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共10篇)
1.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篇一
藤县:加强开展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综合治理行动
(口:)为加强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杜绝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切实保护公路、桥梁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路基础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藤县路政执法大队以容藤线为重点,率先开展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综合治理行动。
(图:)近日,记者在容藤二级公路广西金茂钛白有限公司路口看到县路政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正在设卡拦截违章超限超载车辆,很快就有两辆装满砂石的超载车辆被路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拦了下来,经依法检查后,这两辆严重超载卡车被依法查扣并要求卸装货物。这是藤县开展严查超限超载综合执法的一个缩影。
(同期声:藤县路政执法大队 副大队长:李家华我们将采取24小时4班制不间断的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严禁超过55吨以上的车辆上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后续我们还将根据区局超限超载处理办法,对超(限超)载运输过三次的驾驶员吊销运输资格证等(手段),严厉查处超限超载。)
(图:)据了解,藤县路政执法大队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安全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原则,不断加大对公路路面和源头治理力度,从今年7月开始连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综合治理行动,严厉查处纠正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藤县电视台: 刘希波
2.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篇二
(2004年4月30日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公布)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开展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治理工作的内容与时间要求
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需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采取综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用1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活动。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和工作安排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策措施众所周知,特别是让人民群众知道经过1个月的宣传期后,要在全国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行治理,从而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一是强化新闻媒体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宣传国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政策和步骤,车辆装载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就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发表文章,并开展讨论。
二是强化路面宣传。各地区要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编辑工作简报,特别是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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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开展必要的走访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正式开展治理工作前,走访本地区一些重要的煤、电等厂矿、生产企业和大型运输企业,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由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和公安部在全国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并力争在年内完成。各级发展改革、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由发展改革委商交通部、公安部研究提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并由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发出公告。
二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三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四是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五是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质检总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由工商总局会同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各地区也要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本地区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具备条件的路段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要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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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①至⑤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⑥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3.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此外,各级交通部门还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4.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一是要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各地针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处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二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从2004年5月中旬起,力争在1~2年时间内由交通部和发展改革委共同出台相关政策,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并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一是尽快研究提出完善和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计量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和收费系数,对多轴大型车辆适当给予收费优惠。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这一要求,合理确定本地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多轴大型车辆收费标准,建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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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车辆通行费标准确定的听证制度,并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进程,以减少营运性车辆的运输成本。
二是尽快修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对现行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解决车辆“大吨小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
从2004年6月起,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各地区要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三是指导计重收费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适时在一些重点地区或重点路段逐步推广。己经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在集中治理期间应在本实施方案确定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范围内,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用1-2年左右的时间,由交通、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国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本地区的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区的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用现代物流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五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在全国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抓好这项治理工作,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框架内,由交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组成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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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各地的治理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超限超载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并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好各项治理工作的落实。
(二)进度安排
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从2004年5月中旬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4年5月中旬至2004年6月20日,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经济调节措施的制定,在此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完成治理超限超载站点及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从6月10日9时起,各地区交通、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为确保全国治理工作协调、顺利开展,全国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召开会议对全国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就全国治理工作情况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国务院提交总结报告,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各地区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要按照要求,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制订、修改有关公路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巩固治理成果。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地区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治理,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使运价趋向合理,运输成本降低,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四是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罚款了事,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要积极探索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2.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一名联络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部门之间也要明确联系人,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定期向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于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级人民政府,问题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还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以便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要向社会公开本地区超限超载治理机构的监督和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3.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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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篇三
【发布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230号 【发布日期】2017-12-26 【生效日期】2018-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23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7年12月26日
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西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并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设区的市、县(市、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应当纳入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提高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超限超载严重违法失信人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教育,引导货运经营者和车辆驾驶人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督查。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章源头治理
第九条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规定,其车辆技术数据应当执行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货运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禁止使用拼装、擅自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车辆营运证和定期检验业务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情况予以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注册登记、不得发放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对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处理。对拼装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货物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砂、石、粘土、稀土、煤炭等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引导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等依法组织运输;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市建筑渣土清理的监督管理,引导建筑施工单位依法组织运输;
(三)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河道砂石开采权人依法组织运输;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组织运输;
(五)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货物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引导相关单位依法组织运输。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出示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
(五)不得放行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货运车辆;
(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
(七)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
(二)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依法装载和安全知识培训;
(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鼓励货物源头单位、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符合相关标准并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车货称重设备,实行车货总质量称重信息管理,并将称重信息完整、准确地纳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采取随机抽查、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货物源头单位、货运源头单位和货物运输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采取技术监控或者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等方式,加强货运车辆检查。
第三章通行治理
第十七条货运车辆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但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运输货物。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运输中,按规定应当随车携带装载证明的,实际装载情况应当与装载证明载明的内容相符。
第十九条依法取得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在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减少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前款所称动态检测技术监控,是指利用设置在公路重要路段的自动称重和图像摄录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车辆图像等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对原有站址作出调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增设站点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公路时,有经批准设置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三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检测、处罚、卸载等工作流程,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有关批准文书、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当事人权利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时,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不得以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锁闭车门、窗等方式,逃避检测、扰乱检测秩序。
对货运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流动检测方式进行检查。经流动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并公布的场所进行确认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对通行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收费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放行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处检测认定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对未经许可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经依法处理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货运车辆仍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责令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第二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使用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的,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十五日,应当将设置监控设备的位置在本地主要报纸、公路管理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告,并在醒目处设置告示标志。
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根据监控设备检测提示,即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未即时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货运车辆所有人,并可以依照《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有关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第二十八条货运车辆途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取超低速行驶、变道、跨道、急刹车或者多车辆首尾紧随等方法干扰动态检测技术监控;
(二)通过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方式干扰动态检测技术监控;
(三)逃避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高速公路入口使用的检测设备和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中的称重装置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无效。
经维修、移动的称重装置,应当重新申请检定。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计量检定提供必要条件。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依照前款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相应范围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车辆营运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予以注册登记、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核发车辆营运证的;
(三)违反规定为超限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的;
(四)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不责令承运人消除违法状态的;
(五)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使用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设备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城市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由设区的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4.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篇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文件)精神,按照2005年6月20日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以及省、市对治超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全面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将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
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明确在2005年年底以前,将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左右;使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标定吨位得到更正;将长期在**市营运的“外挂车辆”的比例控制在20左右。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加强了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了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成立了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交通局局长、公路管理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为副组长,经贸委、征稽处、交警支队、工商局、高管处、煤炭局、纠风办等为成员单位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并设立督查组,负责对各地治超工作的督查。明确了具体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建立了全市治超工作联系网络。
——明确了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印发了《**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遵府办发[2005]92号),对交通局、公安局、经贸委、工商局等治超重点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做到工作职责更加清楚、任务目标更加明确。
三、采取具体措施推进治超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巩固了治理成果。全市设置固定治超检测站(点)14个,以2轴、3轴车型为治理重点,加大了辖区内所有公路超限超载的整治力度;同时,辅之以流动稽查,严厉打击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重要县公路矿山管理,把好装载关,将恶性超限超载控制在源头。据统计,截至12月底,全市共检测货运车辆290907台,查处228926台,转运1200吨/850辆·次,劝返1320台,卸载27509吨,巩固扩大了2004年以来治超工作的成果,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统一标准依法实施了严管。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文件)的要求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交通(公路)部门按照《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恶性超载车辆实施了严管重罚;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额度,对超过超限超载统一认定标准的,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对有的驾驶员计扣6分,加大了治超工作的力度,营造了治超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开展检查活动,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明查暗访活动4次,及时处理了执法行为不规范、语言不文明、着装不整齐、未持证上岗等问题。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五不准”规定,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及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市交通局举办了3期路政执法业务培训,**公路管理局举办了4期培训班。
——加大整治力度,加强货物源头管理。由工商部门加强车辆市场监管,立案查处场外二手车交易案件58件,规范二手车交易798辆,补办营业执照634户;依法取缔59户非法拆解企业及个体经营户,没收非法拆解、拼组装车12台,规范13家回收企业。同时,还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场,货物分装场进行了治理,取缔无照经营7户,进一步加强了货物的源头管理。
——严厉查处车辆“大吨小标”、“外挂”和非法改装车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做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参数更正及行驶证换发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及范围,认真核对本辖区已登记的机动车,属于应恢复质量参数的“大吨小标”车辆,向社会和车主告知办理更正所需要的手续,办理了更正手续;二是按照《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中的技术参数,更正机动车的载质量,免费换发行驶证;三是对不主动申请更正的,在机动车年检时责令恢复,强制更正,对此还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据统计,一年来共更正“大吨小标”车辆5836辆(次),占应更正车辆的95。
(2)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按有关规定足额收取了养路费。一是按照《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的规定征收养路费,如:对习水县、赤水市、道真县、红花岗区、汇川区的881辆外挂车,计3760.5吨位,按省的规定征收了养路费;二是积极协调与邻省市在征费吨位、外挂车辆管理方面的业务关系,在**召开了云、贵、渝、川四省(市)征稽工作联系会,形成了会议纪要,落实了对“大吨小标”车辆和外挂车辆的管理。
5.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篇五
(试 行)
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治理秩序,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工作程序,按照“抓综治、保安全、保畅通、为人民”,“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受损失”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治超、标本兼治、就地卸载、倒查责任、奖惩并举”的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全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区、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 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经委、工商、质监、安监、法制、宣传、监察、纠风、环保、物价、煤炭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在 2007年 12月 18日前成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固定人员、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全面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研究和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治超工作有序推进。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各汽车(挂车)生产、改装和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生产、改装和维修车辆,严禁非法生产、改装车辆。各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及其它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要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非法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非法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全部取缔。2008年2月28日前,对所有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以及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进行规范,并在媒体公告。经公告后的各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生产、改装和维修车辆。同时,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煤焦及其它矿产品封闭厢式货车的研制、生产和改装,实现环保运输。要将确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集中区域的重要路口及责任人、治超站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流动稽查队负责人的名单,本地货物源头单位及负责人名单于2007年12月19日前在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在 2007年 12月 18日前对公告的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年第 6号令),对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每次处以 1万元罚款;超过 3台次以上的,每次处以 3万元的罚款。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运输质量信誉档案,从 2007年 12月 19日起,实行“黑名单”制度。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6年第 9号令)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对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存在非法超限超载等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 10日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年第六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改装 1辆次的并处 5000元的罚款,改装 2辆次的并处 1万元的罚款,改装 3辆次以上的,每辆并处 2万元的罚款。同时,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强制拆解,恢复原状。
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要加大科技投入,按照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要求,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和监控网络。普通公路治超站点工作人员编制 35— 45名,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编制 16— 32名。在公安部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可在检测站点前方 1公里处设置硬隔离设施,疏导和分流货运车辆。
交通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检测结果最高允许有 6%的误差),并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予处罚。对超限车辆,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交体字 [2000]297号)规定的标准吨公里 0.2元收取道路补偿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及保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晋价费字 [2003]46号)规定收取装货费(3.5元 /吨)、卸货费(2.5元 /吨)和保管费(2元 /吨),向当事人出具货物保管等事项告知书。所卸载的货物可分载运走,当时运不走的,按规定保管 3日(72小时),超过 3日的按无主货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交通部门在治超站点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流程为:
(1)配合交警部门引导车辆进入检测通道;(2)根据称重结果,依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作出认定。如超限超载,要对其滞留,并按规定严格卸载。同时,按《意见》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进行处罚;
(3)收取超限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4)在卸载后,按照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车辆状态进行复检确认,已消除违法状态的予以放行;
(5)对超限超载当事人进行教育;
(6)对违法车辆、驾驶人做好违法记录,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交通部门要按照国标要求 ,设置统一规范、标志清晰、视认方便的超限超载限制以及限速标志,为公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创造条件。
交通部门要购置必要的清障设备,满足清障需要。特别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购置必要的大型清障设备,确保发生事故后尽快恢复道路畅通;在重要的收费站出入口、弯道、爬坡道增加引道,以提高车辆通行能力。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可在服务区内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稽查,对检测后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责令其停驶,实施强制卸载,同时实施处罚,对超限车辆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严格货车和挂车的上户、检验。以交警支队为单位对各类货车、挂车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重型汽车、挂车及驾驶人基础台帐,切实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检验。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对挂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把关,违反限值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全挂车的被牵引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被牵引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对逾期未检验的重型汽车、挂车状况进行登记,于 2007年 12月 31日前逐级上报至省交警总队汇编成册,下发全省交警对照备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负责指挥货运车辆进入就近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并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对违法驾驶人 处罚、记分;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没收并监督拆解销毁; 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确保不发生严重交通堵塞。
公安交警在治超站点查处非法 超限 超载车辆工作流程为:
(1)2公里以内负责指挥货运车辆进入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5公里以内押送货车进入治超检测站点检测;
(2)根据称重结果,依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与交通部门共同进行认定。如不超限超载,予以放行;如超限超载,则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按《意见》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执行;
(3)滞留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直至消除违法状态,同时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在卸载和处罚后,与交通部门共同对车辆进行复检确认,对已消除违法行为的车辆给予放行;
(5)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当事人进行教育;(6)对本辖区驾驶人做好违法记录,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非本辖区的驾驶人,将违法信息转递驾驶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7)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交警可以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配有称重设备的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内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单独执法,但必须在称重和严格卸载的基础上实施处罚和记分。
公安交警在治超检测站点 5公里以外的国省道、县乡道发现并经 检测确认 车货总重超过 55吨的车辆,立即责令停驶,就地就近卸载 消除违法状态,不经检测不得认定超限超载,不卸载消除违法状态不得放行。对经检测认定车货总重在 55吨以下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和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内实施卸载并处罚。
在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对非法改装部分要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不能当场拆除的押送至指定地点强制拆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扣留,负责监督拆解、销毁或者另行在专门场地统一拆解、销毁。
第七条 经委部门要加强对 公告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 [2001]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 [2002]7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车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产业 [2005]2529号)要求,已列入《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企业销售的产品必须是《公告》公布的产品;必须与《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相一致,否则为违规产品;产品生产地址必须与《公告》公布的地址相一致,否则为违规拼装;企业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必须与《公告》公布的内容相一致,否则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协同 配合 工商等部门查处公路沿线储(售)煤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的非法经营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储(售)煤场为重点的管理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经省批准设立、领取了省经委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储(售)煤场,凡发现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的,要收回煤炭经营资格证。
加强 对焦炭装载、运输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有关焦炭运销票据。焦炭生产企业和运输车辆在申领焦炭运输票据时要向省焦炭集团有关运销服务工作人员或者开票营业站提供机动车行车证的复印件,按照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申领运销票据。焦炭公司要派出工作人员进驻治超检测站点,检查焦炭公路运输票据使用情况,倒查超标准装载焦炭和超额开具票据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未取得发改委公告认可的市场主体,一律不得核发有“车辆改装”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对非法进行车辆拼装活动的废旧汽车拆解场所、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整顿和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和规范储(售)煤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查处非法煤炭储(售)经营行为。对未取得经委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市场主体,一律不得核发 “煤炭经营”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负责牵头加强货运站场的整治,建立货物装配载、经营信誉档案,从 2007年 12月 19日起实行“黑名单”制度。
第九条 质监部门 应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要严格按照检定规程和授权范围开展检定,对检测站点检测设备,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对经检定合格的设备,及时办理合格证。对发现计量不准的,及时校正。
第十条 安监部门应以加强源头管理、打击超载、治理隐患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安委办 [2006]16号)、国家安监总局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 [2006]119号),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资质查验、审核、充装登记、资质档案管理制度。选择危险化学品卸载点,配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对非法超限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送到指定的卸载点,消除违法状态,不消除违法状态不得放行,或退回原装载点(有关费用由车主负担),并依法对超装车主和企业进行处罚。
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非法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规范新闻采访行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各种宣传方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开辟热线,专版、栏目、新闻会客厅、访谈等专题节目,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宣传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加强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报道工作。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假记者的打击力度。
第十二条 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依法裁决相关复议案件,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治超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对公路沿线储(售)煤场的监管,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配合经委、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对运输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遗洒物品的货运车辆,未使用有效措施进行封盖的,配合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物价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制定 道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超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保管、停车管理以及对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非法拼装车辆的解体等 所需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指导和监督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为治超工作提供价格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煤炭部门要加强对煤炭源头装载的管理。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票吨相符”的原则进行装车,并按规定开具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对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煤炭的厂矿负责人,吊销其“矿长资格证”。煤炭经营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合法装载,不得要求煤炭生产企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
要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煤炭运销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超标准装载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无票或超额开具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承运人,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 212号令)第 16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路煤焦出省口管理站和营业站 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运煤焦车辆,立即通知交通、公安部门,由交通、公安部门依法卸载、处罚、记分和 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同时做好登记,倒查违规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多开相关票据或超标准配装煤焦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省军区负责组织对假军车的打击,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处理军车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 [2007]2号)要求,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 ,特别是把大吨位假冒军车作为打击的重点。根据军队有关文件规定,非军队装备的 10吨(不含)以上大吨位运输车不得使用军车号牌。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对悬 挂 军车号牌载质量超过 10吨(不含)的大吨位运输车(军队装备的坦克等履带式重装备运输车辆除外),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一律滞留车辆,通知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军交运输部门,查清号牌真伪、车辆来源。属假冒军车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军交运输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交通和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4]219号)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4]455号)以及《 意见 》的规定,结合山西实际,确定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即: 两轴车辆、农用车辆、低速载货汽车(含三轮)一律按 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标准认定 ; 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 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 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 50吨;六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 55吨。
第十九条 经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和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现执法主体和管理模式不变。在高速公路入口的检测点,由高速路政部门管理,高速交警部门配合。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由 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的 独立的治 超流动稽查队,每队不少于 10人,配备专用的稽查车辆和设备,依托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和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开展联合流动稽查。要增加上路频次,扩大稽查范围,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点路段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和通过重要桥梁大吨位车辆以及对货运装载点的查处力度。稽查时必须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未经称重不得认定超限超载。对检测后认定车货总重超过 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责令其停驶,就地就近卸载;对检测后认定车货总重在 55吨以下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和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内实施处理。同时,要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上游站点相关值勤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国省干线公路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有关部门要依靠省人民政府 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 和流动稽查队,对经过称重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同时依法予以罚款,或依法收取超限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同时载入运输质量信誉档案,并对驾驶人进行记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 高速公路上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要利用入口称重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 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匝道和收费广场以外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由当地政府负责。对擅自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当事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 农村公路(县、乡、村道)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管理主体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和实际需要,在辖区内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提前按国标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应具备反光功能。县、乡道三级公路的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 30吨的车辆驶入,县乡道为四级公路的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 20吨的车辆驶入,等外公路和村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 10吨以上的车辆驶入。对技术等级高或设有治超站点的路段,按照国省干线公路的治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经交通部门公布的危桥,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必要时派专人值守。要按照行业标准开通便道或指定绕行路线,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压垮桥梁或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非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无检疫检验证明的运输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行为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对超限车辆,收缴相应的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交通部第 2号令)执行。对未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超限运输证》,或虽有《超限运输通行证》和《车辆超限运输证》,但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不符及持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等证件的 “三超”(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米以上 <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2米以上 >、车货总长 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 2.5米以上)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处罚,责令其停放到指定位置,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同时,责令当事人到省交通厅路政审批大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放行。
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当地公安、运管和安监部门派专人到场,在交警等部门配合下,引导至就近指定的危险化学品卸载点消除违法行为并实施处罚后方可放行,同时要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并依法收取超限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八十一条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91号)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69号)规定,对非法 超载车辆 予以罚款和记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 30%以下的给予 300元的罚款和记 2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 30%至 50%的给予 1000元的罚款和记 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 50%至 100%的给予 1500元的罚款和记 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 100%以上的给予 2000元的罚款和记 6分的处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 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 超限超载 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额度为:每超过限定标准 1%,加处 200元的罚款;超过限定标准 100%的,处 3万元的罚款。同时,依法收取超限车辆的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结果要做到公开透明,实行张榜公布,同时建立完善的案卷档案,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便于规范管理和社会公开查询。
第三十条 要实行严格的货车检测处理登记制度。所有的货车都必须填写《货车检测处理登记表》,将检测处理结果内容完整记录;所有检测站点必须对途径该站点的所有货运车辆查验《货车检测处理登记表》,将本站的检测处理情况完整记录,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驾驶人、车主或货主必须随车携带《货车检测处理登记表》,以备查验。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聚众滋事、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或以暴力手段抗拒执法的,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公正廉洁,自觉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坚决杜绝因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引发新的公路“三乱”。
第三十三条 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各市、各部门的治超工作动态、经验和存在问题上报。同时,要互通信息,沟通情况,对因治超而发生的重大堵车事件要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采取公开对话、行风评议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养路费正常支出范围,保障用于治超站点建设、计量检定、设备维修、治超站点人员以及货物源头派驻人员补助等支出。省政府从计重收费中加收的补偿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各地治超经费和交警补助。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治超经费预算审批上给予支持。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足额及时到位。指导对无主货物的拍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处理好治超与保畅通的关系,既不能因治超而影响道路畅通,更不能怕堵车而消极治超。一旦发生严重堵车事件,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紧急预案,确保道路畅通。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区、市)要建立市、县(区、市)际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治理工作力度,对本辖区内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 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本辖区内消除违法行为,不得放行到相邻市、县(区、市),否则要追究相关市、县(区、市)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要加快推进国、省干线公路的计重收费工作,抓紧研究调整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中的道路补偿费标准。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消除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空间。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将对各市治超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要排队公布。对治超责任制落实好、治超效果好的市、县(区、市)和相关部门,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两类,个人奖分为优秀、先进个人两级,集体奖分为优秀、先进集体两级。同时,在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投资和管理经费方面给予倾斜。对治超责任不落实,不认真履行职责,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市、县(区、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实行交通项目限批,核减交通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第四十条 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对查处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要逐级追查,直至追查到为其改装、拼装的企业及所属地,追究工商、经委、质监等部门直接责任人对改装企业的监管责任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改装企业或非法改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责任;追究为非法改装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为车辆检验的车管部门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的责任。
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追查到为车辆超标准装载 运输的货物站场,如该货物站场为已登记注册和领有营业执照的,要追究派驻的运管人员和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运输企业的责任;如该货物站场为未 登记注册和未领有营业执照的,要追究工商部门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该货物站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
在公路上任何一个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组织倒查,逐段追究上游所有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有关路政、交警等部门直接责任人、站点(队)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市、各部门要依据《意见》和本细则,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
6.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篇六
为贯彻落实市、县有关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要求,认真履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赋予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我镇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巩固治超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保护交通公路基础设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交通运输安全,特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一、治超责任
各村(社区)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辖区内砂石塘口和矿产建材以及毛竹、木材等产品的装卸监管;按照《霍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担负起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主体责任,督促辖区内的养护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养护管理,开展路面巡查;并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来,形成全民参与的氛围。在农村公路主要出入口和交叉节点,按标准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等警示标志和限行措施,真正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
二、工作目标
实现治超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完善,路面执法监控网络基本形成,源头监管机制初步建立,辖区内无超限超载车辆从货运源头驶出,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得到根本控制,运输秩序规范。
三、奖惩措施
镇领导组将不定期、不定时的对各村路段进行巡查和督查。对治超工作成绩突出的在全镇予以通报表彰,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责令向镇治超领导组写出书面报告,并通报批评。
7.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篇七
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当前我市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强化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建立完善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畅通的公路运输环境。
一、统一认识抓治超
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要用科学发展观的态度来认识治超,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超限超载严重损毁公路,不是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损毁公路的行为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抓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经济发展交通先行,交通是经济发展的动脉、血管,是经济腾飞的大道,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康庄大道,超限超载行为对公路交通造成危害,影响经济发展,必须治理;抓治理超限超载是保障交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因此,各相关部门必须将思想和认识进一步统一起来,下大决心,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加强和深化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二、明确任务抓治超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我们要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艰巨性,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要全方位做好宣传发动,要利用报纸、电视和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治超工作氛围;要全面设卡治理。加大工作力度,在全市各有关交通要道设置治理点,加强检查,形成治理超限超载的强大合力;要全力以赴搞好配合,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沟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道路完好,畅通。
三、把握关键抓治超
集中治理超限超载要把握好关键。
抓源头治超。要从运输企业和业主、工厂、在建工程等容易发生超限超载行为的单位抓起,加强宣传教育,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行为的发生。
抓设卡治超。要在全市重要的交通要道,主要是在长土尚口、毛嘴、沙湖、通海口、汉江公路大桥等处设置检查点,开展超限超载治理。
抓昼夜治超。治理超载超限要不分白天和夜晚,许多超限超载行为发生在夜晚,专班工作人员要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加强控管,保障治超效果。
抓打“黑”治超。对非法上路的“黑车”要加大打击力度,对“黑车”的超限超载行为要严厉打击。
抓卸、罚治超。治理超限超载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要加强对超载车辆司机和业主的教育,增强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抓长效机制治超。治理超限超载不是只抓当前,要立足于长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治超工作取得实效。
四、通力协作抓治超
治理超限超载是当前全市的一件大事,各有关单位要通力配合,联合行动,整体推进。交通、公安部门要抓源头、抓拆卸,抓处罚;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行为;安全、质监和物价部门要抓好安全监管、计量、计价;发改委抓好车辆标准管理,交通部门要打好主攻战,全面上路设卡治超;其他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治理超限超载的高压态势。
五、加强领导抓治超
圆满完成这次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任务,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推进治超工作的深入开展。
成立专班抓治超。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治超工作专班,落实目标责任,分解任务,迅速推开。
强化措施抓治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严格纪律抓治超。要强化工作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形象。
依法行政抓治超。治超工作人员要做到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文明执法。要强化责任追究,明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处罚标准和部门分工。
8.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篇八
鄢翔高(2012年6月6日)
同志们:
今天县政府在这里召开全县治理超限超载车辆专项治理行动动员大会,对我县的超限超载专项治理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江常务县长亲自出席会议,并将作重要讲话。这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高度重视。下面就如何进一步开展本次专项治超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振奋精神树信心
为全面遏制我县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猛增的势头,巩固“百日大会战”公路建设的成果,保护我县公路桥梁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7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绕行比较密集及公路桥梁较多的路段,要坚持以固定治超站点为依托,根据需要采取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6月9日至2012年7月9日,在全县范围内国省干线公路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公路超限超载车辆专项治理行动,一个月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视治理成效再确定是否延长时间。
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构建治超工作长效机制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标本兼治、依法严管、责任追究”的总体要求,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治超站、公路路政、交通运政、公安、交警抽调各部门骨干精英
— 1 — 组成治超联合执法队。这个队伍是一个非常有战斗力的队伍,我们要当好主力军,打好主动仗,扎实深入开展本次治超工作,务必取得明显成效。我们要振奋精神树信心,我相信大家一定能够克服种种困难,取得不平凡的成绩,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认清形势下决心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一项艰巨、复杂和长期的系统工程。分析当前的形势,我们还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和挑战,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第一,车辆超限超载的深层次根源仍然存在。从社会来看,运输行业准入门槛低,大量低技能劳动人口进入运输行业,“多拉快跑”成为不少从业者的首要选择,有的驾驶人员守法意识淡薄,甚至暴力抗法,严重威胁到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公路事业迅速发展与治超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全县公路总里程达到181公里,其中国省道干线公路116公里、县乡公路61公里。这在客观上拉长了治超战线、加大了治超难度,使我县治超力量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力量跟不上治超形势的发展。
第三,源头监管没有完全到位。矿山、车站、企业、货场、车辆市场等源头管理亟待加强;违法成本低,导致一些货运经营者和车主受经济利益驱动,有意违法超限超载。尤其大量超限超载车辆避开高速公路和国省道超限运输检测站,绕行普通公路和农村公路,公路破坏极为严重,群众意见很大,社会反响强烈。
面对这些问题和困难,全县交通系统尤其是奋战在治超工作一线的干部职工,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要有敢于碰硬、敢打硬仗的决心,使超限超载者有路难行、有车难开,使合法合规
— 2 — 运营者在公路上行驶得更加安全、更加便捷。
三、规范执法靠细心
加强协调,细化责任,各司其职,切实完善综合治理机制。一要加强协调,完善综合治理机制。以治超站为依托,派出领导及骨干力量,负责指导治超执法工作,并具体负责超限超载车辆检测认定工作;公路分局路政对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依据程序及标准进行卸货、处罚;交通局运政加大源头监管力度,加强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力度,依法取缔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交警负责检查引导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秩序,确保执法路段畅通;公安部门负责制止和处理聚众滋事、蓄意占道、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暴力抗法及“黄牛”带车的违法行为;纠风和法制部门负责该次集中整治行动法规指导,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负责与上级相关部门联系协调;财政部门设立县罚没财政专户,加强对罚没款票据的监管,集中整治期间所有罚没款进入县财政专户,并全部用于专项治理开支和损坏路桥的日常维护;各乡镇全力配合本次专项治理行动。
二要规范执法,提升治超队伍素质。要抽调优秀人员充实联合执法队伍,落实工作职责,着力打造一支执法能力强、人员素质高、工作作风硬,能打胜仗的治超队伍。工作人员执法要佩戴证件、文明用语、依法行政,坚持进站处理,罚缴分离。坚决防止违法乱纪现象和公路“三乱”事件的发生。
9.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篇九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一、科学分析当前治超工作所面临的形势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一项全国性、系统性、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国家从2004年以来,历时7年,持续开展了治超工作。如此深入持久地开展治超工作,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城乡交通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运输秩序,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经过多年努力,我区的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道路货运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公路通行效率明显提高,长效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但是,导致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尚未完全消除,巩固治理成果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总体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是超限超载反弹压力大。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重点工程建设、交通物流运输、水陆货物转运等发展很快,运输主体、运输车辆大量增加,物流、车流更为频繁,去年5月取消政府性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我区国、省干道公路上超限超载现象呈快速恢复性增长态势,巩固治超成果的压力极大。
二是治超工作力量不足。在渝东南和渝东北两翼地区各区县中,我区公路通车里程相对较长,路网较为发达,重庆中部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和区域性中心的作用逐步显现,境内短途和过境长途车辆增加很快,但我区超限超载固定检测站数量较少,设备和技术较为落后,检查执法力量较弱,难以对农村公路和长、短途运输的超限车辆进行有效的整治。
三是抗拒执法现象较为突出。少数运输企业和司机拒不接受检查,带车绕行躲避检查,在被查出后,拒不接受处罚,甚至堵塞交通、强行闯卡、暴力抗法,躲避抗拒执法、执法不逗硬、不到位和执法力量较弱等问题同时存在,矛盾较为突出。
四是对治超工作认识不到位。少数部门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全面、不到位,错误地认为治理超限超载会加剧运输市场竞争,提高综合运输成本,与经济发展有冲突,因而对治超工作存在着消极甚至抵制的思想,对超限超载现象视而不见、见怪不惊、放任自流,对治超工作不但不积极主动支持配合,甚至阻碍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
五是源头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码头、矿山、货场等物流运输源头单位对车辆装载量缺乏适时的、必要的监管,对超限超载车辆缺少有效管控,任由超限超载车辆自由进出的现象普遍。
二、2010年治超工作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治超工作新格局
区政府成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指挥全区治超工作,由区委常委、区政
府常务副区长杨中举同志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张力、区长助理、区公安局局长马世文局长任副组长,区纪委(监察局)、发改委、经信委、交委、公安局、财政局、安监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运管处、交巡警支队、路政支队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交委),负责日常工作。
全区治超工作要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工作新格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一名领导和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治超工作,从力量上给予充分的保障;在治超工作中,各部门和乡镇街道既要积极履行自身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又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区公安部门要强化与每个超限检测站点的工作联系,必要时派驻警力,维持治安,处理突发事件;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治超职责,不允许出现阻挠、推诿以及消极放任的情况出现。
(二)加大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治超环境
宣传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要加强治超工作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重大意义的宣传,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性、危害性的宣传,抨击治超工作与经济发展相矛盾的错误观点,宣传治超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加大对典型超限超载行为和违法抗法案件的曝光频率。要开辟专栏,以多种方式,宣传、解读国家、市和我区开展治超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区治超办要发布治超通告,印制宣传资料和小传单,对涉及单位和人员开展全覆盖的宣传教育活动。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特别是源头治理的主要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多层次、全方位地向广大人民群众、汽车改装企业、汽车运输企业和运输从业人员开展治超的宣传工作。
要通过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持续的宣传攻势,宣传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消除车主、货主和广大驾驶人员侥幸和法不责众的心理,让运输从业人员不想超、不愿超、不敢超,形成自觉抵制和杜绝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
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现场会和《区政府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办法》精神,加强治超队伍建设,增强治超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治超执法水平;始终保持严管态势,坚决遏制超限超载现象反弹。
区路政支队要依照《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加大路面治超执法力度,严格规范治超程序,对违法超限车辆进行科学认定,严格落实卸载规定,消除违法行为,依法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用,做到依法治超、科学治超、文明治超。
区公安局要加强对车辆的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对非法拆改车辆的驾驶员依法实施处罚,并督促车主恢复车辆原状;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公安部令第111号)中的相关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及运输单位进行处罚,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并对超限超载运输驾驶员实行扣分;要加大车辆超载治理力度,特别是超载30%以上的车辆,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并消除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聚众闹事、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治超检测站
正常工作秩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治超工作,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治超工作,并会同辖区派出所、安监所做好乡村道路的治超工作。
(四)抓好源头管理,夯实工作基础
区工商分局要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销售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区质监分局要加强对从事拼装、改装汽车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对公路超限检测设备进行免费检测
区运管处要健全货运经营企业(车主)和营运驾驶员的经营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及驾驶员的登记和信息抄报制度。对多次超限超载的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定期公布名单。营运驾驶员有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要加强对区内重点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进行监控,强化源头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区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区工业企业的运输安全管理,规范工业企业的发货装载行为,不得给运输车辆业主或驾驶员的超限超载运输提供货物。
区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辖区内矿山、企业的发货装载行为,不得给运输车辆业主或驾驶员的超限超载运输提供货物,要加强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限、超载充装运输。
(五)完善治超网络,提高依法治超能力
要坚持全区治超工作一盘棋的原则, 各部门既要各负其责,更要加强协作沟通,建立联动机制,互通情况,密切配合,真正形成有效治超的监控网络。要按照“站点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装备精良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各治超站点硬件和软件建设,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实行治超信息公开发布。要探索建立企业和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记录与公安交通机关、运政管理机构、金融信贷机构、保险机构、货运代理机构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机构的适时共享的机制,对违法运输行为实行联动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和惩戒力度。
(六)强化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
要进一步规范“绿色通道”网络建设,研究建立健全降低合法运输车辆运输成本的有效渠道,让依法运输经营者取得合理的经营收益。特别是在油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还应考虑调整道路货运价格的机制与措施。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治超工作思路,在各治超站点大力开展以“文明服务、规范服务、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的 “文明窗口”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护车主和广大驾驶人员的合法权益。要正确处理好治超与维护合法运输及群众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治超与部门工作和专项工作的关系,特别是在推进治超长效机制完善的过程中,要逐步将治超工作融入本部门、本单位的日常业务之中,通
10.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讲话 篇十
同志们:
今天召集大家开一个治超工作专题会,主要是把我们已经开展了这么多年的公路治超工作再部署一下,再往前推进一点。我们治超治了这么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县道路车辆运输超限超载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安全隐患仍然比较突出,治理形势仍然比较严峻,摆在我们面前的不是治不治理的问题,而是怎样才能治理好,怎样才能建立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的问题。会上,已经下发了相关文件,请大家认真学习,准确领会精神,找准职责定位,在工作中严格落实好、执行好。为更好的推进这项工作,我讲几点意见,也是对大家的要求。
一、明确认识治超工作的意义所在
近几年来,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有利推动下,通过国、省道改造和通畅、通达工程的实施,我县交通公路事业有了较快发展,国道、省道、县道甚至是乡村公路建设力度空前。仅2009年,全县实施209国道大修、巴鹤省道路面改造及通乡公路工程等项目建设,公路建设投资过亿元。同时,通过实施1000公里农村公路规范化养护以及安保工程等项目,基本上实现了国省、县乡公路养护平衡,境内道路交通网络得到了进一步密集优化。
与前几年相比,我县交通公路事业变化非常明显,为我们老百姓出行提供了便利,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支持。虽然我们投入这么多精力、财力、人力、物力,把公路建好了,老百姓出行方便了,但是我们建好的路能够持续使用多少年?老百姓的出行能不能一直非常便利?就拿209国道这一段来说,2009年实施了大修,道路通行条件已经得到较大改善,但是这种通畅的环境能够维持多久,还需要打上一个问号。因为我们本来就相对落后、脆弱的交通环境,正面临着车辆、运量大幅增加带来的压力,再加上大量不规范经营、超限超载车辆的存在,对公路设施造成了严重损伤,大幅度缩短了路桥使用年限,严重影响到了我县交通公路事业的持续发展。这就需要我们更多地去思考深层次的东西,去思考我们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如何加强管理,进而规范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问题。
二、认真落实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这些年的治超工作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其缘由主要是落实的问题,制定的政策和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执行效果不够理想。在这里,我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再强调一下,会后还要下发实施细则,大家要对照这些文件精神找准自己的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落实,既明确分工又团结合作,坚定决心,痛下狠心,合力齐心,确保治超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县公路段负责在全县国省县道上设置流动超限检测点,开展流动超限检测,遏制超限运输;检测站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对货运机动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货运车辆通过检测属超限的依法收取检测费和公路超限运输赔(补)偿费,并责令超限车辆自行卸载;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道进行超限运输治理。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治超秩序,确保治超人员的人身安全,接到超限检测站报警后15分钟内赶到现场处警;对妨碍执法的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处,治安案件1个月内结案,并将查处的结果在新闻煤体上予以曝光。
县交警大队负责指挥引导货运车辆进站检测;维持检测站交通、卸载秩序等;协助公路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按规定进行卸载;对堵塞国道、检测引道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强制疏导交通;拆除货车非法加装车厢墙板,对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的货运车辆经营者,依法从重处罚;对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安监局负责对煤矿企业货物装载的监督管理,严禁煤矿企业放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出场(厂)。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严禁矿山企业放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出场(厂);协助县安监局对煤矿源头货物装载的监督管理。
县工商局加强对运输市场主体资格的监管和无照经营 的查处;协助运管所对修配企业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县交通局负责对码头装卸等企业的监管,严禁水运物资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码头)。
县人武部负责对军车从事民营运输的查处,对假冒军车进行清理整顿。
县运管所负责加强对运输企业货物装载的监管,与运输企业签定不超限超载协议;对超限超载违法事实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取消其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对有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的运输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县内汽车修配厂进行清理整顿,严管非法改装车辆、加装车厢墙板的修配企业。
县商务局负责对水泥厂、石油公司、盐业公司等货物装载的监管,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运输市场价格,指导货方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价,对故意扰乱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县质监局负责对称重地衡进行校验和计量检定,每年不低于2次;出现故障后,1小时内赶到工作现场。
县广电局负责大力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及其案例,对恶意超限和暴力抗法等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对治
超工作中出现不作为、循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予以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县、乡、村道行驶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
三、全力抓好治超工作的关键环节
治超工作有一定特殊性,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工作责任重大。在工作中我们必须坚决抵制人情风,严格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杜绝因执法不公引起的扯皮闹事、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要坚持以卸载为前提,这是开展治超工作的初衷,必须坚持,不可简单地采取以罚代管的方式。同时,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要抓好源头治理。治超工作要抓好煤矿、铁矿、码头、盐业公司等重点源头单位的管理,安监、工商、商务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存在为非法改装车辆配载货物、为车辆超标准配载货物等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甚至依法取缔和关闭,绝不能讲价钱。同时,运管部门要加强现场巡查,加大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生产现场的检查力度,防止私自生产经营,严格控制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对不服从执法人员监督管理,或违规行为比较严重的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由公安、运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重点打击,直至整改到位。交警部门要做好车型的源头控制,真正从源头搞好治理。
二是要管好治超站点。前不久,东流水治超站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行,这是我们县里唯一的一个治超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治超站。管理好这个治超站点,对抓好治超工作非常有利。在治超站点管理中,要真正按照部级检测站管理标准和规范,加强对治超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教育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纪律,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不能出现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收钱放车等违法违纪行为,杜绝腐败行为发生。
三是要抓好道路执法。在建设东流水部级检测站的过程中,配备了流动治超检测专用车,是对执法手段很好的一个补充,对做好治超工作是个很大的促进。我们在做好东流水检测站固定检测的同时,要重视发挥流动检测车的作用,把固定治超与源头治超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道路执法工作力度。在道路执法中,要以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为主,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公路、运管等部门配合,统一行动,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重点做好违法改装车、超限车辆的治理,加大处罚力度,共同构建超限超载监控网络。
四是要抓好舆论宣传。把驾驶人员及其家属、经营业主、群众作为主要对象,重点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性、严重性,着力宣传治超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电视台、长江峡江网
等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系统、集中地推出一批有份量的宣传报道,对严重超限超载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进行曝光,扩大治超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要坚持正面引导,使从事运输的企业和个人自觉遵纪守法,使社会公众理解并支持治超工作,为治超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五是要抓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要抓好治超责任的落实,抓典型案件、典型事件和典型人员,从严追究治超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县公路段是治超站的第一责任人,对治超工作人员私自放行造成治超工作被动的,除对当事人从严处理外,还要对主管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凡出现非法接受受检对象钱物,为受检对象充当保护伞以及养黑车、放黑车、收黑钱的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究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作为的单位要从严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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