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资源管理系统

2024-12-22

卫生监督资源管理系统(共14篇)

1.卫生监督资源管理系统 篇一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2007年9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3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各地区、单位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驻在地区和单位的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实施森林资源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设立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六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 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管理,严格考核工作实绩,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负责实施国家林业局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国家林业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驻在地区、单位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

(二)监督驻在地区、单位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并负责审核有关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承担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驻在单位委托的有关森林资源监督的职责;

(四)按向国家林业局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分别提交森林资源监督报告;

(五)承担国家林业局委托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其他工作。

第九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对处理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或者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及时核实,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向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书面意见。

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的处理建议,既不依法查处,又不提交书面陈述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督办建议,同时报告国家林业局。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积极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和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通报国家有关林业政策和重大林业工作事项;

(二)与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作沟通机制,及时向其通报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情况;

(三)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业行政执法联合工作机制;

(四)根据需要,适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履行职责:

(一)向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及时提供贯彻国家有关林业政策法规、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二)积极听取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研究、落实改进措施;

(三)在研究涉及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征询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意见。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方针政策;

(三)具备从事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新录用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适应履行监督职责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工作人员开展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业(森工)主管部门派驻森工企业局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求国家林业局派驻本地区或者单位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意见;其森林资源监督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林业局派驻本地区或者单位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指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卫生监督资源管理系统 篇二

在分析当前湖北省及国内典型地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 借鉴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及运行方式的基础上, 对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相关内容设计。

1 湖北省及国内相关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模式分析

湖北省在综合监管机构、交易平台、管理制度、评标专家库、行业自律组织五个方面均形成了统一的综合监管模式, 促进了招投标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四川省着力强化组织领导, 全力构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着力强化制度规范, 全力构建高效廉洁的运行体系;着力强化监督检查, 全力构建科学有效的惩防体系。积极探索出了“三大体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模式, 促进了公共资源阳光交易。

南京市为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创新, 探索出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二四六”新模式。搭建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两结合”监管平台;研发应用网上电子招标系统、工程货物网上电子招标系统、政府采购竞价系统、产权交易电子化竞价系统“四大”业务系统;建立“六统一”管理机制, 加强有效监管, 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优化配置资源, 实现公平竞争。

2 安全生产领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分析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的依据是监督管理制度和行政分工格局。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如图1所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过程中发挥的是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机制是由国务院指导建立的, 两者共同形成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基础。该体系负责统一协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的分工, 体现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既有工作指导关系, 又形成了分工但统一协调的体制, 从而实现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区域监督管理相结合、地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通过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执行和安全标准的配套实施, 形成了完整的、系统的、高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体系。

3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设计

3.1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权力边界与职责范围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办法在设计时需要遵循依法设计原则、目的性原则、适用性原则、直接监管与间接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1)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管理体系设计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权力制衡机制, 改变行业部门的同体监督就必须纳入第三方监管, 即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综合监管。该研究设计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系与行业监管管理体系如图2所示。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并不是取代行业监管, 或否定现行的行业监管, 它通过将行政监督职能与交易监管职能分离, 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管, 从而加强权力制衡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为载体, 属于横向监管。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着眼于本行业、本部门, 其侧重于产业政策、行业技术规范的落实情况, 属于纵向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中, 两者相互制约、相互配合, 努力形成监管合力。

2)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职责

湖北省实行“委员会—办公室—中心”三级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体制。该文设计的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权力和职责如表1所示。

3.2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各方法律责任分析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设计应全面覆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各交易主体的行为。该研究以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鄂纪发[2007]8号) 为依据, 并结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的现状, 对各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各方法律责任分析如下。

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确保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公平、公正和规范方面;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前期招标准备工作要可信, 信息发布要及时, 资格预审要严格, 招投标过程中要保持廉洁性, 做好服务工作, 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是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最主要的参与方, 其法律责任如表2所示。

4 完善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的政策建议

4.1 尽快确立综合监管体制中综合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1) 当前“两法”并行的基础法律环境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我国目前主要的法律基础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该法律基础规范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对政府而言, 降低了管理成本, 为国家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保障。同时, “两法”并行也是当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权力寻租现象和市场机制失灵的制度根源。

2) 法律先行, 制度先行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缺乏手段和法律支撑, 在已有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 只是体现协调监督作用, 自身没有独立的监督执法权, 统一集中管理很难实施。地方综合监管机构应从全局的角度出发, 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 会同地方立法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进一步明确各监督部门的职责, 细化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

4.2 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步伐

1) 诚信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体系

诚信是公共资源交易法治化目标实现的基础, 法治是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立的保障。地方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研究诚信体系, 促进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并制定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使诚信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此外还要积极营造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环境。

2) 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完善的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是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 应能够确保诚信信息搜集、整理和及时准确地实现共享。建议严格执行《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逐步实现全省、全国联网, 并在相关网站上逐步实现诚信信息的互通、互用和互认, 彻底打破地域封闭, 形成“一地受罚, 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

5 结语

该文分析了湖北省及国内相关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的发展与改革现状, 借鉴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实施状态, 对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设计, 并提出完善和规范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的政策建议, 以便全面提升招投标工作水平, 营造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

摘要:在分析湖北省及国内典型地区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借鉴安全生产领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的经验, 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的权利边界、职责范围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各方法律责任等方面研究适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的管理办法, 以期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

关键词: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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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伟彬.对依托有形建筑市场打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思考[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009 (3) :13-15.

[6]Friedman L.A Competitive Bidding Strategy[J].Operations Research, 1956, (4) :104-112.

3.卫生监督资源管理系统 篇三

关键词: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现状反思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18.069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脚步也在逐渐加快,而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又与国土资源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就显得特别重要。但目前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仍存在很多问题。

1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的现状

1.1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在土地资源管理方面虽然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很难执行到位。有些地方政府只顾及当地的发展和自身的利益,而没有遵循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例如为了促进当地的发展为不合格的公司发放土地使用许可证,这些都让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很难得到落实。另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也不到位,民众对其知之甚少,造成他们法制意识淡薄,尤其是在农业方面,违法占地的现象屡禁不止。

1.2执法队伍执行能力差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由于我国国土资源的管理者执法能力不够以及专业的执法素质较低等原因导致我国的国土资源违规现象时常发生。因此我们应该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者的素质,剔除能力不足和素质不好的管理者,以此来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者的队伍。有许多违反规章制度的事件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就是因为我国目前缺少国土资源的专业执法者。国土资源缺乏专业的执法者,还导致目前我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执行审查工作时效率低下和违规占地以及采矿行为时有发生。

1.3执法过程过于复杂

我国的法律规定在行政处罚上有一套完整的程序,但程序过于繁杂,首先在行政机关部门设置了专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业务会审机构,这些机构要对审查的环节进行层层的调查验证,一般从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到最终作出处罚决定,往往要经历许多程序,经历着这么多程序花费的时间自然就会很长,这就会造成当程序走完了,到处罚的时候,违法犯罪的都已经结束了,非法的建筑物也形成了,这就会使执法行为产生了很大的滞后性,很大程度上影响的执法监督的效果。

2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的对策和建议

2.1完善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在国土资源管理制度上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要想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的力度就必须加强对管理制度的建设。首先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现实情况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另外在遇到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纠纷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不能感情用事,这样才能让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执法监督工作向标准化、统一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还有就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部门要打破桎梏,发散自己的思维,深入到基层去调查分析,把管理制度真正的落实到位。在遇到土地征收、复垦和评估等复杂问题时,要召开专题研讨会来商量对策,并把把责任落实到个人。

2.2严格执法,加强执法力度

要想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得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督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还要严格遵循执法力度要强、处罚措施要严厉和整改态度要严肃这三条基木原则。首先对于那些违法占地的行为要坚持依法进行处理,实事求是,对违法占地的责任人依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严厉的处罚,对于那些询私舞弊的管理人员要给予降职减薪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对于那些多次违法占地的单位要进行登记,当达到一定次数时要禁止那些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交易,只有让其利益受到损失,才能约束那些违法占地的行为。最后对土地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加强监督,全面监督对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罚的执行情况,从而保证执法过程的的公平公正、合理透明。

2.3加大权力行使监督制约力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过程中,要职能分离,做到取证和审裁部门分离,这样才能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力度,避免贪污腐败行为的出现。要完善内部的监督机制,把监督行为落实到实处,在法律法规上要强调内部监督的行为,这样才能让其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目前在国土资源管理的司法监督中,监督部门在执行监督权利上独立性相对较弱,应该从法律上保证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不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干预,而独立自主的进行办案。同时应加强舆论监督以此来加大监督制约力度。

3结语

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需要通过各方的努力才能使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的现状得以改善。要想使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更加的规范有序,就要完善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和加强执法的力度以及监督制约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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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常青.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面临的问题及对策[D].福建农林大学,2012.

4.卫生监督资源管理系统 篇四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优质服务、强化监管”为目标,不断完善招投标管理体制,进一步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强化招投标市场监管,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倾力实现阳光交易,圆满完成了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现将20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取得成效

截止9月底,我局共受理招标采购项目320个,完成302个,预算总额212092.98万元,中标价为186451.17万元,节约资金25641.81万元,资金节约率为12.09%。

其中:完成政府采购148项,预算资金为82172.72万元,实际使用资金78531.06万元,节约资金3641.66万元,资金节约率为4.43%;完成建设工程148项,中介预算价为129920.26万元,中标价为107920.11万元,节约资金2.15元,资金节约率为16.93%;完成产权交易6项,转让底价681.57万元,成效价899.23万元,增值率31.93%。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体制,完善机制,为规范招投标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针对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局先后出台了《xx县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及工程服务项目简易发包办法(修订)》《xx县中介机构使用管理办法(试行)》《xx县中介机构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等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保证了我县招标采购活动顺利开展。

(二)注重规范,监管并行,全力以赴开展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是采用全新招标流程。以市县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契机,在公共资源交易流程中,我局全面使用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工作流程进行招标,对交易项目的文件编制、信息发布、网上受理、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中标公示、质疑投诉和合同备案等环节,实行程标准化、序化管理。二是严格开评标活动现场监督。在开评标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开评标跟踪监督,同时,利用电子监控系统对开评标过程进行全程监控。重大项目邀请县监察局、财政局(政府采购)等部门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确保开评标公平、公正。三是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为确保各项交易达到服务好、效率高、质量优的效果,面向社会征集中介代理机构,共征集到中介代理机构63家,并出台了《xx县中介机构使用管理办法(试行)》《xx县中介机构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四是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不断推进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进行诚信记录和考核,完善准入和清出制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截止9月底共查处招标采购过程中违规行为12起,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了不良行为记分处理或市场禁入限制,一定程度上净化了市场环境,有效维护了我县招标采购交易市场秩序。

(三)创新方法,简化方式,最大限度节约招投标成本

为简化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及工程服务项目发包程序,提高招标工作效率,节约招投标成本,对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投资概算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建设类项目进行简易操作,采用摇号方式进行发包。目前,会员库中拥有7个类别20多家企业。该办法实施以来受到了招投标各方的一致认可。

(四)深入推进公共资源监管体制改革

积极开展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一体化建设要求,全面使用一网运行系统,统一使用市公共资源局制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模板和“十八步”工作流程。

(五)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做好各项工作

坚持党风廉政和政治思想建设,要求工作人员清正廉洁,转变作风,以认真负责、热情友好的态度做好招投标工作。开展基层党组织长期不换届专项整治工作等“八个专项整治”,与龙亢镇新街村、苏圩村等三个村结对,开展秸秆禁烧和夏(秋)收活动。多次到徐圩乡梨园村进行帮扶,帮助贫困人员脱贫致富。按县委、县政府要求做好综治、信访、宣传、文明创建、双拥和党建工作。

三、存在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足和差距:一是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二是电子招评标工作相对滞后;三是对招标中介机构的全过程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等。

四、工作安排

(一)配合做好平台一体化整合工作。配合省市做好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加速融入公共资源一体化建设进程,尽快实现“六统一、一互联”目标。

(二)健全机制、强化监管。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建设,加大交易全过程监管。强化合同备案,督促中标企业与招标人及时签订合同。

(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进行诚信记录和考核,完善准入和清出制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

5.卫生监督资源管理系统 篇五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与驻在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信息交流,及时了解掌握驻在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增进沟通协作。落实督查督办事项,实施有效监督,经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专员办与省林业厅共同协商,决定实行兼职联络员聘任制度,在黑龙江省各市(县)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农垦总局、龙煤集团、哈尔滨铁路局及有关有林单位聘任森林资源监督联络员,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范围和人数

在黑龙江省各市(县)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局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农垦总局、龙煤集团、哈尔滨铁路局及有关有林单位各聘任1名森林资源监督联络员。

二、基本条件

1、热爱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2、熟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熟

悉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业务知识和森林调查知识;、从事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资格;、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联络员职责

1、报告本地、本单位贯彻落实有关林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

2、报告本地、本单位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

3、报告本地、本单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4、报告本地、本单位境内破坏森林资源的重大案件和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的行政行为;

5、协助黑龙江省专员办督促落实和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反馈办理情况;

6、宣传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内容。

四、联络员管理

l、联络员为兼职,实行聘任制,由省林业厅统一组织推荐、黑龙江省专员办审查合格后聘任;

2、联络员应是所在单位的在职干部,其行政管理、工作待遇、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黑龙江省专员办根据工

作需要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3、因联络员申请或其他原因需要解聘时,黑龙江省专员办应及时通知联络员所在单位,并按程序另行聘任。

五、工作要求

1、联络员实行所在单位和黑龙江省专员办的双重领导,负责及时通知所在单位领导和黑龙江省专员办报告有关情况。向黑龙江省专员办报告有关情况时,同时报告省林业厅;

2、联络员每一年报告一次本地、本单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总体情况,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重大案件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可随时报告,对可能影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全局性的问题或重大案件要做到急事急报,不瞒报、不迟报、不漏报;

3、对黑龙江省专员办委托调查核实的事项,联络员应认真负责按期完成。对黑龙江省专员办要求督查督办的事项,联络员应督促所在单位认真办理,随时掌握办理情况,确保按期办结。向黑龙江省专员办报告委托事项办理情况和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时,同时报告所在单位领导;

4、联络员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形式报告有关情况,反映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经验、问题和同难,要做到实事求是,言简意赅;报告重大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真实;

5、联络员要廉洁奉公,依法监督,履行职责时必须遵纪守法,严禁以联络员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六、工作考核

根据联络员履行职责情况每年年底由黑龙江省专员办会同省林业厅组织对联络员一年内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黑龙江省专员办。

6.卫生监督资源管理系统 篇六

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效能,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国土资厅发〔2011〕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土局执法监察总队、区县国土分局和国土管理所(以下简称各(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责任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切实履行“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职责,努力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报告准确、制止有效、查处到位”。

第四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责任监督管理应当公正公平,注意把握教育、批评与处罚(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发现责任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和卫星遥感监测制度,统筹完善群众信访举报、12336电话举报、电子邮件举报、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和其他形式举报的线索平台,充分利用“批、供、用、补、查”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发现本辖区内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下称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重点发现以下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

(一)非法占地;

(二)非法转让土地;

(三)破坏耕地;

(四)非法批地;

(五)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六)非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七)非法转让矿业权;

(八)其他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区分一般和重大(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下列情形属于重大(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一)非法批地、占地涉及耕地5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30亩以上,初步认定违法行为主体、现状地类、规划用途、发生时间、地点、标的物类型与用途及数量等基本情况的;

(二)非法批地、占地建设的项目不符合国家、北京市产业发展类型与供地政策,严重侵害群众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的;

(三)“顶风违法”、已作处罚(理)后又被发现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群众信访,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处理,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五)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特别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或非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

(六)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有责任的主要(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一年度内,本辖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同比国土资源部部署卫片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宗地数和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率均低于80%,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二)一年度内,出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查办,或者国内动态清样、内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等中央主流媒体曝光的本辖区国土资源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经核查属实或基本属实,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发现的;

(三)一年度内,本辖区发生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本单位(部门)没有发现或没有报告,而市委市政府、国土资源部领导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并有明确指(批)示,或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并通报、挂牌督办或责令整改超过2起,且无正当原因理由的;

(四)一年度内,填写(报)动态巡查台帐、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报表、其他上报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统计数据,经核实,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超过2次的;

(五)一年度内,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报道、披露、曝光本辖区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上报超过2起(次),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第三章

制止查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以下 “发现”均指第五条规定的各类渠道),应当依法依规并依照我市现行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按照“强化政府领导责任是共同责任机制的核心,建立部门联动是共同责任机制的关键”的总要求,积极争取本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参与、协助,认真履行制止和查处责任。第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违法者违法行为的事实、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申辩的权利和渠道。对认定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督促违法者立即自行停止、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跟踪检查自行纠改到位情况。

第十一条

发现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15日内履行立案程序,并在《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如违法违规情形同时属于《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10〕15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228号)等规定制止、查处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告)知相关主管部门,采取移送处理或联合(动)制止、查处措施。

土地、矿产违法违规主体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理)决定的,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联动工作机制与共同责任执法机制要求,采取具体可行处理措施执行到位。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通过国土资源部部署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凡立案查处的,每自然年度年底前或按国土资源部统一时限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应达到95%以上。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与同级监察部门沟通研究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方式和处理意见,确保协作配合、及时有效查处。

第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信访件并答复拟立案查处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最迟在书面信访答复后15日内履行立案程序,并在有关行政处罚规定时限内履行查处程序到位,到期没有履行到位又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按查处工作未履职尽责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有责任的主要(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一年度内,在国土资源部部署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整改查处工作规定时限内,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处罚(理)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的(含立案方式处罚和非立案方式处理两类);

(二)一年度内,动态巡查发现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理)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70%,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三)一年度内,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制止不及时,拖而不查、查而不处、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一年度内,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案件而没有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追究违法当事人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五)一年度内,发生2件以上本级国土资源部门信访答复为立案查处,但自答复之日起15日内没有履行立案程序,或立案后6个月内没有履行自有责任处罚到位,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六)一年度内,本辖区发现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因没有及时制止、不组织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引发群众信访、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第四章

报告责任

第十六条

区县以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动态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巡查工作人员按照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后,无论是否发现违反土地、矿产法律法规行为,均应依照有关规定记录并按时向所属领导、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巡查结果。

第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应当自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情形出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并视情况抄送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其中,国土管理所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所长。规定期限内制止无效的,应当按照本条上述规定报告所属乡镇和区县国土分局。专项报告应当以已经依法履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制止或查处自有责任为前提。第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发现的重大(典型)、突发及其他应当及时报告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履行专项报告责任。

第十九条

重大(典型)、突发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专项报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本级政府,因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48小时报告,并说明原因理由。

第二十条

专项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情况、已采取的制止、查处等措施,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专项报告后应当及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各种可行措施,依法及时处置,必要时根据情况启动联动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制止、查处。市局执法监察总队对区县国土分局执法监察部门专项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专项报告,并视情况抄送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第二十二条

区县以下政府接到本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项报告后,未提出明确处理(置)意见,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政府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项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挂牌督办、直接查处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等执法监察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本辖区发现的违反土地、矿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总体情况,总体情况要与“零报告”、“专项报告”相吻合、逻辑一致。第二十五条

“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因情况紧急,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采用电话或口头报告形式,事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有责任的主要(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明确要求的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又不能说明正当原因理由的;

(二)一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没有按照规定报告已发现的重大(典型)、突发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备本单位(部门)制止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结果的;

(三)一年度内,出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查办,或者国内动态清样、内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等中央主流媒体曝光的本辖区国土资源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经核查属实或基本属实,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没有上报的;

(四)一年度内,本辖区发生2起以上重大(典型)、突发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先由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或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发现、通报,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此前没有发现、报告,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五)一年度内,本辖区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一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报道、披露、曝光本辖区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发现或没有按照规定报告,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七)因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备)已经发现本辖区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群众集体访、重复访,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且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

(八)欺报瞒报其他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不及时,发现后没有及时制止、报告、依法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管)领导和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应负相关责任。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已经依法及时履行制止、报告和查处职责,并按规定履行专项报告责任后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设立由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人事处、监察处、法制处、执法监察总队组成的综合检查组,负责检查、评定区县国土分局执行本办法的履职尽责情况。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市国土局主要领导组织或委派主管领导组织局综合检查组成员部门约谈该国土资源部门主要(管)领导,下达《责令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要求的,列为挂账督办事项,直至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针对市局综合检查组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意见书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方案,认真抓紧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国土局综合检查组可对整改不到位又没有正当原因理由的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局领导(党组)提出调整该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区县以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7.卫生监督资源管理系统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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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浅谈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的短缺 篇八

关键词:医改医疗卫生资源短缺

0 引言

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正在紧张的筹备和进行之中。医药卫生事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此次改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专家学者纷纷献计献策。然而,期待已久的改革方案却始终不能“如期临盆”。在经济转轨时期进行涉及13亿人的医改所面临的问题关系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难度可想而知。对于一些关键问题,改革的决策各方还存在较大的分歧。在2007年3月进行的全国政协医药卫生界联组讨论会上,有专家指出:公立医院作为医疗卫生服务的主要供给方,其供应的短缺是医改的核心问题。个人认为,医疗卫生资源紧缺是制约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医疗资源供给不足是此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关系到改革的成败。

1 医疗卫生资源整体不足的表现。

经过20多年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人民的健康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医疗卫生资源总体上还处于短缺的状态,严重制约着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医疗卫生资源整体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 人均水平低,医疗卫生资源短缺 中国以占世界卫生总支出1%的比列,为占世界22%的人口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样的支出水平导致了我国人均所拥有的医疗卫生资源远远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千人口拥有的医师数和床位数相对于其他国家都是很少的。2000年OECD成员国中绝大部分国家每千人口拥有的执业医生数量都超过2个,其中意大利达到了6个。而我国到2006年才达到1.54个。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每千人医疗床位数还处于很低的水平,1990年-1999年世界发达国家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分别为:日本为16.4张,法国为8.5张,韩国5.5,张英国4.1张,而我国到2006年时每千人拥有床位数才达到2.7张。(数据来源于2007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除此之外,医疗机构、医疗设施和医疗设备也处于短缺的状态。

1.2 区域、城乡差别大,结构性紧缺明显 我国医疗卫生资源不仅在整体上处于短缺的状态,而且不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配置有较大差距。东部地区占有了全国大部分医疗卫生资源,而西部地区则严重缺乏。到2001年,北京每千人床位数为6.28,贵州则只有1.51,两者相差4.2倍。据统计,我国2006年城镇医院拥有执业医师1049118人,而乡镇卫生院劲拥有执业医师393251人,两者相差悬殊。(数据来源于2007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城市人口仅占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多,但那却占有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医疗资源,是农村人口的三倍多,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资源是十分紧缺的。结构性紧缺使医疗卫生资源与医疗卫生需求之间的矛盾更加明显。

1.3 供给增长速度落后于需求增长速度,发展速速不匹配70年代至今,医疗床位数和医师数翻了一番,然而居民的医疗卫生支出却翻了79倍多。医疗卫生需求几十倍的增长,而医疗卫生资源仅仅增长了一倍,需求拉大,供给不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便会要求更高质量和更高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然而医疗卫生资源的增长速速远远落后于医疗卫生需求的增长速度,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我国的医疗卫生资源原本已经处于紧缺状态,其增长速度又落后于医疗卫生需求的增长速速,这将进一步加重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短缺的状态。

2 造成医疗卫生资源短缺的原因。

医疗卫生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瓶颈,也是此次医改的难点所在。如何走出医疗卫生资源短缺的困境成为各方讨论的焦点。影响医疗卫生资源供给的因素众多,而其各种因素相互影响。个人认为,造成医疗卫生资源短缺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2.1 政府投入不足 医疗卫生事业最主要的投入应该来自于政府。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的医疗卫生经费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按照WHO的标准,卫生事业支出应占GNP的7%左右,而我国仅有3%。我国卫生事业支出占政府支出的17%,甚至低于世界低收入国家27%的平均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政府对医药卫生事业的投入却没有得到同步的提高。我国的财政投入机制是分级投入,很多县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支出还达不到国家规定的GDP5%的标准。政府投入的不足是造成医疗卫生资源短缺的最主要原因。

2.2 医疗卫生资源缺乏统筹配置 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呈现城乡分割的特点。在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上城乡之间缺乏公平。大部分医疗卫生资源集中在城镇,城镇中的大部分医疗卫生资源又集中于大城市。就区域而言,全国大部分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于东部。在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对成员国卫生筹资与分配的公平性评估排序中,我国列188位,在191个成员国中倒数第四。缺乏统筹的医疗资源配置规划,资源配置过于依靠市场导致了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的区域性紧缺。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再造成区域性紧缺的同时还带来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

2.3 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率低与浪费严重并存 全国医院的日诊疗人次和病床使用率从80年代至今一直呈下降的趋势。全国病床使用率由80年代的80%下降至现在的60%。在2000年WHO进行的卫生总体绩效评估中,我国列144位。在医疗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不断下降的同时,医院的数量和医务人员的数量却在不断的上升。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见到这样的景象:乡镇医院门可罗雀,一个医生一两天接待不了一个病人,甚至一些一二级医院一天的病人都寥寥无几,造成了医疗卫生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低效率和严重的浪费进一步加剧了医疗卫生资源的短缺。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明确方向,然而无论医改走向何方,医疗卫生资源短缺都是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正视医疗卫生资源短缺的事实,分析其短缺的原因,实施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成功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秋芳.我国卫生资源配置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构想.华中科技大学

[2]尹文.论我国社会保障医疗资源配置.武汉科技大学.

9.卫生资源规划 篇九

区域卫生规划的特征

1)区域卫生规划从区域和人群出发,以居民主要卫生问题为规划依据,区域卫生规划是以居民健康指标为目标,使卫生政策措施和各项卫生工作有针对性,促进区域卫生事业各个方面有序的、协调的发展。

2)区域卫生规划以优化配置区域内卫生资源为核心,围绕区域居民健康目标这个中心,对区域各项卫生资源“规划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按照公平,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努力争取实现保健服务于区域内居民卫生保健需求之间的供需平衡

3)区域卫生规划采取产出决定投入的计划模式,提高卫生事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区域卫生规划着眼于提高卫生系统的综合服务能力

5)区域卫生规划从编制、实施到评价有其一套的科学的管理程序。

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现状调查的定义: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人群中某些疾病或健康状况及相关因素的情况进行调查,从而描述疾病或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相关因素的关系的一种流行病学研究方法

医疗安全监督的概念: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控制、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并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监测传染病:回归热、流行性斑疹伤寒、登革热、脊髓灰质炎、疟病、流行性感冒、艾滋病

传染病防治监督:是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人、法人和组织从事与艾滋病防治有关的事项许可,对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行为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食品安全监督:是指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体质,由食品安全监督主体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授权在其管辖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全过程中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监测、监督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10.卫生监督资源管理系统 篇十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人民的生活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不论是物质文明,还是精神文明,也都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医疗卫生服务问题却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得不到充分的医疗卫生服务。因而,很有必要进行医疗卫生领域的改革。这其中,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占有重要地位。现阶段,我国的卫生医疗资源配置不是非常合理,暴露出一些问题:

1我国卫生医疗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

1.1城乡不平衡问题—城市优于农村

当前我国的大中型医院和大量的高新先进医疗设备、优秀医护人员都集中分布在大中型城市;而农村的基层卫生资源则严重不足,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严重滞后,面临着医疗资源短缺、技术人才匮乏、医疗服务水平低下等严峻问题。据统计,目前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仅占城镇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8.9%,卫生技术人员数占2.7%;我国的医疗资源分布, 80%在城市,20%在农村。国家卫生部《2005年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更是一目了然:城市和农村的人均卫生费用差距由2000年的3.8倍扩大到2004年的4.2倍,城乡的医疗卫生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在扩大。城乡不平衡的问题十分严重。在我国,大部分人口分布在农村基层,而那里的医疗卫生资源却严重不足,这加重了老百姓的医疗负担,使得他们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治疗。

1.2卫生资源配置的区域失衡—东部优于中西部

东部地区经济实力雄厚,逐年加大对卫生的投入,而中西部地区受地方财力所限,卫生医疗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陈旧、设备更新缓慢、人才“孔雀东南飞”,特别是西部边远地区,自然条件差,人口密度小,造成卫生服务半径大,而且卫生医疗专业人才缺乏,这使得西部边远地区的人民群众得不到足够的医疗资源保障。据统计,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上,天津、上海等城市发展很快,已覆盖城市总人口的50%以上,而中西部的省份还不到20%,而且质量不高、服务能力不足。长期的区域性配置失衡将严重影响我国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发展。

1.3卫生资源配置的结构失衡

政府在优化卫生医疗资源配置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政府的投入总量和结构是保障农村卫生、公共卫生和中医药等工作的关键。对于结构失衡,主要存在“三长三短”,即医疗发展“腿长”,而公共卫生和中医药发展“腿短”,城市卫生发展“腿长”,而农村卫生发展“腿短”,居民健康投入“腿长”,而政府投入“腿短”。前些年,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2003 年后,政府的卫生投入逐年加大,结构失衡的问题正在改善,但是投入的力度明显不够。

1.4卫生资源配置的供需失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居民的卫生保健需求有了较大提高,卫生资源配置的总量、结构和质量与居民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或者说存在供需失衡。卫生服务具有很强的人机匹配性和技术密集性,技术专用性和卫生人力培养和梯队建设的长周期,卫生设备的较高费用和人机不匹配的低效率,都可能制约卫生资源的能力形成。同时完善的城乡基本医疗服务体系正在建立之中,民营医疗机构进入壁垒尚未消除,居民的就医观念改变起来需要时间等加大了这种缺口。近些年,我国在用不到世界3%的卫生资源解决或部分解决世界22%人口的健康问题,一方面说明卫生工作的成效,另一方面,说明卫生工作难度和供需失衡情况的严重性。

2优化我国卫生医疗资源配置的对策

医疗卫生服务的分配不平衡问题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进而会深刻地影响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刻不容缓。

2.1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现阶段,我国医院目前基本上属于市场主导型,在市场的驱动下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背离了政府要求的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初衷。一般的社会经济领域中,市场机制可以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调节作用,使其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但是,卫生事业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它的宗旨是为社会提供健康保障。因此,卫生资源的配置要以社会成员健康保障的基本要求为导向,以强有力的政府调控,保证使社会成员能够人人享有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即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同时,要实行市场调节,引入市场机制,以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即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效益型性。因此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对优化卫生医疗资源配置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2.2打破配置失衡,优化配置工作向薄弱环节倾斜

在未来全国性医疗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包括设备和人才的配置,政府应该发挥统筹调控的职能,向中低等医院倾斜,加大对农村及中西部相对落后地区的财政扶持力度,在中西部人口密度较高的地区应当配置较多较好的医疗资源,满足当地人的医疗卫生需求。加大农村医疗保险进程,使得老百姓能真切地从医保中受益

2.3 推出政策,鼓励医疗卫生人员支援医疗欠发达地区

政府应该出台优惠政策以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去中西部地区和农村欠发达地区从事医疗工作,对这些人员提高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促进这些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医疗水平差距,最终实现医疗资源配置的制度化、均衡化、公平化。

2.4建立完善的社区医疗服务体系,保障好基本医疗

社区医疗服务体系的建立使得百姓普通性的疾病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治疗。社区医疗又称为第一线医疗,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百姓的医疗需求。在我国社区医疗建设还很不完善,群众对社区医疗不大相信,不仅造成看病难,也造成资源浪费。因此要在我国建立完善的社区医疗服务体系和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卫生安全和基本医疗服务双重任务,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基础性机构。

2.5强化政府责任,建立高效的医药监管机制

11.卫生监督资源管理系统 篇十一

2009年3月,第二军医大学与瑞典哥德堡大学萨尔伦斯卡医学院在上海签署校际合作协议,双方在互派本科生、研究生、教师和研究人员及管理干部等方面达成实质性的合作协议。这是该校运用国际资源,培养医药卫生人才的一个缩影。

作为全军医学院校唯一的对外开放单位,第二军医大学党委近年在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中,抢占高地,赢得先机,在我国医疗卫生工作迅速发展的今天,为我国卫生事业培养出一批又一批有较强的人文精神、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终身学习能力和较大潜能的医学专业人才。

用国际资源联合培养人才

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工作迅速发展,国际医疗水平不断提高,这对医药卫生人才的培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随着我国高等院校对外交流合作日益频繁,教育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也使得各院校不断谋求更深层次、更广泛、更宽领域与国外高校开展国际间合作。第二军医大学始终将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作为一项重要发展战略,跟踪国际学术前沿,博采众长,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教育发展和管理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多渠道、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探索适合自己发展的综合性、开放式的交流模式,实现快速、跨越式发展。

而构建开放办学格局,充分依托和利用国外“人才高地”,用“引智”的方式整合教育资源,与国际著名高校联合培养人才,是该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学校先后与德国洪堡大学、英国兰开夏大学等开展了部分本科生联合培养试点,取得了喜人成果。目前,双方已联合培养了15名护理学本科生,其中1名学生获得了兰开夏大学A等奖学金。

前不久,从第二军医大学护理系传来一个好消息:该系与世界排名第22位的英国国王大学属下的南丁格尔护理学院签署合作协议,不到半年时间就取得了丰硕成果。由双方合作指导的首名教师,今年已在SCI收录杂志上发表了2篇论文,实现了该校护理学专业SCI论文零的突破。经由南丁格尔护理学院副院长爱丽森教授引荐,该名教员还被第三届国际护理教育大会聘请为科学委员会委员,成为亚洲地区唯一的一名委员。

利用国际资源联合培养人才,不仅提高了该校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认同度,而且大大促进了该校联合培养单位的整体建设水平。护理学专业学生参加全国护士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为100%。护理学专业教学团队还荣膺2008年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为全军医科院校该年度唯一的国家级教学团队,为全国百余所护理院校培训师资500余人次。

借国际舞台锻造科研骨干

2005年11月,第二军医大学肿瘤研究所所长郭亚军和他的科研团队联合上海几家单位,历经8年艰辛,终于推出了治疗中重度类风湿性关节炎、重度牛皮癣和强直性脊柱炎的特效药“益赛普”。该药是我国首个批准上市的抗体类药物,使我国成为除美国外第二个能生产此类药物的国家。这一发明,获得了2007年度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同年还获得了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

这个在一年内捧得两个国家级大奖的郭亚军,就是该校借助国际大舞台锻造的领军帅才之一。学校从发展大局出发,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科技干部出国学习与交流,特别是对一些有才华、有能力的科技干部,鼓励他们到国际大舞台去展示才华,支持他们到世界科技最前沿去吸取营养。

东方肝胆外科医院王红阳教授,1998年从德国回校工作,创建了我国第一个国际合作生物传递研究中心。短短10年时间里,她率领其科研团队,先后获得了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等多项高水平科技奖励,2005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该校绝大多数留学回国人员目前已成为各学科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和骨干,一批在国内、国际叫得响的科研专家已在第二军医大学悄然崛起。该校学成归国人员中有80%承担“863”、“973”重点项目及国家、军队和上海市科研课题,1人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3名总后科技金星、3名“长江学者激励计划”特聘教授等。

不断拓展国际合作广度

大力搭建中外对话与交流合作的平台,不断提高国际交流层次,努力拓宽国际合作的空间,是第二军医大学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一大亮点。学校通过举办大型国际高端学术会议,吸引国外名师大家来校对话交流,大大提升了学校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使学校在激烈的科技竞争中保持自身的特色和优势。

近年来,学校积极主办或承办一系列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性大型学术会议,创办海外杰出校友学术交流会及“大师论坛”,先后邀请了诺贝尔奖得主、诺贝尔奖评委等10多位国际知名专家来校纵论科技和教育,让学生和科技工作者足不出户就可以与世界级大师面对面地交流和学习。

12.卫生监督资源管理系统 篇十二

1 人力资源管理意识的转变

卫生事业单位长期沿用的人事管理制度渊源已久,已经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些人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今时代发展的需要。

进入新世纪后,经济社会及其结构形态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发生变化,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特征日益显现,人类社会进入了以知识和信息资源的生产、配置、使用为重要经济形式的新时代。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人才质量的高低,数量的多少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已成为影响整个医疗单位社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也是衡量这个单位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人事管理者从管理理念到管理手段都亟待提升。

从卫生人事管理制度上看,长期以来,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本身已经出现一些重大的转变。员工终身制已基本被聘用制取代;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已作为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形式,已被卫生系统广泛采用;个人对单位的依附关系和主客体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已随着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法律地位的进一步明确得到相应的调整,人事管理制度从体系内部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从人事管理职能上看,首先,人事工作的重点由以人员管理为主转向了以人才的开发使用为主,其次,政府人事部门已退出微观人事管理领域,开始转到以法律(如:医师法、护士法)、政策、经济等方式进行宏观人事调控,单位可自主实施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人事工作部分职能的社会化机制基本形成,卫生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已逐步建立。

从人事管理方式上看,现在正在进行的卫生人事制度改革就是要废除身分管理,实行人员社会化和岗位管理,管理的对象逐步由单位人向行业人或社会人转变,如人事档案集中由卫生人才市场管理,退休员工党员关系转由社区街道管理等。

2 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途径

2.1 人力资源作为一种经济性资源,不同于一般资本。

人力资源是社会、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的结果。人力资源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投资的程度。一个人的能力固然与先天因素有关,但后天知识的学习、专业技能的培训进修与能力的开发是最直接,最重要的。在各大医院中,投资于人员培训、再教育的意识已普遍形成,为确保员工不断提高学习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能力,增强专业技术竞争力,加强加快单位各类员工相关能力、技能、观念的开发,如今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2.2 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的开发职能。

建立适应单位特点,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培训机制,确保员工得到最适合的知识、能力和创新培训,充分利用卫生行业培训机构,采取专业培训、委托培训、定期进修、职业指导等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手段构建单位各类员工培训的开发体系,健全员工培训的管理、使用机制。

2.3 建立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形成以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功能为主的基本架构,建立以工作分析、绩效评价、薪资激励等管理为基本手段的人力资源管理格局。

卫生事业单位应不断加大人力资源管理,员工教育培训的投入,紧紧抓住吸引、引进、培养、激励、用好人才的环节,按照现代人力资源的基本要求,规划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设计、职务分析、人员测评、员工反馈、绩效考核等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与规范。

摘要:目的 为了使得人力资源管理最大限度地体现其自身价值,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方法 针对新的人才观、人力资源观在单位目标决策、资源整合、绩效考核、薪资激励等方面的分析,管理者的意识和开发途径。结果 从卫生人事管理制度、管理职能、管理方式等几方面进行管理。结论 人力资源不同于一般资本,是社会、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的结果 。卫生事业单位应不断加大人力资源管理,员工教育培训的投入。

关键词:卫生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开发

参考文献

[1]赵曙明.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朱宏利.当前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人才资源开发,2007(1).

13.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现状调查问卷 篇十三

尊敬的院领导: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医学教育的关注和支持!为了切实掌握乡镇卫生院的人力资源现状,培养出符合基层医疗机构需求的专业人才,遵义医学院课题组特开展此次调研活动。真诚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填写这份调查问卷!十分感谢!

注:调研数据仅用于统计分析,您填写的一切信息将绝对保密。

遵义医学院《贵州省基层医疗机构“人才匮乏”的探讨》课题组

2011年12月6日

1.贵院的名称是

2.现设有哪些科室

3.贵院的医务人员有多少人

4.医务人员总量能否满足贵院的业务需求和发展需求:

A.完全满足B.基本满足C.不确定D.基本不满足E.完全不满足

6.近三年来,贵院招收毕业生主要集中在:

A.中专B.专科C.本科D.硕士及以上E.无专业学历F.其它

7.贵院的业务骨干学历集中在:

A.中专B.专科C.本科D.无正规学历E.其它

8.目前,贵院卫技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可多选,按重要性递减依次排序)

A.人才流失严重B.专业水平和业务技能不高C.人才结构分布不均

D.学历普遍较低E.无证人员较多F.培训制度缺乏G.其它

9.贵院更偏重加大以下哪个层次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

A.中专B.专科C.本科D.无正规学历E.其它

10.贵院的卫技人员来源于:

A.毕业生招考B.招聘C.转业分配D.外单位调入E.其它

11.贵院医务人员职称主要集中于:

A.高级B.中级C.初级D.无职称E.其它

12.未来三年,对医学毕业生的需求量将:

A.增加B.不变C.减少

13.未来三年,对医学毕业生的需求主要集中在:

A.本科B.高职专科C.中专D.其它

14.未来三年,贵院需求的卫技人员为

A.临床类B.护理类C.医技类D.公卫类E.其它

访谈,回答请写在背面。

1.结合目前乡镇医院的实际需求,请您从医学院校的层面出发,就如何更好地培养乡镇卫生院适用的医药卫生人才提出意见和建议?

14.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篇十四

(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权

第三章 案件管辖

第四章 案件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遵守和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规划、房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控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权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举报人、控告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检举、控告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控告人给予 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权

第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建设用地审批、征收(用)、使用和耕地保护情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活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

(三)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

(四)探矿权、采矿权设立、延续、转让、注销、租赁、抵押等活动;

(五)国土资源权属登记和发证、处置、规费收缴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国土资源事项。第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证件、账簿、报表、图件等资料;

(三)责令涉嫌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损毁、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证据,也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四)进入被检查单位、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或者非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

(五)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制度,组织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案件管辖

第十三条 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照本条例规定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

(二)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当的;

(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或者交办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其管辖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处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跨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章 案件查处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管辖权限,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

(二)有明确的行为人;

(三)依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本部门管辖。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在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当事人有意回避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通知在违法现场施工、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施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立案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国土资源行政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国土资源行政行为,应当建议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人民政府已经改正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议其改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设区的市和县(市)经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期间,应当停止为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涉案的用地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停止为涉嫌矿产资源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涉案的矿产资源审批和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发现查处错误的,应当立即依法纠正。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并已生效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使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案卷归档应当按照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或者对检举、控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依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篡改案件材料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的;

(五)违法批办与案件有关的事项或者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的;

(六)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应当移送不移送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追究其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

(一)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严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严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三十四条 下级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上级人民政府以及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变更、撤销决定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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