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实施办法

2024-12-19

四川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实施办法(4篇)

1.四川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实施办法 篇一

中南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工作交接确认书

填写单位:有志者爱心同盟社团

经社团内部大会选举,中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人员监督,社团负责人换届工作成功。社团内部财务等重要工作经过社团新老负责人确认后均无异议,并接手本社团的工作。此确认书,经学社联和校团委批复后,即日生效。

原会长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新会长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社联到场监督部长签名:

中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日期:

中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年月日

2.四川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实施办法 篇二

紧急程度: 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川XXX司字[ 2006 ] 360 号

签发人: 邓昌

关于印发《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

通 知

各市州XXXXXX公司、专业公司、直属单位及直属分公司:

为了加强对四川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各市州XXXXXX公司、各专业公司、直属单位及直属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四川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国XXX集团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中国XXX[2006]379号)对原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四川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川XXX司字[2005]00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四川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主要负 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附件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流程图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 任期 经济责任 审计 办法

四川XXX实综合办

2006年12月15日

附件一: 四川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主要

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各市州XXXXXX公司、各专业公司、直属单位及直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国XXX集团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中国XXX[2006]3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本办法适合四川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各市州XXXXXX公司、各专业公司、直属单位及直属分公司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重大经济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XXX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XXX集团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由省XXX公司委托审计机构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暂缓审计的,由省XXX公司审定。第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逐步实行任职期间定期审计制度,通过任中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

对所在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其他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企业负责人,省XXX公司可以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50%,被审计企业本部及重要子企业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第九条

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中国XXX集团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对企业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审计。

第十条

省XXX公司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审计等有关部门

建立联系会议制度,交流、通报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职期间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规性;

(三)任职期间企业主要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四)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

(五)任职期间企业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任职期间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七)任职期间企业负责人本人及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中国XXX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八)任职期间群众反映强烈和职代会评议的与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有关的重点问题及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规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中国XXX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财务决算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实问题;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

(三)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四)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有无截留、转移、多计、少计收入等问题;

(五)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中国XXX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工资福利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等问题;

(六)资金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中国XXX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资金账外循环、私分挪用国有资产,以及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七)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账外资产、潜亏挂账、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在全面核实企业资产、负债、权益、损益真实性的基础上,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赢利能力、资产运营状况、债务风险、发展能力进行综合性的评价。

第十四条

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各项资产质量是否能够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

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不良影响;

(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第十五条

企业重大经济决策情况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采购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XXX集团相关规定,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和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审批手续、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效益等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企业对外担保、出借资金、大额采购与租赁以及重大资产处置等经济行为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

(三)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

(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等情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是指企业重大经济决策、资产安全完整、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中国XXX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核实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

(一)凡明确任期的,原则上审计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事项;

(二)未明确任期的,原则上审计企业负责人离任前2至3年的经济责任事项。

必要时,审计范围可适当延伸。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省XXX公司下属各单位企业负责人因本办法第五、六、七条所规定的事由需要被审计的,由省XXX公司决定具体的审计时间,经省XXX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拟定审计委托函;

第二十条 审计委托函经省XXX公司主要领导签发后送交审计机构,并同时通知被审计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接受委托后,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

五日前,向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本人。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应为审计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有关资料,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如组织结构、资本结构、人员配备等;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历年财务会计资料;

(三)企业年度预算、统计资料、生产经营分析以及年度工作总结等有关资料;

(四)省XXX公司下达的企业效绩考核指标及完成情况;

(五)与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办公会议纪要(记录);

(六)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内部控制评估有关资料;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原因说明等;

(八)经济管理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及企业自查、纠正情况等资料;

(九)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报告;

(十)审计组认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十一)企业需要向审计组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如隐匿、毁损和

拒绝提供审计组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审计机构应予以制止并有权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应向审计组提交本人签字确认的书面述职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述职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职责范围;

(二)任职期间各项效绩指标的完成情况及资产质量变动情况;

(三)任职期间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中国XXX集团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四)任职期间建立健全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五)任职期间贯彻执行省XXX公司战略决策及重大体制改革情况;

(六)任职期间的重大经济决策及实施情况;

(七)应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召开员工代表大会,会议由接任者主持。大会主要内容:

1、宣读审计通知;

2、宣布审计组成员名单;

3、宣读审计方案、调查方案;

4、被审计者述职;

5、接任者代表被审计单位签署承诺书;

6、工会组织员工对企业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提交审计组。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采取向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构实施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财务审计、内部控制评估、经济效益审计等其他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利用相关审计资料和结果,避免重复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与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交换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和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进行复核,并就复核后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在收到审计机构征求意见书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机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如提出异议的,审计机构应予以核查。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

计的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时间、分管工作范围和所在企业的业务范围、组织结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等;

(三)审计评价。即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历史沿革、发展战略等,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济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并明确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四)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即审计中发现的应由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及其处理建议;

(五)管理建议。即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提出的改进财务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建议。

第三十条

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向省XXX公司主要领导提交审计报告,并和省XXX公司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后向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下达审计意见。审计意见抄送省XXXXXX公司人力资源部。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评价;

(二)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三)管理建议;

(四)对被审计企业反馈审计意见执行情况的时间要求。第三十一条

省XXX公司指派专人或委托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单位工会将审计意见传达给员工。

第五章

审计工作结果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分清企业负责人对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不真

实、重大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问题应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的经济责任。企业负责人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直接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中国XXX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中国XXX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省XXX公司人力资源部可根据任期经济审计结果,与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谈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列入企业负责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因经济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企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应当视其影响程度相应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中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移交有关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二)企业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三)应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所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企业应及时进行整改,堵塞管理漏洞。省XXX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XXX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流程图

省实业公司确定审计时间

一、确定审计事宜 省实业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省实业公司拟订审计委托函,省实业公司主要领导签发

1、送交审计委托函给审计机构;

2、同时通知被审计企业负责人

二、审前准备工作(省实业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审计机构接受委托,成立审计组。在审计实施前五日,向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本人。

1、被审计人单位按审计机构要求,及时准备有关资料;

2、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写出任职期间与经济责任有关的述职报告,于审计工作开始之日送交审计组;

3、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参加被审计单位全体员工或员工代表大会,听取企业负责人述职报告;

4、被审计单位工会组织员工对企业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提交审计组。审计组实施审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与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交换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10日内提交对征求意见书的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如提出异议的,审计机构予以复查。

三、审计实施 并就复核后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向省实业公司主要领导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构与省实业公司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后,向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审计意见。省实业公司指派专人或委托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单位工会将审计意 见传达给员工。

3.四川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实施办法 篇三

川大委〔200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落实教育部,省、市党委和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意见,进一步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近年来学校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部署和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的建设和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追究责任的制度。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都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其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班子工作副职)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从严治党、从严治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防并举,注重预防;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相一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依靠群众,接受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党委常务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纪委、党办、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统战部、工会、校办、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及后勤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党办主任、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纪委,具体组织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七条 学校党委及校内各单位党委(总支)分别对学校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党委书记和各单位党委(总支)书记对学校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别对分管范围内的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党委(总支)副书记、纪委书记对分工范围内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校及各学院(所)、各附属医院、后勤集团、科产集团和各业务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分别对学校和本单位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行政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及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校级行政领导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行政领导副职对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党政机关部、处、室和工会、团委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班子成员和科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党政机关部、处、室和工会、团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单项或多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党政机关部、处、室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单项或多项工作的协办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实施纲要》,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每年一次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

(二)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面向全校师生员工,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建设高校廉政文化,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强大合力。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理论、方针、政策和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完善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与创新,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各项法规制度。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按照《会计法》、“收支两条线”等财经法规法纪理财,杜绝“小金库”,防止隐瞒、截留、贪污、私分公款事件发生,严格执行基建工程、维修工程、装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制度及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和反对以权谋私。

(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

实行校务公开、政务公开。对上级和学校的规定,要坚决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对教职工关注的人事分配、住房租售、职称评聘、财务开支、干部选拔等热点问题,应向广大教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认真搞好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查处以权谋私案件,严格依纪依法办案,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五项规定”和教育部要求的“六不准”。

(六)重视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配好配齐纪检监察和审计人员,支持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每学期听取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汇报至少一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学校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办法,按照责任范围,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

(二)调查分析研究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负责校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六)组织制订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七)坚持廉洁自律,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他们支持自己执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其他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为其个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谋取其他方面的私利;

(八)党委书记对涉及本校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对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案要案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九)校长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贯彻执行党委的决议中,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弘扬正气,反对和制止在招生、基建、采购、医疗、职称评定、收费、社会服务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风,要做到校务公开、秉公办事,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积极协助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学校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办法中要求负责的各项工作;

(二)抓好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和干部廉洁自律;督促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定期听取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其领导班子的廉政勤政情况,并对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四)督促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规定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情况和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五)带头遵守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起模范表率作用;

(六)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他们支持自己执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其他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为其个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谋取其他方面的私利。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学校二级纪委进行工作指导;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三)认真履行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抓好党风廉政教育,搞好学校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加强党内外监督,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教代会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作用,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内外监督工作搞好;

(五)建立健全兼职纪检员、监察员队伍,及时向他们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机关部、处、室和工会、团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完成学校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办法中要求牵头和配合的各项工作;

(二)面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三)公开服务承诺,公开办事规章,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结果,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四)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根据部门职能与职责,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每年一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书面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对本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做好或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所)、各附属医院、后勤集团、科产集团和各业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制定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办法中要求落实的各项工作,不断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面向全体师生职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三)坚持依法依纪行政,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及时报告本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做好或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五)开好每年一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后一周内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或配合做好干部的考核、任用工作,如实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

(七)每学期听取同级纪委汇报工作不少于一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八)每年一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书面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正职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学校党委、校行政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目标要求,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督促落实,并进行检查。每学期末书面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

(二)负责开好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对管辖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苗头要及时谈话,批评帮助,督促自查自纠;

(四)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解决广大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处理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转办的来信来访;

(五)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六)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班子成员要敢管、敢抓,发现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或廉洁自律不严的,要及时打招呼、帮助教育,防止出现不廉洁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副职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领导班子正职搞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认真参加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对管辖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苗头要及时谈话,批评帮助,督促自查自纠;

(四)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科级干部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责任由所属学校中层领导班子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本实施办法的精神具体规定。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九条 责任考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委部署实施;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纪委、监察处在校党委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对科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各隶属部(处)、各院(所)、各业务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责任考核的内容: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

(二)执行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要求和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的情况;

(四)组织、领导并支持执法执纪机关或者所分管部门工作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实施责任考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由个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的方法进行责任考核。民主测评包括民主测验和民主评议两种形式,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或者专项考核。

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一般在年终进行,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责任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党政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优秀。1.积极主动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成绩突出; 3.分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4.率先垂范,清正廉洁;

5.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85%以上且优秀票超过半数。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合格。1.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基本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成绩比较好;

3.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者对一般性问题能进行及时处理或纠正;

4.能做到廉洁自律;

5.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65%以上。

(三)党政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评定为不合格。1.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党风廉政建设所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

2.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发生了重大的违法违纪案件,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本人具有以权谋私行为或者不廉洁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4.违反党纪政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达不到有效测评票65%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和组织学习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内容以及实施办法;

(二)由责任考核对象按考核内容向所属单位的二级纪委提供情况报告和相关资料,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也可以采取述职的方式;

(三)二级纪委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收集群众意见,校纪委根据需要可以直接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收集群众意见;

(四)校纪委对考核对象做出综合评定;

(五)校纪委将审定意见通知考核对象;

(六)校纪委将责任考核的结果向党委报告,同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七)责任考核的结果由校纪委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对学校科级干部的考核由各隶属部(处)、各院(所)、各业务单位参照对学校中层干部的考核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行为,必须实施责任追究,并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党治政治校、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责任追究,除根据责任考核结果进行处理和处分外,还必须对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和掌握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组织处理;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用、免职。

(二)纪律处分。

1.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学校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亦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党政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调离工作岗位,不再担任实职领导职务。

第二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取消评选先进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问题严重的,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用或者免职的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不按上级的部署、要求进行具体安排落实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不组织检查和考核的;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的,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过问、不解决,或者拖延不办,致使多次上访,受到通报批评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不按照规定的条件、资格、程序,或者所推荐干部有违法违纪和严重不廉洁行为的;

(五)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疏于管理和监督,致使发生严重经济问题或者其他影响恶劣事件的;

(六)不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不检查或者不纠正廉洁从政中存在的问题的;

(七)对配偶、子女管教不严,致使发生不廉洁问题,或者对其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

(八)不协助甚至妨碍执法执纪机关履行职责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和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稳定因素或者影响学校秩序稳定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干部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在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物业管理等招投标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学校和师生员工利益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九)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其他情形,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副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还要追究领导班子中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干部受到撤职处分的,还要追究其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上级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具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能积极查处和及时纠正,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和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甚至包庇、纵容、顶着不办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职务变化的影响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做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办理;必要时,校纪委、监察处也可以直接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的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职责、权限和程序,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办理。

由各学院、部、处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做出的处理,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抄送校纪委、监察处及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考核的结果,或者根据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对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事项,应及时交校纪委、监察处办理和移交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4.四川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实施办法 篇四

(川组通〔2008〕

2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团委:

现将《四川省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四川省委

2008年1月2日

四川省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的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7〕2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要求,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干部队伍,为四川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第二条 加强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做到选聘、教育、培养、使用、管理、监督并重,各项政策措施有机统一。

第三条 全省建立实施“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干部”计划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各市(州)及县(市、区)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省、市(州)、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落实专门机构负责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的管理。

第二章 选 聘 第四条 选聘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各级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选聘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自愿报名、公开考试、组织考察、择优聘用办法进行。

第六条 选聘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按照编制计划、宣传报名、组织选聘、签订合同、培训上岗程序实施。

第七条 报考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应当具备规定的报考条件。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第八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须与县(市、区)人事部门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3年,试用期3个月;聘用期满后,本人申请留任的,经选聘方同意并考核合格,可续聘。

第三章 培 训

第九条 省、市(州)、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把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培训列入干部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定期组织培训。

第十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在签订聘用合同后,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第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每年抽调一批工作成绩突出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重点培训,各市(州)、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对其余村(社区)大学生干部进行普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事部门将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接受培训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并将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按照规定程序担任村(社区)文书(党组织副书记、主任助理、群团干部)。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受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在征得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同意后,可以按规定程序在村(社区)范围内调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工作岗位,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可按规定程序进入村(社区)组织班子。

第十七条 对连续3年被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的,可按规定程序选拔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第十八条 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经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同意,并报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九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研究生每月补助1500元、本科生每月补助1100元、专科生每月补助900元(民族地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任职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年增发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 聘用期间,县(市、区)人事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参照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干部标准,按照所在地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为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 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的待遇,以及因公或者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及有关待遇,参照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干部标准执行,有关费用按规定由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或县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二条 从2010年起,县(市、区)、乡镇两级事业单位在编制定员内需补充人员时,一般从聘任期满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县(市、区)、乡镇两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应注重从聘任期满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中考录;省内县以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有一定的比例专门面向聘任期满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第二十三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每工作满1周年,考试笔试总成绩加2分,被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或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另加3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四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报考硕士研究生的,享受“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社工人才百人”计划同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符合选调生条件的,可按程序纳入选调生选拔范围。

第二十六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考录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聘用期计算工龄。

第二十七条 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享受国家法定的节日休假和其他法定休假。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大学生干部的生活补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县级财政在年初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省财政将选聘大学生到村(社区)任职所需经费纳入省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计算范围,并加大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第二十九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户口可落户在任职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或任职的乡镇(街道),人事档案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任职的村(社区)。

第三十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办公、住宿等问题由乡镇(街道)负责解决。

第三十一条 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如需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组织申报。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组织部门负责对到村(社区)任职大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并注重在优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中发展党员。

第六章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必须按与县(市、区)人事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事部门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签订合同后,未经县(市、区)人事部门同意,3个月未到岗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四)未经县(市、区)人事部门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县(市、区)人事部门同意逾期不归的;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七)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国家或者所在村(社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八)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九)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县(市、区)人事部门与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十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十二)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县(市、区)人事部门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合同的;

(三)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被录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考入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学历教育的;

(五)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六条 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事部门不得解除合同:

(一)在合同期内,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的;

(二)在本工作岗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现有医疗条件下经权威机构鉴定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四)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五)女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六)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受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委托,负责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日常管理和目标责任管理;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与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底进行考核。第三十八条 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要建立工作日志,记录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每季度至少要向(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报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有违纪行为的,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如违反合同规定,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经济补偿或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 未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自动离职或因违约未承担违约责任的,三年内不得参加全省范围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普通高等教育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招考,5年内不得参加各类领导干部招考。

第四十一条 聘用期间,主要因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原因给单位、集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害,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考 核

第四十二条 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受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委托,负责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定量分析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四十三条 年度请假(含病假)30天及以上,或年度在村(社区)出勤率达不到95%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年度在村(社区)出勤率达不到85%,或连续旷工10天和全年累计旷工20天及以上的,当年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活动;评选的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参与评选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总数的15%。市(州)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开展评选优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活动。

第四十五条 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聘用期满后的考核,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综合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聘用期工作情况确定考评等次。

第四十六条 考核和评优结果记入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奖励、培训、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是指参加四川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考试合格,与县(市、区)人事部门签订聘用合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省项目)和“社工人才百人”计划的大学生,服务期满两年,申请留在村(社区)工作的,经省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批准,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管理。第四十八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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