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礼仪的基本内涵和原则

2024-06-20

论礼仪的基本内涵和原则(精选16篇)

1.论礼仪的基本内涵和原则 篇一

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 礼仪早已浸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并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礼仪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现象, 它反映着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 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具体到个人, 社会生活中的礼仪无处不在, 俯拾即是, 人际间的交往和沟通, 团体之间、企业之间的各项活动, 无时无刻离不开礼仪, 可以说, 礼仪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媒介。

一、礼仪的起源和发展

一般认为, 礼仪起源于原始人类对天地和祖先的信仰, 他们祭祀天地神明、祈祷祖先显灵, 保佑一年风调雨顺, 五谷丰登;拜求生存敷衍, 生生不休。到了奴隶社会, 礼仪便正式有了文字记载, 并打上了阶级的烙印。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奴隶主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奴隶社会政治需要的各种礼制, 如《周礼》《仪礼》和《礼记》等, 反映了当时的礼仪制度。到了封建社会, 礼仪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进入了一个变革、发展的时期, 逐渐将人们的行为规范纳入了封建道德范畴, 形成了以儒家学派为代表的封建礼教。

中国古代礼仪多以为统治阶级服务为宗旨, 强调尊君敬上, 将人划分为不同尊卑等级, 实行少数人统治多数人, 强调男权思想, 歧视妇女, 压制民主, 扼杀个性, 实行赤裸裸的强权统治。到了现代, 礼仪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成了人们社会交往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现在礼仪以现实生活、平等民主思想和科学精神为基础, 以简单、实用、新颖、灵活等形式为时代特征, 是时代特征与社会特征的完美结合和有机组成。

二、现代礼仪的特征

(一) 礼仪具有时代性

礼仪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是随着时代发展而发展变化的, 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礼仪。随着人们社会的不断进步, 人际交往的日益频繁, 经济活动的大量出现, 礼仪已浸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 体现出强烈的时代特征。

(二) 礼仪具有国际性

礼仪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 具有共同遵守的特性, 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它可以超越国家和地区的界限, 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所共同拥有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虽然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社会制度的人们所形成的具体礼仪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 但相互尊重、平等相待、言行文明礼貌等这些基本的原则和礼节, 早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所普遍接受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三) 礼仪具有民族性

礼仪作为某一特殊群体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在具有诸多共性的同时, 也有与生俱来的一些较为明显的民族差异。如东方人和西方见面都有握手的习惯, 但东方人见面时还习惯于拱手、鞠躬等, 而西方人则喜欢拥抱、接吻等。东方民族表现比较含蓄、深沉, 而西方民族则表现为率直、开放。东方民族重视亲情和血脉, 承认现实, 满足现状, 强调共性, 礼尚往来;而西方民族则生活以简单实用为准则, 崇尚个性自由, 惜时如金, 提倡人人平等, 积极参与竞争, 漠视家庭血缘关系等。

(四) 礼仪具有继承性

礼仪的出现、形成、发展和完善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它是经过不同时代一步步剔除糟粕、去粗取精, 经过历代演变发展而来的。某种礼仪一旦形成, 就成了人们普遍遵守的行动规范, 通常会世代沿袭, 经久不衰, 一代一代人传承下来。比如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礼尚往来等一些反映民族传统美德的礼仪, 都会一代一代传承, 并发扬光大, 成为民族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三、现在礼仪的遵循原则

作为人类社会交往的规范和行为准则, 现代礼仪是由人们长期继承、发展、完善起来的, 并为人们所认可, 所遵守。在现代礼仪中, 人们普遍应当遵守下列几项原则:

(一) 尊重原则

在各种场合和各种类型的交往过程和活动中, 人们必须以相互尊重为前提, 尊重对方的人格, 不有意伤害和侮辱对方, 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同时, 又要保持一定的尊严和自尊, 以恰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和人格, 不卑不亢。特别是在涉外交往中, 由于民族礼仪存在一定的差异, 此时更应该知己知彼, 既要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利益, 又要维护自己的人格和国格, 彼此相互尊重, 才能保持愉快、和谐的人际关系。

(二) 遵守原则

礼仪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规范和准则, 是为了维护社会生活、保持稳定而形成和存在的原则, 反映了人们的共同利益和要求, 社会上的每个成员都有责任、有义务去维护它, 去严格执行和遵守它。如果违背了礼仪规范, 就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这些原则具体表现为:1.遵守公共道德:人们在日常生活和交往过程中, 必须遵守一定的礼节、礼貌, 它反映了一个社会公民的道德修养程度和水准。2.真诚友善:在人际交往中, 彼此应该坦诚相待, 与人为善, 这是赢得对方尊重和信任的前提, 也是彼此能够继续和长期交往的必要条件, 切忌心怀叵测, 尔虞我诈。3.遵时守信:遵守时间与讲求信用, 这是人际关系得以续存, 良好社会关系得以建立和维护的基本前提。人们在交往过程中, 应按照约定时间或遵守规定行事, 不能随意违时失约。对于答应的事情, 应严格守约, 不能言而无信, 失去对方的信任。4.谦虚随和:在人际交往中, 时刻要保持一颗谦虚的心, 不摆架子, 不盛气凌人, 不自以为是, 多听听对方的意见, 这样就更容易被对方所接受。

(三) 自律原则

在交往时, 当你期望对方怎么尊重和对待你时, 自己应该首先这样尊重和对待对方。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时时检查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礼仪规范, 并宽容地对待对方。俗话说“严于律己, 宽以待人”, 就是这个道理。

(四) 适度原则

在人际交往和沟通时, 现代礼仪强调恰当地把握这个“度”, 即“适度性”。在不同的场合, 对不同的对象, 都应把握好与特定环境相适应的人们彼此间的感情尺度, 既要热情大方, 又不能轻浮谄谀;既要彬彬有理, 又不能低三下四, 始终做到落落大方, 不卑不亢。

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 随着人际交往、国际交往的频繁和旅游业的蓬勃发展, 礼仪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礼仪不仅是人们交往的规范, 更是文明的象征。

参考文献

[1]陈刚平, 周晓梅.旅游社交礼仪[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 2003年.

[2]刘永艳, 宋薇.礼仪学[M].海拉尔:内蒙古文化出版社, 2000年.

2.领导伦理的基本内涵及其建设原则 篇二

关键词:领导伦理;基本内涵;道德;原则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132-01

一、领导伦理的基本内涵

领导伦理是指组织领导者借由良好的品德修养,以高度的责任感与服务精神,秉承关怀、公平、公正与诚实的行为和态度,成为组织成员仿效的典范,影响组织成员建立自身对组织的责任感和道德价值观,进而心甘情愿为组织目标努力奉献的领导方式。它是由一系列的个人特征和行为组成,通过建立和谐、发展的伦理环境和实施积极、进取的管理行为, 在具体的管理实践中不断提升领导者个人和组织成员的自身素质, 逐步实现从领导者到被领导者全面的伦理价值观念转换和升级, 在建立良好的领导、成员间关系的基础上提高组织领导效率。

二、领导伦理的影响因素

(一)情境因素。一是道德角色模范。部属通过观察一个领导者的道德示范行为及其后果,从而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并将领导者的行为作为今后自己效仿的蓝本。二是工作伦理情境。领导伦理在该组织文化背景下,受道德环境、伦理气候或道德文化制约,相关领导者的符合伦理标准的决策和行为是否与组织氛围一致,对领导者在组织中的行为和决策起着决定作用。三是自我道德意识。个人的伦理道德意识被认为是影响一个人决策行为的重要因素。

(二)个人特质素质因素。学者们在系统地提出领导伦理概念的过程中强调了很多领导伦理应该具有的特点。例如,诚实、公平正直、富有同情心、有原则、与员工交流道德问题、强调道德标准、以身作则等,以上这些個人特质因素会加强其被认为是伦理型领导的吸引力和可信性。道德自律、道德附属以及道德自主权3个方面的品质有益于领导伦理行为的发展。如果领导者可以为了更好的社会利益而抑制自我的需求,时刻意识到恪守对他人的承诺比获得自己的利益更重要,具有自由地进行合乎道德规范决策的能力,那么会更容易引起成员的注意,并在双向沟通中影响成员的道德决策,展现出领导伦理行为。

三、领导伦理管理特征

(一)动机激励。领导伦理中的动机激励为企业员工提供共享目标的意义和所从事工作的挑战。它的动机激励目标主要集中于积极的一面---和谐、仁爱、敬业等。通过真正的组织授权以实现动机激励, 在这里, 组织授权已经超过了员工参与的范围, 其动机激励为企业员工提供了新的从转换和自我实现的内容。

(二)思维启发。领导伦理中的思维启发结合了境况评估、前景预期和模式应用等过程中的开放动力机制,通过领导者正确的指导思想和中肯的工作行为维护和提高组织成员的根本利益和满意程度, 并最终带来组织成员伦理价值观念的转变。因此,领导伦理可以通过领导者与组织成员间物质利益与精神需求的双重结合为组织成员的开放性思维带来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三)个性发展。领导伦理强调利他主义的必要性,它认为每位成员都是独立存在的个体并为其提供训练、指导和发展机会。 通过鼓励普通成员向领导层发展, 提供各种实际支持以提高成员个人竞争能力和获得成功的机会, 维护成员的现实利益并提供非常务实的共享目标,在实现组织发展的同时,提高自身修养从而达到自我完善。

四、领导伦理的建设原则

领导伦理要求领导活动在道德方面具有合法性, 这要求领导者在组织内形成良好的组织伦理气氛, 向组织成员传达组织的伦理价值观, 并在日常的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

(一)建立清晰的道德行为的期望。领导者清晰地划分道德问题和界定道德行为有助于减少道德问题的模糊性,从而形成组织伦理气氛的正确方向。因此, 许多组织选择道德培训的方式, 为员工提供了系统的组织伦理学习过程,介绍组织的道德价值观和相关政策, 通过角色模仿和训练等活动, 使成员有机会在工作中运用这些伦理价值观。在成员的组织社会化过程中, 尤其要注意传递这种道德行为期望, 因此而加强了组织的伦理气氛。首先,通过社会化过程, 新成员知道了组织所奉行的道德价值观和组织价值系统所鼓励的行为。其次, 社会化过程会改变新成员的个人价值观。密集的社会化过程和连续的、固定的社会化技巧会改变个人的价值观体系, 使个人的价值观与组织的价值观更加一致。

(二)提供关于道德行为的反馈、指导和支持。对道德行为的具体方面的反馈会减少道德事件的模糊性, 提高成员之间的道德意识。这些活动表示组织支持这些道德行为并期望成员按照这种方式解决问题。作为一个指导者, 领导者应该在道德价值观方面为其下属做出全面的指导和指示, 强调成员如何处理道德问题, 并关注下属在具体活动中的表现, 进行道德问题处理的反馈。

(三)意识到并且奖励那些支持组织价值观念的行为。在组织成员招聘、发展和解雇等过程中强调道德行为和道德价值观等方面有助于成员认识到道德行为的重要性。通过建立与道德价值观相一致的奖励体系来强调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及时对道德行为进行奖励和对不道德行为进行惩罚,会加深组织成员对组织道德的认识, 把组织的伦理价值贯彻到自己的日常工作中, 逐渐使个人的伦理价值观和组织的伦理价值观达成一致。

参考文献:

[1]张笑峰,席酉民 伦理型领导:起源、维度、作用与启示[J] 管理学报 2014.1

[2]侯亚丁 伦理型领导管理特征与管理实践[J] 科技管理研究 2010.12

[3]范丽群,石金涛,周祖城 伦理型领导探讨[J]理论探讨 2006.1

[4]潘清泉,韦慧民 伦理型领导机器影响机制研究评介与启示[J]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14.2

[5]韩勇 伦理型领导:领导科学研究的新视角[J] 学科建设 2010.5

[6]张海丽,杨从杰 伦理型领导:内涵、维度与作用[J] 科技管理研究 2011.7

3.礼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篇三

(1)宽容的原则。即人们在交际活动中运用礼仪时,既要严于律己,更要宽以待人。

(2)敬人的原则。即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要敬人之心常存,处处不可失敬于人,不可伤害他人的个人尊严,更不能侮辱对方的人格。

(3)自律的原则。这是礼仪的基础和出发点,学习、应用礼仪,最重要的就是要自我要求、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我对照、自我反省、自我检点。

(4)遵守的原则。在交际应酬中,每一位参与者都必须自觉自愿地遵守礼仪,用礼仪去规范自己在交往活动中的言行举止。

(5)适度的原则。应用礼仪时要注意做到把握分寸,认真得体。

(6)真诚的原则。运用礼仪时,务必诚信无欺,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7)从俗的原则。由于国情、民族、文化背景的不同,必须坚持入乡随俗,与绝大多数人的习惯做法保持一致,切勿目中无人、自以为是。

4.送礼礼仪的最基本原则 篇四

商务活动之间的初次拜访、节庆问候都可以送礼,但是礼物一定不要贵重,以礼轻实用最为恰当。商务送礼最需要注意的是要事先确定好送礼对象,最忌讳的是送了这家却忘送那家。

2、做寿送礼常识

给老人做寿送礼可送象征长寿健康和表达关怀心意的礼物,比如长寿面、寿桃,平安扣,手镯,忌讳送钟表、鞋子,如果送水果不送梨,以避免老人比较忌讳的“送终”、“邪气”、“离别”的发音谐意。

3、结婚送礼常识

作为参加喜宴的朋友,应事先选购一份礼物前往,礼物最好有意义,如送99朵玫瑰代表“天长地久”,心心相印翡翠玉牌象征和和美美,或送具有纪念价值的金贺卡及结婚蛋糕,向新郎新娘表示感激之情和祝福之心。

4、乔迁送礼常识

祝贺主人乔迁之喜的礼物可以是生活用品,也可以是食物、鲜花。但要注意的是,送生活用品不宜送刀、剪这些利器,以及睡衣、浴衣这种隐私物。最受欢迎的乔迁之礼应该是主人有点舍不得买、但是又很喜欢的用品。

5、给病人送礼常识

有些人喜欢给病人送礼送滋补品或保健品,其实,这很不恰当,因为病人正在治疗期,每日要按时服药或进行针剂注射,并不适合服用补品。给病人送礼的礼物以鲜花或小小的盆景为宜。但是,送鲜花是十分有讲究的`,有些花并不适于送给病人。一般来说,下列花卉是不错的选择:玫瑰、康乃馨、满天星、百合、天堂鸟等。忌讳送药。

6、给同事送礼常识

5.论礼仪的基本内涵和原则 篇五

我国公民教育的基本内涵、特点和作用--兼论公民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人们关注公民教育问题.从内涵上讲,公民教育包括公民的思想教育、民主法律和政治素质的教育、科学文化素质教育和智能素质的培养、生活素质以及心理素质等非智能素质教育;从特征上讲,公民教育具有十分明显的广泛性、层次性、渗透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从作用上讲,公民教育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宏伟蓝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可以有效防止西方国家对我们思想政治工作的`“责难”和“攻击”.

作 者:雷骥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马列部,河南,洛阳,471022 刊 名: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2004 37(3) 分类号:B824 关键词:公民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   公民素质  

6.论治安社会防范的基本内涵 篇六

1 治安社会防范的逻辑起点与概念界定

1.1 逻辑起点

首先, 治安社会防范在本质上还是一种治安防范, 它是治安防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其内涵、外延建立在狭义的治安和治安防范基础之上, 治安学及治安防范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经验、基本技能同样适用于治安社会防范领域, 对治安社会防范具有指导、铺垫、规制作用。其次, 治安社会防范的责任主体是各类社会主体而非公权力领域的政府主体。这些社会主体既包括公民个人与家庭, 又包括公民组织。同时, 治安社会防范仅仅是各类社会主体针对治安安全而进行的问题消除和秩序维护, 虽然这些问题消除和秩序维护活动受政府公权力的指导监督, 但相对政府公权力主体而言, 治安社会防范更具有自主性和能动性。

1.2 概念界定

准确界定治安社会防范的概念, 应基于对社会、治安、治安防范的理解。

(1) 社会和治安“。社会”一词, 至今为止在学术界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明确定义, 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内涵。微观上看, 社会是介于政府和公民两极之间的一个狭窄的空间地带, 它涵盖了公民个人及其家庭等私人领域与国家公权力领域之间的所有空间。宏观上看, 社会又涉及到一个地域或国家的方方面面,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法律、外交等[1]。而治安作为一种社会状态, 它是指社会发展不同历史阶段由统治阶级意志所决定、并由相应法律所规范的一种社会态势, 治安秩序和治安问题则是这个治安态势中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 打、防结合国家控制社会治安的主要手段[2]。

(2) 治安防范。治安防范是指防范主体针对可能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导致非正常治安秩序的各类因素、条件依法进行预防、控制、消除的活动, 其目的是微观防止和宏观减少治安问题[3]。一方面, 国家公权力部门应强化顶层设计, 通过顶层设计在战略上高屋建瓴地平衡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尽量从制度层面营造社会发展所需的宽松环境、防止因社会发展失衡引发治安问题。另一方面, 它需要各参与主体有机互动, 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 通过对诱发治安问题的微观环境的改造、优化, 从而达到消除违法动机、增加违法成本, 预防治安问题效果。因此, 治安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 它涉及到各种防范力量、防范策略、防范措施在防范过程中的综合运用、有机协同。

(3) 治安社会防范。治安社会防范旨在基于微观的社会概念来讨论和研究如何预防、发现、控制和减少社会治安问题的发生。它是指负有直接治安责任或义务的所有治安防范主体在公安机关指导或自我安全需要引导下, 针对可能诱发社会治安问题、导致不良社会治安秩序的直接原因、条件和相关因素依法进行预防、控制、消除等活动的总称。其内容不仅涵盖了公民群防群治式的自我保护、政府组织的指导服务职能和社会性互助精神的落实, 同时还包括了环境安全、网络信息安全、食品安全、国土资源安全、恐怖犯罪、非典型性群体事件等非传统领域的安全预防问题。第一, 治安社会防范的主体是负有直接治安责任或义务的社会组织、公民家庭和公民个人。其次, 治安社会防范的对象是有可能诱发社会治安问题、导致社会治安秩序无序的直接或间接的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因素。第二, 治安社会防范的工作依据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其具体工作有时可能是社会组织、公民家庭和公民个人中单一的主体组织实施, 也可能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同实施。共同参与、协同实施既有纵向的上下联动, 也有横向的综合联动。第三, 治安社会防范常用的方法是预防、控制、消除, 对有可能发生但仍未发生的治安问题进行预防, 对导致治安问题发生的直接原因、条件和相关因素进行根除, 对己经发生的治安问题予以控制, 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第四, 治安社会防范的终极目的与治安防范一样, 是确保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治安问题。第五, 治安社会防范必须在公安机关 (代表政府) 的引导、指导、协调、监督下进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有义务、也有责任对治安社会防范工作进行引导、指导、协调和监督, 其引导、指导、协调、监督既可以是政策层面的导向, 也可以是法律层面的规制, 还可以是公序良俗方面的推介与鼓励[4]。

2 治安社会防范的特征

治安社会防范与社会治安防范一样, 同样具有社会性、实践性、综合性、主动性的特征。

(1) 社会性。治安社会防范的社会性来源于治安社会防范主体的社会化特征。整体而言, 公民个人、家庭乃至社会组织 (公民群体) 都具有现实的安全需求, 无论工作、生活、学习过程中, 都毫无例外地需要、不间断地真切享受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相当多的一部分来源于治安防范 (包括治安社会防范) 。局部而言, 不管是公民个人、家庭还是社会组织 (公民群体) 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 在不间断地享受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同时, 均需要尽各自的义务, 从各自的职能、职责角度, 基于各自的社会角色定位, 依法、依规向其他社会组织 (公民群体) 、公民个人与家庭提供相应的公共安全产品, 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均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5]。

(2) 实践性。治安社会防范的实践性是指各类社会组织 (公民群体) 、公民家庭和个人在进行创造性开展治安防范的过程中必须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 基于实践不断吸取经验、教训, 主动对防范措施、策略进行检验、调整、改进、优化, 使之效益最佳。

(3) 综合性。治安社会防范的综合性体现在防范措施上的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其中, 人防是基础, 技防、物防是保障。在当前非传统安全背景下, 违法犯罪逐步趋向技能化和智能化, 因此, 治安社会防范也要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含量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使治安社会防范科技化成为社会安定祥和的源动力。

(4) 主动性。治安社会防范的主动性主要体现在公民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 (公民群体) 参与治安防范的原动力就在于自身安全需求的强烈引导。安全质量是公民个人、家庭、社会组织在生存需求得到满足后随之而来的、更高层次的自然需求, 而社会治安问题是伴随人类社会进程的一种社会现象, 它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正因如此, 公民个人或群体均会自觉地在各自安全需求的引导下, 能动地参与到治安社会防范中来。

3 治安社会防范的主体和客体

3.1 主体

治安社会防范的主体, 就是治安社会防范行为的实施者。它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 (公民群体) 、公民家庭、公民个人。

(1)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包括政府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 在治安社会防范中, 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主要是从公权力角度对治安社会防范进行组织、宣传、指导和监督。

(2) 社会组织 (公民群体) 。包括自治性治安社会防范组织、单位内部保卫组织、商业性治安社会防范组织、志愿性治安社会防范组织等。不同的社会组织 (公民群体) 具有不同的治安社会防范职能, 其安全防范职能主要基于协调社会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提供公共服务、实施社会管理、开展社会监督等方面实现。

(3) 公民家庭。公民家庭的微观环境改变、家庭教育功能的实现、家庭防范能力提升等都会直接影响到治安社会防范的整体效果, 因此, 公民家庭也是治安社会防范不可或缺的主体。

(4) 公民个人。公民个人是社构成会的最小细胞, 公民个人是否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是否具有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能否在群体或组织中形成防范合力, 均直接关系公民家庭、公民群体、社会组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整体安全效果, 所以, 公民个人同样是治安社会防范中不可或缺的主体。

3.2 客体

治安社会防范的客体又称之为治安社会防范的对象, 即治安社会防范主体制定防范对策、实施防范行为所针对的具体目标, 包括潜在的社会治安问题产生根源与潜在的被侵害对象。治安社会防范的客体主要包括人、物、事、时空等四个方面。其中, 人, 是治安防范客体的核心要素, 包括对社会治安稳定产生消极影响的行为人、被非法侵害人两个方面。事, 具体指各类治安问题, 即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一旦发生就会影响社会治安稳定、诱发社会矛盾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分歧、事件、事故、案件等。物, 即容易成为侵害目标、可能成为违法犯罪工具的实体。时空, 是社会治安问题发生的时间和空间。包括特定时间内的现实空间、虚拟空间。

4 治安社会防范的作用与趋势

4.1 作用

相对社会整体而言, 治安社会防范作为社会治安防范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首要作用在于消除乱源、维护公共安全、避免无序的治安秩序。非传统安全背景下, 除了治安问题之外, 食品安全、环境安全、信息安全、恐怖袭击、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因素越来越多地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领域, 并以各种形式演绎为传统的治安问题, 不断侵蚀着社会治安秩序, 单靠政府部门与专门机关己经难以胜任日趋复杂的治安防范重任。因此, 强化治安社会防范, 具有相当强的实现意义和政治意义。

(1) 有利于营造良好治安环境。治安社会防范工作重点聚焦在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在治安秩序形成中的地位、作用, 以及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如何基于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等途径参与到治安秩序维护中来的途径。强化治安社会防范工作, 能进一步厘清公民个人、家庭及社会组织在治安社会防范中的职责任务, 有效提高公民个人、家庭及社会组织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更好地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基于各自的行业、岗位特点, 多途径运用多手段投身到治安社会防范中来。众人拾些火焰高。只有这样, 才能更好地整合社会力量参与治安防范、营造安居乐业的良好治安环境。

(2) 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自人类起源, 安全就是公民个人或群体始终追求和向往的美好目标, 维护公共安全秩序、营造社会大面良好的治安态势是人类生存的基本保障, 也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本要务。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但未亡羊就补牢更好, 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对公民享受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强化治安社会防范, 能更好地总结人类发展各个不同历史阶段治安防范的经验教训, 拓展当前治安社会防范的工作平台, 从而更好地为公民个人或群体提供更好的治安环境和公共安全产品, 最大限度地避免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

(3) 有利于提升治安管理工作社会效能。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和网络社会的崛起, 中国社会己步入公民社会, 公民安全需求及参与安全防范的愿望日见高涨, 可作为治安大局稳定工作有机组成部分的治安社会防范仍处于滞后状态, 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立法保障和相关学术研究、理论构建依然凤毛麟角。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的全员参与, 进一步强化和创新治安社会防范工作不但势在必行, 还有利于提升治安管理工作的社会效能。

4.2 趋势

社会治安秩序的好坏, 关系到所有人的生活质量的高低, 治安问题是否发生, 也涉及到相关不特定公众的安全利益。根据马斯洛的需要理论, 人们的基本温饱需求得到满足后, 接着追求的便是安全需求, 因而治安社会防范将来发展的可能趋势是:人们参与治安防范的意识越来越强;规范人们参与治安防范的法律越来越具体;承担治安防范的社会组织越来越多;群防群治等社会防范工作越来越专业;安全防范技术慢慢深入到千家万户;虚拟社会的安全防范与传统现实社会的安全防范得到同等重视;家庭防范在治安社会防范中的地位越来越明显;保安业务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范围和广度不断扩大。

5 结语

治安社会防范是公民个人、公民群体、公民组织在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或自我安全需要引导下而开展的安全防范, 它是治安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本质上归属于广义安全管理范畴, 具有社会性、综合性、实践性、主动性等特征, 其客体与治安防范的客体一样, 涉及到人、物、事、时空等四个方面, 进一步强化治安社会防范, 既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又有利于提升治安管理工作社会效能。

参考文献

[1]王石.《什么是社会》.2012年2月12日凤凰卫视《世纪大讲堂》.[2011-2-12][EB/OL].http://v.ifeng.com/gongkaike/sjdjiangtang/201102/1bc2783c-34d5-4c06-8f62-2791bca52ef0.shtml.

[2]王彩元.对治安概念的理性思考[J].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03 (2) :130-134.

[3]王淑荣.治安防范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4:6-8.

[4]宫志刚.治安学基本理论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4:6-9.

7.试论公证的基本原则 篇七

关键词:真实合法原则;直接原则;法定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保密原则;回避原则

一、公证基本原则的含义

何为基本原则?通说认为,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笔者认为,所谓公证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公证法所调整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发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二、真实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条规定,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所谓真实,即公证文书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内容,在公证时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是有充分证明其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假或伪造的事实。

三、合法原则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与法院办理案件一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真实性与合法性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所谓合法性,是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公证机关及其公证人员的全部活动都必须遵照法律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办理公证的一切活动,都是执行法律的过程。也只有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办理公证文书,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是非法和无效的。

四、直接原则

直接原则是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公证程序规则》第4条规定:“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业务。”办理公证事务时,必须由公证人员亲自接待当事人,亲自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口头陈述,亲自审查公证事项的内容以及其他有关的全部材料,然后依据事实、法律、经验和感受,确认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出证的条件,再考虑作出出具公证书、拒绝公证或终止公证的决定。”

五、法定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法定与自愿相结合原则,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对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公证,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公证的功能之一是参与国家对宏观或微观民事、经济活动的综合调控,使公民、法人的行为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之上,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要把民事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保障民事流转、经济流转秩序的正常运行,仅靠当事人自愿是不够的,国家必须加强引导。

六、保密原则

公证中的保密是指公证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保密原则的实施要求是:

(1)公证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事务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外,对本公证处其他公证员办理的公证事项,也同样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2)公证人员对拒绝公证的事项的内容也要保守秘密;

(3)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动机、用途等同样需要保密,不经当事人的请求,公证处不得将公证书副本发给除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七、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是指公证员不能办理与自己或自己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实行回避原则,既是为了防止办证人员因沾亲带故,对公证事项先入为主,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公证,作出不公正的偏袒性证明。也是为了避免他人对公证事项产生怀疑和非议,以利于公正合理、正确顺利地开展公证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公证回避,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

8.论礼仪的基本内涵和原则 篇八

进入21世纪,信息化战争开始作为一种全新的战争形态,登上现代战争的舞台。而在信息化战争中,谁拥有信息优势,谁就能赢得战争的最终胜利。

一.信息化战争的含义

信息化战争是信息时代的基本战争形态,是信息化军队在陆、还、海、空、天、信息、认知、心理等七维空间,运用信息化武器装备进行的、以信息和知识为主要作战力量的、附带杀伤破坏性降到最低限度的战争。

二.信息化战争的基本特征

1.作战力量数字化集成化,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

数字化部队就是作战单元,装备系统,单兵装备和指挥系统高度整合的部队,并且具备高等的知识水平,这样一支知识化人员武装起来的数字化部队就是初步的信息化部队。2.武器系统信息化

武器系统的信息化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智能化。这是一个整体概念.其中包括硬杀伤,软杀伤和新概念武器三方面

3.指挥自动化,实时化,一体化

拥有完善的C4ISR甚至更高级别的系统,可以实时远程侦察和预警,及时快速更新情报,指挥网络化即时化,一体战场控制。作战命令可以通过通讯设施达到近乎无阻碍的标准,可全方位武器平台单兵单元战场定位。4.信息战场全维化,网络化

信息化战场涵盖海陆空天电的战术数据链连接直至单兵,及时刷新单兵或基层指挥员作战电脑上的战场资讯,方便明确的更新战场时态。确保直接指挥权在特殊情况下的传递。传统的作战地域概念和习惯已经不管用了。鉴于信息作战是无缝连接,高立体,大纵深,全维度.手段是非线形混沌而模糊的。5.作战方式多样化

心理战,太空战,机动 战,电子战乃至虚拟世界的网络战等,一开始就全方位的运用,没什么充裕的时间准备。而且要打,就贯穿整个战争的始终。非接触作战和接触作战同等重要。

三.信息化战争的发展趋势

1.战争空间急剧拓展。信息化战争是高度立体化战争,即战争不仅在地面水面,水下进行,而且,向外层空间扩展。2.战争进程明显加快。在信息技术的作用下,武器装备的能量释放的速度加快,杀伤力在增加;高技术手段的运用,使军队的机动能力,打击能力和保障能力大大提高,单位时间作战效能明显增强;高技术武器装备造价昂贵,迫使进程加快。

3.作战力量多元一体。作战力量的大小,不再以数量的多少,作战能力的强弱和人员,武器数量决定,高技术的武器装备只有同高素质的多兵种战斗人员相结合,才能发挥最大效能。

4.精确制导武器的大量使用。信息化战争下军队的武器开始转向大规模的精确性制导武器的使用。

5.指挥控制智能化程度高。信息化战争下的指挥系统要求较高的知识指挥能力和综合方面的机器智能化操作水平。

6.战争耗资巨大。高新技术装备造价昂贵和高技术武器频繁使用,使信息化战争耗资巨大。7.信息优势成为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

四.信息化战争下的我国国防建设(一)大力加强信息化条件下的国防建设

信息化战争的发展变化,给我们首先带来的是观念上的影响和冲击,强烈要求我们必须适应这种不可抗拒的变化,树立与打赢信息化战争相适应的观念,为国防现代化提供有效的建设理念与指导方法。1.树立信息时代国防建设的新理念。2.大力加强国家信息基础建设。

3.要认真设计和走好具有我军特色的装备信息化建设之路。(二)努力培养国防高素质信息化人才队伍

培养能够适应信息作战要求和从事信息作战的人才,是信息化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1.确立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建设的新观念。(1)开启高素质新型人才建设新观念。(2)要树立知识是人才关键性要素的观念。(3)要树立超前性培养人才的观念。2.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培养人才的途径,主要是学习和训练。(1)充分发挥军队院校的重要作用。(2)依托国民教育。

(三)加速推进国防和军队信息化建设的进程

我军在加强军队机械化建设的同时,必须乘国家加快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之势,跨越式的加快国防和军队信息化建设。

1.要树立信息化主导的思想。2.要实现我军的跨越式发展。

(四)构建信息化战争条件下的战争体系 1.建设能打赢信息化战争的信息化军队。2.建造完备的社会信息化基础。

3.建立信息化战争条件下的国防动员体制。4.发展信息化战争条件下的军事理论体系。

在信息化战争的条件下,我们当代的大学生也要承担起我们的历史使命、关心祖国和民族的命运,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继往开来,为中国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而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我们要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我们要多关心时事,了解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特别是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方面的信息。我们要能够心怀祖国,而不是仅仅纸上谈兵、在文字上、在演讲台上大发爱国之情,我们要付诸行动。

2、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顺应人民群众的需要。扎根基层,投身到西部,积极的到偏远贫困地区支农支教等等。

3、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踏踏实实地打好基础,积极迎接科技和知识经济的挑战。要顺时代潮流而动,作时代的弄潮儿。我们要敢于挑战时代、挑战自我,要以强者的姿态于世。我们更要能够实事求是的工作和学习。少说空话,多干实事。

4、积极培养自己地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投身社会经济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9.鞠躬礼仪和礼仪知识的基本要点 篇九

鞠躬是一种无声的语言,表达对他人的尊重,但许多孩子在这样做时没有做对。例如,当一些孩子鞠躬时,他们的下巴向前突出,他们的脸向前倾斜。如果此时脚和腰部用力过大,整个身体的平衡可能会被破坏;有些孩子只是头在动,背不向前倾斜。这种感觉不是鞠躬,而是低头承认错误;有些孩子一次又一次地鞠躬。事实上,没有必要深深鞠躬。

2.站着鞠躬

鞠躬的第一个必要条件是站立,双脚并拢站立,双手放在身体侧面。头部似乎有一根绳子拉着的感觉,背部伸直。同时,眼睛应该看着对方的眼睛。当头向前倾斜时,背部也应同时向前倾斜。头部、头部、颈部和背部应在斜线上,从腰部慢慢向前弯曲,鞠躬后回到原来的站立姿势。鞠躬时不要太用力,慢慢抬起。

3.坐着鞠躬

由于空间的限制,坐着鞠躬时有发生。这时,你应该把背伸直,然后把整个上半身向前倾,把手放在膝盖上,肘部可以稍微向外伸展,这样看起来就不会僵硬。

4.点头礼仪

10.论档案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 篇十

关键词:档案行政指导;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原则

1 引言

档案行政指导的原则是贯穿档案行政指导始终、起着重要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基本准则。档案行政指导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基于档案行政主体的权威和对信息的充分占有,为实现一定的档案行政管理目标,将其意志,以引导、建议、说服、劝告、鼓励、宣传、推广、协调、指导性计划、导向性政策等非强制手段,谋求引导档案行政相对人接受并付诸实践的行政行为。档案行政指导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柔性地管理档案事务的手段。然而事物总有两面性,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档案行政指导也不例外。如果滥用档案行政指导,甚至借档案行政指导之名,行档案行政命令之实,干预社会档案事务,其副作用也不可等闲视之。因而对档案行政指导的规范控制既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档案行政指导工作应当予以注重的一个问题,也是需要档案理论界研究探讨的重要问题。笔者着重讨论档案行政指导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期对档案行政指导的规范实施提供参考。

2 档案行政指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原则中的一项普适性原则,也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原则。它要求一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尤其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并且程序和内容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档案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自然也要受到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制约。当然,档案“行政指导所依据的法是广义的法,涵盖行政法的成文和不成文法法源”。[1]“现在我国依法行政的‘法,从广义上理解则既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中一切有关公共行政管理的规定”,还“应包括一些基本的法理(包括立法的精神、一般法律原则及人们对法现象所形成的其他普遍共识),在特殊条件下还包括那些尚未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国家政策”。“在我国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行政作用法上没有具体法律规范的某些情况下,一些基于法律精神、原则或政策规定而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也具有广义的‘法的依据,符合现代依法行政的原理,是现代依法行政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2]之所以应对档案行政指导的依据之“法”做广义的理解,是因为档案行政指导本身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特点,更由于时代的快速发展与“立法滞后”的原因,对其进行一一规制既不太现实,也无法做到。而且档案行政指导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如果必须以成文行为法的规定作为依据,那么档案行政指导的功能就无法完全实现。由于档案“行政指导的根据是法律原则和政策,所以它与依法行政的原则并不矛盾。相反,由于它更为积极和有效,能对传统依法行政原则予以必要补充,克服传统依法行政观念的缺点和不足,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更符合现代法制原则”。[3]

档案行政指导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遵循合法性原则:

2.1.1 档案行政指导的主体必须合法。档案行政指导必须由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权限以内作出才有效。因而,没有合法成立的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档案行政指导以及在其权限范围以外所作出的档案行政指导都是无效的指导,而且构成越权行为。

2.1.2 档案行政指导的职权必须合法。“所有行政指导必须有组织法上的法律依据”,[4]因而档案行政主体的档案行政指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来实施。

2.1.3 档案行政指导的内容必须合法。档案行政指导的内容不得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即便是无具体档案行政行为法规定的档案行政指导,也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法的基本原则及国家政策。

2.1.4 档案行政指导的依据必须合法。档案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档的基本要求,一切档案行政活动都必须具有法的依据,当然这里的法应该是上文说的广义的法。“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指导必须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至于是否需要行为法的依据,学界并无定论,一般认为不需行为法依据,但必须遵循有关的政策和法律精神。这种认识符合行政指导灵活性的特点,有助于其发挥填补法律空白的作用。”[5]

2.1.5 档案行政指导的程序必须合法。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档案行政指导的过程中,应符合法定程序,以避免违法或不当的档案行政指导。因此,实施档案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档案行政指导信息公开制、档案行政指导实施告知制、档案行政指导决策听证制等。

2.2 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指档案行政指导行为应当以档案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档案行政相对人的自主选择。就是说档案“行政相对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某一行政指导,行政主体不得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不利行政处理行为。这是一个根本的原则,是行政指导的生命。行政机关如果无视此原则,极易构成违法侵权”。[6]因此,它要求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档案行政指导行为时,不能像采取单方性的行政指令行为那样可以不考虑档案行政相对人的意愿,而必须充分尊重档案行政相对人的自主权利,只能采取指导、说服、劝告等非强制方式,通过档案行政相对人的认同和自愿接受,达到预期的档案行政管理目的。档案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档案行政指导的,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其他不利于档案行政相对人的档案行政处理手段强迫其接受档案行政指导。因为,档案行政指导行为对档案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自愿,本意是人在没有外在强迫下做自己想做的事。法律上的“自愿”还应加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的条件。档案行政指导不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性行为,其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档案行政相对人不愿意接受档案行政指导行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也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驱使档案行政相对人违心接受。否则,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行政指导行为就质变为具有强制力的档案行政指令了。

2.3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档案行政指导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正当。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档案行政指导必须基于正当的动机和目的,必须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或是为了档案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性原则要求档案行政指导行为必须最大限度保障档案行政相对人对档案行政指导的可接受性。这种可接受性表现为档案行政相对人主观上对接受档案行政指导的有利的法律结果的认识。从利己这一人性本能出发,档案行政相对人对于可选择的档案行政指导,其必然会将自己利益在限定的范围内最大化。如果档案行政相对人认为档案行政指导对其可能产生不利结果,或者没有什么益处,一般不会接受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档案行政指导行为。因而,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档案行政指导时,档案行政指导内容应当正当、合理,要充分考虑到被指导对象的主观和客观因素,所实施的档案行政指导应当是社会所需、档案行政相对人所求。综合考虑经济与社会效益,采取的方式方法要兼顾“常识、常理、常情”,尽量避免给档案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或将损害降低到最低,努力实现法律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不得基于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利用优越于档案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强加于档案行政相对人,更不能迫使档案行政相对人接受该档案行政指导。

2.4 灵活效率原则。灵活效率原则是档案行政指导行为最具特色的一条原则。“行政指导属于认知表示行为的一种,所谓的认知表示,是指行政主体履行职责作出的判断、认识和引导等不以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这一类事实行为具有公开性、观念性、服务性、无拘束力、权威性特征。因此,行政指导活动采用的方式往往比较灵活,因时因事而手段各异。”[7]灵活效率原则要求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善于判断、把握时机,根据客观情势和档案行政管理目的而采取灵活多样的档案行政指导措施,对快速发展的档案事务作出有效的反应,而不能消极无为、坐视不管,以致增大社会管理成本。“档案行政指导有多种方法,如会议与文献指导、咨询与示范指导、集中与个别指导等,还有各种方式如通知、建议、劝告、鼓励等,操作程序简便,能及时灵活处置相关档案事务,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可以避免因行政责任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与行政诉讼,实现了行政成本的节省。”例如“随着私人档案在国家全部档案中所占比重的快速上升,对其中具有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的私人档案的管理已愈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并提至管理日程”。而由于“私人档案管理涉及因素复杂,管理难度大,行政指导的灵活性优势在这方面显露无遗,从而实现有效灵活的调控,将微观管理引到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上来,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就达到了私人档案宏观管理的目的,实现了行政效率的提高”。[8]可以说,如果失去了灵活性和效率,也就失去了档案行政指导行为的实用价值。

2.5 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领域,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必须真诚地以公益为目的,遵守承诺,履行义务,并为失信行为承担责任。”“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帝王条款,要求行政指导行为必须真实客观,要求行政主体恪守诺言,可谓规制行政指导行为中的种种乱象的有力武器。”[9]诚实信用原则对档案行政指导有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2.5.1 动机纯正。所谓动机纯正,是指档案行政主体在实施档案行政指导过程中,主观上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并想通过非强制性的指导行为达到管理档案事务的目的。但是,在现实中也难免会出现档案行政指导者在作出指导行为的过程中掺杂了一些不正当考虑的情况,例如在实施档案行政指导时过多地考虑政绩的现象等。而这类动机不尽纯正的档案行政指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属于违法的档案行政行为。

2.5.2 禁止反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行政指导,被认为是‘禁反言法理在发挥作用。禁反言法理,是指禁止主张违背自己过去的言行,以此损害曾将相信过去言行的相对人的利益。”[10]禁止反言是指档案行政主体在实施某种档案行政指导行为后,应当严守承诺,不得违背自己过去的言行,损害相信档案行政主体言行的档案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档案行政指导作为档案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考虑到在社会中的影响,以及档案行政主体作出某种档案行政指导所承担的档案行政主体形象和责任问题,即便是在档案行政指导中没有违法,也会影响到档案行政主体理性、中立、科学的立场,更何况事实上会因为档案行政主体随意变更档案行政指导而引起混乱。

2.5.3 信赖保护。“信赖保护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只有确立信赖保护原则,行政相对人才会信赖行政机关,遵循行政指导,行政之目的才能实现。”[11]

档案行政指导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档案行政相对人接受档案行政指导作出相应行为之后,档案行政主体不得否认其做过行政指导,或者否认其承诺的利益;二是档案行政主体实施档案行政指导之后,不得随意予以更改或者废止;三是档案行政相对人遵照档案行政指导并达到设定的条件时,档案行政主体不得拒绝或者迟延履行其所承诺的利益;四是档案行政相对人因听从违法、不适当、错误的档案行政指导,或者因档案行政指导的反复、不履行承诺等行为遭受损失的时候,档案行政相对人有权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档案行政主体予以赔偿或者补偿;五是如果档案“行政主体所推行的行政指导在自身和行政相对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给行政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那么行政主体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否则行政相对人对政府便会产生信任危机”。[12]

2.6 可救济性原则。“可救济性原则要求当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违法或不当,致使被指导者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时,应当赋予被指导者救济的权利,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要求有权机关对该行政指导行为予以撤销或纠正,并要求对公民受到的损失加以赔偿或补偿。可救济性原则是对行政指导行为的监督和保障。”[13]只有这样才可以防止档案行政主体滥用档案行政指导违法或不当干预档案事务。

可救济性原则要求建立档案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及救济制度,它要求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利用档案行政指导方式灵活、简便、隐蔽等特点,来有意回避、混淆乃至推诿行政责任。若因违法、错误瑕疵的档案行政指导,而给档案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要允许索赔,或由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一定的行政程序进行赔偿。

3 结语

档案行政指导应该遵循的这些基本原则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互相渗透、互相依存的关系。档案行政主体在实施档案行政指导行为的过程中,不仅应严格遵循每一项原则,更要在运用中使其交叉渗透,全面把握,规范实施。这对实现档案行政指导法治化和促进依法治档的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依法治档研究》(项目编号:13BTQ068)阶段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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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长岱.建立、完善档案行政指导制度[J].中国档案,2001(5):11~12.

[4]朱敏.浅谈行政指导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建构[J].科技创业,2006(1):171~172.

[5]姚笑云.档案行政指导的规范化与规制约束[J].北京档案,2009(2):29~30.

[6]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法制研究所“行政指导”课题组.中国行政指导的实践与理论研究(下)[J].政治与法律,2003(4):14~23.

[8]张燕.析档案行政指导在私人档案管理中的运用[J].山西档案,2003(1):21~23.

[9]赵越.诚实信用原则在不同类型行政指导中的量度分析[J].沈阳干部学刊,2013(1):39~40.

[10]王静,李季.诚实信用原则与行政指导[J].理论与改革,2009(6):141~143.

[11]钟头朱.论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指导中的适用[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7(2):49~51.

[12]唐朝阳.试论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J].苏州职业大学学报,2003(4):25~26.

[13]王景斌,方芳.行政指导与公共卫生安全[J].当代法学,2005(6):114~119.

11.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篇十一

通过对合同法的学习,感觉懂得了不少知识,下面谈下我对合同法的几项基本原则的认识: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是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也是民法首要的核心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而特有的原则。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可撤消;也表现在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因为这里的“自愿”必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的。

二、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消;也表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要公平处理,既不能损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要让违约方按照过失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因较小的过失而承担过重的责任。当事人应当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进行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就是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平衡。合同中的负担和风险要合理分配。这一原则实际上也就是社会公德的一种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公平既是一种道德情操,又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作为道德情操,公平要求人于利益不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广,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与人太多。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要求立法与司法都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应当把公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树立判断标准。

三、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或合同关系终止等各个阶段,无论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其本质上来说,该原则实际上就是一个道德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为评价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基本标准。因此,可以说诚实信用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石,实现当事人各方利益均衡的意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现代社会和谐发展。

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道德伦理和法律规范双重约束的作用。体现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的各个阶段。《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两条法规就规定了对缔约过失责任(包括恶意缔约、欺诈缔约以及有违公序良俗等)就应承担先合同义务即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且还要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随附义务,以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按照传统民法的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彼此不再承担任何义务。而统一后的《合同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仍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即后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法律对道德准则的吸收,这种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要求,首先应用在了合同活动过程。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民法领域的体现,使得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司法领域的最高准则,被称之为“帝王规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如果遇到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或规定不完善的案件时,就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

则来进行审理、判决案件。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后天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

1、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指导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诚实信用原则是整个市场经济的道德伦理基础,在我过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强化诚信意识,建立诚信体系,对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崇高地位,促进市场经济正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其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必须受合同约定的约束,非依法律或双方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原则具有两层含义: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即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应当酌情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了约定将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这种违约责任是以国家的法律强制力来作为震慑的;其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合同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破坏合同的履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地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12.中国梦的基本内涵和奋斗目标 篇十二

“中国梦”既是对百年来中华民族奋斗历史的渴望和追寻的概括,也是当下中国人对自己未来的期许;既是对中国人共同命运中凝聚的感情和力量的表达,也是对普通人个人的希望和追求的表达。作为整体性的思想意识和目标指向,“中国梦”的本质内涵就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在百年民族屈辱的大背景下,“中国梦”的主题当然是“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是简单地重寻昔日的荣光,而是要让曾经饱受列强欺侮、目前尚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能够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昌明、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到21世纪中叶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同时,祖国实现完全统一,中华文明在国际上产生广泛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到广泛认同。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内涵极为丰富,既是整个民族的梦想,同时又是由无数普通人的梦想汇聚而成。对于每一个中国人而言,就是能够获得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均等的机会,就是能够让我们的孩子们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进一步说,就是要通过加强民主法治、政治文明建设,让中国人民过上更加富裕、更有尊严的生活,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处于伟大复兴进程中的中国,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处于伟大复兴进程中的中国,坚持把本国人民利益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结合起来,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

务,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共同破解人类发展难题。“中国应当对人类做出较大的贡献”,除“中国制造”外,中国对符合自己国情的发展道路、治理模式的选择与创新,将会给前行中的发展中国家更多的经验和启示。作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梦”不仅是属于中国的,也是属于世界的,世界需要中国梦。

13.论我国档案整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篇十三

关键词:档案整理工作;来源原则;全宗理论

Abstract:In our country, the view of authoritative Materials on the principle of archival arrangement is not accurate. This view is one of the parts of Fonds Theory, and Fonds Theory is contained in Principle of Provenance. Therefore, we believe that Principle of Provenance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archival arrangement.

Keywords:Archival arrangement;Principle of Provenance;Fonds Theory

按照国内有关《档案管理学》课程的权威教材的说法,我国档案整理工作的原则是:“整理档案应该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1]从内容上看,这一原则主要是针对每一个单位内部的档案保管机构(也就是档案室)的档案整理以及归档前的文件整理而言,并没有明确涉及档案馆对全宗进行区分的整理内容。而通常,“档案整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分全宗、全宗内档案的分类、编立保管单位(一般是立卷)、案卷的排列和案卷目录的编制”。[2]这就说明,如此表述档案整理工作的原则是存在欠缺的。据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梳理一番我国档案整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1 全宗理论既是整理方法和理论,也是整理原则

全宗问题,无论是在档案学基础理论体系还是在档案管理实践(尤其是档案的整理)中,都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全宗是档案整理和分类的出发点,全宗理论既是一种整理方法和理论,也是一条整理原则。

1.1 关于全宗概念。所谓“全宗”,就是“一个独立的机关、组织或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有机整体”。[3]“全宗”的字面意义,就是指一个组织(或个人)的全部档案。而通常所理解的全宗,正如国家档案局1987年发布的《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规定的:“一个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即通常所说的全宗是狭义的理解,是针对一个机关全部档案而言,不涉及其他组织或人物。这种狭义的理解可追溯“全宗”一词的起源,即当初在法国,“全宗”就是针对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而言,是作为对档案馆内档案分类的原则和方法而提出来的。后来逐渐扩展成“一个独立的机关、组织或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有机整体”。

更加广义的理解是我国档案学者冯惠玲、何嘉荪提出的“主体全宗与客体全宗”的观点。他们认为:“比如有些档案不是以同一形成者为核心,而是以同一项工程、同一种产品、同一项科研课题为核心,即以同一活动内容或事由为核心而形成的,如果仍然千篇一律地以形成者为依据组织馆藏档案,在有些情况下就难以行得通。”[4]于是,为了完善全宗理论,避免出现“打破全宗界限”的情况,就提出了“主体全宗与客体全宗”新概念。

但我们认为,这样的提法虽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不妥之处,所以没必要作如此的扩展(在此不再详述)。[5]我们还是认可教材中关于全宗的定义。

1.2 关于全宗理论。区分全宗是档案整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因此,档案整理的原则应该包含有区分全宗的内容。

为什么要区分全宗?如何区分全宗?全宗理论应该能解答这些问题。首先,我国的全宗理论是在前苏联的国家档案全宗概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认为:一个全宗就是一个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基本涵义有三点,即全宗是一个有机整体,全宗是在一定的历史活动中形成的,全宗是以一定的社会单位为基础而构成的。全宗原则,就是同一全宗的档案不可分散,不同全宗的档案不得混淆。全宗的实质:“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档案馆对档案实体进行分类所采用的一种原则——来源原则,以及根据这个原则所确定的一种分类单元。”[6]也就是说,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根据档案的来源进行实体分类管理,每一个相对独立的来源就是档案馆确定档案实体分类的单元,一个来源对应一个单元,也就是一个全宗。全宗理论中将全宗的类型分为:独立全宗、联合全宗、全宗汇集、档案汇集四种。但在现有的教材中,一方面承认全宗应该划分为上述的四种类型,另一方面又将联合全宗、全宗汇集、档案汇集列为全宗的补充形式,这种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态度在教材中出现实属不该。其实,联合全宗、全宗汇集、档案汇集与全宗的典型形式——独立全宗都是档案馆根据特定的来源(形成源)来组织分类的,并没有违背全宗的实质——来源原则。只不过这一特定的来源(形成源)在不同全宗类型表现各有差异而已,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来源(形成源)都表现为一个独立的机关、组织或个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摇摆不定、前后矛盾,主要是由于对全宗理论不自信造成的,或许用来源原则来解释会显得更理直气壮。其次,全宗理论是在档案集中管理过程中应对档案整理问题,不断改进档案整理方法而逐步形成的。全宗理论的雏形就是一种档案整理方法,用于档案馆区分全宗。区分全宗是档案馆档案整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只有把全宗区分好了,后面的一系列整理工作程序才好进行。最后,在这一档案整理方法上加以总结、丰富、升华达到一定的理论高度,并最终成为档案整理必须恪守的原则。全宗理论作为一个知识体系,包含着全宗的确定、全宗的构成、全宗的特征,全宗内档案的分类、整理等主要内容。全宗理论形成之初主要解决的是档案整理中的问题,但其发展到今天已超越了档案整理范畴,可以应用于档案鉴定、统计等一系列档案工作环节当中。当然,即便是全宗理论得到极大发展的今天,全宗理论实质并没有改变,仍是档案整理必须恪守的原则。

2 现有档案整理工作原则的表述是全宗理论的内容之一

接下来,我们对现有档案整理工作原则的表述分三部分进行分析。

2.1 档案的整理应该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虽然区分全宗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的要求,但从来源原则的发展历程来看,法国的尊重全宗原则(即第一阶段)只要求区分全宗,而不要求全宗内的档案分类应该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这一要求到了第二(德国登记室原则)、第三(荷兰来源原则)阶段才明确。所以说,这一要求更多是针对一个全宗内文件的系统整理。或者说,从“档案的整理应该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这一要求出发,并不必然地推出“档案整理应该首先区分全宗”的结论。实际情况是,法国的尊重全宗原则(即第一阶段)区分全宗是全宗理论(或来源原则)初步形成的标志,而第二(德国登记室原则)、第三(荷兰来源原则)阶段是在此基础上发展完善,才真正做到这一要求。

“充分利用原有基础”整理档案,是我国在长期的档案工作实践中形成的整理传统,而且已经被证明是比较切实可行、有效的整理方法。“应该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就意味着不要轻易打乱原有的整理体系,只要已有的整理体系有规可循、有目可查就应该维持原状,无需打乱重整。当然,这里所强调的“充分利用原有基础”只是针对已系统整理过的文件而言,并不是说未经过整理的、零散的文件也要极力维持其原状。实际上,这样做的好处既能很好地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又能提高档案整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其实,“档案的整理应该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这一要求,不仅是我国档案界的整理传统,而且是长期以来世界各国档案界的通行做法。无论是美国的“文件组合”,还是英国的“档案组合”,其整理原则无不体现出“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这一要求。詹金逊认为:“‘可按字母顺序、年代、外形等整理,但是,材料的接收号要保持,‘原来的案卷、包捆或装订等一概不得弄坏。”[7]另外,前面提到的来源原则在欧洲诸国的发展历史也表明了这一点。

2.2 档案的整理必须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首先,历史联系有多种。从总体上说,来源联系只是历史联系的一种,但却是最重要的一种,是档案整理过程中首要强调的一种(具体体现在档案整理和分类的不同层面上)。来源包括机关、职能、活动、形成过程等不同层次。除此之外,如时间、内容、形式联系等也是历史联系。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来源联系泛化为历史联系,更不该因此而将来源原则泛化为历史主义。[8]其次,不管立卷与否,是组成案卷或是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都要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组成案卷或是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前提是都遵循来源原则。一般来说,组卷或者立件都要围绕特定的形成过程,反映特定的“活动”或者具体到“事务过程”,即所谓的“问题”。由于一个机关都有其特定的职能,每一项职能的实现又可以体现为不同的“活动”或者具体到“事务过程”,所以,这些“问题”具体反映了机关各种活动、事务过程,体现了职能联系,因而能够反映出整个机关的各项职能。通常情况下,组织机构和职能是基本一致的,它们反映的是来源联系。[9]而并非某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就因为这“同一活动内容或事由”而误认为是事由联系,从而得出“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融合”的结论。所谓按“问题”分类或立卷,此“问题”并非“主题”或“事由”。遗憾的是,即便是权威教材也犯类似的错误,如在组卷时“问题分类法就是按照文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文书工作人员也惯称其为‘事由)将全宗内档案分为各个类别”,[10]在整理归档文件时“强调‘事由原则,要求将围绕着同一事由形成的归档文件集中排列在一起,充分体现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等等。[11]所以说,档案整理中的按“问题”分类或立卷要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遵循来源原则,这与图书、情报资料按内容进行逻辑分类的方法是有本质区别的。

所谓事由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按主题整理档案的原则,或者说,是“档案馆将档案按其内容主题而不按来源机关和原有次序进行整理和分类的原则”。显然,这很难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

2.3 档案的整理必须便于保管和利用。首先,一般来说,如果档案的整理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并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那就可以达到便于保管和利用的目的。而且,前两条原则是实现该目的的前提和保障。其次,目前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而不是组成案卷的做法,主要目的就是便于整理和保管。加上有计算机辅助管理,就可以同时实现便于提供利用的目的。但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再次,便于保管和利用是目的,它要求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应该是有针对性的。因为历史联系有多种,保持哪一种历史联系才能便于保管和利用?这是有讲究的。最后,便于保管和便于利用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个平衡的问题。

“全宗”概念的提出,最初是作为一种原则和方法应用于档案馆对档案的分类,之后随着全宗理论的不断完善和成熟,其解决的问题已从档案馆对档案的一级分类扩展到全宗内文件的分类(二级、三级类目),核心问题始终是档案的整理问题。然而,档案的整理问题并不是孤立存在,关系到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也就是说,档案整理并不是为了整理而整理,而是有非常明确的目的,那就是便于保管和利用。假如,无论是区别全宗还是全宗内文件的整理,都达不到便于保管和利用的目的,那是与全宗理论相违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档案的整理必须便于保管和利用,这既是全宗理论的必然要求,也是全宗理论的内容。

3 来源原则是档案整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之所以说,来源原则是档案整理工作的基本原则,理由有二。

3.1 我们认为,来源原则包含全宗理论。“从某种程度上说,现代档案学的逐步形成、发展过程,也是档案整理原则从事由原则转变为来源原则的变化过程。”[12]

来源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基本点:即尊重来源、尊重全宗的完整性、尊重全宗内的原始整理体系。首先,尊重来源是指档案馆在整理档案时,首先要保持档案与其形成源(更多时候表现为形成者)的固有联系。其次,尊重全宗的完整性,是指整理档案必须维护全宗的完整性,要求同一全宗的档案不可分散,不同全宗的档案不得混淆。最后,尊重全宗内的原始整理体系,是指全宗内档案的整理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基础,只要原始的整理体系是科学、合理的,就不宜打乱重整。这三个基本点逐级递进,层层深入,由外而内。既要尊重外部的文件形成者,又要尊重内部的文件原始整理体系。保持同一来源的档案不得分散,不同来源的文件不得混淆。这是来源原则的核心思想,同时也是我国建立全宗理论的根基与灵魂。来源原则包含全宗理论的内容,全宗理论是来源原则在我国的表现形式或模式。当然,每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类似于全宗理论的表现形式或模式,但这丝毫不妨碍人们对来源原则核心思想的理解,恰恰相反,各国都基本认同、遵循来源原则。

我们倾向于使用来源原则而非全宗理论,或者说倾向于认为来源原则是档案整理工作的基本原则。[13]面对一些实际问题,相对于全宗理论,来源原则往往能表现出其优越之处。比如上述的联合全宗、全宗汇集、档案汇集并不符合全宗的构成条件,但却遵循了来源原则、体现了来源联系,即同一来源不可分散,不同来源不得混淆。还有,关于“主体全宗”和“客体全宗”的提法,也是在全宗理论无法圆满回答实际问题的情况下而提出的。如果我们能够稍稍变通一下,不拘泥于全宗的构成条件,把“来源”理解得更透彻一些,并把全宗理论作为来源原则的表现形式看待,那么根本就没有必要多此一举,再提出“主体全宗”和“客体全宗”。需要强调的是,倾向于使用来源原则,并不是说要否定全宗理论,而是说在涉及一些根本性问题时,来源原则往往能够显示出其特有的优越性。

3.2 来源原则是世界各国(包括我国)档案整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来源原则作为事由原则的对立物而产生,从法国起源,成熟于荷兰,最后传遍世界各地。法国的尊重全宗原则、德国的登记室原则、荷兰的来源原则、布伦内克的自由来源原则,前苏联及中国的全宗理论、电子文件时代的新来源观,这都是来源原则在不同国家或者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表现形式或者模式。虽各自存在些差异,但都集中体现了来源原则的精神实质。来源原则自产生以来,以其旺盛的生命力扎根于世界各国,并且具有很强的适应力,能够迅速融入各国国情适时发展。正因此,现代档案学认为,来源原则是世界各国档案整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我国在档案整理工作中并没有直接引入西方的来源原则,而是借鉴前苏联的全宗模式后发展为全宗理论。即便我国走的是这种变通或者迂回的路径,但这丝毫不影响全宗理论对来源原则核心思想的继承。我国的全宗理论只是来源原则的一种表现形式或模式,是结合本国国情的产物,其精神实质还是来源原则。既然全宗理论只是来源原则的一种表现形式或模式,那么它自然就无法与来源原则平起平坐,甚至会遇到一些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我国专业档案馆的档案分类、整理打破了原有的全宗界限,用现有的全宗理论的确很难圆满回答这个问题,但却没有超出来源原则的范畴,更没有违背来源原则。面对一些全宗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来源原则显示出极强的适应力。从这一层面和角度上来说,来源原则同样是我国档案整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而之前所说的我国档案整理工作的原则——“整理档案应该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是针对一个特定机关、组织和人物的档案整理的,或者说,是针对全宗内档案的分类和整理的,可以说是基层单位档案整理工作的原则。

参考文献:

[1][2][3][10][11]陈兆祦,和宝荣,王英玮.档案管理学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95,93,99,123,170.

[4]冯惠玲,何嘉荪.全宗理论的实质[J].档案学通讯,1988(5).

[5][8][9][12][13]黄世喆.档案整理:从事由原则到来源原则的演进[J].档案学通讯,2009(2).

[6]陈兆祦.谈档案全宗和全宗内档案分类问题——1988年7月30日复吴春元同志函[J].档案学通讯,1988(6).

[7][美]T·R·谢伦伯格.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M]. 黄坤坊等,译.北京:档案出版社,1983:191.

14.也论大学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篇十四

也论大学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大学文化是大学的灵魂,是大学生存和发展的动力之源,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文化建设应当遵循共性、个性、持续性三大基本原则,将共性原则作为大学文化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个性原则作为大学文化建设的`本质和核心,持续性作为大学文化建设的长远的自律和要求.

作 者:姜晓丽 作者单位: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广东,广州,510225刊 名:现代企业教育英文刊名:MODERN ENTERPRISE EDUCATION年,卷(期):2009“”(12)分类号:G64关键词:大学 文化建设 原则

15.文明礼仪基本知识以及原则有哪些 篇十五

(一)仪表

1、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在他人面前“打扫个人卫生”。与人谈话时应保持一定距离,声音不宜过大。

2、服饰:自然得体,协调大方,遵守约定俗成的规范原则。

(二)言谈

1、礼貌:态度诚恳、亲切;尊重他人。

2、用语:声音大小适宜,语调平和稳重。

(三)仪态举止

1、谈话姿势:交谈时,互相正视、倾听,不东张西望、看书看报、面带倦容、哈欠连天。

2、站姿:站立式,身体与地面垂直,双臂自然下垂或在体前交叉,眼睛平视,面带笑容。

3、坐姿:上身保持端正。女性应双膝并拢;双手自然放在膝盖或椅子扶手。起座端庄稳重。

4、走姿:轻而稳,挺胸抬头,肩部放松,两眼平视,面带微笑,自然摆臂。

(四)见面礼仪

1、握手礼:与他人握手,目光注视对方,微笑致意,保持站姿以示对他人的.尊重。

2、鞠躬礼:鞠躬时必须立正、脱帽、眼睛正视对方,以表示尊重的诚意。

16.论创新型人才管理的基本原则 篇十六

[关键词] 创新型人才 公司 文化 工作设计

世间万物人是最宝贵的,谁拥有了人才谁就拥有了财富,创新型人才无疑是稀缺、宝贵的资源,是制约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对创新型人才的管理是每一个公司都不能忽视的课题。那么,对创新型人才的管理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呢?

一、尊重与保护想结合

按照马斯洛的需要理论,创新型人才一般都有较强的自尊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在公司内部,对创新型人才 重视、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该让创新型人才对管理提出问题和建议,尊重和满足他们的自尊心,每位员工都是带着自己的需要走进公司的,而只有充分了解和最大程度地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才能有效地激励他们工作的热情和主动性。许多企业经营者将对员工的关心片面地理解为物质利益的满足而忽视了员工精神方面的追求,这是不对的。因为,金钱不是万能的,物质激励不能代替一切。因此要加大与员工的沟通,充分了解他们的意愿。只有得到公司领导的尊重,创新型员工的积极性才能充分调动起来,为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做出最大的贡献。当然,创新型人才一般都具有较强的个性,不为徒有形式而无实际价值的东西束缚,必然带来人际关系问题,需要得到公司的格外保护。然而,重视、保护人才却不等于偏袒,否则就会给创新工作带来损害。偏袒个别人才会使公平竞争成为不可能,挫伤更广大创新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它也不利于被偏袒人才的成长和工作开展,一方面,由于这些创新人员被过分偏袒,久而久之会变得自视过高、缺乏协作精神,很难与其他创新人员交流与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其他创新人员的“不服气、不甘心”而使被抬高的这部分创新人才失去了合作共生的环境;偏袒人才也会影响被偏袒创新人才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经常获得来自各方面的荣誉、不切实际的期望以及超负荷的工作量,长此以往,他们的身心健康会受到损害。总之,尊重、保护人才不应该成为优秀人才与其他人员之间人为设置的隔阂。

二、工作设计与内部激励相结合

美国人工智能的先驱司馬贺曾说过,管理过程的成效随组织的成效和组织成员发挥其作用的成效而变,合理的激励机制必须做到激励目标适当、激励方法和激励措施正确、体现公平原则,才能有利于提高创新团队的整体积极性,才能管理好人才,使人才为公司所用创新型人才工作积极性的调动,往往与公司的激励手段直接相关,对公司人才的激励,实际上是对其业绩的一种肯定和评价,对创新性人才的激励应该以内部激励为主,即以工作本身的挑战性、学习和提高的机会等为主。但可能是受“学而优则仕”的影响,许多公司会自觉不自觉地陷入”官文化”的怪圈,似乎对于创新人才,不让其当个“官”就不能实现对人才的激励。主观为凡是成就大、水平高的人便应该被提升为部门领导,才能体现重视人才的政策,才能有利于创新工作的高效开展。

但现实无情地否定了上面这种一相情愿的假设,许多创新型人才被提拔为副总后,由于不适于做行政工作,被琐碎的事务缠身,有效创新时间投入大大减少,以至没有时间来做学问。造成政绩平常,专长也得不到有效地开发利用的“双败”局面,既影响了人才的成长,也影响了公司的发展。对他们进行工作设计时,要将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上,提倡人性化管理,即以人、人的价值的提升和发展为核心的管理。公司应充分了解创新型人才的独特需求和发展意愿,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激励,使他们的个人发展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获得最佳结合。所以,公司应该重视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使用与开发工作,重视人才的职业生涯设计和发展,健全人才成长培养的激励机制。

三、招聘与内部培养相结合

很多企业缺乏创新,往往是因为他们的招聘标准里根本没有创新这一条。要知道,从外部招聘人员对内部人才而言可能会是一种打击,招聘应该与内部培养结合起来。因为,对受人尊敬的职位,丰厚的报酬的期望是人才努力工作的动力之一,而从外部聘请则粉碎了他们的期望,导致心理的不平衡,产生一种被剥夺感,导致其积极性降低。学历不能是衡量创新型人才的惟一标准,况且外聘人员还有一个“水土不服”和适应问题。只有具备学习能力,交流能力,行为能力,保持良好心态,有团队精神,责任心强等方面的创新型人才,才是公司所需的。所以,公司应该计算一个创新型人才的使用成本,而不是学历高、年轻、公司就用他,公司如果把他放在某个位置上是大材小用,就等于增加了使用成本,对公司而言也是一种损失。此外,中青年创新型人才处在能力发展的上升期,是公司创新的中坚力量,要将重视中青年创新型人才与发挥老创新型人才的作用统一起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为公司创新事业做贡献的热情,并且在实际工作中注重老创新型人才在创新群体中发挥传、帮、带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才利于构建合理的创新型人才结构。总之,公司在看重高学历与外聘创新型人才的同时,不可忽视能力与内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四、用公司文化政策留“心”

据一些人力资源部门估计,考虑所有因素,替换新员工的成本甚至高达辞职者工资的 150%。因此,人才流失必将使企业付出惨痛的代价。创新型人才是市场的“抢手货”,留住他们仅仅凭借领导的个人魅力是远远不够的,有些公司领导抱着“仕为知己者死”的观念,主观认为凭借自己的个人魅力就可以圆满解决创新型人才的管理问题,而忽视了公司文化政策建设。通过制度、政策建设来形成文化氛围。制度建设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应该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约束与考核评价人才体系,公司可开放内部人才市场,让那些既有专长又不愿长期固守在一个岗位上富有创新精神、勇于自我拓展的人才在公司内部流动。人力资本具有高度的增值性,能带来较高的剩余价值。人力资本的拥有比资金的投入与积累和市场的占有与扩大更为重要,人力资源的素质是知识型企业成功的最根本的条件。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层次由低到高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当一种需要获得基本满足时,对人行为促动作用会降低以至消失,而高一级的需要对人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就公司而言,有明确的、行之有效的人才管理规章制度,可以保证符合本公司考核标准的人才在公司内有其位、有其职、有其权、有其利,除法律、法规、合同规定外,不受任何人主观意志的取舍。对于那些违反人才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人才流失或导致人才自身损害引起严重后果的管理者、决策者要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能这样,公司的人才管理就走上了正确轨道,才能留住人才的“心”。学习型组织表现为一种团体持续学习、进行知识创新和应用创造价值的过程,因此,公司文化在本质上需要一种能保持组织内浓厚的学习气氛,支撑组织不断学习并通过学习创造价值的机制,这种机制作为平台和环境将为知识型企业提供全面的支持。

拥有知识资产的大脑所具有的创新精神和开拓意识,是物产管理鞭长莫及的。人才的竞争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当然,公司是一个复杂的多面体,人才本身也是复杂多变的,一切因市场、环境、时间而异。实际上人才管理是在许多因素共同作用下进行的高难度作业,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固定不变的模式,公司必须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灵活、机动、有效的管理制度,为公司实现经济目标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垒编著:《组织管理心理学》[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滕毅轩编著:《现代企业人力资源解决方案》.中国物资出版社,2003年版

[3]李京主编:《私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国和平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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