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2024-07-18

2023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精选6篇)

1.2023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篇一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警备区

批转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福州警备区政治部 关于福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榕政„201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各驻榕部队,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福州警备区政治部制定的《福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办法》已经市政府、福州警备区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警备区

2014年12月30日

福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市人社局 市公务员局 福州警备区政治部

(2014年12月)

为贯彻中央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宪法》第45条“优待军人家属”要求,加大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臵的优待力度,保障驻榕部队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为军人解决后顾之忧,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办法》(国发„2013‟42号)和《福建省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办法实施细则》(闽政„2014‟20号),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省实施细则,成立福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委一名领导任组长,市政府一名副市长和警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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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双拥办、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一名领导为成员。

福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研究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具体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安臵任务,研究确定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方案;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二、职责任务

警备区政治部

发挥驻榕部队牵头单位和桥梁纽带作用,收集汇总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数量及基本情况,积极会同市双拥办、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等部门,共同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方案。

市双拥办

配合收集汇总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数量及基本情况,牵头协同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方案;督促安臵单位抓好落实。

市委编办 配合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方案;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情况做好核编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随军家属职业培训,将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规划,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每年初根据福州市、区拟就业随军家属人数、就业意向等,组织相关技能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协调做好随军家属的社保、医保等社会保障的手续办理。

市公务员局

配合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方案;根据市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意见和部门用人需求,审核办理相关安臵手续。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协调所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安臵一定数量的随军家属。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解决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经费。其中,五城区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分担,县(市)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自行承担。

三、安置办法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作出了积极贡献,其就业安臵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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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臵随军家属的义务。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福建省就业安臵政策,坚持政府和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臵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臵质量和水平。

对烈士遗属、因战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驻榕部队团职以上干部、飞行员和三级舰艇主官、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驻海岛、高山部队、在船(舰)艇上工作满10年的或作战部队基层主官的随军家属,随调的实行重点优先安臵,无工作的给予积极协调、优先安排,其他的实行货币安臵。内随军家属总人数在10人以下的县(市、区),当年就业率不得低于85%,其中安臵或公开招考(聘)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不得低于50%。

公务员岗位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双拥办商接收单位同意,根据市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的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意见,市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市公务员局按照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事业编制岗位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属性和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双拥办商接收单位同意,根据市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的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意见,市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相关部门可按规定考核聘用,市公务员局及时办理相关调动或聘用手续,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时,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参加报考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组织专门面向随军家属的定向聘用录用工作。

国有企业岗位 随军前是国有企业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行业专业基本对口或相近原则,市国有企业根据市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方案,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随军家属安臵接收。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和学历等情况,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送岗进军营等活动,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服务。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企业因破产、停产等造成随军家属失业的,应将其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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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优先安排或推荐再就业,时间不超过6个月。

公益性岗位

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积极主动地协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充分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安臵随军家属,并将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对因年龄和专业原因就业确实有困难或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实现就业、符合困难人员条件的,应优先列入公益性岗位帮扶。

部队内部公勤人员岗位 驻榕部队要积极创造内部就业条件,充分挖掘军营内部安臵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优先吸纳随军家属就业,缓解政府安臵压力。

四、配套制度

培训学习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规划,对具有就业和再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可按照我市现行培训政策规定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和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资金从市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扶持补助制度

市财政局根据福州市经济情况,适当提高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从2014年8月1日起,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600元。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5年。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向随军家属全面开放,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办理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初次通过“目录内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条件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灵活就业或被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可申请享受3-5年社保补贴,在当地统筹安排公益性岗位中申请公益性岗位援助。

检查考评制度

市委办、市政府办要协调把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作为各有关评先创优项目的重要指标,作为绩效考评的权重,检查考评随军家属的就业安臵工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年底对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情况进行通报。

五、安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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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依据有关法规,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部队驻地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驻福州市、区各部队要对本单位拟安臵就业的随军家属身份、招录条件等予以确认、核实和负责。

随军家属接到工作安臵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单位和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和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不再纳入重新安臵计划。

驻福州市、区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本市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臵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做好优待安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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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篇二

【发布日期】2003-06-04 【生效日期】2003-06-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二OO三年六月四日

为进一步做好驻军部队随军家属社会就业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军队干部的后顾之忧,更好地支持部队建设,推动我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市、区)”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两级军区的指示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广州军区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惠州)会议精神,地方与部队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抓好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问题,努力使随军家属就业率达到上级规定的要求。

二、安置办法

(一)驻韶部队师以上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符合就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享受就业安置。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随军家属工作的义务,并按照本办法完成市政府每半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任务。

(三)驻韶各部队每年分两次(6月底和12月底前),将需要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填表造册报市、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和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四)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主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职工身份和随军后符合工作条件又无工作的随军家属。

(五)市、县(市、区)随军家属安置协调领导组办公室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报市、县(市、区)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和市、县(市、区)人事、编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以市、县(市、区)政府名义形成文件,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

(六)用人单位接到指令安置任务后,应在一个月内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岗位工种,人事、编制、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七)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手续并上岗。无特殊情况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置。

三、安置渠道

(一)直接安置。对原有工作的随军家属,原则上根据其专业技术特长,原单位用工性质,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计划,由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安置。(二)推荐就业。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向部队提供就业信息,根据随军家属的特长和劳务人才市场需要,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随军家属就业;部队和用人单位搞好配合协调。

(三)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政府可按韶关市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四)挂靠安置。对未能安排就业的随军家属,由劳动保障部门挂靠到有关单位(原没有办理招工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对本人无经济收入的,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核上报,经市、县(市、区)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审定后,由驻军所在县以上政府本级财政每月发放300元生活补贴,军官因工作调离本市(县、市)6个月或转业到地方工作命令下达后,其家属不再享受此待遇。

(五)政府补贴。随军家属户口迁入驻地城镇6个月,未能安置工作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审定后,从第7个月开始,可享受政府补助的每月生活补贴300元。

四、安置原则

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安排一次。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安置。

(一)团以上干部的随军家属及资历较老、随军时间较长正营职干部的随军家属。

(二)家属随军前是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或有工作岗位的。

(三)有专业技术或有大专以上学历的。

(四)长期在边远山区、艰苦岗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五)部队干部荣立二等功以上和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为部队作出突出贡献的随军家属。

(六)随军家属被省、市授予荣誉称号,对社会有较大贡献的。

五、安置措施

(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难度大、涉及面广,各单位和部门领导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讲政治和稳定大局的高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批准下发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要认真执行,及时定岗定位。

(三)不得把随军家属安排到关、停企业或无工资福利保障企业。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经人事、劳动部门安置的随军家属。对确因安置随军家属有困难的企业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认定,由接收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关系,并给其每月发放不少于300元的生活费。随军家属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原则上是未满编的单位,对少数专业技术人员因接收单位编制满员的,其编制由接收单位在以后的自然减员指标中解决。

(五)实行全员合同制或聘用制的企、事业单位,对接收的随军家属原则上应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或聘用合同,用工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中途辞退随军家属。企业确因经济性减员,在与其它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保留随军家属工作。随军家属因政策性、经济性重组而下岗,原单位又没有相应固定生活补贴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审定,下岗后第3个月起享受政府每月300元生活补贴,由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承办。并优先推荐安置就业,重新安置后,取消生活补贴。

(六)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服从就业安置部门安排。个人可自谋职业、自找单位。鼓励随军家属到“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它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随军家属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七)政府“双拥”工作领导机构、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和部队要通力合作,共同搞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对就业安置计划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安置工作落实。

(八)各级政府要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条件,将随军家属的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推荐工作纳入韶关市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市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经费,财政按季度审核据实列支。

六、奖惩

对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鼓励。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就业或不按规定完成随军家属就业任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接收的,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三)暂停其单位的招调干部、职工手续,直至接收随军家属安置为止。

3.2023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篇三

享受主体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优惠内容

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享受条件

2.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3.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政策依据

4.2023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篇四

军转要闻: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安置“三驾马车”

中公教育集团军转干事业部总监 张为臻

【关键词】军转 转业干部 军转干部 军转干 军转干部安置 转业政策企业军转 军转论坛 军转网 军转军人 军队部队 终身教育

随调随迁家属 三驾马车

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安置工作,解除广大军转干部的后顾之忧,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印发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安置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是解决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工作安置的重要保证。具体来讲,一是业务指导,二是政策支持、三是制度保障,可谓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工作安置的“三驾马车”。

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工作安排,《暂行办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二是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三是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四是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5.2023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篇五

【发布文号】莆政办[2009]16号 【发布日期】2009-02-10 【生效日期】2009-0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随军家属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莆政办[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驻莆各部队、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拥军优属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闽委办〔2008〕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驻莆部队随军家属安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对象

驻莆部队随军家属是指符合政策规定,并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且在本市尚无工作的现役军官配偶。

二、安置办法

以市、县(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安置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程序办理安置接收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书。

已在我市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随军家属,原则上不再安置到中心就业,确需安置在中心就业的,工龄自进中心之日起重新计算。

家属安置在中心就业不作为驻地部队军官就地转业的依据。

三、工资待遇

安置在中心的随军家属,工资按政策标准核定,作为档案工资。随军前无工作的每月由安置地财政部门发给500元,随军前已有单位的按下列标准发给:原在国有企业或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每月由安置地财政部门发给550元、干部发给600元,原在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每月由安置地财政部门发给600元,干部发给700元,并根据随军家属意愿和组织需要统一安排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所在社区工作,或根据其特长安排到相关单位工作,每月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服务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给予适当补助。

四、安置地划分

市直负责莆田军分区、九五医院、武警8710部队师部及直属单位;城厢区负责市公安边防支队、莆田边防检查站、莆田预备役高炮三团;荔城区负责市武警支队、武警消防支队、武警8712部队;涵江区负责武警8711部队、武警8713部队、解放军73306部队;秀屿区负责解放军73305部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仙游县负责解放军73661部队。其他未列入的部队或新增驻莆部队按辖区所在地划分。

五、人员管理

(一)在中心的随军家属档案、工资、职称申报、医保、社保、年度考核等由中心负责管理。工资由本人凭有效证件按月领取。医保和社保等可由所在部队按有关规定办理,也可根据随军家属本人意愿,转入安置地由劳动保障部门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军官转业后,安置在中心的家属随迁,其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等一并移交军官安置地有关部门,按照随调家属有关政策安置。中心在人事关系调出后停止发放有关工资及其他津补贴。

(三)对于军官安置地暂时无法接收安置,其个人又无法找到合适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其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时间自军转干部批准转业之日算起。过渡期内,有关工资或津补贴按规定正常发放。过渡期后,仍没有找到工作单位的,停止发放有关工资及津补贴,人事关系转入人才市场管理,之前类似情况按此规定执行。

(四)军官转业后安置在本市的,属县区安置的,其家属档案直接转该县区接收,并按有关政策安置;属市直部门安置的,其家属档案转市军转办接收。

六、流动原则

(一)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或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并在政策上予以支持。

(二)在中心的随军家属随军前有工作的,安置地同类性质对口单位有编制且工作需要的,所在地人事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动。

(三)在中心工作不满一年的随军家属原则上不予流动,但确因单位需要、专业对口,经批准可予以流动。到新单位后,见习期重新计算。

七、驻莆部队干部管理机关每年应将家属安置在中心的转业军官名单及时通报所在地人事部门,以便及时办理家属随调手续。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6.2023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篇六

【发布文号】汕府〔2004〕157号 【发布日期】2004-10-19 【生效日期】2004-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汕头市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4〕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2004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大力支持军队建设,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从我市实际出发,现就进一步做好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职责,是拥军优属、实现双拥工作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解决军官的后顾之忧,维护部队稳定,支持国防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地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位置,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好。

二、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坚持实行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要积极支持、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找单位。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政府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安置方式,在做好指令性安置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定期举办用人单位和随军家属见面会,积极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鼓励随军家属通过劳动力市场到国有、合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就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汕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切实保证政府指令性计划的落实。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随军家属就业,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将随军家属列为减员对象。

三、各级政府、各单位要珍惜汕头市蝉联全国双拥模范城的荣誉,力争随军家属安置就业达到100%。其中,对干部家属随军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职员或工勤人员的,要100%安置就业;对随军前属国有企业的干部,应力争100%安置就业;凡由市政府下达到金平、龙湖、濠江区和各单位安置任务的,也应100%完成。

四、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在国家统一发给其基本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再由政府财政每人每月发给3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金,已就业的不再发给。其经费来源:户口所在地为金平、龙湖、濠江区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其基本生活补助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户口所在地为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其基本生活补助金按原财政渠道解决。

对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申报就业,并作为政府指令性安置指标下达的就业岗位,随军家属应服从组织安排,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的随军家属,将不再享受地方基本生活补助金。

五、对未就业而领取生活补助金的部队随军家属的档案、人事关系实行挂靠。其中,属干部身份的,挂靠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属工人身份的,挂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管理。挂靠期间免收各项管理费用。凡需办理调动手续的,由挂靠单位办理调出手续。

六、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应当将未就业随军家属名单及时送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免收职业介绍及相关税费等优惠。

七、对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市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或不愿承担吸纳随军家属就业责任和义务的单位和部门,市有关部门要负责检查督促,责令纠正,对批评教育仍不接收的,市将给予通报批评。

八、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实施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警备区政治部制定。

九、上述意见以及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实施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可参照市的做法,对进一步做好驻区县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提出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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