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共12篇)(共12篇)
1.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篇一
温交监„2012‟52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站、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为建立健全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实际,特编制了《温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文件请登陆安全监督档目中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工程 安全 隐患排查 通知
抄送: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施工、监理单位。
温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 2012年3月20日印发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一般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隐患是指有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或存在严重的管理缺陷,需要短期局部停工整改才能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或存在重大管理缺陷,应当全部或局部停工、需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建立隐患信息档案,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六条 工程实施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职责。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隐患排查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隐患,均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案件及时进行处理。
维护情况;
(九)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等。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的重点部位:
(一)墩高10m以上或单孔跨径40m以上的各类在建桥梁;
(二)现浇支架、拱架、大型模板,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
(三)架桥机、挂篮、移动模架、预制场龙门吊、现场起重、吊装等大型机械设备、特种设备;
(四)高空作业、深基础开挖、水上作业及预应力张拉、压浆;
(五)高边坡、高挡墙、隧道、特大桥梁及滑坡体的监控与监测;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用气及临时施工用房;
(七)边通车(航)、边施工路段;
(八)施工单位自建临时码头;
(九)危险源、危险点;
(十)其他需要重点排查的部位。
第十三条 隐患排查时排查人员应当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登记、编号,按公路工程安全常见隐患等级评价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估、认定隐患等级,建立隐患排查登
(四)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五)各环节责任人和监督人;
(六)安全措施、监控计划;
(七)治理过程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
必要时施工单位可邀请有关专家对整治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整治方案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隐患治理方案、计划,认真组织隐患治理整改,确保隐患及时按期消除。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停施工或者停止使用,以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重大隐患实行挂牌公示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重大隐患部位处设臵醒目的重大隐患公示牌(见附件2)及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作业人员与现场相关人员,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治理跟踪监控制度,在隐患尚未消除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对隐患整改处理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建立隐患监控档案,掌握隐患动态。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对施工单位隐患排查落实情况、隐患治理情况、重大隐患监控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督促,检
位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台帐、重大隐患监控台帐等资料。
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监理月报中载明各合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监理措施等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每月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27日前,向监督机构报送本月度《公路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见附件3)。月报表应当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指导、监督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下达书面整改指令;发现从业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把存在重大隐患的项目纳入重点督查计划,落实督办人员和措施。对未按时通过验收销号的重大隐患,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查清原因,进一步落实隐患治理措施,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八条 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或受理投诉)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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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篇二
2010年12月2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18号令, 公布《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2007年4月, 国务院第493号令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规定。同时,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该《条例》。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直接接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工艺技术, 不可避免地涉及国家秘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技术属于高新技术, 对事故机理调查分析的专业要求较高, 而事故原因调查不清将给以后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留下安全隐患。《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明确了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各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为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3.建筑工程安全投入办法 篇三
关键词:安全投入;建筑施工;事故损失;灰色关联
中国是世界上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每年20亿平方米新建面积消耗了全世界将近一半的水泥和钢材。在中国,如此庞大的建筑业有超过四千万的从业人员。建筑业作为吸纳劳动力行业,每年能够吸纳社会上百人之八十以上的农民工。但长时间以来,大部分建筑企业的安全投入不足造成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事故发生频繁,安全生产现状十分堪忧。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安全投入,安全投入和产出没有固定的线性关系,加大安全投入并不意味着安全效益的增加,企业往往不会接受这种有风险的投资。而且对于企业决策者而言,安全投入经常被当作一种成本的增加,会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即使有一些进行了安全投入的企业,由于安全投入不够科学可靠,没有明确的投资依据和政府监管制度,也不能够大幅度的提高企业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投入的总体效益。要明显的提高安全效益最根本的方法就是依靠科学的安全投入方法以及先进的管理技术,提高员工的安全能力和技术素质。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水平,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和降低事故损失。
对于一个施工项目来说,安全生产状态就是通过一定的资金投入,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劳动者安全健康、设备免受损害、生产经营活动可以顺利进行的状态。达到安全生产状态的途径就是安全投入,而基于安全科学和安全经济学理论之上进行的能够达到安全生产状态的最少的投入就是最佳安全投入。
首先要介绍的几个概念就是:事故损失率(ALR)、安全投入率(SIR)、安全状况指标(SPI)。
建筑工地的安全状况决定了建筑工地的总事故经济损失。如果安全状况良好,那么事故经济损失就小,反之,事故的总经济损失就大。其定义如下:
安全投入是为了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财产不受损害的,同时安全投入是安全活动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当安全投入率高的时候,安全状况是好的,反之则不好。
其中,总等量损失工作日是指施工过程中各受伤人员损失工作日的总和;总工作日是指平均每天工作人数与工作天数的乘积。
计算之前应先统计一定数量的同类型建筑项目的数据资料,包括:建筑总投资、安全总投入、总发生事故起数、总工作天数、事故总损失、事故等量损失天数。通过计算得出ALR、SIR、SPI。通过回归分析分别得到ALR(事故损失率)相对于SPI(安全状况指标)的关系曲线以及 SIR(安全投入率)相对于 SPI(安全状况指标)的关系曲线。安全的总费用为工程的安全投入以及处理事故的费用和,那么将得到的两条曲线加在一起得出的曲线就是安全总费用率与安全状况的关系曲线。
当计算得到安全投入的总费用之后,如何使用安全投入费用,又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安全投入共包括五个安全投入项:安全教育、劳动保护、安全现场设施、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各个安全投入项分别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制约着安全投入的效益。本文利用事故损失来度量安全效益,在这个安全投入-效益系统中,安全投入与安全效益之前的关系十分复杂。各安全投入项之间的比例不同,会导致安全投入效益的差异也很大。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决策人仅仅能了解部分安全投入的信息,为了明确那些未知和不确定的部分,就可以利用灰色系统理论进行分析。运用灰色关联模型推算出安全投入与事故损失之间的关系,再通过分析比对得出各个安全投入项对事故损失的贡献度的大小排序,其结果可以为企业如何使用安全投入费用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因为灰色模型是建立在一定的数据基础上,企业应事先统计出了一段时间内的各个安全投入项的数据。分析灰色关联度时将事故损失视为参考序列,以安全投入序列为比较序列,其主要思想是比较参考序列与若干比较序列的几何形状的相似程度来判断相似程度。这种思想可以用来判断各安全投入项对事故损失的影响程度,也间接反应了安全投入项对事故损失的影响程度,其结果可以用于优化安全投入的方向。
4.公司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事故处置及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安全
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和报告安全事故处置及信息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含工伤、交通、火警、盗窃等)以及群体性事件的信息。
第四条 事故的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
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在第一时间内逐级向上报送,并及时
采取措施处置,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初步估计的直接
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后果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
事故往往具有突然性,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要保持头脑冷静,措施得当,一般按如下顺序处理:
(一)首先切断有关动力来源,如气源、电源、火源、水源
等;
(二)控制局面,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打120(110)
等急救电话,及时疏散围观人员和闲杂人员;
(三)大致估计事故的原因及影响范围;
(四)及时报告和呼唤援助的同时抢移易燃易爆、剧毒等物
品,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损失;
(五)采取灭火、堵水、导流、防爆、降温等措施,使事故
尽快终止;
(六)事故被终止后,要保护好现场。
(七)责任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含非工作时间),须
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的处置。
第七条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部门可
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但不得故意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若存在事故蔓延现象应当续报信息并立
即处理。
第九条 发生一般事故的,由责任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及时
处理;发生较大事故的,由责任部门会同公司分管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处理事故情况;发生重大事故的,由责任部门、公司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条 公司责任部门和分管领导应根据事故信息报告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
及时查找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措施、清除隐患;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其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未履行事故信息
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罚原则予以处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罚款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有关人员对安全事故(含交通、盗窃、工伤等)故意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于100元、200元等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向
公司报告。
第十五条 部门发生轻伤事故以及火灾等无伤亡损失1万元以
下的,免除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车间主任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50—200元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重伤,群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无
伤亡事故,对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车间主任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100—1000元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发生死亡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无伤亡
事故,对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车间主任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1000—1500元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不含基数)按损失5~
20%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罚;超过1万元按损失5%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他
人伤亡或公司财产损失的,可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致他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
停工或辞退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致他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由于责任人自身过错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因事故
受伤或死亡酌情减轻或免除经济处罚,可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
时部门及公司相关部门可以直接要求其停工待岗整顿。
第二十四条 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报公
司批准给予辞退,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装病或隐患事实真相骗取工伤待遇的,按骗
取所得收入的1~5倍进行罚款,并给予停工或辞退处分。
第二十六条 辅助工发生安全事故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考核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进入其他部门进行实验生产等活动时发生安全
事故或违章操作,按要求办理了“作业许可申请”则由活动组织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否则由接受进入的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外来人员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相关部门负责监
5.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项目公司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合公司《质量事故控制程序》的要求,按照项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事故的造成工程质量缺陷、返工等直接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公司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即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一)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及500万元以下。
(四)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事故的经过和事故的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作为事故调查归口管理部门,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参与完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事故”。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责任人应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在接到关于事故情况的报告后,应立即了解事故情况、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指挥现场人员采取应急措施,阻止事态的继续扩大,防止负面影响加剧,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第九条 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并经核实后,应及时(30分钟内)向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电话通报事故情况,并于24小时内以电子文档形式向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发送初步的事故报告或者书面事故情况说明。
第十条 向项目经理部发送的事故报告文件应包含如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 2.事故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情况;
3.事故发生的简要过程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初步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部门;
7.其他应报告的情况(如已保存质量事故现场证据);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后如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补报。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第一时间向项目公司主管领导进行电话汇报,项目公司领导在接到电话后应直接向公司副总经理进行电话汇报,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的指示下成立事故应急小组进行应急处理。事故应急小组可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事故部门负责人、事故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岗位人员。
第十三条 在事故应急处理期间,项目经理部应负责情况跟进事宜,相关情
况要做好记录。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由公司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调查小组可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事故部门负责人、事故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部负责人、质量管理岗位人员、工会代表和相关技术专家。
注:事故当事人在事故调查时应回避。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应根据情况进行如下工作: 1.收集相关资料,对事故进行分析; 2.对施工方法、手段进行分析; 3.对设备进行检查; 4.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5.其它。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小组人员的主要责任: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主要责任人;
3.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建议; 5.向项目经理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小组有权向事故责任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事故责任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小组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 2.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
3.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性质、主要责任人及责任人书面检查;
5.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6.事故处理意见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建议;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于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经理部提交至公司办公会议,获得通过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部门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按照公司《质量事故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和做好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应对事故责任部门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交报告至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并抄送事故责任部门。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理“通报”,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起草,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签发后在公司内部公布。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通报”等文件均是公司内部文档,原则上不对外公布。
第六章
资料及文件的保存
第二十五条 事故的报告、事故的调查、事故的处理等全过程的资料、文件均必须进行收集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需收集保存的资料、文件: 1.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处理过程的跟踪记录; 4.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件; 5.事故处理通报;
6.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跟踪记录; 7.其他资料、文件。
第二十七条 资料、文件的收集工作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然后送交综合部归
档保存。
第七章
处
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事故责任人处罚的指导思想是: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出发,采用处罚手段,达到总结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照**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奖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针对出现的事故责任部门和个人对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和拒绝配合工作的情况的处罚,按照**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奖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对事故进行处罚后,如有新的情况发生,公司在核实后将重新调整处罚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投诉的真实性需由项目经理部会同投诉涉及到的部门负责进行核实,发生投诉后的核实工作,不得拖延,针对投诉的界定分为以下情况:
● 书面方式、邮件方式的投诉直接对应相应等级进行处理;
● 电话方式的投诉按照投诉方人员相关等级进行对应事故等级的划分。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投诉和给公司造成相当数额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发生,而工程质量事故等级两者不相同,则将其中较高的等级定为该工程的质量事故等级。
6.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项目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铁路行车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
第四条 安全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只有重伤及以下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2、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 万元的事故;
3、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 事故信息管理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指挥部负责人,并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挥部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局有限公司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跨既有线施工发生铁路行车安全事故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就近车站,同时报告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第六条 指挥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局有限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第七条 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一、轻、重伤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轻伤应在10日内,重伤5日内报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
二、死亡事故
1、一般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报告指挥部,指挥部应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10小时内报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
2、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指挥部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5小时内报局有限公司领导。公司公司领导、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
3、特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内报告局有限公司,局有限公司按规定上报。第八条 书面快报和统计报表
1、发生死亡事故的,应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尽快以书面的形式报送局有限公司。《事故快速报送书》格式见附表1。
2、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表和年报表(见附表2、3)。月报表各项目部在次月2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加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说明。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发生铁路安全事故由铁路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1、协助政府部门、铁路部门开展调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项目部和主要责任者;
3、提出防止事故方法;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按事故分类,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各项目部明确规定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但对于重伤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报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一般伤亡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由项目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般死亡事故,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指挥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项目部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在听取指挥部安全部门的意见后,做出事故处理决定。指挥部并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局有限公司。对于影响重大的一般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局有限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处理或直接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第十三条 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指挥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影响重大的,指挥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必要时,局有限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或委派安监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指挥部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指挥部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事故处理意见等,以书面的形式报局有限公司,由局有限公司安委会做出事故处理的决定,经局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时,有权向事故有关项目部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五条 各项目部在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要注重与当地安监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自觉接受当地安监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第十六条 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项目部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报送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经同意,调查工作结束。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报告指挥部。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事故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向指挥部就事故过程、原因、善后处理、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和管理现状的认识、下一步安全工作思路和打算等具体事项“说清楚”。
第十九条 “说清楚”以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指挥长主持,视情况在指挥部领导、安委会委员,安全、监察、人事等部门负责人范围内,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罚程序
第二十条 轻伤、重伤、一般伤亡事故(含一般设备、财产损失事故)由事故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事先征求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做出决定后,指挥部抄报局有限公司。第二十一条 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设备、财产损失事故),事故项目部除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外,应由事故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意见,由指挥部做出对事故项目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的决定。
6、事故的经过和初步原因:
7、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
项目部公章: 企业负责人: 制表人:
7.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篇七
在水电工程管理中, 对其进行不断的加强不仅能够使水电站单位的规模进行扩大, 而且还可以对水电企业的信誉、形象和管理水平、经济效益进行有效地改善和提高。在水电站的工程管理中, 水电站的合同管理与风险问题是比较要紧的两个方面。本文就是把某个水电站的建设为实例, 对水电合同管理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进行了探析。
1 水电站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1.1 合同管理是施工建设中的首要内容
在水电施工建设中有很多种不同的管理工作, 比如说有质量保障的管理、原料管理、本钱管理、规划管理以及合同的管理。尤其是合同管理居于法律性的主要地位。合同管理在水电施工中具有衔接各个环节的作用, 覆盖着整个过程。在合同管理中规划管理、原料管理、本钱管理等等都是互相配合, 互相辅助, 缺一不可。因此合同管理在水电站施工建设管理中是重要的枢纽, 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2 合同管理对科学管理有利
水电站施工建设的活动波及的范围比较广以及投资量大, 这样就要求有一个科学的管理方案。合同管理的科学性在水电站施工建设中充分体现了。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表明, 水电站建设中合同双方作业要有凭借, 施工查核要有数据, 工程的更动要有法令, 支出要有依据。
1.3 合同管理可以规范行为
水电站的合同管理本身就是承包单位或者代理人与业主之间为了更好的完成项目目标所划定的内容, 相互明白合作的法律关系而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在合同管理中从开始工程准备到工程的交接使用都要认真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水电站施工管理中合同管理对行为有规范性和制约性的作用。
1.4 合同管理可以保障企业信誉
在招标或者投标的时候, 施工建设企业的信誉度以及合同完成的百分数在评标的时候非常的重要。合同完成的百分数越高, 企业信誉度就会越好, 中标的几率就会越大。相反, 就会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缺乏竞争力, 不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2 水电站在合同管理中的一些问题
2.1 合同双方的承诺其中一方不能实现
在水电站的施工过程中, 根据一些规章制度规定, 承包方要把实施计划的方案提供出来, 确保“三通一平”, 而且在水电站施工建设的周围环境中要考虑到建设的协调性。但是由于一些承包方不能够马上提供这些专业性的保证, 让这些施工建设项目不能如期进行开工。
2.2 合同内容有较多变更
水电站的施工建设主要受地形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土壤条件、水利资源等的影响, 不论是工程建设的承包方还是业主都无法预知。比如在施工建设中, 地底下的水位由于某些情况上升了而产生了排水的困难性, 堤坝在排水难的时候发生塌陷;有的在没有先兆的基础上地基发生裂碎, 这样的话就要进行灌浆。在本质上, 这些问题跟合同上规定的内容有很大区别, 因为这些不是人为原因, 都是自然条件所导致, 不能在预先的合同上表明解决问题的方案, 这样就需要补充合同的内容。
2.3 合同签订不够严谨
水电施工的过程中波及面较大, 工期又比较长而且投资大。合同就是以很重要的法律文件来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使合同中的条条款款严谨合理, 有详细健全的制度, 在各个环节中严格要求, 这样才能在水电建设过程中为出现的不定问题提供根据。但是在施工建设中, 承包方和业主之间定的合同内容不完善, 不明确的状况经常会有。造成合同不够完备和操作性不全面。
2.4 用合同欺诈的违法行为不时的出现
在签订水电站工程合同的时候, 一些不法承包方就会来欺骗业主骗取原料费;虚报水电站的的预算金额;自身没有承包能力却糊弄对方签合同, 或钻合同缝隙在对方违约的时候向对方索取违约的费用。
3 加强水电站合同管理的方法
3.1 要全面规范合同
首先, 我们要把合同的范本推广到全国水电站工程项目中, 水电站建设项目在推行“四制”以后, 水电站工程建设市场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具有进步性, 形成了水电站建设项目自身的合同范本, 范本形成了之后就使水电站建设的合同内容更加的具有操作性和严密性。更加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就更加有效的避免有不平等、不合法的合同条款出现, 对合同管理有很重要的积极作用。再者就是业主和承包方签订合同的时候, 应该想到季节和现场地质环境的影响比较大。在合同方案的基础上, 还要尽可能的考虑到不定因素的影响而补充合同内容, 这样万一合同发生变更, 就会有条约可遵循, 减少了很多没有必要的纷争。
3.2 对合同实施管理进行强化
合同实施是一个不断变化和校正的过程, 在考虑到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不断的改革发展。合同管理作为水电站施工建设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要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对成本、进度以及质量进行探析, 找到误差而且要及时的改正。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管理人员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索赔和反索赔问题, 制止产生不必要的亏损, 保证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承包方以及工程师要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落实进度计划, 每一两周进行一次会议研讨, 对建设现场的机器设备和进度进行考察并作出报告, 这样可以更加直观的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使工程能够按照计划如期进行。这些的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管和进度监督是能够让合同落到实处的必要手段。
3.3 避免发生合同变更
水电站建设的合同一旦发生变更就会造成一些不好的影响。因为合同的变更要经过很多道程序严格进行, 首先要申请工程合同变更的建议书, 让监理工程师来检查, 然后再让业主检查通过批准就可以变更实施了。在中间, 业主要向主管部门报告, 申请拨款等等。合同变更比较大的还要再委托人进行设计。在这些环节的变更过程中, 就会导致一些问题, 比如说工期的延后。还有就是承包方在设计完成变更后增加的项目时, 要重新准备技术力量、原材料、施工机械等等。这样就会难免对建设施工产生不良影响。所以, 在合同的管理中, 必须要合理分析各种技术和经济实力, 保证合理完善、制度先进、技术先进的方案, 对设计变更进行必要的准备, 防止设计变更的不良影响。
3.4 合理解决合同争议
在承包方与业主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提到合同争议的解决措施, 而且对于某个合同条款不能达成共识的时候, 这样就可以由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权威人士对其进行调解, 使其达成意见一致。不要诉诸于法院等仲裁机构, 避免导致双方矛盾加深, 这样就更加不利于合同的实行以及工程的进度。双方在有争议的时候, 要冷静的面对问题、找出共同点, 保留不同意见、诚实守信, 争取得到共同的最大的利益。
4 结束语
水电工程管理是一个设计人员太多, 环节很多的一个项目, 这样大型的运作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控制, 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严谨的审核, 只有这样才能够对不确定的问题进行有效的预测管理, 对其进行宏观调控, 才能得到更大的盈利。
参考文献
[1]刘晓霞.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探讨[J].2005 (5) .
[2]赵颖.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科技传播, 2011 (4) .
8.探析钻探工程常见事故与安全对策 篇八
关键词:孔内事故;原因分析;安全对策
一、钻探工程事故
钻探工程孔内事故常造成意外人身伤害,如工程勘察钻探遇到地下各种管线,特别是输电电缆,当时就可能使操作钻机者触电身亡。排除孔内故障时,常发生人员伤亡。这是因为处理事故非但没有钻探进尺,而且频繁操作,劳动强度大,出力不讨好,人员心中憋气,情绪不稳,易出现不安全行为。又因为孔内故障的情况看不到、摸不着,全凭经验判断来决定采取处理方法,得当与否不确定,使得操作人员常无所适从而误操作。还有处理事故的机具不尽科学,操作不好就要伤人。如反出钻具用的互替扳手、管钳等易弹回打着人,卷钢丝绳的锚头轮易缠着人,高吨位千斤顶易将液压油挤出射伤人等。
二、钻探工程孔内事故原因分析
(一)钻头直接与孔壁或岩心挤夹
孔壁和岩心不规则,操作不当,钻头与孔壁或岩心直径挤夹金刚石钻进或硬质合金钻进时,上一回次钻头内、外径磨损严重,孔径相应缩小,孔身呈上大下小;岩心相应增粗,呈上小下大。下一次使用新钻头时,往往外径大于孔径;内径小于岩心直径,如果下钻过猛或升降钻具时跑钻,就会发生钻头直接与孔壁或岩心挤夹,如果岩石均匀,挤夹程度就更加严重。另外,在钢粒钻进中,如果岩心破碎呈块状时,容易因离心力等作用,从钻头水口处就跑出,挤到钻头与孔壁之间而挤夹钻具。
(二)键槽造成钻头卡阻
孔身弯曲,孔壁形成键槽在斜孔或弯曲孔段的凸出的弧形面上,经常受到钻杆的磨刮。特别时减压钻进时,上部钻杆将承受拉力,受拉力的钻杆旋转时就不断想弯曲孔段的凸出面碰磨,或者由于升降钻具时,经常在凸出面拖拉。久之,沿孔壁形成一条纵向沟槽,形如机械轮上的键槽。
键槽机构往往产生在不太坚硬的岩层中,太硬的岩层不宜被磨刮成沟槽。太软的岩层钻进速度快,也不易形成牢固的“键槽”。已形成“键槽”的钻孔,在提钻时钻杆受拉,呈纵向伸直,就自然嵌进槽中,当粗径提到“键槽”下端,就受阻呈拉紧状态。如果“键槽”深而牢固,即造成卡钻。
(三)岩粉悬桥造成卡钻
孔身不规整,孔径大小变化悬殊,形成岩粉悬桥,当冲洗液携带岩粉上升时,一旦达到孔径变大的部分,由于钻孔大面积突然变大,流速立即降低,一部分冲洗液还会形成涡流,于是岩粉逐渐沉积,形成悬桥,造成钻具卡阻。
(四)套管偏斜造成卡钻
套管柱偏斜,管鞋突出用套管护壁时,套管没有下直、下正,或没有下到基岩硬盘,或下套管换径后孔身弯曲,使得套管鞋突出于孔底,钻具提升时就会受阻。特别时钻具带有取粉管时,取粉管顶部往往被套管鞋挂住。如果组昂于粗径连接得不同心,更会加重上述情况的发生。
(五)物体落入孔内造成卡钻
小物件落入孔内,由于操作不慎,粗心大意,将卡盘扳手、活动扳手等小工具、小物件掉落孔内,卡在组昂与异径接头连接处,使钻具受到卡阻。
三、钻探工程孔内事故安全对策
(一)保持孔内清洁
孔内岩粉、钻粉过多,超过0.3m时,必须专门捞取。钻进时,一般应等冲洗液返回孔口后(漏水孔除外),方可开车钻进。钻进中水泵工作不正常,应停钻检修。检修前应将钻具提到安全孔段,以防钻具挤夹和陷埋。
(二)保持孔壁稳定
在松软坍塌、掉块、裂隙发育、容易产生滑移和错动的岩层中钻进时,需千方百计地采用比重较大、粘度较高、失水量小、含沙量低的泥浆冲洗。经常保持泥浆的良好造壁性能,以维持孔壁的完整。
冲洗液流速不应过高,以防计息冲刷作用冲垮松软的孔壁。钻具的转数要适当降低,以减轻钻杆对孔壁的震击。在坍塌、掉块严重的情况下,可采用粘土球固壁、灌水泥、下套管、高分子聚合物护孔等方法,保持孔壁稳定。
(三)孔内事故处理
用丝锥打捞,是借助自身硬度大的丝扣,对孔内钻具的断头重新套扣,并与其接合而打捞上来。在一般情况下,用正丝钻杆和正丝锥打捞折断或脱落事故钻具。在处理卡钻、夹钻、埋钻、烧钻等引起的折断和脱落时,如果事故钻具提升阻力很大,不易提拔时,应采用反丝钻杆和反丝丝锥捞取。发生卡钻、埋钻、夹钻等事故时,都要先用升降机提拉。
事故钻具在孔内某孔段遇阻,超出这孔段就不能提升或下降,但钻具能够回转或上下活动。遇此情况,可开车回转钻具,向上或向下扫,把挤夹物扫碎或挤入孔壁,使事故钻具能够顺利提升或下降。用千斤顶起拔事故钻具。
使用专门的千斤顶向上顶,把孔内挤夹的钻具引拨上来。起重机的引拨力量,比升降机的提升能力要大得多。有时轻微烧钻或挤夹事故都可以通过引拨得到解除。起重机一般使用75--150吨液压起重机或100吨螺旋起重机。
四、钻探工程施工人员安全对策
全体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要穿劳保鞋、戴安全帽、工作手套,阳光强烈时,面向太阳施工的操作人员佩戴太阳镜,以避免由于阳光刺眼,没有看清机具或其它人员的工作状态而造成事故。安全帽按规定将帽带系紧,以防井架掉物被砸伤,劳保鞋系紧鞋带,以免作业中被鞋带绊倒。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孔内事故还是以预防为主,当处理事故时一定要考虑前因后果.要勇于探索、敢于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既要大胆又要细心,既要稳准又要果断,使事故得到及时的解决,钻进得以正常地进行。
参考文献:
[1]王京庆.钻探工程孔内事故的危害及预防[J].劳动保护,2006(1).
9.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篇九
发 文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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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年10月20日
【颁布日期】2007-12-19 【实施日期】2008-02-01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和举报事故。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也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拨打紧急电话报告事故的,受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补报。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和工会、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
(二)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
(三)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时间到报上一级的报出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八条 一般事故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后,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十条 发生下列事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八条的规定报告:
(一)造成三人以上遇险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影响到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爆炸、火灾、交通、电力、通讯事故;
(三)大型游乐设施和施工设备倾覆、失控、坠落事故;
(四)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五)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六)需要紧急疏散人员的事故;
(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对本单位各类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情况报出。
首次报出的事故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初步掌握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三)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采取的措施;
(四)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事故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
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
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初步调查核实后,应当拟制正式事故报告。
正式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类别、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遇险人员及下落不明人员情况;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八)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任何人不得干扰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的正常进行。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传真以及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随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按照下列规定开展调查: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较大事故,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人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在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吸收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会、纪检等部门和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或者由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有关事故信息。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事故发生单位,查明事故原因、经过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性质,确认是否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由于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变化超出调查处理权限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移交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事先告知事故调查组并听取事故调查组意见,不得从事任何妨碍事故调查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作出结论,但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事故报告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教训、应当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讨论通过后呈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调查处理的有关人民政府批复。
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口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并监督有关整改措施的落实。对事故的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前擅自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掌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收到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应当向组织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经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大事故,造成三人以上六人以下死亡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六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重大事故,造成十人以上十五人以下死亡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十五人以上二十人以下死亡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二十人以上死亡的处二百万元的罚款;
(四)特别重大事故,造成三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死亡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四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死亡的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五十人以上死亡的处五百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10.铁路交通事故安全管理办法 篇十
关于修订《秦皇岛车务段
铁路交通(相撞)事故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内各站:
为进一步加强路外安全管理,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根据《北京铁路局路外安全管理办法》(京铁劳【2009】722号)文件、京运电【2010】467号电报精神,现修订《秦皇岛车务段铁路交通(相撞)事故安全管理办法》,自2010年8月9日起施行,请各站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路外工作目标的实现。前发《秦皇岛车务段铁路交通(相撞)事故安全管理办法》秦铁车安[2010]11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文有抵触的按本文件要求执行。
2010年8月8日
主题词:安全 交通 事故 管理
抄送:北京铁路局安监室、天津铁路办事处安监室 北京铁路局秦皇岛车务段办公室 2010年8月9日印发 秦皇岛车务段铁路交通(相撞)事故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搞好路外安全工作,不断规范路外安全管理,积极妥善处置、处理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有效控制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铁路运输秩序良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部局要求,实现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提速区段零死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落实职责
1、段成立以段长、党委书记为组长,主管安全副段长为副组长,安全技术科、运输统计科、计划财务科、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全段路外工作的安排、检查、分析、考核、管理。日常工作由安全科路外主管人员负责,联系电话:32542。
2、一等站组成以站长、总支书记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运输、客运、货运主任组织员、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其它车站组成以站长、支部书记为组长,副站长为副组长、班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3、路外安全工作要纳入常态管理,一等站要纳入安全分析会,二等及以下车站要纳入站务会进行分析。月初要做好安排,月末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指定专人抓好整改。
二、加强路外安全管理工作
1、加强站车秩序管理,有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建立门禁制度,加强检查,并做好记录;无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按规定加锁,未加锁时,必须专人看守。
2、其它单位能进入车站的通道,由技术科组织,车站牵头与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签订进出站区大门管理安全协议,明确责任,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大门使用单位进行“挂牌”明示,确保大门定位处于锁闭状态。
3、施工需要临时拆卸护网时,由技术科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由施工单位派人看守。
4、发现站内护网破损要立即通知工务、公安部门,并登记运统—46;提速区段各站应临时派人看守,超过4小时,通知工务看守,工务、公安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5、加强站场内闲杂人员清理。车站设《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发现站场内有闲杂人员或接到机车乘务员“护网内有闲杂人员”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公安人员和值班站长,赶赴现场清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登记;对押运人员要加强教育控制,做好签认登记。
6、有人看守道口,作业人员接到来车通知或发现列车开来,按规定出场作业,认真落实道口作业“十程序”。遇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时,必须“先防护,后处理”。
7、加强站内平过道管理,严格落实站内平过道防护栏杆加锁制度,禁止非工作人员通行,特快及其以上列车通过时,派人监护。
8、站内调车作业经过的道口(平过道)必须派人看守,随时掌握车辆及行人动态,及时疏导并做好防护。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应于列车通过前及时通知道口看守人员。
9、推进调车作业时,领车人员要精神集中,坚持了望,发现行人、车辆抢越或侵入限界,立即采取停车措施。
10、对开放式站场接发旅客列车时的人工封堵上岗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1、提速区段各站值班干部、指定专人每日各不少于一次对站场封堵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干部、职工检查时段要保持一定间隔,并分别在《站内防护栅栏检查交接登记本》和站长(车间)工作日志内登记。
12、要认真落实《站内路外安全包保责任分工包保图》,按包保分工认真检查,发现行人进入护网或穿越线路时,要立即劝阻,劝阻无效,报告车站公安处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记录。
13、每月由车站牵头,组织设备单位、公安部门召开站区联劳协作 会,研究站区综合治理方案,对闲杂人易进入的薄弱处所要采取围墙封堵、加高护网、保安看守等措施,划定区域,明确责任。
14、路外主管人员对管内道口、站内围墙、护网、活动栏木、站区通道及路外安全管理状况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15、解决难点问题。一是车站对有客车停点前后,明确人工封堵措施,明确人员、明确时间、明确职责。二是车站范围内下穿地道产生积水时,车站派员现场看守。
16、加强路外宣传。车务段、车站派员与公安配合,每季对车站附近村庄、学校进行一次路外宣传。
17、路外安全工作要纳入常态管理,一等站要纳入安全分析会,二等及以下车站要纳入站务会进行分析。月初要做好安排,月末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指定专人抓好整改。
18、车务段、车站干部按照巡视检查量化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放通知书,并纳入安管系统,车务段每月对有关干部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考核。
三、加强路外事故处理工作
1、铁路交通(相撞)事故要件件立档,符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附件3要求,达到整洁、规范、内容详实;坚持分析、通报制度,日常采取通话、简报等形式,及时传达上级文件指示及段工作安排,搞好路外宣传工作,把路外安全工作抓实、抓细,真正落到实处。
2、现场确认处理
(1)车站值班员得到发生铁路交通(相撞)事故的报告,要立即通知值班干部、公安,设有护网(工务管理)、道口的区段还应通知工务部门及因铁路交通(相撞)事故造成设备故障的单位、部门,同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发生时间、地点、列车速报、线路损坏及列车能否运行情况;
(2)值班干部向安全科值班人员报告后,值班站长、驻站公安(或 通知辖区铁路派出所)及工务等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收集信息,组织处理,具备开通条件的,要立即组织开车。
(3)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的具体情况,由值班干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人员现场确认无误后,向安全科值班人员详细报告。
3、未尽事宜按照《北京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补充规定》相关内容执行。
四、路外安全考核
站内发生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时,安全科要组织有关车站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严格定性定责考核。车务段定期召开电话会议,通报事故,分析原因,按以下规定考核发生路外伤亡事故的有关人员:
(一)设有护网区段各站、未设护网区段县市所在地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及调车作业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死亡的。
1.给予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含二等及以下车站分管副站长,一等站主任运输组织员、主任安全员,以下同)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降职。免发当月生产奖及季度安全绩效奖。其它有关干部(非主管副站长,一等站主管运输组织员、主管安全员,以下同)免发当月生产奖。
2.免发责任站月度生产奖50%。
3.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记过处分,免发2个月生产奖。
(二)未设护网的其他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死亡的。1.给予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行政警告处分,免发当月生产奖,季度安全绩效奖免发50%。其它有关干部免发当月生产奖。
2.免发责任站月度生产奖30%。
3.给予责任者行政记过处分,免发2个月生产奖。
(三)设有护网区段各站、未设护网区段县市所在地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或调车作业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1.免发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当月生产奖30%及季度安全绩效奖20%。其它有关干部免发当月生产奖30%。2.给予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免发1个月生产奖。
(四)未设护网的其他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1.免发车站干部当月生产奖30%。
11.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篇十一
【关键词】脚手架与模板工程 安全隐患 措施
0前言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高速发展,给脚手架、模板工程的施工技术提高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这种发展既大大促使了脚手架、模板工程的施工生产,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安全要求。由于近几年城市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大量的桥梁和地下工程等建筑的大量建造,使得脚手架和模板工程的应用范围和使用空间逐渐增多。由于很多的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将模板和脚手架工程的安全作用没有放在首位,导致建筑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不仅直接影响了脚手架、模板工程质量,而且也对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的威胁。脚手架、模板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引起了高度重视。文章详细分析几个脚手架、模板工程安全事故原因,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措施,保证了施工工人的人身安全,保障施工过程有条不紊地进行。
1事故举例
近几年,脚手架、模板施工安全事故频发发生,文章搜集了几例典型的安全重大坍塌事故案例,并进行了详尽分析。
2010 年 1 月 3 日,云南省昆明新机场航站区停车楼以及高架桥工程 A- 3 合同段东引桥第三联模板支架坍塌,造成施工作业人员 7 人死亡、8 人重伤、26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 616.75 万元。此次事故的原因是由于参与项目建设及管理的相关施工单位,并未按照安全措施进行详尽的安全管理、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验收人员在发现支架搭设的不规范等安全隐患后,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校正措施进行安全整改,最终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直接原因是:架体构造的不合理,安装支架时,违反了安装规范,导致右上角翼板的支架发生局部失稳,并导致了架体的整体失稳进而发生支架的坍塌。
2010 年 1 月 12 日,安徽省芜湖市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园配送中心工程,在施工现场,进行浇筑混凝土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施工人员 8 人死亡、7 人受伤。事故原因是:该项目的模板工程,未经专家的详尽论证、在施工的过程中未按方案进行模板安装,建筑施工单位严重违反国家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脚手架与模板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2.1 施工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脚手架与模板施工的相关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不高,同时缺乏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其次,由于项目部没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的安全措施,不能有效地落实到位,直接导致了恶劣的施工环境。
2.2 脚手架与模板材料选取的问题。
脚手架与模板工程施工中,材料主要是胶合板、全钢大模板和钢管,其中目前应用最为广泛材料是模板支撑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质量要求,需要采用 Φ48×3.5mm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制作脚手架钢管,螺栓拧紧扭力矩达 65N·m时扣件不得发生破坏。但是,广泛存在一些租赁市场的管理混乱,大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混入到施工工地,加上质量安监部门质量把关不严格,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2.3 施工方案制定中存在的问题。
在施工中使用钢管、扣件搭设水平结构的混凝土模板支架的技术比较成熟,但对于那些空间较高、跨度较大、荷载较重的模板支架体系,研究人员还没有进行系统的分析计算。不少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方案都比较简单,在施工时,又仅仅是拼接以往的经验来布置支撑系统,极易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失稳现象。通过对事故进行调查发现,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时,实际受力情况与模板支架内力分析并不完全符合,这些在没有经过科学的、合理的计算之前,脚手架与模板工程的支撑体系,必然存在着支撑强度不足、系统整体稳定性差等缺点。实际情况的模板支架工程中梁板荷载的分布特点,中间荷载较大、两边的载荷较小。在三个支点的支承反力中,中间的立杆承受全部荷载60%~70%的竖向荷载,而两边立杆只承受着30%~40%。但是在有些工程施工方案设计中,却将竖向荷载进行平均分担,导致了中间立杆荷载强度不能满足设计的安全度要求,是造成支架系统失稳的主要原因。
3 防止脚手架、模板倒塌的技术措施
3.1 合理选择建筑材料
合理选用钢管、扣件等材料的质量是努力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施工建设单位必须购买或者租用具备生产厂家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测证明和产品标识的钢管扣件后再按国家安全标准规范进行搭建施工脚手架;其次,在使用钢管和扣件前,应按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定,按批次对钢管和扣件进行质量抽样,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一律不能在施工中违规使用。
3.2 加强施工时的管理
3.2.1提高施工队伍业务水平
首先要提高架子工的专项技能培训,建立其一支专业化的脚手架与模板施工队伍。强化施工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增强架子工的人身安全意识和自我的保护意识。未经培训合格的架子工的不得上岗作业。同时质监部门要对各专业架子工队伍进行严格的制度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
3.2.2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
首先,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尽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已有的安全管理体制,施工单位需要编制施工企业内部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到技术交接时必须要以书面文字为依据,两单位的交接手续要完善。其次,积极做好推行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工作,保障在建筑施工中一线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增强施工企业进行预防事故和控制事故发生的能力。
3.3 注重模板工程的设计计算
为了更好地保证模板架设的工程质量,要做好模板施工的准备工作,在模板施工前应首先进行详尽的模板工程设计,模板工程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选型、材料的荷载计算、系统的结构设计等,通过详尽的设计,使得模板及支撑系统,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来支撑预期荷载,达到有效控制模板变形量的作用。模板设计包括详细的设计计算书,而且要对模板设计中的细部构造画出大样,注明准确的接头方法。
3.4 加强政府的安全监督力度
3.4.1严格按照安全条件将材料准入施工现场,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严肃查处发生的安全事故,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隐患、事故多发的企业和施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按照安全条件将材料准入施工现场,加强对模板与脚手架进行必要的质量验收,要严厉打击生产劣质材料的单位,经过相关必要的质量检测合格后,产品才准许进入施工现场。
3.4.2要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使之参与到专项质量整治当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已经查处的安全事故,媒体要及时对安全事故进行质量暴光,对钢管、扣件的质量检测结果,要及时公布与众。
4 结 语
模板与脚手架广泛应用在我国各种建筑行业中,首先要从技术、管理和法制层面预防、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法》及《安全生产法》等相关的国家安全规定,加强施工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加强涉及的建设工程中,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和责任意识,始终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原则,从多方面、多渠道将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真正落实到位,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JGJ 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2] 郭正兴,李金根.建筑施工.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248~251
12.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办法 篇十二
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概况
1. 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作为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体现了施工单位整体的管理水平, 对建筑工程是安全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主要是依据国家建筑的标准和规范, 施工单位需采取安全管理手段, 以避免和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以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大体涉及下述内容: ( 1) 安全技术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主要是施工单位通过施工现场的情况和施工材料设备, 制定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提前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预防, 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 ( 2) 安全施工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安全施工制度, 主要是制定好工程施工项目以后, 施工单位根据目前建筑工程施工的国家规范和标准制定出与工程实际情况一致的施工安全制度, 以此保证施工依照安全制度进行; ( 3) 安全组织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中进行安全组织的管理主要是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后, 施工单位要严格管理, 保证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 同时还要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充分发挥人员的积极作用。
1. 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几方面: ( 1) 有利于提升我国建筑的国际化水平。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国民经济和生产力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国家的开放程度也有了很大的发展, 这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国外的建筑企业开始进入我国的市场, 继而提高了我国建筑企业的国家化视野和水平, 并且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 也需要依据国际化的水准执行; ( 2) 有利于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的完善, 既促进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壮大, 同时也带了一些负面的影响。部分施工单位过分追求经济效益, 建筑工程建设资金不足、设计未完善以及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就提前施工, 施工单位采取非法手段进行竞争等, 这些都降低了我国建筑行业的质量, 暴露出了存在的问题, 这也使相关建筑行业规范制度相继出现, 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建筑行业发展; ( 3) 促进施工质量的提高。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 进行安全管理有利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和完善, 实施安全管理有利于对施工的施工周期、造价、成本费用等进行明确, 同时还可以保证施工人员规范施工, 从而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 满足建筑承包方的需求。
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 1安全管理部门缺少独立性
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作为施工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 体现了施工单位管理的水平。目前来看我国建筑单位施工的管理部门大部分是通过政府和科研部门建立的, 导致管理部门的独立性较差, 进而影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使他们不能充分行使管理职权, 致使施工单位整个安全管理部门出现问题, 工作效果和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2. 2安全管理比较松懈
建筑工程质量的高低与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密切相关, 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与建筑工程的质量有很大的关联。目前来看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意识较为缺乏, 施工单位过分注重施工的进步和工程成本, 把工程的经济效益放在首位, 忽略了施工的安全质量管理, 往往压缩用于安全管理的资金, 由此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另外, 在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也比较松懈, 整体呈现出消极、不认真的态度, 从而为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埋下隐患。
2. 3安全管理的法规不够完善
近些年来我国立法不断健全, 关于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渐增多, 但是整体来看建筑工程有关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安全管理质量体系也需要进一步发挥自身的作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促进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 这就需要建筑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能做到与时俱进, 使其适应建筑的需要。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和规范与发达国家相比, 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并且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在减弱, 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
2. 4施工人员的素质较低
建筑工程施工的工作人员素质与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关系。首先施工人员是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者, 但是我国施工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 同时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掌握较差, 不利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实施; 其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相关制度和标准的制定经常存在不完善之处, 降低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效率。
3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
3. 1强化安全管理教育
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体, 对安全管理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 所以加强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是重中之重。首先需要对现有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培训, 定期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安全施工的知识和了解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广泛采纳施工人员的意见; 其次还需要保证施工氛围和施工环境的安全, 从而可以提高施工的效率, 使建筑工程施工顺利实施; 最后还要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不仅需要进行技术和专业知识的教育, 还需要增强管理人员的施工经验。
3. 2增加安全的投入
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 保证足够的投入是十分必要的。 安全投入主要从两个方面做起, 一是增加安全管理的人员投入, 二是增加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目前施工单位过分注重经济效益, 压缩了在安全管理上的投入, 所以应该合理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投入的结构, 保证安全管理的顺利实施。人员的投入主要是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配备, 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能够进行安全管理, 资金的投入是安全管理需要一定的资金, 进行设备的购置和相关计划的制定, 所以资金的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3. 3严格做好安全考核
在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过程中, 还需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以此促进安全管理的顺利实施。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 需要根据相关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规范来评价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并且评价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否复核工作的标准。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与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对于工作出现的疏忽立即进行处理和解决。
3. 4采取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过程中, 即使做好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仍然还会发生意外事故, 所以, 应该制定安全事故的紧密处理措施, 准备救援物资和相关的药品、设备等, 以防事故发生缺少应急机制。
4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作为施工单位管理的重要的内容, 与建筑工程的质量息息相关, 所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十分必要。 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 要充分发挥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力量, 国家应加强安全管理的立法工作, 社会应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施工单位则要加强自身安全管理的执行, 推进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黄茂利.详细论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J].建材发展导向, 2011, 09 (9) :314-315.
[2]黄超.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探讨[J].建材与装饰, 2015 (18) :13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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