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业主委员会章程

2024-08-05

合肥市业主委员会章程(共9篇)

1.合肥市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一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2.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二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管理事项范围:(包括共用场地、公共设施及纳入物业管理的其他共同事项,凡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的事项应详细列举)。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推选代表,由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监督。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宗旨: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安全、整洁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共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执行秘书一人。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如今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2.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业管理合同的情况;

3.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4.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的合理使用。

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1.采用投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物业,并代表全体业主与其签订合同;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3.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4.维修基金的使用及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提出筹集维修资金方案;

5.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规章制度;

6.讨论决定业主代表大会给予其成员的津帖分配;

3.北新花园业主委员会会议章程 篇三

(北新业委第10号文件)

2007年4月20日业主委员会通过

北新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北新花园业主大会设立的执行机构。它受业主大会委托,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社区”。为保证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进行的顺利,科学、高效地履行职责和义务,特制定本会议章程。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应进行考勤,应对前一次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做及时总结,应对近期的财务开支情况做及时公布;

第二条:每个业主委员均应自觉履行职责和义务,若不愿履行职责和义务,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退申请;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应提前半天通知,会次安排要精简集中,应尽量在工作日之外的休息日召开。因处理紧急事宜而安排在工作时间内的会议属临时会议;

第四条:每个业主委员均应积极参会,向会议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认定委员自愿放弃委员资格:

1、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旷会,一年内累计3次者;(临时会议除外)

2、办理了请假手续,但一年内累计缺会达5次者;(临时会议除外。出差、旅行或在外地工作属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请假手续,不在此条的考核范围内。)

3、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累计缺会达10次者;(出差、旅行或在外地工作等特殊情况包括在内。)

第五条:因委员自愿放弃委员资格,以后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将不再通知参会。委员缺额在召开业主大会时另行补选;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个委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归纳梳理建议后进行表决,有2/3的委员同意即为通过,形成决议,签发文件;

第七条:业主委员在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时办理了请假手续,即表示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同意,应无条件执行决议。

第八条:本会议章程自2007年4月20日执行,至2008年4月20日为一年,以后时间标准顺推。

北新花园业主委员会

4.业主大会章程示本 篇四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的管理计划;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两个月前,征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满意度。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前,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以及业主满意度向业主大会提出报告,该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布;

(六)审议社区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要约并结合业主大会确定的评比标准确定其中最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

5.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标语 篇五

积极参与,踊跃投票,选好业委为大家。积极行使业主权利,投出您的关键一票。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齐心组建业主委员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欢迎广大业主踊跃报名参加业委会委员候选人。

行使你的权利,维护你的权益,踊跃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共创和谐文明小区。踊跃报名参选业主委员,是您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业委选举权利,承担业主应尽义务,维护小区共同利益!热心公益民主管理,踊跃报名参选业委委员。共建美好家园!

6.合肥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章程简介 篇六

一、学校全称:合肥科技职业学院

二、办学层次:高职

三、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四、办学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紫蓬山风景区

五、录取规则及要求:

1.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普通高校统一录取原则,实施阳光招生,考生各种政策加分均记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外语类无口试要求。

2.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遵循志愿优先,择优录取原则;同一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调剂专业录取的学生,在入学后可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申请调整专业一次。

3.录取期间报考我院的考生请关注我院招生网站发布的信息,并确保通讯畅通,届时我院将与考生联系,及时告知录取消息。

4.考生体检状况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体检结果,对部分考生不适宜就读某些专业的,入学后依据有关规定调整专业。

5.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6.录取对外语种类没有限制,但入学后以英语为外语进行教学。

六、颁发证书:合肥科技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

7.合肥市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七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以下统称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支持其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不得干预。

第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本市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出现下列情形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召开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整理、保管联席会议的记录或者形成的会议纪要。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或者议定的事项落实责任,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1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一条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

(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2年以上。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三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100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业主代表会的代表组成,不得少于35人。

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建立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3至7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1名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成立业主代表会的6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及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四)按照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制定管理规约草案;

(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各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成立业主代表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交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第十七条 业主代表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筹备组应当将推选业主代表的方式、代表条件、代表人数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由筹备组组织业主推荐与业主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在推选单位内,候选人只有1人的,其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则重新提名选举;候选人为2人以上的,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在得票多的2名候选人中重新选举,票多者当选。

业主代表产生后由筹备组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代表的变更应当由其所代表的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业主投票权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业主数量计算。

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可以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以适宜的建筑平方米为投票单位,具体计算方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身份及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1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1人计算。

第十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与物业服务企业拟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对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说明理由,7个工作日内退回。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业主大会名称,物业项目地址、四至范围;

(二)业主大会权利;

(三)业主委员会职责;

(四)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五)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任期;

(八)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

(九)活动经费的使用;

(十)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十一)其他关于业主大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后,将业主大会印章交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销毁。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5至15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现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或者由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

第二十九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在业主自荐或推荐的基础上由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研究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直接投票或者业主代表将其所代表的业主投票的书面意见如实反映,采取差额选举方式依据得票多少顺序产生。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应将选举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 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参加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不同形式,定期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在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后30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后30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未按期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职责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的筹备组,按照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在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重新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补签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补选。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50%以下,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组织补选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不组织补选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50%以上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组织补选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不组织补选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做好下列换届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具的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证明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现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或者由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上述换届筹备工作情况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及时组织换届选举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职责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的筹备组,按照规定重新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需变更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连续1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

(三)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取消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

(一)无故连续3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有犯罪行为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发生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情况变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20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和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5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保管的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财物毁坏、灭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日常工作制度。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职执行秘书,协助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职执行秘书应当经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培训。

专职执行秘书津贴从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中列支或者由业主委员会筹集,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摊派。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的有关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公告、公示及其证明材料;

(九)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应当指定专人保管,放置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办公场所。

第四章 会议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时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集。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书面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所代表的业主参加。

住宅项目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将业主本人签字后的投票意见如实反映。

第四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决定有关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决定有关事项15日前,公告拟表决事项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

(二)组织发放、回收表决票并做好记录;

(三)组织10名以上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2名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记票,2名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

(四)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

在表决同一事项时,业主应当明确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业主弃权的,视为同意。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使用全市统一式样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表决票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时,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议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依法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开展工作。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1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会议情况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五十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五章 经费和活动用房

第五十四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1%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活动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中列支。

第五十五条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支付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

具体使用情况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至少公布1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垫付,并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从利用全体业主共用部位经营收益或者收取的机动车场地占用费等费用中冲抵。

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业主大会印章。

业主大会印章所刻名称应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上所标注名称一致,印章形状统一为圆形,直径为3.8厘米,字体为宋体。

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用印记录制度。

第六十条 业主大会印章应当用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定职责使用印章,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并依法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持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的凭证,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重新刻制印章证明手续,按照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印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和原有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未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相邻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其所在管理委员会指定具有社区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 业主配偶出具《结婚证书》和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其与业主关系,并出具所购房屋为婚后共同财产的具结后,可以参加业主代表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天津市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津政发〔2005〕67号)、《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津房物〔2004〕184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8.合肥市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八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讨论决定,确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会议地点),以 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其中,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投票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三个基础性公约;三个基础性公约经表决通过后,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表决三个基础性公约投票的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前;并于 年 月 日 时在(会议地点)开箱唱票,宣布表决结果, 于 年 月 日 时在(会议地点)宣布选举结果。表决业主委员会委员会投票的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前;并于 年 月 日 时在(会议地点)开箱唱票,宣布表决结果, 于 年 月 日 时在(会议地点)宣布选举结果。

请全体业主踊跃参加(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收取所代表业主的赞同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准时出席)。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授权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参会,并根据委托和授权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书面材料已通过 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并已在本建筑区划的显著位置(具体地点)公布。

相应的表决票由筹备组分发至各业主(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票由代表分发至所代表区域的业主并负责收取)。对于不住在本建筑区划的业主,相应的表决票由筹备组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邮寄或按照业主提供的网络联系方式发送电子邮件。

本次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附: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示范文本

特此公告。

9.合肥市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九

《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业主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维护业主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并依据《某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在物业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何决策必须出自集体决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表决权平等。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过半数以上委员意见为多数意见。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5到11人单数组成,具体每届委员 数量具体由换届筹备组根据报名情况决定,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筹备业主大会会议;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四)与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五)监督、检查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六)审议物业公司制定的小区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审议物业收费标准,督促物业公司履行物业管理合同;

(八)监督公共区域、公共建筑、公共设备和设施、物业办公、经营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监督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

(十)与承租、承包小区公有区域或公共项目的公司签订、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监督该区域、项目的经营、管理和使用;

(十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二)监督业主公约、管理规约的实施;

(十三)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四)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建立工作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账目;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六)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七)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八)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九)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主持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确定业主委员会会议议题;

(三)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四)签发业主委员会公告文件、协议合同等;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一)业主委员会主任空缺情况下代行主任职责;

(二)管理业主委员会公章;

(三)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档案管理、会议记录等日常事务;

(四)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账务管理;

(二)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广泛听取业主意见,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和议案;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议案和报告,参与讨论和决策;

(四)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会议是业主委员会议事的基本形式。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

根据需要,业主委员会可以召开扩大会议,邀请各楼栋业主代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政府主管部门、物业公司代表、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提出意见或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业主委员会主任请假,会后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决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在征求各业主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确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时间、议题和有关文件材料,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以便充分酝酿、准备意见、安排工作,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内容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客观、真实,就有关议题作出的表决结果,由业主委员会各委员在会议纪要上书面签署各自表决意见,详实记录归档。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按照分工及时布置和落实,业主委员会也可以聘请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业主委员会集体作出的决策,个人无权改变。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服务小区全体业主,除牺牲个人时间之外,有时根据小区物业管理相关事务需要,个人还要承担相关电话费和交通费等,有鉴于此,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业主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津贴。

业主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津贴分为固定津贴和临时津贴,包括电话补助、交通补助等,具体标准如下:

1、固定津贴:业主委员会委员每人每月领取固定津贴100元;

2、临时津贴:业主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具体事务安排领取临时津贴,具体标准:参加会议津贴:50元/人次,参与办事津贴100元/人次。

第二十一条 印章管理制度: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除业主委员会主任之外的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印章,不得将印章擅自转借他人;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需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为依据,不得擅自随意使用;

(三)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印章或者拒绝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追求其相关责任;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印章。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共同资金收支按照管理规约相关约定执行,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业主共有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日常资金和专用资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和资产管理台账,财务账目公开化,接受业主监督;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四)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侵占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所有资金,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业主可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业主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议事议题。对于通过的集体决议,业主委员会主任不得拒绝签发,拒绝签发的,由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共同签发,拒不改正的,按照第二十三条

(一)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暂停其委员职务,并且停止发放其津贴、补助,由下一次业主大会决议罢免其委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且不改正的;

(二)利用委员、成员、代表资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3次及以上的;

(四)主动辞去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

(五)因病、因事丧失履职能力的;

(六)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七)有违反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委员会章程且不改正的;

(八)有违反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且不改正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不适合担任的。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通报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涉及秘密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时,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5人,或者需要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各执一份,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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