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2024-11-08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精选11篇)

1.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篇一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一方当事人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取得合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议,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何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无效合同的原因有几项:平。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合同生效的要件?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合同成立以后,要想具备法律效第三人利益。

力,受法律保护,就必须具备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一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般包括:

法的。

一、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须具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规定。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6规定违法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取得

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合议,但由于意思表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指表意人通过表示行

意,违反了公平原则,经申请可以为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取消其效力的合同。

三、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公共利益。该要件又叫合同有效的1、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合法性要件。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合同不得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的强制性况的行为。

规范;即合同内容和目的不得损害

2、胁迫。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国家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诱因加损害俗。

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

四、符合法律对合同方式的特订立合同。

殊规定,如:必须办理批准、登记

3、乘人之危。所谓乘人之危,是等强制性规定。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

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单方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发生了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具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备如下要件:

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合同的权利义务。逼迫对方。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立了合同。

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况。

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2)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行为人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另受到较大的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一方可以解除合同。(3)当事到缔约目的。

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

5、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双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是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约,这就必然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

责任的竞合。在侵权行为发生之

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前,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5)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系,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根本原因。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性的违约和违约性的侵权。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侵权性违约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法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损害的,则或规则。

符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责任的规违约性侵权行为。即合同当事人的则原则是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违约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利益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只要存件。

在违约行为不问其有无过错,除法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定免责事由或当事人约定可以免在以下几个方面:

责的以外,违约方均应承担民事责

(一)在构成要件上。我国《合同任。如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行为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仅产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

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失等违法责任。第120条当事人双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任为诉讼应的责任。理由的,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

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行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为和违约责任,与此不同,违约责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违约责任任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侵权行为行为外,其余均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其构成要件。

成要件,因此而产生的违约的民事

(二)在赔偿范围上。违约责任的责任相互冲突的现象。损失赔偿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具有以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我国下主要特征:

《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

(一)竞合责任必须是同一不法行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为而造成的。

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损失。而在侵

(二)竞合责任必须是同一不法行权责任中,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

时,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

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成他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可扩大

(三)竞合责任必须是同一民事主到死者所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体。

用等。

(四)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与侵

(三)在责任方式上。侵权责任既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两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种请求。

名誉等;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 任,如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后,一方当事等。

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同时该侵权

(四)在免责条件上。违约责任中行为又违反了合同义务,造成违

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

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适用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

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五)在对第三人的责任中有所不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同。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过错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

二、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履行方丧失履行基础,即先履行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他方负举证义务。

人受损害的后果负责。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 担?

格式合同条款又称格式为格式条标的物的风险是买卖合同订立后款或者标准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债权债务结清之前标的物因不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归责于双方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生灭失的损失。

格式条款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无效: 对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合同法有

1、具有法定合同无效事由的格两种规定;

式条款。有下列情形的该合同无第一、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外。”的强制性规定。

2、具有法定的第二、特殊情况下风险转移1因买免责无效事由的格式条款。有下列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情形之一而免予承担责任的,该免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灭失的风险。2出卖人出卖由承运财产损失的。

人运输的在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

3、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要权利的格式条款。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定不明确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有充分证据证明后履行方的经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担。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没有收取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风险自违约之日起由买受人承的履行;后履行方接到中止履行担。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另外,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了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应当履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行其债务;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的,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

加工承揽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担?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加工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指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标的物意外损失这一风险,分配给适用

当事人哪一方负担。《合同法》第买卖不破租赁的作用? 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人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

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力。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在承揽合同中损失包括:一是原材

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料损失;1原料由定作人供给的(1)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定作人尚未将材料交付承揽人时,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由定作人负担;(2)材料已交付承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承租人得揽人时,在承揽人占有期间,因一以租赁权对抗新所有权人,这在切原料、技术资料、样品都是在承法理学上称之为“买卖不破租揽人的占有和管理之下,承揽人负赁”。

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所以,材料毁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作为处理物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权与债权关系的一个例外,在调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毁损、灭整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的社会失,则免除承揽人的责任,由定作生活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人承担。承揽人应取得合法的证存在有其重要意义和法律价值。明,并且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首先,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减少损失。如果应当采取措施而未的稳定,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秩采取,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序价值目标。

部分要求免责。2原材料由承揽人其次,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供给的(1)在工作物交付之前的权益,是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具体损失,由承揽人负担;(2)在工作

体现。

物交付之后的损失由定作人负担;再次,体现了民法原理中的诚实(3)如果定作人受领迟延,在迟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延中发生的损失,尽管定作物仍在民法原则中的帝王条款,它是指承揽人手中,也由定作人负担。二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是物化到原材料之上的承揽人的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劳动的损失1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果在交付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律,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风险,由承揽人承担。2工作成果的平等互惠原则行事,在缔约在交付定作人之后毁损、灭失的风时,诚实不欺诈;在缔约后,守险,由定作人承担。信并自觉履行。因此,首先要求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时,对房屋享有处分权、出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租权,当房屋出租人准备将其所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有的房屋出卖时,第一是负有通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知义务,即提前通知承租人,承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

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是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卖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即将要出卖的房屋上负担的承租义务应如实告知买受人,否

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

成立合同关系。口头形式的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的口头协议。口头合同可由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的口头协议。口头合同可由当一中人面谈订立,也可以通过电话交谈订立。

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这种代理的后果有被代理人承当的法律制度。表见代理在本质上为无权代理,但因有代理权存在的表征及相对人的善意信赖,而将此则买受人可以以此对抗出卖人。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另外还要求买受人要严格遵守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单方面撤销或变更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事先签订的合同的任何内容。

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

代位权的行使?

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期债权,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的作孳息归属 用?

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责任及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属

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合同订立的程序?

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订立合同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生所有权转移。

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标的物并签置书面协议的过程。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各方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就合同条款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过程。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阶段:

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要约: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

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的建议。要约中要有与对方订立合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同的意愿和合同应有的主要条款、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

要求对方作出答复的期限等内容。

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在要约约定的对方答复期限内,要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

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承诺: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双方就要订立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

合同;如收到承诺 时已具备符合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了。

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1)如果要约的接受方不完全同意要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约而改变了其中的主要条款,就意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味着对原来订约条件的拒绝,而是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接受方提出了新的订约提议。订立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合同的过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约,另一方又再提出新的要约,反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复多次,最后合同关系能成立,由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 合同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两种。书面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书面文字来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表达,一般是一起签订书面协议,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

有时也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往来信件、电报、电传和其他书面形式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一是存在着两个合法的债权。这两个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三是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以后,没有履行债务;四是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兔除第三人的债务,则债务人不得为之。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

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l)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

种代理作为有权代理予以处理,其制度价值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尽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自始不生效力,但是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仍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内容上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撤销权人亦可以不要求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变更合同部分内容。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着期限的限制问题。)

2.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篇二

一、法律行为与合同行为

首先, 什么是法律行为, 著名法偐曾告诉我们: 法律不问琐碎之事, 它告诉我们: 在人们日常生活中, 会进行各种各样的行为, 但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属于法律行为, 受到民法调整。在民法教材中, 通常把法律行为定义为: 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取得、变更、消灭并且受到民法调整的行为被称作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依据则是根据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 通常, 依据两个划分标准: 精神状态和年龄, 并以此将民事主体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类, 法律行为的有效、无效或是可撤销均要结合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和具体实施的行为来加以判断。在台湾民法中, 对于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是单方行为、契约行为和合同行为, 本文中所要论述的合同行为当然属于法律行为, 但属于台湾民法中的契约行为, 并非台湾民法中的合同行为, 大陆民法所谓的合同是指: 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因此, 合同行为是法律行为中的一类, 是受合同法调整的行为。我国法律对于无效合同有予以确认的制度, 不发生撤销、解除等问题。而对于尚末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则有所谓撤回, 例如意思表示 ( 要约) 之撇回。法理上言之, 撤销之本质在于使效力未定之民事行为归于无效。

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及合同的解除

一般情况下, 一个合同订立后只要具备了三个要件合同即生效: 1. 合同主体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2. 合同内容合法, 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符合公序良俗3. 合同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没有瑕疵。以上三点是对于一般合同的规定, 对于其他特殊的合同还需要办理了其他的必要手续或是满足了一些要件以后才能生效, 成为有效的合同。民法通则第57 条和52 条, 都对于无效的合同也做出了列举式的概括规定。除此之外, 在第40 条也对两类无效的格式条款作了规定, 也构成了无效合同的一部分。同时还规定合同中的两种免责条款无效。结合民法通则的规定, 通过从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对合同的成立条件来看可知, 无效合同还应当包括以下两种: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可撤销合同和合同的解除不同, 可撤销合同既不同于有效合同, 也不同于无效合同, 却又既有成为有效合同的可能, 也有成为无效合同的可能, 而是处于有效无效尚不确定的状态, 性质上属于效力未定。须加说明的是, 关于可撤销合同之性质是否为效力未定, 在传统民法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二种主张。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 可撤销合同自成立时起因具备生效条件效力即已确定, 与完全有效合同并无区别, 仅因其意思表示具有瑕疵, 因此法律使一方享有撤销权。按照这种观点, 可撤销合同实际上是附撤销权的有效合同, 与效力未定是完全不同的。本人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未正确解释撤销权的实质。法律因合同之意思表示有瑕疵或其他原因, 赋予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 撤销权的存在当然阻碍了法律效力的产生。有撤销权的一方并不受合同的约束, 他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合同内容或撤销合同, 也可仍放弃撤销权而使合同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实际上, 可撤销合同仅对另一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谓之为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而否认其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在理论上难称妥当。

三、可撤销合同三种情形的具体认定

(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 拥有撤销权的主体

法条中的原话为: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这句话中, 很明显缺少了一个主语, 究竟是哪一方拥有撤销权? 法条并没有规定的足够详细; 但是此处只需要通过对法条进行文义解释即可, 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撤销应当由产生误解一方有权行使; 假设允许没有产生误解的一方撤销权, 其行为实际上是对合同的违反, 是违约行为合, 同的拘束力也将不再发挥它的作用。法律是不可能纵容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出尔反尔, 危害到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 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只有产生误解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主张撤销。

2. 重大误解的认定

以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对“重大误解”进行解释, 从字面上可知, 此处的“误解”必须重大, 不能是鸡毛蒜皮、无关宏旨的误解。其次, 从王泽鉴先生在《民法概要》的意思表示一节对意思表示错误的分析可推知, 对于重大误解的内容须为法律上规定的态样, 第一种是意思表示内容上的错误, 它是指表意人为其所为的表示, 但误认其表示的客观意义 ( 表示意义错误) , 包括了以下三种: 1. 对当事人本身的认定错误; 2. 对标的物本身的认识错误; 3. 是对合同行为性质认识的错误。第二种是表示行为错误, 即表意人误为表示其所意欲者。第四类为传达错误, 因为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传达不实者, 产生误解一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3. 重大误解的产生时间

重大误解必须是意思表示一致之前所产生的, 如果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后在草拟的合同中出现了用字、用词、语法上的错误, 不被认为构成重大误解, 正所谓“误载不害真意”是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的延伸。

4. 动机错误

狭义上的动机错误并不构成重大误解, 因为动机错误并非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 因为即便是动机错误, 那么在订立合同之时所为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有效的, 具有法律意义。

(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在这种情况下, 要求合同必须满足三点才算是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情形: 1. 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意味着此类合同必须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如果是单务、无偿的合同, 其权利和义务本身就不可能对等。2. 显失公平的情事必须出现在合同成立时, 如果合同成立后又出现了显失公平的事由, 由于合同在成立之时双方并没有互相欺瞒的意思, 只是后来出现的事由令原本公平的合同不再对双方公平, 应该看作是情势变更或者其他情形。3. 显失公平的原因应当是一方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了对方急迫、轻率、没有经验、意志力显著薄弱、爱慕虚荣的不利境地;

( 三)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 这三种描述, 仅仅是对手段的描述, 真正的核心在于后半句“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从而可知, 符合这种情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这种欺诈、胁迫必须是出于故意。2. 出于错误认识或者是恐惧从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这种情形, 应该当然地包括如果没有欺诈可以使错误消除掉却因为欺诈使错误得以继续维持的情形。3. 对于“欺诈”, 要求欺诈、欺骗具有不正当性, 如果是对商业秘密正当的保护或者为了做广告而适度的对商品的性质在程度上有所夸张, 则不属于欺诈。另外, 与重大误解不同的是, 欺诈本身不要求受欺诈人遭受的损失重大, 凡是行为本身构成欺诈并且使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就拥有撤销权。乘人之危的合同, 是指一方乘另一方出于危难之际或急迫需要, 逼迫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3.赠与合同撤销权限制行使探析 篇三

关键词: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撤销权赠与合同撤销权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9-119-02

赠与是具有社会性和交换性的双重属性的一种社会交换方式。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典型的无偿与单务合同,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考虑到赠与人的付出,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对赠与人采取法律层次上的优待,赋予了赠与人撤销权。本文重点研究赠与合同发生撤销时受赠人与赠与人的相关利益均衡以及撤销应予限制等有待完善的问题。

1、关于赠与合同法律概念的理解与法律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财产权利转移的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或单位,受赠人或单位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通常赠与须有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将赠与作为双方意愿,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双向选择。另外,赠与关系中,无受赠人承担相应对等义务的权利。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单务合同形式存在于合同法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非对称平衡态。特别是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合意达成结果,一旦赠与关系成立,就应该发生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拘束力。

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1赠与是一种意愿,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仍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愿。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不成立。

1.2赠与合同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目的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与借用合同的有着法律意义上的主要区别。需要注意,赠与的一定是赠与人所能拥有的财产。

1.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对价。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有本质区别。但要注意无偿不一定无义务,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

1.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所负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

2、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及其限制行使问题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的合同,特定条件下,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的。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2.1可以随意撤销的赠与合同

(1)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依赠与人的意思任意撤销,如果赠与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赠与合同则不可撤销。

(2)赠与合同中的标的物未经交付,赠与合同可以随时无条件撤销:如果赠与物赠与行为发生,或者赠与物已经由登记机关登记,则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3)合同中赠与物为救灾或者具有公益目的,或者是为了扶贫和履行公共道德的赠与,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有学者认为,根据民事权利自由处分和受法律保护的原则,赠与实质上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处理的一种方式,因此,是否赠与、何时赠与、表示赠与后是否反悔,应当完全依赖赠与人的意思自己来决定,别人不应干涉。本人认为,这种说明任意扩张了赠与人单方的自由。虽然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此种自由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自由,而不能一方危及另一方的自由。何况任何自由均有一定的限度,不能任意扩大,合同的自由应以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为界,否则合同无效。赠与合同不同于任意丢弃自己的物品,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受赠人的人格,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期待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所以说,在实际生活中,赠与一般都是附有条件的,几乎所有的赠与都不是平白无故发生的。要么是因赠与人曾经受受赠人的帮助、照顾而报恩,要么是报答受赠人的服务或者是对受赠人某种行为的奖励等,而一味地以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为由,免除赠与人的一切义务,不仅对受赠人不公,而且有违赠与合同的初衷。合同法的双方权利义务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法律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予以同等的保护。赠与并非施舍或赏赐。而从赠与合同双方所处的地位,受赠人明显处于相对的弱势,所以本文的观点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应当恰当行使,以达到同等保护受赠人利益的目的。

2.2赠与人的法律意义上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192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行为,所谓受赠人严重侵害的行为是指受赠人以各种途径侵害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且达到严重程度,赠与合同可依法撤销,但强调的是由于过失原因或者故意侵害的程度较轻,则不受此约束。

法定撤销必需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受到侵害对象是赠与人本人或其直系近亲属。

2)侵害的程度“严重”。“严重”是指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实施的侵犯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伤害程度,如轻微伤等。

3)受赠人加以侵害时存在的主观故意或重大人为过失。但应当排除受赠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出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严重侵害情况。还有,受赠人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笔者认为赠与者也有权根据其违法情节严重情况决定赠与合同的撤销与否。

(2)受赠人故意不履行对赠与人法定义务

受赠者不履行情况也需具备2个必要条件:

1)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抚养义务范围应包括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但不排出附随一定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抚养协议的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需要注意,“扶养”包括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扶养、抚养、赡养。

2)受赠人有能力履行其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是主观上的故意,而不是客观方面没有能力扶养。这条规定属于主要保护受赠人权益而定义的附加项。

(3)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注意事项

1)赠与撤销权实施主体转移

赠与撤销权在以下情形,可以由其代理人执行: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

第二,因受赠人的不法行为妨碍赠与人进行赠与的撤销。

在这两种特殊情况下,行使撤销权的主体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执行。

2)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是在赠与物交付之前与赠与合同成立后的较短时间,赠与人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考虑不周到一时冲动而把一些贵重物品无偿给予他人,遭受财产上的损失。但是如果任意撤销不加以限制,对受赠人也存在不公平现象。所以各国民法大多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为: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对于动产,需在交付之前;对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撤销需在登记之前。若赠与物部分已交付或登记,撤销只能是未交付或未登记部分。特殊情况是赠与者已登记但未实际交付或者赠与人已交付赠与物但未登记,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是世界各国合同法目前的盲点所在。笔者认为,所有权变更登记为主要证据,交付但未登记可以撤销。司法实务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权利转移”问题,应当从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角度作出合理判明。本文认为,对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利转移视不同情形应作如下判断:房屋已办理权属证书的,虽已实际交付房屋,仍应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判断权利转移的依据。房屋未办理权属证书的,但房屋已实际交付,应以交付为权利转移的判断依据。

故司法实践中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作目的性限缩性理解:对房屋等不动产撤销权的行使应加以限制一一即在赠与合同以书面形式,受赠与人足以相信赠与行为的发生,并且已实际接收了受赠的不动产或者权属证书,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协议。对不动产赠与撤销权作出限制行使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8条的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相一致,更能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及权利义务有机统一,使法律有序公正运行。

3、合同法撤销赠与权亟待完善与发展问题

3.1目的性赠与发生后的撤销权变更为监督权

目的性赠与是指针对具体目的而帮助受赠者完成某种意愿的赠与。目的性赠与中,赠与人有权利要求受赠人将所赠财产用于特定的目的。违反赠与者意愿,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另外的情况按赠与人要求的特定目的达到后尚有剩余时,我国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赠与人由收回“剩余赠与权”的权利。但笔者认为,赠与权发生后,赠与物属于受赠人,但赠与人仍对赠与物的使用有监督权。对于严重违背赠与人意志与不合国家法律的使用受赠人有依法撤销的权利。目的赠与剩余达到一的限额,受赠人参与分配或通过协商解决剩余分配问题。如果赠与人严重违反受赠人意志,或使赠与物不合理流向,撤销权生效。

3.2附义务赠与合同撒销权应受到限制

我国合同法缺乏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撤销权是否受到限制的规定。笔者认为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在赠与者撤销赠与时有请求赔偿的权利。首先,在受赠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不应再享有撤销权,其次在赠与人部分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只能在未履行义务的范围内行使撤销权。附义务赠与在某种程度上赠与者包含某种企图或愿望。

4、结论

赠与人的撤回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后一种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在其为意思表示时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危难被乘而享有的权利;而赠与人的撤回权与赠与人的意思。这两种权利各有其不同的适用要件,当案件事实该当这两类权利各自的条件时,赠与人即可行使相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无论对赠与者还是受赠者都有自身的权利与利益关系,变更时一定慎重,否则不但引起道德问题,某种程度上会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因此,赠与撤回权应该严格遵守法律与道德层次上的双重约束。

参考文献:

[1]谢哲胜,赠与的生效要件[J],台湾法研究参考资料,1998,(8)

[2]胡元琼等,赠与合同若干问题研究[J],民商法论丛,总第25卷,401

[3][德]迪特尔,梅迪斯库,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9

4.赠与合同的撤销 篇四

数月前,市民张大爷在侄女张女士的搀扶下来到了南京公证处,要办理房屋赠与公证,把自己名下的唯一住房,赠与自己的侄女张女士。今年60多的张大爷,为何把房子要留给侄女,不留给自己的孩子呢?

原来,张大爷早年丧偶,只育有一个独子。前些年大爷的独子因癌症不幸早逝,张大爷在悲痛之余,身体垮了,生活也没有了着落,后来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张女士是张大爷亲弟弟的女儿,两年前张大爷的弟弟去世了,张女士的家里就空出了一个房间。眼见张大爷无依无靠,张女士于心不忍,就将张大爷接到家里来一起生活。时间一晃就是两年,张女士一家对待张大爷一直都很好。感动之余,张大爷就想将自己唯一的一套房产赠与张女士。虽然张女士一直表示自己不是图张大爷的房子,但是拗不过张大爷最终还是来到了公证处。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之前仔细地向张大爷解释了赠与的含义,告诉张大爷一旦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合同就不能随意撤销了,毕竟房产是大宗财产,希望张大爷能考虑清楚。张大爷听了之后也连连点头,表示房子现在就过户给张女士正是自己的`心愿。见张大爷态度坚决,公证员最终还是为张大爷和张女士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并指导二人前往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前些日子,张大爷气冲冲地独自来到公证处,找到公证员说张女士拿到房产以后就不怎么照顾自己了,要求撤销赠与并将房子过回自己名下。但此时房产都已经过户了,合同又是公证过的,没法撤销!公证员反复向张大爷解释说,房产过户以后产权就属于张女士了,张大爷对于这套房子已经没有处分的权利了,可是张大爷就是不听,并且情绪激动地大声嚷嚷起来。

无奈之下公证员联系了张女士。原来张女士数月前怀孕了,最近这段时间妊娠反应比较严重,自己照顾自己都不太容易,对于照顾张大爷只能马虎一些了。张大爷当初一时兴起非要将房产过户给张女士,现在名下没有了房子心里却很不踏实,加上张女士疏于照顾自己,竟开始怀疑张女士当初照顾自己是为了房子。张女士在电话中一再表示,虽然房产赠与已经不能撤销了,但是自己愿意再将房产赠与给张大爷,让张大爷放心。公证员将张女士的态度转达给了张大爷,张大爷顿时默然不语。半晌,张大爷告诉公证员,是自己没了房子以后疑神疑鬼的,忽视了侄女的身体情况。现在见到张女士确实是真心对自己好,张大爷不仅怒意全消,反倒觉得对不起张女士的一片真心。随后,张大爷在公证员的劝慰声中离开了公证处,放弃了索还房屋的要求。

公证员点评:赠与合同一旦公证过后,非经法定事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赠与受赠方。所以财产赠与一定要谨慎。老人要解决用房屋换养老的难题,可以选择遗赠的形式。具体形式为老人立一份遗嘱并公证,保障老人的权益的前提下,房屋在老人去世后由指定继承人继承。如果之后老人对继承人行为不满意,可以撤销遗嘱,作为对继承人的约束。

什么样的赠与合同可以任意撤消

赠与合同可以随时撤销,但是如果存在一下情况,则不能撤销: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但是如果受赠人存在一下情况,也可以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法律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有哪3种

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那么赠与合同作为一种诺成合同和单务合同,其终止的事由有哪几种呢?本文为您详细解答。

5.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篇五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赠与人当然享有独立的撤销权,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第二,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第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第四,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2)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第二,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第三,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6.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篇六

您好!我的弟弟和弟媳从老家来到本市后一直没有正式工作,一家5口的生活比较清苦。我父母心疼弟弟,也苦于平时没人专门照顾年迈的自己,就和弟弟弟媳达成协议,把父母名下的房子赠与弟弟一家,而父母的养老送终由他们一家负责。签订协议后我父母就把房子过户给了弟弟和弟媳,我对此也没有意见。可是不承想,弟弟和弟媳照顾了父母两年后,弟弟在一次事故中死亡。如今,弟媳想要改嫁,她想带走这处房子,并且也不愿意承担二位老人养老送终的义务。我父母知道弟媳再婚是在所难免,可是当初房子过户到弟弟弟媳名下的时候,是要求他们夫妻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的,现在房子已经给了,可是弟媳却不愿意履行义务,我们能否主张撤销赠与合同,要回房子呢?

临沂张纯芳

张纯芳:

您好!您父母与儿子儿媳签订的协议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老人将房子产权过户到他们名下,视为对儿子和儿媳两个人的赠与。儿子和儿媳作为受赠人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虽然您弟弟已经去世了,但是您弟媳也不能因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您可以让父母把这个道理告诉您的弟媳,如果她还是执意不愿意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您父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要求您弟媳返还房产。

好友仗义借款如今反目是否可以讨要利息

律师:

您好!我和好友小赵是从小的邻居,关系一直很好。前几年,我结婚时非常缺钱,小赵非常义气地借给我5万元钱。我当时主动给他写了借条,但是没有约定什么时候还款,更没有约定给利息。现在,我和小赵因为一些误会把关系搞僵了,我的解释他也听不进去,还要求我立即偿还欠他的钱并支付利息。虽然,我现在也比较困难,但是欠的钱我还是打算立即偿还的。我想请问,按照法律规定我是否需要向小赵支付借款利息呢?

济南杨明

杨明

您好!对于您的情况,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您与小赵的借款并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所以您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但是,当小赵向您要求还款并给出合理的期限后,如果您不能如期还钱,那么拖欠的这段时间是需要向小赵支付利息的。所以,您应该尽快完成还款,避免加深朋友之间的误会,还要支付借款利息。

(案例由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刘洪涛律师提供)

7.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程序 篇七

(一)任意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任意撤销的行使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方可撤销赠与,而且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从理论上讲,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因其“任意性”而有更多的选择,既可采取明示方式也可采取默示方式,还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但是,为了维护赠与合同的严肃性,应对默示方式进行限定性适用,例如,对于到期未交付赠与物的行为,不能当然推定其为撤销的`行为;对于交付期限届至之前赠与人有偿转让的行为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撤销或非撤销的行为,关键看赠与人是否具备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如果具备,则可推定其行使的是撤销权,如果不具备,则不能认定为撤销的行为,而应认定为预期违约行为。

(二)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由于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适用于不可任意撤销的合同,且其行使后果涉及赠与物的返还,所以,应明确其行使方式仅以明示方式或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排除默示方式的适用。

法定撤销则是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赠与人方可行使撤销权,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同时,当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来撤销赠与。不过,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有别于赠与人自身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

相关法规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8.九种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情况 篇八

1、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问题(出现严重漏水、房屋安全隐患等),要求退房需注销合同备案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认定书或鉴定书,方可办理。

2、屋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因其中一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定后退房需注销合同备案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已生效的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决书等相关司法文书,方可办理。

3.、公安、检查部门要求协助办理相关案件,需注销合同备案的,应出具纪检、公安、检查部门的正式函件,方可办理。

4、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在所购项目中另换购商品房,需注销原所购房屋合同备案的,应先提出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将新换购的商品房合同备案后,方可办理注销原所购的房屋合同备案手续。

5、贷款办不妥能退房。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因贷款购房手续未获相关金融机构批准,需注销合同备案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金融机构支行、市级分行(总行)的两级审核未经批准的证明材料及开发商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发票,方可办理。但如果退房人拥有两套(含所购商品房)及以上房产需

注销合同备案的,必须按二手房交易转移登记规定的,先行缴纳相关税费(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提交缴税票据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6、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因出国留学或定居原因导致退房需注销合同备案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护照、户口和身份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大使馆签证等相关资料,方可办理。

7、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因工作调出本地原因导致退房需注销合同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公安部门全家户籍转出、双方单位转出和接受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等相关资料,方可办理。

8、患重病允许“毁约”。房者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发现自身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资金导致退房需注销合同备案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市级以上医院的重症诊断证明、病例及治疗费用明细单,并经调查核实后,方可办理。

9.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篇九

6月 22 日, 公司向林先生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称因进行战略结构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林先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公司即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向林先生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 1.2 万元及两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2.4 万元。

林先生对此表示不服,遂申请仲裁,请问仲裁会支持那一方?

并请说明理由。

10.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篇十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在2000版9000族国际标准的术语中,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其目的是__。

A.致力于增强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

B.致力于提供质量要求会得到满足的信任 C.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

D.致力于制定质量目标并想法实现其质量目标

2、竣工决算是反映建设项目的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A: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

B:已投入生产设备的购置费用 C:新增生产能力 D:新增固定资产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3、【例1·单选题】建设项目总进度目标是在项目定义时确定的。A:项目决策阶段 B:项目设计阶段 C:项目实施阶段 D:项目验收阶段 E:自我评定

4、可以促使承包方关心和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而且成本可以随设计的进展而加以调整,实际工程中应用较多的合同计价方式为。A:成本加固定百分率酬金 B: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 C:成本加奖罚 D:可调价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5、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进度总目标的实现,当某工程项目按建筑工程管理(CM)方法实施时,监理工程师应在业主的委托授权下负责方面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A:施工招标和施工 B:设计和施工招标 C:设计和施工

D:设计、施工招标和施工 E:自我评定

6、下列不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是。A:环境保护费 B:文明施工费 C:夜间施工费 D:临时设施费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7、下列关于总监理工程师的说法错误的是。A: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B:同时担任二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C: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D: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E:工程保险金

8、【例2·单选题】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负责。A:总承包单位 B:设计单位 C:建设单位 D:监理单位 E:工程变更单

9、下列关于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监理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A.建设工程监理为建设程序的规范化创造了条件 B.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监理的任务和内容 C.建设工程监理可以保证建设程序的科学性 D.建设程序规定了监理工作的程序

10、物资供应计划是用来指导和组织建设工程物资供应工作的计划,其编制依据主要包括货源资料和。A:物资供应计划

B:物资采购计划、物资加工计划 C:物资需求计划、物资储备计划 D:物资申请计划、物资采购计划 E:自我评定

11、某独立土方工程,招标文件中估计工程量1万,合同中约定土石工程单价为20元,当实际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10%时,需调整单价,单价调为18元,该工程结算时完成土方工程量为1.2万,则土方工程款为万元。A:21.6 B:23.6 C:23.8 D:24.0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12、在采取合同措施时要特别注意合同中所规定的业主和__的义务和责任。A.施工单位 B.监理单位 C.项目经理 D.监理工程师

13、已知某钢筋工程每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和第1—4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见下表,则截止第4周末工程实际进展点落在计划S曲线的。A:左侧,表明此时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拖后60t B:右侧,表明此时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超前60t C:左侧,表明此时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超前50t D:右侧,表明此时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拖后50t E:自我评定

14、关于工程网络计划的说法,正确的是。A: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均为关键工作 B:关键线路上工作的总时差均为零 C:一个网络计划中只有一条关键线路

D:关键线路在网络计划执行过程中不会发生转移 E:自我评定

15、总投资收益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正常年份的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A:息税前利润 B:净利润

C:总利润扣除应缴纳的税金 D:总利润扣除应支付的利息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16、【例1.单选题】依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A:现场同期记录 B:索赔意向通知 C:索赔报告 D:索赔证据 E:专业监理

17、监理工程师考查勘察、设计单位管理水平的重点是该单位的管理水平是否与其相符合。A:组织机构 B:管理体制 C:资质等级 D:业务能力 E:工程变更单

18、下列费用中,属于监理间接成本的是。A:监理辅助人员的工资、奖金 B:监理人员的劳保费、保险费 C:监理企业交纳的各种税金 D:监理企业经营性业务开支 E:工程保险金

19、在保修期内,由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承担经济责任。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勘察设计单位 D:监理单位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20、国产标准设备原价一般是指。A:设备出厂价与采购保管费之和 B:设备购置费

C:设备出厂价与运杂费之和 D:设备出厂价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21、采用强制确定法对某工程四个分部工程进行价值工程对象的选择,各分部工程的功能系数和成本系数见下表。根据计算,应优先选择分部工程为价值工程对象。A:甲 B:乙 C:丙 D:丁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22、某工程的大型设备通过国际招标采用国外承包商制造的设备。外商提交的设备制造图纸及设备的基础土建设计文件应由进行审查认可。A:承包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 B:发包人

C:监理工程师

D:设备安装承包商 E:专业监理

23、关于合同鉴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A:经过鉴证的合同,在诉讼中不需要进行质证 B:法律规定强制实施合同鉴证 C:合同鉴证的效力不限于我国国内 D:合同鉴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 E:专业监理

24、为改善产品的特征及特性和(或)提高用于生产和交付产品的过程有效性和效率所开展的活动,称为。A:质量改进 B:持续改进 C:质量策划 D:组织行为 E:工程变更单

25、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因采用监理工程师的合理化建议而节约了施工成本并提高了项目经济效益,监理人按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获得经济奖励,奖金应当由支付。A:委托人 B:承包人

C:委托人和承包人共同 D:政府主管部门 E:专业监理

二、多项选择题(共25 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 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在建设工程设计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进度控制的任务包括。A:协助建设单位确定工期总目标 B:编制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 C:编制设计阶段简单的工作计划 D:施工现场条件调查和分析 E: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

2、某分部工程双代号网络图如图3-61所示,图中错误有。A:多个起点节点 B:多个终点节点 C:工作代号重复 D:存在循环回路 E:节点编号有误

3、偿债能力分析指标有__。A.借款偿还期 B.投资回收期 C.利息备付率 D.偿债备付率 E.资产负债率

4、法人应当具备等条件。A: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经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5、Partnering模式与其他模式相互关系的比较,Partnering模式相互关系的特点有。

A:强调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 B:在微观利益上相互对立 C:共同解决问题 D:强调合作精神

E:强调共同的目标和利益

6、监理工程师对勘察成果的审核与评定是勘察阶段最重要的监理工作,勘察成果应__。

A.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B.经过专家评审后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核 C.按质量管理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D.满足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E.满足勘察任务书的要求

7、组织流水施工时,划分施工段的原则是__。A.能充分发挥主导施工机械的生产率

B.根据各专业队的人数随时确定施工段的段界 C.施工段的段界尽可能与结构界限相吻合 D.划分施工段只适用于道路工程

E.施工段的数目应满足合理组织流水施工的要求8、9、建筑安装工程费构成中,属于企业管理费的有。A:管理人员工资 B:工具用具使用费 C:加班加点工资 D:财务费 E:劳动保护费

10、材料、通用型设备采购招标.应当具备条件。A:项目法人已经依法成立

B:按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审批 C: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D: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E:有相应的技术人员

11、施工合伺示范文本规定,因__等原因导致竣工时间延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可以顺延工期。A.不可抗力

B.承包商基础施工超挖 C.工程量增加

D.监理下程师延误提供所需指令 E.设计变更

12、建筑安装工程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包括生产工人__。A.劳动保险费

B.因气候影响的停32:12资 C.培训期间的工资 D.劳动保护费

E.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

13、有关CM模式的描述中,错误的是__。A.非代理型CM模式又称为纯粹CM模式

B.代理型CM单位只能对设计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 C.非代理型CM单位不与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 D.非代理型CM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包括CM服务的内容和工程施工承包的内容

E.非代理型CM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总分包关系

14、目前,大部分施工企业是以国家或行业制定的预算定额作为的依据。A:工料分析 B:施工管理 C:工料预算 D:经济核算 E:计算施工成本

1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有。A: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文件 D:专用条件 E:格式条款

16、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规定,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综合单价是由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__等所组成。A.措施费

B.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 C.管理费 D.利润 E.税金

17、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合同履行发生的下列费用中,可纳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中的款项包括。A:本期完成的工程量对应报价单的相应价格计算的工程款 B: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

C:因不可抗力导致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款 D:本期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 E:承包人的索赔款

18、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下列情况中,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有。

A:因承包人维修工程质量缺陷导致工程延误竣工

B:承包人未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 C:承包商未能发现设计错误,导致施工返工 D: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质量检验

E:监理工程师未能按试验数据作出正确判断,导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

19、重大质量事故是指满足__条件之一的质量事故。A.造成永久质量缺陷 B.工程倒塌或报废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D.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丁程结构安全 E.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20、在材料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供货方的原因逾期交付货物。A:供货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额外损失 B:采购方可通知供货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C:如采购方仍需要,供货方可继续发货照数补齐,不承担逾期交货责任 D:供货方有义务发出发货协商通知

E:采购方接到发货协商通知后的15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供货方继续发货

21、下列属于招标公告应当载明的有。A:建设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B:招标项目的性质 C: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 D: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E:招标项目的最高报价

22、施工段是用以表达流水施工的空间参数。为了合理地划分施工段,应遵循的原则有__。

A.施工段的界限与结构界限无关,但应使同一专业工作队在各个施工段的劳动量大致相等

B.每个施工段内要有足够的工作面,以保证相应数量的工人、主导施工机械的生产效率,满足合理劳动组织的要求 C.施工段的界限应设在对建筑结构整体性影响小的部位,以保证建筑结构的整体性

D.每个施工段要有足够的工作面,以满足同一施工段内组织多个专业工作队同时施工的要求

E.施工段的数目要满足合理组织流水施工的要求,并在每个施工段内有足够的工作面

23、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对工程竣工检验不合格且经过修正缺陷后重复竣工检验也未通过的,工程师可以采取的处理方法错误的有。A:指示承包商修复缺陷后再进行检验

B:经业主同意颁发接收证书,折价接收该工程 C:建议业主解除合同

D:颁发接收证书并延长缺陷通知期的期限

E:要求承包商雇佣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修复缺陷

24、计数值标准型二次抽样方案为(、、;、),其中C为合格判定数,r为不合格判定数,若咒中有个不合格品,中有个不合格品,则可判断送检品合格的情况有。A: B: C: D: E:

11.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篇十一

决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某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水泥,使用前进行约定的性能检验,应由。

A:工程师负责检验,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 B:工程师负责检验,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 C:承包人负责检验,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 D:承包人负责检验,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 E:专业监理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研究试验费包括。

A: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B:自设实验室进行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C:设计规定在施工中必须进行试验、验证所需费用 D:新产品试制费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进行质量检验时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误认为是合格的,主要原因是__。A.有大量的隐蔽工程

B.施工中未及时进行质量检查 C.工程质量的评价方法具有特殊性 D.工程质量具有较大的波动性

4、下列关于施工进度计划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承包人应当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B:工程师无权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提出不同意见

C:工程师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认可,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缺陷应承担的责任

D: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将作为工程师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 E:专业监理

5、FIDIC施工条件规定,承包商租赁施工设备时,应在租赁协议中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商违约解除合同时,设备所有人应__。A.运走施工设备

B.以相同的条件将该施工设备转租给发包人 C.更换施工设备 D.暂停施工

6、施工合同中可约定保修期为5年的工程部位是。A:地基基础 B:防水工程 C:给水管道 D:排水管道 E:专业监理

7、是工程监理单位公平地实施监理的基本前提。A:服务性 B:科学性 C:独立性 D:公平性 E:工程保险金

8、运输货物时的运输合同的客体是。A:被运货物 B:运输行为 C:运输费用 D:运输工具 E:专业监理

9、关于归档工程文件组卷方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文件可按施工投标、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和工程交验组卷 B:监理文件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

C: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可按设计准备、施工准备、生产准备等组卷 D:竣工验收文件应按专业、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组卷 E:工程保险金

10、在施工中,承包人按照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导致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承担。A:发包人 B:承包人 C:工程师

D: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 E:专业监理

11、某工程项目,有一延期事件发生,承包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工程师。A: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 B: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以口头形式 C:在施工期间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D:在施工期间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E:自我评定

12、采用流程图法进行风险识别的关键在于找出不同的风险因素或风险事件。A:各组织或各目标 B:各目标或各主体 C:各主体或各步骤 D:各步骤或各阶段 E:工程保险金

13、确定施工进度控制目标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是。A: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 B:各类物资储备时间和储备量计划 C:设计总进度计划对施工工期的要求 D:工程难易程度和工程条件落实情况 E:自我评定

14、下列施工阶段投资控制措施中,属于组织措施的是。A: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B:编制详细的工作流程图

C:对设计变更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D:对投资支出作出分析与预测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15、【例2·单选题】《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A:分公司 B:项目经理部 C:项目法人 D:项目监理部 E:工程保险金

16、为确保建设工程进度控制目标的实现,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制定进度控制措施。进度控制的技术措施主要有。A:对工期提前给予奖励

B:建立图纸审查、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C:审查承包商提交的进度计划,使承包商能在合理的状态下施工 D:加强索赔管理 E:自我评定

17、受业主委托实施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监理时,为了确保进度控制目标的实现,监理工程师不仅要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还要编制。A:施工总进度计划 B:监理进度计划 C:设计总进度计划

D: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E:自我评定

18、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A:债务承担 B:债权转让

C: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D: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E:专业监理

19、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A:建设单位负责人 B: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 C:专业监理工程师 D:总监理工程师 E:工程变更单 20、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在双方就变更内容协商期间,合同应__。A.立即停止执行 B.继续有效 C.宣告无效

D.对要求变更的条款部分无效

21、对于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A:只负责审核而不需要编制 B:负责编制和审核

C:负责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 D:按年编制工程综合计划 E:自我评定

22、施工项目的工程担保中,保证期限因保证内容和风险不同而各异。下列保证方式中,保证期限相对较短的是。A:施工投标保证 B:施工履约保证 C:施工预付款保证 D:质量保证金保证 E:专业监理

23、材料供应商以败坏施工企业名誉为要挟,迫使施工企业与其订阅材料买卖合同,该合同是__。A.有效合同 B.无效合同

C.效力待定合同

D.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4、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下列关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运至施工现场后的保管及保管费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由发包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费用

B:应当由发包人保管,但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C:应当由承包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费用

D:应当由承包人保管,但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专业监理

25、某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采购方向供货方交付定金4万元。由于供货方违约不能全部交货,按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为10万元,则采购方有权要求供货方支付承担违约责任。A:4万元 B:8万元 C:10万元 D:14万元 E:专业监理

二、多项选择题(共25 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 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例1·多选题】在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检验与控制所依据的专门技术法规性文件和规程包括。

A: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B:施工材料及其制品质量的技术标准 C: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D:控制施工作业活动质量的技术规程 E:有关的新技术、新材料的质量标准

2、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人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的需要。

A:编制招标文件 B:控制工程核算 C:编制施工图设计 D:设备材料采购 E:非标准设备制作

3、工程材料检验制度中,材料进场必须有。A:出厂合格证 B:生产许可证 C:质量保证书 D:使用说明书 E:研究化验单

4、下列关于对建设工程监理组织管理层次的内容表述中正确的是__。

A.管理层决是指从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到最基层的实际工作人员之间的等级层次的数量

B.决策层的任务是确定管理组织的目标和大政方针以及实施计划

C.协调层的任务主要是参谋、咨询职能,其人员应精干、高效的工作能力 D.执行层的任务是直接调动和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具体活动内容 E.管理层次是组织中必须要设置的

5、下列关于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的说法中,符合《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有。A: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B:必须按清单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的调整 C:必须按清单规定的方式进行价款支付 D:必须按清单规定的方式计算索赔金额 E:必须按清单规定的方式进行竣工结算

6、某工作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如图3-4所示,从图中可获得的正确信息有()。A.第4天至第5天的实际进度为匀速进展  B.第3天至第6天的计划进度为匀速进展  C.实施过程中实际停工累计0.5天  D.第4天实际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相同  E.第8天结束时该工作已按计划完成

7、下列对建设工程归档文件的要求中,属于质量要求的有。A: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B:同一案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案卷保管期限应从长 C:同一案卷内有不同密级的文件,应以高密级为本卷密级 D:内容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 E: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

8、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不可预见物质条件”范围不包括__。A.不利于施工的自然条件 B.招标文件未说明的污染物影响 C.不利的气候条件

D.招标文件未提供的地质条件 E.战争或外敌入侵

9、通过比较实际进度S曲线和计划进度曲线,可以获得__信息。A.工程项目实际进展状况

B.工程项目实际进度超前或拖后的时间 C.工程项目实际超额或拖欠的任务量 D.后期工程进度预测

E.各项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和最迟开始时间

10、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在投标报价时不得竞争的费用有。

A: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B:安全文明施工费 C:工程排污费 D:总承包服务费 E:营业税

11、下列费用属于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的有__。A.征地动迁费

B.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C.安置补助费 D.土地清理费 E.青苗补偿费

1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分项工程是按划分的。A:主要工种 B:主要材料 C:施工工艺 D:设备类别 E:施工程序

13、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投资控制时,根据投资控制目标和要求的不同,投资目标的分解可以划分为__等类型。A.按子项目分解 B.按投资构成分解 C.按时间分解 D.按净现值分解 E.按终值分解

14、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结构设计中,管理层次中的中间控制层包括。A:决策层 B:协调层 C:操作层 D:执行层 E:指导层

15、工程监理实施依据包括。A:法律法规 B:工程建设标准 C:初步设计文件 D:施工合同

E: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16、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指定分包商,其特点为__。A.由业主选定并管理 B.与承包商签订合同

C.其工程款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项目内开支 D.承担不属于承包商应完成工作的施工 E.由承包商负责协调管理

17、在下列质量统计分析方法中,可用于过程评价或过程控制的是。A:排列图 B:因果分析图 C:直方图 D:控制图 E:相关图

18、人工费的索赔包括。

A: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 B:由于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 C: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 D:法定人工费增长

E: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

19、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分为三个阶段。A:施工组织设计 B:方案设计 C:初步设计 D:设计准备 E:施工图设计

20、建设项目投资构成中,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其他费包括。A:分期或延期付款利息 B:进口设备运输保险费 C:进口设备检验鉴定费用 D:担保费

E:国外工程技术人员来华费用

21、在施工招标中,进行合同数量的划分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有__。A.施工内容的专业要求 B.施工现场条件

C.投标人的财务能力 D.对工程总投资的影响 E.投标人的工程经验

22、某工程双代号网络计划如下图所示,图中已标出每项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和最迟开始时间,该计划表明__。A.关键线路有2条

B.工作1~3与工作3~6的总时差相等 C.工作4~7与工作5~7的自由时差相等 D.工作2~6的总时差与自由时差相等 E.工作3~6的总时差与自由时差不相等

23、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__的需要。A.控制概算 B.施工

C.编制施工招标文件 D.主要设备材料订货 E.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24、作为推荐使用的合同范本由__等部分组成,并附三个附件。A.《协议书》 B.《通用条款》 C.《专用条款》 D.《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E.《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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