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诉讼案例

2024-07-06

交通运输行政诉讼案例(精选9篇)

1.交通运输行政诉讼案例 篇一

上级行政机关征地批复不可诉

【案情简介】

20xx年11月,因工程扩建急需征用集体土地,某区人民政府致函要求对该项目用地予以审批。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扩建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同意征用该区集体土地,并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区政府依批复实施了征地补偿等行为。

20xx年1月,农民李某认为区政府依据市政府的批复而作出了征地补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遂以市政府作出的批复行为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的行为违法。

20xx年3月,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起诉对象是市政府发给其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因该批复对其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李某与该批复行为没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律师点评】

一、行政机关的批复不可诉

批复是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内部公文,属于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作出的内部指示。批复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与作出批复的机关之间不具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下级机关根据上级机关批复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该批复行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二、本案处理

本案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仅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内部指示及答复,不具有对外效力。而李某土地的征用补偿最终系由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所为,与市政府批复无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

2.交通运输行政诉讼案例 篇二

一、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的基础性认识

(一) 对于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的理解

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指的是交通运输部门为了保证交通运输管理目标的实现, 通过对交通运输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事项所进行的审核、批准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二) 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的主要特征

交通运输行政审批, 是行政审批的一种特定的类型, 其特征中既包含了行政审批的一般特性, 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交通运输领域在设置行政审批时的一些特别考量。

1. 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的主体是交通运输行政主体。

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 (参公) 单位。交通运输行政主体经审查后批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具有某种资格资质。

2. 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的内容是

关乎交通运输领域内的事务, 以达成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秩序为目标。交通运输审批项目的设置, 本身就需符合交通运输的行业特性, 以呼应行业管理等管理需求。在内容上有别于其他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 具有行业特点。

3. 施行必要监控, 避免职权滥用。

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需要由审批机关代表公共利益对评判衡量一些必要的管控, 使管理主体的权力运用与相对人的权利自由的行使间形成适宜的张力, 避免牺牲公益或是相对人权利滥用的情况。比如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海事机构进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行政审批, 申请人需要填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批单》;提交交验船舶国籍证书、交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交验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材料, 非经海事部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允许, 进行船舶航行活动, 即属无证航行的违法行为。

4. 遵守审批标准。

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属于依申请行政行为, 即必须由行政相对人先行提出申请, 再由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主体予以审查批准。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是交通运输行政主体在交通运输资源配置与秩序管理时所能凭借的重要手段, 代表了对禁令的解除和某种特殊资格、权利的赋予。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主体依据一系列法律、法规等规范所明确的条件要求, 对申请者的申请予以审查, 符合条件的, 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批准。这使得有限的交通运输资源能以在可控的范围内得到利用, 避免资源破坏或有损秩序的基础性问题的发生。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使权力集中在行政审批主体手中, 该行政主体是否公平合理地给予批准, 是否依法批准不仅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利益, 更直接关联着行政审批权背后所代表的公共利益。

5. 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属于交

通运输管理流程中的前端管理行为。设立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的必要性在于某些事务通过过程性管控或事后处罚等手段无法起到很好的效果, 甚至可能付出极大的代价, 损失公益。为此需要以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前期性管控。让管理关口前移, 减轻后续管理成本。这使得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在一定程度上区别于交通运输领域其他的管理手段, 也相对静态。

6. 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的生命, 也是在权力监督中比较复杂的一个部分, 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亦不例外。交通运输行政主体在审查权衡并决定是否给予批准上, 只要是在法定原则幅度范围内的行为, 都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主体有自行把控评判、灵活处理的权力。当然, 这种自由裁量权不是完全自由的, 也需要有“合理”的原则来约束。

二、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适用与价值

现行交通行政审批类型多样, 比较常见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关于申请从事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某种特定经济活动的审批;关于申请人从事某种特定经济活动方案的审批;关于申请从事交通经济、技术和教育培训活动的资质、资格的认定。这些审批往往以“审批”、“审核”、“核准”、“许可”、“认可”及“登记”等形式出现。其中, 有些是属于行政许可中的“特许”, 具有排他性。比如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客运路线经营的许可;也有些是普通的许可, 比如公路、水路运输经营、运输服务经营, 只要符合条件, 一般都会获得批准;还是一些属于认可的部分, 往往涉及资质的确认, 比如验船师资格认定, 潜水员培训机构资质评定等。

交通行政审批制度纷繁复杂, 其制度存在的价值主要在于实现交通运输领域内特定的资源与秩序管控。

1.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是交通行政管理的首要价值所在。交通行政审批制度的价值也首先是体现在对交通安全的维护上。现代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已脱离不开公路水路运输, 为保障所涉社会人群及社会物质财富, 交通运输需要配备符合条件的设施并对活动程序予以规范化, 否则旅客与货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无法保障。如此, 对从事公路运输、水上作业等交通运输领域内的经营活动需要有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规则, 让符合要求水平的主体及人员来支撑交通运输的安全保障。

2.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安全要求延伸的一些基础性方面。由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往往投资额度大, 涉及面广, 工程规模大, 技术上也具有复合性, 有很高的要求, 其后续性影响巨大。为此, 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方面的审批工作是无可替代的一种管理手段, 其价值的核心在于确保工程质量。

3.保护公民权益。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公共利益对相关行业的管理, 需兼顾公共利益的实现与公民个体权益的保障两方面。比如收费公路的特许经营。在特定历史时期, 由于国家公用事业财力的局限与社会重要需求的差距, 政府引入了市场化、民营化等先进的筹资运营模式, 以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建设效益。这些经营活动虽使市场的因素大量进入传统政府管理空间, 但不能使其脱离公益而转向纯粹的利益导向, 更不能因此而使公益或其他个体利益受损。为此, 需在特许这种行政审批形态上进行设计, 通过特定的审批规则, 防止诸如站场、港口、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利用自然性垄断谋取过高的利润, 挤占公众的利益, 其收费价格、收费站的设置都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来规范。

三、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中的风险

(一) 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中的风险点

在受理阶段有3个风险点, 具体包括:违反程序接收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接收申报材料, 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坚持原则, 不按相关规定审查材料;不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要求, 给申请人带来不便。

在审核、复审、会签阶段有5个风险点, 具体包括:不能按照统一法定标准进行审核、审验;领导插手授意、暗示下属违规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授意或暗示下属提出对申请人有利的承办意见;实地勘验不如实记录和反映真实情况;发生吃拿卡要报行为, 影响正常检查活动。

在审定、公布阶段有5个风险点, 具体包括:不按规定把关;授意或暗示下属提出对申请人有利的承办意见;不能及时作出审核 (考核、验收) 结论;故意拖延时间公开审核结论, 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二) 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中风险点的成因

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中风险点的成因, 主要体现在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审批执法主体等方面。

1. 行政审批制度问题。

一是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的依据不集中且层次不高。目前, 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项目中的行政许可由许可法规范, 大量的非许可行政审批的审批依据分布在各个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 显得过于分散, 法律基础比较薄弱。二是没有形成一套法定的交通运输行政审批设定、更改和废除程序。我国现行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项目的立、改、废都比较简单, 既没有严格的法律审查, 也没有经过广泛的论证和听证。客观上造成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相关规定的掌握难度增大, 相对人了解起来也比较困难。三是审批程序的不合法不合理情况存在。重复审批, 是在审批事项前再设审批环节、条件等等, 均在实际上拖长了审批时限。另外, 部门之间的协作融通仍然相关欠缺, 各自为政的情况居多, 各单位均片面理解各自审批的内容和重要性, 使许多审批在实践中重复交叉, 加重了相对人负担, 也折损了行政效率。四是部门内部的审批程序不尽合理。如对交通运输企业的设立, 要经过立项预审、立项审批、开业预审、开业审核、开业审批等阶段。审批环节的无限细化, 如果再加上审批时限的模糊, 由此导致企业经营成本和社会成本增加, 行政效率低下。五是对审批后续监管的忽视。谁审批, 谁监管是行政的一般规则。但实践中, 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非常严重。我国目前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的研究或实践均非常欠缺, 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的情况亦如此。由于没有责任的压力, 诸多部门很容易过于关注权力的行使而忽视其后过程性的义务责任, 权力意识浓厚而服务社会责任感缺乏。比如在检查中发现相对人原有的申请条件中的资质件下降或丧失应该具备的经营资质条件等其他变化, 也缺乏相应的管理对策或疏于对其管理。这样, 审批时强调的严格管理效果在不得到后期过程性监管的情况下, 这种效果难以持续, 且亦使相对人形成重审批前准备而后期滥用权利、放松自律。使整体管理效果下滑。六是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公开尚显不足。行政审批公开渠道不多、力度不够, 甚至不少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没有做到完全公开, 使得本就处于弱势的相对人更难以维护自身权益。此外, 没有外部监督、特别是没有社会监督的监督体制, 使行政审批未受到应有的监督。

2. 行政审批执法主体。

行政审批执法主体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交通运输系统覆盖面广, 事务繁多。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其实也停留于传统的方式。部分干部松懈了思想防线, 使犯罪苗头得不到及时扼制, 特别是随着职位变化, 加之外部影响, 私欲膨胀, 而此时审批权限在手, 极易萌生借职谋私的念头, 促生职务犯罪。主要体现在:摆不正法与情的位置, 在审批中照顾人情、关系, 把握不住自己而违法甚至犯罪;经不起诱惑见利忘法, 执法人员在金钱诱惑下利用行政审批收受贿赂导致职务犯罪;滥用行政审批权谋求部门私利。一些行政审批机关或行政审批人员在小团体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下, 出于不正当的考虑, 滥用行政审批权而走向犯罪。究其思想根源有三:一是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 在审批过程中, 不按法律规程办事, 而是强调效率至上, 权威至上, 使个体权威脱离建议和监督, 诱发犯罪。二是市场经济冲击下, 外部环境中奢侈生活方式的影响。交通行业是一种社会交往面极宽的行业, 一些思想自制能力较差的人往往容易受不健康思想意识和外来生活方式的浸染和金钱物欲的诱惑, 经受不住考验, 视追求腐朽生活方式为理所当然, 视权钱交易为正常工作范围。三是对权力的误解。认为“权就是钱”, 不再视权力为责任, 而是积极追求将其转换为私利。以贪婪之心大肆贪污受贿, 千方百计利用审批职权聚敛不义之财, 把手中的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资本。

四、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风险控制对策研究

(一) 通过完善制度实现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风险控制

1. 清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项目。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审批项目, 可以不设立行政审批项目。同时, 对依据已作变更法律、法规而设定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项目, 应作及时清理、调整和规范。

2. 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及操作规程。

过程管理是目的管理的抓手。在实务中, 需要借鉴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科学、规范地设置交通运输非许可审批程序。这往往是很多权力失落的地方。有必要通过“有限、诚信、透明、效率、责任”等基本理念, 重视检阅梳理审批程序, 剔除不合法不合理不符合基本理念的不必要不适宜的程序环节, 而逐步把听证会、论证会等作为交通运输审批项目设定的程序, 降低决策的非理性, 避免部门利益对公益的侵害。对已经设定的非许可审批项目, 实行统一的公告发布制度, 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接受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实行限时审批制度, 将审批时限压缩到最短;积极运用现代管理手段, 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 提高交通运输服务的层次和水平。

3. 推进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推时限进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应考虑作好以下方面的工作:加强行政审批过程性动态管理监督, 对行政审批全过程实行整体和分段相结合的科学监督机制;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落实行政审批绩效管理和问责制度;健全和充实行政审批服务机制, 优化政务中心的建设, 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和亲切服务。完善内部监督, 各级各类交通运输审批机关要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真正落实, 并与行政审批的程序、环节、时限、结果结合起来, 明确相关机构和具体人员在行政审批中的职责、义务以及违反审批程序、超过审批等应相应承担的责任。对审批结果存在问题的, 由审批该事项的各环节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审批公开, 加强外部监督。审批公开, 包括事前公开和事后公开。事前公开主要是指:申请审批的条件、申请审批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通过各种媒介向社会公开。事后公开主要是指审批的结果以及理由等向相对人或社会公开, 主动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二) 行政执法主体的职业化和规范化提升

1. 推进执法队伍正规化和职业化建设。

推进执法队伍正规化和职业化建设,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依法明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性质。促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各项配套制度, 结合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逐步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纳入行政机关序列。严格执行“凡进必考”制度, 凡执法机构进人必须由人事部门统一招考, 坚决杜绝随意进人的现象, 逐步减少和消化编制外执法人员数量。 (2) 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业培训。健全培训制度和体系, 编制出版培训教材, 开展对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的认证管理, 加强对培训行为和培训内容的监督。 (3)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制定考试题库, 建立计算机联网考试平台, 探索建立执法人员资格等级考试制度, 采取逐级升级的方式, 开展执法资格考试。

2. 从思想认识入手, 转变执法理念。

规范执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端正思想, 这是实现执法为民的前提和基础。端正思想, 首先就是要引导审批人员树立法治意识, 正确认识和处理权与法的关系, 防止和克服权大于法的现象, 努力营造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其次要规范操作规程, 树立程序意识。按法定程序办事, 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审批机关及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 必须树立程序意识, 严格按程序办事。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真正树立运用程序法制控制“权力”、维护“权利”的思想观念。

3. 从强化措施入手, 严格教育培训。

提高审批人员的执法水平, 首先要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指导相结合, 学习教育和案例剖析相结合的办法, 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审批人员进行法制培训。同时, 针对不同层次人员的执法需要和实践中遇见的问题, 积极开展法制培训和专题辅导讲座交流审批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 剖析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次, 要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律法规学习活动, 提高人员学法的热情。使审批人员掌握有关法律精神, 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具体的工作之中。最后, 及时进行知识更新和考试。

4. 从根基修炼入手, 提高职业道德水准。

职业道德是指在履行审批工作职责时所遵守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是执法工作的根基和灵魂, 修炼高尚的职业道德, 就是要形成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对审批执法人员而言, 良好的敬业精神尤为重要。只有对自身的地位、作用和责任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 才能激发审批人员的高度荣誉感和责任感, 做到廉洁自律和拥有良心, 廉洁自律则要求审批人员一身清白, 两袖清风。良心是审批人员对自己的职业道德的自觉意识和道德底线, 拥有良心就是忠诚奉公、无私刚正。

(三) 交通运输审批的风险点的具体防范措施

1. 在受理阶段的防范措施:

整合审批事项, 统一办理;政务公开, 将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责任人,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在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 (3) 做到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严格合法性审查和告知制度。

2. 在审核、复审、会签阶段的防范措施:

严格依照法定标准审核;执行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度, 对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依法不需要经过实质性审查, 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指即办件) , 审查员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严格重大行政审批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建立纪检监察制度, 设立举报电话, 举报信箱和信访受理, 并向社会公开。

3. 在审定阶段的防范措施:

3.行政疯子奥迪S8改装案例 篇三

当这辆奥迪S8停在我面前,我不得不钦佩这款车的设计师,温文儒雅四个字在我脑中浮现,全黑色的车身、仿佛眼睛轮廓般的日行灯、以及车主为这辆S8所精挑细选的一套21寸的亮黑色RAYS G27轮毂,配合倍耐力275/35的轮胎,让这辆车更显低调,却不失高贵,仿佛一位穿着正装的绅士,有气质且有内涵。

气宇轩昂

车主也有颗对改装躁动的心。而在悬挂方面,车主并没有为这辆S8更换绞牙避振,因为考虑到这部车是以居家行政为主,所以车主暂时在这辆S8原有的空气悬挂避振基础上升级了一套KW DLC避振控制器。车主分享道:该控制器是KW新近开发的一个可以通过手机APP随时调整车身高度并且能精确到1毫米的产品。通过给予原厂电脑假的信号,让车身长期处在其原厂避振的最低的状态,而电脑则会误认为避振始终处于正常状态。通过手机操作,能够在不同道路不同路况随时随地调整车身高度。而且这款进阶部品与车厂电脑之间有协议,所以不会产生任何信号冲突,也不会产生故障码。平时可以长时间让车保持一个较低的高度,让车行驶起来更加平稳,也更美观、更具流线型,若遇到了颠簸不平的路可以立刻控制恢复到原车高度来保证车辆通过性,避免刮伤底盘,车主认为这款避振控制器非常实用并具备相当的可玩性,操作起来又容易上手。

内饰方面,车主保留了原车已有的一切,因为原车内饰已经极具质感,深棕色与黑色的真皮交替包裹给了车子应有的档次,内门板则是采用反绒材料来衬托,中控台显得简约,却不简单,大量采用的碳纤维饰件让车内的质感效果更上一层楼。后排空间不错,尾厢空间也很充裕,居家行政兼得。

桀骜不驯

这辆奥迪S8实用性已然不俗,那么再来看看这部车的性能。直接刷入APR一阶行车电脑程序,让这辆官方数据0-100公里/小时加速为4.1秒的疯子,破百时间骤然压缩至3.1秒,最大马力提升至670hp,最大扭矩提升至950Nm。相信这个数据在众多性能车款中也属佼佼者。

车主选择S8,是因为其有着强烈的行政感,同时适合家用,性能也同样不俗。APR一阶程序本身便已经优化了点火及供油,整套程式直接植入车内电脑便可。话不多说,切身体验APR一阶行车电脑程序对这辆奥迪S8有何质的改变。进入车内,系好安全带,开始试驾这辆低调的疯子,在车子窜出去的那一瞬间,强有力的推背感还真有些许窒息感。疾走时的车身非常稳健,同时也非常轻巧灵活,让我不愿意相信这是一辆重达2.1吨的车可以有的表现。在车内感受着这辆S8传递至全身的感觉,让我着实惊讶了一把。一款无论从外形到内饰都属低调典雅,却也拥有着卓越的操控性和动力基础,不骄不躁,又独领风骚。

因为考虑到刷入APR一阶行车电脑程序后整体性能的提升需要一个制动力更强的刹车套件。接下来车主还打算为这部车升级 ENDLESS系列刹车套件。ENDLESS品牌历史悠久,已经跻身日本殿堂级品牌。对于讲求卓越质感与性能保证的玩家来说,的确是非常适合的。

由于APR暂时没有针对S8的排气硬件配置。所以现在车上用的“改装排气”,仅仅只是对尾嘴的装饰。但车主打算改造RS5的中尾段排气,并将其移植到这辆S8上。相信将会有更加出色的动力表现。

4.交通运输行政诉讼案例 篇四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案号:

当事人

个人

身份证件号

联系电话

单位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于

****年**月**日作出的决定,决定书案号为

。经本机关催告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依据的规定,本机关将立即于

****年**月**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方式)。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年**月**日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 篇五

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厅政法字[2011]160号)和省厅《关于印发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实施意见》(闽交政法【2011】16号)的要求,为加快我省公路系统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结合我省公路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形象建设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力争用2年时间,实现“四个统一”:统一执法标志、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工作服装、统一执法场所外观。通过加强执法形象建设,进一步提高公路系统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执法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新形势下公路系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增强公路行业的公信力和凝聚力。

二、工作内容

(一)统一执法标志: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徽标、肩

徽、肩杠、肩章、领花、胸章、号牌、执法腰带、武装带、臂章、反光背心和其他执法标志。

(二)统一执法证件:包括统一尺寸、样式的IC卡式

执法证和皮套。IC卡式执法证件印有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内置芯片,储存有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年审记录等数据,与执法人员信息数据库配合,实现对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与皮套配套使用。

(三)统一工作服装:包括日常工作服装和应急工作服装两类,主要由不同季节穿着的标志服以及反光背心、帽子等组成。同时,根据行业内各执法门类分别使用相应的执法臂章。应急工作服为印有“福建交通”字样的多功能服、作训服、反光背心等。

(四)统一执法场所外观和车辆外观: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交通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外观形象标准”,统一标准和样式。执法车辆配有黄、白辅助色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徽标、交通执法中英文名称、交通执法示警灯。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1年10月-12月)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总体目标任务,成立专门的组织,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要加强执法形象建设的宣传、组织和动员工作,确保执法人员了解执法形象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调动各方

面的资源和积极性,确保政策统一、标准一致、协调联动。

(二)建设实施阶段(2011年12月-2013年12月)

各单位要按照规划和工作计划,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明确阶段性目标,落实执法形象建设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确定的标准规范组织实施。

1、统一执法证件。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规划,2011年11月完成信息采集工作。2011年12月完成IC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得制作和换发工作。

2、统一执法标志和执法服装工作。根据省厅的统一安排,分步实施新式执法工作服装和标识配发工作。2013年6月底实现执法标志和执法服装的全部统一。

3、统一执法机构场所外观和车辆标识。按照交通运输部推荐的执法场所外观总体风格和装修样式,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执法场所外观改造。同时,新增加或更新的执法车辆采用新式的车辆标识。

(三)督查指导阶段(2013年7月-12月)

省局将执法形象建设成果作为衡量法制成效的重要内

容,按照边建设边考核原则和时间节点的要求,组织开展执法形象建设工作专项检查,推动全省公路系统执法形象建设工作的开展,对于没有严格按照“四个统一”的标准规范实施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单位予以通报

批评。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9月-12月)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本单位执法形象建设工作,并将总结情况及时报送省局。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公路系统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省局成立福建省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事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确保执法形象建设工作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请各设区市公路局于2012年1月22日前将本单位的执法形象建设工作计划报省局法规处。

(二)加大投入,完善保障。各单位要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形象建设纳入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执法形象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资金保障途径,明确资金渠道,保障经费落实到位。

(三)强化标准,确保统一。各单位要将加强公路系统政执法形象建设纳入法制工作规划,做到统一部署、统一配置、统一行动、统一考核,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确定的各项标准规范组织实施,确保标准统一、形象一致,工作协调。

6.交通运输行政诉讼案例 篇六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2014)宁行终字第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恒布,男,汉族,1989年6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海大学,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辉,河海大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晨、冯现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学生聂恒布未获假西藏千里磕长头被开除学籍

上诉人聂恒布因诉被上诉人河海大学教育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聂恒布,被上诉人河海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晨、冯现芹到庭参加诉讼。因当事人申请案外协调,本案扣除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聂恒布系河海大学常州校区2010级机电学院学生。2012年暑期结束时,聂恒布与韩小欢正在西藏进行极限运动千里磕长头,未能按时返校报到注册。2012年8月26日,聂恒布委托吴辉海向河海大学申请休学,机电学院领导赵占西签字同意,但在8月29日送交河海大学常州校区教务部审批时,因申请书上签字系吴辉海代签,教务部未予办理。2012年9月2日,吴辉海收到聂恒布快递邮寄的申请书,随后又于9月17日收到聂恒布邮寄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全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吴辉海全权代为办理休学手续,期限自2012年8月5日至2012年12月25日。吴辉海将其中一份委托书交给辅导员。2012年9月19日,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召开校区书记主任会,决定不同意聂恒布休学,要求其于10月8日前返校上课,否则依据《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之规定处理,并将该意见告知聂恒布本人、家人及吴辉海。9月21日至29日,河海大学通过短信告知聂恒布不同意其休学,尽快返校,或者办理退学手续,并要求其于10月8日前返校,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9月25日,吴辉海将学校不同意休学的决定告知聂恒布并转告学校要求其于10月8日前返校上课。河海大学老师于2012年10月10日到聂恒布家当面告知聂恒布父母,学校未同意聂恒布休学申请,请家长联系聂恒布返校,但聂恒布未返校上课。

2012年10月12日,河海大学机电工程学院作出《关于给予学生聂恒布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河海机电(2012)16号),认定聂恒布在休学申请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返校上课,自2012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旷课5天,累计26个学时,根据《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在决定书中告知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2012年10月12日,河海大学辅导员短信告知聂恒布:“小布,自10月8日-12日旷课5天,旷课累计学时达26个学时。根据《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聂恒布严重警告处分。”

2012年10月18日,河海大学机电工程学院作出《关于给予学生聂恒布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河海机电(2012)17号),认定聂恒布在学校多方联系、多次劝说情况下仍未返校上课,自2012年10月13日至10月17日旷课超过20个学时,决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在决定书中告知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2012年10月18日,河海大学辅导员短信告知聂恒布:“小布,聂恒布自10月13日-17日旷课累计学时超过20个学时。根据《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聂恒布严重警告处分。”

2012年10月22日,河海大学机电工程学院作出《关于给予学生聂恒布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河海机电(2012)18号),认定聂恒布在学校多方联系、多次劝说情况下仍未返校上课,自2012年10月18日至10月21日累计旷课超过20个学时,决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在决定书中告知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2012年10月22日,河海大学辅导员短信告知聂恒布:“小布,自10月18日-21日旷课累计学时超过20个学时。根据《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聂恒布严重警告处分。你已经因旷课第三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了。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将要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2012年11月26日,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学生工作部老师赴聂恒布家向聂恒布父亲聂福春送达处分决定告知书和三份处分决定,并告知如对决定有异议,可于2012年11月30日前由聂恒布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河海大学将上述三份处分决定已通过辅导员发短信告知聂恒布。

2013年2月24日,河海大学作出《关于给予学生聂恒布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河海校政(2013)14号),认定聂恒布因三次旷课受到三次严重警告处分,依据《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经校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聂恒布开除学籍处分,并在决定书中告知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2013年3月4日,河海大学三名老师赴聂恒布家当面告知聂恒布父母学校的处理结果,并向聂福春送达处分决定书。

聂恒布从西藏返校后,于2013年8月5日向教育部信访,该部告知其向河海大学申诉。2013年8月10日,聂恒布向河海大学提出申诉,未获受理。聂恒布又于2013年8月29日向江苏省教育厅申诉,该厅以未在申诉期内提出而未予受理。

另查明,《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学生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按旷课处理(未准假,视为未请假;虽履行请假手续,但超过请假期限者,超期部分按旷课处理)。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擅自离校期间每天实际上课时数低于5学时,按5学时计;擅自离校或离队(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天数包括休息日在内。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限额者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1学时至9学时者,令其检查,并在学院内通报批评;

2、旷课10学时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20学时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30学时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累计三次因旷课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第2项规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的三天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原则上为直系亲属,以下同)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四条第4项规定:“向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在处分文件正式行文后的三天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本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送交者,可由其代理人签收;在无人签收的情况下,以下两种途径均视同送交完成:

1、本人在校但拒绝签收者,由学院将处分决定放置在该生宿舍,由两名教师或同宿舍的两名学生签字见证;

2、根据处分审批权限,在学校或院、系范围内公布。”

还查明,《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或本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申请自费出国学习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九条规定:“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须本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属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同意,填表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时可委托家长或其他近亲属)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原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因参加课外活动而旷课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理,高等学校也有权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但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特别是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直接影响受教育权的处分时,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并使违纪学生得到公平对待。

一、关于聂恒布是否有权对河海大学对其作出的三次严重警告处分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具有自主办学权,高等学校在对违反教学秩序的学生作出纪律处分时,如不产生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情形,应当尊重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权,对上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予受理。本案中,河海大学对聂恒布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依据是之前连续作出的三次严重警告处分,因开除学籍处分剥夺了聂恒布受教育的权利,故应当对河海大学之前作出的三次严重警告处分一并审查。

二、关于聂恒布的休学申请是否得到了批准的问题

《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学生申请休学,需经所属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同意,填表报教务处审批。聂恒布休学事由并非河海大学明确可以休学的事由,聂恒布口头委托吴辉海办理休学事宜,虽然学院领导签字同意,但未得到教务处批准,其休学申请并未获准。虽然聂恒布随后邮寄了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及授权委托书,但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召开校区书记主任会,决定不同意其休学,且已将不同意休学决定通知了聂恒布。

三、关于河海大学对聂恒布作出三次严重警告处分是否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聂恒布在休学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自2012年9月开学未到校报到,并且在学校要求其尽快返校、限期返校的情况下,仍未返校上课,属于旷课行为,严重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聂恒布自暑假结束后一直未返校,属于擅自离校,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算,实际上课时数低于5学时的按5学时计算,并且包括休息日在内。河海大学认定聂恒布自10月8日至10月12日旷课26个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行为定性准确,事实清楚,并无不当;河海大学第二次、第三次处分对聂恒布旷课时数认定事实清楚,给予处分适当。《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规定,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相应限额者给予相应处分。对此,河海大学辩称可以对一学期内旷课达到相应限额者分别给予处分;聂恒布则认为自己一直旷课并且一学期内旷课40学时以上,应当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原审法院认为,河海大学该规定“一学期内”限定的是一定时间段的旷课时数,对一学期内学生多次旷课行为能否多次给予处分并未作出限制。如学生一学期内因一次旷课行为而受处分,即可在其后持续旷课而免遭处分,严重有悖于教学管理秩序,故对聂恒布所称一学期内只能对连续旷课行为处分一次的意见不予采纳。

四、关于河海大学对聂恒布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自2012年9月开学自2013年2月24日,聂恒布已经旷课一个学期,期间河海大学多次与其联系,并告知其学校处分决定,特别是河海大学第三次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决定时提醒告知聂恒布其将要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河海大学上述做法已经尽到了教育义务。在河海大学三次对聂恒布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的情况下,聂恒布仍拒不返校,故河海大学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并无不当。

五、关于河海大学作出处分决定前有无保障聂恒布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的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中,因聂恒布在西藏徒步旅行,并且拒不返校,客观上制约了河海大学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但在聂恒布休学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河海大学已经于2012年9月21日至29日通过短信告知其不同意其休学、尽快返校、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河海大学该做法可以视为已保障了聂恒布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河海大学在第三次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决定后,也已告知聂恒布将要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聂恒布拒不返校、且没有回复的行为可视为对陈述、申辩权利的放弃,并不能限制河海大学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六、关于河海大学作出处分决定后送达方式是否合法的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但该规定对学生不在校且直接送达不能的情形未作规定。《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二十四条处分程序中规定,学生的代理人原则上为其直系亲属,在送交处分决定书本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送交者,可由其代理人签收。聂恒布拒不返校期间,没有主动联系学校,造成了河海大学送达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河海大学采用短信方式送达3次严重警告处分决定并无不当,并且河海大学又于2012年11月26日专程赴聂恒布家向其父亲聂福春送达了上述处分决定,聂恒布的救济权利没有受到影响。

河海大学对聂恒布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后,到聂恒布家向其父母告知处理结果,并向聂福春送达了处分决定书,该送达方式符合《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的规定。原审法院认为,河海大学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其经法定程序制定公示的《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对学生具有拘束力,依该条例规定的送达方式对聂恒布的父亲送达处分决定书有效。

综上,被告河海大学对聂恒布作出的处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足、处分恰当,原告聂恒布关于撤销河海大学三次作出的《关于给予学生聂恒布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河海机电(2012)16号、17号、18号)和《关于给予学生聂恒布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河海校政(2013)14号)、恢复学籍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聂恒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聂恒布承担。

上诉人聂恒布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上诉人的休学申请24天学校未予答复,应视为已获得批准,其被上诉人的的领导已经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批只是程序性审查,并且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休学系学生自身的权利,不需要强制性许可;

2、被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的申诉权,四次处分决定并未合法送达,上诉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并未授权他人代收相关文书,其短信告知不符合法定送达的规定;

3、被上诉人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违法,作出处分决定应听取学生或代理人(即直系亲属等)的陈述和申辩,虽上诉人不在学校,但应听取上诉人的代理人(即直系亲属等)的陈述和申辩。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旷课的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行为,并不是三次旷课,被上诉人短时间内连续三次密集作出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是作出开除学籍的恶意前置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诚信原则,应适用旷课40课时以上的,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上诉人干预司法,一审法院受到压力作出非法判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3)鼓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书,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由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直接改判,本案第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河海大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要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河海大学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休学申报表、休学申请书、关于8月29日聂恒布同学办理休学情况说明、河海大学常州校区书记主任会(2012)1号会议纪要、吴辉海同学的《情况说明》、辅导员给原告的告知短信记录(包含对休学不同意的短信,以及后面处分的告知短信);

2、2012至2013学年第一学期的河海大学机电工程学院金属材料工程专业选课表及任课老师签字、河海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关于给予学生聂恒布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河海机电(2012)16号、17号、18号)、河海大学《关于给予学生聂恒布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河海校政(2013)14号);

3、被告辅导员给原告的短信记录、聂青春《关于赴学生聂恒布同学家家访的情况说明》、原告父亲聂福春签收的《河海大学学生处分决定告知书》、聂福春签收的《河海大学学生处分决定书》、聂青春签名见证的《关于赴学生聂恒布家送达处分文件及处分决定书的情况说明》。

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教育部的便笺;

2、快递单、河海大学学生处分申诉书;

3、短信记录;

4、申诉书以及江苏省教育厅的来信;

5、证人韩小欢出庭证词及情况说明;

6、证人吴辉海出庭证词。

上述证据和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原审认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河海大学作出的关于给予学生聂恒布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是否合法,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上诉人聂恒布的休学申请未获审批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等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被上诉人依法制定的《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其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体现,在校师生均应遵守。《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学生应当休学的具体情况;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办理休学的程序,即学生申请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属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同意,填表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根据上述学校管理规定,学生有申请休学的权利,但休学事项应符合学校具体规定,且应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审批手续,休学申请的最终审批权应由教务处行使。本案中,上诉人聂恒布申请休学,其申请虽已经学院领导签字同意,但最终并未得到教务处的批准,应视为休学申请未获批准。上诉人提出其休学申请24天学校未予答复应视为已获得批准,教务处审批只是程序性审查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并无不当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作出第一次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之前,其工作人员多次以短信方式告知上诉人其休学申请未获学校批准,告知上诉人返校的日期及逾期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的后果。上诉人始终未返回学校亦未作出回复,被上诉人在该种情况下按照《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的规定先后作出多份处分决定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在作出第一次严重警告处分之前的短信告知、每次严重警告处分决定作出后的短信告知、第三次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决定时提醒上诉人将要受到开除学籍处分以及三次严重警告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作出之后分别赴上诉人家中向其父亲告知学校处分决定,上述行为应视为被上诉人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已充分保障了上诉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被上诉人作出的处分决定并无不当

《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不同限额者给予的相应处分,其中第三项规定“旷课20学时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五项规定“旷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六项规定“累计三次因旷课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被上诉人已告知上诉人其休学申请未获批准,上诉人既未按照学校要求及时返校也不作出任何回应,造成其旷课处于持续状态,在该种情况下被上诉人选择对其旷课的学时作独立评价并先后作出多份处分决定,体现了被上诉人作为高等院校对教育秩序的严格管理,不违反学校的规定,应予尊重。相反,若对上诉人旷课的行为仅作一次评价,那么在上诉人旷课学时已远远超过学校规定的40学时且旷课状态仍在持续的情况下,却只能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将导致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的违纪行为程度不相适应。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处分决定并无不当。

此外,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干预司法、一审法院受到压力作出非法判决,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聂恒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苏文

审 判 员

洪 彦

代理审判员

朱 清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7.交通运输行政诉讼案例 篇七

一、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现状

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政综合管理,指导地方海事工作,负责国道、省道等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路政综合管理等。在交通运输规费改税后,其收入为路产赔偿损失费、超限超载罚没收入、车辆通行费收入等,这些收入经过上缴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核实好相关数据之后再将其返回至交通部门。随着交通部门单位越来越多,所需要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也多,因此大大加重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负担。目前,运输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内部管理松懈。交通运输单位的工作量比较大,其内部管理部门常常会因为负担太大而放松警惕,从而导致失误。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人员常常因为内部管理松懈或担负过多的工作而收集或记录错误的数据,导致资料不真实,财产不实,管理不到位,降低了单位的工作效率。此外,基层内部管理松懈也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基础工作一旦被削弱,财务会计管理部门很容易发生经济上的问题。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薄弱,导致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缺乏一定的制度保障,内部的审计部门没有发挥充足的作用。

2.基层财务人员不足。单位会计基层人员近几年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大学生毕业之后都选择高薪的工作,往往会忽略这些基层工作。除了数量达不到标准要求之外,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也有待提高,部分会计人员没有认真对待自身的工作,缺乏职业道德,出现记账随意等严重现象,造成数据的缺失和不真实;此外,基层财务人员不熟悉工作流程,导致关键流程出现手续不清的情况;部分会计档案的资料散失等等。单位会计基层人员数量不足、素质较低,出现手续不清等不良现象,导致部分单位的财务管理程序缺乏完整性和规范性。由于会计基础薄弱,不仅影响财务管理会计的整体工作,也对整个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产生严重影响。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着漏洞,财务管理人员或者会计管理人员不重视会计的基础工作,督促检查力度不够,制度没有完善。

二、加强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中会计的基本工作职能是通过对会计核算和监督提供相关会计信息,为经济管理和决策提供相关服务。因此,交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出单位的资金运行情况,以便促进经济核算的进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也是加强监督制度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能够最大限度地使得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发挥出充足的作用,减少失误,能够自由独立地行使监督权。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关系到会计制度的规范性和严谨性,这是交通运输业行政事业单位不可忽视的制度。

2.加强收支管理。交通部门的非税收入经过财政部门的核实之后,财政部门再将这些合法的非税收入作为经费返回至交通部门,交通部门的经费向来比较有限,交通部门还要将经费用于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这无疑加大了交通部门的经济压力,所以,加强交通运输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管理也是财务会计管理的重点内容。行政事业单位有限的经费要发挥最大价值,需要凝聚广大工作人员的力量,将财务会计人员的思想集中化,行动统一化,以不断提高财务会计部门岗位职能水平的履行为基础,合理规划单位的收入与支出,争取提高各项工作的效率和充足的经费保障。要做到以上所说的收支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先得认真做好各项规费和经费的安排工作,这需要单位财务人员良好的工作素质和职业道德,切实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单位的各项经费的收入与支出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制定符合单位发展的收支表,加强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抓紧对收入支出的来源与去向控制,不得私自挪用公款。各单位财务工作要严加管理,提高效益,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例如在使用公用经费的各项开支中坚决做到不必要的钱不花,该花的钱少花,把有限的经费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使用价值。

3.加强核算制度。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不仅是要在财务数据方面进行严格计算,还要求在数据核算的过程中要保持严谨与准确。不断加强业务指导,树立财务监督的权威性,严格执行核算的流程和标准,保证收支平衡。按照部门规定设立银行账户,不得私自挪用现金,确实做到公款不私留,保障资金安全,严格遵守《会计法》的严肃与权威。切实执行预算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会计工作人员要严格做好预算会计管理工作,做到收入支出要有相应的保证,不仅账目要与账目相互吻合,还要求账目与银行卡相符合、与物资相符合,确保单位资产的安全合理性。定期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结合交通部门规范的标准要求,认真整改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财会工作管理水平。重点对经费使用严格管理,保证各项经费不超支、专款专用,禁止非法挪用经费。

4. 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强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修养,使会计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会计职业理想以及正确的人生价值观。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对工作的态度决定着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提高财务工作人员和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创新方面的关键。

通过学习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政治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单位需要定期培训会计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创建培训组织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也可以让会计人员之间相互传授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这是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最为便捷的方法;组织好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年审工作,激励会计人员年年提高专业素质。会计工作人员应当继续参加再教育培训工作,以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能够持有相关资格证上岗,不断提高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职业修养。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政策法规水平,加强对会计法、预算法、税收管理法、相关会计法规等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法规水平,合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交通运输业中财务会计问题。

三、小结

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要不断改进和创新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组织财务工作会计人员的研讨交流。财务会计人员要遵纪守法、严以律己、勤勤恳恳、扎扎实实,不断拓宽视野,树立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和崇高的理想,恪守公正合法的原则。随着市场化和国际化的纵深发展,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许多的不确定性,客观上需要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积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创新财务会计管理的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运用现代化、网络化、信息化的财务会计管理手段,共享交通系统数据资源,更高效地履行分析、决策、管理等新职能,使得交通运输业的各个部门、单位相互支持,互相合作,保证交通运输业正常运行和发展。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拒绝任何不合法要求,不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应以合法、规范、廉洁、科技、高效率的姿态加强各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通过深化改革、制度创新和科技进步,不断提高交通服务水平,推进交通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

摘要: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加快了社会主义的建设,推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在推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逐渐了解了财务会计工作在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中的重要性。文章通过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现状的综合分析,结合财务会计工作实践情况,就提高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工作,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现状,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王雅苹.交通运输单位如何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财经界(学术版),2013(01)

[2]胡靖.陕西省召开公路养护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宣贯培训会.交通财会,2014(06)

8.交通运输行政诉讼案例 篇八

关键词:行政管理专业;案例教学方法;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2)41-0029-02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校招生规模的持续扩大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管理学科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有关教学改革的要求,如何推进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教育教学改革,跳出教学方法单一的陈旧模式,采用科学的、灵活多样的、新颖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已成为行政管理专业建设和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根据所在地方本科院校学生实际情况,在讲授《行政学原理》这门专业基础课的过程中,创新课程案例教学方法,取得了较好反响,现将具体做法和经验总结如下。

一、构建“合作分享型”案例小组教学方法

在行政管理管理专业的教学中,越来越多的教师使用了教学案例,但是教学案例的使用很少与学生的课程考核制度、考试内容的确定、学生成绩的评分标准等进行紧密联系,导致习惯于传统教学方法的学生对案例教学报以被动灌输的学习态度,甚至出现了排斥心理。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将学生的考试考核与分组讨论相结合,按照学生人数和男、女生性别比例,以10人为单位分成若干学习小组,每个小组由学生自己选定一位专门负责本小组的日常工作。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所有案例教学过程中的讨论、学习任务的完成,以及考核,以小组为单位,在学生期末成绩评定时,案例教学成绩将按照20%的比例计入总评成绩中。实践表明,这种方式把案例分析学习的成绩与课程总评成绩有机结合在一起,产生了多种积极成效。

一是充分发挥了人力资源优势,提高了案例教学的质量。受性格特征、兴趣爱好、知识结构、社会阅历等因素的影响,学生在课程学习中往往表现出不同的倾向,给课程学习带来一定挑战。但对于以小组为单位的案例教学而言,学生的个体差异对于小组反而成为一种优势。学生在案例的搜集、撰写、分析、讨论中,够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在合作中相互分享智慧,从而使集体合作产生的组织受益得到有效发挥。

二是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了学生的团体合作精神。因为最终课程成绩的考核以小组为单位,小组成绩的高低直接影响小组成员的个人成绩。对于一向积极、认真、主动的学生,能够发挥更大的积极性,往往承担了小组案例及相关任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于少部分欠缺学习能动性的学生,因为身处熟人群体中,知道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影响小组其他同学的成绩,在群体压力和无形的监督下也萌发了学习的动力。经过这样的锻炼,学生的团体合作精神得到有效提升,那些承担小组成员组织工作的学生还因此锻炼了综合协调能力。

二、创新“实践导向性”案例分析方法

为保证课堂案例教学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有效性,本课程采用6个w的分析结构(When、Where、Who、What、Why、How)案例分析教学思路。这种案例分析教学方法有效结合了理论与社会实践,在分组教与学的实践基础上,以学习章节为单位构建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模块化知识与实践体系,采用理论到实践的一体化教学方式,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在接触和感受一种近似于真实的环境和条件进行学习,利用专业知识观察和分析问题,获取直接知识,以完成培养学生专业素质的教学目标。通过案例的不断模拟训练,逐步培养学生的“类行政管理人员”思维,即在面临各种压力的困境条件下,利用不充分的信息做出决策并依法行政与管理的能力。

1.When,即事件发生的时间

在行政管理案例中,主要注意的时间有两种,第一,案例本身各项构成事件的时间发生顺序,这是行政案例分析必须重点关注的背景因素;第二,事件发生的“行政时代”,如是计划经济时期还是市场经济时期;第三,案例中各项构成事件的时间与相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出台时间前后的关系,这是以后寻找行政执行与行政决策重要的条件。

2.Where,即事件发生的地点

在行政案例中,首先关注的是事件所具体发生的各个地点之间的顺序关系问题;其次是事件发生的行政区域,也就是行政事件发生在何种类型的行政区域以及各个行政区域之间的隶属关系问题。

3.Who,即事件发生的主体构成

首先关注的是有哪些主体参与了这一事件,如什么样的行政机关或者是相关的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其次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主体之间的行政角色关系,至于主体的具体姓名则不是很重要的事情,案例表述上往往是隐匿的。

4.What,即事件的具体内容或说活动的构成

在这里关注的主要是行政行为或活动。但是,有几个要件必须予以关注:其一是事件的行政属性,即属于哪一类的行政行为或方式的问题;其次是事件中各个角色之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统属关系,即是否属于相关主体的角色(管辖)范围之内的问题。

5.Why,即事件发生的法律与逻辑理性依据问题

首先是事件的发生有无法律(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的问题;其次是事件发生有无逻辑理性依据的问题;最后是法律依据(合法性)与逻辑理性依据之间的相关性问题,即二者之间有无一致性。

6.How

主要是指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包括对案例内含行政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或是总结有益的经验与教训;另一方面,是指有关行政事件未来演变趋势的预测,这一预测主要是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但有时可能要运用一些推理技巧和行政学理论或常识。这是较为提升的分析方法。

三、推行“任务导向型”教学学习方法

这种教学模式是在前两种教学模式已经实施的基础上展开与推行的。在小组的学习实践过程中,按照由表及里、逐层深入的学习途径,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便于学生循序渐进地学习知识和技能,让他们带着真实的任务学习,在教师的不断激励下,不断取得进步,并拥有学习的主动权。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根据学习材料确定学习目标,能够较好地选择适合自身实际的思维方式和学习方式。

以课程中“公共危机管理与政府能力”为例,为使学生更好地理解课程内容,在具体学习中,笔者对课程内容简单介绍之后,按照不同的危机类型给学生布置了一系列案例搜集整理任务,如“钓鱼执法”案、孙志刚案、李思怡案、瓮安事件、卡特里娜飓风、2005年法国骚乱事件,等等。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通过网络、媒体、报刊杂志等媒介自行搜集相关材料,然后在笔者的指导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逻辑将案例重新表述。一个流程下来,不但丰富了学生对课程内容的认知,而且在重新梳理和表述案例的过程中,也锻炼了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的组织能力。从课程建设的角度,由学生自己动手梳理的案例材料也为日后的教学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内容。

9.行政案例庭审流程 篇九

原告XXX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原告XXX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

被告XXX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被告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被告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己经全部到齐,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锤)现在开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15条、第46条之规定,XX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XX诉XX错误下达停产通知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X、X、X组成合议庭,X担任审判长,X、X担任审判员,书记员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法定代表人请向法庭陈述原告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并向法庭提交营业执照

原告法定代理人:我是X公司法定代理人XX,X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请法警提交法庭;本公司位于X;这两位是我的委托代理人XX。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陈述本人身份,并提交授权委托代理书 原告委托代理人1:我是X事务所律师XX,代理权限为X代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2:我是X事务所律师XX,代理权限为X代理,请法警向法庭提交我们的授权委托代理书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及执法权限,并向法庭提交职务证件

被告:我是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法制科XX、XX,现在向法庭提交我们的工作证件 审判长:本庭确认各方当事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真实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了吗? 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47条、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当事人(被告限于诉前)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 述和辩论的权利;

(4)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提起上诉的权利;

(5)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8)经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 32条、第33条、第62条、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

(2)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 原告: 听清楚了 被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48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罚款金额 为人民币 1000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 日以下。因此,你们在享受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简述其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X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做出的停产通知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2、依法判决X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赔偿XX公司停产期间的损失23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8年10月21日11:47分X省X县X村渗水井水体颜色发生变化。经市、区两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初步确定为我单位生产过程中污水渗漏所致。为控制污染,防止事态扩大,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我单位作出立即停产通知。然而截止到2008年11月25日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监察人员对我公司生产设备、管网及处理水池等处进行检查,未发现渗漏点。直至2008年11月25日下达“关于X公司恢复生产的通知”决定我公司可以生产。我公司是拥有固定资产3000多万元,流动资金500万元,现有员工130名,工程技术人员30人,无过错停产一个月零4天,我的员工带薪休假费32万元,生产设备运营维护费100万元,停产致使合同违约违约费120万元,并且在停产期间因无生产间接损失高达数百万。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4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法院秉公执法支持我方诉讼请求,维持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审判长:被告,刚才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听清楚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和法庭庭前送达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原告:一致。

审判长:下面请你进行简要答辩。

被告:开发区生活污水管网在厂区排污口下游约200米处存在渗漏,且发生渗漏的管网周边回填杂土、不密实。如果本工程生产废水和事故废水进入开发区管网,则可能发生废水渗漏事故,废水将沿地表或包气带岩层中迅速侧渗,流向地势低洼处。2005年12月底该工程试生产期间X村饮用水井污染事件表明,该工程废水渗漏事故对下游低洼处浅层地下水影响较大,必须杜绝废水渗漏事故的发生。所以必须对X公司做出停产通知。

审判长:当事人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原告: 没有。被告: 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首先对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审查。

请问被告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 被告:存在

审判扎:被告,该停产通知是何时作出的?何时送达原告?是否告知其诉权及起诉期限?并提交相应证据

被告:2008年10月21日做出,当天送达,并已告知其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法警提交证据

审判长:原告,被告所述是否属实,对被告所提证据予以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属实,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否认

审判长:本庭确认X市X公司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审判长: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判长:首先由被告宣读或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被告:(停产通知内容)

审判长:原告,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刚才宣读的是否一致? 原告:一致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审查。

审判长:被告方请向法庭宣读并提交你们有权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

被告:根据根据《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环保部门可对造成水污染的单位做出具体行政处罚

审判长: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原告质证,并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方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如有质疑意见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委托代理人:对此证据不存在异议

审判长:经当庭评议被告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进行审查。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提出证据证明事实存在,被告对其进行质证。原告根据你的诉讼请求向本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方有二组证据向法庭提交。首先提交第一组证据,证据一是2006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用以证明XX公司间苯三芬搬迁、扩建工程是合法的,并履行了正当程序,证据

二、冀4验[2007]79号文用以证明该项目符合环保竣工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竣工环保设施验收。证据三是排污许可证,用以证明X公司排污是达标排放的,是合法的。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被告方质证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这份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有异议,对于2006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早在2006年的时候,XX公司就有过事故性排放造成地下水污染而停产事实所以对2006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这份证据不予认可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的质证异议,有什么新的意见,需要向法庭陈述?

原告委托代理人:2006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是省环保局作出的。符合法律的规定 审判长: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没有?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二组证据证据一是工人工资等资料,证据二是生产供应协议,证据三是损失鉴定申请,用以证明是保局对我公司停产停业期间造成的损失。

审判长:请法警递交证据在法庭传阅。被告,这份证据你看清楚没有?有何异议? 被告:看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本庭对此份证据予以确认。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没有?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出示证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就原告的起诉,你们有何证据需要向本庭提交? 被告:第一份孟家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明,用以证明XX公司存在污染 审判长: 原告质证,原告委托代理人:对于这份证据我们不能认可,这次事故和2006年是不一样的,2006我公司在没有试生产报批手续开工的情况下造成的,是造成过污染,我公司已向受污染区域的人民道过谦,并且我公司以开会解决了此问题,这次我公司不存在污染行为。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的质证异议,有什么新的意见,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我方的第二组证据证据一是关于XX公司水污染事故报告证据

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XX公司污染环境问题的处理意见用以证明XX公司存在过污染问题,及总局对它的的处理意见。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证据是否有异议,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第三组证据证据一监测报告说明X村泉水井出现异常情况,可能与人为性所为有关.证据二会议被告要,证明对周边企业排查未发现企业违规排污。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证据是否有异议,原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听清楚了双方的各自意见,就本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就其合法性待合议庭评议之后做出最后的裁定。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当庭予以认定,有争议的部分合议庭议后再作决定。原告还有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供。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证据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向法庭提供? 被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各方面应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焦点以言词辩论的形式有秩序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辩论时不得质问、讽刺、挖苦、侮辱对方。辩论接轮进行,首先原告方发表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XX公司位于花岗岩石剥蚀台地,根据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周边环境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厂区周边勘探区域下10米范围内无地下水,地层表面覆盖有较薄的人工填土和砂质粘土层,下部为强风化花岗岩,为隔水层。勘查区域无地下污染通道,不存在厂区浅层地下水污染问题,也不会下渗污染探测区域深层地下水。但环保局2008年12月21日作出停产通知,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河北省环保局作出的停产停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并赔偿我公司停产期间所造成的损失230万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言。

被告:开发区生活污水管网在厂区排污口下游约200米处存在渗漏,且发生渗漏的管网周边回填杂土、不密实。如果本工程生产废水和事故废水进入开发区管网,则可能发生废水渗漏事故,废水将沿地表或包气带岩层中迅速侧渗,流向地势低洼处。2005年12月底该工程试生产期间孟家村饮用水井污染事件表明。该工程废水渗漏事故对下游低洼处浅层地下水影响较大,必须杜绝废水渗漏事故的发生。所以必须对X公司做出停产处罚,完毕

审判长:刚才,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的辩论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入可以发表最后意见。原告委托代理人: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长:现在由被告陈述最后意见。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现进行合议庭评议,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现在宣布,休庭。(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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