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介

2024-12-27

房屋买卖合同中介(精选8篇)

1.房屋买卖合同中介 篇一

甲方: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日期:______

乙方:______

经纪人及执业证号:______

日期:______

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委托乙方购买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拟购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1.房地产所在区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使用性质:【住宅】【商铺】【办公】【其他:________】。

3.【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4.拟购价格:¥_________________元以内。

5.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其他:________】。

第二条中介服务事项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屋承购中介服务,乙方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以下第______________项:

1.书面介绍与交易相关的售房政策、法律、税费标准;

2.核查拟购房地产权属、出租情况及委托人对房屋的处分权利

3.协助甲方现场察看该房地产

4.向甲方提供影响房屋交易的重要信息;

5.促成房屋买卖,并协助上网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6.协助甲方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手续,贷款方式为【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和公积金贷款组合】;

7.协助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手续;

8.代办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登记手续;

9.协助交割交易房屋;

10.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中介服务费委托期内,经乙方促成,甲方与卖方达成交易并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按照________的方式支付中介服务费。

1.由甲方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房款的________%作为中介服务费,其中:.完成网签手续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的________%;.完成交易递件手续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的______%;

2.由卖方支付。支付金额由卖方与乙方协商约定,乙方须将卖方支付的中介服务费金额告知甲方。

第四条权利义务

1.甲方取消委托或变更承购条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应当核实房地产权属情况及委托人对房屋的处分权利,协助甲方现场察看房屋,如实将交易相关的政策法规、税费标准和出售价格告知甲方。卖方同意出售的房地产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中介服务费的,应当每日按未付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乙方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并按中介服务费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甲方因交易无法进行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如乙方通过补充约定或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约定,设立明确或暗示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加重甲方责任或排除甲方权利条款的,该条款无效,以本合同为合法依据。本合同共____页,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

第八条其他约定:_____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经纪人及执业证号:______

日期: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2.房屋买卖合同中介 篇二

房屋中介公司在租赁者和求租者之间起到了桥梁的作用, 公司需要对大量的出租及求租信息进行管理, 因此设计一款房屋中介管理软件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于出租房屋的客户来说, 该系统要存储大量房源信息, 并能快速查找是否有求租的客户; 对于求租房屋的客户来说, 要能快速查找到符合要求的房源。 另外, 本系统还要对公司的员工信息进行管理、要对客户的交费信息进行管理等。 因此本系统的主要功能就是: 实现客户信息的管理和维护、 房源信息的管理、 维护、查询、 房屋预订、 出租、 收费、 交费统计、 系统的数据库管理等。

房屋中介管理系统运行的主界面如图1 所示。

2 开发环境

Visual Studio2008+SQL Server2005 Express

3 系统功能

根据系统的需求分析和功能规划, 按照功能的关联关系和集中分组的原则, 将系统功能细化为如图2 所示的结构图。

4 系统数据库

根据房屋中介管理系统的系统分析与功能设计, 本系统中主要包括员工信息实体、 客户信息实体、 房源实体、 求租意向实体、 费用信息实体等。

其中, 房源信息实体表示要出租房屋的具体信息, 包括房屋编号、 物业名称、 房型、 装修程度、 朝向、 用途、 结构、出租价格、 楼层、 建筑年限、 出租房源的客户编号等属性。另外, 为了记录该房源是否已出租, 增加一个属性: 房屋状态。 该实体的E-R图如图3 所示。

对于求租的客户, 用求租意向信息实体表示他们的求租房源的意向信息。 包括意向编号、 客户编号、 房型、 幢/座、装修程度、 楼层、 朝向、 房屋用途、 租赁价格、 面积等。 该实体的E-R图如图4 所示。

根据实体E-R图, 设计主要的数据库表结构为:

(1) 客户信息表 (tb_user) : 包括客户编号、 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 手机、 宅电、 邮箱、 身份证号、 客户类型、 房屋编号、 记录日期等字段。

( 2) 房源信息表 ( tb_house) : 包括房屋编号、 物业名称、 房型编号、 幢/座编号、 装修编号、 状态、 朝向编号、 用途编号、 结构图、 价格、 楼层编号、 建筑年限、 建筑面积、备注、 用户编号等字段。

(3) 求租意向表 (tb_intent) : 包括意向编号、 用户编号、房型编号、 幢/座编号、 装修编号、 楼层编号、 朝向编号、 用途编号、 价格、 面积等字段。

( 4) 收费信息表 ( tb_money And Info) : 包括费用编号、金额、 员工编号、 员工姓名、 房屋编号、 付款日期、 备注、出租人编号、 出租人姓名、 出租人电话、 求租人编号、 求租人姓名、 求租人电话等字段。

根据系统功能要求, 在数据库中还要创建视图、 存储过程及触发器等。

5 程序执行流程

程序运行时, 应该首先出现登录窗体, 输入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后, 出现主界面; 进行基础信息设置, 录入员工信息, 并进行员工信息维护; 再对出租人和求租人的客户信息进行管理; 对有房屋需求的用户进行求租管理; 最后对达成协议的客户进行交费管理等操作。 程序执行的主要流程图如图5所示。 另外, 在程序执行过程中, 还可以对窗体进行布局, 可以调用常用工具以及对系统进行管理等。

6 公共类设计

在开发项目中以类的形式来组织、 封装一些常用的方法和事件, 不仅可以提高代码的重用率, 也大大方便了代码的管理。 本系统中创建了数据库操作类Cls Operate DB.cs, 并且还为每个数据表建立了自己的实体类和方法类。 其中, 数据库操作类Cls Operate DB.cs的关键代码如下:

7 各窗体的实现

下面以房源查询窗体的实现为例, 说明其实现过程。

房源信息查询是房屋中介系统中重要的功能之一, 它主要根据物业名称、 楼层、 价格、 面积、 朝向等多种条件进行查询, 并且部分字段支持模糊查询。 对于表格中列出的房源, 双击时, 可显示房源设置窗体, 显示该房源的详细信息, 对显示的该房源信息可进行修改。

房源信息查询窗体运行结果如图6 所示。

关键代码如下:

8 结语

对房屋中介管理系统进行了分析与设计, 在此基础上给出了系统的实现方案。

摘要:房屋中介管理系统需要对客户的房屋出租和求租信息进行管理, 其功能是实现客户信息的管理和维护, 房源信息的管理、维护、查询、房屋预订、出租、收费、交费统计、系统的数据库管理等。给出了该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思路。

关键词:房屋中介管理系统,C#语言,公共类,窗体

参考文献

3.房屋中介:涨租黑手? 篇三

近期,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房租上涨幅度很大,中国指数研究院发布2月全国重点城市住宅租赁价格指数,京沪穗三地的租金涨幅较为明显,其中北京涨幅为3.38%,上海为3.12%。两会期间也有部分代表委员就房租飙涨提出建议,呼吁政府出台房租调控政策。

本刊记者就房租上涨采访了部分业内专家,他们一致认为,出租房是消费品,代表着市场真实的消费需求,从群租现象我们可以看出房租并没有被市场扭曲,扭曲的只是房价,进而逼迫房租上涨。在以往的房产投资者心目中,房租的收入不值一提,他们更关注的是房价上涨带来的升值收入,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人买了房子却不愿出租的原因。

谁是房租上扬甚至房价上涨的幕后黑手?答案可能会很多,但主要就两条:需求和供给。

无论政府出台什么政策,只要供给不能有效增加,房租、房价将依然很刚强,如果硬要出台政策压下去,将可能迎来危机,因为违反了市场规律。

通胀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杨乐渝:主要是近期房地产政策的挤压效应。使得刚性需求转到租赁市场,其实房租不是在今年才开始涨,从去年4月份调控以后租金一直都在上涨。更深层的原因是供应不足,供需矛盾才是房租、房价上涨的根本原因,稀缺性必然导致价格上涨。而限政策购不能限制外来人口进入一线城市,他们购房无望只能转到租房市场。租房市场相比商品房市场是直接、现实的民生,因为这是实际使用者的需求,没有投机因素。

胡景晖:牭谝唬胰衔庥隒PI居高不下有一定关系。物价上涨导致房东将通胀的压力都转到房租中。第二,受到季节性因素影响。春节、特别是正月十五后大量的外来返城人口涌入,也是导致房租上涨的原因之一。牭谌谑苁谐《苑课葑饬薰芾淼挠跋欤恍┪ス娉鲎庀窒笫艿街卫恚叵率摇⑺酱盥医ǖ某鲎夥勘徊鸪U庑┰径际呛檬拢孪热狈ο嘤Φ脑ぐ浮第四,与限购多少有些关系。有些买房人受到限购影响只得转为租房居住。根本原因在于出租的房屋小于供给的房源,供求关系中供应的不足。租赁市场结构性的不合理,尤其是中低端房源的不足,3500元以下的普通商品房房源很少,而3500元以上的中高端房屋供大于求,市场形成不稳定现状。

李文杰:由于新一轮调控中的限购政策更加严厉,特别是对于外地人购房的5年纳税证明要求,使不少准购房者因无法满足购房条件而不得不转为租赁,大量租赁客源的涌入,加上房源数量并未因调控而呈现增加,造成短期内供求失衡,房租迅速上涨。另外部分城市加快清理群租房及地下空间,客观上也造成了租客被动增加而需求放大;近期市场通胀压力较大,物价上涨趋势明显,对于2010年至今的房租上涨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牛刀:房租上涨只是高房价的回光返照,是极少数城市的个别行为,也是不可能会长久的。去年的这个时候,北京不也是这样在涨房租吗?最后如何,涨不动吧。今年也一样,只要租客拒不退让,并诉至法律,无论中介如何撺掇房东涨价也是不可能的。

房租主要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市面上大量住宅空置,而一方面却被囤积居奇,哄抬租金,这是政府管理的失职。只有迅速开征物业税,这些空置住宅才会迅速转向租赁市场。而通过对空置住宅课以重税,也是发达国家调剂社会资源的一贯办法。房租受经济发展影响,这几年中国经济是在空涨,是货币泡沫化的增长,全社会购买力在急剧下降,实际社会财富并没有增长,房租应该下降才对,没有上涨的动力。

喻海文:因为存款利率上升了,去年一年期存款利率是2.25%,今年是3%,租金当然会涨。租金收益率是以存款利率为参照的,从房东的角度看,通胀上去了、物业管理费上去了、连央行的利率也上调了。假如一年存款利率由2.5%上升至4%,北京东四环一套一居室市价100万元,年租金就会由2.5万元升至4万元,也就是每月租金由2100元升至3300元。

高房租还能撑多久?

杨乐渝:目前房屋租赁市场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房主与租房者直接签约;二,中介机构居间交易,一般收取一个月的房租作为中介费,成交价格由房主与租房人协商,也有隔断的房屋是以每月租金中再加100块作为中介费;三,租赁代理,即房主与中介或二房东签订代理合同,中介按约定支付房租给房东,中介再将房屋以新的价格出租给租房人。在第三种交易中,中介机构往往会抬高租金,以获得更大利润。将房屋分割、群租等现象,也多出现在第三种交易中。

但中介的作用是促成交易产生的,必须照顾两方面利益。只有成交,中介才有中介费。只是现在房源少,出租方更强势,中介是向市场传达了这方面的信息。现在市场信息几乎是对等的,中介是均衡两方面的利益,中介撮合的价格是接近于市场的价格。

胡景晖:我个人认为市场的突变与中介关系不大,或者说不是主要原因,但市场上也有在一些中小中介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违规现象,从租金中吃差价、打隔断、群组等,但这都不是市场的主流因素。

牛刀:我们体谅房地产中介的难处,他们的很多店面正在关闭,一线城市一半以上中介公司员工面临失业,这是房地产业洗牌面临的必然结局,是前两年房地产扩张过度的结果。但是,中介转型是痛苦的,不能继续这种炒买炒卖,也不应该来哄抬房租。随着经济的调整,未来一线城市的租金将会和房价一起急剧下降,除非政府有能力提高社会购买力。遗憾的是,政府自顾不暇,货币继续贬值,白领收入无法提高,房租也不可能上涨。

杨乐渝:调控房租不是靠行政命令禁止房东和中介涨价,而是通过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降低出租方的议价能力。这是房租调控的基本路径,也是住房保障制度的应有功能。政府应该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只要存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房租的价格自然会充分反映市场的供求。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可以依法严格监管中介,严厉打击不法中介哄抬房租、欺骗顾客等行为。却没有必要对房租高低进行所谓的限价。真实的市场房租价格,不会屈从于行政意志。但政府更应该在供应方面下功夫,比如加大公租房建设,这点我们大家都在期待;另外随着商品房市场政策越发严厉,小产权房的成交量却在上升,如果能让小产权房进入市场,将能解决很多房源问题。政府还应该出台政策鼓励闲置房的出租。目前,个人在租赁房屋时需要缴纳多项税费,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如果减免这些税收,政府让利于民,将扩大房屋利用率,社会资源也得到更大化。

胡景晖:政府调控租房市场能够起到一定的平抑作用,但过程会比较艰难。要想平抑房价,就得增加供应,政府应增加房屋供应。所以,目前立竿见影的做法是在短期没有推出房产税的情况下,应想法鼓励空置房的业主将一些空置房拿到市场上,参与租赁使用。

杨乐渝:中介公司肯定会洗牌。政府将进入租赁市场。政府控制的公租房等房源将大大超过市场原有的中介公司,整个房屋租赁市场格局将会改变。大量廉租房和公租房入市,政府可能不会交由市场管理,而会由政府组织的中介机构配租这些租赁房,因此对租赁市场的监管政策将逐步完善,租赁市场更加透明。政府组织的租赁公司将对目前中介造成冲击,租赁市场将改变规则,一些区域性的中介会被淘汰,品牌中介将可能重组。

胡景晖:政府介入房屋租赁市场,对房屋限价是对有规范经营的一些大品牌大中介有好处的,这样可以使我们有更好的政策保障经营,使其发展空间越来越大,对一些经营不规范的中小公司将得到整治,更好的规范行业运营环境。

李文杰: 政府介入房屋租赁市场,对房租限价,对房屋中介公司肯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意味着以前靠哄抬价格、乱收佣金、欺骗消费者过活的不法中介将难以继续生存,中介行业也将面临新一轮的洗牌,正规守法、诚信经营的中介公司在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将越来越大。但是政府介入出租房市场最大的领域在公租房领域,因此不会对整个中介市场造成太大影响。

牛刀: 中介面临洗牌是必然的,与政府介入房屋租赁市场无关。就像出口企业面临大洗牌一样,也是经济发展到这个阶段的必然结果。任何行业,快速成长后都会有一个面临洗牌的过程,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符合资本流向的丛林法则。

限购长期化?

杨乐渝:就是人口调控。我一直认为,房地产市场不能只看房地产,而房地产政策也不仅仅只是房地产的政策,要结合很多因素来看。近期的房地产政策意图很明显,城市基础设施、资源已难以支撑人口增长。限购就是限制人口进入,但人口还在增长,所以房租、房价还会上涨。中心城市化模式的走到了尽头,城镇化不实施,限购将长期化。

胡景晖:从制定政策的初衷中可以看出是为了调控房价,客观上会限制外来人口的流入,但从整体上看这一举措还是合理的。以北京为例,目前北京人口已经接近两千万,城市规模日益扩大,这对交通、用电、用水、环境公共设施都造成了一定影响,如果不对外来人口进行适当限制,城市将不堪重负。所以建议年轻人就业、生活不一定非要选择北、上、广、深,这对城市化过程和社会经济有都会产生深刻影响。国家可以根据产业调整需要有计划地适度发展中小城市,在二三线城市建立新兴产业基地,这样可以就地解决和转化农村劳动力,而不是大量的人口流入到北、上、广、深等大城市,从而带来社会的和谐稳定。

李文杰: 各大城市的房地产调控都是为抑制投机、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所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也都围绕这个主题,并不存在控制人口流入的行为。对于那些想在大城市长期居住的外来人口,只要是有能力有实力的,依然可以在大城市中很好地生活。但是城市本身的规模也不应无限扩大,客观上城市人口的控制最好的方式应该通过产业引导及转移来实现。

牛刀:这是两回事。一线城市GDP增长都在急剧下滑,经济发展的空间被高房价急剧压缩,全社会创新能力弱化的不如非洲,无论是第一产业、第二产业都处在空心化,只有第三产业还有所发展,但是,全社会最好的教育、医疗、城市公益资源都集中在在一线城市,人口流入太多无法承受。这是全社会长期发展的一个畸形怪胎,将对中国社会长期发展产生极为不良的影响,也会持续许多年。政府缺少战略眼光,现在通过限车限房来调节已经晚了,北京上海的城市病将在2015年集中爆发,这两个城市将来只是一个银发飘飘的老年世界,看不见年轻人的笑脸。

喻海文:确实如此。户籍制度在房地产调控中得到强化,与户籍制度改革方向背道而驰。

牋?

杨乐渝:商品房的供应将量越来越少,房价还会上涨,只是速度会放缓,因为有保障房的蓄水池作用。限购令一旦要松,成交量将如火山冲出重围,创造出令人吃惊的价格。

李文杰:调控房屋租赁市场对于商品房市场的影响,主要看未来租赁市场中公租房实际供应量的多少,当公租房的供应量在总体或部分区域内达到较高数量时,就会对商品房市场的需求产生一定的影响,买卖或租赁房价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牛刀: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市场。调控房屋租赁市场不能改变房价走势,房价走势也不受房租涨跌的影响。因为现在的住宅市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投机资本的市场,政府正在力图扭转,但是,政府的懦弱无能和许多顾忌,导致信心匮乏、魄力全无,做好这件事很难。

胡景晖:犝?0%是在每年新建房屋的基础上,新增20万套房屋,其中12万套是用于出租,8万套用于购买自住。中介若能够和政府合作,参与到公共租赁房出租和运营方面得事务将是互利的。此外,单靠公共租赁房,很难满足老百姓的住房需求,应适度鼓励有资金实力的百姓,参与租赁市场。还应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加快中小户型的供应,从这一角度讲应鼓励将自住以外的闲置房屋拿出来出租,减轻政府的财政支出。所以要想平抑房价,单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应鼓励有诚信、有资金实力的老百姓将闲置房拿出来供应市场的需求,鼓励政策更好地实现。

李文杰:对于中介行业来说,北京未来出租房比例的提高将对租赁业务的扩大和业绩提高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对于以租赁业务为主的中介公司将是较好的机遇,但机遇与挑战从来都是并存的,政府加大公租房供应的力度,在拥有一定房源后,还要掌握一些中介渠道,这对于中介行业也将成为新的挑战。

4.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 篇四

第一条 房地产基本情况

1.房地产地址:

2.房屋使用性质:【住宅】【商铺】【办公】【其他:】。

3.建筑时间:(以为准)。

4.【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准)。

5. 拟售价格:¥

6.同意买房的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其他: 】

7.该房地产【不存在】【存在】【共有】【出租】【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权利受限制的情况可于 年 月 日前解除。

8.房屋【是】【否】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是】【否】缴清土地出让金(违约金)。

9.房屋【是】【否】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5.厂房买卖中介合同 篇五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中介方:XX市XXX房产中介服务中心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意见达成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房屋,售卖给乙方。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车库…………….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同时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也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二、乙方在通过看房和对房屋现状、房屋环境及甲方提供的该房有关资料充分了解后,自愿购买甲方提供的上述房产。

三、附属设施包括

四、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

五、付款方式:

1、在……………年…….月…….日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定金时必须将产权证交给中介方暂时保管。以保证乙方权益(成交结算时,定金冲抵房款)。

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按总房价款的1%给中介方…………元,乙方按总房价款的1%给中介方…………元。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因资金问题无法交中介费时在下一次无论是首期房款或一次性交清房款时,甲、乙双方都必须一次性交清中介费。

3、在……………年…….月…….日乙方支付首期房款(大写)……………………………………元。

4、在……………年…….月…….日甲方交房时乙方必须付清余款………………………………元。

六、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提供符合房地产交易的一切合法证明文件及法律效应的委托书,且有合法的售卖权。甲方所陈述房产证件必须和所提供的房产证件年限内容完全符合,否则因以上内容不符所带来的税项或后果甲方自负。

2、甲方确实陈述及提供的上述房屋产权清晰,无产权纠纷、无家庭纠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家庭纠纷或债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解决和处理,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民事责任。

3、甲方在规定的交房时间前,必须将户口迁出,保证房屋设施完好,并结清水、电、煤气、物管、电话、有线等一切费用,如到期不交房,视为违约。

4、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双方约定的房价和收取约定以外的款项。

5、在交房时,甲方必须无保留的交出房屋的水卡、电卡、钥匙等及房屋相关的其他证件。

七、乙方义务1、按时提供购房所需的各种证件。

2、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本合同和要求降低约定的房价款。

3、按照约定如期支付房款,如延期视为违约,特别约定的除外。

4、按政府规定交纳契税和交易费。

八、房地产交易的有关事项约定。

1、办理过户的一切费用按约定内容由………………方承担。

2、交易过户时间按照房地产交易的工作时间为准。

3、中介方代办产权过户,如乙方不需要中介方办理,乙方自己办理,则乙方所支付的中介费按约定金额执行不变。

九、违约及悔约责任:

1、甲方部分不履行或完全不履行本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必须按定金的双倍赔偿给乙方。甲方代理人签字后与甲方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2、乙方部分不履行或完全不履行本合同视为违约,乙方所给甲方的定金不退回。乙方代理人签字后与乙方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3、无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甲、乙双方的中介费都在违约金(定金)中扣除给中介方。

4、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不得私下解除本合同,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共同在场时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办理解除手续,否则甲、乙双方都必须承担双倍的中介费和相关法律责任,以及中介方追讨中介费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包括:误工费、起诉费、材料费、电话费、交通费等)。

十、中介方负责协调售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另外:收取的中介费不予退还,未收取的中介费继续追回。

十一、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拟定,如有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甲、乙双方本人签字(包括代理人签字)以及中介方加盖公章即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介方留存一份备案。

十四、以上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已全部阅读后签字生效。

十五、补充事项

甲方:代理人:乙方:代理人:

身份证:身份证:

住址: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6.中介房屋租赁合同 篇六

地址: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丙方的介绍协助与见证下,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将其和合法拥有的座落于市幢并对该房屋的的相关权属证书及甲方的身份证件审查确认。该房屋附属设施包括:

2、该房的房型为平方米

二、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使用,在租赁期内,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限为月,自日起至月日止。

2、在租赁期满后,如乙方续租,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经甲方许可后,双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租金计支付方式:

该房屋的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租金以(月付季付半年付一年付)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为,其中第一次租金在乙方接受该房房屋之日支付。

五、其他费用:

1、甲方应对乙方接受该房屋之前的所有费用(具体包括: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全部付清。

2、乙方承担该房屋租赁期内产生的各项费用,具体为: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乙方应按照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交纳上述费用,并将缴纳单据的复印件交与甲方。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房租,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有权在合同期满后收回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

2、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的日内,按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

3、该房屋在非因乙方过错使用的情况下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及承担维修费用。

4、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权属清楚,无使用纠纷。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交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修缮义务。

2、乙方应爱护使用的租赁房屋,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该房屋转租。

4、乙方不得再该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并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5、乙方对于因过错使用,导致的租赁房屋毁坏,有修复的责任并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对于该房屋的附属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的毁坏,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维修费用。八、押金及违约责任:

1、乙方自接受租赁饭服务之日向甲方交纳押金(大写)元整。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按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之日返还乙方。

2、如乙方逾期交纳房租金,每日按拖欠租金的究乙方违约责任。

3、乙方在租赁期内,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每逾期一天,则按上述费用的1%支付滞纳金。逾期达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的权利,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九、附属设备设施清单: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电话:电话:

7.房屋买卖合同中介 篇七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适用性

一、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买卖中的合理性分析

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 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1], 对于惩罚性赔偿在房屋买卖中的合理性, 笔者将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及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2]

首先, 对受害者而言, 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的功能, 其赔偿数额虽说超出了实际损害额, 但其仍以实际损害为基础, 首先让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恢复到损害之前的状态, 其次才是对其进行的惩罚, 支付超额的赔偿金。

其次, 对于不法行为人而言, 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的功能。从字面就可以看出,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为了惩罚不法行为者, 这也是与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的不同之处, 可以说这是对违法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观恶性的一种惩罚。

再次, 对于潜在不法行为人而言, 惩罚性赔偿措施具有遏制违法犯罪的功能。从经济学角度看, 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所带来的收益时, 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违法者宁愿铤而走险。而在传统民法领域, 损害赔偿是以补偿为基本原则的, 即损害赔偿额只是对于受害者权利和利益损失的一种补偿, 此时, 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远远小于违法可以给他带来的利益, 如果不加大其违法成本, 是不足以遏制其违法行为的。

(二) 房屋买卖中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在《解释》中可以看到, 其列明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担保法》) 等相关法律以及民法审判实践。《民法通则》沿用了大陆法系补偿性民事责任的立法传统, 并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中更是难寻这一责任形态的踪影。[3]而《合同法》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唯一做出明确规定的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法》) , 因此, 商品房是否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看其是否属于《消法》所保护的范围。

首先, 合同本应完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但是在消费者购物活动中, 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因此有了《消法》对其实行倾斜性保护, 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 普通居民作为房屋的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信息、专业知识、精力等方面远不及与之进行交易的房地产商, 因此, 其同样处于劣势地位而应当属于特殊的消费者而受到《消法》的保护。

其次, 居者有其屋是对于基本生存权的基本保障, 而商品房买卖正是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的买卖合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历史表明, 一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发达程度, 决定了其消费者保护的主要目标和热点。[4]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 房地产市场也迅速发展起来, 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 也带来了高房价的问题, 房屋价格过高, 致使购房者望而却步, 居民的生存权受到了损害, 购房者的权利自然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

综上所述, 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是以《消法》为蓝本, 因此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 笔者在引言中已经提到, 对于是否可以对房屋买卖适用惩罚性赔偿, 理论界仍存在一些否定性意见

理由大致如下:其一, 《消法》制定时, 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问题, 其适用范围不包括商品房;其二, 《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产品不包括建筑物, 故《消法》可作类推适用;其三, 商品房涉及金额巨大, 若是适用《消法》第49条会导致显失公平, 且双倍赔偿造成的影响巨大, 不利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其四, 商品房质量问题通过瑕疵担保责任可得到比较妥善的处理。[5]

对于第一个理由, 笔者认为, 虽然在房屋买受者范围的认定上目前与《消法》的消费者没有得到完全的重合, 但是对于买房自用的房屋消费者而言, 其仍处于与《消法》所称的消费者同样的劣势地位, 况且法律本身就有一定的滞后性, 《消法》制定时并没有将商品房明确排除出去, 只能说在当时的立法环境下没有预见到, 因此, 第一个反对理由是不成立的。第二个反对理由认为《消法》可类推适用《产品质量法》, 笔者认为, 由于立法者对每部法律作出规定时, 其立法目的和要保护的法益是不同的, 因此将不同法律拿来类推而对某一制度进行否定是不严肃的。我们在前文提到, 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 房地产商会将其不法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对比, 当成本小于收益时, 法律是无法阻止其不法行为的。在房屋买卖中涉及利益之大是不言自明的, 因此不能片面站在房产商的角度认为惩罚金额过大。通过规定双倍的惩罚性赔偿, 一方面可以加大房产商的违法成本, 防止出现侵害购房者的情形, 另一方面, 对房产市场也起到了净化的作用, 反而有利于房产市场的发展。而对于瑕疵担保责任, 如果购房者的目标房屋已经不存在了, 那么仅仅是瑕疵担保又有何意义呢?

而从个地方的实践来看, 也有将《消法》中的赔偿性措施运用于商品房买卖的例子, 如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认定商品房买卖受《消法》保护, 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综上所述, 在房屋买卖中运用惩罚性措施有其自身合理性。

二、经济适用房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性

在《解释》中可以看到, 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只及于商品房, 那么对于同为保障居民生存权的经济适用房是否也能适用这种规定呢?

(一)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1994年, 我国开始建立经济适用房制度。根据我国《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济适用房是我国在进行房改过程中, 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 由政府推出的新兴房产种类, 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是适合于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6]相对于商品房,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7]

其一, 土地取得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取得的, 而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的。

其二, 针对的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 是为了满足社会中低收入家庭需要而推出的房型, 因此只有符合中低收入家庭的条件才可以申请购买。而商品房属于自由交易的房屋, 因此其购买者并没有这种限制。

其三, 所享有的处分权能不同。经济适用房由于是政府扶持的项目, 且针对有限的购买群体,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 防止出现违法违纪、趁机牟利的行为, 对购房者的处分权能也做了限制, 如对于转卖、租赁的限制性规定。商品房买卖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因此其购房者的权利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是完全的。

其四, 购买是否受限不同。经济适用房是为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保障, 因此严格坚持一房一套的原则。商品房购买者并不受其限制。

由此看出, 经济适用房具有明显的保障性和政策性特点, 因此在相关法律方面也有不同的规定, 但在购房者与房产商的关系上, 经济适用房买卖在很大程度上与商品房买卖相同, 因此, 虽然目前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 但笔者认为, 当经济适用房购房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 仍可考虑适用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

(二) 关于《解释》第8条恶意违约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8条规定了在恶意违约的两种情况下房产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一是订立合同后转卖, 二是订立合同后恶意抵押。经济适用房是根据国家政策建设而成的, 其买卖也遵循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但是不能排除开发商在售楼时因过失或者故意的一房二卖或者订立合同后又恶意抵押的情形。

首先, 对于开发商的恶意违约, 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 而且惩罚性幅度应该更大。虽然开发商在建房时享受一系列政府的优惠政策, 购房者也有严格的准入条件, 但在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关系来看, 与普通商品房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多大区别, 这是经济适用房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前提。而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相对于普通商品房买卖中的购房者, 由于财力不足而对“经济性”的要求更高, 因此其对于房屋的选择性有局限性, 况且当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时, 符合条件的购买者只能通过摇号的方式购买房屋, 其能再次排上队的几率很小, 而商品房买卖中的买受者由于是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交易, 因此当购房目的不能达成时, 仍可选择其他建筑房屋。可见如果此时由于开发商的过错导致购房目的不能实现,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将承受更大的风险, 因此有必要提高惩罚性赔偿的幅度;而另一方面, 开发商开发经济适用房本身享受了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 其成本相对于普通商品房开发商低很多, 因此, 当因开发商原因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现时, 让开发商承担更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也是有可能的。

其次, 买卖二手经济适用房时恶意违约的, 应分情况讨论。根据有关规定, 对于已经居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 业主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 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对于居住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 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 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而对于按照不高于购买价卖房的购买者, 如果符合申请条件, 仍可再度申请经济适用房。基于这些规定, 笔者认为, 如果二手经济适用房的卖方是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其经济适用房, 说明其对于经济适用房的需求已经超出了满足基本生存居住权利的条件, 也从侧面说明了其购买力上的变化, 因此, 对于这类卖房者的恶意违约, 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但是因没有与开发商一样的优势, 因此幅度应该低于开发商的恶意违约;如果按照购买时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房, 从主观恶性来说是小于前者的, 况且其再一定条件下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因此对其不适用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而只适用于一般的违约赔偿责任。

(三) 关于《解释》第9条欺诈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9条第 (一) 项规定了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在经济适用房中, 开发商从招投标到销售前定价都与政府存在着密切的信息交流, 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 因此不大可能出现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 第一项是不适用于经济适用房的, 而其他两种欺诈情形, 完全可以适用关于恶意违约时的分析。

(四) 关于《解释》第14条关于房屋面积违约时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14条规定, 当房屋面积误差比超过3%时, 对于超过部分的房价款应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对于“3%”的面积误差规定, 实际上就是对根本违约的界定, 在经济适用房中, 当然可以适用这种根本违约的情形, 因此, 也应当适用关于超出房款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由此可见, 经济适用房虽然因有政府的保障性支持而低于市场价, 但是其仍要符合“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房地产商为了从中谋取利益, 往往背离了这两个特点而损害购买者的利益, 而这部分购买者相对于商品房买卖中的购买者由于在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差异, 处于一个更不利的地位, 其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对于二手经济适用房, 则要根据不同情形, 综合考虑售房者的主观恶性和公平原则进行不同的制度规定, 因此, 立法急需对该部分购买者的利益保护作出明文规定。

三、房屋买卖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通过以上分析, 已经很明显的看出惩罚性赔偿措施在房屋买卖中适用的现实必要性, 但是目前的状况是制度规定与现实需要严重脱节, 因此应该找出问题并进行制度的完善。

(一) 法律依据的缺失

首先, 对于买受人的定位。根据上文分析, 目前商品房买卖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消法》, 但是根据《消法》的规定, 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一般是指自然人或者由自然人组成的家庭。但是根据《解释》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只要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并支付价款、转移房产的均可构成买受人, 这个范围远大于《消法》中的消费者的范围。但是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 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此处买受人的范围与《消法》中消费者的含义是相同的。[8]但是该《批复》只是针对《合同法》第286条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性质争论而作的, 如果没有“正式”的概念链接, 说房屋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消法》仍然是底气不足的。因此, 应当对买受人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的规定。

其次, 在《解释》中列明的法律依据中, 无一例外的都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措施, 而我们推断出来的唯一法律依据, 即《消法》, 却没有列明在法律依据之列, 这说明《解释》不是对《消法》的直接使用, 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司法创制[9], 纵然我们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种种合理性和适用的必要性, 但法律依据的缺失仍让不少人怀疑其适用的合法性。而在对经济适用房的适用上, 其情况更为严重, 甚至在《解释》中也只有关于商品房的相关规定, 因此, 法律依据的缺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适应范围过于狭窄

《解释》运用列举的方式把几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列举出来, 虽说这种列举方式简单明确, 便于识别和操作, 但是在房屋买卖纠纷中, 违约和欺诈的情形复杂多变, 并不是列举所能涵盖的, 如开发商不具备开发商品房的主体资格;所销售的商品房屋证件不齐全, 致使商品房的权利出现严重瑕疵;开发商故意隐瞒影响购房者正常使用房屋的重大质量问题, 致使房屋居住目的无法实现等等[10], 而在经济适用房中, 甚至根本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违法者得到不惩治, 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因此, 应该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 惩罚性赔偿数额仍需明确

在《消法》中, 惩罚性赔偿数额是这样计算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说明, 《消法》和合同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是“双倍赔偿”, 而《解释》则是“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即采用的是“一倍上限的赔偿”[11]笔者认为, 对于惩罚性赔偿, 由于其惩罚力度较大, 因此不能给法官留下太多的自由裁量权, 以免造成司法中的寻租。无论是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房, 其赔偿数额都应得到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 2003 (5) :1.

[2]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 2003 (5) :1.

[3]李胜利.购房者利益保护与惩罚性赔偿责任[J].法商研究, 2006 (5) :58.

[4]翦艳.浅议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J].法制与社会, 2007 (3) :277.

[5]翦艳.浅议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J].法制与社会, 2007 (3) :277.

[6]高娃, 王瑜、魏魏.经济适用房买卖操作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1.

[7]郑思静.论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 2008 (6) :189.

[8]陈耀东.再论购房者消费者地位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J].中国房地产, 2003 (8) :61.

[9]李娟.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J].政法学刊, 2007 (1) :26.

[10]王桂春.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房地产法中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 2009 (3) :52.

8.房屋买卖合同中介 篇八

刘辉名下有两套动迁房,一套自己居住,一套出租赚取租金。虽然没有了购置婚房的压力,但婚宴、婚戒、婚纱、婚车、度假、家电等庞大的相关费用依然让他很头痛。而看着连年上涨的房价,刘辉又不想把手上用於出租的那套闲置房卖掉。此时,他听朋友介绍说,因为他手里有房子,可以找中介想办法融通资金。

2008年9月,刘辉在网上联系到了一自称「姚姚」的房产中介,希望对方能想办法帮他融通点钱。当「姚姚」得知刘辉名下有两套面积均为81平方米的动迁房後,表示可以将两笔6万元(人民币,下同)共计12万元的钱款借给他。但是需要走一个流程:即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手续。刘辉当下很爽快地同意了,并将自己的相关资料发给了「姚姚」。

然而没过几天,「姚姚」却告诉刘辉,他名下的房产由於是动迁房,不符合抵押贷款条件。刘辉如果想要获得银行贷款,就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这两套房产卖给别人,但只要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最终这笔贷款还是可以回到刘辉的帐户上。由於「姚姚」再三保证,她介绍的「下家」(虚假买房人)绝对可靠,而且保证房屋买卖绝对是虚假的,目的只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急於筹钱结婚的刘辉便信以为真了。

很快,刘辉就在「姚姚」的安排下,与所谓的「下家」王平、周涛二人碰了头,并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价格均为60万元的两份虚假买卖合同,随後将两套房屋过户给了他们。与此同时,按照事先约定,刘辉从「姚姚」处拿到了12万元的借款。

刘辉婚事忙碌基本告一段落後,为了以防万一,在亲戚的建议下,刘辉来到了相关部门对名下房屋进行查询。刘辉发现,原本应该是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屋居然都已经过户到了王平和周涛的名下,而且两套房屋上居然存在着总额为96万元的公积金住房贷款,抵押债权人为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刘辉迅速找到了中介「姚姚」,却发现,虚假买家王平和周涛也正在找姚姚问事,这究竟是怎麽一回事呢?

原来,王平和周涛同样也想要借钱,并且也是通过网路找到了房产中介「姚姚」,「姚姚」给他们出的主意就是通过虚假买房来套取他们各自的公积金帐户资金,两人都与「姚姚」约定,与刘辉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後,「姚姚」帮他们套取5万元的公积金现款。而他们本人并不需要支付一分钱的购房款,也无法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因此房屋交易完成後,这两套房屋依然由刘辉使用或出租着。

而这一切都是由这位名叫「姚姚」的中介一手导演的,她利用手中掌握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以王平、周涛的名义向住房担保公司申请了总共96万元的公积金住房贷款,在支付给刘辉12万,支付给王平、周涛各5万元後,剩下的74万元巨款悉数占为己有。刘辉这才如梦初醒,在掌握了充分证据後,刘辉向嘉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王平、周涛签订的两份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最终,嘉定法院判决支持了刘辉的诉请。

庭审中,这位「姚姚」的身份也渐渐浮出水面:她原是上海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股东、业务负责人,参与了同夥策划的这个「虚假买卖房屋」骗局,利用类似的手段欺骗了包括刘辉在内的数人。目前这夥人已经被嘉定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刑,化名「姚姚」的钱姓女子也被判刑一年两个月。

尽管最终要回了自己的房产,但对刘辉来说,为了借钱结婚而冒了这麽大的风险,实在是有些得不偿失。

【法官点评】

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梁滨凤认为本案中,原告刘辉的诉请为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最终支持了这一诉请。理由是,本案的合同双方之所以签订两套房屋的买卖合同,一方是出於借款的目的,另一方则是为了套取住房公积金,双方的真实意思都不是买卖房屋。况且,该买卖合同签订後,买方并未依约付款,卖方也没有实际交房。

按照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於合同效力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双方之间真实情况,这两份买卖合同均应当被确认无效。

本案中的受害人刘辉只是想借12万元的钱款,最後竟稀里糊涂将自己的房产拱手相让,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原因在於他犯了两个错误:一是轻信他人,没有通过正规管道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二是对房屋虚假买卖的风险没有清醒的认识,轻易将房产过户给他人,一旦房屋事後被出售或者抵押借款,则後患无穷。

如今法院虽已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但房屋的抵押贷款尚未还清,如果行骗者「姚姚」等人欠缺赔付能力,刘辉与两位买家今後必将就贷款由谁承担的问题陷入更多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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