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劳务承包合同(12篇)
1.消防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篇一
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按支模板面积每平方40元结算,到正负零为一个节点,付完成工程款的%,到工程主体完成后所余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方:
承包方:
年月日
2.消防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篇二
2014年7月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针对建筑领域劳务管理工作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明确了施工企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的实名制管理责任、用工主体责任、用工监管责任、教育培训责任、质量安全连带责任等, 建筑行业各环节所涉及的法律风险问题也日益增多。这就要求劳务作业发包人必须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规范项目管理行为, 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1 因劳务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及预防
多年来,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劳务作业领域习惯将工程分包给一些熟悉的“包工头”, 由“包工头”招募农民工实施工程劳务分包。由于缺乏对劳务作业人员的监管, 在劳务费结算、安全事故处理、工程质量、工资分配等方面出现许多劳务纠纷, 甚至出现“包工头”卷走工资款的现象。再有劳务作业人员多为农民工, 临时性、季节性、流动性大, 技能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农民工没有经过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就上岗, 给施工项目带来安全质量隐患。“包工头”随意用工, 违法转嫁经营风险, 既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也为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了风险。
根据《建筑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资质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分包工程。也就是说, 不能与“包工头”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序列不再分类别和等级, 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分包业务。只对劳务企业的净资产、企业主要管理和技术工人、经营场所有限制。这就要求劳务作业发包人必须对劳务作业承包人的诚信经营、施工业绩、施工组织、协作配合、班组管控、人员素质等方面多方考察、优胜劣汰, 采取劳务竞标的方式进行择优选聘。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 一定要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委托书等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并按要求对劳务作业承包人的进场人员及用工情况进行审核, 确保在场所有劳务人员均参加了工伤保险, 并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了劳动合同, 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务分包纠纷。
2 因转包或分包而产生的纠纷及预防
对于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或含有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劳务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针对目前劳务市场存在较多的以劳务分包之名进行专业分包甚至转包的违法行为, 新版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 劳务作业发包人不得要求劳务作业承包人提供或采购大型机械、主要材料, 劳务作业发包人不得要求劳务作业承包人提供或租赁周转性材料, 为此, 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 一定要明确劳务承包人承包的劳务分包范围和内容, 劳务承包方只能提供劳动力, 由劳务发包人提供机具设备、原材料, 接受劳务发包人的技术和管理, 以此强化劳务作业承包人仅提供劳务作业的合同实质, 以促进劳务市场的有序发展。
3 因合同内容不规范而产生的纠纷及预防
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时, 有的劳务分包合同内容缺乏完整性;一些重要条款责任划分不明确、不清晰;不注重风险条款的约定;对施工过程劳务结算方法无约定, 使劳务结算与劳务费支付风险加大;甚至有的劳务分包双方过分地依赖于相互间的诚信度只有口头协议, 忽视了书面合同的作用及法律效力。这样就给施工过程中产生劳务纠纷留下隐患。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使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更加合理、合法、规范, 避免了缺款漏项, 不能真实确切的表达当事人意图, 防止出现违法和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同时也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 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合同纠纷, 保护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 需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条款涉及的分包范围、内容、质量、安全、价格、结算、支付、责任约定以及违约处置等条款必须清晰、准确, 从而规避合同风险。
4 因责任划分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及预防
在施工过程中, 因劳务分包双方责任划分不明确而产生的劳务纠纷比比皆是。新版劳务分包合同在条文设置上强调了劳务作业发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全面管理义务, 完善了以劳务分包之名进行专业分包甚至转包的防范措施。
新版劳务分包合同强调了劳务作业发包人的现场管理义务, 由劳务作业发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劳务作业承包人根据劳务作业发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劳动力供应计划报劳务作业发包人审批, 劳务作业发包人全面负责现场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以及工期计划等, 劳务作业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劳务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同时明确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得对工程提出变更, 通过合同引导劳务作业发包人加强现场管理。
新版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劳务作业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制度, 明确要求劳务作业承包人与项目负责人系劳动合同关系, 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一方面保障项目负责人作为劳动者的权利, 更重要的是明确项目负责人制度, 保障劳务分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
这就要求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劳务作业承包人接受劳务作业发包人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共同合作, 确保建筑工程按期保质完成。
5 因劳务管理不到位而产生的纠纷及预防
新版劳务分包合同中强调了劳务作业承包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义务,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向劳务作业发包人提交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出勤情况、工资发放记录以及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等;同时要求劳务作业承包人承诺, 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劳务分包工作, 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再分包, 并按时足额的向劳务作业人员发放工资。
通过合同引导当事人合法履约, 并有效缓解目前广泛存在的拖欠劳务人员工资以及不依法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国家下大力度解决欠付农民工工资问题, 保障劳务作业承包人将所得的劳务费专款专用。
6 因劳务费结算与支付而产生的纠纷及预防
劳务费结算是支付的前提, 也是支付的依据。结算与支付的风险根源在于结算。
1) 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和履约过程中, 只注重综合单价, 不注重过程结算 (月度结算与节点结算) 。合同履约过程中会出现诸多矛盾和问题, 过程结算不仅可以规避结算与支付带来的风险, 还能为发包人决策提供依据。很多项目发生的劳务费支付纠纷, 根源在于过程结算不清。
2) 劳务分包合同对过程结算条款约定不全面、不严谨, 或可操作性不强, 造成每月的劳务结算与实际完成工作量不符。例如有的项目约定主体结构月度结算按完成部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劳务费, 但地基与基础工程则无法按面积计量, 在没有科学计价方法前提下, 月度劳务结算仅靠预估预提这种粗放管理, 既存在风险, 也不利于项目成本核算。
劳务费结算要坚持月结月清制度, 以免事后结算给项目成本不实带来隐患。劳务费要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比例并通过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支付, 项目部与劳务分包方共同监督劳务人员工资发放, 确保劳务作业人员的稳定。坚决杜绝施工总包单位将劳务费直接支付给“包工头”现象的发生, 从而降低经营风险。
综上所述, 只有签订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合同, 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的履约管理, 才能有效的预防劳务纠纷的发生, 促进建筑业劳务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何满洪.建筑行业劳务分包管理现状与应对方法[J].中华建设, 2013 (7) :59-60.
3.消防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篇三
关键词:劳务用工 劳务分包 劳务派遣 直接用工 法律风险
0 引言
近来年,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发展迅速,建筑领域对劳务人员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施工条件艰苦、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程度高等特点,使农村劳动力成建制地转移到建筑施工领域中,形成了目前建筑施工行业劳务人员流动性大,劳务队伍不稳定,劳务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的局面;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纠纷连年攀升,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劳务用工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法律风险。
1 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现状
我国的建筑施工行业自推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来,逐步形成了以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专业分包企业为骨干,以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的组织结构形式,随着总承包企业管理层和作业层的逐步分离,其劳务用工方式,也呈现出多种形式并存,以劳务分包为主、直接用工和劳务派遣为辅的新格局。目前,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用工一般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1.1 劳务分包,即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外部劳务分包队伍,由其提供劳务人员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是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的主要形式,农民工是其主要劳动力来源。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数量不足,目前劳务分包中挂靠施工、违法分包、再次分包行为较为普遍,“包工头”以各种面貌直接或变相承揽劳务,劳务用工中存在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工资拖欠时间长、安全生产隐患大、劳务人员不参加社保等一系列问题。
1.2 直接用工,即总承包企业直接雇佣劳务人员进行用工。一是企业直接雇佣劳务人员组建劳务班组进行劳务作业,或在辅助性的岗位雇佣人员从事看夜、门卫、司机等工作,企业一般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一般不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保;二是在企业与其内部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内部承包人从企业外雇佣劳务人员进行用工,外部劳务人员的工资一般由承包人与劳务人员自行约定,由企业发放或由内部承包人自行发放,企业一般不与承包人招用的外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其缴纳社保;三是企业聘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提供劳务,在施工现场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从事看夜、门卫等工作,或在需要一定技术水平管理岗位使用其他单位退休或本单位退休返聘的人员,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直接向其支付报酬。
1.3 劳务派遣,即企业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向企业提供劳务人员进行劳务用工。总承包企业一般在附属性的岗位、构成企业主营业务的一线需要一定技术水平的关键工种和部分技术管理岗位,用工时间一般比较短,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
2 劳务用工存在的法律风险
建筑施工领域市场不规范、安全风险系数高,以及存在的施工项目分散、受季节性因素影响大、人员流动频繁等特点,加大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劳务用工管理中的难度。劳动合同不及时签订,工伤保险不缴纳,违法分包、民工工资拖欠、因工伤亡事件多发、劳务派遣不规范、用工手续不完善、资料不保存等现象长期存在,造成了因劳务用工而引起的劳动关系确认、农民工工资支付、因工伤亡赔偿等纠纷频发,总承包企业在上述纠纷发生后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2.1 劳务分包方式下的法律风险。劳务分包方式下的劳务用工风险是目前总承包企业最大的用工风险,用工管理中稍有不慎,即会造成总承包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①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如“包工头”、村委会、某某作业队等,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直接对劳务作业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务人员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工伤赔偿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赔偿责任。②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劳务分包队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劳务人员人身损害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对劳务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缺乏有效监管,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如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现实中,各级政府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相继建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程业主也大多在施工合同约定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会造成总承包企业承担直接清偿、连带支付、垫付等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地方政府和工程业主的处罚。④劳务分包过程中,总承包企业对现场劳务人员信息掌握不充分,相关手续不完善,容易形成劳务人员劳动关系不明及农民工工资漏发、欠发、被冒领等情形,总承包企业在劳务用工引起的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赔偿、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均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劳务分包结算不及时的情况下,劳务分包队伍组织大量人员冒领农民工工资还会造成总承包企业劳务工程款的超付风险。endprint
2.2 直接用工方式下的法律风险。①施工现场招聘的劳务人员和内部承包中承包人雇佣的劳务人员,因短期使用且人员流动频繁总承包企业往往不签或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4条、第82的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无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还应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企业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为此付出高昂的用工成本。②建筑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隐患多,企业如没有为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劳务人员支付费用。③总承包企业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提供劳务,因为他们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企业不能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其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按劳务关系进行处理,在整个社会保护弱势群体的大环境下,工程总承包企业大多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企业没有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因工伤亡事件发生时就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2.3 劳务派遣方式下的法律风险。2012年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颁布施行,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总承包企业在构成其主营业务的一些技术管理岗位长期使用,或在施工现场急需的某些关键工种大规模长时间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违反同工同酬规定,使用劳务派遣的辅助性岗位没有经过相应程序并公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总承包企业将承担或与劳务派遣单位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建议
3.1 建章立制,完善企业用工管理制度。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保证企业用工管理有章可循。一是要健全劳务分包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用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并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准入、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评审流程、工程款的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监管及劳务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劳务分包管理。二是要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明确企业内部在劳动合同签订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三是要优化企业薪酬分配办法,在岗位细分的基础上,规范、统一各岗位工资报酬,做到同工同酬。
3.2 夯实基础,全面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总承包企业管理人员数量少、风险防范意识弱,自身及劳务人员流动频繁,容易出现管理漏洞,企业应加强管理,促使与劳务用工相关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既要做好宣传,提高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又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落实,防患于未然。
3.3 慎重选择,合理确定劳务用工方式。总承包企业应在充分考虑各种用工方式利弊的基础上,合理选择用工方式。一是对于施工现场的普通劳务作业,企业应选择劳务分包方式;二是对于不适合劳务分包又属需要一定技术水平的关键工种岗位,企业可采用直接雇佣方式;如用工时间短,可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三是对于内部承包,原则上不允许承包人雇佣外部人员;四是施工现场辅助性、临时性岗位的劳务用工可采用劳务派遣或直接雇佣方式;五是劳务用工采用直接雇佣方式的,企业可与劳动者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六是对于退休人员,应采用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的方式。
3.4 合法分包,加强劳务队伍准入审核。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应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禁止自然人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应对劳务分包队伍的证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提供的相关证照、授权真实有效。
3.5 加强管理,保证劳动合同及时签订。劳务用工时,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一是要督促劳务分包企业与其招聘的民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要与总承包企业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施工现场企业直接雇佣和确有必要实行内部承包时承包人雇佣的人员,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三是在劳务派遣用工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与其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6 强化监管,确保民工工资支付到位。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确保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单位,应采用代扣代发的形式,每月在支付外部劳务队伍工程款前,根据其提供的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和委托书,代发民工工资。采用现金发放的,应要求民工在领取时予以签认;采用银行打卡发放的,应在发放前要求民工签字确认其银行账号信息。及时掌握农民工变动情况,避免民工工资漏发或被冒领。
3.7 及时投保,分散因工伤亡赔偿风险。总承包企业在及时为其雇佣的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同时,还应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为其派遣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鉴于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大,部分劳务分包企业无相应资质,又不为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现状,总承包企业可为劳务人员办理团体意外伤害险。聘用退休人员时,因不能办理工伤保险,应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通过及时投保,总承包企业可有效分散劳务人员因工伤亡时的赔偿风险。
3.8 动态管理,充分掌握劳务用工情况。施工现场劳务人员流动大,更换频繁,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用工实行动态管理,劳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如提交新入场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更新后的劳务人员花名册,对劳务用工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清理,堵塞漏洞。
3.9 留存证据,避免面对纠纷无据可查。总承包企业应本着方便使用、有效保管、明晰归口的原则,对用工管理中的相关材料分类、妥善保管,主要保存劳务分包过程形成的资料,包括劳务分包企业的证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资料、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务队伍进场人员花名册、农民工工资发放签认资料。
参考文献:
[1]林福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管理[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1(01).
[2]曹立辉,张岩俊,齐永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建设浅析[J].建筑经济,2006(S1).
4.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篇四
乙方:
为保证贵州省新新公司贵州省兴义监狱迁建工程教学综合楼工程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本着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将教学综合楼工程承包给乙方,且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 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二、 承包范围:从±0.000以上所有的木工支模。
三、 承包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31元/每平方,大写:每平方米叁拾元整。
四、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现行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技术交底施工。
2、木工所有工具自带。
3、木工支完模后必须将模板清扫干净后才能交给钢筋工,模板验收合格后浇筑混凝土时木工必须派人守模。
4、对工人严格要求,杜绝一切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监理及甲方汇报,谁违反谁负责。
五、 工期:20xx年1月25日前主体必须完工。如违约,甲方将扣除乙方合同总价的10% 。
六、 每月按照混凝土浇筑完的实际面积的80%付款,主体完工付90%,主体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尾款。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于法律的效力,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款付清后本协议自行失效。
甲方代表签字:
5.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标准 篇五
乙方: 身份证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分项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并共同严格遵守履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结构形式:
4、开工 日
竣工
二、承包内容:
1、承包范围:建设方所提供的审查合格施工篮图范围内发生的所有土建、装修、安装工程的人工劳务费用(节能工程中保温分项涉及的工序除外);具体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基础工程人工费、机械费、耗材、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2)主体工程人工费、机械费、耗材、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3)装饰装修工程人工费、机械费、耗材、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室仅限公共部位装修)(4)屋面工程人工费、机械费、耗材、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5)二次结构人工费、机械费、耗材、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6)水电安装工程等预留、预埋、穿线埋管、封堵人工费、机械费、耗材、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
2、承包方式:本工程为清水房(仅限公共部位装修工程)。包人工费用及周转材料、包低值易耗品、包耗材、包机械费用。包配合、包放线、包管理(配一名管理人员);自带施工机械;按设计、规范、建设方、监理方、甲方要求质量标准承包作业的人工费、机械费、低值易耗品及耗材、周转材料及其他相关费用。
3、承包单价:680元/平方米(费用组成按建筑平方计:挖土方:30元、周转材料:110元、泥工:185元、木工:135元、钢筋工:72元、安装:45元、外架:10元、机械:8元、资金利息:25元、涂料:35元、管理费用:15元、防水:10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元)。
4、合同总价款:
5、工程量结算清单
(1)
三、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1、工程款支付:
2、结算:本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五方责任主体对所施工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进行竣工结算,并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7%。其余3%作质保金在一年保修期满后一月内支付乙方。
四、质量标准及相关责任
1、质量标准:合格(建设方、监理方验收合格); 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
五、保证金
1、乙方为本工程劳务施工提供保证金; 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并进场后7日内向甲方(合法有效帐户)支付 240万元保证金。大写:(贰佰肆拾万元),
2、保证金退还:工程施工60日后,甲方在7日内退还乙方140万保证金,余下的100万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后7日内退还乙方 。
六、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的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甲方为乙方提供指定的食宿场所,该场所不允许生伙做饭,只作住宿使用,否则视为违约并解除合同。
3、甲方负责施工期间对乙方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验收。但甲方的检查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4、分项工程完工后,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对其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由甲方视情节轻重根据《质量处罚细则》进行罚款。
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及公司各职能部门、监理公司、建设方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调派。
2、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按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评标准中的合格标准施工,并设专职质检员进行跟踪自检,并作书面记录。
3、乙方自备施工所需要的全部工具。
4、乙方必须严格保证工期、工程进度,合理安排劳动力;
5、乙方在工程施工前必须作好工程样板,经项目部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按工程样板质量大面积施工。
6、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现场材料合理堆放、材料标识清楚,严禁浪费材料否则处以材料价格三倍的罚款。每天的工作要做到工完场清,文明施工。
7、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在工地、宿舍私拉乱接电线,生火做饭。
八、安全施工
1、乙方必须严格履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规程。
2、乙方进场前,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及工地的安全技术交底,否则不得进行施工。
3、乙方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的各项要求,严格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规定。充分利用好“三宝”,爱护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
九、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工程款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十、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6.市政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篇六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的权力、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劳务)承包范围和内容:
1、承担白潭湖大道总工程中道路工程(不含沥青面层)、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燃气工程、综合管线工程、交通工程及相关附属工程。(业主方指定的工程施工除外)
2、桩号范围:
四、承包方式: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本工程按照乙方收到的最终施工图纸和正式变更方案施工。
合同单价以甲方最终的决算价格下浮15%。
第二条 工程期限
本项目的工期按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延工等)时,工期经甲方签证后顺延。
第三条 承包的原则
一、按乙方承包工程项目,采用包工、包料,自行管理的原则,以双方确认的计量为拨款基本依据(出/弃土场建设费、营业税、城建费、教育附加费等其他相关工程税费不包含在总价内,由甲方承担)。
二、单项工程合格率必须满足图纸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合同工程质量,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质量标准:达省部级优良工程质量标准,满足设计图纸各项参数要求。同时,质量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标准,争创行业一流,坚持优质服务,建造满意工程。质量目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100%。优良率满足合同要求。
二、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质量要求进行组织施工。如果乙方没有达到合同所要求工程进度、质量,乙方应在甲方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来保证工期及质量的实现。若乙方在甲方规定整改日期内未能改变现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责令乙方限期撤离施工场地。乙方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所完成不合格工程质量甲方不给予计量与支付。对甲方本级和上级领导及业务人员到工地检查时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求返工(修)的、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修)的、一切返工(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接受甲方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按规定处罚。
三、工程总体完工后,甲方扣留总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后乙方无违约时,一年后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全部返还给乙方。
四、乙方必须有自己的施工和管理人员,测量设备、施工设备满
足施工要求,负责总体工程质量。
五、甲方负责所有工程的内业资料,乙方有义务提供原始施工数据。
第五条 安全与文明施工
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安全检查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施工中所用的各种机具和劳保用品,必须定期检查,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保用品严禁使用,以确保人身安全。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包保责任状》,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定,乙方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所承担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包括施工现场、生活区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所有的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于乙方工、料、机造成业主对甲方的罚款在乙方工程总价中扣除。
第六条 工程计量与结算
验工计价:按甲方所签订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甲方技术人员根据施工计划、安全、质量检查和施工进度以及所完成工程量计算并确认:
1、每月25日按实际完成设计图纸货币工程量的80%进行验工计价;
2、剩余15%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另5%工程款待工程完工一年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月计量款支付最长期限为6天,超过期限,甲方未支付计量款,乙方有权停工并顺延工期。
变更计价:因地质结构的不同,如出现实际工程量大于图纸工程量时,超出部分乙方可提出变更要求,以甲方和现场监理签字的实际工程量为准,按照当月发生的货币工程量支付(含人工、机械等),待工程完工后变更后增加的工程款扣除成本后利润甲乙双方各得50%(相关税金各负责50%)。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与质量保证
一、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部、省、市颁布与本工程相适应的竣工验收规定、施工规范、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施工图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等为依据。
二、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如乙方擅自转包或分包工程,甲方有权终止履约合同,并向乙方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工程完工后,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竣工验收。验收中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或返工技术报告。待甲方确认后,按此报告进行实施处理,直至达到设计要求标准为止,乙方承担全部的费用。
四、工程竣工移交后,土建工程和其它工程质保期按现行规定办理,质保金额为本工程造价的5%留在甲方,甲方给乙方出具相应的手续。质保合同在竣工移交后由甲乙双方签订。在质保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并约定实际及时进行处理,在质保期内乙方拒不执行时,甲方有权动用乙方质保金进行处理,乙方必须接
受处理的全部费用。一年质保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全部费用。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一、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及《文物保持法》及设计文件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环保、水保工作。乙方要合理组织施工,特别是取、弃土调配应认真做好切实可行的施工计划。科学组织、文明施工、如乙方施工不当引起与地方纠纷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二、搞好现场文明施工,工程完工后与地方政府有关协议及时做好清理和恢复工作。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2、工程竣工或交付时间不符合本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除终止合同不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外,并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民工和地方工资纠纷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
二、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场地设计施工图纸,负责测量场地红线坐标及控制高程,放样后交由乙方施工;
2、负责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和办理工程决算;
3、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及协调与周边村民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
4、负责提供出、弃土场并承担协调及相关费用。
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进度滞后,应按照相关标准对乙方
进行经济补偿(按当地标准计算人工机械费用)。
第十条 纠纷解决方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可提交当地仲裁部门。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的有效范围只限于上述条款的有关事宜,乙方签订合同后至合同终止期间,严禁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协议和合同。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施工期间,乙方所有的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三、建设单位的各种文件、规定对乙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四、如果业主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印章即生效,工程竣工移交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7.解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 篇七
发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所谓合法继承人是指因资产重组后, 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可以作为合同的当事人。
(一) 发包人的主体适格要求
首先, 发包人应当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法1991年第798号) 规定: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统称发包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实行招标的, 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最后两项条件的, 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发包工程勘察设计, 除以上条件外, 还须具备下列条件:设计任务书已经批准;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发包人的规定条件外, 还须具备下列条件: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 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对非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 并不存在发包人的房地产开发资质问题, 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 其发包人应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具备相应开发资质。
其次, 发包人应具有相应的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履行合同的最主要义务, 也是发包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接体现。根据建设部令第9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 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 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二) 发包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92]22号) 40、41条规定, 笔者认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即具有合法的发包人资格。但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或者虽依法设立, 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该分支机构不具有合法的发包人资格。
(三) 发包人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主体资格分析
政府职能部门为政府处理具体事务的机构, 如果具有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可以作为发包人。一般来说, 县级及以上政府的职能部门, 可以作为发包人;但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没有独立财产, 对外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作为发包人。
(四) 发包人为内部机构的主体资格分析
内部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签订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内部机构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 法人明知而不反对, 若无其他违法情节, 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内部机构未经发包人事先授权又无事后追认, 亦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 合同无效。二是以内部机构签订合同, 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并准备履行或者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 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其他情况 (法人不知道、反对、不准备履行) 认定合同无效。当然,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不提出异议的, 可按合同有效处理。
(五) 发包人为临时机构的主体资格分析
对于临时机构对外发包工程合同的效力, 应审查临时机构是否是行政机关正式发文成立, 有一定的机构、办公地点、财产和职责, 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 具备以上条件并符合其他条件的, 认定合同有效, 否则合同无效。
(六) 发包人为筹建单位的主体适格分析
新筹建单位依法经过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核准登记, 认定其对外发包有效。未经登记或者登记正在申请中,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确认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
(七) 发包人为无处分权人的主体资格分析
《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的发包人不是以权利人名义签订合同, 权利人与无处分权的发包人之间不能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权利人的追认仅是补正无处分权人处分权的瑕疵, 并使合同确定地发生效力, 但这只意味着追认使无处分权人事后获得了合法的授权, 合同主体并未变更, 合同当事人仍然是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 不能使非合同当事人 (即权利人) 成为合同当事人。所以, 无处分权的发包人可以通过取得权利人的追认, 成为合格的发包人。
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分析
(一) 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要求
承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我国, 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首先, 承包人应具有建设工程承包主体资格。承包人必须在自身拥有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认定无效。
其次, 承包人必须是被发包人合法接受的当事人。《建筑法》第2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如果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发包人所接受的承包合同无效。由于工程的性质不同, 承包的范围不同, 经过约定或业主的允许, 承包人可以把有的专业工程或者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 但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 承包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分析
在我国, 承包人具备有资质和注册资本的条件只能是法人单位。所以, 承包人为法人分支机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无效的, 但符合资质条件的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并准备履行或者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 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主体资格分析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 (竣工验收) 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虽然仅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代理中的部分资质, 但由于利用分包企业的资质就具备了全部资质的要求, 并发挥自己参与总承包项目管理的优势, 所以是《建筑法》第24条提倡的承包行为, 其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是适格的。
(四) 挂靠承包的主体资格分析
通常认为, 挂靠承包违反《建筑法》第26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 认定合同无效。笔者认为:如果被挂靠企业在工程施工中提供一定的人员、管理或技术支持, 意味着被挂靠企业已经对工程质量、管理负起责任, 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着施工企业的合同义务, 就应认定挂靠承包的施工合同有效;反之, 如果被挂靠企业仅仅向挂靠人收取“管理费”、“挂靠费”, 并未在施工中提供管理或技术支持, 并未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管, 则属于出借资质让他人承揽工程, 应依法确认其与工程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五) 联合承包的主体资格分析
《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也存在相似的规定。但是, “联合共同承包”在国内的建设工程实践中比较少见。根据现行《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共同承包人, 并不符合《民法通则》所规定“法人型联营”, 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建筑法律、行政法规对联营施工是许可的。
(六) 企业内部承包的主体资格分析
内部承包, 一般表现为以总公司或母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 具体施工和现场管理由下属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来经营完成。内部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除具备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外, 还应存在一个上下级间行政隶属上的管理关系。内部承包实际上是建筑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 是明确总公司或母公司与分公司或子公司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分工。分公司或子公司因工程对外所发生的民事行为, 实际上是代表或代理总公司或母公司所履行的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 则由此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都应由总公司或母公司承担,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的主体并没有转移给分公司或子公司, 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应认定合同是有效的。
(七)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的主体资格分析
建筑业企业施工力量不足时, 可以外聘其他建筑业企业或社会上赋闲的施工班组或施工人员, 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并签订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由其完成约定的施工任务, 并在施工中对其实施质量、安全、价款结算等方面进行监管。实行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施工是企业的内部行为,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的主体并没有转移给别人, 不属法律规定的违法分包, 应认定合同是有效的。
应当指出, 在合同实际履行中, 如果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承接了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 而且从中收取最低利润后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责任全部转嫁给实际施工人, 工程项目的利润盈亏归实际施工人, 施工队伍、施工生产经营费用由实际施工人自理。故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所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性质应为挂靠性质, 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属于违法转包, 该合同应属无效。
三、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注意点
综上所述,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不适格, 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所以, 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为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签订前必须审查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第二, 合同履行过程中, 一切合同组成文件的传递、签署必须由合格的主体办理。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授权, 最好得到合格主体的认可。
第三, 发包人企图利用合同无效免除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将得不到支持, 相反发包人有过错的, 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 承包人主体不适格, 应承担无效合同的不利后果。但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上, 承包人合法的利益将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1999-0201) [Z].
[2]、刘京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EB/OL].http://es-say.148365.com/12691p7.html, 2004-05-21.
8.消防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篇八
关键词: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风险;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4-0122-02
随着我国经济产业化的发展,很多企业都往国际化方向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建筑企业也不例外,为了让企业更加繁荣,也走出国门,对外承包了很多的工程。在承包建筑工程过程中,必然要签订合同。国际工程通常都是规模比较庞大,所投入的资金数目也很大,工期较长而且复杂。由于工程地点又是在异国,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如果没有对这些风险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量化评估,或者估计不足,就会让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合同管理工作作为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项主要组成部分,和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备受承包商的重视。为了降低合同风险,维护自身的利益,让企业实现最大利润化,在此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探讨。
1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定义和现状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部门、公司、企业或项目所有人(一般称工程业主或发包人)委托国外的工程承包人负责按规定的条件承担完成某项工程任务。
这几年来,在我国政府的战略引导下,国际工程承包行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五大支柱产业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的规模飞速增长,我国建筑企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2011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高达117734亿元。目前全国有6万多家建筑施工企业,一级资质的企业3600多家。国际工程承包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推动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已经扩展到了世界一百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但如果从单独企业的排名来看,我国的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和世界排名之首的几个国际承包企业对比,在营业额方面的差距都很大,利润率较低。究其原因,就是我国的承包商在合同和风险方面没有加强管理。因此,我国的承包商要采取措施对合同风险加强管理和控制。
2 产生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原因分析
第一,承包商与国外业主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执行不善可能引起的风险认识不足。在一些欠发达国家,如签订非洲某些国家承包国际工程项目,因为非洲国家与中国的友好感情,加上一些非洲国家经济落后,工作不规范等因素,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认为,如果发生问题也能做通主工作解决掉,所以签署合同草草了事,主观认为不会出问题,这就为合同埋下了风险隐患。有些业主没有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为了追求个人更大的利益,在合同中无视法律或者有意钻法律空子,在合同中做出对承包商违规的行为。
第二,我国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对外合同签订指南,对于首次进入异国领域的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文件时,由于缺乏渠道,对相关国家法规政策等很难认识到位。国家在签订合同文件方面,有关法规还不够完善,缺少严谨性和完整性,造成了合同发生错误或者出现漏洞,没有对义务和权利进行明确的划分,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同时也让合同存在很大的潜在风险,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也为此产生了很多纠纷。
第三,承包合同的具体经办人及其主管领导业务水平不高、国际经验不足。管理合同人员的水平决定着合同的质量和履行的力度。如果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对合同知识掌握不够,缺少审查方面的经验,对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不够规范,就会造成业主和承包方义务和权利不平衡,要执行合同就会产生很大的阻力,不利于合同操作。
第四,在执行合同中,承包方索赔与反索赔意识不足而产生风险。有些承包商在接手国际工程项目时,没有认真对待,或者有发现合同中存在一些不合理条款,习惯于按照国内工作经验和处理问题的习惯思维去解决类似问题,或者对合同条款缺少全面认识和思考,如由于担心得罪业主方,给工程合作带来影响,或者对合同条款缺少全面认识和思考。没有用法律、国际通行的索赔做法,来维护企业合理权益,当出现问题时,无法提供有关的索赔证据材料,也就不能让对方索赔,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第五,套用某些国家强制推行的固定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而产生的风险。某些企业,由于出于上级给与的业绩压力或是基于看好此类国家的长期承包市场前景。在订立此类时,承包商就失去了合同谈判的公平基础,完全忘记企业关于合同订立制定的相关内控程序而签署合同。国际工程承包所签订的合同都是跨越国界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根据国际上制定的统一标准,如通行的FIDIC合同文本,此文本能让各国的合作方都能互相沟通和谈判,做到公平、公正,保证各国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对维护世界和平,加强世界各国的团结合作,促进各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降低风险措施分析
签订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复杂性和艰巨性,签订是否规范、合理,直接影响到了工程的顺利进行。要注意合同中存在的风险,按照国际上制定的合同统一标准,提高合同透明度,保证合同的平等、公正。还可以另外制定一些措施保证合同的合法和公平。
一是提高风险意识,加强签订合同防范意识。要加强企业内部合同签约知识和技巧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企业负责人合同风险意识,要把合同风险防范意识逐步转变成自己的做事习惯,就能有效降低合同风险,保证企业自身的正当权益,也可以减少双方的不必要纠纷,对维护国际合同签订的公正和公平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与合作方进行良好沟通,在签约前,要对项目业主方茜资信等进行全方位认真考察,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对合同签订进行制约。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加强管理,避免出现诈骗合同行为发生,降低合同风险,要建立健全国际上认可的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在企业内部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培养一些擅长外语、外交、法律、业务的合同法律专业人才,将企业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三是从各方面提高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在合同签订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加强对合同管理力度,提高履行合约与合约风险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合同中出现诈骗行为。可以通过授课、法律案例分析等方法对项目管理人员加强培训,从而提高他们的合同法律知识水平和防范意识,让他们在签订合同时能严格根据合约办事,也让合作双方都能互利互惠。
四是在企业准备投标时就要全面收集和整理项目资料,做到心中有数。在收集资料时,要多方面了解和调查,保证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在签订投标合同之前,要让有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对项目资料进行调查和严格审查,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顺利进行。
五是对合同进行风险转移,降低合同风险。受到外界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合同风险时刻存在,合同签约者可以采取分散或者转移风险的办法,将企业因为合同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进行分散和转移,一种是参加保险,把一些特殊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另一种是和分包商签订协议,让分包商也相应地承担一些风险。另外,主承包商要加强对承包商进行合理、科学管理,建立一套完整的分包授权的管理制度,一起努力降低合同风险,减少损失。
六是企业要做好精细化内控管理,建立完整的合同管理体系,如评审机制、审核体系等,让合同高效、合法实施。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让有关管理部门、所有法律专业人员都参加,同时还要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合同谈判队伍,这支队伍的成员挑选要根据他们的工作经验、业务能力以及外语、法律专业知识的水平来进行。这样才能让这支专业队伍在关键时刻发挥他们的重要职能。
七是项目部门要建立高效的信息传递和收集渠道,要对各个岗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定期召开合同索赔工作会,万一发生合同风险,如资金风险或者合同风险,要马上查找有关证据资料,提供索赔依据。外承包商在实施合同过程中不能做出侵犯别人权利或者违法的事情,要随时关注事情进展情况,对于合作方出现的违约、违法行为,要收集一些有用的资料和证据,并保存好完整、真实、有价值的索赔证据。
4 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工程承包商在走出国门,迈向世界的同时,虽然让企业得到很大的发展,但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时都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发生,也难免存在一定的风险。面对这样的风险,一些外包企业可以很好地应付,而一些承包商却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维护企业的正当权利,也无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在国际工程合同签订时,要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多方面的防范,采用各种手段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尽量减少或者避免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为企业赢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也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晨曦,徐传中.国际工程承包投标报价系统构建
[J].江苏建材,2011,(2).
[2] 肖安华.探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风险和防范[J].科技与企业,2011,(7).
[3] 陈凤莉.增强国际工程承包中的法律意识[J].中华建筑报,2009,(11).
[4] 侯静.国际工程承包风险管理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2.
作者简介:梁建军(1976—),男,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工程公司工程管理。
9.承包工程劳务服务居间合同 篇九
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
为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优势,依据国家“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遵照自愿平等、公开透明,互利互惠,诚实守信的原则,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为其承担建设工程(轻工),为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居间劳务服务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委托事项:
乙方受甲方委托、联系、承揽施司工程发包方(以下简称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合同期年。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为乙方提供甲方授权委托书,合同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工队相关资料。
2、甲方与第三方签约前,应对第三方的法人资格、资金资信、履约能力及工程施工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审验,自主行使决策、独立承担签约法律责任。
3、甲方与第三方签约生效后,在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发生纠纷,由其双方协商处理,并各自承担其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4、甲方与第三方签约生效后,即为乙方受托居间服务任务完成。若甲方避开乙方单独与第三方达成签约,仍视为乙方居间服务报酬。若甲方后续与第三方签约,支付乙方居间服务报酬亦同。
共4页第1页
5、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任务后,并出具乙方完成其委托任务的证明文件。甲方应给乙方提供其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月完成工程量清
单等全部相关法律文件。
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按量支付乙方居间劳务服务报酬,乙方的居间劳务服务报酬所涉及的劳务、工资等各类税费。由甲方据实全额承担,乙方
不提供任何发票、收据等票据。
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甲方授权范围实施委托工作,授权期间不得从事各类违法活动,若其发生违法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有关承揽工程项目的发包、施工等真实信息资讯,协助甲方对第三方资讯了解和对工程项目内容实地考察。
3、做好协调工作,及时传达第三方发包条件及要求,努力促成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或合同。
4、乙方居间劳务服务未能促成甲方与第三方签约,乙方不收取居间服务报酬。但因甲方原因无故抵制签约、失信事前承诺造成居间服务失败,甲方应承
担乙方前期开支的全部差旅费,工资等经济损失,具体损失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或一次性的补偿元人民币。
四、居间服务报酬标准、计算方法与支付方式:
1、报酬提取标准:乙方按甲方每立方合约单价中提取元),或按甲方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轻工总工资额的%提取。扩增的工程量及后续年份完成的工程提取服务报酬额亦同。
2、报酬计算方法:甲方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取单价金额或报酬提取率=居
间服务报酬。
3、报酬支付方式:
①由甲方按其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轻工工资总额应提居间服务报酬,按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每月日前足额划拨支付。
酬足额划拨到银行工资卡内,直至服务报酬付清。
4、预付居间服务报酬:甲方与第三方签约生效后,为了更好地开展委托任,预付报酬在乙方最后一笔应付报酬中一次扣清。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一方毁约,承担总价款百分之%)违约金。
2、甲方未按时按量支付乙方服务报酬,每日承担百分之%)滞纳金,发生一次,支付一次,以此类推。直至乙方应付报酬结清。
3、因乙方阻碍甲方与第三方签约,给乙方造成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执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居间服务报酬全部兑付结清(包括后续施工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3、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不能自行解决,任一方可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诉讼仲裁解决。
4、本合同一式四分,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盖章(或按手印)、直接责任人
签字生效。均具有法律效力。
七、补充条款:
八、合同附件:
1、甲方授权委托书;
2、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协议或合同书;
3、甲方出具乙方完成其授权委托任务的证明文件;
4、双方责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照片。
九、合同签署:
1、签署单位(人):
乙方全称:签约责任人:签约责任人:身份证号:现住地址:手机号:代理经办人:代理经办人: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3、年日
10.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篇十
一、工程内容:
1.设计单位:
2.建设单位:
3.工程名称:三民村馨苑1#楼
4.工程地点:三民村
5.结构形式:剪结构
二、承包方式及承包价款
1、承包方式:包工及包周转材料及辅料(注不包括:钢筋、水泥、石子、砂、砖、涂料、瓷砖)。
2、承包价款:不含税的价格(含:模板、支撑、钢管、扣件、安全网、外架及安全防护设施,钢筋制安、焊接及机具、二级电箱、电缆、混凝土布料机、木工机具、劳保用品、室内外抹灰),(不包括水、电、暖安装、油漆刷白、玻璃、防水工程、另外墙保温只限人工费)。
3、合同价款:元/㎡
三、承包工程内容及工作量
1、承包范围:按结构设计图所包含的基础垫层及垫层以上所有的土建工程的主体结构以及本工程所涉及的辅助工程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施工,外加的拉搭设拆除。
2、工程内容及要求:
按照设计及验收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规程的标准完成:基础垫层及垫层以上设计蓝图所包含的钢筋、模板、混凝土保温(内外墙保温板除外)、室内外抹灰巾瓷、楼地面室内外土方等工程场管理;安全文明所涉及道路场地硬化的材料加工、制安、装卸车、二次倒运、冬雨季工程的施工。(空调预留洞除外)。
四、结算程序及方式:
1、±0.00以下建筑面积按倍计算面积;
2、±0.00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按“”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3、主体封顶屋面防水以上构筑物按实际面积计算,檐高不足2.1m按实际面积的1/2计算„„
五、付款方式:
1、乙方垫资至 层封顶后付已完工程量的75%;按 元/㎡进行结算;
2、 层封顶后以上按月进度付已完工程量的75%;按 元/㎡ 进行结算;
3、春节放假甲方按已完成的工程量的80%支付乙方工程款;按进度款单结算。
4、后续工程量甲方按月进度的75%支付乙方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
5、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时,甲方支付给乙方主体工程款的80%;
6、甲方全部工程竣工交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总工程款95%;一月内确定工程决算。
7、留5%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保修期为一年。(保修金不计利息)
六、工期要求和工期奖罚:
根据甲乙双方商定:本工程工期为一年(具体以甲方进场开工令为准)。
七、工程质量等级和要求:
本分项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质量等级,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达不到合格等级,甲方按结算价的2%以下收取赔偿损失。
八、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等级:
乙方必须保持施工现场现场和生活区整洁,必须符合(建工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地管理评比办法)要求。劳务价格中已含1.6%的文明现场施工增加费,若因乙方在自己工作范围内未达到等级要求,没有评比上文明工地等级,则按人工费总价一定比例扣除文明施工增加费,但甲方协商周边关系及硬件设施。
九、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
(1)乙方进场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技术组织施工。
(2)乙方做好抄平放线及各分项分部工程的自检和技术复校工作,以书面形式报验,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3)乙方主要施工人员,必执证上岗,必须接受甲方统一管理。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工完场清,文明施工。实行限额领料,完善领料手续,消耗控制在定额内,材料超出定额部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罚。
(4)乙方必须严格按现行施工规范要求严格施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其返工部分人工费材料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返工人工费总和3%的罚款。
(5)乙方施工员到位后,按甲方要求组织施工,要保证施工人员相对稳定,遇特殊情况,须经甲方同意,方可撤离施工现场,如未经同意擅自撤离施工现场,视为乙方单方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6)乙方所提供的材料、机械、设备及周围材料及辅助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机械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否则造成的损坏丢失和不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教育工人爱护产品,做好产品保护工作对损坏产品的情况,要进行经济赔偿并自觉予以修复。
(8)暂停证工本费、计划生育费及工人技术工程上岗证等由乙方承担。
(9)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十、安全文明生产:
(1)乙方进入工地,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等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坚决杜绝材料浪费及野蛮施工,乙方如违反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直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定期对工人进行安全意识教育,班前做安全交底,并有书面交底记录,设立专职安全员,随时随地督促检查,所有进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严禁酒后上岗,打架斗殴,违者惩罚直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安全帽、安全带、安全标语费用自理)
(3)乙方所有施工人员,随时注意安全,做到不伤及他人或被他人伤及。乙方人员自身原因在工地上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全部经济法律责任,以及由于乙方人员野蛮操作,造成工地其它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4)在施工期间,乙方特殊工程人员,必须上岗,如因无证工作引起的事故及连带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5)乙方施工人员进场后,必须将人员名册交到甲方及项目部,人员要调整要在名册上及时调整,否则发生意外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6)在施工现场,乙方不得使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50岁以上的老年工人,特殊人员由甲方认可后方可上岗,未经甲方同意,严禁职工家属,小孩借住工地宿舍,违反规定每人罚款100—500元,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7)乙方严禁在宿舍内乱拉乱挂220V以上电线,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经发现除没收外,并罚款200元/只。
十一、保修:
乙方承担自己所承包范围的工程保修,保修安国家现行保险期文件规定执行,本工程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5%,保修期为壹年。
保修金在整个工程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壹年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结算。
十二、其它约定:
甲方: 乙方:
1、乙方因积极认真配合甲方分包队伍用电、用水、架子等不计取任何费用。
2、 月 日原合同乙方垫资至 层封顶,经双方协商乙方垫资至十层封顶后返还保证金 %,按垫资主体价暂定: 元/㎡支付 %,后续主体按月进度暂定价 %支付,主体封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价付 %,主体封顶甲方返还乙方全部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息);装修期间按月进度已完工程量75%支付,工程达到初验付至总价的80%,甲方全部工程竣工经建设方验收合格后一月内确定工程决算。决算确认后三个人支付乙方总价95%留5%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金不计息)期满一次付清。
2、乙方管理人员配备应齐全,且全部应持证上岗,具体人员:项目经理一名、技术负责一名、质量员一名、安全员二名、放线员一名、木工工长一名、钢筋工长一名、砼工长一名、材料员一名、实验员一名、文明施工员一名、后勤管理一名、门卫二名及各班组长等(以上主要管理人员资料应交甲方备案)。
3、为了保证本工程正常施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保证承诺并认真履行,否则甲方有权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①保证金承诺;②垫资承诺;③工资发放承诺;④保险办理承诺;⑤工程质量承诺;⑥安全保证承诺;⑦进度承诺;⑧文明施工承诺以上承诺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工程施工塔吊、货梯由乙方提供并配合安装施工,塔吊、货梯的基础浇筑、安装、拆除、维修机械人员工资及安全门上料口的制作安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需要本工程配合所承建临建材料及施工现场用电设施、配电柜箱、电线、电缆并设电工配合施工,竣工后由乙方拆除回收并清运垃圾,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供钢材乙方应合理利用损耗按1%计,超出部分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砼工程现场估料要准确,先进剩余材料必须合理利用并清理干净施工现场,否则乙方除赔偿甲方材料损失外并处一倍罚款。
7、乙方在施工中的外架搭设防护、挂设安全网、架板铺设、拆除的安全通道,“四口”“五临边”的搭设、维护和修补工作,按高级文明工地要求搭设木工棚、钢筋棚和安全防护棚、以上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施工中由于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经甲方项目部提出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经检查仍未达到标准视情节将处以罚款,由甲方项目部两名管理人员签字并报现场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告知乙方生效,该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9、乙方在施工中对工作人员要经济进行安全教育,因乙方施工人员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所发生的任何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质量要求砼板墙为清水砼,装修时只粉刷填充墙,质量要求为合格。
11、因甲方材料供应而影响正常施工责任由甲方承担。
12、甲方应协商各方关系确保乙方21小时作业的连续性及均衡性,属于甲乙双方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停工,工期相应顺延。因建设单位手续而停工三日内由乙方自行承担,三日后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酌情给予处理。
13、安全文明工地建设按《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管理评比办法》中规定发生在乙方工作范围内的用工由乙方负责。
14、建筑物工作范围内及生活区域内所有垃圾的清理至场内指定点(由甲方负责清运)。
15、若乙方将某项工作完成后,发生变更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变更发生在某项工作完成之前,费用 不再增减。
16、因施工需要使用电炉时需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17、此项工程不含税金。
18、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现场用电、用水(费用由甲方承担)。
19、本合同以外用工除包工项目外,零星用工为每天 元,零星用工每月结算一次。
20、经双方协商,合同及工程保证金订为每栋楼 万元,共周后补齐 万元。主体施工至 层付款,甲方退还保证金 %,单栋主体封顶全部退还。
21、本工程进场暂定 月底,若在 月中旬,乙方不能按时进场,甲方必须无条件退还所交质保金及一切费用。
22、根据本工程劳务招标文件,若投标时乙方提供的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不符,则乙方无条件退场。确须进行人员调整时,必须报甲方核准后,方可调整。
2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采用协议附件形式,由双方协商补充签订,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4、在执行本协议中,如双方发生争执,则按友好平等、互利原则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由甲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院调节和仲裁。
2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签字生效。工程完工,帐款付清,协议自行失效。
总包方: 分包方: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11.如何选择签订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 篇十一
案例:
宋某在北京工作已经3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公司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时说,由于她没有北京户口,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料,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花了几万元。这时她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她找公司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
分析: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提供劳务者不能享受劳保待遇。
国外公司办事处与中籍职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案例:
刘小姐是新加坡某公司驻京办事处员工,月薪四千元。当时,刘小姐是看到该公司在网上的招聘广告应聘进入办事处的。工作四年后,此办事处又招进了一批年轻的员工,这些员工的月薪只有两千多元。为了减少开支,公司解聘了刘小姐。刘小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结果被告知不予受理。
分析:
国外公司办事处在国内没有用人权利,不能与中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办事处想招聘职工,必须通过外企服务公司才行。所以,在此关系中,职工必须先与外企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外企服务公司与国外公司办事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如果职工直接与国外公司办事处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在法院诉讼阶段,法院把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退休后只能成立劳务关系
案例:
李师傅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但是他发现单位不再给他上各种劳动保险了,就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庭认为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于是驳回了李师傅的仲裁请求。李师傅不服,起诉到法院,但一审二审都被驳回。
王师傅退休后被某公司聘用,当时约定的是月薪8000元。2003年4月至8月这五个月的工资报酬公司一直拖欠不给。于是王师傅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与王师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应该先经仲裁才能诉讼,请求法院驳回王师傅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师傅已经退休,退休后与单位不能再形成劳动关系,而应是一种劳务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单位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分析: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实践中,退休后的职工再与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律以劳务关系对待。虽然这一点在理论上还有争议,但目前仍然是实践中的惯常做法。
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转化为劳务关系
案例:
李先生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维持了3年的劳动关系,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元,但是每月都扣发20%作为风险抵押金。2003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
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固然对单位有很多好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很多弊端。对此种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单位也无法证明两者之间具体关系的性质。如果劳动者要求以劳务关系的性质来对待的话,用人单位将会很被动。
12.消防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篇十二
1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1.1 合同主体不合格的主体, 应当是具有相
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合同主体不合格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 但不是合同当事人, 即当事人错位, 当然是不合格的合同主体。另一种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 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 同样是不合格的合同主体。合同的主体就是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 合同主体不当之处主要表现在: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缺乏合同履约意识, 既不认真研究制订合同条款, 又不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为缺少制约手段, 违约情况严重, 致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
1.2 合同条款不平等工程承包本来应以合
同为约束依据, 而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平等性。但在工程承包实践中, 业主与承包商很少有平等可言。鉴于当前的工程承包买方市场的特点, 个别业主常常倚仗着僧多粥少这一有利的优势, 对承包商蛮不讲理, 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业主部门。在签订承包合同时, 业主常常强加种种不平等条款, 赋予业主种种不应有的权力, 而对承包商则只强调应履行的义务, 不提其应享有的权利。比如索赔条款本应是合同的主要内容, 但在许多合同中却闭口不提;又如误期罚款条款, 几乎所有合同中都有详细规定, 而且罚则极严。承包商如果在拟定合同条款时不坚持合理要求, 则会给自己留下隐患。
合同文字不严谨就是不准确, 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 进而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发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 应当反映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反映只有靠准确、明晰的文字来体现。可以说, 合同讲究咬文嚼字。但有些合同由于一些人为的或客观的原因, 对一些合同条款拿捏不准或措辞含混不清。还有些合同对承包商的义务规定得非常具体, 而对其应享有的权利则笼统地一笔带过, 甚至对有些关键事项含糊其词。比如有些工程承包合同中在有关追加款额的条款中写道:“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可增加款额”这类字句。那么, 何为重大设计变更则并无细则说明。一旦出现类似情况,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往往便会视情随意曲解。
合同内容不完备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 加上翻译问题, 使得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合同, 由于这些国家过分强调独立自创, 通常不愿意沿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条款, 而他们自己制定的一些法规或合同条例往往很不完善, 遗漏事项颇多。致使在合同履约过程中, 承包商常常找不到合法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比如有些国家的合同中没有价格调值公式, 致使承包商无法获取对因通货膨胀所造成损失的补偿;还有些国家的合同中不写明汇率保值条款, 致使承包商可能遭受汇率贬值的风险。对这些问题承包商要特别注意, 必须要在合同上加以补充、完善, 堵塞漏洞, 以免造成损失。
合同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防范工程承包合同风险意识不强, 致使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遭受到一些本可避免的损失。有的把应当发出的诸如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或文件没有及时发出, 给以后索赔造成困难。有的对合同签证确认不重视, 对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 当发生纠纷时, 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有的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应当追究的没有及时追究, 当诉诸法律时才发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致使损失无法挽回。有的对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一味地怕单方面停工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敢行使抗辩权, 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 使发包方的欠款数额越来越大, 问题更加难以解决。
2 防范工程承包法律风险的主要对策
2.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组织网
络, 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 配备合同管理人员, 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专业化、正规化, 使建筑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 延伸到各个角落。建筑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 检查监督本企业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宣传贯彻有关合同法律、法规, 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审查合同, 防止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总结推广合同管理经验等等。合同管理人员的组成应以法律顾问为核心, 由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购销人员组成。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 并接受负责管理合同的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2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制度网络制度网
络, 一是指企业就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每个环节, 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规章制度, 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指建筑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活动及其运行过程的行为规范。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合同管理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制订合同管理制度, 是搞好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保证。这些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委托代理制度;合同考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帐、统计及归档制度。同时, 还要将这些合同管理制度与建设工程合同投标报价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有机结合起来, 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始终。
2.3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合
同管理人员素质:一是选好合同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需要具备现代化管理知识, 精通合同法律法规, 熟悉工程实施全过程, 有丰富经验的高级管理人才。二是抓好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随着建设市场的发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不断完善, 对取得从业资格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显得尤为重要。三是选派有发展前途的业务骨干到有关院校学习深造, 委托培养这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四是对合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高精确度、技术性很强、极为复杂的工作。合同管理人员, 只有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成绩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后方能上岗。
2.4 积极推行合同管理目标制合同管理目
标制, 是各项合同管理活动应达到的预期结果和最终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等工作, 促使建筑企业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互相衔接、密切配合, 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保证工程项目经营管埋活动的顺利进行, 更好地发展和繁荣建设市场。合同目标管理的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 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为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 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行为实施有效管理的活动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合同订立中的管理、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以及合同纠纷管理。
2.5 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推行合同
示范文本制度, 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使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避免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另一方面便于合同管理机关加强监督检查, 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全面、准确的规定和约定, 可操作性强, 有利于防止当事人主观上的疏漏, 有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 也能有效地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因此, 在订立合同时, 最好能够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以提高合同文本的质量。对于一些自行草拟的合同文本, 也应当在审查时注意对照示范文本, 防止错漏或产生歧义。
摘要:慎重分析研究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尽量避免承担风险的条款,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 都可以有效地防范工程承包中法律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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