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体会

2024-07-28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体会(精选7篇)

1.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体会 篇一

学习党章中“共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体会

戴嗣昌

本学期,学校党支部组织我们学习了党章中“共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这次讲座为我们详细讲解了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基本权利和享有的八项基本义务,通过学习我重温了共产党员具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每个党员应按照八项基本义务的要求,发挥自己在思想、政治、组织、工作等方面的先锋模范作用,规范自己在道德品质以及社会活动各方面的具体行为。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我们要立足于教师岗位,以党员八项基本义务的要求认真对照自己,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好每一件平凡的事,化平凡为非凡,做一名让人民满意的小学教师,为人民的教育事业贡献自己力量。

一、在热爱学生方面做出表率

教育心理学有一种“皮革马利翁效应”。皮革马利翁是古希腊神话中塞浦路斯岛上的一位年轻国王的名字。这位国王用象牙雕刻了一尊少女像。他爱上了这尊少女像,并热切期望它能成为现实中的姑娘。后来,由于他真挚的爱和热情的希望,这尊雕像真的活了。在学校教育中,若老师对学生有真挚的爱和热情的期望,就会在学生的心理产生一种耐人寻味的“皮革马利翁效应”,使学生获得新的生命和力量。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的爱,是教育的灵魂。一个对学生关怀和爱护、尊重和信任、理解和同情、热情期望和严格要求的教师,必会对学生产生极大的影响。在亚米契斯的小说《爱的教育》里,可看出一个顽皮的学生在充满爱心的教师教导下,成为一个明白事理和成熟的人。

我们的学生是小学生,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未来。我们用自己的一颗爱心,把他们培养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确保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作为教师,爱学生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体现。教育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教师光爱学生是不够的,还要善于爱学生。如何通过教育活动将爱浸入学生心田,触动学生的情感,带动学生积极学习,确实是一门运用教育机智的艺术。教师要具有一颗用心,把工作当作事业,用心钻研业务,用心分析学生,用心教书育人。

用心才会耐得住寂寞。爱是一门学问,学问是为人师表的基础,做学问要耐得住寂寞。外面的世界太精彩,外面的诱惑太难挡,太多的人迷失了方向。为金钱而工作,没有钱的工作便毫无意义。为名利而工作,一切有利于自己的事就做,一切不利于自己的事就不做;追求享乐,工作拈轻怕重,工作上马马虎虎。教师党员的先进性必须体现在业务能力上,业务上领先,才能更好地为学生服务,才能让人民满意。

学习党章“共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节,就要用心思考如何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用心地完成学习的要求,用心地解决实际问题。

二、要切实加强责任心

责任心能反映你的精神境界。有责任感的人,突出的优点是他们绝不是个人中心主义者,他人的、集体的、国家的利益总是先于自己的利益。在工作中,你是否想到,你是一名共产党员,有多少个群众在看着你,你有责任挑起重担,解决别人不能解决的问题。在三尺讲台上,你会为自己的每句话责任,你是在传授知识,你更是传承文明;你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更是在培养社会主义的接班人。责任心之所以可贵,是因为这种伟大的情怀往往同奉献乃至牺牲联系在一起。教师党员的工作并非风风光光,但我们的民族因教育的存在而绵延发展,绝大多数教师党员的工作是平凡的,但只要自觉承担责任,就会受到人们的尊敬。

责任心反映了一个人的思想品德。有责任心的人淡泊的是名利,他们的价值观是在克服困难、取得成绩中得到满足,是在帮助别人获得幸福中得到满足,而他们自己却少有索求,因而责任心总是和顾全大局、勇挑重担、忍辱负重、任劳任怨、助人为乐、谦逊礼让等等优良品德联系在一起。作为教师应该表里如一,心境澄明,人前人后一个样,有无名利一个样。应该从不追名逐利,但对于失误、不足却又不推卸责任,文过饰非。经验告诉我们:凡是那些为教育、为社会、为国家做了好事而又不期望得到回报的人,通常也是乐于以高度负责精神投入工作的人。教师工作无小事,有时你无意间的一句话却会影响学生的一辈子。因此,教师必须加强自己的责任心。

2.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体会 篇二

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应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这里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

1)招标人代表如何产生:首先,并不是任何一个人都能作为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他也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方面的经验。同时,招标人代表也应当履行回避义务,以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2)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a.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b.熟悉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c.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d.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3)专家如何确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的方法: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最终向招标人推荐中标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具体工作可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2.1 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该阶段主要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编制供评标使用的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招标的目标;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2)审查每一份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了实质性要求,在实质上做出响应,否则应作废标处理;列出每份招标文件的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对于细微偏差,允许投标人补正;对于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计算错误,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对于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作废标处理。

5)对于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2 详细评审

该阶段主要工作就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和比较。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方法可以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采取综合评估法。采用综合评估法,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应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做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评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但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2.3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处理或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书面记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同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需要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具体来说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的正常进行;2)不得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3)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4)如果存在下述情况之一,应主动提出回避:a.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b.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c.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d.曾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e.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3.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体会 篇三

关键词:公益诉讼;原告;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保障监督

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概念,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

一、对公益诉讼原告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保障

要保障公益诉讼原告积极、负责地参与诉讼程序并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置与其他诉讼有不同,具体应体现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1.保障原告提起诉讼的平等权

这里的理论基础即诉权的平等性。在法律赋予其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后,无论是有关机关、社会团体还是公民个人,提起具体公益诉讼时的条件应当相同,不能因原告类型的不同而区别规定。例如,当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组织同时提起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在对两者的诉讼能力、与案件利害关系等进行审查时应当平等对待,而不能有两套评价标准。

2.诉讼费用的特殊对待

诉讼费用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缴纳的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费用,具有制裁民事违法行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意义。在一审中,虽然诉讼费用最终由败诉人负担,但仍需由原告预先垫付。由于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金额往往很大,若按一半财产案件征收标准,则必然导致高额的诉讼费用,并可能成为诉讼启动的瓶颈。因此,出于保护公共利益和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又考虑到诉讼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不宜免征,但应当先行免于预交。待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后,由败诉方承担。

3.证明责任的特殊规则

在公益诉讼中,若仍然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极有可能会导致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难以完成其举证责任,也不利于发挥对被告之类公共利益“威胁者”的警醒和约束作用。因此,在公益诉讼中,证明责任应采特殊规则,即原告证明损害结果即可,对于有无过错和因果联系的抗辩则由被告证明。

4.提高审级以实现特殊保护

公益诉讼往往具有深刻的社会影响,被告也常常非等闲之辈。若统一由基层法院作为受理公益诉讼的一审法院,易受到法律之外因素的干扰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而且,如此一来,中级法院当然成为二审法院。在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审判制度下,这对保护公共利益、解决公益争议显然是不利的。因此,对公益诉讼在审级上应采特殊保护,即统一由中级法院受理一审公益诉讼案件。这样也给高级法院审理案件,提升案例的指导性、示范性和权威性提供了可能。

二、对公益诉讼原告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监督

公益诉讼中,原告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负担诉讼义务。任何权利和义务的行使都不是绝对自由的,不允许滥用。在事关多方、多人利益的公益诉讼中更是如此。因而有必要对公益诉讼原告诉讼权利和义务进行有效的监督。

1.确立法院监督制约机制

法院对公益诉讼原告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审判过程中对原告的指导和约束。例如原告必须遵守法庭秩序,遵守举证规则等等。从理论上讲,法院监督制约机制的实质是“以权力引导权利,以权力制约权利”。以权力制约权利有其对等的强制力量相抗衡,能有效的监督原告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和诉讼义务的履行。法院监督是专业监督。法官一般来说是通过司法考试及公务员考试后选拔出来的人才,其对法律等相关知识比较娴熟精通,由其监督具有专业性、合理性,从客观上讲能够提高监督的质量与效果,有利于法官的独立审判,维护审判权威。

2.强化检察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诉讼行为进行监督是其履行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察监督制约机制是一种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是与法院相平行的国家机关,客观上讲不受法院、行政机关的利害关系的干扰,有其天然的作为监督主体的基因在里头,这无形中可以提高其监督制约效果的可信度。有检察监督这种专业监督制约机制作为后盾,能够大大提高监督制约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公益诉讼合法、有序地进行。

3.原则上诉讼程序必须公开

程序公开,是指公益诉讼活动的公开。我国宪法(第125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0条)都对程序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程序公开的法律依据和保证。公益诉讼程序公开的特殊功能和作用是保证社会公众对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实行监督。它包含的内容有:诉讼行为(主要指庭审行为)在一定场合中公开进行;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以及裁判的法律根据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开。保证程序公开的途径包括新闻媒介、当事人的直接参与、公众的庭审旁听等。除非诉讼过程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必须公开。这也是对社会公众关于公共利益的知情权的尊重。

程序公开、法院监督制约机制以及检察监督制约机制是对公益诉讼原告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三者相辅相成,共同致力于原告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正确有效行使,从而维护审判权威,保证公益诉讼合法顺利进行。

三、结语

公益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明确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内容,保证其依法进行诉讼活动,并通过相关措施予以必要的保障和监督,才能实现公益诉讼法律制度适用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最终达到公益诉讼的立法目的。

参考文献:

[1]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2]謝志勇.《论公益诉讼》[J].《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3]肖建华,唐玉富.《论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与程序构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2008年第1期.

4.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学习心得体会 篇四

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全体党员都要认真学习,还要做到全面、严格、自觉地履行。全面,就是对党员八项义务的理解和履行要全面。这八项义务从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等方面,对党员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每一条都很重要,都要切实履行;严格,就是指党员在履行义务时,标准要高,要求要严,不能有半点马虎和迁就;自觉,就是指党员在履行义务时要有高度的自觉性,时时刻刻按照党章规定的要求去做。

一是要在深入学习中全面履行。党员的八项义务文字不多,语言也不难懂,但内涵却十分丰富。比如,第七条义务“密切联系群众”,我们要通过学习,弄清我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密切联系群众对实现党的任务的极端重要性,以及联系群众的方法。只有把这些问题弄清楚了,才会有密切联系群众的自觉性、主动性,才会知道如何去联系群众,才能真正把这条义务履行好。又比如,第四条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我们要通过学习弄清党的纪律的内容、遵守党的纪律对于党的事业的极端重要性、违反党的纪律该受到何种处理。这样,我们就会更加自觉地去遵守党的纪律。如果只是空洞地说要“遵守党的纪律”,而并不知道党的纪律的内容,以及违纪的处理,要认真、全面履行这条义务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要全面履行党员的八项义务,就必须学习好、理解好这八项义务。

二是要在研究难点问题中严格履行。有的义务之所以履行不够好,一个重要原因是“难”。比如“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这条义务,为什么履行起来“难”,“难”在哪里,如何解决这些“难”?只有通过研究,才能统一思想,把握尺度,找到严格履行的办法和途径。又比如第一条义务,党章规定了党员四个方面的学习内容。从党员履行这一条义务的情况看,对普通党员来说,后面三个方面的学习内容履行得好一些,而对第一个方面的学习内容履行得欠缺一些。这既有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也有方法上的问题。在思想认识方面,有的党员认为基层党员是做实际工作的,理论学习没多大用处。那么基层党员学习理论是不是没有用处呢?显然不是。在学习方法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学习理论有许多的制度和方法,如参加党校学习、中心组学习等等。那么,基层党员如何学,要建立哪些适合基层党员的制度和方法?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研究中解决。在提高认识的同时,更应严格履行。

5.党员的八大义务和八大权利 篇五

第一.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二.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领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其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第四.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第五.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第六. 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七.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相当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第八.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铤身而出,英勇奋斗,不怕牺牲。

党员的八大权利

第一.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第二.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第三.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四.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第五.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第六.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第七.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第八.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6.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思想汇报 篇六

陈__老师给我们上了一节内容丰富的《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不得不说,之前我对的党员的这些权力与义务知之甚少。经过学习后,我对党员的了解得更多了,也越来越明确自己的前进方向了。人总要不断的通过学习来使自己进步,那么这次,通过学习,我有进步了。

《章程》里面写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可凸显我们党的重要性。我们党是由千千万万的共产党员组成,因此,党员的素养直接影响到党组织发挥功能、保持战斗力的水平。也就因为如此,老师给我们上的这一节课非常有意义。老师给我们详细讲解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我也知道了,只有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被执行,才能维护党内团结。我觉得,在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这一股先进的力量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对于我们来说,我们现在也要深刻去认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从细节上认识和理解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思想上做好准备,规范自身的行为,在生活中形成为人处世的标准,处处锻炼自己,磨练自己的意志,提高自身的思想境界。从党员的八大义务我们可以知道,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们要走的路还很远很远,我们的思想境界还很低很低。但是,只要我们有决心,在生活中不断以党员的标准要要求自己,在生活中做到遵纪守法、团结同学、热心助人,在学习上做到刻苦认真、勤奋好学、精益求精。为人正直,在遇到社会不公现象或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用自身行动弘扬“真”“善”“美”。只要坚持,所有的困难我们都可以克服。而从党员的八大权利可以知道,党员拥有很大的空间去进行自我的一个提升,能够不断地发展并能够保证自身的权利。只有党员发展了,我们的党才能拥有更强大的力量。也许对党员来说,这只是个小小的进步;但对党组织来说,党员的进步能够对组织产生重大的影响,有时候还能使党的事业向前迈出一大步。党员的发展最终会汇成一种力量,让党组织在实现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上不断跨越障碍,不断前进,带领我们的人民描绘出更加美好的明天。

通过学习,我发现自身还有很多很多的不足,还有很多缺点需要改进。在生活和学习上也找到了前进的路标,对自身的要求也更加明确了。我希望自己能在以后的日子里,和自己赛跑,不断进取,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7.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体会 篇七

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分阶段的发展过程。早期为了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普遍采取歧视的态度,不仅在法律上没有给他们应有的权利,而且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虐待。比如,英国普通法上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属于任何人的子女,其父不负有抚养的义务。法国1806年的民法典中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请求其父认领,非婚生子女不得主张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不得为继承人。对于认领过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时继承时,其继承的份额仅为婚生子女的三分之一。二十世纪初,人们开始认识到非婚生子女的出现是基于其父母的过错和责任,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因此,法国率先取消了“禁止搜索生父”的规定,此后,德国等一些国家也陆续在法律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待遇。非婚生子女在我国以前被俗称为“私生子”,具有一定歧视的含义。我国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中就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作出了种种限制,明确在继承财产时“奸生子、婢生子依子量予半分”。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在婚姻法中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而且在继承法中也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规定

1.对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视和危害。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和危害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来自家庭内部的歧视和迫害。当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第三方结婚,非婚生子女一般也会随父亲或母亲来到新的家庭。由于非婚生子女的加入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割等若干利益冲突,非婚生子女往往受到新家庭成员的歧视和虐待。另一方面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歧视和迫害。虽然近些年来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但仍然有一些人还是将对非婚生子女生父母行为的异议和鄙视,发泄在非婚生子女身上,致使一些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总之,给非婚生子女一个健康的生存环境,应当成为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我国法律原先仅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其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主要是由于当时非婚生子女一般都是随生母生活,因此,法律上需要强调生父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非婚生子女随生父生活的情况,这就要求法律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明确其生母在此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否则,会造成非婚生子女父母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无法充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这次婚姻法对此问题作出了修改,明确只要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不论是生父还是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该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如果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拒绝履行该抚养义务的,那么,非婚生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

3.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法的这一规定,使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时与婚生子女完全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使非婚生子女不会因为其出生问题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继承财产时不分或者少分。同样,在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继承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时,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完全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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