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共10篇)(共10篇)
1.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一
XXXXX职业技术学院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和省委、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院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作为学院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院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第七条 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并负责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政策、法规,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体现学院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深入推进廉政风险评估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部门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卫计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行风教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关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室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结合分管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责任目标及具体措施,并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要专题研究和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组织分管部门党员干部职工学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法规文件、决议决定和会议精神,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四)贯彻执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订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履行监督职责,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办事规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七)支持和协助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完成涉及分管部门所辖范围的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十条 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行政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建议,积极协助学院党委、行政组织实施;
(二)根据学院党委、行政的要求和学院实际,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要求,协助学院党委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各级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违纪违规案件;
(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五)负责案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以及执纪工作。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考核,学院纪检监察做好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考核与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及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与监督,由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国家和学院规定,隐瞒截留应上交学院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八)在人才招聘、职称评审及教学科研立项、评奖,奖助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损害教职工、学生利益的;
(九)在物资设备采购、基建工程、后勤服务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对职工和上级交办的控告、申诉或违法违纪案件,不认真办理、不及时办理和不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学院纪检监察做好监督责任。学院各部门及负责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学院纪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院党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及负责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知情不举、压案不报,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五)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及负责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发生问题后,能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追究;各部门及负责人责任追究由学院党委进行追究。
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及负责人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由上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部门及负责人由学院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调查并交由学院党委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并交由学院党委按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会同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调查并交由学院党委按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并组织实施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追究集体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直接主管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及负责人,取消当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各部门负责人单独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负责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当加强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考核中弄虚作假、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通过信访举报、专项治理、责任制考核、审计监督、巡视检查、干部考察、民主评议等途径发现的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案件线索及领导批办、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XXXXX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4年5月10日
2.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二
各支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全面推进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开展,按照市卫生局党委的要求,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成立纪委、监察、党办、人事等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协调小组,制定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法。
二、院党委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长***、党委副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院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亲自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各支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进行布置、落实、检查和考核。
五、院领导班子成员、各支部书记和有关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领导责任为:
㈠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㈡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教育规定,分析党风廉政状况。
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㈣根据局党委制定的党风廉政考核办法、目标责任制等文件精神,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是院长鲍子雨、党委副书记刘景全。纪委书记刘晓玲同志为责任领导,院纪委组成人员为责任组织,各基层党支部为所在支部的责任领导,形成强有力的工作责任线。
六、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发现所辖范围的人员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要及时采取廉政谈话进行警戒,对严重违纪者要及时报告院纪委。
七、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局目标考核、院考核等结合起来,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八、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九、院领导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对自己
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责任,因工作不力、监督不力出现问题,一定要追究责任。
十、院党委每年定期向上级纪检机关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终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自身廉洁自律情况。
3.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三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逐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单位党政正职是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者;党政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纪委书记负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责任。
一、责任内容
(一)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对党风廉政建设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行政方面每年召开一次廉洁从业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并按计划推进落实。每年党政联合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通报会。
(三)认真执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一带头六举措”,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党政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率100%。
(四)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规定时间报告率100%,领导人员和权力部门权力人家庭财产申报率100%。
(五)杜绝“小金库”、克扣截留、乱罚款等不正之风。“每信必问,每案必查,查实必处”,群众来信来访当年办结率95%以上,按期结案率90%以上。
(六)每年开展一次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党课教育,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警示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七)每年对权力部门要害岗位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廉洁从业考核和警示谈话。
(八)严格执行干部推荐、选拔、任用、调动和使用程序,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九)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权力的监管,约束自主决断权的使用,消除工程建设、新产业、物资供应和人力资源等管理中的不健康因素,杜绝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
二、责任追究
(一)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对党政正职进行警示谈话;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
(二)领导班子成员因廉洁从业问题受到撤职、降职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对单位党政正职进行提醒谈话。副总以上领导人员因廉洁从业问题受到开除党籍或追究刑事责任,1人的,给予单位党政正职党内警告处分;2人及以上的,给予单位党政正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降职处理。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科级管理人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1人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人及以上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免职、降职处理直至撤职处分。
(四)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处理直至撤职处分。
(五)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不报告或不按规定时间报告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违纪者个人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六)领导人员及权力部门权力人家庭财产不按规定时间报告,或有意少报、漏报、瞒报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违纪者个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党政正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八)内没有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谈话和警示教育的,给予单位及党政正职、纪委书记通报批评。
(九)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效能监察立项、群众来信来访当年办结率达不到工作目标要求的,给予单位纪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十)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
(十一)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受到责任追究的班子成员,取消当年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受到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聘任与原职级相当的领导职务。
三、本责任制中的党政正职包括党组织由淮南矿业集团党委管理的独资(控股)子公司的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经理、院长)。
四、煤电公司参照本责任制执行。
五、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集发〔2009〕24号)同时废止。
矿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全面落实“健康、前瞻、集成、精细”管理理念,保证集团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办法》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职工支持和参与的原则。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各项行政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对党风廉政建设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第五条 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行政方面每年召开一次廉洁从业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并按计划推进落实。每年党政联合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通报会。
第六条 认真执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一带头六举措”,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党政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率100%。
第七条 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规定时间报告率100%,领导人员和权力部门权力人家庭财产申报率100%。
第八条 杜绝“小金库”、克扣截留、乱罚款等不正之风。“每信必问,每案必查,查实必处”,群众来信来访当年办结率达95%以上,按期结案率达90%以上。
第九条 每年开展一次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党课教育,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警示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第十条 每年对权力部门要害岗位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廉洁从业考核和警示谈话。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干部推荐、选拔、任用、调动和使用程序,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权力的监管,约束自主决断权的使用,消除工程建设、新产业、物资供应和人力资源等管理中的不健康因素,杜绝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
第三章 责任分解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正职是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保证措施;定期召开班子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检查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责任,组织实施;
(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认真实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经常性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增强廉洁从业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认真执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一带头六举措”,强化制度建设,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认真做好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每信必问,每案必查,查实必处”,对隐瞒事实真相、弄虚做假的责任人员要严肃问责;
(六)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为其有效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定期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和阶段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防范性治理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带头廉洁从业,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四)对班子成员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生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告诫或采取必要措施;对严重违纪问题的查处,要亲自过问、指导;对上级要报果的案件,要亲自督办,认真报果;
(五)重视和关心纪检监察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支持其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监督检查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廉政谈话,对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要组织或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查处
(三)及时向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所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自觉遵守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管好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董事长任组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任第一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任副组长,纪委、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党委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生产部、财务部、物资供应管理部、市场营销部、资源环境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集团公司纪委,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要工作任务;
(二)负责协调与监督二级单位和机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与措施;
(三)组织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指导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不正之风等工作;
(四)研究、分析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向党委提出建议。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对所属单位(部门)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情况;
(四)解决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情况;
(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集体研究决策单位重要事项情况;
(六)重视、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按规定设立纪检机构、配备专职纪检人员,加大案件查处、效能监察和信访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按照述职述廉、民主评议、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情况反馈和廉政谈话等步骤进行。
第二十一条 领导人员应当在检查考核中进行述廉。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二)有无利用职权或影响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三)有无违反规定提拔任用亲属情况;
(四)有无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插手工程、设备、材料招标;
(五)有无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个人住房、投资、配偶、子女就业情况;
(六)个人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履行情况;
(七)对分管范围的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情况;
(八)分管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重视责任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并存入领导人员个人党风廉政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对党政正职进行警示谈话;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因廉洁从业问题受到撤职、降职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对单位党政正职进行提醒谈话。副总以上领导人员因廉洁从业问题受到开除党籍或追究刑事责任,1人的,给予单位党政正职党内警告处分;2人及以上的,给予单位党政正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降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科级管理人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1人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人及以上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免职、降职处理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 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处理。第二十七条 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不报告或不按规定时间报告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违纪者个人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领导人员及权力部门权力人家庭财产不按规定时间报告,或有意少报、漏报、瞒报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违纪者个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党政正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内没有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谈话和警示教育的,给予单位及党政正职、纪委书记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效能监察立项、群众来信来访当年办结率达不到工作目标要求的,给予单位纪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
第三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受到责任追究的班子成员,取消当年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受到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聘任与原职级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副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党组织由集团党委管理的独资(控股)子公司。煤电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基层单位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矿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根据《淮南矿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考核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单位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负责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情况;
(五)解决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情况;
(六)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集体研究决策单位重要事项;
(七)重视、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按规定设立纪检机构、配备专职纪检人员,以及案件查处、效能监察、信访处理等工作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考核按照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情况反馈和廉政谈话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述职述廉。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在职代会或工作会议上进行。
(二)在党风廉政建设专项考核工作中进行。
集团公司副三总师、机关部室副三总师及其以上领导人员述职述廉以书面为主,书面报告分别报集团公司纪委、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 领导班子述职述廉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落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二)建立并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机制、规章制度以及执行责任追究情况;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情况;
(四)对所属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监督、检查和考核情况;
(五)来信来访处理、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六)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情况。
第八条 领导人员述职述廉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工作部署和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学习、思想、作风等方面情况;
(二)有无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三)有无利用职权或影响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四)有无违反规定提拨任用亲属情况;
(五)有无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插手工程、设备、材料招标;
(六)有无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个人住房、投资、配偶、子女就业情况;
(七)个人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履行情况;
(八)分管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
第九条 述职述廉前,单位党委要广泛征求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反馈给班子成员本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集团公司纪委反馈。领导人员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认真起草述职述廉报告,并由主要领导审阅。
第十条 集团公司纪委要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工作进行指导,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发现领导人员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后,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应有代表性。一般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副三总师、所属单位(部门)科级管理人员、部分管技人员和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测评表的内容、式样,由集团公司纪委确定。
第十三条 民主测评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定。评定为好的,其民主测评“好”栏得票比例应达到60%以上;评定为较好的,其民主测评“好”和“较好”两栏得票合计比例应达到70%以上;评定为一般的,其民主测评“一般”和“差”两栏得票合计比例达到40%以上;评定为差的,其民主测评“差”栏得票比例达到30%以上,或“差”栏得票比例达到20%以上且“一般”和“差”两栏得票合计比例达到50%以上。
第十四条 个别谈话。个别谈话人员一般应从领导班子成员、副三总师、所属单位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部分职工代表及其他熟悉了解情况的人员中选定。每一名考核人的谈话对象一般不少于20人。
谈话了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考核对象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领导人员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情况。
第十五条 查阅资料。围绕考核内容,查阅反映有关工作的原始资料。主要包括:
(一)工作文件。主要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安排,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制订出台的各项纪律规定、制度措施以及对违规违纪单位、人员处理情况的文件、卷宗等。
(二)会议记录。主要为研究落实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部署本单位及阶段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对违规违纪单位、人员查处等会议记录;召开的纪委会、纪委办公会记录;廉政谈话记录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档案登记记录等。
(三)述职述廉报告以及自查、考核情况等资料。
第十六条 情况反馈。考核结束时应由组长将考核的基本情况向被考核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反馈的内容包括: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民主测评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廉政谈话。廉政谈话的方式,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中层及其以上领导人员与管辖范围内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集团公司纪委负责人可根据来信来访和工作需要,适时与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进行廉政谈话,或以书面形式对其进行函询。
第十八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进行廉政谈话:
(一)发现工作作风及廉洁从业方面存在值得注意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来信来访反映存在有较轻微问题的;
(三)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要工作任务落实不认真、效果不明显的;
(四)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测评中个人后两档次票数之和在30%以上的;
(五)管辖单位(部门)发生严重违规违纪案件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被定格为“一般”的;
(六)其他有必要谈话提醒的。
第十九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纪律观念、善待职工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应注意的事项;
(二)在严格管理、慎用权力、遵守廉洁从业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应注意的事项;
(三)在思想品质、道德修养、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应注意的事项;
(四)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应注意的事项。
第二十条 廉政谈话要做好谈话记录,谈话内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根据工作需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派员参加谈话时,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廉政谈话中,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整理,如实反映。对谈话中反映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两级党委、纪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发现各级被谈话对象存在违规违纪苗头而不及时谈话,以致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主(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组要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考核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考核组情况,形成完整的书面考核材料,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汇报,向党委书面报告。第四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按照 好、较好、一般和差四种档次划分。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组在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基础上,按岗位类型分别集中听取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机关有关部室意见,并了解掌握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信访件调查核实等方面资料,为准确定格提供事实依据。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组要进行充分地讨论和分析考核情况,按照好、较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初步确定考核对象的相应等次,形成完整的书面考核材料,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选拔担任上一级管理岗位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好”或“较好”的管理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被评定为“好”的领导人员,方有资格参加省级以上的先进评比。
第二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一般的,或民主测评一般和差两栏得票合计比例达到30%的,实行廉政谈话;达到40%的,给予诫勉处理。是正职的,由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对其诫勉谈话;是副职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第三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差的,或民主测评中定为差的领导班子,由集团公司党委予以调整;考核等次为差的领导人员,视其责任给予免职(解聘)、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试用期内的领导人员,考核评定为一般的,或民主测评定为一般的,给予延长试用期半年处理;考核评定为差的,或民主测评定为差的,取消试用期职务,按原职级重新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严重问题,由集团公司纪委牵头组织核查。第三十三条 考核情况,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反馈;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由集团公司党委通报。
第三十四条 考核意见反馈后,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要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并向集团公司党委、纪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 考核材料存入基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档案。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副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党组织由集团党委管理的独资(控股)子公司。煤电公司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4.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四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xx《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苏烟党字(1999)第26号省局党组关于《××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试行)的通知》和《××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我局(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增强全体职工的廉政勤政意识和责任感,形成党政齐动手,纪检和职能部门紧密配合,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全体党员干部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生动局面,结合本局(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党风廉政责任制是进一步规定党政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职责的制度,我局(公司)党政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实行逐级廉政责任考核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第二条,党政组织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把手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副职负有相应的重要领导责任。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经理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经理,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局(公司)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经理对全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加强行政管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⒈不准违反规定分房、购房、建房和用公款装修住房。
⒉不准超标准接待来客,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禁止铺张浪费。
⒊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宴请,不准用公款私请。
⒋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换乘进口豪华小轿车,不要购买、换乘排气量大于
⒌不准在下属单位或有业务来往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⒍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用名义占用公物。
⒎严禁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
⒏不准乱采乱购物品,一般物品均有办公室统一扎口办理,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由职能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⒐单位基建工程、装璜等不得个人说了算或让亲戚朋友承包,要采取公开招标、议标,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并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审计、验收制度,杜绝高估冒算,保证项目质量,严禁基建中有谋私行为。
⒑不准私立“小金库”,一切经济往来帐要纳入财务收支。
⒒不准私分和滥发钱物。
⒓不准对来信来访和群众举报无故不办、不查,并要建立登记、领导批办、承办结果的工作制度。
⒔不准个人侵占和挪用单位在工作业务往来中的回扣费、好处费、贵重礼品礼金。所收钱物要上交办公室入帐管理。
⒕不准公车私用,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不准私自驾车外出和用公车自学开车。
⒖严格执行通讯费用报销制度和按规定配置手机。
⒗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以家属和亲友名义经商办企业。
第五条,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醒制度
和提拨任用干部进行廉政鉴定制度,严格按照规定选拨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⒈不准以其它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⒉不准违反组织程序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⒊不准个人决定干部的任免,不得以个人好恶处理人事关系。
⒋不准未经考察和上级同意随意调进干部。
⒌不准领导将配偶或直系亲属安排在本单位工作。
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⒎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等活动。
⒏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
⒐不准在干部选拨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及营私舞弊。
⒑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⒒不准在选拨任用干部中收受礼品、礼金。
第六条,加强烟草专卖管理队伍的建设,规范烟草专卖人员执法行为,更好地执行《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实施条例》,强化对专卖罚没款、物品和证件管理。
⒈不准违反《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查处案件和办理证件。
⒉严格实行专卖罚没款“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截留、挪用、擅自处理罚没款,罚没款由财务部门专立帐户,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⒊不准违反规定将罚没烟、收购烟、走私烟擅自私分或作价处理。
⒋不准接受办证(案)单位或个人的钱物和吃请。
⒌不准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办案纪律,通风报信、滥用职权、询私舞弊。
⒍坚持二人以上办案制度,市场检查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证件,查扣卷烟必须开具罚没收据,坚持两人以上兑现举报人奖金制度,手续完备。
第七条,规范业务经营,加强网络建设,制止“体外循环”,卷烟销售如实入帐,经营利润如实反映,在卷烟购销业务中不发生以权、以烟违纪行为。
⒈不准以烟谋私,以权谋私。
⒉不准在自已家里洽谈业务,签证协议或合同。
⒊不准批供卷烟单人签字,实行双人签字制度,公司适销货源要全部进网销售。不适销货源有序外销。
⒋不准违反规定擅自确定卷烟价格,卷烟价格一律由定价小组集体确定。
⒌不准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难以拒绝的要如实上交,不得占为已有。
⒍不准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⒎不准经营利润“体外循环”,卷烟的购进和销售做到商品如实入帐,实际价格在公司帐上如实表明,经营利润如实反映。
⒏不准为系统外单位、个人违章购进卷烟提供任何条件,包括出借帐户、合同、准运证、介绍信、工作证、资金等。
⒐“多种经营”不准在立项、投资、进人等方面个人说了算,必须坚持集体研究。
⒑公司在职人员不准在“多种经营”企业和批发部领取补贴和奖金。
EIGHT: 150%"> ⒒不准“多种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经营卷烟批发。
⒓不准公司职工到下伸批发部吃拿卡要、报销单据和接受任何礼品、礼金。
第八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使企 业的经济活动有序、有章,财务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现代化,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⒈不准违反财经纪律。
⒉不准做假帐、帐外帐。
⒊不准拖欠税金。
⒋不准报销超越审批权限的发票。
⒌不准挪用公款或未经批准借款。
⒍不准干部、职工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⒎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⒏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档消费娱乐活动。
⒐不准出现因工作失误被审计机关罚款的现象。
⒑不准泄露审计中的机密事项。
⒒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第九条,责任追究:
各科室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的,轻者批评教育,实行戒勉谈话,书面提醒或口头提醒以及本人写出书面检讨,同时,给予经济处罚,扣减直接责任人当月效益业绩工资50%,扣减部门负责人当月效益业绩工资的20%;部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按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扣减分管领导当月效益业绩工资的10%。情节严重的除经济处罚外,按国家党纪、政纪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五
集团公司各党支部、各单位:
现将《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单位、各部室遵照执行。
附: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落实到位,进一步明确集团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领导担负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根据市纪委全会精神及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围绕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目标,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努力推进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和各单位两个文明建设更上一层楼。
二、制定原则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从严治党,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密监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 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和腐败堕落行为,追究领导管理失职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重点抓好集团公司各部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各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责任规定
(一)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l、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率先垂范,做党风廉政建设的表率。
2、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在集团公司的贯彻落实。
3、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与集团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紧密结合,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扎扎实实地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建设。
4、根据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干部提拔任用、资金投放等重要问题、重大决策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广纳众言,严格按照有关的制度、规定办事,不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
6、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抓好领导干部考核和任期考核,坚持领导干部述职和群众评议制度,接受群众监督,采取平时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的检查。
7、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法律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督促、检查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
8、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
(二)党工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l、在集团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2、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了解、掌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违法违纪苗头应及时批评、教育、报告,把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之中。
4、抓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考核内容。
5、协助公司党委和配合其他业务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考察等工作。
(三)各部室、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结合本部门、本单位行政、业务、项目工作,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2、组织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了解、掌握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违法违纪苗头应及时批评、教育、报告,把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之中。
4、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考核内容。
5、严格工作制度,按章办事,树立勤政、廉政的服务意识,杜绝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现象。
(四)集团公司纪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集团公司纪委是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在集团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责任。
l、全面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集团公司党委关于 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协助集团公司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组织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
2、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汇报,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加强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检查、监督。
3、落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4、严肃查处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各种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
5、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6、加强对干部任免使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的监督,防止在用人、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等方面出问题。
7、加强纪检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为纪检工作的开展提供素质保证。
(五)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负责管好党委成员和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
2、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全面贯彻落实集团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
3、检查、督促党委成员抓好分管部门、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4、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了解、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5、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能,了解案件查处情况,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纪委书记协助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抓好上述工作并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
(六)党委成员、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经理助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l、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及其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2、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听取、分析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3、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工作。
四、检查、考核
l、成立集团公司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董事长、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其他党委成员、公司领导和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工部,主任由纪委书记兼任。
2、党委和纪委要定期研究、检查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应将贯彻落实本细则的情况,列入工作计划和总结。
3、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领导每年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和纪检部门汇报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违纪、违规苗头要及时报告。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的具体工作由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考核、任期考核相结合。对检查和考核发现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6、本办法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干部、民主测评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7、本办法执行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表彰和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评先和考核应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8、领导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应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9、集团公司纪委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凡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对所管辖部门、单位的党员、干部发生严重问题和重大案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2、对本部门、办单位由于失察、失职、官僚主义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很坏的;
3、对暴露的问题或暴露的违纪案件,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对违纪违法人员袒护、包庇的;
4、授意、指使下属弄虚作假,挥霍浪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6.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了保证《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据公司《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领导班子违反《实施细则》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实施细则》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 党支部成员及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单位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 党支部及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该领导班子的处理。
(一)对党支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组织实施的;
(二)根据有关规定,不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或不予督促落实的;
(三)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四)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厂党支部或厂规定部署、要求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进行具体安排实施。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正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三)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
第七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一)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二)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对其免职。
(一)本单位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第九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视情节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第十条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在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拔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三条
对为骗取荣誉或物质奖励,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四条
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五条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细则》,致使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者错误,受到批评仍拒不纠正处理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班子成员出现前款所列问题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外,还要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第十七条
对其他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履行了职责,其责任范围的党风廉正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工作问题与个性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的处理或者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处理的,由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校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他处理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厂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
实施办法(试行)
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预制厂
7.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七
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白银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办法》和《中共景泰县委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结合五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乡村两级党组织、驻乡站所和各群众团体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乡党委、各党支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条
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党委主体责任,是指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党委集体责任主要包括:党委会负有谋划部署、决策、听取、审议报告、选人用人、制度建设、统筹推进、检查考核、请示报告、支持保障等职责。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
第六条 乡党委和各党支部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
第七条 乡党委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坚持做到专门研究、责任分解、明确职责、推动落实。
(三)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及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具体办法》、(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
(三)建立党委成员信访包案制度,严格落实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十一条 乡党委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完善党务、政务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全面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项目等工作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应当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定期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对拒绝报告或者报告不实的予以问责处理。
(四)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等重要工作制度;健全民主、法律、舆论监督机制,完善网络投诉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机制。
(五)落实党政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决策、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执行,完善项目管理,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管理监督,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履行职责等方面情况的监督,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乡党委要领导和支持执纪监督机关依纪依法履
履行好“一岗双责”。
(四)改进工作作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
(五)保持清正廉洁。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带头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从严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乡党委要及时传达学xxx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关精神;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部署要求的具体措施,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阶段性目标任务和相关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机制。每年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明确人大、政府的责任,明确下级党组织的
之间常态化的谈话提醒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党委主要负责人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委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新任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任职谈话,明确提出履行主体责任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健全完善检查考核办法,细化量化考核指标,突出对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考核。坚持领导带队考核制度,党委班子成员每年带队开展检查考核,并对检查考核报告及反馈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建立考核意见反馈制度,每年对村和各驻乡单位的考核评价意见,由乡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直接反馈,并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乡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或者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的;
(二)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8.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八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要求,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根本好转,按照区纪委五次全会对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xx建设工作作出的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要求
第一条 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坚决贯彻各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街道党工委书记是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党工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人。
第二条 街道纪工委是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的责任主体。街道纪委书记是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履行党工委成员、纪工委主要领导的责任人
二、党委主体责任
第三条 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臵、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第四条 党工委主体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加强组织领导。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定期听取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调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责任制和惩防体系领导小组会议,解决具体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强督促检查。党委主要负责人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克服好人主义,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下级领导班子抓好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形成责任传导机制。
(三)选好管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干部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抓好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建立和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和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以党风带政风促民风。
(五)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及时听取办案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支持和强化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更好地发挥作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六)深入推进源头治理。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3—2017年工作规划》,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七)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完善问责机制,全面公开工作职责、决策程序、办事规则、办事结果,推动权力阳光运行,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
(八)严格责任制考核。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党工委班子成员带队且全程参加检查考核,听取考核情况汇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任用的重要依据。
(九)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加强对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三、纪委监督责任
第五条 街道纪工委协助党工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向党工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工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第六条 纪委监督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上级党委和纪委的相关要求。
(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领导干部定期接待来访群众,认真调查处理举报的问题。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臵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提高办案综合效果。
(四)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协助党工委加强党内监督,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对群众举报领导干部轻微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不构成违法违纪的问题,一般应实施“信访监督双公开”。
(五)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制度落实。
四、工作保障措施
第七条 落实责任报告制度。街道党工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情况。街道党工委每半年听取社区党支部和萧岗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街道纪工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第八条 完善述职述廉制度。街道党工委负责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述职述廉,集中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由全委会委员进行现场质询和测评。
第九条 建立党政正职接受评议制度。下级党组织正职述责述廉报告报街道纪工委,接受纪工委委员审阅、评议,评议结果及时反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运用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群众对党工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评价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奖惩使用依据。
第十条 完善廉政谈话制度。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完善纪工委约谈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违纪违法案件较多时,由纪工委负责同志约谈领导干部,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强化责任追究。凡是所辖范围内出现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问题的,党工委及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应承担领导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责任追究。建立责任追究案件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实施责任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9.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科室工作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结合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
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各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真正促进三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责任制,是指政府办公室党政领导班子和科室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政府办公室和各科室工作人员,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政府办公室主任对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政府办公室政工副书记、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科科长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各党支部委员、科室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政府办公室党支部、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制度,并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抓实效上下功夫。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政府办公室各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七条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切实搞好教育,管好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科长,带好队伍。
(六)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基层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坚持谈话诫勉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七)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八条政府办公室党政领导班子其他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办公室主任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科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上级和本级党政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单位和科室得到落实。
(三)及时解决分管科室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科室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六)对分管单位和科室的正职廉洁从政行为负责。
第九条各科科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和直接领导责任。
10.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篇十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各村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部门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第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
(二)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
(三)党纪、政纪处分;(四)按行业规定追究;
(五)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千分考核奖金、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领导班子违反中央和省、市、县及我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问题严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同时,可按行业规定追究责任或经济处罚。
(一)对中央和省、市、县及我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不认真分析研究,未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未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有工作计划、责任目标,但没有组织实施的。
(二)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相关工作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
(三)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重视,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
(五)对所在村、部门、单位、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的。
(六)不按规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的。
(七)其他违反中央和省、市、县及我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市、县及我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问题严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的,给予责令辞职或者降职、免职的处理。采取上述追究方式的同时,可按行业规定追究责任或经济处罚。
(一)对所在村、部门、单位、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
(二)不能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不认真研究解决,不组织检查考核,不督促落实的。(三)不按规定召开、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者不主动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不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及时解决班子和自身存在问题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
(五)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群众反映的住房、用车、出国(境)等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自查自纠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七)其他违反中央和省、市、县及我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市、县我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致使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由于失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的,加重处分。
(四)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对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担任党政双重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各村、部门工作人员发生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纪违法案件,根据当事人受到处罚的情况,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一)当事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或者警告、记过、记大过政纪处分的,分管领导在党(总)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
(二)当事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纪处分,或者降级、撤职、开除政纪处分的,分管领导在党(总)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
(三)当事人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分管领导向党(总)支部作出书面检查。对当事人教育、管理、监督不力的,分管领导在作出书面检查的同时,取消当评先评优资格。主要领导在党(总)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
第十条 领导班子副职发生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纪违法案件,根据当事人受到处罚的情况,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分别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一)当事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或者警告、记过、记大过政纪处分的,主要领导在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
(二)当事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纪处分,或者降级、撤职、开除政纪处分的,主要领导在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并向镇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检查。
(三)当事人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主要领导向镇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检查。对当事人教育、管理、监督不力的,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的同时,扣发全年目标管理奖。领导班子召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自我批评。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取消当评先评优资格。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发生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纪违法案件,领导班子应当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自我批评,取消当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副职发生前款所列案件的,主要领导调离。基层领导班子集体向乡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领导班子取消当评先评优资格。组织上给予通报批评。
发生本条所列情形,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由组织上责令其辞职。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责任是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责任;责任的主体是指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应负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需要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处理和经济处罚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提请党委研究决定;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第十六条
纪检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该追究责任故意不追究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承担和追究责任的,实行一事一报制,各党(总)支部、村委会及其职能部门应在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15日内将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向乡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向乡纪委报告备案,处理结果同时抄送乡党委组织办公室。
全乡各党(总)支部、村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年底应当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向镇纪委作出书面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大泉源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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