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2024-12-07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8篇)

1.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篇一

龙集镇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为了明确镇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责。

一、学校

1.负责全镇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单位加强校车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加强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做好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监管工作。

4.将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日常教育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师生的应急处置与自我保护能力。

5.配合县、镇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会同有关单位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承

— 1 — 担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负责体育场所和公共体育设施(除建设单位未移交的)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7.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对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及体育彩票销售活动经营主体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派出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单位牵头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检查、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实施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治安防范和流向监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销毁、处 — 2 — 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4.负责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三、监察室

1.加强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2.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督促落实。

3.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民政办

1.负责全镇社会福利机构和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单位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对遭遇生产安全事故、各项赔偿政策落实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本县家庭实施救助。

五、司法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2.协调有关单位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3.指导、协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六、财政所

1.按照规定落实镇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2.配合有关单位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3.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的情况。

4.督促所监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

5.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6.督促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对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7.参与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七、国土所

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城管队

1.履行全镇镇容景观、环境卫生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2.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对市容环卫设施综合维护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牌匾标识设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渣土弃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事项,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垃圾填埋场、城市垃圾中转站及其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管辖区域餐饮大排档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1.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指导畜禽屠宰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农(兽)药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以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3.依法履行全县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从事林木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十、水务站

— 5 — 1.履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镇域主要河流、湖泊和流域及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排水、生活污水、水土保持和农田水利等相关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所属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

2.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采砂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县防汛、防旱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文广中心

1.检查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2.协助消防单位检查指导网吧、书店等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生产工作。

3.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4.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场所、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指导督促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 6 — 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十二、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心

1.按照属地管理,抓好区域内卫生计生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抓好医疗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管理,督促相关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检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医用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

4.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施紧急救护及防疫处理。

十三、市场监督管理局龙集分局

1.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会同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有安全生产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2.会同有关单位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责任;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

— 7 — 作。

4.组织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进行监督检查。

5.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6.组织开展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的监管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8.负责将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强县工程建设体系。

9.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安监所

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2.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责任制执行情况。

— 8 — 3.综合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统计分析全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制定全镇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5.根据镇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并依法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信息。

6.承担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工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7.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安全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8.依法履行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 9 — 9.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0.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以及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统计站

负责向有关单位提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十六、消防大队

1.依法履行全县消防工作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2.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3.依法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工作和其他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全县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县消防安全信息。

十七、工会

1.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10 —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劳动合同。

4.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十八、园区办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

2.宣传、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

3.全面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组成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督促依法履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11 — 4.成立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完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逐年增长,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5.配合县级有关单位,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标准化建设,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建立有关单位和单位监督检查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7.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导企业开展安全文化示范创建活动、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等宣教活动,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8.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严把招商引资关,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9.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 — 12 — 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

11.承担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1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2条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按月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3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4条 有关单位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附 则

第1条

各村(居)、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应当根据本规定进行调整细化。

第2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单位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3条 本规定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4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篇二

2012年5月28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共七章, 分别为总则、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 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 落实安全培训计划, 聘请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依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 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 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 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 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其他详细规定可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3.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篇三

该办法规定,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高危行业区分为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道路交通四类企业,分别按照一定的标准从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并实行专户核算,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于各省级政府已制定实施的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按照“就高”原则予以衔接。安全费用的用途主要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安全检查与评价,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等支出。

该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当年提取的安全费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如有不足,不足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集团公司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该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决定,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现实需要而制定的。安全生产关系着职工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目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不强,投入不足,由此导致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经过长达一年的调研、论证。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总局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制度。

该办法的施行,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提高企业抵抗安全生产风险的能力。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关链接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7Y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4.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篇四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股东方、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管理体制制定。

第三条 集团各级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集团控股火电企业(以下简称“控股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 控股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电监会的监督,在电网安全稳定生产方面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第六条 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

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第七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的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控股火电企业和全资火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 标

第九条 集团火电板块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

(一)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设备事故;

(四)不发生负有责任的电网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九)控制一般人身伤亡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第十条 控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人身伤亡、主

要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

(二)部门控制轻伤和二类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类障碍;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二类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第十一条 控股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安全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 集团控股企业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奖惩等;

(四)讨论、决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组织、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措施的落实等。

第十四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应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规划、计划、重大措施建议等;

(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安委会汇报;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五)参与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六)拟订安全生产目标及控制指标;

(七)承办有关安全生产会议、重要活动等;监督、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八)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控股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施工实际要求,设置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安全监督机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在业务上受集团的指导。

第十七条 控股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设专职安全员,其它部门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国家规定的其他

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四章 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条 集团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集团对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六)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控股企业分管领导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控股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和奖惩措施。做到责任分担,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集团控股企业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立覆盖全部生产经营、建设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网,明确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强化安全监督部门的地位和权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对控股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控股企业自主开展内部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通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监督事项、方法、措施,实现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安全监督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并根据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九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应不断完善安全检查方法和手段,规范检查程序,突出检查重点,注重检查效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安全检查、评价、评估。

第三十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下达停止生产作业通知书;责任部门应立即制定方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安全监督部门应按照闭环管理的原则跟踪监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应组织复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应建立安全检查处罚制度。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章等行为及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处理决定等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 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第三十二条 控股企业对国家、行业和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在贯彻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且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以下但不限于):

(一)根据有关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本企业各类设备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有关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督促参建单位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控股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有关规程制度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

动,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控股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企业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六条 控股企业及在企业内工作的其它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规定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三十七条 控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网的技术监督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七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投入 第三十八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针对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日常技术基础工作,严格安

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监督等工作,发挥技术工作对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作用。

第三十九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集团对控股企业安全投入提供支持并实施监督,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投入有效实施全面负责,确保安全投入资金、责任、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第四十条 控股企业每年应编制本企业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控股企业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四十二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标准及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等方面进行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

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四条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洪渡汛、抗震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控股企业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在更新改造费用或其它生产费用中单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六条 控股企业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其落实。

第八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实施、监督等部门,应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等纳入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第四十八条 控股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或专项安全培训,应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具有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接受再培训。

第五十条 控股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一条 新入厂(公司)和新上岗的生产人员,必须经厂(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强制性培训,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第五十二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需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经过现场紧急救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对有关生产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六)对生产部门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有关生产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七)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五十三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各级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四条 控股企业要检查、监督建设施工单位、生产外包队伍及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杜绝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人员上岗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六条 控股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要应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网络、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及安全文化理念,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九章 安全活动

第五十七条 控股企业班组的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检修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八条 控股企业班组的安全日活动。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部门管理人员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部门、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应急预案、应急设施使用等,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九条 集团控股企业安全分析会应定期召开,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和各项工作的改进措施。会议由企业安全第一负责人

主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集团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座谈会,控股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控股企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例会,由企业的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第六十一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安全检查活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春秋季安全检查、迎峰度夏安全检查、防汛等安全检查;不定期检查包括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等。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进行,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企业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应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闭环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月活动。每年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和集团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月的重点是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六十三条 控股企业应编制安全生产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控股企业每月至少出一期安全生产简报,其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障碍、异常等不安全事件通报;违章考核;安全工作计划;两票执行情况统计;隐患排查治理统计;

安全生产情况统计等。同时安全简报应按时报送集团。

第六十四条 控股企业新机组投产一年后应开展安全性评价,以后根据需要每3~5年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应结合本企业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章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 集团控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等电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及施工承包单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建设项目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各项工作;施工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成立建设工程安委会。建设工程安委会由建设项目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承包单位推举代表或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参建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安委会应建立定期会议制度,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参建单位通告。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委会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通过并发布建设工

地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组织或监督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三)协商承包单位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大型安全活动。

第六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将参建各方纳入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对参建各方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现场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设施工程进展及安全技术管理、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劳务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应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设项目应与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参建各方进行安全考核和奖惩。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建立严格的安全资质审查制度,把历史安全业绩、安全管理状况及队伍素质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资质应进行审查。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签订合同时将安全生产列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制定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明确各方应急职责,与施工方共同建立应急资源,一旦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按规定报告施工安全事故,建设项目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章 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

第七十四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控股企业生产外包工程项目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对长期从事生产运行维护的外包队伍应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同管理、同要求。

第七十六条 在外包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

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七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规定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职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应事先进

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经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四)合同中规定由控股企业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七十八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控股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七十九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设备、电网事故,由控股企业负责调查、统计报送,无论任何原因控股企业均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控股企业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八十条 发生承包方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控股企业的内部考核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外包工程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控股企业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控股企业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八十二条 控股企业的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八十三条 控股企业雇用外用工,必须与外用工所在的企业(以下简称“对方企业”)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并签

订安全管理协议书,规定现场管理要求和方法,列出各方安全职责内容和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对方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

第八十四条 控股企业应协助对方企业对外用工进行雇用前的安全教育,讲述应熟悉的电力生产安全知识、要求及应注意的危险点。外用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考试合格后,佩戴胸卡上岗。

第八十五条 必须严格外用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开工前必须对外用工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双方签字的交底记录;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应要求对方企业制定安全措施,经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外用工分散到部门、班组工作时,必须由所在的部门、班组负责人领导,并指定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

第十二章 应急管理

第八十六条 集团控股企业应建立应急体系,应急管理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

(二)领导指挥、组织协调本企业应急管理及突发事件的综合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研究决定本企业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事项、措施;

(四)审定、批准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五)决定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和应急终止;

(六)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危机管理;

(七)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

第八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分类制定针对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现场处置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上下对应、互相衔接。

第八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修订等,集团实行预案逐级报备制度。

第八十九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兼职应急队伍或明确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按规定与邻近专业应急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应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九十条 控股企业应加强应急教育培训,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演练应制定方案,明确演练目的、范围、步骤和保障措施等,演练后进行评估,针对演练发现的问题对预案提出修订意

见。

第九十一条 集团控股企业本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原则,始终保持足够应急资源和保障能力,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自下而上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事故。处置突发事件应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章 事故管理

第九十二条 控股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分析、处理等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事故综合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建立档案,参与内部事故调查,监督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等。

第九十三条 控股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在抢救及处理过程中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续报。

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进一步了解情况,及时向集团及有关集团领导报告,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十四条 控股企业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对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可

能扩大的趋势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随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控股企业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和处理,同时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开展警示教育,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九十六条 事故发生企业应落实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决定,并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十四章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第九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应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十八条 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建设工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十九条 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一○○条 控股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

知识,提高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和意识。

第一○一条 控股企业对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保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效实施。

第一○二条 控股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第一○三条 控股企业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一○四条 控股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第一○五条 控股企业应保证职业安全健康投入,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创造良好的安全健康作业环境。

第十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考核

第一○六条 集团对控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包括对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责任追究。各控股企业应对内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做出规定。

第一○七条 集团每年对控股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考核包括定性和定量部分,定性部分主要是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定量部分主要是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结果纳入各控股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

第一○八条 对控股企业安全管理职责履行考核,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综合评价。第十六章 附则

5.公司安全工作奖罚规定 篇五

各单位、部门:好范文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现将安全工作奖罚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附:《公司安全工作奖罚规定》好范文

主题词:安全奖罚规定通知

报:省公司

送:党委委员,公司领导,安环办⑵,存档。

公司综合管理部2005323日印发

公司安全工作奖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杜绝死亡、重伤事故及各类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社区稳定,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依照《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重奖重罚。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考核目标实现后给予重奖;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无论造成事故与否均给予重罚及行政处分。

第三条根据上级下达轻伤控制指标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风险程度分配到所属单位,作为单位轻伤控制目标值,实行月度考核,季度兑现。见附表一。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当季全公司无死亡事故、无各类重大事故,经理、党委书记、主管副经理各奖励2000元,其他公司领导、安环办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及专职安全人员)各奖励1500元;对直接参加安全管理的安委会成员及安委办成员奖励1000~1300元。

第五条按季考核兑现单位对实现安环目标的领导及安全员给予奖励,标准见表二。

(一)当季未发生死亡、重伤及各类重大事故的单位及治安案件,并达到表一所列考核指标的,则按表二的奖励数额兑现。

(二)表一各项考核未实现的,每项扣个人当月奖金15~20。

第六条在生产、工作或公益事业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600元以上。

(一)突发性事故(事件)发生后,积极进行抢救,减少事故(事件)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有功人员;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三)积极提出安防环保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和管理、环境保护、治安管理、安全培训及教育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第七条单位年内无死亡事故、无重伤各类重大事故,轻伤事故低于控制指标,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年终给予1~2倍季度奖励。

第八条公司不定期开展安环活动,在活动中取得名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年内死亡或重伤事故每超过控制指标一人次,经理、党委书记、主管副经理各罚款2000元;其他公司领导、安环办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专职安全人员)各罚款1500元;同时取消评先资格;安委会及安委办成员各罚款1000元(重伤人次减半处罚)。

第十条超过轻伤控制指标1人次的单位罚款1000元;季度超过轻伤控制指标1人次对单位罚款6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600元。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若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含治安案件),取消当季奖励资格,并取消评先资格。发生死亡(以人次计算)按表三的数额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罚。发生重伤(以人次计算),按表三的1/2对责任单位及个人罚款。同时承担地方政府的罚款。

第十二条 重大交通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爆炸、医疗、治安等事故发生后,根据责任轻重,具体按表四处罚。

第十三条凡是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单位或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及奖罚细则的,不按期进行安全检查或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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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篇六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哪些情况不属于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b)

a、某领导到生产现场开展调研工作。

b、记者到生产现场进行专题采访。

c、用户电力设备的维护。

d、清产核资人员到现场检查、核对电力设备。

2、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以下哪些情况统计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c)

a、职工“干私活”发生伤亡。

b、职工外出开会发生的交通事故。

c、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d、食物中毒导致伤亡。

3、省会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以下哪个标准构成重大电网事故。(a)

a、80%;b、60%;c、50%;d、40%。

4、以下哪些情况属于非计划性检修。(d)

a、月度检修计划平衡会明确的检修任务。

b、开关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

c、公用设备系统的计划检修

d、电气设备出现缺陷后,必须进行的停电检修。

5、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多少万元统计为重大设备事故(c)

a、100;b、50;c、30;d、20。

6、下列故障属于一般设备事故的是(c)

a、220KV CT爆炸;

b、110KV PT爆炸,但未造成少送电;

c、110KV线路被迫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d、生产设备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

7、下列故障不属于设备一类障碍的是(b)

a、110KV PT爆炸,但未造成少送电;

b、10kV馈线跳闸重合成功;

c、10kV母线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d、35kV线路被迫停运。

8、以下哪种关于输电线路故障归属的叙述是不正确的。(c)

a、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装置故障,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1

属电气事故;

b、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属电

气事故;

c、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由于继电保护装置故障,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

合,属电气事故;

d、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由于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属

输电事故;

9、我局今年安全生产目标要求实现几个百日。(a、1个b、2个c、3个

二、多项选择题b)

1、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干私活”。(ac)

a、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班长联系外部业务并安排的;

b、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职工个人联系外部业务并安排的;

c、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d、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增加个人收入为目的。

2、以下哪些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

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应视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abcd)

a、本企业聘用人员;

b、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

c、到本企业进行培训实习的代训工、实习生;

d、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

3、以下哪种情况属于恶性电气误操作。(abc)

a、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

b、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

c、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d、下达错误调度命令或错误安排运行方式。

4、以下属于一般设备事故的有。(abd)

a、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b、220kV线路倒杆塔;

c、110kV电流互感器爆炸;

d、220kV避雷器爆炸。

5、以下哪些未构成设备事故,但构成设备一类障碍。(abd)

a、110kV开关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b、110kV线路故障,开关跳闸后重合成功;

c、220kV线路故障,开关跳闸后重合成功;

d、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性检修或停止备用。

6、以下哪些关于事故调查组织程序的叙述是正确的。(bcd)

a、一般电网事故可由市(地区级)供电企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由事

故调查组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事故报告;

b、电网一类障碍一般由调度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一类障碍报告由调度部门

技术人员填写;

c、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事故

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d、设备一类障碍由车间负责人组织调查,一类障碍报告由车间技术人员填

写。

7、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

业负以下哪些责任之一的人身伤亡,应统计为电力生产事故。(abcd)

a、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c、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

d、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判断题

1、发供电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从事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2、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不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

发生的人身伤亡。(×)

3、95598电力呼叫中心的业务属于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

4、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只有发生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才统计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5、电力企业职工借调到多种经营企业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事故定为

该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5、某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6人重伤,属重大人身事故。(×)

6、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地区供电公司及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延误送电或影响事故处理,构成一般电网事故。(√)

7、某变电站发生事故,除所用变带电外,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均降到零。该

变电站为全站停电。(√)

8、220kV南中线两侧双高频保护动作跳闸,重合成功,该起线路一类障碍由送

电部负责组织调查。(√)

10、输变电主设备是指110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配电变压

器、断路器、线路(电缆)、220kV及以上高压厂用变压器等。(×)

11、原计划检修未过半前,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检修延长时间视为计划检修期。

(√)

12、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13、人身轻伤事故应中断安全记录。(×)

14、监控过失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5、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者,定为一般设备

事故。(×)

四、问答题

1、制定事故调规的目的是什么?

2、简答事故调查程序?

3、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哪些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4、对事故人员处理时存在哪些情况应从严处理?

5、我局今年对输变电设备事故、障碍的指标是多少?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题库

1、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2、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工相同。(√)

3、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外发包工程项目。(×)

4、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

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5、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

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6、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7、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

戴标志上岗。(√)

1、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9、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

10、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

11、临时工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

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12、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3、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车间控制轻伤

和障碍。(√)

14、简答题: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5、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

级负责制。(√)

16、各企业在贯彻中可经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

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17、离开运行岗位6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

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18、简答题:《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发包方应承担那些安全责任?

19、简答题:《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在岗生产人员几种情况下就参加教育培训?

20、简答题:《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题库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

面的义务。(√)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

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

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

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人员或

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者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6、简答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那些职责?

7、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

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9、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

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12、生产者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者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们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篇七

我国首部专门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6月起正式实施, 这个规定对企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规定指出, 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 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这个规定还进一步提高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准入门槛, 对从业人员素质、产品场所环境、厂房设施、生产设备或设施的卫生管理以及出厂检验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由质检总局公布的这个规定对食品添加剂企业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专门用一个章节来规定“生产者质量义务”, 具体包括: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 合格后方可销售;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售后服务等的质量管理体系, 并做好生产管理记录;食品添加剂包装应当采用安全、无毒的材料, 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管理情况, 重点是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自查等。此外, 如果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的, 生产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

在标识方面, 这个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 容易辨认识读。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8.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原则和规定 篇八

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原则和规定

施用海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

本文作者系原中国国际贸易学会会长、《标准化与国际贸易》一书主编。

一、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目标与政策

为了保证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防止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建立起一套化学品安全和环境管理体制,日本,到本世纪初才与欧美接轨。从这些发达国家20多年来的发展动向来看,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已经出现了重要变化。

(一)化学品安全管理目标重新定位

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深入人心,人们认识到化学品安全管理目标,不仅是要实现控制化学品的化学危险性可能造成的事故危害,以及保护人类的健康,还要保护生态环境,因而要把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作为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首要目标。

(二)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相应调整

联合国有关机构正在通过缔结国际公约,制定和扩大优先管理控制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加强化学品危害信息传播和国家管理能力建设等方式,促进全球化学品安全、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化学品的生产大国也正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调整化学品安全管理战略,通过建立、健全化学品安全管理体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国际规范的程序,开展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和标签,进行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

(三)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域相应拓宽

与化学品安全管理目标重新定位相适应,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域应涵盖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以及废弃后的处理处置活动等整个生命周期。重点控制和淘汰那些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构成不可接受或无法控制的风险的化学品;制定事故应急程序和应急预案,预防化学污染事故,尽量降低重大事故的风险及其影响;妥善处理、处置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中产生的化学废弃物,并鼓励开发、使用安全无害及对环境友好的化学产品。

二、化学品风险预防的审查评价制度

风险预防的原则是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最重要指导原则之一。它主要是通过实施新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优先化学品监测评价制度以及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度来实现的。

(一)新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

该制度规定,一种新化学物质在生产和进口之前必须向主管当局进行申报,同时提交相关理化性质、用途、安全以及毒理学数据等基本资料。该主管当局进行初步危害评估,审查许可后才能生产、上市销售和进口。

实行该制度,需要建立下列3项配套的化学品管理制度。

1.编制本国的《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该目录是在法律上区分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的依据。凡是不在名录上的化学物质均视为新化学物质,需遵守新化学物质申报规定。目前国外已正式公布了7本现有化学物质目录,收录的现有化学物质数量为2.2万—10万余种。

2.建立新化学物质申报制度。它包括申报资料要求和初步危害评审程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已制定了《化学品上市前最低限度数据》(MPD),发达国家大多参照MPD要求,建立了申报资料要求和评审程序。主管当局审查中若发现一种新化学物质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接受风险时,则将拒绝其生产和上市销售,迫使制造者去开发更安全和环境友好的新化学品。

3.建立化学品安全管理技术支持体系。该支持体系包括完成化学品测试的合格试验室系统,“化学品测试准则”和“化学品风险评价准则”等技术导则规范以及化学品信息报告、收集、散发和信息交换系统等。

(二)优先化学品监测评价制度

所谓优先化学品,是指由于它对人类或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已被主管当局列入优先名单进行测试评价,以确定需要采取的控制行动的化学品。一旦发现一种化学物质或混合物会造成或将会造成人类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严重风险,应采取行动预防这种风险或将其减少到最小程度。

优先化学品监测评价制度的实施,使主管当局在知悉一种化学物质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而对其潜在危害的准确性和重要性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时,能够根据预防的原则开展数据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做出科学决策,防止一种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三、《化学品分类标记全球协调系统》()实施

国际劳工组织(IL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危险货运专家委员会(TDG)等国际组织,于2003年完成并出版了英文版的《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系统》(简称GHS)(第一版),并要求有关国家最迟于2008年执行。

(一)实施GHS的目的

《化学品分类标记全球协调系统》(GHS)提出了对化学品标记和安全数据表(SDS)的全球协调体系,以加强对人类和环境的保护,促进化学品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

化学品全球贸易日益扩大,需要制定国家大纲来保障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安全运输与安全废弃,需要一个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记的国际协调方法作为这种大纲的基础。一旦各国有了化学品的一致和适当信息时,就会为各国进行化学品贸易和生产提供统一的平台。

因此,GHS的实施,可以通过提供一种各国都能理解的国际制度来表述化学品的危害,以提高对人类和环境的保护;为没有现有相关制度的国家提供一种公认的制度框架;减少对化学品测试和评估的需要;方便已在国际基础上对危险性做出适当评估和识别的化学品的国际贸易。

(二)GHS的基本内容

GHS论述了化学品以危险类型的分类,并提出了协调的危险传递要素,包括标记和SDS。其目的在于保障化学品物理危险与急性毒性信息可被广泛利用,以使人们在处理、运输与使用化学品时增强对健康与环境的保护意识。GHS还提供了化学品在各国家、区域之间法律和规程协调的基础,它也是便利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些现行的制度,都被用作GHS完善的主要基础。它们包括美国对工厂、消费者和生产杀虫剂的各项制度要求;加拿大对工厂、消费者和杀虫剂的各项制度要求;欧盟对物质分类与标记和制备的导则;联合国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等。

(三)GHS的适用范围和应用

GHS适用于所有危险化学品,其危险表述方式(如标记和SDS表)的应用模式可随产品类或生命周期中阶段不同而变化。GHS的目标对象包括消费者、企业工人、运输工人和紧急营救人员,其目的是保护人类、设施和环境。

危险性分类过程主要针对由化学元素、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天然或人工合成)的内在性质引起的危险性。在此基础上对每种危险种类与类别的信息进行表述,包括标记、SDS和易理解的符号。

SDS应提供有关在工作场所化学品控制规程框架中使用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的全面信息,成为企业和职工获得安全警示的来源,也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参考。SDS应该提供以下信息:名称;危险性鉴定;组成/成分的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事故解除措施;搬运与贮存;暴露控制/人员保护;物理和化学性质;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信息;生态信息;处置要求;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他信息等。SDS将清晰地叙述化学品危险性的数据。

四、化学工业界的绿色行动

国际社会和许多国家从政策措施和技术规定方面加大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和消除化学工业和化学品污染的绿色化学、“责任关怀”制度等绿色行动在化学工业界获得发展。

(一)发展绿色化学

绿色化学又称为环境无害化学或可持续发展化学,十多年前由美国环保局(ERA)正式提出,是一门新兴的科学。对绿色化学尚无一致定义,一般认为,它是利用化学的技术和方法减少或消灭对人体健康、社区安全和生态环境有害的原料、催化剂、溶剂和试剂、产物及副产物等的使用和产生。

在美国,1990年颁布了污染防治法案;1995年提出了绿色化学挑战计划,奖励和支持从源头清除污染并工业化的创造发明,并于1996年美国总统首次颁发“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以来,到2003年已经连续颁发了8次年度奖;国际著名的哥顿会议第一次以“环境无害有机合成”为主题召开了会议。世界已有几所大学设立了绿色化学学位,美国化学学会(ACS)的绿色化学协会(GCI)和其他机构也举办过有关的培训研讨会。英国、日本、意大利和澳大利亚等国也先后建立了绿色化学研究中心。

绿色化学与其他所有绿色行动一样,是为了解决全球污染问题。绿色化学包括所有可以降低对人类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化学方法和技术。

目前,在绿色化学领域已经开展了可替代的原料、试剂、溶剂以及新型催化剂与合成过程等研究。其中在某些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而且全部实现了工业化生产。它们包括废弃物的处理和转化;利用无毒无害原料代替剧毒光气和氢酸生产有机原料;利用生物技术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常用有机原料;采用超临界CO2代替有机溶剂作为油漆和涂料的喷雾剂等方面。

(二)推行责任关怀制度

责任关怀(Responsible Care)制度,简称RC制度,原先是由化工行业企业自愿提出的倡议。根据倡议,化工行业做出严正承诺,要不断地改善其企业对环境、安全和健康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重新获得公众的信任。于是加拿大化学药品生产商协会(CCPA)率先提出责任关怀的构想,并获得了成功。随后RC制度扩展到全世界,已经有46个国家的化工企业(占世界化工产值的87%)承诺参与责任关怀计划。

责任关怀制度向公众做出严正承诺,要求从事化学物质生产和流通的各种企业,从化学物质的开发开始,制造、物流、使用、最终消费直至废弃,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要自主地为环境、安全和健康采取对策。RC制度的基本内容除了化工业界的承诺外,还包括管理实务规范和可定量的执行指标检查。

责任关怀制度包括五大要素:指导原则、管理准则、自我评估、自助和拓展。

1.指导原则。亦即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AICM)成员公司的最高管理层的承诺。这个承诺指出,该公司将强烈支持改善其化学品的管理水平,重点是环境、安全和健康,并为此做出不断的努力。这些原则不仅反映公众的利益,也反映化工业不断提高其“健康、环境和安全”(HES)业绩的愿望。

2.管理准则。是以指导原则中所提出的责任为基础的。这些准则没有规定定量标准,只是指出预期达到的管理方法和原则。它包含6项管理实务规范:①公共意识和应急响应;②工艺安全;③销售;④污染预防;⑤职工健康与安全;⑥产品管理。

3.自我评估。要求每个成员公司定期检查,确认管理准则中规定的目标是否达到。通过自我评估,能检查在符合准则要求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4.自助。即用来支持责任关怀的其他成员不断地改进其他化工品的管理。也就是说,实行责任关怀制度的各成员公司,通过其协调员定期开会,交换意见,共享经验,这些自助小组使得资源有限的小型成员公司分享和受益于整个小组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5.拓展。用来解决当前化工业的状况与公众沟通的问题,以便建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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