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2024-07-11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共12篇)

1.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篇一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浅析

就中国目前情形而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不应局限在《刑法》限定的“毒、黑、私”三种,还应包含“贪污、贿赂、贩卖人口、制假售假、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等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会产生巨额的非法收益,仅通过个人窝藏、销赃等活动难以消化,必须借助金融机构实现其来源的合法化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通过犯罪活动谋求非法经济利益的手段日益增多,在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实施了洗钱行为。从国际国内洗钱犯罪趋势来看,保险正因其社会渗透性和独特的金融属性而逐渐成为洗钱的重要渠道。随着保险业洗钱活动频率的日趋增高和洗钱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业已然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领域。保险洗钱危害极大,不但会影响保险公司自身的长远健康发展,还直接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无形中助长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会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多重的负面影响。本文重点从保险洗钱风险分析、保险洗钱主要手段及征兆入手,就如何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进行探讨。

一、我国保险业洗钱风险分析

(一)洗钱活动动态变化所带来的外部风险

从广义而言,只要出于隐瞒资金来源的目的,并通过某种手段将其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都应当视为洗钱。就中国目前情形而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不应局限在《刑法》限定的“毒、黑、私”三种,还应包含“贪污、贿赂、贩卖人口、制假售假、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等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会产生巨额的非法收益,仅通过个人窝藏、销赃等活动难以消化,必须借助金融机构实现其来源的合法化。理论上,金融机构通过审查个人或团体金融申报材料或者其他一些数据分析,是不难发现洗钱犯罪的,但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因洗钱犯罪缺乏明显、具体的受害对象,要想直接发现洗钱犯罪十分困难。一是犯罪嫌疑人无需借助暴力,本身缺乏引人注目的可谴责性;二是在洗钱活动过程中会有包括金融业务经办人在内的多人受益,在业务过程中会保持相当默契的沉默;三是洗钱活动的专业化、复杂化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出现了职业化的倾向,犯罪嫌疑人不再亲自出现在洗钱活动中,而是通过雇佣熟悉国际贸易、法律和金融实务的专业人士进行洗钱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这就为金融机构被动地成为了洗钱活动参与者创造了客观条件。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洗钱活动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总会伴随着经济活动、管制强度和管制标准的变化而出现新的内容和方式,从而加大了保险业反洗钱的外部风险。

(二)保险业经营活动特性所引发的内部风险

投保自由、退保自愿、缴费方式灵活以及可以保单贷款等特点而使保险成为目前洗钱活动的主要途径,特别是人身保险,更因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即可分离又可融合的特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利益分配流向的可变性和多样性为洗钱活动提供了诸多便利条件,一些人以及团体便利用保险市场和保险中介市场的渠道,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的来源或性质,以此逃避法律法规的制裁。据FATF公布数据,在2005年涉嫌洗钱的犯罪案件中,用于购买保险的资金占35%,其中有近27%的资金用于购买人身保险,其严重程度可见一斑。

二、保险洗钱主要手段及征兆

(一)目前保险洗钱的主要手段

洗钱者购买保险产品的真正目的并不是获取风险保障,而是为了掩饰资金来源、转移资金、套取现金、避税、侵占国有资产等,通过保险洗钱的手段主要有“团单个做”、“长险短做”、“趸缴即领”、非经济提前退保、利用中介机构套取费用等。

(二)保险洗钱的征兆

任何行为都会留下痕迹,洗钱也不例外,根据国内外经验,保险洗钱也有一些值得追查的疑点和征兆。

1.客户自身情况存有疑点

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客户的通讯地址或居住地经常变更;客户本身或其代理人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直接或间接的业务联系;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2.所购保险存有疑点

客户要求购买的保险与其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业务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客户接受一些明显极为不利的条款;客户要求购买的保险金额,明显超过其表面需要;客户向多家保险机构购买了保险;经常变更受益人。

3.资金来源存有疑点

客户资金来源不明,或与其身份地位不相符;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以趸缴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缴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4.产品交易过程存有疑点

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或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或者要求进行质押贷款或退保;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投保人坚持要求以现金方式投保、赔偿、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客户以某种货币缴付保费,但要求以另一种货币给付或退保。

三、反洗钱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明确定位

自“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实施以来,各保险公司均已陆续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认真落实了反洗钱部门和人员,逐步履行起反洗钱工作职责。但是,作为保险行业的一项新职责,目前的反洗钱工作无论在质量还是在内容上都远未完善和成熟。各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明确反洗钱工作在整体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地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明确反洗钱工作目标,围绕处理好商业经营与反洗钱工作的长短期利益冲突、引导基层机构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鼓励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堵塞反洗钱业务漏洞,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提高全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知程度。

(二)完善制度,认真落实

目前,大多保险公司已根据“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制定了各自的《反洗钱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和报告流程都作了细致规定,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要集中在制度的细化完善和落实执行上,不但要使直保业务核保、保单管理、理赔等业务流转环节更符合反洗钱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有关要求,还要进一步规范银行、中介机构等的代理销售行为,确保在代售过程中切实履行了相应的反洗钱义务,特别是在客户身份识别的环节上,要认真执行相关规定,不能再将客户开户时的身份识别作为客户身份识别的最终结果,必须要进一步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指定受益人的真实情况,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情况,确保业务交易的可追踪性。

(三)加强培训,提高水平

要通过为反洗钱工作人员提供多样化的学习反洗钱知识的渠道,尽快培养一批具有反洗钱专业技能的业务骨干,全面提升公司反洗钱工作水平。一是要结合国内外反洗钱工作形势和各公司实际运营状况,编定一套《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培训教材》,作为今后反洗钱工作的基础教材;二是要进行反洗钱专题培训,培训内容不仅要涵盖反洗钱日常工作处理,还要包含当前国际国内保险业反洗钱的理论和实践;三是要建立反洗钱内、外交流机制,鼓励和引导反洗钱工作人员自发地参与各种反洗钱工作探讨和经验交流。

(四)专项调研,重点整改

要在一些经济外向度高、经济结构特殊、反洗钱任务较重的区域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要解决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保险公司与银行间如何建立反洗钱工作联动机制等,争取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

(五)防范风险,统一监管

要制定《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方案》,针对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流程设定、关键业务点管控措施、工作人员管理等反洗钱工作要点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将反洗钱工作统一纳入公司内控管理体系。

(六)开展宣传,营造环境

积极举办或参加反洗钱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条幅、广播、宣传板展示、散发宣传单等形式,向市民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反洗钱相关知识,推动反洗钱工作纵深发展,营造和谐的金融环境。

2.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篇二

一、以风险为导向的反洗钱监管模式的特征

目前, 我国的反洗钱监管实践体现为一种“合规监管”模式, 即国家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确反洗钱义务人的义务空间, 当法律制度中列举的特定情况在业务过程中出现时, 义务人必须履行法定反洗钱义务, 按要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国家设立专门机构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 通过非现场监督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义务人的反洗钱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并对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相应的处罚。合规监管模式适用于反洗钱工作的初级阶段, 其制度基础是标准主义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强调单一义务的履行, 在该模式下产生的可疑交易报告多为防御性报告, 即义务人为在法律规定的义务范围内免除受处罚的责任, 对特征性可疑交易采取“宁多勿漏”的防御性报送策略, 导致可疑交易报告“量多质差”, 效率不高。

风险监管则体现为监管者利用风险工具对经济体、行业或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测算评估, 根据风险分配监管资源, 同时引导金融机构按被利用洗钱风险的大小对产品、服务等进行分类, 并按照风险大小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其核心是实施主观主义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对发生洗钱事实的金融机构实施重罚。该模式的特点是检查义务人在符合法律规章要求的基础上, 是否有效控制风险, 并对发生风险的处以重罚, 强调对整体风险的防范。实施风险监管的前提是监管者有足够的经验支持, 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有深入和完整的了解, 能够判断被监管机构面临的风险, 根据风险分配监管资源和实施监管策略, 并根据经验不断更新风险评价。在该模式下产生的可疑交易报告是经过反洗钱义务主体经过风险评估后甄别、筛选的评测报告, 监管者可以根据这些报告有效率地配置监管资源。

由此可见, 以风险为导向的反洗钱监管模式是在合规监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监管者以风险控制为重点, 通过建立系统的风险评估体系, 按洗钱风险的高低对义务人进行分类, 并据此实施差别性监管的方法。风险监管充分利用了经验监管信息, 根据风险状况从整体上有效配置监管资源, 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二、保险业反洗钱风险的分类

利用保险业金融机构洗钱, 是指洗钱分子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购买保险产品, 并通过理赔、退保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 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保险业反洗钱风险可分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3个方面。

(一) 固有风险

反洗钱中的固有风险是指假设不存在相关的管理控制的情况下, 发生洗钱活动的可能性。固有风险的评估, 主要根据保险业金融机构或业务类型被洗钱分子所利用的成本大小、便捷程度以及隐蔽性来决定。具体可分为:

1. 国家/地域风险。

保险业金融机构在不同地区开展业务, 为来自不同地区的客户开立账户所承担的洗钱风险是不一样的。实践表明, 洗钱活动猖獗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存在较高洗钱风险, 如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国家和地区, FATA定期发布的不合作国家和地区,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发布的国家和地区。

2. 产品/服务风险。

不同类型保险业金融机构由于其经营的产品/服务内容不同, 面临的洗钱风险存在很大差别。保险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总的来说, 再保险公司的客户主要是保险公司, 被洗钱分子直接利用的风险较小;财险的保险标的是有形或无形的财产, 进行核保、办理投保手续较复杂, 洗钱风险相对较低;寿险由于其投保手续简单、标的特殊 (人的身体、健康) 、退保成本较低等特点, 相对而言存在较高的洗钱风险。

3. 客户风险。

金融机构的客户风险是由客户的国籍、行业、职业、职位、背景、组织架构、规模、信誉等因素决定的。存在较高洗钱风险的客户具体体现为外国政要、政党要员、国企高管、司法和军事高级官员;洗钱风险较高的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被政府及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客户;被怀疑其经营活动或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客户;有犯罪嫌疑或其他犯罪记录的客户;已经或正在接受行政或司法调查的客户;保单实际受益人异常更替的客户。

(二) 控制风险

反洗钱控制风险是指发生洗钱活动时, 没有被反洗钱义务主体内部控制及时防止、发现和纠正的可能性。控制风险取决于与反洗钱有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具体包括:

1. 内控风险。

指由于反洗钱义务人没有针对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制定一套独立、完整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或虽然制定了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 但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 从而不能发现洗钱事实的可能性。《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从现阶段反洗钱监管实践来看, 大部分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仅仅是照搬照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没有结合本机构的业务、产品、服务客户、地域、交易规模等特点制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现存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部分规定大多是针对业务合规性、支付合法性以及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点而设立的, 并没有针对反洗钱工作建立系统、全面的管理制度。

2. 业务风险。

由于保险业是以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作为控制风险的准则, 即各保险公司主要从控制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角度出发, 围绕保险风险标的, 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标的、理赔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风险, 由相关部门控制业务风险。而反洗钱风险的控制重点在于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交易监测, 以防止客户身份和资金异常, 这与保险公司控制业务风险有明显不同。风险控制的目标、重点的耦合度不一致, 加之缺少基于风险的反洗钱实施细则的指引, 导致在保险业务流程的投保审核、保费缴纳、现金价值的支取和转化等重点业务环节, 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洗钱风险。

(三) 检查风险

反洗钱检查风险是指某一机构或业务存在洗钱活动, 但监管部门通过非现场监督和现场检查未能发现洗钱活动的可能性。检查风险取决于反洗钱政策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由于监管者无法对义务人所有交易进行详细检查, 或选择了不恰当的监管程序、现场检查方法执行不当等, 监管风险不可能降低为零。

三、建立风险导向型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模式的方法

风险导向型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模式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监管者从整体上对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各类型洗钱风险进行客观、科学、有效的评价;二是根据保险业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的评估结果, 分配监管资源, 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 风险评估

执行基于风险的反洗钱监管的前提是, 首先应确定一定的标准来评估金融机构潜在的洗钱风险。风险识别和评价贯穿于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开展交易的全过程。识别和评价风险的目的是依据风险的大小来采取相应的控制程序, 使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这就需要在对洗钱风险进行分类的基础上, 使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 量化风险, 并根据所评估的风险值大小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对风险评估系数较高的义务人, 投入较多的监管资源。

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高低的值可称为洗钱风险系数, 该系数代表某一机构或业务所面临的最终洗钱风险的大小。洗钱风险系数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

洗钱风险系数=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

在一定时期内, 监管者通过执行适当的监管程序和现场检查方法, 可以将检查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因此, 要使洗钱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以内, 只有降低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整体水平。据此来引导义务人按照整体风险大小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加强对其持续监管力度, 并对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发生洗钱事实的义务人实施重罚。

洗钱风险评估流程如图1所示。

(二)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的, 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通过评估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的高低, 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有效配置监管资源。

1. 对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频率, 对其高风险业务环节开展专项检查, 加大处罚力度;指导该义务人实行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在投保审核阶段对可疑客户提高审批级别;加强对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账户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等。

2. 在非现场监管中, 对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增加其提供反洗钱数据材料的频度, 建立高风险金融机构数据库和反洗钱预警指标分析系统, 预警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 定性指标。包括区域内洗钱案发情况;客户尽职调查存在问题情况;保单第三方代理;保单异常批改;保险标的与投保者弱关联预警指标;保费第三方支付;多账户来源交费;早期终止合同履约;付款方式异常;客户异常表现;投保者犯罪背景;受益人异常更替;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等。

(2) 定量指标。包括大额现金异常交易;超额交费预警指标;高频率账户交易指标;上限保额预警指标;短期退保率指标;资金往来账户相关系数频繁交易指标;保费明显超过客户收入水平指标;出险期限预警指标;投保者与保险人关联交易预警指标;高佣金率预警指标;寿险合同的存续期异常等。

四、完善风险导向型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模式的配套机制

1.健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保险业反洗钱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保监会《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等, 均属于综合性法律法规, 且《保险法》也未在《反洗钱法》出台后进行及时修订, 增加相关反洗钱工作的条款。应尽快出台关于保险业的反洗钱条例或操作指南, 以及基于风险监管的反洗钱实施细则指引。

2.便捷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平台。目前我国金融系统尚未建立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内部信息库和预警系统, 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制裁名单仍处于人工核对的状态。信息手段的滞后, 为反洗钱义务人识别和评价客户风险带来了难度。应尽快建立金融机构联网、通用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平台, 加强各监管部门和反洗钱义务人之间信息共享, 以便于对高风险客户实施全面监测。定期将黑名单数据库和政治敏感人物数据库发送至各金融机构, 并及时发布高风险国家/地区名单和应重点关注的交易和客户信息, 为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3.科学的反洗钱风险评估系统。应尽快建立采用数据集中、分散管理的风险评估、预警类信息采集及交换系统平台, 使监管者能采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相关信息, 并根据采集的信息对其反洗钱风险能力和成效进行评估预警。监管者通过对金融机构录入的反洗钱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结合风险评估要素对反洗钱义务人防范洗钱风险能力进行评估, 对于防范风险能力低及风险隐患较高的机构进行预警, 最终建立有差别的反洗钱分类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1]葛志强.反洗钱风险监管理论及应用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 2009 (8) .

[2]高增安.金融机构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机制探讨[J], 证券市场导报, 2007 (10) .

[3]施建祥, 吴瑛.我国保险业反洗钱指标体系及方法研究[J].浙江金融, 2009 (8)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2006.

3.中国反洗钱工作收效明显等 篇三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06中国反洗钱报告》,报告显示,2006年中国反洗钱工作收效明显,公安机关、央行和外汇管理部门联合捣毁地下钱庄窝点70多个,涉案金额约30.31亿美元。在央行开展的反洗钱现场检查活动中,有662家违反反洗钱规定的银行金融机构被处以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报告》显示,5年来,中国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反洗钱制度,并开始发挥实际效用。

全球孔子学院达210所

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汉办)主任许琳近日介绍,2007年是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取得长足进展的一年。孔子学院(课堂)已达到210所,分布于64个国家和地区。目前,在世界各地区已经开课的孔子学院中,上正式课程学习汉语的有4.6万人左右。中国国力的不断增强,有力地推动了孔子学院的发展。2008年孔子学院的建立数量将会再创新高。

温州商人买下阿联酋小岛

日前,两位中国浙江温州地产开发商在阿联酋与当地政府签约,其中加拿大温州商会会长张进云获得了当地即将填海建造的人工岛“丹娜岛”上50万平方米的永久所有权,签约资金约50亿元人民币,主要用来建造别墅和多层公寓;另一位温州房地产开发商周建芝则获得了在拉斯海马陆地上的一块30万平方米土地的永久所有权,签约资金约20亿元人民币,计划用于开发具有中国特色的旅游房产。

中国成亚洲财富管理市场

在日前召开的2007第二届中国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论坛上,一些中外资私人银行主管和私人银行家认为,中国目前已成为亚洲最大的财富管理市场,这为私人银行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由于私人银行业务需要独特的知识和技能,而中国现在明显缺乏私人银行家人才。波士顿咨询公司的合伙人兼董事总经理米嘉介绍,在过去的5年当中,中国金融财富增长大概23.4%,实际上是全球增长速度的4倍。

港大学生获国际小行星命名

为表彰香港大学生陈嘉键在科学发明上的杰出表现,国际天文学联盟日前公布,将一颗位于木星与火星之间的小行星命名为“陈嘉键星”。陈嘉键现为香港中文大学药剂学院学生。在去年5月举行的“英特尔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上,他凭借木糠及树叶等纤维制成“神奇纤维塑料”,获得“环境管理学”一等奖及学科最优秀项目大奖。

海外华人掀起回中国养老热

在华人聚居的纽约和洛杉矶,主要中文报纸上经常出现大幅中国城市的商品房广告。和纽约简洁的公寓楼相比,广告里漂亮的高档公寓、精致的花园和小湖吸引了不少华人的目光。最近一次调查发现,北美洲华人约600万,平均每5个人中就有1人“有意在中国购屋置产”。上海和北京高端房产市场的购买者中,海外华人尤其是北美的华人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有关专家认为,海外华人正在掀起一股回中国买房养老的热潮。

美华人成北大名誉校董

近日,美国廖凯原基金会主席廖凯原博士获得北京大学“名誉校董”称号。廖凯原先生是出生在印尼的美籍华裔,是美国私人企业“国际软件屋”的创办人兼主席。他热心于慈善和教育事业。2005年4月和2006年12月,廖凯原基金会分别与北京大学签署捐赠协议,资助北京大学教学楼建设及学科研究,并设立长期奖教金和奖学金。

中国各级侨联积极维权

去年12月8日在北京开幕的中国侨联维权工作理论研讨暨法顾委成立25周年会议上,中国侨联副主席林淑娘总结了5年来侨联维权工作情况。她指出,中国各级侨联在维权工作中,按照中央关于侨联“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指示,创新维权理念,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5年来,中国各级侨联协助办理涉侨侵权案件21万多件,挽回经济损失9亿多元。

国家工商总局鼓励

台农来大陆创业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潘海民近日宣布,为落实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同胞的政策措施,国家工商总局研拟出台了《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于去年12月1日起执行。台湾农民可在大陆11个省区设立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去年895名内地

学生在港就业

去年1月至10月,共有895名来港求学的内地学生在港就业。香港教育部门官员表示,将进一步放宽就业限制,并采取措施推动香港成为区域教育枢纽,吸引更多优秀非本地学生就读并在香港居留和工作。根据现行安排,所有来自内地或其他海外地区,在香港修读经本地评审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学生,可申请留港工作。

李嘉诚乐善好施进名人堂

美国杂志《商业周刊》去年编撰了“慈善名人堂名册”,列出全球慈善家中的佼佼者。香港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李嘉诚成为“名人堂”唯一榜上有名的华人慈善家。李嘉诚早在1980年就成立了李嘉诚基金会,统筹他在医疗、教育、文化以及其它福利项目的私人捐献。自成立至今,李嘉诚基金会捐献的金额已超过了84亿港元。

全球促统论坛在华盛顿召开

“全球促进中国和平统一高峰论坛”日前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开幕。来自世界各地的华侨华人代表在会上踊跃发言,谴责陈水扁最近大肆推动“入联公投”,大搞“法理台独”的挑衅活动,呼吁共同努力早日实现中国的和平统一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次高峰论坛由全美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和华盛顿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联合主办,来自海峡两岸和世界32个国家和地区的和平统一促进会的会长和代表共300多人出席了大会。

“世界杰出华人奖”在港揭晓

由世界华商投资基金会创立并与美国美亚发展协会联合主办的“第九届世界杰出华人奖2007”近日在香港揭晓。亲民党主席宋楚瑜等26人获本届“世界杰出华人奖”,其中,皇权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主席郑应南等17人还获颁美国加州圣格拉斯加大学荣誉博士。“世界杰出华人奖”的宗旨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表彰世界杰出华人卓越成就、造福社会、造福人类”。

23岁华裔荣膺最杰出女性

居住在美国屋仑华埠的华裔李凤馨,最近在《人物》杂志的一项评选中,获选为在教育服务上最杰出的女性之一,而她亦是该评选自创立以来,获得此奖项的最年轻华裔女子。李凤馨去年以祖父名义,成立了一个名为“追寻梦想”的非赢利组织,帮助来自低收入家庭的青少年及儿童实现梦想,协助他们改善成绩及迈向理想的职业,迄今受惠的年轻人及儿童已超过500人。

韩国酒店推出中文预订网

据悉,韩国式连锁观光酒店品牌“BENIKEA”的中文预订网去年11月已正式启动。中低价位的BENIKEA是由韩国文化观光部和韩国旅游发展局去年4月首次推出的。BENIKEA的推出对于中国的团队游客或自助游客均是个喜讯,不管是旅行社,还是个人均可利用此中低价住宿设施预订系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韩国当地住宿费高的问题。

韩新华侨成精英族

韩国法务部资料显示,居住在韩国的中国人数量呈急剧增加之势。1992年中韩建交之前,在韩国居住的中国大陆人仅有195人,到2007年10月,这一数字已经增至40万。新华侨一方面在韩国有巩固的根基,一方面也维持了与国内的关系网,实施的是多根基战略。他们以高学历水平和专业知识为基础,活跃在韩国社会各阶层,影响力不断扩大,许多人进入了韩国大企业,从事律师等专门职业以及从事中小企业经营。

好莱坞拟打造中餐馆样板

据悉,世界烹饪联合会有意牵线,在好莱坞设立中餐“样板餐馆”,由中方和美方各出资500万美元,打造中餐在美国的“代表形象”。同时,中美两国餐饮行业正计划在广东设立移民中餐厨师培训基地,加速培训,以纾解海外中餐“厨师荒”问题;此外,美国中餐协会已准备在全美推动中餐营养标准化作业,三管齐下,美国中餐突破传统“小规模”经营瓶颈指日可待。

南非最大华人商城现雏形

随着非洲商贸四期工程即将竣工,南非华商徐长斌所勾画的集一站式批发商城和生活办公小区相结合的大非洲商贸计划又向前迈了一大步。四期工程竣工后的非洲商贸占地4.5万平方米,可容纳350余户商家,将成为南非最大的华人商城。根据计划,大楼内将安装卫星天线、台球室、麻将厅、乒乓球台等娱乐设施,开设大型生活超市,足不出户就可购齐生活用品。

美华人家长从小

培养子女参政意识

由于文化和性格的原因,美国华裔参政、议政的比例一直很低,“领导才能”也成为华裔子女教育的弱项。但近两年来,洛杉矶的华裔父母越来越重视培养子女的领导才能和参政意识。华裔父母认为此举不但有利于孩子品格的培养,还可以学会在民主制度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教育专家认为,华裔要参政,必须从小培养子女开朗外向的性格,鼓励孩子的自发行为和言语表达。

28岁华裔女性当选市长

近日,在美国麻省地方选举中,28岁华裔候选人黄素芬创出历史奇迹,以72%的第一高票率,击败曾任4届市议员的唐纳利,当选费奇堡市市长,成为该市243年来首位华裔市长。美国首位女性总统候选人希拉里·克林顿随后向这名政坛新手表示了祝贺。费奇堡市人口中亚裔仅占5.7%,黄素芬如此高的得票率显示,支持她的民众不仅仅是亚裔。

华裔移民参与设计

温哥华冬奥会吉祥物

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组委会吉祥物近日揭晓。第一代华裔移民黄慧琪等根据卑诗省神话传说所创作的3个卡通形象成功入选。冬奥会吉祥物的名字分别是:米加(原住民神话中的北极熊)、魁特奇(北美大脚野人);而冬季残奥会的吉祥物则是名叫苏米(戴着虎鲸帽子的动物保护神)。另外还有一个陪衬吉祥物Mukmuk(一种稀有的温哥华岛土拨鼠)。

中国成日本最大贸易伙伴

据悉,中日邦交正常化35年来,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迅速。据日方统计,中国已超过美国,成为日本最大贸易伙伴,日中贸易在日本对外贸易中的比重由1990年的3.4%上升到2006年的17.2%。而日本居欧盟、美国之后,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去年1—10月,中日贸易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势头,金额达1918.9亿美元,同比增长14.0%。

外资首次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经银监会批准,国内首家外资村镇银行——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丰村镇银行”)正式开业。这是全国首家由外资银行全资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该银行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现有员工22名,是由汇丰(香港)银行全额出资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为当地“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欧洲时报社长获法骑士勋章

4.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 篇四

年反洗钱工作计划

2011年我公司坚决贯彻落实州公司关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在反洗钱工作要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原则,以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执行,加大反洗钱工作自查自纠的力度,加强对反洗钱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缺陷整改,不断提高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水平,有效防范洗钱风险。以下是我公司对2011年反洗钱工作的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提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活动犯罪呈现多发态势,犯罪分子洗钱意识越来越强,洗钱手段愈趋复杂化,保险金融机构面临的被动洗钱风险将会越来越大。做好反洗钱工作对于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经济、社会的稳定,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既是我们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也是公司强化管理防范风险的客观需要。对此,我公司在今年的反洗钱工作中要不断深化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履行反洗钱的义务。

(二)深入开展反洗钱的培训宣导

一是利用晨会、夕会、各项培训、工作会议等机会,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反洗钱知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月活动,普及反洗钱知识,提升公司广大员工、保险代理人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二是认真执行公司《反洗钱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在公司内部经理室、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岗人员以及其他反洗钱相关人员的专题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全员的反洗钱培训,对代理人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导。

三是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积极参加人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上级公司举办的反洗钱宣传培训活动。

(三)强化反洗钱监管规定和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需要根据反洗钱的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系统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确保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健全、完善并具有操作性,另一方面,最关键的就是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强化对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力。通过宣导进一步提升反洗钱有关人员的执行意识,通过强化培训不断提升反洗钱相关人员的执行技能,通过明确分工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执行责任,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确保反洗钱制度执行的效果。通过

进一步强化对公司反洗钱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反洗钱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日常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并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保证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无遗漏,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保存准确、完整、符合要求。

二是认真学习贯彻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和总公司制定下发的《可疑交易识别指引》,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深入研究可疑交易识别规律,认真开展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审核登记和报告等工作,重点关注业务过程中的重大洗钱风险,特别是大额现金收支业务、提前退保、第三方支付以及返还型业务,不断提高可疑交易分析识别的有效性。

三是按照反洗钱监管规定和总公司的要求,认真做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的报送工作,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四)加强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一是主动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的联系和沟通,汇报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争取监管部门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并及时了解和掌握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思路和监管重点,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

二是认真配合监管部门对公司开展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和审计,及时对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按时向监管机构和省公司报送整改工作报告。

5.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篇五

今年以来,安诚保险xx分公司着力打造以诚信为基础的合规文化,不断通过自身合规带动行业合规,成为保险行业合规的坚定支持者、实践者和受益者,合规及反洗钱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现将我司上半年合规、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1年上半年合规工作回顾

上半年,我们xx安诚保险始终坚守合规经营,坚持走“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之路,为有效将“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将合规工作目标进一步具体化,年初,我们确立了“13333”总体工作安排,其中,首要一条就是合规工作,合规工作的核心就是一切围绕合规、一切必须合规,合规实行一票否决。

1、分公司及下属机构合规组织的建设情况;

为了加强对合规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合规工作常态化、机制化,我司注重合规组织的建设,在公司主要负责人变动后,我们及时对分公司合规与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更新(安保苏发[2011]81号),为加强对合规工作常态化管理,更好地落实公司合规政策,有效防范和降低公司经营中的合规风险,分公司各部门和各机构设立了专(兼)职合规管理员,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我司今年3月印发了《关于明确合规管理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安保苏发[2011] 40号〕,使合规工作网络、工作机制更趋完善。

2、合规制度建设;

合规制度建设是整个合规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我们在坚定执行保监会、总公司合规制度的前提下,与时俱进,有所创新。为有效从源头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让领导人员时刻提高警惕,绷紧廉洁从业这根弦。根据总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实施办法》,结合我司实际,制定了《安诚保险xx分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实施办法》安保苏发〔2011〕2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xx保监局《关于印发<2011年xx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89号)和总公司下发的《2011 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安保发〔2011〕105号)的文件要求,制定《xx分公司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安保苏发〔2011〕67号;根据xx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苏保监发〔2010〕123号)和《2010版行政许可指引》的要求,为提高拟任高管人员合规意识,了解相关法规知识,制定了《拟任高管人员保险法规培训和测试管理办法》安保苏发〔2011〕34号,这些制度的出台是对总公司和保监局相关政策的有效跟进,促进了我司合规工作的有序运行。

3、合规风险管控情况;

风险管控是整个合规工作的重要一环,今年以来,我司不断强化对合规风险的排查工作,根据保监发【2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为规范承保流程,加强合规经营,规避监管风险,我司发出《关于承保数据真实性要求的风险预警通知》(安苏承预警函【2011】6号),要求各级承保中心在出单过程中,真实录入各项信息。

1、业务来源必须如实录入,严格区分代理业务和直销业务。

2、严格遵照《反洗钱》、《承保理赔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等规定,如实收集客户各类信息资料,真实录入业务系统。

3、业务员业务必须真实,不得互挂。各类违规事件一经发现核实,分公司将对机构相关责任人问责,并给予重处。为了管控高风险车型业务,我司出台《关于高风险车型业务的承保通知》(安苏承预警函【2011】7号),根据分公司2011年两核会议针对高风险车型业务承保要求的宣导,以及近期各级机构仍然继续大量此类一些高风险业务签报,全部集中体现在特种车、10吨以上货车(含自卸车);同时分公司此类业务经营数据持续恶化,为进一步管控此类业务的承保风险,我司对高风险车型界定,并作出高风险业务承保规定和管控要求。

我司高度重视风险排查工作,公司领导亲自挂帅,通过风险排查,财务、承保、理赔等环节的合规性、真实性得到切实的保证。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询意见函,就合规事宜与保险联谊互动,请他们对我司所属机构合规情况进行评价打分,从收回的征询意见函反馈情况来看,我司各机构均无违规处罚情况,监管机构及保协对我司“主动合规”的做法给予充分的肯定。

4、合规检查、督促、指导情况;

合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促进各机构合规工作按照总公司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一是全面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机构要认真组织复查工作,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根治的有效途径。经过全面复查、督导抽查阶段,、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5个阶段。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我们警示大家不要有“法不责众”的意识,丢掉“潜规则”,砸烂“小金库”,坚决摒弃违规违纪的做法,要堂堂正正做人,明明白白做事。

上半年,中介业务检查也是我们年内合规检查的重头戏,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介业务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安保发〔2010〕365号)的文件精神,xx分公司于2011年1月5日成立了中介业务检查小组。1月13日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传达了总公司关于中介业务自查自纠的工作通知。1月27日,在全辖内下发了《关于开展中介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安保苏发〔2011〕13号)的文件,要求各机构在2月24日前进行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检查与中介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着重检查是否利用中介业务和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问题。分公司2月22日起对苏州、常州、南通、扬州四家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分公司根据现场结果结合各机构自查情况,分公司及时向总公司报送了自查报告,对存在一些其他问题,并制定了整改措施。

根据保监会及总公司《关于开展第二次保险机构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司认真开展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及整改。为积极稳妥的推进自查工作,我司在总公司文件的基础上,制定了分公司《第二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实施方案》(安保苏发〔2011〕48号印发),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整体要求、组织保障、自查内容、自查范围、自查时间安排、自查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报送时间。4月18日,我司又及时转发了总公司《关于开展第二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补充通知》(安保发〔2011〕57号文)。将总公司的要求第一时间传达宣导到位,为顺利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赢得了主动。

5、合规培训开展情况。

上半年,我司合规培训工作主要围绕三个层面进行,一是通过总公司OA合规专栏进行宣导。总公司OA合规专栏不时有合规资料、政策法规、合规动态的内容展示,我们及时通过晨会、工作例会进行宣导,变要我合规为我要合规。二是组织各层面人员参加分公司合规系列视屏学习培训。凡是总公司安排的学习培训,我们都认真组织,做好记录,提出要求,加强互动。三是财务、承保、理赔等条线根据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各类合规培训,如理赔上,按照总公司新理赔系统和呼叫中心平台上线工作的统一部署及要求,新车险理赔系统已于2011年6月29日正式上线运作。为了更好的集中管理,根据总公司新理赔系统和呼叫平台上线工作的计划和要求,于2011年6月13日,对全省理赔查勘车进行了GpS系统的安装,并与新车险理赔系统进行了绑定。于2011年6月20日对理赔查勘手机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细致的系统培训,认真学习了总公司对于查勘手机使用的规定,并根据xx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合理的查勘手机管理规定,与查勘员签订了书面的协议,以规范查勘手机的使用。

6、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隐患、违规事件及处理情况;

合规管理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从我司当前合规管理实践来看仍在以下隐忧:

全员合规意识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从保监会70号文件出台后,各层面人员的合规理念日益提高,但在实际经营工作中,仍有一些员工期望通过打“擦边球”、“走捷径”来增加既得利益。

行业自律的新变化使合规工作面临窘境。当前,行业自律的游戏规则屡遭冲撞,如车险手续费给付早已突破了监管设定的上限,使得保险业竞争更趋复杂多变,也使我们坚守合规变得更加困难。

二、上半年反洗钱工作总结回顾

在总公司及南京人行的正确指导下,我司反洗钱工作有了新的进展,现将上半年我司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1、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我司成立了以分公司杨全良总经理为组长,分管总刘浩为副组长,各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明确分公司计财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在计划财务部设立反洗钱主管一名,设立反洗钱岗负责此项工作,自上而下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旦相关岗位的人员发生变动,我司都及时予以调整补充,为履行好反洗钱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只有组织推动,这项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2、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上半年,我们反洗钱工作突出制度先行,做到有章可循,及时转发总公司及人总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坚持按照《xx分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保苏发[2009]73号)、《反洗钱管理办法》(安保苏发[2009]80号)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明确了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上报等具体做法,制定了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标准等,有力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作,为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

总体来讲,我司在承保、财务、理赔等关键环节建立了识别、监控的“防火墙”,我司财务的“反洗钱筛选系统”,承保上“反洗钱客户信息”系统,具有很好的识别可疑交易信息的功能,对于有效防范、化解反洗钱工作的风险起到了有效作用。

3、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

在反洗钱工作中,我们坚持按照总公司及南京人行的要求,认真做好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做到定期不定期进行反洗钱审计,确保规定动作不走样。

2011年5月9日,我司向总公司报送了《关于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的报告》,一是精心构建完善组织领导体系;二是制度执行及执行情况;三是可疑交易报送及相关情况。总之,我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是在人行和总公司正确指导下有序、有力运行的。

4、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情况

2010年10-11月是反洗钱宣传月,分公司与秦淮支公司联合举办宣传活动,并在秦淮支公司营业大厅通过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的方式,向客户做反洗钱宣传。

公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工作实际,通过组织员工学习总公司OA、合规专栏中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操作要领,邀请总公司相关专家到公司讲授反洗钱知识;积极组织反洗钱工作条线人员参加总公司视屏培训,利用司务会、晨会等形式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宣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提高了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技能。不断增强员工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2011年元月 17日,总公司法律合规部胡苏来我司对我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提出了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4月14日,总公司进行了2011年反洗钱专题培训,我司反洗钱条线所有人员参加了视屏培训,通过培训,我司受训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2011年5月6日,我司派员参加了2011年xx省反洗钱工作会,我司认真作了传达学习,重点是宣导南京人行刘兴亚副行长所做的工作报告。

5、配合监管情况

为进一步满足监管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提高公司员工反洗钱工作能力,增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我司2011年4月18日出台印发了《关于明确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安保苏发[2011]53号),重新公布各部门和各机构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名单,对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须履行的工作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今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求意见表”恳请他们对我司各机构包括反洗钱工作内容在内的合规工作进行评价,从各保协反馈情况来年,他们都对我司合规工作进行积极评价,无违规被处罚的情况。

6月24日,南京人行反洗钱处王海涛科长、吴正德副科长来我司进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检查期间为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分管总刘浩陪同检查,并作了反洗钱工作的专题汇报。

此次监管走访通过听汇报、看台账、进系统详细了解我司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并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效能与质量进行现场评估,重点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客户等级划分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进行检查,他们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6、保密义务履行情况

我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注意履行保密义务,从系统设计、工作职责都强调对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将履行保密义务作为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我司已将履行保密义务贯穿到反洗钱工作的全过程。

7、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

A、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我司内审针对客户身份识别情况项目,采取分地区、保费金额分区间划分(3000元以下、3000元-6000元之间、6000元以上)的方式,对2010全省范围内已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抽样检查,共抽样客户24个,其中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各12个。抽样保费来源均为现金或银行存款,其中个人客户6个发生理赔金额。企业客户7个发生理赔金额。赔款去向分别是汇至被保险人账户。

B、客户等级划分及客户身份档案保管

2010xx全省客户数量是54142个,其中对私客户数量是42292个,对公客户数量是11850个。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全部属于常规客户。

对私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个人身份证件,对公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各家中支公司都完整留存其影印件或复印件装订存档。全部做到严格保密客户信息及交易内容,从未发生过泄漏现象。

同时,我司及时向人行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及总公司反洗钱相关报表。

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反洗钱各项协调机制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如部门、机构间的联席会议召集次数偏少;基层机构掌握的业务数据很有限,真正有价值、能与公安机关情报会商的线索或向公安机关移交的可疑交易线索很难收集。目前情况下,难以形成合力发挥联动效应。

2、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及重视程度尚存在一定差距。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未执行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下半年合规管理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们依然要坚持“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合规是我司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中介业务合规、数据真实合规、内控管理合规。凡是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各项合规检查行动,我们都要不折不扣的参与,高效高质的做好规定动作。

1、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合规检查。适时进行各项合规检查,同时,加大合规专项稽查力度,把开展合规自查自纠、违规问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2、加强合规培训、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者受益、违规者受罚”的宣导,转变领导、干部、员工经营理念,努力将合规经营工作细化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之中,形成以“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实务标准和要求”为基础,结合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及考核,把合规培训经常化、深入化。

3、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为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管理和服务,加强合规经营,夯实管理基础,完善梳理内控制度。,努力打造“合规无小事、事事合规、人人合规”的公司合规文化和合规管理长效机制。

6.保险反洗钱征文 篇六

所谓保险洗钱,是指以商业保险为载体,利用保险市场及保险中介市场的途径渠道,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保险反洗钱征文,欢迎阅读参考。

保险反洗钱征文1 由于现金流动频繁、金额巨大等特点,保险业容易成为洗钱者青睐的工具,尤其是在投资型保险产品发展迅速,网销保险快速流行的背景下,保险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就更大。

风险来源,保险机构洗钱风险可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是指保险机构产品或服务固有的风险,以及业务、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漏洞所形成的操作风险。外部风险是指客户自身属性所形成的风险。保险机构应全面识别和评估风险。

所谓保险洗钱,是指以商业保险为载体,利用保险市场及保险中介市场的途径渠道,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从本质上讲,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机制,本身并不牵涉洗钱,但保险业的某些特质属性却为洗钱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此,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在评估保险产品的洗钱风险时,应重点考察八类产品,包括:第一,与投资的关联程度。保险产品特别是投资性理财产品,与投资的关联程度越高,越容易受到洗钱分子的关注,其相应的洗钱风险越高。第二,每单平均保费金额。一般来说,保险产品每单平均保费金额越高,洗钱风险相对越大。第三,现金价值大小。在相同保险期间内,保单现金价值比率越高,其洗钱风险相对越大,如高现金价值产品。第四,保单质押变现能力。保单质押变现能力越高,其洗钱风险相对越大。第五,保险责任满足难易程度。理赔或给付条件较难满足,或者退保损失较大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小;反之,被用于洗钱的风险相对较大。第六,能否任意追加保费。在保险期间内,可任意超额追加保费、资金可在风险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大;相反,不可任意追加保费和跨账户调配资金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小。第七,历史退保比例和退保金额。退保量较大、退保比例较高的保险产品,洗钱的风险较大。第八,是否存在涉外交易。存在涉外交易的产品,跨境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差异也可能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易于被恐怖分子利用,存在较大的洗钱风险。

“随着保险产品的多样化,部分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特点与纯理财产品没有太大差异,消费者无论是购买还是理赔都十分方便,交易过程也越来越多地在线上完成。这些因素都使保险沦为洗钱工具的风险更大。”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对保险产品的风险进行分类评估和管理十分必要。

除了要对保险产品的特性进行考察外,该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对保险客户进行考察,其中,保险机构可以直接将九种客户定级为高风险。

对涉及四种情形的客户,保险机构若要将其定级为低风险,必须首先经过外部风险评估程序。第一,在本保险机构的已缴纳保费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可根据内部风险评估结果对不同产品设定不同限额,原则上不能高于人民币20万元或等值外币,同一客户应累计计算其所购买的所有有效保单,同一保单涉及多人时,以累积额最高的人为评估标准)。第二,客户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第三,客户曾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第四,客户委托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代理本人与保险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与此同时,针对九种客户,保险机构可以直接将其定级为高风险。包括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反洗钱监控名单及类似监控名单;客户利用虚假证件办理业务,或在代理他人办理业务时使用虚假证件;客户为政治公众人物或其亲属及关系密切人员;发现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或者涉及权威媒体与洗钱相关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或评论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常居住地、经营所在地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相关部门的反洗钱监控要求或风险提示,或是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和制裁要求;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五项所述人员;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客户拒绝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以及其他直接或经调查后认定的高风险客户。

据业内人士介绍,“团险个做”、“长险短做”,通过地下保单等方式是保险洗钱比较常见的方式,在网销理财型保险产品盛行的背景下,保险反洗钱的难度很大,保险机构必须从分析保险产品本身的属性、客户的性质,抓好保险销售全流程的各个环节着手,内外部一起抓才能做好保险反洗钱工作,一方面避免保险沦为洗钱工具,另一方面避免保险公司自身遭受损失。

保险反洗钱征文2 当前,洗钱黑手已逐渐伸向保险领域,洗钱毒瘤已开始侵蚀保险体系,而保险机构反洗钱风险意识、内控机制、组织管理、业务操作等诸多方面存在风险隐患,防范洗钱风险迫在眉睫,采取应对策略刻不容缓。本文结合保险业特点,就洗钱风险、现实状况、对策措施,谈几点拙识浅见。

(一)潜在风险。从理论来讲,保险洗钱是指犯罪主体,利用保险机构将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披上合法化外衣的行为。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利用投保退费洗钱。即投保人通过购买团险、商险等品种,以团险个做、长险短做、趸交即领等不正常的投保、退费方式,将非法侵占的资金化为私有或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二是利用地下保单洗钱。即非法机构以高额回报为手段,通过人民币缴款、外币理赔等拉保方式,将地下保单交给境外保险机构,从而为黑钱出境提供便利通道的行为。三是利用中介机构洗钱。即不法分子利用保险中介发票套取手续费或截留保费形成账外账,用以牟取私利或向非法代理机构支付退费的行为。

(二)现实风险。从现实来看,保险洗钱已浮出水面,并逐步向保险机构渗透。从近三年涉嫌洗钱案件来看,利用保险机构洗钱可归纳为三种形式。一是购买保险资产掩饰非法所得。如身居高官的职务犯罪者,通过亲属将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用来购买各种保险品种,以便掩饰隐瞒非法收入。二是投资保险洗白黑钱。如走私、贩毒、黑社会等上游犯罪团伙,将非法所得收益,以他人名义投保,以受益人身份受益,以保险投资转化的形式,将非法所得披上合法化外衣。或分散投保,然后不计损失的集中退保,将黑钱漂白。三是套打保单清洗非法收入。如不法份子,通过套打保单、私刻印章、内外勾结的犯罪手段,以银行存款或个人投资的形式,将非法套取的保费资金转化成合法收入。

(一)意识淡薄。体现为“四不”:一是对反洗钱工作不重视,或不管不问,或敷衍塞责。二是对洗钱概念和反洗钱法规模糊不清,或一知半解,或模棱两可。三是对洗钱风险和危害认识不足,要么重效益轻风险,要么抓业务轻内控。四是对反洗钱知识宣传和人员培训不到位,要么无人问津,要么浮于形式。

(二)组织松散。反映为“三无”:一是领导层无确定的反洗钱组织体系和明确的反洗钱职责分工,反洗钱领导组织工作处于松散状态。二是中层组织体系中无风险合规机构,许多省级分公司迄今为止仍未成立风险合规部门,而是将反洗钱等风险合规管理职能放在综合或销售、财务等职能部门。三是基层组织体系中无反洗钱专职岗位,而是以其他部门员工兼职的办法,弥补岗位所缺。

(三)制度缺失。显示为“三不全”:一是反洗钱规章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为总公司机构粗线条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意见有之,而省级机构细线条的实施细则和贯彻办法缺失。二是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全。主要表现为缺少具体的洗钱风险防范措施、风险预警报备制度、反洗钱工作奖惩机制等。三是反洗钱操作规程不安全。主要体现在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送等环节,操作流程不规范,漏洞较多,易生隐患。

(四)操作违规。表现为“三违”:一是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违规。即未按“一行三会”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管理规定,严格操作,在客户身份初次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三个环节中皆存在风险隐患,在确认投保人与被保人关系,核对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身份证明,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等操作步骤上皆有违规操作行为。二是在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方面违章。具体表现为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不全,相关交易记录留存不完整。三是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方面违法。具体表现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履行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或不报、漏报可疑交易报告,或随机抓取大额交易数据,机械报送,缺乏人工甄别。

(五)素质欠佳。体现为“四缺”:一是缺乏反洗钱基础知识。如在去年湖北省反洗钱监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问卷测试中,三家接受检查的省级保险公司参试人员,考试及格率均不足40%。二是缺乏对可疑交易的判断分析能力。主要表现为:漏报可疑交易,或对可疑交易的要素掌握不准,无从下手,无能为力。三是缺乏对反洗钱职责义务的执行力。具体表现为:有章不循,贯彻不力,执行不严。四是缺乏对反洗钱业务流程的操作能力。主要表现为:业务技能不熟,操作失误较多。

(六)结构失衡。表现为“三强三弱”:一是大型保险公司反洗钱意识较强,而中小型保险公司反洗钱意识相对较弱。二是寿险公司反洗钱组织和内控建设稍强,而财险公司反洗钱组织和内控建设相对薄弱。三是外(合)资保险公司防御洗钱风险的机制初步建立,而中资保险公司抵御洗钱风险的屏障相对脆弱。

(一)给意识上“保险”。具体措施:从保险公司自身和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两个方面,合力给保险机构反洗钱意识上“保险”和“再保险”。从保险机构自身来说,一是增强领导意识。即通过组织高管人员现场观摩洗钱案例,增强领导干部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组织反洗钱工作内部自查,认清当前洗钱风险隐患所在,增强领导层风险忧患意识。通过建立高管人员洗钱风险责任追究制,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二是强化员工意识。即通过组织参加反洗钱从业资格考试、上岗前测试等手段,激发员工学习反洗钱法规和基础知识的意识。通过定期考核、风险提示、奖惩挂钩等措施,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将反洗钱意识牢固植入员工心中。三是提高风险意识。要纠正“业务为先、效益至上”的观念,树立风险为本的理念,摆正经济效益与洗钱风险的关系,将防范洗钱风险的意识贯穿于业务工作环节始终。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来说,一是要通过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约见制和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两个方面,促进保险机构高管层提高反洗钱意识。二是要通过宣传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普及反洗钱基础知识,强化保险公司员工反洗钱意识,给保险机构反洗钱意识上一道“再保险”。

(二)给内控加“保单”。具体措施:从“内保”和“外保”两方面促进保险机构内控管理。从保险机构“内保”来说,一是增加规章“保单”,即结合保险业务实际,增加具体的反洗钱风险管控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特别是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送等易出纰漏的环节,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程序,严格操作。二是增加风险“保单”,即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属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实行高、中、低三个不同级别的等级管控和差异化监测。三是增加内审“保单”,即保险机构审计部门要改变年审制的办法,增加反洗钱工作内审频率,实行季度审计与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加大风险管控的力度;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外保”来说,一是在现场监管方面,实行不定期走访制,发现风险隐患,现场提示,就地堵塞。二是在非现场监管方面,建立反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实行量化监管,定期考核,等级管理,风险提示,从而为保险机构内控管理增加风险预警“保单”。

(三)给机构添“保全”。具体措施:一是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高管人员的责任分工和职责范围,从而强化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增设风险合规部,履行反洗钱等风险管控职责。三是设立反洗钱专职岗位,确定专职人员,专门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并负责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四是积极建立反洗钱行业协作组织,并与省际“反洗钱联席会议”、“反洗钱监管小组”、“反洗钱专业小组”等反洗钱协作组织建立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反馈、情报商会等措施,积极配合反洗钱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协查洗钱线索,打击洗钱犯罪,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为操作设“核保”。具体措施:在反洗钱业务操作方面实行“两核一责”。一是在操作手段上实行联网核查。目前,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银行业机构已普遍与公安部门开发的居民身份网络核查系统对接,而保险业机构仍采用人工核查,手段比较落后。建议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尽快与联网核查系统对接,条件暂不具备的保险机构,可采取付费形式上公安网核查,以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准确度。二是在操作步骤上实行复核制。即在后台设立业务复核人员,对于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各个步骤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留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等各个环节,进行层层复核,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三是在操作规范上实行问责制。即一线员工与合规部门、合规部门与总经理室分别签定反洗钱责任状,并将违规操作、滋生风险与经济处罚、责任追究相挂钩。

(五)为系统付“保费”。具体措施:加大投入,开发系统,提升反洗钱监测水平,增强风险预警前瞻性。一是开发分析系统。结合保险行业特点,组织开发大额和可疑保单分析系统,分析系统应满足及时收集可疑保单信息,容纳每笔异常交易主体所需的全部信息,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纳分类,甄别与监测。二是开发监控系统。结合行业客户属性、交易特点、风险等级等状况,设置明确的反洗钱监控预警指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超前预测,防患于未然。三是开发核查系统。尽快开发客户身份网络核查系统,与公安部门的居民身份核查网络联接,以提高客户尽职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四是建立信息平台。积极开发建立反洗钱信息交流平台,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金融机构交互平台”对接,提升数据报送效率,提高可疑交易报送质量,加强信息交流与反馈。

7.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篇七

一、我国保险公司洗钱方式

(一) 通过保险公司洗钱

1.“短期退单”方式进行洗钱。

就是用现金的方式大额购买有关财产的保险合同, 要投保人一次性缴纳全部所需保费, 等到保险人签出保单以后, 在短时间内, 投保人就要求退保, 退保的保费退给不发生保险利益的第三者, 并且多是现金方式的退保方式, 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2. 通过“团单个做”的方式进行洗钱。

就是用公司的名义替员工购买团体保险, 这之后一段时间便有退保要求, 保险公司便将保险金额退给企业或者退给企业指定的个人账户里, 用这样的方式完成洗钱过程。

3. 利用“长险短做”的方式进行洗钱。

就是通过购买较高额度的长期人身保险, 通过一次性交齐全部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不长时间就要求保险公司予以退保, 按照保险单的资金价值拿回现金, 以达到洗钱目的。

4. 通过制造虚假的事故, 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 利用这个方式进行洗钱。

如, 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来获取车险和人身安全险;企业制造财产损失形成保险事故, 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获取保险赔偿金。

5. 利用网络销售或电话销售等新渠道进行业务办理洗钱。

比如, 在网上推销的时候不用与参保人接触, 只需客户按照要求自行处理业务以及业务变更, 保险公司很难获取参保人真实的信息, 存在更大的洗钱风险。

6. 通过“保单质押业务”洗钱。

现在我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办理保单质押业务, 对具有资金价值的保险公司保单人员, 和被保险的人以及团体投保的参保人本身被授权的保险人, 都可以申请保险保单质押业务的贷款行为。

(二) 通过保险中介洗钱

1. 利用中间代理人来获取保险业务手续费的资金。

我们国家的保险法有明确规定, 对于财产保险直销业务是不允许付手续费的, 然而有些财产报销企业将此类直销业务视为代理业务。这样就可以通过中间的代理人制造虚假代理的假象违法获得资金。

2. 一些保险公司利用部分保险中介来进行商业的贿赂。

即保险公司为了掌握和获取保险项目的保险资源, 向那些掌握保险项目资源的行政部门、企事业或单位个人而进行的商业贿赂, 通过支付保险中间代理人费用的方式来套取赃款。

二、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和方法

就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和反洗钱运行的特点, 我们把反洗钱内部审计分为三个阶段, 分别为内部审计的计划、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内部审计报告的撰写。

(一) 内部审计的计划阶段

制定内部审计的计划, 根据现有的人民银行金和保监会发布的有关反洗钱的制度和方针, 要求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相关制度进行研究, 努力学习, 编制出合理的、科学的反洗钱内部审计行之有效的方案,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审计小组化机制, 认真选择审计小组的组长及其员工, 对反洗钱审计的工作进行部署和计划, 明确小组成员负责的各项工作, , 做到疯明确, 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二) 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阶段

1. 非现场的内部审计阶段。

审计小组要利用网络信息, 收集并识别反洗钱操控的相关项目的内、外风险值, 根据对项目的分析, 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式, 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依照分析评估的结果, 制定策略来实现降低风险、分担风险以及规避风险, 达到控制洗钱风险的目的。

2. 现场的内部审计阶段。

对客户的身份要进行识别, 对交易的记录进行保存。内部审计部门要对被审计的单位进行重点考察, 尤其核对身份信息不明确的客户。对可疑的大额资金赔案要严格的检查, 核实相关信息, 仔细认真的核对证件信息和照片资料, 对损失升读的情况了解, 好药对案件具体处理人进行询问, 确保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另外, 要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 可以用采访、调查等方法检查被审计部门是否有反洗钱部门和机构, 如果有反洗钱机构, 则要对其人员安排和资源保存制度以及运作流程进行考察, 以确保公正、有效的对其机构进行合理的评价。

(三) 内部审计报告的撰写阶段

就审计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状况, 对反洗钱内部审计进行结论总结, 向反洗钱的有关管理阶层提供反馈信息, 收集更多的审计资源来证实审计结论。为以后的反洗钱内部审计的研究开展和实施工作提高帮助和参考。

三、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原则和方法

(一) 审计洗钱风险程度

1. 风险是审计的基本原则。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应合理化的对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和监控。对被审计部门洗钱风险进行科学地评估, 要分轻重缓急地使用职权, 认真履行反洗钱的职责。

2. 坚持有效性和真实性。

反洗钱内部要根据被审计部门的实际状况和反洗钱的现实状况制定程序制度, 对洗钱的迅速和隐蔽的特点进行分析, 及时处理洗钱问题。

3. 结合现代通讯系, 利用高新科技手段, 加强对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的监管。

对反洗钱非现场信息进行更细致的监管, 而对现场检查要以非现场信息为基础实现强化监管。

4. 提高监管的效率。

反洗钱审计部门对内部业务要做到审计和保险的发展具有一致性, 不仅要保证监管有效实施, 还要将保险的相关业务达到风险影响最小化。

摘要:就现在经济发展状况, 针对各保险公司洗钱的情况和反洗钱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介绍国内目前各保险公司洗钱的几种方式以及洗钱犯罪在保险公司日常业务上的表现方式, 对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和方法进行分析, 使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在反洗钱的研究方向和开展工作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坚持反洗钱内部审计处理问题的原则和方针。

关键词: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程序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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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殷大为.内部审计质量管理之我见[J].现代经济信息, 2012, (5) :160-162.

8.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篇八

7月15日,亚太反洗钱组织第十六届年会在上海开幕,这是中国作为成员首次举办该组织年会。来自该组织41个成员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观察员的40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东荣出席了7月16日的会议开幕式并致辞。李东荣表示,国际反洗钱标准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这将会对亚太地区反洗钱工作产生新的影响,带来新的挑战。

此次会议为期五天,与会成员将对该组织内部治理、接收观察员、亚太地区执行反洗钱国际标准的基本原则、第二轮评估后续工作、新一轮评估程序、下一年度工作规划等重要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初步形成下一阶段亚太地区反洗钱工作的规划框架。由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公安部、国台办等部门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会议。

亚太反洗钱组织成立于1997年,包括41个成员和29个观察员,是目前全球成员最多和覆盖区域最大的区域性反洗钱国际组织,积极地推动反洗钱国际标准在亚太地区的有效执行。中国是亚太反洗钱组织的创始成员之一,并于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担任轮值主席。

IMF对中国经济预测持积极态度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日前公布了2013年度中国经济的评估报告。报告对中国宏观经济的预测仍持积极态度,同时对中国经济放缓做出了风险提示。

IMF每年都会发布中国经济的评估报告。在今年的报告中IMF认为,尽管中国经济在上半年有小幅放缓,但预计全年仍将保持在7.75%左右的增速上,理由是旺盛的内需将抵消外部环境的持续疲软。

在乐观看待中国经济的同时,IMF也做出了风险提示——高度依赖信贷和投资维持经济活动导致风险上升。根据IMF的评估标准,2012年中国的“实际政府债务”已经超过GDP的45%。IMF亚太部副主任马克斯·罗德劳尔认为,中国经济近期的挑战是遏制金融稳定风险,控制信贷增长和非常规形式的贷款。他说:“中国的金融体系可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危机,当前没有发生危机的风险。但在过去几年的发展中,信贷增长非常迅猛,风险和脆弱性在不断积累。”

有专家指出,中国经济增速放缓有结构性和周期性因素的双重影响。“在大危机的背景下,结构性因素是主导性的,周期性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韩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制裁

7月1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8号公告,依法公布对来自美国和韩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应国内多晶硅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7月20日发布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调查立案公告,经过客观公正调查做出初裁决定。初裁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7月24日起,对来自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采取征收保证金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交相应的保证金。

本次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东南亚家庭债务警钟响起?

最近一段时期,东南亚多国家庭债务呈快速增长态势。专家提醒,在市场存在美联储退出量化宽松政策预期、部分外资撤离亚洲的背景下,东南亚应警惕信贷过热并汲取美国次贷危机教训。也有分析称,东南亚家庭信贷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仍处于可控范围,这一地区爆发信贷危机的可能性很小。

专家也指出,衡量东南亚国家是否信贷过热不应搞“一刀切”,储蓄率高的亚洲国家可以有更高的信贷杠杆。柬埔寨、缅甸等国的信贷量不足,需要鼓励加大信贷。另有专家表示,东南亚家庭信貸过热仅限于马来西亚、泰国等少数几个国家,不应过分强调。目前泰国的债务水平和偿债指标尚不值得担心,而印尼的债务规模占GDP比重在地区内最低。中国、印度可以有更高的家庭贷款,菲律宾和印尼也有很大空间加大信贷杠杆以提振内需。“只要东南亚国家的经常项目余额保持健康,就可以为自己的借款融资,而不必依靠国外的现金流。”

澳经济增长要摆脱“中国依赖”

日前,澳大利亚新总理陆克文在《转型中的澳大利亚经济》的演讲中谈到了澳大利亚与中国的经济关系。陆克文认为,2013年将是澳经济与贸易发展告别此前依赖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分水岭。陆克文指出,尽管向中国出口的资源与贸易商品量依旧在不断增加,但澳大利亚的收益却呈相反趋势,已下降了25%,并且这一趋势还将继续。

9.保险公司反洗钱征文 篇九

随后,更为具体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相继出台,203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年6月1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8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这三部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对反洗钱工作从不同方面规范了可量化标准,针对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的不同行业特性提出了具体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上述法律制度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是做好反洗钱工作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对于落实反洗钱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12月30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正式发布了《中国-反洗钱战略》,总体目标是在20前,构建符合国际标准和中国国情的反洗钱体系,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覆盖金融业和特定非金融业的可疑资金交易检测网,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根据《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我国有关反洗钱的规定措施,不仅仅适用于银行,也适用于非银行的所有金融机构,作为保险公司同样具有相同的应尽义务。仅就北京地区保险业机构而言,截至20末,制定或修订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已达150余份。4月21日,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处组织召开了北京市保险业金融机构20反洗钱会议,会上央行披露,截至年,北京地区113家保险机构共配备反洗钱人员800余人,其中专职反洗钱人员80余人,反洗钱人员队伍得到了有效充实。

在反洗钱工作实务操作中,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为法律或合规部,为落实各项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明晰定义,负责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建立内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细化规则,将反洗钱制度融入到公司核保规则、变更规则、理赔规则等日常营运规则中,以便一线操作人员对风险控制点有更为清晰地把握。作为保险公司其中控制风险的重要部门之一的核保部,在反洗钱监控方面,也是在遵循法制法规和管理办法等指引下,在公司完善的反洗钱监控制度中不遗余力地执行着各项反洗钱监控措施。核保部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的基本职责是:确保核保程序包含反洗钱要求,通过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这些程序要求来确保保险营销员和其他渠道销售人员取得客户身份的相关信息,检查获得的客户信息的一致性,并要求客户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认其身份。向反洗钱负责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所配合反洗钱监控工作主要体现在:

对公司反洗钱政策的执行

针对《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公司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及时作出反应,拟定完整的公司层面的反洗钱政策,并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指引、细则和办法的出台,不断及时更新和完善。该政策对公司在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报告机制、信息记录保存、为公司员工和保险营销员提供反洗钱培训,并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指引,对公司实际操作层面落实反洗钱工作提供有效措施。同时,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督促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控制

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或者“客户尽职调查”,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受益人等。

保险公司核保部作为客户审核的重要关口之一,在各类新单核保过程中严格按照反洗钱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符合标准的客户作出身份识别制度的控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发布的函件,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保险费”定义——“保险费金额依照客户按照保险合同应缴纳的所有保费来计算,既包括客户已缴纳的保费,又包括客户应缴纳但实际尚未缴纳的保费”。公司在审核投保客户身份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对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的标准明确分类:

①若为自动转账方式支付保险费,则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0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②若为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则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A.首期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且没有递交续期保费自动转账授权声明,则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B.首期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但同时递交续期保费自动转账授权声明,则按照自动转账支付保险费处理,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0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③若选择终身交费产品,在投保时均要提供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

2.对客户身份证复印件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未成年人没有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时,必须提供其父母的身份证明文件作为相关证明)。

3.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为客户保密。

配合反洗钱对各类表单进行及时的更新

保险公司首先从保险营销员展业的材料入手,各营运部门不断完善和更新各类表单以配合反洗钱的监控工作。包括各类投保单、保险销售人员报告书、各类问卷等。通过第一线的保险营销员获取客户投保目的、投保动机和保险费来源等相关信息。

加强财务核保配合反洗钱监控

财务核保是人身保险对风险筛选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配合反洗钱监控,财务核保从过去单纯的保额财务核保,发展到了保额、保险费支付能力和保险费来源三者财务核保的统一,并将有关做法大力向保险营销员进行宣导和教育。改变了以往寿险公司承保过程中,仅针对客户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核的观念。

按要求提供反洗钱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

各营运部门作为反洗钱一线部门发现可疑交易线索,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可疑交易,经过更为深入地调查分析后,认为确实可疑的案件报送人民银行数据监测中心。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案件,同时作为重大可疑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配合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对高风险客户的客户身份识别

按照客户的特点,保险公司承保过程中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并针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加强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高风险客户进行重点关注和监控。

反洗钱培训和教育

保险公司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应逐步建立与健全反洗钱培训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反洗钱培训计划,使员工了解和熟悉反洗钱法律法规、内部规定以及工作流程,明晰相关责任,全面提高员工反洗钱工作意识,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公司的内外勤工作人员均参加反洗钱培训。

保险公司可通过上述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对反洗钱的防范、控制与教育,达成预期的防范目标,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对符合反洗钱法规标准定义的大额及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处理,履行反洗钱的义务。

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处于逐步完善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仍然会不断涌现各种不同类型的洗钱手段,反洗钱的制度与体系和控制手段也必然随之不断更新与完善。

10.保险公司反洗钱心得体会 篇十

目前,利用保险业洗钱在我国尚无法律上的明确界定,理论界一般将其概括为投保人利用保险机构使非法收益合法化,或者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目的的行为。这种界定方式将利用保险业洗钱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意义上的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洗钱行为,如地下保单洗钱,即境外保险机构非法入境,以人民币缴款美元理赔等方式拉保,然后将保单交给境外保险机构,为黑钱出境提供便利通道的行为;另一种是非法侵占国家或集体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利用团险业务洗钱,即在团体寿险业务中,投保人通过长险短做、趸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将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目的的行为;二是利用违规退费洗钱,即投保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向保险机构索取各种非法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变相将公款化为私款或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目的的行为;三是利用中介机构洗钱,即保险机构利用中介发票套取手续费或截留保费形成账外账,用以弥补营业费用不足或向非法的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支付各种退费的行为。保险业反洗钱存在的问题

保险业经营中的洗钱活动,不但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助长了现象的蔓延,而且扰乱了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保险业还存在许多制度与结构性的问题。

1.通过保险业洗钱行为的法律界定尚不明确。法律规定的洗钱行为最显著的特征是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最终目的是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确定的非法资金的来源除《刑法》规定的四种犯罪外,增加了“其他犯罪”,扩大了洗钱行为的资金来源,但洗钱目的与《刑法》规定的相同。这与保险业界通常所说的洗钱行为有较大的差别。目前,保险业通常所说的洗钱行为主要包括团险业务洗钱、违规退费洗钱、利用中介机构洗钱,其资金来源均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资金,其目的是化公为私或逃避税收,无论在资金来源上还是其目的均与现有法律法规所指的洗钱行为不同,从法律角度上说,这些行为更应被视作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而非洗钱行为。

2.保险业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尚未将保险业反洗钱问题囊括其中。首先是保险业可能存在的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如贪污、受贿、腐败等未在《刑法》中加以明确;其次是没有专门针对保险业反洗钱的部门规章,关于保险业洗钱的概念、方式及种类也没有明确界定;再次是保险业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办法,以及关于金融部门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

3.保险业反洗钱制度措施不到位。在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中国保监会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实施行业监管。以团体寿险为例,中国保监会在规定团体年金险一年内不得退保,退保时必须以支票支付,除了离开原单位以外不得退现金给个人;对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在从人员比例、人数以及保险期间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规定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又出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等。这些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堵塞保险洗钱通道,但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从反洗钱的角度进行综合规划,使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仍处于自发状态,缺乏制度安排和有效组织。保险业反洗钱对策

1.完善保险业反洗钱制度。一是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反洗钱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利用金融业洗钱的上游犯罪,并在《保险法》中增加反洗钱内容,为那些因贪污、腐败等洗钱的犯罪行为提供量刑依据。二是尽快出台保险业反洗钱部门规章,明确界定保险业洗钱的方式和种类,明确规定保险业反洗钱职责;三是尽快制定保险业反洗钱实施办法。国际上负责反洗钱任务的金融特别行动组于开始,要求成员国制定针对保险监管和保险实体的反洗钱准则。我国可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符合市场实际的保险业反洗钱标准。

2.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机制。一是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落实岗位责任制。在保险监管部门设专门机构或专人专岗,在保险公司设置反洗钱责任人,层层落实反洗钱工作职责。二是建立快速反应报告机制,确保可疑保单的反映渠道畅通,对有犯罪嫌疑的还要向公安机关报告。三是完善金融业反洗钱联动机制。在现有金融部门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各自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细化跨部门洗钱犯罪的处理协调办法,提高部门间配合行动的可操作性。

11.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篇十一

[关键词] 基层银行;反洗钱;金融

一、存在的问题

1、组织机构不配套。目前基层银行尚未成立专职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仅仅是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组织形式建立了领导小组,仅反洗钱工作指定某一部门负责,并没有单独突出反洗钱工作。同时,各商业银行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各不相同,有的由营业部门负责,有的由保卫部门负责,有的由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涉及到现金、支付结算、存款取款等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需要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统一组织,单靠一个部门很难适应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2、制度建设滞后。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这是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反映了一家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执行水准。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大多数基层金融机构都没能做到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制定与反洗钱规范文件相结合的内部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因而不能有效地将反洗钱措施渗透到各项具体的业务工作中去,亦应在法规前提下强化各项反洗钱具体规章制度。

3、业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在基层银行主要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日常习惯于具体的业务处理,对反洗钱的业务分析研究偏少,较难适应反洗钱工作。而且,由于业务水平和工作内容的限制,基层从业人员缺乏经验,在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机制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所用的现代金融支付工具,在异地、跨行频繁地进行资金运作,更是难以断定其行为是否属于洗钱。

4、监管处罚手段匮乏。金融机构正确的反洗钱理念是建立在良好市场环境基础上的,凡是监管得力、市场环境相对较好的领域,反洗钱工作开展就顺利,反之,凡是监管不力、市场环境相对较差的领域,反洗钱工作就不到位。由于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归属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所以基层人民银行对反洗钱工作中的有关检查处罚措施难以全面执行。

二、成因认识

1、利益因素。由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与基层银行经营原则不一致。一些基层银行认为,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反洗钱工作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强度和经营成本,而且还可能因为制度的执行影响客户关系,导致资源流失,影响自身经营,因而这项工作对基层银行来说,当面临监管职责和自身利益的矛盾时,他们往往还会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为满足客户的需要而发生一些违规操作。

2、制度因素。机构设置、经营模式等因素制约着监管合力的形成。从全局来看,反洗钱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牵扯到公安、海关等部门,可是目前各部门之间未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渠道,再加上部门利益的存在,相关部门间对反洗钱的监管合力就很难形成。从银行内部来看,银行业务的细分,增加了对可疑交易筛选的难度,制约了银行为执行反洗钱职能必须具备的事前、事中、事后连贯的监管体系的建立。目前,银行业务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业务不断细分,某一岗位对单一客户全部业务全面掌握难度很大。可疑交易筛选,需要对一笔或多笔资金的来源、去向进行核对、对比和筛查,任何一个部门做此项工作均存在较大难度。

3、技术因素。技术手段落后、信息收集和甄别能力弱成为制约反洗钱工作效果的瓶颈。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需要对交易资金和具体的业务进行综合分析,没有一定的技术支撑是难以实现的。一方面,基层人民银行还没有相应的软件用于分析监测,另一方面,虽然建立并实施了大额可疑资金报告有关规定,但基层没有很好的落实和督促手段,也没有建立良好的监测网络,在技术上形成了真空,另外,对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数据的统计、汇总、甄别、分析只能靠半手工操作,工作量大,且效率低,监管的时间跨度和检查面也较狭窄,时效性差,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4、观念因素。基层银行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基层银行对反洗钱的认识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误区:一是有的商业银行片面的认为反洗钱与商业银行的商业行为不相关,且与赢利性目的相违背,从而影响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认为客户的资金或交易由其自主支配,金融机构无权审查,对可疑支付交易进行登记、报告则违背替客户保密的原则,从而存在抵触情绪;三是基层从业人员认为洗钱特别是反洗钱是与发达地区、大城市的较高层次的银行机构有关,从而存在麻弊心理。

三、建议对策

1、加强宣传,创造良好的反洗钱环境。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资料以及广大新闻媒介的宣传,加强对《反洗钱法》的大力宣传,使广大民众都知道《反洗钱法》的概念及其内涵,使广大民众认识到洗钱犯罪的存在,取得广大民众对反洗钱工作的支持,积极参与反洗钱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学习培训,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走出各种观念误区,掌握反洗钱操作程序和可疑资金的识别分析能力,提高员工对洗钱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和遵守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2、加强协作,形成反洗钱的合力。一是建立涉及银行、证券、保险部门的反洗钱网络,拓宽反洗钱工作辐射的行业范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沟通和配合的联动网络。二是构建与工商、税务、海关、外经贸和公安间的长期反洗钱协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共享信息资源,形成部门监管合力。三是整合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内部信息资源,加强各业务环节的联系和沟通,形成涵盖事前、事中、事后连贯的监管体系。

3、加强建设,建立一套反洗钱工作的监测体系。一是建立适应反洗钱需要的涉及监控、识别、侦察等问题的较为完备的预警监管体系。二是建立和完善反洗钱领域的现场、非现场监管体系。尽快制定包含核查内容、核查方法、核查程序、核查指标设置等内容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现场、非现场核查制度和操作规程,以规范核查监管工作。

4、加强反洗钱技术手段。当前?熏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应有更多地运用科技手段?熏增强反洗钱实时监控处置能力。一是依托支付系统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实现对异常资金活动的自动采集、分析和处理,从而达到全面掌握客户的大额可疑资金的交易流动情况,并加强对企业资金流向股市、公款私存、国内资金汇往国外等监督,实行实时网络监控。二是要探索建立现金实时管理系统?熏及时掌握大额提现的动向?熏事先发现洗钱的苗头?熏真正起到和实现防洗钱、防逃债、防逃税、防逃汇、套汇等目的,以确保国家资金安全。

[作者简介]钟川,男,人行赣州市中心支行。

12.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篇十二

同时, 为夯实反洗钱工作基础, 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和有效性, 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做好基层金融结构反洗钱培训工作。

一、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现状及特点

近几年, 现有的基层金融机构, 云南省已经只剩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储银行, 这两家结构的工作人员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也面临着诸多主客观等多种难点:

主观上:一是广大基层群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近年来基层人民银行或是当地金融机构虽然都加大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宣传力度, 但由于对反洗钱工作自身认知不足和工作量大, 基层金融机构甚至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 导致宣传仍旧不够广泛和深入, 对需要核对或获取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坚决, 特别是在边疆山区开展反洗钱工作较难。

二是作为以赚钱为目的的经济利益主体, 目前仍有不少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 认为建立健全反洗钱体系及系统机制不仅要增加成本投入, 而且并不直接创造利润, 甚至因为严格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 诸如“了解你的客户”而引起客户的反感导致客户流失等原因, 或多或少放弃执行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和登记报告的义务, 特别是躲在边疆山区的基层金融机构。

三是有些金融机构制度健全程度不够, 也未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 认为洗钱指挥出现在大城市, 小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不会产生洗钱风险, 未对反洗钱工作进行足够的重视。

客观上:一是缺乏反洗钱专门人才, 岗位从事人员业务知识掌握不到位, 开展培训力度不够大, 导致反洗钱知识掌握停滞不前或是无从下手, 由于基层金融机构人员配置少, 年龄结构偏老化, 人员素质等原因, 现今基层金融机构人员兼岗太多, 事杂, 工作强度大, 反洗钱的知识及业务技能欠缺, 加之人员岗位间轮换流动频繁, 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基层行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只停留在字面上, 缺乏实际操作和实践经验, 很难达到反洗钱工作的连续性和传承性。

二是缺乏有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由于基层人民银行也受人员少, 兼岗多, 人员素质等原因, 会计部门在承担反洗钱这项重要工作上难免会有些力不从心。因此, 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培训、检查监管的力度和深度都是远远不足的。此外,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几级法人制, 管理体系也正在逐步完善之中;邮储银行的基层网点人员对银行业务的特点还很不收悉, 特别是受地域的极限, 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体系的有效性是远远达不到人民银行的要求的。

三是反洗钱业务知识及案例培训不够, 由于基层央行及金融机构地域、经济环境等因素的限制, 使其在反洗钱实际案例上接触有限,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反洗钱业务知识很难在实际工作中加以时常运用, 培训机会较少, 业务知识面也较窄。

四是当前基层央行的反洗钱手段仍停留在金融机构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交易支付交易报告的审查上, 也没有技术手段建立与支付清算系统对接的支付交易监测体系, 造成了基层央行但洗钱工作量大, 效率低, 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阻碍了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二、如何培训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

首先, 针对基层金融机构面临的工作现状, 根据相关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兼职多, 年龄偏大, 实际接触反洗钱工作不深入的特点, 需结合人员、地域、年龄结构等因素有针对性地编写、制作培训材料。

其次, 可以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 顺着普通人的一般思维逻辑性, 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讲解, 方便基层工作人员理解记忆。讲述反洗钱案例及反洗钱理论知识, 加强反洗钱培训的针对性;

一是从洗钱的起源着手, 讲解洗钱罪的定义, 洗钱的上游犯罪分类, 反洗钱法定义务性, 让基层央行反洗钱相关人员充分理解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例如结合上游犯罪破坏金融秩序24种小罪, 涉嫌非法出具、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等犯罪来讲, 让一线的金融机构人员了解洗钱犯罪距离他们并不遥远, 履行法定义务是他们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是从制度框架来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一法四规。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概念, 反复灌输反洗钱的四个基本制度, 加深检查工作人员的理解记忆。

三是有侧重点地讲解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客户身份识别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职业;二是了解客户的经济状况、经营状况、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三是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控制人。核对有充分理解《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 结合第七条新开户、一次性金融服务, 第八条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 第二十条代理关系的操作中识别、核对、登记几个动作的具体含义, 留存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文件特指等等。

四是结合尽职调查、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做好可疑交易的人工甄别工作。结合人民银行总行对可疑交易监测的最新要求: (1) 以客户为单位; (2) 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应覆盖各项金融业务; (3) 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应覆盖金融业务的各个环节; (4) 对网银等非面对面高风险业务进行监控; (5) 设立监控名单, 实行全天候监控。

讲解可疑交易识别的方式方法、途径, 至少应从客户的职业、年龄、收入、账户的基本情况入手;结合交易的可疑特征;客户的风险等级、历史交易情况, 行为特征、关联客户的基本信息和交易情况等来分析甄别可疑交易。

通过培训, 让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规范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引导、督促金融机构正确处理反洗钱与依法经营、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在业务办理中加强人工甄别, 发现超过规定金额的、频繁进出的大额交易应结合交易金额、频率、流向、用途等不符合正常特征和可疑交易要记录、分析, 符合重大可疑特征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依据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 严格开户审查, 认真审核其提交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现金管理, 严禁为单位和个人违规提现;提供保管箱等可能发生洗钱活动的中介服务时, 严格执行身份核实制度;办理票据承兑、贴现时, 要对票据的真实交易背景认真审查, 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交易的商业票据进行洗钱。

此外, 面对日趋复杂的洗钱活动, 客观上要求反洗钱工作人员也要不断加强反洗钱业务知识的学习、实际运用和操作的提高。因此培训重点应加强在使反洗钱工作人员理解有关法律规定, 明确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职责, 掌握支付交易监测系统的数量分析方法, 提高监测分析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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