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024-09-16

威远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共11篇)(共11篇)

1.威远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篇一

凉山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日期:2011凉山州人民政府来源:州规划建设住年08月26门户网站房保障局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凉山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6月4日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实行。州长:张支铁

凉山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 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和四川省委、省政府有关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行政区域范围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 符合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含失地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 凉山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原则上按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三种方式实施。各县市在不脱离上述三种方式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选择适合于本辖区的保障方式。

(一)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是指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三)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给予租金核减。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凉山州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州、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计划、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州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的复审、核实、公示、登记、发放和管理等工作。街道办事处、单位或社区在县市房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具体负责所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核查、登记、申报和管理等工作。各社区应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调查、审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廉租住房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廉租住房及资金来源充资金;

(三)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净收益的5%计提城镇廉租住房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腾空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政府出资购买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面向孤、老、病、残等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同级政府定价,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免交营业税和房产税。

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补贴标准=当地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第十三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政府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及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50m2,室内设施基本齐全。每户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2.威远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篇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的分配过程必然会产生高收入、中等收入、低收入阶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房改政策的进行,当前在我国的一些大中城市,房价收入比已远远高出世界银行的权威认定水平。而广大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与具有适宜的住房标准的住房价格之间出现巨大的落差,因此,低收入阶层仅仅依赖市场机制是难以解决其自身的住房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中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与住房价格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住房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民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指出我国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并指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意见,加大廉租房建设规模,健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中国统计年鉴》中对城镇家庭收入采用“七分法”,将所有调查户按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低到高排队,按10%、10%、20%、20%、20%、10%、10%的比例依次分成: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收入户、高收入户、最高收入户等七组。而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人群对于住房需求的选择是不同的。因为国家住房保障制度中的廉租房是以一定的价格租给被保障人群的,而经济适用房是以一定的价格卖给被保障群体的。因此,最低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高的区别不仅仅是在“七分法”中所占比例不同,实质上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通过“租”廉租房来享受住房保障,而后者则是通过“便宜的买”来享受住房保障。

本文以低收入家庭为研究对象,对安徽省廉租房需求进行分析和预测。具体的方法是首先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通过计算找出历年城镇低收入的人口数量;其次建立相应的回归模型,预测未来低收入人群的规模;然后通过人均居住面积的标准推算出满足这一部分人住房需求所需要的保障住房的面积;最后,通过某一个参照指标得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缺口。

1 安徽省城镇居民低收入人口和住房需求预测

1.1 思路和模型

住房需求预测的思路是首先通过低收入人口预测未来低收入人口的规模,然后再算出低收入人口的总的住房需求。但是,总的住房需求还包括现有低收入人口的住房存量,因此,安徽省城镇居民低收入人口和住房需求预测的内容应该为实际需求量,即实际需求量=总需求量-现有存量,用公式表达为(1)式:

其中:M代表安徽省城镇居民低收入人口和住房实际需求量;

P代表未来安徽省城镇居民低收入人口规模;

m代表未来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m1代表安徽省现有低收入人口住房存量。

1.2 假设和计算

由分析可知,安徽省城镇居民低收入人口和住房需求预测的计算公式为(1)式,那么分别计算P、p和m1即可。

1.2.1 P的计算:

假设Q为安徽省某一年最低收入人群的数量(万人),N为年份,则相应的回归模型为:Q=a N+b。

通过《安徽省统计年鉴》找出历年安徽省的人口数据,根据“七分法”把总人口5%的认为是低收入人口的数量,将1998-2008数据代入上述模型,并用EVIEW5.0进行运算,得到如下回归方程:

带入方程,得出近似的相应年份的最低收入人口的预测值,如表1所示。

(单位:万人)

1.2.2 m值的确定:

根据2008年安徽省建设厅对安徽省廉租房建设的标准,新建(含配建)廉租住房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3平方米左右,因此本文将m取值为13。

1.2.3 m1的计算:

通过搜集资料,得到安徽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即低收入家庭(低保户)中的住房困难户的住房情况(如表2所示)。

通过表1和表2可以相应的算出2010-2019年低收入人口中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4m2以下,4-5m2,5-6.5m2,6.5-7.5m2,7.5-8m2的人口规模。

由P的计算可以得到到安徽省2008年低收入人口规模为337.05万人,那么就可以得出2008年相应的4m2以下,4-5m2,5-6.5m2,6.5-7.5m2,7.5-8m2的人口规模,如表3。

取4-5m2,5-6.5m2,6.5-7.5m2,7.5-8m2中间值(另外4m2及以下的取4)4.5,5.75,7,7.75作为相应人群的近似住房面积,那么由相应群体的人口乘以近似的人均住房面积(例如4m2及以下的住房存量=122.69×4=490.76万平米)然后相加,就可以近似算出安徽省现有低收入人口住房存量为1778.61万平米。

1.3 计算结果

将P、p和m1带入(1)式,即可以得到2010-2019年安徽省低收入家庭实际住房需求量如表4所示。

根据2008年安徽省建设厅对安徽省廉租房建设的标准(人均面积为13平方米),上文对安徽省廉租房的需求进行了预测。而由表3可以看到,低保户都没有达到人均13平方米的居住要求,把距离13平米的这个差距看作是这一部分人的住房需求缺口,即政府如果能“填平”这一部分低保户的需求缺口就看做是基本满足了这部分人的住房需求。

(单位:万平方米)

根据安徽省住房保障制度的规定,对于上述需求缺口的补贴包括实物补贴和现金补贴等措施来满足低保户的住房需求。本文采取用实物补贴来进行研究,即用一定的住房面积来补贴没有达到13平方米的低保户的住房需求。例如,人均面积只有4平米的低保户,政府需要给他们每人补贴13-4=9平米的住房需求。由于所得数据是包含在一个区间里面的,并且在此区间内每人住房面积的分布不均匀,因此,取4m2-5m2,5m2-6.5m2,6.5m2-7.5m2,7.5m2-8m2的中间值(另外4m2及以下的取4)4.5,5.75,7,7.75作为相应人群的近似的人均住房面积,那么就可以近似的算出补贴低于13平方米的相应的低保户人群的具体面积(如表5)。

由表5可知,安徽省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除了表4中列出来的2010-2019年每年的住房实际需求预测值外,还需要加上额外补贴的面积2831.31万方米。

2 结束语

本文通过建立回归模型,选取了户籍人口历年的数据,运用EVIEW5.0软件大致的预测了一下未来十年的常住人口数量,进而预测了低收入群体未来的住房需求。但是城镇人口的增长或者变化是受很多因素影响的,比如说本地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人口流动等。本文的不足在于预测低收入人口的时候没有考虑所有的因素,预测的数据可能会有偏差。其次,统计年鉴上所说的“七分法”也是根据整个国家的数据大致划分的,每个省的情况又有差别也不是很精确。第三,由于8m2-10m2,10m2-13m2,13m2-15m2,15m2-16m2住房困难户的分布结构不清楚,只能通过假设和取中间值来近似计算住房需求量,可能有所偏差。

本文以低收入家庭为研究对象,预测了其住房需求量和补贴的额度,在之后的研究中,可选取中低收入家庭作为研究对象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并且可以通过引入房价收入比的概念,来更深层次的研究居民收入对于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影响。其次,在预测未来中低收入家庭数的时候可以更多的选取影响城镇人口变化的因素来建立模型进行预测,以期取得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朱亚鹏.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创新与住房公平[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

[2]褚超孕.城镇住房保障模式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3]张艳.廉租住房保障之实物配租研究[J].理论导刊,2010(10):15-17.

[4]张可成,王晓辉.低收入人群住房保障制度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09(11):106-108.

3.威远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篇三

关于上报《阿克塞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报告

县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加快我县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我局对2007年制定的《阿克塞县城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实行)》部分条款提出修改和补充,现将修订后的《阿克塞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呈上。

附:《阿克塞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廉租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报告 阿克塞县房产管理局 2010年10月25日

阿克塞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了更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现将我县2007年11月13日制定的《阿克塞县城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和补充。

第一条 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酒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阿克塞县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房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管理工作,办理日常业务。

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格、保障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保障资格;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意见;对廉租住房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县财政、城建、房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发改、物价、劳动、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各乡镇、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协助做好本乡镇、本社区、本单位低收入(包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县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后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本县廉租住房的计租单位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最低收入家庭暂按公产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低收入家庭按公产房租金标准的80%收取。公产房租金标准由县房管局测算提出,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由县房管局提出意见,经县发改委审查后,上报县政府审批。廉租住房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

1、县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

2、以廉租住房收取的房租全部划入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作为廉租住房资金;

3、以其他形式从社会上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包括新建、购置廉租住房,以及廉租住房维修、物业管理所需资金由县房管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申请家庭经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给予住房保障:

1、租赁住房补贴: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暂执行每月6元/平方米。被保障对象属无房户的,按人均保障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6元的标准向其提供租赁住房补贴;有住房但未达标的按现住房面积与10平方米的差额计发。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取整,小数不计。租房金额低于补贴的,按实际租金支付。每户最低补贴金额不少于60元,少于60元的按60元给予补助。

2、租金核减:对现已承认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其现住房转换为廉租住房,按人均保障面积标准,10平方米内的住房面积由公产房租金核减为廉租房租金,由原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落实。不够1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按照上一条办法给予保障。

3、实物配租:对军烈属、老红军和夫妻双方均在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因病、因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可提供与其人员结构及承租标准相当的廉租住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范围内的,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超过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执行直管公产房租金;不足1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按照前一种办法给予保障。这些申请家庭也可选择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本县的城乡居民,申请享受本县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具有本县城乡常住户口(夫妻户口):一是家庭主要成员中有一人属1998年迁入我县的,另一人迁入时间不限;二是家庭主要成员于五年前迁入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只限本县户口,不限户口迁入时间。

2、每一个家庭成员在本县均无享有所有权的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3、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包括450元),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低于县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享受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6个月以上。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二条

城乡低收入(包括最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

1、户的计算

①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审核低收入家庭和认定享受低保人员的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②对因无房,户口暂时落在集体户口、居委会或亲朋好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

2、住房保障人口的计算以民政部门核发的《阿克塞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确定的人口和审核的低收入家庭人口为准。

3、住房使用面积分摊人口的计算,除同一户籍中主要家庭成员外,下列情况也可计算为分摊人口:

①配偶、未婚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

②农业户口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并实际共同居住的;

③现役义务兵原户口在同一户籍的。

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分摊人口:

①空挂户口;

②因某种原因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与户主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关系的;

③劳教或劳改人员正在服刑的。

4、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是指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以产权证书记载或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换算的使用面积为准。

下列住房认定为申请人现有的住房面积:

①私有房屋;

②承租的公有住房;

③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④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⑤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⑥前2年内已出售的私有房屋;

⑦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下列住房不认定为申请人现有的住房面积:

①居住亲友、邻居及非所属单位的住房;

②居住兄弟姐妹的私有房屋;

③租住的私有住房;

④居住的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

5、已入住敬(养)老院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和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2、社区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后报镇政府审核。乡镇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送民政局。

3、县民政局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审查,确定低收入(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资格。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提出具体保障方式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县房管局审批。

4、县房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并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5、入住廉租住房的住户,自房屋移交当月起交纳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扩建、损坏房屋结构,造成损坏的要恢复原状;

2、不得损坏或丢失房屋内设施、设备,不得改变住房用途,造成损坏和丢失的,要照价赔偿,恢复原状;

3、不得对廉租住房进行装饰、装修,要保持住房原样;

4、不得在房前屋后、院内乱搭乱建,保持室内外干净整洁;

5、按时交纳租金、水费、电费、天然气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不得无故拖欠;

6、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要保证房屋的正常维护和安全使用,发生意外事故由入住户承担一切责任;

7、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不得调换住房或者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

8、不得将承租的房屋随意处置,变相出卖使用权。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擅自改、扩建或改变建筑结构、设备、设施,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在房前屋后、院内乱搭、乱建的;

5、擅自对所承租廉租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

6、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7、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8、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房租等费用的。

第十七条 县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不服县房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阿克塞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4.威远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篇四

为切实解决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国家、省、市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根据《××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方式、对象和标准

(一)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

(二)保障对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5年以上;

2、县城区内的无房户、危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3、2011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600元;

4、夫妻双方平均年龄满 30周岁以上;

5、申请人至少有一名为城区常住户口,包括下岗失业人员。

(三)租赁补贴标准。我县 2012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 3.15元/平方米每月。

每户最高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每户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每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12个月。

对县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和县总工会确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按保障标准全额补贴。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保障标准的 70%给予补贴。

二、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 10日—8月 15日)

印发本方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达到家喻户晓。

(二)组织申报阶段(8月 16日—9月 16日)

符合保障条件拟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单位(下岗、失业职工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2、结婚证复印件;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

5、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城镇职工证明;

6、无房户提交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材料,住房困难户提交 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 明和近期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凭证;

8、属于特困职工家庭的,应当提交县总工会关于特困职工 家庭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确认阶段(9月 17日—11月 17日)

1、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在 5日内进行核实,并张榜公布,在《××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上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 1周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县房管部门。县房管部门集中受理时间截止到 9月 30日。

3、县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部门。

4、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返回县房管部门。

5、县房管部门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本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四)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阶段(12月底前)

县房管部门根据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应的租赁住房补贴数额,并汇总提交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县房管部门确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数额,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房管部门廉租住房补贴专户,由县房管部门向被定的廉租住房补贴家庭发放租金补贴。

三、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保障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县房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县房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三)县房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县监察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篇五

代市长 陈宝根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实施社会保障,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租金补贴或者租金相对低廉的住房。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房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价格、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户,在一定时期内提供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廉租户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三)住房情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第七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住房证明。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区房改部门审查后,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予以登记。

第九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由市和区两级分别按50%的比例分担;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提供住房或资金帮助。

第十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由家庭享受低保待遇人口数、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单位面积租金补差三项因素构成。具体标准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共同进行测算后,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取得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由区房改部门按计划和规定标准发放,并将住房租金补贴直接拨付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分配条件、分配方式等由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确定。

第十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档案,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停止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第十六条 市政府批准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城建计划,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辖县、临潼、阎良、长安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7日发布的《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止。

6.威远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篇六

摘 要:住房作为人类生存最基本的物质条件,是人的基本权力之一。然而,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并不能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特别是在当前转型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在发挥科学合理地配置各种资源作用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不能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福利,需要政府干预来弥补。目前我国住房市场体系相对发达,住房私有化、商品化程度很高。但长期以来我们对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重视不够,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问题还相当严重。特别是近年来房价增长大大超过居民平均收入的增长,住房分配上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日益突出。这要求我们必须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早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本文章就关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我国城市住房存在的问题做一简单讨论同时不成熟的提出如何解决我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有关对策和建议。关键词:住房问题;中低收入人群;潜在需求;有效需求

正文内容:

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回顾

第一阶段:高福利住房政策下的完全公共住房(1949-1978)。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公共住房政策。在这一阶段,中国采取的公共住房政策是完全福利化的政策模式,住房建设资金完全来源于国家基本建设基金。这一阶段的特征是:一是公共住房由政府统一供应;二是公共住房的需求主体为企事业单位;三是公共住房无偿分配,采取低租金政策。住房作为福利,以实物形式分配给职工。这种模式的缺点是:由于政府投入兴建的住房太多,每年支出的维修费用相当可观,城市住房租金政策和管理制度很不合理,公共住房的租金偏低,管理不善,制度不严,没有住房交易市场,住房建设不能形成良性循环。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下的住房商品化(1978-1992)。中国在这一阶段采取了从公共住房福利政策逐步向公共住房商品化政策转变得过渡模式。1978年邓小平提出了出售公共住房、调整租金、个人买房建房的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构想,明确了住房商品化的道路

采取的政策模式为:一是开始公共住宅商品化政策的尝试;二是公共住宅福利化政策和商品化政策并重。具体措施有:一是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二是优惠出售公有住房;三是鼓励自建住房。

第三阶段:向市场经济转变后住房市场飞速发展(1992-1998)。1994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了房改的根本目的是:一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相适应的新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二是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三是同时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第四阶段: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变后的公共住房(1998年至今)。提出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新政策。这是我国分配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使延续了近50年的住房实物分配制度终结,具有划时代意义。我国住房市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由集团消费转向个人消费,从而带给房地产业一系列的变化。

二、我国城市住房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紧缺的问题

我国住房问题的主要方面在于住房的供求不能达到平衡,这是由市场潜在需求大于有效需求量所引起的。

第一,潜在需求不断增大。潜在需求是指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可能对某物有一种强烈的需求,而现成的产品或服务却又无法满足这一需求。以下几个方面导致了住房的潜在需求的增加:一是因住房的自然更新形成的需求;二是人口增长形成的需求。进入1990年代,我国城镇人口的出生率与自然死亡率增长率呈下降趋势,但由于1970-80年代人口相继进入婚育期,人口的年自然增长量明显增加,从而引致了对住房大量的需求;三是城市化进程形成的需求;四是生活水平提高形成的需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快速提高,住房条件的要求逐步提高,从而对住房的需求也进一步扩大。同时由于我国现今土地征用的严格要求以及开发商资金来源的不足,导致了现有的住房满足不了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第二,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是指在有支付能力的条件下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要。尽管我国住房市场的潜在需求巨大,但因房价过高,存在支付能力的障碍,致使有效需求大大小于潜在需求。根据中国统计局2006年11月统计数据现示,商品房空置面积分类指数为105.43,比10月份上升2.14点,比去年同月上升6.51点。截止到11月底,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35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7.9%。其中,空置商品住宅6,723万平方米,增长6.4%。商品房的空置并不表示我国居民的潜在需求已经得到满足,而是因为中低收入者支付能力的限制导致的房屋的空置。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大量商品房空置的同时,人均居住面积低于4万平方米的住房特困户仍大量存在。

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居民的潜在需求开发商品住房的同时,城镇中低收入者支付能力的限制导致的有效需求的不足,这种有效需求和潜在需求间的较大的差距,使得我国住房供求不能达到平衡。

(二)住房的社会公平性问题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自1988年起启动到1998年新的房改政策出台历经10年。十年房改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住房分配不公、住房供应紧张的问题并未根本解决。同时,在近几年的住房改革中又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在仍然存在许多住房困难户的同时,大量新建商品住房空置。这是因为,在我国一部分人由于房价或者租金过高居住拥挤甚至无房可居,而另外一部分人却拥有豪宅或者房屋闲置。

住房问题的社会公平性不仅涉及到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基本核心的制度价值取向,同时也是衡量我国社会主义公共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准。上述对于市场经济与住房问题关系的认识,如果不能基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有内涵理论高度给予回答,就不可能明确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未来发展模式和价值取向。

三、国外住房政策借鉴和解决中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政策建议

(一)国外住房政策的借鉴

住房政策是为了解决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第一次浪潮下以住房为突出矛盾的城市社会问题而出台的。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解决不同社会阶层住房问题的办法是:中等收入及以上家庭的住房改善、更新等需求交给市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则指定公共住房政策来解决。本文以美国、德国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为例:

第一,美国。美国住房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各种措施鼓励建造低收入者住得起的住房;二是通过担保贷款、提供租金补贴以及实行租金优惠券计划等帮助居民拥有自己的住房。补贴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对低收入家庭提供低租金的公共住房

(一般为市场租金的20-50%),这种补贴主要提供给家庭收入占美国家庭平均收入的37%,并申请居住公共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另一种是向低收入家庭补贴房屋租金,享受这种补贴的家庭必须租住符合政府规定要求的住房,同时要拿出家庭收入的25-30% 支付租金,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20 世纪70-80 年代,美国住房政策进行了战略性调整,即由补贴住房供应者转变为向住房需求者提供补贴。美国目前实行的住房补贴政策主要是一种直接补贴,即直接用于增加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补贴,其政策目标是减轻低收入阶层的住房消费负担,以达到政府提出的最低住房消费水平。

据美国住房与城市发展部(HUD)的最新报告显示,HUD在2004财政支出了240 亿美元用于向低收入家庭发放优惠租金券或者用于增加符合要求的廉租住房,全国约有480万户低收入家庭得到帮助。

第二,德国。德国的政策目标在以前以为人口的绝大部分提供社会住房为中心目标,现在这一目标正逐渐向为低收入、多子女、单亲家庭提供支持转变。“二战”后的一段时间里,德国政府大力推动低价住宅建设,同时也支持建设了相当规模的福利性公共住宅。1951-1956年,住宅建设法规定建造住宅180万套,1953年修订为200万套,而实际建成住宅310万套,其中公共住宅为180万套。联邦法律规定,对于因经济收入低或某一民族、信仰某一宗教或孩子太多等原因导致找不到房子的家庭,政府有提供公共住宅供其租住的职责。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德国住房数量基本得到满足,但政府一直没有停止建设高质量福利房。目前,德国共有住宅3,400万套,有230万套是通过政府长期、低利率贷款等手段建设的公共住宅。联邦住宅法对这类住宅有供应对象(租户)、租金及供应面积等方面的限制,各州政府可以做适当的调整。目前,约14%的福利房租住家庭已经不属于福利房供应对象,是按照市场租金交纳房租的。房租补贴制度是目前德国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由政府根据家庭人口、收入及房租支出情况给予居民以适当补贴,保证每个家庭都能够有足够的住房支付能力。住宅补贴法规定,居民实际交纳租金与可以承受租金的差额,由政府负担;其中,居民实际交纳租金要与家庭住房需要相结合,可以承受的租金一般按照家庭收入的25%确定。房租补贴的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担50%。1986年,联邦德国共有170 万户,约占总住户的6%,领取共计33.8 亿马克的房租补贴。1998年,有300 万个家庭申请了住房补贴,仅联邦政府提供的房租补贴资金就达到70亿马克。

(二)完善我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的建议

相比较而言,我国自1994年实行住房市场化改革后,住房的私有化率目前已经达到80%左右,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甚至比美国这样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还要高出4%以上,比欧洲许多国家高出近30%左右。住房的私有化,不仅带动了住房市场投资消费的快速增长,同时也带来了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处理好我国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不仅关系到我国社会发展的公平性,更关系到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解决我国住房问题的方向、房改的目标应该基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现代城镇住房新体制,不断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显然,对各个国家而言,公共住房政策都是解决城市低收入者居住问题的核心福利政策。

第一,适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增加住房保障基金。一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适时推出“可支付租赁住房”,是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这种方案的实施,一般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公房管理部门)或组建中低收入家庭购、租住房中心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价格适中、户型较小的“二手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以存量住房配对作为中低价位租售房源,既可向居民提供价格相对低廉的住房,又可按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给廉租对象。其中,所购房屋交易主体应享受契税减免的优惠政策。二是建立层次丰富的住房供应体系。开发商为中产阶级以上的家庭提供标准较高、价格也较高的商品住宅;政府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标准适中、价格低廉的经济适用房,对收入超过申请经济适用房标准但又无力购置商品房的夹心阶层政府可通过担

保贷款、提供租金补贴以及实行租金优惠券计划等帮助居民拥有自己的住房,从而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的需要。三是在现有的住房保障基金的基础上扩大政府的房租补贴资金,根据家庭人口、收入及房租支出情况给予居民以适当补贴,保证每个家庭都能够有足够的住房支付能力,房屋补贴资金可考虑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承担。

第二,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进入、退出机制,一是科学的划分家庭收入水平。一是不同地区根据当地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进行定量分类;二是根据当年的商品房价水平,计算保障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不同层次的家庭收入线。二是建立严格的审查、登记及征询制度,防止住房保障对象认定出现偏差政府应对需要保障住房的对象进行严格的审查,其对象必须是以民政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家庭;同时还必须向社会发布公告,以征询社会的意见。三是建立现代城镇住房新体制是优化住房资源配置、提高住房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及居住条件的根本动力,也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基础。

第三,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一是加强住房保障制度的立法和执法机制。居住权作为社会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国家履行基本的保障责任,而以法律形式确定的住房保障是是国家必要的社会政策。二是当今世界各国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尽管有许多差异,各国住房保障制度设计也有许多不同,但住房政策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基础,对市场经济良性运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在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状况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通过比较各国住房社会权利保障政策,不断完善我国现有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整性和社会主义的内涵高度加以充分认识。参考文献:

7.威远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篇七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南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等具体工作。

市财政、民政、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第五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或等于7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符合第一款

(一)、(三)、(四)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第六条 建立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其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第七条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等行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

第十条第十条 城镇廉租住房按照下列建筑面积标准建设:一房或一房一厅为40平方米以下;二房一厅为55平方米以下。

新建廉租住房为普通装修,水电、厨房和卫生间配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按照不超过上一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0%的标准对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标准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实际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城区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核查应当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城区人民政府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予以审核,并在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审核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核决定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等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登记。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并将房屋租赁合同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将租赁住房补贴通过城区人民政府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实际补贴面积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租金核减的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退还或补交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7平方米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或者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市辖县的廉租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1日发布的《南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8.威远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篇八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印发惠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2‟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住房补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辖区内是指本区全部行政区域内(包含东江、惠南产业园,陈江、惠环街道,潼侨镇、沥林镇、潼湖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城镇低收入家庭从市场上租赁住房,由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承租申请人发放补贴,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仅限于低收入家庭在本辖区内租赁的住房。

第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坚持“建房市场化、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租赁住房补贴的管理工作,各园区、各镇(街道)和区直属各单位工会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协助租户到市场上承租房屋、接受申请人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咨询工作。区财政、社会事务、总工会、税务、科技创新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租赁住房补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四)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实行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住房困难家庭享受的租赁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解决本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已租用公租房的家庭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第八条 每户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人均15平方米,每户租赁住房补贴最高保障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自主选择承租的住房。

第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发放,市场平均租金由区科技创新局牵头组织区住建、财政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房屋租赁价格、面积超过补贴保障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担。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第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每个季度发放一次,发放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元/季)=(每月市场平均租金* 50%)* 每户家庭人数*15m(超过60m按60m计算)*3个月

第十二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辖区范围内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在城镇的家庭;

(二)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面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上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的。

第十三条 低收入标准由区社会事务局牵头组织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每年确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委会提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2.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3.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区社会事务、税务部门提供的上收入证明。

(二)受理。经单位主管部门或居委会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居委会填写《仲恺高新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和《仲恺高新区申请城镇低收入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收入证明核定表》,并将公示证明连同本条

(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审核。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社会事务、总工会、财政等部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区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租赁住房补贴对象。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许可证》。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由低到高排序,分批解决。经区社会事务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四)补贴发放。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凭《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许可证》,与申请人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低收入家庭。

第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社会事务、总工会及各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状况每年复核一次,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租赁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购置了私有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超出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七)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如数退还,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在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弄虚作假或对已批准的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9.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情况 篇九

一、由辖区内无房和住房困难的低保户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低保证、房产证或租房协议、户口本等相关证件,由社区居委会填写申请表;

二、由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联合到申请居民家中入户核实情况,报经区城建局审批。审核中,我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填写申请的低保户家庭进行了入户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三次,由社区居民监督,最后将无任何异议完全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低保户上报区建设局审批。

三、建立完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我们对每一户被保障家庭都建立了档案,以便对他们进行更好的管理和为有关部门提供详细的基础资料。

四、每一年我们都要对享受住房保障的低保户进行审查和对新提出申请的低保户进行审核,对符合情况的及时予以办理,对超出保障标准的坚决取缔。

截止到2008年,我办事处共为88户低保户办理了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发放2007-2008住房保障金49287元,三年来累计发放259人次,累计发放保障资金133630元。2007年底我们还对辖区内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了摸底统计,对他们中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米且家庭住房建

10.威远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篇十

一、家庭人员及经济收入情况

1.户主:填写低收入家庭的户口本上的户主姓名。

2.联系电话:填写低收入家庭的联系电话,或者填写容易联系到的户主、主要家庭人员的手机、小灵通。

3.家庭成员:填写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姓名。

4.关系:填写低收入家庭成员与户主的关系,如夫妻、父子等。

5.三无人员: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

抚养人的人员。

6.家庭人均年收入:是指该家庭每一成员(包括户主)2006年全年合计总收入除以家

庭成员数得出的人均年收入金额,应按实填写申报。

家庭收入包括每一家庭成员的:(1)工资、奖金、年薪所得;(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缴存部分;(3)住房补贴;(4)房屋承租经营所得;(5)劳务报酬所得;(6)股息红利及存款利息所得;(7)其他所得。

二、住房情况

1.房屋坐落:有住房的填写住房地址,有多处住房的要分别填写;无住房的填写现居

住地址。

2.建筑面积:指低收入家庭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房屋租赁契约、房屋所有

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证件中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

借住房屋、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不计入房屋面积;

人均建筑面积:按低收入家庭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

3.房屋属性:

(1)已购公房:指通过房改售房购买的公有房屋;

(2)私房:指除已购公房外,其他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3)承租单位自管公房:指承租单位的住房;

(4)承租直管公房:指承租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

(5)借住房屋:指借住亲属或朋友的房屋;

(6)自行搭建的临时房屋:指未经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获得

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等批件而自行搭建并用于自住的房屋;

(7)租赁补贴房屋: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租赁补贴后自行租赁的房屋;

(8)实物配租房屋:指房管部门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

11.威远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篇十一

为进一步做好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温州市区包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区、瓯江口新区。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单身且年满35周岁的申请人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二、申请条件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二)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住房核定范围: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臵住房;

4、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5、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房产参照地税部门对该套房产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6、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三)收入和财产条件

1、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部门公布的鹿城、龙湾、瓯海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下同),其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2、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臵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

1、《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复印件:

(1)拥有私有房产的家庭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2)承租公房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原房屋已经征收(或拆迁)的家庭需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臵协议书》;

(4)已认购期房的家庭需提供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5)承租市场房源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4、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2)《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3)《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4)《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

(5)不具备上述证明材料之一或证明上载明人员与申 请保障家庭成员不一致的,提供《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表》。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已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3)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同时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无婚姻登记证明。

6、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或证件: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等;

(2)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3)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4)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证书;(5)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6)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证明;(7)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 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经确认无误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同时签署具体核对人姓名,当场予以受理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成员情况的核对,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完成对孤寡老人资格的确认等初审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对象名单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张榜公示7日;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出具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在公示期满或完成异议核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审核

1、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移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2、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申请 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国税、地税、工商、车船管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发出协查请求。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查询结果并反馈给区民政部门,对确实无法查询的内容应出具书面说明。

区民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对,出具核对结果报告,并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条件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区住房保障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并将名单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对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4、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在市、区住房保障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复核不通过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实施保障

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后,按规 定对其实施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

(一)实物配租

1、制定配租方案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和对象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配租方案,明确配租标准以及优先配租对象的具体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臵、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和配租对象等内容。

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核准的保障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实行租赁补贴保障。

2、实物配租顺序

(1)实物配租按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标准2.5倍以内家庭、其他保障家庭分4个类型,并依此顺序实施实物配租保障。

持有《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或《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的保障家庭视同低保边缘家庭实施保障。

(2)同类型家庭中,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依申请优先安排。

(3)同等条件的保障家庭按保障获准时间确定保障顺序。

(4)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户数多于可供保障的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对象。未摇中的家庭实行租赁补贴保障。具体摇号方案根据实际情况 另行制定。

3、摸文定位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房源面积和家庭人口数量情况,参加“人房配对”摸文定位,确定具体房号并进行现场公证。摸文定位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4、签订租赁合同。

已确定房号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携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逾期不签订的或签订满3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但保留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租赁合同应包含下列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坐落、用途、面积、结构、装修、室内设施和设备情况,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7)房屋腾退及验收;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9)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5、办理入住手续

签订租赁合同后,实物配租家庭携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出具的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

6、租金收取

(1)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标准2.5倍以内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在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但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

(2)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先由承租人按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再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租金补贴,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场平均租金缴纳。

7、续租管理

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仍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后,予以续租,续租合同期不超过5年。

(二)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对象为未获得实物配租或自主选择租赁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1、租赁市场房源

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 机构向市场承租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中小套型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保障家庭将租赁合同报出租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登记或备案登记,并取得证明。

2、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保障家庭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及申报登记或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3、租赁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按核准的保障面积乘以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补贴比例。以租赁补贴落实保障的,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1)低保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

(2)低保边缘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80%;

(3)人均收入在市区低保标准2.5倍以内的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60%;(4)其他保障家庭,每月补贴金额=(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50%。

4、租赁补贴发放

申请家庭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补贴,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补贴协议约定按季度向其发放租赁补贴。

五、监督管理

(一)年审管理

1、保障家庭应于《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载明的年审时间内,主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并提交《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审情况表》及相关材料。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年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情况的核实工作,将申报情况、核实结果及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年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情况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年审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安、国税、地税、工商、车船管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发出协查请求。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查询结果并反馈给区民政部门,对确实无法查询的内容应出 具书面说明。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反馈至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审情况,及时做出变更、停止或者继续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保障家庭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年审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

4、保障家庭不按规定参加年审的,自《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载明的年审时间届满次月起,向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收缴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暂停发放补贴。待保障家庭补交年审资料,并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缴纳的租金差额部分计入后续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补发相应的补贴。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仍未参加年审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腾退房源并分情况缴纳租金;3个月的搬迁期内按原标准缴纳,超出3个月的搬迁期部分按市场租金缴纳;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停发补贴。

(二)变更管理

1、保障期内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等情况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家庭,如实填写《变更申请表》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变更保障。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情况的核实工作,将申报情况、核实结果及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住房情况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安、国税、地税、工商、车船管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发出协查请求。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查询结果并反馈给区民政部门,对确实无法查询的内容应出具书面说明。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反馈至区住房保障部门。

4、区住房保障部门于收到民政部门核对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和调整相应的补贴或租金标准、变更《租赁补贴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并书面告知保障家庭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

(三)互换管理

1、实物配租家庭在保障期间内需互换承租房源的,互换双方应在平等自愿、房源面积相当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向区住房保障部门递交《互换申请表》,同时递交双方同意互换的协议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2、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根据核查情况做出是否同意互换决定:如同意互换,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原合同后分别与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备案并告知相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如不同意互换,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退出管理

1、实物配租家庭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仍未参加年审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2、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保障资格;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

3、上述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承租人应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搬迁期内租金按原标准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档案管理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将城镇中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年审、合同、修缮记录等材料,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同时,对住房保障房源实行“一套一档”管理。

(六)诚信管理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对以欺骗等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者,责令限期腾退承租房源或退还补贴款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自腾退房源或退还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信息管理

各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录入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信息,满足管理、查询、统计分析的需要。

六、附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

(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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