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精选13篇)
1.渭南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篇一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政法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法委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政法委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政法委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政法委编制了《中共威海市委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法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http:// ;办公地址:威海市文化西路288号火炬大厦2207室;邮政编码:264209 ;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 13:30-17:30)。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 6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渭南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篇二
将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条规定表明, 《条例》实际上将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分成两种类型:其一是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即政府依其职权主动或依相对人的申请而予以公布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其二是与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相对应的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这种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相同, 它包括一系列行为, 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行为、制作政府信息的行为、保密审查行为、受理相对人申请的行为、狭义之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等等。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在本条例中被表述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下就条例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从规范的层面展开分析。
1990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明确规定, 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因此, 判定欲诉之行为是否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则显得十分重要。尽管目前学界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方式展开了批判——“对行政行为分类火力最猛烈的批评, 集中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 但是, 这种划分方式在我国缘来以久, 取消这种分类方式与目前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趋势是背道而驰的。叶必丰教授认为:“这种具有支配性或框架性作用的分类, 所揭示的是分类对象的本质属性, 足以从根本上将分类对象作出区分, 从而为分类对象建立理论模型乃至整个学科体系的形成奠定逻辑前提。我国行政法学上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就是一种具有上述意义或作用的分类。”[2]张树义教授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授权法的依据, 法律法规赋予其何种职权;2.行政行为所经过的程序;3, 行为最终的结果。”[3]《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未作详细界定, 而是在受案范围一章对具体行政行为采取列举的方式作出了一个规定。该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界定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了一个界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 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就特定的具体事项, 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200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抽象行政行为重新作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 (二) 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目前学界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归纳为: (1) 适用范围。如果行为的适用范围是“针对不特定对象”, 则该行为可能是抽象行政行为;反之, 如果行为的适用范围是“针对特定对象”, 则该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 (2) 适用时间。如果某行政行为可“反复适用”, 则该行为属抽象行政行为;反之, 如不可“反复适用”, 则属具体行政行为。 (3) 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是必须同时满足的要求, 满足其一不足以判定行为之属性。司法实践中即采取此标准对个案中涉及的行政行为的属性进行判断。
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存在争议是客观的现象, 学理上的探讨无疑也是推动判断标准进一步细致、全面化的极大动力, 但在司法实践领域, 只能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判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可以判断: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当属具体行政行为无疑:第一, 公开政府信息行为是政府之行为, 且可能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属于行政行为之范畴。第二, 此类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不特定人, 一是特定人, 当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为特定人时, 则满足判断标准的第一项要求。第三, 某一具体之公开行为, 随其完成而宣告结束, 此后纵是再次公开与前次所公开完全相同的信息, 也应是另一行为, 后次行为之效力应依后次行为所确定。因此, 依据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个案时采取的判断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应属具体行政行为。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体系分析
进一步剖析《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可以发现, 该规定所言之在政府信息领域可提起行政诉讼之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并不只是狭义上的信息公开行为。其他行为如制作信息的行为、保密审查的行为等等, 如果满足相关条件, 也当然在可提起行政诉讼之范围内。因此, 该规定所表述的“工作”, 既是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同时也是由多个行为组成的行为体系。
工作与行为是两个不同的、但又联系密切的概念。如果从行为的角度分析工作, 则工作毫无疑问是由一系列行为完成的, 因此就这个角度而言, 行为是组成工作的基本因素。一项工作不是不同行为的简单连续和组合, 而是各个行为的有序、有机组合。分析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可得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内含着诸多行为, 其中的每个行为都可以抽离出来并且能够构成一项独立的行为, 这些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划分成不同的类型:既可以是内部行政行为, 也可以是外部行政行为;既可以是羁束行政行为, 也可以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既可以是抽象行政行为, 也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所有这些行为构成一个行为体系。第二, 正因为如此, 就整部《条例》而言, 在宽泛意义上, 其所针对者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也就是本文第一部分中所说的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则明显是针对狭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以及其他可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 在政府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各类行为, 均以狭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为核心;但其他行为可能因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作为一个独立的可诉具体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
狭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构成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它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样, 是由行政主体依其职权实施的、并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直接的影响。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隐含了——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可对之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的范围这一强烈的信息。该规定表明,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所有行为只要满足两个条件, 即可对之提起行政诉讼:一是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该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益。综观整部条例, 其并未以正面列举的方式或反面限制的方式对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立法旨趣与《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文件大相径庭。
三、侵犯“知情权”时的可诉性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针对违法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只是其中之一。除《条例》第三十三条外, 在该条例的第四章, 对其他救济途径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救济途径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 (1) 行政系统内部救济途径, 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责令改正制度;行政处分制度;行政复议制度。 (2) 行政系统外部的救济途径, 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及提起行政诉讼。就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而言, 主流观点认为,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合理审查作为例外存在) , 并只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 或者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时, 相对人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 如果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仅仅侵犯了构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理基础中的“知情权”时, [4]行政相对人能否对此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众所周知, 《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采取的是概括式和列举式并行的方式。该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列举了可提起行政诉讼的八种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将侵犯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等也纳入受案范围。综合分析以上条款, 笔者认为,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侵犯相对人知情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之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如下:
第一,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采用的是“合法权益”这一措辞, 而“合法权益”显然不仅仅指人身权和财产权, 它还包括其他类型的权利和利益。从这一措辞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初衷并不是要将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外的合法权利和合法利益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退一步说, 假如《行政诉讼法》本欲将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其他合法权益排除在外, 则将“合法权益”修改为“人身权和财产权”显然更为精确, 且对当事人和法院等各方诉讼参加人至少在起诉与不起诉、受理与不受理之间作出选择更为方便, 从而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第二,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列举了法院的受案范围, 但这一条只构成对第二条的补充, 而非限制。这即是说在第十一条所列举之外的其他情况并非被一概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为什么这么说?其一, 第十一条的第一款详细列举了八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但在该条第二款又作了补充规定:除前款规定外, 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一补充规定的立法价值和作用在于为受案范围留下余地, 同时也表明了《行政诉讼法》并非要将可诉之行为局限于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二, 在所列举的八种情况之中, 其中侵犯经营自主权、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以及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情况, 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显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三, 第一款的第 (八) 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此项规定是支持只限于对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观点的最有力论据。但结合以上两点分析, 笔者认为第 (八) 项规定不是对前七项规定的总结或限制, “其他”修饰的仅仅是前七项中属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 立法仅表明未将其他侵犯人身权及财产权的情形完全列举在内;换言之, 立法本身就承认对侵犯的非属于人身权及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可诉的。至于其他侵犯“合法权益”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 则须结合总则第二条的规定以及除《行政诉讼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因此, 它仅仅表明: (1) 在前七项中所列举的其中几项涉及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 (注意:这七项只有一部分属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况, 上文已有相关论述) 的情况之外的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可提起行政诉讼; (2) 亦可这样说, 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则此类情况之可诉性无其他任何限制条件, 毫无例外地在受案范围之内; (3) 与 (2) 对应的情况是,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有其他限制条件。
第三, 作为以上两点理由的补充。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来看, 也可说明, 从作为统一适用法律的司法机关的理解看来, 《行政诉讼法》的意图并不是要将可诉行为限定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 相邻权和公平竞争权可能涉及到人身权和财产权, 但却很难将其认定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种。
第四, 国务院制定《条例》的根本理论基础是不言而喻的[5]: (1) 人民主权理论。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 是国家的主人, 人民当然有权知道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人民政府的绝大多数信息。 (2) 知情权。肯特·库柏说:“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 在一个国家乃至世界上便无政治自由可言。[6]知情权的根源仍在于人民主权理论, 它构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个最基本的立法理念, 可以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和出台, 已经确认我国公民享有知情权这一项权利, 在这之前, 知情权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得到确认。一部法律法规所保护的是很难与该部立法的理论基础相吻合。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文看, 此部法规已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知情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里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域的行政诉讼制度, 这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顺利衔接在一起。这一规定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一个行为体系;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知情权的情形依法可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予以审理。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知情权
参考文献
[1][2]叶必丰.行政行为的分类:概念重构抑或正本清源.政法论坛.2005.5.
[3]张树义.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中国法学.1993.1.此文也阐述了其他关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的观点.
[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 (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5.945.
[5]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76—93.
3.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尴尬 篇三
5月4日,黄友俭、邓松柏将起诉汝城县政府的信寄往最高法院。至此,在过去的一年里,由他们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走过了所有的诉讼旅程。
这一次,两人已经不抱希望,所有的希望早已磨损在漫长的诉讼程序中。他们告汝城县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案子,除了汝城县法院明确表示不属于自己的受案范围外,郴州中院和湖南高院至今沉默,早已过了法院决定是否受理15天的答复期限。
法院的沉默,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一周年时,最让人不安的画面。
沉默的法院
据北京市高院发布的信息显示,自《条例》实施以来,北京市由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诉讼共有10起,目前审结9起。在这已经审结的9案中,有5起不予受理,两起驳回起诉,另有两起原告撤诉。也就是说,没有一起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
其他地区的诉讼,也大体经历了与北京大同小异的遭遇。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领全国之先的上海市,据上海市高院行政庭庭长殷勇透露,自2004年5月1日开始试行该制度到2008年年底,共发生400多起信息公开诉讼,除1起政府败诉、13起因和解撤诉外,其余均遭驳回或不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经历了前几年和风化雨般的启蒙后,上海市的信息公开诉讼在2008年呈现出“井喷”架势。这400多起信息公开诉讼,有70%发生在这一年。从各省已经公开的年度报告统计,上海市的信息公开诉讼几乎占据了中国的半壁江山,它被法律专家公认代表了国内在信息公开诉讼上的最高水平,也诞生了国内到目前为止在实体意义上的唯一胜诉案。
政府机关拒绝公开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涉诉最多的两种答复,一个是“信息不存在”,另一个是“保密”。
北大公眾参与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有些回复中的“信息不存在”,可能也与保密有关。“有一些信息,说‘存在’本身就等于泄密。”
但公民依法提起诉讼的信息公开,大多并不涉及如此高等的机密,而是集中在一些对义务公开部门来说可能“剪不断、理还乱”的敏感地带。《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到的北京三起信息公开诉讼,均有这样的特点:陈育华诉北京市公安局,要求其公开北京历年养犬管理费的使用情况一案,指向政府部门的花钱和收费问题;高立英诉海淀区四季青镇,要求其公开该镇下属柴家坟村南占地单位、建设项目的名称以及土地转让的方式一案,指向政府在土地转让中的操作规范问题;朱福祥、湛江诉海淀区四季青镇,要求其公开该镇下属门头村原土地总面积及历年土地征用情况一案,同样与地方政府的最大财源——土地转让有关。
北京市高院常务副院长王振清说,北京市已有的10起信息公开诉讼,大多与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有关。这两个“补偿”,也是全国范围内信息公开诉讼的多发区域。
上海市2008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显示,在所有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土地管理批文、房屋拆迁许可证及补偿安置标准的申请高居前两位。
有法律专家分析,征地补偿与拆迁补偿之所以成为诉讼多发地,在于它既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因而应该公开,同时又因其潜在的巨大影响而必须谨慎,同时还难以排除义务公开部门在其中可能的利益诉求。
尴尬的解释
对于不予受理的法律适用,《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在海淀法院给高立英和朱福祥的裁定书上,看到了这样的表述:“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裁定不予受理。”这一条款也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表达。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民间公益组织公盟在向最高院申请对该条款进行司法解释的信中称:海淀法院似乎倾向于认为,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时,似只能“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而不能走包括诉讼在内的其他救济渠道。
这一思路的自然延伸,是对该条第二款规定的解释。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解释就是: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多位专家撰文表示,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能算作“具体行政行为”因而难以获得司法救济的话,就等于豁免了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上的法定义务,因而可能会让这一备受期待的《条例》因缺乏最终的救济而成为一纸空文。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告诉本刊记者,法院这一解释,事实上反映了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尴尬处境。
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对于法院的困扰,对于信息公开的案件同样适用。现在新增了两个技术上的难题,一是如何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二是在政府部门答复“信息不存在”时,法院如何接招。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与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条例》实施面临的最主要的一个难题,是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制度上,保密与公开都千丝万缕地交织在一起。中国几千年的保密传统让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关系。况且,界定两者边界的权力不在法院,而在保密局。
“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则让法院陷入了难以取证的难题。“除非有人此前曾经记录过类似的发布。”北京维权人士、曾经多次申请过政府信息公开的任晨光说:“否则没有办法。”
还有一些中国特色语境下的答复,也让法院左右为难。比如国家某机关曾在答复一份要求公开中央部委的违规情况的申请时,在拒绝公开时给出过“影响社会稳定”的答复。“这已经把一个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政治判断。”王锡锌说。
技术上的突破
这些问题纠缠不休的原因之一,在王锡锌看来,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没有在《条例》中明示。
王锡锌认为,这一原则虽然在国外不言自明,但在中国特殊的文化土壤里,不规定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就意味着对这一原则的排斥。
但他并不认为在目前的困境下,法院注定无所作为。“抛开一些机构性的困扰,法院事实上可以在技术上有所突破。”
“比如,对于一些涉密的案件,法院完全没必要概不受理,只要在判决中注明‘此案涉及保密,本院没有权力接触’即可。”王说,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将压力传导到下一个环节。“而社会的进步,就在于在正确的方向上,不断向下一个环节推动。”
上海市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唯一的一例胜诉判决,为我们揭示了这一思路的良好实践。在《条例》实施两周之际,狮头染料公司向上海市科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开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自1994年起至今认定上海市染料研究所(现上海市染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程序及相关材料。
上海市科委受理后,于同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为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以及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应予以公布。狮头染料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的方式和途径。狮头染料公司申请的有关政府信息内容并不能全部被商业秘密或者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所涵盖。科委对此未作甄别和区分处理,而是均不予公开,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最后,黄浦区法院判决撤销科委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4.宝山区罗泾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条例》和《规定》的要求,编制罗泾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镇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镇政府信息公开包括镇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镇政府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镇政府层面的主要信息:
1、镇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镇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镇政府规章
4、镇政府工作规则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5、镇政府重点工作
6、镇政府提交镇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7、镇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8、关于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
9、镇政府实事项目
10、镇政府人事任免
具体信息可参见镇政府编制的《罗泾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镇政府层面信息,本机关将通过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http://bsq.sh.gov.cn)予以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1、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为宝山区飞达路85号,办公时间为9:0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1-56870050
传真号码:021-66876803
联系地址:宝山区飞达路85号,罗泾镇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200949
电子邮箱地址:bsljz@yahoo.com.cn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本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市民也可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bsq.sh.gov.cn。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至镇政府党政办公室(飞达路85号),当面申请时申请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4、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检索费
政府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2)复制费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
纸每页0.4元。彩色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00元;A3纸每页2.00元。
2)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每页A4纸为0.50元,彩色打印的每页A4纸为0.60元。
3)磁盘每张3元。
4)光盘每张2元。
(3)邮寄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4)递送费
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政府机关通过其他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并需收费的,需报镇财经管理事务所批准后执行。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5.渭南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篇五
临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临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临沂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临沂家居网jiaju.ly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腾冲县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指南 篇六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主要内容
腾冲县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指定机构(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相关法律文件和政策、法规;
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五、行事执法等可公开事项;
六、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信息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各种业务信息:
1、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
2、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其它形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腾冲县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检察院办公室,办公地址:办公楼3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5-5166242
传真号码:0875-5163024
通信地址:腾冲县腾越镇火山社区双坡小区123号办公室
邮政编码:679100
邮箱地址:yangenxu2000@yahoo.com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从腾冲县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站下载或向本机关申请。《申请表》复制有效。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检察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检察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检察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的办理步骤
⑴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⑵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⑤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⑥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⑴本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7.中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之比较 篇七
一、中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对比
1. 中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进程之比较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始于政务公开, 而政务公开工作则是从村务公开着手的。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确立村民自治制度时起, 村务公开的实践就在一些地方自发产生。2002年,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启动了对政府信息公开法规的研究。2003年, 作为国务院立法调研项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入了国务院的立法计划。2005年1月颁布实施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 党中央明确提出了要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2005年3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明确要求加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6年以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进程明显加快, 并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与我国相比, 日本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有部分社会团体开始提倡信息公开, 至70年代末逐步发展成为影响全国的市民运动。但日本中央政府对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态度在90年代之前并不积极, 也未推出立法措施, 而日本各地方政府却采取了积极的做法。至1995年末, 全国47个都、道、府、县中, 有40个制定并实施了信息公开条例, 5个县制定了纲要实施信息公开制度。1994年10月, 村山联合政权推进信息公开立法, 设立行政委员会, 于1996年4月提交《信息公开法纲要案》, 同年11月提出了最终报告———《信息公开法纲要》, 《信息公开发纲要案的指导思想》也一并公布。1998年3月27日, 内阁会议通过了《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案》 (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法》) 。总的来看, 虽然中日信息公开法在确立的时间上比较接近, 但是日本信息公开法制定的起步时间较早。
2. 中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信息范围之比较
公开的信息范围, 是信息公开的核心内容。信息公开法能否真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主要表现在公开信息的范围大小。对于文件公开的范围,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采用列举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方法, 对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也规定了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在第9条至第12条中列举了一系列应予以主动公开的信息条款, 而对一些没有主动公开。但又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 则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向申请人公开。此外, 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但是, 列举法与排除法之间也存在一个很宽的中间地带, 关于中间地带的信息能否公开, 第14条又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进行协调, 这就很容易因人为的因素产生不同的结果, 从而造成不一致的现象。
日本的《行政信息公开法》关于信息范围的规定, 在形式上采取概括、列举排除、再概括或列举再排除的形式, 规定了6种不公开的信息 (个人信息;法人等的经营信息;国家安全和外交的信息;公共安全信息;审议、讨论中的信息;行政机关特殊的事务业务信息) 、部分公开的信息 (在申请公开的信息中既有应当公开的内容又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时, 有政府机关的长官决定将不公开的内容除去后再公开) 、自由裁量公开的信息 (行政机关的长官对不公开的信息, 如认为该信息公开在公益上特别必要时可决定公开) 以及文书是否存在信息的拒绝制度。两国相比, 日本关于公开信息范围的规定, 从立法技术上看, 较为复杂, 对各种信息是否公开的规定比较详细、全面, 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在制度内容上, 不公开的限制公开的信息规定的范围较广, 同时赋予了行政机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限制了信息公开的范围。
3. 中日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之比较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关于主动公开,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第18条规定,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我国依申请公开程序制度包括:申请、答复、第三人权保护制度、申请费用。
日本《政府信息公开法》第10条规定, 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决定期限是受到申请后30日内, 特殊情况下最多可以延长30日。第12条规定, 在一定情况下, 行政机关可以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申请向其他行政机关的长官移交处理。第13条规定, 如果信息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可以将有关事项通知第三人, 给予第三人提出意见的机会。对第三人提出不予公开的意见, 如果行政机关做出公开决定的, 从作出决定到实施之间的期限是两个星期。第16条规定, 申请信息公开要支付手续费, 对于经济有困难或其他特别理由的, 手续费可以减免。
4. 中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模式之比较
日本采取的是地方先行立法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在国家信息公开立法存在“空白”的情况下, 由地方立法机关在其立法权限范围内先制定低位阶的法律法规来规制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活动, 待条件成熟时, 再制定国家层面上的统一政府信息公开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基本上也是采用地方立法先行的模式进行的。我们可以看到, 虽然采用地方先行立法模式会遇到种种妨碍和阻力, 面临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困难, 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赢得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有力地促进了法治及民主政府的建设, 并为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制定和出台积累了重要的经验。
二、两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比较带给我们的启示
1. 规范实施机关
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规定的实施机关, 只是国家行政机关, 不包括法院和国会, 也不包括地方公共团体。我国信息公开法应规定行政机关为主要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包括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此外, 一些具有公共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与公众的生命、健康、生活、安全等直接权利密切相关, 此类企业、事业单位的信息, 也应当作为行政信息公开。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是以行政机关为实施机关, 同时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于人民群众利于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 参照本条例执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这样规定信息公开的实施机关是恰当的, 可以为今后制定法律积累经验。当然与国外相比, 我国信息公开实施机关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等方面还需进一步规范。
2. 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我国正处于民主法治稳步发展的过程中, 实施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与法治先进国家相比, 还较为薄弱。因此, 我国建立和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应力求稳步进行。我国制定信息公开法的范围, 应当遵循“公开是原则, 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 即除去法律规定不予公开和限制公开的以外, 行政机关所有信息都应该公开;“保密必要原则”, 即在确定国家秘密、个人秘密、商业秘密等应当保密的标准时, 以及具体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时, 应以有保密的必要为原则。可保密可不保密的一定要公开。不得寻找借口将应当公开的信息都贴上保密的标签。我国现行的保密制度, 保密范围过大, 缺乏客观标准, 既不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 也不利于采取措施有效保密。在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限制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具体立法技术上, 可以借鉴日本的《行政信息公开法》做到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我国信息公开法的范围, 应当尽量具体明确, 具有可操作性, 采取概括列举加排除的方式划定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
3. 完善地方立法先行模式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也是采用地方先行立法模式进行立法, 虽然取得了重大成果, 但与日本相比还存在许多问题, 如有些法规、规章不注意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立法, 不能反映地方特色, 地方立法与国家或上位法冲突等。另外, 地方先行立法的事项超出某一地域的范围已成为全国范围的事项或成为普遍的事项时, 如果允许众多地方行使立法先行权, 将会造成立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首要目标是在政府信息公开与保护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间寻求平衡, 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因此, 为完善我国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 转变立法观念。我国立法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过程中应顺应时代潮流, 破除保密思维, 强化公开意识, 树立尊重公民知情权的观念。 (2) 遵循立法原则。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要实现宪法规定的“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 除要遵循法治、民主、科学等基本立法原则外, 还必须搞清楚政府信息公开的本体 (政府) 、受体 (民众) 、载体 (信息) 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 遵循“政府义务为主, 政府权利为辅”, “民众权利为主, 民众义务为辅”和“信息公开为主, 信息保密为辅”三项具体立法原则。
参考文献
[1].张关雄.中法俄三国档案立法之比较.湖南档案, 1998.2
[2].李银银.中俄档案立法比较.黑龙江档案, 2009.6
8.《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困境分析 篇八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困境;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5-0114-02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政府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大事件,是对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为政府行政过程更加民主、科学创造了前提条件,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增加了行政过程的透明度。但是,作为中国特色“阳光法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还存在很多困境。
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位阶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法律位阶上属于行政法规,根据《立法》的规定其效力低于法律,实施过程中相同的内容如遇到有法律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而在政府信息这方面,我国有《保密法》、《档案法》。由于《保密法》、《档案法》制定时的指导思想基于政府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防止信息被不当泄露而造成损失。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公开的需求急剧增加,而政府将大量地涉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各方面信息再继续保持,不仅不利于社会对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不符合政府建设应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进行改革的要求。在这种大的背景中,我国政府及时制定推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指导思想就在于为了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即尽可能多、广的公开政府信息,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信息资源,提高政府信息的利用效能。而这种“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的基本原则与《保密法》、《档案法》所基于“保密”产生了矛盾,这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遇到制度层面的障碍。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规,如发生法律规范冲突时应当适用《保密法》和《档案法》。因此,导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认的公众“知情权”可能为上位法所否定而沦为空转,使政府信息的公开面临死结。
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存在的不足
2.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例外”难以操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指导思想虽然是以公开为原则,同时规定了公开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其本身的概念范围却是不定的,认定的权力属于政府本身,特别是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常常是个模糊的范围,如同公共利益的界定,无法细化。而这种义务的模糊性反过来就是信息公开机关的权力,而这种没有明确约束的权力对于社会主体来说是无法得到救济的。这种例外规定虽然是各国在信息公开时都将强调说明,即涉及这些信息应当保密不能公开,但这种可大可小的范围本身既是信息公开的稳妥之处也是问题之源,应当通过行政机关自己对其范围或特点或判断标准细化并征求社会意见而逐渐公布并完善,或者探索由司法机关通过案例对其判断标准或考虑因素进行归纳总结来释明细化。
2.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底线”操作困难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公开范围规定时列举了应当主动公开情形以及重点公开事项,但在第十四条又明确指出了底线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同时指出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而在实践中就如何明确政府信息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没有达成共识的标准,其判断常常是由行政机关具体问题、具体认定来自己把握,相关的利益主体不服其认定救济途径由于缺乏相关判断标准而没有意义,导致相关主体只能听从行政机关的单方认定。认定是否为国家秘密主要是依据《保密法》来进行,但《保密法》对此规定的事项非常概括,范围很广,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在列举秘密事项后又规定“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而这成为行政机关逃避信息公开的合法的理由,而国家秘密的认定公民是没有救济途径的,从而基于国家秘密的理由使大量信息没有公开,而这些信息有时根本不是国家秘密而仅成为不愿公开信息的借口,从而影响信息的公开化。对于商业秘密,虽然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在实践中认定仍具有很大灵活性,并且这种信息的认定第一主体是掌握这些信息的主体,其认定灵活性极高。这种情况同样存在于个人隐私的认定中,并且对于个人隐私在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依据不足,而且个人隐私的认识很多时候与整个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大众的一般而普遍的看法相关,很难划出一个清晰的界限。这种情况使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成为信息不公开的借口。
2.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主体设计考虑不足
政府信息申请主体设计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事项缺乏考虑,如条例第十三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其申请主体是相关的、具体的利益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具体的申请主体是无法依据条例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如当前甲流的情况,如果公民想知道目前当地有多少感染者,防止措施如何、疫情发展怎样等情况是无法通过申请而得知,只能依靠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另一方面,对于事关公共利益的政府信息涉及人数多,由于大多个体存在“搭便车”心态,可能造成申请信息公开的动力不足,从而损及公共利益。因此,在申请主体方面,法律不应限制来自民间组织、研究机构、热心公益的人士等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信息,而且应当为此提供法治保障。但2008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这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资格的附加条件,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宗旨和原意相背离,可能造成诸多消极后果,尤其会对一些因公共利益需要的信息公开申请造成障碍,应该适时予以修改。
3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建议
总的来说,为了更好地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我们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本人认为应特别注意以下方面。广大干部要转变政府治理观念,努力改变欲治民先愚民的传统思想影响,转变到政府治理要与民交流,大众参与,形成与民合作共同治理的观念。另外,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方面工作的基础上,特别注意是将各种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梳理,废除不合时宜的规章制度,积极总结信息公开的各方面经验,将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为将来制定调整范围更广的《信息公开法》奠定实践基础,将所有公权力机关的信息都按照法定的途径进行公开,使信息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使公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修改《保密法》和《档案法》,规范政府信息保密与公开的界限,使政府信息在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发挥作用。在更深层次来说,我们应在时机成熟时将公民知情权列入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从而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提供宪法上的正当性。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 Rule” Difficult Position Analysis
Zhang Jisheng
9.吉安市政府信息公开 篇九
2017年5月19日7时30分许,新干县中盐滨江峰景小区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死亡1人。事故发生后,新干县有关部门未按事故报告规定上报该事故,引起群众不满而举报,经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查该事故属实。2017年11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吉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新干县中盐滨江峰景小区“5.19”死亡事故的通知》(吉市安字〔2017〕42号)要求,吉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新干县中盐滨江峰景小区“5.19”死亡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2017年5月19日7时30分许,新干县金川北大道125号中盐滨江峰景小区3栋2单元西侧电梯(内部编号7号电梯)井道内发生一起坠落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
二、事故相关单位和设备概况1.事故相关单位具体情况。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天府苑东区10号,法定代表人谢志红,成立日期为2013年4月1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70512F,营业期限为2013年04月10日至2063年04月09日,经营范围为物业服务、绿化养护、水安装及维修、室内外装修。证照编号为082420011142,登记机关为新干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发生事故设备情况。新干县金川北大道125号中盐滨江峰景小区3栋2单元西侧电梯(内部编号7号电梯),该电梯由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制造,型号HGP-825-CO105,产品编号12G521889,额定速度1.75米/秒,额定载重量825KG,19层19站19门,安装单位为江西奥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月10日由吉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监督检验合格。2016年1月19日办理使用登记,注册代码为***10003。2017年2月27日由吉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定期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18年2月。该电梯现由江西永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维护保养。
三、事故发生过程与应急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过程。经调查,2017年5月19日早上7时多,保安罗生林在小区监控室值班,保安班长钟胜利说有业主反映小区3栋2单元运行的电梯有故障,于是叫保安罗生林一起去中盐滨江峰景小区3栋2单元一楼查看电梯,钟胜利先是检查了在运行的东侧电梯,并用抹布擦拭光幕感应。7时30分许,两人准备巡查未在用的西侧电梯(两台电梯交叉使用,西侧电梯正处于断电停用状态),两人合力在1楼用电梯三角钥匙打开了西侧电梯厅门,此时电梯轿厢停靠在18楼的位置,钟胜利不慎失足坠落至电梯底坑(坠落高度约7米:一楼地面距负一楼楼面高550cm,负一楼地面至电梯底坑高150cm)。
2、应急救援情况。在钟胜利不慎失足掉入电梯井道后,在事故现场的保安罗生林立即打电话向信昌物业公司经理谢焕高报告,谢焕高在赶往出事地点的同时拨打了120求救。当谢焕高在7时40分许到达中盐滨江峰景小区3栋2单元事故现场时,120急救中心的医生也到达了现场,谢焕高在负1楼打开西侧电梯厅门,下到电梯底坑,把钟胜利背上负1楼地面,120急救医生经检查确认钟胜利已经死亡。在应急救援过程没有发生次生事故。
四、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人员情况。钟胜利,男,60岁,身份证号:36242419570201XXXX,家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麦斜镇上麦斜村罗陂自然村8号,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盐滨江峰景小区物业管理处保安班长,在事故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其中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各项费用80万元整,中盐滨江峰景小区业主筹备委员会本着人道主义赔付15万元整。
五、事故未逐级上报的情况2017年5月19日8点28分,谢焕高向110报警,说他们小区有个保安掉进电梯里摔死了。接警人龚金花随即将警情通知金川派出所,金川派出所随即出警并向金川镇政府通报。金川镇党委书记徐春生向新干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周晓霞报告。周晓霞接报后通知县安监局局长洪华,要求他们到现场去了解情况。洪华通知县安监局副局长杨成奎,杨成奎和股长杨雪辉8时多到达事故现场。杨成奎查看现场后认为此次事故是发生在电梯里,应联系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随即死者家属陈水生电话报告了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党委委员姚庆平。姚庆平和股长龙晓林10时许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上午11时前,副县长周晓霞和县安监局三人(局长洪华、副局长杨成奎、股长杨雪辉)及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三人(局长朱建刚、党委委员姚庆平、股长龙晓林)均到达了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协调处理事故有关事宜。下午2时许,在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三楼会议室,周晓霞主持召开了事故处理会,参会单位有县司法局、县安监局、县人社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麦斜镇镇政府、中盐兰太公司等部门,姚庆平、朱建刚、洪华、杨成奎等先后发言,认为保安钟胜利不属于乘坐电梯,也不是在检修,是在打开电梯时一时疏忽,导致自己坠入井道死亡,事故发生后金川派出所将保安罗生林带到派出所询问了解,排除他杀可能,认为是意外死亡,故而认为该事故属于一起意外事故,周晓霞见没有不同意见,同意认定为意外事故,不成立相关调查组,由中盐兰太和县房管局牵头进行该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在事故发生后,新干县未对该事故进行事故调查;新干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监总局令第115号)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属瞒报事故行为;新干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的规定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1、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公司保安班长钟胜利违规违章使用三角钥匙打开断电停用的电梯厅门时,未注意轿厢的停靠位置,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间接原因和次要原因。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未规范电梯三角钥匙使用管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也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3、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中盐滨江峰景小区“5.19”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理由如下:(1)钟胜利系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昌物业公司)的员工,信昌物业公司系新干县中盐滨江峰景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钟胜利其职务为信昌物业公司的保安班长,其职责担任对整个小区巡查、管理,维护小区内的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对小区的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电梯的巡查、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等行为均是其职务行为。(2)事故发生的时间在2017年5月19日7时30分许,钟胜利身为保安班长与保安罗生林在涉案小区3栋2单元巡查,系履行其职务行为,为其职务特定职责,具有对小区范围的电梯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和报告的义务,具有对确保小区业主生命安全义务。该时间即使非钟胜利正常上班时间,应认定其为在职务工作场所内履行正常职务行为,且保安罗生林还是属于正常上班时间,所以该事故系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事故。(3)钟胜利在履行排除安全隐患、巡查过程中未报告、等待专业技术人员前来排除相应的安全隐患,而自行用三角钥匙打开电梯厅门时,又未确认电梯轿厢位置而导致坠落,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属于履行职务时有过错的范畴,且有证据表明,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制定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未对电梯三角钥匙使用进行规范管理,对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足,致使安全意识淡薄,是钟胜利和罗生林忽视安全风险而进行违章作业的主因之一。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钟胜利,中盐滨江峰景小区物业管理处保安班长,违章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谢志红,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吉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谢志红处以罚款。
(二)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未规范电梯三角钥匙使用管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吉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公司处以罚款。
(三)对新干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新干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此事故发生后,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监总局令第115号)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属瞒报事故行为,局长朱建刚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责成对事故瞒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新干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朱建刚向新干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新干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此事故发生后,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的规定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局长洪华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责成新干县人民政府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新干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洪华进行约谈。
3、责成新干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和新干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按照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及时做好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补报工作。
八、预防措施与整改建议
1、新干县信昌物业服务公司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沉痛教训,立即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明确不同岗位人员的职责,规范自身管理体系,消除安全隐患;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2、新干县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吸取此起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充分重视此类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3、新干县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电梯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排查各类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10.张家口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篇十
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拓展延伸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发改党办〔2015〕429号
委领导,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拓展延伸实施方案》已经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从严从实抓好落实。
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20日
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拓展延伸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安排部署,以及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有关通知要求,现将参加专题教育人员拓展延伸到全体党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把握总体要求
总书记多次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明确了领导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为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延展深化,是持续深入推进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严肃党内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抓手,是解决张家口改革发展稳定面临诸多矛盾问题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委全面提升发改工作水平的有利契机,对于我委强班子、带队伍,贯彻落实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实施好京津冀协同发展、申办冬奥会、发展“四型经济”、推动项目建设等重大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以学习和践行“三严三实”为主题,以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突出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相结合,紧紧围绕推动“四型经济”发展大局,聚焦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瞄准党员队伍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的理想信念不坚定、素质能力不过硬、党内生活不规范、“四风”整改不彻底、慵懒散拖不作为等“不严不实”问题,把思想教育、党性分析、整改落实、立规执纪结合起来,从严从实搞剖析,不折不扣抓整改,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努力在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上见实效,在守纪律讲规矩、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上见实效,在真抓实干、推动改革发展稳定上见实效,为加快张家口绿色崛起进程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二、明确方法措施
这次专题教育,以领导干部讲党课启动开局,以推动“四型经济”发展成效作为检验,不分批次、不划阶段、不设环节,不是一次活动,融入党员干部经常性学习教育之中。
(一)坚持以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确保专题教育实效。要着力抓好四个“关键动作”,鉴于我委已认真落实党组书记带头讲专题党课,在之后的专题教育过程中,着重抓好其它三个“关键动作”的落实。
1.开展专题学习研讨。党组中心组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重点围绕学党章、学党史、学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重要论述以及党规党纪等内容。从6月份开始,结合平时中心组学习,分3个专题开展学习研讨,每个专题大体利用2个月时间,原则上各组织3次集中学习研讨(不请专家作报告,不以讲座、报告会代替班子学习交流研讨),视情况进行调整,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至少要组织2次。要在一定范围邀请基层干部、普通党员、群众代表参与点问题、提意见,让学习研讨接地气,用群众声音震撼干部心灵。每个专题学习研讨结束前,形成专题学习研讨书面总结,报市委备案。各支部和普通党员要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组织讨论与体会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对照规定内容,按照党员集中学习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学习,促使广大党员做到“四个基本”,即:领会基本内涵、牢记基本观点、掌握基本常识、践行基本要求。
专题一:严以修身,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把牢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重点研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对照“信念坚定、不怕牺牲、艰苦奋斗、一心为民”的红色察哈尔精神,集中研讨如何坚守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如何站稳党和人民立场,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公私观、是非观、义利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如何保持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自觉远离低级趣味,树立良好家风,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坚守共产党人精神家园。
专题二:严以律己,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重点学习《党章》、《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优秀领导干部先进事迹选编》、《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对照吉鸿昌“做官即不许发财”和马宝玉“用共产党员的行动表示我们的忠诚誓言”等革命精神,集中研讨如何严格遵守党章、如何落实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的“五个必须”要求、如何强化政治纪律和规矩意识。结合庆祝建党94周年活动,参加市委召开的县处级领导干部“三严三实”研讨会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座谈会,听取意见,提高认识。专题三:严以用权,真抓实干,实实在在谋事创业做人,当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重点学习“四大法宝”、相关法律、“四型经济”、项目工作等典型案例,学习市级领导班子以研讨“四型经济”和把脉“项目工作”为主题的中心组学习成果。对照聂荣臻、康世恩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艰苦创业精神,集中研讨如何坚持民主集中制、如何按规则制度法律行使权力、如何破解发展难题,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2.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年底前,以践行“三严三实”为主题,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为标杆,对照《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对照正反两方面典型,联系个人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实际,联系个人成长进步经历,联系教育实践活动中个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党性分析,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召开一次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一是深入查摆问题。初定于11月10日前,紧扣“三严三实”主题,采取自己找、群众提、上级点、互相帮、集体议等方式,认真查摆突出问题。查摆出的不严不实问题要反复对照分析,坚决避免比较原则,不聚焦、不具体、不深入,甚至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提炼的问题简单复制。开展“换位沉底”活动,党组一班人不打招呼、不带工作人员,沉到农村社区、学校企业、服务窗口等基层一线,换位体验基层工作之苦、群众办事之难,把“不严不实”问题找准找实找具体。二是充分谈心谈话。初定于11月20日前,党组书记同每名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之间都要谈心。班子成员之间围绕双方沟通“提什么”、班长把关“行不行”、相互评议“够不够”,开展好“三轮沟通”。做到“四必谈”,即问题必谈、原因必谈、措施必谈、建议必谈。每次谈心交心时间不少于1小时,一次谈不透的要二次谈、多次谈。谈心过程中,要认真记录谈心内容;谈心谈话后,要列出“个人批评意见清单”。认真落实审核备案制度,按时限要求将党组书记谈心记录报市委书记审核。三是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初定于11月底前,完成党组班子对照检查材料讨论稿及班子成员对照检查材料送审稿。班子成员对照检查材料报党组书记审核把关,党组书记对照检查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把关。对照检查材料存在以下十种情况的,责令推倒重写:一是以工作不足或工作汇报代替“不严不实”问题的;二是“不严不实”问题避重就轻的;三是问题查摆不具体、没有案例的;四是整改措施空泛的;五是“七个明示”不全面的;六是原因剖析没有紧扣存在问题的;七是原因分析触及思想灵魂不够的;八是画像不准、千人一面的;九是案例不典型、不具备代表性的;十是穿靴戴帽、叙述存在变相自我表扬的。四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按照市委安排部署,在组织搞好党组会前准备工作评估、评估报告经上级党组织审核通过、上级党组织与党组书记谈话后召开。会上要开展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有典型案例、有具体意见、辣味十足、红脸出汗,并认真听取上级党组织指派参会领导的插话点评。要利用生活会休息时间,就阶段性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纠正改进。五是通报评议民主生活会情况。民主生活会后,召开专门会议,对会前准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措施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服务对象、基层群众、干部职工进行通报;组织参会人员对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评议。
3.深化整改落实和立规执纪。坚持边学边查边改,把整改落实和立规执纪情况作为检验专题教育成效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教育实践活动整改的问题、上级巡视组指出的问题、新查找问题、群众意见集中的问题的整改,重点开展“六查六看”:查修身严不严,看是否做到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查用权严不严,看是否做到坚持用权为民,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查律己严不严,看是否做到遵守党纪国法,为政清廉;查谋事实不实,看是否做到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查创业实不实,看是否做到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敢于担当责任;查做人实不实,看是否做到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忠诚老实等。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列清单、建台账,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治效果。清单应包括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专题教育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领导干部个人查摆出来的问题和相互指出的问题等。建立整改跟踪督查机制,对整改不力的约谈提醒,对态度消极、搪塞应付的严肃批评。围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等,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不断总结完善践行“三严三实”的长效机制。加强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深入开展“走基层、转作风、强服务、促发展”活动(以下简称“走转强促”活动),拓展“补钙加油”、“结对联亲”、“在职党员进社区”、“开放日恳谈会”、“干部帮企”和“党内组织生活规范年”等载体建设。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正风肃纪工作。
(二)坚持所有党员全覆盖,拓展专题教育成果。对普通党员而言,要围绕落实关键动作,着力做到“三个同步”,实现“四个确保”。
1.做到“三个同步”:一是同步推进理论学习、讨论交流。坚持全委集中学习、个人进行自学、支部讨论交流相结合,按照学习计划安排,同步推进学习进展、落实学习内容。其中,在委党组班子进行集中学习研讨的同时,各支部组织讨论交流。二是同步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年底前,在召开委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基础上,各党支部要以践行“三严三实”为主题,参照委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组织方法、标准要求,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党组班子成员还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召开的专题组织生活会。三是同步深化整改落实和立规执纪。在立足本职岗位、认真抓好委党组整改清单中明确的各项整改任务落实的同时,各支部、每名普通党员都要进行“六严六看”,并对照查摆出来的、在“三严三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支部、个人整改任务清单,制定整改工作措施,抓好整改具体落实。支部及个人整改清单应报送委专题教育办公室建账,确保按时推进、定期销账。
2.实现“四个确保”:一是确保掌握基本观点。通过学习教育、讨论交流,切实掌握总书记“三严三实”重要论述的基本观点,做到入心入脑、耳熟能详。二是确保领会基本精神。通过学习专题教育相关书目,切实掌握总书记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提高党建思想认知,强化党建责任意识。三是确保把握基本要求。通过学习市级领导班子、委党组处级领导干部学习研讨成果,结合个人思考与实践,明确支部及个人岗位践行“三严三实”的有关要求,为在今后工作中践行“三严三实”明确努力方向。四是确保把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落实到位。根据委党组整改措施,结合支部、个人实际,以职责岗位为平台,以“走转强促”为抓手,争做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好党员、好干部。
三、解决突出问题
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组一班人要对照“三严三实”要求、总书记指出的“七个有之”、中央提出的“三个着力解决”、省委提出的“六个着力解决”以及省委巡查组反馈意见,将深入查找和解决存在问题贯穿始终,切实加以警醒和整改。
(一)着力解决修身不严的问题。重点解决理想信念动摇、在党不言党、在党不跟党,作风庸俗甚至沉迷于烧香、拜佛、看风水等问题。组织参加市委举办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培训班。坚持“四个直接”落实基层制度,确保党的政策、调查研究、信访接待和现场办公直接落实基层。落实党员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党组一班人结合参加党员活动日、讲党课、“走转强促”活动,于5月中下旬到自己的联系点(农村、社区、企业等基层单位)蹲点调研,驻点时间不少于3天,指导基层党建,帮助解决问题,推动农村面貌改造提升、治难转后、扶贫攻坚、美丽乡村以及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蹲点调研要形成详实手记,党组书记蹲点手记报市委备案。各支部要结合“蹲点服务”、“驻村联户”,深入开展调研走访、结对联亲以及“在职党员进社区”等志愿服务活动,并坚持每月向机关党委汇报1次结对联亲工作开展情况。
(二)着力解决用权不严的问题。重点解决滥用职权、设租寻租,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等,捞取“油水”、与民争利等影响和制约“四型经济”发展的问题。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和省委巡查组反馈意见专项整改,定期组织开展“部门开放日”和“民情恳谈会”活动。按照市委安排部署,结合我委实际,集中进行5个方面专项整治:一是整治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落实“还利于民百日攻坚”行动,对涉农利益、教育医疗、涉法涉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进行整治。二是整治群众办事难问题。针对有些窗口单位存在的慵懒散拖、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收取红包、购物卡等问题,开展“办事好窗口和办事难岗位”评议活动。三是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重点整治违规收费、以罚代管、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收费、高额收费等行为。四是整治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问题。对落实惠民政策中优亲厚友、以权谋私行为进行集中查处。五是整治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问题。重点对项目审批暗箱操作、侵权违规、假公济私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三)着力解决律己不严的问题。围绕解决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八项规定、“四风”根治不到位等问题,重点抓好“三个一”:一是参加一次专题党日活动。党组一班人带头落实党内组织生活规范年活动确定的制度规范,带头推动“三学三提”专题教育活动,带头参加一次所在党支部围绕“三严三实”组织的专题党日活动,定期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二是组织一次党规党纪集中学习。8月中旬,召开全体党员大会,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重点,集中学习党规党纪,强化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遵规守纪意识。三是接受一次法治教育。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前后,广大党员采取观看法治专题教育片等形式,接受一次法治教育。另外,聚焦公款吃喝、出入会所等违反八项规定以及在公众场合发表违反政治纪律言论、诋毁党的形象等问题,配合市纪委做好自律不严反面典型的查处工作。
(四)着力解决谋事不实的问题。对不注重实际、拍脑袋决策,只画“设计图”、不画“施工图”等问题进行整治。要深刻领会省委周本顺书记“看得远、选得准、追得紧、娶得快、爱得深、生得早”的六句话要求,对项目建设情况,尤其是去年以来签约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研究对策措施,加快推进速度;围绕“项目集中拉练和联审评估”活动,以项目集中拉练为重点,坚持现场观摩、集体评价和现场打分、量化考核相结合,扎实开展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集中拉练观摩,如实报告考评结果,推动全市项目建设实现新突破;坚持对项目进行一月一调度,每月将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向市委、市政府进行报告。要借助“5.18”等平台,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要全面加强与京津地区的对接合作,努力取得一批重大合作成果。要全面落实领导干部执行集体决策和个人决定事项清单制度和评议制度,年底列出决策事项清单,向委党组作出报告并接受评议。集体决策事项按分工计入承办人事项清单,个人决定事项按照“谁签批谁负责”原则计入最后签批人事项清单,个人分管事项计入个人决定事项清单。要认真落实中共张家口市委《关于开展党内组织生活规范年活动的通知》,加强机关党组织工作规范,形成党建工作的新常态。要认真落实市委出台的《党的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对机关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半年组织一次“回头看”,搞好自查自评,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工作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真正把踏实肯干、敢于担当的好干部用起来,形成鲜明导向。
(五)着力解决创业不实的问题。重点解决为官不为、懒政惰政,不思进取、因循守旧,缺乏担当、推诿塞责等问题。落实市委出台的《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办法》,参加市委围绕全面深化改革、京津冀协同发展、申办冬奥会、“四型经济”、项目工作、农村面貌改造提升、扶贫攻坚、治难转后和保障改善民生等工作组织的专项督查,确保落地见效。同时,坚持党组会、主任办公会等制度,完善工作督办机制,通过项目化管理、连续性调度、全程式考评,增强工作落实、任务完成的含金量和实效性。落实委党组特别是党组书记抓党建的主体责任,12月底前,围绕市委组织的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以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为主要内容,进行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对上一承诺事项进行清账问责。
(六)着力解决做人不实的问题。重点解决自律不严、作风不实和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做“两面人”的问题。大力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官德”教育,把道德品行教育列为党员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集中解决造谣中伤、恶意诽谤、拉帮结派、搞“小圈子”等突出问题。为每名党组班子成员建立作风纪实档案,把巡视、审计、考核考察、专项检查、举报受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情况纳入档案,加强日常管理监督。落实干部使用“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把“三严三实”作为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把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认真研究谋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一)成立领导机构。坚持以组织保障求实效,成立以党组书记申全民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组员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题教育的研究部署和督导落实;下设办公室,由党组成员王献忠同志任主任,党委办、国民经济处、办公室、监察室、信息中心等相关处室参加,负责做好专题教育综合协调、推进落实、督导检查、宣传报道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分工。坚持以落实责任求实效,党组书记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亲自抓、带头做、勤督导、严把关;其他党组成员对个人整改任务和分管整改任务具体负责,抓好整改工作的推进落实。党委办作为牵头处室,要根据专题教育的特点要求,加强筹划准备,搞好统筹协调,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监察室、办公室及相关处室按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任务分解表》按时限、高标准推进相关工作落实。各相关处室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服从调度安排,保证精干力量,集中精力抓落实,防止专题教育搞形式、走过场。
(三)落实关键动作。坚持以突出重点求实效,紧抓专题党课、专题学习研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整改落实和立规执纪等关键动作,确保抓实在、做到位、有成效。要坚持书记带头、以上率下、压力传导,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形成上率下行、互促并进的良好局面。要细化工作内容,明确时间节点,建立工作台账,严把工作标准,加强督导调度,确保广大党员立足本职岗位,把“三严三实”要求体现到履职尽责、做人做事的各个方面。
(四)注重统筹结合。坚持以落实工作求实效,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与推动各项中心工作结合起来,真正把广大党员在专题教育中激发出来的工作热情和进取精神转化为稳增长、抓项目、惠民生等各项工作落实的内生动力,以推动“四型经济”发展的新成效检验专题教育成果,确保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与“走转强促”活动结合起来,促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委党组一班人在履职尽责、服务基层、促进发展的过程中,加深对“三严三实”的实践感悟,进而把“三严三实”要求具体化、系统化、实在化,提升践行“三严三实”的水平和境界。把开展专题教育情况纳入2015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重要内容,作为检验委党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成效的重要依据。
(五)营造浓厚氛围。坚持以公开透明求实效,定期编发专题教育简报,传达指示要求,反映教育动态,交流心得体会;在委信息网页上开辟“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专栏,宣传中央精神和省、市委要求,上传学习资料,解析典型案例,公布专题教育进展和成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宣传我委开展专题教育的经验做法。
附件:1.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严三实”学习教育计划
2.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严三实”学习教育计划
日 期
组织方法
内
容
组织方式
组织领导
地点
5月下旬
专题党课
党组书记上专题党课,作专题教育动员;进行专题教育部署。委党员大会
申全民
846会议室
集体学习
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总书记“三严三实”重要论述;学习中共中央、张家口市委关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方案;学习省委书记周本顺、市委书记邢国辉党课教育提纲,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市委动员部署、指示精神。
党组中心组集中组织
申全民
803会议室
专题一:严以修身,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把牢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
6月1日 -15日
个人自学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第五、六、十、十二部分。
统一安排 分头实施
办公室
6月16日 -20日
集体研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第一、二部分
党组中心组 集中组织
张慧勇 郭俊峰
会议室
研讨交流
围绕“如何坚守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进行交流。
6月21日 -7月4日
个人自学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统一安排 分头实施
办公室
7月5日 -10日
集体研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第七部分;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党组中心组 集中组织
张慧勇 郭俊峰
11.渭南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篇十一
“群众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布某一方面的信息,如果政府不公开这个信息,他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的地方还规定了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干以胜说。
据悉,早在1999年,中国社科院已成立专门机构,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为推动政务公开步伐的加快,去年3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今年年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列为国务院2006年一类立法计划。今年4月,国务院下发《2006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选择政务公开工作基础较好的省(区、市),着手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为2007年建立全国政务公开示范点积累经验,同时还要求各地编制政务公开目录。
12.试论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 篇十二
关键词:政府,信息资源,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资源是一切产生于政府内部或虽然产生于政府外部但对政府活动有影响的信息资源的统称。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是指围绕信息资源而实施全面管理的一种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核心,以信息政策法规为保障,其目标是在确保国家秘密与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促进社会信息资源的的合理配置。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一方面有利于政府进行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效率,赢得社会上广泛而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对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会大大降低管理成本,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带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2008年5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实施使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有了法律保障,随着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行,各个政府机构之间内部信息流动障碍将被打破,政府的信息资源将得以充分开发和利用,社会各界也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工作,使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更加规范。
一、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取得了很大进展,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通过业务工作采集、积累了海量数据资源。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的政府信息管理工作朝着信息资源数字化、传输网络化、应用集约化方向迅速发展,管理手段逐步提高,开发应用不断深化,成效日益显现。宏观经济、国土资源、环境、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城乡建设、交通等政府部门建成了一批综合性、基础性数据库,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一些领域(如气象预报)的政府信息对社会服务粗具规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在信息的采集、处理、利用、交换等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特别是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都很不充分。主要表现在:
一是缺乏统一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政策。虽然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本部门、本地区信息化发展规划中,都强调把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摆在首要位置,但是由于国家没有统一信息资源战略规划,各条战线、各地区“独立思考”,自成系统,缺乏统筹,造成网络互连而信息不互通,部门分割、地区封锁严重,造成人为的信息短缺。
二是缺乏对政府信息资源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政府信息资源由采集、处理、利用和交流4个环节而构成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其中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周密考虑。目前,我们还没有实现这个流程的无缝链接,尤其在信息采集和交流两个环节问题突出。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都没有足够保障。
三是配套措施不到位,基础工化工作严重滞后。政府信息资源分类指标体系尚未建立,信息名称不一,内容诠注各异,“方言”林立;信息资源管理机构不明确,建设、维护资金投入不足;相关法规不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透明、资源交流共享等工作无法可依;信息资源数字化工作严重滞后,专业数据库相当欠缺,且数据标准不一致。
上述情况的长期存在,严重影响到公民的知情权和社会民主化程度,增加了社会和企业的负担,滋生了腐败,损害了政府形象,也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我国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机构为履行职责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向公民开放的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管理者运用现代化手段来研究信息资源在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中的利用规律,并依据这些规律对信息资源进行组织、规划、协调、配置和控制等活动,使得各类信息资源以更高的效率、效能和更低的成本在国家和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我国目前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推行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
从政治学的角度上说,政府与公民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政府受公民委托,行使管理国家行政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在确保国家秘密和信息安全的情况下,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尊重公民对国家日常政务活动的知情权和重大决策的选择权与表决权,有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高全社会民主意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信息公开制度实现了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实现了从少数利益集团利益最大化向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转变,是观念与制度的重大飞跃。
为保证准确、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条例》对发布信息的主题、要求、基本内容、重点内容、公开程序、监督检查、权力救济等方面还提出了明确意见,同时为人民群众对政府履行信息披露制度情况提供合理有效的依据。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为广大群众知晓,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关系地方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良好的公信力可以使政府与群众之间保持良好的互动,对于政府有效施政影响巨大,反过来又强化了政府的服务职能,进而对于政府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起到监督与保障作用。
2.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起到推动作用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我国公民的权利早在1954年的《宪法》中就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说是目前公开领域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依据。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体现了国家意志与法律的权威性。目前,配套信息公开制度,还出台了《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条例和规章,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使信息公开制度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使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深入发展,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得到切实保障。
3.推行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形成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政府担负着关系国计民生的管理任务,特殊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政府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条例》的制定有助于政府行为的公开与透明,不仅可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行政成本,杜绝推诿扯皮现象,还可以减少由于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猜疑误解而带来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各群体之间的理解、融洽、沟通。政府行为的公开与透明,可以在第一时间内传递党和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限制滥用职权,便于监督,减少或遏制腐败现象,有助于提高效率,增强透明度,提高政府威信,保证公平竞争,消除歧视,实现全社会的公开、公平、公正,更有利于政府机关转变作风,转变观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打造阳光政府,建设和谐社会。
三、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对策
《条例》的实施给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带来了深层次的变革,使得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信息公开成为可能,对于进一步开发和利用政府信息资源,规范行政行为,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出了新的要求。
1.树立全新的信息公开理念,提高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意识
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水平的高低,不仅体现在技术层面,更取决于意识领域。因此,政府在信息资源管理中,首先要强化信息公开意识,通过自上而下的关注与重视,在政府中树立信息资源是政府工作命脉的理念,尊重群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实现从政府权力型向民众权力型的转变。其次,要树立服务的信息资源管理理念,信息资源管理就是为公众服务,从满足群众的各方面需求出发,贯彻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思想,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有效管理。
2.加强信息素质培养,改进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方式
政府信息资源类型多样,分布领域广,内容层次不尽相同。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首先,要提高政府、信息机构人员和社会公众的信息素质,信息素质的高低制约着政府信息服务和管理的水平。通过系统的培养,一方面使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掌握相关方面的管理技术,提高服务能力,形成良好的信息意识和信息行为,树立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信息意识;另一方面,公众信息素质的提高可以增强公众的信息需求意识,明确能够从政府信息资源中获取相关的资料,并通过掌握获取信息的技能扩大公众获取政府信息资源的途径,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和价值。其次,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和工具,加快信息资源采集、加工、传递与服务的效率。以互联网为网络平台,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使社会公众有机会接触政府信息资源。此外,加强社会各个领域的政府信息资源建设,以资源应用主题为体系整合政府信息资源,形成信息资源目录系统,向广大社会公众提供信息资源导航、检索与服务。
3.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制度,构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约束机制
信息公开不是以公开为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和行政管理方式,其目的是通过信息公开,使更多的群众享有知情权,进而更多地参与到社会事务的管理与建设中来。从某种程度上说,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自我革命”式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施进程中,政府的推动和自我约束虽然不可或缺,但更需要赋予公众一定的权力去推动这项制度的有效运行。因此,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仅靠政府内部监督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外力来推动,只有公众对政府实施有效监督,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才不会懈怠。
13.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篇十三
一、概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设公开、透明、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县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以“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为原则,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建设阳光型政府”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常态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一)进一步强化工作机构建设,明确工作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领导小组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各司其职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政府办、监察局、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档案局、网管中心等为成员单位,各单位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各区镇、各部门也不断健全工作机构,配强工作力量,明确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安排专人承担日常工作,真正把“谁主管谁负责”落到实处,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进行。
(二)进一步强化各项保障措施,促进工作稳步推进。
首先是人员配备到位。县信息公开办设立在政府办,由政府办一名副主任分管,配备了相关工作人员,同时要求县网管中心、监察局等落实专人配合。其次是资金保障到位。设立专门资金用于政府门户网站的改版升级,进一步打造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同时在县档案馆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各区镇、各部门也拨付专项资金在县行政服务中心、镇便民服务中心、社区便民服务室等开辟了覆盖城乡、网点齐全的信息查阅点,努力满足人民群众获取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的需求。第三是制度保障到位。先后制定完善了《海安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海安县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海安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系列制度,通过制度约束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第四是强化考核推动。把政府信息公开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作为对县级机关部门的一项考核内容来抓,通过考核来促进工作的开展。
(三)充分履行工作职责,确保信息公开成效。
围绕国务院及省、市文件要求,以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政府形象的事项为重点,编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范运行程序。分组召开了5次全县区镇、县级机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座谈会、培训会、民生事业信息公开推进会,力促工作规范有序推进。一方面,主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凡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切实把行政权力置于阳光下,便于人民群众知晓、参与和监督,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另一方面,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电话等形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对应予公开的在法定期间内答复,不应公开的做好解释工作。
(四)借助科技互动平台,拓展信息公开渠道。
设立“领导信箱”,通过领导批办,相关职能部门承办的形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完善“12345公共服务呼叫中心”,通过整合全县各区镇、各部门、公共服务行业的热线服务电话和信息资源,建立信息库,努力以“有求必应、有问必答”为目标,对涉及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记录、查阅、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交办相关职能部门,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力求做到群众只记一个电话号码,只打一次电话,就能及时、快速、有效地得到所需的政府信息。此外,借助手机短信功能,将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政府信息内容编成短信进行宣传,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让全县人民最大限度地了解政府信息,有效发掘信息公开带来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基本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3年度我县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700余条。
1.充实主动公开范围
围绕国务院及省、市文件要求,以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政府形象的事项为重点,认真修编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具体为:县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县政府文件;县政府办文件;县政府重要会议;县政府重点工作;发展规划;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报告;县政府人事任免;县政府应急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政府集中采购;行政事业收费; 行政许可; 民生公益政策及动态;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今年公开的政府信息,综合经济方面,公开了《县政府关于支持专业市场发展的补充意见》、《县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等;工业交通方面,公开了《县政府关于新型工
业化政策的补充意见》、《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等;财税金融审计方面,向社会全文公开财政预、决算报告;国土建设环保方面,发布了城乡建设管理工作意见、国土资源工作意见,公开了《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2013年村庄环境整治和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
度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化教育体育方面公开了《县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等等。其他方面,每次政府常务会议、政府组成人员会议等重大会议结束之后,均及时予以公开;各镇、各部门发布及时发布动态信息5800余条。
2.优化公开途径
(1)政府门户网站。市民通过海安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各区镇、各政府部门与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子栏目可查阅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通过“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2)公共查阅点。在县档案馆设立了公共查阅点,为市民查阅和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各县级机关大多设立了公共查阅点,全县所有镇(街道)建立了便民服务中心,各村(居)建立了便民服务室和信息公开栏,主动向群众公开政府信息。
(3)网上回帖。及时关注西祠胡同“海安漫思”、“海安石板街”,百度“海安吧”等热门论坛,通过“网络回帖员”或“网络发言人”对相关信息进行答复。
(4)新闻发布会。进一步完善了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了政府信息发布的澄清机制,对涉及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为民办实事等重大事项举行发布会。
(5)其它渠道。县行政服务中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窗口,所辖各镇、各部门把便民服务中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采用设立公示栏、公告牌,编印办事指南、信息手册,开辟咨询电话、报纸公报,941政风行风热线,电视图文点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本年度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2件,主要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均及时予以回复。有的予以告知,有的告知暂无信息,有的告知向相关部门申请。
(三)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目前,我县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暂未收费。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
今年,发生一起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后申请人主动撤销;发生一起行政诉讼,后因申请信息所涉事宜达成协议,起诉人主动撤销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
三、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总的来看,2013年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地推进,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向前推进,发挥了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还不够;二是一些部门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范性、程序性有待完善;三是一些区镇、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根据《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宣传,营造政府信息公开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海安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切实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工作,增强公开的主动性,尽力满足广大群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
(二)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积极探索公开新方式、新渠道。进一步拓宽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的第一平台作用,增强平台互动功能,丰富公开内容。拓展其他公开方式,实现多元化公开方式,便于广大群众及时知晓政府信息。
(三)进一步梳理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重点公开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努力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大公开力度;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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