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保管协议

2024-12-03

资产保管协议(11篇)

1.资产保管协议 篇一

仓储保管协议

存货人:**发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保管方:**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贸易部(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租于乙方位于珠江路33号,仓库用于储放大米

第一条 计费和结算方式

1、储存费:0.34元/吨 天

2、搬运费:由乙方协助甲方,并由乙方先代甲方垫付,甲方必须签名确认。

3、费用每季(月)结算一次。

4、协议期内上述费率如需调整,须经双方协商后再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 协议期限

1、本协议从___年__月__日,始至___年__月__日上。

2、协议期间,因公司规划需要,不能履约双方免责。

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需延续协议,经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协议。

第三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方法

1、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进仓单上的品名、货号、规格、数量包装号进行入库验收。

2、甲方进库大米外包装须无潮湿、无损坏、无霉变、无虫害等异状。

第四条 货物的进出库手续

货物进入库手续

1、货物出入库。甲乙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货物出入库甲方应提前一天向乙方预报,以便乙方做好货物出入库的准备,确保甲方货物进出库顺利进行。

2、货单同行:货物出入库必须标有甲方开具的有效凭证,一份留存乙方,经乙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 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乙方义务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通知,对仓库进行合理部署和消毒。

2、货物验收后双方签名确认,并一份给甲方留存,作为存方凭证。

3、货物出库,根据双方商定由甲方开具有效提货凭证,乙方及时给予合理调拨。

4、在货物保管期间,造成货物丢失、短少,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根据气候变化乙方有义务对仓内进行机械通风及观察粮情,如发现货物发热、虫害、变质及时通报甲方。

6、保管期间,货物变质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义务及责任

1、必须提供货物的有效相关证件。

2、因货物自身的质量问题,引发的货物变质,由甲方负责。

3、货物一旦存在质量问题,如需整理,所需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4、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建筑物毁坏,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须承担任何责任。

5、货物进出仓,甲方必须派员协议。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发米业(**)有限公司 乙方:**市粮食企业集团公司贸易部

签名: 签名:

日期: 日期:

2.资产保管协议 篇二

自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以来, 资产证券化已经迅速发展成为当今世界金融市场中备受瞩目的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一定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升级, 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融资方式。简单来说, 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流程如下:首先由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 然后由SPV将拟证券化的资产汇集成资产池, 并进行相应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升级, 接着SPV以资产池所能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 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来融资, 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随着资产证券化在全球范围内的蓬勃发展, 有关资产证券化监管问题也成为了巴塞尔委员会日益关注的重点。在巴塞尔委员会2002年10月发布的第二份工作报告中指出:由于资产证券化大规模迅速发展, 对于证券化的处理已经成为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如果缺少了这一部分, 巴塞尔协议Ⅱ就无法达到巴塞尔委员会在银行监管领域所要实现的监管目标。基于此, 在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制定BaselⅡ时, 就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小组, 讨论和制定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规则, 历时多年, 先后发布了多份关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征求意见稿, 最终形成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中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 对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三大支柱下提出了要求, 分别是统一的资本计提标准、监督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 这是资产证券化监管实践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巴塞尔协议Ⅱ下资产证券化监管在金融危机中暴露的问题

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确立了资产证券化的全面监管框架, 但是金融监管的滞后性, 使得资产证券化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 资产证券化产品资本计提不足

巴塞尔协议Ⅱ中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规定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计量方法, 并且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 但是协议Ⅱ也规定了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 而这些要求对于大多数银行来说难以达到, 因此, 只能采用标准法。但是, 标准法下, 风险权重的设置相对简单, 这就使得银行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配置的资本金无法有效覆盖银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一旦发生极端情况, 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就会受到巨大的挑战。

(二) 忽视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系统性风险

对于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投资者来说, 它们会再将这些证券化产品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售出, 再次地进行证券化。而在不断证券化的过程中, 承担风险的投资者的规模不断扩大, 风险在一步步地转移过程中也不断被放大, 系统性风险也就随之产生并不断积累。然而, BaselⅡ中所设计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依旧延续了传统的强调单个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监管理念, 只关注到了银行在证券化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以及风险是否有效转移等问题, 而忽视了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系统性风险, 忽视了风险转移过程中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积累。

(三) 缺乏对资产证券化顺周期效应的监管

顺周期经营是银行业普遍采取的运营模式, 而资产证券化对于这种运营模式更具推动作用:在经济繁荣时期, 商业银行能够很容易地进行资产证券化, 因此银行就会降低贷款标准不断扩大信贷规模, 然后将贷款打包出售给SPV, 在获得资金后再次发放贷款。如此一来, 信贷规模的扩大, 就会对市场需求产生刺激作用, 导致经济“过热”;在经济衰退时, 证券化难度的增加又促使银行紧缩信贷, 进而延长经济低迷。而BaselⅡ中对于这种推动作用并没有相应的防范和监管措施。

(四) 缺乏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尽管BaselⅡ中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来评估证券化产品, 但是由于内部评级法的复杂性, 使得实际操作起来非常困难, 所以银行更多地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 以降低风险管理的成本。然而, 信用评级机构的透明度欠缺、存在利益冲突、缺少竞争、缺失独立性等使得信用评级并未反映出产品的实际风险。在此次金融危机中, 信用评级机构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 使无数投资者蒙受巨额的损失。但是, 巴塞尔协议Ⅱ并未对外部评级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 并没有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之中。

(五) 信息披露不足

巴塞尔协议Ⅱ在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下强化了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要求, 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 要求银行进行信息披露。但是, 披露的内容仅仅包括了与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的有关的内容, 已经不能覆盖证券化的全部风险, 无法为投资者提供更为有效地信息, 特别是关于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道德风险的存在, 巴塞尔协议中并没有规定披露要求。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完善

随着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逐渐演变成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并进而对实体经济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巴塞尔资本协议受到了广泛的质疑与批评。从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 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制定一系列国际银行监管新标准来应对金融危机, 2010年9月12日, 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央行和监管机构在瑞士经过各方讨论后最终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委员会对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完善主要体现在组成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一系列文件中, 包括《巴塞尔资本协议Ⅱ框架完善建议》 (Enhancements to The BaselⅡFramework) 、《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 (Revisions to the Basel II market risk framework-final version) 、《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 (Strengthening the resilience of the banking sector) 等文件。这些文件针对BaselⅡ下资产证券化监管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了相应地完善, 以期建立起更为有效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

(一) 第一支柱下

1、扩大风险覆盖范围

BaselⅢ中要求银行应当在其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中全面考虑资产证券化可能引起的全部风险, 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特别是在第一支柱下没有覆盖到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所有暴露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对证券化的基础风险暴露的潜在违约和损失;源于特殊目的实体的信用额度或流动性便利;由参与方提供的风险暴露等。

2、弥补资本计提不足的缺陷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框架完善建议》针对BaselⅡ中资产证券化产品资本计提不足的弊端提出了完善建议, 进一步严格资本计提, 增强资本的风险敏感度。

首先, 增加了资产证券化资本计提的范围, 加强了对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下某些证券化的处理方法, 特别是再证券化。

其次, 要求银行将表外结构性投资工具都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如果未纳入并表范围, 对这些附属机构的资本投资应从银行资本中扣除。

再者, 巴塞尔协议Ⅲ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再证券化产品风险权重的提高。巴塞尔委员会将再证券化定义为,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一个或多个基础资产符合BaselⅡ框架下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定义时, 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被定义为再证券化。无论是在标准法下还是在内部评级法下, 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都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此外, 无论再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如何, 以及银行采取何种计量方法, 都不能将再证券化产品视为合格的抵押担保品用以风险缓释。

3、对外部评级设置额外限制条件

BaselⅢ中对使用外部评级确定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要求规定了额外限制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排除银行自身提供增信安排导致的信用评级提高带来的资本优惠。

第二, 银行必须进行尽职调查, 持续及时地掌握基础资产池风险信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和风险特征。如果银行对于采用外部评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未达到上述两项要求, 没有积极收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潜在的风险暴露信息, 就必须从资本中扣除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第三, 巴塞尔委员会将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IOSCO) 制定的《信用评级机构的核心行为准则》 (Code of Conduct Fundamentals for Credit Rating Agencies) 中规定的核心要求作为使用外部评级的资格标准, 即要求外部评级必须是由合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做出的, 对于合格评级机构的认定则需要监管当局来完成。

4、增加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设置

为了降低资产证券化等带来的顺周期效应,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规定了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要求。

首先, 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资本留存缓冲 (Capital Buffers) 。所谓资本留存缓冲就是在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 银行应持有额外的资本缓冲, 以应对突然出现的危机。巴赛尔协议Ⅲ确定资本留存缓冲应由普通股构成, 且不低于普通股的2.5%。

其次, 巴塞尔协议Ⅲ还规定了逆周期的资本缓冲要求。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银行在经济上行时期, 要提取反周期超额资本, 以限制银行大规模发放贷款, 抑制经济过热;在经济下行时, 银行要运用这些反周期超额资本来缓冲信贷的过度紧缩, 从而刺激经济的发展。具体而言,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保留由普通股或者是其他具有完全吸收能力的资本构成的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这些逆周期资本缓冲的具体比例将根据宏观经济的情况进行确定。

5、加强对流动性便利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在协议Ⅱ基础上加强了对于流动性便利的监管。具体而言, 就是提高了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流动性便利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 短期合格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从20%提升到50%, 并取消了对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时的流动性便利的资本优惠。同时,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在进行压力测试时评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暴露对于银行保持足够的流动性的影响。

(二) 第二支柱下

在第二支柱下, 巴赛尔协议Ⅲ进一步增强了监管当局地监管责任,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监管当局要更好地协调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 由于巴塞尔协议Ⅲ中要求银行所采用的外部评级必须是合格的信用评级机构所做出的, 因此监管当局需要对于合格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认定, 同时监管机构还应当公开合格信用评级所应遵循和适用的评级程序、评级方法、评级假设以及其他的关键因素。

第三, 基于金融危机下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缺乏, 巴塞尔协议Ⅲ中要求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构建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 在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同时, 更要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三) 第三支柱下

为了有效发挥市场约束作用, 在信息披露方面, BaselⅢ对于银行提出了如下要求:第一, 银行应当披露交易账户下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第二, 披露在资产证券化中起着重要作用的SPV相关信息;第三, 披露再证券化的风险暴露;第四, 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相关的渠道和库存风险。

总的来说, BaselⅢ, 通过完善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认识、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本计提要求、降低银行对于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强银行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 以引导银行规范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使银行更加注重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与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 提高应对抵御风险的能力, 实现稳健经营。

参考文献

[1]唐文华.《资产证券化与资本市场发展》, 载《武汉金融》2006年第6期

[2]黄毅.《资产证券化:银行监管者的视角》, 载《中国金融》2006年第2期

[3]巴曙松, 刑毓静, 朱元倩著.《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挑战与改进》, 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版, 第81页

[4]Jaime Caruana, BaselⅢ:toward a safer financial system, at http://www.bis.org/speeches/sp100921.pdf, September15, 2010

[5]巴曙松, 孟之静, 孙兴亮.《金融危机后资产证券化的新特征即监管新动态》, 载《经济纵横》, 2010年第8期

[6]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version, The Basel Committee’s response to the financial crisis:report to the G20, at http://www.bis.org/publ/bcbs179.pdf, October, 2010, p.13

[7]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Calibrating regulatory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 and capital buffers:a top-down approach, at http://www.bis.org/publ/bcbs180.pdf October, 2010, p.3

3.档案保管协议专题 篇三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一、甲方同意保管乙方委托的人事档案。

二、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乙方每年应向甲方缴交管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协议期内档案转至其他单位,其管理费不予退还。

四、甲方仅为乙方托管人事档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及任何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乙方的就业、工资、福利、医疗、人身意外、缴交社会保险费、退休申请及退休养老金的领取等均为自理。乙方在托管期间,其本人发生因病及伤亡事故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本人自负,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在托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甲方之名义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不得违反计划生育。否则,一经发现,甲方立即单方终止协议,脱离托管关系,托管费不予退回。

六、在托管期间,如乙方由于调动原因需要调阅档案或转至其他单位,需由接收单位出具证明,甲方才给予办理阅档或转档的有关手续。

七、本协议期内,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乙方的人事档案,为乙方出具与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八、本协议期满后,乙方如不及时交纳托管费除按规定交纳托管费外,每人每日加收滞纳金_________元。

九、乙方如变更地址及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联系。如不及时,由此造成的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十、本协议单方或自动终止时,托管关系自然解除。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力企业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____________业局的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经双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主体是巴彦淖尔电业局和该企业的全体职工。____________电业局(以下简称企业)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该企业的全体职工由____________电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草案应提交____________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自觉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工作,企业在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提前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在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和女职工代表应当参加或列席会议,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是企业全体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有义务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

企业用工

第五条 ____________的企业用工制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________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人事劳动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在场。

第七条

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企业在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听取工会意见,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根据劳社部发[2000]8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数和工作时间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即执行国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九条

工作时间具体按《______电力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意见》执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内国家或有关部门对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和工会要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与职工休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会要主动协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员潜力,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保质保量的完成企业分配的工作任务。企业行政积极推广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与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学习新科技、新技术,作合格的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如企业确因生产或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职工及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一条

一次性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在工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必须征得工会的同意。但在加班后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

企业执行政府法定种类节假日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企业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_________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效益工资可依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增减,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职工在法定休假、婚丧假期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如办好职工食堂、医疗、托幼、单身宿舍、浴室及文体活动阵地等设施)。

第十七条

企业在经济效益较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逐年改善和增加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工会参与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企业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使用情况向工会通报。

第十九条 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法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筹,按时足额为职工交纳各项统筹基金,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并按将缴纳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企业要支持工会举办各种补充保险及互助互济活动。

第二十条 业在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和在疗养、治疗、残废、死亡时,企业应按劳动保险、福利政策的规定支付费用和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六章

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安全保护的法规和条例,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制度,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断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消除职业病和职业危害。

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特殊工种保护工作,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工种岗位需要,为职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 每年冬、夏两季,企业负责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和特殊保护工作,确保女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对女工及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等损坏职工身体健康的岗位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体检的费用由企业支付,体检由企业行政组织实施或委托工会进行。

第二十七条 工会支持企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配合企业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坚持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制定职业培训计划。企业负责职工上岗和转岗的技术培训,在岗期间定期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企业必须向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专门培训,使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培训期间的工资、工时、奖金、福利等待遇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会应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要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的培训,开展技术练兵活动和竞赛活动,鼓励职工自学成才,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第八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条 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一条 对于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方针目标生产和工作任务、产品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等方面作出贡献的职工,企业应给予荣誉奖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研究决定;

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企业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

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配发奖金每年宜进行一次,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需作特殊处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视情况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⒄髑蠊せ嵋饧??谔?≈肮け救松瓯婧缶龆ā?BR>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开除决定时,应符合下列程序:

1、企业行政提出处理意见;

2、征求工会意见;

3、须由企业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开除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5、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第九章 监督检查及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执行,企业和工会职工代表应按人数对等的原则联合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接受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合同期限届满,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合同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总结;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

第三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当中如发生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安全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一方提议,并征得对方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协议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议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十章

合同履行及变更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正式订立之日起,履行期为3年。时间由2004年1月1 日起至2006年 12 月31日止。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经双方协商谈判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有效期继续顺延二个月,新生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应吻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提出修改本合同条款要求的权利。

修改合同的过程应按平等协商的程序进行,修改后的条款,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定的,须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 双方履行合同如有一方违反合同所规定的条款,按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签字后应于7日内分别报送地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内蒙古电力工会。合同自劳动管理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合同正本一式5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报地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

4.样车保管协议 篇四

甲方:

乙方:

为了保证甲方所有样车的顺利销售,保证甲方样车安全,制定本协议:

一、保管及责任范围

1、本协议针对甲方销售中的样车、配件和其他在售相关物品;

2、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接收、验收、转交手续;

3、及时报告保管物的现状和效果,消除潜在隐患,保证保管物安全;

4、保证保管物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转移、销售或出租。

二、保管方式

1、定期(每月一次)对机器进行清洗、维修和保养,保证机器的完好、整洁,保证样机能正常销售;

2、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机器进行转移、销售或出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转移机器或挪用;

3、定时检查机器,做好防为、防水、防盗工作,保证机器不受损。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机器受损,乙方应当给予保护并及时报告。

三、违约责任

1、未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保养、维修、清洗责任,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转移机器或挪用,甲方将给予乙方勤纪处分,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情节严重将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3、乙方有保护甲方财产的义务,若有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机器损坏,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5.保管协议书 篇五

乙方:

经过友好协商和在公平、平等原则基础上,双方约定如下:

一、保管模具内容:

二、模具价格表以上价格不含税。

三、保管约定

1)甲方将如上的模具寄存于乙方,所有寄存模具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自己或他人复制或仿制该模具。(自愿退股协议书)

2)乙方承诺不去掉寄存模具上的名称和标记,并将这些寄存模具与其它企业物品分开存放,使这些寄存模具能够容易地被辨别出来。

3)任何寄存于乙方的本约模具只能由受过专门培训的员工使用和操作,除正常磨损外,乙方承诺对这些寄存模具进行维护以使其保持良好的状态,且保管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提,若有丢失或损坏,则以同等价格赔付给甲方模具保管协议书模具保管协议书。

4)乙方应当对用寄存模具生产出的样件进行检验,以确定这些模具是否符合甲方的工程图纸和规范要求。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的书面确认样件合格后正式批量生产产品。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如利用或提供本约之模肯为甲方以外之人加工,生产或将其生产之产品销售给甲方以外之任何人时,乙方须给付甲方其生产、转告总值之十倍违约金。

6)甲方可随时取回该模具,乙方不行以任何理由扣留,否由甲方要求取回该模具之日起,每逾其一日,按该模具总价25%进行罚款,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之货款中自行扣除,如货款为够抵扣时,由乙方另行赔偿。

四、保密责任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行将甲方所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资料以口头、书面、出示和借用的方式转泄露给第三方,如有发生信息泄露,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其他约定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ü芟剑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解释

2)除非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正均属无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份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模具保管协议书合同范本。

4)本协议在双方签订协议之日立即生效。

5)凡涉及本协议或因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争执,都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书面要求协商的通知发出后的三十(30)天内不能解决,则该争执应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裁决。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人:联系人:

6.资金委托保管协议2 篇六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有限公司

因甲方财务人员尚未到位,财务制度尚不健全。乙方作为甲方的资金监管方,对资金的安全和使用负有监控义务。故经双方一致同意,将甲方部分资金委托乙方代为保管。约定如下:

托管资金金额:人民币2,076,906元整(大写:贰佰零柒万陆仟玖佰零陆元整)

资金托管期限:2013年11月1日 至 2015年12月31日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将该笔资金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指定账户如下: 户 名:xx有限公司 账 户:xxxxxxxx 开户行:xxxxxx 资金托管期间,乙方不得动用该笔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甲方若需要动用该笔资金,需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资金金额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xxx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托管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24000 元整(大写:伍拾陆万壹仟伍佰零陆元整)

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确认公章。

甲方:xx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xx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年 月

日 日附件:

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托管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11,506元整(大写:贰拾壹万壹仟伍佰零陆元整)

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确认公章。

甲方:xx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xx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年 月

7.货物保管协议书 篇七

四、入库后发生的物资损坏由乙方仓库负责赔偿。

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双方共同鉴别,协商处理。

五、资的验收、发货,乙方凭甲方的入库单、出库单办理。

六、收费标准:

1、入库费:

2、仓租:

3、出库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银行名称 银行名称

帐号: 帐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8.银行商业汇票代保管协议 篇八

来源:承兑汇票 http:///

银行商业汇票代保管银行为客户代保管商业汇票,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特举一例,让更大用户更加直观明了的了解银行商业汇票代保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增进甲乙双方的票据业务合作,保障甲方商业汇票的安全性,促进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方本着自愿、共赢、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银行商业汇票代保管业务(以下简称“代保管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代保管商业汇票,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代保管甲方所持有的商业汇票。乙方仅对所代保管的甲方的商业汇票承担保管责任,不对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负有到期提示委托收款等其他任何义务。

第三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代保管商业汇票进行提取。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书面指定专人办理商业汇票代保管业务。任何一方出现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后生效。

第五条:甲方承诺在同等条件下,在乙方代保管的商业汇

票办理贴现、委托收款等业务时,按相关规定优先在乙方办理。

第二章:基本内容

第六条:代保管商业汇票的查询

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交的代保管商业汇票办理查询,查询手续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代保管商业汇票的存放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交代保管商业汇票存放单(以下简称“存放单”,一式三份)、纸制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明细清单”,一式二份)及商业汇票原件。

2、乙方将商业汇票原件与存放单、明细清单内容逐项核对无误后,甲方、乙方双方经办人员同时在场双面复印代保管商业汇票,乙方经办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后将商业汇票复印件返给甲方。

3、乙方将商业汇票原件放入商业汇票代保管库进行专项保管。

4、乙方将其中一份存放单和一份纸制明细清单加盖业务公章全返给甲方。

第八条:代保管商业汇票的提取

1、甲方向乙方提交代保管商业汇票提取单(以下简称“提取单”,一式三份)、纸制明细清单(一式二份)及经乙方经办人员签字的商业汇票复印件。

2、乙方取出代保管的商业汇票原件,与甲方提交的纸制明细清单及商业汇票复印件逐项核对。

3、乙方收回甲方保留的原商业汇票复印件。

4、乙方将提取单、纸制明细清单加盖业务用公章连同代保管商业汇票原件返给甲方。

5、甲方收到乙方返回的代保管商业汇票后,甲方经办人员应在明细清单(乙方留存联)上注明“已收妥表中所列商业汇票”字样。

第九条:乙方每月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签发对帐单及明细清单,甲方就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帐单返回乙方。

如发现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甲方持有的商业汇票一旦交由乙方保管,乙方相应的应承担该代保管商业汇票的保管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内容提供提取单、存放单及纸制明细清单等资料,甲方应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要求办理汇票提取、存放手续,并认可乙方所作的操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甲方应保证其为合法的商业汇票持有人,并且有权委托乙方为其代保管商业汇票。

第十四条:甲方办理商业汇票提取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甲方应在乙方预留印鉴。甲方在办理存放及提取时,在存放单、提取单及纸制明细清单上均需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第四章: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乙方负责受理甲方办理代保管业务的申请。第十七条:乙方只对代保管的甲方的商业汇票承担保管责任,不对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乙方发现代保管的汇票丢失、毁损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办理有关的挂失和公示催告手续,并尽力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乙方代保管商业汇票一旦交由甲方持有,则视为乙方交给甲方的商业汇票与甲方交付的商业汇票完全相符,乙方相应的代保管商业汇票责任终止。

第十九条:乙方应设专门的代保管库来保管商业汇票。第二十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代保管的商业汇票进行提取。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权按照××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向甲方

收取代保管费用。具体标准是:收取代保管费用元。支付方式为:,乙方从甲方(帐户)扣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如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一年,以后依次类推。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公章:公章:

9.电气设备代保管协议(推荐) 篇九

甲方:南煤龙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东电四公司南煤项目经理部

2008年6月28日

送电电气设备代保管协议

2008年6月26日,南煤电厂高压厂用备用电源系统110KV的GIS系统、高压启动备用变压器、6KV高压厂用备用段、厂用6KV的ⅠA、ⅠB段受电成功,为加强对带电运行设备的管理,规范带电设备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行为,保证带电运行设备的设备安全及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带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带电设备正式移交前由龙川发电有限公司代保管,在代保管期间进入带电区域的所有施工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南煤电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电厂运行人员的指挥,施工作业执行工作票制度。

一、代保管电气设备的范围: 1、110KV的GIS系统;

2、高压启动备用变压器; 3、6KV高压厂用备用段;

4、高压厂用6KV ⅠA、ⅠB段;

5、集中控制室。

二、双方的责任:

1、甲方对所保管的电气设备有进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协议签发后,所代保管的电气设备由南煤龙川发电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负责设备的巡视、检查、防火、日常管理及防护等工作。

2、任何单位的施工作业人员进入上述带电设备区域要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施工作业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带电区域进行施工作业。

3、代保管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出现问题时要及时通知乙方,对于设备厂家的问题,在处理时事前必须通过乙方,由乙方有关人员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乙方人员的配合下进行。

4、在代保管期间由于施工作业人员的原因发生问题而造成的设备损坏,由责任单位、责任人负责。5、1#电子间的带电运行设备,由于电子间尚有大部分工作没有完成,电子间暂不移交甲方代保管,日常管理工作仍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已投入运行盘的标识、隔离等工作,乙方要教育在电子间工作的施工人员,不要乱动运行的设备,保证带电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对于确需进入运行的盘内施工作业时,要执行办理工作票制度,按甲方的规定办理工作票后,由甲、乙双方的人员共同监视下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6、乙方要教育职工,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设备代保管区域,保证带电设备运行区域的秩序。

7、乙方派驻保卫人员负责进入集控室人员的管理工作,进入集控室实行试运通行证制度,无通行证的人员严禁进入。

8、甲、乙双方要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乙方的施工作业票要指定专人负责,要将作业票的填写人及签发人上报至甲方备案。

四、其它:

1、代保管设备所在区域的所有门的钥匙统一由乙方移交给甲方。

2、带电设备的专用工具乙方留两套,其余工具由乙方负责移交给甲方。

3、其它设备的代保管由工程的进展视需要而定。

4、代保管的时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实行。

5、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南煤龙川发电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 2008年6月28日

乙方:东电四公司南煤项目经理部

10.保安服装保管及使用协议书 篇十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保证各类合同信息的安全,结合公司及事业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事业部连锁店营业房租赁合同及库房租赁合同在合同签订之后,将原件及附件交由公司办公室保管,履行合同交接手续;

第二条:事业部保留连锁店营业房租赁合同及库房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及其附件复印件;

第三条:所有合同均由人事行政部统一进行分类、存档,合同文件柜上锁

,钥匙由人事行政部经理保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印制合同借阅登记表,建立合同借阅流程(见附图),严格执行合同借阅流程;

第五条:保管人及借阅人不得泄露合同相关信息,一旦泄露,经查实后,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XX事业部10月

11.仓储保管监管协议(模版) 篇十一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就有关仓储/保管监管事宜,进行平等协商,现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以租赁/借用的方式提供于(以下简称监管仓)供乙方使用(详见与乙方另行签订的租赁协议或者借用协议),用于存放甲方交付给乙方进行仓储/保管占有的货物,并由乙方承担监管责任。在乙方进行仓储/保管期间,甲方可以将该货物或其对应的由乙方出具的仓单质押给奥地利银行北京分行。若甲方将上述货物或者对应的仓单(以下简称质物)质押给奥地利银行北京分行,则甲方、乙方与奥地利银行北京分行另行签订相关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由乙方对质物进行实际占有、管领和监管。

二、该监管仓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甲方应保证监管仓的合法性,必须向乙方提供有关合法所有或合法占有、控制、经营该监管仓的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上述文件材料的不真实、不合法所引发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监管仓应具备相应的规模和条件,能满足质物储存和安全的要求,安全保卫、消防、装卸等设施设备完好完备,并有利于乙方人员进行有效监管。

(三)监管仓必须已建立、健全仓库管理制度和完备的进出库手续,配备了合格的仓库管理、安全保卫及装卸人员,仓库运行正常。如果监管仓不符合上述条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健全制度、完备手续和配备合格的人员。但甲方人员仅限于在出入库、搬运工程中提供辅助操作,具体的操作过程应在乙方监管人员的指挥之下完成(四)监管仓原则上必须专库专用,只能存储质物,不得与非质物混存。如确需存储非质物的,必须经得乙方的同意,办理专门的手续并在乙方人员的指导下,由甲方设臵相应的隔离设施,以利于对质物进行有效地监管。监管仓不收储第三方的物资,所有进入监管仓内物资,均视为对《合作协议书》项下 1

质物的增加。

(五)若质物需储存于甲方承租的仓库,甲方应保证对该仓库(场地)享有使用权和转租权的前提下将该仓库转租给乙方或者借用给乙方使用,并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用途仅限于储存甲方向质权人质押的质物。若甲方无转租权而给质权人和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向质权人和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若质物是存放在第三人的仓库,甲方应将质物和该仓库移交给乙方实际控制和管领。

(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进出监管仓库的货物必须由乙方办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办理有关货物的进出库手续。

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营资料(如: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信证明材料、场地使用证明等。

四、甲方须为乙方派往监管仓的监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乙方派出的监管人员只对乙方和质权人负责,甲方不得以各种理由干涉监管人员的正常监管业务,不得随意要求监管人员从事与监管质物无关的工作。为方便监管人员工作,甲方应免费为乙方监管人员提供住宿和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工作、生活设施(办公桌椅、电话、传真、床铺及基本生活条件)。

五、乙方的监管人员应积极与甲方有关人员保持正常的业务沟通,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六、质物的具体名称、规格、品质、数量(重量)、金额等以《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质物清单》或《质物进仓单》列明的为准,若《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质物清单》或《质物进仓单》所列的质物不明,或者与实际移交的质物不一致的,以甲方实际交付占有、监管的质物为准。

七、甲方移交给乙方占有、监管、控制的每一批质物应为质权人认可的商品(详见质权人开具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八、甲方保证交付的质物的质量、实际价值等均与质权人所约定的一致,否则,由此造成质权人、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全额赔偿责任。

九、甲方保证移交给乙方监管的质物未质押、抵押、租赁、转借给质

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并承诺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将质物抵押、质押、租赁、转借给质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质物的最低价值30%的违约金。若给乙方或质权人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十、甲方的行为或质物不利于乙方监管或危及质权人和乙方权利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信、质物的权利归属等情况进行调查、询问,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十一、双方必须在第一次对质物确认时进行造册记录,建立专门的质物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方便核对,以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质物的堆放应当科学合理。应在乙方人员的指导下,根据质物情况和库房设备条件以及安全要求,合理确定质物的垛位垛形,做到节约仓容、稳固整齐,便于对质物进行核对和检查。要按有关合同、货物品名、规格、质量和到货批次堆垛,做到批号清楚、磅次分明。包装质物应保持原状堆放,散包后无法分清的质物应单独堆放。堆垛完毕后,应按堆垛情况填挂垛卡或以明显的标识进行标示。垛卡或标识要标明品名、规格、重量、数量、批次、入库时间等内容,并经乙方监管人员核定。

质物堆放混乱、无法方便进行核对检查和有效监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整理,甲方必须配合;否则,乙方有权拒开《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等相关单证。

十三、上述货物或其对应的仓单质押后,货物的出入库,要严格按照《合作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一)必须经双方人员对质物的品名、数量、重量、质量及有关单证、文件进行确认并办理有关手续。原则上,甲方应将拟出入库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提前通知乙方。凭乙方出具的《质物进仓单》及《合作协议书》中规定的有关单证办理质物的出入库。

(二)需要过磅的质物,必须经双方人员共同司磅、监磅、抄码。物资必须以每一单独包装进行过磅,过磅的重量必须明显标示在每一单独包装上;无法以单独包装进行过磅的,每一批次必须在堆垛时单独堆放并标示重量。

(三)甲、乙双方共同办理质物的入库手续,甲方必须为入库的质物提供

合法拥有的文件资料及有效的质量证明,并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物资的质量负责,甲方保证对移交给乙方监管的每一批质物拥有唯

一、完整、合法的所有权,因质物所有权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质物如需专门进行质量检验,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提供虚假资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四)当库存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或即将低于质权人确定的质物最低控制价值时,甲方必须按甲方、乙方和质权人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有关要求向质权人提交《提货申请书》,待乙方收到质权人发出的《提货通知书》后方可办理质物的出库手续,办理出库的质物最大价值应等于或小于《提货通知书》上核定的提货价值。当库存的质物实际价值超出质权人确定的质物最低控制价值时,对超出部分经办理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有效手续后方可出库。未经乙方办理有效手续而发生的质物出库,视为强行出库。强行出库视为甲方哄抢奥地利银行北京分行质押权的货物,甲方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十四、进入监管仓的人员一律要进行登记。非甲方仓储及管理人员和乙方监管及管理人员不得任意出入监管仓。入库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不得在仓库逗留。任何人均不得携带易燃、易爆、腐蚀、危险物品进入监管仓。因甲方提供的作业人员的原因造成质押物毁损、灭失、损坏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十五、甲方协助乙方监管仓质物的安全。如果发生物资短少、失窃、变质、灭失或毁损等情况,或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如经营管理或经济纠纷等)造成乙方无法正常开展监管工作,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十六、对于符合《合作协议书》要求并经乙方验收入库的质物,乙方要及时开具《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供民生银行太原分行核对。

十七、为保证监管工作的开展,甲方法定代表人自愿提供保证担保。如出现本协议中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事件或拖欠乙方的监管费,甲方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不足抵偿乙方损失部分,乙方拥有通过法律手段继续追索的权利。

十八、甲方负责质物出入库和保管过程中产生的租赁费、仓储费、运输费、打包费、过磅费、仓库修缮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十九、甲方应当按以下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监管费用:

(一)监管费用的支付标准:监管费用每月人民币元整,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如甲方授信额度增加,或者增加新的监管仓库,监管费用重新核定,并从重新核定日的下月一日起按新标准支付,但月监管费用最高额不超过甲方在奥地利银行北京分行所使用的风险敞口的%。

(二)支付时间:在本协议签订后五天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三个月的监管费用;在监管期进入第四个月的五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次三个月的费用,余者类推。监管期最后阶段,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发生天数支付监管费用。

(三)违约责任:甲方逾期支付或拖欠监管费用,乙方按甲方逾期付款或拖欠费用的总额每天向甲方加收1%的滞纳金。甲方承担因拖欠监管费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因甲方逾期三十天未支付监管费用给乙方,乙方有权中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十、乙方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乙方享有的权利或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当事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和权力,不能作为乙方对任何破坏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甲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二十一、甲方授权在《质物进仓单》上盖章或签字留样:

盖章:签字字样:

若甲方更改授权签字人,应及时给乙方提供法人授权证明书原件两份。

二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银行保留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十三、本协议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全部清偿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时止或银行正式通知终止监管时止。

二十四、在乙方监管期间,甲方与乙方之间出现任何纠纷,由双方协调或

者由奥地利银行北京分行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取诉讼。

甲方:乙方: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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