法律学习体会

2025-03-01

法律学习体会(8篇)

1.法律学习体会 篇一

学校的法制课真好。

法制课让我知道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规律。法律,就像一只大网,抓住那些贪赃枉法、害人害己、危害社会的罪人,法律也像一个警钟,时刻警醒着我们不要走向罪恶的独木舟,要我们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

法制课让我了解了犯罪必然受到应有的惩罚。现在,许多罪恶的手已经伸向了青少年,一系列数字让我们感到触目惊心,是谁?是谁?使一些花季少年变成杀人犯,变成强盗,变成社会的罪人?是懵懂无知,是贪慕虚荣,是心理不健康……祸害别人,终究是祸害的自己啊!

法制课让我懂得了触犯法律就会自毁前程。有一次我从新闻里看到一个人因为贩毒被抓,判了7年。出来以后,他本来是想要改过自新的,可是他原来的一些朋友继续找他做这一行,当时他因为没有钱意志不坚定,便又开始重操旧业,而且还染上了毒瘾,把自己的家产、房子全部都卖了,老婆和孩子差点也被他卖了,幸亏母女躲到婆婆家里去,才免遭他的毒手。后来,他也因为欠债太多而死了。

我在电视上还看到,一个青年罪犯的忏悔:“我……我对不起我的父母,如果不把迪厅,流行音乐当做放松和消遣的主要手段,如果能牢记老师,父母的教导,以学习为重……也许今天,我由一名学生沦为罪犯的下场就不会发生。我现在多么想陪父亲下棋,陪母亲聊天……”。

十几岁的年纪,人生才刚刚起步,还有许许多多的光阴,还可以做许多有意义的事呢!但他们走上了这条不归路,他们的人生已经蒙羞,他们将怎样面对自己的未来啊!

“法”,一个神圣的字,它抑制邪恶,护卫美好;没有“法”,一种美好会变成邪恶,一朵含苞欲放的花容易过早地凋谢……。

同学们,从现在起,让我们学法、懂法,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2.法律学习体会 篇二

初中毕业就进入中职院校的学生们,法制知识欠缺,法律意识非常淡薄,这也直接导致打架、偷窃等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毕业后工作违反合同规定的现象层出不穷;一旦受到不法侵害,不会行使法律给予的合法权益,很多学生甚至会采用一些非法的手段,导致悲剧发生。法律基础课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引导学生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依法行事、依法做人。因此,学习好法律基础知识,是学校德育教育内容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法律基础课教学内容比较多,内容比较枯燥,容量又大,学生兴趣阑珊,所以进行一些探索和改革是相当必要的。

1 教学内容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中职学校的专业较多,像汽修、焊接、幼儿教育、旅游等,不同专业男女生的结构也不一样,而且毕业后工作的性质和内容也千差万别,因此,在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上要有一些适度的调整。

(1)根据实用价值,分期分批进行教学。一般的方法是不能引起学生对法律基础的学习兴趣的,但如果我们把教学的内容进行分解,不全都拘泥在一学期,可以分期分批地进行教学:比如,关于民法的这一部分可以调到学生毕业前的半年来完成,这半年里,学生们面临着走上工作岗位的问题,他们有兴趣去了解一些关于走上社会后哪些法律知识会和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教师也可以在这方面给予适当的引导,让他们知道,摆在面前的知识已经不是他们可学可不学的了,而是像他们的技能一样必须要掌握的,再辅之以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学生对这部分知识的学习必然会产生兴趣。而如果这一部分知识放在他们在学校的第一年统一进行讲授他们会觉得离他们很遥远而不加理睬。

(2)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区分不同的授课对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的教材相同,也应把握好不同的侧重点,甚至于可以根据专业特点进行适当的取舍,增加一些教材中没有的内容,减少一些离生活较远的内容,只做大体的介绍即可。

2 教学方法手段注意多样化

由于中职学校的学生没有接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对于概括性强、原则性强又抽象冰冷的法律规范不容易理解和掌握,这样情况下单靠教师的讲授是很难提高学生的兴趣的,枯燥感和无聊感会让学生的学习根本无积极性可言。这时候就需要教师多动脑筋,采用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和模式。

(1)多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比如适量的案例教学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而模拟审判的教学模式也会提高学生的参与兴趣,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有了活跃的课堂气氛,积极思考的学生,法律基础的教学才能顺利且有效率地进行。

适用于法律基础课的常见的课堂教学方法有提问法、角色转变法、案例法,讨论法,实践法等等,需要教师综合运用,多方切入。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积极探索其他新的教学方法,比如组织模拟法庭,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锻炼学生对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提高教学水平。

(2)多种教学手段的引入。多媒体是法律课堂上最具有实用功能的手段,它可以提高课堂教学的容量,而且直观生动,易于学生接授,是提升学生兴趣的很好手段。此外,到司法部门进行参观学习也是使学生乐于接受的手段之一。总之教师要想尽一切办法,把学生从枯燥无味的学习中解救出来,让他们带着浓厚兴趣的来完成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3 教学内容的考核应改革

法律基础课在许多中职学校属于考试课,传统的考试方法是答试卷,学生在考试之前需要背诵大量的知识,而这种记忆又大都是瞬间记忆,往往试一考完,学生就忘到九霄云外去了。还有一部分学生根本就不被,考试时或者是想用抄袭的方法蒙混过关,或者是干脆等补考,这样的考核无价值可言。

其实中职的学生他们将来从事和法律在关的工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要求他们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也是粗线条的,没有必要一字不差地背诵条款和概念等,只需要让他们大体上知道法律给予我们哪些权利以及对我们有哪些限制。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会知道,而哪些是违反法律的事情,他们也知道,必要的时候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等等。

因此,考核方式的改变对于学生学习的质量很重要。可以采用口试的形式进行考试,事先准备若干案例,让学生开卷回答,抽到某一案例要会用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什么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哪个人又违犯了什么法律。这样一来,学生要想考试过关,就必须能够学透知识,明白内涵,整个知识体系就被激活了。学生可能在一开始仍是被迫学习,但进行到法律的世界中去后,兴趣的提升是必然的。

4 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中职学校的大型活动较多,为了加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法律教师可以在学校开展一些以普法内容为中心的大型活动,比如演讲、联欢会、知识竞赛等,并尽可能扩大参与的范围,这也有助于形成整个学校大的普法氛围。

法律基础课的学习质量是中职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让我们的学生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劳动者这对提升我们基层劳动者的素质是很重要的,对于我们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都是很重要的,提高中职学生的德育和法律意识,是我们每一个奋斗在一线的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条路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在摸索中越走越宽阔。

参考文献

[1]钟懿妍.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法制教育的探索.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2(15).

3.法律学习体会 篇三

【关键词】 PLAR;先前学习评价;非正规学习;非正式学习;学分认证

【中图分类号】 G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458x(2012)09—0031—08

世界各国政府、教育组织和教育者们一直追求着这样的目标:通过各种持续不断的支持活动,激发人的潜能,鼓励人们不断获取更多的知识技能,有信心有创造性地愉快生活,完善自我,进而开发人力资源,提高全民素质,培养学习型社会。为此,教育者们设计出各种方法与措施来激发人们主动学习,国家也通过教育立法和推进教育政策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学习权。在对学习的认可方面,研究者参照正规教育(Formal Education)、非正规教育(Non—formal Education)及非正式教育(Informal Education)区分出了正规学习、非正规学习和非正式学习。 [1]为了对这些学习进行认定,使其能转换为现实的、能看得见的成果,促进人们进一步学习,我们采用了各种证书制度,对学习成果进行评价和转换。从国外发展起来的先前学习评价,就是对申请高等教育的入学者入学之前的学习、工作、生活经验等的综合评价,将其转换成现实的学分,抵免高等教育机构学分的一项学习促进制度。这项制度在尊重学习、激发学习、节约资源、培养诚信和法治方面都有重要的价值,但在我国还比较新鲜,本文力求从法律视角来认识这项制度。

一、PLAR简要介绍

1. PLAR的概念

先前学习评价,也可称为先前学习评价和认证,简称PLAR (Prior Learning Assessment & Recognition)。这个称谓在世界范转内并不统一。在北美地区,PLAR也简称为PLA(Prior Learning Assessment)。在欧洲和大洋洲,简称为APL(Assessment of Prior Learning)、VINFL(Validation of Informal and Non—Formal Learning)、RPL(Recognition Prior informal Learning)、RNFIL(Recognition of Non—Formal and Informal Learning)、APEL(Assessment of Prior Experiential Learning)等。非英语国家也有各自的称谓。本人认为涵义大同小异,术语简称不统一,是因为各国的语言、研究时期相对较短,交流合作不足造成的。笔者采取PLAR这个简称,认为它的表达比较全面,而且简洁,易于接受,更重要的是国内最先介绍先前学习评价的是张少刚、王迎、殷双绪的著文《先前学习评价:远程高等教育的积极尝试》,文中采用了PLAR,统一术语可以避免研究上的混乱。PLAR被定义为是对人们学习到的技能知识等的鉴定、存档、评估和确认的系统过程。这些技能和知识可以通过正规和非正规的学习获得,包括了工作和生活经验、培训、自主学习、志愿工作、旅游、兴趣爱好、家庭经验等。[2]加拿大研究PLAR的著名学者Christine Wihak博士认可的观点是:先前学习评价是对成人学习者通过经验、非正式的学习所获得知识技能等的评价认可实践,而且不包括正规教育获得的知识技能。[3] [4]这两种观点实际上是一致的,前者虽然讲到正规学习,但对概念限定的举例只包括了非正规学习和非正式学习。

2. PLAR的作用

PLAR有哪些作用,促使我们要学习和采纳这项制度呢?简言之,PLAR的目的是为了将学习者的知识与技能转化为可被认可的学分。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主要的作用:

(1)对成人学习实践的记录认证。人生中,随时随地的学习、个人的工作经验、因业余爱好而学习的知识技能、参加各种培训等都是对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如果没有记录累积,学习者不能清楚地看到学习的成果,学习积极性不能很好地激发。有了PLAR的记录认证,学习成果固化,可测量,可转换,正向的学习有了动力,也就能促进终身学习。终身学习的着眼点就在于学习者个人内部的变化,提倡培养公民个人终身、继续学习的能力和习惯,积极参加有意义的学习活动。

(2)补充和促进学分转换和学分银行制度。由于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增强,流动性增大,学生学习背景多样化,教育对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已是教育发展的世界趋势。PLAR补充了学分转换中的申请入学前的学分与入学后的学分的累计转换部分。学分转换机制设置运行良好了,更进一步的学分通兑的学分银行才有意义。建立学分银行,以学分为流通工具,用以存储和转换学分,建立灵活与开放的入学制、转换制、学分制、学制,才有弹性的学习及教育系统,才能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学习机会,促进协调学校之间、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3)节约时间和金钱。成人学习的知识技能和积累的经验,如果不能累计,无法证明,社会组织就无法认可。如果工作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掌握这些内容,就得重新参加学习、培训,浪费时间和金钱。采纳PLAR制度,认可先前学习成果,增加了人们继续学习的机会,缩短了正规学习时间,节约个人、组织的时间和金钱,也节约社会资源成本。

(4)对接受组织的重要价值。获得PLAR评价的申请者,进入接受的高等教育机构,对该机构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他(她)的丰富经验弥补了所在学院或者所学专业的实践经验的不足,推动学科的发展。通过PLAR评价,拓展教师的专业知识,激励教师的专业发展;密切了高等教育机构和企业等社会组织单位的联系,让公众意识到这些大学或者组织在做什么和能提供哪些服务,扩大了他们的知名度。

(5)培养诚信社会。诚信堪称交易的帝王条款,没有诚信,交易无法进行和发展。诚信社会需要培养,因为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先前学习评价关乎每个学习者,设立这项制度,首先PLAR组织单位必须诚信,申请规则设定后,除非是对学生有利的条款,否则不能变更。诚信地评价学习成果,学习者一方面会很有成就感,自身的努力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培养了个人自豪感;另一方面培养了个人对于社会的信任,产生合理的预期。

3. PLAR的适宜人群

(1)已经通过工作、志愿者行为、部队服役或者其他获得特殊领域生活经验的高等教育入学申请人群。这些人群所具有的经验,已经能达到大学所能获得的部分知识甚至全部知识,评价认可可以弥补他们因为前期工作、服役、志愿者活动等花费的精力。

(2)走出大专院校的校门、工作了一段时间以后又想深造充电的人群。这部分人群在本职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需要提升理论,更高层次地指导工作实践,就不必浪费时间再学习相关基础知识。

(3)由于各种原因接受高等教育比较晚的人群。这类人群相对于同龄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时间已经比较晚了,他们或者是弱势群体,或者是拥有特殊技能的人才。他们可能达不到大学入学的条件,需要特殊照顾。

4. PLAR的认可形式

(1)行业培训证书的认证。行业培训通常走在大学的前列,知识更新比大学快,比如IT证书、语言类培训证书等。行业培训证书种类越来越多,培训机构考虑长远发展,愈加重视培训证书的质量。比如微软的培训证书,就可以直接由学校的计算机系部认证。

(2)建立知识与技能档案(或者文件夹,即Portfolio)。学生按照规定整理制作文件夹,一般是电子档案,由学科专家评价是否达到可获得学分的标准。哪些课程允许学生建立可评价的档案,由课程的特点、师资力量等决定,由学校统一发布目录。

(3)考试。参加全国范围的统一考试,比如英语资格考试、会计师考试。在特定的考试中心按照规定参加考试,得到分数,就可以认可并转换学分。

(4)挑战课。这类课程配有教学大纲和考核考试,如果通过考核考试,就可以获得相应学分。挑战课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设置考核方式,比如,马里兰学院大学的工业设计课程,就不是考试,而是展示设计作品或者做一个演讲。

(5)特定教育机构作出的评价。比如,在马里兰学院大学,如果申请者参加特定培训,培训获得的知识经验证明提交全美教育委员会的先前学习评价组织,评价认为可以获得相关专业的学分数量,该大学就认可。

(6)机构之间的协议。比如高等学校通过与其他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协议,认可学习的经验或者学分。协议包括双方或者多方参加者的情况、评价标准、互认、费用等必备条款。国际高等教育组织之间的学分互认也多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有些协议需要得到专门的管理机构同意,才可以签署。比如加拿大的“国际学分认可委员会”,认可不同国家的大学的学分。一所学校想申请与加拿大某大学的学分互认,得先通过这个组织,但并非每所学校都要申请,国际知名的大学不需要认可。合作协议的期限一般比较长,比如6年,要有一定的稳定性,这对于学生很重要。

二、PLAR在世界各地的发展及实践

1. 法国

PLAR的正式使用最早是在法国。法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三个非正规学习成就的认证法令,内容包括了:大学内认证组织的组成、认证委员的角色、认证委员所做的决定、辅导咨询者的角色、申请者的条件、申请者的准备等。早在1934年,法国就曾制定先前职业认证的相关法案(Validation des Acquis Professionnels),凡公民专业经验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过授权机构的认证,即可获得高等工程师资格。该法案同意对全部或者部分的证书、文凭和职业导向训练的资格证书认证。该法案明文指出,自学的技术人员、旁听生以及在学的学生,只要符合年龄35岁以上以及有5年以上工程师实务工作经验等条件,就可以通过认证的途径,获得国家高等工程师资格。[5]到20世纪50年代,有关工程资格的法规进一步完善,它注重识别雇员个人的能力而不是学历,鼓励他们在工作场所中不断提升职业技能。1985年,法国颁布《先前职业认证法令》,提出职业获得认证程序(La Validation des Acquis Professionnels,简称VAP)。该法令旨在帮助所有想要进入高等教育却达不到入学要求条件的成人,为他们开启一个新的、非传统的学习通道。法令明确规定任何20岁以上的成年人都可以申请接受高等教育。个人以往无论是通过有偿或义务劳动取得的经验,还是独立获得的知识或技能,都可以得到评估与承认。该政策的目的就是要促使人们重新开始学习。2002年1月,法国颁布了《社会现代化法》,该法进一步确认了“劳动工作可以获得知识”,并可以获得“与职业培训同样的资格”。为此法律设置了“经验获得认证(la Validation des Acquisde l’Expérience ,简称VAE)制度,将职业获得变为经验获得,扩大了职业资格认证的领域。由此,“先前职业认证”的概念,也逐步扩展为“先前经验认证”。 VAP和VAE对个人获得的职业经验和学业进行评估,倡导在经验中学习。法国颁发全国专业认证目录(RVCP),具体评价由陪审团进行,也就是由专家团队完成。2007年2月15日,法国部长代表与多家雇主组织的16个专业部门共同签署了《国家先前经验认证发展协议》,创建了一种日趋成熟的非正规与非正式学习认证的法规与教育培训环境。[6] [7] [8]总之,法国通过立法逐步推行鉴别、评估非正式学习与经验学习的体系,成果显著。

2. 美国

在英语国家,PLAR在教育实践中最早出现在“二战”以后的美国,从战场归来的老兵面对当时美国的正规教育很有压力,这种压力使得标准化的考试向方便的高等教育入学测试方向发展。到1971年,经研究非传统教育的委员会建议,美国东北部的一小部分大学合作,在新泽西州普林斯顿的教育测试服务机构开始了PLAR项目试点。到1970年代末,非盈利的组织美国成人和经验学习理事会(Council for Adult and Experiential Learning ,简称 CAEL),在提升认可经验学习方面成为引领者,该组织发展PLAR实践,同时也出版了大量的有影响力的著作。[9]在1968年至1974年间,美国建立和扩展了13所高等教育学院,这些高等教育机构主要关注成人教育和提供先前学习评价。这件事就如同一场运动,将先前学习评价变成了教育公平运动的一个重要部分。目前,在美国半数以上的大学有PLAR评价体系,具体规定各州不同。有一些州,比如明尼苏达、俄克拉何马、宾夕法尼亚、佛蒙特等,都建设了全州范围内的先前学习评价系统。[10]在纽约州的一些大学,PLAR获得的学分可以转换为所申请大学的全部学分,用这些转换的学分可直接申请学位。而在马里兰州,则规定PLAR学分最高可转换30个学分。比如马里兰学院大学规定,本科学位总学分120个,PLAR认定的学分最高限额是30个,占四分之一。

3. 加拿大

在加拿大,PLAR的发展已有二十多年了。魁北克省是第一个在全省范围内的社区学院实施PLAR政策的。接下来,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简称BC省)、安大略省、新不伦瑞克省、新斯科舍和纽芬兰也都开始采取类似举措。BC省形成了良好的PLAR体系,是加拿大PLAR发展的典范,已经建立了学分转换系统BCCAT(BC Council on Admissions & Transfer)。BCCAT资金来源于政府,但并不是官方的,可以说是半官方的。这个系统有许多被认可的成员,比如汤姆逊河大学。该系统被认可的成员单位每年召开年会一次,协调相关事宜,介绍经验。该系统委托大学制定了BC省的学分转换操作手册。[11]由于在加拿大,教育是省级政府的责任,联邦政府一开始对PLAR比较抵制。鉴于联邦政府在就业保险和移民方面的职责,当它意识到PLAR对劳动力培训的潜在价值时就很感兴趣了,到目前,在联邦层面上,加拿大的劳动力发展局和人力资源及技能发展部积极促进PLAR,支持PLAR的研究项目和出版书籍。

4. 挪威

挪威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以法律形式允许成年考生参加基于实践工作经历的最终学徒身份考试。1999年开始建立国家体系,用以记录与识别在工作场所和教育领域里进行的非正式学习。[12]

5. 英国

英国受到美国的影响,并对美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加以扩展。英国学者从20世纪80年代前后接受先前经验学习评价。在英国,政府积极介入,推进PLAR发展,建立了学分积累和转换注册处(CATS)和国家职业资格框架(NVQ)。在1994年之前,英国对先前学习成就认证的实施主要是应用于单一课程或学习事件上,常成为非传统学生进入高等院校的途径;1994年之后,通过对先前学习经验的认可,可获得学分,进而成为取得学位或文凭的一部分。2004年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构发布了《先前学习认证指导手册》。苏格兰虽然是英国的一部分,但也发展了自己的先前学习评价政策和实践。[13] [14]

6.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对于先前学习评价的实践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广泛发展。在1993年12月,澳大利亚政府出版服务机构发布了《先前学习认证为学分的指导手册》,要求大学发展和出版先前学习认证的政策措施。澳大利亚于1995年召开跨部委的部长会议,达成《澳大利亚认证架构协议》,2000年正式在全国实施学习成就认证制度。在大学,先前学习评价被采纳,开始服务于原住民的学生和参加国家培训改革项目。尽管早期热情很高,但可能的驱动力是私人教育提供者吸引付费学员的方式,对弱势群体学生的影响力很小。传统的学术知识教育仍占指导地位,仅仅一些实践性课程中的学分得到认可。2004年6月,澳大利亚学历资格系统咨询委员会(AQFAB)通过了先前学习评价原则和操作手册。2009年5月,政府采纳了学历资格系统的关于学分安排的国家政策和指导手册,这个手册里也包括先前学习评价的政策。[15]与加拿大一样,澳大利亚的联邦政府也负责职业教育和培训,尽管有联邦政府的支持,但PLAR的运用率仍然很低。[16]

7. 南非

南非的先前学习评价,最初是为了在取消种族隔离后改变国家的社会经济现实而做出的一项努力。2002年,南非资格认证局(SAQA)发布了一个将先前学习评价与国家资格认证框架相联系的政策性文件。这项政策文件制定了标准,保证评估质量、体制政策和环境、服务支持学习者、评估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的培训和登记制度、评估方法和程序、质量管理体系、先前学习评价费用等。到2003年,南非资格认证局又发布了关于先前学习评价的执行指导手册式的后续文件。[17]

8. 韩国

韩国学分银行制度是由韩国教育改革总统委员会于1997年1月13日提议,并得到韩国政府批准,于1998年3月开始正式实施的。它是一种开放的教育体系,认可在学校内和学校外的各种不同的学习经历。韩国学分银行制度主要由国家教育部(MOEST)、国家教育发展研究所(NILE)及各省的教育办公室负责管理。学分银行制度近期致力于为中学毕业后有教育和培训需求的求学者提供创新的、多样化的、最大化的教育机会。韩国1999年颁布了《终身教育法》,这部法律原本是1998 年11月26日韩国国务院讨论通过的《终身学习法》,在送交国会审定批准时,国会讨论认为所有条文都跟教育有关,就批准以“教育”的名称立法了。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者,国家承认其学分与学历:① 根据法律规定完成终身学习课程者;② 在各级学校或终身教育机构完成必修课程者;③ 在产业实体接受过一定的教育并在本单位获得资格认证者;④ 通过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各级学校或产业实体的能力考试获得资格认证者;⑤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受过专业训练者;⑥ 根据远程教育的规定,对学习者在国内外各级学校以及终身教育机构取得的学分、学历及学位予以承认。韩国对先前所学知识的评价和认可集中在非正规教育中,包括职业教育、大学拓展教育、高科技培训学校的教育和远程教育。[18]韩国立法规定得很全面,但笔者没有获得关于实际操作的评价性信息。

9. 日本

日本政府为了鼓励对学习成果的认定活动,特别设立了“文部省认定技能审查制度”,支持和认可民间组织开展对青少年或成人通过各种途径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检查和鉴定,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学校对其有关学习成果也承认其学分。[19]

10. 中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颁布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逐步推动终身学习、学习成果认证。2002年6月26日颁布的《终身学习法》第16条规定,为激励国民参与终身学习意愿,对非正规教育之学习活动,应建立学习成就认证制度,并作为入学采认或升迁考核之参据。学习成就认证制度的建立,应包括课程的认可、学习成就的采认、学分的有效期间、入学采认的条件及其它有关事项。2003 年底,台湾地区陆续完成《终身学习法施行细则》、《非正规教育学习成就认证办法》等相关办法的制定及公布。《非正规教育学习成就认证办法》对非正规教育学习认证作了具体规定,并成立“非正规教育课程认可委员会”,负责有关非正规教育课程认可的决策、督导等事宜。具体认可委托大专院校或台湾地区的学术、教育团体办理。2005年2月,台湾地区成立了“非正规教育课程认证中心”。2008年7月,台湾地区重新修订了《非正规教育学习成就认证办法》。[20]但是,台湾终身学习和学分认证的法律法规执行效果一般,比如,只办理课程认证,未开办非正式学习认证;非正规学习课程的认证也是个别的、单项的作为,缺乏完整架构的建立和机构间有机的整合与联系。[21]

11. 国际组织

1997年召开的联合国第五届国际成人大会通过的《未来议程》中,要求必须“确保通过非正规教育获取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得到充分地承认”。2004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次会议的决议案正式提出了应该对非正规、非正式和经验学习的认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22]

1995年欧盟以“个人技能卡”制度的建立为起点,及时考核和记录个人在获得正式的学历文凭外所获得的其他各种技能学习成果。2001年欧盟委员会发表的《使欧洲终身学习区域成为现实》文件中,进一步强调要重视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在成人学习战略中的重要作用,要改变关于学习时段和学习地点的传统观念,使“终身学习”与“全部生活”学习相联系。2002年,欧盟各国教育部长通过了《哥本哈根宣言》,制定了一系列认证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的共同原则,成为各国建立校外学习成就认可制度的行动指南。[23]

1999年至2004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基于对17个成员国关于成人学习的研究,形成了成人学习主要政策的报告,强调先前学习评价的重要意义。2002年的TRANSFINE项目最初由欧洲大学继续教育框架(EUCEN)发起,它包括35个欧洲国家的170所大学,致力于正规、非正规教育学习成果的转换。2007年,其在《认证体系:通向终身学习的桥梁》的报告书中强调,学习成果认证制度是终身学习政策制定和推进中最为关键的问题。

12.中国

在中国内地,PLAR的概念是陌生的,目前仅限于少数学者的起步研究,但与之相关的学分银行、学分转换、学习成果认证的研究则比较多了。研究虽比较晚,但国内PLAR实践也有一些,比如高等学校免修免考的规定,首都职工素质教育工程的非学历与学历教育的学分当量替换,北京语言大学的非学历教育学生转为学历教育学生的学分认可等等。这些实践都是在正规学习或者非正规学习方面,对于非正式学习没有评价认证的实践,至少是没有公开发表这方面的实践总结。对于PLAR,也没有相应的评价标准。对先前学习评价的研究,从文献上看始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比如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张少刚、王迎、殷双绪在《中国高等教育》杂志上发表文章《先前学习评价:远程高等教育的积极尝试》,王迎、殷双绪在《开放教育研究》杂志上发表文章《先前学习评价:一种非正式学习评价方式的实证研究》,王迎在《中国电化教育》杂志上发表的《非正式学习成果认定的研究与实践》等,更多学者的文章、专著也在陆续发表出版。中央电大与加拿大在先前学习评价方面研究成果显著的汤姆逊河大学合作研究,并于2010年11月成立了合作研究中心,互派学者交流考察。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12年初经过教育部批准,专门组织学者赴汤姆逊河大学、美国马里兰学院大学等接受PLAR培训。从中可以看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走在了国内PLAR研究前列。但也必须承认,研究是处于相当初级的阶段,还没有达成一些基本共识;对主要国家PLAR实践的做法和经验的了解、介绍也是少而粗浅的。PLAR研究在国内的实践和国家层面的认可推动都将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

三、对PLAR国际发展的法律视角分析

考察PLAR的国际发展,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1. PLAR的发展以法律法规为前提。一些国家地区确立PLAR,都是首先从制定法律、法规、规则、指南、指导手册开始的。PLAR的实践一般先从地方开始,逐渐被联邦政府层面或者国家层面接受并积极推进。比如法国先后颁布三个法令,也签署了一些协议。美国的州教育委员会也对本州的PLAR做出了规定。基于大学自治和法治化管理,许多大学也作出规定。韩国学分银行制度、计划、课程、标准等都是通过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得PLAR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使得这项制度持续发展,学习者产生信赖,激发长久的学习动力。

2. PLAR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制定的教育政策指导。由于法律、法规的稳定性、连续性特征,作为新生事物的PLAR制度,要评价各种个体的学习活动,也属于尝试阶段,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宏观概括。鉴于这项制度操作困难,但又对促进终身学习、培养公民社会很有价值,政府的支持推动至关重要。各国政府在认识到PLAR的价值后,都积极推动,将其体现在教育政策之中。

3. PLAR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对人人平等、公平对待的追求。个人在一个教育组织机构学习了一门课程,就没必要在另一个教育组织机构重新学习;或者已经掌握了一些知识和技能,就没必要重复学习,组织机构必须对申请者公平对待。各国在讲到PLAR发展原因时,多分析为人口因素、对多样性和公平的关注、技术的发展变化和持续的全球化发展。美国早期发展PLAR是为了提高战场归来的老兵的教育,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南非是为了提高原住民的教育程度,帮助残障人士,培训劳动力。正如美国康奈尔大学学者ArthurL.Wilson在其合著作品《Handbook of Adult and Continuing》中所言,PLAR运动是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他认为,除了先前学习评价程序的发展外,其发展的驱动力还包括社会、经济和政 治。[24]

4. PLAR的核心是规则。PLAR是对学习者先前学习的评价和认可,以便于在入学后可以直接转换为学分,那么,哪些学习可以认可,可以累计换算学分?哪些经验、学习不能转换学分?一些经验学习能转换为多少学分?如何测算?评价者的评价结果如何能让申请者认可?学习评价要经过哪些程序?评价者要具备什么条件?申请评价首先做哪些准备?救济途径如何设置?这所有问题的核心就是PLAR规则的设计。设计这些规则非常复杂,行业和兴趣千差万别。

5. 重视程序与透明度。程序价值包括追求事实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决策程序上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实体规则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追求客观性、合理性、平等性和公正性以及对效率的重视。程序的价值一是实现达到良好结果的手段,二是程序自身的合理性、公正性。透明度是指所有执行的规则程序都要公布、不得随意改变和随意解释。目的是保证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让学生获得对学校和规则的信赖。PLAR程序是PLAR的研究实践者非常重视的,体现出程序正义,毫不夸张地说,PLAR的指导手册都是关于程序的规定。比如,汤姆逊河大学的PLAR操作手册告诉申请者该怎么做,也同时明确规定工作人员的责任。比如,回答申请者的问题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学生的评价也严格按照程序规定。所有的程序规定都公开,便于信息获取和接受社会监督。

6. PLAR与管辖区域密切联系。PLAR规则可在全国范围内、地方范围内、几个或者一个高等教育机构的范围内有效。在管辖区域内,PLAR的发展都有地方特色;在PLAR的国际发展中,都超越了本地体制和司法安排。应通过立法确保各国或者各地区加强对PLAR程序中可移植借鉴部分的相互学习。[25]基于不同管辖区域制定的规则,仅在本区域内生效,这虽然合理但不利于相互的交流与沟通,给在更大范围内的学分转换带来了困难,所以,管辖区域既使PLAR的发展成为可能,也给PLAR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障碍,国际和区际的交流与协议合作很有必要。

四、我国发展PLAR的重要问题

PLAR在我国的发展会面临更多的问题。首先是普遍的法治观念和遵守规则的意识弱,工作人员和评价者的责任心难以把握,功利心和急于求成的政绩毛病,这些都可能使PLAR在国内流于形式。其次,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若在全国执行,地域差异性大,学生众多,经历经验千差万别,如何选择?如果选择在全国推行,工作量和成本难以估算,工作的积极性难以调动,得不偿失;如果选择在地方推行,则简单许多,但是,学分又面临在外地无法转换的障碍,现实意义似乎不大。第三,当前教育形势下,如何保证PLAR的质量等等。但PLAR毕竟利大于弊,要研究如何避免或者克服这些不利因素。笔者认为以下的问题需要认真考虑:

1. 关于教育法律法规。关于PLAR,立法应该先行。我国目前涉及高等教育的法律主要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和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虽然有了福建、上海制定的《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但能在全国执行的《终身学习法》这类明确规范成人教育、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法律尚没有出台。教育法律的执法状况总不太令人满意。我国推进PLAR首先需要有《终身学习法》这样的上位法支撑;其次,教育部制定若干促进终身学习的条例或者办法,其中就应包括学分转换和先前学习评价等;最后各省级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者变通的规定。这样就形成了关于PLAR的完整立法体系。笔者建议,在《终身学习法》难以出台的情况下,教育部负责成人和职业教育的部门可以先行组织专家学者调研起草学分转换条例或者决定和先前学习评价暂行条例或者决定。比如,具体规定什么是PLAR,结合国际和国内情况明确界定内涵、评价范围、评价组织、评价人员、评价程序、学分的认可以及救济等。

2. 关于教育政策。由于法律与政策的密切关系,立法之外,发布教育政策指导教育事业发展是国家的惯常做法。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在第八章继续教育部分规定,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这说明在我国PLAR的实施政策依据已经很明确,需要积极细化和实践。

3. 设计具体规则。制定PLAR规则首先就需要充分地借鉴、吸收现有的成果和经验,少走弯路。比如,总部设在芝加哥的国际组织“成人与体验式学习理事会”,就专门致力于先前学习评价,制定相关标准,高等院校参考这些标准制定本校的规则。在设计具体规则时要总结出基本指导原则,包括先前学习应该认可、学生可以期待获得公平待遇、所有会员单位都承认并尊重各学校间的章程、评价程序明晰且公开透明、PLAR学分可以转换等。具体评价范围、程序、要求都要十分具体。比如加拿大汤姆逊河大学的PLAR操作手册,明确规定了本校的PLAR评估方法,形成文件夹(Portfolio)的详细程序和举例说明,包括从学生询问获得信息的方式开始到获得结果和对结果不满意的申诉的全部过程。

4. PLAR的执行。立法和执法是相辅相成的。良法执行不好,也会流于形式。PLAR办法或规则制定完成以后,要在申请者和教育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执行;PLAR协议签署以后,要在教育机构或者行业之间执行。现存的问题,比如对协议处理比较随意、作弊、论文抄袭、枪手替代、走后门拉关系、把关不严等弊端,如何在PLAR中克服?PLAR是一个评价体系,包含先前学习、社会经验、个人偏好等等因素,评价中的主观性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执行者们责任心不强,在现有制度下就会流变为:申请者缴纳了费用和资料后送学分,无法保证质量;或者学生无兴趣参与这项挑战性的体验,没有吸引力或者认为太麻烦,对PLAR置之不理。所以,如何推进PLAR执行,如何防止学术不轨等不当行为,都是重要的课题。

5. 研究先行,设计出富有特色的PLAR体系。PLAR在我国,目前以研究为主,这个发展进度与PLAR发展良好的国家基本相似。通过一系列的文章、课题、学术会议和书籍的发表出版,让教育管理者逐渐认识到其重要性,由教育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推进。PLAR中的术语界定,既要考虑国际上的现有研究成果和共识,也要考虑国家的特色。Christine Wihak博士给中央电大接受培训者的建议就包括:术语解释可以不一样,比如学分银行;对于学生量大的现状,挑战性考试的设置是可行的,可以设立专门的组织挑战性考试的机构。在美国就有这样专门的机构,称为College Level Examination Program (CELP),它是由美国大学委员会(The College Board)主办、美国教育服务机构(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简称ETS)承办,在全美影响范围最大的一项以考试获得学分的国家考试项目。CLEP的考试科目包括5门公共课和29门专业基础课。那些在普通高校之外学习大学课程的人通过参加CLEP,都能够有机会获得大学承认的相同课程的学分。目前,全美每年约有1,300个考点来实施这项考试。CLEP的考生群体主要由三部分组成:① 传统意义上的18到22岁的大学生;② 已经参加工作的成人(公司职员);③ 业余学习的学生。CLEP就是通过考试给予这些考生一个有效而可靠的途径来获得学分,它的学分被2,900多所大学或者学院认可并接受。 [26]

五、结语

PLAR的作用分析起来很明显,但是操作比较困难,工作量大。对PLAR质疑的声音也一直存在,漠视PLAR程序的学者和机构也很多。有些国家发展了许多年也没有太多的实践。课程评估专家与PLAR专家的配合也是一个挑战。比如在加拿大汤姆逊河大学,PLAR中心的人员按照程序让系部的专业教师评价学生提供的课程资料内容,有时候教师们会说太难了、做不了。PLAR规则制定和操作执行一定要稳步推进,稳步发展。这项制度从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了,大力发展也才是近30年之后的事情,目前也正处于发展阶段。台湾地区成人及终身教育学会理事长黄富顺博士总结说:“非正规学习成就的认证,是一种国际的趋势,也是推展终身学习必要的工作。但是对此种学习成就,具有学分、学位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颁授,在实施上应谨慎、考虑周全,本着公平、公开,维持质量的要求进行,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与支持,否则将流于无用、无效,甚至破坏现有教育体制之危险。一个良好的政策,如果执行不当,亦将成为危害社会体制的措施。因此,实施时自宜审慎为之。” [27]这也是笔者想表达的观点,总之,我国PLAR的发展要以研究先导,立法先行,政府推进,实验试点,稳步推进,切忌急于求成。

致 谢

本文有多处的资料和评价性观点没有加注释,其信息来源于2012年初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组织的以王迎博士、黄丹青博士为团长和负责人的“美加PLAR考察团”的培训资料,加拿大汤姆逊河大学(Thompson Rivers University,简称TRU)、美国马里兰学院大学(University of Maryland University College,简称UMUC)相关专家学者的介绍以及考察团成员间的讨论分析,在此一并感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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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odica Moldoveanu.Benchmarking in Prior Learning Assessment and Recognition (PLAR) Tool for training reform[J]. Economia. Seria Management, Vol.12, Nr. 2009,(2):93.

[3][5][8][10][11][13][16][17][25] Christine Wihak. State of the field review: Prior Learning Assessment and Recognition(PLAR)[M]. 2005. P. I. 16,16—17,8—9,14—15,26—27,29—30,30—31.

[4][9][15] Judy Harris,Mignonne Breier and Christine Wihak. Researching the Recognition of Prior Learning:International Perspetives [M].Niace Publications, 2011. P1. P250. P16—17.

[6] 章鹏远. 法国非正规与非正式职业学习认证纵览[J]. 世界教育信

息,2010,(6):56—57.

[7] 李雅慧. 法国非正规学习成就认证之演进及其对台湾的启示[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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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22] 宋孝忠. 国际组织视野下的终身学习认证[J]. 中国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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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韩国学分银行网址:https://www.cb.or.kr/kedi/jsp/kedi/creditbank/eng/index.htm.

[19] 宋孝忠. 试论终身学习认证制度的构建[J]. 继续教育,20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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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黄福顺. 台湾终身学习的回顾与瞻望[J].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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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朱建文. 搭建“立交桥”, 完善终身学习体系——欧盟成人教育

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J]. 继续教育,2010,(11):63.

[24] http://www.vae.gouv.fr/.

[26] 柳博. 美国大学水平考试. http://www.zhaokao.net/ksyj/sanji_

article.jsp?weizi=hwks&id=27.

4.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篇四

篇一: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近一段,作为一名普通的审计人员,我通过对社会主义相关法制体系核心读物的学习,了解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党正确的领导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建设经济,逐步实现我国的社会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体到审计工作,就是审计工作必须做到独立、公开、依法、程序。

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党在各项社会建设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我个人认为,作为一个审计人员,必须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把审计工作服务人民的思想贯彻始终,要把审计工作的免疫系统功能发挥出来,要切实的为解决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思路。

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建设取得成功的必要保证。审计工作,也要敢于面对困难,敢于面对权力,敢于碰硬,敢于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审计工作要有大局观,要解决体制和制度问题,不仅要惩前,还要通过制度的完善来毖后,不仅要能够查处违法违纪问题,还要能够通过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要为社会主义财经制度建设做出贡献。

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从新中国建立的60周年里,无数次实践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建设好的国家,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做好审计工作必须要切实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要在具体的审计工作安排中体现党的工作重点,要关注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要根据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和情况向党提供好的决策依据。

通过对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是每一个审计人员必须了解和遵守的基本准则,只有坚持在审计监督工作中,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理念,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发挥好审计免疫系统的功能。

篇二: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作为学生,尤其是中学生,他们心中有许多美好的愿望和梦想。但试问有多少人实现了自己年少时的梦想?很少!那是为什么呢?因为在我们对学生进行理想教育时,往往流于空泛,简单的让学生想象或讲出自己以后的理想是什么?那么至于怎样实现自己的理想,我们却没有告诉学生。

不是因为孩子们没有梦想,而是他们只拥有梦想而没有目标。有人说:“成功的第一法则就是把梦想变成目标,由此可见,梦想与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区别。梦想就像写在沙滩上的字,被海浪一冲就变得无影无踪,而目标如同刻在岩石上的字,即便历经风雨依然清晰可见,因此我们想让学生实现梦想,就要让学生吧梦想变成目标。

怎样把梦想变成目标呢?

第一,目标要量化比如应让学生树立学好英语的目标,那就让他们多记单词,怎么个多法呢?应该达到多少?这就是量化。

第二,目标要有时间的限制比如在七年级第一学期的词汇量要达到500多,那么再进一步细化,每天记多少个,实现了就达到了目标。其他科目也一样。

第三,我们要对学生制定科学目标就应该考虑一下几点,首先为学生描绘出发展前景,有了榜样就有了希望和动力,学生才肯心甘情愿的学习,因此在制定目标时因给出相应的榜样和发展前景。其次,目标要容易理解和操作。

只有在一个个既明确又易于操作的目标的指引之下,循序渐进,我们的梦想就会在不远的将来变成现实。

篇三: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2013年10月19日晚上7点,法律实践班讲座“我学习法律的心得与体会”在B9北座105隆重举行。由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余延满教授主讲,莅临本次讲座的嘉宾还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党委书记孙国忠老师、陈年冰教授、李旭东副教授、李秋成讲师和张继承讲师。

距离讲座正式开始还有半个小时,会场已经是座无虚席,许多仰慕余教授已久的法学学子们都慕名而来,希望能通过讲座领略到大家的风范,增长自己的见闻,提高自己的法律修养。

讲座开始,余教授首先谈到了他的学习心得,那就是学习法律时要利用有限的空间汲取有用的知识。众所周知,法律是一门需要大量记忆的学科,而人脑的空间确实是非常有限的,这时,我们就要对知识进行取舍,以有限的空间对有用的知识进行最大化的记忆,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而在学术研究上,要从实际出发,秉承自己的宗旨,做出属于自己的学问,坚决不能采取“拿来主义”。

接下来,余教授谈到了他学习法律的四点体会:一是学好中文是学好法律的基础;二是需要训练严谨的逻辑思维;三是学习法律时不能偏科;四是应当注重三类书籍: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订的新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考试类书籍。在观众提问环节,同学们就讲座的内容以及自己在平时法律学习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向余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余教授对同学们的提问逐一进行了耐心的解释,使同学们获益匪浅。

讲座的最后,由孙国忠书记代表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向余延满教授赠送了纪念品。讲座在现场一片雷动的掌声中圆满地落下了帷幕。

5.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篇五

(二)武威十三中王延庆

自2011以来,我们在学校领导的组织下,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了“法律进学校”的学习。我们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使我们又得到了一次学习的机会,下面就我个人对学法的体会谈一下学习心得

一、学习宪法体会:

(一)、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意义。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特别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进行的4次修改,此次修宪是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执政治国理念的集中体现,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二)、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现实性和以民为本

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举世瞩目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国广大教育工作者的一件大喜事。认真学习并研究采取指施贯彻实施《教育法》,是当前教育战线的头等大事。《教育法》是教育工作的根本***,总揽教育工作的全局,对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指导思想和教育方针等重大原则问题,以及涉及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都做了原则规定。

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的最正确最全面的表述。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它表明了教师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进而也表明了教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突出地位。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制度的第一部教育***,它是在总结了四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和教育改革与发展宝贵经验,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的教育立法的经验,分析了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科技、教育发展的大趋势的基础上制定的。《教育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进一步走上全面法制的轨道。对于确保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落实国家优先发展教育的重大决策。促进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体会:

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

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这段时间的学习与实践,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完备的教师。

四、学习《教师法》心得:

我们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然而作为人民教师的我们,在这支队伍当中对教师法的认识可以说是盲人摸象的。以前,我国的教师长期处于无法可依可依的境地,因而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然而许多教师不懂教师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故有法等于无法。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是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所以我认为给予我们这些新教师上一节用法的课更有实际的必要。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

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

6.教师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篇六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在认真学习了《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后,自己深有体会,深感做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责任重大。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必须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自古就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但“育人”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有新的内容,现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这就要求老师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这其实只指出了老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

通过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行为规范、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教育法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通过学习,我知道要想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必须知道国家和人民对教师的要求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是合乎教师行为规范的,哪些是违法的,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教师应该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我认为要很好地履行教师的义务,首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

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且我们作为人民教师,在教育学生在学会知识的同时,我们还要教会学生什么?我们不光要培养出知识能力优秀的人才,我们还要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建设教育,还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用真心去关爱他们,发现学生的优点,发展学生的长处,使他们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满足,过一种幸福的学习生活。因为我们教育的目的是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都能成为社会做所需的多层次人才,让学生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而不是仅为了那几个优秀生。应该把教育办成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不是淘汰人才的地方!

其次“为人师表”成为新时期师风师德建设的重点和基础,教师要重视教育法规的学习,具有依法执教意识,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辨识力,教师应重

视自身的道德形象,追求人格完美,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有更高的人文目标,还要注意提高自己的思想修养。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最后,师德的核心问题是”爱”,这种”爱”必须是排除了私心和杂念的父母般温暖慈祥的爱,恩师般高尚纯洁的爱。它表现在:当学生受到挫折、处境困难的时候,给学生以同情、关怀、体贴和帮助;当学生生病的时候,主动嘘寒问暖,送药送饭;对待学生的提问,耐心细致,和蔼可亲地给予解答;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将教书和育人有机的统一起来。热爱学生,就必须对每一个学生一视同仁,不能偏爱一部分学生,而冷淡或歧视另一部分学生。每一位学生都渴望得到老师的爱,特别

7.法律学习体会 篇七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取目的抽样方法, 选取2014年1月—2014年5月在乐山市实习医院实习的护生。纳入标准为:思维、情绪和沟通能力正常;自愿参加本研究。样本量的数量以受访者提供的资料重复出现, 不再有新的内容出现为标准[1]。在深入访谈10位学生后, 访谈信息呈现饱和。访谈对象具体情况见表1。

1.2 方法

1.2.1 研究工具

在调查研究的资料收集和分析的基础上, 初步拟定访谈提纲, 选择2名学生进行预访谈, 以掌握开放式提问的技巧, 检验访谈提纲所涉及问题是否适合, 根据预访谈的效果, 对访谈提纲进行修改, 最后确定访谈提纲。访谈提纲为:你如何看待现在频发的法律纠纷?你与病人之间的护患关系如何?你在学校期间法律知识的学习情况如何?你认为对你的实习有帮助吗?你在医院期间法律知识的学习情况如何?你觉得在实习中哪些地方可能会涉及到法律问题?

1.2.2 资料收集

所有受访对象都了解访谈目的, 自愿参与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研究由本人及2名研究员完成, 谈话形式为一对一、面对面。选择双方交谈方便、不受干扰的地方进行访谈, 采用现场笔录并录音。隐去实习护生的真实姓名, 以编号代替。整个访谈围绕提纲进行, 在交流过程中鼓励学生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 进行客观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被访者的表达方式、面部表情、肢体语言等。访谈时间为每次30 min~60min。

1.2.3 资料分析

每次访谈结束, 24 h内将录音内容转化成文字稿, 采用Colaizzi内容分析法进行资料分析。

1.2.4 质量控制

进行预访谈, 训练研究者的访谈和记录技能, 访谈过程中, 研究者避免给受访者任何的暗示, 资料逐条编码和归类, 尽量使用被访者自己的语言。

2 结果

2.1 风险意识差

护生2:“我们还是学生, 还没有正式工作, 不会承担多种的责任”, 护生5:“学校教我们操作中要解释要沟通, 要严格按操作, 但临床上实际操作的时候哪有耐心说那么多话”, 实习护生8:“护理不是我喜欢的专业, 一些护理操作让我觉得很难受”“不说法律知识, 就是有些专业知识我也忘了, 现在是每天做同样的操作, 护士的工作也就这样”, 护生9:“现在经常报道护士被打被砍, 我一点都不想做护士”, 护生10:“学校只在实习前举行过一次护理纠纷的应对讲座……如果我遇到了问题我还真不知道怎么处理。”

2.2 学校法律基础教育不够

护生3:“好像很久以前有老师讲过一些法律知识, 但具体内容已忘记……我只记得老师讲过青霉素未作皮试导致病人死亡这一案例”, 护生6、9和10都讲到:“记不清讲过什么法律知识了”, 护生7:“讲过法律知识, 好像是选修, 但我对那些条文不感兴趣”, 护生9;“只对老师讲过的一些例子有印象”, 护生2:“学校学的是死知识, 我到临床后感觉很茫然”。

2.3 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

护生1:“有些科室太忙了, 有的带教老师把学生当成劳动力, 很少仔细讲授操作相关知识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护生2:“有些带教老师在操作中也不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和自尊”, 护生4:“有时医院会有一些讲座, 但我们要与老师跟班, 无法参加, 有些同学休班, 但都想休息休息, 也很少去”, 护生7:“我不知道该如何与病人之间进行交流和沟通能减少纠纷的发生, 老师让做什么, 我就做什么”, 护生8:“有些科室太忙了, 有讲座也不想去听”。

3 讨论

3.1 风险意识差是影响实习护生卫法知识学习的根本原因

本研究结果表明, 护生多缺乏对本专业的认同感, 风险意识差, 护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护理工作的许多潜在法律问题。与邓璐璐[2]的研究结果一致。这与当前护理人员在临床工作的压力大, 在社会影响及择业方面口碑较差有关。Nesbitt等[3]研究发现, 精心设计的风险管理系统有助于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数量, 并且能避免危机恶化。Aoki等[4]研究表明, 有效的沟通能避免非医疗过失引起的纠纷。因而, 要强化护生的专业信念, 要组织护生进行护理纠纷原因与防范措施的学习, 掌握与病人交流的基本沟通技巧, 使护生认识到护理风险始终贯穿在护理工作各个环节和过程中, 有时即使是极为简单或看似微不足道的临床活动都带有风险[5]。

3.2 教学方法是影响护生卫法知识掌握的重要因素

研究显示, 案例教学法能给学生留下较深的印象。因而, 在授课方式上, 可尽量采用真实案例、情景演练等以学生为主体的方式, 也可尝试运用项目化的教学方法, 让学生在课前自行查阅相关资料, 从而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加深知识印象。

3.3 带教老师的言传身教是护生法律知识掌握的重要途径

研究表明, 带教老师会成为学生仿效的对象, 这与石蕾[6]的调查研究结论一致。医院要选择专业思想稳定、综合素质高、职业情感深厚的护士承担带教工作, 不仅要带技术, 更要用法制思想带纪律、带行为, 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 把培养护生法律认知的教学内容贯穿到理论与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去, 协调好护生和病人的关系, 加强沟通技巧传授。

摘要:[目的]开展实习护生在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过程中更深刻、全面、真实的体验。[方法]采用目的抽样的方法, 选取10名护生进行非结构式访谈, 对访谈资料采用Colaizzi内容分析法进行整理和分析。[结果]对资料整理分析后提炼出3个主题:护生风险意识差;学校卫生法律法规基础教育不扎实;实习工作忙、杂, 带教老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传授不足。[结论]加强护生风险意识教育, 采取有效的卫生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方法, 规范带教老师的言行是提高护生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实习护生,卫生法律法规,质性研究

参考文献

[1]杨俊茹, 蒋维连.三级甲等医院临床护士继续教育需求的质性研究[J].解放军护理杂志, 2012, 29 (8A) :23-25.

[2]邓璐璐.实习护生护理风险认知现状及干预研究[D].太原:山西医科大学, 2011.

[3]Nesbitt IS, Hixon A, Tanjl JL, et al.Risk management in obstetric cam for family physicians:vssuhs of a 10-year project[J].J Am Board Fam Pract, 2003, 16 (6) :471-477.

[4]Aoki N, Uda K, Ohm S, et al.Impact of miseommunicafion in medical dispute cases in Japan[J].Int J Qual Health Care, 2008, 20 (5) :358-362.

[5]周劭娥.健康教育风险认知研究进展[J].齐鲁护理杂志, 2009, 15 (8) :46-47.

8.法律学习体会 篇八

【关键词】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做法;体会

在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兖矿鲁南化肥厂始终坚持依法治企,不断强化法制队伍建设,依靠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别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大胆探索,积极实践,构建了防范企业风险的法律保障体系,强化了全厂员工尤其是决策管理层的依法治厂意识,改善了企业的经营环境,拓宽了企业发展空间。

一、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行的一次制度创新。我厂党委厂部高度重视这一制度在企业的运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从机制上解决依法经营的问题。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出台试点工作方案。厂主要领导亲自担任试点领导小组组长,企业管理处、人力资源处等职能管理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认真学习上级关于试点总法律顾问制度相关会议精神及文件,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指导工作开展。同时,立足企业实际,制定出台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方案,从而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平台。

2、确定总法律顾问人选。总法律顾问人员到位是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的基础。我厂严格按照总法律顾问的标准和要求,明确了从事法律事务多年,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为厂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人选的落实,为开展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3、强化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我厂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现有专职法律人员4人,全部具备法律本科学历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一名同志担任了枣庄仲裁委仲裁员。

二、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以来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厂的法律事务工作先后经历了从“消防员”、“突击队员”、“守门员”到“参议员”的角色转换。而每一次角色的变化,都代表着法律服务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1、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上,当好消防员。作为一家有着四十年历史的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受体制环境的制约,加上法律观念较为淡薄,企业对外担保较多,而且数额大,期间长,由此引发了很多的法律纠纷,企业经常接到有关诉讼文书。对此类历史遗留下来的法律问题,我厂法律工作者当好消防员,竭尽全力把损失降到最低,维护企业利益。几年来为企业避免损失3亿元。

2、在以法律手段清理欠款上,当好突击队员。在正常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货款拖欠。为了及时追收欠款,避免经济损失的发生,我厂的法律事务人员在此问题上积极当好企业的突击队员,始终站在法律清欠的前沿。几年的时间为企业追回欠款2000余万元。

3、在日常法律事务管理中,当好企业利益的守门员。合同管理是我厂法律事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签订好每一笔合同是维护企业利益、预防法律风险的第一步,为此,我们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完善合同管理办法,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我厂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的合同都要经过法律人员的审核,审查合格后才能加盖合同专用章,各单位都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员,实现了合同的综合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确立了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合同评审、合同管理统计分析、合同监督检查等相应工作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关。

4、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当好企业的参议员。企业法律服务的最高境界是当好企业决策的参议员,从根本上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企业对内管理,对外经营无时不涉及到决策,而决策结果的好与坏,一个重要因素即是决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这方面,我厂法律人员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把关,当好企业的参议员。一是从制度保证上,我厂规定,各类行政文件必须经法律顾问签字同意,才能下发,涉及企业重大决策的事项,必须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必要时法律顾问提供书面意见,从制度上保证法律顾问能当好参议员。二是融入日常的管理活动。比如作为我厂日常决策活动的厂长办公会,规定必须由总法律顾问参加,总法律顾问是厂领导班子成员,要参与讨论具体事项,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在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法律顾问发现的问题,都可直接向主要厂领导提出法律建议。厂领导遇到问题,或召集法律顾问专题研究或要求法律顾问拿出处理问题的方案,厂领导根据研究的結果或是法律顾问的方案对相关问题作决策。正是由于企业法律顾问的参议,几年来厂党委厂部在企业涉法问题上没有出现任何失误。

三、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体会

首先,领导重视是开展好法律工作的前提。近年来,我们厂党委厂部重视法律工作,厂主要领导亲自领导法律事务工作,遇到法律问题,首先想到的也是法律工作人员,有时还对具体的法律事务提供指导,正是由于厂党政领导的重视,才使我们的法律事务工作有作为、有成效。

其次,健全制度是做好法律工作的基础。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科学性已经被国内外的实践所证明。在新的形势下要充分理解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科学内涵,创新工作形式,健全工作制度,提高法律服务层次,要从传统的合同管理和诉讼管理转变到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上来,在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框架内做好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培育队伍是做好法律工作的保障。法律工作是一项实践性非常强的工作,一不小心将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这就要求从事具体工作的同志,必须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企业之间各种新型的纠纷和矛盾不断出现,对企业法律顾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注重法律事务人员的知识、作风的培养,用优惠的政策留在人才,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简洁高效的法律队伍。

我厂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工作实践中还要不断创新,工作主动性有待于进一步增强。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努力扎实工作,锐意进取,不断提高企业法律工作总体水平,为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实施和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作者简介:

沈尚超,经济师,大学本科,山东省滕州市兖矿鲁南化肥厂

(作者单位:兖矿鲁南化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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