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税收管理员考核(精选9篇)
1.企业所税收管理员考核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国际税收管理队伍,根据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国际税收管理科量化管理考核办法。219号)的有关规定,积极与相关国税机关联系,做好《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收发工作,确保无遗漏(20分);督促各县(市)区局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每月汇总建立《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登记表》,并定期上报省局。(20分)
(1)(2)
4、保证总局和省局有关国际税收的政策文件及时、有效地下达城区分局和县(市)区局。(10分)同时,按时、按质、按量地向省局上报有关资料。(10分)
5、提高税收宣传的规模与声势,将涉外税收政策及时传达给涉外纳税人,确保涉外税收政策落到实处。(20分)
第八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工作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1、有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2、有经查实的投诉事件发生;
3、违反《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市局“八条禁令”;
4、工作时间打牌、玩电脑游戏;
5、值班脱岗、漏岗。
有一票否决行为发生的,工作人员基准分记0分。
第九条工作人员基准分。工作人员基准分为每人工作任务的标准分,每人每满分200分。
第十条奖励分。奖励分是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所给予的奖励分数。以下几种情况将给予奖励分:获得区级以上表彰或奖励者,记20分;在工作中开拓进取,取得显著成绩者,记10分;对局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记5分;调研、集体活动、及其他经考核小组研究应该奖励的事项。
第十一条负分。负分是针对工作不能正常到岗、违反劳动纪律、未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所给予的带有处罚性的分数。
负分的记分办法是:
(1)请事假者,每半天记负2分;请病假者,每半天记负1分;迟到、早退在10分钟以内者,每次记负0.5分;
(2)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且在半小时以内者,每次记负1分;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并在1小时以内者,每次记负2分;
(3)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者,每1小时记负4分;
(4)旷工者,每半天记负10分;
(5)对未能按时完成本职岗位工作或领导交办事项者,视具体情况,每次记负2—10分;
(6)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公文处理、行政事务办理、印信管理、接待服务方面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视具体情况,每次记负2—15分;
(7)对在工作决策、工作部署、管理等项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应承担领导责任并视其具体情况每次记负4—20分;
(8)其他经分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应记负分的事项。
第四章分数认定及公布
第十二条本办法考核记分为考核;
由分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日常记录,不定期对本科工作人员各记分事项进行决定,并负责在局务会上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对分数有异议者,可在分数公布3天内向提出,由目标表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提交局党支部会讨论,局党支部会具有最高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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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企业税收管理 篇二
一、施工企业涉及税种、税率
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3%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5、印花税:建筑工程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 2008年起税率为25%;
10、发放工资及福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施工企业税收政策(营业税)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旧法规的变化使得原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性文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依各自的权限相继下发文件对原有文件进行了清理。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4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文件后,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两个文件,共宣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83个。在这些废止文件中,对于建筑业如何纳税的文件调整较大,纳税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建筑业纳税义务人规定变化大
对比新旧规定,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主要有两大变化。一是对于内设机构从事建筑业纳税义务的认定;二是承包人的变化。
根据新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按照这一规定,单位的内设机构从事建筑业务或提供建筑劳务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关于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何征收营业税,强调内部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利益(结算工程价款)的单位均为营业税纳税人,但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即排除了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劳务时应纳营业税,并且强调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同时160号文件第二条对独立核算进行了限定。显然,新旧规定差异较大,比较而言,新规定更为直接,简单。
此外,关于建筑业承包人,根据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
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分包方的税可以自行缴纳了
关于纳税义务人,需要纳税人特别关注。因为按照新规定,建设方与总包方不再对分包方的纳税问题大包大揽,分包方自己也可以就地纳税了。
根据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间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47号)关于总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由总包人扣缴的规定,以及原来对建筑业影响很大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177号)文件已不再执行,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
此外,新细则删除了对“转包”可以享受差额纳税的优惠。根据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在扣除分包方费用进行差额纳税的,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总包方发生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其他企业的再分包业务应按取得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因为转包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新细则同时也删除了对“转包”的相关规定。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规定更清晰
按照新条例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因此,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注意采取预收账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中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区分是否为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实行其他结算等四种方式的规定不再执行。规定比现在要复杂的多,计算也比较繁琐。
3、纳税地点的变化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纳税人纳税地点做特殊关注,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取消了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
同时,借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177号)的规定,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超6个月未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可补征税款。
4、凭证不符合规定不允许差额纳税
新条例规定,对总包方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才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根据新细则规定,建筑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关于扣除凭证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施工企业税务管理
(一)把握好合同的签订关
1.能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的不要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当施工企业施工任务不足时,为了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可以利用闲置设备去分包其他企业的施工任务。因此,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按建筑安装税率3%征收,当签订机械租赁合同时按租赁业5%征收(假设其它随征税一样),所以应尽量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2.材料采购合同和运输合同合理结合使用
例如:目前樟树市砂砾石的综合税率是8.6%,公路运输的综合税率是6.65%,如果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材料价格包含了运费,材料供应商只能提供砂砾石的发票,按综合税率8.6%完税开票;如果材料供应和公路运输分别签订合同,材料按综合税率是8.6%完税开票,运费按综合税率是6.65%,无形中可以降低供应商材料的价格。
3.建筑安装合同应包含材料价款
尽量不签甲供料合同,甲供料合同不仅施工企业得不到应得的取费,因为施工预算间接费取费标准是按照直接费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甲供料合同中甲方供应材料价值没有记人工程直接费,降低了取费基数,致使按照直接费取费的计划利润、营业税及附加等取费低于预算标准。施工企业不但得不到应得的工程结算价款,还有可能使施工企业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设工程项目,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均应按包工包料工程收取的料工费全额为营业额。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施工企业还可以利用自己在市场中的关系,买到物美价廉的材料,节省工程中材料费的支出。
4.签订总分包合同
例:甲工程承包总公司通过竞标,向业主承揽了一项价值2000万元的公路工程,甲公司又将该工程以1800万元分包给乙工程公司施工。甲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同时又与乙公司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涉税处理有两种选择:一是双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即按建筑业征税,则营业税=(2000—1800)×3%=6万元;另一选择是签订承包合同,则应按服务业征税,营业税=(2000-1800)×5%=10万元。显然按方案一可节税4万元(假设其它随征税一样)。
(二)掌握建筑纳税时间,避免提前纳税浪费资金的时问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确认合同收入的同时要计算营业税及附加,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把握好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提前纳税浪费资金的时间价值,能推迟纳税时间的尽量推迟。
3.企业所税收管理员考核 篇三
《规程》组建了税务机关对于大型企业提供税收服务的完整框架,除了常规的政策服务、涉税诉求的受理回复外,在引导企业自己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系统、大型企业的税收遵从管控、应对和保障等方面都划定了税务机关的职责权限。
一位税务部门人士对此表示,过去税务机关在工作安排和组织机构设置上一般都按照税种划分,而近年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不同来组织开展税务工作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发展的趋势之一。
“税务机关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开展税务工作的侧重点并不相同,”上述相关人士对此表示,“对中小企业我们主要是检查发票,但对大型企业则主要是检查其税务筹划是否有问题,其内部税务风险控制系统是否完善等。”
据记者了解,未来税务机关希望能够尽早地参与大型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交易过程,以帮助企业将税务风险尽早扼杀在摇篮中。但对此亦有企业代表表示了担忧,认为税务部门介入企业决策过程和企业进行正常的税收筹划以及商业机密保密之间仍有较多现实矛盾,如何把握个中平衡还需探索。
国内企业普遍缺乏税务内控机制
策层和执行层的距离太远,因为造成了大量的解释不一。
种种原因共同造成了当下大型企业隐含了大量的税收遵从风险,据相关人士透露,目前企业的税收遵从度中,70%已算是较高的水平。
对此《规程》中具体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需定期调查评估大型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情况,并定期按照行业、区域等进行风险识别,并按照企业风险类别实行针对式管理,通过税务部门的介入,以帮助企业改善自身风险控制系统。
“与中小企业相比,大型企业目前已经形成了较好的税收遵从意识和统一的内部控制程序,”国税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司长张志勇表示,“这就为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展开更为紧密的合作提供了进一步否认空间。”
此前国税总局曾发布《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针对大型企业在税务风险控制的操作上提供一系列建议,主要旨在加强税务控制在企业运作中的地位,其中包括企业董事会直接负责督导税务风险控制并参与决策,企业税务管理机构要参与企业战略规划等建议。
但据国税总局相关人士介绍,目前这些建议在企业的实际运作中的普及效果并不理想,“当初在第一批大企业中开展税务管理试点的时候,大型跨国公司还是给予了较好回应,如通用在亚太区专门设立一个税务总监,专门负责税务合规等问题。
“相比较而言,国内一些企业在观念上还有待改善,”上述人士举例,在税务问题上企业往往倾向于寻求外部资源,而缺乏一个自身的内部税务控制管理体系。此外在企业内部的税务部,部门最高人员往往是主管税收筹划,即降低企业合法税务成本的工作,而不是做税收合规,反之从事税收合规工作的往往是层级较低的工作,“组织架构上就隐含了税收风险。”此外,目前税法透明度不高、税务机关各层级解释混乱也是造成税务风险的原因之一。上述人士表示,目前税务机关各层级中面对纳税人最基本的层级是基层,但最终解释权在国税总局。多层级中税务管理决
税企能否互信?
“对税务机关工作比较了解的人都知道,过去我们经常强调一个词,叫重点稽查。”上述税务部门人士表示。
而上述人士介绍,过去这种工作方式的效果并不好,造成对抗性太强以及成本太高。因此现在税务机关已经尽量把重点放在合作和引导上,能用这种方式就尽量不要用惩罚。张志勇亦表示,过去总是把税务机关和企业对立起来,而没有意识到两者在税务风险控
制上是有共同的诉求的,“因此我们现在更强调与企业合作,除了税务管理外,希望能通过对企业提供及时的税务服务来共同规避税务风险,我们希望这种理念的推进能从大型企业开始。”
据记者了解,目前企业大量的税务风险都是由于企业自身风控意识较差,以及对税法规定的解读上存在随意性等,因此税务部门未来的构想之一是希望大型企业在进行重大交易决策、重大项目开展时,税务机关能够尽早参与和企业展开合作,全程服务以降低税务风险。但对此设想并不乏企业提出质疑。“不用说,税务机关肯定是希望多收税,如果税务机关在项目早期就参与进公司决策中,公司正常合法的税务筹划肯定会受到影响,”一位大型企业的税务代表即如此认为,“除此之外,商业机密也是考量之一。”
对此张志勇承认,此前“派任务、分指标”式的工作方式,的确导致地方税务机关以追求多收税为目标,因此造成了税务机关和企业间的互不信任。未来要进一步推进合作,则需对这种工作方式进行改革。
4.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 篇四
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
现将《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印发各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强化征管质量考核,分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征管质量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综合管理科。请相关科室依照《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分局季度考核通报和省市局季度通报,加强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考核。
商洛市地方税务局
直属税务分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促进税源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商洛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管质量考核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统一、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征管质量考核的对象为本局负责税收征收和管理的相关科室和人员。
第四条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主要为以下指标:
(一)税务登记率;
(二)纳税申报率。分为纳税申报率和准期申报率;
(三)入库率。分按户入库率和按金额入库率;
(四)欠税增减率。
(五)税收偏离度
登记率、纳税申报率和税收偏离度的责任科室为征收管理科,入库率和欠税增减率的责任科室为办税服务厅。
第五条征管质量考核坚持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计算机考核和人工考核、上级考核和本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征管质量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考核。
第七条征管质量月度考核指标为申报率、入库率和欠税增
减率,月度考核数据来源为征管系统数据和下户检查获取的相关数据。
第八条 征管质量月度考核由税政管理科按月进行,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的申报率、入库率和税收偏离度、欠税增减率进行考核。
第九条征管质量季度考核以省局、市局征管质量通报数据为准。
第十条征管质量考核除以省市局征管质量数据通报为准外,同时还对全局被考核人员的征管质量进行排名。
第十条对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以下激励惩戒措施:
(一)月度考核。纳税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均达到100%,且欠税没有增加的,对相关责任科室奖励500元;对申报率、入库率每下降零点零一个百分点,分别扣发相关责任科室50元;对税收偏离度每增长一百分点,扣发相关责任科室100元,扣完为止;对当月欠税增加的,扣发相关责任科室100元,同时按每户次扣发20元奖金或津贴的标准,对未按期申报、未按期入库和欠税增加、税收偏离度较高的户次,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季度考核。对在省局季度考核中排名前10名,且在市局考核中位居前2名的,或虽未达到上述名次,但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达到100%,税收偏离度在3%以下且欠税没有增加的,对相关科室奖励1000元。
(三)考核
1、对全局人员的考核。从税收任务奖励中拿出一个月工资标准的奖金与征管质量挂钩。对在省局考核位居前10名,且在市局考核中位居全市前2名的,或虽未达到上述名次,但登记率、准期申报率达到100%,税收偏离度在2%以下且欠税没有增加的,全额兑现挂钩资金;对省市排名未达到上述名次,且登记率、申报率和入库率未达到100%的,对登记率、申报率和入库率每下降零点一个百分点,或税收偏离度每增长一个百分点的,分别扣发人均挂钩奖励20元,扣完为止。
2、对从事征收管理人员的考核。对征管质量个人排名位于全局前3名的人员,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和500元,对征管质量排名后3名的人员,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对征管质量按征管“四率”和税收偏离度考核分数相同的,按管户数量和管户缴纳税款金额的大小再行排名。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税政管理科负责解释。
5.企业所税收管理员考核 篇五
邹先平郭 云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 营口 115007)
摘要
港口作为重要的基础性产业,国家也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物流行业的税收政策,对进一步促进港口物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港口物流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税收管理中仍存在一定问题,通过对现状分析,提出相关解决建议。
港口物流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基础性产业,是陆路、水路等多种运输方式的交汇点,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以及为以上多个环节提供装备和配套服务的诸多领域。近几年来,国家也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物流行业的税收政策,对进一步促进港口物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文拟就港口物流行业的税收管理特点、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对推动港口物流税收可持续增长提出几点建议。
一、港口物流行业的税收管理特点
港口作为现代物流业的重要一环,既不同于生产制造业,也与一般的服务性企业有所区别。港口物流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税收管理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具有以下特征:
1、港口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财产税额比重较大。
相对于制造业来说,港口企业的固定资产比重大、价值大、构成相对分散,是企业营运不可或缺的部分。一是港口占用土地面积较大,一般中型港口的土地面积在5-10平方公里。二是港口固定资产种类繁多,包括港务设施、库场设施、装卸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每个大型海港的码头资产投资都上亿元,特别是港务设施、装卸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的价值较大。
由于港口固定资产比重大,其与资产相关是税收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在总税收的比重较大,一般可占到总税收额的20%以上。
2、港口物流多环节、跨领域,决定了其涉税种类齐全。现代港口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水陆交通枢纽,它已经成为支持世界经济、国际贸易发展的国际大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连接全世界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中心环节。大多数重要港口均位于海、陆、空三位一体运输方式的交汇点上,其商品原材料从开采到生产加工、配送营销,直至废物处理可形成一条典型的“物流”供应链。而且现代港口还纷纷建立保税仓储,利用港口资源开展贸易业务。
由于港口是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基础性产业,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以及为以上多个环节,其税收基本涉及到了我国现行的绝大部分税种,主要的税种有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税、契税等,这样无疑增加了税收管理难度。
3、运输车船流动性较强,贸易转手频繁,管控难度大。所谓“车儿满地跑,船儿水上漂”,纳税人的去向随车船而定,纳税人的流向十分难以确定。随着港口物流业的发展,一些货主利用港区货物进行贸易业务正在逐步兴起中,一些货主为了避免繁琐的入户、过户手续,往往私自达成转卖协议,不办理过户手续,造成所有人与使用人不符,纳税人很难确定。这些都给港口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港口物流行业的税收现状
为了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平稳较快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务院于2009年4月印发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划所提出的9项政策措施中第3项涉及到税收问题,对促进物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贡献,港口作为物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有所受益。现就港口行业主要税种税收政策及税收优惠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如下:
1、营业税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归入“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为3%;邮电通信业,税率为3%;代理业、仓储业、设计、咨询等归入“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为促进物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试点物流企业采取差额纳营业税的政策。主要是: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两项要求使得试点物流企业在其经营中可以将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物流服务费用进行抵扣,减少了试点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无疑是一项鼓励物流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好政策。
目前对该项物流差额纳税政策采取的是试点办法,有部分港口作为试点企业,但并不是所有港口企业都可以享受,试点港口物流企业所占的比重还不大;而且同样的政策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执行标准,这样执行容易造成税收壁垒、影响税收的公平性。
2、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属地方税种,各地区根据不同地段有不同的征收标准,各港口仓储用地一般在4-6元/平.年,港区内的公路、铁路、绿化地带均应照章纳税,不得减免。由于港口所占面积较大,土地使用税在总税额中的比重较大。
目前,港口物流业运用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主要有:(1)按(89)国税地字第123号,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2)对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享受免缴5—10年土地使用税。(3)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这项政策对油品码头公司的罐区等土地可以办理减免。
3、房产税 房产税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按1.2%计征;从租计征的按租金的12%计征。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将全部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额的25%计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经省发改委以上审批的万吨级沿海港口码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其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三、港口物流行业税收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港口物流业迅猛发展,港口成为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汇集点。但国家对港口物流业的税收征管变化不大,没有及时作出调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影响了港口物流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缺乏港口经济税收优惠。
现有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港口物流业的不多,没有充分利用税收杠杆,在对港口、物流技术改善、物流结构调整、物流企业规模扩张等方面予以税收扶持,限制港口经济、物流业竞争力的提高。
2、税负不
一、重复征税。
重复纳税是目前存在于港口物流行业税收方面的最重要也是最为不合理的问题,已经对港口物流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中,物流配送业务领域、仓储租赁业务领域、代收代缴费用领域表现尤为突出。
现代物流是一体化的经济运动过程,运输、仓储、包装、装卸、配送、流通加工以及物流信息等各个环节都具有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又是建立在以市场运行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基础之上。现行税制把一体化经济运行过程各个环节人为割裂开,一方面不利港口经济、物流企业开展一体化运作;另一方面高税率限制了港口经济、物流企业发展。
3、港口物流企业综合税负相对偏高。
众所周知,港口物流业属于国民经济基础行业,社会效益明显,经济效益不高。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务利润率仅为2.6%,而物流企业毛利一般仅在4%-6%,税后纯利只有1%-3%,但仓储及其他物流服务却使用5%的税率,比运输业税率还高出2个百分点。这使得很多物流企业难以尽快通过自身积累获得快速发展,不利于物流产业的发展。
4、港口仓储物流服务中土地使用税负担较重。
在物流活动中,仓储与分拨、配送基础设施的建设与使用是整体物流服务的关键环节。在属性上,是属于社会经济活动最基本的基础,由于其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同时与国民生活紧密相连,因此具有公益性的特征。但是在我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上却未能体现出这种差别,港口行业的减免政策较少,高额的土地使用税占总税额的比重较大,也给低盈利的港口物流企业带来很大压力。
5、所得税属地缴纳不符合现代港口物流业域发展的特点。由于港口竞争加剧,港口在不同的内陆城市设局布点、建立内陆港,港口物流业呈现跨区域发展的特点。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和经营条件不同,常常出现在一个公司范围内,部分区域公司盈利而另一部分区域公司亏损的局面。但目前我国执行的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许多集团型企业无法做到企业内部盈亏互补,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加强港口物流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针对港口物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依据税收公平,避免重复征税,与现行税制相协调,支持物流业发展、涵养税源、强化征管的四项原则,借鉴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提出了以下建议:
1、加大港口物流业税收优惠力度。
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对公益性港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应给予全额税收优惠,采用投资抵免办法,即投资主体投资于公益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其投资额允许抵减企业所得税税基。其他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的港口物流基础设施,政府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对进行技术改造购进固定资产,在增值税方面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允许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法,降低计税依据数额;对企业处置不需用固定资产,如尚未提足折旧,允许报废时一次性提足,计入税前利润;允许用新增所得税额抵免一定数额投资额,降低所得税负担。
2、适当降低港口物流服务的营业税税率。
建议考虑适当降低港口物流业务中仓储、分拨等业务的营业税税率。将此部分业务作为特殊服务业看待,对物流业务各环节实行从低统一税率,参照现行物流运输业税率3%征收,以利公平税负。对物流流通加工、物流信息系统开发经营等具有增值特点的服务,建议设置合理的利于物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税目及税率。
3、适当减免土地使用税。
随着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实施的不断深入,政府更加重视鼓励支持港口业发展。各港口所在城市均提出了“以港兴市,港兴市兴”的发展战略,港口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为实现地方政府对港口寄予的厚望,担负地方经济发展振兴的重任,建议地方政府加强港口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在土地使用税政策上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把港口做大做强,全面服务地方经济,回报社会。
4、制定税率统一税负。
港口经济、物流企业可以是资产型企业,也可以是非资产型企业。事实上,有物流资产的物流企业更具有优势,拥有资产优势的以运输、仓储起家的“混合型”物流企业,发展壮大的机会更大。我国的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与工商企业之间也应该用协议、合作、联盟等方式展开协作,政府在税收政策上应给予配套扶持,比如,合资合作的物流企业所得税税率采用低税率,提供代理服务的物流企业采用3%的营业税税率,鼓励仓库的租赁使用,可以减征或免征租赁收入的营业税,房产税采用按房产余值的1.5%计税,租用仓库支出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降低所得税税基等。
5、全面执行港口物流营业税差额纳税方法。
由于目前物流差额交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仅限于部分试点企业,绝大部分企业还是执行全额纳税的政策,对增加物流成本、限制行业发展带来了较大不利影响。建议国家在总结近几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在全体物流业推开,让广大物流行业充分受益。
针对物流外包业务快速增长与对零散社会物流资源加大整合力度的需求现状,建议在重新核定营业税计征基数的基础上,明确物流外包业务营业税的差额纳税界定方法与计算方法,将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用外包的方法,采用垫付款形式支付的运输、仓储、包装、分拣、加工等业务过程的成本作为抵扣部分看待。在营业税执行差额纳税的同时,将附加在营业税的城市建设、教育等附加税也同样按差额纳税,以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6、规范统一所得税管理。
6.税务所加强煤炭企业的税收管理 篇六
为了更好的掌握七里村税务所辖区内煤矿的经营实际情况,四月份税务所在县煤检办的组织下,会同国税、人事等相关单位和县地税局局长贺建强等领导深入煤矿,对矿区税源进行调查分析,现场进行纳税辅导和税法宣传,基本掌握了四家煤矿现在的经营实际情况。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论证,七里村税务所加强了煤炭税源管理。煤炭企业全部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加强税源分析和控管。多层次采集分析数据,依据耗用电量、火工器材、工资成本、原料成本等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实施有效的纳税评估。建立税收预警分析机制,测算分析煤炭行业税负情况,对税负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稽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随时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同时,税源管理部门加大了对煤炭企业的监督指导,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账簿凭证,如实记载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规范收入成本核算,对企业生产报表、销售报表、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比对,核实企业产销量。发现纳税申报异常的煤炭企业实施税务约谈、下户调查、重点检查等措施,遏制企业偷逃税费行为的发生。
七里村税务所还及时向企业通报有关税收信息,开展纳税辅导和税务咨询,扶持、服务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减少资料多头报送和涉税事项的审批环节,相关资料
7.关于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几点思考 篇七
在不久前完成的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备受社会关注。大企业缴纳税收所占比例举足轻重,如何根据其特点,科学确定税收管理目标,构建系统的税收管理体系,一直都是各级税务机关努力探索的重要课题。根据此课题,笔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有以下几点思考,仅供参考。
一、大企业的特点及税收征管现状
在长期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基层总结出大企业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一是巨大的资产规模和庞大的机构设置,税源结构具有复杂性;二是生产经营流程长,税源结构具有跨度性;三是购销业务量大、市场覆盖面广,进销核算具有规模性;四是企业管理结构较为完备,资金、物流的管理十分规范,内控机制较为健全,特别是上市公司,一般都聘请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定期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年报信息,财务人员数量多而且比较精干;五是具有较强的纳税意识,自身财务税收专业化水平较高;六是经济地位重要,税源举足轻重。山东青岛烟草有限公司,2008年入库税收5.3亿元,约占重点税源收入72%,占市北收入的43%。
二、大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和问题
(一)组织机构不匹配。大企业多数是中直企业,级别较高,一些副部、正厅级单位屡见不鲜,其办理涉税业务的财务资产部往往为正处级单位,而主管税务机关仅为科级单位,或者由驻厂处进行管理,行政级别不对等,给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带来诸多不便。
(二)人员素质不适应。大企业组织机构复杂,管理环节多,业务量大,涉及多个行业且跨地域经营,专业化分工细致,信息化程度很高。为了提高竞争力,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大企业还培养和引进了一批高学历、高职称、高素质的管理人员。与之相比,税务机关的管理力量明显不足,精通法律、财会、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匮乏,无论是人员数量还是人员素质都存在差距,对大企业的管理力不从心。
(三)税收制度不完善。目前,一些大企业的税收政策还不完善,随意性比较大。在税收管理方面,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大企业税收征管办法,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摸索前行,导致税收管理的盲目性,制约大企业税收监控和管理向深层次、多角度、专业化方向发展。
(四)信息平台不对称。大企业目前普遍使用财务软件,财务核算高度集中和规范统一,数据质量也很高。国税系统虽然实现了全国联网,但征管软件在税源分析方面还存在很大缺陷,如:综合征管软件只能记录日常征管业务操作,无税源分析、纳税评估的功能;没有登记总、分、子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也无法对关联企业进行监控;企业的财务数据无法读取,企业的海量信息无法充分运用等。
(五)信息渠道不畅通。对于大企业的管理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企业信息资源的掌握,虽然《征管法》中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遇到一些困难。大企业出于保密等方面考虑,在对外披露信息时十分谨慎,税务机关需要掌握的资产、核算等信息不予提供或需要经过一定的内部审批程序方可提供,信息的及时性难以保证。一些大企业能够出具的财务报表达几百种,但只给税务机关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另外,企业的所有核算单位并非都在一个税务部门管理,无法掌握整个企业财务核算的全部情况。目前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唯一途径就是企业自行申报,这些经过加工的“二手”信息,还存在是否真实准确的问题,依据这些信息开展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难以保证工作质量。
三、加强对大企业税源管理的建议
(一)转变税源管理理念。大企业作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或是上市公司,企业内、外部都有很强的监控机制,既受到审计署、证监会等外部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也接受集团内部审计的日常监督,建立了一整套依托信息化平台的科学管理机制,其主观上不具备主动
偷税的意识,为了规避税收风险,维护上市公司的形象和股民的利益,其纳税遵从度是很高的。但站在企业的角度,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可能与税务机关不一致,需要加强征纳双方的沟通和理解。税务机关应转变管理理念,对大企业采取与其他中小企业有别的管理办法。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结合大企业的特点,应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纳税评估为主要手段,在全面掌握企业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强化物流、资金流等动态信息的监控分析,综合评价企业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科学预测税收收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对大企业的管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通过对某一企业某类业务长期的跟踪调查,查找管理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改进措施,通过持续改进,建立起某一行业的纳税评估模型和管理办法,达到规范一类企业的目的。
(二)设立专业管理部门。由于大企业具有数量少、经营活动复杂、税收收入比重大、需要提供专业性较强的纳税服务等特征,建议成立大企业服务管理专门机构,专门负责研究制定对大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法规以及管理的方式方法,按行业划分客户管理范围,对大企业进行垂直管理,负责对大企业的纳税服务、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充实税源管理力量。一些综合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复杂,要求税收管理人员必须精通税收政策,掌握企业财务、金融、资本运作、生产经营等方面知识,具备不断学习、吸收和运用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的能力。因此,在人员配备上,应增加人员编制,通过调配、培养、引进等方式,配备全方位、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提升整体队伍素质。同时,要立足现实,大力开展专业技能岗位培训,针对大企业的特点,重点培训财务分析、会计电算化等方面的内容,特别是要熟悉大企业财务软件的操作,掌握财务软件中设置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规则,找出重点监控的会计科目及相关凭证,从而提高电子查账的能力。另外,应面向社会,以合同形式聘用专业人员,如执业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计算机财务分析专家、金融证券专家等,针对大企业管理中的某一课题开展深入研究分析。
(四)调整机构岗责设置。在现有机构模式下,可以通过内设机构的整合,调整岗责,实现税源管理资源的最大化。一是通过推行网上认证、网上报税和网上申报,将申报征收环节前移至企业端,压缩办税服务厅和行政管理人员。二是将办税服务厅、税政综合部门、计统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等进行整合,按照信息采集、审核评析、调查核实等三个环节设置部门或岗位,从而建立起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
(五)疏通税源信息渠道。税源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大企业税源管理的重要突破口,应立足于开展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的需要,全面采集涉及企业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关联交易、物流、资金流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要拓宽采集渠道,建立与审计、工商、海关、银行、证监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制度,利用相关部门的管理信息资源,丰富税源管理信息库。要建立与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增进理解,加强联系,保证信息的畅通。
(六)创新税源管理模式。大企业分布范围广,跨县、市甚至跨省经营,机构层级多,但财务核算集中统一,不适合属地管理;而且涉及行业较多,缺少行业可比对象,也不适合行业分类管理。但大企业组织形式十分固定,内部管理规范,因此,可以根据其主营业务进行分类,对某类业务的某一个企业进行深入剖析,理清工艺流程,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关键环节,然后进行重点调查,采集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分析,从而以点带面,总结分析方法,建立分析模型,有针对性地对其重点环节实施分类管理。
(七)开发税源管理平台。面对企业高度的信息化,没有相应管理信息平台的支持是难以实现有效管理的。目前,综合征管软件中缺乏对大型企业组织结构、关联业务的记录,更缺乏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的支持,因此,建立大企业税源管理和分析平台是十分必要的。该系统应实现以下主要功能:一是建立大企业组织机构、关联企业的基础资料库;二是建立大
8.企业所税收管理员考核 篇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在开展2009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我司接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现依照有关法规,统一答复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重点复核上述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石油开采企业油气田二次开发支出的资本化问题。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即油气田二次开发),应作为油气田开发成本。
(三)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逾期90天冲减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一条规定已失效。请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阶段复核中作为重点复核的政策要点,要求金融机构对2008该问题进行纳税调整。
(四)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1.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2.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五)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问题;用以后的借款偿还以前的投资款,以后的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的借款偿还以前的投资款,以后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企业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业务,支付给境外保险的分保保费收入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以及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境外保险企业,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应扣缴预提所得税。(七)金融机构贷款转为股权,计提坏帐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问题。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给公司的贷款,因企业到期未能还本形成的呆滞贷款,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将贷款转为该公司的股权,因未构成实质性的呆帐,对金融机构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应冲回不得税前扣除。
(八)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2008年工资税前扣除方式改变的前后税收衔接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按实际发放为原则。如果企业将2007计提并已进行税前扣除的工资,在2008实际发放时再次进行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请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阶段复核中作为重点复核的政策要点,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调整。
(十)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保险企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于2008年1月1日前可以税前扣除。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十二)金融企业向职工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应按金融企业当月市场同类贷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十三)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十四)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十五)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第三条规定,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六)本次企业自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亏损,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若有多缴所得税的暂不办理退税,抵减以后应纳税额。
二、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公司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应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六)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七)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增值税
(一)热电企业向房地产商收取的“热源建设费”的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规定,热电企业向房地产商收取的“热源建设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对属于居民供热免税的,应作为免税收入参与计算进项转出。
(二)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金融保险企业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四、消费税
部分成品油生产企业在2008年底突击开票,逃避成品油消费税。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紧急通知》(财税[2008]164号)规定,重点复核成品油生产企业2008年底销售收入异常增长的问题,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税收监管,一旦发现成品油生产企业的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方式规避税收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其应税数量,补征税款。
五、营业税
(一)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的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应按金融企业当月市场同类贷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的债权投资计划取得的利息收入的营业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五条规定,保险企业将资金有偿贷予他人使用并收取固定利息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六、印花税
9.企业所税收管理员考核 篇九
重点税源企业缴纳税收所占比例举足轻重,如何根据其特点科学确定税收管理的目标,初步构建比较系统的税收管理体系,这一直都是各级税务机关努力探索的课题。
一、初步构建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要初步构建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体系,首先必须明确其基本要求。否则,将缺乏检验的质量要求,就无从谈起税收管理体系的科学合理性。
一是针对性。初步构建的税收管理体系,首先必须符合重点税源企业及其税收征管的特点。如果没有适应其特点的管理内容、管理方法、管理手段和组织机构,而是与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的税收管理完全一样,那么初步构建的税收管理体系就不可能符合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的实际需要,也就不能有效提高其征管质量。
二是系统性。要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就必须比较系统全面地考虑其征管的目标、内容、方法等一系列问题,而不能零星分散地只局限于采取一两项征管办法和措施,更不能治标不治本。因此初步构建税收管理体系,应当从提高整体征管质量效率的角度出发,运用系统管理的理念,综合运用各项征管资源,系统地采取一系列征管措施,全面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
三是可行性。初步构建税收管理体系,还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果体系不具有操作性,不能解决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能从实践中证明管理体系的科学有效性,那么初步构建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体系也就没有任何意义。
二、重点税源企业及其税收征管的主要特点
与一般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相比,重点税源企业的主要特点在于“大”和“重”两个字。
重点税源企业“大”的特点,一是生产经营规模大。企业注册资金、资产、营业收入、利润、职工人数等指标远远超过中小企业若干倍。二是生产经营跨区域,如省内跨地市、国内跨省市乃至跨国。三是组织机构庞大。如长虹公司销售网络就遍布全国各地和世界20多个国家,内部管理层次多,机构设置相当复杂。四是财务人员多,核算比较健全。一般都建立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较为健全。企业财务人员比较精干,数量也比较多。五是信息量大,信息化程度高。如长虹公司月生成数据近10亿条,建有自己的网站、使用ERP、使用财务核算软件等。
重点税源企业“重”的特点,一是经济地位重要,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上都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生产经营状况与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相关。如2002年长虹公司出口创汇7亿美元,占四川省出口总额的1/4.因此,地方党委政府往往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高度重视,在能力和权限范围内给予最大限度的支持和关照。二是政治地位重要。重点税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往往都是当地政治界的重要人物,有的甚至还是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中央候补委员或中共中央委员。
由于重点税源企业具有“大”和“重”的特点,因而其税收征管的特点也比较突出。一是所纳税收占当地税收收入的比重特别大。如仅长虹公司2001年入库“两税”5.1亿元,占绵阳市国税系统“两税”总收入的35%以上。2002年绵阳市国税系统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29户企业缴纳入库“两税”收入9.6亿元,占全市“两税”收入的64%。二是具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和维权意识。重点税源企业一般都配备专人负责税收事项,基本能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并把纳税信誉作为企业信誉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还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呼声日益高涨,要求税务机关保护其应有的权益和规范执法行为,为其提供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三是税收征管难度大。重点税源企业跨区域生产经营,具体生产经营项目多,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都很强,信息化应用程度高,电子商务广泛运用。因而税收征管必然涉及大量复杂的财务会计处理知识、税收政策适用问题和计算机应用技术,这就必然要求征管人员具有特别高的专业素质,采取的征管办法和手段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税务检查手段要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这样,与一般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相比,其税收征管难度要大得多。四是重点税源企业容易产生居功自傲心理。有的特大型或大型企业自以为对国家贡献大,就居功自傲,其法定代表人凭借较高的政治地位,对依法申报纳税不屑不顾或者态度蛮横,甚至有恃无恐,拒不缴税。
三、国外分类管理、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主要观点
(一)OECD的观点
2001年5月10日,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发表的《风险管理—实践篇》一文论述分类管理、建立大企业管理机构意义的主要观点有:(1)纳税人遵从税法上的差异性是分类管理的前提。现代税收管理强调以纳税人为中心,承认不同类型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方面是有差异的,其不守法的原因也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区别对待。(2)有利于实施针对性的税务审计。现代税收管理理论认为传统的采用相同办法、“地毯式”地审计每一位纳税人,是对稀有业务资源的浪费,不符合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为减少征收成本和给纳税人带来的负担,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3)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分类管理可以使税务机关用相类似的方法对待同类纳税人,能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二)美国的观点
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必要性在于:(1)有利于应对复杂的税收问题。大企业涉及大量复杂的税收和财务会计问题的处理,税收管理比较复杂,因此需要成立相应机构集中力量予以应对,以确保对大企业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2)有利于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大企业大多存在全球经营的能力,税务机关有必要满足其特殊需要,并通过不断创新的办法提供纳税服务和促进税收遵从。
(三)英国的观点
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目的在于:(1)可以确保大企业和大雇主应纳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2)有利于集中各类业务专家,运用专家的技能达到最佳的税收管理效果,以应对大企业复杂的税收问题。(3)有利于税法实施的统一性。(4)有利于帮助纳税人履行其义务,减少其税收遵从的负担。
(四)澳大利亚的观点
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目的在于:把素质最高的人力资源配置到税收收入最多、税收管理最为复杂的纳税人身上,有利于保持对复杂问题持续有效的监控。
综上所述,国外专家学者认为,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有利于打破过去层次过多、职责不清、难以量化考核的管理结构,有利于管理的专门化、成本的最小化、服务的最优化,有利于执法的统一性、人才的集聚性、复杂问题处理的有效性。
四、初步构建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体系的基本内容
借鉴国外分类税收管理的主要观点,根据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征管的基本特点,按照税收管理体系内在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初步构建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一是税收管理的基本目标,这是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方向,是整个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二是税收管理的基本内容、方法和手段,这是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重点,是整个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三是税收征管的格局,这是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征管职能的配置机制,是整个管理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四是税收管理质量的考核评价方法,这是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是整个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五是税收管理的组织机构,这是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组织保障机制,是整个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税收管理的基本目标
根据税收征管的一般目标,针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特点,笔者认为,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的基本目标应当是重点纳税服务,准确掌握税源。
把重点纳税服务作为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的基本目标,这是其具有较强纳税意识和维权意识的特点决定的,也是税务机关降低征税成本的客观需要。首先,按客户管理的一般原则,服务组织应当重点为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如果把纳税人视为客户,与其他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的纳税服务相比,税务机关理所应当为重点税源企业提供重点的符合其特殊要求的纳税服务。其次,税务机关不为其提供重点纳税服务,就极有可能被纳税人推上被告席。因为依法提供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维权意识不强的中小企业来讲,一般不会与税务机关过多计较,但是作为纳税意识和维权意识较强的重点税源企业却极有可能与税务机关认真计较。其次,重点纳税服务是重点税源企业急迫需要的。其生产经营的区域跨度大,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难免出现偏差,企业的涉税争端需要税务机关之间及时有效的协调。同时重点税源企业涉税事项多,工作效率要求高,在办理涉税事宜过程中也要求税务机关提供与一般中小企业和个体户不同的高效率的重点纳税服务。再次,税务机关为重点税源企业提供重点纳税服务能大大节约征税成本。重点税源企业涉税事项复杂,缴纳税额所占比重大,如果通过重点纳税服务使其主动申报纳税的准确性有所提高,那么税务机关用于其检查和管理的大量征税成本相应也就可以大大节约,这样带来的效益远远比为一般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纳税服务带来的效益好得多。
把准确掌握税源作为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的基本目标,这是其财务核算比较健全的特点决定的,也是实现应收尽收这一税收征管基本目标的必然前提。一是准确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因为重点税源企业缴纳税额所占的比重一般都很大,税务机关准确掌握其税源变化情况,也就掌握了税收管理的主动权。二是准确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信息数据十分必要。因为一般来讲其虽然财务核算比较健全,但提供的信息却不一定完全准确真实。如1999年财政专员监察办事处对100户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1998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发现80%以上企业主要会计要素的核算存在偏差。②三是税务机关有可能准确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因为小企业和个体户的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制度很不健全,税务机关无法也不可能准确掌握其生产经营和税源情况。但是重点税源企业具有比较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制度,税务机关通过一系列办法和手段有可能准确掌握其税源情况。
重点纳税服务与准确掌握税源是对立统一的。一般来讲,重点纳税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服务,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准确掌握税源主要是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但是,二者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重点纳税服务从根本上讲是为了提高纳税人税法的遵从度,实现应收尽收;准确掌握税源的根本目标也是促使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实现应收尽收。同时,二者又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一般来讲,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提供重点纳税服务,就必须深入企业了解各方面的情况,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服务需求提供具有个性化的税收服务,这就为税务机关准确掌握税源创造了条件。同样,税务机关要准确掌握税源,就必须深入企业,就必须争取得到纳税人的支持与配合,就必须搞好重点纳税服务。
(二)税收管理的基本内容、方法和手段
1、税收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般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主要有税务登记管理、帐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纳税管理和日常税务检查等。与重点税源企业特点相适应,其税收征管的基本内容主要是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要准确掌握税源,税务机关就必须在充分收集掌握涉税信息的基础上运用专门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实现税额进行全面监控管理。掌握税源内容具体来讲,一是要根据有关信息,运用专门的分析预测技术预测纳税人实现税收的情况;二是对已申报税额是否真实准确进行评估分析;三是运用专门的技术对重点税源企业所属的行业税源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四是掌握资金周转情况,对已申报税额能否及时足额入库进行跟踪分析。要提供重点纳税服务,税务机关就应当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纳税服务制度,主要体现在把重点税源企业视为大客户,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简化纳税程序,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方面。
2、税收管理的基本方法
一般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税收管理主要采用粗放式的管理方法,如定期定额管理、以票管税等。与重点税源企业特点相适应,其税收管理方法必须采用精细的管理方法,从管理的范围来讲包括微观管理方法和宏观管理方法。
微观管理方法主要是针对重点税源企业个体实施的管理,目前主要采取税收预测、纳税评估分析和反避税调查三种方法。税收预测主要是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历史和未来发展情况,采用专门的方法预测企业实现税额的情况。纳税评估分析主要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分析,评估其在纳税方面存在风险的程度,约谈疑点较多的企业举证后依法进行评定处理。反避税调查主要针对重点税源企业具有跨区域和关联交易较普遍的特点,在总公司与分(子)公司之间往往存在内部操纵价格、成本费用等转移利润的问题开展反避税的检查和跨区域协同调查审计。
宏观管理方法主要是针对重点税源企业所属的行业实施的管理。目前主要采取行业分析方法,即税务机关对重点税源企业分别不同行业进行总体分析,提示税收征管中隐含的问题,其基本思路和依据是:同一行业(或同一产品)的生产技术要求、生产工艺要求、能源消耗和原材料消耗应该是相近的,适用的税收政策是同一的,因此最终形成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应该是相近的。③
3、税收管理的基本手段
中小企业和个体户涉税信息量不大,其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税务机关管理的基本手段往往是手工方式。重点税源企业涉税信息量巨大,信息化运用程度高,税务机关必然采取信息化的管理手段。目前税收管理的基本手段主要是建设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监控系统和应用稽查查账工具软件。
建设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监控系统,首先,应当明确监控信息的范围,这是税务机关准确掌握税源的基本前提。按照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当准确掌握4个方面的信息,(1)企业纳税申报信息,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附列资料等涉税信息;(2)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包括企业生产、销售、市场开发、新产品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3)产业和行业信息,包括国内和国际同产业、同行业的信息。(4)税务信息,即税务机关各征管环节、各征管业务部门拥有的信息。其次,科学确定业务管理的数学模型。这是信息加工和分析处理的基本依据,是建设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监控系统的关键。如果没有科学的数学模型,就无法也不可能建设重点税源企业的信息监控系统。目前应当主要建立税收预测、纳税评估和行业分析三种数学模型,以提高管理的科技含量。其次,运用先进的现代信息处理技术,从企业信息数据库直接抽取、挖掘涉税信息,并进行自动处理和分析。再次,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数据库,研究开发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监控系统。
应用稽查查账工具软件,这是适应重点税源企业会计电算化特点和提高税务检查质量效率的客观要求。重点税源企业往往财务会计数据量特别大,但目前税务检查仍停留在手工状态。这样,一方面税务检查效率低,质量差;另一方面也给企业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检查的工作规律和企业会计核算特点研发应用专门用于检查电算化纳税人的稽查查账工具软件。
(三)税收征管的格局
税收征管的格局主要是指征收、管理和稽查职能职责的组合模式,其对税收征管质量效率将产生重要影响。目前对所有纳税人不加区分,统一实施征、管、查三系列机构之间三分离的征管模式,虽然有助于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但却不利于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管理。一是不适应准确掌握税源的需要。征管查三系列机构之间往往不能有效衔接,相互之间信息不沟通,税务机关内部征管信息不能充分共享,更谈不上准确掌握企业的信息数据,因而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税源。二是不适应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的需要。其涉及税收政策问题比较复杂,征管难度相当大,征管查三个部门都配备高素质专业人才的难度较大。这样,一方面专业人才不具有多项征管职责,会造成人才的浪费;另一方面三个部门征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会不可避免地降低征管的整体质量。三是不适应为重点税源企业提供重点纳税服务的需要。其办理涉税事项多,效率要求高,但具体办税却涉及多个部门,环节多,程序繁,效率低,纳税服务的质量难以有效提高。
因此,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征管格局应当针对征管对象的特殊性,按照税收管理基本目标的要求,合理组合征收、管理和稽查职能职责,实行征管查三系列机构间的适度分离,而不必严格实行征管查三系列机构间的三分离。具体来讲,税收管理专业人才不多的地方,从既实现税收征管信息有效共享,又便于发挥专业管理人才作用,还能为纳税人提供重点纳税服务角度出发,可以实行征管查三系列机构内分离的征管格局,即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机构具有征收、管理、稽查三项全职能,机构内部实行三分离;税收管理专业人才较多的地方,从提供重点纳税服务,有效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的税务稽查,提高征管质量效率角度出发,一般应当实行征收管理与稽查机构间两分离的征管格局,即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机构履行征收和管理两项职能,稽查职能由稽查机构统一履行。
(四)税收管理质量的考核评价方法
确定针对性较强的管理内容、管理方法、管理手段和税收征管格局后,要确保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管理能达到其预期的基本目标,就必然要求确定税收管理质量的考核评价方法,建立激励约束的机制。考核评价内容应特别关注重点纳税服务的质量和税源掌握的准确程度两个方面,具体可采取下列指标:(1)纳税人满意率,通过问卷调查纳税人满意情况来评价提供重点纳税服务的质量。(2)税收预测准确率,通过预测税额与实际实现税额的比例来评价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情况和分析预测税源的准确程度。(3)纳税评估准确率,通过税务检查的情况与纳税评估情况的比较来评价纳税评估的质量。(4)行业分析准确率,通过行业性的税务检查情况与行业分析情况的比较来评价行业分析的准确程度。(5)税源掌握准确率,通过纳税申报的税款占税务检查核实的全部应纳税款的比例来评价税务机关已掌握税源的准确程度。(6)欠税率,通过欠税额占全部应纳税额的比例来评价欠税管理的力度。具体考核评价办法可以采用机构或岗位间相互联系、相互监督、相互考核的方式。
(五)税收管理的组织机构
1、建立专门的税收管理组织机构
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组织机构的必要性在于,一是能随时掌握重点税源变化情况,有利于采取针对性较强的管理措施,更好地保障税收收入;二是能适应重点税源企业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手段的要求;三是在较高层面上实施相对集中的税务管理,集中高技术手段和较高投入,形成高水平、高效率的税收管理能力,能有效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收成本。
借鉴国外成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经验,依照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笔者认为,重点税源管理企业税收管理组织机构可以有以下4种形式。(1)在市州以上税务局设立直属税务分局,专门负责管辖范围内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2)在特大型企业设立驻厂管理组,统一受理和承办各项征收、管理的涉税事宜。(3)在省(市、县)税务局内设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处(科、股),负责管辖范围内重点税源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不履行征收和稽查职能。(4)对于重点税源企业不多的县级税务局,根据情况可以在管理股(税务所、税务分局)内设立专门管理组。
2、建立分级的税收管理组织机构
建立分级的税收管理组织机构,这是重点税源企业“大”和“重”的基本特点决定的。一是重点税源企业征管所需能力的客观要求。重点税源企业规模越大,经营范围越广,所需征管人员的素质和征管资源配置的要求就越高。而税务机关的级次越高,其人员的素质就越高,征管资源的配置的能力也就越高。这二者相结合就必然要求根据重点税源企业的不同规模建立分级的税收管理组织机构。二是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的必然要求。重点税源企业经济地位越重要,政治地位也就越高。如果建立分级管理的组织机构,特大型和大型企业由较高级别的税务机关征管,这样,一方面,地方政府无法越权干预税务机关执法;另一方面,某一企业在税务机关所纳税收所占比重不是很大,税务机关管理大型企业的经验丰富,征管能力很强,也便于依法加强征管。三是适应重点税源企业本身分级的需要。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县四级税务机关各有自己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的范围,税务机关级别越高,纳入监控企业的标准也就越高。与此相适应,不同级别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管理,亦应当由不同级别的税务机关负责。四是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为分级管理提供客观条件。特大型和大型企业信息化应用程度都很高,层次越高的税务机关其信息化建设的程度也就越高,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有效消除空间距离的限制,这样就能有效地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不在同地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从而为税收分级管理提供客观条件。
按照征管能力、征管水平与重点税源企业规模相一致的原则,笔者认为全国范围内的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跨国集团公司等应当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直接征管的范围;省、市、县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划分明确各自直接征管重点税源企业的具体范围。在目前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可以由市级税务机关对特大型和大型企业实施直接征管,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提高其征管的级次。
3、培养专业人才队伍
加强重点税源企业征管,解决各种复杂的财务会计处理、税收政策和计算机技术问题,都需要较高的知识素养和专业技能。培养专业人才队伍,一是要通过专业训练和实践锻炼涌现出一批评估分析专家、行业分析专家、计算机审计专家等;二是要拓展现有业务骨干的视野,鼓励其探索适应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的制度和方法;三是要抽调专业素质高,业务水平精、管理经验丰富的同志充实到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岗位。
参考资料:
①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2003年4月7日《研究报告》第9期《国外大企业税收管理情况及借鉴》
②参见1999年12月29日《中国税务报》
③吴新联《税源监控及其数据的应用》,载于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税收报告》(200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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