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试题

2024-07-23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试题(11篇)

1.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试题 篇一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条 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 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第三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

(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条 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试题 篇二

【关键词】机关后勤;后勤改革;机关事务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改革是后勤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从我国提出机关后勤服务化以来,机关后勤的服务保障工作不断有序推进,从局面向全面、系统化发展,初步建立了后勤保障体制。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改革步伐加快,机关后勤保障服务中的弊端开始凸显,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需要。加大改革速度,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机关事务管理的规范性十分必要。

一、机关后勤保障服务

机关事务是机关政务的辅助工作,主要是事务性管理和服务工作,目的是保证机关正常运行。机关事务包括两方面的工作,生活事务和文书事务。生活事务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后勤保障服务事务、通信工作以及安全保卫工作等。文书事务主要是文书上面的工作,有文书的起草、发放、整理以及存档等工作,也包括机关单位内部活动的组织等。机关后勤保障服务是机关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机关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有重要意义,是机关职能正常运转的基础。机关后勤保障服务的对象是机关的职能活动,包括相关的从事职能活动的工作人员。但是很多人对机关事务和机关后勤保障服务的认识存在误区,经常对它们的工作认识混淆,使机关事务工作的地位有所下降,不利于机关事务工作的开展。

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与机关事务工作有实质的区别。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是后勤人员用自己的知识技能,通过利用一定的设施,为机关的工作以及职工的生活,提供劳务方式的服务。机关后勤工作不仅是一项服务工作,也是一项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方法和管理原则。通过管理,达到后勤工作的目标,组织协调后勤的工作。机关后勤保障服务的职责核心是资产管理,通过提供物质保障,使机关单位的工作能够实现有序运转。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要随之进行改革,使其更好地发挥职能。机关事务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关系着政府的自身建设。机关事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目标明确,不能进行社会化改革。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化,政府职能的转变,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直接提供后勤服务保障的职能会逐渐减弱。

二、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现状

1.内在机制不完善

我国的机关单位后勤体制,形成于早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经过长期发展,机关后勤有充足的人员、资金和设备,基本要素并不缺乏,真正缺乏的是先进的管理体制。在机关后勤的内在体制上并不完善,没有科学的竞争机制、管理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等。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建立,机关后勤单位需要参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科学改革。

2.平均主义思想严重

目前,在部分机关单位后勤的内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仍然存在,没有建立现代的劳动分配体制,即按劳分配的要求。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尤其是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残余,机关后勤部门在管理上和服务上的职能没有分清,过多使用行政手段,管理过死,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由于缺少竞争机制,有充足的资金和人员,服务的对象是面向机关,没有竞争者,没有经营的风险,再加上权力和责任脱节,工作人员的贡献与经济利益的联系不大,大锅饭的状态严重影响机关后期保障部门的劳动效率和服务的质量。

3.机构庞大重叠,效益低下

机关后勤保障部门的人力物力过多,机构庞大,资源浪费严重。部分机关后勤部门的工作人员占机关人数的三分之一或者四分之一左右。每个机关的体系不一样,各有机构体制,只强调服务的保障,出现大而全、小而全的现象,过多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严重浪费资源,使政府的财政负担加重。由于不能统一集中管理,后勤的资产流动很难,许多机关后勤保障部门的设备利用率很低,大量积压而放坏。

4.观念陈旧,以被动服务为主

很多机关后勤部门的工作,仍然是传统的封闭式服务管理,观念陈旧,经营粗放。并且不重视专业人员的配置,许多机关后勤部门的人员老龄化严重,文化水平不高,没有专业的服务和管理技能。机关后勤部门的要、等、靠思想严重,没有竞争的压力,没有工作的动力和积极性,也没有成本收益的意识,再加上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机关后勤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不高。

三、促进机关后勤保障服务改革的策略

1.完善内部机制

应当明确机关后勤管理工作的地位,以及机构的设置和职能,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机关后勤部门管理工作的核心是资产管理,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后勤的资源。后勤管理机制的制定要既能协调运转,又要能够相互制衡,避免权责脱节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的改革,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竞争机制、监督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2.改变传统观念,优化后勤队伍

要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束缚,建立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要引入市场机制,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消除平均主义的思想,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机关后勤部门要按照实际需要精简机构,节约人力资源和财力,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合理分配利用资源。在机关后勤人员的选拔上要选择专业化和技能化的人才,年龄结构要年轻化,使用文化水平较高的工作人员,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满足后勤现代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要求。

3.转变职能,改进服务

机关后勤保障服务要沿着产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方向进行改革,在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下转变运行机制,改进服务。机关后勤的劳动方式要专业化,细化社会分工,实现专业化的服务能够促进机关其他工作的开展。机关后勤保障服务要与竞争性的社会市场紧密相连,向市场经济靠拢,避免大锅饭的现象,实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接受市场的考验,促进后勤工作质量的提高。加快机关后勤保障服务的改革,要注意服务职能的分离,使其成为独立的服务产品的管理者,以社会需求为目的。

4.引入市场机制,增强后勤保障活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机关要牢固树立竞争意识、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用优质服务和良好的企业形象去占领后勤保障市场。机关要大力发展后勤经济实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规模经营,打破部门界限,整合分散资源,将有条件的后勤服务经营单位改组跨部门的经营实体或企业集团,实现分工协作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利用庞大的后勤资源来创造更高的效益,迸一步提高后勤保障能力,从科学管理中谋求效益,不断提高机关后勤产业的科技含量,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机关后勤产业的发展。

四、小结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政治、经济各项改革的逐步推进,社会服务业不断对外开放,原有的后勤体制的各种弊端和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加大了财政的负担,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党政机关政务工作的保障要求,这就对我国加强行政机关后勤保障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因此,要加大机关后勤保障服务的改革速度,提高机关事务管理的规范性,充分认识到机关后勤保障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法,终而提高机关后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苏岩. 转变观念改革创新增强机关后勤服务保障活力[J]. 中国机关后勤, 2014(2):31-32.

[2]国家工商总局机关服务局. 加强科学管理深化后勤建设[J]. 中国机关后勤, 2016(3).

[3]张娜. 论新时期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的保障措施[J]. 西江月, 2014.

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试题 篇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管办„2012‟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6月28日公布,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机关事务工作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立了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了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机关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降低行政成本、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条例》全面总结机关事务工作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和基本制度,明确了改革方向,强化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是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水平、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条例》贯彻实施好。

二、全面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1—

全面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是正确实施的前提。在立法宗旨方面,《条例》明确规定是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在管理体制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上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在管理制度方面,《条例》把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资产和服务的管理作为主要内容,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公务接待、会议和出国(境)管理等事项作了原则规定。《条例》特别把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等问题作为重点,对“三公”经费预算编制、支出与公开,以及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管理作了多项规定。《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资产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后勤服务管理、公务接待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有关开支标准,完善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和物业服务标准、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公务接待标准等。在改革方向上,《条例》明确了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在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特别是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把握主旨和内容,领会精神和实质,明确责任和要求。各级政府机关事务

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有计划、分层次地对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促进具体规定与工作实践相结合,提高机关事务管理能力,提升队伍业务素质。要将《条例》作为“六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抓紧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重点工作

(一)制定配套制度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要会同本级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增强可操作性。省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拟订地方政府机关事务管理规章,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务工作的协调发展。要及时将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和重要制度标准抄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根据《条例》的规定,积极推进机关事务工作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集中管理机关事务,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上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采取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

(三)深化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改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安排和部署,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改革方案和具体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

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降低服务成本,保障机关高效运转。

(四)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举报受理与查处工作机制,及时纠正和查处单位和个人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确保制度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五、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周密部署安排,加强督促检查,逐级抓好落实。省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方案,于9月15日前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省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及时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

国管局 法制办

4.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 篇四

坚持“四个突出”,推进基建维修规范化。

为贯彻落实区委“奋力拼搏一千天,迎接建区十周年”主题活动和全区执行力提升工程要求,结合行政中心后勤管理需要,我局基建维修保障工作坚持 “四个突出”,保障行政中心有序运行。一是突出责任落实。根据行政中心后勤服务保障需要,将机关服务中心职能进一步细化,内设动力维修部,负责行政中心日常基建维修保障工作,并定岗定人,明确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建立健全相关台帐制度,使责任进一步明确。二是突出协调服务。各单位进驻行政中心后,电源跳闸、电梯故障、空调效果差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机关的正常办公。针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征求各单位意见,并做好基本情况汇总工作。因大部分设备处于保修期内,在耐心做好解说工作的同时,及时与新区指挥部、设备供应商联系沟通,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三是突出工作效率。由于行政中心大量新设备的投入使用,我局员工积极与设备供应商技术人员进行探讨及学习,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保障设备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我局注重服务满意度,对日常报修单位进行电话回访,促进服务质量。最后我局提前做好预防工作,针对季节气候对设备进行检查,台风季节对路灯,高空设施的加固,高温天气对空调机组的检修跟调度等。日常上班期间“勤走勤看勤检查”,查落补缺。四是突出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对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的明确要求,发出节能降耗温馨提示,并对空调﹑电梯﹑照明﹑绿地浇灌,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做到科学有序使用。对水电用量,坚持每日一抄表,及时发现不正常用量,分析查找原因,减少资源浪费。

5.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模版) 篇五

落实两个“加强”努力实现接待服务工作的新跨越

接待部门是党委、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在对外联系交流中发挥着“桥梁”、“纽带”和“窗口”的重要作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始终把做好政务接待工作提升到事关对外开放的形象,事关经济发展环境的高度来认识,当做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来完成。

近年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引导和关心支持下,全局工作人员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搞好服务,整体工作有了很大发展,接待观念上实现新的转变,队伍素质实现了新的提高,接待品位实现了新的提升,后勤管理保障工作得到了新的加强。2006年度,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先后被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后勤管理协会评为“全省后勤工作先进集体”;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接待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被县委、县政府表彰为“艺博会”接待服务工作“先进集体”。新年度,该局以“两个加强”为总抓手,按照政务接待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强化“四种意识”,抓住“三项工作”,推进“五个转变”,实现接待工作的新跨越。一是在强化后勤保障、提高后勤工作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落实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责任

1追究制。二是在强化队伍建设,锻造一流接待工作队伍上下功夫。抓学习,提高理论素质;抓交流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抓锻炼,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努力打造一支讲政治、精业务、熟县情、重仪表的接待队伍。

6.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篇六

第373号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2014年8月29日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服务型、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改革的思路和方向,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公平配置、统一管理原则,同加快

—1—

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与推进机关服务社会化相协调。

第四条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办公用房管理等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管理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机关事务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制定机关事务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相关资产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在集中办公区内办公的部门,其办公用房管理、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可以交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有关部门集中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工作社会化改革,建立社会资源共享共用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社会化保障水平。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严格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九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组织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形成完整的定额和标准体系,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当前机关运行所需实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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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其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计划,明确支出事由、项目、内容、进度、金额等事项,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依法编制采购预算,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或者超出办公需要采购,不得违反规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产品品牌、型号、产地。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和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公务卡管理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方便公务消费支出结算。

政府各部门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的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严禁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负责职责范围内和政府委托事项的机关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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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关资产管理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适时调整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实现资产配置与实物定额的合理衔接。具体工作由财政、机关事务等部门负责。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对于临时性、一次性活动所需配置的资产,主要采取租赁或者调剂的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完善资产采购、资产入库登记、资产保管清查、资产领用交回等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或者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但涉及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资产调剂使用的,应当报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处置。

第十八条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对于无法调剂的闲置资产,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本级国库,并按规定核销相关资产。

机关闲置资产的内部调剂,应当服从和服务机关公务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统筹考虑,统一调配。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构建资产整合、调剂平台,及时掌握资产供需情况,推动闲置资产调剂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权属登记。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政府机关利用现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应当征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政府驻外机构的房地产应当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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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楼堂馆所建设与使用情况清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按照规定标准,从严核定、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并将办公用房占用、分配情况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及时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解决。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收回或者恢复原使用功能。

因工作需要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预算编制及调整程序,申请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办理办公用房租用手续。租用的办公用房纳入本部门办公用房统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采购、更新、使用、处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全省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国家统一发布的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本级政府机关及授权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其维修管理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不得转嫁、摊派、隐匿运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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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建立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统筹安排公务接待,并将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接受审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政府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 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审批制度,控制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列支与培训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规定,审查因公出国(境)事由、内容、日程等事项,控制人员数量和规模、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会议、培训等活动。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审批制度,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广应用新能源、可再生资源和节能技术产品,推进电子政务、无纸化办公,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机关。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机关节能、节水、节电的实施办法,明确节约能源资源的具体标准,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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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政府机关公务支出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调。

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原则、程序、内容、方式、时限等事项,定期公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资产、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并将机关资产、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超标准开支或者虚列支出、转移、套取预算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超标准采购或者超出办公需求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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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规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产品品牌、型号、产地的;

(四)各部门的闲置资产拒绝统一调剂使用或者处置的;

(五)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或者因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未及时移交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七)在车辆维修、保养、加油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转嫁、摊派、隐匿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的;

(八)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三十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未履行机关事务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7.机关事务管理经验交流材料 篇七

一、坚持厉行节俭,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坚持把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贯穿于机关事务工作的各个方面,量力而行、精打细算、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从实际出发想问题、定政策、作规定、办事情,努力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一是在思想上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节约氛围。**市成立后,为切实建设“清廉、务实、高效”政府,我们开展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专题教育活动,把机关后勤事务管理放在事关政府机关形象、事关机关的运行成本、事关反腐倡廉成效的高度,通过会议动员及小组讨论,使后勤管理服务人员充分认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的重要性,要求每一位后勤管理服务人员务必按照温家宝总理提出的“清廉、节俭、奉献”的要求,做到“时时讲节俭、事事讲节约”,带头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二是在具体工作中加强效益管理,把建设节约型政府机关工作落到实处。在抓优质服务的同时,始终把节约工作贯穿于各个管理环节之中,扎扎实实抓好每项工作,努力降低机关后勤服务保障成本。在接待工作上,按照《**市政府工作规则》,明确了“对口接待、隆重节俭”的接待要求,市政府领导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工作做到轻车简从,不要陪餐,不层层陪同,不迎来送往;上级机关领导来卫,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要市政府相关领导会见或陪同的,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同时,研究拟定了《**市四套班子招待费管理办法》,确立了科学化管理、标准化服务的工作思路,通过规范管理,降低接待成本;在车辆管理上,要求司机在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驾驶的前提下,做到勤保养、勤维护、勤擦拭,车辆维修实行审批签字制度,出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杜绝车辆燃油及维修浪费;在文印管理上,建立了机关局域网,对全体人员进行了电子政务培训,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降低成本。坚持做到“少发文、少开会,发短文、开短会”,发文一律双面打印,提倡各科室对纸张重复利用,对报废纸张由办公室统一集中打浆销毁;在水电管理上,把节约用水用电落实在日常工作中,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每个供水点、办公室张贴“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等标识,提醒机关干部时刻厉行节约,后勤服务人员每天定期对各供水供电设备进行检查,减少浪费;在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管理上,坚持做到定期检查、定期维护、定期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设备出了故障,除了部分技术性能较高的由专业队伍维修外,其它都自己动手抢修,降低维修成本。

二、坚持服务大局提高工作效率一是健全了机关后勤管理工作的机制。明确一名副秘书长具体负责机关后勤事务工作,建立和健全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按照“定岗位、定人员、定职责”的思路,对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人员实行目标管理,工作业绩与月度奖金发放挂钩,使每位工作人员做到“在其位、谋其事、尽其职、负其责”,确保了机关后勤事务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转。二是健全和完善了机关后勤管理各项制度。设市以来,我们先后健全和完善了《机关设备管理制度》、《机关安全管理制度》、《机关后勤事务廉政责任制度》、《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材料采购制度》、《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及报批制度》等10余条后勤管理制度,严格程序、严格标准管理,促进了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三是加强了对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人员的考核。细化、分解机关后勤事务目标,做到人员、时限、标准“三落实”,对目标管理的完成情况,做到按月检查、每季分析、半年考评、年终考核,促进了目标任务的完成,去年至今,政府办公室先后完成各类接待任务100多次,组织和服务大型会议30多场次,没有发生任何差错。

8.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务制度 篇八

(一)按照准备充分、严密组织、服务周到、确保安全的要求,切实做好会务工作。

(二)负责会务安排。会务安排前切实做到“八清楚”,即会名、会期、与会人数、会场布置要求、是否用餐及标准、筹办会议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根据需要确定会场,作出安排,并放置会议指示牌。

(三)做

好会场布置。根据会议要求,检查落实会标和检查话筒、音响、灯光、空调、茶水供应等准备情况,同时按照筹办单位的要求,注重做好周围环境的布置工作。

(四)负责会务工作人员提前到达会场,同时,做好会议期间的服务工作。会议结束后检查好各项善后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要求注意保密。

会议服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做好各类会议接待服务工作,根据要求提前布置好会标、席签、话筒,合理摆放花卉,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二)认真做好会议室的音响、灯光等设备检查、调试,发现异样,立即检修处理,确保正常运转。会议结束后,清理好话筒等器具,关闭电源。

(三)做好各会议室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桌、椅、台面无灰尘、无污渍,地毯清洁,室内无蜘蛛网。

(四)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服从指挥,统一着装,佩证上岗,仪表仪容端庄。

(五)做到热情周到,面带微笑,用语礼貌,及时续水和更换毛巾,服务规范。

(六)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对茶具、毛巾等用品消毒符合卫生标准,做到一客二消毒。

(七)爱护设备设施,经常维修保养,若有缺损,应及时添补、修复。

(八)学习消防知识,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共同做好防火警、防盗窃、防漏水等工作,保证会议中心的安全。

9.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试题 篇九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总结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局在深入开展以”两高一满意”为主要内容的机关作风建设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努力把机关后勤建设成为广大干部群众满意的服务机构.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进一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巩固已有的成绩,争取更大成效,区政府领导及区府办党组对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这项工作高度重视,从组织上,人力上,措施上去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和完善了《斗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作风建设方案》,《内部事务管理公开实施方案》,《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要求各股室队进一步落实个人岗位责任制,制定工作守则和廉政守则,坚持勤政廉政,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改进机关作风,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政办领导多次在机关工作人员会议和党员支部会议上,强调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根据我局的工作实际,对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努力做好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进行了布置.二,坚持边整边改,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在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中,我们进行认真自查,查找出有部分干部职工在工作,思想作风中存在较慢,工作效率不高,对服务型政府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认真进行分析和反思,并实施制定了整改措施,认真进行边整边改,使机关作风建设有了明显的转变和进步.1,牢记服务宗旨,着力破解难题.区府机关办公用房偏紧是政府机关后勤工作的老大难问题,不少单位10多平方米的办公室竟有5,6个人挤在一起办公,影响到政府机关的办公效率,更影响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为此,局领导把调整工作用房作为工作重点,着力抓紧,抓好.抓紧就是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对撤并部门饿办公用房进行调查摸底,实地测量,掌握第一手资料.抓好就是提出办公用房统一调整和安排的分配方案,本局领导积极同各部门进行沟通和讨论咨询,报请区领导批准办公用房调整意见.今年我们共收回(转载自新世纪范本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免费提供下载。)办公用房面积七千多平方米,合理分配后,有15个单位受益,使机关工作条件大大改善.2,拓展后勤服务领域,实施美化,绿化,亮化工程,打造优美办公环境.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推动和促进着人们观念的转变.基于这一思考,局领导就提出对机关大院的环境进行美化,绿化,亮化三大工程建设:①对大院的花草树木进行了调整和护理,清除了那些生长不好或不适宜在大院生长的树木,并在那些大树头建了水泥护栏并贴瓷片.②改善机关大院的灯光和装饰,增加了暖色调,束射灯,并在相应的位置加设了灯光和装饰.在大院美化,绿化,亮化的基础上,加强了大院环境管理和保洁工作,改变了以往自行车,摩托车,小汽车乱停放的现状,规划好各自的停放位置,使机关大院环境卫生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为大院内的精神文明奠定了一定的环境基础,做了我们应做的工作.3,大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机关后勤建设.后勤工作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服务型意识,是摆在后勤工作队伍面前的一大课题.区府大院是多个行政部门办公和群众来办事的地方,如何保障服务好各个部门和方便群众办事,是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做好做坏的重要方面.如大院的水电,维修,办公用房,成本价房改退购和货币分房,车辆调配,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项工作都涉及和影响到每个单位和每个人.针对上述各项工作,我们在服务态度和质量上下工夫,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证基本做到随叫随到,急事急办.保证大院各项管理工作的到位,杜绝出现电灯不亮,水头长流现象;办公用房合理利用,适当修缮加固,车辆的调配使用做到先急后缓,尽量满足工作需要;小车定编,电话安装,物资 管理,理发服务,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各项工作健全了奖罚,督查制度.4,建立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各单位和群众要办的事情,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位负责接待的同志要认真负责落实他人负责,做到热情有礼,在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要当场给予办理;未能解决的,请其他同志协助办理或报请主管领导处理.要认真做好各单位和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接待,劝退和解释工作.对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过错的,经查实后交局领导班子进行研究,实行追究责任的过错责任.5,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抓好全区大型会议和大型活动的后勤服务工作.由于我区近几年招商引资势头好,经济高速发展,各类大型会议和活动比较多,要保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经费筹集,车辆调配使用,会场布置和后勤服务等协调工作,这类工作既平凡又琐碎,平时要做到随叫随办.今后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克服个人情绪,同有关领导和单位做好沟通解释工作,积极协调搞好各项任务,提高后勤服务的效率和质量.6,加强财会管理,保证机关大院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由于我区的经济发展总量规模不大,财政收支适度从紧,日常经费开支比较紧张,而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又不断提高,各项开支越来越大.今后我们坚持过去的一贯作风,保持艰苦奋斗的精神,勤俭节约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充分认识厉行节约的重要性,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同时,尽可能地抑制服务对象超越经济发展和财政预算的不切实际的需求,使各项开支减至最少,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强化财务人员的管理水平,把机关日常必须开支项目明细分类,方便领导和干部职工办事,尽一切努力保证机关日常开支,并经常主动与大院各单位,金融机构沟通,合理使用资金,保证了机关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以上是我局2004年进一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所做的工作,离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今后,我们将继续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机关作风建设,为达到”开拓创新,后勤不后,廉政,务实,高效,文明”的目标而.努力

10.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总结 篇十

2011年,我局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加强党支部建设、提升干部职工能力素质为目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开展文明创建和“三万”活动,倡导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积极推进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健康发展,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全力打造效能后勤机关建设,较好地完成了目标责任管理工作任务。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以提升干部职工素质为抓手,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把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切入点,着力提高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提升干部职工履责能力。我们认真组织开展“五项教育”:一是开展创先争优理论学习教育。利用会议、文件、网络等途径,重点学习上级党委关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文件和领导重要讲话精神,提高干部职工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的贯彻落实;二是开展党性学习教育。以庆祝建党90周年为契机,采取回顾党的成就、学习党史、学习党的方针政策、领导干部讲党课、班子成员上廉政党课等形式,组织党员广泛开展“重温入党誓词”、“缅怀革命先烈”、“红歌献给党”等活动,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创先争优意识;三是开展政策形势学习教育。通过个人自学、集中领学、述学评学等形式,组织干部职工

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县委县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深化对区情、社情、民意的再认识,增强加快科学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四是开展业务培训。通过整合资源强化素质培训、参加上级培训、立足岗位培训,提高业务知识和服务质量。五是开展与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教育。结合工作职能,开展《行政法》、《廉政准则》、《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经考核全部合格。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的法规意识和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组织参加了省安监局、省工会联合举办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网络大赛,获得“先进单位”称号。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解放了思想、转变了工作作风,切实找准了创先争优活动与推进重点工作、破解发展难题、促进了机关建设和谐发展的结合点,干部职工素质得到提升,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发挥,支部核心领导作用进一步加强,为推进创先争优活动提供了强大的组织保障。

二、以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为己任,切实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落实了“一岗双责”,坚持“三重一大”、“一票否决”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目标管理,与个人工作绩效挂钩,支部与各科室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纳入理论学习内容,教育达4次,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意识;开展了第十二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月活动,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接受群众监督,查找问题,加强整改。深化 2

反腐倡廉“十个全覆盖”工作,逐步完善了腐败风险防控制度;对重大决策、敏感问题坚持集体议事原则,落实党务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增强了透明度;完成了国有资产添置和维修改造项目 余个,涉及资金 余万元,严格按照招投标、财务、审计等制度落实,资金无差错、工程质量得保证,无一违纪违规现象。严格落实财经制度,从严控制招待费和交通费开支。1-12月份招待费支出 元(财政预算 元),车辆交通费支出 元(财政预算 元),均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按时完成上报反腐倡廉调研理论文章1篇。

三、以城市文明创建为契机,深化“联社联村、结对共建”主题活动

一是开展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教育活动。大力提倡公平诚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神,倡导文明出行、遵守公共交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做文明人、办文明事,开展了创“文明机关”“文明科室”、“文明家庭”活动,全体干部职工文明素质进一步得到提高。二是进社区开展文明创建。组织干部职工深入社区,入户走访

多户,发放宣传资料

余份,开展宣传城市文明创建工作。协同社区清除街道“三乱”现象。局领导深入社区市民学校宣讲文明礼仪知识,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及法制宣传,得到了广大市民一致称赞。帮助社区解决办公设备、资助贫困学生和困难群众等经费物资达

元。三是积极开展“三万”活动,为民办实事。4-6月组织干部职工深入

村六组进行走访调查,召开扩大了的党支部会议和村民座谈会,宣传党的惠农强农政策,走 3

访农户

户,资助重病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

元;出资

元帮助村民维修疏通长期堵塞的下水道;对村民反映的土地回填补偿不落实问题,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为村民争取人均 元的补偿费,受到村民普遍赞誉。

四、以落实制度为突破口,强化服务保障理念 首先从制度入手,建立健全和完善机关服务工作制度,坚持制度落实,以制度管人,树立制度就是法规意识,一切按章办事。提高干部职工为机关服务的认识,树立把服务作为第一职责、把精细作为第一要求、把满意服务作为第一目标的责任意识。二是指定专人负责对机关食堂食品饮食安全、卫生进行了监督、检查和管理,完善了食堂管理制度。对食品采购、食品卫生、饮食安全进行监控,形成长效机制,确保了饮食安全,进一步提高了服务标准和质量。三是紧紧围绕区委、政府中心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今年来先后完成各类会议服务保障工作 余次,交通车出车 余次,行程二万余公里安全无事故。四是积极争取财政资金 多万元,完成了政府大楼部分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局和环保局大楼等装修改造、消防设施、用水设备、安防监控系统等设施的维护维修、更换,区直单位办公点自行车库、道路整修等项目,确保了区政府办公秩序正常运转。机关大院楼里楼外环境整洁、桌椅摆放有序,花草香飘怡人;公共场所始终洁净明亮,为机关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五是财务统计报审工作及时无差错。及时完成公职人员、退休干部

余人次的增资、调资、补贴、津贴、奖金的报审工作。

五、以节能降耗为目标,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为切入点,不断改进管理办法,更新硬件设施等手段,以节油、节电、节水、节约纸张为主要内容,以“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在全县全面推进创建“节约型机关”建设。全县形成了人人节约能源、低碳出行的良好氛围。今年来,县直机关用电、用水、办公用品和车辆油耗等消耗都有较大削减,取得了较好成效。针对县政府机关二次用水设备老化状况,投资 元对设备进行了节能改造,节能达 %。2011年6月以来,我们结合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全县 个县直单位 辆公务用车的节能状况进行了检查监督,较好地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按时完成了 个县属单位的能源消耗统计报送工作。县人大

同志利用废弃易拉罐等材料创作的庆祝建党90周年宣传画,被市里作为节能环保先进个人向省里进行了推荐;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也受到了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充分肯定。

六、以公车治理为契机,进一步履行管理职能 今年5月以来,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我县迅速行动成立了领导小组,将办公室设在我局。我局高度重视,局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专人、落实资金和办公设备,迅速行动,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组织开展车辆清理、检查登记工作,开展软件操作培训,及时收集、上报车辆信息,对已经报废、被盗、变卖不再使用,但仍占据车辆编制的车辆,下发了限时督办整改通知,对部分车辆超编 5

单位车辆进行了调剂处理,我县公车治理工作得到了宜昌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市进行了经验交流,圆满地完成了全县公车治理阶段性工作目标。

七、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今年来,在全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工作上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在工作主动性、扎实程度、创新思维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深度也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管理工作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进一步改进。三是服务水平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在硬件上、软件上需全面给予提升。

八、2012年工作主要思路、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

2012年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坚持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规范化方向,坚持廉洁、服务、节俭原则,不断提高机关事务工作水平,为区政府机关高效运转提供有力保障。

(一)重实效,扎实搞好党建工作

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扎实开展学习教育活动,重视搞好党的建设。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凝聚人心,鼓舞斗志,有效促进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抓管理,为机关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管理意识,重点抓统筹,抓制度,抓标准,抓监管,推进管理体制优化、在创新管理中提高机关后勤服务水平。

1、抓责任管理。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和政务公开机制,量化细化岗位考核指标,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抓安全管理。加强行政办公区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机关安全正常的工作秩序;严把食品卫生关,保证饮食卫生安全。

3、抓办公环境管理。继续搞好行政办公区的美化、绿化、亮化工作,逐步改善办公用房,推进区政府大院地下车库、消防设施、会议场所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不断优化办公环境。

4、抓好设施设备管理。加强行政办公区内的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水、电等设施正常运行。

(三)抓服务,提高质量。

1、认真做好机关日常性服务工作。着重抓好日常为机关提供膳食、车辆、安保、会务、办公用房的服务,保证领导和机关各项业务工作和活动的正常运作。

2、精心做好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服务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我县举行的各项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明确服务重点,及早计划,提前准备,精心策划,周密组织。

3、全力做好应急突发事件的服务工作。制定机关后勤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工作的预案和应急服务措施,有条不紊地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快捷优质的后勤保障。

(四)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应用

加快用能设备节能改造,积极应用节能新产品,抓好新技术、新能源试点,逐步完善节能合同法人的推广和普及。完善政策,建立有效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大节能宣传工作,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大力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

(五)抓好班子强队伍。

1、建好班子强队伍。继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完善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廉政规定,充分发挥班子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创先争优”教育成果。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倡导爱岗敬业,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制。

2、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行为廉的后勤服务保障队伍。加强学习,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的能力和素质,努力建设学习型队伍和学习型机关,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式需要和任务需要,着力提高保障能力和水平。

11.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试题 篇十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关于重申和严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湘办发电〔2015〕115号)等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对公务接待的新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 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加强公务外出管理

第五条 局机关应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局机关处室和单位公务外出须经局领导批准,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局接待服务处牵头相关处室和单位配合,以局名义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六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酒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住单间,其他人员安排住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标准执行,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

规范公务接待管理

第八条 严格公务接待范围。来访人员的公务活动必须有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九条

实行对口接待。国管局、中直局、兄弟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及同行来湘,由局接待服务处负责接待,视工作需要可以协调相关省、厅局领导参加。

本省市州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部门的领导及同行来我局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由局相关处室对口负责接洽,局接待服务处负责接待。

第十条

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局机关所有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各自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报分管接待工作的局领导批准,重大接待活动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调研陪同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局领导下基层单位考察调研,陪同的局机关处室负责人从严控制,基层单位只安排与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

第十三条 严格食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严格控制饮酒(除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以外,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得上酒);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五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标准。局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参照省本级会议用餐标准执行。接待住宿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当地的差旅费住宿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来湘公务接待住宿标准,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50元。

省本级差旅费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尽可能在内部招待所安排食宿。

第十七条 严格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年度预算总额内单独列示,超额支出要作出说明。规范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审批,每年年初接待处与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费预算,报局党组会审定,经费开支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

第十八条 规范公务接待费支付。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局机关公务接待费应在接待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公务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章

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

第二十三条 局财务管理处负责审核报销接待经费开支情况,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对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局属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局接待服务处应当每季度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局领导和局财务管理处、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局接待服务处会同局财务处按年度依规公开本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局机关食堂工作餐管理办法》《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补充规定》(湘管办发〔2016〕2号)以及《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管办发〔2014〕3号)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接待服务处负责解释。

湘办发[201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

第六条 严格审批控制。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 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九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协议价格。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十条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 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 实行对口接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没有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相对应地由党委办公厅(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确定接待单位。

中央、国家各部委和有关单位、兄弟省区市省部级领导(含正副省部级)来湘,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视工作需要可以安排相关省领导参加。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湘接待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中央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机关内设机构的国内公务接待,由所在机关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部门或者负责同志批准,进行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省主要负责同志下基层,陪同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市州不超过2人,县市区安排1人;其他省领导下基层,陪同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市州、县市区只安排1名与考察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

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下基层,不得要求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陪同。各考察点负责同志均在考察点介绍情况,不得随车同行。第十五条 严格食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六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安全警卫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省领导到基层调研和出席公务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警车开道,不得封路,不得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 科学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来湘公务接待住宿标准,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

省本级差旅费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尽可能在内部招待所安排食宿。省本级会议费标准,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300元,伙食费14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为54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6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为46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费用60元,合计为400元。

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全省各地接待开支标准不得高于省本级统一标准。

第二十条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二十一条 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在10个工作日内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接待设施建设。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 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四条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各级党政机关要推进本级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场所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和资本参与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服务经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六章 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七章 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主体。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党政机关要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组织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 经费总额,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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