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培训考核试题答案(精选11篇)
1.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培训考核试题答案 篇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培训考试卷
一、判断题(共25分)根据《评审准则》判断以下内容对错,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我国计量法规定,对凡是为社会出具公证
数据的检测机构,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
2、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
3、只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才是应受控的文件。(×)
4、检验报告只能由授权人员签发或批准。(√)
5、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都必须由最高管理者组织实施。(×)
6、新购入的仪器设备或修理过的仪器设备,只要合格就可直接投入使用。(×)
7、当检测一部分工作分包时,应在检测报告中向客户标明分包检测的项目。(√)
8、质监员必须熟悉检测方法和程序,了解检测目的,懂得如何评价检测结果。(√)
9、在两次校准之间,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期间核查,这种核查其实就是再校准。(×)
10、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所有为检验提供所需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商的记录。(√)
11、质量方针声明由质量主管批准并授权发布。(×)
12、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由有能力的外部机构进行内部审核。(√)
13、内审组长只能由质量主管担任。(×)
14、除正常全面的内部审核外,当发生不符合或偏离时,还必须时进行附加审核。(×)
15、预防措施是对已发现问题或客户投诉的反映。(×)
16、跟踪审核活动应验证和记录纠正措施情况及有效性。(√)
17、管理体系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设施内进行的工作,不需要覆盖在临时的或可移动的设施中进行的工作。(×)
18、如果检验检测机构接受了外部审核,则在内审周期内可不必再进行内部审核。(×)
19、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是其使用仪器设备所有者。(×)20、检验检测机构的某类仪器设备中只有一件时,可以仅用仪器设备名称来标识。(×)
21、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被检测样品的唯一性,以避免任何时候混淆。(√)
22、内审应由受过培训和有资格的人员来承担,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工作无关。(√)
23、当发现仪器设备有缺陷时,对检测报告给出的检测结果的有效性产生疑问,客户又没找,就不必通知客户了。(×)
24、接收样品时,应记录其状态,包括是否与相应的检验方法中所描述的标准状态有所偏离。(√)
25、只要认真记录检测数据,就不必再对计算和数据换算进行适当的检查。(×)
2.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培训考核试题答案 篇二
1.1 概念
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 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 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测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估许可。
认证是指有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1.2 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的关系
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是包含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资质认定既包括《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般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认证, 也包括《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特殊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认定、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因此, 计量认证是资质认定的形式之一, 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是包含关系。
2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2.1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首先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应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 除以上五项条件之外,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有其他特殊要求的, 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满足其要求;
2.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1)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 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分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机构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提交材料的, 书面材料只要满足归档要求即可。
(2) 资质认定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
(3)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现场技术评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评审组收到评审材料后,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书面审查, 如发现机构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测》的要求, 应当及时反馈资质认定部门。对通过材料书面审查的, 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算在许可时限内, 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如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实施评审的, 应当由申请人在现场评审前提交延期评审的说明。
(4)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组或者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上报的技术评审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对于现场评审结论为“不合格”或者30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整改的,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并将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3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范围, 是指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的从业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通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以及《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化的管理体系, 按照规定编制本机构的工作要求, 并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范围主要规定了从业基本规范、独立性规定、管理体系规定、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人员管理、资质认定证书和标致禁止性规定、检验检测报告标注、检验检测样品、档案管理、分包、保密等内容。
4 监督管理
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规定了监管机制、诚信档案和分类监管、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信息公开、信息上报和自我声明、闻讯告诫、注销资质认定、举报制度等内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据监管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方法, 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并据此组织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4.1 国家认监委的监督管理
(1) 委托行业资质认定评审组组织实施相关行业领域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
(2) 委托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
(3) 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4) 国家认监委直接组织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
4.2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管理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原则上,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辖区内所颁发省级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需要时, 根据国家认监委的统一安排, 也可以对辖区内取得国家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 结论
3.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培训考核试题答案 篇三
在过去的2015年里,我公司在检测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果,。
一、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我公司自2014年接任以来,主要承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现占地面积20余亩,其中检测车间平方米,拥有国内先进的全自动汽车检测设备台套;公司现有职工人,其中有人取得了检测员证,有人参加了内审员培训,全部员工均为高中(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人;年检验能力为辆次;现有条件全部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的要求。我公司严格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机动车检测工作。
二、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针对我县的机动车现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测工作,2015年1月1日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已检测汽车辆,营业收入。未发生不检验出报告、纂改检验结果、漏检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根据我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2015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现有的检验设备全部由安徽省计量院进行检定和校准,证书见设备档案。
四、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根据我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培训计划和省质监局等部门的要求,我公司在今年的下半年选派2名优秀员工参加省质监局的内审员培训。按照培训计划,加强对检测员的业务培训,并在6月份、9月份分别对全体检测员进行了考核,全部合格。应《山东省机动车维修检测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管理工作方案》(鲁运〔2012〕4号)文件精神,特派两名人员参加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技术评估)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五、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在2015暂未发现有投诉情况。
4.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培训考核试题答案 篇四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员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评审员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员,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其指派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必要时,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还可聘用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审员的申请、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要求。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评审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制定培训大纲及相关文件,并负责承担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承担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未取得评审员证书和未被聘为技术专家的人员,不得从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申请评审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经过相关培训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开展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四)其他条件:
1)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
3)熟悉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以及评审员管理的软件系统;
4)有足够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 5)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技术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工作经历,精通本专业技术。
第八条 评审员取证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自学或者参加相关评审员技能培训,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组织的考试并考核合格;
(二)申请人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评审员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自愿申请,并经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申请国家级评审员的,还需获得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或者行业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组的推荐。
(三)资质认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评审员证书,并录入评审员信息库。
第九条 取得评审员证书的评审员,可以被不同的资质认定部门所使用。资质认定部门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以选择使用其他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的评审员。
第十条 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6年。
证书到期前,评审员拟继续承担评审任务的,可提出延续证书资格的申请。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后,评审员证书可以延续。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公布评审员信息,并对评审员的评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第十二条 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平公正;
(二)善于沟通,具有团队协同精神;
(三)持续提升评审技能和专业知识;
(四)不损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或评审工作的声誉;
(五)不介入与评审方有关的利益冲突或竞争;
(六)不接受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人员的任何好处;
(七)不得从事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咨询活动;
(八)未经授权,不披露任何有关评审的信息;
(九)主动接受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对有关人员违背评审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评审员严格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实施咨询又实施评审;
(三)与所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收受和谋取当事人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评审员分为二个级别:高级评审员和评审员。高级评审员:可担任评审组长的人员。
评审员:能够独立地对特定领域的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人员。第十五条 评审员至少参加10次及以上评审,其中至少3次为初次评审或复评审,经2名以上高级评审员分别评价合格,可申请晋级升为高级评审员。
第十六条 评审员的技能培训。资质认定部门应制定评审员技能持续培训计划,对评审员进行持续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授课、现场观摩、会议研讨或者在线培训等。
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定期对评审员进行监督和评价,根据评审员技术能力、工作表现、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确定是否给予评审员证书的维持或延续。
第十八条 对评审员的监督主要采取现场评审观察、评审案卷审查、被评审方的意见、专项检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反馈等五种方式。相关信息包括持续培训的考核结果、相关机构反馈的信息、评定的信息、工作态度、廉洁行为和申诉投诉等。
(一)现场评审观察
通常情况下,对评审员每6年内必须实施1次现场见证。评审员由评审组长实施现场见证,高级评审员由资质认定部门委派观察员实施现场见证或同组中高级评审员相互见证。需要时,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获取的有关评审员评审工作质量的信息,增加对评审员的现场见证频次和内容。
(二)评审案卷审查
资质认定部门通过评审案卷审查,查找与评审员有关的信息。
(三)被评审方的意见
向被评审方发放征求意见表,由被评审方对评审组和评审员作出评价。
(四)专项检查
对于有可能影响资质认定工作质量或声誉的事件,资质认定部门可随时安排专项检查活动,有针对性地对评审员的现场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五)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反馈
根据相关方面反映的有关评审员评审工作方面的信息,资质认定部门可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核实查证。
第十九条 评审员监督结果及处置
(一)评审员监督结果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评审员监督结果记录入评审员信息库,并反馈相关评审员。
(二)违规情况的处置
资质认定部门将对出现以下行为的评审员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和注销资格的处置:
1)不符合评审员基本要求;
2)违反评审员行为准则;
3)评审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4)评审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已造成严重后果;
5)实施评审经历或现场见证时出现失误,或做出虚假的、不负责任的评价结论;
6)其他(例如:不能保持必要的经历,自动放弃等)。
(三)恢复
暂停资格的评审员,在暂停期内针对自身问题进行了有效的纠正或改进,经验证后,由资质认定部门做出恢复决定。
5.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培训考核试题答案 篇五
基本需要的程序文件参考目录
1、人员管理程序; 2,人员培训的程序; 3,实验室内务管理程序。4设备管理程序; 5,期间核查程序; 6,测量设备校准程序; 7,标准物质控制程序;
8,保证公正性和诚实信的控制程序; 9,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程序; 10,文件控制程序;
11,合同(标书)评审程序; 12,服务和供应品的管理程序; 13,服务客户的控制程序; 14,投诉和申诉的处理程序; 15,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程序; 16,纠正措施的控制程序; 17,预防措施的控制程序; 18,记录的控制程序; 19,内部审核程序; 20管理评审程序;
21,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的程序; 22, 非标检验检测方法的制定程序; 23,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应用评定程序; 24,数据结果控制程序; 25,抽样程序;
26,样品管理和处理程序;
27,检验检测有效性的质量控制程序; 28,能力验证程序;
29,检验检测结果的发布程序;
6.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 篇六
一、评审分工、职责
(一)评审组长
1、领取申请资料,并在10天内提交审查结果和评审建议。
2、准备现场评审工作所需表格、文件。
3、主持评审首/末次会议、座谈会、授权签字人考核、预备会议、内部沟通会议。
4、编制评审报告。
5、向被评审方介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评审要求和通报评审结果。
6、评审结束时,向被评审方递交《反馈表》。
7、对评审组成员的现场评审工作表现做出评价。
8、对整改结果跟踪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认证认可处上报完整的资料。
(二)评审员
1、策划的实施方案,确认通过的技术能力范围,报告评审中发现的技术问题。
2、评审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的接口,以及作业指导书符合性及有效性;
3、参加对授权签字人考核;
4、完成评审记录表格填写,包括评审报告的《建议批准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授权/验收/项目及限制范围》和《附表3: 现场试验项目汇总表》以及评审工作用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检验能力现场考核计划表》(表6)、《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整改项汇总表》(表8)等。
二、评审注意
1、文件审查要求和重点:
(1)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评价食品检验机构法律地位和责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层次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① 对食品检验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和履行职能条件的评审要点: a.依法设立/注册的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 任。依法授权的机构负责人应当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
b.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担任;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需经其所在母体单位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c.食品检验机构的性质属于公益性机构或是盈利性机构,开展工作范围。② 对《质量手册》的评审要点:
a.《质量手册》章节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对应情况(对照表),表述内容是否涵盖全部要素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b.质量方针明确、质量目标可测量、具有可操作性; c.明确规定了各岗位的质量职责、权限;
d.管理体系描述清晰、质量要素阐述简明、切实,文件之间接口关系明确; e.质量活动处于受控状态,具有自我改进机制。
f.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有二份保证公正性声明(母体单位出具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
③ 对《程序文件》的评审要点:
a.需要建立程序文件描述的质量要素和质量活动,均恰当地形成了文件化程序;
b.程序文件能反映食品检验机构自身开展的检验活动特点和保证检验独立、公正和诚信要求,程序文件的控制过程是否与质量手册要求相一致,并具有可操作性。
c.各程序是否既保持独立性,又与质量手册、相关程序文件及质量活动之间有明确接口,各程序之间有关内容不互相矛盾。
④ 对质量管理体系内审记录的评审要点: a.有内审计划、实施记录、结果总结报告;
b.内审活动覆盖全部质量要素、部门、岗位、过程; c.对审核发现的不符合有分析、纠正措施及跟踪验证。⑤ 对管理评审记录的评审要点: a.有管理评审计划; b.管理评审输入充分; c.管理评审输出有结论。(2)审查食品检验机构申请的检验能力范围描述是否符合要求、检验依据标准/方法是否现行有效和适宜,仪器配置是否符合要求,并明确了量值溯源方式。
(3)审查食品检验机构参加相应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4)审查典型项目检验报告信息符合性情况。
2、资料审查结果的处理
(1)能够在现场评审时改正的,改正。
(2)不能够在现场评审时改正的,可作为整改项提出。如: 典型检验报告信息不全;
内审和管评活动实施的记录不完整。
质量管理体系缺少个别因素或缺少个别程序。
3、技术能力的确认:
评审员应当基于现场评审的结果和评审员的专业判断能力,选择适宜的确认方法考核实验室人员能力(包括样品抽取、接收、制备、处理、设备操作、方法应用、数据处理、结果分析和统计、乃至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记录和报告等)以及设备和环境条件等保证能力,尽量减小现场评审的风险,所采用的评审方式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保证确认结果有效,评审结果应当予以记录。
(1)申请的检验能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 所依据的标准现行有效,试验方法经技术验证能够正确使用,并恰当表述实际能力;
② 试验设施与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方法要求;
③ 检验过程所需设备的技术指标满足检验方法要求; ④ 测量值具有溯源性,符合计量要求;
⑤ 检验人员、抽样人员均能正确完成检验、抽样工作; ⑥ 现场试验结果合格。
(2)对申请的检验能力进行确认时应当注意:
① 申请的检验能力是否具备,应当以现有的实际条件为判定依据,不能以许诺、推测作为判定依据;每一个检验项目/参数及其依据的标准和配备的仪器设备都应当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检验能力现场考核计划表》(表6)列出,逐 项确认。当确认栏为N时,应当在“备注”栏简要说明理由。
② 检验能力(产品、参数)应当有技术经历(包括演练工作的试验记录),没有技术经历的一律不予确认。不能提供检验标准文本、无检验设备、设备配置不正确或不齐全、设施环境条件不满足检验要求、检验人员不具备相应技能的均按不具备检验能力处理。
③ 以“产品”形式申请的检验能力,应当具备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参数的检验能力,否则只能按“参数”形式申请。
④ 对同一检验标准中有的可能包含多个检验方法,如果具备满足检验能力要求的只有其中部分方法时,则应当在“限制范围或说明”栏内注明能做的方法或不能做的方法,表述为“只做×××法” 或“不做×××法”。
⑤ 申请的检验能力,依据的标准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以外的项目/参数不作为食品检验能力;
⑥ 分包项目和使用临时借租设备完成的现场试验项目不能作为检验能力; ⑦ 对于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检验项目/参数,原则上不对申请的非标方法进行确认。
(3)评审记录
现场评审发现的问题应当填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整改项汇总表》(表8),并将评审情况记入评审报告的《附表1: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考核表》和《附表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考核表》;
现场试验项目的考核结果记入评审报告的《附表3:现场试验项目汇总表》,最后确认的检验能力填写评审报告的《建议批准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项目及限制范围》。
4、座谈会应当就以下内容提问和讨论:
(1)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理解;
(2)对《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食品检验规定的了解;
(3)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义务、行为要求;
(4)对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质量控制要求的理解;(5)评审准则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体会、运行过程的难点、疑点;(6)各类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
7.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培训考核试题答案 篇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认实(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1号局长令)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卫监督发[2010]29号),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1 0年11月1日起实施。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 检验机构。
1.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1.5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4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5.技术要求 5.1人员
5.1.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1.2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5.1.5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5.2设施和环境
8.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培训考核试题答案 篇八
(国认实[2007]74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统一和规范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及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技术性能包括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性能、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机构包括公安部门使用的机动车安检机构和交通部门使用的交通综合性能检验机构。
二、国家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和检验资格许可制度。申请成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先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三、应按照《评审准则》和本通知发布的《补充要求》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进行评审。
四、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应按其实际开展检验业务的工作场所独立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资质认定。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原则上不得跨县(含县级市)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至少应具备人工、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速度等项目的检测能力。公安交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移动式机动车检测线(设备)申请资质认定的,应得到地(市)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部门的书面同意,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作。
七、申请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性能检验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非独立法人的机动车性能检验机构已经取得计量认证资质认定的,在其复查时,应完成独立法人注册。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动车安检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则上不予受理其申请。如需申请资质认定的,必须由地(市)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受理其申请。
八、本通知规定与以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有关规定和补充评审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表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表(本评审附表与评审报告同时报送)序号(对应准则)评审内容评审意见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缺此项不适用整改项及说明 4.管理要求
4.1 申请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性能检验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非独立法人的机动车性能检验机构已经取得计量认证资质认定的,在其复查时,应完成独立法人注册。
4.1.1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动车安检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符合国认实(2007)74号文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4.1.2 机动车性能检验机构应独立拥有机动车性能检测设备,其对检测场地的使用权限应在三年以上。
4.1.4 机动车性能检验机构应拥有在编或长期合同制员工。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意见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缺此项不适用整改项及说明
4.1.5 申请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性能检验机构不得在开展公正检验的同时开展机动车修理业务。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经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性能检验机构不得实施分包检测。5.1 人员
5.1.2 机动车性能检验机构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机动车技术检验业务知识,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对登录员、引车员、外观检查员、底盘检查员验证其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5.1.6 机动车性能检验机构的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意见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缺此项不适用整改项及说明 5.2 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 1)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路试检验的设备设施,进、出停车场地标志标线明显,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影响公共交通.2)检验厂房宽敞、明亮、防雨,通风照明设备完好,消防安全设备齐全,检测线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3)检测场地的长度、宽度、高度应满足检测车型的检测工作需要,并符合建筑标准的要求。各检测工位应有足够的检测面积,各工位在检测时应不产生相互影响。
4)检测线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检测线上应有工位标志、检测流程指示信号,应有防止非检测人员误入检测工作区的安全防护装置及标识等。
5)检测车间通道地面的纵向、横向坡度应小于1‰。在汽车制动检验台前后相应距离内,地面附着系数应不低于0.7。5.3 检测和校准方法
5.3.1 对在用机动车的技术检验机构检验方法应依据《GA/T468—2004 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检方法验依据《GB18565-2001营运汽车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农用运输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性能检验机检验构方法依据《JB/T 7235-1994四轮农用运输车试验方法》、《JB/T 7237-1994 三轮农用运输车试验方法》、《GB 18321-2001 农用运输车噪声限值》、《GB 183221-2001 自由加速烟度限值》。公安交管部门、交通监管部门、农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应结合执行。程序评审内容评审意见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缺此项不适用整改项及说明 5.4 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1)拥有申报所承担的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速度等必要的能够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2)申请特殊检验资质认定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特殊检验相适应的必要设备和条件。3)对于不适应移动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要求的简易检测装置,不能作为有效配置设备。4)对于满足国认实(2007)74号文第6条要求使用移动检测设备的机构,评审时可以按照《GA/T123—1996移动式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进行考核立项。5.4.10 计算机检测系统要求:
1)机动车安检机构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应当具有车辆登录、规定检测项目、参数的自动检测、自动判定、参数修正(标定)、检测结果数据的自动传输,以及符合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的自动生成、检测数据自动存档、查询、生成统计报表等功能。
2)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配置的计算机等硬件和操作系统等软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可以任意篡改或自动生成某些特定车型检测数据的检测软件。评审内容评审意见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缺此项不适用整改项及说明
3)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应当建立适用的检测车型数据库和适用的检测标准项目、参数限值数据库,符合行业管理的要求,应当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网。暂时不能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网的,应采取相应措施。
4)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应当设置检测标准、系统参数等数据修改的访问权限,防止随意更改检验报告。
5)从事营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机构有关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求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意见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缺此项不适用整改项及说明
6)为了便于公安交管部门和质检部门对检测站开展的检测业务的监督管理,各检测站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开放数据库内容,具体的数据存储格式应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测线联网系统数据库规范。
5.5 量值溯源
5.5.1 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设备已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5.6 抽样和样品处置
5.6.1 机动车性能检验不得采取抽样检验 5.6.6 可用机动车牌号作为样品编号 5.7 结果质量控制
5.7.1 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具体情况编制质量控制计划并保存监控实施记录,包括影象记录和文本记录 5.8 结果报告
5.8.1 机动车技术检验报告应使用规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发出的每一份检检验报告应留存文本备份(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评审组长:评审员: 机构负责人确认:
9.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培训考核试题答案 篇九
景谷机动车综合性能安全检测站简介
2011年5月24日报经省运管局批准同意我单位云南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筹建“景谷县机动车综合性能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我司于2012年5月20日开始动工建设,由昆明松骋公司提供的深圳大雷、浙江鸟泉、淄博科大等配套检测设备于2012年9月20日开始进行设备安装,并于11月5日安装调试完毕。2012年12月17日至19日通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汽车技术测试中心站设备(仪器)检定站审核标定合格,取得检测设备(仪器)《计量认证合格证》,经过历时1个月的试营业运行后,于2013年4月2日通过省实验室资质认证考评小组考评,于2013年4月18号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认证证书,检测站于2013年5月6日正式开业。
10.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培训考核试题答案 篇十
现场盲样考核是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中的重点,为保证分析数据的准确可靠,通过对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的探讨,总结现场考核的质量保证关键在于日常科学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现场质量控制。
关键词:资质认定;现场考核;质量保证
对于参加实验室资质认定或认可的实验室而言,不论是初次评审还是复评审,现场盲样考核都是必不可少的、最基本的一项考核,也是整个评审过程的重点。目前,一些基层疾控中心,特别是西部地区的县级疾控实验室普遍存在检验人员队伍不稳定、先进仪器少、手工操作多等特点,这就给盲样考核带来了一定难度。笔者在基层实验室参加过多次现场盲样考核,并负责质量控制,现结合基层疾控实验室实际情况,就常见的盲样考核质量保证作简要介绍。1.日常的质量管理
1.1 人员
各项目的考核者应有相应的资质,对该项目的实验原理、操作、注意事项、数据处理等过程熟悉。
1.2.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与校准
1.2.1 仪器检定
所用的仪器,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必须定点定期送检,保证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使用。分析天平、酸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等,送有资质的计量测试部门进行检定。对计量测试部门不能检定的一些特殊仪器,由对该仪器熟悉的人员校准,校准过程若有国家检定规程的按国家检定规程进行,无国家检定规程的,应购买国家标准样进行比对试验,并编制校准规程,按所编校准规程进行校准。对于未列入强检目录的仪器设备,可以检定或校准,如马弗炉、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等。
1.2.2 玻璃量器
玻璃器皿或量器必须彻底洗干净才能使用,针对不同项目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检验使用的刻度吸管、移液管、滴定管、容量瓶、比色管等,使用前必须进行体积校准,严格按JJG1961987《数值修约规则》取舍。
2.5.2 可疑数据的判断
消除系统误差后,若测定值出现显著大或显著小的可疑值时,能够确定原因的值,应该舍去。如操作中有明显的过失、滴定剂泄漏、称样时出现损失等;不明原因的可疑值,通过4d法或Q法检验后决定取舍[3]。
2.5.3 测定结果的报告
测定结果按样品说明稀释后的浓度结果报告。测定结果报告的浓度单位,应与样品说明要求一致。例如:总硬度的单位,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检验方法中均为以CaCO3 计的mg/L,但有的考核样样品说明中测定结果的单位是mmol/L,也有的是德国度,这就需要进行单位的换算。测定结果报告值为允许偏差范围内的所有平行样测定结果的平均值,其数值可比方法规定的位数多一位。如氯化物、总硬度,规定报到整数,考核时可报到小数后一位,以提高考核的质量分数。3.讨论
11.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培训考核试题答案 篇十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
一、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实施,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对资质认定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依法进行保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订本要求。
二、本要求规定了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应遵循的公正性和保密性方面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的所有活动。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应充分体现和保证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无论其规模、隶属关系、经济状况如何,均可申请资质认定。
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实施,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咨询等商业活动。
五、资质认定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检验检测机构推荐咨询服务机构或咨询人员。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行为不得损害资质认定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不接受任何影响其工作公正性的经济资助。
七、资质认定工作的管理人员、支撑人员、评审员、技术专家等,在参与资质认定的决定、从事评审、处理申诉和投诉前均须签署“公正性与保密性声明”,承诺遵守各项公正性和保密性规定,主动报告本人、以及本人所在的机构与工作对应的检验检测机构之间存在的或潜在的行政、经济、商务等方面的利害关系,并对公正性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凡有利益冲突的人员均应主动回避。
八、影响资质认定过程和结果的人员应客观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可能损害资质认定公正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
九、资质认定部门对其在资质认定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商业、技术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外透露其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的除外。
十、应保密的信息包括: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资料及文件; ——评审或其他资质认定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档案; ——特别规定的其他保密信息。
十一、在下列情况下,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得到获准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书面同意; ——履行法定责任。
十二、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对外公布的关于获准资质认定状态的信息。包括获准资质认定、拒绝资质认定、暂缓资质认定、暂停或撤销资质认定、扩大或缩小资质认定范围的信息及获准资质认定的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获取资质认定应对外公开的信息; ——资质认定部门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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