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

2024-09-29

承担(精选8篇)

1.承担 篇一

公司法人要承担什么责任_公司法人应承担的责任

今天乔布简历的小编就带大家具体看看公司法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法人应承担的责任。

关键词:公司法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法人应承担的责任

若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对于公司的债务一般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以公司的资产来对外承担责任。但若你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话,公司则应守法经营;注册资金也应按照章程的规定足额到位。

根据公司法第第十三条规定所述: 公司法定代表人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且依法登记。由此也可看出,法定代表人既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由谁来担任法定代表人需由股东或者股东会来决定。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最高行政负责人,要根据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限来行使职责。法定代表人对股东或者股东会来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因此,非股东法定代表人应该同股东或者股东会来签订聘用的合同,明确双方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若没有签订聘用合同,会存在很大风险。譬如公司做了一些违法的事或欠债在外,执法部门或者债主一定会到公司找法定代表人来处理。另一方面,若公司内部出了问题,股东或者股东会也会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若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安排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不合法的。

说了这么多,想必大家对于公司法人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更多讯息尽在乔布简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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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担 篇二

一、宽容学生

我班学生小王非常调皮:不认真听讲, 扰乱课堂秩序, 经常顶撞老师。一开始, 我非常气愤, 但我知道自己的责任, 所以没有放弃。一次课上, 小王又不配合我的教学。课下, 我主动找他, 问他有没有不懂的问题, 如果有, 我给他仔细讲解。接下来, 小王的反应令我感到意外。只见他慢慢抬起头, 眼睛里似乎闪着泪光, 他说:“老师, 对不起, 以后我再也不会在上课时捣乱了。确实, 我经常在上课时捣乱, 是我不对。可是, 没想到您对我这么好, 我真对不起您!我保证今后一定好好学习!”我笑着对他说, “好啊, 你好好学习, 有问题随时问。老师相信你一定能把学习搞好!”小王收拾好书包离开教室, 又突然返回, 对我说:“老师, 再见!”然后, 离开。望着这一切, 我感到非常欣慰。我告诫自己:无论面对怎样的学生, 都不能置其于绝望之境;应该让学生看到, 生活中总有一盏为他点亮的灯。的确, 教师只有宽容地对待学生, 才能让学生有自尊、自爱和自信。

二、向学生学习

我班学生小刘英语学得非常好, 可谓出类拔萃, 但她的历史学得不太好, 应引起重视。作为她的历史老师, 我对她的历史学习深感忧心。一次历史考试后, 我特意找到小刘。我问她:“你喜欢咱们国家吗?”她说:“喜欢。”于是, 我情不自禁地给她讲祖国的历史:祖国的辉煌, 祖国曾经的落后, 祖国现在的崛起。最后, 我对她说:“老师希望你把历史学好, 好吗!”

第二天早上, 我在办公桌上发现了小刘给我的一封信。打开信封, 展开信纸, 我发现上面的字迹工整而颇具神韵。小刘这样写道:“尊敬的贾老师, 谢谢您给我指出问题所在, 我一定用心学习历史。是的, 我特别喜欢英语, 因为我将来想成为一个翻译官, 让更多人了解咱们国家。虽然我喜欢英语, 但我绝不会忘记祖国的历史, 因为每当我看见C h i n a这个单词时, 首先想到的就是伟大的祖国……”小刘的信令我感到震惊, 这个学生深深的爱国情怀让我动容。我意识到, 无论选择什么职业, 都应当在内心深处抱有一种信念。而这一切, 是一个学生教给我的。

三、学会欣赏

我班学生小李经常旷课, 不交作业, 可他在劳动中十分卖力。于是在班会课上, 我表扬了他。此后, 我经常与小李交谈, 还去他家家访。原来。小李的父母离异, 他和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我记得家访时, 他奶奶拉着我的手说:“老师, 求求您, 一定要帮帮这可怜的孩子, 他自己真的很想学, 可就是总也学不会……”听了这些话, 我的心一直不能平静。之后, 我让小李担任了班里的劳动委员, 并多次无偿给他辅导功课, 鼓励他好好学习。有一次, 他红着脸问我:“老师, 您说我能进步吗?”我望着他, 说:“你说呢, 老师对你很有信心, 你自己有信心吗?”小李坚定地回答:“有!”后来, 经过一番努力, 小李终于顺利升入中学。

每个学生都渴望得到老师的理解和鼓励, 因此身为教师必须学会欣赏学生。教师的生活, 看似枯燥乏味, 实则充满欢乐。教师所面对的是有思想、有灵魂的活生生的人, 虽然认知能力有差异, 气质性格有区别, 但学生总有可取之处, 这就需要教师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 懂得欣赏学生。

3.学会面对与承担 篇三

老住持以平静的口吻说:“只要拿的人能够承认犯错,然后好好珍惜这串佛珠链子,愿意将链子送给这个人。”于是给他们七天 静思。

第一天没有人承认,第二天也没有,但是原来互敬共处的和尚们,多了猜疑与猜忌,甚至彼此间也不再交谈,这样的气氛到第 七天,还是没有人站出来。老主持看到这种情况开口了:“各位都认为自己是清白的,表示你们的定力已够,佛珠链子不曾诱惑得了你,明天早上你们就可以离开这里了,修行可以告一段落了。” 隔天早上,为了表示自己的清白,和尚们一大早就背着行囊,只剩一个双眼失明的瞎和尚依然在菩萨面前念经,众和尚心中松了一口气, 终于有人承认拿了链子,让冤情大白。

老住持分别向这些无辜的和尚道别后,转身询问瞎和尚:“你为什么不离开?链子是你拿的吗?”瞎和尚回答:“佛珠掉了,佛心还在,我为修养佛心而来!”“既然没拿,为何留下来承担所有的怀疑,让别人误会是你拿的?”师父问到。

瞎和尚回答:“过去七天中,怀疑很伤人心,自己的心,还有别人的心,需要有人先承担才能化解怀疑。”老住持从袈裟中拿出传说中的佛珠链子,戴在瞎和尚的颈子上:“链子还在,只有你学会了承担!”

4.我们应该承担责任 篇四

查尔斯王子曾经说过:“责任是你在生活中不得不去面对的事情。”顾炎武说过:“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由此可见。责任对于我们每一个来说都是不能推脱的。我们应该承担责任。

针对2013年12月的高中女生不忍隐私被曝而跳河自尽的事件,我想说:“责任是不能逃避的。”纵观古井中外,美国的煤油大王洛克菲勒D在小时候曾打碎邻居的玻璃,因为害怕而把责任推脱给女佣。他父亲弄清真相后,狠狠的教训了他一顿,这让洛克菲勒D深深的记忆在心里,为他日后的成功奠定的基础。责任是神圣的。在日本,一位女子取得博士学位毕业后,到东京帝国酒店打工,这是她的第一份工作,没想到上司竟让她扫厕所。她犹豫了了是继续还是放弃?心细的同事发现后,在她面前做了示范。她的同事把马桶擦得干净如新时,竟从中舀了一碗水喝了下去。这位女子明白了责任的庄严,几十年过去了,这位女子早已成为日本的邮政大臣,她就是野田圣子。

责任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命运。美国总统卡特在营救伊朗美国使馆人质的作战失败以后,公开表明一切责任在我,这使得他的支持率上升了10%.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办公室挂了一个牌子,上面写着:“责任到此为止”。唐太宗出巡时,面对荒芜的土地,顺手抓了几只蝗虫说,“百姓有粮食吃才能活命,你们就来吃我的心吧,不要再祸害庄家了。”说完就把蝗虫吃了下去。唐太宗也因此获得极高的威望。增强了核心凝聚力,大唐也由此也逐渐走向富强。

我们要勇于承担对自己、对他人的责任,琪琪跳河自杀是一种逃避责任的行为,她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但她却选择了不归之路。失去了宝贵的生命。那个店主也难辞其咎,他公然侵犯别人的隐私,这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不能否认,如果琪琪和店主能主动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那就不会造成命案了。琪琪的同学对她指指点点,也是不尊重琪琪的表现,也是没有履行自己对他人的责任。

5.学会承担故事 篇五

为了避免给副手太直接的冲击,我先跟他分享一个故事。故事描述,有间庙宇,被建在一片大湖的中央,大湖一望无际,庙中供奉着传说中菩萨戴过的佛珠链子,庙里只有一艘小舟供和尚出外运送补给用,外人无路接近,把佛珠链子放在湖中庙里,更显现佛珠链子的珍贵与安全。庙里住着一位老师父,带着另外几位年纪较轻的和尚修行。直到有一天老师父召集他们说:“菩萨链子不见了!”

和尚们都不敢相信,因为庙中惟一的门二十四小时都会由这几位和尚轮流看守,外人根本进不来。和尚们议论纷纷,因为他们都从和尚变成了嫌疑犯。

老师父安慰这群和尚,说他并不在意这件事情,只要拿的人能够承认犯错,然后好好珍惜这串佛珠链子,老师父愿意将链子送给喜欢的人。所以老师父给他们七天静思。

第一天没有人承认,第二天也没有,令人窒息的气氛一直持续到第七天,还是没有人站出来。

老师父见没有人承认便说:“很高兴各位都认为自己是清白的,表示你们的定力已够,佛珠链子不曾诱惑得了你们,明天早上你们就可以离开这里了,修行可以告一段落了。”

隔天早上,为了表示自己的清白,和尚们一大早就背着行囊,准备搭舟离开,只剩一个双眼失明的瞎和尚依然在菩萨面前念经,众和尚心中松了一口气,因为终于有人承认拿了链子,让冤情大白。老师父一一向无辜的和尚道别后,转身询问瞎和尚:“你为什么不离开?链子是你拿的吗?”

瞎和尚回答:“佛珠掉了,佛心还在,我为修养佛心而来!”

“既然没拿,为何留下来承担所有的怀疑,让别人误会是你拿的?”师父问到。

瞎和尚回答:“过去七天中,怀疑很伤人心,自己的心,还有别人的心,需要有人先承担才能化解怀疑。”

老师父从袈裟中拿出传说中的佛珠链子,戴在瞎和尚的颈子上:“链子还在,只有你学会了承担!”

6.承担合同 篇六

网友提问:

您好,律师,我由于打算去北京发展,所以想辞掉现在的工作,但我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我想咨询一下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在下面的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承担合同 篇2

实践中,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即可能是因为单位的原因,也可能是基于劳动者的原因。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要是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话,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的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 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签合劳动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 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 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 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有的单位认为只要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就能减轻自己对其的一些义务。这样的想法很明显是不对的,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存在,只要单位与职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职工也是可以就此要求享受法律上规定的一切合法待遇。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承担合同 篇3

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负有的义务主要有:

1、 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以及维修租赁物。

2、出租人还有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的;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有及时修复的义务,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因出租人不能维修租赁物影响使用时,承租人有减付租金的权利。

4、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5、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有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的义务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若承租人没有购买该出租的房屋,则租赁物所有权变化,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权利。

除此之外,承租人还享有如下权利: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承担合同 篇4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担合同 篇5

债务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债务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债权人:(以下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等原则,就乙方债务承担的相关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丙方所负的全部债务,共计元(大写:)。乙方所承担的债务系甲方作为丙方股东、法定代表人期间对丙方所负的全部债务,负债原因如资金周转借款等。

第二条乙方通过审查甲方、丙方债权债务发生的相关文件,已确知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真实,并自愿接受本合同第一条中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接替甲方成为丙方债务人。丙方对上述全部债权债务数额予以认可。

第三条乙方与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以其与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本协议的履行。

第四条丙方同意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其负担的全部债务。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中已被转让的债务的履行。甲方退出债权债务关系。

第五条丙方对外负担的债务也均与甲方无关,相关债务均由乙方与丙方共同努力对外清偿。

第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承担合同 篇6

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有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合同法第56条贯彻了《民法通则》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确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2、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

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

7.论网络侵权的责任承担 篇七

一、网络侵权客体的分类

(一)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在互联网环境下侵犯著作权一般表现为转载或者下载著作权人的作品,擅自更改内容或者在作品上署名等行为。网络中侵犯商标权主要体现在在网络上抢注域名造成商标侵权或者在自己的网页上使用他人已经有点名气的商标作为链接提高本网页的点击率侵犯商标权。侵犯专利权在网络中主要体现在网络交易中。侵犯商业秘密在互联网环境下一般是由企业内部员工泄露或者黑客入侵等。

(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网络侵害的人身权主要有四种。第一,侵犯姓名权,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在网络环境中发表一些不属于真正当事人的言论或者盗用他人姓名发布一些宣传广告等行为。第二,侵犯隐私权,是指在网络中不正当的泄露或披露他人的个人资料。第三,侵犯名誉权,网络上侵犯名誉权是指在网上捏造或者散布虚假消息败坏他人名誉的一种行为。第四,侵犯肖像权,网络上侵犯肖像权体现在侵权人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在网络上用当事人的肖像为自己谋利的行为方式上。

(三)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

虚拟财产不是现实中实际存在的财产,它是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拟的财产不能用于现实中的购买行为。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和一些网民长时间处于网络环境中致使网络商开发了和真正的社会里的货币相联系的虚拟货币。这一情形的发生使得虚拟财产走进了人们的现实生活中,由此引发了一些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

(四)侵害债权的行为

侵害人在网络上通过一些特定的程序引诱一些网络用户上当使得他们付款骗取财产或者通过网页欺骗侵犯受骗人的债权。

二、网络侵权中主体的责任分担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

现代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些会既提供技术又提供内容,但在这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被限制在了只提供技术服务,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归责时很多国家适用的是过错责任。

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的理由:第一,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其它归责原则,将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将大部分的精力用于预防侵权和避免承担责任的方面,严重阻碍了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第二,起初规定严格责任是为了适用于一些特殊的行业,如工业灾害,高度危险等,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显然不是这一类的。第三,从技术层面来看,网络技术是因其高效快捷的传递方式而备受人们青睐的,若是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每一项都要审查却是与其本性相悖,而只要是技术就有其局限性,因技术的局限,监控有限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内容广泛、随时都在更新的信息中筛选有侵权的信息是不可能实现的。第四,顺应时代的发展,大多数国家都在法律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是过错责任。

(二)网络用户

网络用户包括法人、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网络用户应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应该包括连入国际网或国内网,甚至是局域网的用户。这些网络用户在一般情况下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应该采用严格责任归责。

网络用户在网上获取信息的方式是两种:浏览和下载,浏览可以看做是传统意义上的“看”,“看”不属于使用作品不是侵权行为,但在网上只要浏览就会被网络用户的计算机暂时复制,在传统侵权法中,暂时复制也是侵权的一种,计算机自主的记录行为不是浏览者能左右的,且浏览者不存在故意和过失,若这样都要被归责,将使网络用户少用甚至不用网络,阻碍了网络的发展,所以,一般情况下该对网络用户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特殊情况下的严格责任,网络用户不仅仅会在主观上有过错时才会对其他人造成损害,在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的情况下,网络用户也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例如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网上执行职务(查询账户之类的)时,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三)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

网络产品是指网络计算机、网络软件和其他网络产品,这些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该适用严格责任归责,理由如下:第一,网络产品是实现联网的必备物品,全球联网的用户都将使用这些产品,若网络产品有缺陷或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受害人的范围将扩大至全球,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第二,消费者本来就处于弱势,在网络产品的消费者中他们的弱势更加明显,只能在现有的产品内选择,而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各国普遍认可的。

(四)网络信息提供者

网络信息提供者在本文中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中专门提供网络内容服务的,设立网站或者创建网页是他们提供信息服务的主要方式。网络信息提供者侵权按不同的情形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第一,适用无过错责任,网络信息提供者没有经过版权人的许可直接在网络上实施传播作品和规避技术等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难以找到网络信息提供者侵犯其版权的证据,若是用过错责任归责将使被侵权人难以维权,导致网络信息提供者更加嚣张的侵犯网络用户的版权。第二,对除侵害版权之外的其他侵权行为,被侵害人在这些侵权行为中能比较容易的找到侵权的证据,所以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三、我国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

从立法方面来说,在我国直到现在仍然是用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层面的规定来作为解决网络上发生的侵权行为的主要方法,虽然《侵权责任法》和《规定》对网络侵权又增加了一些规定,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是不完整和滞后的。网络发展的越来越快,现在急需的是一部完整规制网络侵权的法律。

从道德和公民维权意识来说,网络上的公民道德缺失也是导致网络侵权频发的原因,这就要求加强网络道德的建设,传播有正面影响的思想,加强对人们的教育,提高公民维权的意识也能抑制网络侵权的发生。

(二)明确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

我国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对网络主体的概念规定的不一致,在不同的法律中同一个概念指代的对象不一样。这要求国家需要先统一概念才能更好的对不同的主体规定不同的归责原则,才不会引起阅读者的误解。通过对不同国家网络侵权归责原则和不同主体承担的责任的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在普通情况下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应该采用过错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严格责任。

(三)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是为了更好的管理网络环境和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我国已经在微博领域采取了实名制,但这还不够,网络侵权不仅发生在微博传播中,而且大多数人对于实名制其实是有抵触的,这就需要对民众正确的引导和向民众宣传。网络实名制的推行面临的最大危机就是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所以在推行网络实名制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对民众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从提高科技手段和加强立法来实现。

通过对网络侵权的主体和归责原则的研究使我们对网络侵权的了解更加深刻,同时有助于网络侵权立法的完善。

参考文献

[1]丛立先.大数据软件服务的版权侵权责任析论[J].中国版权,2014,(6):38.

8.勇于承担责任等 篇八

陈碧蓝

现年86岁的威丽弗莱德·詹宁斯出生于美国纽约市皇后区,上世纪40年代初,她首先进入一所社区大学学习,并攒足了13个学分,从而获得了入读长春藤名校哥伦比亚大学的资格。1941年,詹宁斯进入哥伦比亚大学学习,攻读“行为科学”专业。然而仅仅1年之后,刚上大二的她就放弃了学业,和她青梅竹马的恋人威廉·米克卡隆结婚,成为一名家庭主妇。

威廉·米克卡隆是一名前海军士兵和消防员,婚后她生下多名子女,成为一名拥有7个孩子、14个孙子女、23个曾孙子女的曾祖母。然而1966年,詹宁斯的丈夫威廉却在一场大火中不幸丧生。1998年,詹宁斯的第二任丈夫也去世了。此后,詹宁斯一直过着孤单寂寞的生活。

不久之后,过够了安逸、孤寂日子的詹宁斯做出一个惊人决定——重返大学,继续读完年轻时“中途而废”的大学课程!

4年前,当詹宁斯搬到科罗拉多州奥罗拉市之后,已经82岁高龄的她立即报名入读科罗拉多州丹佛市的州立都会大学。由于当年詹宁斯辍学时已经读完大一的课程,因此她这次是从大二开始学起。詹宁斯称,与她一起上课的同学都是些比她小60多岁的年轻人,当他们看到一个老太太出现在课堂上时,全都惊得目瞪口呆。

在读大学期间,詹宁斯每学期只读2门课程。一开始她学得非常吃力,但在刻苦努力之下,詹宁斯每门功课都取得了“A”的好成绩。经过3年苦读之后.詹宁斯终于完成了大学4年的课程并顺利毕业,获得了“行为科学”专业的学士学位。而她花长达68年时间才读完大学,堪称创了一项世界纪录。对此,詹宁斯感慨道:“如果你想接受教育,永远都不会太晚。”

歌德说,能把自己生命的终点和起点连接起来的人是最幸福的人。如果,詹宁斯心安理得将终点当作船到码头车到站,必将碌碌无为,无聊寂寞,甚至于抱恨终身。

而将终点化作起点,夕阳可以红似火。终点,有时恰恰也是起点。正所谓追求是无止境的!

终点,也是起点

陈璐

西塞罗曾说:“我们不是为自己而生,我们的国家赋予我们应尽的责任。”作为一个品格良好的人,身上应当承担很多的责任。

春秋之时,齐国有两位有名的大臣,一位叫晏婴,一位叫穰苴。前者是相国,后者是大司马;前者主持政务,后者主持军务。

一天,齐景公在宫中喝酒。他突然想和晏婴一起喝,就到了晏婴的家里,要晏婴陪他喝酒。齐景公刚到,晏婴就站在门口了,晏婴对齐景公说:“诸侯得无有故乎?国家得无有故乎?”齐景公说道:“都没事儿,我只是想让你陪我喝酒。”晏婴说:“安国家是诸侯的事情,臣请谋之。至于陪您喝酒这件事,您身边有的是人,臣不敢于闻。”

齐景公听晏婴这么说,只好到穰苴家里去让他陪喝酒。刚到门口,就看见了这位大司马。大司马穰苴问道:“诸侯得无有兵乎?大臣得无有叛者乎?”齐景公说他只是想喝几杯酒。就被大司马穰苴与晏婴一样的理由拒绝了。

各国诸侯听说了这件事情,都不敢与齐国为敌了,因为他们知道齐国有晏婴和穰苴这样的人在了。

晏婴和穰苴有不同的职务,身负不同的责任,他们都能够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自己肩负的责任。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各国都不敢与齐国为敌。他们这种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学会了这种精神,我们就能够把我们的责任承担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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