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外币业务的核算论文

2024-10-26

高校外币业务的核算论文(精选7篇)

1.高校外币业务的核算论文 篇一

外币兑换业务操作规程

一、范围:所有住店客人。

二、外币兑换操作规程

(一)兑换外币现钞的基本操作规程

1.顾客交来外币和有效身份证件,前台经办人需鉴定外币币种并核点金额,审定币种是否是中国银行可兑换的现钞外币,外币铸币不予收兑,停止流通的外币现钞,止付的旅行支票不予收兑,经鉴定流通情况、识别真伪无误后,填写一式三联“外币兑换水单”(简称兑换水单),并复印顾客有效身份证件。然后将兑换水单交给顾客签名确认,经办人加盖本人名章(或签名),经值班经理复核并清点现金及加盖兑换业务公章后,发给顾客兑换水单第二联,并要求顾客当面清点人民币。

2.填制“外币兑换水单”时必须清晰填写③国籍、⑤护照或身份证件号码、⑧日期、⑥姓名及签字、住址(酒店)、⑨外币币别、⑩金额、⑾扣贴息(旅行支票必须填)、净额、⑿牌价、⒀实付人民币金额、摘要等内容,填制《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详细内容包括①姓名、③国别、在境住址、联系电话、⑤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入境目的(商务/旅游/探亲三选一)、资金使用方式(结汇)、资金使用性质(其它经常项目)、⑦填报人签字(收银员)、⑧填报日期等并复印顾客有效身份证件留存。(详细填写见附件)

3.外币兑换实行单人操作的经办人自行承担复核职责,大额外币兑换(等值美元1000元以上)要经他人复核、复点。

4.经办人办理居民个人代兑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即每一笔兑换业务都应该验居民个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底身份证件作水单附件,另将目前整套水单印刷文字“请妥善保存,在六个月内出境时可凭本人护照和此水单兑回外汇”划去,在水单第二联上加盖“不可兑回外币”字样的戳记。

5.居民、非居民个人外币现钞每天兑换额最高为等值5000美元(含),超过此限额应到银行办理。

(二)、兑换外币旅行支票(T/C)的基本操作规程

1.顾客持外币旅行支票要求兑换人民币,前台经办人应先审查是否属于可兑入的外币旅行支票(可买入旅行支票币种为美元、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英磅、欧元、港币、瑞士法郎、新加坡元、瑞典克朗,可买入的旅行支票品牌公限于运通、VISA、万事达、通济隆),进行币别、金额、支付范围、有效期及真伪、持失等情况的鉴别,符合兑换条件方可受理。确认可兑换后,请持票人在支票指定复签位置上当面复签。经办人要认真核对支票的初、复签是否相符。如对复签有怀疑或持票人事先已经复签,必须要求持票人在支票背面再行复签名。确认初、复签完全一致后,请顾客出示身份证件查验,并将其证件名称、号码摘抄在兑换水单上,复印顾客有效身份证件留存。

2.填制一式三联兑换水单,实付人民币金额的计算按支票外币金额先扣除千分之七点五的贴息,计算出外币净值后按当天现汇买入价计算应付人民币金额予以填列,其他要素及《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内容的填列同兑换外币(详细填写见附件)。填制完毕,请顾客签名确认,经办人加盖本人名章(或签名),经值班经理复核并清点现金及加盖兑换业务公章后,发给顾客兑换水单第二联,并要求顾客当面清点人民币。

3.居民、非居民个人旅行支票每天兑换额最高为等值10,000美元(含),超过此限额应到银行办理。

4.旅行支票初、复签字母大小写必须相同,字迹相同,可使用中文签名,但不能使用印章;初、复签字体粗细不同的不予兑付,个人旅行支票不可转让。

三、“外汇兑换水单”及业务公章的管理、使用要求。

(一)针对中行对我酒店多次专项检查,存在空白兑换水单预先加盖“兑换业务公章”的情况,现把外币兑换业务公章交给前台值班经理保管,外币兑换水单由总出纳从银行领出专人保管,前台经兑主管从总出纳处领用水单,使用时经值班经理复点单、款后加盖公章。

(二)设立“外汇兑换水单交接登记簿”,前台经兑主管交班时,交接双方应在交接簿上登记,并列名交接凭证的数量和号码、交接时间、移交人、接收人。每天营业结束后进行兑换水单盘点,核对实物是否帐实相符。

(三)经兑主管领用的水单及业务公章要妥善保管,丢失水单或公章要及时查找并向经理报告。“外币兑换水单”必须顺号使用,并于交班时作交接记录(值班经理保管的公章在交班时好要作交接记录)。因填错或其它原因作废的水单,应整套保留,不得自行销毁。对作废的水单应注明作废原因并加签业务经办人名字,在各联水单上加盖“作废”字样的戳记,并交回总出纳处。

(四)填写水单必须准确、清晰、内容齐全,加盖经办人名章,交顾客留存的第二联必须加盖兑换业务公章。填写水单时,货币符号与金额之间不要留空挡,以防有人添加数字套汇。兑换水单必须套写,严禁单联更改。货币符号或金额若写错,不能涂改,须重新填制正确水单,填错的水单按作废水单处理。

在上缴的外币兑换业务完成后发现假钞,不合规票据,水单填写不规范等业务差错,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罚款,有关的损失、费用及责任由相关经办人员自行承担。

中山香格里拉大酒店有限公司财务部

2006年06月14日 填写外币兑换水单及收支情况表代码注释:

1客人姓名; ○2客人出生地点; ○3客人国籍; ○4客人出生日期; ○5客人护照号码; ○6客人签名; ○7收银员签名; ○8兑换日期及时间; ○9外币兑换币种; ○10兑换金额; ○11扣贴息(旅行支票必须填); ○12兑换牌价; ○13实付人民币金额 ○有关外币兑换水单的填写及注意事项详细见附件。

2.高校外币业务的核算论文 篇二

一、国际物流企业“营改增”前后外币业务的变化分析

(一)“营改增”之前,实行差额营业税

“营改增”之前,实行差额营业税,按业务毛利, 即扣除支付口岸公司的港杂费、海运费等直接成本之后的差额为计税基数和规定的税率(5%)计算交纳营业税。对于涉及外币结算的业务,以每年1月1日的银行牌价或每月月初的牌价设定为企业的记账汇率,每月月末对外币账户(外币货币性资产、外币货币性负债)按银行每月最后一天的牌价计算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科目。由于外币收支往来均按相同的记账汇率折算,所以,沉淀为外币存款的外币金额为收取的代理费利润的部分,经过汇率折算后的业务毛利不会影响对流转税金的计算。

(二)“营改增”之后,转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营改增”之后,转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即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按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确认增值税税额,如果正数则为应纳税上交,如果为负数作为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能计入成本进行扣除。

国际物流企业由原来的差额营业税改为实行增值额的增值税,企业的税负主要取决于自身的议价能力和可取得进项发票数额的多少。

二、外币结算业务中的汇率折算问题

对于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完成的跨境物流服务, 外币结算业务还将面临汇率折算的困扰,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向境外客户出具形式发票,收取美元;接受境内供应商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美元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第九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免征增值税。据了解,目前各地税务部门的免税认定的办理还相当困难。实际工作中,收取客户以外币结算的运费按含税价计算收入与销项税额,支付供应商的国际运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人民币金额、税额相应确认成本与进项税额。实务中,水运货代业务一般执行FOB价格,操作惯例是海运费预付。口岸公司预付给船公司,垫款1个月左右,向国际物流公司收取海运费,国际物流公司垫付运费3~4个月再向货主收取。资金结算期间的不同步、收付款票据的差异性、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汇率记载的多重性, 导致财务核算的复杂化。

国际物流企业垫付运费时,取得的外币付款发票,通常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同一供应商不同时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汇率存在差异;不同的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汇率,有的是开票当日的银行中间价,有的是协议汇率,有的是供应商自己确定的汇率。但不管取得哪种汇率的外币专用发票,由于原币、汇率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发票金额、税额已显示为人民币金额,去税务部门认证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也一定是票面载明的人民币税额,进而业务成本必然是票面载明的人民币金额。所以,在国际运费以外币报价的前提下,企业的成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票面汇率的高低, 国际物流企业向客户收取垫付运费时,一般仅提供结费清单或DEBIT NOTE即可,无需出具国内的增值税外币发票,但税务部门按视同开票对待。若以美元结算为例,在美元汇率下跌、人民币持续坚挺的形势下,美元结算运费的业务需要关注资金成本(赊销期的长短而定)、汇兑损失(美元汇率下行带来的损失)、税务风险(收美元采用不同汇率折算形成销项税额也将不同)。

此种情形下,收到国外客户的外币运费时,财务采用哪种汇率折算,直接影响到该项业务收入确认、销项税额的多少。为了避免利用汇率进行人为操作利润,笔者建议按垫付运费时采用的汇率进行收款核算。此类业务的核算,当取得货主的费用确认时,按照原币金额和垫付运费时的汇率确认应收款、销项税额;到期结算收回运费时,按挂账对应的汇率冲减应收。对于不同时点多个提单业务的结款,可以按船名、提单号、运输方式、结算费用、汇率等建立业务台账,按分单汇率进行折算。以便确保汇率确定的统一性,进而提高财务核算的精准性。

(二)运费收支以外币、人民币交叉结算的情况

实际工作中,海运出口代理业务存在外币、人民币交叉结算的情形。不论是企业使用人民币购汇付外币,还是收外币付人民币结算,都将是对财务核算、报价水平的考验,购汇、付汇的汇差,银行结算手续费,如果报价不能估足汇率波动对损益的影响,那么,很可能出现业务经营的亏损。

由于“营改增”之后,物流企业的税负增加了, 对企业财务核算、发票管理等的要求更高了,而且还将面对税务部门频繁的检查。为此,建议实务中,应确保汇率确定原则的一贯性,对于一笔付款, 取得多个不同票面汇率的付款发票,或一笔收款, 对应多个提单的业务,建议实行分提单核算,收付款折算汇率前后保持一致,每月月末对外币存款余额按每月最后一天的中间牌价计算汇兑损益计入 “财务费用”。

总之,国际物流企业以外币结算运费的业务, 外币汇率折算标准的差异,直接影响到业务收入、 成本、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在我国现行税制“以票管税”的模式下,财务对于涉及外币业务的收付款,应按开具/取得发票上标明汇率作为折算汇率,核算收入、成本以及业务往来款项。

摘要: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从2013年8月1日起对交通运输业以及7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营改增”试点。国际物流企业因提供物流辅助服务而纳入试点范围。由于国际物流企业既从事内贸物流服务,又从事境外物流业务,既存在人民币结算的业务,又存在外币结算的业务,因此在“营改增”之后,外币业务采用何种汇率折算,对企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以及盈亏核算都将带来一定的影响。

3.高校外币业务的核算论文 篇三

一、外币业务记账方法介绍

(一)复币记账法

复币记账法,也称外币统账法。在这种记账方法下,应选择某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其他各种非记账本位币的经济业务,均应在业务发生时按一定汇率全部折算成记账本位币金额后入账;非记账本位币金额在账户上只作为辅助记录,外币性存款和债权债务等在账上均以记账本位币金额统一反映。由于我国企业原则上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故在复币制下,当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则一般按人民币统一设账,外币业务的金额均要换算为人民币金额后入账反映,同时要设立不同外币币种的二级辅助账户,登记反映外币资金和外币债权债务的增减变动情况,以作为一种补充资料。复币记账法可分为历史汇率下的复币记账法和现行汇率下的复币记账法。

复币记账法是国际上通用的记账方法,采用这种方法的账面记录科学、完整,但是如果外币业务量较大,则显得比较麻烦。

(二)单币记账法

单币记账法,也称“分币记账法”。目前,我国各准则、制度及专著都尚未对该法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对一些大型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调查了解,现将其在实务中单币记账法的主要方法归纳如下。

在这种方法下,应采用外币与人民币分别设账计算。外币业务发生时,凡是有人民币市场汇率的,都直接按原币记账;没有市场汇率的,折成美元记账,而无须按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入账。如果发生涉及不同币种的交易,则设置“货币兑换”账户作为两种账户之间的桥梁,分别与原币的对应账户构成借贷关系。期末,将各币种账簿系统中的“货币兑换”科目的余额分别乘以各该币种的期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过入人民币账户中的“货币兑换”科目,然后进行借贷方总的轧算。如是借差既为汇兑损失,贷差则为汇兑收益。在会计期末,还应按一定的汇率将各种外币账户已记录的业务金额均换算为人民币编制报表。但换算的特点是“表折账不折”,即只在报表上进行外币折算,而账上并不进行。采用这种记账方法应将人民币和有关外币分别设立账户,平时均按外币业务和人民币发生的不同币种分别填制凭证和登记账薄,并使外币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分别取得平衡。

二、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方法

(一)折算汇率的选择方面

关于外币报表折算汇率的选择,目前还尚未形成一致的国际惯例,主要使用以下四种不同的外币报表折算方法。

1.区分流动与非流动项目法

区分流动与非流动法,是指将资产和负债项目按传统的分类方法划分为流动与非流动两大类,分别采用不同的汇率进行折算的方法。其中,流动项目分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按编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为母公司的报告货币。非流动项目包括非流动资产项目和长期负债项目,则按取得各该资产或承担该负债时日的历史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上的实收资本项目,按投入资本时的当日汇率折算,留存收益则为平衡折算的数额,无须按特定的汇率折算,可倒挤确定,其公式为:

折算后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折算后的资产总额-折算后的负债总额-折算后实收资本总额

对于收益表项目,除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应按取得有关资产时日的历史汇率折算外,对其他所有费用项目和收入项目,则由于形成费用和收入的交易是经常而且大量地发生的,可以按整个报告期间(年度)的平均汇率(简单平均或加权平均)折算。区分流动与非流动项目法是早期普遍使用的方法。

2.区分货币与非货币项目法

区分货币与非货币项目法,首先将资产负债表项目分成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两大类,据此选用不同的汇率折算。货币性项目包括现金以及表示将在未来收到或支付一笔固定的外币金额的权利或责任的应收或应付款项(包括长期和短期)。其特征是:它们的价值是按外币(子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当地货币)的固定金额表示的,汇率一有变动,其相应的母公司报告货币等值就会发生变动。因此,凡货币性项目,应按编表日的现行汇率将其外币金额折算成本国货币等值。非货币性项目的当地货币等值,在按取得日的汇率折算为本国货币等值后,就与今后的汇率变动脱钩了,从而,国外子公司报表中的非货币性资产项目的当地货币金额也就按取得日的历史汇率折算。

3.时态法

时态法,又称时间度量法(temporal method)。是指依据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计量属性分别按历史汇率或现行汇率折算。无论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或现行成本计量模式下,现金总是按照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金额计量的,应收款和应付款则是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可望在未来收回或偿付的货币金额计量的,这是货币性项目的属性。因此,按照时态度量原则,对它们应按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然而,对非货币性项目,如存货与投资等,当这些非货币性项目以历史成本表述时,应按取得该资产或承担该负债日的历史汇率折算;当这些非货币性项目以现行成本表述时,应按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当然,对于公司的实收资本仍应按股份发行时日的现行汇率折算,留存收益依然是折算的平衡项目。理论上,对于外币损益表上的收入与费用项目应按交易发生日的实际汇率折算,但如果该收入或费用交易或事项是大量的,那么,为简化起见,通常用加权平均汇率折算;对折旧费与摊销费等来自有关资产成本的分期转销的费用,应按有关资产取得日的历史汇率折算;而对销货成本应按“期初存货+本期购货-期末存货”计算得出。其中,“期初存货”与“期末存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存货项目的报告货币等值的期初数与期末数;“本期购货”是按本期购入存货的外币额与购入存货时日的历史汇率的积或乘积之和。

4.现行汇率法

在现行汇率法下,对所有外币资产与负债项目均按现行汇率折算,而对所有外币收入与费用项目,理论上,应按确认这些项目时的现行汇率折算,但如果外币收入与费用是大量的、经常发生的,就可以用加权平均汇率来折算。这样,对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实际上就是用一个常数去乘所有外币资产与负债或所有收入与费用,以便得出它们的报告货币等值。

现行汇率法是1967年英镑贬值后英国首先采用的一种方法。此法的理论是:国外的子公司是独立的经营单位,其经营活动的情况与成果也应得到关注与反映。因此,尽管子公司所在东道国的公认会计原则与惯例和母公司所在本国的公认会计原则与惯例不尽相同,但在折算前无需对其间的差异进行调整,以保持作为国外实体的子公司的外币报表所表述的财务结果和比率关系,并同时揭示汇率变动对母公司在国外子公司的投资净额的影响。单一的现行汇率不体现会计政策,不改变报表性质,只改变表述形式,正好符合以上目的。

(二)外币报表折算损益的会计处理方法

外币报表折算损益的会计处理也是外币会计中争论最多的难题之一,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见解,主要观点有以下两种。

1.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主张将外币报表折算损益计入损益表。理由是,利润被定义为净资产价值的增加,如果某项资产或负债的价值不同于其原先的价值,则利得(或损失)便会产生,并应作为当年利润的一部分而计入收益表;汇率变动是不可掩盖的客观事实,汇率变动已引起资产和负债折算后价值的改变,从而使资产净值发生变动;因此,将折算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是符合稳健性会计原则的,这种方法也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了反映汇率客观变动的真实信息。但是,反对这种方法的人认为,折算损益只是将按一种货币表述的财务报表重新按另一种货币表述这一转换过程的产物,它并不影响国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会歪曲该子公司的收益信息,令人费解;而且折算损益并不完全取决于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与效率,如果将折算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会在利润表中引入一个随机变化的因素,对于拥有大量子公司的企业集团来说,可能会导致收益的剧烈波动和财务成果失真,使读者产生误解。

2.作为递延处理

主张采用递延处理方法的人认为,外币折算损益不仅是母公司以本国货币重计国外子公司账项时所发生的未实现损益,也是账面上的损益。这种损益并没有真正实现,要等到国外子公司停止营业并将资产分配给母公司时,损益才能实现。另外,外币汇率变化无常,本期表现为外币折算收益,到下期则可能转变为外币折算损失。在汇率大幅度变动而引起巨额折算损益时,如果将它计入当期损益表,必然会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产生一定的误解。因此,主张将折算损益予以递延。但在递延的具体方式上,又存在不同的观点或方法:一是将外币折算损益直接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项目内,作为股东权益的一个单独的调整项目,并予以累计递延;二是将全部外币折算损益计入准备账户,并用以累计或抵销以后时期的折算损益;三是基于稳健原则,对未实现的折算收益予以递延,而把未实现的折算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四是将外币折算损益予以递延并在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的寿命期内摊销。如将在长期外币债务上形成的折算损失看作是利息费用的调整,从而在债务的有效期内摊销。

三、关于外汇风险规避的几点措施

(一)加强企业防范外汇风险的内部选择,合理选择交易中的货币

当某家对美同时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既有美元支出也有美元收入时,可以在同其进行贸易时,直接以美元报价、结算,用出口收入的美元直接支付进口中的美元货款,无须涉及货币的兑换。但是这种方法只对那些有贸易国货币收入的企业有效。目前人民币对外币汇率呈上升趋势,尤其对美元汇率的波动,让大量拥有美元存款的企业备受损失。因此,企业在对外出口贸易中应尽量争取采用硬货币结算,以此防范因汇率变动引起的外汇风险。

(二)选择合适的外汇交易品种

1.远期外汇买卖

它是指外汇买卖的双方根据外汇买卖合同约定的日期,按约定的汇率进行交割,它是国际贸易中最传统的以固定进出口成本来避免外汇风险的方法。通过进行远期外汇买卖,进出口企业可以事先将某一项目的外汇成本固定下来,一方面便于成本核算,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达到外汇保值的目的。运用远期外汇交易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已被国内外众多企业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但它也有较明显的缺点。企业采用这种交易方式时要求在签订外汇买卖合同时必须确定企业未来收付外汇的金额、收付期限和交割日等。其合同一旦签订,就需按时按量进行交割,这也是远期外汇交易的一个基本特点。

2.掉期外汇买卖,分货币掉期和利率掉期

货币掉期是在某一个日期卖出甲货币、买进乙货币即期,同时又买回甲货币、卖出乙货币远期。实际上是即期货币和远期货币进行对调。此项业务的好处一是可以降低筹集资金的成本。进行远期外汇买卖后,因故需要提前交割,或者由于资金不到位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交割,需要延期时,都可以通过续做外汇掉期买卖对原交易的交割时间进行调整。二是既有进口也有出口业务的企业则可以通过掉期交易来规避汇率风险。比如企业有一笔1个月后的美元收汇和3个月后的付汇,企业可以选择相对应的掉期业务来规避汇率风险,进口商也可以利用掉期交易进行套期保值。

3.外汇期权交易

即在金融市场上以相对固定的代价获得在一定期限内以约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额的某种外汇的权利,一般分为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前者有按合同约定的汇率行使购买某外汇的权力,后者则有按合同约定的汇率出售某外汇的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期权所有者既可以根据汇率的变动情况行使买或卖的权力,也可以放弃买卖的权力。

(三)分析和预测外汇汇率变动趋势,重视外汇的操作

外汇的正确操作也是企业规避外汇风险的重要手段,尤其是那些进出口额较大的企业。面对国际外汇市场的风云变换,如不采取应对措施,自己手中的外汇可能就会贬值,给企业带来损失。当然,如果我们充分利用外汇市场的波动、发挥外汇汇率这把双刃剑好的一面,就可以取得丰硕的利得。

例如:2004年8月人民币兑欧元汇率为9.9521:1,某公司在此时购入了100万欧元,用于日后信用证到期付汇,之后由于汇率变动,节约了采购成本14.89万元。再如,2005年7月22日人民币升值前办理进口押汇1369万美元,至到期日则可多取得汇兑收益220多万元。在预期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如能将满足进口付汇需要之外的外汇收入以现时汇率结汇,就能防止因人民币升值而带来的汇兑损失。

(四)提高企业相关人员的外汇风险防范意识

4.高校外币业务的核算论文 篇四

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

(2005年10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7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顺利开展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并结合辖内工作实际,认真落实上述备案申请审核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管理。请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申请。?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447、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

一、对备案材料的要求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通知》规定的结售汇业务资格不限年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准文件。?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业务操作规程。应包括交易的签约、报价、交易的受理和审核以及交易平盘等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审核要求和法规依据。业务操作规程应符合《通知》第四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中规定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收支范围,限于经常项目交易和第1-5类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

2.统计报告制度。应包括银行内部产生报表的程序,明确数据的采集渠道是台帐登记手工汇总或是系统登记产生汇总;报表需从不同部门取得数据的,应明确职责部门和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应符合《通知》附件《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统计要求》的相关规定。

3.风险敞口和头寸平盘管理制度。应包括头寸计算方式和风险敞口平盘机制,并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头寸管理有关规定。?

4.定价管理制度。应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定价原理、定价公式以及报价方式;展期、择期以及违约交易的报价处理。?

5.会计核算制度。应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科目设置;签约、履约、展期、违约与平盘时的会计核算。?

二、备案申请的受理

(一)各类银行须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提交备案材料。正式受理备案申请之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简称外汇局)应首先确定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告知银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银行按照要求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方可受理备案申请。?

(二)外国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拟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并由其在中国境内分行的主报告行履行备案手续的,各分行均应符合结售汇业务资格、经营合规性,以及前述对备案材料的相关要求。?

(三)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可在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取得该业务资格后,持备案报告和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为提高备案效率,银行分支机构统一由其所在地的管辖行履行备案手续。?

(四)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外资银行提出备案申请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自受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的下达

(一)对于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备案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向银行下达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

(二)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外资银行的备案申请,外汇分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外汇分局向银行下达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

(三)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外汇局按照《通知》的规定对银行分支机构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经营合规性进行确认后,向其下达备案通知书。银行分支机构通过管辖行履行备案手续的,应在备案通知书中列明所有申请分支机构的名称。?

(四)外汇局下达备案通知书时应抄送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四、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 ?

(一)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可申请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对于银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申请,参照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的相关要求,凡与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一致的可不重复报送,但应注明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同。

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可在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取得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资格后,持备案报告和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二)外汇局在审核各项材料的基础上,按照与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相同的程序向银行下达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

五、其他问题

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报表由各银行总行负责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由其主报告行将中国境内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各分行统计数据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

1、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略)?

2、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略)

3、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的说明

附3: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的说明

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印制格式

备案通知书按照以下规定的格式印制:?

(一)页边距:上、下为2.54厘米,左右为3.17厘米?

(二)方向:纵向?

(三)纸张:A4?

(四)字体和字号?

1.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为黑体二号并加粗。?

2.次标题“编号:”为宋体小三。?

3.表中文字为宋体三号。?

(五)位置?

1.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和次标题“编号:”居中。?

2.表中“申请备案银行”和“备案审核意见”居中。?

(六)其他:备案通知书的全部内容不得手工填写。?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填写说明?

(一)编号规则?

备案通知书的编号执行分级和顺序两项规则。?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规定的备案管理程序,银行法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号,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统一编号。?

2.银行法人的编号设置三位阿拉伯数字,从001至999按照各银行的备案时间顺序排列,一份备案通知书一个编号。?

银行分支机构的编号设置十三位阿拉伯数字,前六位为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中间四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后三位从001至999按照各银行的备案时间顺序排列,一份备案通知书一个编号。?

(二)“申请备案银行”栏?

填写申请备案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法人名称或者其分支机构名称。其中:?

1.对于外国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多家分行由其主报告行履行备案,应在本栏中填写全部分行的名称,并在主报告行后注明“(主报告行)”。?

2.对于同一银行的多家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可在本栏中填写“××银行×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同时在另一页列出该银行各家分支机构名称。?

(三)“备案审核意见”栏?

1.对同意备案的,填写:?

“予以备案,自备案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可以开办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

你行办理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限于银发[2005]201号文中规定的经常项目交易和第1-5类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

2.对不同意备案的,填写:?

“不予以备案。?

理由:……。”?

(四)其他?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的名称使用全称,并加盖公章。?

三、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的印制格式、填写说明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同。

5.再保险会计业务核算的特点 篇五

1.再保险业务涉及分人业务和分出业务,针对不同的会计核算主体可以采取不同的核算方式。对于同一笔再保险业务,同时涉及分保分出人的核算和分保接受人的核算。

对于没有直接承保业务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因没有直接业务,只涉及分入业务和转分出业务,应统一核算盈亏;对于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一般将分入业务单独核算,而将分出业务与直接业务一并核算,以便考核经营业绩。

2.由于再保险业务资金结算的特点,需要进行摊回分保赔款和摊回分保费用的核算直接承保业务的资金结算是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之间进行的。而再保险业务是保险人之间开展的业务,采用的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与原保险业务的最大区别在于:在发生赔款以及手续费、佣金、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分保接受人不直接向保险受益人支付赔款、向保险代理人或寿险业务个人营销员支付手续费和佣金、与税务部门结算有关税费,而是事先由分保分出人支付赔款和有关税费,分保接受人按分保比例事后再与分保分出人结算应负担的份额。这样,就存在摊回分保赔款和摊回分保费用的核算问题。《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应将摊回分保赔款作为赔款支出项目的调整,将摊回分保费用作为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营业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调整处理。

3.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不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业务,特别是分入业务,责任的终止时间较长,再保险业务应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在非结算损益年度,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计入当期损益,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损益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另外,再保险业务年度根据业务性质确定。

4.再保险业务不涉及手续费支出和佣金支出的核算由于再保险业务不是委托保险代理人进行的,而是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因此,分保接受人不涉及向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支付手续费或佣金的问题,相应地,也就不涉及手续费支出和佣金支出的核算。

5.再保险业务收支核算具有特殊性对于分保分出人而言,再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存入分保准备金、分保业务往来等内容,对于分保接受人而言,再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是分保费收入、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存出分保准备金、分保业务往来等内容。上述核算内容均根据分保分出人编制的分保账单进行。此外,对于分保接受人而言,再保险业务另一项主要核算内容是未决赔款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

6.分保账单是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核算再保险业务的主要凭证。再保险是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再保险业务对保费、赔款等的会计核算主要是依据分出公司提供的分保账单,分保账单是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原始凭证。分保账单一般按季编制,账单中一般载明分保手续费、分保赔款、分保准备金、分保费等内容,根据账单中借贷方的差额确定是应收还是应付。

6.外币赊销赊购业务会计处理探析 篇六

一、外币赊销业务

[例1]某公司于2008年2月10日出口商品一批, 货款计10000美元, 交易当天的即期汇率为¥7.80=1.00;2008年2月25日收到外汇并结售银行, 当天市场汇率为¥7.60=1.00, 结汇银行买入价为¥7.70=1.00, 实际收到人民币77000元;该公司以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作为折合汇率。 (来源:2009年版刘永泽、傅荣编《高级财务会计》) 。

其账务处理程序如下:

(1) 2008年2月10日, 反映出口商品销售并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作账务处理。

(2) 2008年2月25日, 反映收到外币货款并结售给银行的情况, 作账务处理。

以上“应收账款———美元户”账户的借、贷方人民币差额需在期末予以调整。

从教材中对本例的处理来看, 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对第一笔分录没有争议。对第二笔分录, 注会和会计师考试的各种辅导资料中对此类题的解答有的与上相同, 有的却为:

两种方法的处理结果对“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也可用‘汇兑差额’) ”的影响迥异。第一种方法为汇兑收益, 而第二种方法为汇兑损失。出现差异的关键在于收到外币货款当日对“应收账款——美元户”的折算汇率选择不同。第一种方法对收到“应收账款——美元户”时选择的折算汇率是结算日的即期汇率, 而第二种方法用的是原交易发生日汇率。第一种做法似乎与准则的规定吻合, 因为外币折算准则第十条规定,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 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但两种方法下结果的差异让人疑惑, 究竟该采用哪种方法呢?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法更为合理, 原因如下。

(1) 外币汇兑损益按在本期是否已经实现, 分为已实现汇兑损益和未实现汇兑损益。外币购销业务在实际结算时产生的汇兑损益为已实现损益, 而期末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产生的汇兑损益, 则是未实现损益。虽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此未作区分, 都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但已实现损益和未实现损益实质上是有差别的, 所以, 笔者认为, 应在实际结算时就计算出结算日的已实现汇兑损益, 而不应等到期末再与其他货币性项目一起计算持有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损益, 将已实现损益和未实现损益混淆在一起。

(2) 第一种方法虽会在期末对“应收账款——美元户”账户的借贷方人民币差额进行调整, 即将按期末即期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的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作为汇兑损益, 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账户, 如果结算日汇率与期末汇率一致, 则该项业务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的金额在两种方法下是相等的, 不会影响当期损益。但若结算日汇率与期末汇率不相等, 则两种方法下计算出的当期汇兑损益是不同的, 特别是汇率变化较大时, 对利润表的影响更大。

为便于理解, 下面对结算日的业务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 首先按结算日汇率调整“应收账款——美元户”金额, 确认结算日的已实现汇兑损益。金额为原交易日汇率与结算日汇率的差异带来的记账本位币的差额:10000× (7.80-7.60) =2000 (元)

(2) 作收到美元货款的账务处理, “银行存款——美元户”的金额按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同时, 在两项交易观下, 将赊销交易的发生和货款的结算作为两项交易, 所以, 收回美元应收账款, 是结算交易的发生, 采用结算日即期汇率折算 (汇率为¥7.60=1.00) 。

(3) 作将美元卖给银行的账务处理。按兑换当日银行的买入价计算取得的本位币金额, “银行存款——美元户”的金额则按当日即期汇率计算, 两者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此外币兑换损益为已实现损益 (汇率为¥7.70=1.00) 。

可见, 分三笔分录处理的结果与第二种方法处理的结果一致。

二、外币赊购业务

[例2]中国某公司2008年8月10日由韩国某株式会社进口商品一批, 货款计15000美元尚未支付, 交易当天的即期汇率为¥7.80=1.00;8月28日该公司为偿还货款向银行购入外汇, 当天的即期汇率为¥7.70=1.00, 银行美元卖出汇率为¥7.90=1.00, 实付人民币118500元;该公司以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作为折合汇率。 (来源同例1)

其账务处理程序如下:

(1) 2008年8月10日, 按交易发生日汇率将进口的商品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入账, 作账务处理。

(2) 2008年8月28日, 反映项向银行买入外币结算货款情况, 作账务处理。

以上“应付账款——美元户”账户的借、贷方人民币差额需在期末予以调整。

上面为教材中的做法, 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对第一笔分录没有争议, 但实务中需明确存货的类别, 分别计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账户。以下分三笔分录对结算日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1) 按结算日汇率调整“应付账款——美元户”金额, 确认结算日的已实现汇兑损益。金额为原交易日汇率与结算日汇率的差异带来的记账本位币的差额:15000× (7.80-7.70) =1500 (元)

(2) 向银行买入美元。按兑换当日银行的卖出价计算付出的本位币金额, “银行存款——美元户”的金额则按当日即期汇率计算, 两者差额作为汇兑损益:15000× (7.90-7.70) =3000 (元) 。

(3) 偿还美元货款。付出的美元按结算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同时, 在两项交易观下, 将赊购交易的发生和货款的结算作为两项交易, 所以, 偿还美元应付账款, 是结算交易的发生, 采用结算日即期汇率折算 (汇率为¥7.70=1.00) 。

可见, 第二种方法是对按三笔分录作法的合并, 从分三笔分录的处理中, 我们可以看到它的优点在于:在外币货款结算时就计算了已实现汇兑损益, 区分了外币结算时产生的已实现损益和期末折算产生的账面未实现损益;体现了两项交易观的观点, 将赊销赊购交易的发生和货款的结算作为两项交易, 在货款结算时采用了结算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能对准则中要求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规定理解得更为透彻, 不会产生对第二种方法下在结算日对“应收账款——美元户”、“应付账款——美元户”折算时, 从表面看似乎并没采用交易当日即期汇率, 而与准则不符的疑惑。

综上所述, 如外币赊销赊购业务在交易发生当期资产负债表日之前结算的, 收到或付出的外币按结算日即期汇率折算, 与银行进行外币兑换收到或付出的本位币金额分别按结算日银行卖出价或银行买入价折算, 对“应收账款——美元户”、“应付账款——美元户”按原交易发生日的汇率折算, 两者的差额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包含外币兑换和外币结算两种已实现损益。另外, 由于在资产负债表日需对外币性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调整, 所以, 如果结算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则需对“应收账款——美元户”、“应付账款——美元户”采用前一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刘永泽、傅荣:《高级财务会计 (第二版) 》,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高校一般纳税人涉税业务核算浅析 篇七

一、高校一般纳税人涉税业务现状

(一) 税务管理环境极不乐观

一是体制不同, 造成人员的税法认知差异, 高校一直以非营利组织定位, 员工们对个人所得税较为熟悉, 但对流转税概念淡漠, 对“营改增”反应比较迟钝。二是因管理对象数量庞大形成的行为管理差异。在企业, 接触增值税业务的人员一般是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员以及生产部门的专职报账人员, 人数有限, 而高校办理业务的多数是经常变换的学生。高校相对松散型的组织特色, 增加了政策宣讲难度, 影响了政策执行效果, 政策磨合期要比企业更长。三是专业服务能力不足引起的管理效率差异。大多数高校没有设置独立的涉税业务核算机构, 会计人员也没涉及过增值税业务, 公共的增值税知识, 成了少数会计人员的“独家秘笈”。

(二) 纳税风险较大

一是存在内部控制风险。高校的涉税科研业务, 只有在项目结算、到款、报销时, 才有会计部门参与, 会计与业务两大控制流程不能同频谐振。二是存在管理偏好风险。高校的主要增值税业务为横向科研, 虽然合同中包含结算时间约定, 但高校通常不做分期管理, 合同进度完全由项目承担人来控制, 难以保证在税法规定的时点确认收入。三是存在人为操作风险。多数高校对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不能妥善调整, 依然纠结“开票是否确认收入、是否缴税”等问题, 有的还在坚持“开票不做账, 到款再计税”的错误做法。

(三) 核算模式不能满足涉税信息要求

一是明显的制度设计缺陷。2014年1月新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 涉税业务核算只有笼统规定。《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操作手册》中, 对收入、支出、固定资产购建等方面的涉税业务也没有提及, 无法指导具体操作。从高校会计发展历史来看, 高校税务会计概念和定位一直模糊, 高校税务管理, 只有专人而无专岗。二是会计核算重心远离经营, 难以反映盈利活动情况。如涉税的“科技开发与协作收入、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科技咨询收入”, 仍被视为非营利活动, 放在“科研事业收入———其他科研事业收入”中核算, 对收入费用的配比仍考虑不足。三是涉税信息精确度难以保证。目前高校普遍实行项目化管理, 税金作为项目支出进行管理。由于科目设计粗犷, 不能便捷产生项目中“缴税、抵税、免税”等信息, 增值税计算一般以发票开具金额为销售额, 缺少不开票收入信息。

二、高校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设计

首先, 在高校财务管理制度框架内, 按一般纳税人标准, 量身定做一套高校税务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管理岗位责任制、学校重大业务涉税分析制度、税务信息管理和沟通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复核制度、涉税档案管理制度、税务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等。

其次, 要尊重学校管理习惯, 考虑成本效率, 以最小的变动实现升级管理。改良后的科研业务管理流程, 将以经济业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完结为周期, 通过“合同卡片”的建立、传递, 将合同管理、收入管理、发票管理、税费管理、责任管理流程串并, 做到“本 (合同) 、单、票、账、款”统一。各责任人和相关管理要求如表1。

三、高校涉税业务核算方案设计

高校可在高校财会制度框架内, 根据自身情况, 借鉴企业增值税核算模式, 设计既满足涉税信息需求, 又具有高校特点的核算指南或单独的涉税业务核算办法, 明确涉税业务的科目设置、核算规则等。

(一) 科目设置及其核算规则

总体原则:考虑高校项目管理的需要和行为习惯, 以及相关统计口径的合一, 增值税涉税的收支依然作为完整的项目内容反映, 不进行逐笔的价税分离。将企业中明细核算“增值税”, 改成明细核算“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即原应缴增值税中所涉及的内容, 均同步添加附加税费, 其核算规则与企业核算相似, 只是需要在月末通过相关明细科目发生额进行计算, 取得准确销售额、免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数据, 通过编制平行结转会计分录, 实现按税种核算缴纳相关税费。

(二) 收入核算

按价税合计数在合同约定时间确认“其他科研事业收入”, 同时将其中的税金部分计入相关支出。增设“增值税税金收入备抵”明细科目, 在月末, 根据涉税收入的合计数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 冲抵调整“其他科研事业收入”, 保证涉税业务的收入总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三) 税费支出核算

为准确核算项目成本中税金的变化, 在其他科研事业支出下, 设“增值税销项及附加”、“增值税销项及附加免税抵减”、“增值税进项及附加抵减”。为保证不虚增支出总额, 需设置“增值税税金支出备抵”明细科目, 月末冲减支出总额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及附加”核算按照确认收入的综合比例计算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教育费附加。高校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 加上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综合比例约为价税合计额的6.34%。如出现合同中止、退货等现象, 红字冲减该账户。

“增值税销项及附加免税抵减”, 用红字登记因符合“减、免、退”等优惠政策而转出的销项税金及附加。月末, 可通过该明细账户的发生数, 倒算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进项及附加抵减”, 用红字登记以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上的税金数额乘上相关比例计算出的增值税税金及其附加, 用蓝字登记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税金及附加转出。

(四) 应缴增值税核算

在“应缴税费”中设“应缴增值税及附加”明细科目, 在其借贷方各设置多栏式账户反映增值税及附加的计算、抵扣、缴纳、退免等情况。借方专栏包括“进项及附加”、“减免及附加”“转分税种”等, 其中, “转分税种”, 记录该账户平行结转到各分税种明细账户情况。贷方专栏包括“销项及附加”、“进项附加转出”“差异调整”等, 其中“差异调整”栏目, 是调整根据该账户中“销项及附加”、“减免及附加”合计数计算出的增值税销项税与按照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差异, 作为应缴税费账户差异对应计入管理费用。月末, 根据“应缴增值税及附加”账户数据, 平行结转到“应缴增值税”、“应缴城市建设维护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等明细账户。

(五) 应收款核算

为提高收款率, 减少财务风险, 在“其他应收款”下, 设“科研事业合作单位”和“科研负责人”明细科目。前者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结算清单, 核算确认收入时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应收款项。后者核算已经办理开票尚未到款的应收款项。当应收款从“合作单位”转移到“项目负责人”时, 也意味着结算已经进行, 发票已经开具, 收款责任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落实到具体的自然人身上。

四、高校涉税业务

(一) 单个合同业务核算与管理

A高校于2014年5月5日与B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项目负责人张某, 合同编号为XX, 合同价款100万元, 合作期限为两年, 约定合同签订日半月日内付款30%, 每隔六个月, 付款25%, 余款在合同成果验收后支付, 要求开具专用发票。会计相关核算如下:

5月, 科研处提交《2014年5月结算合同清单》, 显示该合同应结算首付款

6月, 科研处提交《2014年6月免税项目认定清单》, 显示该项目已经办理免税认定。

(二) 月末税费计算和相关分录

5月末, “应缴增值税及附加”贷方余额405520元, 其中“销项及附加”、“进项及附加转出”的贷方发生数分别为672040元和8480元, “免税及附加”、“进项及附加”的借方发生数分别为38040元和236960元, 本月“其他科研事业收入”贷方发生数10600000元。

计算相关数据 (可采用固定的计算表) :

本月销售额=1060000/1.06=1000000

本月免税销售额=38040/0.0634/1.06=566037.74元

本月应缴增值税进项= (236960-8480) /1.12=204000元

本月应缴增值税=566037.74-204000=362037.74元

本月收入支出总额中应抵减的销项税=566037.74元

增值税销项及附加差异调整=672040-38040-566037.74×0.06×1.12=37.74元

相关分录:

五、有关设计方案的几点说明

(1)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应根据应缴税费明细账、增值税计算表、进项税额抵扣清册、发票使用统计表等基础资料填报, 销售额应等于开票收入与未开票收入之和。发票统计表中, 包含免税项目开票明细, 应及时转交科研管理部门, 进行免税额度冲销。,

(2) 目前高校普遍使用的专用软件, 还没有考虑到高校一般纳税人业务, 无法生成通用规范的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 需要时可按月导出“增值税及附加”的明细账簿数据, 通过Excel的公式处理, 获得辅助增值税明细账。

(3) 高校有大量享受税收减免的横向科研合同, 由于高校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科目反映免税收入情况, 历来将国家税收减免视为教师的项目关联利益, 所以, 本方案遵从规定和习惯, 没有设置收入明细账户归集免税税额, 而是直接冲减相关项目支出。但在所得税汇算时, 务必要将免税收入单独列示。同时, 应尽可能将免税业务管理的关口提前, 减少项目报销中的进项税额转出业务以及相关资产价值的调整。

(4) 本方案的设计, 是在税法遵从与财会制度遵从发生冲突时不得已的设计, 短期应对大于长远考虑, 改良补救痕迹明显。本方案设计, 是在现有高校财会制度框架内进行的填空式设计, 难免粗糙。比如, 依然不能解决单一项目中收入和费用的精确配比问题, 远离教学和科研一线的会计人员依然没有能力去区分教学资源中有多少时间和份额用于了盈利。

(5) 本方案设计, 是基层会计人员对顶层制度的思考与磨合, 制度的设计者, 应正视高校内早已普遍的经营现实, 及早调整以适应社会变革。教育行政管理者, 也应调整心态, 视行政管理为科学, 集合和利用优势资源, 为教师们提供更专业更具活力的服务, 促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 发挥高校更大的社会作用。

参考文献

[1]吴迎春、王杰敏:《高校内部税务管理工作探析》, 《价值工程》201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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