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经费管理使用文件(精选6篇)
1.课题经费管理使用文件 篇一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发〔201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委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
第六条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本办法主要规范前补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专项经费。
第八条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示范和科技人才培育等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面向社会开展公共研发服务并取得绩效的各类科技基础条件基地等,积极探索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九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项目(课题)经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对于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合理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承担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因科研项目(课题)需要引进的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30%以内;对于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等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总额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50%以内。其中劳务费支出标准应控制在8000元/人月以内。引进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标准在不突破该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总额的前提下,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确定。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科研项目,劳务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申请资助的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直接费用的12%。
间接费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为单位自有的货币资金。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内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每个课题承担单位均需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编制各自的课题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将所有课题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通过立项评审且申请专项经费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在任务书填报完成后,市科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该项目(含下设课题)进行预算评估评审。预算评估评审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市科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和任务书,项目(课题)预算作为合同和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科委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经费。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经费。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经费。
项目牵头单位不得擅自拖延经费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市科委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市科委批准。
(二)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增、新增且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设备预算调整应当报市科委批准。因项目(课题)研究需要,其他设备费预算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根据项目(课题)研究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设备费预算如有调减的,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方面的支出。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如有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三)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 在研项目(课题)结存经费留由承担单位结转下一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因故终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承担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并停拨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对专项经费资助达到一定金额或影响重大的项目,市科委组织财务验收。项目通过财务验收,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但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收回;对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尾款不再拨付。财务验收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确需延期验收的,承担单位一般应在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3个月前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方可延期。未经批准,仍以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为项目(课题)终止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对项目(课题)的预算编制、经费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课题)经费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具体管理工作应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建立健全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间接费用的管理;
(二)按照本办法的预算编制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编报工作,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在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为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课题)的实施提供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开放共享;
(三)严格按照预算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使用项目(课题)经费,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四)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积极开展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预算评估评审、审计、验收与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五)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按时提出验收申请,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结余经费的管理等。
(六)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课题)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未对项目(课题)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五)未获市科委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存在第二十四条所述违规行为的,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市科委对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责任人、专业机构、专家等在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项目(课题)申报和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机制。市科委积极推进项目(课题)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和评估评审结果等与本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共享,并按本市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同时废止。
2.课题经费管理使用文件 篇二
一、当前医院科研课题经费财务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科研课题经费预算编制流于形式,可操作性不强
医院科研课题经费实际支出与经费预算不符,有的项目负责人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凭以往经验,没考虑实际情况,预算编制不准确、不全面,从而导致预算的失真,实际与执行数偏差较大。医院财务部门在科研课题项目申报阶段基本不参与,谈不上科研课题经费预算是否具有合理性,更谈不上科研课题经费的预算是否能真实反映项目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这样失去了预算的实际意义,最终导致科研课题经费开支和课题申报时预算不相符,出现经费使用超支、不当等现象。
(二)科研课题经费结余资金处理不及时
科研课题经费项目完成后,已通过项目上下达单位的验收评估,但是科研课题项目中不作结账处理,结余资金仍按科研课题项目进行管理。管理不科学、预算没有细化、科研课题经费支出的弹性太大,为科研课题经费结题不结账提供可能,科研课题经费项目结余经费长期挂账,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且影响了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率。
(三)科研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不严
科研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失比较严重。一方面医院在科研课题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上,名义上存放在医院研究室、各科室等,购置后的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大部分由课题组保管使用。在医院科研人员工作调动时,缺乏严格的资产交接手续,物随人走,从而造成医院固定资产的流失。
二、完善医院科研课题经费财务管理的措施
(一)合理编制科研课题经费支出预算,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预算管理
由于预算编制涉及到科研及财务领域方面知识,财务部或科研部门编制预算很难单独完成,科研课题项目编制的好坏又直接影响到科研项目的完成。财务部应改变粗放的形式,协同科研部对科研课题经费分配和使用做充分研究。在科研课题项目申报过程中,应严格要求科研课题申报人员编制细化、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对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的分配,应该建立科学的定额分配制度,根据科研课题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分期拨款金额。合理的经费预算不仅能够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而且降低了经费管理的难度。科研课题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课题经费。
(二)加强科研课题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科研课题经费是专项资金,用科研课题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医院所有,因此,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必须实行预算、申报、审批、购置、验收等制度。为杜绝科研设备重复购置和利用率低下的浪费现象,科研课题组提出购买科研课题的仪器设备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医院科研人员变动以及项目结题后,科研部要及时通知财务部和资产管理部协同课题组负责人办理资产变更登记手续。
(三)加强科研课题结余经费管理
医院科研部应根据实际制定科研课题经费结账管理办法,明确课题结账时间和结余经费的用途。财务部与科研部门之间加强相互联系,科研课题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已结题课题的有关信息。
(四)构建医院科研课题经费财务管理信息化平台设想
1. 构建项目申报、成果申报、项目评审、经费管理、重点学科等模块
根据医院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科研业务费不能超过总项目经费的30%、科研与学术交流费不能超过总项目经费的20%、管理费不能超过总项目经费的5%等经费支出比例要求,科研部及财务部很难对以上项目进行统一实时控制,医院可在用友财务软件管理信息平台基础上,构建项目申报、成果申报、项目评审、经费管理、重点学科等模块。通过数据采集系统连接科研部、课题组负责人以及资产管理等部门,构建医院科研课题经费财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对科研课题经费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科研管理部门期初按合同将科研项目名称、结题日期及预算经费拨款按项目录入科研经费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口令,科研管理部门、课题组及负责人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浏览和检查每笔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真正实现对科研课题经费的实时管理和监督。
2. 信息化平台使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从被动型管理转向主动型管理
各职能部门可通过该信息平台及时快速地获取准确、完整的与科研课题有关的信息,达到管理环节的相互协调、相互依托、相互渗透,使科研课题经费管理更加科学化、透明化和高效化;通过科研财务管理信息建设,对科研经费财务信息进行动态查询、统计、分析和管理及预警功能系统设置,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主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对每个科研课题经费支出科目按照一定比例设限,使科研课题经费使用只能在相应的范围内开支,当超支时系统会进行预警,提示超支,且下一步操作受限,实现科研课题经费财务管理由结果控制转变为过程控制,由被动式管理转变为主动式管理。通过系统的预警机制,严格核定了科研课题经费的开支项目、开支范围和开支比例,减少了科研课题经费报销中的违规情况,使得科研课题经费的支出结构更加符合医院科研管理报销规定。
3. 简化医院科研经费财务凭证的录入
科研部通过科研课题经费管理系统打印生成报销单据.报销单据连同科研部审核后报销发票。科研部门打印的报销单据附有条形识别码,财务部通过条形识别码扫描即可将单据的数据自动录入到医院的财管理系统中,自动生成记账凭证,减少人工输入的错误,减少了财务人员繁琐的手工劳动,保证了财务数据录入的可靠性,而且实现了两个部门之间数据的有效及时沟通,保证了科研部与财务部门系统报销的经费数据一致性。
3.课题经费管理使用文件 篇三
来自: 市科委 发布时间:2010-1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依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主持、承担或受托管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以及用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市财政科技经费为管理的重点。第四条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项目(课题)经费主要用于《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科技北京”行动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科技基础支撑、科技环境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二)创新方式,分类支持。积极创新项目(课题)经费财政支持方式,结合项目(课题)组织实施的要求和特点,采取直接拨款、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实行专家咨询论证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制度,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项目(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考核评价,追踪问效。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出合理客观评价,推行面向结果的问效机制。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与市科委共同制订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总体投向。
(二)会同市科委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三)负责审核并批复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
(四)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财政绩效考评。第六条 市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以及受市科委委托承担项目(课题)管理等工作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编报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及决算。
(三)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按项目(课题)进度拨付经费。
(四)负责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主持单位(含受托机构)是项目(课题)经费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单位负责建立符合项目(课题)特点的经费内部监管机制,保证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二)主持单位负责组织承担单位落实市财政科技经费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
(三)负责组织承担单位编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经费预算和决算,向市科委报送。
(四)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审核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报市科委审批。
(五)负责组织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配合市科委开展对项目(课题)经费的评审、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八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使用项目(课题)经费,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负责编制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按照项目(课题)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向主持单位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无主持单位时向受托机构或市科委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根据市科委要求,配合进行项目(课题)经费审计等工作,接受市科委、主持单位(含受托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七)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第三章 经费的支出范围
第九条 项目(课题)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使用市财政性科技经费购置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优先使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开放资源,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须提交专家论证报告(或专家评议结论)报市科委审定。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原则上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咨询费的开支原则上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办公消耗(包括办公用品、水、电、气、暖等),档案管理,经费审计,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承担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办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规定的预算范围内列支。
(十二)其他费用: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委、主持单位和受托机构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审、招投标、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报市财政局核定。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要求
1.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
2.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的同一支出事项原则上不应同时列支不同渠道的资金。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3.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4.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课题)负责人与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财务人员共同参与编制。
(二)预算方案的形成
主持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以及本办法要求,组织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报送市科委审核。第十二条 经费预算评审
项目(课题)的市财政科技经费应按要求参加经费预算评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项目(课题)可不参加市财政预算评审:
1.采取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支持方式的项目(课题); 2.招标课题;
3.政策法规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并已制定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项目(课题); 4.按有关规定其他可不参加市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课题)。第十三条 预算审批及拨付
市科委根据预算评审意见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按进度拨付,延续项目(课题)应根据业务检查和经费检查(或审计)结果,确定后续经费的拨付。第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经费核算
1.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项目(课题)财务管理制度,由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2.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即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一级科目统括之下,按照市科委规定的项目(课题)支出范围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3.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市财政科技经费的预算调整
经市财政局批复后的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1.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市科委审核、市财政局批准。2.项目(课题)预算中的测试化验加工费、国际合作费与交流费和管理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可以根据项目(课题)的具体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做出适当调整。
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中支出科目预算执行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主持单位(含受托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委审核批准,由市科委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项目(课题)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分为决算和总决算。
(四)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结余资金,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1.项目(课题)形成的市财政科技经费结余资金,由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市科委审核,结余资金全额收回,纳入市科委预算统一管理。
2.项目(课题)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市财政科技经费结余资金(包括需要跨执行,但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或项目(课题)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市财政科技经费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承担单位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原则上由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其处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市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七)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
(八)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使用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第十五条 企业承担项目(课题)取得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参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经费监督管理与处理原则 第十六条 主持单位及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未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五)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未获市科委批准。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自筹资金到位率低于60%。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第十七条 对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按照市科委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录。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4.课题经费管理使用文件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 “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所在省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贴的管理办法由省级工会制定。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 《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全国总工会负责对全国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和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各省级工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全国总工会备案。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 《全总财务部关于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 〔2014〕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预算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由全国总工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5.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篇五
为加强对工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明确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使工会财务工作适应工会工作全面开展,更好地面向基层,为员工群众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会经费的来源,会员交纳的会费、本单位依法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
二、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会员文体活动、职工教育、文化宣传、劳动竞赛、工会建设等。
三、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
1、严格财务纪律,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收支项目及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2、工会经费重大开支做到工会委员会集体商定,工会主席审批,做到票证齐全,手续完备。
3、做好工会财务收支预决算,经审委要加强工会经费开支的审查与监督。工会每年应如实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本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四、工会经费使用标准:
1、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年累计发放不超过10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100元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时,可以给予不超过
元的慰问品。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
元的慰问金,当年内二次住院的不再享受该福利。
5、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
元的慰问金和花圈一个。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
6.课题经费管理使用文件 篇六
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科研课题经费属于“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应该在“拨入专款”、“专款支出”、“拨出专款”科目中核算, 在一级科目下再根据需要设置明细账, 进行明细核算;明细科目的设置, 既涉及课题项目, 又涉及经费来源、费用科目等要素, 所以, 在科研课题的核算中, 关键是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明细账, 组织好这些要素, 确保账簿记录清晰明了。笔者通过多年的实践, 逐渐摸索出一种办法, 即巧用用友R9财务管理软件中的自定义辅助核算功能, 轻松实现对科研课题经费的科学管理。
现以文物事业单位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为例, 简要说明其处理方法。
一、设置会计科目及辅项信息
首先, 应明确科研课题经费核算涉及的总账科目、明细科目有哪些, 如“拨入专款”科目可根据经费来源的不同, 设置“财政拨款”、“上级拨款”和“其他拨款 (核算其他部门拨款及自筹资金) ”3个明细科目。“专款支出”科目可根据所承担课题的经费开支范围设置明细科目, 可在“专款支出”科目下, 设置“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拨出专款”核算拨付给课题合作单位的经费, 可以不设置明细科目。其次, 将设置好的会计科目, 通过自定义辅助核算项“课题核算”建立关联。会计科目信息见表1。
二、在账套中增加自定义辅助核算项类别
在建立会计科目之前, 先增加自定义辅助核算项类别, 这样, 在建立会计科目时, [编辑会计科目]窗口的辅项信息会在原有“部门核算”、“项目核算”的基础上再增加一项“课题核算”可选项。财务系统路径:功能—基础资料—自定义辅助核算项, 单击[类别]进入“自定义辅助核算项类别”窗口, 单击[增加], 输入“课题核算”, 设置好分级方案 (例如3-2-2) , 单击[确定]即可增加自定义辅助核算项类别。“课题核算”类别中具体的每一个课题项目名称在账务处理的过程中随时增加, 与“项目核算”中增加项目名称相同, 不再赘述。
三、按照会计科目信息表建立会计科目
根据表1列示课题经费所涉及的相关会计科目信息, 建立会计科目。财务系统路径:功能—基础资料—建立会计科目, 输入会计科目内容的同时, 在辅项信息中选“课题核算”。
四、利用“自定义辅助核算”功能做好科研课题经费的账务处理
做好以上基础准备工作后, 课题经费账务处理功能设置基本完成, 下面以实例来演示账务处理过程。
(1) 省财政厅2008年2月拨来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 其中:土遗址保护课题经费40万元, 文物出土现场保护课题经费40万元, 古代壁画脱盐课题经费20万元。
编制会计分录之前, 先增加自定义辅助核算项, 即具体的课题项目名称:土遗址保护课题、文物出土现场保护课题、古代壁画脱盐课题。财务系统路径:功能—基础资料—自定义辅助核算项, 在“辅项类别”中选“课题核算”, 再单击[增加], 依次输入001土遗址保护课题、002文物出土现场保护课题、003古代壁画脱盐课题即可, 001、002和003为课题代码。
会计分录:
录入“40401”科目时, 同时弹出“课题核算”框, 选择对应的课题代码, 输入贷方金额。
(2) 2008年3月, 单位自筹土遗址保护课题经费10万元,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00 000
贷:拨入专款———其他拨款 (40403) 100 000
录入“40403”科目时, 同时弹出“课题核算”框, 选择对应的课题代码, 输入贷方金额。
(3) 2008年3月, 土遗址保护课题支出材料费30 000元, 文物出土现场保护课题支出设备费60 000元, 古代壁画脱盐课题支出测试费20 000元, 会计分录:
借:专款支出 (50302) 30 000
贷:银行存款30 000
借:专款支出 (50301) 60 000
贷:银行存款60 000
借:专款支出 (50303) 20 000
贷:银行存款20 000
录入“50302”“50301”“50303”科目时, 同时弹出“课题核算”框, 选择对应的课题代码, 输入借方金额。
(4) 2008年4月, 从土遗址保护课题经费中向某课题合作单位拨付经费50 000元, 从文物出土现场保护课题经费中向某课题合作单位拨付经费40 000元, 从古代壁画脱盐课题经费中向某课题合作单位拨付经费30 000元, 会计分录:
借:拨出专款 (502) 50 000
贷:银行存款50 000
借:拨出专款 (502) 40 000
贷:银行存款40 000
借:拨出专款 (502) 30 000
贷:银行存款30 000
录入“502”科目时, 同时弹出“课题核算”框, 选择对应的课题代码, 输入借方金额。
五、查询科研课题项目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在日常的会计核算过程中, 通过预记账, 可以随时查询课题经费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点击“功能—账务—辅助核算—课题核算—课题核算余额表”, 可以看到“辅项科目余额表”, 可在“选择辅项”及“选择科目”内进行辅项及科目的选择, 注意不能遗漏, 再点击“打开”, 可以看到选中课题的收入、支出以及结余情况, 页面如表2所示。
金额单位:元
选中任何一个课题, 点击右健, 选“展开全部科目”, 可以看到课题的所有收支科目, 页面如表3所示。
表2有利于概括地了解每一项课题的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表3有利于详细了解每项课题的收入及费用支出情况, 便于和预算对比, 及时掌握预算的执行情况, 在课题的年度决算, 结项验收时非常实用。
六、科研课题项目年终转账
年终转账时, 对于未完成的课题项目, “拨入专款”、“专款支出”、“拨出专款”科目不进行对冲, 课题的所有收入、支出跨年度连续记载, 待项目完成时再进行结算。
综上所述, 通过巧妙利用用友R9财务管理软件, 在保证课题经费单独核算的同时, 使账簿记录脉络清晰, 数据查询方便快捷, 充分满足了课题经费管理的要求, 实现了科研课题的科学管理, 确保专款专用,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摘要:本文采用用友R9财务管理软件, 利用软件系统的自定义辅助核算功能, 实现对科研课题经费的科学管理, 确保专款专用,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关键词:事业单位,科研课题经费,用友R9,自定义辅助核算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试行) (财预字[1997]286号) [S].1997.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预字[1997]288号) [S].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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