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式分析(精选10篇)
1.采购方式分析 篇一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方式,非招标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于2015年1月30日公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涉及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细化和明确了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 进一步促进了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
《实施条例》的亮点之一就是完善了政府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 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协调《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领域的适用
《政府采购法》是关于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律, 其对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相关内容作了规定, 而《招标投标法》则是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性法律, 显然, 该两部法律对于招标进行政府采购这一领域可以重叠适用, 而两法自实施以来, 在前述领域一直存在适用不协调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 适用招标投标法”, 此处使用的是“工程”一词,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内容中使用的是“工程建设项目”一词, 然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其含义明显比“工程”广。
对此, 《实施条例》明确指出,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 适用《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 适用《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显然, 《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对接, 将上述《政府采购法》中限定的“工程”扩大到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从而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相一致。由此, 《实施条例》协调了政府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建设工程项目领域的法律适用。
二、规定电子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这显然属于“兜底条款”, 是立法者为了应对社会情势的变迁而采取的立法技术。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 政府采购与电子技术的联系越发紧密, 电子政府采购成为了一种新型的政府采购方式, 有学者提出电子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运用现代通讯技术的政府采购形式。 (1) 《WTO政府采购总协定》第14条就对电子拍卖进行了规定, 美国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电子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也已较为完善。而我国的电子政府采购立法起步较晚, 2003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并没有规定电子政府采购这一政府采购方式, 稍后几年, 有关于电子政府采购的法律规范也只出现在一些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如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暂行办法》。2013年2月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颁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规定了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但这显然不是前述所指的“电子政府采购”这一新型政府采购方式。电子政府采购运用现代通讯技术, 有利于充分竞争、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实施条例》根据采购人对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要求, 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 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这是我国立法首次明确规定电子政府采购方式。
三、完善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根据不同的标准, 政府采购方式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根据竞争充分程度的标准可以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 根据采购主体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法》对不同类别的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都进行了规定, 且禁止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但仍有不足的地方, 《实施条例》在此基础上, 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一) 完善非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
根据竞争充分程度不同, 政府采购方式可以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非招标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采购项目属于中央预算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数额标准的, 以及政府采购项目属于地方预算且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标准的, 都应当采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如有特殊情况, 经有关部门批准, 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 即可以采取邀请招标和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则可以采取邀请招标和非招标方式。
综上, 政府采购采用非招标方式有两种情形, 一是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采用非招标方式, 二是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 但因“特殊情况”而采用非招标方式 (因表述一致性的需要, 对邀请招标不作论述) 。《政府采购法》虽然对非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都作出了规定, 但有些表述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 且其对前述所指“特殊情况”也未作出具体的解释说明。《实施条例》对非招标方式适用条件的完善则正体现在这两个方面。
1.具化竞争性谈判方式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法》采用列举的方式, 分别规定了竞争性谈判方式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其中, 竞争性谈判方式适用条件中的第三、四种情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中的第一种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规定得过于笼统, 《实施条例》对这些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和说明, 使这些情形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
2.对“特殊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显然, 《实施条例》的该条规定就是对《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特殊情况”进行说明。虽然这条规定明确了适用的采购对象是货物或者服务, 但是根据本文前面所述,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符合竞争性谈判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经有关部门批准, 显然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这两种非招标方式。《实施条例》又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故而可以推断出,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 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因此, 政府采购项目虽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非招标方式的特殊情况包括符合非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和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3.解释说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仅规定了禁止采购人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但是, 何谓“化整为零”, 《政府采购法》却未进行说明。《实施条例》将“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解释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 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 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显然, 《实施条例》的这种解释说明使得《政府采购法》更具操作性。
(二) 细化集中采购的规定
根据采购主体的不同, 政府采购方式可以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范围的确定有两个标准, 一是是否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 二是是否达到采购限额标准。显然,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法》确立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这两种方式, 《实施条例》进一步对集中采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第一, 《实施条例》将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且明确了两者的划分标准, 有利于区别对待, 提高采购效率;第二, 增加了批量集中采购的规定, 这显然也是有利于提高采购的效率, 同时, 规定了进行批量集中采购的例外, 即“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
参考文献
[1]朱琳静.电子政府采购概览[J].中国政府采购, 2007 (9) :62-6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采购方式分析 篇二
建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是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一项核心任务,义乌市先行先试,试点后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作为一种为专业市场量身定制的新型贸易方式,其相应的配套政策与监管措施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现有贸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给外贸实务操作带来了新的特点。“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下的外贸操作特点可以从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和税收等五大方面进行剖析。
一、“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建立
义乌小商品市场被联合国和世界银行认定为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国际采购和小商品出口这两大特点形成了其独特的国际贸易方式,迫切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型贸易体制框架,以推动贸易便利化,增强市场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和国际竞争力。
(一)小商品出口的特点
义乌小商品出口具有数量少、品种多、批次多等特征,其出口种类覆盖34个行业、1502个大类、32万种,出口集装箱多为拼柜,每一个集装箱就相当于一个“小型超市”,里面通常装有十几种以上的产品,多的时候有上百种。但我国现行的一般贸易监管体制,主要是针对大宗商品、成套设备,而没有针对小商品特征的管理制度,许多小商品既无标准,也未列入商检目录,海关查验、检验检疫、质量监管等也缺乏依据,按一般贸易方式进行申报,通关效率很低,极易导致单货不符、逃避通关单等违规行为。在“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建立之前,义乌小商品出口暂时以“旅游购物商品”方式进行申报。“旅游购物商品”是指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购的货物。针对小商品出口的特点,实施出口申报以“章”为单位的简化归类办法,明确贸易性质,简化申报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二)从专业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的特点
根据《2012义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的统计资料,2012年义乌海关监管集装箱出口65.4万个标箱,入境境外客商突破41.7万人次,有3059家境外企业在义乌设立代表处,占浙江省总数的二分之一强。从专业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的特点是定向采购与即兴采购相结合,公司户与个体户并存。定向采购是定产品、定品牌、定供应商的采购,它的流程是首先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向和采购价格等,然后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然而,对于来专业市场采购的境外客商来说,他们面对的是琳琅满目、种类丰富的商品,如在市场里看到满意的商品,当即采购,现金付款,事前并不确定产品的种类、价格及供应商。境外客商来专业市场采购,他们面对的不是产品生产企业,而是流通领域的市场经营户,而这些市场经营户以及境外采购商本身,都属于个体经营户,进出口双方多数不具备外贸经营主体的资格,无法按现行的一般贸易方式进行出口和结汇,必须由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导致采购主体与贸易主体脱节,既增加了中间环节,增加了通关成本,又增加了市场管理的难度。
(三)“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试行
“旅游购物”模式自2007年实施以来,暂时缓解了小商品通关效率的矛盾,但也暴露出货值限额过低、缺少配套政策等一些局限性,“管不住”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确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成为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一项核心任务。“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定义待国家八部委会签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意见文本》后才能明确,其简要含义是指在经批准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具有市场采购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人在主管地海关报关出口的贸易方式。该贸易方式将实行特殊的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工商、外汇管理等配套政策,有利于实现“管得住、通得快、可溯源”。
2012年9月,义乌出台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行方案》。工商部门将市场内专门从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外贸公司与从事一般贸易方式的外贸公司区别开来,进行分类登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公司凭工商营业执照,向义乌市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即可享受新型贸易方式下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国税、外汇管理等配套政策和监管措施。至2012年底,义乌共登记“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外贸公司116家,全年全市实现进出口总额93.47亿美元,增长136.7%,出口额90.05亿美元,增长150.3%,其中传统贸易出口40.90亿美元,同比增长13.97%,市场采购出口额49.15亿美元,发展中国家是“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主要出口市场。
二、“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内涵
(一)适用于复杂的外贸主体
一直以来,只有专业外贸公司才能从事进出口业务,这使得专业市场经营户与境外采购商只能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无形中增加了经营的风险和成本。“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义乌工商部门大胆创新,注册登记“市场采购”外贸公司,颁发专门用于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营业执照,使一大批个体工商户和境外自然人获得外贸经营权,解决了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的各个环节乃至经营过程可能出现的“身份”难题。新型外贸企业登记为“义乌市××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冠名义乌,标明企业的区域范围,行业描述为“商品采购”,而企业的经营范围特定为“专业市场、专业街的商品采购”。申请者只要满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条件,均可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公司可以享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相应的监管和优惠服务措施。随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业务扩展到在义乌注册登记的所有外贸主体,吸引了外贸公司向义乌聚集,长期以来义乌小商品出口由外地外贸公司代理的局面彻底扭转,有助于加强义乌小商品出口的源头管理,在“管得住”的前提下实现了“通得快”的目标。
(二)适用于小商品出口的特点
小商品出口多为小批量、多品种,每个集装箱的商品多达上百种,如果每种商品都申报和报检,将带来巨大的人工、时间成本,也不利于贸易便利化。“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配套政策实现了小商品出口“管得住、通得快”,检验检疫部门利用自主研发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抽批系统”,按出口商品的货值大小、风险程度、信用等级等分类管理,采取自检、验证、核查等三种模式监管。对于小商品的出口申报,海关也将采取简化归类,发货人或代理人在一次出口申报的旅游购物商品品种在10种以上、且单项商品价值在100美元以下的,将进出口税则中章节相同的商品归入同一税则号,税则号列按其中货物总值最大的商品确定,其申报价格应为归入同一税则号列商品价格的总和。小商品的税则号也因此从8000多个简化到98个。
(三)适用于从专业市场采购出口
从专业市场采购出口,采购商接触的不是生产企业,而是市场经营户,即兴采购中存在采购地与生产地的分离、商品核价和退税难等问题。针对采购地与生产地分离,国家质检总局积极支持通过对组货单位等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经营主体入库商品实行预检验,实现由事后检验向事前把关转变。义乌检验检疫局先行先试,为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量身定制了分类管理、口岸查验等12项配套制度。“采购地检验检疫制度”推出后,义乌小商品出口时,在义乌办理相关检验手续即可。从具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出口,或经外贸公司统一配合订单出口,由于所有单据齐全,能非常方便地办理一般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退税。但是,从专业市场采购的出口,很难取得退税所需的增值税发票,从而无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获批之前的改革过渡期,按照按“旅游购物商品”进行税收征管,市场经营户和试点外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书》,与出口报关单一起作为备案单证留存试点外贸企业备查,就可以免征免退税。
三、“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下的外贸操作特点
(一)报关业务操作的特点
报关业务的操作技能主要包括走报关程序、商品归类、关税计算和报关单填制等几个方面。从报关程序上看,报关员要熟悉分类通关这种新模式。通关新模式下,通关作业方式由“纸面人工为主、逐票审核”向“电子自动为主、重点审核”转变,实现了通关自动化。按照通常的通关模式,报关员需要拿着纸质报关单到报关大厅交单审核,海关工作人员将通关单和网上信息进行核对,最后在电脑上点击确认。分类通关模式下,所有这些操作都由电脑自动操作,只需一个人做异常处理即可,小商品出口通关效率明显提升。商品归类方面,要掌握简化归类法,其操作方法是将进出口税则中章节相同的商品归入同一税则号,税则号列按其中货物总值最大的商品确定,其申报价格应为归入同一税则号列商品价格的总和。例如:塑料餐具、塑料盒、塑料盆和塑料手套等10种以上同章节商品报关出口,原来的做法都要分项填写,很可能一份报关单不够填,操作起来也很费时费力,现在仅需要按其中货物总值最大的“塑料餐具”的“3924100000”税则号填写就可以了。关税和报关单填制方面,小商品出口5万美元以下,监管方式代码“旅游购物商品(0139)”,出口 5万美元以上且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一般贸易(0110)”申报出口,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其他贸易(9739)”申报出口。如应征出口税的商品应填写“照章征税”。义乌小商品实行简化归类的应按归并后的商品税号、品名、数量、价值填报在“备注”栏注明“JH”代码“境内货源地”栏填报“义乌(33189)”。
(二)报检业务操作的特点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由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向商品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一般贸易方式下报检单的“产地”填写货物的实际产地,该项目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坚持产地检验检疫的重要依据之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向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即可。检验检疫机构参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供货单位和发货人代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并确定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检验检疫机构对来源于未经备案单位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实施批批检验,按照特别监管或者严密监管的检验监管方式实施出口监管。因此,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供货单位、发货人的代理人应积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发货人对市场采购的出口商品进行验收后,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提供符合性声明、市场采购凭证、备案证明复印件等资料。联网申报、核销使得小商品出口报检形成闭环管理,实现了商品记录的完整与可追溯。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时需如实申报包括所有货物的品名、HS编码、数/重量、货值、货物存放地点及集装箱号等相关信息。不如实申报将被采取加严监管,降低诚信等级和分类管理等级等措施。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检验检疫单证,在单证中会注明“市场采购”。
(三)收汇和退税操作的特点
一般贸易方式下,为了对境内企业出口项下的一切收汇实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了收汇核销制度,通过“三单管理”,即“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联)和“结汇水单”,实现了外汇管理部门、海关、外汇指定银行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相互监督的管理目标。出口退税需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没有办理收汇核销是不能办理退税的。
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获批之前的改革过渡期,义乌小商品出口采用边境贸易方式,按“旅游购物商品”进行税收征管。根据出口退税最新政策,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没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等,不再按视同内销纳税处理,企业今后都可以对上述出口货物申请免税。市场经营户和试点外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书》,与出口报关单一起作为备案单证留存试点外贸企业备查,就可以免征免退税。小商品出口是“免征免退”的,也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过去个人难以结收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创新了外汇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贸经营户和境外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由外贸主体个人结收汇。试点企业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既可以由试点企业收结汇,也可以由其代理出口的个人收结汇,由个人收结汇的,凭代理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办理,而外汇管理局则需要对试点企业的贸易真实性实行主体总量核查。
3.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篇三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磋商程序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七条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八条
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九条
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十八条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第二十条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第二十二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第二十五条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第二十六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三十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第三十三条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三十五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相关法律制度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十八条
4.采购方式分析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申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就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在评标期间,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够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经专家认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第四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向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需求发出询价通知或询价函,按照询价采购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项目,可以依据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符合法定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项目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六条 参加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除外。
第七条 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八条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应当以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条 采购人应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采购人符合法定条件、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能力的,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由部门或单位组织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货物、工程和服务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谈判或询价文件(以下统称“采购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确定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
(四)成立谈判或询价小组(以下统称“采购小组”)。
(五)谈判或询价。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签订采购合同。
(八)验收。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程序,采购方式,采购原因,报价要求、响应性文件编制要求和保证金交纳方式,项目商务要求,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评定成交的标准,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谈判或询价时间及地点,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采购文件应当标明实质性条款。
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采购文件确需征询供应商意见的,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征询。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公布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以及参加谈判或报价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限一般项目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七天。
供应商(包括已进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询价,并向其提供采购文件。
第十八条 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参加过采购文件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采购小组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谈判或询价。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谈判或询价。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谈判或询价。
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谈判或询价响应性文件,响应性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应答。
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谈判或询价响应性文件密封送达规定地点。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性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性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 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情形除外。
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询价供应商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递交响应性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并在截止时间两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
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情形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资格预审期限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
第二十三条 采购小组进行谈判或询价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实质性响应审查。采购小组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序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未对采购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谈判或询价程序。
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开始后,在采购文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继续进行谈判或询价采购;如果只有一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继续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有充分理由说明货物的制造商或服务的提供商只有两家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按照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
(二)谈判或报价排序。
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单独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报价,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当对谈判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被询价的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采购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务、技术要求做出响应。询价小组将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列供应商顺序、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询价小组如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向供应商进行质询,质询内容不得涉及对采购文件或报价作实质性的变更。被询价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理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性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性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以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的报价及承诺作为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依据,谈判小组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按顺序排列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询价采购的评定一般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推荐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在推荐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前,采购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其次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四)编写评审报告。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采购小组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送采购人,按规定需要报财政部门备案的,应当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资格预审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谈判或询价日期和地点;
(2)购买采购文件以及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和采购小组成员名单;
(3)竞争性谈判的谈判方法和标准;
(4)谈判或评定情况及说明,包括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谈判或询价结果和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采购小组向采购人提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以书面形式授权采购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一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而未成交的供应商,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其采购结果。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八条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放弃成交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条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技术规格和合理的采购预算。其中,采购项目属第五条第一款情形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需求和单一供应商等有关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三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疑的,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三十一条 采购项目属第五条第二款情形的,可以由采购人向单一供应商直接采购。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属第五条第三款情形的,采购人应当持原合同副本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重大的采购项目谈判或询价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处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5.工程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 篇五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它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相比,具有简单、便捷、快速的特点。
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主要包括工程项目概况、谈判须知、技术条款、商务条款、报价文件格式等。
邀请谈判单位采购单位应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竞争性谈判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谈判单位发出邀请函,邀请他们参加竞争性谈判,并向有意参加谈判的单位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邀请函主要包括:工程项目概况、竞争性谈判单位资质要求、获取谈判文件和递交报价文件及参加谈判的时间、地点等。
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谈判小组的名单于谈判前2小时采用随机方式确定,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从省级以上专家库中抽取,并严格保密。
召开谈判小组预备会
谈判小组预备会由采购单位主持,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参加 会议。谈判小组推选负责人,并熟悉《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成员注意事项》、《竞争性谈判工作纪律》和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等。
公开报价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公开宣读各竞争性谈判单位提交的报价文件中的报价。
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报价文件,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拒收,并原封退还给该报价单位。
谈判小组审阅报价文件在谈判前,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体审阅各谈判单位报价文件,在审阅过程中,对各报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记录。审阅结束后,谈判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进入谈判阶段的单位名单。对报价文件无效,无资格进入谈判阶段的单位,以书面形式出具无效原因说明。
确定谈判单位次序
进入技术谈判程序的单位,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单位次 序。
进行技术谈判
谈判小组就有关技术问题与进入技术谈判的各谈判单位分别进行谈判。确定商务谈判单位名单和谈判次序技术谈判结束后,由谈判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进入商务谈判阶段的单位名单。进入商务谈判的竞争单位,采用抽签方式确定谈判次序。
商务谈判 谈判小组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及谈判单位提供的有关说明,分别与他们就价格、工期、质量和付款方式等商务条款进行谈判。谈判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进入最终承诺报价的谈判单位名单。对商务条件与谈判文件要求有重大差异、无资格进入最后承诺报价的单位出具书面无效原因说明。
最终承诺报价
向进入最终承诺报价的单位发出《最终承诺报价须知》和 《最终承诺报价文件格式》等。参与最终承诺报价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谈判小组报出自已最终承诺报价。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负责人宣读各单位最终承诺报价。
评审最终承诺报价
谈判小组审阅各谈判单位的最终承诺报价。根据《竞争性谈 判文件》要求,谈判小组每位成员均需评审出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最终承诺报价。出具最终谈判结果谈判小组每位成员向采购单位推荐一名预成交单位。谈判小组出具《竞争性谈判结果报告书》推荐预成交单位。
确定成交单位
采购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召开定标会议,宣布成交单位。
签发成交结果通知书
6.政府采购审价的方式与程序研究 篇六
一、政府采购审价方式的选择
领受审价任务之后,政府采购机构审价部门首先应确定采用何种审价方式,即确定是采用报送审价方式还是实地审价方式。报送审价方式是指审价部门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报价资料等进行价格审核,实地审价方式是指审价部门派出审价人员前往厂家进行实地调查并核实所采购产品的价格。
一般来说,就物资采购项目而言,对于在市场上能够随时采购的来源广泛、竞争充分的产品,按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不同分别实施报送审价;而对于无法从市场获得准确价格信息,没有同类或相似产品可以进行比较的采购项目,以及连续在一个供应商采购的同一定型产品,则应进行实地审价。工程采购项目,由于其专业性较强,一般应进行实地审价。服务采购项目,通常采用报送审价的方式。
二、报送审价程序
采用报送审价方式的,采购机构审价部门及审价人员应以市场价格信息资料、供应商提供的成本报价单等为主要依据,审查价格构成,分析汇总审查情况,并与供应商协商,再将形成的价格意见上报有关事业部门审定。其审价实施程序如下:
1. 收集资料。
主要包括与所采购项目有关的同类或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信息,市场供需状况,采购项目紧急与否,供应商资质、诚信、财务状况,与供应商合作历史等;凡对于采购方计算和评估价格有用的资料,对于采购方在谈判协商中有利的信息,均应收集整理。
2. 审核价格合理性。
根据收集掌握的信息资料,比较供应商的报价,审核其报价的合理性。对于比市场价格偏高或偏低的报价,要特别注意其价格构成项目,如物资采购项目中是否包括与采购产品相关的零配件、耗材、维护用备件以及对保修期、售后服务水平的承诺等。有的供应商报价中包括采购项目的备件,或者承诺较长的质保期限,导致报价相应偏高;有的供应商报价将采购项目必备的零配件去掉以维持较低的报价。审价人员应结合价格构成项目以及采购需求单位的使用要求,对供应商报价进行综合衡量与评估,审核价格的合理性,不为一时的高价或低价所迷惑。
审查服务采购价格的合理性时,由于服务种类繁多,应根据所采购服务的类型,区分会议、印刷、修理、运输等服务,分别根据该类服务的特点,以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服务收费标准等为依据,审核其服务收费、利润率水平、税金的合法性等。服务采购审价的具体内容与方法另文讨论。
3. 形成价格意见。
通过分析和汇总价格审查情况,将核增或核减的项目、数据以及理由,向供应商进行详细说明,同供应商进行协商。协商时要有理有据,既坚持原则又保持适当的灵活性,可利用供应商急于树立诚信的心理、打入政府采购广阔市场的愿望,或者回顾双方的合作历史,或者展望将来合作的前景,并衡量采购项目紧急与否,来确定谈判底线和协商策略。双方达成一致后形成价格审核意见。
4. 上报审定。
将形成的价格意见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审定。
三、实地审价程序
采用实地审价方式的,采购机构审价部门应派人前往制造商或承制单位,对制造商报价的构成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形成审价意见后再上报审定。其审价实施程序如下:
1. 收集资料。
除收集与价格相关的资料、制造商的成本报价单等信息外,实地审价与报送审价最大的不同就是还需收集制造商的成本核算相关资料,如物资采购项目中的成本构成项目、成本核算原始数据记录、费用分摊标准、成本计算方法等,工程采购项目中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工程量同时也要收集制造商有关利润确定、税金计算的标准和方法等。
2. 审查价格构成。
审查价格构成时,应根据前期收集的制造商成本核算等资料,对价格构成的内容进行详细计算并实地核实。
审查物资采购价格构成时,需要审查核实的内容包括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其中,审核价格构成中的成本时,又包括对制造商生产成本组成项目的审核、生产费用分配的审核、成本计算方法的审核、原始成本数据记录的抽查核实等;审核价格构成中的利润时,应根据社会平均利润率、内涵报酬率等指标审核制造商利润水平的高低及合理与否,审核其利润率是否控制在相应的利润率水平之内;审核价格构成中的税金时,应根据收集掌握的税目税率等相关资料,审核其税金的合法性、计算方法的正确与否等;审核有关费用时,对于承制单位期间费用中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按规定不属于价格组成内容,无需审查其详细内容,但应审查制造商是否将期间费用也列入成本或价格之内。
审查工程采购价格构成时,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审查核实其工程量的组成项目、工程量计量、工程量计价等内容。工程采购审价的具体内容及方法另文讨论。
3. 形成价格意见。
在对价格构成进行审核之后,应将审核情况与结果通报制造商,并与其协商。协商时应注重依据价格政策、审核时掌握的数据资料等,将应调整的价格构成内容、成本项目、成本计算数据、费用分配标准及计算方法、利润和税金的审核情况等,向制造商一一说明,做到有理有据,坚持原则与适当的灵活性相结合。双方达成一致后形成价格审核意见。
4. 上报审定。
将形成的价格意见上报有关事业部门进行审定。
参考文献
[1].王邦中.军队采购财务[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 2008
[2].王邦中, 孙效东, 陈军.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审价研究[J].当代经济, 2008 (10)
7.采购方式如何影响你的销售业绩? 篇七
削弱你销售成绩最糟糕的情况是:在经过一个似乎是永远的漫长时间的销售周期,清除了许多障碍后,你的销售人员终于与一个非常重要的客户做成一笔销售,但是结果在产品交付时出现状况。顾客这时候就会变得很愤怒,要求退款,并表示今后再也不会在你那里购买产品。
事实上,这里有一个关于在中国的外国公司在采购做法上走错每一步的真实的研究案例:
虽然公司声称其产品是从德国进口,但事实上是来源于在广东省的一家工厂。不需要很久,顾客就会知道公司到底是从哪里获得产品来源;
生产这些产品的工厂开始使用一种一般性品牌以低很多的价格卖给他们,
经常出现各种不同的产品缺陷,如错误的规格,在包装中发现有损坏的产品,以及送货时提供错误的产品;
由于已经先预期支付供应商,因此通常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退款给客户,或者提供相应的替代产品;
采购产品的价格会不断波动,甚至出现在产品质量没有任何提高的情况下涨价,这些使得产品很难销售。
但被要求去寻找更好的供应商时,采购人员通常都表示其它的供应商和目前的供应商都是勾结在一起的,他们对于同样的产品都会给出同样的报价。
很遗憾的是,对于在中国的外国公司来说,不单单只有这样一个例子。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在外国公司中是很普遍的。但如果要提高销售成绩,这个问题就一定要被解决。
从卖方的思考角度考虑
众所周知,中国被称为世界工厂。这就意味着中国同样有着各种不同产品的盈余生产,这也是为什么在世界的各个角落都能看到从中国出口的产品。
这意味着,大多数工厂的老板都正面临着激烈的竞争,恶性价格战很普遍。然而,有些工厂老板就比较聪明,他们对顾客的订单提供量身定做的产品。
当一个供应商提供定制的产品,对卖方来说,在产品之间进行比较变得越来越困难。许多采购经理通常会做的是,在一个合理的价格上从一个能够以期望的质量生产产品的供应商那里采购。然后接下去的订单,他们就一直从这个采购商获取产品来源。
事实上,由于重新铸造生产产品的模具会产生相关的成本,许多采购经理是不愿意换供应商的。此外,,谁又能保证新的供应商会比原来的好? 因此,除非是现在这个采购商实在是太糟糕,一般他们都是不会被其他的供应商取代的。
这种采购做法可以沿用到采购零部件,建筑五金,工业粘合剂,食品配料,旅游+住宿,甚至是培训方案。
虽然这样能够使得采购经理的工作变得容易些,不幸的是,这样就给供应商提供了讨价还价的余地。这里是一些例子。看看他们会对你说些什么:
“既然我们需要铸造模具来生产你的产品,我们要预先收取费用。”(他们没有说到的是,对于接下去的订单你是不用提前支付费用的。)
“对于产品的缺陷(或者产品交付延期)我们感到很抱歉,但是下一次我们会注意这个问题。”(他们没有说明的是关于产品缺陷的补偿,由于你已经预先支付,他们也知道这点,要他们进行补偿是不太容易的。)
“由于成本提高,我们通知你从下个月开始我们的价格将上升10%。”(通常在你有一个很大但是时间又很紧的订单时,供应商会这样说,但是这时除了这个供应商,没有其他的供应商供你选择。)
“如果你不喜欢和我们做生意,你可以找其他人。”(当前除了现任供应商的“邻居”外,没有其他具体的选择。然而,这个供应商的“邻居”早就已经同意支付你现任的供应商每一笔生意的“推荐费”。实际上,产品只是从原来的供应商那里运到新的供应商那里再提供给你。)
销售和采购内部矛盾
目前,尽管出现有那么多的问题,为什么许多采购经理还是不愿意采取必要的行动来改善现状呢?
其中的一个原因很简单:当采购做错事时,通常是销售人员从顾客那里承担后果。
由于是销售人员,也有可能是客服人员接受顾客对产品的不满和抱怨,许多采购经理只是躲藏在后面。毕竟,采购经理们觉得既然销售人员是通过提成和奖金支付工资的,那就让他们来承担那些顾客的问题。
如果你是那个处于这种困境的销售人员,你有两个办法可以做:
不是所有的采购经理都是以自我为中心,只考虑以自己方便不顾别人的人,他们是想把事情做好的。如果你相信你的采购同事们是这样的人,也许你可以说服她和你一起去做联合顾客服务拜访。不仅仅是面对顾客对瑕疵产品的抱怨和不满,也可以面对好的情况,像产品准时没有任何损坏的运送到顾客那里。这样是为了告诉你的采购同事们她的工作是如何影响销售成绩的,并且让她知道这不是关系到你的提成问题,而是公司的盈利和名誉问题。
然而,如果你的采购同事确实是那种以自我为中心并且觉得让顾客满意的责任不是在他们采购的身上,你需要采取严厉的措施。也许你可以记录下来关于产品缺陷、延期、货运问题等,然后你向你的上级管理层反映这个情况,并表示这种事情极大的影响到你的销售业绩并要求你的上级对此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干预。
测量关键绩效指标
对于采购经理来说,关键绩效指标是测量采购经理通过尽量降低购买成本后为公司省了多少钱。产品性能(或缺陷的减少),维修和供应商的反应问题往往被排除在关键业绩指标测量之外。
然而,对定制的产品,很难有一个基准来比较价格。因此,只要定制产品是在一个可以接受的价格下生产的,这就可以了。如果供应商有段时间提高价格,部分的价格波动这是可以接受的,并且采购经理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也许现在是时候重新思考如何也让采购经理得到补偿。就像对销售人员支付佣金时完全基于销量是不可行的,只通过能否以较低的成本购买产品来衡量采购人员否是具有效率是远远不够的。
也许管理层应该考虑不同的方式支付采购人员的佣金,并且将以下这些因素考虑在内:
缺陷率;
缺陷严重度;
及时交付;
减少装运错误;
维护费用的更新;
及时的库存信息等。
采购经理仍然有权利决定他们是否愿意与独家供应商合作。然而,与独家供应商建立独家合同(即我们将只买他们的产品),这将是一个很好的主意,他们会更好地展示他们的能力,以及他们愿意把我们的利益放在他们的前面。
这篇文章不是想要指导如何管理供应商。相反,这是对于销售经理在中国如何做一些采购而提供一些见解。如果你发现你的采购部门确实能有改善并帮助你提高销售业绩,也许你现在就应该行动了。
8.采购方式分析 篇八
以上案例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厂家在制定市场计划时忽视了卖场的结算方式将对资金流的影响。因此,大卖场采取什么样的结算方式?如何计算结算周期的资金流量?是厂家销售决策人必须懂得的两个基本常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卖场的结算方式:
好又多:帐期一般产品为到货60天,生鲜产品一般为到货15天结,补损一般在5%以内;知名品牌及特殊产品(盐、烟)为现金购买。
麦德龙:一般帐期为到货45―60天;生鲜帐期为到货30天,补损在5%以内;知名品牌一般为到货7天;特殊商品为现金购买。初次进场费用较高,但后续合作时是所有超市中最简单的一个。
沃尔玛:帐期一般产品为到货60天,生鲜帐期为到货15天,补损在5%以内;知名品牌及特殊商品一般采取现金购买。其山姆比购物广场相比费用会较少,但筛选淘汰严格。进场门槛最低,但有一个不确定的毛利补偿费及严格的末位淘汰制(总商品控制严格)。
联华:帐期一般为90天,特殊商品有的7天,有的15天不等。虽然联华帐期较长,但在业界还是比较将信誉的零售企业,到期会及时支付供应商的货款,无需追款。
农工商:帐期为60天(加入其“绿色通道”的品牌)至90天,收取销售额的3%作为配送费用。
……
对大卖场尤其是连锁大卖场而言,采购是其经营环节中的重中之重。采购成本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门店的商品价格和日常的毛利水平。而采购中货款结算的方式更是会影响到零售企业的资金流,进而影响其发展壮大的步伐。货款结算的方式很多,一般包括现结(又称之为买断,即现款现货),帐期(即货到若干天后付款),滚结(又称之为批结,每次送货后结清上次的货款),代销(或者称为实销实结,每月按实际的销售量结清货款或者销售满一定金额后予以结款)。
在以上的各种结算方式中,对卖场而言:现结当然是风险性较大,但是采购到的商品进价当然也是最低的;代销虽然使自己的商品的进价高了很多,但是因为不占用商家的流动资金,甚至还能暂时利用供货商的资金来进行自己的资金的补充而倍受国内商家的喜爱。在目前零售企业纷纷以“连锁”、“并购”、“参股”等形式拼命扩张规模之机,大多数卖场出于资金压力而纷纷选择代销和延长帐期的方式来占用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资金用于自身的发展。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顾客对于商品价格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商品要有良好的质量,更要求商家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廉。所以,当国外的大卖场刚进中国时,曾以买断采购方式强烈冲击了国内长期盛行的代销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树立其良好的商誉,获得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同时还争取到中国供货商的大力支持。但经过了一段时间,在牢固地控制了中国的供货商之后,跨国零售巨头们便纷纷开始入乡随俗,对当初的采购方式进行了调整。比如沃尔玛在开始实施的“供货商须知”中便明确规定,从201月31日起,所有的付款期将延长为原来的一倍,而且最短付款期不得短于60天,同时开始要求供货商签订代销合同,如不签则需注明商品允许退换,对供货商的要求越发严格,
鉴于目前国内零售商品普遍存在供大于求的情况,很多卖场对于厂家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不但“苛捐杂税”名目越来越多,对于供货商的付款情况也是越来越差,有些供货商甚至长达半年都无法结算到货款,而且这样的事情在国内的卖场中已经是“见怪不怪”了。
大部分的连锁超市采取帐期的结算方式,一般帐期高达90天之多;中小型的超市则采取滚结(又称之为批结,每次送货后结清上次的货款)的付款方式,一般又分为压2结1和压1结1两种方式;华联、沃尔玛等实力强大的巨头“可以”现结(买断),但你的产品必须是非常畅销,而且他们买断经营时对厂家的要求非常苛刻,供应价格“打压”得很过分;只有万佳等少数的超市采取代销(或者称为实销实结)的方式,但几乎是“暗箱”操作,因为你每个月的实际销售量是他们说了算,虽然“美其名曰”计算机打单,谁不知道计算机也是由人操作,有时打出来的计算机销售单上的销售业绩简直叫你不敢相信。
连锁零售企业对采购业务及主管有很严格的考核方法,各家有各家的方法,但不外乎销售量、给企业的费用支持、货款占用期限、给企业供货的利润等几个方面。正因为有严格的考核,采购业务在决定新品进场时权力很大,但他们都很关注自己的业绩,新品进场时很谨小慎微,他们不看好的产品往往“蛳子大张口”,一来可以吓退那些小型企业,二来为公司多挣些费用,以便将来你的产品不好销时,自己有退路。而这直接造成了卖场的“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和“帐期”越拉越长。
我们来分析一下为什么这家食品企业的资金投入会大大超过预期:
1、卖场费用:
以一家卖场为例:
新品进场费 18000元
条形码费 300元/品种 8个品种,共2400元
进货奖励 1.5%
损耗补助费 1.5%
有条件返利 2%
快讯费10000元/次
店铺维修赞助 4000元
“五・一”赞助 6000元
三个月的费用已经超过6万元。
2、此企业的产品在十几家卖场后第一个月的总销售额约100万,第二、三个月都超过150万,三个月总销售量超过400万,由于产品畅销,卖场补货量也相应增大,三个月后卖场存货也超过150万,仅产品投入已经超过550万;
3、其产品所进入的十多家卖场,结算期为45-90天不等,以平均60天计。至三个月后,实际连第一个月销售回款尚未结算完全(个别卖场未能结算,部分卖场直接扣除了一部分费用),实际回款只有不到70万。
以上还没有包括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促销费用、人员费用等,因此其资金链断裂也就不足为奇了。
9.采购成本分析表 篇九
采购成本分析表 厂商名称:年 月 日 产品名称 零件名称 零件料号 估价数量 备 注 主材料费 NO 名称 规格 厂牌 单价 用量 损耗率 材料费 加工费 NO 工程内容 使用设备 日产量 设备折旧 模具折旧 单价 加工费 后加工 NO 加工名称 使用设备 日产量 加工单价 说 明 费 材料费合计 加工费合计 后加工费合计 营销费用 税 金 利 润 总 价 备注:
10.采购方式分析 篇十
关键词:中小企业;采购管理;采购模式;市场竞争
中图分类号: F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9-4-2
0 引言
随着生产规模和市场范围的扩大,中小企业采购管理的复杂性和必要性日益提高,采购管理逐渐成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长期以来对采购管理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中小企业采购管理的水平相对滞后,日常的采购行为也遭遇到诸多的困境。
1 采购物资无法保证按时到货
中小企业的物资采购都或多或少面临着这样一种困境,无法详细掌握已经下单的物料准确采购周期和交付日期,已经下达的采购计划得不到及时的响应,企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普遍采取两种措施:①增加投产批量和批次,增加安全库存,但这样做增加了库存成本,降低了存货周转率,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②尽可能早的下达采购计划,提前半年甚至一年下达采购计划,但这种做法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采购计划下达过早,无法有效的规避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造成库存积压。此外,供应商虽然拿到采购订单较早,但无法提前供货,便会将此部分订单搁置,优先安排其他企业的订单,结果仍然是可能导致此部分订单拖期交付。
2 市场波动较大,给采购工作带来难度
目前市场竞争激烈,产品更新换代加速,产品的生命周期在不断缩短,各个企业都在灵活调整产品结构,以满足目标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在这种大背景下,企业的排产要不断随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企业的生产周期在不断被压缩,这也给企业的采购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采购周期不断被压缩,计划采购量和计划到货日期等几个关键采购参数和节点都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往往会觉得力不从心。
3 供货渠道散乱,采购物资质量无法保证
中小企业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市场变动所限,采购渠道往往比较分散,所接触的供货商也只是末端经销商或规模较小的综合类供应商而并非大型的品牌代理商,中小企业与这些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也仅仅是单纯的交易关系而非战略联盟,所以从这些渠道采购的物资往往没有有效的出厂凭证、合格证明,供货产品鱼龙混杂。
4 采购成本较高,企业总体竞争优势下降
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所限,中小企业的物资采购存在着一个特点:品种多、批量小,不能形成规模优势,更谈不上稳定而持续的供应链体系,加之企业本身与大型的品牌供应商市场地位不对等,议价能力较弱,无法像大型企业集团一样享受购买折扣或者折扣较少,企业在采购方面付出的成本会比较高,此外,中小企业资金流动性较差,采购资金往往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获得,并需要为此支付高额利息,在整个的成本控制方面也不能形成任何的竞争优势。
5 改善采购管理的做法
那么有没有哪些行之有效的办法能够让企业摆脱目前采购管理方面存在的困境呢,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可以考虑。
5.1 增强对自身产品的研判和销售市场的预测,提高采购管理的针对性
①对产品生命周期的研判,选择合适的采购模式。虽然目前市场瞬息万变 ,产品的生命力普遍都在缩短,但对于企业来说,对自己的产品进行生命周期的界定和研究仍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依据不同的阶段采用不同的采购模式,如下:
②加强对销售市场准确预测,量化预测指标。对于绝大多数的普通企业来说,对于销售市场的预测都是模糊的、主观的、概率性的,缺乏严谨的数据支持,并没有上升到逻辑分析的高度,这也就使得预测销售计划与实际销售情况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一方面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成本压力,企业的资金周转率和实际可支付能力都大幅下降;另一方面也会给企业下一阶段的预测和投产带来“锦绳”效应而错失发展良机,在我看来,对于销售市场的准确预测应基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上一阶段企业自身的产销情况作系统的分析,企业的热销和滞销的产品都是哪些,各自原因都是什么,主要的业绩增长点在哪里;其次,对整个行业市场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包括行业细分市场的容量,同比、环比增长率,目标客户群体等;再次,对重点目标客户群体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包括财务状况、可支付能力、发展规划、消费偏好、信用状况等,只有对以上几个方面做出综合系统的分析,才有可能做出科学合理的、有前瞻性的销售预测。建议对这几个方面的不同小项都按比重设定相应的分值,将所有的分值进行加权平均来得出最终的市场预测的数据和结果。
5.2 对物料进行具体细分,按不同方式进行采购
大部分企业的产品都日益多元化,不同产品所用到的物料的品种、数量和价值都是不一样的,需要针对不同物料自身的这些特点,采用与其相符合的采购方式,最常用的分类指标为:物料价值,采购批量
5.3 对供应商进行有效分类,增强供应链系统的建设
在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中,只凭借企业自身的单打独斗想要获取更大的竞争优势是非常困难的,如何有效地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的融合和协作才是谋求更大市场份额和提升市场地位的关键突破口。对中小企业来说,应该依据企业与供应商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和业务的共同切入程度来筛选出战略和优质供应商进行深层次合作,并可考虑按照“统一基础信息、统一采购平台、统一工作流程、统一供应商生命周期管理、统一准入体系”的要求,以供应链为主线,建立供应商协同系统,完成涵盖采购、库存、销售、数据、供应商管理等的信息系统建设,平台将企业的年度、月度计划,批次计划,送货计划与供应商全面集成,实现与供应商的协同运作。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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