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社会场

2024-07-09

论道德社会场(12篇)

1.论道德社会场 篇一

内容摘要:

[摘要]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 现代 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在众多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因素当中,道德尤为重要。在谈到道德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时,首先应当知道道德的本质,即道德区别他物的根本性质,道德的功能是怎样,它究竟对构建和谐社会有什么作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作为一种社会意识的道德对和谐社会有什么影响,而构建和谐社会又会要求我们必须具备怎样的道德,这些都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社会意识 调解规范 实践精神 调节功能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要定有序、人与 自然 和谐相处的社会,而道德作用发挥大小程度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伦 理学 意义上说,和谐社会乃是社会的多元利益主体通过道德的认同和行为选择的协调而形成的一种有利于满足人的需要、促进人的 发展 的社会良好的道德关系和精神氛围。所以道德问题的深入了解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道德的本质

首先,道德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社会意识,马克思主义论理学揭示出道德的一般本质,认为道德既不是人主观自生的,也不是神的意志,道德的本质蕴藏在社会生活之中,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受着社会关系特别是 经济 关系的制约。和谐社会的标志不仅仅是经济上的繁荣和物质财富的丰裕,它还应包括社会精神文明和 政治 文明的提高、整个社会道德风尚和全体公民道德水准的提升。

最后,道德不仅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不仅是行为规范,而且是人类的一种实践精神,是人类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是人类完善发展自身的活动。道德需要促使人类结成相互满足的价值关系,推动人们改善这种关系,调节人与人的关系,形成人类特有的实践精神。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素质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应当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道德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道德不仅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同样也要受到经济关系的制约,我们的国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 法律 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和谐主义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也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动力。建立与社会主义相一致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人民的需要,是中华民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 中国 和平发展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推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构建和谐世界的需要。

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意识的根本特征,他有他特殊的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政治规范和法律规范是制度化的规范,是经国家以宪法和章程表现出来的意志,是特殊的社会制度。而道德规范则不同,它并没有制度化,不是被颁布和定出来的,而是同一生活环境下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逐渐积累形成的要求和秩序。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道德的约束,对自我惊醒道德自律。所谓道德自律,就是指人们自觉地依照道德规范自我对照、自我践履、自我反省、自我提高的过程。道德自律决非仅仅体现道德主体的个人意志,而是个人意志与群体意志的最佳结合。高水平的道德自律是个人意志与群体意志的高度统一。第二,道德规范并没有也不是用强制性手段为自己开辟道路。法律规范既然是一种阶级意志的体现,就必然要以强制性手段强迫人们执行,遵守它的要求就获得了在社会中生活和行动的权利,否则就会受到惩罚。道德规范则与它不同,它主要是借助于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来实现的,教育和宣传是道德规范转化为人们实际行动的重要手段。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仅仅靠道德来调节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第三,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道德规范只有在人们真心诚意的接受,并转化为人的情感和意志时,才能得到实施。内化的规范也称为良心,良心是道德情感的基本形式,是个人自律的突出体现。作为人心中的内在法则,它不仅给人以内在的权威和标准来裁决自身的对错,从而阻止人去有意作恶或劝导人积极为善,而且促使人对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进一步深刻反省、从而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或悔过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伦理学上的努力就是进行公共道德的建设。而在今日,中国公共道德的最主要体现形式就是公民道德,所以,应当加强公民道德的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贯彻落实 科学 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人是和谐社会的主体,离开了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的和谐就无从谈起。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公民道德建设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新的要求,广大人民群众迫切期望革除各种社会陋习和丑恶现象,迫切期望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迫切期望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新型人际关系。公民道德建设意义重大,任重道远。

2.论道德社会场 篇二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社会发展思路, 发挥法律和道德在国家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1. 以道德作为法治体系建设的依据

创制科学、合理的部门法律条文及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法制的重要前提, 法律条文及法律体系是以时代道德的认知水平为基础的。法律不是凭空产生的, 它是由作为统治阶层的国家创制的, 并以一定的手段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 它是有根据且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的制定将人民意志作为基础, 准确把握人民意志和利益。以社会主义道德对时代特征与要求的正确认识与把握, 不断修正、完善和发展法律体系, 将道德始终作为法律不断完善的基础和依据, 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了解和掌握人民群众的生活诉求及道德发展规律,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社会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1]

2. 从法的起源及法的制定来看道德的基础作用

道德是法律起源的基础和前提, 人类社会由最初的以风俗习惯、礼仪等氏族方式改变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逐渐发展成为以道德为约束准绳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 推进社会进步。[2]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进行选择, 习惯行为逐渐演变成习惯法, 在社会发生较大变化时, 习惯法不足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 成文法也就由此而产生, 成文法作为与社会生活发展条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3]

从一定角度来说, 社会是道德规范的集合体, 具有系统化, 法律是社会道德规范中的基本体现和强有力的后盾, 法律制定的价值取向是社会道德规范, 伦理价值观念作为现代人权观念、法制观念的基础和逻辑起点, 只有在人权观念及法律观念中才能真正为法律找到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基础。有学者指出, 法律作为人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积淀, 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4]伦理道德包括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 包括对善恶、是非的认知和判定, 对合理性、正当性的评判, 它是处理人与人相互之间关系硬遵循的基本原则, 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对人的行为标准及价值评价所形成的。法律与道德在价值取向上保持一致性是获得普遍效力的基础, 法律需与社会普遍认知的伦理保持一致性, 获得有效的服从和认同, 逐渐发展成为社会生活中的规则, 当法律与社会伦理价值相违背时, 则会受到道德力量的抵制和不认同, 法律也会成为一个毫无社会发展意义的驱壳。法律在价值层面服从服务于社会基本伦理价值取向, 使之成为产生实际效力及存在发展的有效基础和前提, 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应以社会基本道德为基准, 符合立法道德。[5]

二、我国法治建设陷入困境的原因———道德建设的缺失

1. 立法中的道德缺失

立法道德的缺失为法治社会建设造成了困境, 道德在立法工作中往往会受到道德自身因素的影响, 一些地区在制定法规时, 违背立法道德造成了法治建设的困境, 立法者责任心的缺乏导致立法的质量降低, 地区政府政务公开程度较低且政策法规公布不及时, 公众对于立法无从知晓, 使得一些人在有意无意之中会违背法律的规定。对本地区道德资源的忽略, 也造成了法治建设的困境, 近些年来, 中国法治建设以西方的发展模式为构建标准和模板, 我国在法治建设中所应用的整套法律体系、概念、原则以及制度后的文化观念大多来源于西方国家, 社会积淀是法的设计基础, 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的传统精神和价值观念。[6]

2. 执法中的道德缺失

执法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司法人员, 而司法人员道德建设的不足势必会造成法律的困境。法的适用是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具有实际应用意义和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活动, 法律适用主体人的道德品质对法律活动贯彻与实施起着较大的作用。司法的本质在于公平公正, 司法公正的实施需要以高尚的道德作为基础和依托, 逐步形成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司法群体, 坚决杜绝人情案, 杜绝吃拿卡要等社会腐败现象。

一些地区政府行政机关在明知自身的行为与中央要求不符的情况下, 依然在人民群众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实行, 这些行政机关为谋求和发展自身利益而不顾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 官德的缺失成为造成法治建设困境的重要原因。

3. 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道德缺失

国家法治建设观念与权力本位观念在根本上是相违背的, 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以法律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为起点, 是区别于中国古代以皇权为中心的封建法治的。旧时期的中国社会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 法律始终掌握在王权手中, 法律成为维护王权的重要工具, 法律文化的积淀作为一种潜在的社会意识, 对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些法律的拓展现象和行为逐渐出现。权力效力大还是法律效力大, 对这一问题的深化研究会造成人们对权力本位思想意识的强化和对法治观念的淡薄, 并对法律制定、实施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渗透, 权利制约及人权保障受到限制, 法治建设的进程也因此缓慢。在现代化法治社会建设中, 以弘扬人的主体精神及理性力量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 这种法治教育方式与以往的形式相比具有较大的不同, 以往的政治教育更多的以法治教育为主, 人民的观念泛泛化, 主人翁意识淡薄。

三、加强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道德建设

1. 加强立法, 重视立法程序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 要注重对本土道德资源的吸收和挖掘, 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注重将道德资源与法律相结合, 避免因道德与法治不相符所造成的立法过程中的道德缺失, 重视道德在立法程序中的重要作用的方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 法律的确立要与本区域道德相符, 对西方法律制度及思想观念、价值观的生搬照套, 与中国社会的发展实际不相适应, 因此也无法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同;二是, 法治建设进程中以关注民族道德习惯为前提, 法律的强制性能有效减少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动荡。普遍性的基本道德规范需上升为法律规范, 基本道德能有效地维系社会发展之需, 是国家立法的基本标准, 法律的制定不得超过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 现存的社会问题需以有效的手段来进行调节, 对于道德无法约束的行为和习惯, 需要以法律来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和约束, 法律的制定需将社会道德的进步性反映出来。

2. 注重道德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实施

政府要促进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保障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公信力的提高能有效地保障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发展, 公众对法律遵守的程度与政府的公信度是息息相关的, 一个为人民所信服的政府所指定的规章制度更容易被人民所接受, 而缺乏公信力的政府则在下达行政目标时, 都要以付出多倍努力的代价来完成。

四、结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 要加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在政府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两大规范体系, 两者之间既存在着区别, 又有联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建设中, 加强法制与道德将结合, 促进国家建设的规范化、系统化, 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促进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多方面的发展与完善, 促进我国法律的制度化建设。

摘要:法治和德治是社会生活中规范人的生活的前提, 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起着基础和限制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 社会中违法现象也越来越多地凸显出来, 这些现象的出现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形成了较大的阻碍, 除了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本身事物影响外, 道德建设在法治社会的构建中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是从道德建设在构建法治社会中的支撑作用出发, 对我国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强化道德建设在法治社会中作用的途径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道德建设,法治社会,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1]高玉美.开封市生态环境体系构建中的问题及解决路径[J].学理论, 2015 (26) :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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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彩霞.论强化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中的行政道德建设[D].河南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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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倩倩.法治文化认同: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途径[J].学周刊, 2016 (01) :228-230.

3.论道德结构 篇三

关键词:道德意识;道德活动;道德规范;道德权利;道德义务

中图分类号:B8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021-02

长期以来对于道德结构的构成,伦理学界的观点可谓是众说纷纭。从总的方面来说,主要观点有:道德意识、道德关系、道德行为;直观结构说和经验结构说;道德意识活动、道德选择活动、道德实践活动。还有当今比较新的观点如王海明的道德规范、道德价值、道德价值判断;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等。这些观点虽然都很有道理,但我们认为道德结构应由它的完整结构和深层结构所构成。

一、道德的完整结构

要想研究道德结构是如何构成,首先必须明白一个概念:什么是道德?在中国古代典籍中“道德”含义很广,运用也极为广泛。通常用来表示事物变化、发展的规律和规则。马克思主义提出了道德科学定义为:道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和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的,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总和。“道德”这一概念反映了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既是一种主观意识,又是一种客观要求,体现了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因此,从道德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所谓道德的结构离不开意识、规范和实践活动,归纳起来道德的完整结构是由道德意识、道德活动、道德规范这三者所构成。从伦理学道德结构论角度出发将他们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框架,这个有机框架将反映出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性和诸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

(一)道德意识

构成道德的首要因素是道德意识,所谓道德意识是人们在长期的道德实践中形成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理论体系的总称。并且道德意识被一定的阶级利益和经济关系制约。按对象性可分为个体道德意识和群体道德意识。道德原则和规范将个体道德意识和群体道德意识两者统一起来的桥梁,通过人们共同接受和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和原则。道德意识属于认识的一种,按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感性认识即道德意识的第一个阶段,人们在实践过程中,通过自己的肉体感官(眼、耳、鼻、舌、身)直接接触客观外界,引起许多感觉,在头脑中有了许多印象,对各种事物的表面有了初步认识,这就是感性认识。同时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是在日常生活经验影响之下人们反映的切身经验。处于感性阶段的道德认识,通过道德活动反映出来的是直观认识,所以它对道德生活的指导作用是局限的。对于超出经验范围内的一些事情,处理起来也就无从下手了;理性认识即道德意识的第二个阶段,是认识的较高层次,它的认识对象是以事物的本质规律为前提,认识过程是对内在联系的事物,它是对道德理解、判断、行为建立在自觉的理性认识基础上的阶段这些便决定了它的认识特点具有间接性、规律性、抽象性。它是对道德关系的理性反映,是对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自觉理解与把握,是对道德的本质、起源、社会作用和发展规律的自觉理解与掌握,是道德经验的概括与总结,是理性因素与悟性因素的综合。因而,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只有理性认识才是道德认识。当然道德意识的感性阶段和理性阶段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1]。

(二)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是实现道德职能的关键。研究道德结构,我们不能不研究道德规范。规范性是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主要标志,是道德的本质特征。道德的这种深刻的本质寓于它的结构之中,而道德的结构恰恰是道德本质的内在表现形式。道德作为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主要是靠它的规范体系来调节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道德的规范体系包括道德原则、道德规范、道德范畴三个部分[2]。

道德规范是由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同时它又是社会一定阶级的人们自觉去行动的产物。任何先进阶级的道德规范总是要继承和发展先前社会中的有积极和进步作用的道德规范。道德规范是一种由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根据人们的道德需求而逐步形成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既是许多个人道德品质现象的集中表现,又是每一个人衡量道德水准的普遍尺度,它既是反映人们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的普遍规律,又是一定阶级或社会对人们行为要求的普遍行为准则。

(三)道德活动

道德活动也称“道德实践”。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指导下有目的的社会活动。包括道德行为、道德评价、道德教育、道德修养以及其他具有善恶价值并应承担道德责任的活动。道德活动既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意识、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具体体现和贯彻,又是这些道德意识、道德原则和规范形成或完善的实践基础。就活动主体而言,道德活动区分为社会道德活动和个人道德活动。

所谓道德评价是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标准对他人和自己的行为进行善恶、荣辱、正当或不正当等道德价值的评论和断定。道德教育是对受教育者有目的地施以道德影响的活动。内容包括提高道德觉悟和认识,陶冶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树立道德信念,培养道德品质,养成道德习惯。道德修养是道德活动形式之一。是个人自觉地将一定社会的道德要求转变为个人道德品质的内在过程。不同社会、时代和阶级的道德修养有不同的目标、途径、内容和方法。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性、人的本质学说第一次为道德修养奠定科学基础。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人类的道德生活,无论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还是表现在人们的现实生活当中,都通过各种复杂的道德活动表现出来。这种复杂的道德活动,表现在人们对于各种关系的处理就是按照一定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所表现出来的道德行为或行动;表现在人们对某种道德行为进行鉴定和对人们道德品质进行培养上,就是社会的道德评价和道德教育。

(四)道德意识、道德规范、道德活动三者的关系

道德就其完整性而言,是由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活动三个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而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既是相对独立、各成体系,又是密切联系、相互制约。

首先,道德意识是道德原则和规范形成的思想前提,道德规范体系又是道德意识的集中体现。道德意识就其本质而言,是社会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集中地体现了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的一般本质,因而具有社会意识的一般特征。然而道德意识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意识,是社会意识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其次,道德原则和规范既反映客观存在的道德规律,又体现一定社会和阶级的利益要求,既调整引导人们的道德心理活动,又指导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活动;道德活动是道德意识形成和深化的现实基础,又是道德原则和规范实现的方法和途径[4]。

二、道德的深层结构

(一)道德权利

当然,“权利”有法定权利、道德权利和约定权利之分。这里主要研究的是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是什么呢?它是道德规范的主体行使者在道德生活中所享有的一些特定的权利。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知道,道德权利就是指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基于一定的道德原则或者道德规范和道德理想而应具有的尊严、人格以及应享有的道德自由或者权力等。“道德的本质就在于关心或顾及他人的利益”[5]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首先认识的是有关社会主义道德的观念、规范等,人们才会在这些观念下自觉地去遵守,然后享有相应的权利。例如:人们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一些大事情,对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整个社会生活将发生深远的影响。毫无疑问,这些都离不开道德权利,道德权利观念的凸现,继续对道德结构关系和道德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道德义务

道德义务所表现的是个人对社会或对他人所负有的道德责任,是一定社会或者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对人们的要求。

笔者认为,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都是在遵循着道德规范,并且延伸出维护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这是道德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规定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应有的社会利益关系,共同构成一定的道德类型,通过行为规范的形式,为人们所认可和践履,从而实现道德基本的社会功能——对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控[6]。从这个角度看,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最充分最直接地通过道德规范表达出社会道德体系的存在理由,是任何类型的道德体系必不可少的规定。二者对行为的规范和约束的方向不同,但殊途同归,最终的目标是一致的。可见,二者的关系是不可分割,彼此依存。

总而言之,道德结构具有重大的意义。伦理学的整体构架被它揭示出来了,道德的一切都萌发或存在于结构之中,乃至道德要素从小到大、从简单到复杂。

首先,根据道德结构的构成,可以避免用道德去教育人们只是形式主义的缺陷,不断去通过道德实践,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整体道德素质。其次,发挥道德结构的有机功能,能够更有效地调动人民群去众建设新型道德观的主动性,将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结合起来。最后,提倡道德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联系是道德结构的一部分,有利于营造出道德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促成实施“以德治国”战略措施的达成。因为道德的科学性,这不仅要求人们按道德本身规律办事,也要求社会积极构建良好的道德结构、支持和鼓励人们合理地、系统地优良道德氛围。综上,道德由完整结构和延伸出来的深层结构所构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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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恒山.论人权的道德基础[J].法学研究,1997,(6).

4.论道德评价问题 篇四

论道德评价问题

道德评价,是人们依据一定的社会生活准则,通过社会舆论、以及个体的自省活动,对人们的某种行为进行的善恶评价.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它是道德理论和实践的中介环节.通过它,道德理论得以发挥其社会效能,同时通过道德实践信息的反馈,又可进一步丰富发展理论,增强其科学性和实用性.本文试从道德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层面上,就道德评价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作 者:李斌 作者单位:中共包头市委党校,包头,014000刊 名:前沿 PKU英文刊名:FORWARD POSITION年,卷(期):“”(10)分类号:B82关键词:

5.论道德回报 篇五

道德崇尚的是奉献,新时期谈道德回报是不是道德的一种倒退?今天在社会上广泛推行“道德银行”载体,加强公民的道德文明建设,这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精神?作者通过对“道德回报”的分析和论述,目的在于回答新时期倡导“道德回报”的必然性,探索公民道德建设有效途径.

作 者:杨双 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师范学院,社科部,重庆,408003刊 名:鄂州大学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EZHOU UNIVERSITY年,卷(期):200310(1)分类号:B822.1关键词:道德 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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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论道德品质是什么 篇六

道德不是神秘的上帝的创造物,不是先验的存在于每一个人身上的本能,也不是自然界中本有的纯粹自然,必然性的客观规律.

道德是人为的,是人在现实的社会生活,社会实践过程中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去主动地选择和创造的.人是道德的建构者,设计者,道德是人活动的成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的需要的变化,人们总是在不断地扬弃旧道德和创造新道德,始终以道德的主人的姿态来对这一植根于人性深处的道德向度进行永不疲倦的探索和创造.可能在某个特定的时期由于某种原因人会沦为道德的奴隶,但当人们一旦感觉到道德的陈腐和对人的束缚与压抑时,人们就会起来推翻这种道德而代之以新道德.这恰恰体现了人对道德的主体能动作用和道德产生,存在与否取决于人的特性.当然,这种能动性不是随意为之,而是受到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

对处于一个特定道德环境中的个体而言,社会上现有的道德也在不断塑造人,规范人,使人成其为人,但从根本上讲,只有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同时,人决不是被动地,机械地接受外在的影响.

2,从道德对于人的意义或人创造道德的目的看:道德是为人的(人是道德的目的)

人创造出道德绝不是为了自己制定一种必须服从的清规戒律以接受道德的役使,其真正的目的在于满足人自身的需要,为了人更好的生存.人的需要既是人进行道德创造,道德辩护的根本动力,也是其根本目的.

道德不仅能满足人所特有的精神价值需要,同时道德在客观上还能为个体和社会带来一些功利性的价值.

无人的道德观恰恰颠倒了这种关系,认为人活着就是为了服从种.种现存的道德,而不论这种道德是否有利于满足人的身心发展需要,甚至有可能是根本违背人性的.这样,人们在依道德而行的过程中就体验不到道德给人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和应有的道德感,而只能感受到道德对人的压制,甚至是对人的精神和肉体的摧残.由此,无人的道德观是根本错误的,道德为人而设.

3,从道德的存在方式和形态的视角来看:道德也是由人的(人是道德的载体)

一方面,道德是人的道德,离开了人,就根本谈不上什么道德不道德,道德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是人之存在中才有的尺度;另一方面,道德的真正存在并发挥作用离不开人的内在自觉,它不是靠强制性的力量或者自动就能发挥作用的(因为即便有了人,如果人们不去信仰,服从于这种道德,那么这种道德也将形同虚设).

道德的真实存在以个体的认可和自觉的服膺为前提: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道德并没有显现出来,不道德现象比比皆是,甚至连最起码的社会公德也会遭到一些人的鄙视和抛弃.这说明人们对道德并没在心理上去自觉地接受和容纳,进而化为自己的行动,道德也就无从发挥应有的力量.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只要道德一旦为人们所认可,那么它就可以焕发出惊人的力量,可以使个体为之倾尽整个身心,甚至于不惜献出自己的生命.

一言以蔽之,道德的存在具有与人丝毫不可剥离的特性,它紧紧附着在人的身上,和人高度统一.

以学生为本的道德教育

7.试论道德“代沟”与道德建设 篇七

道德“代沟”是指不同代的人, 主要是中老年和青少年之间在道德价值观上的差异、隔阂甚至冲突。社会变化越迅速, 道德“代沟”表现得越明显和激烈。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中老年和青少年由于生活环境的不同, 必然在道德价值观上产生差异, 于是对同样的社会事物和社会现象, 便有不同的价值判断。道德“代沟”是任何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的。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人, 必然具有与上代人不同的道德价值观。

例如, 对于什么是不文明的行为, 青少年和上一代人就有完全不同的认识。日本早稻田大学的一个学生研究小组, 曾对1000余名中年人作了一次问卷调查, 题目是在地铁和公共汽车上哪些行为是最不文明的, 结果显示, 中年人认为最不文明的行为有:搂搂抱抱、大声打手机和化妆。按照这一调查结果, 一些公交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所谓文明乘车的宣传广告, 要求乘客遵守, 结果几乎没有什么收效。因为青年人对这些中年人认为的不文明行为并不认同。在另一项面对青年人的相同问题的调查中, 青年人认为的公交车上的最不文明行为是:抢在下车人之前上车、吸烟和乱扔垃圾。青年人认为, 这些不顾他人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才是最不文明的, 至于在车上亲热、化妆等, 完全是个人行为, 并不妨碍他人, 看不惯完全可以不看, 而不必说三道四。 (1)

这一调查虽然以日本为背景, 但反映的道德“代沟”现象却有普遍性。当代中国社会的两代人之间, 在道德价值观上的差异同样比比皆是, 例如, 中老年人无论如何不能理解青少年的“追星”, 不能理解青少年在人生态度上的自由与洒脱, 更不能理解青年人在性与爱的问题上的某些态度和作法。而青少年同样不能理解为什么他们的父辈对某些“原则”那么津津乐道, 而这些原则被违背了似乎对什么都没有什么妨碍。

可见, 对于道德“代沟”现象, 不是存在与否的问题, 而是如何正确认识、正确对待的问题。应当对道德“代沟”现象的性质作出深入的分析。

2 道德“代沟”现象的性质

2.1 道德“代沟”反映了变革社会中传统与现代的矛盾。

当社会处于长期稳定的状态时, 道德价值观也是长期稳定的。如胡适曾经所说, 中国人容忍妇女缠足达一千年, 容忍酷刑达数千年。而当社会处于迅速变革的状态时, 道德价值观就会在两代人之间产生差异, 甚至是剧烈的冲突。中老年人往往成为传统道德价值观的捍卫者, 即“卫道士”, 而青少年则成为现代新道德价值观的代表, 成为传统道德价值观的叛逆者。

当然, 在中老年人自身, 也会产生传统与现代的矛盾, 中老年人也不完全都是传统道德价值观的捍卫者, 例如, 率先主张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打破平均主义的人, 不就是一位已过古稀之年的长者吗。传统迟早要让位于现代, 而现代又不可能凭空产生, 又必然要继承传统中有价值的内容。但什么是传统中有价值的内容, 却不是由上一代人一相情愿地指定的, 而是由以代表社会发展的未来的青年人为主体的全体社会成员根据新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实践来选择和确定的。毛泽东有一句名言:世界归根结底是青年人的。将来的世界, 注定是今天那些青年人的世界, 他们不会选择那些损害他们根本利益的道德价值观。传统向现代的发展, 就是人类社会的进步过程, 今天的传统, 就曾经是过去的现代和新潮, 所以, 我们没有必要和理由对青年人的新的道德价值观摇头叹息、说三道四甚至如临大敌。道德“代沟”是道德进步的途径和契机。

2.2 道德“代沟”反映了道德建设中主导与非主导的辨证关系

中老年人由于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 注定也成为主导的道德价值观的代言人, 并极力把这些主导的道德价值观灌输给下一代人。但是, 随着青年人社会地位的提升和自主性的增强, 这种以单向性为特征的灌输, 往往最终成为上代人的一相情愿, 而没有多少实际效果, 下代人最终还是要自己选择他们认为是主导的道德价值观, 而使上代人的许多努力成为无用功。

在对待人的本能欲望的态度上, 我们曾经的主导道德价值观是:任何本能欲望都是丑恶的, 必须清除, 哪怕是“私字一闪念”也要“狠斗”。但是, 由于本能欲望的客观存在, 使我们的许多说教归于落空甚至导致伪善。现在, 满足人民群众的实实在在的切身利益已经成为执政党的宗旨, 甚至公开宣示要考虑解决农民工的“性福”问题。

可见, 道德“代沟”中所蕴涵的更多的是积极、正面的意义, 道德“代沟”预示着道德价值观的发展和进步。采取正确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去整合道德“代沟”, 必将赢得全社会良好的道德前景。

3 整合道德“代沟”的正确态度与科学方法

3.1 在态度上应当平等、宽容和互信

在道德价值观的问题上, 任何人都不应当想当然地把自己看作是唯一的善的化身, 而去否定所有的和自己不同的道德价值观和道德理想。上辈人应当把下辈人看作平等的道德主体, 有自己平等的道德价值观的判断选择权利;下辈人也应当尊重上辈人的道德价值观, 而不应当采取一种不屑一顾甚至嗤之以鼻的态度。在道德价值观问题上, 哪一辈人的狂妄都是荒谬的。

有了道德价值观的平等观念, 就有了相互宽容的基础, 就会在道德价值观问题上“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有宽容才有和谐, 你包容别人的道德生活, 别人也会包容你的道德生活, 尽管互不赞同, 但也会相安无事。这样, 所有的人才能都获得自由, 才能摆脱人与人之间那种毫无意义的相互攻击、争吵和干扰。我们不能要求代际之间在道德价值观上相互理解和接受, 这是做不到的, 但是我们应当做到相互宽容, 我们没有理由强迫别人和我们同样思考问题, 在共同的法律规范内, 我们应当承认任何人的任何选择。有了这样的氛围, 任何一种道德价值观就会平等地接受实践的检验, 就会在人民群众的选择中证明自己的合理性与生命力, 而不需要人为地去张扬或打压。

互信就是相信每一代人的主体都是理性的、向善的, 否则人类不会有今天的进步。上辈人要相信下辈人, 他们不会随意地选择道德价值观而不惜使社会崩溃;下辈人也要相信上辈人, 他们也不会就是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而对下辈人指手划脚。有了互信, 道德价值观的差异就不会演变成隔阂与冲突, 而是会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 相互促进, 共同发展。

3.2 在方法上应当对话与讨论

用对话与讨论的方法来解决道德“代沟”问题, 是平等、宽容和互信的必然要求。我们过去更多地强调了“灌输”, 这一教育方法在一百多年前的列宁时代有它的现实合理性。今天已经是一个各种信息充分涌流的时代, 任何权力都无法阻止人们对信息的选择, 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 再采用那种单向的、简单化的灌输方式, 试图以此来解决青少年的道德价值观问题, 让他们接受某种道德价值观, 实践表明很难取得成效。

而对话和讨论的方式则是一个青少年普遍愿意接受的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 青少年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 从而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得到调动, 在这种主动思考中, 青少年更容易发现真理、接受真理, 这是任何简单灌输都无法做到的。

精神文明建设不但要有内容的要求, 也要有态度和方法的要求, 文明的内容必须通过文明的态度和方法来传播, 否则就难以证明自己的文明。认真贯彻平等、宽容和互信的态度, 认真实践讨论和对话的方法, 道德“代沟”就不再是道德建设的鸿沟, 而是道德建设的坦途。

摘要:道德“代沟”是任何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的。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人, 必然具有与上代人不同的道德价值观。平等、宽容的态度和对话、讨论的方式, 应当是整合道德“代沟”, 搞好道德建设的正确原则。

关键词:道德价值观,代沟,青少年道德教育,道德建设

参考文献

8.论道德义务的来源 篇八

关键词:义务;先验理性;道德义务

义务是指一定社会关系中个人应该对社会或他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它同时表明一定社会或阶级、集团对人们行为的道德要求,也指个人在实践道德原则和规范时所产生的责任心。义务是伦理学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广义的义务包括法律、经济义务等,其核心是道德义务。

一、义务的概念探讨

中国人最早对义务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对“义”字的探讨上。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孟子说:“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亲亲,仁也;敬长,义也。” 又说:“义之实,从兄是也。”韩愈说“行而宜之之谓义。”朱熹说:“义之为义,只是一个宜字。”朱熹对“义”的内涵作出的解释更宽泛,并且对义的重要性也作了充分的强调:“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韩愈、朱熹说的“宜”,主要指今天我们说的“应该”。从词义上看,义务是指面对利害道德主体应该作到的事情。

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最早从伦理学角度提出义务范畴,并把义务和行为的内在动机联系起来。中世纪经院神学家把义务说成是由上帝的意志规定的。近代德国哲学家康德把义务看作是伦理学的中心范畴,认为义务是从先天的“善良意志”发出的“绝对命令”,康德所建立的伦理学被称为义务论伦理学。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义务是从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不管个人是否意识到,客观上必然会对他人和社会负有一定的使命和职责。

这里要作的解释最主要的首先是要区别“道德义务”和“非道德义务”。前者是指能够对它作善与恶的判断的义务,后者则是指那些并不具有道德意义的义务。比如投票选举是公民的政治义务,人们一般对是否参加选举并不作善或恶的评价。非道德义务在一定意义上是可以转化为道德义务的。比如在一个健全的民主政治之下,拒绝投票也可以视为对道德义务的逃避。

二、道德义务的形成

伦理学对道德义务形成的看法都涉及社会存在和道德主体自身即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一)客观因素

按照马克思的理论,义务形成的物质基础是社会存在。这包括社会分工对职业道德领域义务的影响,也包括阶级利益与阶级关系对义务形成所发生的影响等。例如对于教师的义务来说,教师应当注意教育公正,“有教无类”,教师有促进教育机会均等的义务。但是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又是一个长期和历史的过程。所以在中国的教育实践中对诸如“重点学校”、“应试教育”之类教育问题的伦理判断就不能简单化。从分工的角度看,教师的义务来源于社会对于教育事业的期待,专门从事学校教育事业的教师有义务承担起促进人的再生产的重任。一方面教师的天职是一切为了每一个学生的成长;另一方面,教师又必须考虑教育工作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发展培养合格的成员。

德国伦理学家包尔生指出:“义务的权威性来自意志同习俗的关系,或者说个人同社会的关系。”这些论述说明了道德义务形成过程中另外一种客观因素——习俗的作用。道德习俗实际上是主体在道德上的一种共识或契约,虽然对群体而言具有主观性,但对特定的道德个体主体来说却具有客观环境的特质。从事特定行业的人浸泡在特定行业的职业道德习俗之中,行业传统和同行的作用都对教育义务的形成有直接影响。

(二)义务形成的主观因素

决定义务的主观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先验理性,二是道德认知。康德指出:“一切道德的概念的中心和起源首先完全在于先验理性。并且不仅在于最高程度的纯粹思辨的理性中,而且一样实实在在地存在于人的极平常的理性中”。义务是主体对责任的体认,主体自身没有一定的心理基础是不可能的。按照社会性遗传理论的观点,人的某些社会性心理形式是可能遗传的。人类社会千百万年对人际关系进行道德操作的实践活动在道德心理形式上肯定会有所积淀,使之成为人之为人的重要本质之一。所以,孟子所言的“恻隐之心”与康德所言的“先验理性”都可以理解:对于个体来说是“先验”的东西(道德理性),实际上是人类整体社会(道德)实践的产物,即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后天”的、实践的产物。先验理性的存在是主体能够将客观的责任转化为义务感和良心机制的前提。

道德认知是责任确定或义务形成的现实机制。因为仅仅有先验理性仅仅解决了义务形成问题的一半,只是有了可能性。从可能性到现实性,不能仅仅靠直觉,而且要靠自觉的、显性的道德认知。个体认识到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有某种责任,并且努力认清这些责任的原因、内涵以及履行策略等是真实道德义务形成的重要机制。道德义务的形成,与个体对客观道德责任的认知或觉悟水平是有非常密切的联系的。也正是由于这一点,个体的道德修养以及道德义务感的培养策略中,道德义务的认知、学习、接受教育等等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苏格拉底认为:智慧就是最大的善.正义和其他一切德行都是智慧,因为正义和其他一切德行都是美而好的;凡是认识这些事的人决不会愿意选择别的事情……正义和其他一切道德的行为都是,都是智慧。”[12]虽然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的命题也有不尽全面的地方,但是道德认知对道德形成过程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三、结语

道德义务作为一个伦理范畴,指的是道德活动主体自觉意识到的在实践中必须履行的道德责任。道德行为从本质上说是并不要求回报的利他性的行为,所以人们在践行道德义务时也并不要求有物质上的回报。这一点使道德义务与非道德义务区别开来,而支持道德义务践行的最大力量是主体的道德责任和道德良知。

【参考文献】

[1]钱穆.《论语新解》[M].北京: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5

[2]闵虹等.《中国古代德治思想与文士文学》[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3]乔法容,王昕杰.《论道德义务》[J].河北大学学报,1985(02)

[4]包尔生.《伦理学体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5]徐向东.《道德哲学与实践理性》[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6]高兆明.《伦理学理论与方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9.论道德教育的经济功能 篇九

道德教育的经济功能是我国教育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薄弱环节。长期以来,我们只注重研究宏观经济与教育的关系,对道德教育所包含的经济意义认识不深,尤其在前一阶段,有一种理论似乎认为:在经济持续增长的过程中,道德的沦丧是不可避免的事,也就是说,经济起飞阶段,不得不以牺牲道德进步为代价。这种思潮,对我国道德教育尤其学校教育工作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影响。因此,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根据道德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和规律,重新探讨道德教育的经济功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

研究道德教育的经济功能,必须从研究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本身的辩证关系开始。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是辩证统一的,经济发展和道德进步也是辩证统一的,经济的发展为道德的进步提供了物质的前提。作为精神生产的道德的发展,一种新的、进步的道德观念和规范的形成,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总要以一定的物质生产发展为基础;而物质生产的落后和贫困,文化生活的空虚和贫乏是造成道德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不承认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内在联系,不是唯物主义者。另外,唯物主义认为,在经济发展与道德之间的联系存在着许多中间环节。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物质生产力,一定要通过其他一系列的社会因素,其中首先要通过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社会制度来作用于道德的发展;其次,还要通过道德教育和各种文化设施等等,才能促进道德的发展,这种“折光”关系是唯物主义者所必须承认的,否则也将陷于庸俗唯物主义的窠臼。

道德是精神生产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也是社会生产中人们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的重要因素,社会分工协作关系又是影响生产力的一个要素。因此,作为精神生产范畴的道德,它在物质生产过程具有重要的调节功能。道德对于经济发展的这种“折光”,正是通过这一中介机制实现的。正如马克思所说:“要研究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把这种物质生产本身不是当作一般范畴来考察,而是从一定的历史形式来考察”。只有从历史形式来考察社会分工与物质生产的关系,我们才能真正把握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辩证关系,进而正确分析道德与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联系。

物质生产中的分工协作关系,唯物主义者是把它作为生产方式的重要因素来看待的。马克思曾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马克思在这里所指“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便是生产中人们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马克思不仅一般地肯定了生产中人们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是影响生产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还作了详尽的分析。

指出人们生产中的分工协作关系是影响生产力的一个新要素。因为分工协作“激发个人的自尊心和集中他们的精力”。并且认为“这种生产力是由协作本身生产的。”他还给这样特殊的生产力一个专门名称: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或社会劳动的生产力,还说“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

以上分析表明,作为精神生产范畴的道德是影响经济发展的一个因素,但它对现实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那就必须看它所属的那种生产关系是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其道德对经济的发展也必将起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则起阻碍作用。这一点,是我们理解道德的经济意义时特别应该注意和把握的。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已经建立起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道德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所起的积极能动作用,是历史上任何社会形态所不能比拟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道德,它除了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以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之外,又能对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这种情况,是由共产主义道德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就其本质来看,正如列宁所说,它“是为人类社会升到更高的水平,为人类社会摆脱劳动剥削制度服务的”。

这就从根本上肯定了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积极能动作用。我们对道德的经济意义的理解,也是以社会主义道德这一质的规定性为前提的。

道德的经济意义主要是通过道德教育工作去影响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人这一主体而发生作用的。道德,离不开一定的道德教育,尽管道德教育的方法、途径各异,但其对象都是特定社会个体的人这一主体。通过道德教育,把一定的道德规范、道德观念转化为社会个体的思想品德。这一过程就是德育过程。而社会个体的人对现实经济活动的参与又是以其智力、体力、思想品德三种基本要素同时发生效能为其前提的。在时序上没有先后之分。社会个体究竟把自己的智力、体力发挥到什么程度,单靠智力、体力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必须依赖于社会个体头脑中的思想品德。假定社会个体参与经济活动时,其智力、体力是一个既定量,那么思想品德就可以比拟为这个既定量的调节器。它既可以促进这个既定量,也可以使其向负方向发展转化。思想品德对社会个体智力、体力的这种正负方向的调节作用,实实在在地表现出道德教育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能动作用。

着眼于思想品德对社会个体的这种能动作用,那么,我们道德教育应使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那些观念,及时转化为社会个体的思想品德,从而使思想品德对社会个体的调节作用向积极方向发展。在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决不应该放松社会主义的道德教育,更不应该以牺牲道德进步为代价来换取经济进步。从唯物主义关于道德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中,我们不难看出,没有良好的道德风尚、道德规范,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可想象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政体上是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而工人阶级的领导又是由党的领导来体现的。

所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反映的那些道德,特别是作为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在道德教育中占首要地位。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对道德及道德教育又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和要求,把符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那些新道德观念及时纳入道德教育内容,不仅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对社会经济及生产力的发展亦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那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对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提出了哪些新的课题呢?一般他说,我们应把下列观念纳入道德教育范畴。

1、进取与创新观念:社会个体的进取与创新观念表现为主体意识的发展和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它的特点是事业心强,有强烈的成就和成功的愿望及历史使命感,表现出勇于开拓、勇于创新的精神。它对社会的贡献表现为创造新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把进取和创新观念纳入道德教育范畴,就能使社会个体最大限度地开发自身的潜力,使思想品德在调节智力和体力两因素中具有必要的张力。

2、时间和效率观念:时间和效率观念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观念特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节奏都在加快,每一单位时间所创造出来的价值日益增大。为此,珍惜时间,节约时间,讲究效率是社会个体必须具有的新的价值观和道德行为准则。加强时间和效率观念的教育,是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前提,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道德教育只有真正把时间、效率观念转化为个体的思想品德,才能使社会个体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具有商品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品德特征,从而实现社会个体在提高劳动生产率中的作用。

3、法制与纪律观念:法制与纪律观念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必要的法制与纪律观念。我国以宪法为核心,制定了许多具体的法律,“有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形成。因此,要求社会个体要具有遵法、守法的道德风貌。同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纪律教育,不仅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而且是依法维护安定团结局面的重要一环。道德教育把法制与纪律观念转化为个体的思想品德,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安定团结的局面。这一点,对于社会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是必要的社会条件。

道德教育所形成的个体的思想品德对社会个体的这种能动性调节,是道德教育经济效能的表征。从我国道德教育发展的历程来看,什么时候我们抓紧道德教育工作,什么时候社会风气就有明显好转,社会经济和生产率也健康发展;什么时候放松道德教育,就会产生社会风气不正的`严重后果,这在种情况下,即使高速发展的经济势头也决不会持久。

在实践上回答道德教育的经济意义,需要我们做大量的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已有许多学者在这方面作过可喜的探索。据调查,由于道德教育不得力,社会个体思想品德差所造成的劳动态度差、劳动纪律松散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是惊人的。

上海市企业每年因此损失劳动生产率23--25%,损失国民收入195亿元,损失工业总产值286亿元。在管理行列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更大。可以想象,前几年由于忽视道德教育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全国将是十分巨大的数字,它相当于全国几十个大型企业全年收入之和,这一反证真实他说明了道德教育的经济价值。

道德教育所具有的经济功能,要求我们认真改进道德教育工作,以整体的、系统的观点组织学校教育活动,从根本上克服学校道德教育与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脱节的现象。在教育内容上应当注意对社会发展的动态适应。不能只从抽象的内容上来局限道德教育,而应注重现实的历史的道德发展,培养适应现代社会和生产所需要的基本道德素质。道德教育既应进入到精神生活的更深层次,又要拓展到社会生活的更广阔的层面。在道德教育的途径上,要紧密地和个体社会化结合起来。不仅要注意在功能和目标上协调家庭和学校的预期社会化,而且也要与人的继续社会化(职业适应、终生学习等)结合起来;不仅要进行道德社会化,还要指导好政治社会化、两性角色社会化和职业社会化。学校生活的一切方面,一切环节都要组织在道德教育的总目标下,使校园文化、风习传统、心理气氛、人际关系以及种种“潜在课程”,都充分发挥积极的教育作用。在教育方法上,要注意道德教育的社会性和开放性,充分发挥受教育者的主体作用。闭门“修养”是培养不出优良的道德品质的,也不可能充分发挥道德教育的经济功能。应当认真组织社会实践和道德践履,倡导各种生动活泼的讨论、调查和陶冶教育,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

阐明道德教育的经济意义,有助于我们从理论上提高对道德教育社会功能的整体认识,从而极大地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热情。同时,我们在理解道德教育的经济功能时,首先要克服这样一种倾向,即简单地将道德教育等同于经济活动或经济效益。我们认为两者的“简单取代”不是对道德教育经济意义的科学认识。

10.论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环境 篇十

一个现实社会的道德水准,主要不是由它所倡导的道德规范体系进步和完善与否来衡量,而是由其成员在社会交往活动中所体现的道德风尚如何来确定。如果道德规范得不到社会公众的普遍遵守,那么再好的道德规范也不能发挥实际作用,社会的道德水准也不能真正提高。因此,加强社会道德建设不仅需要有一套能够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规范体系,而且更需要有一个能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支持和保障道德规范得到真正落实的制度伦理环境。

一、范导与纠错:道德养成需要制度的伦理关怀

一个社会的道德建设根本目的就是要全面提高公众的道德自觉性以形成整个社会的良好的道德风尚。衡量道德建设成败的关键主要不在于订立了多少道德规范以及这些规范的内容达到了何等程度的进步水平,而在于社会公众是否都遵守了一个社会共同要求的道德准则,是否普遍地养成了文明的道德习惯。如果一个社会所倡导的道德规范是高度文明和进步的,但是其公众的行为选择普遍是不道德的,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是不健康的,那么这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不可能是成功的和有效的。因此,加强社会的道德建设必须着眼于如何增进社会公众的道德意识的养成和道德行为的自觉。

毫无疑问,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首先是人们内心世界的活动。它是一种无形的、非程序化的精神力量,深藏于人们的品性、意向之中,内化为人的感情、意志和信念。某种价值观念要想成为现实的道德力量,就必须以“征服”、“俘虏”人们的心灵,获得主观上的确认为前提。在道德建设中,道德教化(思想道德的宣传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或思想政治工作等)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一个不明是非对错、不辨善恶美丑的行为主体,是不可能有好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性的,即使他并非故意作恶,但也有可能因无知而违背道德规范。因此,只有反复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道德教化,帮助人们正确区分什么是是非对错,什么是美丑善恶,明确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并在此基础上引导个体逐步建立其所理解和追求的由道德理想、道德信念、道德价值等意识和观念所构成的意义世界,一种普遍的、共同的社会道德自觉才会成为可能。

然而,道德意义世界的建构只是道德自觉的可能,还不等于道德自觉的现实。要使人们的道德意识真正转化为普遍的道德自觉,仅仅有道德教化是不够的。因为一方面道德教化总是以假定的、理想的人性和道德图景为前提,虽然可以陶冶人的主观世界和提升人的精神境界,激励和引导现实的人们为实现超现实的理想目标和意义世界而努力,但它无法解决理想和现实的矛盾,只有理想的劝导不可能让每个人在现实的利益冲突面前保持崇高的道德。另一方面由于道德教化是通过传统习惯、社会舆论、思想劝导、榜样示范等柔性手段和途径来进行的,要通过主观世界的自我接受和认可才起作用,它对那些有较高道德责任感和较坚定的道德信念者是有效的,特别对那些不明事理、不知如何行为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对象更有作用,但对那些道德建设的逃避者、违规者、破坏者,它除了给予良心和道义上的谴责以外往往无能为力的,不能保证社会道德规范的共同遵守。因此,要保证社会道德意识得到普遍养成和社会道德规范得到共同遵守,就必须在道德教化的基础上强化制度的规约,使社会公众的道德自觉得到制度的伦理关怀。

所谓制度的伦理关怀,就是为道德建设提供一种制度安排的伦理环境,使社会公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的养成得到制度力量的支撑、调整和关怀。因为人的道德自律精神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后天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在道德社会化过程中,道德规范的遵守是以自我本性的必要节制为前提的,而人的本性具有无限膨胀的自然特性,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力量作为他律进行控制和调节,光靠个体的良心是很难遏制自然本性的无限膨胀的。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的研究认为,儿

11.网络舆论对公民论道德的影响 篇十一

关键词 网络舆论 伦理道德 影响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1 网络舆论对公民伦理道德的积极影响

1.1 网络舆论激发了公民的民主政治意识

网络舆论作为新兴的舆论媒体,已深入人心,深得人们的喜爱,日渐成为社会中人与人重要的交流工具,填补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信息的空缺,增加沟通的机会。网络舆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的主流舆论,推进社会伦理道德发展的强大力量,拉近了公民与社会各个方面的距离,为公民认识社会各阶层、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了一个思想平台。实践表明,网上公开发表的言论已经成为推动我国民主政治思想建设的重要方面,公民通过网络参政议政、表达各自的观点,不仅培养了自身的民主意识,还成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建设的参与者和推动者。网络舆论利用它自身的特点,能够强化每个公民的角色意识,左右公众的心理,逐渐凝聚全体社会成员,提高公民整体的伦理道德素养。

1.2 网络舆论对于公民的伦理道德有引领和调节的作用

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新旧体制转换的时期,新旧观念的碰撞、中西文化的冲突激烈,使得社会上各种伦理思想道德观念、价值准则良莠不齐,在很大程度上冲击、影响了公民思想道德的正确选择。网络舆论为公民在伦理道德观的范围内提供了多元化的目标选择,并引导和调节公民价值目标的正确走向。同时,网络舆论能够强化公民的角色意识,引导其正视自我存在,寻求自我意义。通过参与网络舆论,公民可以更好地了解社会动态和思想倾向,从而更好地促进个体与社会的融合,使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也明显增强。

1.3 网络舆论对公民伦理道德观的选择有评判和督促的作用

网络舆论也提供了一个社会伦理道德价值评判的主导性标准,网络舆论导向和网络舆论压力逐渐成为公民进行行事准则的评判标准,是否顺应网络舆论引导方向已经成为公民伦理道德的一个考评方法。人们通过网络评论,表扬和赞赏好的行为和思想,贬低和抨击不良社会现象和行为。当面对一些特殊事件的时候,公众的道德观会因为网络评论的结果有所改变。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实中对于某种道德观评价的缺失,督促公民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1.4 正向的网络舆论有利于促进公众伦理道德素养的提升

正向的网络舆论对于公民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生活准则、道德规范能够起到一定的深化作用。正向网络舆论能够正确地反映事物的客观规律和真实情况,是网络主体经过思考后对客观事物本质的主观认识和追求,它再现了事物的真相,是维护真理的意识活动。正向舆论注重理性分析和对事实的昭示,让事实发挥影响。在网络上,正向舆论将会得到最大程度的宣传,当公众信任了舆论,就会义无反顾地跟随舆论导向前行,激发人们选择正确的伦理道德实践行为,促使公众伦理道德素养的提升。

2 网络舆论对公民伦理道德的消极影响

2.1 不良的网络舆论使公民容易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念

由于网络舆论内容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极容易影响公众的伦理意识、道德规范、价值观念的形成。网络传播中,各种思想文化、价值观念、道德规范都可以在网络的信息海洋中找到立足之地,网络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外部的信息来源不断介入到人们日常生活中,大量的不良的舆论信息影响着人们伦理道德意识的形成,一些反动和偏激的思想观念使公众在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和价值观中,迷失了自己。更严重的是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2.2 网络舆论暴力偏离了社会伦理道德的实质内容

由于网络舆论的主体具有分散性和隐匿性,所以网络舆论具有自发产生、自发传播和自发接受的特点。在网络上,各大论坛、个人微博就变成了人们对于某一现象或社会问题宣泄情绪、直抒胸臆的重要场所,当离开了现实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就极其容易引起网络舆论的失控。网络舆论失控的状态下,网络舆论就变成了一种语言暴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会很容易受到侵害。网络舆论暴力是指一些网民以道德的法官自居、利用偏激和不适当的语言对当事人进行谩骂和侮辱以及恶意的人身攻击,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对当事人的精神和生活造成伤害。网络舆论在失去有关部门的监管下,所引起的舆论暴力是打着维护正义的旗号,达到私人的目的,完全偏离了社会伦理道德的实质内容。

2.3 网络舆论容易引发公众的审美理念的扭曲和道德水平的下滑

虽然网络舆论打破了传统媒体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成为了公众的一种消遣,拓宽了民众的视野,但其审美情趣下降,内容变得恶俗,也就成为了必然。首先,网络媒体以经济利益为重要参考项,以网站点击率为首要目标,一切娱乐至上,不顾伦理道德限制,费尽心思,不择手段地挖掘公众人物的隐私,甚至捏造明星绯闻,从而获取经济利益;其次,大众道德观念和审美理念的扭曲,越是反常态,恶俗低下的言论和内容越受到网友的追捧,以至于越来越多的人为了名利,不顾伦理道德的底线哗众取宠;最后,网络舆论的作用下,色情信息的泛滥,媚俗文化的传播引起了众多的网络伦理问题,使人们的道德水平日渐堕落和加速下滑,并引发了社会大众的一致谴责。

2.4 负向的网络舆论使公民道德观念日渐淡薄

网络舆论对人们的伦理意识和道德观念所产生的反向误导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负向舆论代表落后保守意识,往往会使一些愚昧无知的人盲目接受,如“张悟本养生之道”开始传播的时候,就是抓住公众渴望强身健体的心理,以绿豆能治百病的反向舆论,得到一些网络媒体的传播和群众的响应,蒙骗了许多不明真相的人。而因此引发绿豆价格上涨,扰乱了市场的经济秩序,使得很多别有用心的人以此牟利。此外,由于历史的发展总是循序渐进,有着许多的反复,而有的人又习惯于认同约定俗成的事,对新生事物和新人总是戴着有色眼镜挑不是,找出种种的理由,大加指责,这也就形成了反向舆论。网络上的反向舆论对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小概率事件,会以偏概全,指出这种偶然情况对社会的不良影响,颠覆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并加以宣传,使社会总体伦理素养逐渐下降,道德观念日渐淡薄。

总之,由于网络舆论自身的特点,使得传统道德受到了严重挑战。个人的伦理素养和道德素质的高低决定了网络舆论的文明程度。面对不良的网络舆论,有必要通过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指导网民在多元道德体系中遵守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规范,加强网络伦理道德修养,净化网络环境,清除负面舆论。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开发,运用高科技手段对各网站进行浏览跟踪,加强论坛的技术平台建设。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网络法规体系,才能更好地控制和管理网络舆论,中国优良的传统伦理道德体系也能在网络社会中得以传承和弘扬。

参考文献

[1] 刘建.高校网络舆论对大学生的引导及其影响[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09.9.

[2] 魏虹.网络舆论的双面影响及规制引导[J].公共管理,2009.6.

[3] 谭伟.网络舆论及其对大学生"三观"的影响[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4] 张多来,黄坚勇.舆论与成才[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0.

12.浅论道德与法律的共性点 篇十二

关键词:道德,法律,共性点

当代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向社会转型过渡的时期, 社会的物质层面、法律制度层面和思想文化层面正在进行着全面的调整和发展, 这种调整和发展必然经受文化融合、价值多元化而导致人性的迷茫和价值的冲突。在此形势下, 人们自然会对我国的道德和法制建设重新进行审视, 研究探索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制衡机制, 以建构良好的社会秩序,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其中道德和法律的共性点便成为伦理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试图从道德法律化角度进行论述。

道德法律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 道德法律化是伦理制度化的主要内容, 一般是指在道德建设中将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转化或规定为制度, 尤其是法律制度, 目的是以制度这种硬约束手段, 规范并提高道德水平;从狭义上讲, 道德法律化侧重于立法过程, 指的是通过立法手段将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转化或确定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的活动。本文所说的道德法律化是指狭义上的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的可能性根源于道德与法律的共性。道德和法律的共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道德和法律都具有正义性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论作为法律论的基础。他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道和正义是法律的目的, 并且是它的准绳。他说:“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他的权利的一个固定的和永恒的力量。法律的箴言是这样的, 过诚实生活, 不伤害任何人, 给予每个人他自己应得的东西, 法学是有关人的和神的事物的学问, 是有关正义和非正义的学问。”著名的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在论述法的概念时说:“某种存在物是否为法律, 并不是看它是否出自国家或是否为习俗, 而是看它是否与正义、与自然相一致。“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 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恶是自然的对立物”, 所以制止非正义的行为就是“自然的事情”, 而不是惩罚。他把法的基本特征看成是正义, 而非国家强制性, 这样就把法律与道德的距离拉得很近了。根据以上法学家的论述, 我们可以认为法律的最基本特征是正义性, 正义性是法律称其为法律的标志。

道德也具有正义性。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 正义与非正义, 光荣与耻辱, 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代表和反映着人类共有的正义观, 道德的历史继承性和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需求决定了道德的内在精神之一就是正义。一旦失去了正义的理想性和崇高性, 道德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价值。正是由于道德的这种内在价值精神, 它才成为法律规范制定和实施的价值参考, 那种完全独立于道德标准、道德原则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是不可能存在的。立法者总是借助于立法实现道德的法律化, 从而将本阶级的道德标准、道德理想、道德原则渗透于立法之中, 以此获得全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由此, 我们可以说, 道德是法的制定活动的重要渊源。道德可以成为评判一个法律的标准, 甚至可以这样说, 一部较多地体现或反映道德价值的法律, 会具有更广泛、更深刻的实用价值。因此, 道德的正义精神包含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律不体现这种正义的道德精神, 甚至背叛这种精神, 法律就是不义之法, 法制就会失败。道德法律化是法律自身的应有之义。

2 道德与法律在调整范围上具有交叉性

一般来讲, 道德调整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其调整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 法律对现实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予以调整, 也就是说, 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 既是道德调整的对象, 也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到道德的谴责, 也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合同关系成为经济领域重要的社会关系, 重合同、守信用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 而且必须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合同关系, 使道德规范法律化, 才能为合同主体提供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 以保证合同关系的正常发展。一般来说, 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 也是道德所制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 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换言之, 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 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

3 道德和法律均含有“义务”性

义务是道德领域中的一个根本性概念。义务是指必须履行相应行为或者禁止某种行为。作为根本性的道德概念的义务并不否定还有其他道德概念“这只是说, ‘义务’在逻辑上先于其他道德概念, 其他道德概念以‘义务’的存在为先决条件, 并且只有参照它才能得到理解。”义务是根本性的道德概念表明了在道德中义务规则是基础性规则, 美德、修养也只有尽了道德的义务之后才能实现, 或者说凡道德美德、道德修养高的人其实就是那种不断尽道德义务的人, 因此, 道德在本质上意味着义务。在法律中义务同样是一个关键性的概念,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构成法律的基本范畴, 二者统一于法的内容之中。从个人不履行法律义务即不得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的角度来看, 权利宣言实指义务宣言。因此, 义务是道德法律化的中介和桥梁。义务构成了立法者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道德法律化的基础。

4 道德与法律都具有普适性

道德是由美德、原则和规则所构成, 但只有道德原则与道德规则具有普适性, 即人们有义务依原则行事, 有义务遵守规则, 而道德美德则属于倡导性的高于义务的范畴, 美德只能要求人们努力去做, 却不得要求人们必须去做;我们可以期望实现一个人们的平均的道德水准较高的理想社会, 却无法实现其中每一个人皆成为圣人、道德完人的社会。也就是说, 道德原则、规则可以加以普遍化, 变为人人可以遵守的且能够做得到的一般性规范, 而美德却无法加以普遍化。所谓的可加以普遍化, 按照康德的观点, 即一项道德行为准则只有当每个人永远服从它在逻辑上是可能的, 才可以被接受为普遍法则。行为准则的可加以普遍性是道德的最低限度的标准, 道德义务的普适性使统治阶级把本阶级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明确的、普遍的、稳定的法律去推行其道德标准, 从而使伦理观念成为可能。道德可加以普遍性的特征内在地要求把人人能够做到的道德法律化, 以法律的普遍有效性引导、规范、推动、保障和约束道德的制度文明化, 并反过来通过社会主体行为透视其道德状况是否文明, 从该意义上讲, 道德与法律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谐性。

5 道德和法律在价值目标上具有统一性

道德法律化是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即通过法律的手段迫使人们遵守一定的规范, 以保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因此它的主要作用是对人类行为实施他律, 如果这样, 它仅仅是暴力下被迫服从而已。事实上, 法律之所以能成为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 绝不仅仅因为它具有国家强制力, 更重要的在于通过这种普遍有效理性规则, 来内在地表达、传递和推行能被普遍认同和接受的一定价值原则和要求。如果法律和社会伦理价值取向背离, 必然受到道德力量的抵制而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因而, 道德法律化的目标是道德自律。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在现代, 道德的自律同样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境界, 法律强制性只是道德法律化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法律要得到卓有成效的实施, 就必须把外在的强制性内化为人们心目中的道德律令, 法律只有成为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时, 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道德法律化的归宿是把法律意识融入并积淀在人们的内心的道德信念之中, 将社会道德律令转化为人们内心的信念, 从而使法律至上的意识升华为更深层次的道德义务要求, 实现他律到自律的转变。S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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