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工商工作要求(精选2篇)
1.物权法对工商工作要求 篇一
浅析物权法的实施
对旧城改造工作的影响及相应对策
――以XX市XX区旧城改造工作为例
【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正式实施,旧城改造成为了社会热点问题。旧城改造的过程不仅是政府、投资商、被拆迁户三方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更是事关政府行政理念的更新和进步、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稳固。本文选取旧城面积大、体量多的XX市中心城区同时又是老城区的XX区为例,分析了旧城改造拆迁的基本内涵和制度设计,界定了政府在旧城改造工作中的责任,探讨了《物权法》给旧城拆迁工作所带来的变化和影响,给出了相应对策及建议。作者认为,无论《物权法》给拆迁带来的是何影响,只要政府适时转变工作重心与工作方式,进一步优化旧城改造工作效果的评价体系,中心城区的旧城拆迁就会顺利推进,社会经济就会持续和谐发展。
【关键词】物权法
旧城改造
对策建议
1958年8月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第一届关于旧城改造问题的国际研讨会,对旧城改造的概念做了比较完整的概括:旧城改造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老化地区实施的有计划的城市改造建设,包括“再开发、修复和保护”三个方面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到,旧城改造有着复杂性、系统性等特性,由其直接导致的社会冲突现象而成为当前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大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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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XX区近年即将新纳入旧城改造的项目有101个,涉及改造的土地面积约3300亩,需拆迁的面积约300万平方米。因此,在XX区“强力推进现代服务业、大力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的发展理念下,作为XX市的中心城区、老城区,XX区旧城改造工作能否顺利、高效推进,事关全区“3年内全面实现城市化,5年内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生活同质化,10年内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实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物权法》的正式颁布实施,将对旧城拆迁工作,尤其是对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的旧城改造工作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本文重点对《物权法》实施后,对旧城拆迁工作的影响给予分析,并结合XX区的现状,为适应新形势发展,从宏观上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对旧城改造中拆迁涵义的理解
(一)对拆迁涵义的把握
从字面涵义看,当前旧城改造工作中的“拆迁”就是拆除原有的建筑物,且居民迁移到别处。以上理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房屋的拆除,二是人的迁移。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05号,2007年10月废止,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第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笔者认为,此规定即涵盖了“拆”、“迁”两层意思。因此,要正确把握拆迁的内涵,就必须从“拆”与“迁”两个角度入手,分析“拆”的主体及“迁”的方式。
(二)拆迁的主体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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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对房屋(指合法房产,下同)拆除的主体只有产权人、行政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而拆迁人并不在其内。那么,拆迁人依据什么理由享有了拆除房屋的权利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先解决一个问题:在拆迁中,房屋的产权归属是否发生了变化?纵观包括XX区在内的XX市旧城改造操作实例,是拆迁改变了房屋的所有权,拆迁的过程和实质就是征收。意思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拆迁,实质上是将该房屋征收,使其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终止房屋的私人所有权,尔后将该房屋拆除。
自2004年下半年以来,XX区自主实施的11个旧城改造项目和目前正在拆迁的项目有XX片区、XX地块、XX地块等3个地块,在其本质上盖莫如此,“拆”的方式均为以上所谓的“征收”。在弄清了拆迁的涵义后,为了进一步厘清《物权法》实施后对旧城改造的影响,有必要对拆迁制度的设计作出分析。
二、《物权法》对旧城拆迁制度的设计
(一)旧城改造的基本工作流程
在《拆迁条例》废止之前,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以XX区旧城改造工作为例),程序主要有这几步:首先,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到市规划局晒制地形图后,向市勘测设计院申请划定拟实行城市改造的地块红线;第二步,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国土拆迁意见函,取得市发改委的旧城改造项目立项批复;第三步,项目招商成功后,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组成拆迁协调小组,并通过邀标或社会公开招标或委托的—3—
方式确定拆迁代办单位,以此到市房管局拆迁管理处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第四步,由拆迁人(代办单位)实施拆迁;最后,将拆完的净地上市“招拍挂”进行出让。通过以上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城市房屋拆迁是建立在征收基础上的拆迁,而非建立在收回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产生的拆迁。
(二)《物权法》对旧城拆迁制度的设计
按照旧城拆迁行为模式分类,在XX市当前的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两种:一是征收不动产(建构筑物等),二是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换句话可以这样表述:一是征收不动产时,对被征收人进行拆迁;二是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用地人进行拆迁。通过深入分析,我们会发现《物权法》对拆迁制度是这样设计的:首先,将拆迁按照所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划分为城市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其次,将城市房屋拆迁按照房屋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划分为征收房屋拆迁和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拆迁。
综上所述,根据《物权法》的设计,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是建立在城市房屋征收及提前收回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基础上的,或者说是建立在城市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一项特殊制度。对照前述的旧城改造工作流程和《物权法》对拆迁制度的设计,可以看出XX区的旧城拆迁建立在房屋产权的征收基础之上。
三、政府对旧城拆迁工作的责任分析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行为属性
事实上,无论《物权法》对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设计是建立在—4—
收回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础上,还是建立在房屋征收的基础上,其收回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征收房屋的行为均系行政行为。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属性决定了其补偿安置的行政属性,无论此时的拆迁是因建设公共设施等公用利益的需要(如XX片区的旧城改造,是为了打通XX到XX街的规划道路,在XXCBD形成“四纵四横”的交通格局;再如,对XX、XX等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性建设,就需要进行一定范围的“拆旧还旧”。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后文要着重分析),还是实施商业开发的需要(如XX集团开发的XX地块,占地面积28亩,项目一期拆迁面积约2万多平方米,建成后将成为XX商圈内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强大载体),即无论是所谓的政府拆迁,还是商业拆迁,拆迁行为无不打上深深的行政行为烙印。
(二)房屋拆迁后土地出让的模式
目前,城市房屋拆迁流程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先出让土地后拆迁房屋,即在规划部门确定改造地块红线后,由国土部门将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即“毛地”出让),再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单位办理拆迁许可证后进行拆迁;另一类是先拆迁房屋后出让土地,即在规划部门确定改造地块红线后,由政府委托有关单位(如XX地块拆迁由市XX中心实施,XX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由XX集团负责,再如XX地块拆迁由市XX公司和XX区政府共同实施)、或引入社会资金(如XX片区旧城改造项目,XX区正在积极和各开发商进行竞争性谈判)进行房屋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后,再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即所谓的“熟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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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拆迁成本不断飞涨,在实际操作中,市政府更倾向于鼓励各区(市)县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旧城改造。同时,因旧城拆迁难度的不断增大,为规避拆迁风险,缩短投资回报周期,投资商往往采取先期参与一级土地整理(和属地政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再积极竞争参与二级开发的模式。这种方式,就其实质而言,仍然属于“熟地”出让的土地出让模式。
(三)政府对拆迁安置的责任
在“熟地”出让的方式中,政府不可避免地充当实质上的拆迁人,此时的拆迁补偿安置责任理应由政府承担。即便是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旧城改造的一级土地整理,因为要“利益共享”,并维护好被拆迁人的利益和社会稳定,政府也要负起相应补赔偿义务。在“毛地”出让的情况下,最终实施拆迁行为的是拆迁人,表面上看来,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应由拆迁人承担,政府是不要承担责任的。事实上,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责任并不是发生在拆迁许可证发放后,而是产生在收回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时或征收房屋决定生效之时。行政机关才是拆迁的决定人,而拆迁人不过是拆迁的实施人而已。因此,从逻辑上讲,城市房屋拆迁既然是因行政行为引起的,其补偿安置责任也就理应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四、《物权法》对旧城拆迁工作的影响
通过上述对旧城拆迁涵义的界定、《物权法》对旧城拆迁制度的设计、尤其是政府在旧城拆迁中的责任认定等方面的解析,我们能看到《物权法》实施后,对旧城拆迁工作的影响,大致有如下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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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
(一)公共利益界定非常重要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物权法》非常明确地将《拆迁条例》中 “因城市建设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内涵和外延,将成为影响房屋拆迁工作的关键因素。XX街片区拆迁,是按照城市规划(XX中央商务区控制性规划)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是不是为公共利益?笔者认为,如该项目界定是为公共利益,则拆迁工作难度是否会大大降低?
(二)旧城拆迁难度大幅增加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据此,财产平等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国家、集体的财产还是个人的财产,只要进入民事领域,其法律地位就是相同的,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在过去的拆迁条例中,拆迁是为了城市建设的需要。现实中,拆迁扰民的问题本质是无视民众的财产权。随着《物权法》的影响深入人心,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是平等协议拆迁,若遇到所谓“钉子户”(前不久,有报道称XX市地铁5号线施工为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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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钉子户”致工期滞后,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又如,XX市XX大道XX路的三户“钉子户”房屋,盘踞在道路红线之内达10余年之久,造成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不愿接受任何补偿,可能导致旧城拆迁项目无法实施,对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以及现有拆迁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
同时,《物权法》第42、44条明确了对征拆对象的生活保障,对被征拆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保障,尤其注重长远性保障;第120条还特别针对用益物权的保护和补偿作出了规定。这些突出强调对被征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被拆迁人的弱势地位的同时,无疑会更多地增大拆迁实施难度。
(三)拆迁行为主体会进一步明确
《物权法》规定,政府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这就明确了征、拆行为的主体是政府。由于只有政府拥有对土地和城市规划的权力,所以政府指令拆迁或授权开发商拆迁本身就是政府行为,据此征收、征用、拆迁的主体只能是政府。而《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主体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被拆迁人是义务主体,因此在实际征拆过程中,往往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拆迁人”推至前台,政府作为征拆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没有得到应有的强调。故,《物权法》实施前后,政府对旧城拆迁的主体责任将得到强化,需要政府及时研究并调整对策。
(四)政府在拆迁管理中需重新定位
《物权法》的出台,既肯定了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管理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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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性,又对政府管理的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管理职能,确立了政府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平等的法律地位,保证了公共利益在拆迁中享有相对优先权,提高了政府在拆迁市场规则制定中的工作要求,促进了拆迁工作中政府角色的再定位,强化了政府在拆迁管理决策中的关系协调。政府必须依照相关拆迁法律法规,严格制定拆迁制度,整顿拆迁市场,保障各方主体的利益均衡,调整政府引导、管理和监督机制。
(五)拆迁法规规章体系亟需完善
《物权法》的正式实施,会促使政府对当前拆迁市场进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但由于当前我国缺乏一部专门的房屋拆迁法律,《拆迁条例》又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并已经废止,《物权法》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拆迁条例》在立法上的矛盾。但由于毕竟不是一部专门的拆迁法规,这就要求市级各相关部门、专业人士尽快在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完善拆迁相关法规、规章体系,尽快结束原《拆迁条例》废止后出现的“真空期”,从而提高拆迁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度。
五、相应对策和建议
(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界限
所谓“公共利益”,理论上的解释就是社会成员都能够直接享受到的利益,应具备直接性、普遍性、具体性、节制性和公平性。在旧城拆迁过程中,根据《物权法》的精神,必须明确公益性征迁和商业用地的界限。开发商所征收的是商业用地,不属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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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用地的征迁,要由政府划定一些区域,可以转为建设用地,由开发商向政府申请,取得批件,但并不是批给开发商土地,而是指标,开发商得到指标后,需要自己进行商业性谈判,这样才能解决征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和群众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笔者建议,在城市拆迁行政管理工作中,行政主管部门的颁发拆迁许可证(《物权法》实施后,是否以“拆迁许可证”的形式,目前尚未明确)、拆迁裁决、强制拆迁等行为,应当首先对拆迁房屋的目的和性质进行认定。通过论证认定是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实施征收行为,否则就和《物权法》的规定相悖,政府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笔者私下认为,若认定为公共利益,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前提下,则政府对整个的旧城拆迁能否强势推进。
(二)严格遵循法定拆迁程序
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就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旧城房屋拆迁中程序公平与实体公平同等重要。征收权作为国家的专有权力,对公民的财产利益关系重大,更应当受到正当程序的限制。在具体拆迁工作中,要从制度程序上严格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拆迁之所以易产生矛盾冲突,引发社会不稳定,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因此,《物权法》出台后,更有必要从制度层面上对拆迁的程序进行细化并严格把关。建议区政府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工作流程,明确区级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并责成相关部门对拆迁方案的审查备案,将拆迁政策、程序、补偿方案等予以公开,做到从批准、听证、公告、补偿协议到拆迁实施等每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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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程序规范、公正透明。同时,加大对旧城拆迁程序的监察力度,防止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目前,XX区提出了推进旧城改造工作“五原则”(三位一体、动态分配、阳光拆迁、产业倾斜和政策支持),是对旧城改造工作进行规范的一个非常好的开端,尚有进一步细化、深化的空间。2007年,XX区在XX街、XX街旧城拆迁中,其“阳光规范、文明和谐”的做法值得借鉴。
(三)尽快健全合理补赔偿机制
价格补偿是拆迁工作中的主要矛盾所在。在中心城区的旧城拆迁的实践中,要把旧城改造工作和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产业结构结合起来,特别是要和富民惠民改善民生结合起来。既要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基本利益,又要实现政府的既定发展战略,更要切实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尤其是《物权法》的正式实施,媒体对各地“最牛钉子户”的炒作,部分被拆迁户对拆迁补偿期望值大大提升,致使抱着讨价还价的心态,坚持不肯配合拆迁。因此,建立健全适宜实际情况,且统一、公开的价格补偿标准是非常必要的。在实际操作中,不论是道路建设、项目建设或者是其他开发,只要是在同一地域内,都应执行统一标准的补偿政策,确保做到执行政策前后一致,同等情况的对待一致。在XX街片区旧城改造工作中,XX区提出“拆迁补偿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拆迁补赔偿理念,笔者认为须大力提倡并长期坚持。近期,在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中,XX区先行先试,在“土地带方案挂牌”方面积极努力,寻求突破“原地返迁”的政策障碍,切实实现中心城区被拆迁户的多元化赔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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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需求,这种努力值得进一步探索。但是,因XX市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对旧城拆迁政策的理解把握、推进力度各有差异,相邻区域对补赔偿的执行标准也有所不同,造成了被拆迁人的盲目攀比、漫天要价现象,市上统一规范补赔偿的机制才是治本之策。
(四)充分发挥政府拆迁主体作用
《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在旧城拆迁工作中,征收、征用的主体是政府,拆迁是政府征收个人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开发商没有实施这种行为的资格。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作为拆迁主体,有义务充分论证拆迁项目具备公共利益的目的,并经过城市规划、人大审议、评估听证、中介机构评估财产和与被拆迁人协商等一系列程序。如果政府和被拆迁户因为拆迁发生争议,应该由司法机关来裁判。只有准确界定政府法定拆迁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才可以有效避免重大矛盾的产生,并建立合理的协调机制。很多人担心《物权法》实施后会导致大量“钉子户”出现,但是笔者认为,只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定拆迁主体的作用,建立科学、公平和完备的拆迁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审判,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的。
(五)依法严格推行“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明确规定,因拆迁而引起的行政争议,只要政府机关做出了行政裁决,不论是否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都可以立即进入执行程序,这就是行政法意义上的“不停止执行”原则。《物权法》第28条也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12—
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发生效力。因此拆迁工作在依法保护群众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要切实保证按法定程序推进。对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被拆迁人不合法的抵制行为要加大依法处置的工作力度。建议区政府对漫天要价的“钉子户”,依法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晓以利害的同时,积极通过行政裁决、组织行政强制拆迁和申请司法强制拆迁等有强制力的保障手段,保证旧城拆迁的工作按照进度进行。
六、结束语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的这句名言可以用来解释《物权法》与被拆迁人息息相关的原因。进入21世纪后,公共服务的行政理念有了新的发展,其核心观点是:政府应注重服务于公民,关注宪法和法令,关注社会价值观和公民利益,重视公民权和公共服务。伴随着社会转型的需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的第一要务。
2003年,XX市提出了全面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宏伟目标。通过几年的努力,各级政府对自身在社会发展、经济管理中的角色和作用进行了全新的阐释和实践,这对正确定位政府在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的角色有很大启发作用。政府应该适时地转变工作重心与工作方式,从市场参与者的身份中走出来,做好房屋拆迁的服务协调工作,实现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这是解决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异化的基本目标。具体到房屋拆迁法律关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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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上,政府的正当角色就是提供双方平等交易的制度平台,而不是与开发商坐在一条板凳上,结成利益共同体,联合起来与民争利。笔者坚信,无论《物权法》出台后,对旧城拆迁带来的是何影响,只要衡量旧城改造工作效果的评价体系,从以往的实质性效益、经济性效益转向科学发展的经济社会性综合效益,中心城区的旧城拆迁才会顺利推进,居民的幸福感才会不断增强,社会经济才会持续和谐发展。
读书的好处
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达尔文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
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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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陈寿
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
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
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笛卡儿
17、学习永远不晚。——高尔基
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刘向
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20、读书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光彩、给人以才干。——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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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力资源、工商管理、写作要求 篇二
根据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关于本科(业余)毕业论文(设计)的有关规定,我院结合自身专业特点情况。要求各校外学习中心学员认真完成好毕业论文的每项工作。现拟定出具体实施意见: 一.学员必须在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校外学习中心组织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关,不得疏漏。二.学员对论文的选题,可以自行拟定,但应与本专业相关,提倡选择与自己工作实践相联系的本专业方面的题目,也可以在我院所列参考选题中确定。要求:(1)独立进行毕业论文研究的全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他人的成果。一经发现抄袭他人成果,有严重原则错误内容的论文,论文连续引用超过300字者,一律按不及格处理并不得参加该次论文答辩。如果论文内容基本上(2/3以上)是抄袭,则丧失答辩资格。如答辩后发现抄袭情况并认真属实,取消答辩成绩;(2)对论文引用部分要有注释。(注释标明在文章该页的脚注处);(3)毕业论文字数8000至10000字;(4)毕业论文的封面格式按照四川大学网络学院本科生(业余)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进行(附表样);(5)毕业论文要有五篇以上的参考文献,所参考的文献要在文章尾部标注清楚;(6)论文有300-500字中英文对照的摘要。论文应具有 目录,标注页码。三.毕业论文的定稿一定按照统一的A4标准打印并装订成册(定稿一式三份备齐。另,学员在川大网址上下载表1.表2.表3.表4并装订一起)。毕业论文定稿完成后一份交工商管理学院,一份校外学习中心,另一份学员自留(答辩时用)。校外学习中心统一负责收齐一份定稿邮寄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焦强老师收。(邮编:610064)四.实施步骤和要求 校外学习中心论文工作从即日起进行。各站点工作顺序: ①、要求学员选定论文题目(一经确定不得更改)②、站点收集论文选题按题目专业归类打印名单(专业:工商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附表格样 学号 学生姓名 论文题目 专业 指导教师 备注 ③、表格统一齐后,打印好后务必于2011年6月15日前将学员选题名单发到
xggs355@sina.com邮箱(选题名单一定由站点统一发,概不接受学员单个邮件)④、工商管理学院将在选题名单表上安排好川大指导教师并将该教师的电子邮箱登出后,将尽快地回复站点,并由站点通知各学员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与川大教师进行互动联系,接受论文指导。⑤、各站点设专人进行论文写作过程的督促,(第一次督促时间建议在7月25日;第二次督促时间建议在8月20日。督促目的在于掌握学生与指导教师的联系情况,如学员未按时间要求进行论文写作,要及时提醒;如指导教师未回复要及时与工商管理学院成教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8-85412515)。以便我们共同督促学生和指导教师按时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
⑥、9月15日为论文定稿完成时间。各站点务必在9月25日前将论文定稿(一份),统一邮寄到:四川成都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焦强老师或具体的指导老师收,邮编:610064(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过时不受理;并不能参加本次论文答辩;概不接受学员单独邮寄论文定稿。⑦、校外站点论文答辩时间暂定,具体安排待通知。请学员严格按以上安排时间进行,过时概不受理并不能参加本次论文答辩。答辩时间在交论文定稿时另行通知。校本部学员: 即日起至2011年8月15日为初稿撰写和完成时间;8月29、30日(两天)将初稿交工商管理学院301办公室;9月8、9日(两天)学员务必到工商管理学院301办公室领取修改后初稿;学员9月20、21日(两天)将论文定稿一份交回工商管理学院301办公室。请学员严格按以上安排时间进行,过时概不受理并不能参加本次论文答辩。答辩时间在交论文定稿时另行通知。往届未通过论文设计和答辩的学员,请各站点负责落实论文安排,并按该次计划时间进行。论文选题:见附后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2011年5月20日
院
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S-001、企业文化建设研究 S-002、中国传统管理思想与现代企业管理 S-003、现代公共关系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S-004、西方管理思想流变研究 S-005、企业无形资产研究 S-006、企业文化纵横谈 S-007、精神劳动与精神产品生产的管理 S-008、人本管理思想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S-009、科学管理思想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S-010、中外管理思想比较研究 S-011、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研究 S-012、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研究 S-013、中国股市发展研究 S-014、当前宏观政策的变动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 S-015、民营银行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S-016、民营经济的产业选择 S-017、民营经济的制度创新 S-018、民营企业与技术创新 S-019、资本运营研究 S-020、居民投资问题研究 S-021、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S-022、企业商标保护战略研究 S-023、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S-024、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S-025、反不正当竞争难点与对策 S-026、广告管理问题研究 S-027、科学发展观与绿色经济 S-028、科学发展观与生态环境保护 S-029、科学发展观与绿色科技 S-030、企业营销战略 S-031、企业产品创新 S-032、产品定价策划 S-033、营销渠道策划 S-034、广告策划 S-035、企业战略策划 S-036、农业现代化问题研究 S-037、农业产业化问题研究 S-038、企业战略策划 S-039、企业市场研究 S-040、市场经济研究 S-041、农民增收问题研究 S-042、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S-043、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发展 S-044、我国第四方物流发展决策支持 S-045、6Sigma管理方法在现代企业管理的运用 S-046、电子商务环境下顾客忠诚度的培养 S-047、中国企业品牌管理研究
S-048、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研究 S-049、建立企业全程信用管理系统研究 S-050、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市场营销的对策 S-051、企业人本管理研究 S-052、电子商务条件下供应链管理的研究 S-053、试论电子商务对第三方物流的要求 S-054、试析数字产品的定价策略 S-055、关于四川省发展物流业的几点思考 S-056、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第三方物流探讨 S-057、我国第三方物流是社会分工发展的产物 S-058、在线广告模式研究 S-059、试析电子商务激活展会经济 S-060、第四方物流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S-061、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现状及对策 S-062、供应链管理研究 S-063、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的人力资源管理 S-064、新经济下的人力资源管理 S-065、浅谈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S-066、民营企业如何吸引、保留优秀人才 S-067、对高校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题的思考 S-068、我国培训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S-069、如何激励知识型员工 S-070、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进程及新趋势 S-071、“入世”对我国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的挑战及对策 S-072、企业如何开展员工的职业生涯管理工作 S-073、企业变革中的阻力 S-074、企业信息化中的组织问题 S-075、企业信息化中的文化问题 S-076、核心竞争力与企业文化 S-077、如何培养企业核心竞争力 S-078、有效克服信息化中的阻力 S-079、高新技术企业的营销特点 S-080、网络经济中的品牌 S-081、企业生产过程中逆向物流管理 S-082、电子商务时代网络物流建设 S-083、电子商务产权问题 S-084、精益生产模式在我国企业中的作用 S-085、企业人本管理讨 S-086、浅谈企业经营中的信用建设 S-087、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技术创新 S-088、企业网络促销 S-089、WTO下企业电子商务的营销管理创新 S-090、知识经济与管理创新 S-091、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S-092、电子商务与网上书店 S-093、中国企业实施营销战略的现实意义 S-094、中小企业的广告策划分析 S-095、便利商店营销优势探析 S-096、针对年轻人产品的广告心理分析 S-097、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的选择 S-098、中国企业跨国经营战略研究 S-099、对外直接投资与企业竞争力研究 S-100、企业国际竞争力研究 S-101、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问题研究 S-102、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 S-103、公司治理机制研究 S-104、人力资本理论与经营者激励 S-105、跨国公司竞争力研究 S-106、绿色会计问题研究 S-107、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 S-108、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S-109、绿色壁垒问题研究 S-
110、环境税收问题研究 S-111、税收制度改革 S-112、品牌经营 S-113、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研究 S-114、企业公民的培育 S-115、广告策略 S-116、网络诚信问题研究 S-117、网络信用建设问题研究 S-118、网络文明建设问题研究 S-119、网络道德建设问题研究 S-120、企业信息化问题研究 S-121、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影响 S-122、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 S-123、企业信息化与营销创新 S-124、企业信息化与管理创新 S-125、WTO对中国电子商务的影响 S-126、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平台构建与应用 S-127、企业电子化与商务整合策略研究 S-128、决策支持系统在电子化企业中的应用 S-129、企业间信息系统平台的开发与构建 S-130、物流管理的应用技术研究和实施 S-131、供应链管理研究 S-132、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投资决策 S-133、谈企业流程再造与组织变革 S-134、论西部物流建设 S-135、试论电子物流的发展 S-136、浅议物流信息化建设 S-137、加快我省物流发展的思考 S-138、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 S-139、入世后我国零售业发展的思考 S-140、入世后我国商业企业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分析 S-141、我国农村零售业的现状及发展思路 S-142、我国社区零售商业的发展思路和经营策略 S-143、我国中小城市商业零售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分析 S-144、商业企业零售战略研究 S-145、论我国城市新居民区零售业的发展 S-146、特许经营的风险及防范 S-147、关于发展我国商业连锁经营的思考 S-148、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 S-149、我国百货店的经营现状及创新研究 S-150、我国会展经济研究 S-151、我国专业市场创新研究 S-152、我国区域商业规划研究 S-153、西南商圈研究 S-154、特许经营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 S-155、零售业的发展 S-156、百货店的经营现状及创新研究 S-157、企业价值链管理研究 S-158、产业集群与企业价值链管理 S-159、企业社会资本研究 S-160、中国企业跨国经营问题 S-161、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研究 S-162、职业经理人与企业制度创新 S-163、成渝合作研究 S-16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 S-165、农产品流通组织创新研究 S-166、四川中小企业发展研究 S-167、四川农业发展研究 S-168、民营企业的发展问题 S-169、民营企业的投融资现状与对策研究 S-170、四川省供货商与超市的关系研究 S-171、四川省民营企业创品牌的做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S-172、企业的空间结构与空间行为研究 S-173、从商业流通形式的发展谈四川发展商品流通的举措 S-174、试论能源瓶颈制约下的工业发展思路 S-175、发展资本市场推动四川民营企业的国际化 S-176、谈国有股减持的短期效应与长期效应 S-177、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儒学管理 S-178、企业中“跳槽”现象的原因及举措分析 S-179、我国企业人力资本开发研究 S-180、我国企业人力资本管理研究
S-181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S-182、我国企业人力资本流动问题研究 S-183、经营者薪酬结构问题研究 S-184、县域经济问题研究 S-185、我国中小企业集群化问题研究 S-186、中小企业融资的国际比较 S-187、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问题研究 S-188、西方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S-189、我国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研究 S-190、我国民营企业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S-191、我国国有企业资产流失问题研究 S-192、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S-193、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研究 S-194、论家族式管理向现代化企业管理转变的途径 S-195、我国经营者年薪制问题研究 S-196、劳动力过剩条件下的非正规就业问题研究 S-197、企业并构中的政府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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