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助收入包括(10篇)
1.财政补助收入包括 篇一
答案: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透过销售商品、带给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构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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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透过销售商品、带给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构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等特点。
简单说是,只要不是主营业务收入的,其本上都能够做为其它业务收入,一般你的营业执照上的兼营就是其它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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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企业的财政补助 篇二
大部分企业的财政补助是专项资金,在专项应付款账户核算,主要分录: 收到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采购材料与发生的费用
借:原材料 / 库存商品 / 研发支出
贷: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领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 等
贷:原材料 / 库存商品
项目验收后,可以资本化的结转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结转固定资产,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 研发支出
结转无形资产,分录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
项目验收后,不能资本化的结转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
如果允许用剩余款冲抵当期费用的借:专项应付款
贷:管理费用(或红字借方)
最后,结转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3.关于要求增加财政补助的请示 篇三
关于要求增加财政补助的请示县财政局:***镇卫生院现有在职职工28人,2011核定收入167.4万元(其中医疗收入104.8万元,药品收入62.6万元),远远高于其他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我院1至10月累计完成医疗收入62.7万元,占全年核定任务59%,占同期71%;累计完成药品收入48.6万元,占全年核定任务77%,占同期92%。全年财政补助扣除退休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人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外,每月实际安排到备用金账户4600元人员经费与我院在职人员月工资额7.2万元相比,相差甚远,尽管上半年全院职工努力工作与核定任务数还相差7.5万元,全县倒数第一,不存在超收返还,严重影响了职工的积极性,对于以上实际情况现分析如下:
(一)、账务处理问题医改前药品收入有40-50%的利润,有的甚至超过100%的利润,为了避免有关部门的检查,因此把药品收入的超收部分做到了医疗收入科目中,在如实上报核定收支数字时加大了医疗收入,是导致核定前三年医疗收入过大的主要原因。
(二)、医疗活动问题医改前为了卫生院的生存和发展,从事超范围的医疗活动现象突出,医改后一些大手术和请上级医生会诊以及难度大的诊疗活动均已停止,因此是现在医疗收入下降的原因之一。
4.财政补助收入包括 篇四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展开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中层干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我局征缴股,具体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确保工作获得实效,到达预期目的。
二、召开专题会议,扎实贯彻执行
3月18日下午3时,全局干部职工召开了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自查专题会议。会上,分管副局长组织学习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展开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展开xx年年社保基金现场监视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主要领导就此项工作作了具体安排,要责备局干部职工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扎实展开自查,认真核对数据,梳理情况,查找题目,分析缘由,及时整改,做好迎接省人社厅的抽查。
三、制定措施,扎实展开专项自查工作
5.财政补助收入包括 篇五
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3]197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3]224号)的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我省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持续增收,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市县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申报工作列入近期的一项重要事项来抓,围绕本地优势产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项目考察和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项的原则,及时组织申报工作。
二、严格把好项目选项关,坚持择优选项。
(一)明确产业化扶持发展目标。要围绕本地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实际,研究确定产业化扶持发展的目标和措施,科学合理布局扶持项目,支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打造优质品牌,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带动广大农民增收。
(二)严格选项条件。严格执行《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定的立项条件,各市县可根据情况对具体条件进行细化。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项目单位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与承担项目投入相适应的经济实力,保证自筹资金足额投入。2.项目建设用地落实,手续合法完备;3.加工、储藏、养殖项目要有完善的污水排放和治理措施,经过环保部门审核或批复。4.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需有申报企业同意财政资金30%用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持股的承诺,并附初步方案。
5.考察工作要认真、扎实。农发办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立项条件、申报企业的条件等进行考察和评审工作。组织相关单位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出具市县评审意见,参加评审人员要注明工作单位和职称,并附上签名。对初审项目要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数量。市县在完善项目库管理的基础上,根据确定的产业化扶持目标和措施,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向省办申报。市县申报项目个数上限分别为: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共2个;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包括龙头企业项目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共3个。为鼓励市县积极性,允许市县报2个备选项目。省农垦总局项目在上年规模内申报。
(二)申报文件和资料要求。1.市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文件及附表(附件1-2,电子版可在hnsnzb@126.com下载,密码:68501108),(龙头企业带动和“一县一特”试点项目、一般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分别行文)。申请文件应包含本市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农发办扶持思路、所报项目与扶持措施的关系、考察评审工作情况等内容。2.本级财政出具的配套资金的承诺文。3.项目资料。包括: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按规定大纲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龙头企业项目)、项目申报书(合作社项目),具体格式见附件3-4,市县初评意见,附件资料等。4.所有申报文件及资料统一按A4纸规格合装。报一式3份,所有附表均上报相应电子版(使用光盘刻录)。
(三)申报时间。市县(农垦)向省办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13日。逾期申报或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四)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另文通知。
附件:
1.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附表格式(附表
1、附表
2、附表3)
2.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附表格式(附表
1、附表
2、附表3)
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龙头企业可研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14年修订版)
6.财政补助收入包括 篇六
靳万
一、武红勤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也有利于整合资源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国务院国办发〔2016〕45号通知要求:“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50%,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3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额承担。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请、预拨和清算,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地方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解决办法。其中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为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财政部、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 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2016〕31号和《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2016〕38号)),进一步明确了补助范围和比例、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具体办法,并明确指出“补助资金”性质是费用性支出。至于国有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按规定应作如下会计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是国家财政明确有特定用途和专款专用要求,且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特定项目资金,因此,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应通过“专项应付款”和“在建工程”科目设立专户单独核算。具体会计处理应是:
1、收到财政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三供一业”(供电或供水或供气或物业)分离移交项目
2、用于“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时:
借:在建工程——“三供一业”供电或供水或供气或物业项目)分离移交项目
贷:银行存款
3、工程竣工后,分项抵销专项拨款时:
借:专项应付款——“三供一业”(供电或供水或供气或物业项目)分离移交项目
贷:在建工程——“三供一业”供电或供水或供气或物业项目)分离移交项目
4、专项拨款冲减在建工程项目后,“在建工程”科目如有余额,按规定应与其他相关移交资产无偿移交接收单位,如按《驻平顶山市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平政办〔2015〕77号)规定:“供水设施依法依规移交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电设施依法依规移交至平顶山供电公司;供暖设施依法依规移交至市热力集团。物业管理设施移交至国有物业公司。”根据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企业无偿移交资产时,根据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文件和与接收资产的地方人民政府签定的协 议,核销有关资产,调整相关账务,并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即: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贷:在建工程与其他相关移交资产科目。
二、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承担有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任务的国有企业,按规定收到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一是有省财政厅或国资委专项用途资金拨付文件,如豫财企[2016]147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6年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豫财企[2016]148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6年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二是有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如上述财资〔2016〕31号、38号文件和豫财企[2016]104号《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三是有“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资料。因此,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相对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作者姓名:靳万
一、武红勤
工作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 通讯地址:平顶山市中兴路华诚大厦八楼
7.财政补助收入包括 篇七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教育局,巩义、中牟、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347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3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在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第三条 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2元/天,初中生(含特教生,下同)3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各地可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高补助标准。
第四条 落实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具体分担标准为:中央财政负担小学生1元/天、初中生1.5元/天;省辖市财政负担初中生0.5元/天,县级财政负担小学生和初中生均为1元/天。各省辖市、县(市、区)应按照规定分担标准将本级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调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五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分县(市、区)下达补助名额。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分布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各有关学校确定不同的补助比例,下达补助名额,不得平均分配。各地可在省下达补助名额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助面,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不得通过降低补助标准扩大补助面。
第六条 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并将以下几种寄宿生优先确定为补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
(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补助的寄宿生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
(三)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受助寄宿生名单。学生来自较多村组的学校可以成立若干个评审小组。
(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寄宿生填写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建立受助寄宿生档案,并将受助寄宿生名单(格式见附件2)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六)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审定和批复受助寄宿生名单,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补助对象的评审、公示、报批、审定和批复工作应在秋季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逐级下达到各有关学校。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编制下达全省分县分学期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将中央下达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分学期直接支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
(二)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预算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将本地区本学期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县(市、区),同时将本级按规定标准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各县
(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预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按规定标准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划入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助名额和补助标准, 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全部直接支付到各有关学校,不得结转、抵顶下一学期补助资金。
第九条 有关学校按照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的受助寄宿生名单,将本学期生活费补助资金以现金或银行存折(卡)形式及时足额一次发放给受助寄宿生本人或家长;发放花名册(格式见附件3)经受助寄宿生本人或家长签字后,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应在学校收到资金和受助寄宿生名单批复后的5日内完成。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管理;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及时下达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监督有关学校发放寄宿生生活费,防止截留挪用。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严格按照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确定补助对象;组织发放寄宿生生活费,严禁挪用挤占滞留;建立健全受助寄宿生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确保补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对资金筹措管理不到位、截留挪用资金,不按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操作、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地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此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和发放,保证受助寄宿生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 各地要大力宣传国家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国家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第十三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
政厅、教育厅备案。
8.财政补助收入包括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范省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厕所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厕所改造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市县开展农村厕所改造的引导类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执行期限为5年。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改善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仅简称表述为“省住建厅”)共同管理。
第五条 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使用原则。奖补资金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农村厕所改造总体目标、任务要求,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农村厕所改造项目。
(二)突出重点原则。对地方政府改造农村厕所意愿较强的市县和对成片改造且数量较大的市县给予重点支持。
(三)引导带动原则。对超额完成计划任务的市县和对利用PPP等市场化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有效解决融资问题的市县给予重点倾斜。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对完成纳入省住建厅农村厕所改造计划的市县给予支持,由市县统筹用于农村厕所改造支出。
奖补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两部分。
(一)补助资金。依据省住建厅对农村厕所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结果,省财政按每户4000元标准及验收合格数量,对市县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
(二)奖励资金。
对采取PPP等市场化模式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融资建设及后期运营维护管理效果较好的市县,省财政按每户100元给予奖励;
对完成或超额完成改造任务的市县,省财政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市县当年完成改造数量在全省平均数(全省改造任务/改造市县总数,下同)以内(含100%)的部分,按每户50元给予奖励;在全省平均数100%-150%(含150%)的部分,按每户100元给予奖励;超过全省平均数150%的部分,按每户200元给予奖励。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负责筹措安排奖补资金;审核省住建厅提出的奖补资金使用计划,下达资金支出预算;会同省住建厅调整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住建厅提出的绩效考核报告;加强奖补资金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住建厅主要职责:
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考核市县农村改厕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研究项目实施的管理流程、技术考核指标;提出绩效管理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形成绩效报告;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和日常跟踪检查。
第九条 市县财政和住建部门主要职责:
组织本区域内的项目实施,对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管;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进行总结、分析,上报绩效考核自评报告;组织项目验收。
第四章 资金安排、拨付与使用
第十条 省住建厅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奖 补资金需求和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审核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农村厕所改造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财政,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将提前下达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底前,省住建厅完成验收报告,省财政厅清算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农村厕所改造奖励资金,省住建厅于每年9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提报上一奖补资金的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于9月30日前下达奖补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原则上资金应于当年支出完毕,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9.财政补助收入包括 篇九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提高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在工业领域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 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根据重点用能行业特点制定下发相关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支持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享受补助资金支持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
(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三)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
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条 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条 财政部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示范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效果。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追回相关项目的补助资金,责令地方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况对相关省份给予一定处罚。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附: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三、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预期节能效果
企业应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包括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和检测方法等。
五、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三)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五)节能、土地、规划等相关文件;
10.财政补助收入包括 篇十
日前,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20,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为人均380元,居民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20元,全国平均筹资水平达到人均500元;今年年底,地级以上统筹地区要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通知》要求,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260元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足额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同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2015年居民个人缴费在20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通知》要求,落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避免泛福利化倾向,防止待遇攀比对费用分担机制造成冲击。积极支持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别支付政策。同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水平,进一步提高经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的政策衔接和费用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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