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书(15篇)
1.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书 篇一
甲方:
乙方: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意将座落在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官仓沟处306国道路东路边楼房八间,上下两层1360平米和相对应院落楼前1 4米,楼后8米,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为三年。
二、年租金暂定人民币十万元整,年租金一次性缴清。
三、租金缴纳方式(按年度缴纳)。自签定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租金(凭收条),以后年度缴纳租金按上一年度到期的约定日次日缴纳。
四、在租赁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水、电由乙方自付,安装8 0变压器一台,由乙方出资,甲方负责联系办理一切手续,乙方如搬走后变压器归甲方所有。在租赁期内所发生和耗用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责,(如:煤、火、水、电费和政府摊派款捐等)幵负责对甲方提供的租赁物品等进行保养、保护、和进行必要的维修。
五、乙方财产和物品在甲方院内或屋内存放由乙方自己负责安全保卫,以防被盗。乙方在租赁期内一定要注意安全,安全用电,不违规操作,注意防火。
六、乙方在甲方院落内不论经营什么行业、品种都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各种合法有敁的证照,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不准干违法之事。
七、乙方在租赁内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敀均由乙穷负责,造成甲方经济财产等损失也由乙方按价全部赔偿。
八、乙方在租赁期内,乙方的工人和其它人员一定要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讲究卫生,必须听从本院门卫人员管理,否则甲方有权将该人逐出该院。
九、在合同有敁期内双方均不得违约,如有特殊情况违约,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年租金的一半。合同到期后如甲方下一年不再向乙方出租此房或乙方不再租用此房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的前半年通知对方,否则也按违约执行,如遇规划国家征用,合同无法履行此合同即终止,甲方退回乙方未到期的租金。征用给付的机械设备搬迁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十、乙方在租赁期如房屋不够用,需要在院建房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同意,按甲方指定的地点、数量、质量建造。但出现的其它后果由乙方自负。合同到期后乙方在此所建的一切建筑物和附着物均归甲方所有。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本合同有敁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三、本合同自签定之日双方签字后生敁。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 方:
乙 方:
中 间 人:
年 月 日
2.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书 篇二
1988年, 原村民张某与丈夫李某自建楼房2间、平房1间, 在1993年土地初始登记时, 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后因李某调动工作, 来到某市工作, 考虑夫妻分居生活不方便, 后张某也随李某来到该市定居。1995年, 张某的户口从农村迁入该市区转为非农户口。1996年该市农村房屋产权普查登记时, 张某因不知晓未登记。现张某已年老, 欲回家乡原房屋内居住, 于是在2009年3月提供建设工程许可证、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向房屋产权机关申请登记。因张某、李某现为城市户口, 且张某及李某也不能提供目前属于该村村民的证明, 不符合《房屋登记办法》及《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因而房产登记机关没有为其办理房产登记。
问题:
1.曾经为村民, 现在为城市居民, 其取得的农村房屋如何登记?
2.能够成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主体有哪些?
3.农村房屋转移登记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剖析
1.曾为村民, 现为城市居民, 其取得的农村房屋如何登记?
曾为村民, 现为城市居民, 其取得的农村房屋, 笔者以为应按其建房时的历史背景下的法律政策“考量”。如果建房时是村民, 按当时的规定又取得了合法的建房手续, 就应为其办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理由有如下两条。
(1) 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年) 第48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 (含华侨) 原在农村的宅基地, 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 可依法确认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 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从该规定可以看出, 只要房屋依然存在, 且房屋的产权没有变化, 该宅基地上房屋的产权依然是非农业户口人员的, 他们依然在原有的范围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当然, 如果要将房屋拆除重建, 必须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否则无权重建。因为非农业户口人员已经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不再享有使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权利。
(2) 按1982年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18条和1988年修改发布的《土地管理法》 (该次的修改文本一直生效到1998年12月31日) 第41条规定, 城镇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并没有禁止, 经过有效批准是允许的, 况且该案当事人曾经是该村村民。张某和李某是1988年建房, 1993年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 申请登记时又提供了建设工程许可证, 所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可直接适用于前述两部法律规定, 为其办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
2.能够成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主体有哪些?
按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进行村民住宅、乡镇 (村) 企业、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也就是说一般只有村民、乡 (镇) 村企业和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共有人三类主体能成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除此之外, 还有下列另外的情形:
(1) 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建房买房的是1999年1月1日起生效的《土地管理法》 (同年,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如前所述, 在此之前的《土地管理法》和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条例》的规定, 经过有效批准, 城镇居民可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因此, 在1999年1月1日前, 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主体还可以包括城镇居民。
(2) 因乡 (镇) 、村企业破产、兼并或因其厂房等建筑抵押导致转让的, 其房屋买受人也可以成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主体。
(3) 以上情况, 还不包括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而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者。
3.农村房屋转移登记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农村房屋转移登记的法定情形如下所述。
(1) 受让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转移的主要还有以下三种情况。
(1) 宅基地上的房屋城市居民可以继承。
按《继承法》和《物权法》的规定, 符合《继承法》所规定的房屋继承人, 从继承开始时, 即便不进行物权登记, 也就取得了所有权。
(2) 人民法院如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判给他人, 登记机构可以办理转移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法发[2004]5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 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 可以裁定予以处理。”
(3) 配偶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城市居民, 可以以夫妻共有财产名义申请宅基地上房屋登记。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共有房产包括:一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二是按《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约定为共同所有的一方的婚前房产。
●专家点评
本案例的焦点问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问题。集体土地的特殊性, 特别是宅基地的特殊性, 造成了城乡房屋登记存在一定的差异。城市居民在农村建造的房屋是否予以登记, 一直是大家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该案例, 特别是案例的剖析, 我们可以看出, 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准确把握好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 把握好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即原则上法律不得适用于其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或事件, 从而改变该行为和事件依据旧法所取得的法律效果。
3.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书 篇三
关键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难点;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2.181;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20-0136-02
自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予以实施,明确表明城镇建设已经成为我国日后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1]。但是,通过对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特征进行分析,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存在涉及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的问题,再加上全国性房价上涨,部分被征收人员素质水平偏低,房屋征收工作程序复杂,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如何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难点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2]。因此,文章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难点以及应对策略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特征分析
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特定的状况下由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私有房屋进行征收的法律制度。根据《宪法》、《物权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够进行房屋征收,即确需征收个人、单位的房屋;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并且规定当补偿协议签订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相关的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3]。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具有一定的计划性、政策性、时间性,如何正确的处理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义务和权力,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征收工作的执法者、管理者,政府应该切实担负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职责,禁止出现以牺牲广大被征收人利益的方式获得市政建设的繁荣发展,充分的发挥自身的作用尽可能的实现征收人和被征收之间利益的平衡,这样既能够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公正的形象,又能够推动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4]。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难点分析
2.1 城镇化建设以及旧城区改造速度的加快,要求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加紧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遇到的最大难点就是时间紧、任务重,例如,虽然城市建设规划图纸早就完成,并且城市建设工期非常紧,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工作量大,工作难度大,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要求征收部门在征收的过程中要将工作做细致,做恰当,妥善处理遇到的各种问题,实际工作中,有些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难度。
2.2 全国性房价上涨幅度增加,楼房价格不断飙升
随着城市发展进程的加快,城市楼房的价格在不断的飙升,不同区域的房价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地区被征收人提高了心理预期,往往会要求按照城市最高楼房销售价进行索赔,这些不合理的要求按照现有补偿政策很难得到满足,导致房屋征收工作陷入签约难的尴尬境地,致使整体工作难以推进。
2.3 部分被征收人对相关政策不了解
居住在棚户区征收区域的居民,大多为企业工人,城中村农民及进城务工人员,普遍文化水平偏低,对我国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相关政策以及法律知识了解不多,对征收工作配合意识淡薄,把征收工作人员视为夺其财产的仇人,只是一味坚持自己的无理要求,给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延缓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进行。
2.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关系到社会和谐和稳定,同时还牵涉众多的法律关系,例如征收人与被征收关于安置补偿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征收人、征收人以及评估机构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公民组织与政府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等,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涉及范围非常广,如果在征收的过程中没有正确的处理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会激化各方的矛盾,不能保证征收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工作难度非常大[5]。
3 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难点的有效策略 分析
3.1 规范房屋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实现规范化征收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扩大公民事前参与的途径和深度,根据相关规定,在房屋征收活动中,被征收人享有参与权和知情权,具体工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该向征收区域内的被征收人发出相应的通知,让被征收人了解征收的目的、用途、范围;由于被征收人的数量众多,在选择参与听证会的人员时,应该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代表,并且选择的代表能够集中反映被征收群众的意见,代表被征收群众和政府进行对话[6];在听证会上政府应该认真的听取被征收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的解决被征收人的问题,有的放矢,这样能够有效的化解矛盾;
其二,加强司法审查,保证房屋征收符合“公共利益”,在进行房屋征收时应该避免出现盲目拆迁和建设的现象,我国司法机关应该借鉴其他国家房屋征收程序的先进经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公共利益”衡量标准,保证房屋征收和城市建设能够符合“公共利益”,在保证司法机关独立性、公立性的基础上,还应该保证房屋征收和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合法性;
其三、加强信息公开,增强房屋征收工作透明度。造成“签约难”的原因还有部分被征收人存在“不怕少怕不公”的顾虑,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强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做到“阳光征收”,制作详细的操作规范,保证房屋征收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一是,将《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评估办法》、《房屋征收补偿流程》等政策法规进行公开。二是将测绘结果、评估结果、回迁楼位置、结构、面积、户型、选择回迁楼的顺序、补偿结果等信息全部进行公开。让群众真正体会到房屋征收的公开性、公平性,赢得群众信赖,让他们能够理解支持房屋征收工作。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房屋征收,能够有效的提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7]。
3.2 提高房屋征收评估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为了提高房屋征收评估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创建评估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监督以及竞争的机制,由于职业道德问题以及专业胜任能力问题的限制,评估机构会出现低估或者高估等错误现象,为了避免出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部门垄断的情况,应该创建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以及相互竞争的约束机制,还可以采用多家评估结构共同评价的方式,并对多家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对比,保证所有评估机构的结果差距在10%以内,并按照评估结果的平均数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以此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其二,创建完善的评估报告说理制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是在选择评估参数时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导致最终评估结果存在很大的差异,通过创建完善的评估报告说理制度,能够让被征收人充分的认识到评估机构已经考虑了影响房屋征收价格的所有因素以及对评估结果造成的影响,评估报告说理充分,能够让被征收人欣然接受征收与补偿,这就要求评估人员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采用严谨的职业态度进行评估,有效的提高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3.3 完善司法强制搬迁制度
为了保证司法强制搬迁能够顺利的进行,就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我国司法强制搬迁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创建司法独立制度,现阶段,许多地区法院法官的职位受政府编制的影响,并且经费由地区财政全额拨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院法官和财务作用的发挥,针对该种现象应该加强制度改革,提高司法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由司法部门对人事、财政等进行垂直管理,这样人事、财务部门能够摆脱同级行政机关的羁绊,真正的实现司法的独立性;
其二,创建完善的司法监督制度,公正性是司法的灵魂,并且司法公正是保证司法独立的必要条件,司法独立只能够保证司法机关独立的行驶司法权,但并不能够保证司法机关会依法、正确的行使自身的司法权,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为了防止出现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的现象,就必须加强对司法的监督,以此保证司法部门能够按照相关规范使用自己的职权,司法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外部监督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外部监督不能是漫无边际的发号施令,而是以尊重司法独立为前提进行合法的监督,主要包括社会监督、当事人监督、法律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以及党的监督等,虽然说起来比较容易,但是做起来非常困难;内部监督制度虽然是一种理想的制度,但是并不容易实现,因此需要外部监督制度进行补充,不断的提高司法监督的有效性,以此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4 结 语
综上所述,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许多难点,这就要求不断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提高房屋征收评估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完善司法强制搬迁制度,以此不断的提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 杨瑞荣.完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思考[J].中国房 地产,2013,(1).
[2] 陈海艳.浅析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社会学 研究,2012,(12).
[3] 梅建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制度分析[J].中国房地产,2013,
4.土地转让及房屋买卖合同11 篇四
甲房:奉化市裘村镇贤华五金厂法人代表:陈金桃
乙方:奉化市裘村亚伟冲件五金厂法人代表:王幼亚
为扩建发展企业,振兴经济,奉化市裘村亚伟冲件五金厂厂房不适应当前生产发展需要特向奉化市裘村镇贤华五金厂法人代表陈金桃商议;她愿意将奉化市裘村镇贤华五金厂土地转让及房屋买卖给奉化市裘村镇亚伟冲件五金厂法人代表王幼亚,签署合同。
一:该土地地块座落于奉化市裘村镇马头村,四至 :东奉化市特种耐火纤维厂,南奉化市宁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西奉松公路,北奉化市金泰电器厂。
二:被转让土地房屋总面积,经奉化市土地勘察规划院:奉化市裘村亚伟冲件五金厂宗地勘察测定界图74.15-614.24面积为0.1808公顷。其中国有出让土地面积396.70平方,(奉化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6月10日,权证号:奉国用2010第09号2991)其余都为空余杂地(1411.3平方)房屋总面积为825平方,其中国有出让为459.85平方,权证号:奉化市字第009-440号)尚未办证房屋面积为365.15平方。(附土地转让证件一份。)
三:土地和房屋总价为柒拾捌万捌仟元整,乙方付甲方付款方式:定金陆万捌仟元整,首付款贰拾五万整于2010年4月22号付于甲方,余款部分等三证交付及双方移交办清后付清。
四:以上土地转让和房屋买卖如国家征用时,国家赔偿资金为乙方所有,甲方无权享受。
五:关于尚未办证房屋面积为365.15平方,空余杂地为1411.3平方。另有附件二份。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有份留存于中间方。
甲方:乙方:中间方:
5.土地租赁合同书 篇五
甲方(承租方):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租方)
**,住址:**市**区**队**,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市**区**队**,公民身份证号码:**
李泉,住址:**市**号**房,公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土地租赁事宜,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严格遵照履行:
第一条、乙方把面积为贰佰陆拾平方米的自家宅基地一幅租赁给甲方作为临时建筑用地,租赁期限为贰拾年。租赁期满后由乙方收回该宅基地并取得地上建筑物,但乙方必须按照地上建筑物造价的百分之百补偿甲方。
第二条、乙方出租给甲方的土地,位于**市**区**队**。北距快速环道约叁佰米。该土地为长方形,东西方向长贰拾米,南北方向宽壹拾叁米,西至**宅基地,北至**基地,南至**房屋。东至村道并与**宅基地隔路相对。
第三条、乙方保证其出租给甲方的土地是从村集体分得的宅基地并且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声明其所出租土地的现状是地上没有任何建筑物、林木、农作物或其他附着物。乙方负责维持土地的现状,直至土地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把贰拾年租期的土地租金共计元人民币一次性全部支付给乙方的代理人由出具租金收据给甲方。乙方的代理人收到租金后,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日期交付土地给甲方。
第六条、乙方收迄租金后不履行交付土地义务的,或乙方所交付的土地现状不符合约定的,或乙方对所交付的土地存在权属瑕疵的,乙方必须按照剩余租期占全部租期的比例退还租金给甲方,并按照应退还租金的百分之贰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因履行与曾祥献的合作建房合同不交付土地或交付土地不符合约定现状的,甲方免除乙方退还租金和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中的任何一人送达通知或其他法律文书,视为送达乙方。
第八条、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甲方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乙方起诉但甲方要求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纠纷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乙方申请仲裁但甲方要求由法院审理,纠纷由法院审理。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字):2009年12月日
乙方(签字):2009年12月日
2009年12月日
6.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书 篇六
为使林地经济有效长足发展,落实土地承包法律法规,促进双方互利互惠达到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甲方:
乙方:
一、土地租赁面积和位置
甲方将拥有承包经营权,位于的亩山地租赁给乙方共同联合经营。
二、土地承包用途
乙方将甲方转租的山地用于种植。
三、承租金额及支付办法
甲方将山地转租给乙方经营,乙方按照每亩人民币一百元(¥100.00元)按每年年底一次性支付当年承租费(共元/年)给甲方。
四、承租年限
承租年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24年 3月 31 日止,共十年。
五、双方责任及化解
1、甲方将山地转租给乙方共同联合经营,甲乙双方要始终兼顾和谐双赢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制约对方发展;
2、甲乙双方在进行林地管理时,要力求做到兼顾双方产业协调-1-
发展,不能随意破坏对方的产业;如有需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的,要相互作好协商,搞好互利互惠。
3、甲方更改土地用途要兼顾对方产业发展,不得大面积、大范围影响甲方的产业发展利益;
4、甲乙双方在从事生产活动时,要共同履行守护义务,相互保护好好共同的苗木成果;
5、甲乙双方种植的林地,遇到政府建设征收或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双方要独立核算林地经济补偿价值和申请发展扶持。
6、合同期内,承租地遇到政府建设征收情况的,甲方获得土地的赔偿金,双方相应土地附着物的补偿金采取独立核算予以结算。
六、未尽事宜,以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条款为准并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7.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书 篇七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1. 由于基层组织的原因。
一是基层组织执行党和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不严格, 从而引起纠纷。如有的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有的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高价发包等现象。二是有的基层组织发包不公平, 农民群众有意见而引起了纠纷。如有的基层干部以地谋私, 在家庭承包过程中自己承包好地, 在招标发包过程中发包“关系地”“人情地”。
2. 由于承包方的原因。
一是由于承包方不及时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引起纠纷。二是由于承包期内发生合同未曾约定或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 如自然灾害等情况。群众要求变更合同引起的纠纷。三是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引起的纠纷。
3. 由于承包合同的不规范。
一是有的土地承包采用的口头合同形式, 权利义务约在口头上, 发生争议后空口无凭, 各执己见, 产生纠纷。二是承包合同内容简单, 主要条款不全, 权利义务不具体、不明确, 一旦发生争议, 无法解决而产生的纠纷。三是有的因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纠纷。四是合同违背公平原因而引起的纠纷。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1. 协商。
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 在自愿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 依照法律规定, 直接进行磋商, 达成协议, 自行解决争议。
2. 调解。
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 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 (镇) 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当事人在相互谅解让步的基础上, 达成一致意见, 解决纠纷。采取调解解决纠纷, 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 而且这种自愿始终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中, 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不能达成协议, 调解即为失败。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 但是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反悔的, 也可以随时终止履行, 这种情形下调解也为失败。
通过村民委员会、乡 (镇) 人民政府调解解决纠纷是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员会熟悉本村土地承包情况, 又具有权威性, 由其主持调解, 方便群众, 有利于纠纷的合理、快速调解。乡 (镇) 人民政府作为基层的政权的组织, 承担了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 由其主持调解, 尤其是解决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不属同一村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本地当事人与非本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 更具有其它组织不具有的权威优势。
3. 仲裁。
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 不愿意协商, 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时,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裁定, 来解决纠纷。这种途径具有简便、快捷、公正等特点, 有利于纠纷的快速、公正、合理解决, 因而是目前深受农民欢迎和喜欢采用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 不适用于《仲裁法》对一般经济纠纷仲裁的规定。目前有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定, 主要是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已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制度和效力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 即“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 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 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法律依据, 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顺利开展。
4. 诉讼。
8.农村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效力问题 篇八
张某,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某村村民,一直居住在该村并系户主。1994 年4月8日,该村村委会组织村民住房核查登记工作,并指派同村村民曹某对张某的住房进行核查登记。曹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处房产的户主变更为张某的女儿,将家庭人口由4人变为2人。张某对此毫不知情。直到2006年12月20日,因张某房屋被拆迁需要签订补偿协议,张某方知自己的户主身份被剥夺了。张某无奈,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户主登记。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各省市均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专门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等。
三、法律适用分析
1.书写起诉状时案由的选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 号),本案有两个可供选择的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和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从张某对自己住房所拥有的所有权角度出发,村委会将其户主涂改为其女儿,则在形式上变动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从而,产生了物权争议,张某当然有权要求确权。从张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个角度出发,其户主身份被村委会涂改,权益受到了侵害,当然有权要求撤销村委会的该行为。鉴于张某并未失去对该房屋的实际控制,在书写诉状时,选择了后者。
2.村委会涂改行为的定性。严格的说,村委会这个行为并未对张某造成实质侵害,理由是,村委会涂改户主姓名之后,在事实上承认了张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拆迁补偿协议中也明确了张某的所有人身份,那么,村委会这个行为至多只是一个程序瑕疵。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张某的户主身份关涉其他方面的权益,村委会擅自涂改不妥当。
如上所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张某及女儿(已婚)实际拥有两处宅基地,但是户主都是张某,依法应当变更户主,但是,户主的变更并不能必然导致张某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况且,张某有权对两处房屋作出选择,村委会无权强行涂改。
3.村民多处宅基地的处理。村民实际拥有多处宅基地,应当要求其让出其居住房屋之外的其他宅基地。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当作价补偿,而不能强行拆除,这种补偿可以是宅基地的新的使用人,也可以使拆迁单位;而且,村民有权选择自己多处宅基地中的一处作为自己的居住场所。
4.村民权益保障。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权益是多方面的。可是,住房及宅基地问题是核心权益之一。目前,我们国家尚不承认村民对宅基地的所有权,仅仅是保护其使用权。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村民拥有自己的房子,却只对房屋赖以存在的土地拥有使用权。而且,宅基地的使用权还要受到限制——一户只能一处。那么,《物权法》所能保护的也仅仅是村民的房屋而不是宅基地。
9.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 篇九
签订地点:XX村村委会 发包方:XXXXXXXXXXXXXXX住所:承包方:XX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
为发展农业生产,培育和和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开发耕地生产潜力,进一步搞活市场经济,根据《合同法》、《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为明确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
发包方将(大写)亩土地,发包给承包方,该土地位于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5年,从2012年月日至2017 年月日止。
第三条,承包费
承包方每年交给发包方每亩承包费700元。承包费在每年9月1日前预付给发包方。
第四条,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1、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2、承包方有经营自主权。
3、承包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款。
4、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允许不得在承包地内种植林木,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得擅自取土或改变地貌和土地性质,只允许种植庄稼,严禁将承包地用于违法经营。
第五条、违约责任
如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使用土地,发包方一经发现可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发包土地并不退还承包方已经支付的承包费。同时承包方还要赔偿给发包方每亩土地租金3倍的违约金。发包方违反合同亦然。
第六条、承包方交给XX村村委会每亩土地200元的押金,由山西村村委会作为担保。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正本,村委会留有一份副本。
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
担保方(盖章):
10.土地使用租赁合同书 篇十
出租方 :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租赁权属于自己的土地转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租地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出租地面积共计___ 亩。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年,即从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租赁金额及付款方式
1、土地租赁费为每亩共计 亩。
2、乙方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年的租赁费即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协议项下的土地交给乙方使用,并负责协调周边关系。
2、甲方负责租赁土地上的其它建筑物拆除并清理废弃物后,交给乙方使用。
3、租赁期间,土地使用税及相关的协调费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水费电费除外)
4、协议签订后,在乙方承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其他形式提高租赁费价格,亦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其他形式收回租赁权。如遇国家征地、占地等情况,必须充分考虑乙方的利益。甲方租赁前的建筑赔偿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承租后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及设施、机械、归乙方所有。
5、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用水和电,水电费按国家标
准收取。
6、双方发生矛盾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断路、断电、断水等方式影响乙方使用,因上述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约按时交纳租赁费,交费时甲方应出示相关证据。如乙方不能按时交纳租赁费,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2、在租赁期内,乙方可根据需要建设生活和生产用房。
3、租赁期内,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水、电的费用。
4、乙方应爱护区域内环境及公共设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5、如遇国家规划、征占或自然灾害,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交纳未到期的租赁费。
第六条: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如不续租,乙方所建地上建筑物及设施等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无权干涉。
第七条: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则乙方场地内所有建筑及其他设备的投资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并如数退还未到期限所交纳的租赁费。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所交纳的租赁费一律不退。
第八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承租方:
(签字)(签字)
年月日 年 月 日
交通费补偿协议
甲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市肇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双方经协商共同签订以下协议内容:
西门子(二期)服务中心等六项工程。受场地条件所限,以及西门子甲方要求现场不设工人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为了给工人一个好的生活、休息环境。甲方在中建一局华中公司中天创业园项目租赁土地叁亩,为工人搭建生活基地。由于工人生活基地距施工现场较远,为保证工程按进度计划施工,工人每天上下班需有通勤班车接送,具体交通工具乙方自行安排。如不能按时接送工人上下班,工程不能按时完成进度计划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补偿方式按每天三个班次,每班次按300元计费,计费由起。至 止。由此发生的交通费用由甲方随同劳务费一同支付给乙方。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汽车租赁协议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一、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需要,同意将____牌汽车_______辆租给承租人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人租用的_________限于用于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人司机负责。
三、租用期定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承租人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_____日前向出租人提出协商,否则按协议规定照收租赁费或按协议期限将车调回。
四、租金每月为_________元,从协议生效日起计,每 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五、保证金
1.承租人应于租赁协议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2.协议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承租人。3.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六、所用燃料由出租人负责。
六、出租人权利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2.,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费。4.出租人不承担由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协议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5.承租人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协议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出租人有权将协议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6.出租人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人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七、承租人权利义务 1.在租赁协议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人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2.按协议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人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3.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人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5.保证租赁车辆为协议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协议期内,如承租人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6.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八、违约责任
出租人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索赔承租人。承租人必须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九、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出租人(盖章):____________承租人(盖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篇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鉴于:
1.甲方已以出让方式取得本合同所列的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为年。2.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上述的该宗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向甲方承租该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向乙方出租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范围
1.甲方向乙方出租的土地共甲方租给乙方的土地的使用证号、宗地位置、宗地面积、批准用途等内容详见土地使用证)。
2.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本合同租赁范围。3.甲方保证其已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分两段,即第一段为 5 年,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算,至 第二段为自年月日起算,至
第三条 租金
1.第一段(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内)乙方每年支付甲方租金贰万元人民币。2.第二段年月日止,乙方每年支付甲方租金叁万元人民币。
3.在租赁期间,甲方自己的私人小车(一辆)乙方免费清洗,如需美容,则美容费用由甲方自理。
4.乙方在租用的五年内,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20000.00元/年支付甲方,租金应于每年1月1日前付甲方。
5.支付租金方式使用土地一年,支付一年的租金。如果在使用期限内,由于政府规划、拆迁等自然灾害引起无法使用土地的,乙方不支付甲方租金。
6.在乙方租赁期限内,如乙方不提出终止合同,甲方不得将土地转租他人使用。
第四条 土地用途
1.本宗土地系供洗车场及汽车美容之用,不得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有改装设施之必要时,乙方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自行装设。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宗土地全部或部份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它方法由他人使用土地。3.乙方可随时归还甲方土地,但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第五条 租赁期间内,水电等其它因乙方需要所生之费用由乙方负担。最后一期水电等应由乙方负担之费用,乙方应于迁离前向甲方结清。
第六条 本合同租赁期限未届满前,一方拟终止租约时,应得他方之同意。如甲方提出终止租约时,乙方只支付给甲方已使用年限的租金。如乙方提出终止租约时,乙方只支付给甲方已使用年限的租金。并支付给甲方以未满年限每年1000元作为损害赔偿。
第七条 乙方如有下列事,甲方有权终止租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1.违反第三条之规定者。
2.积欠租金额达二个月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者。
第八条 在乙方租用甲方土地使用期间,因乙方退出或者不在使用土地时,乙方在甲方租用土地上所建盖的房物改造等设施,由乙方自行带走,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本合同书壹式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二00八年一月一日 二00八年一月一日篇三:土地租赁协议范本
土 地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自愿原则,就租赁土地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土地范围及用途
乙方承租甲方土地面积平方米,用以。
第二条:租赁土地期限
租赁开始时间为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年 月 日。若土地租赁期限已满,为保证乙方用地,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甲方无条件延长租期;租赁费按年计算。
第三条:租赁土地租金
本协议租金实行(五年)支付制,租金总额(大写)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关的租金。
2、协议签订后一天内提供场地。
3、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完工退场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干扰乙方退场。
5、甲方应负责协调相邻土地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及周边道路的使用,相邻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施工生产。
6、甲方应提供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经乙方验证后复印其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保证生产。
2、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和抵押。
3、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量向甲方支付租金。
4、乙方如果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报批后,重 新协商。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
1、本协议期限满后。
2、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3、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第七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土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协调解决,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如果协调解决不了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租赁场地的交还
租赁期满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5日内将租赁的场地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镇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附则
11.城市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小议 篇十一
关键词: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一、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都是房地产的权属。所谓房屋所有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
二、现存房地产热的原因
第一,中国长期的传统文化观念。由于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半封建社会,长久的土地私有化,没有遗产税,让这种传统的文化成为现代大多数人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加之生活与社会的多重原因使得人们不得不面对现实。自己挣一点,父母给一点,再向银行贷一点是目前购房的普遍做法。
第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面对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广大人民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追求。于是旧房换新房,小房换大房,一套变多套是当前也是今后的一种发展趋势。
第三,中国的人口状况与城市化加快。中国的人口状况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造成了城市建设加快,城市人口增加,房地产需求日趋增长。而长期压制的需求问题在这种特定的社会条件下爆发,虽然改革开放30年已经进行大规模的住房开发,但仍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
第四,土地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生产资料,而市场经济条件下供求关系是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土地资源的稀缺,加之体制的制约作用,使得土地在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生产与城市发展的多项选择中成为了极度稀缺的产品,从而造成房地产的供求不平衡,这也是目前中国房价始终降不下来的最主要原因。
三、现实购房中的多种关键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一,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怎样摊销其价值。我国城市住宅用地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年限最长为70年。这就导致出现土地使用权限满后房屋处置问题,这要引起广大购房者的注意。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国家可无偿收回,这是由土地的生产资料属性所决定的。但对附着的房权及其他附属物,怎样进行折价摊销,是当前立法不能回避的问题。国家需要收回土地时,对房产应进行补偿,但按什么标准补偿,目前无明确的规定。据《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可知,补偿是按建造成本折旧计算的。但房价随着年限的增加其折旧价值也会越低,这是必然的。
事实上,目前很多银行对高龄二手房贷款的做法正是体现了这一点,许多银行对贷款的房龄限制也有一定的规定。在贷款利率方面,部分银行的二手房贷款利率甚至达到基本利率的1.1倍的规定。另外,房屋质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现在很多房屋仅仅10年的房龄,建筑质量就已经非常差,会增加银行放贷的风险。还有就是评估,二手房贷款和抵押都要经过评估,而房龄越长评估折价额越低,造成部分高龄二手房的评估值达不到市场价的一半。
第二,房地产产权不一的情况。深圳是我国首先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自然也将会是最早面临土地使用权“过期”问题。同样是50年土地使用权的房产,有的业主买房后可以到国土局办理自动续期到70年,而有的则不能续期,何如处理?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属于生活资料,其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生产资料,产权是有期限的,其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国家通过土地使用权有期限的出让方式,授予使用人法定的使用权年限。而到期后,由于房产在开发时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的终止时间为准,应按期收回,是没有异议的。对有多种不同到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情况:一是国家要回收的,对未到期的产权人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二是国家不回收的,到期后登记管理部门应予以顺延,并以法定的出让期限为准。
第三,关于地震房与房产质量的问题。购房者购房时为土地使用权全额付款,但却无法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完整地享受这项权利,这是当前立法需要完善的地方。对地震的情况,可以使用民法的不可抗力条款。但对于因房屋本身的建造质量问题造成房屋毁损、灭失,土地使用权未到年限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国家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然而对于购房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对这一问题,由于在法律上是空白。因此,购房时一是要搞清房屋的建筑质量,在购房合同上写清楚;二是购房后最好还是为房产投保,这样遇到突发情况时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风险;三是政府要在购房监督与鉴定上做好本职工作,以切实保护人民利益。
四、结论
在当前房价上涨时期购房,要在研究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认清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结合自己的实际购买力,对房屋的价格、区位、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与自身情况加以考虑,同时要在购房合同中对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房屋质量条款及违约责任更加注意,避免因购房而发生的各种纠纷。
参考文献:
1、宋宗宇,黄锡生.房地产法学[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
2、陈耀东.新编房地产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邹建明.中国金融问题报告[M].中国城市出版社,1999.
12.土地及房屋租赁合同书 篇十二
近年来, 各地不少工业企业在经营10~30年时进行了公司解散清算。而我国国有工业用地一般均按照国务院55号令规定的最高年期50年进行出让。企业经营周期短于其名下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带来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经营周期的后期, 土地利用低效, 不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二是对于工业企业来说, 在其经营周期前期或中期为了取得50年使用期限出让土地而支付了相对于10~30年使用期限更多的土地出让价款金额, 给企业中前期的资金投入带来了较大负累, 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鉴于此, 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中明确指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14〕119号) 文件也指出要“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 重点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完善土地价租均衡的调节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下, 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步对国有土地租赁权的土地估价产生了业务需求。
与此同时, 我国现行法律对国有土地租赁并未进行明确界定, 土地一级市场的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二级市场的国有土地租赁权应如何区别对待;两者土地价格评估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性规范中也语焉不详, 如何对不同估价目的、不同估价对象等情境下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权进行评估, 这些问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
2 承租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租赁权的界定
2.1 承租土地使用权
在土地管理法规规章中, 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最早是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 首次被提出。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222号) 文件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 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 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出租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 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国有土地租赁, 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1998年12月24日颁布并于2011年1月8日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目前, 对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承租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均为土地一级市场获得的权利, 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的一种, 都属于有偿有期限的权利, 权利内容都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不同程度的处置权能, 仅存在“零租”与“批租”的差异, 应视同于用益物权的一种;也有观点认为两者在租金的支付方式、租期的限制、流转的条件以及权利性质是否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现有法律背景下只能认定为物权化的债权。
2.2 土地租赁权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对象可以是承租土地使用权, 也可以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取得土地租赁权。土地租赁权属于债权。
根据土地租赁的客体不同, 土地租赁权一般包括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等几种情形。
2.3 承租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租赁权的异同
承租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租赁权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从制度功能上来看, 两者都是为了达到资源最优化配置。第二, 从权利转移来看, 两者都存在土地使用权的让渡。第三, 两者都是有偿的, 都需要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而且一般来说都是分期支付。第四, 两者都是有期限限制的,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 土地租赁权每次签约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虽然承租土地使用权由于转租方为市县人民政府是否受民商法的限制尚存在争议, 但承租土地使用权一般也会约定出租年期限制。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两者的出租方及所属土地市场不同,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为市县人民政府, 其租赁行为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土地租赁权的出租方为土地使用者, 其行为属于土地二级市场。第二, 两者权利性质不同, 土地租赁权属于债权, 在土地管理中也被认定为土地他项权利的一种;而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现行法律背景下属于物权化的债权, 但在实际操作中多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类比, 参照用益物权进行管理。第三, 从投资风险来看, 土地一级市场获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风险应小于土地二级市场上获得的土地租赁权。
3 承租土地使用权与租赁权的土地估价
3.1 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的评估
承租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最大的差异在于土地价款或租金的支付方式不同, 前者一般在租赁期内采取分期支付租金, 而后者一般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需要一次性或分期次先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由于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为市县人民政府, 其土地出租过程中应包含其作为土地所有者享有的土地出让金。假设承租方先行缴清租赁期内的全部租金, 且不考虑承租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由于处置权能差异导致的土地还原率差别, 在这种情况下, 承租土地使用权应视同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因此, 在承租土地使用权交易案例极少、无法直接评估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及其租金的情况下, 我们可以通过评估估价对象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求取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 再通过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求算承租土地使用权年租金。
而至于承租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计算, 假设租金的年增长率为s, 则可以通过公式 (1) 求算第1年的年租金, 通过公式 (2) 求算后续各年度的年租金。
上式中, 土地使用年期n可以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年期代入计算。按照土地价租均衡的原则, 在评估估价对象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过程中, 也应将土地使用年期设定为n。
3.2 土地租赁权价格及租金的评估
土地租赁权价格及租金的评估应根据估价对象的土地权属性质不同而差别化处理: (1) 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 应以出租年期作为土地剩余使用年期评估出让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P, 再通过公式1求算第1年的年租金a1, 通过公式2求算后续各年度的年租金at。 (2)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基于土地价租均衡原则, 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可以根据有关土地估价规程, 求取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P, 再通过公式 (3) 求取第一年年租金, 通过公式 (4) 求取后续各年度年租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 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各地一般也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从事经营性活动收取一定金额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金。但是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过程中, 出租方一般会将其需要缴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金转嫁给承租方。因此, 在评估求算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租金的时候, 应在公式 (3) 、公式 (4) 求得的年租金基础上加上每年需缴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金。 (3) 土地租赁权 (或承租土地使用权) 的转让与抵押。由于土地租赁权及承租土地使用权的租金都是分期支付的, 在后续年期的租金尚未实际发生支付的情况下, 相应年度的土地使用权并未发生资本项目的实际转移, 作为土地租赁权 (或承租土地使用权) 的承租方, 仅享有租赁合同约定条款下的合同租金履约保证。由于租赁合同条款下的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可能存在一定差额, 则这部分盈余租金可以作为承租方的一种权益, 并得到价值显化, 从而用于转让或抵押。如果合同租金大于或等于市场租金, 即盈余租金小于等于0时, 土地租赁权 (或承租土地使用权) 的转让、抵押价值为0。
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土地租赁权价格评估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等方法进行。在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土地租赁权价格时,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租赁权价格;
r——租赁权还原率, 由于租赁权投资风险高于出让土地使用权, 收益不确定性高, 因此租赁权还原率高于出让土地使用权还原率1个百分点;
n——收益年期;
公式5未考虑租金的年增长率, 如果考虑年增长率可以转化为公式 (1) 的变形。式中, 盈余租金为市场租金高于合同租金的差额。市场租金可以参照前面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承租土地使用权租金求算方式确定。
3.3 评估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 应根据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确定技术路线。《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仅列示了公式 (5) , 且并未说明其应用情境。事实上, 在我们土地估价实务中, 公式 (5) 应用面非常窄, 还有更多的土地估价实务需要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用不同的技术路线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租金。在确定租金时, 我们可以采用评估估价对象对应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现值推导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土地租赁权价格, 再根据估价目的通过现值计算年值的方式求取年租金。 (2) 土地评估应遵循“土地价租均衡”原则。遵循土地价租均衡原则就要求我们在评估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土地租赁权价格时, 应设置土地使用年期为拟出租年期, 其价格类型与估价对象实际使用权类型相同, 确保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土地租金保持匹配与均衡。另外, 在确定技术路线的过程上, 采用通过土地使用权价格现值求算租金的方式, 也充分体现了土地价租均衡原则。 (3) 土地租赁年期的确定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 超过部分无效。”因此, 属于土地二级市场的土地租赁权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0年。而对于土地一级市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 有观点认为应区分出租方为国家的特殊性, 并根据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中“国有土地租赁……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的规定以及民商法管辖权等论据, 认为承租土地使用权最高年期不超过国家同类用地出让年期即可。该观点实际上忽视了法律层级效力、法律的先后时效性以及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的合法性问题。因此, 笔者认为承租土地使用权最高出租年期也不宜超过20年;在土地使用权价格和租金评估过程中, 土地使用年期取值不应超过20年。 (4) 土地还原率的确定应关注投资风险。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由于租赁权投资风险高于出让土地使用权, 收益不确定性高, 因此租赁权还原率高于出让土地使用权还原率1个百分点。从投资风险等角度来看, 以上几种土地还原率从高到低依次为:土地租赁权还原率>承租土地使用权还原率≥出让土地使用权还原率。土地还原率的确定方法和过程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4 结束语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主体和对象不同, 可以分为承租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权。土地租赁权又根据对象不同, 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等。
根据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不同, 我们可能需要评估其土地使用权价格, 也可能需要评估其年租金。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评估, 根据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房地产租金剥离房屋租金的方式进行确定。但是本文是从土地价租均衡原则出发, 采用更加直观的方式进行评估, 即先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现值, 再通过现值求年值的方式求算租金;或者根据盈余租金折现的方式求算承租土地使用权或土地租赁权的转让、抵押价格现值。
摘要:近年来, 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步对国有土地租赁权的土地估价产生了业务需求。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性规范对承租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权等概念缺少明确界定, 其土地估价也缺乏明确的技术路线支撑。本文拟从土地价租均衡原则出发, 对承租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权进行辨析并对其土地估价实务提出切实可行的技术路线。
关键词:承租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估价,土地价租均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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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农村土地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篇十三
(一)甲方责任和权利:
1:租赁期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周边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协助乙方在企业登记注册和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手续的办理,确保企业稳定生产.
2:甲方确保出租地块工业用电及道路设施于前建设完整,其中水泥路通至厂大门口,高压线拉至厂区范围米之内.逾期乙方有权决定退租,有权要求返还除本金外并计银行利息.
3:合同期内,所租用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建设需要所租赁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应在收回土地前个月,将收回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给乙方经济赔偿,赔偿标准按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市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实际因素协商确定.
4: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合同中规定的赔偿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总租金的 %.
5:租赁期内,甲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6:按企业投产后经济效益大小需要,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向上争取工业用地指标,土地证办理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创办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为政策,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条例.
2:乙方创办企业工商注册于甲方所在地行政机构,并享有政府规定外商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3:甲方配合乙方用水设施的建设,费用由乙方处理.
4:乙方在土地测量后,进场施工前全额付清土地租用款.
5:乙方在交付租用日起, 个月内建成投产.因甲方工业用电设施不到位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投产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6: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对所租赁土地进行联营,转租,抵押等行为,甲方不得干预。
7:租赁期满,甲方将土地继续向外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乙方要求结束合同,应当在结束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
8: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不得要求返还已付清租金,并丧失租赁权力.
五:本合同盖章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六: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说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
农村土地土地租赁合同范文三
甲方:xxx村民委员会
乙方: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包方将村集体有所有权的耕地租赁给租赁方种植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1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该村所有的,位于 x 的荒滩租赁给乙方作为生态农业开发用地。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至x;南至x;西至x;北至x。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乙方租赁的山坡地及荒滩荒山共计x亩。
三、租期为 x 年,自x 年x月x日始至x 年x月x日止;合同期满如继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x 年。
四、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 x 元,共计人民币x 元。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公证后乙方先预付甲方两年租金计 x 元作为履约定金,此款先用来分年冲抵签约后前两年的租金,从第x年起租金于每年的 x 月 x 日付清。乙方所交租金即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所生产的产品参照市场价格抵顶,适用何种方式支付由甲方选择。
六、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甲方与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租地建厂所需要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但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
八、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九、在租赁期内,涉及乙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涉及该地农、牧、林等方面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建厂或生产经营中需经过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无偿通行权,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设施、利用土壤资源、植树造林、种植养殖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纳费用。
十二、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需要或其他建设项目、矿业开发等情形需转租这块土地的,乙方无权自行转让。
十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
十四、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后超过一年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如当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乙方从事农业开发、无法继续经营等其它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十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事宜。但乙方所种植的树木所有权仍归乙方,如归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十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x的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x;如此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另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价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七、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x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x公证处一份, xx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自公证之日生效。
附:1、平面图一份;2、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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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土地承包租赁合同 篇十四
甲方:(出租方)湟中县李家山镇金跃村民委员会
乙方:金跃村村民马玉财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搞好高收养殖立体化,更好的实施菜篮子工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益,双方协调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财产
甲方把金跃村大湾湾河滩承包给乙方搞养殖基地,土地所处位置于李家山金跃
村,土地面积为15亩.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15年,甲方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至2027年12
月30日.第三条.租金及租金交纳的时间
租金为每年伍仟元整(5000元),交纳租金时间为每年1月1日即上年到未交
纳下年租金.第四条.租赁财产的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乙方拥有,甲方不再拥有使用权和收益
权,第五条. 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包括征用)必须征求乙方的同意,否则不予转租或转移.2、乙方如因其他原因,将租用财产承包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五条.土地期满及征用约定事项
1、在租赁租赁期间,如乙方依法征用出租方(即土地)出租方可免去乙方征用时间截
止后的租金。土地征用权及相关收益归甲方所有。
2、在租赁期间,如乙方未能征用甲方财产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如双方
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使用甲方财产,乙方所投入固定资
产,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以上条件以外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地,乙方不得改变土地其他性质(既
只能是养殖产业)
2、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方可收取每月3%的滞纳金。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期间乙方将租赁财产(既土地)无权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条补充协议
乙方在租赁期间若不投入生产,茺废及闭置土地一年以上,甲方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乙方每年给村民委员会交纳伍佰元(500元)的管理费。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5.浅谈被征收房屋土地注销登记 篇十五
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的注销登记
协议拆迁是政府追求的和谐拆迁模式,通过签订协议解决征收补偿安置是常态化的方式。一般而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就要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交给征收补偿部门,用于向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一般而言,注销登记为单方申请。对于征收拆迁,如果要求双方申请才能办理注销登记脱离现实,许多被征收人签订协议领取补偿金后就杳无踪影,在以后的被征收房屋注销登记中再要求被征收人提交申请脱离现实,如果补偿安置协议强制公证无疑增加征收拆迁成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三)项规定,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申请人包括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是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向房产登记部门发函移送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征收补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提交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以及签订的补偿协议并已经拆除的证明材料。房产登记机构审查核实真实性并现场勘查拍照后办理被征收房屋注销登记,同理,国土资源部门据此为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办理注销登记。
二、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注销登记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系私法解决补偿安置,作出补偿决定系公法解决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不是万能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签订补偿协议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通过补偿决定强制解决补偿争议是被征收物权灭失的途径之一。未签订补偿协议而灭失包括自然灭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灭失、他人拆除灭失、违法拆除灭失,都可以通过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解决补偿安置问题。《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消灭的,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第(三) 项规定: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房产登记机构发函移送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或者征收补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供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未经依法撤销之前,具有公信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房产登记机构无权也无须审查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房产登记机构核实真实性并现场勘查拍照后,应当及时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不动产注销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同理,国土资源部门据此为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办理注销登记。
三、房屋被注销,土地使用权应一并注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地合一即房地产权不可分割,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灭失同时其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丧失,被征收房屋使用权办理注销登记后,其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当一并办理注销登记,但是,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前,一些地方把房产和土地分别登记,这样,就需要像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样,办理被征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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