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完善调解优先工作机制(共3篇)
1.怎样完善调解优先工作机制 篇一
如何建立与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的显著特征是不收取任何费用。这是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的,也是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同时人民调解法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随后,司法部又下发文件规定:要加快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主动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切实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到位,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这一举措对于我们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司法人员来说是莫大的鼓舞。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人民调解经费落实的不够好。对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当前的人民调解形势不容乐观。尤其是村一级调委会出现了断层,当我们在实地调解纠纷时,一位村调解员这样感慨的说到:“调解这个活,出力不讨好,误了打工钱,怪下一堆人,”就我们平民百姓来说,得不了什么补助,村里一有事就找你理论,调解好了还好说,调解不好了还在哪里说风凉话,误了工不用说,还得罪了人,这年头真没法干。人民调解因不受任何费用的特点,有“东方一枝花”的美誉,新时期,人民调解需要发挥更大作用。尤其是今年吕梁市开展的“大排查,大接访,大化解”三大活动以来,各地方都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纠纷,其主体和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这些纠纷再靠公安部门“保驾护航”不行,再靠四大班子“靠前指挥”也难奏效,只有通过人民调解,把工作做到群众家里,融法、理、情于一体,才能化解、消除矛盾。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何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和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我有以下几点想法。
一、严格执行《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意见,并结合当地的财政收入合理规划人民调解经费,并由县政府直接将经费下拨到司法行政机关。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单单依靠司法局局长去争取经费的话,经费落实就有一定的难度,如果局长能力不强未能打点好各种关系,经费争取不到,人民调解将处于瘫痪状态。
二、人民调解经费由乡一级哪个部门管理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可以有两种方式走:
1、人民调解经费由县司法局争取到直接下放到乡镇司法所,由乡镇司法所对村级调委会进行考核来分配经费,这样可以大大调动村一级调解员的积极性,确保矛盾及时化解,消除在你萌芽状态。
2、人民调解经费由县级保管,根据各乡镇司法所的工作实绩下放工作经费。如果对调解经费管理和分配不好,而是被乡镇财政所或综治办管理安排,使经费不当使用和被挪用的,结果会大大影响到调解人员的积极性,使人民调解经费的落实成员一条法律空文,而非真正落到实处。这样,被国外誉之为“东方经验”人民调解工作会处于瘫痪状态,失去了原有的作用。
总之,人民调解经费的保障落实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细则,对经费到位、落实、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有效抑制经费不当使用和被挪用的现象,使办案人员有足够的办案经费,使调解经费保障的法律条文落到实处而不是一句无法落实的空话。
山西省柳林县薛村司法所 王文娥 ***
2.怎样完善调解优先工作机制 篇二
一、要明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特征
(一)群众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依法成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性调解组织。它的组织成分及其调解活动,不仅建立在广泛的职工群众基础之上,而且需要职工群众的直接参与。
(二)自治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企业内部职工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有效形式和途径。企业调解委员会依法独立调解劳动争议,不受个人、企业行政和企业外其他组织的干预,具有自治属性。
(三)非诉讼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审判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经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调解委员会也不能强制当事人执行,属于一种诉讼外调解制度。
二、要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
(一)强化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不断健全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在企业内部层层设立专(兼)职调解员,有计划有步骤地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劳动争议预防排查工作,及时报送劳动争议调解动态信息。同时,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基层调解组织也要切实抓好劳动争议预防排查、统计报表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制定重大劳动争议解决预案,对群体性事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和化解。有关部门做好督导和配合工作,及时妥善处置重大劳动争议矛盾纠纷。
(二)充分发挥基层与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建立多层次全过程调解机制。一是不断强化劳动争议基层调解。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企业调解组织要主动“靠上”做工作,积极协调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及时立案调解。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和企业可以向当地乡镇(街道)或社区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以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二是全面深化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企业或劳动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结案后,可申请将调解协议书转换成仲裁调解书。经调解不成的,仲裁机构立案后可继续实施调解,要将调解贯穿案前、案中、案后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通过调解定纷止争。三是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行政调解。有关部门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其及时改正,消除纠纷根源;在接到劳动争议投诉后,要主动介入,积极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四是注重劳动争议司法调解。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或依法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在立案、审查、判决、执行各环节引入调解机制,最大限度地通过调解实现劳动争议和解。
(三)加强指导培训和管理考核工作力度,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效能提升机制。各级劳动关系调解工作联席会议要对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督导和考核;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指导培训和管理考核,不断强化调解机构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素质。一方面,要进行普及性宣传,培养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树立法制观念。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施行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提高全社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关注和认识。另一方面,要针对专门人员实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和劳动管理水平,使企业员工成为知识型、技能型员工。可以通过举办学习班、政策法规讲座等方式,对用工单位负责人、劳资管理人员、工会干部进行培训,增强用工单位的守法意识,提高劳动管理水平。
三、要构建全社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一要改善就业环境。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推进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处理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就业服务与就业培训等问题。二要做好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加大监督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改制各项政策,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坚决纠正企业改制中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融洽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三要解决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建立促进灵活就业的服务体系,包括劳动力供求信息、技能培训、金融服务体系等;建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灵活就业者的工伤、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制度等。四要建立帮扶困难群体长效机制。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组织困难群体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使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五要加大劳动监察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不断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和体制建设的力度。一要健全企业民主管理机制。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深化厂务公开制度,落实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二要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领导,积极协调;企业行政要认真落实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条款,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企业工会要强化维权和协调职能,加强对企业执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劳动行政、经济管理部门要及时解决发现的矛盾和问题,坚决纠正和依法处理违反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行为。三要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劳动争议处理的区域化、网络化和实体化建设,全面提升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四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职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努力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三)充分发挥工会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优势作用。一要发挥倡导和组织作用。工会要积极倡导并主动承担起具体组织者的责任,促进劳动关系的改善。二要发挥沟通和协商作用。工会要通过在正常组织制度内沟通和协调,促进劳资双方化解矛盾,实现“劳资两利”和“劳企共赢”。三要发挥纽带和推进作用。工会在劳方和资方、上级政府与企业之间沟通信息、反映情况、表达要求中发挥着桥梁纽带作用。工会要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形式,达成改善劳动关系的共识。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创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凝聚力。
建立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任重道远。对此,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根據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加大劳动关系调整力度,推动劳动关系始终处于和谐稳定状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3.怎样完善调解优先工作机制 篇三
当前,医患纠纷日趋高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实现医患纠纷“和为贵”的重要途径。据报道,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5月8日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底,中国已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门组织1358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网络地市级以上全覆盖,县级覆盖面达到73.8%。
笔者认为,医患纠纷原因复杂,一方面,医患双方互相理解,社会要对医生群体多一些理解、尊重和信任;另一方面,有必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角度,完善医患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特别是推广第三方调解机制妥善化解医患纠纷,为医患纠纷提供“缓冲带”,避免冲突升级恶化。
实践证明,在当前医患关系问题尖锐、医患纠纷调解难度趋大的形势下,通过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方式为医患纠纷提供“缓冲带”,可以有效化解医患双方矛盾,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上实现双赢。
近年来,医闹问题颇为突出,其实医闹问题不是简单的治安问题,而是涉及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乃至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等体制和社会性问题。如何根治医闹,首先要明白医闹之根何在,找准医患矛盾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就现实而言,现行医疗事故解决机制明显缺乏足够的公平性和公信力,患者在医疗事故认定和解决机制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缺乏公平的医疗纠纷解决程序和机制,现行医疗事故解决体系不获信任,在此情况下,就有一些患者选择医闹这种“私力救济”渠道,因为他们相信多闹多得、少闹少得,不闹不得。因此,建立公平科学的医疗纠纷解决程序和机制,便是遏制医闹现象的关键所在。引入人民调解,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不失为妥善解决医患纠纷的得力之举,也是构建公平科学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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