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相关要求

2025-03-10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相关要求(共5篇)(共5篇)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相关要求 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

首先,对各位领导莅临我矿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位领导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xx煤矿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续工作,依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逐条对照,逐条落实,对照标准进行了自检,自检情况汇报如下:现将我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xx煤矿位于盘县xx境内,直距盘县城关镇22km,红果镇42km。矿井始建于2008年,2011年8月竣工投产,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矿区面积为1.2628km2,开采标高为1525-1250m。开拓方式斜井开拓,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全部跨落法管理顶板,中央并列抽出式进行通风。可采煤层为10、12、15、17、18煤层,现主开采15和18煤层。

一、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明确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便于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和责任追究,我矿制定了从矿长、副矿长、总工、副总到中层干部、职能部门、班队长及岗位工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具体,符合规定,并装订成册,我矿通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了矿井的安全生产。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做到有章可循,我矿制定了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下井人员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维修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内容齐全,有针对性、根据2012年10月山东信力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xx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结论:煤尘爆炸、煤层自然发火为我矿重大危险源。

我矿开采的2、4、6层煤经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鉴定,爆炸指数分别为:2煤层37.19%;4煤层34.19%;6煤层38.63%,各煤层煤尘均具有爆炸性。井下主要大巷安装了红外线自动控制水幕;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安设了自动净化水幕;掘进工作面安设了自动水幕和爆破喷雾。采掘工作面采用煤层短臂注水,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帮,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主要大巷每年刷白1次,主要进、回风巷每10天冲刷1次,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每天冲刷1次,有效的遏制了粉尘,改善了工作环境。按《规程》规定,在与井筒相连的主要进、回风巷道;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安设了主要隔爆设施。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巷、半煤巷掘进巷道安设了辅助隔爆设施,每周检查一次。

根据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2012年5月20 日所提供的2、4、6层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xx煤矿2、4、6层煤属于Ⅱ类自燃煤层;2煤层最短发火期试验为55天,4煤层最短发火期试验为57天,6煤层最短自燃期52天。我矿在地面及井下生产水平设置了消防材料库,配齐了消防器材,每季度检查1次,并建有记录。在井下各机电硐室、材料库、主要提升下山上下滑头、刮板输送机巷道等地点配备了防灭火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查,确保了消防器材完好可靠。

编制防治自燃发火设计,并按设计组织生产,采煤工作面配有阻化剂喷洒设备,严格按照施工措施定期喷洒阻化剂。建立了火灾预测预报制度,装备了JSG-7型煤矿自燃火灾束管监测系统,每周在地面监测站利用束管

掘工作面采用煤层注水、湿式打眼、爆破喷雾、放炮前、后洒水灭尘,进回风巷设置自动净化水幕、定期冲刷巷道等综合防尘措施。各种防尘设施实行定员、定岗、定位管理,确保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我矿建立完善了粉尘检测制度,加强了作业地点粉尘的检测。井下各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2次,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每季度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半年测定1次。

我矿加大劳动防护用品的投入,及时为员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了员工的身体健康。

十二、我矿由山东圣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按照《安全评价通则》、《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进行了安全现状评价,并于2013年8月出具了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十三、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我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编制了《2013年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并经泰安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矿井制定了专项文件和贯彻学习方案组织全矿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每季度对内容进行修编,并及时对修编内容进行贯彻学习。

十四、井下各生产系统完善符合规定。

我矿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即主立井和副斜井(由〒0水平至地面)。主立井设有符合规定的梯子间,副斜井设有台阶。井下-550至-380水平有二条安全出口,-380至-150水平有二条安全出口,-150至〒0水平有二条安全出口,各个安全出口畅通、巷道断面符合规程规定,满足行人、通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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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化剂。

十八、我矿采用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主井进风,副井回风,地面安设4-72-11№16B型主扇风机2台;矿井总进风量1909.60m/min,总排风量1989.49m/min,负压为1250pa,等积孔是1.12m。矿井实行分区通风,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齐全,风量、负压匹配合理,通风系统安全、稳定、可靠。

主要通风机反风装置完善、可靠,保持状态良好,每季度检查1次。我矿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严格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格按照要求布置采掘工作面,无超通风能力现象。

通风阻力于2012年6月、风机性能于2013年4月进行了测定,风量与通风阻力相匹配。

十九、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采掘工作面安设了甲烷传感器,安排专人调校维修,确保灵敏可靠,使用正常。我矿共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27台,配备专职瓦检员8名执行瓦斯巡回检查。我矿有便携式瓦斯报警仪213台,型号为JCB4(A)型。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防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安全检测工等都按规定进行了配备。瓦斯检测仪器按期进行了校验,确保了仪器灵敏可靠。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记录牌板上,并通知现场的工作人员,瓦斯日报及时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签。

二十、按照2012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我矿为瓦斯矿井,不存在煤与瓦斯突出现象。

二十一、我矿已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型号为:KJ83N,运行正常。

33我矿排水系统由四级接力排水组成:〒0m水平泵房安装三台水泵,型号MD155-30〓7,Q=155m/h,H=210m,电动机功率160KW,排水管路二趟立管Φ219mm,水仓容量为1029m。-150m水平泵房安装3台水泵,其中150D-30〓7型两台,Q=155m/h,H=203m,电动机功率160KW,MD155-30〓7型一台,电动机功率160KW,Q=155m/h,H=210m,水仓容量为1104m,排水管路二趟Φ159mm,斜管排水到〒0m水平。-380m水平泵房安装3台水泵,型号为150D-30〓10,电动机功率220KW,Q=155m/h,H=307m,排水管路二趟Φ194mm,斜管排水到-150m水平,水仓容量为1025m。-550m水平泵房安装3台水泵,型号为100D-45〓6,电动机功率110KW,Q=85m/h,H=270m,排水管路二趟Φ133mm,斜管排水到-380m水平,水仓容量为781m。每年雨季前进行联合试运转并有专职维修工经常进行维修,现排水系统完善,防排水设备完好。水仓容量、排水能力符合规程规定,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十八、我矿采用双回路供电,主回路来自小协降压站,备用回路来自泉沟降压站,地面设有6KV变电所,由地面变电所采用双回路向井下供电,井下设有〒0水平中央变电所、–150水平和-380水平、-550水平变电所。井下电器设备选型符合规程规定,接地、过流、短路、漏电保护装置齐全并使用正常,定期对供电系统的设备进行性能检测及检查维修,确保设备综合完好率达到90.5.1标准。

二十九、矿井主提升分四级,第一级从〒0水平至地面,采用立井罐笼混合提升,使用2Jk-2/20绞车。第二级从-150水平至〒0水平,采用斜井串车单钩甩车场提升,使用Jk-2/20E绞车。第三级从-380水平至-150水平,采用斜井串车单钩甩车场提升,使用Jk-2/20E绞车。第四级从-550

药和毫秒延期电雷管(1-5段),爆破工全部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符合规定。

十三、我矿下井总人数490人,共配备自救器543台,确保了下井人员每人一台,备用量为10.8%,自救器设有专人管理,符合规定。

十四、我矿根据规程规定,绘制了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运输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尘系统图,井下电器设备布置图,安全监测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图纸的内容、精度、图例、线条符合规定,真实地反映了我矿的采掘情况。

十五、我矿始终坚持“一工程、一规程、无规程不施工”的原则,所有的作业地点,都制定了符合现场实际、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正确指导了现场施工,保证了安全生产。

十六、我矿依法在批准的采矿范围内开采,无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三

2.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篇二

权力分类

办理地点JS000000HB-XK-0006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承诺时限核管处20个工作日025-86266255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76号 审联系电话批受理大厅

一、办理对象:

江苏省内下列活动种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包括受国家环保部委托):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

2.销售放射源, 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

3.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4.医用短寿命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申请材料与资质:

1、申请新许可证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含电子版);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辐射监管人员现场检查会议纪要或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

(5)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

(6)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

(7)人员培训计划;

(8)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9)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10)其它材料。

2、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许可证正、副本。

3、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二)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四)许可证正、副本。

4、重新申领许可证

同申请新许可证。

三、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省环保厅提交申请材料。

2、省环保厅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形式审查合格后,省环保厅受理。

5、省环保厅组织进行技术审查,需要时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3.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 篇三

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 2010-11-0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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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

江苏省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

三、审批权限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活动种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包括受国家环保部委托):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

2.销售放射源, 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 3.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4.医用短寿命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辖区内以下活动种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 1.使用Ⅳ、Ⅴ类放射源;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3.拥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四、许可证申领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含台帐明细登记表),并附电子版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

4.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

5.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 6.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7.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要求。

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应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5份,其他相关材料各1份,并按以上审批内容的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

五、许可证审批

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许可材料,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市或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预审;由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许可材料,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预审。审批部门在接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要组织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时间不包括在2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六、许可证管理

(一)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二)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三)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本程序第四条的规定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许可证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五)许可证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附录 许可证申领条件.doc 附表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doc

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审批对象

江苏省内从事核技术应用的辐射工作单位。

三、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2号)的规定,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

(一)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2.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3.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4.拥有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二)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2.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3.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

4.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其它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5.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6.拥有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三)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四、审批权限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省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委托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五、环评文件编制要求

1.辐射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需要进行辐射环境现状监测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组织实施或具体承担,并出具带有计量认证标志的正式监测报告或数据资料质量保证单。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环保总局《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并要达到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外,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评价的内容。

4.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导则(HJ/T10.1-1995)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问题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六、审批要点

1.项目选址及布局是否合适。

2.是否满足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或其它有关专项标准中公众和职业人员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3.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满足要求。4.人员配置、辐射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能力及安全管理水平是否满足其所(拟)从事的辐射工作。

5.有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能力。

6.是否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放射源退役方案。

七、需提交的材料

1.有相应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建设单位自行填写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五份,报告书或报告表还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或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在其环评文件审批时还需提供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的技术技术评估意见; 3.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意见;

4.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八、审批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压缩到法定时间的50%,即环评报告书审查3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审查15个工作日;环评登记表审查7个工作日。

九、备案

省辖市环保局应定期将办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报省环保厅备案。

附件核技术应用项目登记表(空表).doc

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审批对象

江苏省内从事核技术应用的辐射工作单位。

三、审批权限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审批。

省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委托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审批。

四、报批条件

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申请材料包括: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含施工、安装情况)的总结报告;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上述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由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监测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验收审批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

五、审批要点

1.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2.位于环境敏感区域且对该区域造成主要环境污染的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验收审批前进行公示。

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分期履行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六、备案

省辖市环保局应定期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结果报省环保厅备案。

附表1 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书).doc 附表2 核技术验收申请(报告表).doc 附表3 核技术验收申请(登记卡).doc

江苏省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规范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试行第一批)

二、适用范围

江苏省范围内核技术应用单位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监督。

三、监督要求

省级、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频次

江苏省范围内的核技术应用单位,环保部明确规定监督检查频次的按照环保部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监督检查频次的按下列原则执行: 1.伴生矿利用企业每年监督检查1次; 2.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每年监督检查1次; 3.射线装置应用单位每2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五、监督内容

(一)辐射安全监督的基本要求

1.凡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借用密封型放射源必须在原审批部门办理放射源转让审批备案手续,密封源的持有状况必须与许可内容相符合。

2.环境保护有关手续的履行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等。3.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工作场所监测。

4.辐射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和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人员应当参加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和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训。5.辐射工作单位要组织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辐射工作单位要建立健全辐射防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如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操作规程,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辐射防护与安全保卫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辐射防护设施定期检修制度,人员培训计划,辐射工作场所和个人剂量监测制度等,并经常进行检查,组织落实。7.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备有应急措施。防止放射源的丢失、误照等事故的发生。

8.辐射工作单位在辐射工作场所入口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10.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的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应有历年来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审批文件。

11.辐射工作单位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辐射环境监测报告。12.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评估报告应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安全和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落实等方面的内容。

(二)对于不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场所,监督内容可参照国家环保部辐射安全管理司编制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试行第一批)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一批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包括: 1.探伤用放射源生产线

2.核医学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生产线 3.含放射源仪器生产场所 4.γ辐照装置 5.自屏蔽式γ辐照器 6.刻度用γ/n源场所 7.γ射线远距冶疗装置 8.放射源收贮单位 9.近距γ射线治疗装置 10.γ射线大型客体检查系统 11.甲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 12.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 13.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医学应用场所 14.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单位 15.Ⅰ类非医用射线装置

16.Ⅱ类射线装置(非医用加速器)17.电子辐照装置 18.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

19.Ⅱ类射线装置(非医用X射线机类)20.医用治疗X射线机

六、监督检查结论与处理

4.2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 篇四

一、辐射安全许可条件

1、使用单位许可条件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拥有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具体分类见附表),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和许可条件参照Ⅰ类放射源;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和许可条件参照Ⅱ、Ⅲ类放射源。)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2、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单位许可条件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四)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应使用满足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有关要求的运输工具;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3、生产销售射线装置单位许可条件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4、装配单位的许可条件

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同时具备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条件。

5、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许可条件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

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三)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四)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包装容器;

(五)有满足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有关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

(六)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流出物监测设备等;

(七)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八)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九)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二、审批权限

1、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单位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以及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

2、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单位

销售、使用Ⅱ-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以及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的许可证,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

三、办理程序

1、许可证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申请单位,在取得辐射项目环评批文及参加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后,准备相关材料(参见材料清单),送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与国家环保总局协调现场检查及相关事项后,到辐射工作单位现场检查并核实辐射装置的种类、数量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审批。

2、由省环保部门审批的申请单位,在取得辐射项目环评批文及参加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后,准备相关材料(参见材料清单),送县(市、区)环保局,由县(市、区)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出具现场检查核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再送市环保局,提出初审意见,送省环保局审批。

四、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申请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材料一式四份,省、市、县环保各留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四)满足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已有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

(六)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拥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需提供3个月内市环境保护局的现场检查记录,其余的辐射工作单位需提供3个月内省环境保护局的现场检查记录;

(七)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八)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废源存放及处理情况说明;

5.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相关要求 篇五

(辖区内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除外)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1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条、第6条第1、2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 许可条件: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放射性同位素销售许可的具体条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2、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许可的具体条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许可的具体条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注: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描述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批复文件;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5、单位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有效的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

8、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的,还应当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注:

①上述材料须提交书面文档一式2份及电子文档1份(电子文档通过我局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系统网上提交,详见系统使用指南);

②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③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④重新申领许可证的还应提交许可证正、副本。

示范文本: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审查方式: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做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的决定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格式详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变更单位名称的还需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3)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重新申领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许可延续:

已被许可的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格式详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监测报告:涉及生产、使用、销售(有单独存放场所)活动的单位须提供五年内的监测报告,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内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换证周期内辐射工作内容(包括辐射工作场所、放射源、含源仪器、射线装置、年工作量等方面)变化情况说明;单位内部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变化说明;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责任落实情况说明;辐射管理、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说明(涉及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二类(含二类)以上射线装置的单位须提供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的合格证明,其他单位提供工作人员参加辐射相关培训的证明);

4、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许可注销: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

1、部分终止活动:

(1)终止密封放射源活动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

②已备案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 ③许可证正、副本。

(2)终止非密封放射源及可能产生污染的活动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

②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许可证正、副本。

(3)终止射线装置活动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 ②射线装置处置证明材料; ③许可证正、副本。

2、注销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已备案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3)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复印件;(4)射线装置处置证明材料;(5)许可证正、副本。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并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许可证遗失的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我市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8842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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