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考生高考志愿该当何罪

2024-08-18

篡改考生高考志愿该当何罪(精选3篇)

1.篡改考生高考志愿该当何罪 篇一

今天下午,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其官方微博正式发布消息称,经与陕西师范大学沟通协调,决定恢复常升“陕西师范大学体育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生)”志愿并增加计划予以录取。

陕西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主任惠刚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确认了这一消息,并表示,对常升的网上录取工作于5日下午完成。

来自胶州一中的高三考生常升今年报考的志愿是陕西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却发现自己的高考志愿被同班同学篡改,导致自己无学可上。常升及家人报警后,胶州警方经调查取证,于8月3日确认其同学郭某涉嫌违法犯罪,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5日发布的上述微博称,根据胶州市公安局调查认定的事实,该院认为考生常升属被他人恶意篡改高考志愿并造成落榜。为维护考生的切身利益,该院积极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陕西师范大学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积极配合该院处理此事,双方在认真审核考生各项资格条件、严格履行工作程序的基础上,决定恢复常升“陕西师范大学体育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生)”志愿并增加计划予以录取。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时对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损害他人利益的恶劣行为予以谴责。对篡改常升志愿的考生,该院将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司法机关调查结果,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相约自杀,该当何罪? 篇二

【案件回放】 相约自杀

2015年3月27日,原本是孟馨月28周岁的生日。母亲姜敏艳早早地就起床了,在客厅里那个小小的灵位前添上一些香火,凝望着黑白相片里女儿浅浅的笑容,泪水再一次溢满了她的眼眶……

家住安徽省铜陵市的姜敏艳,原本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丈夫孟国军和她都是工厂的工人,儿子孟东大学毕业后留在了上海工作,女儿孟馨月也在2005年考取了南京一所医科大学。每每想到日后女儿穿着白大褂救死扶伤的情景,姜敏艳都会打心底里觉得幸福和骄傲。

说起孟馨月,姜敏艳、孟国军夫妇从小就视她为掌上明珠,宠爱不已。可这也让馨月的脾气越来越大,任性不说,抗压能力也很差,一点挫折就会情绪失控。夫妻俩原本以为等孩子长大了情况就会慢慢变好,可是他们不知道,更严重的事情还在后面。

大三那年,馨月恋爱了,男友小吴是同系同学,长得高大帅气。然而,这段被看好的恋情,只持续了一年便夭折了。原来,恋爱中的馨月任性依旧,开始时还只是摔东西哭闹,再后来甚至在大马路上就对男友又打又骂,好面子的小吴实在忍无可忍,提出了分手。

初恋的无疾而终让一向高傲、自信的馨月深受打击,她开始变得不爱说话,夜夜失眠,头发大把大把地脱落,期末考试竟有5门课亮了红灯。

更让她意想不到的是,半年之后,小吴竟有了新女友!听同学说,小吴对新女友非常满意,二人已经见过了家长,准备毕业就结婚。这个消息对于馨月来说无疑是致命的一击,原本就抑郁的她彻底崩溃了……

2009年冬天的一个深夜,孟馨月在宿舍的厕所里悄悄割腕自杀,万幸的是,就在她割腕后不久,室友起来上厕所,发现了胳膊上鲜血淋淋的馨月,把她送到了医院。

看着病床上死里逃生的女儿,姜敏艳、孟国军夫妇痛心不已。经过医生诊断,孟馨月得了严重的抑郁症,必须休学进行治疗。不得已,还有一年即将毕业的孟馨月离开了校园。

此后的3年时间,孟馨月都在抑郁症的漩涡里苦苦挣扎。她的病情时好时坏,多次用割腕、服药等方式自残、自杀。每当女儿深夜失眠头痛、不停呻吟时,姜敏艳只能心疼地搂着她轻轻安抚:“好孩子,妈妈在,你不要怕……”她不知道那个梦想着有一天悬壶济世的女儿何时能走出自己的病痛。

2012年3月,孟馨月来到南京脑科医院接受治疗,期间认识了住在同一病房的李菲菲。外表秀气的李菲菲也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半年前因为感情问题患了双向情感障碍。相似的经历,让两个姑娘产生了强烈的共鸣,出院前二人交换了联系方式。

回到家后的孟馨月,经常和李菲菲通过QQ互诉自己的痛苦,纷纷表示对人生已经失去了信心和希望,渴望早点解脱。原本就消极厌世的情绪,在二人相互暗示的作用下被无限放大。死亡,对于这两个年轻的女孩儿来说是那样有诱惑力,夜深人静的时候,二人就像着了魔一般,躲在房间乐此不疲地策划着自杀的地点和方法,并最终选定在铜陵结束生命。

2012年10月25日,姜敏艳、孟国军夫妇接到儿子从上海打来的电话,儿媳在医院诞下了一名男婴,这个消息无疑让疲惫不堪的夫妻俩感到了久违的喜悦,看着女儿近期病情比较稳定,情绪似乎也比往常好了很多,于是他们便决定去上海探望儿子一家,5天后回来。

听到爸妈的决定,孟馨月知道,她等待许久的机会终于来了。当晚,她便通知了李菲菲。10月27号,李菲菲如约来到了铜陵孟馨月的家中,随之带来的,还有她悄悄攒下的两瓶安眠药。

第二天晚上9点多,两个女孩儿悄悄来到顶楼天台,一个小时之后,双双服下一整瓶安眠药。没有人知道在服药前的那一个小时里,这两个女孩经历了什么,是否也曾有过内心的挣扎……

服药后不久,孟馨月和李菲菲双双陷入了昏迷。可能是一直服药从而产生了抗药性,在昏迷了两个多小时后,孟馨月竟迷迷糊糊间醒了过来。她喊了两声李菲菲,可是没有任何回应,周围黑得伸手不见五指,她只觉得全身上下飘飘然然,一点力气也没有。孟馨月下意识地摸索着站了起来,跌跌撞撞地来到了楼梯出口,便摔倒在地,不省人事。等她再一次睁开眼睛,已是10月30号的早上。原来,清晨巡逻的保安发现了躺在地上的孟馨月,便联系其家人,孟馨月的姑妈立刻赶了过来,把她带回了自己家里照料。想到一起服药的李菲菲,孟馨月心里隐隐感到一丝不安,她成功自杀了吗?趁着姑妈早上送孩子上学的功夫,孟馨月迅速打车赶回了家,在打开楼顶铁门的一瞬间,她看到了躺在地上早已没了气息的李菲菲……

接到警察的电话,远在南京的李菲菲父母几近崩溃,在得知女儿是和孟馨月一起自杀并且孟馨月活了下来时,他们一口咬定是孟馨月害死了自己的女儿。愤怒的李家人将孟馨月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对女儿的死负责。

匆匆从上海赶回来的姜敏艳、孟国军夫妇对刚刚发生的惨案又惊又怕,一方面为李菲菲的死感到心痛,一方面又担心李菲菲父母的指责会刺激女儿的病情。而对于李菲菲的死亡和李家人的指责,孟馨月显得出奇的平静,用只有自己才听得到的声音自语道:“你别急,我很快就来陪你。”1月24日的晚上,孟馨月再次割腕自杀,而这次,她并没有那么幸运……

【法律援助】不会有赢家的官司

女儿的去世让姜敏艳、孟国军一夜之间苍老了很多,然而就在他们沉浸在丧女之痛里无法自拔时,法院的传票摆到了他们的面前,李家人要求他们对李菲菲的死亡进行赔偿,所有金额加起来共计385243.5元。这么多年来为了给女儿治病,家中早已不堪重负,去哪弄这么多钱?孟国军的心脏本来就不好,各种打击之下住进了医院,所有压力都落在了姜敏艳的肩上。万般无奈之下,她经人介绍,来到铜陵市妇联寻求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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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了姜敏艳一家的不幸后,妇联很快指派了长期从事维权工作的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冯霞律师,来对姜敏艳一家进行援助。在了解了案件始末后,冯律师指出,案子的关键在于如何对孟馨月和李菲菲二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如果二人因抑郁症的缘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孟馨月对于李菲菲的自杀行为存在诱导或强迫,那么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则应由孟馨月的监护人进行赔偿。

开庭当日,冯律师就收集到的证据为姜敏艳夫妇进行辩护。首先,根据聊天记录显示,二人自医院结识以后,便一直通过QQ等方式联系,期间均流露出轻生的念头,并共同商量多种死亡方法和地点,最后达成在铜陵实施自杀的共识。整个过程中,并不存在劝说、诱导或是强迫的情况,而且二人思路清晰,条理明确,可见她们对自身行为是有着清醒认识的。其次,在自杀计划实施过程中,李菲菲系主动、自愿来到铜陵的,连自杀所需的安眠药也由其提供,并且二人系同时、分别吃药,从其后的情节看,孟馨月并无对李菲菲施救的条件和可能。最后,在李菲菲死亡后,孟馨月虽然侥幸活了下来,但不久之后还是以自杀结束了生命,可见其必死的决心,这也进一步说明其不存在诱骗李菲菲的动机。以上几点,足以说明孟馨月对李菲菲的死亡并不承担过错。

与此同时,孟馨月自患病以来一直在家治疗休养,死亡后并没有留下遗产,更没有证据能证明其父母继承了她的遗产,故姜敏艳、孟国军夫妇并无责任要对原告进行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孟馨月与李菲菲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孟馨月及其父母对李菲菲的死亡并无责任,故依法驳回李菲菲父母要求姜敏艳、孟国军夫妇赔偿的请求。

案件终于结束了,可即便是胜诉,姜敏艳、孟国军也并没有感觉到一丝轻松。同样的经历,让他们完全能够体会李菲菲父母的丧女之痛。而李菲菲的家人在一审结束后,也并没有再提起上诉。对于这两个不幸的家庭来说,如何走出伤痛,才是他们接下来要面对的挑战……

【维权提示】

链接:“走到哪儿都如同背后拖着一个重重的锚。”这是身患抑郁症的美国喜剧明星罗宾·威廉姆斯死前发出的呐喊。有调查显示,目前,全球约有3.5亿抑郁症患者。尽管与遗传有关,抑郁症也称得上是一种“时代病”,与现代社会的快节奏和压力密切相关。

在我国,患抑郁症者已超过2600万人,有10%~15%的患者选择自杀。其中,情感性精神病的发病率为0.76%,且女性高于男性。

不少人认为精神疾病是意志力薄弱的体现,抑郁症也因此蒙上“耻辱”之名。事实上,抑郁症并非罪过,它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公共健康问题。

冯霞律师

“安徽省优秀律师”、“安徽省妇女儿童维权优秀律师”、“安徽司法行政系统十大榜样人物”、“铜陵好人”、“安徽省三八红旗手”等。

在这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患有抑郁症的孟馨月及李菲菲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也是类似涉及精神类疾病患者的案件在审理时经常产生争议的地方。

其实,身患抑郁症并非必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加以认定,他人的主观推测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本案中,虽然孟馨月和李菲菲二人都是抑郁症患者,但从二人聊天记录及整个自杀行动的实施过程来看,二人均思路清晰,并无异常反应。由此可以看出,她们对自杀的后果均有足够清醒的认识,是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本案中,既然根据判断,孟馨月和李菲菲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则应该对由自身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此项法律条款,若本案中孟馨月因病情等原因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二人自杀的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那么,她的父母则要承担由其行为所造成的责任。如果孟馨月有财产,则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则由其父母赔偿。这也是为何在孟馨月死后李菲菲的父母会将姜敏艳、孟国军夫妇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的依据。而若两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要为她们的行为负责。

两对不幸的家庭对薄公堂,无论哪一方胜诉,其实都无法弥补心中最痛的缺失。希望这起案件,能够引起更多的人对抑郁症的重视,多给予抑郁症患者一些关怀和理解,让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

3.短信玩笑性骚扰该当何罪? 篇三

异性朋友开玩笑

深夜发送“荤”短信

莫勇、童海滨、丰玉香同是80后年轻人,三人不仅是同事,而且是十分要好的朋友,性格都开朗活泼,爱开玩笑,彼此相处十分的融洽。

2010年5月17日晚,莫勇、童海滨两人相约一起到酒吧喝酒。边饮边侃,不知不觉到了深夜11点半,两人已是醉意朦胧,童海滨突然问道:“你说丰玉香现在干什么?”

“这么晚了,还能干什么?肯定是和老公亲热呗。”莫勇推了童海滨一下,嘿嘿坏笑道:“你不会又想打她什么坏主意了吧?!”

“我们给丰玉香发条‘荤’的短信,和她开个玩笑,看她有什么反映。”童海滨见莫勇点头默认,便拿过莫勇的手机,给丰玉香发去一条短信。

此时,丰玉香正躺在床上看电视,她的丈夫王海波则在玩电脑游戏,丰玉香的手机正好放在电脑桌上。听到手机短信提示声,王海波下意识拿起手机,打开了短信。随后,便阴沉着脸,一言不发,将手机递给了丰玉香。

见丈夫表情急转而下,面带不悦之色,丰玉香疑惑地接过手机一看,发现莫勇给自己发了一条内容极其淫秽下流的黄色信息,内容为:“我想你,现在没有人,方便,我很长时间没有做爱了,你快来。”

见莫勇开如此过火的玩笑,丰玉香连忙向丈夫解释道:“这只是朋友间发的一条玩笑短信,你可不要多想!”

就在丰玉香努力向丈夫王海波解释中,莫勇又给丰玉香打来电话,笑问道:“收到短信了吧,有何打算啊?”

“你太过分了,开这样过火的玩笑!”说完,丰玉香便气愤地挂断了电话,随口嘟哝了一句“神经病”。不料王海波一下子爆发了,他冲着妻子吼道:“你才是神经病呢,整天打扮得花枝招展的,早出晚归,谁知道你在外面搞什么名堂?”

见丈夫误解自己,丰玉香异常愤怒:“仅仅一条玩笑短信,何必要借题发挥?!”王海波冷言相讥:“这么晚了发暧昧短信还嫌不够,还要打电话演戏,你做什么了你自己明白,别把别人都当傻子!”就这样,两人争吵不休,直到天亮各自上班。

此后一连几天,王海波再没有回家,打电话也不接,到单位去找也不理不睬。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打击,丰玉香不知该如何是好,内心备受煎熬。

丰玉香心想,为了缓和矛盾,先分开一段时间也好,让双方都冷静一下,待误解化解后,重拾夫妻温情。可是,没过几天,王海波约见丰玉香,说道:“我不想再过这种人鬼不如的日子,咱们还是离婚吧……”听到王海波的话,丰玉香如五雷轰顶,她说:“我不会和你离婚的,我会给你一个合理的解释。”

第二天早上,丰玉香找到了莫勇,要求莫勇当面向王海波解释清楚,并向自己赔礼道歉。不料,莫勇以短信是童海滨所发而非自己所发为由拒绝了丰玉香的要求。丰玉香又找到了童海滨,可童海滨却认为丰玉香夫妻大惊小怪,也拒绝了她的要求。

夫妻感情陷危机

女子较量性骚扰

对丈夫的猜疑和不信任,丰玉香感到非常的痛心,可是,她十分爱自己的丈夫,而且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家庭的危机,就缘于一条过火的黄色玩笑短信,她不想仅仅因为朋友的一条玩笑短信使丈夫永远误解自己,不想夫妻感情因此受到伤害,更不想丈夫最终会因此离开自己,在权衡利弊后,她决定将莫勇、童海滨告上法庭,通过法律途径,给丈夫一个合理的解释。

于是,丰玉香来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黄色短信构成性骚扰,侵害其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莫勇、童海滨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莫勇、童海滨向自己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丰玉香诉称:2010年5月17日晚,本人手机突然收到莫勇手机号发来的一条内容为:“我想你,现在没有人,方便,我很长时间没有做爱了,你快来。”的短信,本人丈夫因此怀疑本人不忠,坚持要和本人离婚并于翌日凌晨离家出走。莫勇、童海滨给本人发的黄色短信,对本人构成了性骚扰,侵害了本人的名誉权,给本人的家庭造成了损害,本人为此精神抑郁,血压升高,入院医治,故将莫勇、童海滨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莫勇、童海滨为本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要求莫勇、童海滨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人民币。

仅仅为了一条玩笑短信,就被朋友告上了法庭,声称构成了性骚扰,并被索赔高额精神损害赔偿费,莫勇、童海滨感到十分冤屈。“这怎么叫性骚扰呢?我们平时就常常开这样的玩笑,从来也没见她说过什么呀?我们这就是开玩笑开得过火了!”莫勇、童海滨还说:再说了,平白无故地我们也不敢和她开太过分的玩笑啊,这不是平时就处得好嘛。莫勇、童海滨一再强调,他们只是和丰玉香开了个玩笑,并没有想到他们的行为叫做性骚扰。法庭上,针对丰玉香的诉讼请求,被告莫勇、童海滨辩称,短信是童海滨用莫勇的手机发的,他们只想跟丰玉香开个玩笑。同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如果丰玉香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损失,请求法院驳回丰玉香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莫勇、童海滨的代理人为莫勇、童海滨的错误行为当庭向丰玉香赔礼道歉,丰玉香放弃要求莫勇、童海滨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是非曲直谁能解

法院判决来厘清

秦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童海滨于2010年5月17日晚23时28分给丰玉香所发的信息,内容很不健康,此信息极容易导致丰玉香丈夫的误解,丰玉香和其丈夫也因此产生矛盾,莫勇、童海滨的行为扰乱了丰玉香的正常生活,给丰玉香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侵犯了丰玉香的合法权益,现丰玉香诉至法院,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丰玉香要求给付50000元的赔偿金过高,本院斟定为2000元。莫勇明知童海滨用自己的手机给丰玉香发送不健康的信息,却不进行阻止,其与童海滨构成共同侵权,应对该笔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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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秦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童海滨、莫勇给付丰玉香精神抚慰金2000元,童海滨、莫勇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童海滨、莫勇不服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中,童海滨、莫勇称:我们与丰玉香系朋友。2010年5月17日晚,我们给丰玉香发短信是开玩笑,并无侵害丰玉香的意愿,也未侵害丰玉香的权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因我们给丰玉香发送短信导致丰玉香夫妻不和,并导致丰玉香就医缺乏依据。即使这些情况属实,也与我们发短信的行为无关,故一审判决我们赔偿丰玉香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针对童海滨、莫勇的上诉,丰玉香则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此,丰玉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童海滨、莫勇给丰玉香发送手机短信的内容有违善良风俗。童海滨、莫勇虽主张其没有侵害丰玉香的意思,但其发送短信的内容客观上会给丰玉香造成不良影响,童海滨、莫勇明知会发生此种情形仍然实施行为,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童海滨、莫勇上诉主张其发送手机短信不属于侵权行为缺乏依据。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节酌情判决童海滨、莫勇赔偿丰玉香2000元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

2012年2月8日,南京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决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史友兴法官点评:

一起朋友间因发送黄色玩笑短信引发侵权纠纷案件,随着二审法槌的落下尘埃落定了。朋友间发送了一条带“荤”玩笑短信,却被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而被判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很多人没有想到的。现实生活中,男女之间发黄色短信开玩笑的例子并不少见,这样算性骚扰吗?黄色手机短信在没有被广泛传播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责任?

本案中,童海滨、莫勇给丰玉香所发的短信,虽然出于玩笑,但是,从丰玉香的主观状态来看,短信内容已引起了丰玉香的心理抵触和反感,同时也是违背丰玉香主观意愿的;从童海滨、莫勇主观状态来看,短信含有性的内容,显然是出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而从表现形式来看,短信内容为文字,属于书面语言,为使用语言方式进行。因此,无论从双方的主观状态,还是从表现形式,本案童海滨、莫勇给丰玉香所发的短信,属于性骚扰。童海滨、莫勇给丰玉香发送黄色短信,不仅骚扰了丰玉香,而且他们两人也承担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案的判决,肯定了语言方式是进行性骚扰的行为方式之一。在以往确定构成性骚扰侵权责任的,都是以行为的方式对异性进行性骚扰,即侵权行为人对异性受害人以身体触摸的方式进行骚扰,很少有以单纯的语言方式实施的性骚扰行为。但事实上,对于性骚扰,不仅仅是身体接触的行为方式才能构成,以语言方式对异性进行骚扰,也是常见的性骚扰侵权行为的方式。

对于童海滨、莫勇给丰玉香所发的短信,只有丰玉香及其丈夫所知,那么,童海滨、莫勇是否侵犯了丰玉香的名誉权呢?承办此案的法院指出,公民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应当看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是否因该行为而导致减低。就本案而言,原告丰玉香与同事莫勇或童海滨并不存在短信所指向的暧昧关系,因短信内容导致丰玉香的丈夫对其评价降低,丰玉香个人的荣誉已经受到了侵害,就此名誉权被侵害的事实,并无争议。因童海滨、莫勇客观实施发送黄色短信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正是因为童海滨、莫勇的行为导致了丰玉香名誉权受损、家庭关系紧张、健康状况恶化的事实,童海滨、莫勇侵权行为与丰玉香名誉权受侵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童海滨、莫勇短信性骚扰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

本案判决的意义,在于告诫人们:黄色短信属于言语性骚扰,侵害了他人的性自主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如因此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则符合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侵权主体不仅限于短信实际发送人,还应包括明知该侵权行为发生的手机所有者;侵害名誉权行为只要为第三人知悉,对特定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影响是明显的,对此采取事实推定的方法即可,无需举证证明;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细节、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加以确定。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编:夏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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