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精选2篇)
1.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 篇一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1]
国保发【201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第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 件;
(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三)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
(五)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
(七)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乙级资质,有3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
(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四)企业事业单位章程;
(五)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
(七)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八)验资报告及上一财务审计报告;
(九)印制设备清单;
(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九条 现场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二)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四)进行实地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五)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审查意见;
(六)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情况;
(七)签字确认现场审查结果。
第二十条 现场审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乙级资质单位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通过审批的单位,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保密负责人接受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后,由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标牌。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甲级《资质证书》和标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乙级《资质证书》和标牌。
《资质证书》、标牌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 作。
第二十三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资质单位名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发布。
第二十五条 实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资质单位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完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机关、单位应当与承担印制任务的资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督促落实保密措施。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出具委托印制证明。资质单位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收取委托方的委托印制证明,并进行登记。没有合法印制证明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接。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印制环节保密管理:
(一)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应当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二)对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实行数量控制,严格清点、登记;
(三)国家秘密载体原件、清样、底片、印版、成品、半成品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
(四)印制过程中的残次品应当清点、登记并及时销毁;
(五)印制任务完成后,应当将原件、清样、成品等交付委托方,相关电子文档应当从信息设备中彻底清除。
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且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十一条 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单位名称变更;
(三)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变更;
(四)资本构成、经营范围、单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变更、撤销或者维持资质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
(二)涂改、转让、转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向非资质单位转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三)超越审批范围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四)发生泄密案件或者有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
(五)拒绝续签保密责任书、拒绝接受保密培训或者保密检查;
(六)资质变更未经批准;
(七)两年内未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八)应当撤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
(二)法人依法终止;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自撤销或者注销资质决定下达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合同。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在资质撤销或者注销之前已签订有效法律合同、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可以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继续完成印制业务,或者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将印制业务移交其他资质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其资质;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非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委托非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查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第三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机关、单位内部非经营性印刷厂、文印中心(室),承担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可不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由本机关、本单位按照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管理,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新闻出版署、文化部、轻工业部1990年4月9日联合发布的《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83号)同时废止。[1]
2.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 篇二
保密知识测试题库
一、通用题
1.填空题(每空1分,总分20分)
1)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3)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接触、知悉、管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
4)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
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5)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6)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7)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8)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9)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10)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资格审查】,通过【保密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11)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应当经单位同意,出国(境)前应当经过经过【保密】教育。擅自出境或逾期不归的,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12)涉密人员离岗离职须经保密审查,签订【保密承诺书】按相关保密规定实行脱密期管理。
13)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14)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15)涉密信息设备应当按照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管理与防护。16)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17)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使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确保信息无法还原。18)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外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带回时应当进行【保密检查】 19)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具有录音【录像】、【拍照】、【存储】功能的各类信息设备带入涉密印制场所。20)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21)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22)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 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23)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2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25)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且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2.判断题(每题2分,总分20分)
1)承担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3)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优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时,只要及时升级杀毒软件病毒库,就不会造成泄密。(×)4)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只要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合作单位可以不具有相应资质。(×)5)任何人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6)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机密。通过互联网或买他公用信息网络传递国家秘密时,必需确保已经采取足够的保密措施。(×)7)“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原则。(√)8)配偶、子女和本人都是涉密人员,在家庭中互相谈论涉密事项没育关系。(×)9)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10)企业的技术成果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后,在保密期限内不得擅自解密或对外提供宣传。(√)11)U盘上的涉密信息,只要执行了删除程序,就不可恢复了,可以在任意计算机上使用。(×)12)在保密通信措施不足或故障的情况下,允许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中传递国家机密。(×)13)确因转移资料等紧急工作需要,可以使用私人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但要与国际互联网断开连接,待处理完涉密信息后可与互联网相连。(×)14)对参与国家秘密技术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15)音像制品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涉密资料保管。(√)
3.选择题(每题2分,总分2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C)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A.国家公务员
B.共产党员
C.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2)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完整的(A)手续。
A.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
B.交接
C.签字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B)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故意
B.故意或过失
C.过失
4)某涉密人员在外出办事途中将装有国家秘密资料的提包丢失,找回后发现包内钱物丢失,但装有国家秘密资料完整无缺。这一事件(C)。
A.只有在确认国家秘密已经泄露后,才能视为泄密事件 B.不应视为泄密事件
C.在不能证明国家秘密未被泄露时,按泄密事件处理
5)发生泄密事件应当迅速查明(B),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领导机关。A.主要、次要责任者
B.被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C.事件属于什么性质
6)涉密计算机系统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必须实行(B): A.防火墙隔离
B.物理隔离
C.逻辑隔离 7)维修涉密信息设备,不应当(D): A.送外维修时拆除涉密信息存储部件
B.在本单位内部进行
C.指定专人全程监督
D.允许维修人员读取或复制涉密信息 8)涉密计算机与涉密打印机之间(D)A.采用无线连接方式应当严格遵守规定B.可以采用无线连接方式 C.有时可采用无线连接方式D.严禁采用无线连接方式
9)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介质,应按所存储信息的(A)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的密级文件进行管理。A.最高
B.最低
C.数量最多的文件的D.平均
10)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涉密载体,(A)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A.不得擅自改变B.可以根据情况改变C.可以改变
11)印刷、复印等行业在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方面,必须接受县级以上各级(D)的监督和指导。A.公安部门B.工商部门C.行业协会D.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4.问答题(总分40分)
1)详细叙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列举的十二种违法行为。(12分)(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2)本人所在涉密岗位须遵守的保密规章的主要内容?(12分)
3)本人所在涉密岗位存在哪些保密管理风险点?对这些风险点防控的主要措施?(16分)4)【保密管理人员附加题】本岗位须履行哪些保密管理职责?(20分)
二、专项题(摘自各类涉密印制资质保密标准)票证类
1)涉密防伪材料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清退、销毁等环节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有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
2)严格控制涉密防伪技术知悉、使用【范围】,知悉、使用人员应当有【书面记录】 3)存储涉密防伪技术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实行【双人管理】,每次使用均应作出【书面记录】。
4)涉密印制场所应当明确【允许进入】的人员范围,其他人员进入,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由接待人员全程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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