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养老保险(10篇)
1.论文范文养老保险 篇一
一、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率100%截止xx年6月30日,尖草坪区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工及遗属人员8032人,其中新增退休人员及遗属493人。当期共发放养老金2201万元,足额发放率100%,社会化发放率100%。离休干部月人均1901元,建国前老工人1065元,退休人员月人均467元,退职人员月人均300元。
2、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完成3479万元到6月30日止,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321户,共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479万元,完成市下达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目标任务5768万元的60%,超额完成了任务的10%。较去年同期增长了71%。多征收了1008万元,养老保险基金当期节余1300余万元,滚存结余9500万元。
3、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23416人尖草坪区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数达到24657人,其中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23416人。占到在职参保人数的95%,完成市下达任务的28320人的82.7%。其中私营企业、个体人员参保人数达到426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1200人的35%。
4、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务率95%根据太原市关于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实施方案,我区成立了退休人员管理科(退管科),由专人抽调了思想政治作风硬,业务精的职工,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制作了社会化管理的版面,明确了工作制度并配备了一定的办公设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深入到11个街办、乡镇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及部分社区进行了调查、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收到了一定效果。目前辖区内的离退休人员有30000余人,基本信息录入率达到95%。社会化管理服务率95%,其中社会管理服务率75%。
5、养老保险实地核稽核人数6626人今年由于太原市社会平均工资公布较晚,直到5月底才明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检、养老保险的稽核、新增退休人员的计发都集中在6月份,已稽核参保单位153户,稽核人数18260人,其中实地稽核85户,稽核人数6626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58.5%。
6、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资格认证根据市中心的安排,一方面对今年新增统筹的退休人员及遗属493人进行了领取资格认证。其中近200人到市社保中心进行了退休人员指纹采集和指纹微机建档。其它退休人员委托企业利用办理医疗保险等工作契机,和社区、职工举报等多种形式进行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另一方面根据省、市的安排对异地的退休人员进行了资格认证。今年下半年在此基础上配合市社保中心并社险中心退字[xx]23号文件,关于离退休(含遗属)人员指纹采集认证工作安排,开展领取资格认证的全面展开。
7、完善个人账户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及上报率今年,我们按照省、市关于“金保工程”的安排,一方面完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另一方面对个人账户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信息的不断更新。同时边学习、边请教、边操作,实现了计算机办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各种报表及数据信息的上报率达100%,并通过企业劳资人员及网上公布了在职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公布率100%。
二、主要措施
㈠早打算,早安排,在市社保中心未下达任务之前,我们就召开了专题会议,决心要战胜自己,超越自己,实现新的突破,确定了xx年的工作重点,明确了xx年的养老保险奋斗目标。
㈡采取了责任制考核及基本工资与征收清欠挂钩的办法,硬指标量化,软指标细化,做到了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心上有压力。㈢利用各种机会,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一是征订《社会保险杂志》,做到社保机构工作人员人手一册,并赠阅领导;
二是利用劳动保险信息宣传社保工作中的人和事,共编印劳动保险信息12期;
三是利用职工提前退休和公布个人帐户进行宣传.三、内部管理
㈠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政府的窗口单位,公司领导极其重视便民服务设施的建设,制作了宣传社会保险政策的版面,公开了办事程序,设置了便民服务台,并配置座椅,免费提供有关政策宣传资料以及表格,纸笔等用品,设置了意见箱,公示了投诉电话,增强了政策的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同时每隔一段时间要擦玻璃、彻底清扫办公场所卫生。经常保持窗明几净,地板清洁。
㈡党风廉政建设.我们根据市、区的安排,认真贯彻标本兼志、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提高社会保险服务质量,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维护群众利益。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本着少花钱,多办事,勤俭办事的原则,能省则省,能压则压,业务招待费较去年同期大大减少。与此同时,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一贯坚持三人审批,共同把关,关口前移,确保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㈢行风双评。从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狠抓基础工作不放松,对321户参保单位、8032名离退休人员及供养人员、24657名在职职工的信息进行了及时完善和更新。并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搞好xx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我公司微机操作员在原有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基础上,新建了一套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数据库,将各企业报回的《太原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及资格认证基本信息表》全部录入微机,方便,快捷的计算机管理,提高了各社区保障员查询资料的效率和准确度。既提高了工作质量,又树立了经办机构的形象。
㈣学习培训。根据郭雪梅主任年初工作安排“常规工作要有新内涵,重点工作要有新突破,各项工作要有新进展,以实际行动来体现以“三个代表”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展示全省养老保险经办队伍的风采” 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实行了阳光作业,基本上做到了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挤出经费订阅了党报、党刊、业务、杂志、报纸等10余种。同时积极参加党校培训和市社保中心组织的财务确定制度、养老保险稽核等业务培训。3月9日我党支部全体党员在南宫参加了省城劳动保障系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报告会,听取了李通顺厅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专题报告和xx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之
一、省信访办副主任、被誉为“百姓书记”的梁雨润同志的专题报告,提高了职工的综合素质,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2.论文范文养老保险 篇二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 部分积累制 养老金替代率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
(一)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开始在某些地区和 企业 中进行养老金社会统筹的改革试点。1991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宣布全国范围实行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了以部分积累制的模式筹集养老保险基金。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由各地试点。1997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模式的一些具体办法。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向明确,20世纪末,基本建立起一个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克服了单位核算的弊端,体现出养老保险的社会共济性,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企业、行业之间由于发展水平和效益不同造成的不公平。社会统筹也有利于统一管理、统一发放、提高效率、促进公平。个人账户将个人投保与企业投保的一部分记在个人名下,与个人利益挂钩,有利于落实个人的责任,调动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便于个人在不同单位之间的自由流动。
(三)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在享受保险的权利上是统一的,要求保险项目、保险待遇和投保标准统一,并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逐步扩大社会化养老保险范围,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
二、目前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统筹覆盖面窄
制度的设计与“低水平、广覆盖”的初始目标相矛盾,由于国家在设计养老保险方案时,没有把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因此,在城镇三大社会体系组织中的三类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各不一样。机关公务员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仍实行由国家财政统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虽然实行了社会统筹、个人缴费,但在具体政策和业务操作上,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潜在的支付危机日益突出
在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制转轨过程中,已经退休的人员和在此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没有为自己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积累,从而形成了养老保险金的“缺口”或“隐性债务”。目前这笔欠债是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缴费积累支付的,再加上有些企业采取各种手段,比如低报工资、少报人头,将部分职工摒除在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之外或将缴费义务转嫁给职工等逃避或拖延缴费,使得个人账户变得有名无实,成为“空账”。在空账运行的情况下,这部分负债不得不继续依靠现收现付进行融资。长此下去,最终必将导致部分积累制的名存实亡,复归到单一的现收现付制,从而预算积累资金防范养老金支付危机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三)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过高与现实情况相脱节
3.保险的意义(范文) 篇三
无论您很富有,还是很贫穷,在现今社会您如果还没有拥有一份保单,那一定是不正常的,您很有必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深入了解。保险不是 “ 忽悠 ” 而是 “ 护佑 ”!很多人谈保险而色变,但我们的生命可以被忽视吗?难道说我们的身体、生命还不如我们的财产值钱吗?在未来的某一风险来临的时刻(如车祸等意外)才发现生命的脆弱,到那个时候你能带走你的百万资产吗?而你的家人又会怎么样呢?一个人在离开这个世界的时候是想给自己最爱的人留下一笔负债还是一笔财富呢?保险是没有翅膀的天使,带来的不是痛苦与烦恼而是爱与责任!保险不是生活的必需品,但保险是生活的必备品,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它!
人为什么买保险?
因为风险无处不在,人的一生中生、老、病、死、残,除了养老的问题外其它的风险我们不知道会在哪天发生。(小)到意外的磕伤碰伤扭伤崴伤烧伤烫伤...;(中)到感冒发烧住院、急性阑尾炎切除住院、还有很多我们想不到的疾病住院,到医院的住院部看看因为什么住院的都有...;(大)到花钱动辄 10 万、20 万...的重大疾病,这些情况的发生都有可能花费昂贵,而且也有可能小病花大钱,所以人人需要保险。保险,在平时没有风险发生时储蓄,一旦有风险发生时,可以把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高额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帮着负担。保险可以为我们雪中送炭,锦上添花,如果我们好人一生平安,什么意外也没有发生,那这笔储蓄的钱可以作为自己的养老
金,也可以留给家人,如此两全其美的事情,当然应该是人人都要有保险。
为什么很多人又不愿意买保险?
不是很多人不愿意买保险,是因为有一部分人不了解保险,暂时没有买;一部分人没有太多的收入,没有钱买;有一部分人已经买了,但不是很明白,所以买的不多;一部分人买了很多,因为他了解保险对他意味着什么;还有一部分人愿意办理保险,可惜他已经办理不成了.....让我们看看这些消息:、斯皮尔.伯格 15 亿的保险;、李嘉诚李嘉诚先生的富有尽人皆知,但是,他把这一切都看做身外之物,他说: “ 人们都说我很富有,其实真正属于我个人的财富,就是为自己和家人买了充足的人寿保险。”3、梅艳芳走了,留给家人几千万的保险金;、洛桑的意外,留给父母的除了伤心还有什么?5、2004 年初的北京南四环的恶性交通事故,警示人们:并不是只要我们小心翼翼的就会平安无事......、2008 年新疆的大火 , 警示人们:意外不知道会发生在什么时间......在不幸发生的家庭里,没有保险的家庭因不幸的发生,不但遭遇失去亲人的痛苦,还丧失了经济来源;而有保险的家庭,尽管也遭遇失去亲人的痛苦,但却不会因此雪上加霜,因为有保险金可以缓冲
经济的压力......保险不是为死去的人准备的,是为活着的人准备的,是爱心、责任心的体现和延伸。
氧气和水是每个人都需要的,但平时谁会珍惜它呢?只有在缺氧缺水时才会感觉到它的珍贵,保险的意义正是如此。保险是我们生活中的灭火器,是我们远行时的备用胎,是我们乘坐飞机时的降落伞,宁肯没用上却不可不准备。
没有买的人,建议您了解一下,对您肯定没坏处;正在犹豫的人,建议您尽快投保,因为风险无处不在,它不会等我们做好万全的准备才会降临(每天所发生的多起交通事故就是我们最深的痛),况且保费与年龄成正比,年龄越小,保险费也越便宜,所以既然您已经在考虑,就尽快投保;
已经购买的人,建议您找代理人帮您检视一下(或自己检视),看保障到底够不够、全不全?不要等风险发生后后悔所发生的正是自己所没有投保的。
买保险到底能为我们带来什么?
一、能提供保障:保障人们无论何时何地、因任何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可避免让自己及依靠他生活的家人陷入绝境,且无需担心本身收入能力的减低或丧失谋生能力。
二、能解决人生的三大忧患:命太长,自己要钱用;命太短,家人要钱用;中途意外,自己和家人要钱用。
三、能完成自己退休计划:由于医药的进步,人们的平均寿命日益增高,退休后养老金的需要也较过去多,为了在老年时仍能保持经
济独立和个人自尊,有计划地提存资金是绝对必需的。因为这样不但能减轻子女的负担,而且拥有保险,自身的身价提升,子女定会孝顺(可以避免中国的一句古话: “ 久病床前无孝子 ” 的说法)。
四、是忠心耿耿的患难之交:因家庭结构的变化,小家庭已占所有家庭数的三分之二,在大家自顾不暇的情况下,对于至亲好友所发生的灾害,我们能提供的帮助实属有限,同样,本身也应有此顾虑。唯有保险,平日只需缴纳有限的费用,灾难发生时却可全力提供帮助。
五、可作为工作能力受损的赔偿:因意外受伤无法工作时,保险可提供固定的家庭收入,这是其它收入来源无法处理的一项好处。
六、可补偿疾病(如癌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没有拒绝生病的特权,而明智的人懂得防患于未然。癌症并不可怕,庞大的医疗负担才最可怕,为自己和家人参加医疗保险是免除重大开支的另一好处。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压力加大,运动减少,各种食品和环境的污染加重,重疾发病率也越来越高。
七、可作为子女教育基金、对其献爱心,利用保险提存教育基金有两大利益:
(1)应付子女完成高等教育或留学的资金需要;
(2)即使父母亲不能亲眼看到,也能完成最大心愿 —— 给子女最好的教育,因为保险多半比预存资金高出数倍。
八、可以避免陷入债务清偿:鉴于一般营利单位的自有现金有限,负责人一旦遭到突发意外,引起债权人涌至、股东纷纷退股的狼狈局
面,可能使一个平日堂皇的公司转眼之间荡然无存。而保险是可免沦为债务清偿的工具,可为东山再起保留珍贵资源。
九、可维持人性尊严:一般人平日所追求的是较高层次的生活,但若因意外或疾病,生活陷入窘境,或因临时急需款项得向别人周转,这都是损及人性尊业的事情。如果参加保险,如果发生意外或疾病,保险公司高额的赔付,就可以轻松地度过窘境;若有急需用钱,还可以比银行更低的利率向保险公司贷款,这是一项既方便且维持人性尊严的投资。
十、积累财富:人生旅途中,赚钱容易,花钱也容易,投资寿险能 “ 强迫 ” 自己储蓄,减少不必要的开支,积少成多,终成财富。
十一、防止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通货膨胀令人讨厌,但钱放在那里都会贬值,而寿险有增值的功能。
十二、投资理财的一种方式:投资理财,不能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投资生意、股票,虽然获利甚厚,但风险也高,有人输得一干二净,而解决的方法是分流部分资金投资寿险 “ 我虽然没有钱,但拥有寿险的保障,仍能安居乐业 ”。
十三、有负债更应当买保险:如按揭买楼,贷款做生意,是一种延期责任,为保证家庭的生活品质,家庭收入的主要成员要有保险,否则,一旦发生意外,不得不卖楼或典当才以能维持生计。0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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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案例[范文模版] 篇四
1、“不可抗辩条款”解读
未告知既往病史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5年8月,刘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额10万元。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病史,8月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
2008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2009年1月,医治无效死亡。2009年3月,其受益人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理赔勘查中发现,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付,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争议焦点】
刘先生家人认为,刘先生投保时虽未告知自己在2004年因肾病做过检查,但属于非故意,且在投保当时保险人也没有提醒刘先生,便签发了保单。之后在三年多时间内保险人并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而在出险后保险人确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付保险金,显然非常不合理。因此,本案中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使用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分析及其结论】
该案件发生在2009年1月,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刘先生无论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正是依据该规定,法院于2009年7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该寿险公司不用给付原告保险金。
但若该起案件发生于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新《保险法》生效后,法庭会判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因为新《保险法》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其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按照该条的规定,案例中投保人刘先生虽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其同寿险公司的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合同不能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从上述案例中可知,同样的案子,在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生效后,判决截然不同。所谓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否定条款、不可争条款,是指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而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危险的估计,但经过一定期限后,保险公司不能据此解除合同。该条款的舍利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长期利益,此规则对于长期寿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但应注意,该法律条文还存在未能明确的地方。
(1)新保险法将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置于保险合同总则部分,从立法技术上来说,是承认所有保险合同都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但在作为不可抗条款发源地的美国,它是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文这样的次序安排显然会引发日后司法实践中“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争议。
(2)“不可抗辩条款”两年期限的起算日期不应当为保险合同的成立日期。保险合同成立的日期,《保险法》规定为保险人承诺承保之时,实务中人身保险
合同须经体检等核保程序,这个承诺日是难以确定的。另外,从“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地美国的实践来看,主流观点认为,不可抗辩两年的起算期应当是保单签发日期。也有学者认为,应从投保人投保之日算起。
(3)《保险法》未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在美国,如果被保险人没有交纳保险费,则不能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国外还规定很多方面的例外,例如,承保范围之争不适用,特别严重欺诈不适用,未满足保险人提出的某些条件不适用等,而我国却没有此规定。尽管如此,“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将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我国保险业的行为,有序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和谐发展。
2、投保告知不实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200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产保险,保额10亿元。保险期限自2000年12月3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在承包时曾以风险询问表的形式对纺织品公司是否安装有消防喷淋设备进行了询问,纺织品公司告知“已安装”。2001年2月,纺织品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不能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规定也不需要安装,同时声称已经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保证仓库安全,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保。200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损失严重。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2001年消防部门多次书面要求其整改,并特别指出其成品仓库按照管理应该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其现有条件根本不具备保证成品仓库安全的条件。根据行业惯例,此类企业如果没有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不予承保或应提高保险费率。经火灾专家鉴定,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纺织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虽有补充告知,但仍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纺织品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争议焦点】
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导致因火灾造成财产巨大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分析及其结论】
本案中,投保人某纺织品公司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已经对该企业是否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做出了询问,但投保人却未告知其成品库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真实情况,显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合同订立后,投保人虽然又做了补充告知,但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投保人所说的情况,即按照惯例成品库不应安装喷淋设备,且已有其他有效的消防设施足以防止火灾发生等,与消防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所认定的事实严重不符。根据行业惯例,此类企业如果没有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不予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显然,是否有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已经影响到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的提高。而经专家鉴定,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也说明投保人隐瞒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影响。因此,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和第5款(原《保险法》第17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以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不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3、保单复效后宽限期应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陈先生1996年5月10日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保单指定受益人为其妻杨某, 缴费方式为年交, 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 缴费的宽限期为60日, 在宽限期内, 保险合同仍然有效。陈先生在1997 年和1998 年均按期交纳了保险费。但到1999年7月10日超过交费宽限期仍未交纳,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1999年8月2日, 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复效, 并交纳了1999的保费,当日保险公司同意复效。
2000年9月6日, 陈先生因车祸身故, 此时陈先生还没有交纳2000 的
保险费。杨某作为指定受益人, 在办理完陈先生的丧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未交保费,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为由拒付,并退还了保单的现金价值。杨某不服, 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分析】
本案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 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保险合同的交费日为每5 月10日,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有60 日宽限期, 因此, 保险公司对7 月10 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而陈先生车祸身故发生在2000 年9 月6 日, 此时已经超过了宽限期, 陈先生仍未交纳保险费, 因此保险合同已经中止, 保险公司不承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 陈先生1999年的保险费是在当年的8月2日办理合同复效手续时交纳的,保险合同也是在同一天经保险公司同意后重新恢复效力的。因此,2000相对应的年交费日应为8月2日,宽限期应从8月2日起算, 截至10月2日。陈先生的车祸发生在9月6日,虽然此时他还尚未交纳保险费, 但还在宽限期内,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应交而未交的保险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复效后, 宽限期是从首期交纳保险费之日还是从复效时交纳保险费之日起算。两种意见分歧的实质在于对复效性质的理解。复效是恢复原有合同的效力还是导致一个新的合同? 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复效需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保险实务中复效的程序也与新投保程序一样, 需要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 交纳保险费及其利息, 并且还应当提交被保险人健康证明书或者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以证实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符合投保条件, 投保人提出的复效申请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双方才有可能达成复效的协议。但是复效后的保险合同是复效前的保险合同的继续, 并非是重新签订一个新的合同。况且中止的保险合同复效后, 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 合同复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以保险合同成立时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宽限期的起
算应该从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之日开始计算, 而不能从复效时交纳保费之日起算。
本案中涉及的保险合同首期保费交纳日为5月10日, 宽限期按60天计算,应截止到7月10日, 而本案中的保险事故发生在9月6日,已超过了规定的宽限期, 故合同效力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在此期间的保险责任。
4、因事故原因认定不同引发的保险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3年7月5日18时,某县城忽然阴云密布,降特大暴雨,许多树木被吹折,多个电线杆被刮倒,以至全县发生停电。当晚21时许,食品厂陈某加班后骑车回家途径一条小马路时,被一横卧路面的电线杆绊倒后触电,当场死亡。为此,陈妻提出县供电局应对陈某之死承担一切责任,要求其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20万元。供电局代表则认为该事故与己无关,因该事故是暴风雨意外造成的。经激烈争执,双方各不相让,于是陈某之妻将供电局告上那个法庭。【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陈某被横卧路面的电线杆绊倒后触电身亡的原因究竟是暴风雨所致还是供电局的过失所致。【分析及其结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电线杆属供电局主管,在电线杆被吹倒后长达数小时内,竟未采取任何妥善措施,以致造成陈某触电身亡,供电局应承担责任,判决供电局赔偿陈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15万元。事故发生前,供电局已投保了供电责任保险。因此,供电局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风雨。根据本公司的《供电责任保险条款》,暴雨等自然灾害属除外责任。供电局认为其所管理的供电线路因自身工作过失导致了陈某死亡,供电局投保了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的死亡看似有两个原因,其一是暴风雨,其二是供电局的过失。如果暴风雨直接导致供电局工作上的过失,则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本案中供电局的工作过失与暴风雨并无因果联系。正是供电局
工作的过失才造成陈某触电身亡事件的发生,故过失是单独对保险事故发生起作用的近因。在《供电责任保险条款》中,“过失”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双反方可进一步协商。
作为保险人应当准确运用近因原则来界定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作为被保险人,则应学会运用近因原则,使自己转移风险的目的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5、财产保险因保险利益判断产生的赔偿分歧
【案情简介】
某棉织厂于某年11月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限一年。同年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10 000 米涤纶棉布的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制衣厂于下一年1月10日派人送来购货款,并进行货物验收,装车运走。当制衣厂的负责人将涤纶棉布验收并装6100米时,天色已晚,为保证质量,该负责人决定第二天上午再验收并将余下的货物装车,已验收并装上车的货物暂交棉织厂代为看管不料, 在这天夜里, 该棉织厂发生了火灾,涤纶棉布属易燃物,库内存放的35000米涤纶棉布尽皆烧毁由于已验收的6 100 米涤纶棉布随车停放在仓库内,这些布匹也未能幸免于难。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查勘,确认了事故是由于线路短路造成的,决定对损失予以赔偿,但当了解到被保险人与制衣厂的购销合同时,对于库内车上存放的及库内的涤纶棉布的损失是否赔偿、如何赔偿,公司内部产生了意见分歧。
【争议焦点】
本文争议焦点在于对被保险人棉纺厂来说,对其代为看管的已验收装车的6100米涤纶棉布以及库内未验收装车的3900米涤纶棉布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再保险公司内部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论库内车上的6 100 米涤纶棉布还是库内3 900 米都不应赔偿,因这两部分总计10 000 米涤纶棉布已经售出,被保险人对其已丧失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库内车上的6 100 米涤纶棉布因已出库不再属于保险财产, 故不应赔偿,而库内的受损涤纶棉布均为保险财产应该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所有涤纶棉布都未运出厂,虽然车上的涤纶棉布已经验收出库,但仍由被保险人看管,因此所有涤纶棉布的损失都应赔偿。
【分析及其结论】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以及保险理赔环节必须认真审核的问题。《保险法》对其有严格规定。《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该条强调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要求的不同。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该条强调了在财产保险合同项下,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则不能够获得保险赔偿。
本案中,首先要确认库内车上的6 100 米涤纶棉布的保险利益。由于全部购货款已付, 当这部分财产由购货方验收合格装上车后, 即完成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就不再归属被保险人所有,当然也就不再属于保险标的。尽管在出险当晚这部分财产由被保险人代管,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但已不属于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是将这部分财产作为流动资产投保的, 对其有占有、使用权, 但出库并交付购货方后, 在出险的当晚, 被保险人对其只有管理权。我国《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第12 条要求“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应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本案的被保险人的投保明细表上的代保管财产项目中显然不可能包含有这部分财产, 因此, 被保险人对这部分财产已不具有保险利益, 按照法律规定,其损失当然也就得不到赔偿。至于这部分财产的损失, 销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多大责任, 与保险人无关。
对库内3900米涤纶棉布的损失,问题的焦点当然是其中是否有一部分(即属于制衣厂未验收装车的3 900 米涤纶棉布)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购销合同的存在,并不等于说库内有3 900 米涤纶棉布属购货方所有,只是说被保险人作为供货方有义务再将3 900 米涤纶棉布的所有权转移给购货方,只有当被保险人
将库中的3 900 米涤纶棉布运出库,并经对方验收合格装上车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但在此之前仍归被保险人所有。可见, 在出险之前, 库中的所有涤纶棉布都仍属保险标的,对其损失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认定纠纷案
【案情简介】
案例一:2005年,3岁的小茵因其母去世,父亲工作繁忙而随外祖父母在A城生活,并在当地幼儿园学习,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上学期间,其外祖父为她购买了一份少儿平安保险。不久之后,小茵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死亡,事发后,其外祖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却认为小茵的外祖父对小茵不具有保险利益,双方遂发生纠纷。
案例二:2007年5月,A出版发行公司为促销旗下某本书籍,向购买该书的顾客,每本赠送一份由A公司投保、B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年12月,一次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其中有10位死者,其法定继承人认为死者为前述赠送保险之被保险人,于是以受益人的身份,向B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B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A公司对被保险人并不具有可保利益而拒赔。
案例三:某厂女工于2005年6月22日为其公公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额2500元,指定受益人为自己9岁的儿子,保费按月从女工工资中扣缴。交费1年半后,女工与丈夫离婚,法院判决其儿子由丈夫抚养。离婚后女工仍自愿按月交付保费,从未间断。2007年4月23日被保险人病故,于是女工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500元。与此同时,其前夫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的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金。而女工则认为投保人和交费人都是自己,而且她又是受益人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双方争执难解,保险公司内部也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案例四: 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青与邱小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两人在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几年后,两人于2007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初,为使两人今后生活获得保障,“丈夫”夏仲青以
“妻子”邱小眉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邱小眉两人。投保后不久,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不幸遭遇车祸而意外死亡。事后,夏仲青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是,保险公司以他与被保险人邱小眉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夏仲青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上述案例中,不论何种情况,涉及的核心问题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关系,保险利益对合同的订立与理赔有何影响等。
【分析及其结论】
《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31条第3款还特别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上述法律条款强调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否则合同无效。在人身保险实务中,为确定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各国立法主要采取四种原则:一是英美等国采用的利益原则;二是日本德国等采用的同意原则;三是直接以法律形式明确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法律关系;四是混合原则,即在规定一定亲属范围的同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来确认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国采取的是混合原则。《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由此可见,在我国,人身保险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保险利益。
在案例一中,要判定小茵的外祖父是否对其具有保险利益,关键在于他们之间是否构成抚养关系。一般来说,外祖父与外孙女之间不具有抚养与赡养的义务,因而也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特定条件下,他们之间可以形成抚养与赡养关系,这些条件包括:
(1)不论是抚养人还是赡养人,在经济上应具有负担能力;(2)被抚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被赡养人必须是需要赡养的老年人;(3)被抚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被赡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
通过本案介绍可知,小茵的母亲虽已去世,但其父亲健在,且具有抚养能力,承担着小茵上幼儿园的日常费用,而小茵的外祖父仅以委托监护人的身份对小茵履行身心抚养、教育和财产管理的职责,并非其实质的抚养人,他与小茵之间不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也就是说他对小茵无保险利益。
案例二中,A出版发行公司与购书人之间不存在家庭成员关系,而前者在投保之前也未与特定购书人联系,更不可能取得其同意,那么该如何确定A公司对赠送给购书顾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A公司为促销书本向购书人赠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顾客买书客观上满足了保险赠与所附的条件,可以认为顾客买书的行为是同意A出版社为其投保,符合《保险法》第31条最后一项的规定,应视为A公司对被保险人(即死亡的顾客)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在保险实务中,同意原则不仅局限于被保险人的明确表示,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案例二级属于此种情况。
在案例三中,对于女工与前夫的争执,保险公司内部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 保险事故发生即被保险人死亡时, 投保人已与被保险人的儿子离婚, 不再是其家庭成员, 对被保险人已无保险利益, 故保险合同无效, 不应给付保险金。另一种意见认为, 尽管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丧失保险利益, 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只要在订立合同当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就有效, 保险公司应如约给付全部保险金。本案可以肯定女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其公公(即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尽管中途婚姻有变,但女工人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按月交纳保险费至被保险人病故,从未间断。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不同于财产保险,它强调投保环节,只要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以后的保险期间内不管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是否存在, 也不管投保人的家庭关系如何变化,,只要是合同订立后, 投保人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 合同就应有效。之所以如此规定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二是如果保险利益消失后, 即认为保险责任终止, 对保单持有人有
失公允。因为其将来所应得的保险金, 是过去已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积累, 对投保人来说, 具有储蓄性质。若因保险利益的消失,而丧失原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应得的保险金, 无疑会使其权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因此人身保险利益不必限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至于受益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父母均为合法的监护人,该笔保险金究竟由谁领取,双方可协商决定。
在案例四中,我们应明确三个问题:
第一,夏仲青为邱小眉投保人身保险具备了《保险法》第31条规定的要件:一是两人之间存在密切的经济利害关系;二是邱小眉作为被保险人同意夏仲青为她投保。因此,投保人夏仲青对被保险人邱小眉具有保险利益,他与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完全有效,应当受到《保险法》的保护。
第二,本案中的投保人夏仲青和被保险人邱小眉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虽已构成事实婚姻,但因未进行结婚登记,属于违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然而,夏、邱两人的婚姻关系仅仅是不具备结婚成立的形式条件,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是符合结婚成立的实质条件的,包括婚姻必须具备的条件和不具有禁止结婚的条件,如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除此之外,他们同居、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妨碍公共秩序。
第三,夏仲青和邱小眉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是肯定的,但他们的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他们之间存在的保险利益)却不能因此而被剥夺。不能用涉及婚姻法律关系的《婚姻法》去调整保险法律关系。因此,夏仲青与某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
7、案例—本案保险人能否拒赔
谭女士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一份、附加医疗费用保险一份,保险金额分别为5万元和1万元。保险期限内一天夜间,谭女士骑车不慎被轿车违规驾驶撞伤,次日在当地公立医院诊断为右腿严重骨折,虽经医院治疗但仍然留下终身残疾,治疗费用为1万元。经交警部门裁定,此次事故由肇事车主张先生负全部责任。
张先生向谭女士支付民事赔偿金3万元,其中,伤残金2万元和医疗费用1万元。谭女士出院后,持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金额6万元。保险人以车主以承担对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由拒赔。为此,谭女士与保险人发生争执。
请问:本案保险人能否拒赔?如果不能,应给付多少?
分析:本案是一起涉及意外伤害保险给付和医疗费用保险赔偿两类不同性质的人身保险合同索赔案。
首先,不考虑责任方,本案谭女士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按下述两项计算,合计支付32000元:
(1)保险人依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规定的残疾程度对应的保险金额比例计算,应给付谭女士2.5万元残废保险金;
(2)医疗保险合同中绝对免赔额为100元,按照共同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给付比例为80%。那么,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应为:(10000-100)*80%,即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额7920元。
其次,即使肇事车主张先生承担谭女士伤残金2万元和医疗赔偿金1万元,保险公司并非完全不负责任。本案情况表明,谭女士在保险期限内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与其残疾以及医疗费用开支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处理如下:
(1)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合同,只要符合意外伤害条件,保险公司就不能因车主已支付伤残金而拒付伤残保险金,保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2.5万元伤残保险金。
(2)医疗保险是补偿性合同,须贯彻损失补偿原则。由于谭女士已从致害方处如数获得足额补偿1万元,故不得再向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用补偿。假定致害方张先生无力承受该笔医疗费,则谭女士有权向保险公司索取7920元。
5.保险业反欺诈.范文 篇五
2011-07-25 16:37:15 来源: 福布斯中文网(上海)转发到微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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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行业,“欺诈”是一个令人恨之入骨,却又常常无可奈何的现象。据美国反欺诈联盟的估算,2006年美国由于保险欺诈造成的损失达到800亿美元。中国虽然鲜有此类统计,但有业内专家指出,我国保险欺诈金额占赔付总金额的比例,要比全球平均水平更高。数年来保监会一直重拳治理这一行业顽疾,今年以来还多次表示将会出台反保险欺诈制度;各大保险公司也都使出全身解数防范欺诈。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面对发生越来越频繁、手段越来越高明的保险欺诈,有没有足够先进的招数来抵御?
反欺诈,不要得不偿失
反欺诈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如果掌握的不好,有可能造成在成本上、效率上和效果上得不偿失的现象。在反欺诈的理赔管理过程中,有三方面的因素需要去平衡:
第一是赔款本身。赔款是理赔中最大的一笔支出,在这部分支出中要尽量减少欺诈和渗漏。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没有经过充分调查就拒赔,会导致客户满意度降低;但是如果对每一笔赔款都有过度调查,则又会导致工作效率下降;
第二是理赔成本。从企业经营的角度考虑,要尽量减少非必要的成本,但是如果过于关注产能或者单笔理赔成本的减少,理赔速度会上升,但是可能会存在过度赔付;而且如果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工作量和专业化程度之间的平衡就会打破;
第三是客户服务。所有的客户都不愿意自己的赔付要求被质疑,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很好地去平衡客户满意度和案件调查之间的尺度;另外人员冗余、专业化程度不够,以及工作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不恰当的管理、审核和操作,都会损害客户服务的水平。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采取的反欺诈的措施与手段,很多效果不尽理想,原因就在于:保险公司不可能对每个案例、每个环节都进行调查;理赔员和审核、调查员职责是分开的,理赔人员重视的是快速结案,而不是识别欺诈;对于理赔员及时培训并产生报表是非常困难的;勘查的资源调度效率很低,没有系统的方法去优先关注可以减少更多损失的案子,没有统一标准的方法去甄别欺诈,而且不同的方法需要的技术和数据不一样。总体来讲,缺乏先进的、高效的甄别能力去识别最可疑的理赔行为,缺乏数据支撑的手段和系统去支持它的反欺诈业务流程,导致大量的工作资源投入浪费在没有目标的调查中去。
临渴掘井,不如防患未然 传统上大多数有欺诈可能性案件的发现是经过了整个业务流程,从报案、查勘、定损、谈判、核赔到追偿残值,很多时候是整个流程都快走完了才发现需要去做调查。这就导致就算欺诈被发现也是事后的,而且是在赔款支付以后,这就意味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去追回欺诈款。如果能够采取主动的反欺诈调查,就是在成千上万的理赔案件里面,通过一些模式分析首先发现存在高风险的欺诈案件,在这些案件进入平常的处理流程之前,将它们引入特别的处理程序,提前启动调查流程,这样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而且因为避免了事后追偿或者当时质疑,客户满意度也会提升。
国内一家领先的保险公司就正在进行这样的实践,将反欺诈的调查手段尽量提前。该公司把反欺诈的过程分成发现、处理到防止三个环节。在发现环节要有手段,针对每一个特定类型的风险都要进行甄别,并且对风险因子进行量化;处理环节要根据发现的风险采取多方的处理措施,不同类型的风险要用不同类型的措施去应对,减少由于欺诈所产生的支出;防止环节要了解跨整个企业环节的风险而不是某个业务环节的风险,采取主动的、预测性的风险管理手段,持续监控和了解逐渐凸现的可能风险。
该解决方案的特点是通过技术手段对海量的非正常客户理赔数据进行分析,充分利用行为建模(behavior modeling)的方法来甄别潜在的渗漏和欺诈,即:通过一些专有的数据分析和数据模型手段去帮保险公司厘定一些标准。
什么样的行为是具有高风险的行为模式?这些行为模式是用什么样的数据维度来衡量和发现的?哪些人群最有可能采取这样的行为?为了找到目标人群,需要用什么样的数据去捕获?在获得行为模式识别和可能客户对象识别的结果后,来分析和预测到底哪些案件应该控制风险,哪些案件应该降低成本支出,把有限的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源投入和精力放到最有可能发生欺诈和渗漏的案件上去。
解决方案分三个阶段来实现:
理赔档案分析:通过对已经发生的典型欺诈案件做分析,找出欺诈的来源和根本原因。这是一个定性分析阶段,基于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 理赔档案的管理系统中掌握的大量理赔档案中现有的数据,进行总体的分析和评估,总结出来一些标准和规则,并分析出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中能够掌握的哪些数据和维度和分析得出的欺诈来源和根本原因对应,从大的方面去优化理赔操作,为下一步的建模提供一些基础的数据。这里涉及的设计问卷、案卷调查、案卷审计、改进报告等,都要通过访谈和结构化的分析总结出欺诈的来源和根本的原因。其中还要用到一些严格的统计分层抽样的方法,保证这样的定性分析有一定代表性。
行为建模:从理赔档案分析出的类型和数据维度基础上,利用行为建模的方法发现欺诈的规则和模型,随后进行批量的数据预测,并对结果进行分析。这是一个半自动化的阶段,既有手工工作,也利用一些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的工具,比如IBM业界领先的SPSS统计分析软件等对所有的资料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确定哪些资料对于判定欺诈风险有作用。持续优化和改进:把发现的规则和模型引入到理赔系统和业务流程中,进行自动化的持续优化和改进。这是一个自动化的阶段,可以利用IBM ILOG等优化软件和工具,把行为模型的结果,如什么样的人群、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时间点发生欺诈的可能性是百分之多少这样的规则,应用到理赔、核赔、业务分析建模、管理人员绩效报表这四个理赔过程中的主要业务流程里面去,并且固化成为业务流程的一部分。
实施了该案例之后,保险公司看到了一些非常直观的收获:
更加有效和策略性地指导新员工的工作。保险行业靠的是人,资历较浅的理赔员或调查员刚加入公司时因为经验不足,非常可能误判案件。传统的做法都是师傅手把手传帮带一段时间,这就产生了很高的成本。
统一审核标准。过去每个理赔员由于资历、专业领域、过去经验的差异,对于同样的案件做出来的判断很可能不一样;而且由于交给调查员的案子非常非常多,调查员的效率也非常低。有了BAO解决方案,可以相对统一审核标准,同时可以过滤掉一些没有必要调查的案件。
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传统的商业智能技术(BI)已经不能满足领先企业的需求,怎样利用智能技术和工具,结合业务的应用点,深刻洞察现在业务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应用在企业业务流程中,提高业务流程的效率和准确率,就成为企业决胜未来的核心和关键。最为关键的是将分析和洞察应用和固化到企业的流程中去,并在实际业务中根据业务的变化、竞争对手的变化、数据的变化和客户的变化而持续优化设计出的模型,让企业的业务更加流畅地运转。
为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理赔管理水平,提升理赔效益,日前,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根据上级公司要求,细致部署,积极开展反欺诈反骗赔工作,挤压理赔水份,维护公司利益。
一是思想重视,行动落实。支公司总经理室、桐乡理赔分中心主任、展业团队、理赔人员共同联动,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积极推进理赔反欺诈专项工作
二是周密部署,内外联手。第一是,继续与交警部门联系,提高联合打击能力,从事故第一现场查勘开始,做好诸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假现场等理赔欺诈现象的防范,从源头遏止虚假案件的发生;第二是,要求合作修理厂发挥带头作用,诚信经营,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骗保信息;第三是,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内外协作;第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信息技术建设等。
三是明确要求,突出重点。在开展保险反欺诈工作中,把提高现场查勘质量作为提升保险反欺诈能力的首要环节和重中之重,对所有车险单方事故实行24小时现场查勘制度;对涉及敏感出险时间的案件查勘员要对驾驶员进行笔录;对迹象可疑的案件及时联合交警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对已报交警但是离开现场的案件进行复查现场,确保漏洞的堵塞。
6.论文范文养老保险 篇六
阜政发[2008]1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招远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特制定2008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为指针,继续大力推行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推动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28万元财政补贴额,投保人数达到3645人以上,实现19个规范村,全面消灭空白村,新增投保人数500人以上。
三、实施办法
按照市政府规定,20—64周岁的农业户口村民,按年缴纳、月领取标准达到80—200元的,按缴费标准5%给予补贴;以趸交方式缴费的,按年缴费标准,在规定年限内逐年补贴。有条件的村要积极对村民投保给予补贴。
对达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的规范村,投保人数达到本村农业总人口10%(含10%)或投保人数达到100人(含100人)以上,但不足150人的,按6%给予补贴;投保人数达到本村农业总人口15%(含15%)或投保人数达到150人以上的,按8%给予补贴。按照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镇政府决定在2008年5月8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本镇户口农民继续给予镇政府财
政补贴。补贴办法:按市政府补贴政策执行,同样标准。(产金村不享受镇政府财政补贴。61周岁-64周岁的大龄投保人只享受市政府百分之五财政补贴,不享受镇政府补贴)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推行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是2008年全镇新农村建设重点工作之一,镇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对该项工作实施领导,将市政府补贴额、应投保人数分解下达到各村,列入机关干部、农村干部年终责任制考核。各村也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村主要负责人亲自靠上抓,确保按要求完成镇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开展集中突击活动。2008年财政核算年度为1月1日—12月31日。镇政府规定,财政补贴额补贴时间集中在5月8日之前。1月1日—5月8日为全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突击阶段。各工作区、各村要开展包村、包户活动,认真做好宣传发动、保费收缴等各项工作,确保5月8日前完成任务。养老金的收缴由村安排专人负责上交(一般由村委会计负责)。新参保的办理入保手续时,必须上交一张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继续抓好规范村建设。规范村建设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各工作区、各村要在巩固已形成的规范村基础上进一步抓好新规范村的建设工作,做到科学规划、积极推进、逐步覆盖。2008年原则上所有新农村建设达标的村都要建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村。
五、奖励办法
对村的奖励。建成规范村的(黄金村除外),按参加投保的人数,每人奖励40元。没有达到规范村的,每发动一人(20—64周岁)投保,奖励20元。
奖励政策从 1月1 日开始,到5月8 日结束,活动结束后
立即兑现。奖金由各工作区到镇政府领取后,按照发动参保人数直接发放给代办人。
镇政府将对养老保险任务完成情况分阶段进行督察、调度,并列入年终责任制考核,同时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奖惩。
附件1:
阜山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牟杰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副组长:路尧章党委副书记
成员:刘竹亭纪委书记
贾建华政府副镇长
原福松政协办主任
丁立海政府副镇长
曹仁平党委委员
刘好波武装部长
秦元文民政办主任
栾富通经管站副站长
杨永庆养老保险所所长
附件3:
2008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突击活动对各工作区的考核政策
为了顺利完成2008年市政府下达给我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任务,镇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养老保险突击活动,制定奖惩政策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完成《阜山镇2008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中,对各村的养老保险任务分配数,确保全面消灭空白村。
二、时间安排:
镇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到5月8日止,为全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中突击活动时间,各工作区要加大力度,落实工作措施,按规定时间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考核政策:
1、在07年基础上每减少一个规范村扣1000元。
2、没有完成投保人数任务的,每降低10%扣500元。
3、辖区内每有一个空白村,扣工作区1000元。
7.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范文] 篇七
参保户名称
社保登记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社会保险费约定扣款日期
每月
日 本单位承诺:
1、《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持有人为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负责为本单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2、《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持有人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对经办业务结果的签名确认与单位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3、因故不能出示《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进行身份确认时,申办人员须持本单位出具书面授权委托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社保相关事务。
4、本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时,提供的所有复印资料与原件一致,并真实合法有效。
5、本单位对《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办事人员需有约定的,应与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6、本单位将妥善保管与使用《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8.汽车保险理赔流程小结范文 篇八
为什么要自己办理赔?
其实身边的一些朋友都是自己理赔的,我一直贪图省事,头两年交了个所谓的会员费,然后就把杂事都丢给了经销商,他们提供取车、修理、理赔、再送车上门一条龙服务,貌似非常人性化。可是后来发现无商不奸,背地里还是坑了你,吃了些亏。之后在网上投保,人家也提供一条龙服务,可是到哪修就由不得你了,如果你坚持去4S店修理,sorry, 只有你自己身体力行了。最后,关于不良汽修店骗保的报道也屡见不鲜,你哪能放心啊~ 所以决定还是自己走一走理赔流程,看看有啥大不一样的。
理赔流程:
上网查过理赔流程,大多讲得非常教条,感觉无从入手。最后还是自己摸索,大致还算顺利,也走了一点弯路。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顺便提一提,我这里讲的是上海市太平洋保险理赔过程,其他地区或不同保险公司或许有差异。
1、报案首先向公安机关报案,这里可以选择立马报案或是事后报案。立马报案就是在事故发生的当时拨110让警察叔叔来现场开个事故单,我没试过,但是估计也得等个把小时吧,警察叔叔很忙的,如果不是大事故我看也没啥必要;事后报案就是等你有空了主动找警察叔叔开单子,类似碰碰擦擦的单车事故最适用,当然,也需要自行准备一下材料,一般找事故地点所在派出所报案。
车损部位照片(黑白打印即可)
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事故说明,要求物业公司或居委会证明并盖章
公安机关报案了之后,立马要向保险公司报案,不能超过事故后的48个小时。
2、定损跟保险公司报案了之后要求在48小时之内定损,如果上班没空的话,就把车子开到公司附近,等保险公司上门。简单的车损也就是拍拍照片,看看事故单,然后就开定损单了。如果对定损人员开出的理赔金额有异议,最好当场交涉清楚。
3、修理定损单到手之后,接下来就从容多了。理论上你可以在任何时候找个修车店把你的爱车修复,跟店家侃价的时候也没啥技巧,反正超过定损金额让俺自己贴钱的就不干。我投保的时候顺带投了不计免赔,所以比较潇洒点。如果修车费自己还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话,那还是多花点口水吧。
4、索赔修好车开好发票,哪天有空了再晃到你最方便的保险公司办事处,提交索赔申请就行。为了少跑一趟,建议选择让保险公司银行转帐。
索赔申请书(现场填写)
保单原件
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修车发票
事故单
定损单
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汽车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
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
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1)出示保险单证。(2)出示行驶证。(3)出示驾驶证。(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5)出示保险单。(6)填写出险报案表。(7)详细填写出险经过。(8)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10)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11)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12)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13)交付维修站修理。(14)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15)车主签字认可。(16)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以上是车主和保险公司理赔员必须要做的。事实胜于雄辨,车主一定要注意做好前期工作,避免事后理赔时麻烦被动。
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定损等必要工作。结案前应向交管部门了解事故中自己应负多大的责任、损失多少和伤者的赔偿费用等情况,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询问哪些情况能赔哪些情况不能赔,尽量减少损失。同时,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以及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问题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厂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对于定损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定损,这笔额外的损失就不用车主自己掏钱了。因为保险事故受损或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费用。若客户自行修理,保险公司会重新核定甚至拒绝赔偿。车辆修复以后,在支付修理费用和办理领车手续前务必对修理质量进行查验。
9.财产保险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篇九
财产保险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一
一年来,大地保险河东公司在省市公司正确领导下,依靠我公司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公司业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率先在全省突破保费收入千万元大关。今年,我公司提前两个月完成了省公司下达的全年营销任务,各项工作健康顺利发展。下面结合我的具体分管工作,谈谈这一年来的成绩与不足。
一、工作思想
积极贯彻省市公司关于公司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与时俱进,勤奋工作,务实求效,勇争一流,带领各部员工紧紧围绕“立足改革、加快发展、真诚服务、提高效益”这一中心,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创新,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临沂保险市场,强化核心竞争力,开展多元化经营,经过努力和拼搏,公司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为大地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全方面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水平和管理水平。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肩负着上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赋予的重要职责与使命,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需要我去贯彻实施。因此,我十分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严禁复制剽窃注重保险理论的学习和管理能力的培养。注意用科学的方法指导自己的工作,规范自己的言行,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不断提高公司业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一年来,我一直把培养展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团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和经理室一起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加强领导班子和员工队伍建设。
二、业务管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使一个公司稳步发展,必须制定规范加强管理。管理是一种投入,这种投入必定会产生效益。我分管的是业务工作,更需要向管理要效益。只有不断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方法,并真正贯彻到行动中去,才能出成绩、见效益。业务管理中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根据市公司下达给我们的全年销售任务,制定各个部室的周、月、季度、年销售计划。制定计划时本着实事求是、根据各个险种特点、客户特点,部室情况确定每个部室合理的、可实现的目标。在目标确定之后,我本着“事事落实,事事督导”的方针,通过加强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来确保各部室目标计划的顺利完成。
2、作为分管业务的经理我十分注重各个展业部室的团队建设。一直注重部室经理和部室成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教育。一年来,我多次组织形势动员会、业务研讨会,开展业务培训活动,组织大家学知识、找经验,提高职工全面素质。培训重点放在学习保险理论、展业技巧的知识上,并且强调对团队精神的培育。学习促进了各个团队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3、帮助经理室全面推进薪酬制度创新,不断夯实公司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与岗位和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改革。今年,我紧紧围绕职位明确化、薪酬社会化、奖金绩效化和福利多样化“四化”目标,全面推进企业薪酬体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一个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够充分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用人机制。
三、部室负责工作
除了业务管理工作,我还兼任了营销一部的经理。营销一部营销员只有一名,我的业务主要是面向大客户。我的大客户业务主要是生资公司的。根据生资公司车队的特点,在原有车辆保险的基础上,我在全市首先开办了针对营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严禁复制剽窃业性货车的货运险。货运险的开办既为客户提供了安全保障又增加了公司保费收入,真可谓一举两得。经过不懈努力,我部全年完成保费收入9009549.94元,其中车险保费8250160.12元,非车险业务759389.82元,满期赔付率为。成为公司发展的重要保证。
四、工作中的不足
由于工作千头万绪,加上分管业务较多,有时难免忙中出错。例如有时服务不及时,统计数据出现偏差等。有时工作有急躁情绪,有时工作急于求成,反而影响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处理一些工作关系时还不能得心应手。
总之,一年来,我严于律己、克己奉公,用自身的带头作用,在思想上提高职工的认识,行动上用严格的制度规范,在我的带领下,公司员工以不断发展建设为己任,以“诚信为先,稳健经营,价值为上,服务社会”为经营宗旨,锐意改革,不断创新,规范运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新的一年即将到来,保险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公司要想继续保持较好的发展态势,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突破自我,逐渐加大市场营销力度。新的一年我将以饱满的激情、以百倍的信心,迎接未来的挑战,使本职工作再上新台阶。我相信,在上级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上下一心,艰苦奋斗,同舟共济,全力拼搏,我们公司一定能够创造出更加辉煌的业绩!
财产保险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二
二○__年初,我加入到了国寿__支公司,从事我不曾熟悉的人寿保险工作。一年来,在公司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其他老师傅的热情帮助下,自己从一个保险门外汉到能够独立从事和开展保险营销业务,在自己的业务岗位上,做到了无违规行为,和全司员工一起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和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以下是本人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
一、努力提高政治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平
积极参加上级公司和支公司、本部门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主题教育、职业教育活动以及各项组织活动和文娱活动,没有无故缺席现象;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各方面主动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平,在思想上政治上都有所进步。
二、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积极参加上级公司和支公司、本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勤于学习,善于创造,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训练,不断提高业务操作技能和为客户服务的基本功,掌握了应有的专业业务技能和服务技巧,能够熟练办理各种业务,知晓本公司经营的各项业务产品并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和促销。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一年来,无论在办理业务还是其它的工作中,都能严格执行上级公司和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内控规定和服务规定,坚持使用文明用语,不越权办事,不以权谋私,没有出现被客户投诉的行为以及其它违规违章行为。业余生活检点,不参与赌博、购买六合彩等不良行为。
四、较好地完成支公司和本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年来,能一直做到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努力工作,上班早来晚走,立足岗位,默默奉献,积极完成支公司和本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够积极主支动关心本部门的各项营销工作和任务,积极营销电子银行业务和各种银行卡等及其它中介业务等。
一年来,本人凭着对保险事业的热爱,竭尽全力来履行自己的工作和岗位职责,努力按上级领导的要求做好各方面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取得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回首一年过来,在对取得成绩欣慰的同时,也发现自己与最优秀的员工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但我有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查找差距,勇敢地克服缺点和不足,进一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把该做的工作做实、做好。
财产保险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三
我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的业务员,我入司2年以来,无时不刻的感受着财产保险文化的熏陶。在那种:以人为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公司精神文明的感染下,自身素质得到了快速的提高和成长,在此我衷心的感谢公司各位领导给予的关怀与帮助。同时在近两年的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例如:1公司的出单系统程序比较的不给力,有时出个单子因为系统的缘故,需要客户多等将近半个至一个小时,这样一来的后果将是导致客户产生不信任感和焦躁情绪,以至于对我们业务员以后的展业造成一定影响。
2公司核保政策变动较快:对于我们业务员来说,如果业务要做的好,平时就需要有一些大客户的支持与帮助,在此情况下同样的我们也需要给予这些客户些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这样才能换来彼此的真诚与信任,双方都得到长足的发展。
3公司组织的培训较少:诚然如古人所云,学习知识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做业务的其实也是如此,我们需要不断的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及借鉴一些好的,与时俱进的销售手段。这样我们才能不被时代抛弃及淘汰,才能为公司贡献更多的力量!
10.论文范文养老保险 篇十
1、缴费方式 社保:至少交满 15 年,费率不固定,退保只能退回个人账户的额度。商保:缴费年限自定,费率固定,退保可领回个人账户累积和分红。
2、领取方式 社保:依照上一平均工资水平和个人账户数字厘定。商保:领取年龄自定,领取方式自定,领取数字自定。
3、生命保障 社保:领取前身故,个人账户+丧葬费 领取后身故,丧葬费 商保:含有身故责任按保额给付
4、保障性能 社保:没有任何保障,单纯社会养老制度 商保:兼顾养老和保障责任
5、保险性质 社保:国家政府的强制性保险,由于国情所决定,所以“出生”就注定了特 点:“广覆盖、低保障”; 商保:是国家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一种保障体制,按照个人平等的原则投保;
6、投保规则 社保:参保人必须是城镇户口居民,或“农转非”,或单位职工;一般的农 村居民只能购买农医保; 商保:投保人员只要是标准体,在所属投保时间段内均可投保;次标准体可 以加费和除外责任投保,非标准体则是拒保。——按照个人公平原则。
7、保障范围 社保: 保障只局限于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保障、失业保障和工伤保障,保障范围和力度有限!(尤其是医疗保障方面)商保:保障范围很宽,有意外、意外医疗、一般疾病住院、住院津贴、手术 报销、手术津贴、重症津贴、重疾提前给付、各类分红寿险、养老险、教育险、万能投资险等等很多;而且力度根据客户自己选择,可以保障社保能保的,也能 保社保不能保的方面。
8、缴费灵活性 社保: 缴费相对低廉,不过费用近年来逐年上涨的厉害,而且以后将是不 “打 折”的,所以性价比的优势逐渐丢失; 商保:费用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定,自由度较大,完全的多缴多保障。
9、系统管理 社保:目前社保全国没有统一,由各地的社保局管理,在转移和合并帐户上
有一定的难度。商保:可选择全国性保险公司,保单自由方便转移!
10、医疗报销 社保:社保医疗减去非医保用药后报 80%或 90%,不同地区规定不同,报销 有起付线,省医保为 800 元,市医保为 600 元,能鉴定工伤(上,下班 ,途中,上 班期间),意外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