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经营管理(精选8篇)
1.劳务公司经营管理 篇一
劳务公司管理制度
劳务公司工人管理制度
一、工人管理
1、总队工人级别划分为,队长,班长,工人三个等级,大队长由公司指派并有对工人确定级别的权利及绩效工资、奖罚的权利。
2、工人队长应服从大队长工作安排并认真执行,对下属班长、工人有管理权,包括调动、奖罚、任免、审批报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3、班长服从上级领导并顺利完成所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班长对普通工人拥有管理权,包括日常工作安排,调动,奖罚,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4、新老工人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指标。
二、新员工入职管理
1、新进员工必须要有“两表一件”即入职登记表,工资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否则视为无此人。
2、新进员工试用期为15天,合格者录用并发放工作服,胸牌等。
3、新进员工录用后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4、工作未满15天且无特殊情况的提出辞职者一律不发放工资。
三、现场施工管理
1、每名工人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2、施工队长、组长根据工作情况制定(月、周、日)工作计划,并详细记录工作完成(工作日志)情况。
3、现场施工中不可与业主方或第三方发生争执,如出现问题由现场主要负责人与其沟通协商。
4、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四、考勤管理
1、所有员工每天准时出勤,工作时间为每天9小时。
2、员工请假外出须填写请假申请单,经上一级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事假3天(含)以上者须经大队长同意。
3、每个项目考勤由专人负责(队组长兼任),接受上级随时检查。
4、“五一”“十一”所有员工有一天休息,如特殊情况不能休息者,可事后进行倒休。
5、因工作需要加班时,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由带班领导填写加班派工单进行记录,工资另计3元/小时。如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不记加班工资。
6、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旷工三天者除名并辞退。
7、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
五、列会管理
1、施工现场每天由带班队、组长组织全体工人进行一次碰头会,并记录当天工作内容及完成情况以便检查。
2、工地现场负责人根据各部门安排准时参加部门会议,并对会议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3、现场所存在的各项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汇报,以便可以迅速解决问题。
六、仓库管理
1、各项目单独设立库管或由现场负责人兼任。
2、进场材料设立进场材料明细及材料使用情况统计。
3、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账,填写材料入库单,同时交由专人录入电子文档备查(出入库台账)。
4、材料账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5、仓库内材料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6、油漆、酒精、农药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险品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周围环境严禁烟火。
7、大宗材料、设备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怕雨怕潮的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8、仓库存放的材料必须做好防水、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9、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如有损坏,及时通知材料员联系维修或更换。
10、所有材料必须有出库手续,使用单位必须有施工队负责人签字确认手续,否则不予领料,出入库台账平衡,每月必须盘库一次,对剩余物资进行详细登记,以便合理利用。
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工地各项制度。
2、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尊重领导,不准冲撞领导,有意见可事后解释,对甲方要求绝对服从,时刻以公司利益为重。
3、忠于职守,坚守岗位,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未经处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4、爱护公物,认真负责,对分派给各人的劳动工具,如有失落,照价赔偿;机械维修,加油按有关规定执行。
5、相互团结,关心他人,严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出工不出力。
6、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防火。
7、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人走场地清。
8、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整洁,不得穿拖鞋、不得光着膀子上班。
9、宿舍、工棚、生活区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活废物及时清运。
10、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工具等。
1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1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
13、施工现场需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现场、生活区严禁私搭乱接,规范用电。
15、各项目现场所制定的各项条例制度应同样遵循。
八、奖罚管理
(一)惩罚条例
1.员工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公司予以开除处理(工资全扣):
1)违反国家法令、法规者;
2)参与非法组织、邪教等;
3)打架、偷盗、赌博、拉帮结派者;
4)严重渎职者;
5)品行不端、严重损害公司信誉者;
6)连续旷工3次或全年旷工累计达7次以上者;
7)有煽动怠工或罢工行为者;
8)工人受严重警告处分2次或警告处分3次者;
2.员工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公司予以严重警告处理(扣发工资100--300元):
1)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者;
2)不尊重领导、有侮辱威胁主管的行为者;
3)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破坏他人财产,不尊重他人等等);
4)严重破坏劳动成果、生产机具、社会公物者;
5)全年无故旷工累计达5次者;
6)在工作时间干私活者;
7)项目组长或小组长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而给予隐瞒庇护或不举报者;
8)工作不利、屡试不见成效者;
3.员工发生以下行为者,公司予以警告处理(酌情给予处罚):
1)迟到、早退者,每次扣工资10元;
2)旷工者,每次扣工资20元;
3)在工作时间不穿工作服、服装不整者,每次扣工资10元;
4)在工作时间吸烟、吃零食、嬉戏打闹者,每次扣工资20元;
5)在工作时间私自串工地者,每次扣工资50元;
6)私自留宿外人者,每次扣工资50元;
7)不按操作规程做事者(如在冬季浇冻水后不泄水,导致机具非正常耗损等等),每次扣工资50-500元,并赔偿损失。
8)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者,每次扣工资20元;
9)在工作时间偷闲、怠工者,每次扣工资20元;
10)在工作场所喧哗、发生口角或不服管教者,每次扣工资20元;
11)故意浪费物料者,每次扣工资20-200元;
(二)奖励条例:
本奖惩条例要求工人自尊自律、在无人监督的条件下,零缺点地完成工作为前提:
1)在年底,对队、组长、技术骨干依据全年表现给予相应奖励;
2)在一个工程中,有突出表现者,工程结束后公司给予相应奖励;
九、所有员工,在公司项目较少时,公司有权降低工资。
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 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2.劳务公司经营管理 篇二
一、做好培训实施前的准备
接受培训的劳务人员只有知道学习目标, 学习才是有效有动力的。目标可以针对每一培训阶段设置, 也可以是面向整个培训来设定的。一般培训目标越具体、适度就越能导致好的培训效果。培训目标就是建立在培训需求分析基本之上的。
为了增强培训内容的有效性, 培训应使用与外派劳务目前工作和任务相关联的事实材料。事实材料能够使劳务人员产生丰富联想, 从而更加便于理解和接受。
二、参与实践。
实践是指培训老师根据目标给定的教学要求来演示教学目标强调的能力。掌握所学技能和知识的重要环节就是积极的实践。对于外派劳务人员, 一切培训学习目的就是为了更好达到雇主要求, 适应工作需要, 所以实际动手能力实践则显得尤为重要。
重复学习可以帮助学员更加自然地使用新技能和新知识, 并且延长了培训学员保持这种知识、技能和行为方式的时间。只有通过充分的实践和反复地学习、劳务学员所学到内容才会成为一种自然的反映, 而不是仅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通过实践能使技能成为一种条件反射, 这对培训学员实现从培训转换到实际工作情景是很有意义的。实践应该与培训目标紧密联系起来, 实践的目的是为了今后工作中的应用, 需要在实践过程在强调培训目标的内容, 帮助学员按照培训目标设定标准进行实践, 并提供各种评价实践水平的评价方法, 以便在实践中找出缺点和错误并进行改正。
三、制定出培训要求
制定完备的培训原则, 建立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专业化的培训, 可以保证培训的顺利进行。
四、培训应遵循的原则
培训高端劳务资源不能是盲目的, 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促市场的原则, 结合自己的优势针对性地培养, 才能做到“培养得出, 外派得畅”, 避免无谓的风险和损失。与普通型劳务相比, 高技能服务型劳务人员在培训开展过程中应该充分把握它的特点, 遵循原则, 才能够达到培训目标。
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人才是事业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开展高技能服务型劳务人员培训必须具备一支精明强干的教师及员工队伍。高技能服务型劳务人员对于从业人员有着较高的要求:一是必须精通外语, 以利于与客户的沟通和市场的开拓;二是具备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应变能力, 能捕捉稍纵即逝的市场机会, 并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地采取应对措施;三是要有百折不挠的精神。高技能型服务型劳务市场的开拓, 包括资源的建设, 是一项长期的事业, 必须要有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唯有具备这三项基本素质的员工队伍, 才有能力去实现既定的目标。
六、坚持专业化之路
开拓高技能服务型劳务人员培训必须走专业化的道路。其中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第一是在外派工种培训的选择上一定要专, 不能多过滥, 过多的工种培训将导致精力分散, 最后的结果只会是哪一种都做不好;第二是要钻研和学习该工种的专业知识, 比如电焊工, 必须要掌握不同焊接方法的分类、特点、适用材料、设备的种类和性能、焊接质量的鉴别等方面的基础专业知识, 唯有如此, 才能培养出来的劳务人员掌握更高的专业知识技能, 满足客户的不同要求。
组织规范化不同岗位培训的课程需求, 对接受培训的劳务人员欠缺的知识、能力等进行课程开发。
七、提高培训效率
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时间一般在半年至一年时间, 无法与正规大专院校或职业技能学校的动辄几年的系统专业学习相比。所以, 如何在短时间内将他们培训成掌握专业技能的合格外派劳务人员, 授课效率就成为主要的关键所在。外派劳务人员年龄一般都在十八周岁以上, 按照上一章提到的招收劳务人员标准, 一般已经受过中等或以上教育。培训过程中可以将一些基本知识由他们自己进行学习, 并组织问题讲解, 不要在基础知识上浪费太多时间。
八、培训手段的多样化
想要达到良好的培训效果, 提高培训效率, 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 教学媒体的应用。媒体的应用可以帮助培训培训老师更好的进行授课。形式灵活、多变, 比较直观。海外公司目前的培训教室都具备使用媒体教学的硬件条件, 培训老师在准备媒体教学的时候, 一定要使用的容易看懂的、简单明了的图片等多媒体内容, 并及时更新教学所有课件内容。
(2) 受培训人员的参与性。采用这个方法是为了调动接受培训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尤其是在技能培训类的授课过程中, 经常需要向接受培训人员展示如何正确的装置或操作某项工作, 从而使得每名人员在自已动手操作之前了解正确的操作步骤。这样可以使每名人员充分发挥动手能力, 并很快掌握技巧要点, 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劳务派遣公司的连带责任 篇三
仲裁委员会裁决均未支持季某的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派遣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季某2010年4月工资差额人民币9500元,不支持50%赔偿金。
案情简介
季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签订了2009年8月6日至2011年8月5日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派遣公司安排季某至某外资企业上海代表处公司(以下简称代表处)工作。季某担任代表处部门业务经理,月薪人民币20,000元。
2010年1月初,代表处安排季某于当年2月15日~2月28日至欧洲出差,季某向代表处预支欧元5,000元,行程包括2月26日~28日在巴黎的个人休假时间。2010年4月12日季某提出辞职,5月14日正式离职。在出差报销过程中,代表处称季某2月27日至28日的费用920欧元系季某出于私人目的所发生的费用,应自付。季某则认为,其欧洲全部行程是经过代表处批准的,所需费用应全部由代表处承担。僵持之下,当月底,代表处在结算季某4月工资时直接扣除了人民币9500元。2010年5月15日季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派遣公司支付代表处少发的工资人民币9500元并加付50%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
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点在有三点。
代表处和劳务派遣公司的连带责任
外资代表处由于在法律上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聘用员工的方式只能是通过委托涉外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来完成。本案中,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具有独立法律责任,而代表处作为用工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其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最终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该法律连带责任。
因此,本案的被告为派遣公司。当然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出于查明事实的需要,仲裁或者法院可能会追加代表处为共同被告,但判决承担结果的主体只能是派遣公司。
当然,即使本案中的用工单位由“代表处”改为普通的独立法人企业,派遣公司仍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这是因为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和保护派遣员工被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互相推诿而可能损害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因用工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仲裁和法院司法实践过程中,处理程序的适用都是围绕劳动关系进行的,所以劳动派遣单位和派遣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理所当然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用人单位也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用人单位扣除工资的法律规定
代表处在未征得季某同意之下直接从季某4月工资中扣除其在出差中不同意报销部分,是违反了的规定。因为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允许用人单位扣除员工工资的依据为: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处以纪律处分的;或因员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从这一点上看,各地工资支付办法都有类似规定。
此外,常规情形还包括用人代扣个税和社会福利个人部分,生效的司法判决要求的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实际工作生活中这些常规规定导致的工资扣除也很少不会引起员工的争议。
而本案中,季某没有违反代表处的规定,也未给代表处造成经济损失,只是在出差费用的报销问题上产生争议。因此,用人单位无权直接扣除员工季某四月的工资进行抵扣。
从另外一个角度——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代表处的行为也存在不妥之处,季某要求代表处支付其工作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而代表处要求季某返还的是报销部分费用,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纠纷,在双方对季某是否应返还报销款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债权没有完全明确且无争议,用人单位是无法行使债权的法定抵消权的。因此,从民事的债权抵消角度分析,代表处应当全额支付季某工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代表处扣除季某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至于报销款的争议,代表处可以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季某返还报销款。从一定角度来说,单位向员工的个人借款行为应慎重,否则维权成本不低。
用人单位克扣员工工资的规定
代表处扣除季某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那么接下来一个问题我们得思考,代表处是否应该向员工支付非法扣除的赔偿金呢?在这一点上,2008年前后的司法判决观点差异非常大,需要引起企业人士的重视。
在2008年以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部在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此条,明确无误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克扣员工工资的情形下需要额外支付25%的补偿金。各地地方政府关于工资支付办法也都有类似规定。
而《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开始生效后,其中的法条取代了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对惩罚力度还是程序规定都有修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从《劳动合同法》这个新规定来看,表面上似乎是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惩处力度,从之前的25%增加到50~100%的幅度。但很多人忽视了该规定增加了一个程序,即劳动行政部门已经处理过仍无法得到救济的员工方可得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如果经历过该程序,是无法获得50~100%的补偿金的。在实践过程中,该类型行政程序的启动一般都是从劳动者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才开始的。那么就意味着劳动者只有先行去劳动性质部门投诉后无果,再提起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可以获得50~100%的额外补偿金。这其实是对劳动者获得额外补偿金做了一定的限制。
法条链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十六、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九、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4.建筑劳务公司管理制度 篇四
淮安市龙翔劳务有限公司
2017年2月份制
淮安市龙翔劳务有限公司
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各项管理,明确各岗位职责,使各项目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章可循,形成一个责任明晰、奖惩分明、运行有序的管理体系,特拟定《管理手册》,供大家遵守执行。
一、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管理人员对本公司2017工作要求、奖惩办法等规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各位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及班组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可根据公司各项目部实际情况作修改、调整。第四条
凡进入本公司人员均应自觉遵守。第二节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员工必须树立集体主义精神,关心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
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制度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公司总经理提出。第三条
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检举的权利。
第四条
员工可按本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享受劳动、休息、工资等各项待遇的权利。第三节
劳动合同
第一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公司员工均应签订书面劳动合 淮安市龙翔劳务有限公司
公司管理制度
同。
第二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表人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劳动合同文件内容,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条
入职:员工入职前必须对员工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情况等进行登记,并出具“身份证原件”、“外来人员务工”等证明,并保留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备入档;员工有病史或不适于高空作业、重体力活作业、特殊工种作业的,员工必须说明,员工不得谎报或隐瞒个人情况。第四条
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并执行1至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公司有权即时辞退。
第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第四节
纪律
第一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第三条
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
第三条
员工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做到当日工作当日毕。
第四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生产,保持施工环境整洁有序,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第五条
员工应忠诚企业,严禁无中生有、谣言惑众、搬弄是非。第六条
同事间团结友善、互尊互重,发生矛盾找工地负责人协助解 淮安市龙翔劳务有限公司
公司管理制度
决;严禁相互谩骂、打架斗殴。第七条
严禁嫖娼赌博、酗酒闹事。第五节
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一条
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公司作出决定,并发书面通知执行。
第二条
考勤由各班组长统一负责,员工必需当日和班组长核对好工日,每月做一次总核对,并签字认可。
第三条
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组负责人审核批准(急病、急事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第四条
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必须由事故发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办公室审核,确定工伤性质和伤残程度,报请公司总经理同意签字后,方可按工伤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或中途离岗者,一概以旷工论处。第六节
工资福利
第一条
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所在地政府劳动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条
员工工资由公司管理人员按员工职务、职称、劳动技能、工作态度、贡献大小综合评定。第三条
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宿舍。第七节
安全质量
第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对出现重大事故的班组,应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 淮安市龙翔劳务有限公司
公司管理制度
任,并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及相应的处分。
第二条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时刻牢记“安全至上”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听取公司的安全教育和班前讲话和安全技术交底,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灭火设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三条
特种工种作业必须经职业部门考核,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经所在班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严禁带病作业、酒后作业、超负荷作业。
第五条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以国家规范和标准为施工准绳,坚持文明施工,精心施工,并在施工中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质量要求、技术指导和工作安排。不得顶撞、谩骂甲方管理人员,如有争议,可找公司领导协调解决。
第六条
5.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篇五
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综合事务管理部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各主管领导参加,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 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综合事务部按人员需求择优选用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信息档案。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公司会议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公司根据经济效
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按照国家以及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按照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部门确认、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四章 劳务派遣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
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5%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公司按月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我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 附则
6.劳务公司经营管理 篇六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用工管理,更好地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依据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称劳产
经
营
务用工
是指公
司本办法根据生
需要提出用工要求,经武钢(集团)公司审核批准,由公司确定的劳务单位选派符合要
求的劳
务人
员
到公司从事劳务工作的用工行为。第三条
劳务用工必须坚持实际需要和从严控制,先审
批后使用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自行使用劳务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 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劳务用工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公司组 织人事部、生产计划部、财务部、办公室、工会等部门组成,日常办公机构设在组织人事部,并由其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第五条
劳务用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劳务用工的统一管理,建立劳务单位及 劳务人员个人信息动态管理档案,并根据劳务人员的异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二)负责公司劳务费用的预算、审核和结算。
(三)负责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与劳务单位签订劳务 合同。
(四)负责新入厂劳务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跟踪 管理及生产作业现场环境的安全交底。
(五)负责每月不少于两次对用工单位开展劳务用工情 况检查。第六条
分公司负责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落实新入厂
劳务人员的车间级和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消防知识培训及岗位技能培训。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劳七务条
应
组织
劳
务人
员
进行单位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岗位职业技能等相关培训和考试,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岗位,应做到劳务人员100%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第八条
劳务单位应保持劳务人员队伍的稳定,抽调、更换劳务人员必须经公司组织人事部同意。劳务单位若计划整体撤离劳务用工岗位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公司组织人事部。
第九条
劳务单位应提
供符合公司生
产实际需要的劳务人员并结合作业现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劳务人员的劳动安全保护意识。第十条
劳务单位应教育劳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守武钢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公司的分配和指挥。第十一条劳
务
单
位
要
按
照
国
家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劳务人员配备岗位必需的劳保用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制行为进行考核,并负责落实用工单位对劳务人员违规违制的考核。第劳康十务体二人条员
劳务单位应对既存的每确
隔
两
年务
组
织一次健
身
体
素检,保劳人员质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劳务单位应与输出的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入厂的劳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分公司应对劳务人员开展日常检查与考核,对劳务人员违规违制的考核情况按月报公司组织人事部。第十五条分公
司
使
用
劳
务
人
员
应严格执行国家休息休假有关规定,确因生产需要安排劳务人员加班,必须符合国家、武钢及公司相关加班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劳务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劳动安全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务人员均不得派遣。
(一)超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劳务人员。
(二)患有与工种相关职业禁忌症的劳务人员。第四章考核 第实十不七到条位
对的违单
反位
本和
个办人法
及
落
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予以考核。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劳务单位将依据《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钢政办发[2009]97号)及劳务合同中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对分公司
违
规使
用
劳务
工
所引起的劳资纠纷及安全隐患,公司将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绿化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暂行)》(绿政发【2006】57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条
7.劳务公司经营管理 篇七
关键词:劳务用工,管理,外部劳务
施工企业使用外部劳务由于受自身生产要素、外部环境等因素制约, 以往大多采用工程分包或介于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之间的“大包”等劳务承包模式。但是, 随着《建筑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 以及国家取缔包工头、建立有形劳务市场等政策法规的出台与执行, 分包及部分例行的外部劳务用工方式的合法性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为此, 如何规范劳务用工模式, 加强外部劳务管理, 成为企业施工管理中必须直面的一个问题。
1 依法规范劳务用工模式
1) 劳务分包:主要适用于工艺成熟的常规项目, 要求劳务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证”齐全。主要设备由项目部负责, 小型工具式机具由劳务队自带;与劳务队签订以工费为主的单价承包合同进行劳务分包。2) 专业工程分包:主要适用于专业性强的项目, 且须在业主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使用。要求劳务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证”齐全, 主要机械设备由其自带, 必须与劳务队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3) 内部专业化分公司自带劳务:主要适用于有利于培育公司专项施工能力且对安全质量起控制作用的关键工序, 如混凝土集中生产与供应、机电安装、地基基础、装饰装潢、钢结构施工等。所需劳务均由分公司签订临时用工合同。4) 零散性劳务用工:主要用于弥补公司短缺的部分非关键岗位的临时用工、可替代的季节性用工。由项目部与其签订临时用工合同。
通过这四种模式的规范使用与有效结合, 既避免了违法分包的风险, 又缓解了企业固定用工人员相对不足的矛盾, 还提高了内部专业化施工能力。
2 把好劳务队伍选择录用和合同签订关
1) 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下放劳务队的选择录用责权。即外部劳务的选择录用权利和责任主要在项目部, 公司仅负责劳务管理政策的制定、劳务使用计划的审批、劳务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劳务评价等工作, 并对不符合原则要求的队伍具有否决权。也就是说队伍是否能在公司范围内使用, 公司说了算;是否能在项目上录用, 项目说了算。2) 健全组织体系, 明晰管理责任。项目组织伊始, 就应建立完善的外部劳务管理责任体系, 实行由项目经理负总责、其他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分别负相关责任、班组长负直接责任、一级管一级、层层负责的层级管理制度, 明确工作责任。与主要人员签订工作职责责任书, 明确奖罚措施, 激发管好劳务队伍的责任意识, 从组织和制度上保证对外部劳务的高效管理。3) 做好对队伍实力、业绩、能力和施工经历的考察, 确保录用到优质劳务资源。要求项目部使用劳务队时尽量在公司发布的合格劳务名册中择优录用, 如承担过同类工程施工, 有类似的施工经验;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充足的施工力量;无不良合作记录, 诚实可靠, 服从指挥, 严禁使用公司不合格劳务名册中的队伍。对新引进的队伍, 要求项目部自行组织考察, 并对考察结果承担责任。4) 坚持使用资质齐全的成建制劳务队伍。劳务队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安全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是规避使用风险、依法用工的关键。对考察合格拟录用的队伍, 由项目部对其资质资料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审核与把关, 不合要求的不得录用。签订合同前, 项目部必须核实其“五证”, 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取费类别证书、承包工程许可证或劳务许可证、安全资格证, 以上证书缺一不可, 且必须真实、有效、合法。5) 加强劳务合同签订管理工作。a.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进场”的原则, 做到不签合同绝不允许劳务队上场。b.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合同签订审批。项目上场后, 首先由项目部按照统一的合同文本,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 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重点明确劳务队的任务范围、工程单价、计价依据、验收标准、结算方式和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避免使用过程中因合同不明而产生劳务用工风险。项目部签订劳务合同后, 按照审批手续分别上报公司法律事务室、成本管理部审核, 再报公司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劳务合同正本由公司成本管理部妥善保管。
3 加强劳务队伍的使用管理
1) 严格“谁签合同、谁就要在现场管理”的制度。要求劳务队签订合同的负责人必须是施工现场的第一管理者, 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和教育、使用、管理并举”的原则。2) 坚持“大型主导、关键性设备、主材和周转材料自行投入”的原则。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受制于人, 从而引发违法分包的风险。3) 坚持“一旦录用, 尽可能避免更换队伍”的原则。发现纠纷及时沟通协商, 尽量避免施工中途撤换队伍的情况发生。4) 强化“要想管住别人, 就要高于别人”的理念。要求项目部员工特别是项目领导层要提高自身素养, 在管理关系上要理顺, 避免内外混成一团、纠缠不清;在管理能力与专业水平上力争高人一筹;项目部各级要以满足现场施工生产要求为重, 以不窝工为原则, 做好测量、试验、材料供应等工作, 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5) 坚持培训监督到位, 严防安全风险。劳务队进场伊始, 项目部应给全体劳务人员讲授安全施工操作规程, 进行安全质量培训和安全质量技术交底、加强现场安全质量检查等措施, 多途径加强安全质量管理, 避免各类安全质量事故发生。6) 坚持技术方案交底, 严防质量风险。在劳务队伍正式施工前, 项目部就应与劳务队签订质量达标合同, 明确奖罚细则, 同时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对主要人员进行耐心细致的技术方案交底, 跟踪控制, 使操作人员做到心中有数, 避免施工过程中的返工现象。
4 强化经济管理手段, 避免经济纠纷
1) 坚持量价分控, 严防成本风险。对劳务队伍结算应实行量价分控, 即劳务队伍所完成的工程量必须由当班技术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并由总工审核后交计划部门根据合同单价进行计价, 同时要求设备物资部门对在施工过程中劳务队使用的周转器材、工程设备、建筑材料等进行盘点, 完善手续, 防止材料浪费现象的发生。2) 坚持制度落实, 防范劳资风险。为确保劳务人员工资按时发放到位, 保证其合法收益, 采取按月代发工资或在结算时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手中, 有效规避劳资风险。3) 坚持及时结算, 避免经济隐患。a.督促项目部及时结算。b.实行公司审批制, 防止效益流失。项目部先将结算资料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公司审批, 然后按审核批复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 项目部组织办理结算签字手续, 并在结算完成后将竣工结算书面资料报公司成本管理部审批。c.及时签订竣工结算书。每个合同完成结算后, 均由项目部组织施工队签署竣工结算书, 双方签字确认后交由成本管理部存档, 劳务合同即执行完毕。4) 坚持真情相待, 实现和谐共赢。项目部将外部劳务纳入项目部员工进行规范管理, 不把他们当“外人”, 不断改善施工生活环境, 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并积极鼓励他们为项目出谋划策, 以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 促进双方和谐发展, 合作共赢。
5 依法使用零散性劳务用工人员
1) 按计划聘用。项目中标后, 公司人力资源部确定人员配置需求计划, 并组织完成固定用工人员的配置。对缺口人员, 由项目部提出书面计划, 报经公司审批后再进行聘用, 确保按需用人。
2) 建立合同关系。对聘用的零散性劳务人员, 一对一签订劳务合同。对紧缺的测量、试验、技术人员, 由公司与其签订一年期合同, 在培训、待遇、管理等方面享受与固定员工同等待遇;对经过一定时间使用情况好、经考核评价合格的人员, 可以续签合同;对专业素质强且思想素质好的人员, 本科生在连续使用两年, 专科生在连续使用三年后即可签订三年期合同, 纳入固定用工人员管理范围;对其他可替代性的季节性用工人员, 则主要由项目部、分公司与其签订一年期以内的临时用工合同。
加强外部劳务管理是向管理要效益的重要途径。外部劳务的使用与管理是适度扩张施工规模和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要把握项目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特点, 选择合适的劳务用工模式, 做到养在社会, 用在企业, 召之即来, 来之能战, 战之能胜, 通过加强外部劳务管理, 为项目的最终创效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8.浅议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篇八
[关键词]劳动用工劳务派遣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越来越普遍,如何正确认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正确认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有关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报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建立人事、社会保险等相关档案。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是一种全新的用工形式,它不同与人事代理、不同与职业介绍,也不同于劳务承包。
1、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的区别
(1)人事代理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受单位和个人委托,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化手段,按指定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其代办的有关人事业务。简单地说,就是把“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具体区别为:劳动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人事代理制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劳动者与人事代理机构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劳动者与人事代理机构或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在单位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劳动者与人事代理机构不存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
(2)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务派遣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的规范和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的规范和调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体系的规范和调整。
(3)在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中,实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不完全相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下,《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实际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合同来确定的,只是对劳动者实际管理使用;而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2、旁务派遣与职业介绍的区别
劳务派遣与职业介绍的根本区别在于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向用工单位提供直接的劳务服务。而职业介绍组织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劳动者与职业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3、劳务派遣与劳务承包的区别
劳务承包是从企业的生产经营战略出发产生的劳务经济,而劳务派遣完全以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两者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都有所不同。
二、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在很多企业均被采用,其优点是可以节约成本、用工灵活、人事管理便捷、优化人才结构、赢得竞争优势、推动企业的发展,在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就业稳定性差等问题,容易造成劳务派遣员工对企业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工作不积极,责任心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
1、心理失衡,劳务派遣员工心理的天平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倾斜和扭曲
劳务派遣员工总是拿自己的工资待遇与正式职工比,越比越泄气,越比越不平,心理失衡了,工作懈怠了。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体制的局限、分配机制的不合理,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没有体现效率优先、注重公平这一基本原则,抑制、挫伤了广大劳务派遣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导致了正式、劳务派遣之间工资待遇差距较大的现象。另一方面,劳务派遣职工未能合理恰当地调整好自身心态。客观地说,劳务派遣职工的薪酬大致符合社会总体水平。但由于正式职工的薪酬待遇稍高于社会总体收入水平,从而导致正式职工与劳务派遣职工之间的不对称性,这种薪酬待遇的不对称性极易诱发劳务派遣职工的心理失衡。
2、感觉发展无望,对自身发展前途无信心
总认为企业是正式职工的企业,企业发展好坏与己无关,没有把自身真正作为企业的一份子,对企业的发展不甚关心,充当旁观者的角色,对自身在企业的前途无大的指望。主要原因:一方面,目前,部分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未能将职工的收入与效绩有效结合,或只侧重物质激励,轻视内在精神激励。另一方面,体制的局限阻碍了劳务派遣职工真正融入到企业中,缺乏和谐融洽的企业文化,甚至不同程度存在排斥或歧视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文化阴影,以致劳务派遣职工在心理上产生强烈反弹,对企业始终无依赖归属感,游离于企业的组织边缘。
3、得过且过,安于现状,不思进取
这主要是由于企业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同时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和工作目标考核机制。
4、患得患失,身在曹营心在汉
一方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每年一签的管理模式决定了他们忧虑心态;另一方面,新时期企业改革力度加大,步伐加快,客观上无疑给劳务派遣职工造成一些心理压力。
三、加强劳务派遣管理的建议
开展劳务派遣员工关系管理,应当大力倡导“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实施人性化管理,消除非体制性障碍,视员工为企业最大财富,将人力资源与企业发展战略紧密联系在一起。
1、营造良好和谐的员工工作环境
(1)营造和谐的人文环境。企业应自上而下,培育情治为先,情理相融,相互尊重的氛围。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职工,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劳务派遣员工,政治上、人格上一律平等的,都是企业大家庭的成员,没有贵贱之分,企业与员工“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从而使员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
(2)营造完善的育人环境。企业应完善用人、育人机制,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培训体系,强化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可以采取因需施教和学以致用相结合的培训措施,让员工更多的了解到企业的发展形势、目标和方向、企业的理念,提高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3)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应根据员工的个人特点、能力、兴趣和专业,加强对员工个人发展的指导与规划,重视员工个
人职业生涯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完美结合,让广大员工合理选择职业发展通道,科学做好职业生涯设计,学会自我加压、自我管理与自我提高,以员工的成长促进企业的发展。
2、构建科学民主的员工管理体系
(1)充分尊重员工意见。劳务派遣员工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优秀的企业应能认真倾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让员工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和建议权,从而凝聚其心、激励其八、发挥其力。
(2)开拓员工发展空间。让员工真正参与进来,使员工个人发展方向与企业的总体目标融为一体,让更多的人想做事,让想做事的人能做更多的事,主动实现从“要我干”到“我要干”的思想转变。
(3)加强员工制度管理。应对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使每个员工清楚自己应该干什么,可以做什么,承担什么责任。并要对照制度,认真开展员工定量和定性绩效考核,使员工“进得来、留得住”,促进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
3、建立充满活力的员工激励机制
(1)完善分配制度。应该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分类管理、科学设岗、明确职责、严格考核、落实报酬”的原则,按岗位定薪酬,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调动员工积极性。一是要合理确定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水平,制定科学的薪酬分配制度,按时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注重分配过程的公平。二是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持“以岗定薪”的原则,科学划分岗位等级、合理区分工资级别,并实行薪酬水平能高能低,薪酬待遇能增能减。
(2)大力开展劳务人员绩效考核工作,建立身份转化激励机制。通过制定劳务人员考核细则,根据其工作业绩、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严格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按照民主推荐、理论实践考试、组织考核程序,将部分工作突出、技术精湛,培养潜力较大的职工,身份转换为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将连续考核不合格的劳务人员及时退回劳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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