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经验交流材料

2024-09-12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经验交流材料(精选6篇)

1.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经验交流材料 篇一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 买方保理额度(信用风险额度)申请与保理额度通知书制作

第一条 客户经理将盖有卖方公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名的保理服务申请书(附表一)提交给分部产品经理(以下简称产品经理),产品经理审核要素完备合理之后,如卖方在我行无保理业务,则进入新客户保理额度申请流程,反之,进入老客户保理额度申请流程。

第二条 新客户保理额度申请流程可分为无追索权申请及有追索权申请。

第三条 无追索权申请

(一)产品经理将保理服务申请书及买方保理额度申请审批书(附表二)经保理业务部营销中心(以下简称营销中心)审核完毕,交保理部运营中心作业组(以下简称作业组)登记台账后,营销中心依我行相关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并跟踪经办单位受理买方保理额度申请业务。我行为买方核定保理额度原则上无需与买方签订《保理服务合同》。

(二)完成买方保理额度审批后,客户经理通过产品经理提交保理额度申请书(附表三)及货款明细表(附表四),经营销主管审批后,交作业组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附表五)后交营销中心。

(三)客户经理向卖方提交保理额度通知书后,将卖方回执留存产品经理,同时复印一份传送作业组留存。

(四)客户经理发送买方保理额度通知书之前须先要求卖方与我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

第四条 有追索权申请

(一)客户经理通过产品经理提交保理服务申请书的同时,须参见第二十二条办理卖方保理预付款融资额度。

(二)产品经理将保理额度申请书及货款明细表,经营销主管审批后,交作业组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后交营销中心。

(三)客户经理向卖方提交后,将卖方回执留存分部产品经理,同时复印一份传送作业组留存。

(四)客户经理通过产品经理申请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之前须先要求卖方与我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

第五条 老客户的买方保理额度申请由保理部运营中心维护组负责(以下简称维护组),其余流程同第三条。

第二章 额度更改和展期

第六条 如卖方拟对买方保理额度进行更改,客户经理通过维护组发送买方保理额度申请审批书,其余流程同第三条。

第七条 如我方主动对买方保理额度和卖方(有追索权)保理预付款额度进行调整,则作业组须于收到保理部风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风险中心)通知当日直接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交至维护组,转发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客户经理应立即送达客户,并要求签回。然后将回执留存分部产品经理,同时复印一份传送作业组留存。

第八条 买方保理额度的展期由维护组直接提交买方保理额度申请审批书,其余流程同第三条。

第九条 交易条件变更,维护组须获得风险中心核准之后,将核准凭证连同保理额度申请书提交作业组重新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再由维护组经客户经理要求客户签回后,将回执留存贸易金融分部,同时复印一份传送作业组留存。

第三章 保理服务合同的制作与更改

第十条 客户经理向营销中心提交保理服务合同申请书(附表六),经营销主管审批后,作业组制作两份合同交至营销中心,营销中心转给客户经理。

第十一条 客户经理在为客户办理保理服务合同签订手续后,按照我行放款作业规定将放款所需文件和合同原件一份交分行放款中心存档,另向作业组提交合同复印件一份备查。第十二条 卖方第一次申请签订合同时,应同时向我行提交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考虑申请免除的,须于保理服务合同申请书上注明,经保理部总经理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卖方与我行第一次签订保理服务合同时,如果在我行无预留印鉴的,须向我行提交预留印鉴供放款中心核印,同时客户经理需提交一份印鉴复印件至作业组备查。

第十四条 保理服务合同为格式合同,原则上不可更动,如因特殊需求进行变更,应将变更文本提交法律与合规事务部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保理服务合同的变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进行。补充协议由产品经理提交营销中心和运营中心会签后,再提交法律与合规事务部进行会签,最终由保理部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文件转让

第十六条 卖方签回保理服务合同及保理额度通知书后,如为明保理,卖方应于第一次转让应收账款时按我行提供的格式和内容用卖方的函头纸制作介绍信(附表七)。除风险评审部门另有要求外,原则上卖方应将该信按我行规定寄交/提交买方并要求买方签回,或采用公证送达方式(此种方式无需买方签回)。此外,在提交给买方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联的正面或反面加盖下述戳记:“本发票记载之应收账款债权已全权转让给中国民生银行,请将款项付至下述账户,只有该行收妥款项方可解除你方债务,如发票涉及任何争议、请求,请立即通知他们”。之后即可进行应收账款转让。

转让时提交的文件可分为二大类,一为应收账款转让文件,二为融资文件。卖方按我行要求将应收账款转让文件寄至维护组,如有融资需求,同时将融资文

件寄交客户经理。

第十七条 应收账款转让文件包括: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附表八)、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复印件(如有办理融资则要求提供原件或副本),合同或订单,装箱单(packing list),介绍信(第一次转让时提供)等复印件,或其它保理部要求的文件。所提交单据需加盖企业公章或与我行约定往来印鉴。如卖方未能全数提交我行要求文件,须填写特殊事项审批表(附表

九)经保理部总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 融资文件包括:保理预付款融资申请书(附表十)、借款凭证,或我行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九条 维护组检查文件份数齐全后,将文件交至作业组。作业组于文件登记表(附表十一)签收后,按照单据审核要点对转让文件进行检查,填写文件检查单(附表十二)。审单完毕后,录入台账。若文件有瑕疵,则制做文件瑕疵通知书(附表十三)通知维护组,由维护组通知客户经理及客户,请客户签回并处理。

第二十条 转让完成后,作业组制作卖方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附表十四)、可融资账款明细表(附表十五)和保理费用明细表(附表十六)交维护组直接通知卖方和客户经理。

第二十一条 文件瑕疵的解除:卖方针对瑕疵文件处理后,连同瑕疵通知书重新向维护组提交相关文件并按文件检查程序进行检查,经保理部运营主管审批之后瑕疵可解除,维护组需在瑕疵通知书上做批注,作业组可针对这部分账款重新制作可融资账款明细表。

第五章 预付款融资

第二十二条 客户经理在为卖方办理保理预付款融资业务之前,需按照我行授信业务审批的相关管理规定,为卖方办理保理预付款融资额度。客户经理起草保理预付款融资授信调查报告后,需经认证合格的产品经理就保理产品设计、贸易形态、交易产品特性、应收账款的合格性、有效性等出具协查意见,经保理部营销中心审定后,再通过我行相应审批通道审批。4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收到保理部审单后下传的表单,即可提交融资文件办理预付款融资。第二十四条 融资审批。客户经理根据维护组提供可融资账款明细表及卖方所提交的融资文件,填写贸易融资发放审批书,经分部贸易融资审查岗及分部负责人审批后,需通过分部资金管理岗向总行贸易金融部运营中心申请融资头寸。总行贸易金融部运营中心资金管理岗在预付款融资审批通过后,应将卖方名称和融资金额通知保理部作业组。放款中心对卖方进行放款操作,同时客户经理将放款通知书和放款明细传真作业组录入融资明细。

第二十五条 瑕疵账款在未解除前不得进行预付款融资。

第六章 保理费用和利息收取

第二十六条 客户经理应在卖方向我行转让应收账款后,根据保理费用明细表列明的保理费用,按照我行费用收取方式,要求卖方向我行支付保理费。

第二十七条 作业组于每月初5日内汇总核算各分部保理费收益以及须向买方保理商(买方保理额度发起行)或信用保险公司(如有)支付的保理费后,向产品经理提供保理商收费汇总表(附表十七),产品经理收到通知后每月8号内向买方保理商或向保理部支付先前由保理部统一向信保公司垫付的保险费,并将支付凭证传真保理部作业组。

第二十八条 利息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收取:预收、月收、季收、利随本清,按我行现行规定收取。

第七章 回款和清账

第二十九条 作业组收到买方的付款清单和付款凭证后,核对到账资金,依照买方提供的信息核销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账,如未全额清账需做相应记录,同时制作销账明细表(附表十八)和融资冲账明细表(附表十九)交维护组通知卖方和客户经理。

第三十条 如应收账款未能获得全额支付时,维护组负责协调卖方款项的核销。卖方同意买方可以不予支付,应向我行出具贷项通知(附表二十),由维护组交作业组核销台账。如卖方不同意则维护组须进行催款。

第三十一条 作业组如收到买方溢付款清单和凭证时,核对到账资金后,应通过维护组联系卖方向我行出具偿付书(附表二十一)后,再由作业组通知经办单位向卖方解付资金。第三十二条 间接付款

(一)若买方未经保理部专用账户而将款项付至卖方或第三人账户者,称之为间接付款

(二)我行获知此情形后,维护组应立即请卖方出具间接付款通知书(附表二十二),交至作业组核销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账。若该发票在我行已进行融资,则须请卖方立即返还先前已支付的预付融资款及相关利息。

第八章 账款催收

第三十三条 维护组应定期针对逾期账款根据卖方的需求,向买方进行询问和催收。并将催收结果及时反馈给客户经理和客户。

第三十四条 作业组于每月初提供维护组逾期45天或商业纠纷未解除账款明细,维护组做出说明后,交风险中心汇总出具风险管理意见报保理部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五条 催款中如买方提出商业纠纷,导致账款不予支付的,则进入纠纷处理程序。如买方未提出任何纠纷且未履行付款责任的,维护组需在担保付款日对客户进行担保赔付(有追索权保理除外)。

第九章 担保赔付

第三十六条 如买方未提出任何商业纠纷且未履行付款责任的,维护组须在我行承诺的担保赔付时间到期前15天,要求卖方向我行提供针对该批或该笔应

收账款的介绍信、发票、货运单据等在内的全套债权凭证,以及保理部要求的其他单据。第三十七条 维护组联系买方客户经理填写保理赔付申请书(附表二十三),按照我行垫款审批流程进行审批之后,进行担保赔付。

第三十八条 买方保理商将赔付资金直接划至卖方保理专户。

第三十九条 同时维护组制作担保赔付书(附表二十四)传客户经理,并要求客户经理请卖方签回。

第四十条 在对卖方赔付之后,风险中心立刻向作业组发出买方额度取消通知,作业组重新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交维护组传卖方和客户经理。

第四十一条 在赔付之后,风险中心应积极协助发起行向买方追索,必要时采取仲裁或法律追偿手段。

第十章 商业纠纷处理

第四十二条 作业组在收到买方商业纠纷通知后,应于当日将纠纷相关信息登录保理台帐中,并立即制作商业纠纷通知书(附表二十五),交由维护组通知卖方和客户经理,并要求卖方签回。

第四十三条 维护组收到买方商业纠纷通知后,应积极联系买方要求其提供商业纠纷的证据。第四十四条 维护组应要求卖方于规定时间就商业纠纷处理情况通过商业纠纷处理联系单(附表二十六)回复我行。

第四十五条 商业纠纷通知书发出后60天,若卖方一直未向我行回复商业纠纷处理意见,维护组应向卖方出具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附表二十七),并要求卖方签回。

第四十六条 如应收账款办理融资后发生商业纠纷,且该应收账款逾期45天以上,维护组须联系客户经理请卖方先行偿还我行预付款。如有特殊情形,客户经理须提交预付款延期还款申请书(附表二十八),经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总行贸易金融部保理业务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2.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经验交流材料 篇二

关键词: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优势;风险点

国内保理是国际保理在国内贸易领域的运用和延伸。近年来,由于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和国内银行的大力推广,国内保理业务获得了较大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统计显示,截止2010年2季度,国内27家商业银行累计叙做国内保理业务达2440.79亿人民币,其中卖方保理业务2303.4亿人民币,买方保理业务137.39亿人民币 。然而,相比其他品种,国内保理业务仍需加强认识,进一步拓展。本文将在阐述国内保理定义及其分类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其业务优势和主要风险点。

一、国内保理的概念与服务内容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银行与卖方签署保理合同,卖方将其在国内采用赊销方式完成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所形成或即将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由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账款催收和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实务中银行经常利用国内保理产品为客户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即银行在卖方转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按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以买方到期支付的账款偿还卖方的融资本息。然而,事实上,国内保理不仅具有融资功能,还有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和坏账担保的功能。其中,应收账款管理是指银行为卖方提供的针对不同买方的销售结算情况进行销售分户账的记录、报告与管理服务,包括对账、通知、查询等;账款催收是指银行为卖方的应收账款提供催收服务。坏账担保则是如果买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款,银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对卖方担保付款的责任或免除对卖方的追索权,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向卖方履行担保付款的责任。

出于业务管理与统计需求,商业银行经常对国内保理业务进行产品分类,并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按是否对卖方的应收账款承担坏账担保责任,银行的国内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按照业务切入角度的不同,银行的国内保理业务分为买方保理和卖方保理两种业务模式。按照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是否通知买方,银行的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优势

国内保理业务因其适应了提升国内贸易竞争力的需要,已成为新兴的贸易融资工具,近年来取得了迅速发展,与信用证业务、信用保险一并成为贸易债权保障的三驾马车。

开展保理业务,对于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来说,可通过转让应收账款,改善财务报表的有关指标和结构,并通过保理商提供的信用风险销售控制服务,主动掌握买方的资信情况,实现销售信用控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通过获取的保理预付款能迅速回笼资金投入生产经营,避免资金大量被占用在应收账款上,同时扩大销售额;还可免除抵质押担保的限制,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

对于买方来说,通过保理业务可以获得赊销的优惠付款条件,扩大营业额;可以以自身信誉和良好财务表现获得卖方的赊购额度,且无须担保或抵押,不需增加业务手续,免去了传统结算方式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

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也能获得多种益处。包括:(1)可以拓展银行的服务领域,增强对优质客户的市场竞争力;(2)在获取利息收入的同时更加合法有效地取得中间业务收入,扩大盈利空间;(3)改变传统流贷投放方式,直接以客户可预见的经营现金流作为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降低放款风险。

三、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分析

虽然国内保理业务具有很多优势,但在操作和管理上与传统贷款业务有诸多不同之处,潜藏的风险也不尽相同。与国际保理业务也不同,国内保理业务因参与者均在国内,因此不存在国家风险、法律冲突風险等。除了银行自身操作风险外,其主要风险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商履约瑕疵的风险

如果销售商出现了履约瑕疵后,购销双方很可能发生贸易争议。倘若保理银行陷入双方的贸易纠纷,保理融资的安全回收也可能受到影响。

2.买方抗辩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根据上述规定,在卖方保理商履行了必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买方对卖方的抗辩可直接向卖方保理商抗辩。一旦出现抗辩,保理行必将因不是基础交易合同的当事人而无法判断抗辩是否合法成立,保理行将陷入商务纠纷,造成风险。

3.保理行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

如果所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法律问题,将制约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影响保理行债权的合法实现。具体来说,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务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2)商务合同是否完全生效。例如,商务合同的签署人是否获得相关授权等;(3)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范围;(4)商务合同标的是否超过销售方的经营范围。

4.关联客户利用保理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

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很有可能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银行骗取保理融资资金。如果保理行受让了虚假商务合同项下的债权,对银行将造成极大的损失。

5.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导致债权抵消的风险

如果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的情况,有可能会出现双方将债权债务相互抵消,影响银行债权实现。

6.购货商以及销售商的偿债能力风险

就国内保理而言,其最根本的还款来源是购货商支付的款项。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银行在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销售商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因此,如果购货商和销售商的偿债能力出现问题,会严重影响保理融资资金的到期回收。

参考文献:

[1]万 夏:商业银行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探讨[J]. 金融管理与研究,2009(11).

3.银行保理等业务收费标准 篇三

业务种类

费用(手续费)类

人民币债券代理 外币债券代理 代 理 业 务

代理保险手续费

人身意外类保险产品:代理保费的15%

代理黄金手续费 委 托 贷 款

委托贷款手续费

1年以上:每年贷款出账日按贷款金额的0.1%-0.3%收取

1年(含)以内:出具保函时按保函金额的0.3%

开立非债务类保函 一次性收取,不低于100元

不足1年按

(付款保函、履约

1年以上至2年(含):每年出具保函日按保1年收取

保函)

函金额的0.4%收取,不低于100元

修改或换开非债务类 担 保 业 务

开立债务类 保函/备用信用证

1年(含)以内:0.3%-1%/年,不低于1000元

1年以上至2年(含):0.4%-1%/年,不低于1000元

2年以上:0.6%-1%/年,不低于1000元

修改或换开债务类 100元/笔,已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增加金额保函/备用信用证

部分按开立费率收取

不足1年按1年收取

保函

100元/笔,已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增加金额部分按0.4%收取。

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9%

1年(含)以内:贷款出账时按贷款金额的0.1%-0.3%一次性收取

银证通、银证转账 未收费

投资分红类保险产品:代理保费的2%

价 格 标 准

备 注

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1% 交易金额的0.001%

按月(季或

承 诺 业 务

授信额度承担费

承担费/月=闲置额度/月×费用率(最高0.5%/月)

闲置额度/月=核批授信额度-实际使用额度/月

年)收取,或者在额度使用期限终止前一次性收取

4.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经验交流材料 篇四

关键词:信用保险;保理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理论上,信用保险应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贷款风险,但实际上很可能因种种原因银行不能提起索赔或保险公司拒绝受理索赔申请、拒绝赔款、不足额赔付,信用保险就对银行贷款起不到任何风险缓释的作用、对银行的风险防范变得毫无意义。本文从商业银行角度分析了保理业务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办理遇到的风险,提示如何正确理解这一产品以便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从而更好地保障银行的利益。

一、办理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保理业务的潜在风险

(一)信用保险公司与银行制度规定不同蕴含的风险

1、信保公司较少考察卖方的财务报表、往年的销售收入,在卖方交足保费的前提下,信保公司可对其超过以往销售收入或超出在手订单几倍的数额进行承保,尽管这些销售收入未必能够完全实现,导致相应的最高赔偿限额也会提高,无形中会拉高银行的授信额度。

2、信保公司受理的卖方投保金额一般是其最高赔偿限额的数倍,在办理单笔保理预付款融资时,虽然在信保公司投保的卖方已将相关交易进行申报并取得《承保情况通知书》,但信保公司在每份通知书中承保的申报金额仅仅是不超过特定买方的信用限额。如果卖方销售非常集中、在短期内进行了大量申报,很可能会出现信保公司承保的申报金额远远高于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如果银行依据信保公司的《承保情况通知书》逐笔为卖方办理了融资,就会造成融资额超过信保公司最高赔偿限额的风险。

3、信保公司根据卖方的贸易申报及提供的发票进行承保,但卖方提供发票的贸易并非都能成为银行规定的合格应收账款,如果逐笔为卖方提供保理预付款,不仅会出现银行信保项下融资额大于卖方应收账款的怪现象,更会为银行受让的卖方的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埋下隐患。

4、卖方、信保公司与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赔款转让协议》在性质上仅仅是赔款路径的一种安排,它改变的只是保险赔款的支付对象,并没有改变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各项条件。而且尽管《赔款转让协议》中规定了卖方可以委托银行以其名义代理索赔,但代理索赔不仅需要卖方的代理索赔授权书,还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提供各种索赔单证。在卖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代理索赔基本上很难实现。同时,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不同于出口信用保险,目前还没有银行投保的渠道,因此索赔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被保险人即卖方手中。

5、信保公司接受在同一保险合同项下存在多个被保险人的共同投保情形,但规定“被保险人中任何一个被保险人违反保单规定的义务,将被视为全部被保险人的违约,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违约程度适当降低赔付比例,直至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6.保险合同中有载明的“等待期”。“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从贸易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计算。如果等待期过长,将对银行实现保险权益有较大的不利影响。

此外,信保公司承保的业务有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但国内服务贸易还有许多不规范之处。

(二)信用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不足额赔付风险

1、信保公司做出拒赔决定或未能足额赔付的主要原因

信保公司定损核赔主要依据保险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的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贸易合同交付货物后由买方信用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贸易合同交付货物即买方接收货物后,且在保险合同规定期限内向买方开具相关发票,同时足额缴纳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信用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无法核实确认买卖双方间真实合法的贸易关系;因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或批准书、违法违规等导致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已交付货物而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

(2)被保险人作为卖方没有完全履行贸易合同项下卖方的各项义务,由于自身违约造成的损失。

(3)卖方作为被保险人没有完全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被保险人超出保险公司批准的或变化的特定买方信用限额额度交付货物。第二,被保险人没有严格遵循保险合同相关约定,就适保范围内的全部贸易向保险公司进行申报,特别是与同一买方的全部贸易如果有漏报行为,会导致保险公司认为是挑保而不足额赔付、甚至是拒赔。第三,被保险人在发现买方风险信号后,没有严格遵循保险合同相关约定立即停止交付货物并向保险公司通报情况所遭受的损失。第四,被保险人已知风险发生后没有及时报损、避免损失扩大,尤其是在买方破产情况下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或按保险人指示履行减损义务。第五,出险后,被保险人没有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或按保险公司指示进行调查和追偿。第六,被保险人在投保及限额申请等保险承保阶段没有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就一切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对买方风险评估的信息没有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地向保险公司进行披露。第七,被保险人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贸易项下发生的损失,即使保险公司已经出具了买方信用限额额度及承保通知书,仍有可能依据最大诚信原则认定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第八,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及时、如实申报,及时缴纳保险费等保险合同条款中对其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4)除买方外的任何其他方的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违约、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

(5)通常可由其它财产保险承保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三)信用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比银行合同条款约定严格引发的风险

1、有些信保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包括“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贸易项下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条款中对“关联关系”规定了非常广泛的主体范围与内容含义。如果被保险人的上游供应商与被保险人的下游买方存在关联关系,对被保险人与上述下游买方的交易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关联关系”包括“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而银行《信用保险国内保理合同》要求卖方作出的特别陈述和保证中仅包括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关联关系仅包括控制或管理。两种条款不仅存在差别,而且信保条款的规定明显更加苛刻与严格。

2、有些信保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将货物交给买方必须是实体货物交付,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其与上游供应商交易的相关贸易和物流凭证,以及与下游买方间的贸易和物流凭证,若被保险人的交付仅为所有权凭证交给买方,而无实体货物交付,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而银行《信用保险国内保理合同》仅要求卖方承诺贸易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信保条款的规定同样严谨而又严格,可能形成卖方达到银行规定却达不到信保公司的赔付标准的纠纷状况。

二、风险控制措施

(一)防范制度风险

1、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以及银行和卖方即被保险人之间的融资法律关系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彼此不作为对方合同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保险行为和融资行为彼此独立,信用保险不是银行提供融资的先决条件,也不是银行贷款的担保措施。银行在给予卖方信保项下保理业务授信额度时不应依据信保公司的最高赔偿限额,而应依据银行内部的《额度授信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度,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原则,对卖方的融资申请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定,合理确定授信额度、不能过度授信;待卖方的资信与实力不断增强之后,再考虑增加授信额度。

2、银行在给卖方办理融资时,要牢记保险公司的责任仅以最高赔偿限额和特定买方信用限额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为限,给予卖方的融资余额合计决不可超过保险公司向卖方出具的保险合同中列示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能简单依据信保公司的《承保情况通知书》逐笔为卖方办理融资、造成超限额融资。

3、银行在受让卖方应收账款为其提供保理预付款融资时,不能以《承保情况通知书》为依据,而应严格按照银行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4、向银行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的卖方应与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对银行的各项操作能够无条件积极配合。银行提供保理预付款后在相应应收账款到未及时收款时,应立即通知信保公司,并督促卖方即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和赔款转让协议有关规定申报损失、提起索赔,避免出现因被保险人或信保公司的不作为导致银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5、保险合同中对于共同投保的约定对于银行实现保险权益非常不利,应考虑不予接受此类条款。

6、银行内部可以接受的等待期不应超过4-5个月,如果等待期过长,应考虑不接受此类条款。

7、因国内服务贸易不规范之处较多、相关贸易单证易造假等原因,目前银行不宜对运输、仓储等服务贸易提供保理预付款融资。

(二)防范拒赔风险

1、严格审查贸易背景、买卖双方资质及贸易合同履行等情况

虽然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为卖方企业提供的保险服务使得银行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来自买方企业的信用风险,但作为融资对象的卖方企业的信用风险以及包括贸易真实性及贸易争议等贸易过程中的其他风险依然存在,银行应作出全面的分析判断、逐一进行审查,对投保动机主要是融资需求的卖方尤其要加大审查力度。

2、督促并审查卖方对于保险合同履约情况

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最新版)、批单、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申报单、信用限额审批单及其它相关单证组成,均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增加的批注也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一般会提出一些比统一保险条款更为严格、更为清楚的要求,但也同样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如上述信保条款要求“关联关系包括被保险人的上游供应商与被保险人的下游买方存在关联关系”、“实体货物交付”的条款,就出现在银行某客户第三次续转的保险单的批注中,但也适用于其他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为了借助信用保险提高银行防范风险能力,银行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相关单证、仔细研究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详细积累保险公司的各类批注等特殊要求,充分了解信保公司的保险范围和免责范围,注意防范保险权益风险,确保银行办理的保理业务完全符合保险条款中的适保范围并从中得到风险保障。保险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在出险之前保险人不做任何实质性审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申请承保时做出的声明与保证、全面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就是说卖方必须是一个诚实守信的企业,保险公司才能承担保险责任。银行不能忽视对卖方诚实守信方面的审查,同时要督促卖方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与义务,并对卖方是否全面履行了这些义务进行认真核实。

(三)完善银行合同条款

虽然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但对于信报公司保险条款比银行《信用保险国内保理合同》条款严格苛刻之处,建议在银行保理合同中进行完善,将卖方符合信保保险条款中有关关联关系、实体货物交付等要求作为对银行的承诺与保证。如果卖方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这些严格要求,视为卖方对银行违约,以此督促卖方即被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各项约定,提高信保公司赔付可能性。

5.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经验交流材料 篇五

保理业务合作的请示

XX银行:

为了积极贯彻总行关于打通产业链条进行“一行一式”商业模式创新的要求,XX紧紧围绕工程机械核心厂商XX公司(以下简称XX),为其上下游供应商及经销商提供新的产品与服务。XX于XXXX年XX月成立了小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小组,并着手就XX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规模总量、业务流程、现有合作银行及产品价格、已开展保理业务的供应商及具有保理业务需求的潜在客户等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摸底。经调查和分析,XX符合总行对开展小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

一、XX是总行认定的工程机械行业的核心厂商。XX作为工程机械行业的龙头企业,是国家重点生产装载机、挖掘机等工程机械产品的骨干大型一类企业,是国家经贸委512家重点联系单位之一,享有国家经贸委授予的进出口经营权。XX拥有年生产装载机XXXXXX台、挖掘机XXXXXX台、叉车XXXXX台、路面机械XXXXX台的生产能力,是当今中国最大的工程机械制造基地。

二、XX已经与我行在票据贴现、现金管理、流动资金贷款、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等开展多项业务合作,双方具有坚实 的合作基础。XX产业链条上的上游供应商、下游经销商,各环节资金需求特点明显,通过与XX的进一步业务合作,可以开发其整体产业链条,实现多项业务的联动发展。

三、XX的上游供应商数量众多,大部分已经稳定合作多年,XX的应付账款与应付票据随收入增长也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截至XXXX年XX月底合计已达XX亿元。经过分析,XX的应付账款资质良好,账龄合理。XX的许多供应商已经与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保理业务多年,业务熟练,流程便捷,未发生过不良记录。

四、XX经过此次对XX及其供应商在保理业务方面走访调查和深入研究,已经具备开办小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内部条件。

(一)XX开办小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有重要的意义。该业务的开办,有助于进一步丰富XX贷款业务种类,拓展信贷业务市场,加快资产类业务发展步伐,提高邮储银行产品市场竞争力以及提升邮储银行品牌形象。

(二)XX开办小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备有利的市场环境。作为XX工程机械按揭贷款项目的主办行,XX能够充分借助已经与XX建立的业务合作关系基础的有利条件,以其为突破口积极开拓小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市场,努力使其成为XX特色产品之一,并为全国开办小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摸索成功经验。

(三)XX具备较强的信贷业务能力。XX成立至今,已锻炼了一支具有较强的信贷业务操作能力、掌握较为丰富的信贷经验、学历和素质均较高的信贷队伍。特别是在进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调研期间,调查小组通过向金融同业的积极取经学习,主动与政府部门、XX、优质供应商、金融同业机构等的交流和沟通,积累了一定的保理专业知识。

(四)XX具备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自分行成立以来,XX积极向总行申请开办一手房贷款、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银团贷款、项目贷款、国际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专项融资等新业务。通过各项新业务的开办,XX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均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为此次申请开办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同时,XX根据总行的相关业务规定和同业调研情况,已经制定了详细的业务流程和岗位设置。业务流程分为:客户基本条件预审-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初审-融资调查-调查结果初评及撰写报告-业务申报及复核-审查审批-合同签署-卖方交单-应收账款审核-融资发放条件落实-保理融资出款-融资后管理与检查。岗位设置在原有信贷业务岗位人员基础上,增设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岗和账户管理岗,分别承担对保理业务进行业务检查、风险控制、客户账户管理等职责。通过这些业务流程的设置和岗位职责的设定,各岗位相关人员严控保理业务流程上的各个环节,加强对该业务的风险合 规管理,以保证业务的顺利发展。

(五)XX已经完成开办小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各项前期筹备工作。一是调查小组已经对XX及其上游供应商、目前合作同业机构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研;二是相关岗位的人选已落实到位,其中具体经办人员均为信贷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三是已制定下一阶段各项工作计划,包括营销策略的制定、目标客户市场的选择及人员业务培训计划、风险防控准备等,并配合总行建立和完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各项制度和流程。

综上所述,XX已经具备了办理小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条件和能力,同时XX公司也符合总行对开展小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因此,恳请总行同意XX试点与XX公司开展小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合作。

妥否,请批复。

6.国内保理案例 篇六

B公司为汽车零配件生产厂商,主要为我国几大汽车生产厂家供货,由于行业特性以及买家的强势地位,买家向B公司提出的付款周期为3-6个月,付款周期较长,公司必须补充流动资金,随着销售收入的增加,营运资金在生产各环节中占比随之增加,造成B公司流动资金紧张,为保证B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满足市场需求,该公司希望可以融资来专门用于满足买家的采购需求。但由于B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受自身的积累和融资担保影响,融资较为困难。

基于客户这种情况和需求,民生银行向客户提出了国内保理解决方案。具体操作为,B公司发货后,向民生银行提交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文件,并转让给民生银行,民生银行确认账款后,向B公司提供融资。之后,民生银行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同时,由于买家资质良好,民生银行还对这部分买家的应收账款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如果到期买方无力付款,民生银行将做担保付款。民生银行的国内保理业务给B公司带来如下好处:

1、有效缓解了B公司的营运资金压力,加快资金周转,缩短资金回收期,增强竞争力;

2、买方的信用风险转由银行银行承担,收款有保障;

3、B公司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立即转换为销售收入,优化了财务表结构;

4、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等由民生银行负责,节约B公司的管理成本。

5、成本较低,手续简便,B公司可随时根据买方需要和运输情况发货,把握商机(1)国内保理案例

在己有的国内保理案例中,以发生卖方信用风险比例最多。信用风险表现特征中,有卖方经营困难,挪用保理回款,即间接还款;有卖方欺诈,即提交空头发票的。下面是某股份制商业银行2005年发生的一笔国内保理逾期案例。保理类型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保理风险类型为卖方信用风险。2004年4月21日某股份制银行授予A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综合授信,期限12个月,业务品种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由B公司担保,并提供丽水某地60.39亩土地使用权抵押。

5月18日,A公司交单,提出保理融资申请。该银行核对各项单据无误后,发放了保理融资款9926725元人民币,到期日2004年10月26日。后追加该公司法人代表的个人担保,另外两家与A公司关系密切的C,D公司担保。

7月5日,获悉该公司法人代表因挪用公款被浙江省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向公司要求提前还款的同时,核实应收帐款,发现该笔应收帐款根本不存在。付款人福建烟草公司否认了该笔应收帐款的存在。2004年11月26日该笔保理融资转逾期贷款,最终造成380万元的坏帐。

造成该笔授信业务出现风险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提供虚假资料,以不真实的贸易背景办理保理业务。该笔案例中,涉及卖方的欺诈,即卖方的信用风险,同时也有操作中未能识别假发票,即操作代写职称论文风险。在放款过程中,对具体业务贸易背景、实际情况的真实性未仔细核对。合同规定,安装完成并能正常使用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该笔预付款收据出具日为2004年4月28日,而工程验收单签发日期为2004年4月29日:该收据注明限于2002年12月31日前填开使用方有效。发票品名为内部电话系统设备,应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提供的是建筑安装发票。

从该笔案例可以看出,即使是有追索权保理,在卖方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的情况下,保理商依旧面临无法全部收回贷款本息的风险。回顾该笔保理逾期产生的始末,风险主要发生在两个阶段:一是贷前调查阶段,客户经理对该客户的信用调查不力。A公司是该股份制银行的新客户,在该银行无任何信用记录。此时如果通过对买方福建烟草公司的征询来印证A公司与买方所建立的业务关系,就可以在源头上识别A公司以虚假的应收帐款来套用银行资金。卖方是第一还款来源,对卖方的信用考察非常重要,在本案中,即使有B,C,D三家公司担保,再追加法人代表个人担保,还是无法挽回保理融资本息损失。尤其是当法人代表本人被拘捕,担保单位为A公司的关联公司时,第二还款来源根本不可能实现。从本案可以看出,保理授信审批要求与流动资金贷款一样要求提供担保或抵押的做法,对于保理风险的防范,是没有太大实际作用的。二是交单融资阶段。客户经理在进行额度使用审批时,未对A公司提交的《应收帐款转让通知书》、税务发票仔细审核,未发现《应收帐款转让通知书》上买方确认盖章处只有签名,无买方福建烟草公司的公章,税务发票已过期。在随后的帐户经理审核单据时,依旧未能发现该笔应收帐款为空头发票。因此,加强对卖方信用的考察,选择适合做保理的客户是防范保理信用风险的重要措施;在保理操作流程中,加强每个环节的审核,落实每个人员的职责,是防范保理操作风险的有力措施。

国内保理池融资(深发展)

应收账款占压资金使您不堪重负?

您的应收账款分散、发生频繁、期限不

一、管理困难?

深发展国内保理池融资可以帮您解决难题:您只需将一个或多个国内不同买方、不同期限和金额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我行,我行根据累积的应收账款“池”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融资,为客户提供可跨越单笔账款期限、形式灵活多样的融资支持。产品特点:

蓄水成“池”:“池”由一个或多个买方的多笔不同金额、不同期限的应收账款积聚而成,用以企业融资

一次通知:我行向买方一次性地发出转让通知,通知方式灵活

循环融资:只有应收账款持续保持在一定余额之上,企业就可在我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获得较长期限的融资,且融资金额、期限可超过单笔应收账款金额、期限,融资方式灵活多样,包括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商票保贴等,以满足企业的不同需求

专业管理:我行为企业提供专业的账务管理、对账服务。应用案例:

XX医药有限公司通过使用深发展“国内保理池融资”,盘活流动资金,销售增长率提高100%。

XX医药有限公司2006年销售收入3亿元,应收账款余额保持6000万元左右,其中4000万元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为当地各大医院,付款期多为半年左右,大量占压了流动资金。解决方案:

深发展提出的解决方案:国内保理池融资。

深发展针对XX医药应收账款质量良好且余额稳定的特点,采用“国内保理池融资”的方式,对企业与各大医院的应收账款余额提供最高达3200万元的融资,当应收账款新增发生额与回笼资金形成动态平衡、在保证应收账款余额不低于设定金额时,回笼资金可划回企业的结算账户,由其自由支配。这一灵活的融资方式解决了企业的资金占压难题,提高了资金周转速度,有力地促进了销售增长。经过一年多的运作,企业销售管理和资金管理效果明显好转,稳定并扩大了客户群体,2007年销售收入增加到6亿元,整整翻了一番,企业在我行的“国内保理池融资”额度也随之扩大。国内保理池融资

企业将一个或多个不同买方、不同期限和金额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深圳发展银行,由我行为您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账务管理、账款催收等一项或多项的综合金融服务。

业务优势

 蓄水成“池”:“池”由一个或多个买方的多笔不同金额、不同期限的应收账款积聚而成,用以企业融资;

 一次通知:卖方将我行认可买方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我行,我行向买方一次性发出转让通知;

 循环融资:只要应收账款持续保持在一定余额之上,企业就可在我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获得较长期限的融资,且融资金额、期限可超过单笔应收账款的金额、期限;且融资方式灵活,不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还可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以及商票保贴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企业的不同需求。

 专业管理:我行为使用该产品的企业提供专业的账务管理、对账服务。产品选择

 如果您的企业存在买方分散、交易频繁、账期不一等应收账款难题,我们建议您首选国内保理池融资业务。

适用范围    采用赊销结算方式,账期一般在180天以内;

买卖双方具有稳定的、连续的贸易关系,且为非关联企业; 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或以上。业务流程

①您在商务谈判时,即可将办理保理业务的意向告知买方,以便买方配合我行提供相关信息;

②在受理您的保理业务申请后,我行会为您核定融资额度和买方信用额度,并与您签订《国内保理合同(应收账款池融资版)》等协议;

③您发货后,通过办理发票转让手续将批量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

④如有融资需求,您马上就可获得高达发票金额80%的融资(融资比例可视您的经营、资信等综合情况适当提高);

⑤发票到期后,我行为您提供收款、催收等服务,并按到期时间先后对应收账款进行逐笔核销。

若您有意向办理国内保理池融资业务,请下载《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池融资业务申请书》,填写完毕后发送至总行保理业务中心邮箱:factoring@sdb.com.cn,我行将安排专人予以跟进。欢迎垂询!

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统计显示,2010年2季度,国内27家商业银行累计叙做国际保理业务106.57亿美元,其中出口保理业务94.15亿美元,进口保理业务12.42亿美元。国内保理业务量为2440.79亿人民币,其中卖方保理业务2303.4亿人民币,买方保理业务137.39亿人民币

新华网上海4月7日电(记者姚玉洁)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年会7日在上海举行,同时发布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是我国保理业务领域首份自律规范文件,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建立保理业务理念,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首次对保理业务定义、特点、分类、操作流程、内部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阐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银行副行长张燕玲说,保理专业委员会成立一年来,积极健全各级组织架构和工作规则,制订并签署《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编写并发布《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截至2009年末,成员单位国际保理业务量为250亿美元,国内保理业务量5709亿元,国内保理业务量同比增长113%。

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表示,《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发布是我国保理业务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必将推动保理业务的长足发展。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编辑:blwyh | 2010-04-07 08:48:49 | 作者: | 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 | 浏

览:1003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

(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四)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第二章 定义、特点及分类

第四条 定义

(一)应收账款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其它。

(二)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第五条 保理业务具备以下特点:

1、银行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2、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支付;

3、银行通过对债务人的还款行为、还款记录持续性地跟踪、评估和检查等,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措施,达到风险缓释的作用;

4、银行对债务人的坏账担保属于有条件的付款责任。

第六条 保理业务分类

1、国际、国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称为国内保理;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称为国际保理。

2、有、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3、公开、隐蔽型保理

按照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公开型保理应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提交银行规定格式的通知书,在发票上加注银行规定格式的转让条款。

隐蔽型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银行保留一定条件下通知的权利。第三章 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第七条 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战略、业务规模等,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负责制度制订、产品研发、推广、业务操作和管理等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资源保障。

第八条 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应包括以下职能:业务管理、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市场营销和业务操作等。

第九条 银行应积极组织从业人员接受培训,包括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活动,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条 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规范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一)业务管理办法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业务范围:应参照本规范对具体产品进行定义,并按银行自身的情况制定适当的业务范围。

2、组织结构:应明确业务相关部门及其职责,同时授予保理业务部门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

3、客户准入:应按照保理业务特点,制定适当的客户准入标准。

4、账款标准:应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账期、付款条件、交易背景和性质等。

5、授信审批:应结合保理业务特点,制定有别于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政策、评估标准和放款条件。银行可发起对债务人的主动授信,且不必与债务人签署授信协议。

6、同业风险管理:应对合作银行、保理公司及保险公司等进行授信管理。

7、授信后管理:应制定与保理业务特点相适应的授信后管理政策,包括密切监控债权人及债务人履约情况、交易背景真实性、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等。

8、收费及计息标准:应根据业务成本、风险承担、合理利润等因素制订收费、计息标准。国际保理融资利率可采用内部资金成本加点方式厘定,国内保理融资利率可按不低于票据贴现利率执行。

(二)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业务受理。

2、额度申请及核准。

3、协议签署:银行应与债权人签订业务协议,可不与债务人签订协议。

4、交易真实性审查。

5、应收账款转让及通知债务人:除单笔核准外,原则上应要求债权人对指定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整体转让。

6、额度使用及管理:包括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额度的启用、占用、变更、冻结和取消等。

7、融资发放。

8、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

9、费用收取及支付。

10、特定情况处理:包括贷项清单、商业纠纷、间接付款和担保付款的处理等。

11、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银行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决定保理业务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转让登记。

第十二条 银行应建立电子化的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以实现以下目标:

1、管理流程统一:设定统一业务标准,确保银行在参数构架、安控维护、额度控制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即时监控,随时了解业务运营情况,便于对业务的定期回顾和检查。

2、预警及监管:实现对应收账款的分账户管理,并对业务异常情况进行预警提示等。

3、业务数据保存: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确保储存数据安全。储存期限应不少于五年,储存数据可根据需要随时提取,用于事后的统计、管理等。

第四章 数据统计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银行应做好业务数据统计工作,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四条 企业征信系统信息披露。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时,不计入债务人征信信息。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按风险发生的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银行应按照本规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实施细则,其它开展保理业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中凡涉及国家外汇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要求的,如遇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法规或规定,应遵守和执行新的法规。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上一篇:描写尽职尽责范文下一篇:苏州大学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