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令(共14篇)(共14篇)
1.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篇一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1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52 号
《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4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顺生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行为,保证贷款得以偿还,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路桥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用于偿还本市行政区域内修建道路、桥梁、隧道的贷款本息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珠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主管部门)是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的行政管理部门。珠海市路桥管理处(以下称征收机构)负责通行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
市公安、物价、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领有统一机动车牌证的本市或进入本市的外地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本规定主动缴纳通行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行费的征收工作,不得拒绝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征收机构的检查。
第五条通行费分为按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年费)和按次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次费)。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11号通行费征收标准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本市的机动车辆或在本市滞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外地机动车辆应当缴纳通行年费,按月、季、半年、全年等形式一次性缴纳,由车主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年费的,在优惠期内按十个月优惠计征。
征收机构应当每年提前向社会公布缴纳通行年费的收费标准、时间以及优惠期限。
第七条临时进入本市的外地机动车辆应当缴纳通行次费,通行次费实行单向征收,凭票进入本市行政区域,进入一次缴纳一次,七日内有效,每超过七日按一次征收。滞留超过一个月的外地机动车辆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缴费凭证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八条通行年费由征收机构设立征收点征收。
通行次费由征收机构在依法批准设立的收费站点征收;对经高速公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的通行次费,征收机构可委托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代收。
第九条通行费属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征收机构征收通行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专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
通行年费征收点和通行次费收费站点应悬挂收费许可证,并公布批准收费机关、审批文号、主管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期限、投拆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征收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做好通行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并定期公布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以及贷款偿还情况。
第十一条下列机动车辆免征通行费:
(一)悬挂军队、武警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悬挂“警”字号牌的警备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
(四)公共汽车。
(五)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免征通行费的其他机动车辆。
环卫、市政维护、公路养护、孤儿院、养老院的专用车辆,经征收机构审核同意可减半收费。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11号第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过户、车辆报废和核发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手续时,应当核实机动车辆通行年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年费的,告知其及时补缴。未缴纳通行年费的车主应当及时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三条新购车辆在本市入籍、外市车辆转入本市,应当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办理缴费手续,按入籍本市的初次登记时间起计征。
第十四条需改变通行费征收标准或停止征收通行费的车辆,由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发放的有关证明,于10日内到征收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一)车辆改装、变更以及过户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二)车辆停驶、转籍、报废、被盗的,经征收机构查验后,从当月起停征通行费。
(三)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扣押的车辆,由车主持扣押和解封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收机构查验后,办理停征或重新征收通行费手续。
凡逾期办理上款规定手续的,未缴纳通行费的按欠费处理;已缴纳通行费的,办理有关手续前的部分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通行年费凭证损毁或遗失,车主可以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征收机构办理补发手续;通行次费凭证遗失不补。
第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确保本规定的实施:
(一)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年(次)费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予以配合,接受检查。
(二)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征收机构要求核实缴费车辆的资料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路面执法时,发现未缴纳通行年费的车辆应当告知征收机构前来处理。
(四)市属各部门,各区、镇(街道办)政府有责任检查、督促所属各单位、企业使用或雇请的本籍、外籍机动车辆按时缴交车辆通行年费。
(五)各收费站所在地派出所要切实维护辖区内收费站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冲卡逃费和暴力抗法、殴打收费站征费或稽查人员、使用假牌证、扰乱收费秩序的违法行为。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11号
(六)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征收机构应当加强营运车辆信息互通工作,建立信息互通平台,使征收机构随时掌握营运车辆变动信息,保障征费工作做到应征不漏。第十七条交通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交通稽查站、收费站(点)出入口、运输站(场)、停车场、客货集散地、大型建筑工地以及住宅小区内稽查机动车辆的车辆通行费缴纳情况。
第十八条 对没有缴纳通行年(次)费企图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车辆,收费站征稽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或者影响交通畅通的,可将车辆拖离缴费通道并责令驾驶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对在运输站(场)、停车场、客货集散地、大型建筑工地以及住宅小区内经取证查获没有缴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查处,不能及时处理或者影响交通畅通的,可以责令驾驶员将车辆开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十九条交通执法人员稽查时,应当佩带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或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征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缴纳通行年费的,责令其补缴,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二)不按规定缴纳通行次费的,责令其补缴,并可处以50元的罚款。
(三)冒用、涂改、伪造、转借通行年费凭证的,收缴冒用、涂改、伪造、转借的通行年费凭证,责令其补缴,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收费站点的,责令其补缴,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缴交车辆通行费而被责令到指定地点停放的车辆,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三个月内仍未补缴车辆通行费的,交通主管部门可对滞留的车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冲抵车辆通行费、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余款归还当事人。第二十二条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构成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坏收费设施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并责令其照价赔偿或在规定时间内修复。-4-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11号第二十三条征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通行费。市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行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珠海市异地车辆路桥隧道费征收办法》(珠府〔1995〕25号)同时废止。
2.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篇二
2014 年12 月29 日深圳市政府突然召开发布会,宣布自当日18 时起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分配,成为继石家庄、天津后全国第8 个对汽车进行总量调控的城市。汽车限购令出台的目的非常明确,即抑制机动车保有量过快增产,缓解城市交通拥挤和治理越发严重的大气污染。
随着汽车产业化发展和竞争,汽车价格逐步下降,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购车提升生活质量,汽车拥有量大幅增加。公安部交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4 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64 亿辆,其中汽车1.54 亿辆,占58.62%,私家车超过1.05 亿辆;2014 年,全国31 个城市的汽车保有量超过百万,实施限购令的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的汽车保有量均已超过200 万,北京的汽车保有量更是超过了530 万。城市规划及道路建设的相对滞后与汽车数量爆炸性增长间的矛盾必然导致城市交通拥堵。因此,抑制机动车保有量过快增长、治理城市拥堵成为汽车限购的首要原因。
汽车在提高群众出行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汽车尾气污染。近年来国内多个重点城市反复陷入持续的雾霾天气,除了不利扩散的气象原因外,主要是污染物排放的增加,其中汽车尾气对PM2.5 颗粒的“贡献”越来越大,深圳机动车尾气排放占PM2.5 本地排放源的41%。因此,减轻汽车尾气污染、建设美丽中国成为限购令出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二、汽车限购令的影响与政府惰性施政
(一)限购令的影响
1.对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影响。汽车限购令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这里的“缓解”是相对于不限购情况下汽车保有量大幅增长可能带来的拥堵状况而言。以北京市为例,2006—2010 年机动车保有量累计增加193.3 万,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3.79%。而2011 年实施限购后,当年新增汽车17.5 万辆,增幅仅为3.64%,十二年新增汽车21.6 万辆,增幅4.33%,可以看出限购令有效抑制了机动车迅猛增长之势,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综合治理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然而限购令实施后城市拥堵状况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这是因为新车牌照的数量依旧在增长,并且本市限牌导致越来越多的外地牌照车辆涌入。在已限购城市中,北上广先后开通交通拥堵指数查询,2013 年末广州首发道路交通拥堵系数,作为限购一年半的治堵成果,广州交通信息网数据显示,中心区和五区无一畅通,中心城区拥堵指数6.4,属于中度拥堵,部分城区拥堵系数已经超过8,属于严重拥堵,城市交通拥堵如故。同时,需要明确限购令只是以行政手段强制性地把拥堵矛盾推移到明天,并且一旦释放,可能会带来更加难以想象的后果。
2.对汽车产业和自主品牌车企的影响。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产业链长、涉及面广、就业带动作用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2009年起实行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一系列汽车产业扶持政策使汽车销售量年均增长39.26%,然而十年北京率先发布汽车限购令以及贵阳、广州等城市的跟进,给汽车产业以沉痛一击。中汽协数据显示,2011 年和2012 年,我国汽车产量同比增长率仅为0.84%和4.36%,销量同比增长率仅为2.45%和4.33%,限购令直接阻碍了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
汽车限购政策对我国自主品牌车企的冲击最大,大大降低了自主品牌的市场份额,阻碍自主品牌车企的发展和壮大。一方面,汽车限购不论是摇号还是竞拍都会导致购车的直接或间接成本增加,人们不再乐意将辛苦取得的车牌挂到低档车上;另一方面,不少城市的限购令中包含汽车更新排量限制的政策,如换购车型不能超过原有车型排量,而排量在1.6升及以下的入门级轿车,正是我国自主品牌车企占优势的细分市场,这势必导致消费者一开始就选择购买大排量、外资品牌汽车,剥削了自主品牌汽车的消费市场。
3.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影响。汽车限购令对节能减排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限购令实施后,人们为了购车一步到位往往选择大排量车,反而增加了碳排放,不利于节能减排。二是限购令阻碍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需要可观的销量做支撑以达到规模效应并为后续发展提供源源的资金支持,而汽车限购令在大大削减了整个汽车消费市场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市场对新能源汽车的需求,必然对节能减排工作造成损害。
4.对百姓生活、平等消费权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购车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限购令剥夺老百姓购买私家车的平等消费权,在行政手段与市场规律的制衡关系上构成了政府利用公权限制消费者行使正当的消费权,明显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理。同时,限购政策造成了有车群体和无车群体的利益冲突,经济水平较高的群体早一步购车就可以享受作为公共资源的道路;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群体却因为一纸限购令使买车之路困难重重,无法享受作为公共资源的道路使用权,这种不公平必然造成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
(二)汽车限购是一种典型的政府惰政
惰政是一种贪图安逸、逃避责任、懒散粗糙的行政行为。从思维方式上看,惰政是从事物的表面出发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不是寻根溯源,对症下药;从出发点上看,惰政是在追求便利、贪图安逸,只图短期效应、表面效应;表现在行动上,则常常是行政简单化或是颁布一些强制性的规章制度以推卸转嫁责任。归根结底,惰政是通过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来方便行政机关的管理,是对人民赋予的权利的一种忽视和亵渎。
汽车限购令是一种典型的政府惰政。首先,拥堵问题的实质是城市规划不合理、区域功能不明晰、基础设施不完善,是城市化进程中大城市迅速扩张带来的“城市病”。汽车限购,仅着眼于“车多”这一表象,依靠行政命令强制性的控制汽车总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交通拥堵。其次,治理拥堵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综合性的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投入大、见效慢,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需要相当的智慧和大量投入,相比之下限购令更简单、迅速,自然成为贪图安逸、追求便利之人的首要选择。再次,地方政府通过限购政策,依靠简单粗暴的行政手段、强制性的规章制度,将形成拥堵的责任推给普通公民,通过侵害消费者的平等路权、平等消费权将治理拥堵的责任推给人民群众,这种逃避责任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政府惰政。
三、城市拥堵问题的政府治理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公共交通、做好城市规划
治理交通拥堵,要树立系统性、全局性、长期性的观念,立足于拥堵问题的实质来解决问题。首先,优化城市规划和布局,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布局合理的功能分区、科学便捷的快速路网可以大大方便人民的生活、减少不必要的远途出行,减少交通压力。城市规划布局受到地理、历史等因素的制约,各城市应根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合理优化,缓解中心城区的压力,必要时建设卫星城和多中心的区域结构。其次,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公交优先战略,加大对公交、地铁、轻轨、立交桥等道路基础设施的投入,缩短公交等待时间、提高公交运行效率、改善公共交通的出行环境,建设安全、畅通、舒适的公共交通体系,让公共交通成为市民出行最便捷、最实惠、最高效的选择。
(二)提升道路运行管理水平
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和完善基础设施,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现有城市布局和设施的基础上,着力提高道路运行管理水平是治理拥堵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措施。首先,要完善基本交通工程细节,提高道路资源利用效率,包括合理设置停车场、科学布局信号灯,及时更新公交站牌信息,规范出行指示信息,提高民众出行效率,少走错路冤路。其次,开展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集中治理。更新交通违法监控设备,加大对容易造成路面拥堵的违章停车、违章占路施工、不遵守标志标线、违法借道通行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有序保畅通。再次,大力推进智能交通系统(ITS)建设。ITS具有实时、准确、高效的特点,提高交通运行管理水平、缓解交通拥堵等方面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合理引导需求、倡导绿色出行
购买汽车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政府不应剥夺。地方政府应将治理拥堵和改善空气质量的重点放在合理引导汽车的使用上,如大幅提高停车收费,使用经济杠杆引导民众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并将停车收取的费用用于完善公共交通、补贴无车者;通过税收优惠和补贴,鼓励民众购买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引导消费者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
摘要: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日益严重的空气污染,我国多个城市先后实施汽车限购。限购令虽有效抑制了汽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但城市拥堵问题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同时,限购令的实施严重损害了汽车产业发展,阻碍了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限制了民众平等购车权和路权,是一种典型的政府惰政。针对城市拥堵问题,政府应从拥堵问题的实质入手,通过优化城市规划,提高道路运行管理水平以及合理引导需求等方面解决。
关键词:限购令,影响,拥堵治理,政府惰政
参考文献
[1]周桉.广州摇号拍牌能否成为治堵良方[N].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2012-07-17(004).
[2]周俊生.汽车限购不妨从公车做起[N].光明日报,2013-07-12(002).
[3]屠海鸣.“中国式菖菖”里的“惰性思维”[N].联合时报,2013-09-24(001).
3.日本救援队:中国人民令我们感动 篇三
“对于这次地震,内心中我们其实并没有很认真区别是中国的地震还是日本的地震,因为有一种一体感笼罩着我们,所以帮你们也是在帮我们自己”——日本汶川地震救援队队员藤谷浩至
5月19日晚,当日本救援队结束了3天紧张的现场救援,不无遗憾地回到成都下榻的宾馆,车门刚刚打开,热烈的掌声四起——由于言语不通,久候的宾馆员工们列队,以这种朴素的方式向这些不远千里来帮助中国的人们表达心中的感谢之情——面对中国普通民众的感激和鼓励,队员们却都不见笑容,一个个神情凝重。
5月15日夜间,日本救援队第一批成员31人,从东京飞抵北京,凌晨2时20分,他们登上飞往成都的客机——地震的消息12日传到日本后,第二天他们便向日本外务省提交了赴汶川地震救援的申请,并开始筹备队伍赶赴灾区。5月15日中午得到最终确认的消息后,早已集结好的队伍踏上了令他们难忘的汶川地震抢救之行。
从双流机场下机、上车,沿着乱石遍布、扭曲开裂的公路,一路颠簸,5月16日9时45分,经历了漫长的旅程之后,救援队赶到关庄镇,此地距离成都400公里。下车伊始,立刻展开救援。相距10个小时,第二批29名救援人员从东京直飞成都,赴青川。
日本救援队是汶川大地震后第一支抵达灾区的外国专业救援队,这是新中国自成立以来首次在特大自然灾难后接受外国专业人员救援。紧随其后,俄罗斯、韩国、新加坡救援人员纷纷赶到灾区。
第一次外国专业救援队入境
据日本和新加坡媒体报道,地震发生后,日本外务省向中国外交部提出援助计划;美国、韩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也表达了希望派出救援队的意愿。但由于灾区交通和通信瘫痪,天气条件恶劣,多方面原因限制了国际救援人员直接进入灾区。所以,当时中国政府暂时没有接纳外国专业救援队入境。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部队官兵进入震源地,加之天气状况有所好转,15日上午,条件成熟后,中国政府随即同意日本政府派遣专业救援人员赴四川地震灾区协助救援行动。
外交部发言人秦刚表示,“我们认为日方的举动体现了日本政府和日本人民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感情。在我们国家遭受震灾之后,我们处在非常困难的时刻,中国政府和人民非常感激日本的政府和人民给予我们的有力的支援。我们也希望这支救援队能够尽快地赶赴灾区投入到救灾的工作。”
民政部专家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强震之后,由于现场情况复杂而混乱,最需要的是救援者的人数而非技术。初期情况稳定之后,国际救援人员的尖端技术和丰富经验将大有用武之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那些处境最危险的人来说是更加有利。”
此前,中国曾多次参与阿尔及利亚地震、伊朗地震、印尼海啸、巴基斯坦地震等国际救灾合作。而作为受灾国,接受国际专业救援人员参与救灾行动,这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前来救援的这支日本队伍参与了国际上很多知名灾难援救,最近一次是两年前的巴基斯坦地震、伊朗地震、印尼海啸、甚至9·11他们也都在场。日本NHK驻华记者佐藤文隆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说,这次日本救援队携带了多台生命探测仪、搜救摄像头、凿岩机、油压切割机、发电机等设备。和他们一起来到四川灾区的还有两只救灾警犬,其中一只“英雄犬”在两年前的日本新地震救援中立下大功——震后第5天,它凭异常灵敏的嗅觉,从废墟中发现了一名奄奄一息的女孩。
列队,为逝者默哀
“又发生了泥石流……还有很多塌方区……我们正在从废墟中救人……没有休息,连脸都没有洗过……是的,救人,这是最重要的……”5月16日下午3点半左右,《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终于拨通了日本救援队山本参事官的电话,信号很不好,周围声音嘈杂。
连夜行军,走了一段大体修复好的高速公路;进山,又经过多处塌方、地裂的山路,日本救援队第一批成员终于在5月16日上午赶到重灾区青川县关庄镇,地震、大雨,这里山体滑坡不断发生,260户人家、700人被埋于废墟之中。
由于整个村落被宽约2公里的山体滑坡所吞噬,这对于擅长都市型灾害援救(救助被压在房屋下的受灾者)的日本队员来说,不仅从未遇到,更是从未设想过的情景。但他们仍旧即刻投入救援。
5月16日深夜,《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从协助日本救援队的中方人员李文亮处了解到,关庄镇受灾情况十分严重,经过仪器探测,没有发现生命迹象;紧急磋商后,救援队决定迅速转移战场,提高效率,解救更多生命。
当天下午4点多,他们达到青川县的乔庄镇,在县医院职工宿舍楼废墟现场展开救援。天黑前,探测仪突然发现废墟下有生命迹象,由于首批救援队仓促出发,很多东西如灯、帐篷等都没来得急携带,只带了最重要的救援设备。而没有灯,在黑漆漆的夜色中救人非常危险。但团长小泉崇执意连夜施救。
“不会放弃,不能放弃,因为他们的亲人就在这里,我们必须给他们一个结果——哪怕是不幸的结果。” 小泉崇表示,虽然随着时间推移,“受困者的生存希望应该说很低了,但以前也有在这种时刻救出生还者的先例。”
在中方的努力下灯找到了,队员们三班倒着用电磁波生命探测仪、二氧化碳探测仪等设备搜索生命的位置,同时,也用铁铲、铁锹,甚至用手刨清理废墟,“挽救人的生命,我们会进行到底;有一点希望,我们就要尽最大努力。”此时,余震仍不断发生。
连续施救一夜,17日8时,救援队员终于在县医院职工宿舍楼废墟下找到宋雪梅母女,不过她们没能亲眼看到这些来自异国的救助者,她们已经遇难——面对逝者,队员们站成两列,为她们默哀致敬。对于日本救援队来说,向遇难者遗体默哀只是惯例,但他们庄重的表情还是通过网络打动了无数中国人。网友纷纷留言,“日本人做事的态度值得中国人好好学习”“他们给予了生命足够的尊敬”……
“在搜救那对母女的遗体时,为最大限度地保存遗体的完好,日本搜救队员放弃机械,用手将遗体上碎石一点点清理开。看到年轻母亲在生命最后一刻背部微隆、拼尽全力保护婴儿的姿态,多名队员都悲伤落泪,连连感叹中国母亲‘了不起。”李文亮说。他特别提到,在包裹遗体时,考虑到遇难者是女性,日方队员特意选择了小碎花图案的收容袋。
“我们来前并没有规定一定要救出多少人才算成功,能救出一个人就可以算成功,但没救到人也不能说是失败。这是我们救援队一直以来的宗旨。但我们到这里还是想尽一些力,看能不能帮助到别人。最后的结果并未能如我们所愿,大家都比较难过。但让我们感动的一点,是中国人民对我们的热情。”
17日中17时30分,《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又拨通了日本救援队山本参事官的电话,获悉日本救援队两批队员已会合,正赶往在地震另一个重灾区绵阳北川县。一路上,满眼废墟,颓屋欲坠,余震不断。“我们最担心的还是塌方和泥石流,随时都会发生。”山本的声音十分沙哑,“我对那对母女的死,非常难过。”
救援队员尽量减少休息的时间,“有的人实在太累了就在车里躺一下,晚上我们也在这里睡觉。”山本说,一直都有中方人员帮助他们工作,“我们去哪里救人,行程如何安排,中方都会提供合理的方案。”
“对于这次地震,内心中我们其实并没有很认真区别是中国的地震还是日本的地震,因为有一种一体感笼罩着我们,所以帮你们也是在帮我们自己。”地震救援队队员藤谷浩至说。
此次赴川的这支队伍共有60位救援人员,他们中有20多岁的年轻人,也有50岁以上的老技术人员,还有两位女性。
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篇四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投标。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20辆;
(二)运输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DB31/T398)的规定,并安装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转弯信号、语音提示装置;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的运输单位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运输单位的招投标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确定运输单位)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
第九条(消纳场所设置要求)
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由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设置,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平衡。消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十条(消纳场所管理)
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受纳其他物料;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五)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消纳场所的核实)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场所,以及可以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其他场所,有关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消纳场所的申请,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实后启用。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至前款规定的消纳场所,对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况进行监管,受纳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符合要求的,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第十二条(招标、发包要求)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第十三条(运输费和处置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费和处置费,并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前存入建设单位设立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处置费专用帐户。建设单位未将运输费和处置费存入专用帐户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运输、处置费用的其他情况)
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消纳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签订消纳处置合同,明确受纳处置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协商确定处置费。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消纳场所的,应当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并根据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运输费。
建设单位委托运输单位选择消纳场所的,由建设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处置合同,明确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数量,根据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运输费和处置费。
第十五条(处置申报)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
(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处置合同、消纳处置合同、运输合同。
前款第(一)项规定提交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排放地点、种类、数量、消纳场所等事项;建设单位未能确定消纳场所的,应当提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申请。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处置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并按照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证副本;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消纳场所申请,应当根据统筹安排原则指定消纳场所。不符合处置规定的,不予核发处置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期限、消纳场所、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事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处置证。
第十六条(报监手续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违反规定而未尽监督义务的施工工地,不得参加本市文明施工工地的评选。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违反处置规定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车船运输规范)
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船应当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消纳场所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船携带处置证,并按照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等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
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船舶应当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第十九条(中转码头要求)
转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码头应当取得码头经营许可证,配备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电子信息装置和防污设施,并向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消纳结算要求)
运输单位启运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单位将具体启运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并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量、排放时间、承运车船号牌、运输线路、消纳场所等事项分别告知消纳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消纳场所管理单位。
运输单位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至规定的消纳场所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运输单位可凭该结算凭证向消纳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运输费和处置费,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天内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予以支付。
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往其他省市进行消纳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或者使用电子信息装置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按照规定消纳后,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信息系统,将运输单位、运输车船、驾驶员、消纳场所有关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申请、核准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投诉和举报。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已有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运输单位的一般处罚)
对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委托未经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运输单位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处置证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消纳场所管理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消纳场所管理单位未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配备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或者未向管理部门报告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运输许可证的吊销)
运输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在一定期间内被处罚3次以上(含3次)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一)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
(二)运输车辆超载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三)运输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四)运输单位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前款所指的一定期间,由市绿化市容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予以规定和调整。
运输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或者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节严重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运输单位所属的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计造成3人以上死亡,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该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第三十条(行政监督)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规定的要求招标或者增加运输单位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纠正、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执法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三)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5.罗村镇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 篇五
各村委、镇直有关单位:
目前我镇已全面进入森林防火特险期,气候持续干燥,春耕农忙,加之清明上坟扫墓,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安全稳定,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林区严格实行封山禁火。
一、封山禁火范围
全镇的林区、山区范围内,不分林种、不分权属的所有林地、退耕还林地,一律实行封山禁火。
二、封山禁火时间
2011年3月28日至2011年6月15日
三、封山禁火要求
1、各村委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封山禁火任务,村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实行一村一干一警制度,包村、包地段、包山头、包路口、包坟头。东山林场重点林区、重点地段实行专人负责,24小时严防死守,坚决杜绝一切火种入山,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2、各村委必须在封山禁火区设立醒目标志,严禁一切闲杂人员入山,对必须进入封山禁火区进行农事作业的人员,要统一管理,杜绝带火种进入林区。
3、封山禁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农事时烧荒、烧秸杆;严禁清明扫墓祭祖时,在野外林内烧香烛、烧纸钱、燃放鞭炮;严禁郊游踏青时,在林内野炊烧烤和吸烟,杜绝火灾隐患。
4、各村委要对重点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对痴呆、傻等特殊群体加强管理,专人监护,确保不出问题。
5、各村要认真贯彻执行此项禁令,必须张贴到各村、林区所有村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遵守。
四、严格处罚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从严从快处罚,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各级行政责任人,包村、包段干部,必须全部到岗到位,对擅自脱岗缺位的要进行组织纪律处理。
2、对实施封山禁火不力,工作不到位的,村委主要领导,特别是在清明前后发生森林火灾事故的村委,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3、林区野外用火,引发火灾(火情)的,一律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封山禁火令的实施,以遏制森林火灾、火情高发、多发势头,确保全镇清明前后不发生一起火情火灾,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生生命财产安全。
6.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篇六
近段,气候干旱,风高物燥,草木枯萎,森林火险等级极高,全县森林火灾频发,森林防火形势相当严峻。为此,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林区森林防火实行戒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禁火区域:全县范围内的林地、城市园林风景点及林缘边100米内。
2、禁火时间:3月20日至204月15日止。
3、在禁火期内,禁止在禁火区域内进行野外用火及携带火种进入林内。
4、各乡镇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地段进行巡查,对主要进山道口要设置检查哨卡;对弱智和精神病人要落实监管措施,严防他们上山放火;护林员要全部上岗到位,加强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野外违章用火;进山人员要服从护林员管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禁火规定。
5、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在禁火期内一律停止休假,加强防火值班;做好防火宣传教育;扑火应急分队要进入临战状态,一有火情,迅速出击,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进行森林防火教育,杜绝学生上山玩火。
6、如发现山林火情,请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电话:“8830119”、“119”。
本通知请广大人民自觉遵守,并相互转告。
7.曹操三下求贤令 篇七
曹操在起兵创业阶段, 就注重人的作用, 更注重得到人才为己所用, “吾任天下之智力, 以道御之, 无所不可”就是这种心迹的表露。这里的“智”是指谋臣, 泛指谋略、智慧, “力”是指武将, 泛指军事力量。
可见, 崭露头角的曹操把人才作为自己剪灭群雄的保证, 而且对人力资源的认识也是非常人所能及的。例如, 攻克冀州后, 他令人遍访冀州贤士, 求贤若渴;他不仅对主动投靠自己的人高薪聘请、尊重有加, 而且对敌营中的人才也倍加喜爱。
比如, 见许褚“威风凛凛”, 心中暗喜, 见贾诩“应对如流, 甚爱之”, 然后想方设法争取过来为己所用。事实上这些人都为曹魏集团建立了丰功伟绩。他爱才情深, 常常产生对人才的深深怜惜, 他的数哭郭嘉、典韦, 令人潸然垂泪, 感动不已。他宴饮长江, 以真挚动人的诗歌倾诉自己日夜渴望人才的心情。他的诗句“山不厌高, 水不厌深, 周公吐哺, 天下归心”“慊悱下白屋, 吐握不可失, 众宾绝满归, 主人苦不悉”, 表达了对贤才求之若渴的心情, 以及“何恨不能天下贤士尽为己用”的政治抱负。
根据《三国志·魏志·武帝纪》记载, 为了招揽人才, 曹操不为汉末选官的陋习所束缚, 从东汉建安八年开始的十五年里, 连续多次颁发《求贤令》, 下诏求贤, 招纳治国之士和有用人才。曹操颁布的三道《求贤令》, 被众多的人奉为古代爱才的范例, 常常使后世怀才不遇者自恨生不逢时, 不得其主。
8.将军“令”挡住天子“令” 篇八
汉文帝时,匈奴大举侵犯边境,文帝于是任命宗正刘礼做将军,驻军霸上;任命祝兹侯徐厉做将军,驻军棘门;任命河内郡守周亚夫做将军,驻军细柳以防备匈奴。
后来,汉文帝亲自去慰劳军队。到达霸上和棘门军营时,直接跑马进营,将军和他下面的官兵都骑着马迎进送出。但在细柳营,皇上差点碰壁,几乎进不了大营。守卫营门的军官说,“军中只听将军的命令,不听天子的诏令。”后来,周亚夫传令后,皇上才得以入营,但守门的军官还是交待了,不能在营中骑马,因为将军有令。文帝只好牵着缰绳慢慢前进。到了中军营帐,将军周亚夫全身铠甲,向皇上请求以军中礼节参见。汉文帝深受感动。
后来汉文帝告诫太子说,“国家若有急难,周亚夫可以担当带兵的重任。”
企业故事
“制度重于权力”,这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基本要求。
在江苏苏宁总部的电器大厦餐厅内,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一件事情:一名保洁阿姨,就曾经当面制止公司的一位高管人员将饭粒洒落地上。这名高管人员没有对保洁员怒目以视,而是连声说:“对不起。”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苏宁电器奉行“制度大于权力”。任何企业内部制度的出台,都要经过三次以上自下而上的建议征集和反复讨论,才最终形成制度文本。同时,苏宁强调:制度不在于数量多少,而在于执行多少。正确的制度不对任何人例外。
故事的哲理
古时行军打仗,军令如山。但如果将军不能以身作则,再好的军令也只是一句戏言。如果,天子不能遵守军营将令,再好的将军也无法带兵了。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这个道理也是同出一辙。企业制度的制定非常容易,难在执行,尤其是上级主管碰到制度禁囿的时候,下级如何执行呢?
管理贵在执行,执行又贵在主管执行,只有這样才能真正做到制度大于权力,天子诏令才不至于扭曲将军将令,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才能落地生根。
9.成都小伙祝福短信令女友感动万分 篇九
成都小伙为纪念和女友恋爱3周年想出此招,网友不断发来的祝福短信令女友感动万分
“今天是我和她恋爱三周年的纪念日,就是想给她一个特别的惊喜,才发了这样一个帖子,希望看见的网友能在中午12点前,帮我给她发个祝福短信。”昨(5)日,一位网名叫“脚趾拇丫丫”的成都小伙张博,在天涯论坛上发布了一个帖子,希望网友们给自己女友的送上祝福,以纪念他和女朋友交往三周年。
“祝福你们,恋爱已经三年了,在现在这个社会中是多么不容易啊,所以你们一定要珍惜彼此哈,祝早日走入婚姻殿堂……”看到手机上接二连三的陌生祝福短信,女主角小希沉浸在幸福中。她说,中午11时40分左右,她接到男朋友张博从办公室打来的电话,他说在赶去加班的时候,将手机掉在家中,让她送过去,顺便一起在外边餐厅吃午饭。
就在小希来到张博办公室,并将手机递到他手上的`时候,张博却只是傻笑,并让小希帮他开机,就在小希有些不解地帮他打开手机后,一条接一条的陌生短信响了起来,而张博则轻轻地握着小希的手,让她自己按开来看,结果全都是来自陌生人的温情祝福,为她和“脚趾拇丫丫”的三周年恋爱纪念日,这让小希感动不已。看过之后,她才问起男友是怎么回事,这时男朋友才把她牵到电脑前,并为她打开了自己发的帖子……
意外:憨厚的他尝试浪漫
“和她认识都有了,由于平时她经常说我不懂浪漫,而今天又是我和她恋爱三周年纪念日,我希望用一种特别的方式,给她和自己留下一个永恒的浪漫记忆。”最终,在一个网友的启发下,他绞尽脑汁想出了这样一个点子,并连夜发在了天涯论坛上,希望看到他帖子的人,都能够在11月5日中午12点之前,为小希和他的恋爱纪念日,送上最诚挚的祝福。
10.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篇十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信息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3-08-16
《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3年7月19日
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等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评价标识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建筑。
第三条 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二)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比例要求;组织编制绿色建筑技术规范;发布绿色建筑造价标准和相关价格信息;负责对全市绿色建筑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科技创新、人居环境、城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绿色建筑发展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遵守国家和我市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或者深圳市铜级的要求。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以上或者深圳市金级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列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按年度对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二章 立项、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投入和节能减排效果等进行分析,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第九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用电标准等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纳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
规划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在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根据用地功能和全市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该用地上建筑物的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指标要求。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国土部门共同制定绿色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要点,作为规划国土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主管部门对建筑设计文件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遵守设计方案审查要点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
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应当编制相应深度的绿色建筑专篇。
第十二条 规划国土部门在对方案设计进行核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核查。方案设计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予通过方案设计核查,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方案设计以及核查意见抄送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抽查时,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对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建设的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 运营和改造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和建筑碳排放核查制度,为建筑用能管理、节能改造和建筑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依据。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建筑碳排放量核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数据中心。
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用能管理,执行大型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第十九条 用能水平在市主管部门发布能耗限额标准以上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
鼓励对既有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同时进行绿色改造。
第二十条 新建民用建筑建成后应当实行绿色物业管理。
鼓励既有建筑实行绿色物业管理,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改造,降低运行能耗,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第二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旧住宅区的绿色改造计划。
鼓励对旧城区进行综合整治的同时进行绿色改造。
第四章 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绿色建筑应当选用适宜于本市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包括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外遮阳、太阳能、雨水渗透与收集、中水处理回用及规模化利用、透水地面、建筑工业化、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隔音、智能控制等技术,选用本土植物、普及高能效设备及节水型产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具备太阳能系统安装和使用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技术经济合理原则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
鼓励公共区域采用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
鼓励在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光伏系统。
第二十四条 绿色建筑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材,推广使用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鼓励开发利用本地建材资源。
建筑物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指定工程部位,应当使用绿色再生建材。新建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等应当铺设透水性绿色再生建材。
第二十五条 鼓励绿色建筑按照建筑工业化模式建设,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推广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当一次性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性装修或者菜单式装修。
第二十六条 绿色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型器具,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绿色建筑应当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应当采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使用非传统水源应当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鼓励在绿色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和地下空间进行多层次、多功能的绿化和美化,改善局部气候和生态服务功能。
鼓励建筑物设置架空层,拓展公共开放空间。
第二十八条 绿色建筑的居住和办公空间应当符合采光、通风、隔音降噪、隔热保温及污染防治的要求。
绿色建筑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采用绿色建筑创新技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预测绿色建筑节能效益和节水效益。
鼓励绿色建筑设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数字化模拟施工全过程,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记录。
第五章 技术规范和评价标识
第三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发布以下符合深圳地区特点的绿色建筑技术规范: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规范;
(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智慧建筑等各专项领域的技术规范;
(三)绿色建筑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测算评价规范。
第三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发布绿色建材价格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申请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他等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申请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国家一星级或者深圳市铜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市主管部门应当简化评价流程,减轻申请单位负担。
通过评价的绿色建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将评价标识通过建筑物外挂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展示。
第三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园区、绿色建材、绿色施工、绿色装修、绿色物业管理、建筑工业化和智慧建筑等专项评价标识的评价规范。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依照专项评价规范,自主开展上述专项评价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十四条 绿色建筑应当进行全寿命周期碳排放量计算与评估。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建筑碳排放纳入全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的发展,对绿色建筑发展的支持措施依照本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申请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获得三星级的绿色建筑,其按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予以全额资助。
其他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 通过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可以获得国家和本市的财政补贴。同时通过国家二星级以上、深圳市金级以上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和本市的财政补贴。
第三十八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探索制订高星级绿色建筑在土地供应、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对绿色改造成效显著的旧住宅区予以适当补贴,补贴经费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列支。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本市建筑物提供节能改造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
第四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技术和产品目录。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目录中的绿色技术和绿色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推荐目录。
第四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设立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促进绿色建筑共性、关键和重点技术的开发,支持绿色建筑技术平台建设,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
已申请并列入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的建设项目,不得在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四十三条 设立深圳市绿色建筑和建设科技创新奖,支持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和绿色建筑科技创新。
市主管部门每三年组织评选一次深圳市绿色建筑和建设科技创新奖,奖金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促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法进行行政审批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不依法编制绿色建筑技术规范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未能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和等级要求,属于建设单位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对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或者未将检测结果在相关文书中载明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单位未履行绿色建筑促进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有关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的,处20万元罚款;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建设项目有关绿色建筑部分进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的,处10万元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处20万元罚款;
(四)监理单位未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处5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审计和建筑碳排放核查工作提供条件,或者未执行大型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额10%的罚款。
第五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处罚情况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等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新建民用建筑,是指本办法施行后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级在内。
11.玩乐达人召集令 篇十一
A.约个好友看电影;
B.拉帮麦霸去嗨歌;
C.组个爱心驴队上四川。
玩乐热潮,一浪接一浪。
这个美丽金秋,千万别辜负了玩乐好时光,赶紧响应号召吧!带上你的招行卡,收获无限惊喜和激情。
A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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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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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白杨礼赞》拓展阅读——青桐令 篇十二
其实, 青桐是乡村最为稀少的树之一。 我很少看到乡村里有成群的青桐。 大多是一棵, 突兀地站在村头。 多的时候, 也无非两三棵。 这种独立的树, 或许正应该独立着。 它在月光里, 高大挺拔, 莞尔修正。 月光清亮, 青桐清净, 月光和青桐的身影交织着, 就很能让人想起乡村上那些一直留着的灵魂了———他们也大都在乡村的月光里立着, 瞩望着乡村。
我一直想:青桐是被露水浇灌的。 它在春天长出宽大的叶片。 露水在朝阳之中, 从叶片的中间向边缘滑落。 而到了秋天, 它的叶子开始飘散, 那些露水, 从青桐的树尖, 从青桐的皮肤上, 一点点地渗透进去。 设若没有露水, 世上是难得有如此清洁的树的。 它清洁得让人只可在月光里远远地看它, 远远地, 有如神明。
乡村上所称“桐”的树有多种。 世人常说的那种凤凰止于其上的, 就是青桐。 古往今来, 不少人为青桐写过诗词。 比如“桐花万里丹山路, 雏凤清于老凤声”, 这真是好诗, 李商隐总让人动情。 温庭筠有“梧桐树, 三更雨, 不道离情正苦。 一叶叶, 一声声, 空阶滴到明”, 李煜有“无言独上西楼, 月如钩。 寂寞梧桐深院锁清秋”, 如此, 青桐还寄托着相思与离愁了。 我喜欢武侠小说, 少年时期读《书剑恩仇录》, “霍青桐”这名字真的好, 有种遗世独立的美。 就喜欢这个驰骋在大漠里的女子, 既为她的惊世骇俗而震慑, 也为她的深情大义而折服, 恰像青桐树, 要么, 在挺拔中撑出一伞青翠, 要么, 只向着月光独立着光净的树干。
真正的桐, 就是青桐。独立着, 如有灵魂般的孤傲;又常以不蔓不枝的形象示人, 因此便如剑一般, 常被藏于自然的箧中。 即使有花, 也是细碎而深秀的;即使有果, 也是高远而内敛的。 青桐既成了乡村上那些读书人的观照, 又是普通的农家子弟的念想。 青桐在月光里, 在秋雨里, 在夕阳里, 在吹吹打打的唱诗声里, 都是不卑不亢, 都是直指苍天, 了然生死。
青桐的实用之处至今想来也无非三样:古人用来制琴, 制上好之琴———那一定有种幽静之况味。 第二种用处是皮可用来制绳。 将新鲜的青桐皮置于水中, 浸泡半月, 捞起, 晾干, 便形成极有韧性的粗纤维。 以之制绳, 拉力大, 且经久不折, 为人所喜欢。 第三种用处便是它的籽实, 可炒食, 也可榨油。 只是现在, 乡村上的青桐也少了。 制琴已成绝唱, 制绳亦已不必, 炒食桐子更已遥远。
我第一次知道青桐, 便是老家村头高岗上那树在月光里的模样, 独立着。我喜欢青桐光洁的皮肤, 喜欢从它的叶片上滑落的露水。 后来, 又开始喜欢它在月光里的清寂。 而我所移居的日益繁华的城市里, 有一日突然长出大片的青桐来。 我反复地看了几次, 觉得与乡村上的青桐有异。 至于异在什么地方, 也说不出来。 既然说不出来, 便不觉得它是青桐, 只是景观树罢了。 我喜欢的青桐, 它高大挺拔, 独立莞尔;它清净清幽, 如琴如梦;它孤寂嶙峋, 如骨如灵;它聚集着我乡村上祖先们的瞩望, 永远在月光里, 倾听……
(选自2014 年12 月15 日《人民日报》, 有删改)
鉴赏空间
何为“令”? 词之短小者曰令。 上述散文是一曲青桐的颂歌, 作者以生动形象的语言绘青桐、赞青桐, 相当于为青桐谱写了一首词 (小令) 。 我们可以将其与茅盾的《白杨礼赞》作比较阅读:《青桐令》中的青桐高大挺拔, 独立莞尔, 清净清幽, 孤寂嶙峋, 高远内敛, 有实用价值;《白杨礼赞》中的白杨则力争上游、坚强不屈 (不折不挠) 。 上文作者洪放借写乡村青桐树, 赞美了“乡村上那些一直留着的灵魂”; 而茅盾则借写白杨树赞美了北方军民, 歌颂了他们朴质、坚强、力求上进的精神。 细细品读, 你一定会加深对“托物言志”手法的理解。
读有所思
13.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篇十三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发布日期】2004-06-01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活动,促进本市职业介绍工作的开展,根据《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进行其他职业介绍活动,均须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职业介绍是指为满足求职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所提供的中介服务以及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介绍家庭服务员、介绍医疗陪护、劳务派遣以及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业务。
第三条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各类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第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依法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第五条第五条 开办以职业介绍为主营业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方式、内容等业务范围;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有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
(四)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兼营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除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外,申办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应当与主营业务相关。
第六条第六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或者公民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申请文书;
(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方案;
(三)职业介绍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供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备资金的出资、验资证明。
(六)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料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七)市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非本市的法人、组织在本市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当地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
第七条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第八条 申办者取得《许可证》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开办分开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条第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经营地点、业务范围等应当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第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中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市劳动保障局组织的资格考核,取得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职业介绍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局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举办招聘会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主办单位的《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招聘会的申请书;
(三)主办单位与合办、协办单位的合作协议;
(四)举办招聘会地点的租用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招聘会期间合法使用场地的文件;
(五)招聘会的组织方案和会场平面图;
(六)主办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自接到主办单位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职业招聘洽谈会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持《批准书》向市公安部门报送安全保卫方案。市公安部门自接到安全保卫方案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拟发布的招聘会广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聘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
(二)招聘会名称及举办的时间、地点;
(三)招聘会的规模(如展位设置情况、参会单位数量等);
(四)招聘会的服务内容;
(五)参会办法;
(六)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获准举办招聘会的单位,擅自变更招聘会内容的,视同未经批准举办招聘会。如确需变更有关内容,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招聘会内容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发布启示声明,并负责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招聘会举办单位应当对参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招聘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二)招聘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招用人员的批件及招聘简章;
(三)招聘单位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明。
招聘会举办单位应当保障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
招聘会举办单位应于招聘会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招聘会情况报告交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聘会场外进行招聘活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固定地点举办日常定期小型招聘会(参展单位200家以下),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定期小型招聘会的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时间、地点、频率举办招聘会,未经市劳动保障局许可,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市劳动保障局对招聘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未按组织方案实施的,视同未经批准举办招聘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及用人单位发布、刊播、张贴招工、招聘广告,需经市和区、县劳动保障局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4.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篇十四
行 长 周小川
2016年12月28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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