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理论

2024-10-13

海洋环境保护理论(共10篇)(共10篇)

1.海洋环境保护理论 篇一

<<走向海洋>>观后感

《走向海洋》告诉我们,海洋是我们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中国是土地大国,更是海洋大国。曾经,幽深的大海是全人类的梦魇。面对波澜不定的大海,祖先们选择了黄土。但也有为了生活选择了大海,因为他们,开始有了造船技术。英明的皇帝总是把目光投向海洋,秦、唐、宋的皇帝亦是如此。如果说秦朝对外贸易只是展望,那么唐朝时是发展,宋朝时则达到了高潮。特别是宋朝的造船业更是到了领先全世界的地步。历史真是螺旋形地上升。到了明朝,明太祖禁了海,明成祖又让郑和下西洋以示龙威,那时,没有哪一国家敢与中国斗争,因为当时中国有着世界上最好的船只,最强的水师。但到了清朝时,国家开始闭关自守,控制对海洋的发展,到了后来,甚至没有一只纪律严明、实力强大的海军。最终,被多国轻而易举地打破海防,进行入侵,全国危机,一条条耻辱的不平等条约出现。在共产党的努力下,打退了敌人,收复大半失地,成立了新中国。

<<走向海洋>>中讲到:1817年,被囚禁在狱中的拿破仑向与中国通商未果的英国使臣说了这样一句话:“在今天看来,狮子睡着了,连苍蝇都敢落到它的脸上叫几声;中国一旦被惊醒,世界会为之震动。”在探索海洋的过程中,我们的国家遭遇过一次次的挫折与失败,又一次次地爬起。海洋的时代正向我们走来,不管沉睡与否,狮子终究是狮子。一只有力量的狮子,对和谐的世界不可或缺。

《走向海洋》告诉我们,郑和第七次下西洋是古代中国历史上最后一次远洋航海,也是古代中国在历史舞台上的昙花一现。历史告诉我们,郑和之后再无郑和,但哥伦布之后出现了无数的哥伦布。在近代的前夜,中国与海洋大国失之交臂。

《走向海洋》还揭示了新中国海洋事业起步、发展与进步的种种轶闻秘事,展示了人民海军虽举步维艰却步步雄健的历史步伐,如海风浩荡展开壮丽画卷,使人不能不为领袖们的智慧胆识而击掌叫绝,不能不为先驱者的献身勇气而感怀动容。《走向海洋》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各国争夺海上权益,强国维护海上霸权的现世状况,看得让人惊心动魄;用数据调查反映国人麻木的状况,让人扼腕沉痛;讲到邓小平有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钓鱼岛问题中,“主权属我”的前提被长期忽略甚至有意删去,更让人贲张而坐不住了。《走向海洋》重点分析了国家迅速发展对海洋资源越来越高的依存度及窘迫状态,把海上安全严峻的问题尖锐地挑了出来,带着人们登临“经略海洋”的战略高地,临海凭风、长线思考、催人觉醒,这实际才是主创者的真正用意!因为“在历史的汪洋中,没有哪一种文明,能够永远保持一帆风顺”。《走向海洋》告诉我们,挫折是成长的代价,失败是前进的动力,在历史的汪洋中,没有哪一种文明能够永远保持一帆风顺。今日的中国正在崛起,海洋强国不再是梦!

我认为,海洋强国之路不是重蹈历史上海洋强国崛起的武力称霸之路,而是通过提升海洋软实力,实现和平崛起,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战略目的。在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新世纪,中国必须重视对海洋的开发与利用,重塑国人的海洋意识,大力培育、提高我国海洋软实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海洋强国之路。综观世界海洋强国,无不具有强大的海洋科学技术支撑和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海洋经济。可以说,只有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和空间,才能实现海权强化,保卫蓝色疆土。

看了这部电影,我的感触很深,不知该如何来描述自己内心的复杂。我们应该知道,无论任何民族,对海洋的淡漠,就是对财富的淡漠,遗忘海洋,就是遗忘财富。所以我们的国民应该觉醒,对海洋好一点,学会利用海洋,让海洋为我们造福造财。

当前南中国海问题形势严峻,中国与日本,越南,印尼等亚洲国家都有领海争端.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中国跟菲律宾在黄岩岛海域,因领土争端而发生的军事队朿问题,加重了该地区的火药味.此时,正是考验国家领导人和广大民众对海洋态度的时候.希望我们能够对别人的挑衅有所作为.《走向海洋》使我深受教育,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也是未来海洋事业发展的生力军。作为一名海南大学的学生,我将不断强化海洋意识,提高专业素养,用科学手段认知海洋,服务社会。如果国家有需要,我将义不容辞,披甲上阵,收回国土.

2.海洋环境保护理论 篇二

当今世界人口数量剧增、陆地资源锐减且环境污染严重, 各国纷纷把目光投向海洋。在近十几年中, 科学技术提高了人类利用海域和海洋资源的能力, 并刺激各国竭力扩展其管辖海域以排除其他国家染指的可能性[1]。因此, 全球范围内争夺和瓜分海洋领地的斗争愈演愈烈, 世界各国开发海洋资源的热情也日益高涨。但另外一方面, 在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和经济的高度聚集、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资讯的快捷传播, 世界正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危机频发时期, 并且危机波及面在不断扩展, 所造成的后果也日益严峻。在海洋领域内, 海洋生态发展以及海洋开发管理中存在着各种矛盾和冲突, 会诱发各类的海洋危机。

简单地说, 海洋危机就是由于自然因素或人类活动引起的, 发生在海洋领域内并对海洋权益、海洋产业、海洋环境以及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公共危机。海洋危机在世界范围内无时无刻不存在, 其一旦产生便会对海洋权益、海洋产业、海洋环境以及相关人员 (包括海洋从业人员和海洋地区周边的居民) 带来严重的威胁和影响, 如果解决不好可能会威胁到国家和整个世界的安全和稳定。如, 当前海平面上升正在威胁一些岛国以及沿海城市和乡村的命运, 如果这一趋势得不到有效控制, 世界地图将逐步被其涂改, 最终陆地和国家将不复存在, 地球也将真正成为一颗“蓝色的星球”。因此, 海洋危机的发生不仅会延缓海洋经济开发的步伐和打乱海洋经济发展的计划, 而且严重影响海洋社会的安全稳定乃至整个世界的整体利益。

如上所述, 一方面海洋的战略地位在世界各国发展中开始凸显, 全球已经掀起开发利用海洋的浪潮, 中国也积极参与其中并由此获取了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这种趋势还将继续加剧和扩大, 有关海洋及其开发与管理的研究也日益受到重视;另一方面, 公共危机进入频发期, 海洋危机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而且频繁发生, 不仅阻碍和破坏了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 而且严重制约和损害了沿海国家和整个世界的安全稳定和经济利益。因此, 无论从保持海洋世界安全和海洋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 还是公共危机研究大量兴起的背景, 抑或是海洋危机频发和破坏性的现实状况来看, 海洋危机开始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并被提到研究日程上来。

2 研究海洋危机的意义

2.1 海洋危机作为一种公共危机, 其研究的意义首先来自公共危机研究的意义

海洋资源是典型的公共资源, 其产权难以界定, 如, 海洋水体覆盖下的生物资源可以游动, 深海和公海资源尤其如此, 海洋资源具有较强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共享性[2]。因此, 海洋危机是一种公共危机, 公共危机一旦产生便具有严重的威胁性和破坏性, 不仅破坏经济运行的规律, 而且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同时影响社会的政治稳定。对于公共危机的研究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尤其是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以后, 我国对公共危机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当前, 在公共危机总体和一般研究的同时, 也加大了对社会各个领域和各项具体公共危机事件的研究, 如, 公共卫生事件、生态环境破坏、突发性事件和高校危机等。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海洋危机作为一种特定领域内的公共危机, 其研究不仅是研究公共危机的重要性所要求的, 同时也会丰富和发展公共危机理论。

2.2 海洋危机有其特殊性, 这决定了对海洋危机进行分类研究的必要性

公共危机种类繁多, 有国家安全危机、经济危机、公共卫生危机和环境污染危机等, 每一类危机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这样看来, 如果仅仅在宏观层面上进行公共危机研究, 其理论并不一定会适合具体的危机领域, 否则我们就没有必要在进行公共危机研究的同时再专门进行分类研究了。海洋危机作为一种公共危机, 其符合公共危机发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但也有自身的特点, 即除了具有公共危机所普遍具有的突发性和紧急性、高度不确定性、社会影响性以及决策非程序性等, 还具有危机发生几率高、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和防治难度大等特殊性。正因如此, 我们要在公共危机的理论框架内, 以公共危机的基本理论为前提和基础, 根据海洋特点及其危机的运行规律对海洋危机进行研究, 这是十分必要的。

2.3 海洋危机是海洋危机管理的主要对象, 需要进行专门的研究

占地球表面积近71%的浩瀚海洋中蕴含着丰富的矿产资源、油气资源、生物资源、动能资源、环境资源和旅游资源等, 都有待人类开发;而现代科技的进步又使人类进入可以大规模开发和利用海洋的时代, 因而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把海洋资源开发作为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海洋事业迅速发展的时期, 要把我国建设成海洋经济发达、海洋综合能力强大和在国际海洋事务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海洋强国, 重要的前提和保障之一就是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海洋管理。海洋管理的知识框架内主要研究海洋管理的基本理论和运行规律, 我们在进行这种常态海洋管理的同时, 也要关注那些非常态的海洋危机管理。简单来说, 海洋危机管理就是海洋管理机构通过建立危机预案和应对机制, 采取一系列必要的措施, 消减、防范和化解危机, 恢复海洋生态和环境, 保障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维护海洋经济和社会稳定活动;是海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国家海洋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加强海洋危机管理, 必须首先对管理的对象——海洋危机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 因此海洋危机研究的重要性也源于其是海洋危机管理乃至海洋管理的重要内容。

2.4 海洋危机日益频发, 加重海洋危机研究的迫切性

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濒临海洋, 从而造成沿海地区人口密集和城镇集中以及生产力水平较高, 这符合人类文明迁移的规律。据有关资料显示, 在距离海岸200 km以内的沿海地区大约集中了世界1/2以上人口, 全世界200多个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有3/4都集中在这个狭长地区, 30多个超过4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在沿海地区集中了80%[3]。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向海集中, 灾害也向海迁移, 我国这一趋势更加明显。我国沿海地区仅占我国国土面积的15%, 却集中了我国50%的人口、55%的工农业总产值及70%以上的大城市;沿海地区又是我国对外开放和发展经济的重点, 人口和工业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迅速密集, 城市化进程迅速加快, 对资源的需求大量增加, 结果过量开采地下水造成地面沉降, 开发滩涂资源破坏沿岸自然生态, 工业及旅游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污染, 近海水域频繁的社会活动使近海水体污染等[4];而且据人口学家预测, 在2020年以前人口趋海移动的趋势不会有太大改变, 每年可能有8 000万~1亿人口从中西部迁移到沿海地区。因此, 在人口、经济和污染都不断向海集中的背景下, 海洋危机的诱发因素不断积聚, 海洋危机的爆发也将日益频繁, 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我们进行海洋危机研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3 海洋危机研究的现状

在西方, “危机”的概念最初来源于希腊并被普遍用于医学领域, 是一个医学术语, 指人濒临死亡和游离于生死之间的那种状态[5]。《朗曼现代英语词典》对“危机”的解释是, 严重疾病突然好转或者突然恶化的转折点, 是事物发生过程中的一个转折点、不确定性的时间或者状态以及非常危险或者非常困难的时刻[6]。菲克也说过, 危机是组织命运的“转机与恶化的分水岭”[7]。最初对危机的关注和研究主要集中在个人危机和组织危机, 尤其是企业危机上面;到了18—19世纪, 危机的概念逐渐被引入政治和社会领域, 公共危机的概念开始出现;目前国外众多著名学者对危机及公共危机的研究已经形成大量成果, 对于危机的概念、性质、特征、类型和发展过程等基本问题已经比较清楚地进行了分析。对于危机的研究专门性的研究成果较少, 尤其是针对具体领域的研究成果更是屈指可数;同时, 对于企业危机给予过多的关注, 相对地对公共危机及其管理的研究就稍显不足, 而对海洋危机的研究成果更是少之又少。研究著作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著名记者科林·伍达德撰写的《海洋的末日——全球海洋危机亲历记》一书。科林·伍达德费时一年半环游世界的各大海洋, 从迷雾深锁的北大西洋到富饶的海湾, 从加勒比海岛温暖的海滩、赤道太平洋到寒冷的南极冰蚀地区, 采访渔民、科学家、政府官员、潜水员和水手等, 进行大量调查研究, 讲述了海洋生态系统遭受破坏和海洋生物濒于灭绝的令人触目惊心的现实故事。但海洋危机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海洋危机的介绍和描述上, 还应对其内在的引发机理、运行规律、影响效应以及防治措施等问题作深入的探讨。

中国自古以来就很重视危机的预防, 对危机有很多充满辩证思想的论述。如, “思所以危则安矣, 思所以乱则治矣, 思所以亡则存矣”, 又如, “长将有日思无日, 莫等无时思有时”, 再如, “凡大事起于小事”“听于无声、见于未形”等。现在也有一些学者非常重视危机的研究, 尤其是2003年非典疫情爆发以后, 危机研究的成果急剧增多, 著作成果方面也十分丰厚, 如《危机状态下的政府管理》《危机管理——面对突发事件的抉择》《危机管理——转型期中国面临的挑战》《政府危机管理》《公共危机启示录——SARS的多维审视》《公共危机管理导论》《公共危机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和《公共危机管理》等。与国外相比, 我国危机研究起步较晚, 而且研究背景正好处于社会公共危机频发的时期, 所以危机研究初期就不像西方从大量企业危机研究成果上进入公共危机的研究, 而是很快在公共危机研究领域形成大量成果。我国危机研究在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 越来越加强对不同区域类别的危机事件的特点、原因与对策研究, 如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专辑”以及其他学者的“高校危机管理”“公共卫生领域危机管理”和“城市危机管理”等。但是, 目前针对海洋危机及其管理研究的学者和理论相对来说就少得多, 在学术著作中至今还找不到一本系统介绍海洋危机的书籍;与海洋危机相关的研究成果也有一些, 如《海域安全与海洋经济研究报告》《海洋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愤怒的海洋——来自海上的灾害》《海洋天灾——中国历史时期的海洋灾害与沿海社会经济》《发人深省的海洋灾害》《赤潮灾害预报机理与技术》和《海洋灾害及海洋收入的经济学研究》等, 这些虽然或多或少涉及海洋危机的部分内容并丰富了海洋危机的相关理论, 但并不能替代对海洋危机的系统研究, 而且大多集中在海洋灾害研究上, 同时出现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占据主导地位的局限性和片面性问题。因此, 海洋危机的日益频发和危机后果的不断放大以及相应的理论研究的缺乏都加剧了对海洋危机研究的迫切性。

4 海洋危机研究的发展趋势和重点领域

4.1 基本理论研究

海洋危机在目前的理论研究中尚属于全新的领域, 即使是公共危机的研究也是刚刚兴起, 对于海洋危机的基本内涵、特征、形式和发展变化等基本理论的研究还很缺乏;尤其是海洋危机涉及多个学科, 如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海洋生物学、海洋环境学、海洋物理学和海洋历史学等, 需要各学科从多角度对海洋危机进行多重分析, 同时需要众多学者的参与以及研究成果的相互交融。只有在海洋危机的基本理论界定清楚并得到理论界广泛认同和接受的基础上, 才能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4.2 管理研究

有危机就有危机的防范和应对, 也就离不开危机管理, 海洋危机同样急需对其管理的研究。这里包括海洋危机管理的基本理论研究, 如海洋危机管理的含义、主体、过程和效益等;海洋危机管理的分类研究, 如海洋自然灾害管理、海洋环境污染管理和海洋安全管理等;海洋危机管理的发展研究, 如海洋危机管理的比较研究、海洋危机管理的历史研究、海洋危机管理的法制化研究、海洋危机管理的创新研究以及海洋危机管理的体制和机制研究等。

4.3 规律研究

海洋危机科学主要应该研究海洋危机的发展规律。这里包括海洋危机的因果规律, 即哪些因素会引发海洋危机、多大程度上和多长时间内可以发生以及发生以后会有什么表现和影响, 尤其是对社会和经济影响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等;海洋危机的运行规律, 即海洋危机从潜在因素开始到危机结束的运行变化的规律情况, 有助于在危机各个发展阶段做好应对工作;海洋危机的历史规律, 即对于那些多次反复发生的海洋危机要借助于历史分析的方法, 包括本地区的历史分析和跨地区的比较分析, 从而把握其历史规律, 做好预测和经验借鉴工作。

4.4 分类研究

海洋危机的分类有不同标准, 每一类海洋危机都有其内在的特点和规律, 所以在海洋危机的基本理论框架内进行分类研究是海洋危机深入研究和增强针对性的重要要求。尤其是对于不同内容的具体海洋危机, 如海洋权益安全危机、海洋环境污染危机、海洋生态破坏危机和海洋资源枯竭危机等, 都可以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和专题进行深入探讨。这些分类研究的成果又可以相互借鉴, 最终丰富和发展海洋危机的理论体系。

4.5 比较研究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临海国家, 各国在经济发展和海洋开发中都面临着海洋危机的威胁, 全球性和区域性的海洋危机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各国通力反危机的合作。因此, 加强各国海洋危机及其危机管理的横向比较研究, 一方面可以丰富和发展本国海洋危机理论研究的成果;另一方面也为各国在国际危机管理中的合作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4.6 历史研究

中国是海洋灾害多发的国家, 历史上海洋灾害主要表现为风暴潮、海啸、巨浪、海冰、海雾和海岸侵蚀等, 西汉时期的《汉书》中便有“渤海水大溢” (天文志) 和“东北风, 海水溢, 西南出, 浸数百里” (沟血志) 等对海洋灾害的记录[8]。因此, 海洋危机不是当代存在的现象, 其反复发生的规律早已在人类历史上被不断演绎。在历史背景下研究海洋危机问题, 一方面有助于分析海洋危机的生成和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可以为目前的海洋危机及其管理提供借鉴。

4.7 案例研究

海洋危机范围广泛且内容丰富, 不同类型的海洋危机在世界范围内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普遍存在。海洋危机的研究需要借助于特定海洋危机的实例。每一次海洋危机既体现海洋危机变化的一般规律又有自身的特殊所在, 对其进行案例研究不仅丰富海洋危机的理论, 而且可以把握特定海洋危机的本质, 从而指导特定和类似海洋危机的管理行为。

4.8 其他研究

海洋危机作为一个研究基本概念, 围绕其可以进行多学科、多角度和多层次的研究。针对当前海洋危机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不足和落后, 在加强海洋危机定量研究的同时应加强海洋危机的定性研究, 其中包括海洋危机的起因和影响研究、与海洋经济的关系研究、信息研究、法律研究、文化研究以及社会学研究等。

摘要:在世界各国日益强化对海洋资源和权益的开发和争夺的背景下, 同时为适应公共危机研究的时代要求和海洋危机频繁发生的现实状况, 海洋危机的理论研究日显必要。文章阐述了加强海洋危机研究的重要意义, 进而分析当前海洋危机研究的现状, 最后提出海洋危机研究的发展趋势和重点领域。

关键词:海洋危机,理论研究方向,海洋环境和资源

参考文献

[1]罗伯特.基欧汉, 约翰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转变中的世界政治[M].林茂辉, 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106-107.

[2]戴桂林, 王雪.海洋资源属性与海洋综合管理[G]//李耀臻, 徐祥民.新世纪与中国海洋发展战略研究.山东: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6:272.

[3]申长教, 刘进新, 左立平.时空海洋:生存和发展的海洋世界[M].北京:海潮出版社, 2004:23-24.

[4]王绍玉, 冯万侠.地方政府应急体制建设理论与实务[M].哈尔滨:哈尔滨出版社, 2005:29.

[5]冯慧玲.公共危机启示录:对sars的多维审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2-3.

[6]龚维宾.公共危机管理[M].北京:新华出版社, 2004.

[7]菲克.危机管理[M].韩应宁, 译.台湾:台湾经济与生活出版事业公司, 1987:3.

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篇三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6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海洋资源,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管辖海域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统筹规划,实行开发与保护、损害与担责、维护与受益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建设和治理,广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同)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管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所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海洋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管辖海域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建立接受公众举报、反映情况的信息渠道,并向社会公告。

鼓励与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性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改善海洋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拟定本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经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拟定本市、县海洋环境保护实施计划和重点海域整治与修复实施计划,经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沿海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机构的合作,共同做好长江三角洲近海海域及浙闽相邻海域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本省与相邻省、直辖市的合作要求,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态建设与修复工作。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海洋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省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实行海上联合执法。

第十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污染事故或者有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损害事态的扩大;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按照法定要求对管辖范围内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检查。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建设的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建设。

第十二条按照陆海统筹、专司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纳入生态省建设体系。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海洋环境监测、监视标准和规范,对本省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海洋环境综合信息系统实施管理,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相关的公报和通报,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所管辖海域的监测、监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监视。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形成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应当纳入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监测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并通过海洋方面的专项计量认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需要在本省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的,应当报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的应用,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赤潮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发生赤潮时,应当将获得的赤潮信息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启动赤潮减灾应急预案,做好防治工作。海洋、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渔业、工商、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潮防灾减灾工作。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海洋、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浙江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船舶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省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重大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损害的受害者通报,并立即就近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接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启动污染事故处理应急计划。

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的类型、时间、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计划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海洋污染事故可能威胁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安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者公告。

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

第十八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划定为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列区域的保护:

(一)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韭山列岛省级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

(三)舟山五峙山列岛省级鸟类自然保护区;

(四)依法批准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条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岸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从事填海工程的,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

第二十一条省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生态环境特点,编制本省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组织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做好人工鱼礁的选址、论证和投放工作,加强对人工鱼礁投放区域生物多样性的监测和生态效益的评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人工鱼礁。

第二十二条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需要引进境外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先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完全可控制的试验和论证。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所管辖海域、海岛和海岸带境外引进物种的调查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第四章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三条逐步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管辖海域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管辖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重点海域名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制定所管辖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不突破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可以在同一海域内进行调剂,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资料,并同时抄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管理,入海排污口的选择和设置,入海河流的管理,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管辖海域环境容量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规划海岸带产业布局。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防止海岸带产业对海域造成污染损害。

第二十六条港口、码头、船舶修造(拆)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并负责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

滨海度假村、酒店、宾馆等单位排放的污水未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镍、铅、汞等重金属的废水。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含病原体的医疗废水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第二十七条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以及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接收处理能力。

船舶经营者应当向污染物接收单位提供污染物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相关资料,接收单位应当将污染物运至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陆域场所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来自有疫情发生的港口的船舶,需要处理垃圾、生活污水、压舱水等污染物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卫生处理。未经卫生处理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

第二十九条从事散装油类和有毒液体装卸、运输等作业,应当遵守操作规程,落实有效防污措施;可能造成油类严重污染的,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油栏。

沉船打捞前,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向打捞单位提供船舶的有关资料和污染物的装载情况。打捞单位在作业前应当制定防治污染物方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属于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因处理海难事故产生的费用,依法应当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缴清;未缴清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开航。

第三十一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划定近海海域养殖区域,确定限养区和准养区。

海水养殖应当采用科学的养殖方式和合理的养殖密度,控制和治理近海海域养殖污染。

海水养殖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安全使用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禁止的海水养殖投入品。

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应当运至陆地作无害化处理,不得弃置海域。

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确需倾倒的,应当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倾废许可证,并将倾废许可证和倾倒的详细记录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四条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审核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的影响。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办法和评价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海水养殖、人工鱼礁建设等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有关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草案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接受委托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引用的海洋环境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准、核准决定;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批准、核准前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意见。批准、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核准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核准后,因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变化,或者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九条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废弃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拆除废弃的海洋工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应当编制工作方案,并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严格控制在半封闭海湾、入海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以及明显降低水体交换能力和纳潮量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挖海砂、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收缴调查监测资料,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清除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收回,所需费用由养殖者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接收单位接收未经卫生处理的污染物的,责令立即进行卫生处理,消除可能产生的危害,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油栏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单位未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造成危害的,责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接收单位未将污染物运至指定场所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危害;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责令限期整治和恢复,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行使。

第四十七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消除危害,并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以及污染事故对渔业资源、海洋生态造成破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得赔偿应当全部用于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十八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没有依法予以制止或者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接到海洋污染事故报告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泄漏被检查者商业秘密的;

(四)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核而予以批准,海洋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及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批准前未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五)违反规定审核、核准、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六)海岸、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核准,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其建设的;

(七)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

(八)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4.海洋环境保护 篇四

海洋面积约362,000,000平方公里(140,000,000平方里),近地球表面积的71%。海洋中含有十三亿五千多万立方千米的水,约占地球上总水量的97%。这说明对于海洋的环境保护非常的重要。环境问题一直是困扰人类发展的大问题。人类要发展,就需要环保,以避免造成对环境更难挽回的伤害。

海洋环境指地球上海和洋的总水域,按照海洋环境的区域性可分为河口、海湾、近海、外海和大洋等,按照海洋环境要素可分为海水、沉积物、海洋生物和海面上空大气等。包括海水、溶解和悬浮于海水中的物质、海底沉积物和海洋生物。是生命的摇篮和人类的资源宝库。随着人类开发海洋资源的规模日益扩大,已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和污染。

地球上连成一片的海和洋的总水域,包括海水、溶解和悬浮于水中的物质、海底沉积物,以及生活于海洋中的生物。因此海洋环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人类并不生活在海洋上,但海洋却是人类消费和生产所不可缺少的物质和能量的源泉。随着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人类开发海洋资源的规模越来越大,对海洋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同时海洋对人类的影响也日益增大。在古代,人类只能在沿海捕鱼、制盐和航行,主要是向海洋索取食物。到现代,人类不仅在近海捕鱼,还发展了远洋渔业;不仅捕捞鱼类,而且还发展了各种海产养殖业;不仅在沿岸制盐,还发展了海洋采矿事业,如在海上开采石油。此外,还开发了海水中各种可用的能源,如利用潮汐发电等。海洋现在已成为人类生产活动非常频繁的区域。20世纪中叶以来,海洋事业发展极为迅速,现在已有近百个国家在海上进行石油和天然气的钻探和开采;每年通过海洋运输的石油超过20亿吨;每年从海洋捕获的鱼、贝近1亿吨。随着海洋事业的发展,海洋环境亦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和污染。目前,海洋环境研究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探索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途径和方法。

海洋环境保护包括海洋资源保护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

一.海洋资源保护

1)在保证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强化开发深度和广度,提高开发的科

技含量,不断提高海洋开发和海洋服务领域的技术水平,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争取海洋经济增加值的最大化。综合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不断发现新资源,利用新技术,形成和发展海洋新产业,推动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对海洋可再生资源而言,要改善对资源的利用效率,既要尽可能多地对其进行

利用,又要保持生态系统有较强的恢复能力和维持其可持续再生产能力;对海洋不可再生资源要有计划地适度开发,不要影响后代人的利益。

3)优化配置海洋资源,使其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4)海陆一体化开发。海洋资源的开发可以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实

行海陆一体化的战略,统筹制定沿海陆地区域和海洋区域的国土开发规划,逐步形成临海经济带和海洋经济区,推动沿海地区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5)开发与保护协调一致。制定海洋开发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规划,按

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和执法管理;重点加强陆源污染物管理,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防止破坏海洋环境。

6)保护人类平等享有海洋资源的权益。海洋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对于这一共

同财产的开发要实行有偿使用。通过资产化管理的方式,对海洋资源的使用收取适当的资源税,并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全社会的平等享有权利。

7)完善海洋综合管理体系,制定引导性的、统一的海洋开发政策,建立、健全

有利于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各种海洋开发活动的管理协调工作,实现对海洋资源的法制化、资产化管理。

总之,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目的在于建设良性循环的海洋生态系统,形成科学合理的海洋开发体系,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

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

海洋生物环境是一个包括海水、海水中容解物和悬浮物、海底沉积物及海洋生物在内的复杂系统。海洋中丰富的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化学资源和动力资源等是人类不可缺少的资源宝库,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关系极为密切。

海洋生态破坏。除海洋污染外,人类的生产活动,例如工程建设和渔业生(围垦和滥捕等),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例如全球变暖和海平面上升,都会使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和改变。人类对某些海洋生物的过度捕捞,导致海洋生物资源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也使部分物种濒临灭绝。有些海岸工程建设和围海造田缺乏科学论证,破坏了海岸环境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目前,海洋开发活动还缺乏综合的、长远的规划、综合效益比较差。

目前海洋保护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使之不致衰竭,以供人类永续利用。特别要优先保护那些有价值和濒临灭绝危险的海洋生物。据联合国有关部门调查,由于过度捕捞、偶然性的捕杀非目标允许捕杀的海洋生物、海岸滩涂的工程建设、红树林的砍伐、普遍的海洋环境污染,至少使世界上25个最有价值的渔场资源消耗殆尽,鲸、海龟、海牛等许多海生动物面临灭亡的危险。预计随着海洋开发规模的扩大,有可能对海洋生物资源造成更大的破坏。

海洋保护的任务首先要制止对海洋生物资源的过度利用,其次要保护好海洋生物栖息地或生境,特别是它们洄游、产卵、觅食、躲避敌害的海岸、滩涂、河口、珊瑚礁,要防止重金属、农药、石油、有机物和易产生富营养化的营养物质等污染海洋。保持海洋生物资源的再生能力和海水的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证人类对海洋的持续开发和利用。

首要要加强和完善海洋开发与保护的立法,让开发限定在法律范围之内,同时让海洋的保护有法可依。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其定义为:中国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它可分为十章。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其次,海洋是一个大生态系统,海洋的有序开发离不开国际间,国内各区域间的协同合作,所以要建立起国际、区域间的协调机制。

再次,海洋的污染的根源,绝大多数来自大陆,海洋环境的改善与保护离不开对陆地上污染源的限制,所以要对岸上的企业,居民生活用水等做好排污工作,实施净化处理,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实施搬迁等。

第四,对于重点的,具有生态意义的湿地及沿海陆域实施退耕还海工作,建立起自然保护区,维护好近海的生态功能等。

5.保护海洋环境英语作文 篇五

The ocean and we are a whole, first of all, the ocean itself has great handling of pollutants, dilution, diffusion, oxidation, reduction and degradation of purification ability. But the capacity is not unlimited, when toxic and harmful substances accepted by the local waters more than its own self-purification ability, it will cause pollution of the waters. In addition the ocean while contains many resources, but the regeneration of marine resources is the need of time, if the development of marine resources we uncontrolled and not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se resources, so there is always used in the light of day. So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is extremely important.

6.保护海洋环境倡议书 篇六

大家好!

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是人类的家园,也是所有地球生命的摇篮。然后今天,由于过度捕捞,向大海排放污水,以及沙滩污染物都造成海洋污染急速增加,使我们的海洋环境遭到破坏。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海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经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的正常生活构成了威胁。实践表明,要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除依靠政府的努力之外,公众的自觉行动至关重要。牢固树立公众的环境保护新思想、新道德、新风尚,是保护我们美好家园的希望所在。今天作为一个公民,爱护环境,崇尚文明,无疑更是自身道义和责任。

21世纪我们有必要选择一种更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为此,我们呼吁大家参与“保护海洋,从我做起”,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养成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改变传统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环境问题,培养自觉保护环境的道德情操,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海洋环境保护从沙滩清洁开始,不断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使局部海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并使大面积海域水质基本保持在良好的状态。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海洋沙滩环保的几条倡议:

1、大力宣传和普及海洋生物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群众保护海洋的意识,要向朋友、同事、儿童和周围的人广泛宣传节约环保知识,创造良好的家庭的社会环境,形成全民参与节约资源的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

2、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不向海洋及沙滩丢弃垃圾,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

3、减少海滩餐饮业和水产养殖的污染,不要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随意排放到河流、湖泊、海洋中。使用无磷洗衣粉,不要将洗衣等生活废水排入阳台雨水管道。

4、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捕捞受保护的海洋生物,不购买珊瑚、海龟等法律规章禁止的海洋生物制品,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污染。

作为热爱大海的潜水者们,我们更有义务担当起保护海洋的重任,成为大海的“保护者”,只有这样,被潜水者视为第二生命的大海才会更美,为了这份美丽,让我们永远地承担起保护她的责任。

7.海洋环境保护理论 篇七

关键词:海洋,海域承载力,可持续发展

目前, 随着陆域资源短缺、人口膨胀以及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的日趋严重, 人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海洋开发。海洋生态系统与区域经济系统具有双向作用机制, 过去我国海洋资源开发过程中较为重视海洋资源对陆域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 而对海洋特别是近海资源环境, 由于开发利用不当而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对经济发展的限制和约束作用考虑得不够。因而在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 海洋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与沿海环境污染都很严重, 海洋资源环境负荷已经处于过载状态。而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 沿海地区的人口将继续增加, 工业化、城市化将加速发展, 经济规模与空间布局将继续扩大, 如果不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 海洋资源环境的压力还会加大。为此, 迫切要求深入开展海洋承载能力及其动态变化方面的研究, 全面正确地认识人海关系, 从承载角度来科学地管理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 提出协调海洋与人类经济活动关系的调控对策, 以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一、海域承载力的定义及内涵

“承载力”原是工程地质领域里的概念, 后来随着土地退化、环境污染和人口膨胀等原因, 生态学家将承载力的概念发展并应用到人类生态学中。随着工业化国家的迅速发展, 环境污染与资源短缺问题日渐突出, 水资源承载力、土地承载力、环境容量、环境自净能力、生态承载力等概念相继被提出, 承载力研究在人口学、资源学和环境科学等领域相继展开并成为对其进行定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对承载力可以理解为:反映某种物质基础与其受载体之间互动耦合的关系, 其最终的表现形式为该物质基础所能维持的受载体的数量特征。承载力意味着我们应该在对环境造成的冲击与我们所估计的地球环境承受能力之间留有足够安全的余地, 因为尽管我们知道环境存在着某种顶极的界限, 但是我们并不知道什么时候我们会越过这种界限。

海域承载力的基本含义与上述承载力是一致的, 是对海洋人地系统中作为物质基础的“海洋”与作为受载体的“人”之间互动耦合关系的反映。但是海域承载力与其他各种承载力又有不同, 海洋是个连续的、永不停息运动的水体, 与陆域环境明显不同。海洋资源具有公有性、流动性、可再生性等特点, 除海洋空间、海底矿产等属于静止外, 其他的海洋资源都沿着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移动。而且, 海洋也不是单纯以提供资源来支持人类活动, 其在改善生态环境等诸多方面也为人类做出贡献, 因此单从海洋资源角度并不能完整反映出其承载力的大小。从海洋资源开发角度来看, 人们关心的是海洋资源能否恢复, 即可持续利用, 在此前提下对海洋的最大开发程度, 因而海域承载力实际上是海洋对人类活动的最大支持程度。考虑到海域承载力研究的现实与长远意义, 对它的理解和界定, 还要遵循以下事实:第一, 必须把它置于可持续发展战略框架下进行讨论;第二, 要识别海洋资源与其他资源不同的特点, 它既具有可再生性、流动性、共享性与地域差异性, 又是可耗竭、可污染、利害并存和不确定性的资源;第三, 海域承载力除受自然资源影响外, 还受到许多社会因素诸如社会经济状况、国家方针政策包括海洋产业政策、管理水平和社会协调发展机制的影响和制约。

综合各方面的研究成果, 我们认为:海域承载力是指一定时期内, 以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海洋生态环境的不被破坏为原则, 在符合现阶段社会文化准则的物质生活水平下, 通过海洋的自我调节、自我维持, 海洋能够支持人口、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或限度, 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表征: (1) 海洋资源供给能力。将支持人口、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作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条件, 海洋资源的供给能力则必须作为衡量海域承载力的基本条件来考虑, 包括海洋资源种类、数量、可供给量、潜在价值量等。 (2) 海洋产业的经济功能。海洋不仅可以提供丰富的资源, 其相应形成的海洋产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海洋产业产值的比重及增长速率从资源开发角度说明了人类对海洋的开发程度。 (3) 海洋环境容量。海洋环境容量是指在一定的水质或环境目标下, 海洋能够容纳的污染物的最大数量, 这个环境容量对人类活动的支持能力同样影响到海域承载力的大小。

海域承载力包括两层基本涵义:一是指海洋的自我维持与自我调节能力以及资源与环境子系统的供容能力此为海域承载力的承压部分;二是指海洋人地系统内社会经济子系统的发展能力, 此为海域承载力的压力部分。此外, 海域承载力还是以海洋可持续发展为基础, 以人口、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为目标的。

二、海域承载力与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海洋可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海洋领域的体现, 是一种技术上应用得当, 海洋资源利用节约, 生产集约经营, 生态环境不退化, 可以实现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深度开发和循环再生, 经济上持续发展和社会普遍接受的海洋开发模式。对海洋系统来说, 在一段时期[t1, t2]内, 若以x表示所选择的反映海洋发展水平的描述指标, “发展”就意味着存在t, 其时xt+1>xt;而海洋可持续发展意味着对于任意的t, 都有xt+l>xt成立, 即:

其中, [t1, t2]为x的定义域, 即x作为发展水平指标的时期。海洋可持续发展可概括为三层含义, 即海洋生态的持续性、海洋经济的持续性和社会发展的持续性。在这里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是特征, 海洋经济的可持续性是中心, 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是目的, 三个方面融合统一构成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整体内容。

海域承载力与海洋可持续发展在某种意义上是一致的, 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海洋可持续发展解决的是人口、海洋资源、海洋环境与发展问题, 而海域承载力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海洋资源、海洋环境、人口与发展问题, 因而开展海域承载力研究有利于实施海洋可持续发展。

1. 海域承载力是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判断依据

海域承载力作为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判据, 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海域承载力的定义是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的。海域承载力反映的是在目前人类对海洋开发及所掌握的科学技术水平前提下, 符合可持续发展准则的人地关系。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期内, 人类的认识水平和科学技术可以看作一个非常时期的变量, 此时, 海域承载力就有一定的稳定性。在该时期, 任何使得该种人地关系得以维持的人类活动就可以看作是可持续的, 反之, 破坏这种人地关系的人类活动必然导致海洋发展的不可持续。二是海域承载状况的动态变化是判断变化前后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最佳依据。逐渐改善的海域承载状况代表前期海洋人地系统的发展处于可持续的轨道上, 而承载状况的恶化正好说明了人地关系不协调的加深, 即是说前期的海洋发展是不可持续的。

2. 海域承载力是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组成部分

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可持续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指的是区域人地系统内部各要素, 通过自身的发展及相互间的互动反馈作用, 所拥有的支撑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整体能力。对海洋而言, 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即是海洋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 内部各要素通过自身的发展及相互间的互动反馈, 支持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整体能力。根据牛文元等人在《2000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中对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阐述, 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海域人口承载力, 指的是某一海域地区按人平均的海洋资源数量和质量, 对于该海域地区内人口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支撑能力; (2) 海域生产能力, 包括海域内的资源、人力、技术以及资本等经济发展要素, 通过合理的海洋经济结构和产业配置, 可以转化为产品和服务的总体能力; (3) 海洋环境缓冲能力, 即要求在海洋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中, 人类向海洋排放的废弃物必须维持在海洋环境允许的容量之内; (4) 管理调节能力, 包括海域地区的科技水平、管理决策者的认识能力和水平、海域整体的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内容。根据海域承载力的定义, 其包含了上述能力中的人口承载力、环境承载力以及生产能力等。从这个意义上说, 海域承载力是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 海域承载力的不断提高是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沿海地区的发展 (包括海洋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口生活质量的持续提高等) 必定是以消耗一定的物质资源以及排放一定的污染物为基础的。从海域承载力角度来看, 海洋可持续发展即是指海洋发展所消耗的资源和排放的污染物必须限定在海洋资源储量 (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再生周期和不可再生资源的替代获取周期) 以及海洋环境容量的限值以内。从这个意义上讲, 海域承载力是海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物质资源以及容纳环境污染物的能力。显然, 较高的海域承载力表明海洋具有较丰富的资源、较大的环境容量、较合适的人口规模, 因而海洋实现其经济社会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协调的持续发展能力也就大。因此, 提高海域承载力已成为实现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海洋资源环境的持续性利用问题已经成为沿海地区在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不断提高海域承载力使得海洋可持续发展成为可能。

三、展开海域承载力研究的工作方向

海域承载力研究尚属首次, 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与方法体系。为使海域承载力研究更加深入, 取得更精确和实用的成果, 今后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研究。

1. 加强主要海洋资源调查与开发潜力研究

目前制约海域承载力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数据资料的获取, 因此加强对海洋资源调查与开发潜力的研究就尤为关键, 具体包括:海洋水产资源调查与海洋水产业解决食品供应的潜力研究;海上石油等能源和矿产资源的调查与开发潜力研究;海上运输与全球经济一体化 (主要是集装箱运输) 研究;滨海旅游资源调查与开发潜力研究;海水利用潜力研究等几个方面。

2. 加快技术方法的创新

对数据资料的分析处理也是进行海域承载力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除了利用传统的研究方法, 如典型调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经济地理与自然地理方法相结合等以外, 还应该突破陈规, 充分利用现代先进计算机技术, 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等定性研究的基础上, 采用数学模型与GIS相结合的方法, 对海域承载力与可持续发展问题做出定量的分析。加快构建适当的能够同时描述海域承载力的复杂性与模糊性的综合模型, 进一步优化海域承载力评价指标体系, 选取能够对海域承载力模型指标体系进行量化的方法。

3. 加强学科间的交叉融合研究

海域承载力研究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涵盖了资源经济学、区域经济学、经济地理学等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社会经济科学及规划科学, 并以多目标决策分析方法、系统动力学方法、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方法等作为技术手段, 属于典型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 因此需要多门学科协助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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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一中, 夏军, 谈戈.关于水资源承载力理论与方法的研究[J].地理科学进展, 2002, 21 (2) :180~188

[3]王俭, 孙铁珩, 李培军.环境承载力研究进展[J].应用生态学报, 2005, 16 (4) :768~772

[4]王书华, 毛汉英.土地综合承载力指标体系设计及评价[J].自然资源学报, 2001, 16 (3) :248~254

8.海洋环境保护理论 篇八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程序等有关事项作了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后,《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中的个别条款规定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需作相应修改。为此,法制工作委员会草拟了修改决定草案初稿,征求了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及省海洋与渔业、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意见。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提出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现就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取消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备案制度。根据我省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确需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应当“将倾废许可证和倾倒的详细记录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于《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已规定,“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因此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无必要,建议相关内容予以删除。(草案第一条)

二是修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批准程序。根据我省条例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批准之前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为此,建议对省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准程序作相应修改,并删去第四款规定。同时,对条例第四十八条法律责任的规定作相应修改。(草案第二条、第四条)

三是调整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主体。根据我省条例规定,因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对渔业资源、海洋生态造成破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均可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为此作相应修改。(草案第三条)

9.保护海洋环境作文500字 篇九

地球70%的面积是海洋。海洋培育出了我们的祖先,协助了一代又一代的人类文明的发展。可我们却忘恩负义,把海洋变成了地球的废物间和血腥的猎杀场。

千万年前,海洋是平静、欢乐的地方,保持着自然的生态平衡,而千万年后,人类进入了海洋,打破了原有的平静。人们发现这里的资源和食物异常丰富,就开始肆意地捕杀海洋生物和开采石油等资源。然而,他们并没有发现,自己已经打破了生态平。迄今为止,每年平均被捕杀的鱼类和海豚等,就达百亿余只之多,这个惊人的数学已经持续了成百上千年。不过,人们终于发现了自己的行为是多么的残忍,于是有一部分人放弃了捕杀,可海洋里面的血没并没有留完,疯狂的排放又开始了。随着工业的发展,许多废弃气体及液体被排放到江河中,又通过江河汇入海洋,使海洋的环境大幅下降。海洋生物死了很多,剩下的也被迫逃到深海。海洋已经快支撑不住了,而人类的恶劣行为仍在继续……

10.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篇十

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以及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遵循海河统筹、海陆兼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与渔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按照职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海洋与渔业、环保、海事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对海洋污染事故或者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联合调查、联合执法。因陆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环保部门或者海事部门调查处理时,应当吸收海洋与渔业部门参加。

前款规定的海洋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海洋与渔业部门调查处理时,涉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吸收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生态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逐步加大资金投入。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省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省环保等有关部门拟定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重点海域名录由省海洋与渔业部门商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 沿海设区的市以上的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向环保部门提供编制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环保等部门应当向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防治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做

好防治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加强赤潮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发生赤潮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部门。

单位和个人发现赤潮时,应当及时向当地海洋与渔业部门报告。

第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者公告。

第十一条 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划定为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由省海洋与渔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降低水体交换能力以及增加通道淤积速度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的,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 海水养殖应当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养殖区域,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农药、兽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 沿海设区的市以上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定期对黄河口、胶州湾、莱州湾等海洋生态敏感海域进行海洋生态调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海洋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制定当地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海洋环境的整治与恢复。

第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滨海酒店、宾馆、医院等单位应当将产生的污水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后,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自备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标准的,不得排放。

第十八条 港口、码头、石油开发以及船舶制造、维修、拆卸企业等用海单位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

第十九条 从事海上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

滨海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对海

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在港口、码头和利用海上装卸设施从事散装油类、有毒有害液体货物装卸作业活动的,必须依法编制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港内作业的船舶和在港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应当对其污水排放设备实施铅封措施。第二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由海事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属于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海难事故的费用,依法应当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缴清;未缴清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开航。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海洋与渔业部门审核后,报环保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和沿海重要的渔业水域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海洋与渔业部门核准,并报同级环保部门备案,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的市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或者核准;其他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沿海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或者核准。

第二十五条 环保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海洋与渔业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必须征求海事部门的意见;涉及军事禁区、军事保护区的,必须征求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环保部门和海洋与渔业部门发现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有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改正等补救措施;建设单位自己发现有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也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或者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填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止海洋污染的有效措施,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填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治和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或者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

(二)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未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

(三)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降低水体交换能力或者增加通道淤积速度的工程项目的;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填海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废弃物或者将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用海单位承担,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海洋与渔业部门审核而予以批准,以及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核准前未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或者越权审核、批准、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核准,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其建设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岸工程,是指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以上,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功能,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海洋工程,是指工程主体和工程主要作业活动位于海岸线以下,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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