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交易实施方案(精选7篇)
1.国有产权交易实施方案 篇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人们越来越需要有个完全公开、平等竞争、透明度高的市场环境。拍卖正是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生。这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具有购买对象集中、购买过程简捷、价格合适、公开性强、法律约束力显著等特点。它不但给一些不经常流通的商品开辟了一条合理、快速流通的渠道, 而且有利于抵制和防止流通领域中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 对促进“为政清廉”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拍卖交易之所以被广泛应用, 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它具有多方面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及优点, 其具体表现在:一是价值的发现。在商品流通过程中, 有许多商品按照传统的计价方式很难确定其真正价值, 而拍卖这种交易方式能在特定时间、召集特定买家, 通过竞价的方式, 为需转让的标的找到一个确定的价格。尤其是无形资产及稀缺、新颖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拍卖方式较之普通方式更具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说, 拍卖交易方式是发现商品价格的一种重要途径, 有利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形成。二是优化资源配置。在拍卖交易过程中, 通过“价高者得”的方式, 最后成交的买受人通常是具备最佳条件或最需要拍卖标的者, 这就使拍卖标的“适得其所”, 得到最好的开发和利用, 从而使资源配置得到优化。三是拓展销售。拍卖标的物涉及面广, 在特殊商品方面, 拍卖方式的功能也显得尤为突出, 如文物艺术品、土地使用权、冠名权、各种经营权等, 因为拍卖的进入, 使得这些本来难以交易的商品找到了销售渠道, 拍卖促进了这些特殊商品的流通, 从而扩大了市场流通领域。四是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交易效率, 减少交易风险。在拍卖过程中, 由于拍卖公告的发布、招商公开进行, 使得能够完全公开地传到竞买人那里, 形成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众多竞买人参与标的物的竞争, 信息发布不仅成本低廉, 而且传播速度快。在拍卖会上, 拍品能够直接面对客户, 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 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而交易过程完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使竞买人进退自如, 不受约束, 竞争风险小, 拍卖也是现货交易, 款到即付, 信用风险小。
拍卖作为一种产权交易方式, 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的博弈过程, 可以通过多方竞价, 更多地披露各方信息, 使得最终的交易价格更趋合理, 更接近市场。因此, 拍卖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企业产权定价难的问题, 同时也防止了资产的流失以及腐败的滋生, 有利于国有产权的保值增值。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 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转让给应价最高者的买卖方式。在选择拍卖方式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应注意把握几个要点:一是转让标的要相对简单;二是转让价格高低及受让方的支付能力;三是有两个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四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规定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地组织实施。
拍卖的作用:一是有利于促进商品的流通,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二是有利于实现资产的整体价值;三是有利于加快国有企业产权的流动, 有助于企业兼并的实现;四是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 建立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
结合实际情况, 依据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河南大学校办企业“开封市河大制药厂”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国有产权转让, 取得了一些经验, 现将在开展此项工作中的一些体会辑录如下, 供欲转让国有资产的单位参考、指正。
开封市河大制药厂的前身是开封医专制药厂, 始建于1958年, 2000年三校合并后隶属于河南大学。
该厂引入社会资金, 于2003年新建于开封市西区经济开发区 (现为宋城路13号) , 占地26670平方米, 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 有5条生产线, 软胶囊、丸剂、片剂、颗粒剂、硬胶囊。片剂、浓缩丸剂生产线已通过国家医药总局GMP认证。药品有39个, 其中浓缩丸剂24个, 水丸2个, 片剂品种13个, 年生产能力可达3亿元。
该厂原有职工88人, 其中河大编制职工47人, 聘用人员41人。
由于企业改制不成功, 加上企业经营困难, 人员、债务问题给学校事业发展造成了严重负担。2010年8月,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我校决定对河大药厂国有企业资产进行整体转让。
资产整体转让不仅是一个复杂、繁重的工作, 而且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
首先是文件的报批, 学校向河南省教育厅先后提交了《河南大学关于开封市河大制药厂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的请示》和《河南大学关于呈送开封市河大制药厂国有资产整体转让方案的请示》, 两个文件得到批复 (人员安置方案单列) 。其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 并出具了《清产核资报告》和《评估报告》, 我校又向河南省财政厅上报了《河南大学关于恳请对开封市河大制药厂清产核资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的请示》, 河南省财政厅进行了批复, 同时资产评估结果在省财政厅进行了备案, 文件的报批工作完成。
在通过合法的手续 (省教育厅同意整体转让、财政厅对清产核资报告核准、对国有资产备案) 之后, 通过紧张的资料准备 (各种证照的时效性, 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 法律意见书等) 。2011年12月7日在《河南日报》刊登“开封市河大制药厂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公告”, 2012年1月19日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召开拍卖会, 通过激烈竞价, 拍卖师多次叫价, 最终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以合理的价格中拍, 药厂转让告一段落, 待相关资产顺利过户到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之后, 药厂整体转让工作已基本结束。
通过拍卖方式转让国有资产, 在我校属首例, 我校不仅盘活资金, 解决了企业经营困难, 人员、债务问题。购买方通过购买资产, 注入资金, 盘活了企业, 从而达到了双赢。
摘要:2003年12月31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简称3号令) 发布以后, 开封市随后制订了《开封市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意见》, 并先后完成了开封空分集团、开封繁楼等多家国有产权的处置, 这些国有产权的处置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而开封市河大制药厂采取拍卖方式进行, 为多渠道管理国有产权提供了宝贵经验, 文章就此展开分析论述。
关键词:拍卖,国有资产,整体转让,人员安置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3]邹英.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方式选择研究.贵州大学硕士论文, 2007
[4]陈焕龙.拍卖在发展体育产业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武汉体育学院硕士论文, 2009
2.深化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化改革 篇二
关键词: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化;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平台
0 引言
2013年11月,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可见市场作用已经由“基础性”升级为“决定性”了。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健全与发展,对推动国有资产存量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产权有序流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还不能同国有产权流动与重组同步。因此,有必要深化国有产权交易市场改革,推进各种非国有成分的产权进场交易,真正实现地域、品种、经济成分全覆盖的全国性产权大市场。
1 产权交易市场的一般理论
1.1 基本概念。产权交易市场指的是供产权交易双方进行产权交易的场所,常见的包括产权交易中心、资产调剂市场、承包市场或租赁市场等,具有信息聚集、价格发掘、制度规范、中介服务等多项功能。
1.2 重要特征。就其特征来看,产权交易市场覆盖面广,有着十分丰富的交易内容和交易活动,并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和强制性,需要组合企业生产要素,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
1.3 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化改革的必然性。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竞争愈演愈烈,推动产权交易市场化改革是一种趋势和必然。它不仅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同时还有利于拓展个体私营经济,实现产权多元化;减少权力寻租,促进反腐倡廉,切实维护各方利益,推动产权交易顺利进行。
2 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到制度、人员等因素制约,目前产权交易市场存在一些不足,影响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2.1 产权交易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统一的法律约束。例如,产权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大多属于部门法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不能上升到法律层级,规范和指导作用有限。许多法规的规定相对滞后或者过于空洞,实践操作性不强,难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未能有效规范每个交易环节。
2.2 受制于地域性本位性倾向,产权交易市场化进程缓慢。例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存在地域差异,不同地区的规定是不完全相同的,没有普遍形成自觉行为;国有产权转让中还存在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使得市场化竞争不够充分,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干预和不良影响过多。
2.3 产权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定位不明确。例如,政府的转让审批“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缺乏统一协调和管理,难以有效规范各项工作;交易者身份具有多重性,既是交易裁判者,又是交易参与者,影响交易公平、公正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经纪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素质偏低,诚信度不高;产权交易机构不够成熟,发展不平衡,制约交易工作有效开展。
3 深化产权交易市场化改革的具体路径
为有效规范产权交易,根据存在的不足,结合实际需要,笔者认为今后应该采取以下改革和完善措施。
3.1 总的方向:三位一体、循序渐进推动国有产权市场化改革。政府、经济理论界、产权交易行业组织三方共同努力,以产权交易市场化建设为主旨,努力推动其市场化进程。
3.1.1 集政府主导、产权交易行业组织自律及经济理论界积极配合为一体。政府发挥推动和引导作用,按市场运行法则进行有效引导,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将产权市场当作资本市场,避免过多的行政权力干预。产权交易行业组织自律是推动交易市场化最前沿和最直接的力量,要完善制度,提高业务素质和行业地位,规范市场行为,有计划、分步骤的推动市场化进程。经济理论界加强理论研究,推动研究成果创新和突破,系统、明确的研究理论知识,推动立法完善,有效规范产权交易,促进其作用有效发挥。
3.1.2 产权交易市场改革必须循序渐进、缓步推进。市场改革实质是权利的转移,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分步推进,利用先易后难的方法,厘清属于产权市场范圍内的交易品种,提高交易机构、交易运行方式、交易监管、风险防范的市场化程度,规范市场主体各项行动,逐步深化产权交易改革,推动各项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3.2 四点坚持。
3.2.1 坚持科学的资产评估与确认。科学合理进行资产评估,尽可能多的应用资产收益法评估,从资产收益确定资产价格,尽可能实施产权交易,保证交易的科学性与可靠性。进行动态评估,公示评估信息和结果,避免隐匿资产、低价评估等问题出现。
3.2.2 坚持公开的市场方式进行产权交易。产权转让以公开的市场方式进行,避免幕后不正当交易。鼓励投资主体加强与产权交易机构联系,更好参与市场竞争,管理部门要对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批、评估、交易底价等进行管理,全面加强监督,避免非法交易和侵占国有资产情况发生。
3.2.3 坚持依法管理和程序操作。实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制化、制度化和网络化,利用立法和规范来指导交易,健全完善制度来保证交易的登记、资产评估、公开竞价等严格遵循程序进行。实施电脑联网操作,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协作系统,为跨地区和跨行业交易创造条件。
3.2.4 坚持以市场经济的方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行使管理、运行和监督权,政府要完善政策,加强监督,避免资产流失。
3.3 五大措施。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产权交易的政策、法律平台;培训真正的产权市场,建立产权交易平台;建立产权交易供求信息平台;建议成立公司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培育和提高产权中介机构的水平,为产权交易市场化提供有力的保障。
4 结束语
总之,为推动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化改革步伐,促进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和改进,应该明确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的采取完善措施。规范各项工作,推动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化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沈赤.试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市场化改革[J].经济研究导刊,2009(20):4-6.
3.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篇三
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
(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六)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第十一条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
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十三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
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由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在其共同选定的报刊以及各自网站联合公告,并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者转让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金融类报刊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八条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当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
第十九条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二十条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二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如恢复信息公告,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四章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五条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八条转让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产权交易机构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二十九条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并抄送转让方。
第三十条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机构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征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意见。
第三十一条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事先确定的时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五章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二条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三十四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五条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章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八条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
第四十条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转让方
划出交易价款。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收款凭证。
第四十一条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四十二条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产权交易机构所在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交易机构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七章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三条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四条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五条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产权交易机构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
第四十九条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
4.国有产权交易实施方案 篇四
【发布日期】1996-04-01 【生效日期】1996-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我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国有资产产权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产权交易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产权是指国家作为所有者依法取得或通过出资及其收益取得的财产权益。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是指有偿出让或者受让国有资产及其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第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可以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的整体产权,也可以是其部门产权。其产权范围可以是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也可以工业产权、非专门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整体产权交易的标的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同)的全部国有资产产权;部分产权交易的标的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产权。
第五条 第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1.优化配置国有资产,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
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
3.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第六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按政府职能分工负责培育和发展全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交实施行政管理、监督职能。
第七条 第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严厉场外交易。一切未经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属非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受理相关的审批、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章 产权交易的出让和受让
第八条 第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
第九条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政府授权部门,以及对占用、使用国有资产单位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其本身不得成为产权转让的主体。
第十条 第十条 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指政府授权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企业集团公司。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是国内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开采企业,由国家专卖的以及国家禁止出让的行为、企业,其产权不得出让。
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交易、通讯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以及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国家支持发展的骨干企业,可以有选择地出让部分产权,但国家必须保持控股地位。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出让国有资产产权必须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1.出让省国有企业产权,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属于小型企业的,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属于中型企业的,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2.出让地(市)县属小型国有企业产权,由地(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其中有省级单位投资的,要事先征得省政府授权部门或投资机构同意,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出让地(市)县属中型国有企业产权由地(市)政府提出意见,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3.出让地方大型或成批国有企业的产权,一律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组织。可依法从事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是:
1.为产权交易提供合法场所;
2.接受产权交易双方的委托,撮合产权交易双方成交;
3.对产权交易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4.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等有关的中介服务;
5.维护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受损害。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资金;
2.有与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3.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完善的交易规则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5.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地市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由设立单位提出申请,经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体改委审核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体改委批准后,向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省直部门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由设立单位直接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体改委批准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产权交易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有资格从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核发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向交易双方收取一定比例服务费用或者佣金。收费标准由省物委、省财政厅核定。
第四章 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可以选择以下交易方式:
1.协议转让
2.兼并
3.竞价折卖
协议转让可以事先委托产权交易机构促其成交;也可以受让方事先协议,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办理正式成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交易双方分别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
出让方提出交易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1.出让申请书;
2.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产权界定和其他产权归属的证明;
4.批准出让的批文和有关证明;
5.被出让产权单位及出让产权基本要件情况介绍;
6.其他。
受让方提出交易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1.购买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的资格证明;
3.资信能力证明;
4.其他。
二、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本规则对交易的出上方或者受让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后,由出让方或受让方填写产权交易机构设计的有关登记表,然后,按双方各自的意愿进行撮合后挂牌公布。
三、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经过产权交易机构撮合或者买卖双方对交易达成意向协议后,必须按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认真进行评估。评估工作须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资格的机构承担并依法进行,不受行政干预,评估价值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据此作为出让产权的底价。允许成交价在底价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成交价低于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价的,按现行规定报批。
交易机构签署意见后生效。
四、成交价及其他交易条件确定后,须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由交易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产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2.产权交易的标的;
3.产权交易的价格,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4.产权交易前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5.被出让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
6.产权的交接事宜;
7.产权交易的有关税费负担;
8.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9.违反合同的责任;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1.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上述合同中关于处理债权债务条款的内容必须于合同签字十五天前,由出让方通知债权人。
五、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经产权交易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并按合同规定处理债权债务、安置职工、支付价款或者达成支付价款协议后,应办理产权交接手续,由交易双方、产权交易机构或者政府委派的机构,共同进行产权交接工作,据实填写《交接清单》会签后交有关单位存档。
产权交接手续一般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及工商、税务、土地、房产户籍等变更手续。
第五章 产权交易的中止、终止和无效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中止:
1.交易期间第三方对产权出让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尚未裁决的;
2.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交易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3.其他依法中止交易的事由。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终止: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出让方无权出让,并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书的;
2.出让方与受让方未正式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前,出让方有正当理由撤回申请的;
3.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产权自然灭失的;
4.其他依法终止交易的事由。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无效:
1.交易机构、出让方、受让方不具备本规定的相应资格;
2.交易机构、出让方、受让方故意串通,压低底价成交的;
3.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
第六章 产权出让净收入的收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产权出让净收入是指产权转让收入扣除清理债务和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以及支付交易费用后的净余额。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产权出让方为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提出申请的,以及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其产权出让净收入由该机构或单位收取,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处理。但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提出申请的,经拥有出资权的机构同意出让产权的,其出让产权后的净收入由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收取,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处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产权的出让方为政府授权部门的,产权出让净收入,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取,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国有资产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或者补充需要扶持的国有企业资本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期间,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或私分公物、滥发奖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除追还公物和奖金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通报批评等处罚。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双方有故意串通、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违法行为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各自职责分别给予追缴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后果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有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损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违法行为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各自职责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批准产权交易的政府有关部门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批准产权交易,或在审批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篇五
[摘要] 产权结构多元化是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既有利于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又有利于企业分散经营风险,同时从体制上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本文从国有企业产权结构改革现状和产权结构多元化改革的意义出发,对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的实现途径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 国有企业 产权结构 多元化
目前,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而产权结构多元化是发展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既有利于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又有利于企业分散经营风险,同时从体制上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产权结构多元化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方向。
一、产权及其相关理论
产权,就是对财产的权利,即对财产的广义的所有权——包括狭义所有权(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这样一组权利束。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含义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经济组织形式和经济运行机制的变迁而发展和变化。
产权结构是指拥有财产权利的不同投资者(所有者)的经济关系及其组织形式。企业产权结构分两种模式:一种是一元化产权结构,即企业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是一元的;另一种是多元化产权结构,即企业的投资主体不止一个,是多元的。产权多元化是指由诸多要素所有者将其产权分解组合之后形成的产权集合。从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只有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才能使产权清晰,使企业充满活力。
二、我国国有企业产权结构改革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先后经历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实施两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几个阶段。目前虽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向着产权结构多元化发展,但是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局面并没有完全改变,国有企业没有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具体表现在:
1.产权主体单一,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改制后的许多国有企业虽然吸纳了一些其他投资主体,但国家一般要占51%以上的股权,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的绝对控股地位,才能在国民经济中起到控制、支配作用。
2.产权不清,人格虚化,政企不分。仅从法律形式上看,国有企业产权主体是明确的,即属于国家所有。但在现实的管理过程中,作为产权主体应有的许多职能却被人为地分解并分属于政府不同部门进行管理,由此造成了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政企不分”问题。同时,由于国有资产隶属关系不同,由某一行业或某一地方政府管理,这些管理一般也都应用行政手段,使国有企业的资产在行政体系内接受监督,这样国有企业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经营效率低下,负债严重,制约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国有产权覆盖面过宽,战线过长。在公有制越公越大越好的指导下,国有企业曾经几乎覆盖了社会生产和经营的所有行业,形成了无所不在和无所不包的庞大局面。这样国有资产过于分散、涉及面过广,不能集中力量发展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利用效率低下。
三、产权结构多元化改革的意义
在单一的产权结构下,国有企业不可能摆脱行政干预,产权就无法真正清晰,权责难以分明,机制不能搞活。国有企业只有实行产权结构多元化,才能从根本上转换经营机制,改变沿袭了多年的国有独资企业模式,真正成为有竞争力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最终实现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具体表现在:
1.产权结构多元化有利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公司运作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模式,其基本特征就是在股权多元化的条件下实行两权分离,从而有利于形成高效运作的企业经营机制。国有企业应该引进多元化投资主体,大力发展混合制经济,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分散化,经营机制灵活的目标,为构建科学合理的企业法人结构奠定基础。
2.产权结构多元化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国有企业实施产权结构多元化调整,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最终脱离政府直接管控,实现政企分开。
3.产权结构多元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国民经济主导作用。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通过吸收其他主体进入国有企业,按市场规律运作,建立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借社会资源盘活国有资产,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国家可以在同样的资本下分配更多社会资本,集中力量发展那些属于自然垄断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以发挥国家对国民经济运行的主导作用。
四、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的实现途径
一般来说,具有不同产业属性的企业,其产权结构多元化方式各不相同。从社会经济体制总体出发,将企业分为竞争性企业和非竞争性企业,对这两种不同企业实施不同改革。
1.竞争性企业的产权结构多元化改革。对于竞争性企业,任何投资主体都可以进入,没有政策性或产业障碍,当多元投资主体进入
就可以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1)实行国退民进。即国有产权退出企业,民间资本进入企业。按照进入主体划分,有以下几种:
①吸收非国有企业法人投资主体。主要包括个体或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非国有之外的其他形式的公有企业如股份制企业收购国有企业或购买国有企业股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国有企业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日益发展壮大,其制度建设、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等都呈现出明显的优势,这样国有企业可以同时吸收其他企业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成果,重新盘活国有资产,为企业经营管理注入更多活力。
②管理层收购(MBO)。即由本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成为企业股东,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通过这种方式国有资产转让给企业内部的经营者,由于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和对企业的特殊感情,在产权转让后企业更有可能获得成功,更符合国家实行产权多元化的初衷。同时,也有利于中国职业企业家阶层的形成,对经理层有较好的长期激励作用。
③吸收个人投资或收购。主要包括本企业职工和企业外人员购买公司的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国家可以通过制定各种政策,吸引企业外的人员进行个人投资。这样不仅实现了产权的多元化,而且在企业内部可以构建企业产权和利益一致的“共同体平台”,同时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投资氛围,人们更加关注企业的发展,对企业经营起到大众监督作用。④吸收社会资金或机构资金。如社会保障金、保险资金以及一些机构投资基金的进入,一方面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
(2)实行债权转股权。将企业一定数量的债务按一定的价格标准折算为企业的股权,并通过契约的方式由债权方(企业或金融机构)拥有,将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变为产权关系,这样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
(3)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这是对上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路,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规定每年不仅优先分得股息,还可以参加红利分配,国家不再直接委派管理人员参与日常管理,只委派国有资产代表进行独立监督。这样代表国有股股东行使的职责和权利清晰明了,所得股息可以用于进行其他宏观调控;同时,它将国有股转化为一种不流通的有价证券的前提下相对地提高了其他性质产权的比重,从而改变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现状,实现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
2.非竞争性企业的产权结构多元化改革。对于非竞争性企业,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自然垄断的、社会公益的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既要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又要保证企业的特殊性不至于危害公众利益,并且不会对经济活动产生不利影响。除了国防军事工业性质的国有企业外,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可以实行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借鉴国际经验,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黄金股”控股制度。“黄金股”不代表任何财产权利,持有股东既没有投票权、股票收益权,又不能用来担保戓抵押,但“黄金股”的股东(一般为政府)掌握着企业一些重大经营决策中的“一票否决权”,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使政府对特殊性质的企业实现控制,又可以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这种制度以英国电信为典型。
(2)国有民营。国有民营可以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排除产权结构一元化,形成多元化的产权制度。经营权的非国有化,可以解决由于所有权国有化而带来的产权一元化和企业缺乏活力的问题,有利于促进企业的产权结构多元化。如日本的国铁及法国航空公司就是国有民营的典型。
正如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的那样,产权制度的优劣决定了经济绩效的高低、决定了企业组织结构的效率、决定了激励约束机制的实施、决定了权责利关系的配置,等等。
总的说来,应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产权改革应该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或者叫做中心问题。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绝对不可能绕开产权改革这一本质问题。与其回避问题多走弯路,何不昂首挺胸坦然面对?
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具体途径
1.坚持市场化原则。这里谈到的市场化原则,是指以市场为配制产权的基本手段的产权配置方式,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的作用而不是政府的决定来配置产权。从十四大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了,市场作为配制资源的基础,已经在整个经济领域内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具体到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上,却差强人意。原因就是我们对经济规律的把握还不透彻,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只是将制度(也包括产权)看作是上层建筑,没有把它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事实上,产权也是资源,是非常重要的经济资源。既然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配置产权的基本作用。
2.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允许鼓励不同投资主体、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相互渗透,让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向多元化的产权结构转变,形成一种利益相互交织的局面,从而增加企业活力。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有利于形成多种利益主体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企业治理机制,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减少监督成本、激励成本和交易成本。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有利于壮大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和领域,提高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有利于降低国有资本的投资风险,进一步促进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3.企业改组、联合、并购等都可以通过市场化的产权交易方式来实现。市场成为真正影响和推动企业发展的动力。讲到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主体独立化、产权主体资本化,不可回避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它的实践途径。要实现以上三个改革措施,自然而然地就会引出产权交易的市场化这个问题。就目前的情况看,要想以较小的“交易成本”促进产权改革,市场是最佳的选择。虽然市场会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缺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市场具有自动配置资源、引导资源向经济效益较好处流动的功能,从而实现产权配置的较高的经济效益。
4.国有企业应有清晰的产权边界和独立行使权利的产权主体,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条是针对依然存在的国企政企不分的问题提出的。政企不分,是几十年来一直困扰国企改革的问题,根本原因,就是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是独立的主体,一直受政府的控制。可以提出这样一条改革思路:使国有企业成为具有在法律上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政府不得对企业的日常经营事务进行干预,政府的有关部门如国资委只负责对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和审查。真正实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保证企业的活力和自主性。
5.国有企业的各种金融资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都可以作为经营性要素加以对待。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进行增产评估,争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这一点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种产权观念的革新。以前,产权仅仅是被理解为所有权,一谈到国企产权问题,人们很自然地想到国家所有权直至国家所有制上去。那是计划经济时代客观的经济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现在,我们建设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的内涵和外延也应该拓展。产权,除了所有权之外,还应该包括收益权,如果不理解到并将其应用,那就叫不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情,会让国有资产遭受隐性的损失。
6.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贯彻的力度。任何改革的成功实施,必然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外部条件。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同样也需要较好的外部条件,这就是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针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法规,既要有宏观层面上的、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法规,也要有微观层面上的法律法规。这里的法律法规必须注意要有实践上的操作性、目标上的针对性、内容上的时效性。
7.必须立足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目的是使国有企业提高经营效率、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好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的地位、维护好企业职工的福利、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做到这些,最终的落脚点都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资。只有国有资产实现了保值增值,自身有实力,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才能实现。
总体说来,现在国有企业改革应该进入产权改革阶段,事实上,这些年来也是这么做的。只要实现了着实有效的产权改革,国有企业一定会迸发出强
整体上市的意义和作用
为什么对整体上市这一方式各方面都给予了肯定和支持?整体上市这一变革到底具有什么意义和作用?我认为,整体上市对国有企业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整体上市有利于国有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革步伐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关于整体上市对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认为有必要强调的是,我们应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来看待。我国要建立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实现公有制
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历史课题。为此,必须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形式,探索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企业的体制和机制。这个问题不解决,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公有制为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谈不上。从国际上看,大面积搞好国有企业的国家不多,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国有企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也有搞得比较好的,公认比较成功的是新加坡国有的淡马锡投资公司。成立于1974年的淡马锡投资公司是新加坡政府全资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公司,以控股方式管理着20多家国有企业,包括新加坡航空公司、新加坡电信集团、新加坡科技集团、新加坡能源公司、港务局集团等。淡马锡投资公司管理的国有企业无一亏损,普遍经营良好,30多年来的平均投资回报率超过18%,被誉为“淡马锡模式”。芬兰、瑞典的国有企业经营的也不错。从这些国家搞好国有企业的做法可以看出,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也是可以搞好的,关键是国有企业的体制和机制必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必须充满活力和具有竞争力。
(二)整体上市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和促进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股份制与证券市场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的。股份制的发展离不开证券市场的完善,股份制的发展又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完善。
第一,整体上市可以进一步夯实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我国企业在采取资产剥离的方式包装上市时,母公司大多是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没有通过股份制改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没有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又大多存在着国有股权比重过大的问题,许多人习惯称之为“一股独大”,再加上股权分置,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利益不一致,造成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极不规范的财产关系和利益关系,为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留下了极大隐患。前几年我国股市普遍存在的控股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屡屡披露的上市公司违规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或拆借资金、控股股东违规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都可以从分拆上市中找到体制性原因。母公司整体上市后,这类问题产生的体制性原因可以得到较好解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就有了较好的微观基础。
第二,整体上市可以减少不公正的关联交易。不公正的关联交易过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痼疾。不少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转移利润,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企业整体上市后,大股东利益与上市公司利益趋于一致,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转移上市公司利益的动机将不复存在,这将有利于消除过多的关联交易,并使企业的价值和利润得到更好体现。
第三,整体上市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国际资本市场的经验表明,大盘蓝筹股是股市稳定发展的基础。大盘蓝筹股的表现往往决定资本市场的成熟度。大盘蓝筹股是美国资本市场主板市场的主流,占全部市值的70%。这些蓝筹股长期增长,有稳定的收益,股价被操纵的可能性较小,对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企业整体上市特别是优质大型企业整体上市还有利于大型投资机构进入主板市场并享有更大的运作空间,改善市场运行的基础,为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创造条件。
第四,整体上市有利于提升整个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估值溢价。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2005《企业竞争力报告》,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还不如规模以上企业非上市部分资产的质量。到2006年底,中央企业资产总额达12.2万亿元,净资产3.6万亿元,实现销售收入8.1万亿元,实现利润7500亿元。同时,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A股)的资产总额为2.6万亿元,净资产0.7万亿元,实现销售收入4.9万亿元,利润4000亿元。大量优质资产通过整体上市注入股市,无疑将会大幅提升中国股市的内在价值。
(三)整体上市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整体上市不仅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而且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更好发展。
第一,整体上市可以使企业筹集到大量发展资金。证券市场的一个基本功能是帮助企业筹集资金。股市是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和重要形式,相当于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上市融资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企业整体上市,由于发行规模大,可以募集到更多资金。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通过IPO融资达1249亿港币,在A股市场融资406亿元。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整体上市变成“圈钱”的捷径。中央企业一定要讲究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公众形象。
第二,整体上市有利于企业加快并购重组的步伐。并购重组是企业尽快做大做强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通过并购重组,企业可以增加股东价值,实现规模经济,实施竞争战略,加快技术进步,参与全球竞争等。正因为如此,国际上许多大公司都十分注重并购重组。过去10年中全球并购总额达到23.6万亿美元,2006年创历史新高,达到3.7万亿美元。2003年11月,国资委组建第一年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署联合召开的国际性会议就是“企业并购重组高峰论坛”,可见国资委对并购重组是很重视的。企业间的并购重组离不开证券市场,相当一部分并购重组是通过股票买卖或股权置换来完成的,联想集团收购IBM公司个人电脑业务就是通过6亿美元现金加6.5亿美元股票完成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革特别是实现整体上市有利于集团层面的并购重组。这种巨额跨国并购没有集团公司的股份制改革和上市是很难实施的。
第三,整体上市有利于提高企业集团的控制力。近年来,美国学者保罗·托马斯的《执行力》一书在我国特别是企业界风靡一时。执行力离不开控制力。如果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不能进行有效控制,集团公司从上到下的执行力从何而来?由于种种原因,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集而不团”的问题不在少数,即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控制不力,应该由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权限没有集中起来,集团公司的决策不能得到有效实施,这是影响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更好发展的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从提高集团公司的控制力来说,职能部门或事业部制+分公司的模式比较有利,即集团公司层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有条件的整体上市,下面公司大多是分公司。研究跨国公司的管理体制可以看出,股权多元化主要指集团公司这一层面,并非层层多元化,许多跨国公司的二级公司形式上是子公司,但实际上内部是按分公司进行管理,采取子公司的形式主要是为了对外投资和经营的需要。目前我国一些企业在集团公司下面有不少上市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上市公司有自己的公司治理,集团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只能按照出资额行使权利,如果集团公司下面的二级三级公司都是独立法人甚至是上市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控制力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或者集团公司可能会越权干预上市的合法权益。借助于整体上市,集团公司可以调整权限划分,理顺内部关系,提高集团公司的控制力和一体化管理水平。
第四,整体上市有利于企业内外资源的整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是证券市场的又一基本功能,也是企业提高竞争能力的一个基本要求。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可以实现产权的流转、重组和融合,一方面可以进入更有发展前景的行业和领域,转换企业的经营业务,保持企业的持续增长和盈利能力。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握有强大的现金流,有的年份买卖企业高达100多起,这是近几十年来GE能够持续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整体上市实现内部业务、组织、品牌、文化等方面的重整,使公司发展和竞争能力在整体上有一个质的飞跃。受分拆上市的制约,不少大企业所属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现象,有的企业内部上下游产品供应链断裂,主营业务被分割。以整体上市为契机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内部同业竞争和产品链断裂等问题。武钢股份通过整体上市,原来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断裂的产品链得到整合,上市公司的业务结构更加完善,为武钢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五,整体上市可以促进企业走向国际化经营。整体上市特别是到境外上市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知名度,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还有利于企业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进行跨国重组,在全球配置资源,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经营国际化是一汽集团确定的今后几年的战略目标之一。国资委多次强调,到2010年中央企业要减少到80-100家,在此基础上加快形成30-5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我理解,这30-50家企业应属于跨国公司。一汽集团按销售收入已经进入世界500强,但离经营国际化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离跨国公司的标
准即按在国外建的企业和实现的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衡量还有不小的差距。一汽集团应善于利用资本市场实现经营国际化,并尽快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
(四)整体上市有利于优化企业融资结构和防范金融风险。
6.国有产权交易实施方案 篇六
一、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化改革的必然性
公司制企业的生命力在于产权的可流动性和可交易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既是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之义,也是调整产业结构,进行国有资产存量重组,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更是企业优胜劣汰的重要平台。现阶段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优化资源配置。
当前,我国的国有资产面广量大,结构分布比较复杂,解决诸如国有资产存量盘活、部分国有资产从一些竞争性行业中退出、相对降低国有资产的“量”、提高国有资产的“质”、从根本上解决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等问题,必须从盘活存量资产的角度,建立起由市场提供的稳定可靠高效的“进”与“退”的通道,吸收大量资本进入产业,促进资产在更大范围的流动重组,使产业的财产关系和资源配置更加具有开放性和流动性。这既是企业根据现实经济状况进行产业选择、有效地抓住投资机会与商业机会、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的必备前提,也是使最有活力的企业家掌握企业的发展、防止产权固化于某些人手中的有效手段。
(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大部分国有企业改制,采取的是传统的产权出让方式,主要是由原企业经营者带领职工,集体置换经核销不良资产、提留富余职工安置基金、剥离非生产性资产后的评估资产,这种方式虽然操作简便,也能使企业平稳过渡,但是,由于资产属于“定向转制”,其内部协商、行政拍板的操作方式,极易导致“暗箱”操作。而健全的资本市场能够给出国有资产的准确价格,能够提高成交机会,还能节约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回收国有资金,避免传统资产评估有可能造成的价格偏差,更可以避免一对一谈判或幕后交易产生的低价出售,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拓展个体私营企业经营领域和投资空间。
实现产权多元化,如何吸引拥有雄厚资金实力的战略投资者是一个难题。据有关部门的保守估算,到去年底,仅浙江省民间资本总量已超过5 000亿元,1979—1998年浙江非国有投资额累计达5 615亿元,20年里增长了36倍多,因此,非国有投资不容忽视。加快实施产权交易市场化,开通公平、便捷的进入通道,使社会闲散资金大量注入企业,增加社会资本投入总量,形成经济发展新的助推器,对于促进浙江省,仍至全国的经济的发展的重要意义十分明显。
(四)减少权力寻租,促进反腐倡廉。
在资本市场上,企业产权交易作为一种非标准、特殊商品的交易,其价值较建筑工程、土地批租更为隐蔽、更难监控。国有资产若没有进入流通市场,不能给出市场价格,其出售就难免带有主观色彩,为低价出售留下很大的余地,这就给代理人操纵价格,侵害委托人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活动条件与空间,为决策者直接或间接寻租、利用行政权力贪污腐败、利用公共资源“寻租”、利用市场化规则的漏洞侵蚀国有资产等提供了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是一个社会财富大流动、利益格局大调整的过程。如果操作上不加强监督,这个过程就可能成为某些人非法聚敛财富的机会,成为产生一批新的千万富翁、亿万富翁的机会。
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化改革的难点
发达地区国企改革的实践表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化改革的难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有资产价值实现最大化与企业生存发展空间的矛盾。
通过改制形成企业的长效发展机制、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是国企改革的主要目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首要职责,但若将此作为唯一目标绝对化,忽视了企业今后的生存与发展,无疑将是竭泽而渔,反而会影响税源的稳定和劳动就业空间,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有些地方一味追求国资增值,卸包袱式地将企业推向市场,导致改革后企业经营状况不尽人意,有些国有企业出售后生产经营根本无法启动,影响了国有企业改革后综合效益的发挥。可见,市场化操作中这两者是有矛盾的:资产价值最大化实现了,企业转制后生存发展空间相应地就将减小,反之亦然。因此,我们需要在矛盾关系中寻找统一,政府应在宏观上把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作为主要目标,既要明确国有资产流失标准和控制方法,保全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权益,尽可能实现国资的保值增值,又要为企业重组创造条件,留足企业生存发展空间,给国有资产转移中的投资者构筑有吸引力的比较利益,这才是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
(二)原企业经营者历史贡献与市场化公平选择机制的矛盾。
企业改制毕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资产出让,在国有企业发展历程中曾经物化了大量的经营者、技术骨干和干部职工的辛勤劳动。实践中我们发现,产权市场化交易中的价格确认机制、经营者选择机制与原国企经营者素质好坏有矛盾之处,一些素质好的经营者,苦心经营、无私奉献几十年,将一生都奉献给了企业,使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为企业积累了大量的净资产,自己的原始资本积累却不多,因而很难在市场化竞争的转制中取胜;相反,部分经营不善的企业由于净资产较少,加上某些素质不高的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已经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或者他们已通过减少资产的吸引力(降低资金流动性、减少销售或利润),在防止接管方面已做好准备,反而容易取得转制企业产权。这种现象存在,即“公平”与“公正”之间矛盾的存在,对稳定现有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负面影响较大。而且职工往往对后一类经营者意见较多,容易引发上访等影响稳定的举动,反而会影响改革效果。
(三)国有企业改革社会性要求与市场化改革推进的矛盾。
我国国有资产由1952年的200亿变为现在近7万亿,不到50年的时间里提高了200倍。国有资产的巨大积累,包含着广大劳动者的劳动贡献,所以,国家、企业实际上对那部分职工负有“隐性负债”。因此,国企改革应实施“两个置换”,一个是“产权”的置换,一个是“身份”的置换,这两个置换实际上是解除两个“无限责任”,一个是解除国家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就是企业改制;另一个是解除国家、企业对职工的无限责任,就是进行职工身份转换。只有解决了这样两个问题,特别是突破了国企职工的“国有”身份向“自然人”转变,企业才能真正进入市场,进行资产处置。有的地方国企改革工作准备不足,在未经职代会讨论、未向职工通报情况、未落实好职工身份置换和安置工作就草率出售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断引发职工上访事件,从而影响了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的发展,其主要问题就出在工人与国企的“捆绑式出售”。因此,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实施国企产权改革,政府都要从中拿出一定量的资金,用于置换职工身份,对于历史上的这种“隐性负债”先有一个了结,使职工全部进入市场就业。这种做法虽然加重了国家的运作成本,但能缓解当前发展中的压力,还能为企业资产重组、产权交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市场优化配置的运作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产权交易价值。也只有这样,改革才会义无返顾地走下去,不会出现反复。
三、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化应坚持的原则
近几年来,各地都在探索建立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试行拍卖、招标等的改制方式,把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置于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督之下。浙江省绍兴市自去年开始国有企业改制实施了产权竞价出让,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共竞价出让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经营权67宗,成交金额1.54亿元,资本增值一倍以上。其中对一宗评估净资产为500多万元的交通建设企业产权出让,经过周密策划并采取公开的交易方式,使被转让的资产的价值增至1 800万元,国有资产增值两倍以上。又如深圳市对一宗评估净资产为8 987万元的股权转让,经过周密策划并采取公开竞拍的市场化方式,使被转让的资产的价格增至2.905亿元。实践表明,采取资产公开竞价出让的方式实施企业转制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能有效消除“定向转制”的弊端,社会对此反映很好,称赞为“阳光下的交易”,从而实现了“三个满意”,即群众对公开、公平、公正的操作方式满意、政府和委托方对资产得到有效保值增值满意、受买人对竞买成功带来的清晰效果也感到满意。
国有企业产权市场化运作,不仅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而且也是一项操作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根据我们的调研、研究与实践,我们认为必须重点把握好资产评估、公开方式、程序操作、国资监管等关键环节,做到“四个坚持”:
(一)坚持科学的资产评估与确认。
国有企业在实施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经营等活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这是1991年11月国务院第91号令中明确规定的。即使在资产公开竞价出让的情况下,竞价底价的确定,仍需要以科学的资产评估为依据。目前,资产评估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投资成本法,即从投资方面来确定资产价格;另一种则是从资产的收益上来确定资产价格,称之为资产收益法。上述两种方式,前一种属于计划经济的方式,我国目前使用的主要是这种方式,这种资产评估方法弊端甚多,特别是难以在评估中体现企业盈利能力、产业前景、无形资产等;后一种则比较接近市场经济的方式,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方式,但仍未能完全有效地反映市场需求。为了使资产具有可交易性和流动性,就必须更多地采用后一种方式评估资产,并尽可能在市场中实施产权交易,只有这样,才能使产权交易更科学、可靠。此外,为消除原企业经营着利用职权、采取各种手段人为地制造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可在静态的资产评估的同时进行动态的经营业绩审计,使能更全面地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有些地方规定在资产评估确认前必须要进行公示,也是一种排除干扰,防止资产隐匿、低估的有效手段。
(二)坚持公开的市场方式进行产权交易。
公开化、市场化是保证企业产权交易公平、公正的前提。首先,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的市场方式进行,杜绝幕后不正当交易,目的是通过公开的竞争,实现资产的价格实现最大化。绍兴市政府明文规定企业改制凡是能经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解决的,一律不得采取其他方式,不宜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其次,要鼓励放开搞活后的企业及其投资主体,加强与产权交易机构的联系,以便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参与竞争。第三是各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所属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批、企业评估、交易底价确定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营私舞弊搞幕后交易、非法侵占或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等造成信息不对称而使国有资产在转让中流失的行为。
(三)坚持依法管理和程序操作。
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资产的置换、股权的流动,已成为企业通过市场进行资本优化经营的客观需要,成为现实生活中令人注目的经济现象。但是,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着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各地的产权市场发育也很不平衡、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约束;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设立和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为此,要积极培育产权交易市场,健全产权市场发展,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主要要做到“三个化”:一是法制化,用立法形式来引导和控制产权交易;二是制度化,以一套完整、严格的制度来保证产权交易市场中实行的登记、资产评估、公开竞价、公证等为内容的严格程序;三是网络化,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构建包括沪市、深市在内的多层的资本市场,逐步形成一个多层次、立体型的市场网络协作系统,实行电脑联网操作,把社会上分散的投资和需求聚合在一个大系统里,为跨地区、跨行业的产权交易活动提供有利的条件。
(四)坚持以市场经济的方法加强国资监管。
核心问题是要尽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完善国有资产有效的管理机制。在实行政企分开后,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不能缺位,要尽快建立起“国资委—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全权负责,统一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运营权、监督权。对政府部门来说,政企分开后主要是要加强政策研究和指导,如国有企业改制后员工的国有身份如何解决,产权流动中如何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并制定政策,贯彻实施。当然,我们不能完全排斥在一定阶段内要依靠政府的非市场的手段推动国企改革,如果政府不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推动,而是依靠相关主体的自动和自由谈判,可能会较长时期内达不成协议,低效率的制度将长期存在,改革成本反而会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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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有产权制度改革还要加快 篇七
国有企业要卖,最先遇到的问题是卖给谁。说句通俗的话,嫁人要嫁个靠得住的人,千万不能落在“人贩子”手里。
国有企业资产出售的程度如果说要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国有企业不处于控股地位,国有股不决定董事长的时候就算到位。
西安市向社会出售500亿元市属工业资产的消息传出后,引起很多经济界人士的关注。日前,著名经济学家钟朋荣先生在北京接受了本刊记者的独家采访——
记者:羊年伊始,西安便启动一项历史上破天荒的计划: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市属工业资产500亿元出售,首批60家企业已向社会推出,西安市部分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名列其中。作为兼任多家地方政府和企业顾问的著名经济学家,你对西安市的这一行动怎么看?
钟朋荣:首先,西安市政府的这一行动值得肯定。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竞争,表面看来是产业竞争,实际上是制度之争,体制之争。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区域经济的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一批打工省和老板省。中西部地区是打工省,沿海地区是老板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体制比沿海地区落后。再说明确一些,就是中西部地区的国营体制打不过沿海地区的私营体制。浙江的民营企业占全省的90%以上,国营企业很少;西安的国有资产比重超过70%,不但要卖,而且步伐要加快,我看要尽快倒过来(国有资产比重30%,民营资产比重达到70%)。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西安市政府出台这一行动,充分反映了现有领导的魄力,同时也说明西安市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具有紧迫感,决心也很大。
记者:你对国有企业改制有深刻的研究,像西安市这次进行国有企业出售,首先可能要考虑的是卖给谁的问题,请你谈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钟朋荣:国有企业要卖,最先遇到的问题是卖给谁。是卖给外部人,还是卖给内部人?我主张,首先应该卖给内部人,为什么?卖给内部人,可以促成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紧密结合,让劳动者真正成为“主人翁”,调动生产经营者积极性。把企业卖给外部人,职工和资产的关系会更加疏远。把企业卖给内部也分几种情况,内部有职工和经营者(管理层),在这两者中,我更倾向卖给管理层。这种办法就是我们常说的“管理层收购”,也叫MBO。采取这种办法可以改变企业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企业的目的并获取预期收益。当然,实行MBO,对收购主体有很高的要求,而且是一个政策性和技巧性很强的活动,涉及多种利益关系和法规关系,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问题。收购主体首先遇到的就是融资问题。由于收购标的的一般价值都远远超出收购主体的支付能力,在收购中,他们往往只能支付总收购价格中很少的一部分,其余的资金缺口需要融资来弥补。因此,融资能否成功,是事关整个收购能否进行和成功的关键。当地政府和金融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金融创新工作,建立专门机构,开辟融资渠道。
以上是说的卖给内部人,如果卖给外部人,除了考虑资金因素外,还要考虑收购主体与被收购企业是否业务相关,是否能给技术,给品牌,给人才,给销售网络。说句通俗的话,嫁人要嫁个靠得住的人,千万不能落在“人贩子”手里。(笑)
记者:据悉,西安首批推出的60户企业均为市属纯国有产权工业企业,涉及资产总额达80多亿元。由于企业产权结构单一,改制出售环节相对方便,主要有三类,一是经营情况好,产品在国内市场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或是同行业的明星企业;二是企业有知名度,产品有市场,但企业机制不够灵活、资金缺乏的企业; 三是已处于停产、半停产,但有土地、厂房、技术等资源转让的企业。请问,国有企业在什么状况下变卖最合适?
钟朋荣:国有企业出售不是搞不下去才卖,主要是涉及体制问题。企业已经亏损,再去卖就不好办了。我很赞成厉以宁教授的观点,叫做“靓女先嫁”。几十年经验证明,国有企业很难成为“不倒翁”。有的不倒,关键是有一个优秀的领导者。所以说,国有企业出售应该趁着“靓”的时候,早点卖掉为好。
记者:上面我们谈了卖给谁和什么时候卖,其实还涉及到怎么卖的问题。
钟朋荣:在卖的问题上,要实现三大转变:由卖实物变为卖产权;由整体卖变为拆开来卖;由私下卖变为公开卖。说通俗一点,就是要让购买者买得安心,买得起,买得值。至于具体操作过程,比如制定一些政策、办法、程序等,我就不讲了。
记者:国有企业资产出售,达到什么程度才算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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