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精选4篇)
1.四川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篇一
独生子女费是不是任何生一胎的家庭都可以领取的呢?非也,下面来看看独生子女费领取条件就知道了。
独生子女费领取条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申领,另外一种是单方申领。
双方申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双方任意一方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未超过18周岁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单方申领,用各自对方小孩的名字。
5、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单方申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2、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
2.辽宁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篇二
昨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的相关报告对此做出了规定.
40余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没拿到补助费
事实上,对独生子女父母发放退休补助费的惠民政策早已开始施行.目前,我省执行的补助标准是按照4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是城镇居民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元补助费(退休后工资不归单位发放,一次性发给2000元).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职工的补助费,按职工原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从破产资金和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解决,没有破产资金和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来源的由同级政府解决.企业落实有困难的,由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同级政府解决.从未就业人员的补助费由当地政府解决.职工原企业的隶属关系按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前的隶属关系确定,企业隶属关系及企业是否承担发放补助费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确定.
由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我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已拿到费用的比例仅占40%左右.据我省有关部门估算,我省目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人数约有70多万人,40余万没领到补助费.
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解决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王耀婕等13位省人大代表提出了相关议案.省政府对此议案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省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信访局调研,省长陈政高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先后召开省长办公会议,进行多次专题研究,并与国家人口计生委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进行沟通,尽快解决在落实《条例》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不到位问题,特别是对已无企业的退休人员补助费发放,各级政府要筹措资金尽早加以解决.
对议案中提出的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等问题,省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现行法规规定予以解决;
1月1日以后,没有单位的进入社保退休的以及已在社保领取5元退休补助费的人员,可通过社保渠道按每月10元标准发放补助费;
由各市政府负责研究本地区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拖欠的补助费问题,按照一次性2000元或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制定解决办法.
新闻链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实施两个多月,很多市民产生疑问:独生子女奖励涨了,还给不给补?“加长版”产假,时间节点卡在哪儿?子女有去世的,可不可以再生一个?12月3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解释新《条例》实施后的政策问题。
焦点一
子女有死亡的,可以再生吗?
政策:新《条例》规定:“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焦点二
“加长版”产假,时间节点卡在哪儿?
政策:新《条例》规定:“职工晚育的,产假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
焦点三
独生子女费“加量”,哪些人能享受?
政策:新《条例》延长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并提高了标准,将发放年限从截止到独生子女14周岁延长到18周岁,一次性奖励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发放的10元标准修改为“不低于10元”。
就合法生育而言,是指在生育了第一个子女后符合条件经审批生育了第二个子女,两次生育行为后“其子女有死亡的”。此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初次生育了双胞胎是一次生育行为,因而“其中死亡一个的”不能参照此项规定执行;但如果该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则可以根据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
9月26日确定为新《条例》实施日期,在执行“加长版”产假时应注意以下时间节点:
1 在实施日期前,已经按规定休完产假的不享受本规定的待遇;
2 在实施日期当日以及在实施日期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女方已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享受本规定的晚育产假,男方享受晚育护理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 采取按月发放方式的,在实施日期当日: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的,应继续发放;独生子女超过14周岁,应从209月份开始发放(超过14周岁至年8月期间不发),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满18周岁的,不发。
3.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篇三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人口压力一直困扰着多方面的问题,计划生育的实行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必然的,人口带来的压力是使得许许多多矛盾产生的一些根源之一。因此,对于独生子女的家庭国家给予了一定的奖励,那么,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是什么呢。
对于只有一个小孩子的家里来说,会颁发一个《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的钱会从拿到这个证件的那天起的月份算起,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的小孩达到十八周岁就会止了。每个月取得十元的应得的奖励,发放给只有一个小孩的父母。而领取这个证件的条件在于,若是一对夫妻无法生育第二个孩子之后的,便可以有这个奖励。或是夫妻的第一个孩子不幸去世的,又生了一个小孩,但是不会再生另外一个小孩的。夫妻根据法律的依据领养了一个小孩的,并且不会再去生另外的小孩的,等等。
4.四川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篇四
卫计委近日表示,年初已明确指出,“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极少数地方要求退还独生子女费,卫计委要求做好协调,维护群众权益,把好事办好。(11月28日央视)卫计委旗帜鲜明、一锤定音,此前围绕生二孩用不用退独生子女费的争议戛然而止,计划生二孩的家庭终于吃了定心丸。而此前要求退还独生子女费的“极少数地方”,虽然免不了有点尴尬,但还是希望他们能够积极地、不打折扣地将卫计委要求落到实处,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卫计委没有对“极少数地方”点名,而我看到的有两个地方,一个是“陕西拟规定夫妻生二胎需退回独生子女奖励”,一个是“河南生二胎需退独生子女费”。特别是河南的做法,引发了舆论的极大关注和质疑。河南省卫计委新闻办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称,国家卫计委的通知,是面向全国、全局的指导性意见,而每个省份情况不同。
国家卫计委的正式通知,为何在某些地方仅仅被当成“指导性意见”,并且还明确表示不接受“指导”?原来,今年5月份,经过河南省人大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提到,如果符合条件的夫妇申请生育二胎的,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用要予以退还。地方法规与国家规定互相抵触,才造成了两者“唱对台戏”的反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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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河南计生部门政法处处长王立英随后解释,这一条款并非针对“单独两孩”家庭,而是早在1990年计划生育条例首次出台时就已设定,当时设计的目的是奖励独生子女家庭,限制一些投机取巧骗取奖励费的人。此后河南省多次修改条例,但一直没动这一条。原来如此。社会发展了、情况变化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也调整了,河南怎么还抱着20年前的老黄历不放呢?该与时俱进,及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了。
独生子女费是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国家对独生子女实行的一种奖励。实际上,对单个家庭而言,一年几十块钱的独生子女费实在算不上什么大数目,甚至可以说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按照现在的物价水平,几十块钱能给孩子买多少东西呢?但是,对“生二孩用不用退独生子女费”进行较真,同样是必须的,也是非常有意义的。单个家庭领到的钱不多,众多家庭累积起来就是一大笔钱。有些地方对此斤斤计较,是否有与民争利的嫌疑? 并且,此种做法是否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因此,公众争的不是钱,而是一个“理儿”,这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独生子女费之争”最终尘埃落定,令人欣慰;而由此带来的思考和启示,更是弥足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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