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职工奖惩办法》心得

2024-07-02

学习《职工奖惩办法》心得(共10篇)

1.学习《职工奖惩办法》心得 篇一

《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2012版)》学习心得

省公司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本着“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三)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个原则制定了《员工奖惩办法》。在学习新版《员工奖惩办法》的过程中,不禁让我想起一句古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虽是一句人人皆知的俗语,却很好地说明了制度的重要性。

我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主要谈以下三点心得:

其一,明确了奖惩主体、方式和奖惩界定。以前对奖惩是个很模糊的概念,一直认为奖惩主要关系着生产一线员工,与办公室员工无重要关联,以为不接触生产现场就不会违规,不违规就不会有罚。但是通过我参加的活动,我深切感受到生产一线员工的辛苦不易,生产并不是我想象中的与办公室员工无关.而这次省公司制定的《员工奖惩办法》就明确指出了,“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员工。”既“奖惩”涉及到各个岗位的员工,特别是明确违章的界定,让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什么不能做。办公室人员同样“有章可巡”,并同样肩负建设和谐企业的重任。

其二,端正学习心态,将约束机制,转化为自身提升平台。也许有些员工认为规章、制度等规范都只是企业的需要,却没有意识到更重要的一面:规章和制度更是我们个人成长的平台,即每一个员工希望在企业发展,不仅要学会在制度的约束下成长,遵守职业纪律,更要学会利用企业制度给予的资源和荣誉平台发展自己,展现自己。如果你与“制度”格格不入,产生抵触情绪,那我们永远与荣誉成功擦肩而过。

其三,端正工作态度,提高了工作积极性。正确的工作动机不是为了物质奖励,而是正确行动的精神力量,有坚定的工作信念,强硬的工作作风,才能塑造电力企业的良好公众形象,才能真正建设和谐企业,最终保证实现国网公司提出的“一强三优”目标。在端正工作态度的同时,也增强了我的集体荣誉感,奖惩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提高个人素质,增强个人的荣誉心,以先进事迹个人为进步目标,以违章事例为前车之鉴,时刻提醒自己“勿以善小而不为”,凡事都从一点一滴做起。

总而言之,通过对《员工奖惩办法》学习,不仅让我树立了正确的工作动机,提高了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对我自身的思想观和世界观都有了新的改造。今后,我将努力进取,忠诚企业,不断完善自己,勤奋敬业,忠于职守,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出自己应有贡献。

2.医院职工奖惩办法 篇二

4.3.1奖则

4.3.1.1综合目标责任奖

a.医院院长依据年初与各临床科室负责人签订综合目标责任书内容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给予科室主任、护士长经济奖励。

b.凡业务收入增长率超过计划增长率的科室,医院从超过增长率部分业务收入的纯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奖金奖励给科室(临床科室10﹪;手术室8﹪;检验科、功检科、放射科6﹪)。且优先考虑科室主任、护士长进行一次医院认可的短期培训。

c.院长参照临床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责任奖金额对各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进行综合目标责任奖奖励。

4.3.1.2综合治理奖和计划生育奖

各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负责人(包括护士长)每年初与院长签订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年终对未违反综合治理相关规定和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科室负责人予以经济奖励。

4.3.1.3优秀医务工作者奖

医院每年从各临床科室中选出10名业务收入最高的职工作为院优秀医务工作者(各科室负责人、院领导不参与评选)。选出的优秀医务工作者可参加一次医院认可的短期学习或考察。

4.3.1.4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和优秀党员奖。

医院每年从党总支、党支部的书记、委员中选1名优秀党务工作者,从党员中选出1名优秀党员,参加医院认可的短期学习或考察一次。具体选拔由党总支提名,院务会研究确定。

4.3.1.5工、青、妇群团组织优秀工作者奖。

每年从工、青、妇群团组织中选出1名优秀工作者参加医院认可的短期学习或考察一次。具体选拔由党总支提名,院务会研究确定。

4.3.1.6职工受到病员表扬的,若病员来信表扬,一次奖励10元;若病员送来锦旗、镜框或张贴感谢信的,一次奖励50元;若病员利用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表扬的,一次奖励200元。

4.3.1.7职工在市县级各种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表新闻、医学常识、技术报道等宣传稿件(内容须是宣传医院的),医院按稿费的2倍现金奖励;在省级以上发表,按稿费的5倍现金奖励(专职宣传人员除外)。

4.3.1.8职工在各种正规杂志(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在县级刊物发表的,每篇奖励100元;在省市级刊物发表的,每篇奖励300元;在国家级刊物发表的,每篇奖励500元。

4.3.1.9职工代表医院外出参加比赛,获得县市级一等奖(第一名)或(和)省级三等奖(第三名)以上者,医院按比赛奖金给予同等数额的经济奖励。

4.3.1.10工作中有科技发明、技术创新、科研项目,其成果获得县三等奖(第三名)以上者,医院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当事人或课题组适当经济奖励。

4.3.1.11新技术项目推广运用奖励。Ⅰ类新技术项目,每一项奖励实施人员200-300元;Ⅱ类新技术,每一项奖励实施人员100-200元;Ⅲ类新技术,每一项奖励实施人员50-100元。奖励金额以项目数计算。

4.3.1.12职工在文明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医院规章制度时,不被群众理解,独自受到人格侮辱、伤害的,医院给予委屈奖50-300元。

4.3.2惩则

4.3.2.1违反劳动纪律规定处罚办法

a.迟到、早退者、上班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次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10元。b.职工发生脱岗、擅离职守,每次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0-100元。(医院值班实行上不清下不接,值班人员在接班人员未按时到岗接班而离开岗位,值班人员按脱岗处理,接班人员按迟到处理。)

c.职工发生旷工的,半日扣罚当月绩效工资20﹪,1日扣罚当月绩效工资50﹪,2日扣罚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同时旷工1日扣发3日的工资,以此类推。3日及3日以上只发给180元基本生活费,15日以上旷工,作自动除名处理。

d.上班时间内聚众打牌、赌博、酗酒者,发现1次扣罚当月绩效工资50﹪。

e.不服从工作安排,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0-200元等处罚。

4.3.2.2违反优质服务规定处罚办法

a.不搞好团结,拔弄是非,挑拔离间,恶语中伤他人,无理取闹,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0-200元等处罚。

b.无论何种原因与病员吵架、打架,除职工自行负责由此造成的影响、医疗费用等后果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职工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0-500元处罚。

c.对病人“冷、硬、推、拖、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0--200元等处罚。

d.在医疗服务中,恶意猥亵、侮辱病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0-300元、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罚。

e.为病人出具人情假条、假诊断书、假报告、及其它虚假证明材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等处罚。如因此收受财物者,除没收财物外,另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数额的2-5倍的绩效工资。

4.3.2.3违反廉洁行医规定处罚办法

a.未经医院领导同意擅自到其它医疗机构进行查房、教学、手术,把医院能够诊治、检查的病人介绍到其它医疗机构或关系户,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数额的2-5倍的绩效工资、调离科室等处罚。如收取好处费者,则没收所得钱物或从绩效工资中扣出;如由此造成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后果,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b.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收取他人红包,查证属实者,除没收红包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数额的2-5倍的绩效工资、调离科室等处罚。

c.以病人名义给自己或他人开搭车药、搭车检查,调换、克扣病人药品,假公济私,除如数交纳药品、检查费用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道歉外,视情节轻重按违规金额的2-5倍扣发当事职工的绩效工资。若由此造成病人或有关单位拒付医药费用时,由当事人代替病人(或有关单位)交纳拒付部份医药费用或从当事职工绩效工资中扣出拒付部份医药费用。

d.科室或个人私自收费。对科室私收费的,按情节轻重对科室负责人给予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免职处罚,同时扣发科室私收费金额的5--10倍的绩效工资。对职工个人私收费的,按情节轻重给予扣发私收费金额的5-10倍的绩效工资、调离科室,直至开除公职等处罚。e.科室(个人)私自卖器材、卖药品或私自买设备来收取病人检查治疗费的,除责令停止上述行为外,根据情节轻重,按收取病人总费用的5-10倍扣发科室(个人)的绩效工资。

f.未经医院领导同意,非医院工作需要而私自使用公共财物、把公共财物借给他用或占为己用等,除如数完好归还公共财物外,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2-5倍绩效工资。如损坏公共财物,按4.3.2.6条规定的《赔偿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4.3.2.4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a.违反门诊部医疗质量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①门诊医师违反病人诊治原则,跨专业违规诊治病人,由此发生医疗纠纷及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医师承担总费用的10-50﹪,从绩效工资中扣出。

②由医务科认定应请上级医师会诊而未会诊或未完成上级医师会诊记录的,每次扣除违规门诊医师当月绩效工资100元。如由此发生医疗纠纷及事故由该医师承担总费用的10-50﹪,从绩效工资中扣出。

③由医务科认定应收住院治疗的病人而未及时收治入院治疗的(病人明确拒绝住院除外),扣除

违规门诊医师当月绩效工资200元。如由此发生医疗纠纷及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医师承担总费用的10-50﹪,从绩效工资中扣出。

④应填写疫情报告卡的病例而未填写的每例扣除违规医师当月绩效工资100 元。如由此造成卫生执法部门对医院处罚的,处罚金额由违规医师全额承担,从绩效工资中扣出。

⑤门诊医生未书写门诊病历,每次扣除经治门诊医师当月绩效工资50元(病员拒绝购买病历者除外)。未按规定要素书写门诊病历,视病历书写质量每次扣除经治门诊医师当月绩效工资10元。

⑥门诊医生不服从科主任安排带教或拒绝带教实习医生,按应带教的人次,每人次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0元。

b.违反住院部医疗质量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①凡违反住院部医疗管理规定跨科诊治病人,收入不计入该科室,每次扣除该科室当月绩效工资300元。违规经治医师第一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300元,以此类推。如由此发生医疗纠纷及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科室及违规医师承担总费用的10-50﹪,从绩效工资中扣出。

②住院病历入院记录、首次病程录、手术记录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者,每次扣除经治医师当月绩效工资50元,病程记录未按规定及时完成者,每次扣除经治医师当月绩效工资10元(按病历书写规范)。住院病历交给无资格的本院医生、进修生或实习生书写,每次扣除经治医师当月绩效工资10元。经治医师未在病历上签名,每次扣除该经治医师当月绩效工资10元。住院病历在病人出院7天内未上交病案室归档和出现丙级病历,每份病历扣除经治医师当月绩效工资100元。如因病历原因而发生医疗纠纷及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违规医师承担总费用的10-50﹪,从绩效工资中扣出。如因科室主任原因滞留病历,同等扣除科室主任当月绩效工资。

③由医务科审定认定应会诊而未会诊,或会诊后无请会诊及会诊记录的病例,每例扣除该科室当月绩效工资100元,扣除经治医师当月绩效工资100元。如由此发生医疗纠纷及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经治医师承担总费用的10-50﹪,从绩效工资中扣出。

④凡未审批的手术,手术室必须拒绝安排,如违反此规定每例扣除手术未审批科室及手术室当月绩效工资各100元。如由此出现手术不当而发生医疗纠纷及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手术未审批科室及手术室分别承担5-25﹪,从绩效工资中扣出。

⑤医生在为病员治疗前应及时下长期和临时医嘱(抢救病人除外),违规者,扣除经治医师当月绩效工资50元。

⑥对于该做常规检查而未做检查者,未说明原因、亦无病员签字,每一项至少扣除20元,同时责任人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及全部经济赔偿。

⑦科室或个人隐瞒重大差错事故、重大投诉或重大不合格服务,由此造成纠纷和经济损失者,科室或个人承担引发的纠纷及全部经济赔偿。

⑧对于医保或社保病人,在使用自费或部分自费药品时,必须得到患者或第三方的同意,若未经过其同意,由此造成医保中心拒付者,由责任人承担拒付的医疗费用。

c.违反急诊急救医疗质量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①急诊科违反住院部医疗管理规定中病人分科收治原则乱转送病人到非相应科室入院治疗的,每次扣除急诊科当月绩效工资100元。违规急诊科医师每次扣除当月超量劳动补贴100元。如由此发生医疗纠纷及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急诊科及违规医师承担总费用的10-50﹪,从绩效工资中扣出。

②急诊科未能及时补充各种急救药品和器材,发现一次,扣除急诊科当月绩效工资

100元。如由此发生医疗纠纷及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急诊科及值班医师承担总费用的10-50﹪,从绩效工资中扣出。

③由医务科认定应停止留察并转送住院治疗的病人而未及时收治入院的,收入不计入急诊科,每次扣除急诊科当月绩效工资300元,违规值班医师当月绩效工资100元。如由此发生医疗纠纷及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急诊科及值班医师承担总费用的10-50﹪,从绩效工资中扣出。

④“三无”急诊病人治疗过程中,由危险期转入治疗期后,主管医师应立即通知记帐室,如果未通知记帐室而造成的欠费由主管医师从绩效工资中扣除。

d.违反医技科室质量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①各医技科室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查报告(遇停电等特殊情况除外),每次扣除该科室当月绩效工资100元,扣除当班技师(医师)当月绩效工资50元。

②违反设备操作规程(以设备使用说明书为准)和检查技术操作规范(以中医院制度汇编为准),发现一次扣除该科室当月绩效工资100元,扣除当班技师(医师)当月绩效工资50元。如损坏设备的,按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理。如由此发生的医疗纠纷及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科室及当班技师(医师)承担总费用的10-50﹪,从绩效工资中扣出。

e.违反药剂工作质量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①中药房、西药房(夜间药房)划价人员、调配人员违反查对、复核、分装规定,调配、划价出现差错,每次扣除该药剂人员当月绩效工资50元,并按差错全额从当事药剂人员绩效工资中扣除。②如因药品调配错误或调配过期变质药品给病人等引起的医疗纠纷及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药房及当事药剂人员承担总费用的10-50﹪,从绩效工资中扣出。

③失效药品,药房、药品库房应提前3个月报告,如因未及时报告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由该药房或药品库房承担损失全额的20-50﹪,从绩效工资中扣除。

④药品入库手续不齐全,未按采购合同约定执行者,给予当事人违规药品发生额10%的处罚。库管员验货时,如因工作失职,造成验收差错,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从绩效工资中扣出。

⑤在药品采购工作中,发现收受“好处费” 者,扣除同等金额的5—8倍绩效工资。本院职工及家属在本院从事药品销售工作,一经发现,将取消其销售资格,并调离本院职工现工作岗位。

f.违反其它质量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①凡在工作中赌博、酗酒、脱岗等引起的医疗纠纷及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科室及违纪人员承担总费用的20-50﹪,从绩效工资中扣出。

②医护人员如未使用专用的检查单、治疗单等医疗文书,发现1次扣除当事医护人员当月绩效工资20元。

③护理人员不按门诊治疗单或病历医嘱执行治疗,发现1次扣除当事护士当月绩效工资50元。④医务人员因诊治病员需要向放射科借阅X线片,超过30天未归还者,每张片扣

元(n为超期天数),从绩效工资中扣出。

n(n+1)⑤本院职工在图书室借阅图书未按《医务科作业指导书》规定按时归还者,每本书扣元,从绩效工资中扣出。n(n+1)(n为超期天数)

.2.5违反行政后勤工作质量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2

a.行政后勤科室(行政值班人员)在得知临床科室需要协助时应尽快深入到临床科室,如因怠慢给医院、科室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工作开展的,每次扣除行政后勤科室(行政值班人员)当月绩效工资100元。

b.对临床科室提出的问题(包括后勤物资供应、设施设备维修等),若行政后勤科室(行政值班人员)自己不能解决的,应向临床科室说明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尽快进行解决。若自己不能解决,又不向临床科室说明情况,不向相关领导汇报的,每次扣除行政后勤科室(行政值班人员)当月绩效工资100元。

c.擅自购进未经院方审查同意的合格产品,视其情节扣除相当产品价值1—10%的绩效工资;产品无合格证书或无相关资质证明,并未经院方审查者,视情节扣除相当产品价值5—50%的绩效工资,并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纠纷责任和全部经济赔偿。

4.3.2.6赔偿处理办法

a.因职工脱岗、擅离岗位而导致医院公共财产失盗、毁损等,违规职工赔偿公共财产损失金额的20-50﹪,从绩效工资中扣出。

b.因职工不遵守操作规程违章操作或使用时不负责任而导致医院公共财产损坏等,违规职工赔偿公共财产损失金额的20-50﹪,从绩效工资中扣出。

c.因职工未认真履行岗位责任,玩忽职守或擅自交由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非医院工作需要而私自使用而造成医院公共财产损失等,违规职工赔偿公共财产损失金额的20-50﹪,从绩效工资中扣出。

d.在未经医院领导同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为病人记帐、担保而导致医院经济损失的,按损失全额扣除当事职工的绩效工资作为赔偿。中西药房、药品库房如因科内职工工作不负责任或私自记帐发药、借药给他人等造成差药品、差药品款等经济损失,核算后按损失全额扣除该药房库房的绩效工资作为赔偿。收费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错收费,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全额扣除当事收费人员的绩效工资作为赔偿。

e.未经总务科、设备科同意,职工私自拆修各种设施、设备、器械,擅自变动计算机设备的使用科室和使用人,造成医院公共财产损失的,违规职工赔偿公共财产损失金额的20一50﹪,从绩效工资中扣出。

4.3.2.7违反其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处罚办法

a.职工违反其它质量管理体系规定(上述违纪条款未包括的),如果未造成病员投诉、医院未遭受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50元、下岗学习1-6个月等处罚。b.职工违反其它质量管理体系规定(上述违纪条款未包括的),如果造成病员投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发当月超量劳动补补贴50-200元、下岗学习3-12月、调离岗位等处罚,并应向病员赔礼道歉;如果同时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则按损失金额的20-50%扣除违纪职工绩效工资。

c.如系科室负责人拒不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规定或执行不好的,除执行所有相关处罚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另给予降职、免职处罚。

d.在内审过程中,内审员不得徇私,出现徇私者,每次扣除20元,多次出现问题者,将取消其内审员资格,视其情节轻重另给予相应纪律处理。

4.3.2.8凡出现以下情况的职工当年考核不评定为优秀:

a.不服从组织安排。

b.不遵守劳动纪律,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月。

c.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规定者。

d.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差错事故,给患者和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

e.因岗位责任执行不好,给医院造成5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者。

f.推诿病人、与病人发生吵架、打架、出具各种虚假证明(假材料)者。

g.有丙级病历者。

4.3.2.9凡出现以下情况的职工当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a.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教育不改者。

b.不遵守劳动纪律,旷工2天以上(含2天)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82天者。

c.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治安管理规定而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和受到行政处分(罚)者。

d.因自身过错造成严重差错事故(或医疗事故),严重损毁医院形象声誉者。

e.因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好,给医院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

f.以医(权)谋私,索贿受贿,经查证属实者。

g.违反财经纪律,私收费和挪用公款者。

4.3.3附则

4.3.3.1本实施办法处罚原则是,违规行为系技术原因所致者从轻处罚;凡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规章制度、不遵守操作规程所致者从重处罚。

4.3.3.2本实施办法惩则以经济处罚为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给予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处方权和(或)手术权、降级、降职等行政处罚(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3.3.3本实施办法内容与其它有关奖惩规定相抵触时,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3.学习《职工奖惩办法》心得 篇三

总则

第1条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特修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2条铁路职工奖惩工作的任务是:表彰先进,激励后进,惩处违纪行为,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职工队伍素质,促进路风建设,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保证铁路运输、工业生产和基本建设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加速铁路现代化的进程。

第3条为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铁路职工队伍,每个职工必须做到: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保守国家机密;

三、遵章守纪,服从分配,团结协作,安全生产,质量良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四、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科技、业务水平;

五、维护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尊客爱货,优质服务;

六、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七、尊敬师长,爱护徒工,和睦家庭,团结邻里;

八、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4条实施奖惩工作,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实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贯彻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思想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5条《条例》和《实施办法》适用于部属各企业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制工(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和计划内农民轮换工。铁道部机关、部属事业单位的奖惩事宜,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奖励

第6条按照《条例》规定的奖励条件和奖励种类,铁道部和部属各企业单位均

有各项奖励权,但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权限,需待国家的办法公布后另定。

第7条一次性奖励不同于生产奖、节约奖和其它单项奖。它主要是对提供超额劳动中的贡献突出者;或为增加社会精神财富成绩显著者所进行的表彰。因此,一次性奖励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奖励那些在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促进铁路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而不得违反国家和铁道部的规定滥施。

第8条实行奖励晋级,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百分之三的奖励晋级面要按干部、工人分开使用,干部不得占用工人的晋级指标。晋级一般为一级。个别贡献特别突出的,也可晋升两级(计算两个指标)。但不得晋升半级。奖励晋级的经费在各企业单位成本项下列支。

第9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等,符合《条例》中有关规定的,仍按照国家的《发明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以及铁道部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不再重复进行奖励。

第10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和其它单项奖,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任意改变提奖办法和奖金发放原则。各种单项奖只能奖励直接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第11条奖金不能作为一种单独的奖励种类。只有在给予《条例》规定的某种奖励的同时,才“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但对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人员进行表彰时,也可酌情单独发给奖金。

奖金不能按职务高低、而必须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领导干部的奖金数额不能和职工相差悬殊。奖金所需款源在职工奖励基金内列支。

第12条奖章、奖旗和奖状等是荣誉奖励的重要形式,在获得《条例》中规定的奖励种类时方可发给,一般不得单独使用。

奖章的式样由铁道部规定。奖章只授予部一级劳动模范和铁路局、工

程局局一级先进生产(工作)者。

奖旗、奖状的式样由铁道部和部属各企业单位分别规定。奖旗不授予个人。其它荣誉奖励形式由部属各企业单位自行规定。

第13条对职工给予奖励,要坚持群众路线,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对领导干部给予奖励或晋级,还必须经过职代会或其常设主席团讨论),并报规定的权限单位审批,以人事命令公布。奖励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14条奖励工作必须归口管理。凡奖励办法(条款)的制定、奖励基金的使用计划、奖励范围和奖金标准的核定、奖励形式的确定等均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提出意见,按一支笔审批的要求,报请主管劳动人事工作的领导同志审批,防止政出多门。是哪一级批准的,就应由哪一级给予奖励。同一事迹,不得重复奖励。

处分

第15条按照《条例》规定的处分条件和处分种类,铁道部和部属各企业单位均有各项处分权。

第16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需由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常设主席团讨论,经铁路分局(处)及其以上单位批准,并报上级和当地政府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

第17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需经部属企业规定的权限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留用察看期间,安排不叙职务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发给适当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后,根据需要分配工作,重新评定工资。

第18条撤职,一般适用于干部,也适用于某些工人(如机车司机、车站值班员、工长等)。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时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

第19条罚款属于处分性质。只有在给予职工行政处分的同时,才“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罚款金额不得超过受处分职工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20条赔偿经济损失是职工应负的一种经济责任。需要职工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21条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名只适用于职工旷工。需要给予职工除名时,必须经过部属企业规定的权限单位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22条停职检查不是行政处分,而是促使错误性质严重、态度恶劣的人端正态度、检查错误,或者在危及行车安全时采取的一种组织手段,一般不要轻易使用。给予职工停职检查,需经权限单位批准。职工停职检查期间的当月奖金免发。

第23条实施处分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要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影响、初犯、屡犯、当时环境、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历史地、全面地考虑决定。对于情节较轻,认识错误深刻,有悔改决心的,可从轻处理或免予处

分。对于情节严重而又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的,应从严处理。

第24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应指定专人找受处分的职工谈话,并经过一定会议的讨论,征求同级工会意见,报规定的权限单位批准,分别由劳动人事、干部部门办理。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以适当方式宣布。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25条受处分者如果不服,可以在处分公布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各级领导对职工的申诉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不得拖延、扣留或阻止。申诉的问题属实,证明原处理不当的,上级机关或原处理单位应予纠正。

第26条按照国家规定,职工因违反纪律受过行政处分,已成为历史上客观存在的事实,只要其所受行政处分是正确的,就不再履行撤销处分手续。

企业领导和奖惩工作干部的责任

第27条奖功罚过是劳动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劳动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属企业的劳动人事部门应有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职工奖惩的日常工作。

第28条各企业单位领导和专司职工奖惩工作的干部,对本单位职工奖惩实施的正确性负有责任,必须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正确执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到奖不虚施,罚不

枉加。

第29条各部属企业对下属单位的职工奖惩工作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下属单位不正确的奖惩决定,有权令其变更或撤销。

第30条对于利用职权乱发奖金,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追回奖金,撤销荣誉,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31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受法律制裁以后若干问题的处理

第32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被公安机关拘留的人员,一般不再给行政处分。

第33条对于被劳动教养人员,不再给予行政处分,也不办理开除手续。劳教期满,由原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对于逃跑或重新犯罪的劳教人员,已被注销其城市户口的,应予开除。第34条对依法判处管制留原单位执行的人员,不再给行政处分,安排不叙职务工作,管制解除以后,可正式分配工作。

第35条对依法判处拘役的人员,不再给行政处分,拘役期满释放后,由原单位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安排工作或办理开除手续。

第36条对判处徒刑的人员,任免权限单位可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办理开除手续。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安置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37条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办理开除手续,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缓刑期满,可正式分配工作。

附则

第38条凡《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本实施办法中没有提及的,按《条例》规定办理。

第39条部属各企业单位可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修改实施细则,报铁道部核备。

4.学习《职工奖惩办法》心得 篇四

为了供销社建立起良好的机关工作秩序,加强全休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改变工作作风,更好地建立一个高效有序的内部运行机制,做到奖惩分明,保证我县供销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县社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内容

1、全社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工作制度,实行8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除外),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串岗和擅离岗位,每天必须按照下达的任务工作,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脱岗,做到按时上下班。

2、全社干部职工要积极参加集体的各项活动,如各种会议、党团活动、政治和业务学习、劳动均要执行考勤,需要请假时,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或主持活动负责人批准。

3、未经请假擅自离岗者,或虽经请假未被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或续假未被批准擅自逾期不归者,均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范围和批准权限

1、病假和休养假

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时,必须持县或地区的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或休养假,出据的病假证明必须真实有效,否则追究请假人责任。

病假3天之内由主要领导批准,3天以上必须出具医院住院诊断证明,由主要领导批准后住院。

2、事假

干部职工处理私事应主要利用下班、节假日时间,因重大事情确需本人处理,工作上能离开时,申请事假,由主要领导批准,凡超出权限的批准一律无效。

3、探亲假

凡享有探亲假的干部职工,可申请探亲假,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4、婚丧假

婚假3天,晚婚者在3天基础上再增加20天晚婚假(晚婚年龄:汉族年龄25周岁,汉族女职工23周岁,少数民族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首次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再婚夫妻未婚的一方可享受晚婚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产假)。

丧假,干部职工为直系亲属治丧(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可准假7天,如在外地奔丧根据路程情况可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均由主要领导批准即可。

三、奖惩办法

1、处罚采用记人制办法。凡违反本单位各项规定制度,根据违纪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处罚。

2、病假

男职工55岁,女职工50岁或工龄30年以上的老同志,每月10天以内的病假不扣款,超过1天扣10元。

每月请病假一天扣除本人10元工资,请几天病假扣几天工资。职工因病住院或门诊治疗者(须出具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住院证明),治疗期间的病假不扣工资,工伤假不扣工

资。

3、事假

全体职工每月因有急事请事假者,请事假一天扣除本人10元工资,请几天假扣几天工资。(除参加子女家长会以外)

4、凡推迟上班或提前下班1分钟,记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工资5元。

5、凡不参加局组织学习、党团活动、会议、劳动及其它活动者,一次扣工资50元,半天以上按旷工处理。值班脱岗或不按时交接班的一次扣工资50元,值班脱岗半天以上的按旷工处理。

6、旷工

旷工1天扣工资100元,一个月内旷工3天扣除本月全部工资,半年累计15天,连续旷工10天,除扣发工资外,取消年终评比先进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一年累计旷工30天、连续旷工15天者,按自动离职予以除名。

7、全社干部职工都应自觉服从本单位领导的工作安排及调配,积极干好本职工作,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配者,从布置任务或调配通知发起之日起,按旷工论处。

8、对执行组织纪律好的同志,实行考勤奖励,全勤奖分为半年和全勤,凡半年或一年没有迟到、早退,没有病事假的视为全勤,并作为年终考核评优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年无请假、全勤者一次奖励500元。

9、如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处理,负责人无法联系,造成工作延误,一次扣除当事人50元。

四、考勤办法

1、建立请销假制度,凡有事请假,不论时间长短,事

情大小,都必须填写书面请假条,经批准后才能离岗,假期满后及时到批准领导销假,假满后不能返回应及时续假,特殊情况不能续假的,销假时应出具有效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2、病假一般由本人请假,因病情严重、特殊情况不能亲自请假的,必须由他人代办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病假、事假、婚丧假、生育假、探亲假的计算包括休息日和节假日。

4、考勤由专人统一负责进行,按考勤的要求逐日进行点名登记,每月底汇总后报局领导审核后,交出纳在其工资中扣除。

5、考勤由专人负责登记,不得委托他人登记,否则当月扣负责人工资50元。

5.学习《职工奖惩办法》心得 篇五

几天前,单位组织我们学习了《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通过学习受益非浅。“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古语很好地说明了规矩的重要性。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国家的规矩是——法律;企业的规矩是一套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除了对公司员工行为的约束和管控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体现——引导、激励。奖惩办法中的“奖”就是引导和激励;“惩”就是约束和管控。

“惩”在约束我们的同时,为我们造就了一个难得的发展平台,使我们更加成熟、完美和成功。《制定“规则”需要严守“规则”的大力支持!重新将规则定位到我们个人的身上,更是如此,没有规则,我们将没有安全,没有发展的机会与平台,更谈不上什么成功。是规则和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次次成长的平台,使我们离成功越来越近。有些员工以为规章、制度都只是企业的需要,却没有认识到更重要的一面:规则和制度更是我们个人成长的平台,即每一个员工希望在企业发展,不仅要学会在制度的约束下成长,更要学会利用制度给予的资源发展自己,提高能力并增加业绩,这是一种职业纪律,更是一种职业技巧,因为企业常常会通过“制度”把资源和荣誉给予员工,如果你与“制度”格格不入,那些资源和荣誉只会与你无缘。

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决定了电力企业的管理要执行“严抓严管”的治企方略。电力行业的特殊在于——高危。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电是一特殊的东西,它既看不见又摸不着,如但是果你严格按规程把控,它的用途就非常广泛,就会很好地为我们的生产生活服务。如果你把它当儿戏,不严肃认真对待,它就会成为洪水猛兽。这就要求我们遵章守纪,以免出现事故危害自己、危害他人、甚至危害社会。于此我们将能更加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避免受到惩处,甚至能够得到奖励。

奖励时鼓励向上。对员工而言既是自身的提高,又能增加收入或者其它奖励,何乐而不为?对于单位而言,员工的提高就是公司业务能力的提高,相对于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给予员工的奖励又算得了什么呢?

6.鼓励干部职工继续学习暂行办法 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继续学习教育管理工作,鼓励引导干部职工通过刻苦学习,优化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继续学习,是指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和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考试等。

第三条所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必须能够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考试等。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获得与地税工作密切相关的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资产评估师、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电子信息专业工程师,以及计算机等级等。

第五条职工取得相同层次(别)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若以前已给与学费补助或物质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政策。

第六条参所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以在职进修为主,以脱产学习为辅,严格控制脱产学习人数,妥善解决工学矛盾:以个人进修为主,以单位委托为辅。坚持学以致用,提倡在职学习,除单位委托培养外,一般不安排脱产学习。

第七条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教育者,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在职人员参加学历

学位职称教育审批表》,由所在部门同意后,由所在部门同意后报县局人事教育股审核。

一般干部职工的申请有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审批。

中层以上(含)干部的申请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凡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任何费用,不安排学习和考试时间。

第八条参加各类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毕业后,需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籍档案原件和复印件提交县局人教股,统一由县局人教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学历学位认证颁发审核认定并将复印件加盖县局人教股印章后存入干部实事档案

第九条经批准参加继续学习,取得国家认可的各层次学历后,按照“共同受益,共同分担”呃原则,有本人提供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可享受县局一次性费用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获得国家承认的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的给予学费(包括报名费和学校统一发放的书籍资料费)80%的补助: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给予学费80%的补助: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给予学费85%的补助

二、对取得计算机等级证书的一次性补助标准:取得计算机二级证书的,补助600元:取得计算机三级证书的补助1000元。

三、对取得职称(资格)的一次性补助标准:取得中级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资产评估师等职称(资格)的补助1500元:取得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律师的、补助3000元。

职工获得同一层次(级)的学历、学位,县局原则上只给与一次不住。

第十条县局逐步探索完善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办法,逐步实行职称与职务(级)相挂钩的奖励办法,奖励干部只概念股积极考取高级技术职称。目前试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计算机二级等级证书的享受副股级待遇,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计算机三级登记证书的享受正股级待遇的激励办法。

第十一条属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安徽省地税系统培养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地税系统在职人员。

7.教职工奖惩制度 篇七

为了鼓励教职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幼儿园多做工作,做好工作,设置出勤奖、超额奖、教育教学成果奖、考绩奖、安全奖、卫生奖、教科研津贴、加班、代班补贴、保教朴贴、兴趣小组津贴、职务津贴。

一、出勤奖

每月出满勤者,奖励80元,病假一天扣5元,事假一天扣15元,旷工一天全扣,婚丧产假,每天扣3元,函授考试等公假每天扣3元,迟到早迟、中途离岗一次扣3元。一学期出满勤者发给全勤奖80元。

二、超额奖

按市规定标准人数计算,凡幼儿出勤率达80%发超额奖,每班超1名幼儿,在班教师每人每月奖4元,特殊班级和后勤、行政人员拿全园平均数。

三、教育教学成果奖

凡在省、市、区、园各项保教活动讦比中获奖或上公开课发表文章者,按获奖等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文娱节目设特别奖,为参赛项目作出贡献的配班教师和后勤服务人员,可发给适当比例的奖励。

1、国家级每人每次每篇一等奖160元,二等奖140元,三等奖120元

2、省级每人每次每篇一等奖12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80元

3、市级每人每次每篇一等奖80元,二等奖60元,三等奖40元

4、区级每人每次每篇一等奖40元,二等奖30元,三等奖20元

5、园级每人每次每篇一等奖30元,二等奖20元,三等奖10元

在杂志上发表文章后,幼儿园再付同额稿费一份。

四、考绩奖

根据考核项目,每月进行一次过程考核,采取打分制,根据所得的分数给予等额奖励,因体罚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重大事故扣除责任人当月考绩奖。

五、安全奖

对全年安全无责任事故的工作人员,奖励100元,班组长奖励200元,部门负责人奖励300元,园长拿部门负责人的平均奖。

六、卫生奖

每周对各班进行卫生检查,每月累计公布。每学期对各班组卫生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比,根据评比结果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90元、60元、30元。

七、教科研津贴

凡参加不同级别的课题,按国家级(含联合国级)、省级、市级、区级、园级五个等级,每年进行考核,并给获奖级别2倍的津贴。

八、加、代班津贴

因工作需要加班一天,补贴20元。因同事病、事假或公假代班者,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又完成所代人的工作任务,按所代人一人一天10元计算,补到班级。因教研活动需代班,班级自行调节,不发补贴。

九、保教补贴

每人每月10元

十、兴趣小组津贴

双休日活动,分半天(2小时)辅导教师每次朴助40元,配班教师补助30元,平时利用离园后的时间一次活动40分钟,辅导教师补贴10元,配班教师8元,代班人补贴一半,值班人员补贴辅导人员一半,根据参加人数,奖励班级5元/人辛苦费,借用场地每次付打扫、清洁费10元。

十一、职务津贴

1、园长:补贴班主任费的一又四分之三

2、副园长:补贴班主任费的一又四分之二

3、后勤负责人补贴班主任费的一又四分之一

4、办公室、教科室、德育工作负责人、年级组长、园务委员、工会委员、团支部书记补贴班主任的一半。

8.XX医院职工奖惩规则 篇八

第一章 总 责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院各项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进行,合理利用经济杠杆作用,激励先进,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及一切不规范行为,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医院的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医院各种岗位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奖 则

第三条 科室、部门(病区)等集体及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以奖励;

(一)被评为院级或院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

(二)受到社会各种新闻媒体或在病员来信来访等形式中受到书面表扬,且情况属实的。

(三)对医院的建设或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且有成效的。

(四)积极维护医院利益,敢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打击犯罪,成效突出的。

(五)参加院内外各项竞赛活动,取得较好名次的。

(六)在医院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临时性突击任务中,如突发事件、抗灾抢险等,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七)在医院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帮助别人纠正差错或避免事故发生,使医院利益免受损失。

(八)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

(九)获得市以上科研奖项的。

(十)在各类正规刊物上发表论文的。

(十一)其他对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第四条 奖励的类别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可为现金、实物;精神奖励可为口头表扬、通报表彰。两种奖励可同时给予。

第五条 所有受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将被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作为评优及个人晋升、晋级、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罚 则

医院工作人员在执业及日常工作中有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200-2000元(或按实际损失的1:10)经济处罚或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待岗、辞退等处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六条 违反规章制度和执业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不遵守工作纪律,如迟到、早退、旷工(脱岗一小时以上)等。迟到、早退每次罚款50元;擅自脱岗,超30分钟每次罚款100元,一天脱岗超过两次或脱岗一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论处,一月内脱岗累计达六次,按旷工3天论处。无故旷工者:旷工1天者予以警告,罚款3倍日工资;旷工2天者予以严重警告,罚2日3倍工资,并扣除当月奖金;旷工3天者予停薪待岗或解聘处理。

(二)不服从领导,接受任务讨价还价,或领导交办事项未如期完成并不及时说明原因和上报结果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或过错的。

(四)各级各类人员未执行24小时负责制;推诿病人;造成或引发患者投诉,经查属实的。一切为病人着想,尽量满足病人要求;杜绝生硬语言,不知道、不晓得、不耐烦、不关我的事等生硬语言不允许出现在医务人员口头;真正做到“三好一满意”(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严禁推诿病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当事医务人员罚款200-1000元罚款并停职1个星期的处分。

(五)服务态度差,引发投诉,经查属实的。实行“病人无错”制度,医院职工无论任何原因和理由与病人发生争吵一次处罚金1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不愿作出书面检查者处罚金200元。与病人打架的,处罚500元并停职1个月,期间不享受任何福利。

(六)私约病人到外院住院、治疗、手术的。

(七)私自推销药物或变相推销药物的。私自使用院外药品或耗材的。

(八)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事故或医患纠纷的。

(九)人为原因造成病人不能及时手术或检查,导致投诉经查属实的。

第七条 违反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媒体点名批评,损害医院声誉的。

(二)以权谋私,收受各种形式的红包、回扣、礼品,或以各种手段占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三)工作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工作严重失误给医院造成损害的。

(四)贬低同事,辱骂领导,无端滋事,造成矛盾和纠纷的。

(五)泄露病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怂恿或指使他人攻击领导及其同事的。

(七)泄露医院机密,给医院工作带来被动或造成损失的。

(八)本院职工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被司法机关处理的,上班时职工之间或与病人之间发生争吵、谩骂,影响医院形象的。

(九)非保洁工保洁区域卫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

(十)为他人作经济担保,借贷无力偿还,因此影响本职工作,并给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违反组织和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正当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休假、外出业务学习、学术交流、手术会诊,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以及随意换岗、调班的。谎报请假理由者,按旷工论处。

(二)上班期间未按规定着装、或未戴胸牌的,每次罚款50元。

(三)在工作区域内吸烟或酒后上班的,在医疗场合非吸烟区吸烟者每次罚款50元。

(四)违反会议纪律、或未及时准确传达会议精神的。

(五)上班时间做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如聊天、嬉戏、串岗、做私活、玩电脑游戏、上网、打手机影响工作等行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予以罚款50—200元。

(六)本院职工非机动车辆未停放指定区域,或值班人员在工作区发现车辆不管不问的。

(七)团结协作:同事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爱护、互相理解,绝不允许互相刁难、互相扯皮、互相抵毁,甚至口出脏话、粗话、吵架、打架,一经发现有职工之间吵架、打架的,无论任何原因和理由,双方罚款500元并全院通报批评,影响严重者解聘。坚决杜绝不利于团结的语言和行为,多干工作,少议论别人。

(八)其他违反服务规范或医院工作秩序的。

第九条 违反工作规程和规范,造成工作质量下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书写门诊病历、没有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

(二)各类住院患者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检查等未征得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的。

(三)在疾病治疗过程中,使用与该疾病无关的药品或用药不合理等,给病人增加负担或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正常工作流程和查对制度造成差错和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出具各种医疗证明,用于保险、评残、休学的。

(六)主要疾病诊断、治疗有原则性错误,出现意外情况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未经申报和批准开展新项目的。

(八)未履行会诊制度,私自外请人员来院会诊、手术的。

(九)违反核心制度,出现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十)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错通知、检查不细致、调查失实、情况反馈不及时等,造成工作被动和不良影响的。

(十一)各级管理人员对错误行为熟视无睹,或知而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实的。

(十二)有关保障部门未按规定办事,影响医疗及医技科室正常工作的。

(十三)物资供应不到位,或质量把关不严,或未按规定进行采购等,给医院造成损失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导致医院财产损失的。

(一)各种原因造成水、电、汽、药材等物资浪费的。

(二)未履行相关手续,私自将医院物资设备、手术器械外借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或缺乏爱护造成医院设备、仪器损坏给医院带来损失的。

(四)发错药、错收费、漏收费、不按规定退费等给病人或医院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损害医院财产行为的。

第十一条 凡在检查、考核或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第十二条 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和重大医疗纠纷,影响医院声誉,造成经济损失,视责任大小,相关责任人将承担赔偿费用总额的20%-100%。

第十三条 违反医疗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政策,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将按损失总额的50%-100%,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所有违规、违纪行为,在处罚当事人的同时,上一级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章 奖惩程序

第十五条 医院在对职工实施奖惩前,由相关部门依据事实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六条 责任人或当事人对奖惩有疑义时,可在接到通知后的三天内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所有奖惩决定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有关科室或当事人,涉及经济奖惩的,由院办按照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受降级处分时,其职务工资在实际执行中降低一个工资等级,如职务工资为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不给降级处分,但给予其他种类的处分。

第十九条 受降职或撤职处分的,将按新任职务享受职务系数。第二十条 受待岗处理的,待岗期限为1-3个月。待岗期间不发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全部由个人负责。

9.学习《职工奖惩办法》心得 篇九

鉴于我校招生就业、教育教学、合作办学等办学环节的诸要素具有明显的外向性特征,每年因此有大批量的教师到全国各地从事招生、就业联系、合作办学沟通、专业提高与更新培训学习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举办的种类业务活动,为了规范此类活动,确保不同专业、不同岗位的教职工适应开放性职业学校的总要求,现就教职工学习考察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所有的学习考察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性的政策法规,必须适应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要求,必须以提高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和对学校发展有促进为前题。

第二条:坚决制止和禁止任何教职工参加以旅游为目的,披着合法外衣的“空心”学习考察活动、民间社团组织的商业性教育教学活动及业务培训活动。

第三条:把涉及教职工的福利旅游活动与学校轮训教职工结合起来,达到开阔眼界、提高素质、培训教职工三者的良性渗透和互动,杜绝以单纯考察活动旅游资源为目的的参观考察活动。

第四条:凡涉及外出学习考察的各类活动实行严格的申

1报审批程序,对学习考察的费用、地点、人数、内容严格控制,凡超标、超范围的一律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业务性很强或具有单一性的学习考察及交流活动只能按学校批准的人数、地点和范围进行,不得带他人同往。

第六条:凡具有广泛参与性的学习考察活动可以带家属同往,但费用自理。

第七条:凡因各种原因缺席学习考察活动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第二章 细则

第八条:对在职、在岗、在编的教育教学一线教职工按专业部组织相应的学习提高性学习考察活动,地点必须选择在既有名牌同类学校或专业,又有丰富的旅游资源,还有对实践性教学具有借鉴作用的名牌企业所在地,待学习方案由学校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成行,原则上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七天,从2011年起用三年时间完成轮训。

第九条:学校组织相关处室、专业部的工作人员和教职工开展外向性的业务提高学习,兼顾考察旅游资源,但只报销正当的学习费用和往返该景点的公共交通工具费用和该景区的大门票费用。考察班主任工作的特殊性和艰苦性,班主任每二年组织一次市内活动,第三年组织一次省内活动,每五年组织一次省内活动,时间不超过五天。

第十条:新开办的专业和联合办学的专业在联办期和初始期内组织一线教职工在联办地或对口就业企业所在地进行一次学习考察。

第十一条:凡各专业部在省级和省级以上的考证、统考、技能比武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的,组织该专业平行班级的组织者、参与者举行一次奖励性学习考察活动,时间不得超过四天。

第十二条:招生业绩位居全市同类学校第一名的,个人又完成招生任务的专兼职招生人员由招生办组织一次参观学习活动,时间不超过五天。

第十三条:实习就业部门除学校要求参加的学习考察活动外,不另行组织学习考察活动。

第十四条:各行政处室管理经验受到市级或市级以上奖励表彰和推广的给予该处室一次奖励性学习考察,时间不超过四天。

第十五条:社团组织其工作经验与成果得到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推广的给予一次奖励性学习考察,时间不超过四天。

第十六条:退休教职工按照每年一次市区户外活动,三年一次省内活动活动。五年一次省外活动的办法由工会牵头组织,市外活动按个人和学校分担一定比例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党总支的活动按每二年一次省内活动、四年

一次省外活动的办法由党总支组织党员参加,不附带其它非党人士参与。

第十八条:学习考察活动原则上不乘坐飞机,若乘坐飞机的,差额部分由教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本办法拟从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新办法出台前有效。

第二十条:国家或教育主管部门有文件要求的,一律按文件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校长办公会议。

张家界旅游学校

10.学习《职工奖惩办法》心得 篇十

省联社确定在全省信用社系统开展《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学习活动后,作为一名****我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联社机关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联社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至从新的业务系统上线以来,省联社、直到市联社、县联社出台各项新的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大力度的各项稽核检查,我们信用社员工已经对我们工作的特殊性有了很大的认识,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各

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通过这次《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

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三是要加大对基层信用社会出人员的管理和同事之间的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四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里,体现于行动中,伴随于身边,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为信合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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