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资证明书

2024-09-27

公司出资证明书(精选14篇)

1.公司出资证明书 篇一

一、商誉的法律属性

《牛津法律大词典》对商誉的定义是:某行业拥有的一种优良品质, 源于该企业的名誉, 与顾客以及使与顾客的联系得以保护的环境有关。它与它所隶属的企业不可分离, 尤其取决于企业所有人或经理人的人格或个人素质, 也取决于它的地理位置或取决于二者, 它是一种可以买卖、可以遗嘱形式给予或索要的属人财产, 其所有人可以通过参加诉讼来维护其权利。在企业终止时商誉是其财产的一部分, 在企业破产时, 随着财产一起转移给破产受托人, 一般来讲, 它包括未登记的商标或商业名称。[1]这个定义一方面指出了商誉的人身属性即商誉与其所隶属的企业不可分离;另一方面着重强调了商誉的财产属性, 指出商誉是企业财产的一部分, 在一定条件下可成为交易的对象。《法学大词典》对商誉的定义是:“企业或商人的商业信誉, 属一种无形资产。”[2]该定义的特点在于:重点表明了商誉的财产属性, 并将其界定为一种无形资产。

我国学者对商誉较为一致的看法是, 所谓商誉是指社会公众对特定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商品及服务质量等经营素质的客观评价。质言之, 商誉是关于商事主体的社会评价, 是对其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 且是基于良好经济能力的积极评价。良好的商誉可以使经营者在同等的市场条件下获得高于一般或者平均水平的超额利润, 因而经营者总是不溃遗力地维护和提高其所享有的商誉, 以期通过商誉的利用获得更多的商机和利润。

商誉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一般来说, 商誉不能离开企业整体而单独存在。然而, 商誉的基本属性应定位于财产性, , 商誉是一种无形财产。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已为经济学界所肯定, 并逐渐为法学界所认可。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两个规范文件都指出,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 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现代民法中人格利益有从精神价值向财产价值扩张的趋势。在现代民法中, 人格利益的财产意义不仅表现为侵犯人格权所产生的财产结果, 更重要的是部分人格权在客观上有可能转化为物质利益。[3]商誉最初源于企业的名誉, 主要表现为人格利益, 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其已逐渐演变为财产利益, 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的资产。商誉也就从人身法的保护对象逐渐成为财产法的保护对象。

从内在构成上看, 商誉是信息的集合。对经营者来说, 商誉实际上是显示企业品质的各种信息, 这些信息蕴含于企业之中, 是企业实力的综合表现。对顾客来说, 商誉是顾客的共享信息, 是一种认识资本, 它能够控制顾客的行为方向。从外在表现上看, 商誉要通过一系列载体性要素表现出来。例如1、商标、商号等商业识别性标识, 企业的商标、商号等识别性标识之中蕴含着商誉价值, 是商誉的表现要素之一;2、特许权, 对于某些行业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管制, 获得了特许经营许可权的企业往往可以获得市场中的优势地位;3、企业文化, 它对内可以起到团结、激励员工的作用, 对外则能固化为一种品牌指引顾客的行为, 是商誉的重要表现要素。

二、商誉权的法律属性

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商誉权概念的理解基本一致。一般认为, 商誉权是指民事主体 (或商事主体) 对其在工商业活动中所创造的商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5]。但对商誉权性质的认识有诸多不同, 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1) 人格权说。 (2) 特殊的知识产权说。 (3) 知识产权兼人格权说。 (4) 无形财产权说。笔者认为商誉是一种无形财产, 由此所生之商誉权应当为无形财产权。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 (Gaius) 所著的《盖尤斯法学原理》 (Institutes of Gaius) 。这部著作第一次把民法分为“人法”、“财产法”“债法”三个部门。在“财产法”中, 该著作又明确地把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两类, 并举例说明前者包括“实在物”如房屋、家具等等, 后者包括“抽象物”如通行权等等。[6]随着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等无形权利的出现, 无形财产的概念开始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我国法学中的“无形财产”一词通常在两种不同意义上使用: (1) 无形财产即知识产权。无形财产, 又称“知识产权”。有形财产的对称, 指以著作、发明等智力成果存在的财富。[7] (2) 无形财产沿袭罗马法的定义和模式, 将有形物的所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称为“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仅是其中一种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权包括三类:一是创造性成果权。二是经营性标记权。三是经营性资信权, 包括特许专营权、特许交易资格、商誉权等。[8]第二种解释明确表明商誉属无形财产, 既使进行第一种解释的学者亦通常将知识产权解释为包括商誉在内, 这反映在英国的一些知识产权教材和著述中。

三、商誉出资的适格性

放宽出资条件, 允许商誉出资也是各国、各地区立法之趋势, 例如, 韩国商法典中关于现物出资的标的, 除了现金以外, 可以转让并可记载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部分的财产, 均可以成为标的。动产、不动产、债券票据等有价证券、无形财产权、其它公司的股份、商号、营业上的秘诀、营业本身及契约上的权利或有财产价值的电脑软件也可以作为出资标的[9]。又如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修正后的公司法第156条就明确规定, 不论是在公司设立阶段还是在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股东皆可以商誉出资[10]。

商誉能否作为资本, 目前理论界存在不少争议, 否定的观点认为:商誉是企业的声誉, 是外部对企业的综合评价, 好的商誉固然能给企业带来物质上的收益, 但它本身不是财产, 其价值很难衡量, 不能与享有该商誉的企业分离, 因而不能作为股东的出资[11]。肯定的观点认为:商誉是财产, 而且是无形财产, 是可衡量的, 也符合无形财产出资的其它条件,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对商誉出资都有规定, 而且, 在国际多边投资协议中, 商誉与版权、专利、商标也都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资产形式[12]。如1982年3月29日我国与瑞典签定的 (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第1条规定, 投资“应包括缔约的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 依照法律和规章用于投资的多种形式的资产, 尤其是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商号和商誉”;1984年5月3日我国与法国签定的 (关于互相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中, 对于投资一词的解释, 同样也包括商誉[13]。

2.抵押物出资设立公司的效力 篇二

关键词:抵押物出资;股东资本;确定抵押权人;抵押人

公司的设立是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是指设立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活动。在公司设立的复杂程序中,股东出资至关重要,它是成立一个公司的基础,抵押物可否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对象在理论界也一直存在争议,2005年《公司法》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只是在《公司法》第27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財产外,凡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而在国务院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此规定明确现物出资必须是未设定担保物权的现物。但是深究立法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出资的目的,我们有理由质疑其是否真正有利于维护公司资本确定,实现商事效力。反而允许抵押物出资才能更好的实现个人和社会财产的利益最大化。

一、抵押物可否出资设立公司的争论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明确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出资,但是学界对这个问题仍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其一,否定抵押物作为出资,其认为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出资,会受到来自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的威胁使公司的资本处在不稳定的状态,违反了资本确定的原则。公司法虽未明确禁止设有抵押权的财产出资,但公司法明确要求用作出资的实物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而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因其自由转让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当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出资人将无法办理转移手续。该观点从维护公司资本确定和纯洁性的角度考虑,为防止因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使公司资产减少进而影响公司利益以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其二,肯定设定抵押的财产出资,其认为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并不剥夺抵押人的所有权,抵押人对其所有的抵押物当然具有转让权,而且允许抵押物出资能更大的实现物的经济效用,使之不至于因为设定抵押而变成僵死的财产,所有应当允许设定抵押财产出资。

二、两种观点的评析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各有利弊,如何合理的限制性开放抵押物出资才符合当前的实际。否定说认为设定抵押的财产出资势必会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完整,但是却忽略了立法上所能反应的只是公司章程上的抽象资本,却不能实际体现出公司真正的盈运能力和发展前景。诚然公司章程上的抽象资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的可能性,但并非所有的债权人都只是一味专注于公司的抽象资本。就此原因否定设置抵押的财产作为出资未免太过牵强。否定者们还担心因抵押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使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会导致公司资本减少。这种担心只考虑到抵押物出资的风险,却忽略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对现物出资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制,其中强制性公示制度、设立检查人制度、创立大会承认制度等都能有效的规避抵押物瑕疵出资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危险。

而肯定说则完全的把受让抵押物视作用“抵押物出资”这种完全的等同未免也不甚合适。因为通常情况下转让抵押物涉及到抵押人、受让人和抵押权人三方的利益,处理这三方的利益重在协调好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受让人的权益,但是用“抵押物出资”设立公司除涉及此三方利益外,还涉及公司的发起人,公司的其他股东等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处理这几方当事人的关系十分复杂,德国学者卡尔·莱曼曾指出:“种种法律只要一与现物出资的规制相关联,经常会反复出现两个命题。即一方面,是关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及由现物出资者接受的股份金额,试图尽可能地恢复其明确性;另一方面,是赋予创立大会承认权,并且通过详细的规定,试图要避免轻率承认的危险性。”这表明设定抵押的财产出资要向进入公司的设立范畴,要经过制度上严格的限制和规范。

三、限制性开放抵押物出资的建议

(一)董监成员参与下的特别检查制度

出资人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出资时,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应对该抵押物进行严格的检查,对出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实际剩余价值等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估,并对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区分全部设置抵押和部分设置抵押,并明确作为出资的抵押物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二)抵押物出资人的资本补足和担保责任

当设定抵押权的财产被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抵押人处于抽逃出资的状态,抵押人负有向公司返还应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使公司资本减少的部分,所以抵押人应对设定抵押的财产承担补足的责任,当然在此时大多抵押人也不能履行对公司出资瑕疵的担保责任,所以为更好的保障公司的资本就要求在抵押人使用设定抵押的财产出资时另外提供担保的财产或者保证人。

(三)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承担补缴连带责任

3.出资证明书 篇三

(正本)

编 号:XXXXXX001-1

公司名称:XXXXXXXXX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成立日期:XXX 注册资本:XXXXXX 股东名称: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 出资金额:XXXXXXXXXXXXXX 出资方式:人民币、实物(仪器设备作价人民币XXXXXXXXXXXX)出资 出资日期:XXXXXXXX

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该股东已缴纳出资额,不得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本出资证明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股东本人持有,副本公司存档。

公司名称:XXXXXXXXXXX(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4.设立出资证明书 篇四

(适用于设立验资)

有限公司:

经批准,设立公司,注册资金万元,我单位应出资万元。现以货币资金人民币万元,银行存入凭条(进帐单、现金缴款单)份,号码为;实物资产资产万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清单附后);合计人民币万元,投入作为该企业实收资本。

对以上资产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我单位(个人)承担责任,其中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未有抵押、担保行为。根据《公司注册资金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其中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的出资保证自企业成立起半年内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愿承担因投资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出资人(签章):

全体股东(签章):

5.公司出资证明书 篇五

一、对于隐名出资人这一概念的界定

通常而言, 由各个股东拿出资金成立公司之时, 必须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章程的签订, 并且投入一定资金, 在工商部门之中进行申报, 并且办理相关登记, 注册手续, 申请营业执照, 该出资人才可以成为某个公司的股东。然而, 现实之中, 常出现注册登记上的出资人与实际存在的出资人情况不相符的情况, 人们把这种现象叫做隐名出资。所谓的隐性投资, 就是出于许多原因, 出资方确实对该公司进行了投资, 但是在公司股东名册, 工商登记相关材料或者公司章程之中并未显示其是该公司的投资人, 该出资人在法律上仍是“他人”形象。站在出资主体方面来看, 隐名出资者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站在出资形式方面来看, 隐名出资者很有可能是数量不一的显明股东的一个附著。站在经营方式层面来看, 无论隐名出资者是否参与公司管理以及控制, 或者是单纯享受股东具有的相关权益, 承担股东具有的相关风险, 其都属于一种隐名出资。而有限公司具有的隐名出资者则是按照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把资产交给显明股东或者其他的有限公司, 持有该公司股份但是其名不在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之中的出资人。

二、在法律方面隐名出资具有的风险

从一个角度来说, 隐名出资者与显名股东间通常会借助一些合同来将行使股东方面权利时产生的障碍进行客服。所以, 隐名投资其实就是隐名出资者和显明出资者间形成的一种隐秘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从法律层面来看是一种合同之债, 其属于民法管理范畴之内。从另一角度来看, 内部合同很有可能和公司现行法制在某一原则方面存在着冲突, 致使当事人希望的法律效果难以实现。但是根据合同具有的相对性, 其对外不具有约束力, 所以在对于公司进行治理以及经营期间, 不得对其进行使用。而且隐名出资者想要同第三方进行交易, 转让股权或者撤回投资也不可以根据双方协议对正常股东享有的权利进行行使, 这就使得隐名出资者进行投资期间需要承担很大风险。再加上国内针对于隐名出资方面的法律尚未完善, 更使得隐名出资者在进行实际经营期间具有很大投资风险。所以, 当前因隐名投资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十分常见。[1]

三、对于隐名出资人相关权益保护方面的理论

如今, 国内法律对于股东资格进行认证这一问题上有着明确要求。投资人既要进行实际出资, 同时还要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章程之中进行写明才可以被认定是公司股东。而隐名出资者因为无法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之中进行显名, 其股东资格在进行认定方面必然存在一定障碍, 如果对于隐名投资者给予显明投资者同样地位, 显然是违背相关法律的。但是, 隐名出资者同样是公司的投资一方, 其具有的权益同样要受到相应保护。[2]与显明投资者相比, 隐名股东由于出资形式的问题, 其具有的股东方面权利叫做间接股东方面的权利, 其权利区别于一般股东权利, 这样就很容易引起纠纷。因此, 股东资格这一问题往往是纠纷出现的一个核心问题, 只有将这一核心问题进行解决, 才可以使得各种纠纷得以平息。

四、关于国内隐名出资方面制度相关完善

第一, 从法律方面来讲, 必须对实际出资者具有的相关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尽管当前有相关法律将一些合法隐名出资者划归到实际出资者的范畴之内, 但是实际之中, 隐名出资者有多种形式, 仅是从概念上对其进行简单划分, 无法对当前隐名出资者进行完全概括。因此, 国家必须还要对这方面进行不断完善[3]。第二, 要对隐名投资相关制度进行法律构建, 让国内有限公司在发生因隐名出资而产生纠纷这样的事件时, 有解决的法律依据。

五、结论

综上可知, 在市场经济带动之下, 人们纷纷投身于投资市场之中。但是从我国如今投资市场现有规模来看, 其还无法对市场经济提出的发展要求进行满足, 投资市场之中的投资渠道还存在不畅通的问题。而法律为了可以给予投资者现有投资方面积极性以及选择相应投资形式进行保障, 并未对隐名出资这一形式进行全盘否定。因此, 在当前实践之中, 仍存在隐名出资这种现象。针对这种现象, 法律必须对隐名出资引起的各种纠纷进行有效解决, 有效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 早日构建比较健全的有关于隐名投资相关制度。

参考文献

[1]罗凌云.浅谈隐名股东的法律保护——从股东资格确认谈起[J].商, 2016 (13) :232+230.

[2]宋雨.论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与权益保护[J].法制博览, 2016 (7) :242+184.

6.公司出资证明书 篇六

摘要:股东瑕疵出资转让后的责任成为热点。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安排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 股东必须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围绕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规制,在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出现时,应当排除其适用公司的有限责任的保护。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关键词:瑕疵出资;法定义务;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一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独立的财产是公司人格独立的标志,同时也是公司内部运营的物质基础以及公司对外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物质保证。公司的资产很大一部分是由股东的出资构成的。为了保证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必须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然而现实中出现了很多股东出资瑕疵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公司的信用。因此应当促使股东积极履行出资义务,规制股东瑕疵出资。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运营和外界的信用,这是法律需要注重的。

一、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的现状

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有其促进经济繁荣的一面,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也是其不足的一面。对其进行规制体现了法律对其的态度和立场。主要落实在三个问题上。也即,公司的人格在出现股东瑕疵出资时还能否独立?瑕疵出资股东和正当股东在资格上有何不同?如何解决给股东瑕疵出资时的责任问题。这是紧密联系的。笔者认为股东瑕疵出资时,公司的人格是独立的,由此主要探讨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问题。

在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规制方面,国外的法律注重对民事责任的完善。如补缴损失,股东资格撤销,法人人格否认,赔偿损失,利息罚则,定金罚则等处罚方法。在股东瑕疵出资时,并无股东对债权人民事责任的直接规定。公司只能通过人格否认得到救济。公司人格否认只是在公司财产不足时才会涉及股东的责任,而公司资产不足没有一个客观的认定机制,尤其是在法制不怎么发达的情况下更是无从操作。对公司债权人的救济就不能只依靠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们应当在瑕疵出资股东那里得到解决的办法,没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出现问题是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司成立后股东或发起人的差额填补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补缴责任方面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责任的分析

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主要是针对内部的股东和外部的债权人的,主要还是为了鼓励股东投资为广大提供的保护伞,为了向现代化的公司运营方向发展。在上市领域,有限责任形态公司的出现,极大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在这一制度下,股东并不直接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公司债权人是和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公司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的债务负责。然而作为债权人保护伞的制度在均衡各相关人的利益上还是存在缺陷的。表现最突出的是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公平和正义起见,在着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某些特别的股东应排除其适用有限责任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是排除适用这一制度的突出表现。一次来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在股东出资严重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因对股东出资性质的理解不同,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传统学说认为股东的的义务源于其对公司股份的认购行为,出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关系,若股东不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仅是按债的相对性原理以违约的方式补缴出资。另一观点认为,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是一种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形成后赋予股东的公司法上的义务。股东出资是法律规定其获得有限责任保护的一种对价。与之相对应的是,若公司股东瑕疵履行出资义务就应剥除其有限责任的保护伞,令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在肯定了股東瑕疵出资排除适用有限责任制度,应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后,接下来需要考虑的就是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了。在此,规则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要考虑其威慑力使股东能积极履行出资义务,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不能打击股东投资的积极性,这就要求避免给股东加上其他无端的重担。

(一)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

在承担责任方面,前提肯定是股东有了瑕疵出资的行为。股东违反法定的出资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瑕疵出资分为公司成立前和成立后之分,公司成立前的瑕疵出资应以合同相对性原理按违约之债来处理,本文探讨的主要是公司成立后的瑕疵出资,公司成立进入正常运营后,各方面都以稳定,这时候发现瑕疵出资,会打破公司内部既定的利益格局,所以需要加以规制。

(二)承担责任主体的认定

承担责任的主题为瑕疵出资的股东。而其他依法出资的股东依然会受到公司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的有限责任人应当实行个别化原则,不保护瑕疵出资股东的有限责任,仅保护依法履行出资的股东的有限责任。不能因为一些股东的瑕疵出资而让所有的股东都承担此行为带来的责任,这是不合理的,不能认为加重股东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如此才不至增加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负担。若存在两个以上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下,应由这些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加大了瑕疵出资的风险增强了威慑力,使股东不敢轻易涉瑕疵出资这趟水。

(三)责任的性质认定

当公司出现瑕疵出资的情形下,此时瑕疵出资的股东就处于弱势地位,应当允许其享有先诉抗辩权,允许其请求先以公司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因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主体为瑕疵出资的股东,若此时股东没有先诉抗辩权,就意味着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这样一方面会加重股东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会出现恶意加重股东债务的行为。允许股东享有先诉抗辩权,还可以给瑕疵出资股东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至于阻碍投资,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通过对公司有限责任的相对排除,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规制。一方面可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维护市场秩序。(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傅穹,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4

[2]赵旭东等,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P].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4

7.在职证明、出资证明 篇七

TO: VISA SECTION

Dear Visa Officer,Mr./ Ms.XXXX(申请人姓名)has worked in our company since XXXX-XX-XX(申请人入职时间:年月日).The Labor Contract between him/her and our company commences on XX-XX-XXXX and will expire on XX-XX-XXXX.He/She will be on travelling purposes visiting your country and the other Schengen countries from XX.XXXX to XX.XXXX(出国日期某年某月).All the expenses including air tickets, transportation, accommodation and health insurance will be covered by himself/herself.He/She will abide by the local regulations and laws in the destination countries, will be back on time as per his/her schedule planned and will continue to work in our company after his/her visiting to Schengen countries.NameSexDate of BirthPassport-No.PositionMonthly Salary

XXXXXXXXXXXGXXXXXXXXXXXXXX

Business License No.(营业执照号)/ Organization Code Certificate No.(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XXX

Your kind approval of this application will be highly appreciated.Best Regards,Name of the leader(领导人姓名)

Position of the leader(领导人职位)

Signature(领导的签名)

Company Stamp(公司盖章)

Tel: XXX-XXXXXX

Add: XXXXXX

Company Name: XXXXXX

注:

1.在职证明需打印成中英文对照,请删掉参考样本中所有中文的提示语,保持在职证明为全英文格式

2.凡样本中XX的地方,均需相应填写您的相关信息,不要保留XX在完成后的在职证明中

3.()括号中为我们为您更加清晰在职证明的内容而标注的解释,不要保留在完成后的在职证明中

4.请不要将“附件1:在职证明参考样本(英文)”字样保留在完成的在职证明中

附件2:在职证明样本(中文)

致:签证官

XXX先生/女士自XXXX年XX月XX日在我们公司工作。他/她与本公司之间的合同起始于XXXX年

XX月XX日,将于XXXX年XX月XX日到期。他/她计划自XXXX年X月到XXXX年X月(出国日期某年某月)赴贵国以及其他申根国家旅游,所有费用包括:机票费,运输费,住宿费和医疗保险等均由他/她本人承担。他/她将会遵守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将根据行程按时回国并继续在我公司工作。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职位月薪

XXXXXXXXXXXGXXXXXXXXXXXXXX

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XXXXXXXX

希望您能够予以签证

领导人姓名

领导人职位

领导的签名

公司盖章

单位电话:XXXXXXXX

单位地址:XXXXXXXX

单位名称:XXXXXXXX

注:

1.在职证明需打印成中英文对照,请删掉参考样本中所有中文的提示语

2.凡样本中XX的地方,均需相应填写您的相关信息,不要保留XX在完成后的在职证明中

3.()括号中为我们为您更加清晰在职证明的内容而标注的解释,不要保留在完成后的在职证明中

4.请不要将“附件2:在职证明参考样本(中文)”字样保留在完成的在职证明中

附件7:为孩子提供担保的父/母亲在职证明参考样本(英文)

TO: VISA SECTION

Dear Visa Officer,Mr./ Ms.XXXX(申请人父/母的姓名)has worked in our company since XXXX-XX-XX(申请人父/母的入职时间:年月日).The Labor Contract between him/her and our company commences on XX-XX-XXXX and will expire on XX-XX-XXXX.His/Her son/daughter XXXX(申请人的姓名)will be on travelling purposes visiting your country and the other Schengen countries from XX.XXXX to XX.XXXX(出国日期某年某月).All the expenses including air tickets, transportation, accommodation and health insurance will be covered by the father/mother XXXX(付费的一方:父或母).His/her child XXXX(申请人的姓名)will abide by the local regulations and laws in the destination countries, will be back on time as per his/her schedule planned.NameSexDate of BirthPassport-No.PositionMonthly Salary XXXX(申请人父/母的姓名)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申请人的姓名)XXXXXXXXXXXXX

Business License No.(营业执照号)/ Organization Code Certificate No.(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XXX

Your kind approval of this application will be highly appreciated.Best Regards,Name of the leader(领导人姓名)

Position of the leader(领导人职位)

Signature(领导的签名)

Company Stamp(公司盖章)

Tel: XXX-XXXXXX

Add: XXXXXX

Company Name: XXXXXX

注:

1.在职证明需打印成中英文对照,请删掉参考样本中所有中文的提示语,保持在职证明为全英文格式

2.凡样本中XX的地方,均需相应填写您的相关信息,不要保留XX在完成后的在职证明中

3.()括号中为我们为您更加清晰在职证明的内容而标注的解释,不要保留在完成后的在职证明中

4.请不要将“附件7:为孩子提供担保的父/母亲在职证明参考样本(英文)”字样保留在完成的在职证明中

附件8:为孩子提供担保的父/母亲在职证明参考样本译文(中文)

致:签证官

XXX先生/女士自XXXX年XX月XX日在我们公司工作。他/她与本公司之间的合同起始于XXXX年XX月XX日,将于XXXX年XX月XX日到期。他/她的儿子/女儿XXXX计划自XXXX年X月到XXXX年X月(出国日期某年某月)赴贵国以及其他申根国家旅游,所有费用包括:机票费,运输费,住宿费和医疗保险等均由其父亲/母亲XXXX承担。他/她的孩子XXXX将会遵守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将根据行程按时回国。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职位月薪 XXXX(申请人父/母的姓名)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申请人的姓名)XXXXXXXXXXXXX

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XXXXXXXX

希望您能够予以签证

领导人姓名

领导人职位

领导的签名

公司盖章

单位电话:XXXXXXXX

单位地址:XXXXXXXX

单位名称:XXXXXXXX

注:

1.在职证明需打印成中英文对照,请删掉参考样本中所有中文的提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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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括号中为我们为您更加清晰在职证明的内容而标注的解释,不要保留在完成后的在职证明中

8.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篇八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为了使出资证明书记载的内容明确、规范,保证其效力,公司法第二款对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的事项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出资证明书的法定记载事项有五项: ……

为了使出资证明书记载的内容明确、规范,保证其效力,公司法第二款对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的事项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出资证明书的法定记载事项有五项: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没有公司的名称,则难以确定该出资证明书的签发主体,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故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以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从而有利于公司对股东事务的管理。

2.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从公司的成立日期起,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不载明公司的成立日期,就难以确定公司是什么时候成立的,股东从什么时候起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公司成立之前,不得签发出资证明书。

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以便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并据此确定股东在公司事务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方便股东依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和出资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股票之上,无记名股票则无需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的∵个重要作用是确定股东之间权利的大小,即股东权的大小,所以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以便股东依法享受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此外,还须记载股东的出资日期,方便日后确定股东是否已经出资、何时出资、出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等事项。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进行编号。签发给每个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应当编有不同的号码,以便保管、查阅、核对。

9.公司出资证明书 篇九

在中国汽车业最近几年的高速增长后,今年汽车业的发展明显放缓,增长压力在相关上市公司三季报中体现明显。因此,在上游汽车业不景的情况下,华昌达上市后的业绩表现平平甚至大幅下滑并不是意外之事。

新股公司的包装、财务处理在业内不是什么秘密。投资者对此的要求已经降低到不是有没有包装,而是包装得不要太“赤裸裸”。遗憾的是,华昌达上市前夕与大股东关联公司极其拙劣的交易,完全是在挑战公众的底线。

因为客户、业务单一,颜华、罗慧夫妇在2003年成立华昌达工贸公司(华昌达前身)后基本上没有太多的扩张。2008年11月,颜氏夫妇成立湖北大智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大智装备”),当时工商登记确认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从事的业务与华昌达有很多共同之处。

大智装备自成立后,业务拓展情况非常糟糕,2009年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18万元,可以说基本上算是个空壳公司。到2011年上半年,收入也仅700多万元,净利润-23万元。但就是这样一家多年等同于空壳的公司,2010年6月30日,华昌达(当时还未进行股价制改造)以1825万元受让其全部股权。

简单地看这一过程并没有什么异常。但我们翻看大智装备的发展过程以及仔细查看颜氏夫妇与华昌达、大智装备的资金往来情况,发现这是一起“赤裸裸”的严重侵害华昌达权益的交易。

大智装备成立时,记者查到的《验资报告》显示,实际出资仅40万元,其中罗慧出资20.4 万元、颜华19.6万元,与200万元的注册还差160万元。

在初次出资都未全部到位的情况下,2008年12月大智装备便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至2000万元。到2009年1月底,当时的《验资报告》显示颜氏夫妇实际只出资703万元。虚假出资的情况到2009年11月也仅到位1033万元。一直到2010年6月,在华昌达要收购前夕,2000万元出资才补齐。

颜氏夫妇出资、增资大智装备的资金来源如何?2008年12月、2009年1月、2009年10月、2010年5月,实际控制人颜氏夫妇分别向华昌达借款212万、293万、330万、370万元。这些借款的用途均只有一个——用于大智装备的出资。保荐人海通证券经过核查后确认,在大智装备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中,有1200万元来自于华昌达的借款,而且未收取任何资金占用费。

简单计算一下,作为实际控制人的颜氏夫妇相当于800万元注册了一个近似空壳的公司,两年后便以1800多万元卖给了华昌达。在没有任何资金成本的情况下占用华昌达1200万元,最终还通过这一交易获得1000多万元的收益。

10.公司出资证明书 篇十

据记者从大行相关人士处了解道, 工、农、中、建、交五家国有大行, 均表示愿意申请成立债转股子公司, 以参与到“去杠杆”的进程中。各家银行方案基本一致, 以自有资金出资100亿左右, 成立专门经营债转股的投资子公司, 按有关规定, 交叉实施债转股。

记者亦了解到, 10月13日, 银监会召集债转股试点银行开会, 就银行成立债转股子公司一事进行讨论, 监管层态度是积极、审慎, 要求银行既要把事情做好, 又要规范化运作, 以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成立子公司的原因, 一是“专事专办”, 二是为隔离道德风险。“我们希望用专门的机构, 专业的人才, 把从资金募集、对持股企业的日常管理、日后退出等整个事情做好, 不然人和业务混搭在银行体系里面, 不利于隔离风险。”一位大行人士解释道。

11月22日晚间, 农业银行的公告首次宣告了这一事项的进展。公告称, 农行拟在北京设立农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下称农银资产) , 注册资本为100亿元, 为该行全资子公司, 按一级子公司管理。农银资产专门处理债转股业务, 主要经营和办理与债转股相关的债权收购、债权转股权, 持有、管理及处置转股企业股权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

此轮债转股作为工具之一重出江湖, 是在中国企业债务不断攀升、引发全球关注的背景下, 为保持经济稳定增长, 并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决策层推出的综合性举措。

11.合伙企业出资证明 篇十一

选择设立合伙企业的创业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公司投资人仅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李遇有亏损,选择设立公司的创业者的个人财产并不因此而受影响,选择设立合伙企业的创业者的个人财产则需要清偿债务。(2)连带责任

一旦出现亏损,选择设立合伙企业的创业者要用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并非按照合伙份额承担责任。一旦其他合伙人无力偿债,出资人就夔合已承担全部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3)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设立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设立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因此设立的成本更低。(4)可以使用劳务作为出资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都不能够使用劳务作为出资。经成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出资方式更为灵活。(5)投资人必须为两人以上

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投资,通常可以补充单个投资者资金的不足,形成较大规模,还可以在技术和人力等方面寻求合作,但带来的副作用就是单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控制减弱,不确定性因素增加。(6)有固定经营场所

12.英国签证出资证明 篇十二

Certification Letter

To: Schengen Embassy

Fm: Ping 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Beijing Branch (公司名称准确英文)

Add: No.23 Finance Ave Xicheng Dist Beijing (公司地址准确英文) Tel: 010-59730519Fax: 010-59730541(公司电话,本人直线电话及负责人直线电话和传真)

Dear Sir or Madam: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following person is working in our unit.

His/her/ wife/husband/daughter/son (Lin Tingting, P.P. No is G12345678)will visit music exchange to European Countries during Sep 25, to Oct 02, 2013.

All the cost during the trip including health insurance will be paid by Cai Meng.(出资人的名字). We guarantee that Lin Tingting will come back China on time after travel.

Yours Faithfully,

Person in charge: Li Liqiang (公司负责人姓名拼音,不能是本人及同行的人) Position: General Manager (负责人职务的英文)

Register No: 110102159541247 (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注册号)注:

1. 出资证明需打印成英文,请删掉参考样本中所有中文的提示语,保持在职证明为全英文格式

2. 样本中申请人信息表格中的内容依次为:姓名、出生日期、护照号(均需与护照一致)、职务、月收入、入职时间、合同到期日

3.()括号中为我们为您更加清晰在职证明的内容而标注的解释,不要保留在完成后的在职证明中

13.公司出资证明书 篇十三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税务分局:

本人于年月日将有限公司(地税电脑编码:)%股权(出资)转让给,转让价为元,成本元,所得元。已于

年月日向贵局进行了纳税申报,缴纳股权转让项目个人所得税元,合同印花税元,其他税费元,合计元。

申请人声明:上述情况,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如有不实,我愿承担法律责任。现向贵局申请开具股权(出资)转让纳税申报证明,用于工伤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请予办理。

申请人:

14.股东出资证明书 篇十四

股东出资证明书

证书编号:

-001

一、公司注册名称:珠海市

有限公司。

一、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01月20日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佰万元整(¥)。

三、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捌佰万元整(¥)。

五、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六、货币出资额::人民币叁佰柒拾陆万元整(¥

七、出资额合计::人民币叁佰柒拾陆万元整(¥

八、出资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 %.九、出资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核发日期:

1/4。)。)

珠海市 有限公司

股东出资证明书

证书编号:

-002

一、公司注册名称:珠海市

有限公司。

四、二、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01月20日

五、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佰万元整()。

六、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捌佰万元整()。

五、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六、货币出资额: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元整(¥)。

七、出资额合计: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元整(¥)。

八、出资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九、出资日期: 年3月17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核发日期:

2/4

珠海市 有限公司

股东出资证明书

证书编号:

-003

七、公司注册名称:珠海市

有限公司。

八、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01月20日

九、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佰万元整()。

十、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捌佰万元整()。

十一、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十二、货币出资额: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十三、出资额合计: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十四、出资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 %.十五、出资日期:2014年3月17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核

期:

3/4

珠海市 有限公司

股东出资证明书

证书编号:

-003

一、公司注册名称:珠海市

有限公司。

二、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01月20日

三、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佰万元整()。

四、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捌佰万元整()。

五、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六、货币出资额: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

七、出资额合计: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

八、出资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 %.九、出资日期:

年3月17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核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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