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合作协议书(精选8篇)
1.专利申请合作协议书 篇一
专利合作协议
甲方:乙方:
法定住址: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务: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帐号:帐号: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新型插座事务。
第二条 专利技术的权属状况:
⑴ 专利技术名称:。
⑵ 发明人/设计人:。
⑶ 专利权人:。
⑷ 专利授权日:。
⑸ 专利号:。
⑹ 专利有效期限:。
⑺ 专利年费已交至。
第三条 合伙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第四条为保证甲方的有效权益,乙方负责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如下实施该专利技术所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包括商标、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等有关内容,双方可以约定提交有关资料的清单和份数,以
便于双方共同监督、检查)
2.乙方提交的上述技术情报和资料应是能够体现该专利技术的技术指标、参数及技术水平、性能的资料,以及有关的辅助性材料。
3.甲乙双方应明确约定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提交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提交方式,具体交付方式和地点为:(明确甲方提交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4.乙方应向甲方保证交付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应当是完整的、清楚的。图纸资料的规格及绘制符合国家的标准(或规定)。
5.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全部技术资料后,应对资料予以认真的检查与核对,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收到技术资料后的日内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应在收到如上通知后的日内予以说明、补充或更换;技术资料符合要求后,甲方应在日内向乙方签发技术情报和资料验收合格确认书。
6.与实施该专利技术有关的技术秘密的名称或代号为:(写明属于技术的秘密的技术名称或代号),记载上述技术秘密的资料为:(写明技术秘密的载体)。
7.甲方应保证不得泄露上述的技术秘密。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协议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6.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在本协议订立时,乙方如果不如实向甲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甲方有权拒绝出资,并要求乙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
第六条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协议成立后,乙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乙方无恶意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不向甲方返还前期投入费用,甲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如果本协议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乙方有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返还前期投入费用。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协议成立后,由甲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七条 出资方式
1.乙方负责专利产品的宣传工作(包括电视媒体、报纸、网络等),宣传费用由方承担。
2.乙方负责专利技术的发明创造及后续改进
3.甲方负责支付因本专利前期开发产生的债务元。
4.甲方负责支付本专利的3C认证费元。
5.甲方负责支付本专利的模具修改费用元、开发费用元。
6.甲方负责本专利产品的销售(包括销售费用)。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甲方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占注册资本的%。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财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盈余分配
1.甲、乙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按本专利产品销售后产生的税后利润为依据进行分配,以每年的12月31日进行核算,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八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三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四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
应及时书面通知其另一方,征得另一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所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2.专利申请合作协议书 篇二
网络位置特性会影响合作技术创新网络中企业的技术创新绩效,占据优越的网络位置的企业能够更容易获取网络内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源[1]。除了网络位置,企业同合作伙伴的技术距离( 即两家企业在技术空间上的差异程度) 也会影响创新网络的技术溢出机制,进而影响企业的合作创新绩效[2]。学者们已对网络位置特性和技术距离与企业创新的关系分别进行了一些独立的研究,但目前关于企业合作创新的网络位置和技术距离如何共同作用于企业创新产出的研究仍十分有限。因此,研究网络位置和技术距离对合作创新绩效的影响机制,对于企业选择技术创新合作伙伴和构建技术创新网络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电子信息、电力以及装备制造行业的189家企业在2003 - 2013年期间合作专利数据的分析,深入探讨了网络位置和技术距离以及两者的交互作用对合作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
1理论与假设
1. 1网络结构与企业合作创新产出
( 1) 网络中心性与企业合作创新产出
网络中心性高的企业由于拥有更为丰富的信息渠道和信息来源,企业可以将这些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独特新颖的知识[3]。从组织学习理论的角度看, 企业接触和获取到的新信息越多,越能够增强企业甄别和学习的能力,从而保证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获取准确的有价值信息,并将获取的外部信息与现有知识进行整合、内化和吸收,形成新的知识,进一步提高企业创新绩效[4]。因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1a: 企业的网络中心性对其合作创新产出具有正影响。
( 2) 结构洞与企业合作创新产出
根据结构洞理论,群体间的观念和行为相比群体内部的观念和行为来说具有异质性,由此跨越多个群体的个体能更快获取到另一个群体的想法和行为[5]。占据结构洞的企业在网络中相当于中介人, 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中介作用,负责将彼此没有联结的企业联系起来,处在一个多个群体信息汇聚的战略位置,是网络中信息流动的关键路径,因此该企业能够控制和支配各种关键信息和关键资源,并有可能一定程度上控制网络中信息与资源及其流动的方式,享受结构洞位置带来的控制收益[6]。据此, 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1b: 企业占据的结构洞位置对其合作创新产出具有正影响。
1. 2技术距离与企业合作创新产出
Gilsing等人认为技术距离对于合作创新网络中企业的吸收能力具有负效应,但是对于企业的信息价值具有正效应[7]。因此,当技术距离很小时,随着技术距离的逐步增大,合作创新绩效逐渐提高, 当技术距离超过某个点后,随着技术距离的增加, 合作创新网络中的企业不能有效地吸收知识,会导致技术创新绩效逐步下滑。相互理解是建立合作技术创新关系的基础,但是企业相互间太过熟悉与了解可能就无法获取异质信息,则不利于技术创新。 因此,企业会去寻找一个并不是十分熟悉的合作伙伴以学习新知识,但是太大的技术距离又难以建立相互理解的合作关系。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 技术距离与企业间合作技术创新绩效具有倒U型关系。
1. 3网络结构与技术距离的交互作用
占据优越的网络位置有利于企业获取更有价值的信息、更加方便快捷地搜索网络内的资源,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条件。而技术距离是主体间发生知识溢出效应的前提条件,因此,网络位置和技术距离之间的交互作用决定了企业的合作创新绩效[7]。
在网络中心性方面,网络中心性低的企业居于网络的边缘位置,与其建立直接合作关系的企业较少,能够接触的新信息机会有限,相对比较缺乏异质知识流,因此可以通过选择具有较大技术距离的合作伙伴来丰富企业的技术知识,更新企业技术知识池,所以网络中心性和技术距离存在替代效应。 企业处于结构洞的位置,在密集网络之间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和中介作用,如果能够选择具有较大技术距离的合作伙伴,将进一步促进异质技术知识在网络中的流动,享受更高的新知识获取收益和新知识控制收益,因此企业占据结构洞和技术距离存在互补效应。据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3a: 技术距离与网络中心性的交互作用对企业的合作技术创新绩效具有负向影响。
假设3b: 技术距离与结构洞的交互作用对企业的合作技术创新绩效具有正向影响。
基于上面概念模型的理论研究,本文提出了相关的研究假设,最终得到了如图1所示的研究模型及相关假设:
2研究设计和研究方法
2. 1数据收集
本研究的数据主要来源包括: (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平台,该平台涵盖了全国八个重点产业专利申请和授权的详细信息; ( 2) 各省及地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这些网站可获取各个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时间、企业类型等基本信息。本研究采用滚雪球的方法收集样本数据,首先选择2013年中国电子信息行业百强企业榜单上的100家企业作为样本作为合作技术创新网络的核心层企业; 然后以这些企业为基础识别出其合作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 最后通过分析所有样本企业的合作专利数据, 识别出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关系。通过三次滚雪球的方式和执行上述筛选标准后,本文的企业间合作技术创新网络由189家企业构成,主要来自于电子信息、电力和装备制造业等三个行业,这些企业在2003 - 2013年间共合作申请了294项专利。
2. 2因变量的测量
本研究的因变量为企业的合作创新产出,采用一家企业与其他所有联合申请专利的企业在2003 - 2013年间获得批准的合作专利总数作为企业合作创新产出的测量指标。
2. 3自变量的测度
( 1) 网络中心性度数中心性是测量网络的单个行动者获取外部信息和知识能力的最合适指标[8]。 本研究采用度数中心性作为企业网络中心性的测度指标。
( 2) 结构洞限制度是被广泛应用的一种测量结构洞的指标[9 - 11],它代表结构洞的匮乏程度。本研究采用1与限制度的差值作为结构洞数量的测量值。
( 3) 技术距离本研究采用Bar等人提出的企业专利组合的相关系数法来测量企业间的技术距离, 可以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其中,TDij表示企业i和企业j之间的技术距离, pik和pjk表示企业i和企业j在某时间段内在第K类专利下发明专利数量[12]。如果该数值越接近于1, 表明两个企业间技术距离越小,如果该数值越接近于0,表明两个企业间的技术距离越大。本文将采用1 - TDij作为技术距离的测量值,企业与其所有合作伙伴的平均技术距离作为节点企业的技术距离测量指标。
2. 4控制变量
本研究选择的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企业年龄和企业类型。本研究采用企业注册资本代表企业规模,企业年龄为企业从注册日期起至本研究数据采集日期所经历的年数。本研究将企业类型分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民营企业及其它,对于这五种企业类型设置了4个哑变量来进行控制。
3实证分析结果与讨论
本文借助UCINET6. 0社会网络分析软件构建企业间合作创新网络,并计算网络位置的参数值,并运用Stata 11. 0软件,采用层级回归法,对上面提出的假设进行了检验。
表1列出了所有变量的均值、标准差和相关系数。由表1可知,网络中心性、结构洞与合作创新产出在p < 0. 1% 的水平下显著正相关。
注: * 、**、***表示p < 0. 1、p < 0. 05、p < 0. 01,单尾检验( 下同)
表2列出了网络结构、技术距离对企业合作创新关系的回归分析结果,数据结果可以看出,模型1到模型5在统计上都是显著的( p < 0. 001) 。仅考虑控制变量的模型1拟合优度统计量Pseudo R2为0. 0551,说明控制变量对合作技术创新绩效的解释度比较低。
在模型2中,网络中心性对合作技术创新绩效的回归系数为0. 303且在1% 水平下显著,说明网络中心性对合作技术创新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 即越处于网络中心位置,企业的合作创新绩效越高, 验证了假设H1a。
从模型3可知,结构洞对合作技术创新绩效的回归系数为1. 671且在1% 水平下显著,说明结构洞对合作技术创新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即企业越占据富含结构洞的网络位置,企业的合作创新绩效越高,假设H1b通过验证。
从模型4可知,技术距离的回归系数是0. 603且在1% 水平下显著,技术距离的平方项的回归系数是- 0. 872且在1% 水平下显著,说明技术距离与企业合作技术创新绩效存在显著的倒U型关系,企业间技术距离过大或者过小都不利于企业的合作技术创新活动,存在一个最优值,假设2通过验证。
模型5的Pseudo R2为0. 1643,不仅比模型4的Pseudo R2( 0. 1571) 高,而且是所有模型中最高的,说明技术距离存在显著的调节效应,因此模型5对因变量的解释程度最好。对比模型5和模型4的结果可知,网络中心性技术距离在5% 水平下显著, 且回归系数为- 0. 304,说明技术距离在网络中心性对合作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中起到负向的调节作用, 即当技术距离越大,网络中心性对合作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越小。结构洞技术距离在1% 水平下显著, 回归系数为0. 347,说明技术距离在结构洞对合作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中起到正向的调节作用,即当技术距离越大,企业处于结构洞的网络位置对合作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越大。假设3a和假设3b通过了回归分析的验证。
4结论与启示
4.1研究结论
根据实证分析结果的整理和分析,本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 1) 占据网络中心位置和结构洞位置都能对企业合作创新产出有正向的影响。当企业越处于网络的中心位置时,越容易搜索网络中的资源,获取到更有价值的信息,以识别出最合适的有互补技能的合作伙伴,从而促进合作创新。而企业占据着结构洞位置,意味着企业起到了桥梁的作用,由于能够控制和支配各种关键信息和关键资源,可以更快地获知新的市场机会和潜在危险,提高合作创新活动的成功率,促进了合作创新产出。
( 2) 技术距离与合作技术创新绩效之间呈倒U型关系。技术距离通过吸收能力和信息价值两个因素影响企业的合作创新绩效,技术距离越大,企业提供的信息流越丰富,价值越高,有利于合作创新活动,但是企业有效地吸收技术知识并转化为创新产出的能力却与技术距离是负相关的。
( 3) 技术距离与网络中心性的交互作用对企业合作技术创新绩效有负向影响。对于技术距离比较高的企业,网络中心性对合作技术创新绩效的正向影响比较微弱,而对于技术距离比较低的企业,网络中心性对合作技术创新绩效的正向影响比较强烈。 这说明当企业与其他合作伙伴的技术距离越大时, 企业通过技术距离带来的丰富信息资源能够替代企业在合作网络中的中心位置获取的信息资源,从而降低了网络中心位置对合作创新绩效的影响。而当企业之间的技术距离比较小时,需要通过在网络中占据优势的中心位置获取信息资源收益,从而提升合作创新绩效。
( 4) 技术距离与结构洞的交互作用对企业合作技术创新绩效有正向影响。当企业与其合作企业的技术差异比较大时,结构洞对合作技术创新绩效的正向影响比较强烈,反之则比较微弱。这说明如果企业只与技术非常临近的企业建立技术合作关系, 即使企业处于结构洞位置,网络为企业提供新颖信息的潜力也是十分有限的,并不能有效地把网络位置优势转化为技术创新产出。
4. 2管理启示
根据实证分析结果得出的研究结论,本研究对国内外企业的管理实践具有以下几点启示:
( 1) 占据网络中心位置和结构洞位置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合作技术创新绩效。因此,企业应该要有意识并积极地扩大潜在的合作伙伴,同时努力维系现有的合作企业,构建一个广泛的企业间合作网络, 争取提升自身在网络中的中心位置,从而获取到网络中更多创新资源,提升合作创新能力。同时,企业要积极地与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努力充当不同合作群体的联结桥梁,广泛吸收异质性技术知识,从而占据有利于合作创新绩效的结构洞位置。
( 2) 企业之间的技术距离过大或者过小都不利于企业合作技术创新绩效,存在一个最优的技术距离使得企业合作技术创新绩效达到最大值。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调整企业的研发战略和选择合作伙伴的策略: 当企业处于成熟阶段,在某个技术领域已经处于一定的领先水平,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技术知识吸收能力,企业可以选择技术差异较大的企业建立技术合作关系,接触更多其他领域的技术知识,积极拓展企业的技术领域,搜寻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外部资源,追求更有价值的突变式产品创新,进而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绩效; 当企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的技术水平还比较低时, 企业可以选择与技术差异比较小的企业建立技术合作关系,更多的去学习和吸收企业外部的新技术、 新知识,积极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逐步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努力追赶市场上的行业领头羊。
( 3) 技术距离负向调节网络中心性与合作技术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正向调节结构洞与合作技术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当企业并非处于网络中心位置时,企业从网络中获取的信息资源是有限的,企业可以适当地选择技术差异较大的企业建立技术合作关系,以弥补企业在网络位置中的劣势,积极从合作企业获取新知识以促进企业的技术发展; 当企业处于结构洞位置时,企业能够获取更为丰富的异质知识,并控制异质知识在网络中的传播,如果企业选择与技术差异较大的企业建立合作关系,这种信息价值和控制收益将进一步放大。因此,本文给企业构建合作技术创新网络、选择企业在网络中的位置以及如何筛选合作伙伴提供了指导意义。
3.专利申请合作协议书 篇三
2015年10月4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rt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TPP)在美国亚特兰大达成基本协议,2016年2月4日举行了签字仪式。目前,TPP官方尚未公布达成基本协议的详细文本,仅公布了一个概要全文。但在达成协议后不久,网上就有详细文本泄露,对比该详细文本与官方公布的概要全文,无论是章节数量还是具体内容都高度一致,本文以这一详细文本为研究对象。
TPP第十八章为知识产权章节,共有11小节83条及5个附件,覆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产品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执法和各方同意合作的一些领域。第十八章第六小节为“专利和未披露的试验或其他数据”,该小节又分三个分小节,分别是普通专利、与农业化学品有关的措施、与药品有关的措施。
本文就第十八章第六小节中的普通专利与我国《专利法》进行比较分析,内容包括可授予专利的客体、新颖性宽限期、专利撤销、不侵权的例外、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其他使用、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更正和陈述意见、专利申请的公布、专利信息的公布、专利保护期限的调整等10个方面。
一、可授予专利的客体
如TPP对该内容的定义可理解为:不管是涉及产品还是方法的发明,只要它具有新颖性、包含创造性步骤且可供工业应用,又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例外情况,都应授予专利权。上述例外情况包括:一是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的例外;二是动、植物(微生物除外)的例外,但源自植物的发明应当授予专利权。此外,TPP还要求缔约国在遵循上述一般条款和例外情况之下,至少应当将“已知产品的新用途、使用已知产品的新方法、使用已知产品的新工序”三种改进型发明当中的一种授予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可授予专利的客体及例外情况,总体上与TPP的要求一致,不同在于:一是对改进型的发明,TPP仅要求缔约国对三种类型的改进型发明之一授予专利,而从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的定义判断,TPP所列的改进型发明都属于我国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范围显然更广。二是不授予专利权的例外情况。TPP允许缔约国为了“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所必需的”可拒绝授予专利权,但明确指出“此种拒绝并非仅因为缔约国的法律所禁止”。我国《专利法》第五条明确“对违反法律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双方的差异在于对一些仅“违反法律”的发明在我国不授予专利权,但在TPP缔约国属于应当授予之列。
此外,比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与TPP列举的具体例外情况,其中不属于TPP列举的例外情况就有: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二、新颖性宽限期
TPP对新颖性宽限期条款可理解为:只要申请人在—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之前的12个月内,该项发明创造的信息披露如果是申请人或者直接、间接从申请人处获得信息的人所为,那么这样的披露不破坏新颖性。我们将此种宽限期称为“广义宽限期”。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之前的6个月内,该项发明创造的信息披露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满足新颖性的要求。这里的“一定条件”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我们称之为“狭义宽限期”。
TPP与我国《专利法》在新颖性宽限期上的不同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宽限的时长,我国实行的是6个月,TPP为12个月。二是宽限的例外。TPP要求缔约国只要信息披露是由专利申请人所为或从专利申请人处直接或间接获取信息的人所为,就不会破坏新颖性,而我国对信息披露则有一个限定范围。
目前,世界各国有关宽限期的规定各有不同,其区别主要体现在宽限时长和适用范围上,时长主要有两种,即6个月和12月,在适用范围上,TPP主要国家
美国的范围最宽,包括任何人进行的发表、公开使用等公开行为。我国及许多欧洲国家所适用的范围则相对较窄。日本、俄罗斯及多数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将该范围限于发明人公开及源于发明人的公开行为。
三、专利撤销
TPP规定专利撤销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该项发明创造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二是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欺诈、虚假陈述或是不公正行为。同时,TPP也允许缔约国规定一些可撤销专利的其他情形,但这类情形要与《巴黎公约》第5A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相关条款的规定一致。
《巴黎公约》第5A条中涉及专利撤销的条款有两条,分别是:第5A(1)款“专利权人将在本联盟任何国家制造的物品进口到对该物品授予专利的国家的,不应导致该专利的丧失”。第5A(3)款“除强制许可的授予不足以防止专利滥用的情况以外,不应当规定专利的丧失。自授予第一个强制许可之日起两年届满以前,不得提起使专利丧失或者撤销专利的诉讼”。《TRIPS》关于专利撤销的条款为第32条,即“缔约国在作出专利撤销、收回决定的同时要给申请人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是专利无效条款,与TPP专利撤销条款对应。第四十五条规定,专利授权之后,任何单位或者个AtA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比可知:TPP关于专利撤销的两种情形与我国的规定一致:《TRIPS》第32条主要讲撤销专利要给予专利权人司法救济的机会,与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所述内容一致:《巴黎公约》第5A(1)和第5A(3)是对驳回和撤销专利的限制,我国没有这样的规定。
四、授予权利的例外
TPP授予权利的例外条款为:缔约国可以对专利授予的专有权规定有限的例外,只要这类例外不会对专利的正常利用发生无理的抵触,也不会无理损害专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该条款内容与《TRIPS》第30条的内容完全—致。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详细列举了“不视为侵权”的使用情况,所述内容符合《TRIPS》第30条的要求。据此,可判断我国《专利法》中关于授予权利的例外条款符合TPP要求。
五、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其他使用
TPP本条内容:不限制缔约国在《TRIPS》第31条下的权利和义务及对31条的修正。换言之,只要符合《TRIPS》第31条也就符合TPP的要求。《TRIPS》第31条讲专利强制实施许可与我国《专利法》第六章相对应,具体对比见表2。
从表2中的比对分析可以看出,关于“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其他使用”的规定,我国《专利法》与《TRIPS》的规定基本一致。
六、专利申请
TPP关于专利申请的条款归纳为: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以申请日(优先权日)作为判断最先申请的依据。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通过上述条款,可以判断我国是实行先申请制的国家。
综上,TPP对专利申请的规定与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七、专利申请的修正、更正和陈述意见
TPP要求缔约国为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对其专利申请进行修改、更正和陈述意见的机会。
我国《专利法》也有类似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
虽然《专利法》第三十七条只明确了给予发明专利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但从我国专利审查的实际操作情况看,无论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都会给予专利申请人修改和补正的机会。
综上分析可以判断: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及实际操作与TPP的要求是一致的。
八、专利申请的公布
TPP要求缔约国18个月后即要公布尚未公布的未决专利申请。此外,还要给予专利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布专利申请的权利。TPP本条目的在于要求缔约国加快专利审查,提高专利审查的透明度。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虽然,上述18个月及提前公布的条款仅适用发明专利,但在实践当中,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制,授权周期一般不到18个月,即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8个月一般都授权公开了。因此,我国《专利法》及法律实践与TPP的要求是相符的。
九、与已公布专利申请和已授权专利有关的信息
TPP要求缔约国公布专利申请和已授权的信息,这些信息至少包括:检索和审查结果,包括相关现有技术检索的细节:申请人和相关第三方提交的与专利或非专利相关的引用文献。当然,上述信息不包括保密信息。我们可以理解为TPP要求公布的不仅是专利审查的结果信息还包括一些审查的过程信息。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有类似规定,对比之后发现与TPP的要求出入不少,差异点集中在公布信息的种类,在我国公开的信息属于申请、授权的结果信息,对于专利审查过程中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包括技术检索的细节、申请人和相关第三方提交的与专利或非专利相关的引用文献,而这恰恰是TPP所强调的。
十、因专利局的延迟而调整专利保护期
TPP强调缔约国要及时有效处理专利申请,要提供加速审查专利的途径,还要提供调整专利保护期的机会。TPP设定此条的主要目的:一是要求缔约国加快专利授权的步伐,二是要求缔约国给予权利人延长专利保护期的可能。
从我国《专利法》及实践来看,就加快专利审查而言,我国已经采取了诸多措施,比如:近两年成立的北京、天津、江苏、河南、广东、四川、湖北7个审查协作分中心,大大提升了审查能力;通过行政特批加快专利审查;建立PPH(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制度等等。
4.专利申请合作协议书 篇四
赢局面,为贯彻中央支持小微企业,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再就业,做出应有的贡献,衷心感谢贵行对我司的大力支持。
此致!市担保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合作协议书)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书
甲方:银行
乙方:担保公司
为切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难、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一般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借款人提供有偿担保服务。在本合作期限内,乙方为借款人在甲方所辖支行、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内的借款提供担保时,适用本协议。
第二条乙方注册资金万元,在本合作期内(含本合作期前已发生但未清偿的担保余额),乙方对外担保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倍,其中在甲方所辖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不得超过风险保证金余额的倍;乙方在甲方所辖分支机构内提供的单户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乙方在甲方存入的风险保证金余额的%。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下属风和支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用于日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合作期间,双方各司其职,甲方有权决定每笔借款贷与不贷,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双方互不干涉,但双方应保持通畅的沟通。
第五条为减轻涉农客户经济负担,由乙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执行担保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第六条乙方承诺
(一)、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月度全部对外担保明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银行帐号等财务资料;(二)、接受甲方对其经营、财务情况的检查监督;(三)、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 1.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场所的变更;2.乙方自身在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减少贷款;3.乙方股份结构或资产状况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股份转让、资产出售等;4.对外投资;5.乙方作为被告的仲裁、诉讼;6.其他经营、财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乙方必须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77号)的规定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和风险准备金(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
第七条乙方提供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第八条乙方提供的担保均为连带(或一般保证)责任担保。若同时存在借款人抵押担保的情形时,乙方同意在甲方实现担保债权时,放弃抵押物权先予清偿的抗辩权,即乙方对全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同时或先于抵押人承担担保债务。
对于本条款的情形,双方可以按以下方式使甲方债权得以清偿
1.由乙方按被保证人所欠的债务金额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乙方足额缴纳保证金后,可以要求甲方对被保证人提起诉讼。乙方提出要求的,甲方应提起诉讼。并主张抵押权,经诉讼后按获得清偿的债权金额向乙方返回保证金,甲方的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由甲方将乙方所担保的该项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债权金额等额支付转让金。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一并转让。
第九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在保证期间内,只要不增加乙方的担保金额,主债务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有关对主合同条款约定事项的变更,乙方不再签章,但仍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放弃不承担担保责任之抗辩。
第十条由乙方提供担保的借款归还后,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如逾期未归还的,甲方应及时提醒乙方积极催促,逾期15日后,乙方依约代偿。乙方在行使追偿权时,甲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乙方已在甲方下属保证金专户存入担保风险保证金人民币万元,以及乙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担保风险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一年期单位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该款在全部担保借款清偿完毕前不得支取。该款项进帐单在开具后作为存款凭证即时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为借款人向甲方下属分支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的方式之一。双方在此确认,该质押担保与今后乙方提供的每笔保证担保同时存在、互不排斥,即乙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每笔借款均由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在乙方与甲方分支机构签订的单笔保证借款合同中进一步确认 ,质押担保则在本协议中约定,今后每笔担保合同中不再另行作出书面确认。乙方需对合作期间发生的在甲方分支机构处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时,甲方或甲方分支机构可以扣划乙方其他帐户中的资金,也可以在本保证金金额中扣收相应担保金额。基于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为一些借款人在甲方分支机构处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本质押担保的范围同时涵盖该些已发生
但尚未清偿的每一笔担保借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一)、借款人未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利息,乙方不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代偿的;(二)、乙方因债务纠纷被诉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涉案金额达到其注册资本20%以上或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三)、乙方在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已有到期借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或不履行担保责任的;甲方依据上述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或提前收回贷款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方式通知借款人和乙方。
第十三条合作期间除乙方与甲方分支机构签订的单笔保证借款合同中特别约定不适用本协议某条款外,本协议效力当然及于该单笔保证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本协议设立的系独立的、不可撤销之担保,故在各方签名或盖章后,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担保无效或未生效时,乙方均同意对每笔主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协议合作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到期后如双方同意,再继续签订协议。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
签字并盖章
乙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 签字并盖章
5.专利申请委托的协议书 篇五
委托方: (甲方) ____有限公司 加工方:(乙方) ____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电话: ______ 电话: ______
传真: ______ 传真: ______
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食品委托加工事项,按照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关于开展委托加工食品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等相应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订单的发出及确定
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的食品(以下简称产品),现暂定名为“米果酥”,在本合
同生效后双方另行确定该产品名称,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2、委托订单的发出及确定按如下方式进行:
(1)甲方提前3天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现场填单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订货单,订单内
容应明确品名、规格、数量、交货时间。
(2)乙方在收悉订单后,应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确认订单,乙方逾期不予确认或提出实质改变的,双方另行确定订单内容。
(3)在订单被乙方确定接受后,乙方应积极组织生产,严格按订单交货日期交货。
3、甲方每次订单的生产数量不得低于100件(每件的计量标准详见附件6:产品计
价办法补充合同)。但甲方不受本合同有效期内应发出多少订单的数量限制。
4、甲方有权就委托乙方生产的产品同时向符合本产品生产条件第三方委托生产。
5、甲方负责本委托合同指定的产品的全部销售工作。乙方不得自行销售及许可第三
人销售。
二、原料供应及包装要求
1、本产品食品原料供应由乙方负责提供。
2、包装材料由乙方负责提供。(包装材料的规格及质量等指标详见本合同附件7:包装材料补充合同)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指标及要求。
3、委托产品的内外包装及密封胶带的外观设计图案由甲方提供,由乙方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
4、甲方提供的包装设计内容中应明确标注双方的名称和地址,并应标明乙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5、产品由乙方负责包装,乙方向甲方交付包装完整的事件产品。
三、产品生产及质量保证
1、乙方应严格按照重庆市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批准的检验报告生产甲方
委托的产品。原料及成品的各项质量指标应符合该检验报告的要求。
2、加工过程由乙方负责在线质量检测和品质控制。
3、在向甲方交货的同时乙方应提供质监局对该批次产品的质检合格报告。产品送检工作由乙方自己负责。乙方应确保向甲方交付的产品与质检合格产品品质相符。
4、乙方应确保所加工的食品不得出现以下各种不合格现象:
A 产品内含有玻璃、青铁、砂子等异物;
B 产品含有配方所含物质经过化学、物理变化生成的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物质;
C 产品含有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其他物质;
D 产品保持期内出现变味、霉变应属不合格现象。
5、产品包装内应配备相应的符合格式要求的产品合格检验证。
6、产品销售过程中如果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或有明显的证据显示产品可能有质量问题,按如下方法处理:由甲方直接召回问题产品或疑似问题产品,送到乙方厂区,由双方验收数量并共同封存,然后由乙方自检或共同委托质监局进行质量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双方的责任范围。甲方对乙方自检的结果有疑问的,可自行委托质监局进行质量检测,如果确属质量问题,相关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7、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正式生产本合同产品前,甲乙双方应共同封存产品样品,作为乙方正式生产的标本产品。此后乙方每交付一批产品,双方均共同封存该批产品中部分产品作为下一批产品生产的标本产品。
四、产品运输及验收
1、乙方负责将产品从乙方厂区送至甲方指定的重庆主城区的盘溪、万隆两市场中甲方指定的具体卸货地点。
2、运输车辆由乙方自己安排。
3、产品装车应达到不使产品内外包装破损、产品外形变形的标准,并应符合食品运输卫生条件。
4、从乙方厂区到甲方指定卸货地点的运费及装卸费由乙方承担。
5、甲方在盘溪及万隆两市场指定的具体地点收货及验货。验货的具体标准包括:
(1)产品内外包装完整无变形;
(2)产品包装整洁无污染;
(3)附有该批产品经质监局检验合格的证明。
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上述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提供印制产品内外包装及密封胶带的商标及产品外观设计图案。甲方提供的设计图案应与备案标注相一致。
2、甲方所提供的图案为甲方所专有。甲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商标及设计图案不侵犯乙方及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使用或允许任何人使用甲方的商标及设计图案。
六、价款约定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食品实行包工包料的计价方式,每件产品整体价格及具体计价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6。乙方每件产品的整体价格包含食品体格、内外包装及密封价格、运费及装卸费等。甲方按每件产品整体价格支付乙方价款后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七、付款方式及期限
1、甲方对乙方交付的产品经验收合格后三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付款。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在七个工作日内付款。
2、乙方应在甲方付款之后及时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均应提前4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九、违约责任
1、双方在订单安排生产过程中取消订单的,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包装或其他原因致使产品不合格的,如果已经交付甲方并投入市场销售,乙方应承担以下单独或合并赔偿责任:
(1)应赔偿甲方因退货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人工费及市场份额减少等损失;
(2)如果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方面的损害,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支出的赔偿费用;
(3)如果甲方因此受到工商、质检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相应处罚部分的损失。
3、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该批产品货款1%的违约金,逾期两日的,支付该批货款2%的违约金,以此类推,但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该批货款的15%(含15%)。
乙方逾期15日仍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撤销或拒收该批产品,乙方仍应支付15%违约金。由此造成乙方自己损失的,由乙方自己承担。
4、乙方运抵甲方指定卸货地点的产品出现挤压变形、外包装污染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交货逾期的,乙方应按上述第3条承担违约责任。
5、如果甲方提供的商标、外观设计图案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导致乙方对第三人侵权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6、乙方在生产过程中或本合同终止后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标及外观设计图案,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7、乙方违反《关于开展委托加工食品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四)规定销售或许可他人销售本委托产品,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甲方逾期付款的,除应继续支付本金外,还应承担该货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甲方超过一个月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下一批订单的生产。如果乙方下一批食品已经生产完成,则乙方有权不予交付,并在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9、甲乙双方均应保证所提供各种证件的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10、本合同其他部分有违约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十、对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一年,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延长本合同期限。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公证事项及备案事项,相关费用由双方均摊。 十三、附件
1、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双方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乙方的食品生产许可复印件
4、本合同经公证后文本复印件
5、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委托加工食品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6、产品计价办法补充合同
7、包装材料补充合同
8、双方备案文件复印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姓名: 代表人姓名:
____有限公司(盖章):____有限公司(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_ ___年__月__日
6.合作宽带合作协议书(新) 篇六
数据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乙方:本溪市银升科技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1、甲方作为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拥有宽带网络经营权。
2、乙方拥有广泛的客户渠道及发展客户的经验。
本着平等自愿、互相尊重、互利互惠的原则,就双方合作开展互联网(Internet)接入业务的有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合作协议:
一、合作内容
乙方对甲方在本溪地区尚未签定数据业务协议的商务用户、大客户及公众客户等客户群的LAN方式接入数据业务营销、维护的合作公司,与甲方共同发展用户,但由甲方与用户签署数据业务合同。
二、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投资建设到用户园区的接入工程(主箱以上至INTERNET的网络,包括主箱及主交换机)及提供满足乙方宽带业务不断发展的INTERNET的出口带宽及管理网段IP地址。
2、甲方负责由甲方投资建设的网络区域的维护工作。由甲方网络质量、服务质量等问题而引起的用户索赔以及造成乙方收入降低等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甲方提供的主交换机由甲方负责维护,乙方配合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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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本溪市电信分公司
3、甲方负责将乙方发展的用户加入到甲方的网管、营业系统。并由甲方向最终用户提供发票。
4、当甲方与乙方发生业务冲突时,甲乙双方以获得客户为最终目的,由用户选择。
5、因甲方原因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影响用户发展,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协调相关事宜。
6、甲方负责LAN宽带用户的收费工作,并对收取的宽带使用费按照分成比例后的数额交给乙方,用户拆机时双方应及时退还用户剩余款项。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经乙方签订的用户园区内网络及用户终端设备(主箱以下至用户端的接入网,不包括主箱,但负责主箱电源)。乙方有权访问甲方投资的“主箱路由器”,进行用户IP地址、MAC地址管理和故障处理。
2、乙方业务推广执行国有资费政策,由甲方制定资费价格表。
3、在甲方统一协调和指导下,乙方负责由乙方投资建设的网络区域的维护工作。
4、乙方根据甲方每月向乙方通报的财务月报表进行审核,异议应在五日内提出,超出五日视为认可通过。
5、乙方所采用和提供的电信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具有入网许可证,由乙方网络质量、设备及服务质量等问题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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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纠纷及索赔等情况,以及造成甲方收入降低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不得与其他电信运营商签订损害甲方利益的协议,不得进行影响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
7、乙方要按照甲方的用户受理流程开展业务。
8、乙方代表甲方经与本溪市内小区物主委员会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协商可以布线并接入用户后,甲方根据10元/户的标准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并允许乙方作为甲方在此小区内的独家代理发展固定电话等其他电信业务,每发展一线固定电话甲方按照50元标准(税前)给乙方提取佣金。
9、因乙方原因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用户发展,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及时协调相关事宜,保证对用户服务的连续性。
10、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开展增值业务及其它业务的市场拓展工作。对增值业务及其他业务的收入分配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11、乙方负责主箱及分箱的电源。
三、合作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合作期限为10年。
四、产权归属
甲乙双方对各自所投资的网络设备、管道、线路、信息服务设备拥有永久的完全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永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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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因甲乙双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情况,从而影响到本协议的合作和经营,变更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时协商相关事宜。
六、收益分配
1、主要经营收益为向宽带业务用户每月收取的宽带业务服务费。
2、按甲乙双方的资金投入,宽带业务服务费收入税前的50%归甲方,50%归乙方。
3、双方发展用户对主箱、分箱的电源相关费用,从通过各个箱发展的第一个用户家免费接取电源、箱位等来解决,对此用户提供每月收取6元网费的优惠,如遇需接电源、箱位等情况,需由甲方市场部主任审批对此用户的优惠。
4、用户安装宽带收取的材料费全额给乙方。
七、财务结算
1、双方按月结算,每月开始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双方核对上月用户使用费情况报表,并予以书面确认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所得款项部分的等额合法发票。
2、结算方式如需变动,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未经双方同意不得终止。因一方擅自终止、解除本协议等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于一方违约而造成用户投诉、索赔等情况,由违约方负责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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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九、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具体内容透露给第三方。甲乙双方应在合作期间以及合作结束后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对方任何商业秘密透露给第三方。
十、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本溪市仲裁委员会解决。
十一、其他
1、本协议作为双方对合作宽带业务合作的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肆分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本 乙方:本溪市银升科技信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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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专利申请合作协议书 篇七
关于补充国际检索费用, 是补充国际检索系统近三年的主要改革要点。补充国际检索费用由每个国家自行制定, 一般相当于主检索费的50%到95%。但是针对补充国际检索交予国际局的官费就受到国际局最新出台的新的费用政策调整的影响。
2015年7月1日起PCT国际阶段费用的将有新的变化, 补充国际检索费用也有相应的适应性变化。《PCT实施细则》中的费用表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申请人设置了某些费用的减费标准, 规定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个人申请人享有某些费用 (国际申请费、国际申请附加费、补充检索手续费、初审手续费) 90%的减费。目前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列表已多年未更新, 2015年7月1日起将开始施行按照新的减费标准重新界定发展中国家, 届时部分国家申请人的减费情况将有所变化。
1.1 更新发展中国家的收入标准
目前判定发展中国家某些申请人减费资格的标准仍采用的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使用的收入标准, 仍以国民收入3000美元作为判断基准, 而该基准已经明显不符合各国的实际收入水准。因此PCT工作组提议设定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GDP) 25, 000美元的判断基准。
1.2 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标准
PCT工作组提议除了符合收入标准以外, 建议国家必须符合创新标准, 创新标准与收入标准的关系是“与”, 即收入标准和创新标准同时满足时才符合减费条件。
1.3 减费标准每五年审议一次
为反映各国经济条件的变化和PCT使用情况的变化, PCT工作组建议符合费减标准的国家名单应每五年更新一次, 建议修订后的名单应根据“修订年”举行的PCT联盟大会开幕日适用的相关数字, 提供给各成员国。
1.4 由减费标准更新引起减费国家清单的变化
对于发展中国家, 即个人申请人享有某些费用90%减费的国家, 2015年7月1日起国家名单将发生变化。有10个国家根据现行标准无资格享受减费, 但根据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标准, 符合《PCT实施细则》费用表5 (a) 项规定, 有资格享受减费。对于最不发达国家, 即无论个人还是法人申请人均可享有某些费用90%减费的国家, 由于最不发达国家仍由联合国确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确定, 因此在2015年7月1日, 最不发达国家并未发生变化。
上述四点变化都将导致补充国际检索费官费会有相应的调整。就中国申请人而言, 中国仍然符合费减标准, 但是已经处在边缘, 需随时关注。
2 补充国际检索的发展
通过2009年至今的发展可以看出, 补充国际检索系统在不断地规范和完善。虽然补充国际检索申请的数量没有明显增加, 但是接受这一制度的国际单位在增加。在2015年10月5日至14日, 国际局于日内瓦召开的第四十四届会议中, 大会通过以下决定: (1) 请国际局继续对该制度进行为期五年的密切监测, 并继续向国际单位会议和工作组报告该制度的发展情况; (2) 请国际局、国际单位和各国家局及用户团体继续提升PCT体系用户对这项服务的认识并向他们推广这项服务; (3) 请提供补充国际检索的国际单位考虑审查在该制度下所提供的服务的范围, 以及为所提供的服务相应地收取的不同水平的费用, 这些费用应当合理;并请目前不提供这项服务的单位重新考虑是否在不久的将来提供这项服务; (4) 根据届时的进一步发展, 尤其是与推进协作检索和审查模式的工作以及改进“主”国际检索质量的工作相关的发展, 于2020年再次审查该制度。
3 补充国际检索对申请人的意义
申请人在提交补充检索报告申请之前, 需要权衡从一个或多个补充检索报告中可能获得的附加信息和由此导致的附加费用。申请人在提交补充国际检索时应当谨慎选择补充国际检索单位, 也应当谨慎考虑补充检索的文献范围及其费用。针对中国的申请人来说, 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人申请人, 资金都不会十分充裕, 那么在进入国外的国家阶段产生昂贵费用前, 可以请求该申请将要进入国家阶段的国家提供补充国际检索, 通过检索的结果预知在该国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 从而选择性的进入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国家, 在一定程度上节约费用。
参考文献
[1]PCT联盟大会在2013年9月23日至10月2日举行的第四十四届会议文件PCT/A/44/1[Z].
[2]PCT工作组在2015年10月5日至14日举行的第四十七届会议文件PCT/A/47/3[Z].
8.英哈签署航天合作协议等 篇八
3月7日,英国航天局和哈萨克斯坦航天局在伦敦签署了一项航天合作谅解备忘录。备忘录由英国航天局首席执行官帕克和哈航天局局长穆萨巴耶夫签署。双方拟开展的合作项目包括:由英方为哈萨克斯坦培训卫星工程与运行领域的人员;为英国萨里卫星技术有限公司和哈萨克斯坦天旅联合股份公司在空间科学、技术验证、通信、导航和对地观测等航天项目领域的合作提供便利;促进哈天旅公司和萨里公司相关航天项目的磋商。(阳光)
日美举行首次航天全面对话
3月11日,日本和美国在东京举行了首次航天全面对话会议。这项对话由两国政府各部门专家参加,能保证从整个政府层面上来处理空间问题和航天合作,具体涉及资源与灾害管理、环境监测、技术开发、科学发现、国家与国际安全和经济增长等广泛议题。会上,两国官员交流了各自的航天政策信息,讨论了在美国GPS和日本“准天顶”卫星系统定位、导航与授时服务以及对地观测、数据交换和空间科学领域加强合作的问题,涉及空间气象观测以及小行星探测与防范。此外,双方还同意继续在国际空间站项目上开展合作,并继续就未来空间探测活动进行磋商。双方讨论了空间安全合作,表示有意深化双边空间态势感知合作。双方同意2014年初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第二次对话。(阳光)
国际通信卫星公司与阿里安公司签署新发射合同
根据同国际通信卫星公司签署的一项合同,“阿里安”5ECA重型火箭将在2017年前为国际通信卫星公司发射3颗6000千克级的卫星。这3颗卫星包括国际通信卫星公司已对外宣布的两颗“史诗”大吞吐量卫星。这两颖卫星将利用国际通信卫星公司大洋中部上空的轨位及那里相对开放的C和Ku波段频谱为该公司的其它卫星提供宽带叠加。(江山)
火星曾存在适宜生命存活环境
3月12日,NASA喷气推进实验室宣布,“好奇”号漫游车对火星表面岩石样品进行分析后发现,这颗红色星球在远古时期存在支持微生物存活的环境。“好奇”号2012年8月6日在火星表面成功着陆,是人类迄今在其它星球上登陆的最精密的移动科学实验室。NASA火星探测项目首席科学家迈耶表示,“好奇”号任务要回答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火星过去是否存在适合居住的环境,而“从现在知道的情况判断,答案是肯定的”。“好奇”号2月份利用机械臂末端的钻头在火星表面一块平整基岩上进行钻探。这是人类机械设备首次钻取火星岩石样品。此后,“好奇”号携带的“火星样品分析仪”和“化学与矿物学仪器”发现,样品中含有对生命至关重要的硫、氮、氢、氧、磷、碳等化学成分。(阳光)
“好奇”号恢复科学工作
美航宇局的“好奇”号火星漫游车已从2月底出现的主计算机故障中完全恢复过来,重新开始在盖尔陨石坑内开展科学探测工作,包括监测火星辐射和天气。它3月23日把从此前一次钻孔操作中得到的更多粉末样品传送给其分析仪器。该漫游车的“A面”主计算机2月底出现存储故障,被迫切换到“B面”备份,并于2月28日进入预防性的安全模式。车上10台科学仪器均可由A面或B面计算机操作,但其它设备却没有这样灵活。该局官员称,目前B面计算机运行良好,作为备份的A面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启用。(江山)
海射公司为回声星公司发射卫星
回声星公司已同海射公司签订了一份发射合同,在2015年发射回声星公司一颗卫星。具体发射哪颗卫星尚未宣布。海射公司仍在设法走出2月1日的发射失败阴影。那次失败导致国际通信卫星公司的一颗卫星被毁。海射公司总裁卡尔森表示,感谢回声星公司在海射公司仍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之时所给予的信任。他说,俄罗斯和乌克兰政府事故调查的初步报告将在几周内完成。海射公司届时将召开其自己的事故评审监督委员会会议,对调查结果进行评审,并向用户和保险商通报。这项工作可能会在5月中旬前完成。回声星公司新签的合同是在行使两年前所签的一项选择杈。(阳光)
美探月器装上首个激光通信系统
3月14日,美航宇局宣布其首个高数据率激光通信系统“月球激光通信验证”(LLCD)的空间终端已安装到拟在8月份发射的“月球大气与尘埃环境探测器”(LADEE)上。LLCD系统将能实现速度更高的卫星通信,能力接近于地面高速光纤网络。它将验证从月球轨道到地球的激光通信技术,速度6倍于目前最先进的无线电通信系统。LLCD任务还将为该局拟在2017年发射的“激光通信中继验证”任务探路,并将验证静地中继卫星同地面进行激光通信的远期可行性。工程技术人员认为,未来空间任务将能利用质量轻、功率低的激光通信技术,来提高实时通信和三维高清电视的数据质量。例如,采用LADEE探测器上的S波段通信设备下载一部普通高清电影要花639个小时,而采用LLCD技术将只需不到8分钟。(江山)
美发射第二颗高轨道天基红外预警卫星
3月19日,联合发射联盟公司的“宇宙神”5-401型火箭在卡纳维拉尔角空军站发射了美国空军“天基红外系统”(SBlRS)的第二颗静地轨道卫星,即SBIRS-GEO-2。这是“宇宙神”5火箭4个月里的第4次发射,而这样的发射频度在该系列火箭10年的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SBIRS系统将接替“国防支援计划”卫星系统,利用红外探测器探测导弹羽烟,在今后20年~30年里提供及时、可靠而准确的导弹预警、导弹防御和作战空间态势感知信息。系统由数颗静地轨道卫星、搭载在大椭圆轨道卫星上的有效载荷以及地面设备和软件组成。SBIRS-GE0-2由洛马公司采用A2100M平台建造,发射质量约4500千克。它将进一步增强美对全球各地弹道导弹发射的早期预警能力,支持美弹道导弹防御系统,并增强战场态势感知能力。SBIRS-GEO-1已在2011年5月发射。(江山)
轨道科学公司新型火箭“天蝎”号首次发射成功
美国东部时间4月21日下午5点,美国轨道科学公司研制的新型两级运载火箭“天蝎”号(Antares),从位于弗吉尼亚州瓦劳埔岛的中大西洋地区发射中心成功发射,10分钟后,成功将3800千克的“天鹅座”模拟货舱送入250千米的预定轨道。原订今天下午发射天蝎火箭,但因为发射前机械故障而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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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蝎”火箭直径3.9米,高40米,原订美国东部时间4月17日发射,由于在发射前约12分钟火箭上部脐带线过早脱落,发射暂停。按照计划,“天蝎”号首次发射成功后,将于今年夏天携带轨道科学公司研制的“天鹅座”(cygnus)货运飞船升空,正式执行为国际空间站运送货物的任务。在美国航宇局的商业运载计划中,轨道科学公司获得了8次货运飞船发射,价值19亿美元的合约。
瓦劳埔岛的中大西洋地区发射中心距离华盛顿约270千米,是专门为“天蝎”号火箭发射新建的发射场。
“质子”号火箭恢复发射
莫斯科时间3月26日深夜,国际发射发射公司的俄制“质子”M/“和风”M型运载火箭在拜科努尔发射场发射了墨西哥墨星公司的“墨星”8通信卫星。这是“质子”号火箭2012年12月出现上面级故障后的首次发射。国际发射服务公司计划在8月份之前再进行5次商业发射,基本上将每月发射一次。“质子”号已持续地展现出每年进行10次发射的能力,偶尔还超出了这一发射频度。国际发射服务公司官员称,待“质子”号完成几次成功发射后,全球航天保险商将会下调其保险费率。该火箭的费率已因近来的失败而升高,迫使国际发射服务公司相应调低了其发射价格,以保持竞争力。
此次发射的成功对墨星公司的生存至关重要。“墨星”8将部署到西经116.8度轨位,接替那里的“墨星”5。“墨星”8由劳拉空间系统公司采用1300系列平台建造,卫星发射质量5474千克,配备40路Ku波段和24路C波段转发器,将用于向北美、南美和中美洲提供视频内容与分发、宽带和蜂窝回程服务,包括向偏远地区提供远程医疗、远程教学和应急通信等服务。设计寿命15年。(阳光)
俄延长美俄航天合作协议
俄罗斯总理梅德韦杰夫已签署法令,将美俄外层空间利用与探测协议延长到2020年。俄政府称,延长该协议符合俄利益,将有助于推动俄航天计划和美俄联合航天项目的有效实施,包括月球和火星探测。俄外交部已收到美方有关再次延长协议的照会。航天合作被视为美俄双边关系中最为成功的一个领域。俄载人飞船现是美航天员前往国际空间站的唯一运输工具,而这也为俄带来了其航天项目所需的资金。美航宇局和俄联邦航天局间的美俄航天合作协议是在1992年6月17日签署的,后来在1997年、2002年和2007年三次延长。(江山)
三菱电机完成卫星生产设施扩建
日本三菱电机公司已完成镰仓卫星生产设施的重大扩建工作,卫星生产能力将提高一倍,每年可产8颗大型卫星。该公司2011年决定投资3600万美元来开展这项扩建工作,以适应国内外通信、导航和对地观测卫星需求的增长。三菱电机计划2021年前使其航天业务年收入翻一番,达到19亿美元。三菱电机过去两年在通信和对地观测卫星出口市场上表现活跃。它拿到了采用其DS-2000卫星平台为土耳其政府建造两颗“土耳其星”的合同。扩建后的镰仓生产设施建筑面积23800平米,可降低卫星成本,并缩短交付时间。(阳光)
俄首次使用快速对接模式发射载人飞船
莫斯科时间3月29日0时43分,俄罗斯联盟FG型运载火箭在拜科努尔发射场发射了联盟TMA08M载人飞船。船上乘有两名俄罗斯和一名美国航天员。他们将加入国际空间站上的第35宇航组,在站上停留5个多月。飞船于6时28分(北京时间10时28分)与空间站自动对接。这是俄首次使用快速对接模式发射载人飞船。快速对接模式又称发射当日对接模式,指的是飞船在发射后6小时内绕地球4圈后就与空间站对接,而以往飞船在对接前要绕地球飞行34圈,花费约2天时间。快速对接不仅可节省飞船燃料,还可节约航天员和地面控制人员的时间,缩短航天员在飞船狭小空间内的停留时间。这种模式已在2012年8月以来发射的3艘进步号货运飞船上试验成功。若能在“联盟”号载人飞船上通过2次~3次测试,则俄载人飞船将在今年底到明年初彻底过渡到新模式。(阳光)
三菱电机将造3颗“准天顶”导航卫星
为提高美国GPS导航卫星在太平洋地区的精度,三菱电机公司将按价值约5.394亿美元的一项合同牵头建设日本“准天顶卫星系统”。根据合同要求,三菱电机将建造一颗静地轨道卫星和两颗大椭圆轨道卫星,在2017年建成“准天顶”系统的空间体系。政府还将同由日本电气公司牵头的一家专门公司另外签署一项价值1173亿日元的系统运行合同。加上已在轨的一颗卫星,新造的3颗卫星发射后,“准天顶”系统将由4颗卫星组成。运行合同有效期为15年。三菱电机和日本电气公司是通过竞标赢得合同的。(江山)
莎拉·布莱曼可能无法上天
俄罗斯联邦航天局局长波波夫金近日称,该局和美航宇局可能不会在2015年把英国女高音歌手莎拉·布莱曼送往国际空间站。布莱曼拟到国际空间站上逗留8天,但美航宇局和俄航天局正考虑把2015年那次飞行时间延长到一个月,而在这种情况下她将不得不让位于一位专业航天员。波波夫金并未说明将在何时做出最后决定以及布莱曼的飞行会否被重新安排到晚些时候进行。布莱曼是在2012年8月宣布她要上天的。若能成行,她将成为全球第8位太空游客。(江山)
瑞士公司拟研制小卫星运载工具
新成立的瑞士航天系统公司近日宣布将研制一种采用空中发射可重复使用亚轨道飞行器的运载系统,用于发射小型卫星。该系统称为“亚轨道飞机可复用”(SOAR),将由空客A300飞机、亚轨道有翼“航天飞机”飞行器和一次性的上面级组成。A300将驮载航天飞机起飞并上升到10千米高度。航天飞机从载机上投放后将点燃其火箭发动机,爬升到80千米高度,然后释放上面级,由上面级将卫星送入轨道。航天飞机将滑翔返回,并在跑道上着陆。SOAR将能把最重250千克的卫星送入轨道,每次发射费用约为1060万美元。该系统定于2017年开始在帕耶讷机场进行试飞。瑞士航天系统公司还在考虑在马来西亚和摩洛哥拟建的航天港使用该系统。该公司估计,SOAR系统的研制将耗资2.5亿瑞士法郎。它已同几家公司和机构建立了伙伴关系,包括达索航空和SONACA等航空航天厂家。(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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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飞船返回地球
3月26日,执行第二次正式的国际空间站货运补给任务的美国太空探索技术公司“龙”货运飞船在太平洋上溅落。飞船是在当天早些时候脱离空间站的。它返航时携带了1210千克的设备和科学实验品。考虑到天气和海况因素,返航时间被推迟了一天。这艘飞船是3月1日发射升空的,两天后抵达空间站。根据同美航宇局签署的价值16亿美元的合同,太空探索公司共要执行12次正式的空间站货运补给任务。“龙”飞船2012年5月首次造访国际空间站,当时执行的是一次验证飞行任务。同年10月,它执行了首次正式的补给飞行任务。(阳光)
太空探索公司年内将再发射5次
太空探索技术公司的“猎鹰”9-1.1型火箭将在6月份在范登堡空军基地首飞,7月初在卡纳维拉尔角空军站进行首次商业静地轨道卫星发射。太空探索公司希望能每三周就进行一次发射。今年是该公司准备大举进军商业市场的一年。除美航宇局业务外,该公司已拿到超过10亿美元的商业卫星发射订单,而这在一定程度上要归功于其6000万美元乃至更低的中型商业通信卫星发射价格。6月份太空探索技术公司将向低地轨道发射的加拿大“级联小卫星与电离层极轨探测器”,7月初向静地转移轨道发射卢森堡欧洲卫星公司的SES-8通信卫星,拟在7月底发射泰国通信公司的“泰国通信”6卫星。秋季,该公司将发射轨道通信公司的一组第二代低地轨道机器间信息传输卫星。它年内还将再向国际空间站发射一艘“龙”货运飞船。(阳光)
太空探索公司第三座发射场可能落户得州
太空探索技术公司创始人和首席执行官马斯克近日说,得克萨斯州在争取成为该公司第三座发射场所在地的竞争中似乎处于领跑地位,但还需要有支持航天发射的立法得以通过。极力争取成为该商业发射场所在地的还有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夏威夷和波多黎各。若一切顺利,太空探索技术公司会在年内就新商业发射场选址做出决定。新设施可能在2014年动工,一两年后投入发射便用。太空探索公司目前已在佛罗里达州设有发射场,加州范登堡空军基地的发射场也即将启用。
加航天员首次担任空间站指令长
3月13日,加拿大航天局航天员哈德菲尔德开始担任国际空间站指令长,领导站上第35宇航组。这是加航天员首次担任这一职务。加总理哈珀和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均对他表示祝贺。加是国际空间站计划的15个伙伴国之一,加航天局为该站提供了一部机械臂和一台双臂机器人。哈德菲尔德以及美俄各一名航天员将在站上驻守到5月份。哈德菲尔德还曾在2001年成为首位到访国际空间站的加拿大人,并在那次飞行中成为首位进行太空行走的加拿大人。(江山)
ITT埃克塞勒斯为韩卫星造遥感器
美国ITT埃克塞勒斯公司将根据价值数百万美元的一份合同为韩国一颗静地轨道卫星建造一台先进的气象遥感器。称为“先进气象成像仪”(AMI)的这台仪器将是为美国政府民用“静地业务环境卫星”(GOES)R项目研制的“先进基线成像仪”的一个衍生型号,将用在韩拟在2017年发射的“静地韩国多用途星”(GEO-KOMPSAT)2A上。AMI将以更高的分辨率更频繁地为韩国提供更多数据,从而改善其预警系统,而这对于挽救生命财产至关重要。卖给韩国的是该公司向海外客户出售的第3台这种仪器。另两台的买家是日本。(江山)
美航宇局将发射行星搜寻卫星和中子星探测设备
美航宇局已在其“天体物理学探险者计划”下选定两项新的低成本任务,将在2017年发射。这两项任务分别是称为“凌日系外行星巡天卫星”(TESS)的一颗行星搜寻卫星和称为“中子星内部成分探测器”(NICER)的一个国际空间站实验设备。“天体物理学探险者计划”下卫星任务的经费封顶为2亿美元,空间站实验任务的经费封顶为5500万美元。TESS卫星将利用一组宽视场相机对邻近恒星进行扫描,以寻找系外行星,重点是大小与地球相仿、处于恒星周围宜居区内的行星。宜居区是指行星与恒星的距离恰好适合液态水存在。这两项任务都会加深科学家对宇宙的认识。(江山)
欧洲货运飞船将于6月发射
阿里安航天公司已证实将在6月5日采用阿里安5火箭向国际空间站发射第4艘欧空局“自动转移飞行器”货运飞船。这艘飞船原拟4月份发射,但因在圭亚那航天中心进行测试时发射航电设备箱存在问题而推迟。(阳光)
法同欧空局续签圭亚那航天中心合同
近日,法国国家空间研究中心(CNES)和欧空局签署了一项为期5年、价值5.7亿美元的合同,以使欧空局在2017年前可继续使用圭亚那航天中心。欧空局各成员国政府已在2012年11月批准签署该合同。CNES官员称,他们已通过对很大一部分工作组织竞标而成功地降低了该航天港的运行成本。圭亚那航天中心地处南美东北沿海,位置靠近赤道,且从那里起飞的火箭不会飞越人口稠密区,所以适于向静地、近极地或其它轨道发射大多数类型的卫星。该航天港由CNES、欧空局和阿里安航天公司运行使用。它曾长时间只用于发射一种火箭,但现在同时有3种火箭在那里发射,即阿里安5重型火箭、俄制联盟号中型火箭和欧洲新研制的“维加”小型火箭。CNES和欧空局官员希望欧盟委员会最终会将其列为欧洲的关键基础设施,从而同意为其提供部分经费。(阳光)
“开普勒”望远镜反作用轮仍存在问题
经过短时间休整后,美航宇局“开普勒”空间望远镜上的一个反作用轮仍存在摩擦水平过高问题,但项目官员称,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反作用轮会很快报废,从而使望远镜的系外行星搜索任务陷于瘫痪。工程技术人员1月初注意到,望远镜上4个姿控用反作用轮中的4号轮摩擦水平增高。为此,该局决定让望远镜在1月份停止科学观测10天,寄希望于这次“轮休”能让润滑油得到重新分布,从而便问题得到解决。不过,恢复正常观测后,4号轮摩擦水平高的问题依旧存在。目前所有旨在保护反作用轮的缓解步骤部已实施,眼下还未制订出其它措施。“开普勒”上的2号反作用轮已在2012年7月报废,而这让4号轮摩擦过大问题更为令人担心。该望远镜正常运行需有3个反作用轮工作。
“开普勒”望远镜于2009年3月发射,已在2012年11月结束3.5年的主观测任务,开始执行将持续到2016年的延长期任务。截至1月份,它已探测到2740颗潜在行星,其中115颗已得到证实。(阳光)
首颗天基红外卫星存在通信问题
美国空军正在继续解决近两年前发射、目前仍未投入使用的首颗“天基红外系统”(SBIRS)卫星上出现的一个通信故障。该故障是在2012年发现的,开始时是间歇性出现,在2012年秋的两个月试用测试过程中复现频度提高。问题出现在星上,而不是出在地面系统上。相关技术人员已在问题纠正方面取得重要进展,预计卫星将在年内晚些时候完成认证过程。SBIRS系统由4颗静地轨道专用卫星、搭载在大椭圆轨道保密卫星上的红外探测器以及用于接收、处理和分发数据的地面站网络构成,用于接替上世纪70年代开始使用的“国防支援计划”导弹预警卫星系统。第二颗卫星3月19日在卡纳维拉尔角发射。第三颗拟在2015年发射,而第4颗则将在约1年后发射。(阳光)
俄推迟发射“联盟”2.1V轻型火箭
俄罗斯进步设计局研制的俄新型“联盟”2.1V型运载火箭的首次发射很可能将推迟到2013年下半年。俄原本拟在2012年10月进行这种轻型火箭的首射,但在8月份火箭第一级发动机地面试车失败后推迟了发射时间。“联盟”2.1V是“联盟”2.1B的一个现代化改进型号,取消了“联盟”号火箭标志性的4个外侧助推火箭,能把2.85吨的有效载荷送入200千米高的轨道。它可能在俄西北部的普列谢茨克发射场和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拜科努尔发射场发射。该型号第一级发动机由富有传奇色彩的NK-33发动机衍生而来。NK-33是上世纪60年代~70年代为N-1巨型火箭研制的。N-1火箭拟用于送苏联航天员登月。(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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