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精选16篇)
1.购买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篇一
购买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
一、购买自住住房
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已婚职工购房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未婚子女购房可同时提取本人及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同时提取上述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相应提供:结婚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职工子女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一)购买商品房的
1.提取资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在本市购房的,可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备案回执(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全款《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办理提取。
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房屋所有权证》、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或《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载明日期1年内办理。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
1.提取资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日期1年内办理。
(三)购买房改住房的
1.提取资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烟台市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或山东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日期1年内办理。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1.提取资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补缴差价款发票(或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和补缴差价款发票(或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
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房屋所有权证》、补缴差价款发票或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载明日期1年内办理。
(五)购买单位自建住房的
1.提取资料:单位提供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购房人花名册进行备案;职工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全款收据。
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全款收据载明日期1年内办理。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如果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其配偶和其他共有权人可以申请提取。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的户口本;提取其他共有权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共有权证明,共有权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住房为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中载明。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提取资料: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 2.提取时限:首次提取在贷款发放后办理,在偿还贷款期内可每年提取一次,全部还清贷款的可在还清贷款1年内提取一次。
3.提取额度:首次提取不超过购房首付款(二手住房不超过购房发票额扣减贷款额),再次提取的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本次提取时间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还款本息总金额。
(二)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住房组合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提取资料:首次提取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二
手住房提供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首次提取在贷款发放一年后办理的,需另外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卡(本)交易明细原件。再次提取的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上次提取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提取人留存联,本次提取时间段内的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卡(本)交易明细原件。
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提取人留存联无法出具的,需重新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二手住房提供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和借款合同。
2.提取时限:首次提取在贷款发放后办理,在偿还贷款期内可每年提取一次,全部还清贷款的在还清贷款1年内提取一次。
3.提取额度:首次提取不超过购房首付款(二手住房不超过购房发票额扣减贷款额),再次提取的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本次提取时间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还款本息总金额。
三、本规程所列提取材料,未作特殊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证明材料。
2.购买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篇二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设计中, 实际上存在以下的委托代理主体: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地方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商业银行。由此产生了这样的委托代理链条:公积金缴存者———政府———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其中主要的委托代理关系有:公积金缴存者与政府、政府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公积金使用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诸多主体构成的委托代理环节中, 每一环节中的代理人同时也是下一环节的委托人。这样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是造成住房公积金制度偏离设计初衷, 造成“济富不济贫”的根本原因。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问题
正是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着以上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 而各环节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又存在着制度设计的缺陷, 这就导致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各环节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
首先, 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政府通过政策规定了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性, 这就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在选择代理人时将受到限制, 无法自由地选择。但是, 政府对于这种强制性也支付了相应的成本, 即给予公积金缴存者实际上的税收减免以及低息贷款的回报, 从而使得公积金实际上变成了委托人的一种社会福利, 在缴存资金没有风险的情况下, 委托人必然倾向于多缴, 这也是中高收入者倾向于多缴的原因。
其次, 政府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我国现行体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隶属地方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 既不是政府机构, 也不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会员制的法人实体, 而是一个地方性的“行政化”机构。在行政化之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负责人往往是由政府所选派的。由于政府官员不是公积金的实际所有者, 其代理权的取得不以其代理能力为条件, 也无需为代理行为承担经济责任, 这样政府官员在选择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者时, 往往不完全根据候选者的实际工作能力, 从而容易导致“廉价投票权”问题的产生。同时, 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者而言, 只有把住房公积金的规模做的越大, 所支配的资源才可能越多, 这样尽管国家有缴存比例、缴存金额的各种限制, 但在实际操作中, 公积金管理中心往往默许缴存者的多缴, 并在办理业务时给予多缴者更多的贷款额度, 从而使得住房公积金在制度设计上更多地支持了中高收入者。
再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住房公积金政策确定的非市场化原则导致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激励约束力度较弱。按照相关规定, 大多数城市住房公积金具体业务的代理银行主要是通过行政或其他非市场化的方式指定的, 委托人并没有直接更换代理人的决定权利, 只是拥有建议权, 具体更换代理人的决策权由房委会掌握。同时, 中低收入者在办理业务时还存在规模不经济的问题, 这些都使得银行缺乏动力努力开展针对中低收入者代理业务。除此之外,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弱约束关系也使得道德风险问题更加突出。主要是代理业务与银行自身主营业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随着公积金业务的大力发展, 公积金贷款业务将与商业银行竞争个人住房贷款、甚至住房开发贷款业务。这种特殊的竞争关系导致银行有更大的利益动机, 降低服务质量、甚至说服贷款人放弃公积金贷款转而选择商业贷款, 这也是部分中低收入者在缴存公积金的情况下仍选择商业贷款的重要原因。
三、相关对策
改革和完善现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成立全国统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使它成为我国中低收入者住房金融体系的重要主体。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中“行政化”因素是导致公积金制度设计出现“异化”的根本原因, 弱化“行政化”因素、强化“市场化”运作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运作效率、发挥其对中低收入者支持作用的关键。因此, 要本着市场化的方向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改革。
首先, 对于参与者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市场化来说, 并不意味着应当消除公积金制度缴交的强制性, 相反这一环节的强制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强。其关系的市场化应让参与者有更多的选择权, 可以通过设立信号传递和信息甄别机制达到目的。如, 可以借鉴德国的合同储蓄模式, 设计多种存贷组合以供参与者选择, 特别应当为中低收入者提供较优惠的存贷方式, 以在提高参与者整体利益的前提下, 使利益更多地向中低收入者倾斜, 从而增加整体效用。
其次, 政府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市场化的关键在于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真正实现从“行政化”管理向“法人治理”的转变。这就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于政策性金融机构, 要建立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起规范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机制, 提高经营效率, 更好地发挥其聚资、融资的功能;二是要实现选择管理者时的市场化, 努力克服“廉价投票权”问题。对于政府官员, 要通过考核制度的完善、代理权追究制度的建立等限制其“廉价投票权”的能力;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者, 选拔时要真正地引入竞争机制;三是从长远看, 要改变目前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事业单位”性质, 将其发展成为吸收公积金存款、直接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准银行金融机构。
最后,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代理关系的市场化是当务之急。为此, 应当积极引入代理人竞争机制:要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代理人的选择范围, 采用市场化的手段, 如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代理人以降低代理成本;政府应授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换代理人的决策权;改变当前代理人一旦产生就固定不变的模式, 而应当采取固定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到期后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重新选择。从长远来看, 应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展成为非“事业”性质的准银行金融机构, 这样, 其中的委托代理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参考文献
[1]齐锡晶, 赵亮.论我国城市住房金融风险的综合管理.理论界, 2005.4.
[2]宋博通.市场化对我国住房政策制定的影响.深圳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2.4.
[3]罗广, 刘红军.住房制度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特区经济, 2006.1.
3.购买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篇三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问题及对策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支持和依据
我国公积金制度之1991年从新加坡引进的,发展历史之短、经验之浅薄可以想象。公积金制度发展之初是政府作为主导,然后逐渐走向全国。公积金建设之初的主要目的是从单位和员工处集结建设资金来支持安居工程的建设,解决城市居民存在的住房问题。但是住房公积金在使用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管理体制问题和监管体制问题,导致了公积金坏账和呆账现象非常严重,国内上下很多地区的公积金严重亏空,国家这才渐渐停止了用公积金贷款给安居工程建设,在之后的很多年这些资金仍有未被收回的。从1999年开始我国开始推行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公积金的用途全部转向个人贷款的重要标志,从这之后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国家和集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占用,公积金的使用用途局限在购买、翻修和建造住房上,但是利用公积金贷款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对象并没有成为所有权人,保障性住房建成之后的享受者也和所有权人无关,这是和公积金管理条例严重不符的。当前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仅仅是靠行政命令,执行效力比较低,并且这也和我国目前的条例是冲突的,这导致了我国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的执行一直处于无法律保护的状态,法律制定不足风险一直是其面临的主要风险这个问题不容我们回避,因为它一方面涉及到公积金储存者自身的权益,一方面会影响到群众对公积金制度的权威性的质疑。
(二)基础环节不牢固
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模式过于粗放,该项业务活动基本维持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模式,不同的是贷款的发放是通过银行进行的,不论是从住房公积金的角度分析还是从委托银行的立场上来看,这种运作模式都过于粗放。因为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当地城府的干预和指导,银行在这个贷款运作的过程中经常忽略风险因素,只考虑将贷款发放出去即可,至于款项带给谁、贷款期限、贷款金额多少都较少关心,这导致了委托贷款的运行模式显得过于粗放和不细致。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不属于政府机构也不属于盈利机构,自有资本金缺乏,规范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更是稀缺,但是其却承担着公积金缴存、贷款发放、呆账坏账管理的功能,尤其是保障性住房贷款工作更是需要专业的金融人才来辅助,工作体制和工作人才的缺失使得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开展一直处于粗放经营状态。
(三)资金回款存在风险
在利用公积金进行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过程中进行的建设贷款,最长期限为三年;在利用公积金来对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行建设贷款的时候,最长期限为五年。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性住房建成值周依靠项目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资金的来源来归还款项;政府投资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则要以租金收入和其他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公积金贷款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最重要的环节就在于资金的回收,如果资金届时不能回收的话,那么投资收益不能实现的问题仅仅是次要的,缴存者在需要购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时候会难以满足其需求者必然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发,甚至使得公积金遭受流动性风险。目前我国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着资金回收慢、成本回收时间过长和收入不能覆盖本息的问题,这导致公积金资金回收上存在着严重的风险。
二、健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际措施
首先,建立项目回款制度,保障资金回收的安全性。如前文所述,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项目类型集中在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和公共租赁房之上,其中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以贷款对象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只要保证专款专用,将项目的建设达到应有的配套水平,那么基本上可以通过出售住房实现成本的回收。笔者在这里要着重强调的是共公租房的资金回收问题:在公共租房的资金回收中,租金、出租比率和贷款利率成为影响资金回收最主要的三个因素。经过简单的测算我们就可以发现资金只要提升一个百分点,资金回收期可以缩短3-4年,提升出租率也可以适当地缩短投资回收的时间;在贷款利率上降低一个百分点就可以将投资回收期缩短两年左右,在确定资金投资回收时间的长短问题上,笔者认为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租金的定价问题,租金定价不合理的话会出现两种情况:如果租金定价过低的话,那么久难以覆盖贷款的利息,公积金面临着欠息挂账的问题,承担着严重的利息负担,最终到这亏损经营,资金难以回收;如果租金定价过高的话,那么公共租房的出租率就会下降,这样租金收入的绝对额就会下降,还本付息的时间就会向后拖延。合理的公共租房的定价机制在于年租金收入应该不低于贷款利息,这样公积金最基本的安全问题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建立健全的担保机制。虽然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可以将在建项目作为抵押物抵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其风险管理成本是比较高的,加之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在建项目在抵押上具有特殊性,抵押价格不舍特别高,后续处理程序也相对繁琐,这意味着现行的抵押担保并不是保证资金安全的决定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迫切需要一个有效的风险控制与风险转移机制,引入第三方贷款担保制度的引入可以弥补原本抵押担保的缺陷和不足,让公积金贷款近能够较快地回收回来。第三方担保公司应该首先应该在担保的能力范围之内提供贷款的担保,在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的时候,第三方住担保公司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为之偿还。担保公司在履行了连带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要求还款,必要时对抵押资产进行处置、变卖和经营管理,这样能够保证公积金资金能够及时收回,避免资金回收风险。
参考文献:
[1]黄修民.由韩国住房金融制度看中国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公共经济与管理,2012
[2]于洪东,刘文杰.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建议[J].住房公积金,2013
4.购买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篇四
1、经房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
2、首期款发票及身份证原件
3、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血亲)申请提取公积金,应提供户籍关系证明。
4、已填好和盖章的《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职工购买商品房申请提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经房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
2、首期款发票及身份证原件
3、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血亲)申请提取公积金,应提供户籍关系证明。
5.购买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篇五
根据《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力分中心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将2014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的资料公布如下:
1、一次性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人的身份证、产权证(产权名为配偶的需要结婚证)、契证(或契税发票)、购房发票原件;无产权证者须出具身份证、购房发票、契税发票。
2、贷款购房的(1)贷款购房第一年内,首次提取公积金,需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产权证(产权名为配偶的需要结婚证)、契证(或契税收据)、购房收据原件。
(2)商业贷款或不在我公司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第二年以后提取的职工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2014年1月至6月银行还款明细单、身份证、借款人是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3)在我公司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员工,第二年提取只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3、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市级卫生部门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的医疗费支付的收据原件。
4、我公司员工出资给子女购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发票,契税发票、身份证及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5、资料不全的员工一律不予受理。
6、报名日期截止到7月31日下午15:00前,由各单位人事员持纸质报名单一并上报人资部。
人资部
6.购买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篇六
武公管【2012】4号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满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简化办事手续,竭诚为广大缴存职工服务,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对现行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的部分政策条款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二手房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制性规定
就《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在‘两证’办理满6个月后(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金额的70%。‛现调整为,凡缴存职工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两证‛办理后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
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2、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取消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仅限于本市购房的限制性规定
就《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1款第(4)项关于‚购买自住住房选择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本市购房),‛规定中‚只限于本市购房‛的限制性条件予以取消,允许在武汉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用商业性住房贷款方式购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其商业性住房贷款。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
2、借款、抵押合同;
3、缴存银行出具的职工个人信用报告(缴存银行盖章)、贷款银行出具的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
4、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简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取消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需提交户口簿的规定。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及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修订为:职工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和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
(二)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地在汉从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户口簿的规定。
外地在汉从业人员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具有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
四、放宽缴存职工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提取服务对象增加缴存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款中规定:‚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现就原规定中‚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涉及对象增加缴存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
职工申请此项提取额度、次数及有效时间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执行。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2、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
3、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4、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5、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结婚证;
6、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7、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8、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允许缴存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就近到缴存银行办理 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调整为:缴存职工销户(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不再办理审核,由职工本人持相关提取要件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
不涉及销户提取范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0]3号)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
本通知于2012年10月20日起实施。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武公管[2012]3号)执行。
7.购买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篇七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住房公积金缴存是指负有缴存义务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须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所属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均属职工个人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要强调所有单位都应给职工交缴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对企业或单位会带来如下好处:
第一, 增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企业员工在工作时期, 通过企业缴纳相应的住房公积金,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个人购置房屋的负担, 减小员工的生活压力, 这样员工就能够以更加充沛的精力投入工作, 在自身的岗位上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 提高整体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 增加员工忠诚度, 稳定职工队伍。从当前具体的情况来看, 并不是所有的单位或企业都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因此, 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 对员工的吸引力就会大大提高, 增加员工忠诚度, 稳定职工队伍, 减小员工的流动, 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源培训成本。
第三, 丰富企业文化内容。合理完善的员工福利是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 企业文化凝聚着企业精神和员工的职业道德素养。企业通过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可以激发员工的爱岗敬业精神, 不断丰富企业文化的精神内涵, 增强员工对企业长远发展的信心。
第四, 对于个人来说, 最主要的作用在于降低个人的购房压力。员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可以比商业银行贷款省去不少利息。总的来说, 企业给员工及时足额的缴纳住房公积金, 是当前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整个社会住房保障体系, 是整体住房制度进步和完善的重要体现, 也是企业员工福利提高的重要途径。
从另一方面看, 如果企业不及时给职工缴交公积金, 会起到和上述相反的效果。具体来讲, 从企业发展的宏观角度分析, 企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法规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 与当前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相悖, 有损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不利于企业引进优秀人才, 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从微观的角度分析, 主要是对员工个人层面造成不利影响, 缴存公积金是支取和贷款的前提和平台, 员工所在企业不能缴纳住房公积金, 员工在购置房屋时, 其经济负担就会加大, 只能全款购房或利用商业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和贷款
整体上讲, 住房公积金在实际生活中, 如果可以更加顺畅的支取和贷款, 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是有益的, 从宏观层面看, 住房公积金不能总是沉淀在账户上, 它要进入流通领域, 在符合相关准则标准的前提下, 应当鼓励员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这样不仅可以使得公积金发挥作用, 还可以提高员工的购买力, 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从微观层面看, 住房公积金是对员工个人的一种福利, 是国家在住房领域为员工考虑的一种策略。国家住房制度的改革, 基于微观层面的重要原因, 就是要降低个人的购房负担, 是在员工个人医疗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等之外的住房补助。住房公积金最基本的特性是强制性、社会性和互助性, 这三个特性有着内在的关联。强制性的对象指对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的缴存, 互助的成员也是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和现实意义。公积金制度体系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经济的发展。而且较快的积累了住房建设基金, 并投入到国家住房建设中, 同时向资金短缺的职工发放住房贷款, 以及规划各地区廉租住房, 使资金流向良性循环。
三、新形势下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的建议
(一) 拓宽渠道, 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能
新形势下, 住房制度的改革, 在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上, 要进一步扩大, 以更加多元化的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功能。考虑到企业员工的自身利益, 减少资金的沉淀成本, 应当拓展更加丰富的资金使用流通渠道, 结合不同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 可以适当的逐步调整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一些限制条款, 这样可以降低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消费压力, 对于当前下行的房地产市场来说, 也需要这样的刺激和政策支持。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种类上, 相关金融部门还需要丰富贷款产品, 简化贷款审批流程,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办理效率, 切实维护中低收入者的利益。
(二) 完善财务会计法律机制, 加强外部监督
对于管理中心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与现象, 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并完善财务监管法律机制, 实现有法可依, 且能够全面贯彻落实与实施, 特别是要注意典型案例惩罚力度的加强, 从而让有关工作人员切实了解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此外, 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对管理中心进行检查或审计, 从而有效提升监管的水平, 避免或控制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
(三) 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现阶段住房公积金全面预算管理具体表现在:编制总预算、目标明确之后, 构成分业务、部门以及级别的预算, 实现住房公积金的量化管理。在进行预算时, 必须对预算结果与实际核算结果进行差异性分析, 从而明确调控的对策, 对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加以有效的干预, 从而确保其在正确的方向上展开预算管理工作。此外, 对预算管理的结果加以有效的分析、归纳、总结以及评价, 制定有效的奖惩制度, 从而保证预算管理能够实现正常、有序、可持续发展。
(四) 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部控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于重大事项应该实行集体讨论, 然后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制度;注意关键性岗位的设置, 确保岗位的平衡;注重内部审计的定期核查, 以便有效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 降低住房公积金营运的风险。同时, 还必须注意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公示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以便促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另外, 还必须强化职工的法律意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开展培训活动, 使职工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知识不断提升。
(五) 逐步推进资产证券化, 拓展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渠道
根据权威数据统计, 2012年底中国的银行信贷总额为63万亿元人民币左右, 其中消费信贷为10.4万亿元, 房贷占到了8万亿元。比较一下美国目前的30年固定房屋贷款利率为4.0%, 而10年美国国债收益率为2.4%, 两者利差仅为1.6%。证券化产品层面有着持续现金收入, 和长期支出要求的机构投资者, 比如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由于其资金成本低, 对信用风险的要求却很高, 标准化的房贷抵押债券应该可以满足其回报率的要求。因此, 从这个角度看, 未来住房公积金可以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比率, 在保证满足员工住房贷款需求的基础上, 实现一定程度的增值收益。
参考文献
8.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篇八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109-01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政策性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同时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是解决群众住房问题的有效办法,也是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是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的一种政策性融资渠道,在我国住房保障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住房公积金对中国住房体制市场化改革发挥了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改善中国城市居民住房条件,乃至中国住房保障事业都意义重大。因此,住房体制和整体经济改革的深入开展又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进与完善。住房公积金具有政策性、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长期性、福利性、互助性、专款专用性等特征。
住房公积金的发展状况主要体现在:首先,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比例稳步上升,从纵向和横向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近幾年均呈现出显著上升趋势。其次,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地区非均衡现象较明显。我们发现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呈现明显的非均衡特征。东部沿海省份对于公积金的缴存使用认知度较高,其次是中西部地区(江西省除外),除北京以外的东北、华北地区相对较滞后。
二、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实施 ,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这一制度为广大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 件带来直接希望和切实利益,因而广受社会欢迎和各界密切关注。然而仍然存在着问题值得我们重视,主要体现在:
(一)制度覆盖面比较窄,受益人群范围小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仅适用于城镇单位的在职职工,不涉及农村居民。据国家住建部统计,我国目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约9 100万人,不到全国人口总数的十分之一,且其中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缴存人数达 6 100 万人,占 67%。
(二)存在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和潜在的流动性问题
各地住房公积金以城市为基础的管理模式,使住房公积金处于分散管理的状态,缺乏横向和纵向的业务关联。导致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和流动性问题,系统性风险管理和风险分散机制也存在着严重缺位。
(三)管理和监督体系不完善,存在违法违规和资金流失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实质是归属缴存人所有,其管理部门不是金融机构,全国规模近万亿元的资金不在金融监管部门的视野之内。近年来,涉及住房公积金的非法案件,在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很值得我们警惕和重视,同时也说明现行的监管制度存在缺陷,尚有很多亟须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三、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为了建立科学的住房公积金运行机制,使公积金的归集、存储、分配和使用步入良性循环,加快筹集住房建设资金,促进我国住宅建设的发展,还需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有效运行做进一步深入研究。积极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问题,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一,要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住房公积金民主、科学决策机制,健全相关工作规章制度,明确住房 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上限和下限,通过税收和财政补贴政策 ,合理调节高收入和低收入阶层缴存额 ,真正让低收入群体享受到住房保障。
第二,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和流动性管理机制。通过管理模式的创新来打破各地方住房公积金独立运作的现状,通过金融工具创新来改善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流动性问题、提高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效率,才能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功能。
第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实施绩效考核,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始终是第一位的。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防止出现违法违纪和贪污腐化等犯罪行为,是防止公积金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一是可以通过立法,将公积金管理部门划入金融企业范畴,由银监会监管,执行金融企业管理办法,以保证公积金资金安全完整;二是实施绩效考评制度,及时考核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管理业绩,给予相应的奖惩;三是实行多方监管,向社会公开公积金信息,提供缴存人查询,回答公众质疑;四是通过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限期纠正和整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对资金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引以重视,要不断深入分析研究,要立足本国的实际,提出有益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参考文献:
[1]田如柱.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改进和创新[N].经济参考报,2013 .
[2]陈伯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9.购买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篇九
院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
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21号)《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
取业务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部可为符合条件、并有约定提取要求的职工办理约定提取。现将
约定提取业务的具体内容介绍与通知一并发下,请需要办理的人员与财务资产部彭彬联系,联系
电话:8017。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介绍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
答: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国管分中心按约定的周期(月、季、半年或年)自动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的业务。
2、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申请约定提取的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卡的;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限额;
4.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3、约定提取业务的周期、限额分别有什么规定?
答:约定提取周期分为月、季、半年、年,职工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自由选择。
1.周期为月的,划款日为每月10日。
2.周期为季的,划款日为每年1、4、7、10月的10日。
3.周期为半年的,划款日为每年1、7月的10日。
4.周期为年的,划款日为每年1月10日。
提取限额:职工提取记录单中职工实际申请的提取限额扣除已累计提取后的金额。每次提取额为当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后的余额,同时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该职工的提取限额。
4、办理约定提取业务,我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
1、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一式3份)(经本人申请后由财务资产部开据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将正背面在同一页进行复印);
3、《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我应该如何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答:由单位经办人员,集中为职工办理约定提取。业务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单位经办人员核查职工是否符合约定提取条件。
第二步,单位通过单位版软件生成《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打印(一式3份)交由职工确认。
第三步,职工核对《申请书》信息,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加盖单位预留印鉴(一式3份);若信息有误的,须按有关规定更正(变更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只需在《申请书》上修改)后,重新办理约定提取信息录入。
第四步,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职工申请材料(含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申请书》一式3份、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前往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银行)进行约定提取确认。
6、我办理的约定提取业务划款失败了,应如何处理?
答:若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因余额在10元以下(含10元)导致约定提取划款失败的,当次不再补办约定提取划款业务,在下一个约定周期划款日时进行划款。
若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卡因状态发生异常而导致约定提取入卡失败的,待住房公积金卡状态恢复正常后及时告知银行,由银行前台人员为职工提交二次提取申请。
7、我想终止约定提取业务,应如何办理?
答:您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约定提取终止业务,同时由银行前台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以下简称《终止通知》)。
8、约定提取业务什么情况下自动终止?
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约定提取自动终止:
1.累计提取额达到可提取限额的;
2.办理外部转出、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户的;
3.连续3次划款失败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终止约定提取的。
如职工需要,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
单位经办人可持身份证原件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明细表》。(仅供单位查询使用)
9、我所办理的约定提取业务已经终止,但累计提取额尚未达到提取限额,我应该如何办理柜台提取业务?
答:您需按规定提交提取业务相关材料、提供《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即可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由银行柜台人员补打《提取记录单》后办理柜台提取业务。
10、约定提取业务终止后,我可以继续申请约定提取业务吗?应准备什么材料办理? 答:可以。申请材料如下:
(1)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书》(一式3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约定提取终止后未发生柜台提取业务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原件及复印件(1份);约定提取终止后发生柜台提取业务的,应提供新近补打的《提取记
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再次申请约定提取业务的操作流程同首次办理。
11、我通过什么方式可以查询约定提取业务的信息?
答:您可以持身份证原件前往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查询、打印职工本人的约定提取申请、终止信息及相关业务明细。
单位经办人员可通过单位版软件查询、打印,或持身份证原件前往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查询、打印本单位职工的约定提取申请、终止信息及相关业务明细。
12、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国管中心集中封存户内,可以办理约定提取吗?
答: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不能办理约定提取。
13、我之前办理了按季度委托提取业务,现在该如何办理约定提取?
答:如果您已经办理了委托提取业务,暂不能再申请约定提取业务,您必须先将委托提取业务终止后,再按照约定提取业务的办理流程申请办理。
14、办理约定提取业务后,我的住房公积金卡丢失了,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的住房公积金卡丢失了,请您持本人身份证到原发卡的建行经办网点柜台及时办理挂失,并及时办理补卡手续,住房公积金卡状态恢复正常后,单位或职工及时告知银行,约定提取业务照常进行。
提示您:办理约定提取业务后,若您的住房公积金卡丢失而不及时挂失,一是可能导致下次划入的资金丢失,二是若作为贷款还款卡,可能导致您贷款逾期,因此请及时办理挂失及补卡手续。》
财务资产部
10.购买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篇十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06年4月19日
关于2001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渝住改办发[2001]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财政局,市级
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5号),配合《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渝府发[1999]11号)的实施,现就2001年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比例及调整时间
从2001年元月1日起,我市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从6%上调至7%。有条件的单位可报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二﹑列支渠道
(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财政负担部分的拨款方式仍按《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渝住改发[1996]3号)执行。
(二)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企业执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企一[2000]123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
企业为职工所缴存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定后计入成本(费用)。三﹑调整范围
所有在渝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不论隶属关系,凡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均应按此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企业职工包括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11.期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新发展 篇十一
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之初的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住房已经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多的角色。如何使住房公积金制度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如何使其可持续地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服务?这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一道难题。其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是如何提高其覆盖率。目前我国大部分城镇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在全国发展还很不平衡,主要是覆盖率不高,特别是一些非公企业及个体工商业等,均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住房货币化分配和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较低的覆盖率将极大地影响其效率和公平。
二是如何合法有效利用积累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运行以来,汇聚了庞大的专项资金。目前公积金的增值途径较少、增值功能较低,这笔沉淀资金的资产收益甚微。如何合法运作,在国家政策监管和风险可控范围内,使其得到较高的收益,并有效利用、更好地为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做出新贡献?
三是如何解决其制度与监管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专项消费资金,其目的是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但其运作却属于金融体系。这样一个特殊的制度,需要有明确、统一的制度定位和严格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采用属地政府监管的模式,即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账户余额等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管。这种机制有其合理的一面,也存在使用不灵活、监管失灵等问题。现行的监管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的自上而下的、可控的监管体制,事前、事中监督手段与力度不够,主要依靠事后监督。这将阻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在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这是对全面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是改进住房公积金工作机制和推进方式的重大引领,必将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12.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探讨 篇十二
1.1 列支、汇缴后, 增加资产、负债、净资产
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 对企业单位而言,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 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负债是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对行政 (事业) 单位而言, 资产是由行政 (事业) 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负债是指行政 (事业) 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 需要以各项资产 (或劳务) 偿付的债务, 净资产是反映国家和单位对资产的所有权。由于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单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因此,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既不能被单位控制和占有, 也无须以资产或劳务进行偿付, 它不符合资产、负债、净资产的定义, 上述会计处理虚增了资产、负债、净资产的金额, 既不能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 也会给报表使用者带来信息误导。
1.2 只设置备查账或辅助账进行登记, 不作会计处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单位有按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以及足额汇缴等工作的义务。虽然转入、转出、提取、销户等后续业务, 不会对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但是如果此项工作不进行财务登记与监督, 随着时间的推移, 专管员的变动, 原始单据的遗失, 出现的问题会变得无据可查, 最终只能以管理中心数据为标准重新核对登记, 耗时又费力, 且难以发现问题。
2 住房公积金单据设计中存在的不足
由于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遵循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 有些住房公积金业务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如提取、销户等。为方便单位和职工, 有些业务经单位审核盖章后可由职工、专管员或其他人办理, 如同城市内部转移。这些业务在办理完毕后, 需要由职工、专管员或其他经办人将原始单据送回单位进行账务处理。在实际工作中, 单据是否能及时送回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尤其在办理销户、转出等业务时, 有的职工可能长时间都不会去单位, 有的甚至根本就不会再回单位, 这样就造成了这些单位的原始单据不能及时取得, 甚至遗失, 从而导致单位会计信息不完整, 不能真实反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3 改进措施
3.1 完善单据设计与管理
采用回单柜的方式, 单位联传递不再由职工或经办人送缴存单位, 改为由管理中心或汇缴银行派专人将单据存入回单柜, 单位专管员从回单柜取回后交财务处理。通过回单柜传递的单位联, 包括利息单、转移申请表、提取及销户申请表、划转还贷、对冲还贷、贴息通知单等。对于可由职工或其他人单独办理的业务, 增加职工联, 职工办理业务后持增加的职工联, 职工联由职工自行保管, 包括提取、销户、转移等单据。回单柜可设在管理中心。
3.2 设置住房公积金专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为了准确核算职工在管理中心缴存、提取、销户、结存等明细业务, 单位可在负债类中增设“住房公积金”科目, 此科目下设两个下级科目:“住房公积金存款”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3.购买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篇十三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建金管„2006‟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近来,一些部门和地方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范围、企业“离岗退养”职工和企业破产中有关住房公积金问题,请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明确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范围
根据《条例》、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指标解释和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关于国有企业“离岗退养”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
国有企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简称“离岗退养”)是企业处理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属于企业行为。符合《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规定“离岗退养”的职工,在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住房公积金问题由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在确定“离岗退养”期间生活费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照退休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破产企业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问题 按照《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国家政策性破产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实施破产的,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费金中解决。破产清算资金不足的,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 „2000‟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14.购买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篇十四
云房金[2010]09号
关于做好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云浮市区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改字[2005]137号)、《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云房金管[2009]4号)、《关于云浮市二0一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最低额、基准额和最高额的公布》(云房金[2010]0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标准的规定
1.年度缴存时限: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2.缴存比例:云浮市辖区内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20%,同一单位执行一个比例。
3.计缴工资基数:按职工2009年度月均工资额计算(实行年薪制的单位按月均分),工资构成参照《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 1
定》(1999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执行;职工2009年度月均工资额,未超过当地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5倍的,其单位和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均工资执行;超过的,按照当地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执行。
4.按照“控高保低”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均不得低于当地年度最低额、或高于当地年度最高额标准(详见《关于云浮市二0一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最低额、基准额和最高额的公布》<云房金[2010]08号>)。
5.申请缓缴或执行缴存比例低于5%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县(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调整办法,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依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实施。
三、云浮市区范围内各企业单位及中央(省)驻云浮市的垂直管理单位,2010年度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至20%的范围内选定一个比例执行;职工月工资额未超过17815元的,其单位和职工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实际月工资执行,超过的按17815元执行。请有关缴存单位于2010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填写《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核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带备本单位2010年6月份《工资发放表》,送本中心审核后,交承办银行办理缴存变更手续(其中,垂直管理单位提供机构编制和经费来源文件的原件、复印件交本中心审核备案)。
四、云城区属机关事业单位,2010年度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5%执行;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统一按2010年
6月份职工个人工资总额执行(含基本工资、各项津补贴和奖金;不含特殊岗位津贴、加班费、夜班费)。请各有关缴存单位于2010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填写《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核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带备本单位2010年6月份《工资发放表》,送本中心审核后,交承办银行办理缴存变更手续(上级垂直管理单位,另需提供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来源等文件的原件、复印件交本中心审核备案)。
五、经市机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云浮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名单见附件3)按以下要求办理: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云浮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2010年度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统一按各5%的标准执行。
2.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统发单位),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为职工个人上年度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津补贴(含工作性、生活性和节日补贴;不含特殊岗位津贴、加班费、夜班费)和奖金(含月均奖金、年终奖金)的月平均数之和;已规范津贴补贴的事业单位,其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为工作性津贴统一按本人生活性补贴除以60%乘以40%计算;未进行2006年工资改革和规范津贴补贴的单位,其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含“四大”节日补贴、年终奖金的月平均数;不含特殊岗位津贴、加班费、夜班费)。
4.各单位按规定填写《云浮市直机关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批表》(附件2,一式三份),附带本单位2010年6月份在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一式二份)、2009年度奖金计发表和职工签领表(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加盖公章)等资料,于2010年6月30日前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5.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统发单位),把经市管理中心审核的《云浮市直机关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批表》(附件2,一份)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代扣,由市财政统缴。
非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带备经市管理中心核准的《云浮市直机关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批表》(附件2,一份)到承办银行办理缴存变更手续。
六、请各缴存单位落实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确保报送资料、数据真实合法,并通知所属有关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逾期报送有关资料的单位,责任自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8825695,传真:8467672。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核表》;
2.《云浮市直机关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3.云浮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名单。
15.购买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篇十五
2008年以来, 我国加大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建设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10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出台, 使得住房公积金的沉淀资金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注入了新的能量, 两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一、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 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也是解决广大公积金储户住房问题的重要资金来源。实践证明, 住房公积金为广大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发挥了显著作用, 但随着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完善, 公积金的缴交基数与缴交比例的逐步提高, 公积金的缴存额也在大幅上涨。这就使得住房公积金除了用于提取、贷款、购买国债和用于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外, 大量的资金沉淀在银行, 导致公积金的运行效率低下, 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实施意见》的出台, 盘活了上千亿元闲置资金, 提高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的收益, 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二) 为保障性住房提供了坚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从2007年开始, 为了增加市场供应, 缓解住房需求, 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中央加大力度建设保障性住房。每年的财政投入不断增加, 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进展却不容乐观, 究其原因, 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资金不足。《实施意见》的出台, 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用途的重大改革, 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了安全、稳定的资金保障。自2010年28个试点城市公布以来, 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工作在试点城市开局良好。这充分说明了使用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确实是一项惠民政策, 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
(三) 有利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中低收入群体的规模也在扩大, 他们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强。他们的收入本来就低, 享受不上公积金货款的利率优惠。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是解决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二是让中低收入人群能够利用住房公积金的低利率进行货款买房租房, 享受到公积金的益处;三是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 消除“劫贫济富”呼声, 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朝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四是有利于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吸引力, 扩大公积金的覆盖范围, 惠及更多的公积金缴存户, 促进公积金事业的发展;五是解决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面临的问题
(一) 缺乏公积金缴存主体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解决中低收入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实施意见》规定在同等条件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 优先购买或租赁。但大部分中低收入人群却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 这将直接导致这部分人群无缘优先享受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 也无缘享受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低息货款。这与《实施意见》中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相悖。
(二) 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用于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国债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实施意见》提出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 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严禁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量大, 一旦出现问题, 只有《条例》和《实施意见》, 而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 最终受损的是广大公积金储户的利益。制定一套全面、规范、严谨、可行的法律体系迫在眉睫。
(三)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公积金管理中心既不是财政支持的政府机构, 又不是自有资产的金融机构, 但它却承担了公积金贷款和国债投资这样的准商业化业务。公积金一旦涉入保障房领域, 资金的安全将很难得到保障。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的编制有限, 也缺乏法律、财务、工程建设、金融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条例》中明确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而多数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由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等少数几人形成决策, 没有资金管理专家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实施意见》提出,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要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密切配合, 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这种多头监管的结果必然会导致监管职责的模糊, 甚至出现违规现象。
(四) 存在资金运行风险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扩大了资金的使用用途, 同时也给公积金带来了风险。我国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 不具备金融机构的管理能力和金融资信, 但却行使着金融机构的职能。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公积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中, 一旦出现资金挪用、项目审批不严或无人承租、承租者不按期交租金等导致资金无法回收的情况, 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难以掌控的。
三、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探讨与分析
(一) 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面
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是住房公积金的源头, 是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的根本保证。积极鼓励合同工、临时工、试用工、时间工、个体劳动者等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账户存款。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7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 将住房保障和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民工, 这足以证明中央政府对公积金扩面的重视。我们要借鉴社保缴交经验, 积极探索, 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联合执法机制。同时, 发挥公积金的强制性, 形成等同于社保地位的强制缴存氛围, 争取做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全覆盖。
(二)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合法化
合法性是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前提。及时修订并出台新的《条例》, 并上升到法律层面已成为必然。为了保证所有公积金储户的切身利益, 保证《实施意见》的有效实施, 就要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全面、规范地制定一套严谨、可行的保障性住房法律体系。做到保障房建设项目从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审批、担保、发放到贷后工作的监管、回收等各个环节出现问题时, 都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三)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降低资金运行风险, 确保资金安全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要做到全程动态监管, 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及回收, 实现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这就要求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监管能力,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二是要消除多头监管的现象, 建立第三方监管机构, 严格监控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保证资金安全, 坚决制止挪用行为。三是实现公积金透明化监管, 将公积金全程运作置于监管机构和所有公积金储户的双重监督之下, 防止违规操作。四是资金回收是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要风险。在同等条件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 可以优先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 优先使用公积金贷款, 允许租户用公积金交纳租金等。
四、结语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旧的制度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 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 我们要及时予以解决, 并不断总结经验, 因地制宜, 与时俱进, 逐步完善相应机制。只有这样, 才能让广大民众特别是中低收入人群切身体会到公积金所带来的益处, 并积极主动参与公积金, 扩大公积金规模, 为保障性住房提供充足的资金, 实现公积金住房保障体系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蔡妙萤.探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J].福建建材, 2014 (05) .
[2]郭丽.浅析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J].法制与社会, 2013 (10) .
16.优化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建议 篇十六
关键词: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建议
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体的一部分,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是缓解企业员工住房压力的重要途径,然而就目前来看,我国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还不够成熟,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不能妥善的解决企业员工的住房难问题,进而影响到了职工的房产消费水平,为此,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优化企业住房公积管理,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优化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企业职工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企业职工住房难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我国当前社会发展形势而言,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不够充分,流动性过大。在一些繁华的城市,为了满足企业职工房屋居住需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比较大,公积金贷款增加就使得资金流动性偏小。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过小,就会出现住房公积金在短期内的支付能力不能满足企业职工的需求,一旦今年基金贷款没有足够的金额时就会影响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从而损耗企业职工的利益,不利于凝聚企业职工的向心力,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二、我国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住房的需求日益膨胀。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我国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红,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改革起步晚,发展时间部长,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容易造成企业内部组织混乱、职责不清、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等问题,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一)缺乏风险管理
在我国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心中,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没有做到具体的规定,一般都是基本上的内部控制,这些约束大多又是针对普通员工而言,对管理层的制约较少。没有对内部所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控制,也没有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保值增值作为明确的控制目标来执行。同时,企业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较大,由于企业租房公积金管理缺乏风险管理机制,就会增加企业住房公积金流行风险,不利于解决职工住房难问题。
(二)管理人员综合水平偏低
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作为减轻企业职工住房压力的重要途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对人才的要求非常要,不仅要讲求具备专业的业务能力和知识,同时职业素质还必须过硬。然就目前来看,我国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大多为兼职担任,人员素质低,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管理水平差,进而影响到了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效率,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三)管理制度不完善
就目前来看,我国企业租房公积金管理之所以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重要原因就在于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进而造成公积金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缺乏依据,进而影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效率,企业职工的住房难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三、优化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
没有规矩就没有方圆,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让住房公积金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制度是开展工作的基础,没有合理、健全的制度为依据,在管理上就会使一盘散沙。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3],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1]。另外企业要落实责任制度,对于银行代收住房公积金的,必须要与银行签订责任制,落实风险意识,定期的对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进行检查,把责任制度落实下去,规范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行为,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
(二)加强人才的培养与管理
在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人才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首先,企业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人才的培养,不仅要注重专业知识的培养,同时还要加强业务能力、管理水平、职业素质的培养,进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其次,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必须不断充实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意识,以企业职工的利益为出发点,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保障企业职工的利益。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检查力度
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缴存的对象从公有制的经济单位发展到私营经济单位,这些无疑就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工作难度。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就必须加强检查力度,依靠法律手段和相关政府部门,对各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检查,从而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意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正在逐渐壮大,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经历了从过剩到紧缺的逐步变化,伴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人们对住房的需求不断上升,这就使得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逐渐变大,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的风险意识,才能在公积金流动性变化的过程中,将风险降到最低[2]。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加快经济的稳定发展,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优化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有助于减轻企业职工住房难问题,满足企业职工对住房的强烈需求,保障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晓妍.福州市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策略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3.
【购买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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