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的通知

2024-06-08

关于进一步落实的通知(共13篇)

1.关于进一步落实的通知 篇一

关于进一步落实全市煤矿防汛工作责任的通知

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职责的通知》(晋市讯„2010‟4号)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市安委办发„2010‟24号)两个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全面做好全市地方煤矿防汛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执行防汛工作责任制。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及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对所辖矿井制定的汛期防洪治水措施进行审查备案,并对本系统所辖矿井的汛期防洪治水工作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度汛。各单位要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把防汛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煤矿、每一段堤防、每一座水库、每一处险工患段,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思想,认真落实组织、指挥等各项工作,一旦出现险情,及时妥善处理,全力以赴战胜洪水。

二要全面落实防汛工作岗位职责。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制落实、防汛抗灾资金和物资调拨、分配和使用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要迅速进入岗位,深入一线,靠前指挥。防汛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巡查责任人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到在岗、在位、在心,熟悉防

汛形势,掌握工程现状,做到情况明了、准备充分、信息准确、反应迅速。

三要严肃工作纪律。各级防汛机构要严格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组织纪律,坚决服从防指的指挥调度,真正做到令行禁止。各单位防汛责任人在防汛工作期间,要严肃值班纪律,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防汛抗灾工作有序进行。

四要严肃责任追究。进一步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在防汛抢险期间,凡是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或不按规定到岗到位、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及市直有关单位对所辖矿井制定的汛期防洪治水措施进行审查备案及汛期工作检查情况务于本月底前同时上报市局,联系电话(传真):2036323,电子邮件:sxjcwangshengli@163.com。

附件:

1、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职责的通知》(晋市讯„2010‟4号);

2、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市安委办发„2010‟24号)。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2.关于进一步落实的通知 篇二

2010年10月12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0]170号) 。通知要求: (一) 深刻领会《国办通知》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 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 细化责任分工, 强化责任落实。 (三) 强化配套制度建设, 统筹协调推进。

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国办通知》为中心, 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 (领域) 专项整治, 切实抓紧抓好当前各项工作,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3.关于进一步落实的通知 篇三

一、扩大补贴范围。将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广西区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年度毕业生纳入补贴范围。

广西区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现行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二、补贴申请程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学校对毕业生申请资格及材料进行初审和公示,编制符合补贴条件人员花名册,出具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报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发放补贴。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身患残疾的毕业年度毕业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范围的通知》(桂人社函〔2014〕313号)规定的程序申报。

三、有关要求。各高校迅速传达本通知精神,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尽快申报补贴。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受理补贴申请,加快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发放补贴。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及时书面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名单。

四、其他事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42号)执行。

4.关于进一步落实的通知 篇四

省民财政政厅 厅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

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冀劳社[2007]38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军队退役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为国防和部队建设、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就业制度向市场化过渡,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生活上出现了暂时困难。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按照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要求,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动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工作。

二、严格掌握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范围。按照劳社部发[2003]17号和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划定范围。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是指:-1-

安臵在企业的复员干部和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

三、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解决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17号)文件要求,解决好包括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企业是解决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好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解决拖欠职工工资时,对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要单独统计,由企业在今年内务必解决。凡是恶意拖欠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对长期停产半停产或三无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拖欠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积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各地要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对上岗后又下岗的军队退役人员,符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安臵在企业工作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按险种分设经办机构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登记记载军龄和其他基本信息。已经参保缴费的,重新核准登记军龄和其他基本相关信息。

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企业应从领取营业执照次月(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职工当年实际工资为基数(不低于上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当年实际工资的,可按上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按当年全省企业和个人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单位和个人需按省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率补缴利息。

对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从退役复员(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全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需按省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率补缴利息。

对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由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协议,纳入欠费管理。对困难企业补交所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费时,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缴纳后,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对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费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按签订缓缴协议的人数,每人省给予所在市县不低于1000元基金补助,年终核算后列入下一全省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

(四)关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问题。对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要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对有单位而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按照规定负责解决。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有能力缴费的企业尽快参保。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应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或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对于关闭破产企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先期解决部分退役人员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对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帮助灵活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对一至六级残疾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其医疗费用按照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印发的《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予以保障。

(五)关于工伤保险问题。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对于未参保的督促其参保。

军队退役人员原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应当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由该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3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1996)》(2007年3月1日后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六)关于失业保险问题。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失业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四、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工作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明确的政策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工作,互通情况,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的工作。民政部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号文件”范围内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于8月20日前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今后,民政部门在安臵属于部分“军队

退役人员”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到企业上岗或自谋职业一个月内,应将其资料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接收到资料后,要进行认真核实,对于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二)进一步摸清底数。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民政部门提供的资料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退役人员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要求进行排查摸底,并进行登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登记逐步建立起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名册台帐。

(三)加快建立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是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基础,是保障军队退役人员合法权益,实行动态管理的必要条件。建立军队退役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各地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5.关于进一步落实的通知 篇五

局机关各股室,县卫生监督所:

2006年以来,我局在局机关各股室和卫生监督机构中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了显著成效。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以及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得到规范。但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现就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监督落实,同时将组织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执法监督、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的内容。对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落实责任监督员和监管单位对应的监管责任公示制度。未对管辖单位分解落实监管责任的,其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承担责任监督员的责任。

三、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划分执法责任(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的目标和要求

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各级负责人、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四、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一)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

(三)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四)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制度;

(七)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八)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九)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五、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六、县卫生局法制科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二)参与重大执法和听证活动;

(三)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

(四)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七、县卫生局法制科定期组织对本机关及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八、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九、县卫生局将对在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应当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十、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

(九)其它违法行为。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有第十项所列情形的,将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

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我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

6.关于进一步落实的通知 篇六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今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今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0‟140号),按国务院各部门的安全职责,对“决定”内容进行了明确分工。同月,铁道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0‟171号),提出了对安全质量问题实行“零容忍”,并且多措并举,进一步强化了铁路建设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通知的相关要求,从根本出发,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相关要求如下,请各单位认真遵照落实。

一、准确领会通知的相关要求和深刻含义

各单位要从上到下认真学习,组织宣贯,准确领会通知的深刻含义;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实际情况,做出详细的安排并认真落实;要从机关到项目,从各层次领导、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到现场人员,分阶段、分层次,利用多种手段、各种机会,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各单位、各项目的班子成员要针对通知的内容写出心得体会,重点是自己对通知内容的认识和体会,在本岗位工作中如何认真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在自己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如何针对性地采取得力措施保障安全生产,所写心得体会由各单位收集后于12月1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二、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

今后一个时期,集团公司安全工作的重点是:坚持以人为本,打牢安全基础,确立管理重点,推行标准化管理,深化“一岗双责”,提高执行力,落实合规性,完善应急体系,强化子分公司和项目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打击违规

违章及不良行为,协同处理好企业规模扩张、资源匮乏、经济效益、社会形象与安全发展之间的关系。集团公司将围绕此重点,部署开展一系列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单位也要围绕这个重点开展相关工作,打牢安全基础。

三、要针对通知内容,部署规划今后一段时期的安全工作 通知的内容涵盖面广、政策性强、内容丰富,各单位要在深刻领悟的基础上,认真部署本单位、本项目今后一个时期的各项安全工作。各单位的工作部署规划,要从政策层面、机制层面、考核兑现层面加以细化;要分目标、分阶段、明确重点、明确责任、规定期限,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认真规划;要对部署规划的工作内容,制定针对性地确保落实的强制性措施;要将部署规划层层分解、逐级传达到施工现场。各单位的规划部署于12月1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四、认真梳理现有规章制度,确保适应现阶段安全工作要求 目前,从集团公司到各项目,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但部分规章制度还不能完全满足现阶段高压力、强态势的安全工作要求,甚至部分规章制度对现场已极不适宜。各单位要根据现在的形势,从企业对安全绩效的需求,从项目整体管理的高度,从提高安全管理内控效率的角度,从提高制度措施现场执行力的需要,认真组织梳理相关规章制度,重点是合法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关键在于是否可以达到能控制、能执行、能真正起到作用的效果。另外要处理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其他方面规

章制度的接口关系和横向联系,确立安全生产的话语权。

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隐患挂牌销号制度

必须分系统(工程、设备、物资、安质、人事、办公室等)进行隐患排查。隐患排查重点在现场,关键是要通过现场隐患查找管理上的缺陷。对排查的隐患,依照“一岗双责”进行分工,定整改措施、定期限、定责任人,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评价整改效果。对重大隐患由安全管理部门报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公示和销号制度,并且和责任追究挂钩。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的安全检查、稽查都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检查重点内容。

凡是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的各种检查组、工作组到现场,都要将安全工作作为检查、督促的一项重要内容,这种机制要长期实施下去。

六、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

对现场识别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分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各项目部三个层次进行动态监控。集团公司重点监控穿江越海、煤层瓦斯、深水超高桥墩、铁路营业线等重难险工程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各子分公司除了监控上述重大危险源外,还要重点监控软弱围岩、不良地质、斜竖井提升隧道,地铁深基坑、暗挖车站,高桥墩、砼现浇梁、跨既有公路桥梁和高边坡等二级重大危险源;各项目监控所有重大危险源。各单位领导、各项目经理要把重大危险源控制的各项措施,细化成具体工作,逐项确定工作标准、-4-

控制节点、时间要求、实施负责人、节点监控责任人,做到标准明确、责任到人,由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同时检查重大危险源和控制效果。

七、强化员工安全培训,加快人才培养

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加强对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进行评价确认。同时加大地质、机电、监测、安全等现场急需的相关专业人才引进、培养。

八、大力推行标准化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推行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认真落实标准化项目经理部、作业队、操作岗位、机械设备配备、工序作业标准和检查考核标准,从人员、制度、过程控制等层次大力推进标准化,通过创建标准化标杆、“四化”示范工点、安全文明工地等形式,推进标准化在各项目的落地。由工程、企划部门组织推进。

九、强化各单位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

各片区指挥部、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各项目部项目经理,必须全面掌控本片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高风险工点安全管理及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情况要全部掌握、及时确认。要继续推行领导分片包干、分项目包干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制,将施工难度大、风险因素高、管理力量薄弱的工程项目作为自己亲自抓的项目。

各项目要严格落实项目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各项目班子成员每月轮流带班作业不少10天;高风险工点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作业不少于15天;高风险隧道同时执行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带班作业制。班子成员带班作业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施工工序、岗位操作的合规性,查找和督促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形成带班作业记录。

在各级安全检查、稽查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要将本项目工作作为评价项目主要领导履责是否到位的重要内容。

十、强化安全生产专业管理和综合监督

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总部和项目部工程、设备、物资、人事、财务等安全生产专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项目的监控,加强对施工现场相应环节的指导和监督,准确掌控项目管理和现场施工情况,及时发现管理缺陷、严重隐患和不合规行为,采取得力措施消除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项目安全生产总监要进入项目班子,与班子成员的责任、权利和待遇一致,行使对工程项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要坚决纠正项目副职兼安全生产总监的违规现象。安全管理部门要充分全面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不留情面,严肃查处。

工会要进一步发挥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作用,达到现场安全预防、隐患排查、“两违监察”、安全示范的作用。

十一、确保关键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各单位必须落实总工程师、工程部长等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工程、设备部门必须把控制施工风险的关键技术措施落实到位,超前地质预报、围岩监控量测、初支快速封闭施工、及时动态加强支护、施工工序步距控制、斜竖井运输系统、盾构作业施工技术、物料提升运输作业控制等行之有效的关键技术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与此同时,科技设备部门要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倡导以科研促安全、以先进技术保安全的理念,推广先进的施工工法、机械设备、设施仪器,提升现场施工安全保证能力。

十二、加大应急救援体系的完善和推进

安全部门组织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应急救援体系。一是加快三级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设施、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二是以完善区域性应急体系为重点,作好以片区指挥部、项目部为主体的应急机制;三是加大应急培训、演练的力度,有计划、分步骤的进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臵能力;四是完善应急预案的编制,赋与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充分体现分级响应、分类处臵、分工负责,具备可操作性。

十三、要坚决淘汰落后、危险性大的工艺

工程、设备部门负责评价、淘汰落后、危险性大的工艺以及危险的技术措施、落后的设备等。各单位、各项目在编制、讨论、-7-

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将其是否能确保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内容,要充分识别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考虑消除和控制风险的各项技术措施,并在施工方案中明确措施实施的具体内容,以确保方案能安全实施。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严格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财务部门组织、安全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各单位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取、考核和奖惩,形成长效机制。

十五、进一步严肃安全管理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

各单位、各项目按照“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施工现场重大风险监控不到位,以及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取上限严厉进行责任追究。

各单位、各项目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把通知精神吃透,并切实贯彻落实到经营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去。要从机制、体制入手,做好事故预防,落实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的权威性,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可控。

附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2.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0‟171号)

3.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0‟140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安全

生产

管理

工作

通知 抄送:集团公司领导,总部各部门。

7.关于进一步落实的通知 篇七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将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方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到期应收缴的中央财政资金

2016年及以后年度到期应收回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由财政部每年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以扣款的方式收回。

二、终止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收到农业综合开发转移支付资金后,经批准终止项目(含部门项目,下同)的中央财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重点保障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所属农垦总局需要终止并调整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已分配到项目单位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三、因违规违纪问题应追回的中央财政资金

因违规违纪问题应追回的农业综合开发转移支付资金,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及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及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由财政部在每年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以扣款的方式收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所属农垦总局应追回的农业综合开发违规违纪资金,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负责追回并上缴中央国库,冲减原预算支出科目。上缴时填写汇款单,“收款人全称”栏填“财政部”,“账号”栏填“170001”,“汇入行名称”栏填“国家金库总库”,“用途”栏填应冲减的支出科目名称及编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方式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发[2011]35号)同时废止。

8.关于进一步落实的通知 篇八

今年7月,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并联合召开了全国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针对各地咨询反映的问题,为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做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组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组建,特别是粮食主产省和农业大省要确保明年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正式建成并开始运营。可以新组建独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也可以依托现有担保机构进行改组。

二、不论采取哪种形式组建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都要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要确保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独立性,包括法人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考核独立、管理独立,要避免混业经营导致农业担保的边缘化和碎片化。

三、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必须专注农业。要弱化盈利要求,充分体现对农业的政策性支持,起步阶段要慎重对待社会资本进入、要以种养业为主,特别是要突出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

四、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选择的合作银行既要分享利润也要共担风险,同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风险防控。

五、强化监督检查。根据财农〔2015〕121号文件精神,财政、农业和融资信贷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开展具体业务的指导,要强化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政策性、独立性和专注性日常监督,重点考核担保业务规模、项目个数、为农服务、风险控制等情况。

此外,各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加强配合,抓紧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完善工作,尽快将应发给农民的补贴兑现到农民手中,并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政策的平稳衔接。

财政部农业司

2015年8月31日

9.关于进一步落实的通知 篇九

对中风险地区的来(返)川人员,由所在社区实行14天居家医学观察。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实行全员核酸检测,能够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的,隔离当日可不再检测,隔离期满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同时纳入社区防控网络体系管理。(九)各地对新发疫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应对,2小时内完成报告,12小时完成核酸检测,24小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根据流调结果,依法依规迅速确定疫点疫区范围,科学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元(如楼栋、病区、居民小区、自然村组等),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按照相关工作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坚决阻断传播链,有效遏制疫情蔓延扩散。四、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十)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持续加大对海鲜市场、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的风险排查和环境卫生整治,督促各类市场管理与经营方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严控人员和车辆无序流动,严格落实登记、测温、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和戴口罩、保持合理社交距离等个人防护要求,及时清运积存垃圾,清除卫生死角,对操作台面、下水道、运输车辆等重点部位严格落实消杀措施。加强宾馆、饭店的消毒管理和风险排查,消除疫情传播隐患。(十一)海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立即启动对进口商品特别是进口食品的抽样检验检疫,切实把好进口食物防疫安全关;

加强对走私冷冻肉产品的打击力度;

对来自中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货物、邮件、旅客行李等要严格进行消杀。对从其他口岸入川的进口商品、食品要进行监管和抽样检测,严防相关涉疫风险货物经进口渠道流入我省。五、进一步突出防控重点(十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师生员工的健康状况监测,落实晨、午检制度,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加强教室、宿舍、体育场馆和图书馆等重点区域通风换气,提高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频次。继续强化相对封闭式管理,进一步细化完善高考、中考考场(考点)防控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十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每日上班前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加强办公区域、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和员工生活区的通风换气,定时开展消毒。做好炊具餐具消毒工作,采取分餐、错峰用餐。(十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监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场所要安排专人负责健康监测;

10.关于进一步落实的通知 篇十

粤银监发〔2011〕24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文件

关于进一步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的通知

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各总行直属专营机构,广发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广州分行(不含广发行),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地区各信托公司,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广州增城长江村镇银行:

近期,民间借贷呈现活跃趋势,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现象有所增多。根据银监会要求,为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严防相关风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监管要求,严格执行“受托支付”原则,切实加强贷款真实用途审查和贷后跟踪管理,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防止贷款被挪用于 -1-

高利贷投机。

二、建立与各类“影子银行”间的防火墙,严格控制并审慎办理相关授信和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防范风险转嫁和因各种原因介入高利贷。

三、加强舆情监测,如媒体报道高利贷、非法集资时涉及相关银行,要及时查实。对与事实不符的报道要及时向公众澄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加强员工教育,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摸查银行员工有无以个人名义或借用银行名义参与民间借贷、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行为。

五、重点围绕下列情况开展自查,包括:

1、有无因客户(包括企业和个人)涉及民间借贷而影响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导致贷款分类向下迁徙的情况。如有,请提供具体案例。

2、有无员工以个人名义或借用银行名义参与民间借贷、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的情况。如有,需同时报告处理情况。

3、有无发现与银行合作的担保公司出现偏离担保主业,违规从事民间借贷的情况。如有,请提供具体案例。

4、法人银行机构同时报送与各类“影子银行”建立防火墙的制度安排、工作措施等情况。

请各银行机构于10月31日17:00前将自查报告通过“广东银监局办公综合业务系统”发至我局办公室邮箱。

联系人:赵晶晶,杨耿业;电话:83336925,83354675。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2-

主题词:金融监管贷款新规民间借贷通知

内部发送:刘福寿局长,林海副局长,文振新纪委书记,办公室,各监管处室,政策法规处,统

计信息处。

联 系 人:赵晶晶联系电话:8333692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办公室2011年10月24日印发

11.关于进一步落实的通知 篇十一

一、在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大力发展产业经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2009〕35号)确定的14个优先重点发展的千亿元产业以及4大新兴产业,加快产业链建设,形成产业集群。通过发展产业经济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核心企业,带动产业链中各类配套企业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更多岗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15%。

(二)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通过园区经济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带动就业岗位的增加。各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区的各类企业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20%。

(三)发挥好投资和重大项目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

政府部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高校毕业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20%。

(四)鼓励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

在项目研究期间,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高校毕业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方式方法,紧紧抓住东部产业转移的大好机遇,夯实发展基础,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大力引进、发展中小企业。要充分调动各地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的积极性,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有关部门要落实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

1.中小企业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优先考虑给予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额定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附加和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維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年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列明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收人数,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3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5.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6.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结合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等工作,加强对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单位的编制使用管理,调剂空余编制,主要用于接收符合岗位需求和招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要积极开发城乡基层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二)继续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

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各项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着力落实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营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加强免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三)公务员招录向普通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倾斜。

从2012年起,在全区公务员四级联考中,自治区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要重点倾向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中,招录计划总数(人民警察职位除外)要有一定比例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用人单位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应拿出一定比例面向择业期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定向招聘。乡镇及驻乡镇事业单位和需要常年在野外作业的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人员,对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的应聘人员,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招聘,但在所聘或类似条件的岗位服务期限不低于3年。

(五)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工资政策。

12.关于进一步落实的通知 篇十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3〕25号) 印发以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 全面推进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 (林场) 、国有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 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 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 为加快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但也要看到, 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 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 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 结合需要与可能,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 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 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 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 要抓紧审批, 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一) 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 以原地安置为主, 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 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 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 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 (林场) 、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 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二) 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 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 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 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 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依法实施征收,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 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 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简化审批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 改善服务方式,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 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实施绿色建筑行动,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 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 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 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 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 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确保居住安全。

五、加快配套建设

(一) 加快配套设施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 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 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 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 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 完善社区公共服务。

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 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一) 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 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 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 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 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 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 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 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 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确保用地落实到位。

(二) 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 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 支持国有林区 (林场) 、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 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 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 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

(三)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 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 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进债券创新, 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 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 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 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 吸引社会资金, 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 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 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 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 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 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责任, 完善工作机制, 抓好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 密切配合, 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 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 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13.关于进一步落实的通知 篇十三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

(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

(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3名;

(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

(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

(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

(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已经备案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工作范围包括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的,在办理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时,只需出示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

采用全程电子化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上传上述资料的电子版或加盖招标代理机构CA电子印章的扫描件。

4、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等重要文件上未加盖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备案。

5、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因特殊原因发生变化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招标代理合同及相关材料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二)招标公告发布

1、国有资金投资且预计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三千万的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1)房屋建筑工程: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2)市政公用工程: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跨度20米以内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2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1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内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内污水管道;

3)总贮存容积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2公斤/平方厘米及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内热力管道;

4)生活垃圾转运站。

2、符合上述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当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或关于拟招项目预计合同额的情况说明(无立项批复时),作为判断是否采用资格后审的依据。

三、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一)资格预审文件设定的所有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按照《通知》规定,以附件形式集中列入评审办法中,并同时注明“资格预审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下列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下列否决性条款为准”或者类似的表述。

(二)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集中列入不予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1、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4、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互混装的;

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四、招标文件编制

(一)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所有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按照《通知》规定,以附件形式集中列入评标办法中,并同时注明“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下列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下列否决性条款为准”或者类似的表述。施工招标采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应当将《示范文本》评标办法中通用部分与专用部分的废标条件集中单列。

(二)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集中列入废标条件: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4、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7、拟派项目负责人缺席开标会的;

8、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三)施工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将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集中单独列入工程量清单中;

2、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将以暂估价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集中单独列入暂估价表中。

(四)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应明确: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

1、所谓“合格制”就是通过制,即评标办法中不设置技术部分量化评审标准和分值,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相关评审因素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即为通过。招标人在评

标办法中至少应当设置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五项评审因素,其中,评标委员会认为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三项因素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即通过合格制评审。

2、评标专家在技术标评审中应当独立评审,发现上述三项评审因素中任意一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即为未通过合格制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未通过合格制评审的原因。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的评审结论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最终评审结论。

3、除按照《通知》规定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以外,其他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办法中规定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分包工程和设备、材料,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预计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1、由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实施招标;

2、招标过程中的各类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招标投标书面报告等)应当经过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

3、评标(评审)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对等选派,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主动弃权的除外。

相关文件中应设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栏”,未经建设单位审批盖章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备案。

(六)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涉及到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施技术创新的,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应当针对“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施技术创新”单独设加分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在技术评标项中,将自主创新产品列出作为评审因素,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

提倡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招标人应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确定监理费。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其他相关服务人工费用标准计取。其中: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人工费用按照给定的人工单价和暂定工日数量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响应招标人给定的监理费进行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监理费报价进行响应性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监理费进行报价的投标文件应当作废标处理。

(八)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业绩等条件不低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负责人。

1、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应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

(2)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建造师专业类别及资格等级、安全B本)、业绩等条件不低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负责人;

(3)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不低于已经通过资格预审评审的得分。

2、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同意投标人变更通过资格预审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应当将招标人书面意见,以及更新后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资料纳入投标文件中。

3、资格预审采用纸质文件进行评审的,招标人应当将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招标人同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意见、资格预审文件、申请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及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等有关资料,在评标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4、采用全程电子化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向招标人递交加盖投标人CA电子印章的电子申请文件,并保存回执;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化平台向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回复加盖招标人CA电子印章的书面意见,并保存回执。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进行符合性审查时,电子化交易平台将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递交的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及递交回执信息、招标人同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意见及回执信息、电子资格预审文件、申请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及电子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等有关资料。

(九)实行电子化招标的项目,施工、监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作为投标人委托代表且必须参加开标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应承诺其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即为该项目投标委托代理人。

使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08年版)》的项目,招标人应

当将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通用部分”的“投标函”中增加“我方承诺:我方拟派该项目负责人:即为投标工作全权委托代理人,负责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签署开标记录等有关工作。”或类似的描述。

五、开标

(一)施工、监理招标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入开标会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

(二)材料、设备招标项目,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委托代理人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入开标会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

(三)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项目,投标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代理人迟到或未持本人CA电子印章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入开标会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人应同时公示以下信息:

1、采用资格预审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名单

2、开标会记录

3、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废标的原因及依据;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5、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评分;

6、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二)招标人应当将上述1-5项内容作为《中标结果公示登记表》的附件予以公示。

(三)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依法确定中标人。

(四)除经重新评标后,中标候选人的排名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以外,其它情况不再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

七、符合《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办理招标投标集中备案手续:

(一)招标人在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可以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办理有关抽取专家手续,并在有形建筑市场封闭评标区组织评标后,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或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备案管理事项有关资料一次性提交,集中办理备案手续。

(二)招标人在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由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外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后,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或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备案管理事项有关资料,及以下证明材料一次性提交,集中办理备案手续。

1、由招标代理机构出具其评标专家库满足《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9号令)第八条规定的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招标人从其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的书面证明;

2、招标人从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书面证明。

八、施工合同条款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一)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

(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情况,包括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项目在合同文件中以附件形式集中单独列出;

(三)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

1、承包人为本地施工企业的,合同中应当将: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专职安全管理员(C本)、造价员、合同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资格)证书编号等内容以合同附件形式集中列出。

2、承包人为外地施工企业的,合同中应当将: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专职安全管理员(C本)、造价员、合同管理人员及项目管理机构全体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资格)证书编号等内容以合同附件形式集中列出。

九、招投标监管部门对部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评标后评估

(一)评标后评估是指由专门组建的专家小组,对有关施工项目专家评标程序、结论的公正客观性和合法性等进行的评估。评标后评估结论不影响中标结果,评估的结论将作为评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依据。

(二)评标后评估主要针对资格预审、评标、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投标过程进行评估。

(三)评标后评估项目的确定:

1、采用直接确定方式选取的后评估项目,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评标开始前通知招标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工程以及其他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工程;

(2)由市招标办委托给区(县)招标办代为监管的招标项目;

(3)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估的。

2、采用随机确定方式选取的后评估项目,市招标办在适当时候通知招标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出现过投诉或者举报的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认为进行后评估有助于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

(2)以一定周期内完成施工招标项目总数为单元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的项目。

十、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业务培训并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并逐步完善施工合同管理员制度,组织对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对施工合同管理人员从事合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必须为施工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熟悉招投标及合同订立过程,掌握合同管理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施工现场,具备良好的责任意识和沟通能力。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施工合同管理培训考核,施工企业应做好本单位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各项组织工作。

(三)施工企业进行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时,必须在合同备案阶段提供经培训考核合格并纳入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库的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两个及以上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认真履行职责,不得随意流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及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或合同解除的,可视为施工合同管理员的职责已履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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