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2024-11-19

网络视听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精选3篇)

1.网络视听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篇一

北京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申请材料有哪些?

网络视听经营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北京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申请材料有哪些?

北京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播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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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篇二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信息: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办理依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56号令)、《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受理机构: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审批

决定机构: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办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同时)的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之前依照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相关法规设立的网站(不含外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及时整改,在申请之日前三个月内无再犯的,可以申办许可证并继续从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从事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符合《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应包含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等方面内容。

2、《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1)法人注册证书;(2)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3)网站域名注册证明;(4)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4、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6、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8、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10、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

申请接收:

地方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报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方式:

地方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报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方申请单位与所在地省、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在不同城市的,申请材料可通过当地的地市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转报给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审批时限: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

审批结果:

(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二)批复

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电话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证件及批复等送达。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86091257 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7491 传真:010-86095595

(二)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3.辐射许可证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篇三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含台帐明细登记表),并附电子版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审批的核技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 4.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

5.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

6.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7.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要求。

(非放项目环评批复,涉源单位还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备案证明)

(人员培训证明;报警仪采购发票)

(辐射管理告知书)

(材料审核无误后,企业自行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点击“新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返回主页,输入登录ID和密码后,输入企业信息。)

注意事项: 核技术环评中:

1、射线装置或放射源名称填写要规范。具体对照《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的公告》和《放射源分类办法》。

2、污染防治措施要具体。

3、要有非放射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批复。

4、县区环保局要预审。许可证申请表中:

1、仔细阅读填表说明,所有项目填写完全,特别是需要签字盖章的地方。

2、个人剂量计等要有证明(发票或检测报告)。

3、具体操作人员要有培训证明(培训合格证)。

4、县区环保局要预审。

5、所有复印件、制度等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应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5份,其他相关材料各1份,并按以上审批内容的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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