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征信管理制度

2024-06-16

食品企业征信管理制度(精选8篇)

1.食品企业征信管理制度 篇一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信用风险,规范企业征信业务管理,促进企业信贷业务发展,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报送、维护的活动。包括: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山西省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授权,建立、完善用户管理体系,查询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二)受理、查询企业客户信用状况及相关信息;

(三)受理、核查及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四)与企业征信系统有关的指导及检查;

(五)征信分中心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含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经营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往来金融机构等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企业在贷款、担保、保理、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在经济社会管理和经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县联社包括全省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企业征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逐级管理”的原则,省联社信贷管理处是企业征信系统管理的牵头部门,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是企业征信系统的技术保障部门,办事处(市联社)和县联社的信贷管理部门是企业征信系统的主要管理和协调部门,办贷网点是企业征信系统的应用部门。

第八条 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检查、考评、维护及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等;

(二)负责对办贷网点录入的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三)负责向征信中心报送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的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

(四)负责与征信分中心沟通协调,反映全省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负责企业征信系统机构、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

(六)根据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考核全省农村信用社征信数据的质量;

(七)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八)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九)负责企业征信系统标准接口的升级更新;

(十)负责征信分中心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九条 省联社科技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相关硬件的升级、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保障企业征信系统网络畅通;

(三)负责企业征信系统其他需要技术支持的工作等。第十条 办事处(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落实企业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根据日常工作特点,制定辖内企业征信系统工作细则,完善部门分工、人员配备、权限设臵等具体管理要求;

(二)负责与省联社沟通协调,反映全市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负责全市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

(四)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五)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六)负责完成省联社及当地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十一条 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落实企业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完善部门分工、人员配备、权限设臵等具体管理要求;

(二)负责与办事处(市联社)沟通协调,反映辖内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负责辖内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

(四)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五)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六)负责完成办事处(市联社)与当地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十二条 办贷网点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办贷网点是客户信息的源头机构,负责企业客户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等基础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工作,必须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二)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三)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四)负责完成县联社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章 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

第十三条 征信系统用户管理

(一)用户的分类

农村信用社使用的征信系统采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办贷网点四级用户管理体系,逐级设臵管理员用户,本级设臵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其中数据上报用户只需省联社设臵,办贷网点不设臵管理用户,办贷网点查询用户由县联社设臵。

(二)用户的创建

1、省联社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需经信贷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创建或变更。管理员用户由征信中心创建或变更,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由本级管理员用户创建或变更;

2、办事处(市联社)管理员用户须报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同意后,由信贷管理处创建或变更;县联社管理员用户须报办事处(市联社)同意后,由办事处(市联社)创建或变更,并报备省联社。

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查询用户须本级业务主管批准后,由本级管理员创建或变更,并逐级报备省联社;办贷网点查询用户须经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县联社创建或变更,并逐级报备省联社。

(三)用户的权限和职责

1、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及下级管理员用户,不能越级管理,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及启用用户、重臵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

2、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征信中心报送征信数据,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报文处理结果查询、反馈报文下载、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3、查询用户: 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及异议处理等,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档案资料的整理、存档及保管、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数据的受理、核查及处理、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修改登录密码等。

(四)用户安全管理

1、管理员用户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所有用户调离岗位,管理员应立即停用该用户,各级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用户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向上级管理员用户提出修改本人信息申请,填写《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1),管理员用户应根据变更表修改该用户的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各机构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2),以备征信分中心及本系统上级机构检查。

2、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臵“公共用户”。

3、查询用户必须对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情况如实登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附件3),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所有用户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信息。

4、用户创建后,用户本人应立即修改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并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密码,应至少一个月修改一次密码,确保征信系统的安全。

5、用户创建后,省联社应向征信分中心备案;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逐级报备省联社,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6、省联社管理员用户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征信分中心申请变更备案;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办贷网点用户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变更备案。

7、所有用户停止操作时,必须按要求退出系统。第十四条

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应分别配备2名系统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查询用户;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应配备2名应用环境维护人员;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分别配备2名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办贷网点应配备2名查询用户。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人员设臵应区分A、B岗,A岗必须为专职人员,B岗可以为兼职人员。

第四章 数据报送

第十五条

省联社按照征信中心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坚持“一口出”原则,统一向征信中心报送数据。

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数据源出自信贷管理系统的企业客户信息及相关信用交易信息。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确保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信息、授信额度、贷款发放及不良贷款数据等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保证企业征信数据能及时、准确、完整向征信中心报送。

第十七条 省联社根据征信中心要求,采取T+1方式定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不定期报送异议信息处理数据。

第十八条 省联社将事先对已开通短信提示功能的客户,以短信形式事先告知产生不良信息主体;对未开通短信提示功能的客户,省联社事先将不良信息名单逐级下发到各办贷网点,收到不良信息名单的机构应采取电话、信函或其他形式告知信息主体,告知事项应在10日内完成,并在10日内将告知结果逐级报告省联社。最终由省联社向征信中心报送企业不良信息。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采集、报送和使用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信息不需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这些信息属企业信息的一部分,不属于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省联社收到征信中心的反馈报文后,应及时加载,同时对错误数据进行处理后再上报,直至报文上报成功。

第五章 数据查询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向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一)审核企业贷款、保理、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等业务申请的;

(二)审核企业作为担保方的;

(三)特约商户开户申请及风险管理的;

(四)受理法人、其他组织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五)企业提出贷款申请或作为担保方,审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信息的;

(六)对已发放的企业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七)处理征信异议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之外,农村信用社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时应当事先取得被查询企业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需签署《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附件4),同时提供企业贷款卡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备查。被查询企业无法提供有效贷款卡和相关人员身份证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各机构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时,须经查询机构业务主管审批同意,方可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机构应建立《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详细记录查询内容、审批人、用途等相关信息。其用途只限于进行贷后管理的此笔信贷业务,查询期限为此笔信贷业务发放后至该笔信贷业务结束。

第二十四条 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费用根据各机构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记录为准。缴费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工作中知悉的企业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企业信息,不得因为疏忽大意等过失泄露企业信息,不得向与信息主体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企业信息,不得公开其所持有的企业信息,更不得违法对外提供和出售属于企业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查询机构未经信息主体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查询机构应当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七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定期对辖内机构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信用报告查询和使用合法合规。

第六章 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异议是指与全省农村信用社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客户,认为我社(行)向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信息在信用报告中存在错误、遗漏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权向农村信用社或者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更正。

第二十九条 异议处理是指全省农村信用社根据征信中心转发或客户直接申请,受理、登记、核查、答复及更正数据,解决客户异议的全过程。

第三十条 省联社将不定期向辖内机构转发征信中心反馈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核查函。收到异议核查函的机构,应直接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的办贷网点开始核查,按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由办贷网点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更正处理,处理完成后逐级报告省联社,由省联社生成重报报文报送征信中心。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但办贷网点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无法处理,需更正的,办贷网点应逐级向省联社上报《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数据更正申请表

(二)》(附件7),经省联社审核同意并更正数据后,由省联社数据上报用户生成重报报文报送征信中心。

经核查,借款人贷款本息已结清但征信系统内仍有未结清贷款记录且无法更新、借款人贷款本息已结清但征信系统内借款人或担保人主体信息错误且无法更正,需删除的,办贷网点应向县联社提出申请,县联社填写《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删除征信数据调查报告》(附件10),由办事处(市联社)向省联社出具《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删除征信数据申请表》(附件9),经省联社审核同意后,由省联社数据上报用户生成删除报文报送征信中心。

经核查,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办贷网点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由征信中心取消异议标注;

经核查,仍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办贷网点应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

第三十一条 省联社收到征信中心可疑数据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启动核查程序答复。核查机构收到上级机构可疑数据复核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启动核查程序答复。

第三十二条 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要严格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异议申请

1、若客户对自身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可向与其发生业务的办贷网点提出异议申请。

2、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有接收异议申请,对异议信息进行调查的责任。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受理客户提出的异议申请时,应在客户同意的条件下,可引导客户到发生业务的办贷网点直接提出异议申请。办贷网点应主动直接受理客户异议,并要保证及时处理上级机构转来的客户异议申请。

3、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附件5),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附件6)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并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

4、接收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对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5、接收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限。

6、受理客户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在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中登记和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受理机构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企业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机构应直接或通过受理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回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7、受理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提出异议申请2日内完成异议登记和确认。

8、各级农村信用社受理涉及辖内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进行异议标注和审核。

9、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办贷网点都有受理和处理异议的义务。各级农村信用社应设专人负责异议处理业务,并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不得无故拒绝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提交异议申请。处理客户异议数据时必须使用统一的异议申请及回复函。

(二)异议核查

1、接收异议信息核查通知的农村信用社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首先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其输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确属输入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未发现输入信息错误的,应将核查结果通过征信系统报送征信中心。

2、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应将核查结果和有效联系方式通过企业征信系统的异议处理子系统发送至征信中心。

3、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如实回复核查结果。更正信息后,由省联社数据上报用户生成重报报文报送征信中心。

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

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经核查不能确认核查结果的,应如实回复核查情况。

4、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应确保核查回复内容清楚、明确。征信中心将对受理机构核查回复结果予以核实。对符合回复要求的,予以接受。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不予接受,并且征信中心将视同农村信用社未作回复。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应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异议信息重新进行核查和回复。

5、接到异议信息核查通知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回复。

(三)异议处理

1、接收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提供《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见附件8)。

2、客户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告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更正结果。

3、客户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征信中心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应在书面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4、客户异议信息经过异议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在书面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5、经核查确认客户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或更正处理结束的,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取消对异议信息的标注。

6、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核查结束后4日内,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

第三十三条 异议处理结束后,如企业仍需要对异议信息进行说明的,受理机构应允许企业提出添加信息主体声明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应填写《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附件11),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其他证件原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供查验,并留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备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主体声明的,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其他证件原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供查验,并留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备查。第三十五条 受理机构应对接收的信息主体声明申请的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 受理信息主体声明申请的机构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的5日内,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信息主体声明内容。

第三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在接到信息主体声明申请之日起5日内核实信息主体声明。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添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查询、异议处理业务的相关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

纸质档案资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原件、《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原件及《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等。

第三十九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设有专门的档案柜存放查询及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存放地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

要借阅查询及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必须经业务主管书面审批同意,并登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档案资料调阅登记簿》(附件12),否则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四十一条 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合规性检查,检查内容应涉及制度建设、管理落实、岗位设臵、人员配备、报告查询、异议处理等。检查结束后应形成工作报告,并报省联社牵头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对相关部门和辖内机构人员进行企业征信业务的培训。培训应采取现场授课、视频讲授相结合的方式并进行考试。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严格按照《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农村信用社及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臵各类用户、未定期修改用户密码、混用用户或设臵“公共用户”,造成客户信息泄露或其他不利影响。

(二)因自身疏忽大意等过失导致录入数据错误,造成信用报告失真;与客户串通,擅自篡改或删除数据,造成信用报告虚假。

(三)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向征信系统报送企业不良信息;未征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向征信系统报送信息或向其他主体提供或出售信贷信息;

(四)因自身疏忽大意等过失泄露相关信息,或因过失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导致信息泄露;

(五)未经信息主体书面同意,向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息;

(六)在收到信息主体认为其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异议后,未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未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在核查和处理后,对于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未予以更正;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未记载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

(七)对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和调查,采取暴力、威胁、纠缠等手段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阻止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阻止执法人员查阅和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信息系统等;对拒不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或被调查事件有关的真实文件和资料,或隐瞒、阻碍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材料,甚至对其进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食品企业征信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征信,企业管理,挑战,对策

一、我国征信制度建设现状

征信即资信调查服务, 是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中的一项最普遍、最基本的业务。它是专门的服务机构 (即通常意义上的征信公司) 代理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 为决策人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或者处理逾期账款、经济纠纷等决策提供参考。我国征信制度的建立是迫于征信业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 以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 特别是1992年中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民营企业—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 标志中国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我国的资信评级企业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 征信业规模普遍较小, 业务空间不大, 更多地在做其他的市场调查业务, 进行企业咨询策划的公司, 兼做信用调查业务。

第二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快速发展阶段, 民营征信机构较大发展, 以及外资机构进入。伴随中国经济快速发展, 我国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规模不断扩大, 对企业信用调查的市场需求也在增加。各种背景的征信机构竞相介入, 加剧了征信市场的竞争。随着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外资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 企业信用调查受到普遍重视, 带动了企业征信业的发展, 一些民营征信企业发展起来。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 它承担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工作, 并同时开展企业征信业务。公司主要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是为消费者提供信用报告、个人信用风险评分及系列评分、个人信用数据增值服务、个人信用风险控制解决方案等。

第三阶段为21世纪初期的系统建设阶段, 其主要标志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和以社会中介为主体的信用联合征集体系的起步和推进。国家有针对性地在全国选择了几个重要城市试点运作。2000年2月,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联合印发《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办法》, 开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工作, 它标志着规范的个人征信在中国正式起步。该系统已于2005年6月底、7月初进入测试状态。在北京、浙江、广东、重庆、陕西、广西、四川和湖南8个省份实行联网。

第四阶段为人民银行牵头协调管理实施阶段。主要从五个方面:一是加强征信法制建设, 抓紧制定有关法规, 包括征信业管理法规和关于政务、企业信息披露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规;二是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促进征信机构蓬勃发展;三是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四是依法对征信市场进行监管;五是加强征信行业标准化建设。截至2008年3月末, 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个数已经达到1357.5万个, 其中623.8万个企业有信贷记录, 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6亿, 其中1.09亿人有信贷记录。

伴随着征信业的快速发展, 我国征信立法也从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推进。2002年《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实施;《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实施;《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实施;《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实施。早在2002年, 人民银行牵头、17个部委参加, 建立征信工作小组, 开始研究提出《征信管理条例》草案, 但因为涉及部门比较多, 各方面要取得完全一致的认识并不容易。经过多次修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9年10月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目前社会各界对该征求意见稿仍然存在很多争议, 但可以确定的是征信管理的立法完善是必然趋势。

二、征信法制建设给企业管理带来的挑战

1. 征信立法给企业管理增加了难度。

征信使企业处于透明和公开状态, 但企业也需要对外隐藏其内部不利于己的某些信息。征信制度实施后, 企业必须面对新形势, 将征信纳入管理。企业信息中哪些内容需要隐藏, 哪些内容可以公开, 哪些内容应当得到广泛宣传, 都是企业管理者要慎重考虑才能确定。《征信管理条例》中对个人信息收集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和保护, 但对企业信息的收集范围并无明确的界定, 这就使得征信机构在收集企业信息时无所顾忌, 一个企业不把征信纳入管理范畴, 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同时, 征信涉及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 这种评定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会产生很大影响, 甚至决定企业经营活动的成败, 因此企业必须将征信纳入管理之中, 征信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为企业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2. 征信制度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带来挑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人们要想在激烈竞争中谋求最大利益, 就必须不断开发新技术, 优化经营管理方法, 而一旦掌握了某种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 并据此获得更多经济利益或取得竞争优势时, 必然会在主观上产生保密意识, 客观上采取保密措施。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及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的空前发展, 高新技术的大量涌现, 商业秘密由技术秘密扩展到管理秘密、商务秘密、工作秘密等, 其价值日益凸现, 在企业需要保护的信息中, 商业秘密是最重要的内容。由于商业秘密本身没有其他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和公开性限制, 商业秘密就成为企业无限期获利的基础。但征信制度的设立为其他组织尤其是征信机构获取企业信息提供了合法根据, 为了获取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会通过各种手段来达到目的。已经完全公开的企业信息对征信机构没有太大价值, 征信机构只有获取一般公开渠道无法得到的信息, 才能赢得客户, 这种信息价值决定了企业商业秘密会成为征信机构的重要收集对象。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必然要在该领域投入更大的精力。

3. 征信制度增加了企业维护客户利益的成本和法律风险。

征信机构往往是从一个企业收集其他企业或个人信息, 由于利益的存在, 企业很有可能将本企业所掌握的客户资料作为交易对象, 比如通讯企业、金融企业或者是销售企业都有可能将本企业的客户资料转让给征信机构。企业在转让客户资料时对该转让可能对本企业客户造成的不利影响估计不足, 一旦这些资料被非法利用, 企业可能要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由于现代交易手段的便捷和高效, 企业员工私自转让客户资料而企业难以控制, 但其法律后果要由企业来负担, 增加企业维护客户利益的成本。在企业转让的信息中, 大多数属于个人信息, 如果企业没有经过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将客户资料转让给征信机构, 则可能构成对客户的侵权行为, 要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4. 失信惩罚制度使企业信用风险增加。

征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使企业失信惩罚力度增加, 失信后果严重, 对于整体经济来说, 这是征信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和作用, 但对于单个企业来说, 失信将会使企业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 征信制度将会使失信企业处于社会公示状况, 从而使企业失信效果增大, 企业失信面对的不再是处于交易的相对人, 而是整个社会, 因此可能一次并不严重的失信行为会导致企业无法预想的不利后果, 从而可能淘汰出局。因此, 征信制度对企业而言, 增加了经营的风险。

三、企业适应征信法治建设的对策

1. 提高征信意识, 将征信纳入企业日常管理。

很多企业对征信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企业尤其是决策层对征信的关注度难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 企业管理和经营中缺乏制度保障和人员配备, 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此企业应当开展征信知识学习和征信意识培养, 认真研究本企业可能涉及的征信问题, 并制定必要的应对措施。将征信意识作为企业经营的一个重要方面, 将征信要求纳入到企业发展的规划目标。必须克服企业经营活动中粗放管理, 从本企业涉及征信制度的各个环节入手, 建立健全企业征信管理制度, 从企业经营管理中找出可能不利于本企业信用的问题, 从源头上防止不利于企业的信息的产生, 而不是单纯的靠掩盖不利信息来保持企业信用等级。只有提高管理水平, 提升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 才是保证企业信用等级的治本之策。

2. 健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技术信息, 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晓未取得工业产权保护的, 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知识, 包括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所谓经营信息, 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晓的, 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关商业、管理等方面的方法、经验或其他信息包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营销方式、货源、财务会计报表、客户名单、谈判底盘等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 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是必须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 三是必须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实用信息。商业秘密的价值和实用性是其生命, 商业秘密必须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因此, 企业必须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从制度上设定保护的范围、保护方法、责任以及违反保护规定的责任, 尽最大可能保证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 以防止其他组织、个人获取, 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3. 完善客户资料保护制度, 明确企业和客户的法律关系。

企业要真正赢得客户信赖, 必须树立对客户高度负责的观念, 确保客户资料的安全。建立客户资料安全保护制度, 以免由于自身过错使客户资料外泄, 尤其在客户资料的复制和拷贝方面健全责任制, 以免出现本企业员工私自将客户资料出售。与此同时, 要和客户以合同等方式明确相互法律关系, 提前征求客户是否同意由征信机构收集其信息, 如果客户不同意其信息被征信机构收集, 则要依照征信管理法律来分析客户资料是否属于不需要经其同意就可以被征信机构收集的种类, 明确与客户的合同中是否存在信息保密条款。同时, 企业应站在客户角度看信息被征信机构收集是否对客户产生不利后果, 以及收集该信息的征信机构是否合法诚信等, 以防止因客户信息转让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4. 诚实守信, 保证本企业良好的信用等级。

企业要经营, 就要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要使企业在健全征信制度中获得更有效的经营环境, 必须注重自身信用建设。在涉及信用交易信息, 即企业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 以及其他信息, 即与企业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方面不产生失信记录, 只有这样, 才可能使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被其他企业或个人所信任, 才可能使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企业一旦发生失信事件, 必须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化解失信危机, 消除失信记录, 确保企业信用等级的良好。

5. 充分利用征信制度, 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征信制度的开放性决定了其他企业可以了解本企业的信用状况, 本企业也可以掌握其他企业的信用状况, 因此企业经营活动中既要考虑本企业信用的建设, 也要利用征信制度来防范其他企业或个人信用不良给本企业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签订重大合同、进行相关投资的过程中, 全面及时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 避免与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产生交易, 从而预防给企业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周新辉: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失信惩戒机制构建[J].财会月刊, 2009 (6) [1]周新辉: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失信惩戒机制构建[J].财会月刊, 2009 (6)

[2]叶世清:征信的法理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8年[2]叶世清:征信的法理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8年

[3]陈红: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浙江学刊》2008 (3) [3]陈红: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浙江学刊》2008 (3)

3.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探讨 篇三

企业征信系统二代建设的迫切性

现行企业征信系统的不完善之处

现有报告不能满足使用者需求。一是政府相关部门。现行的企业信用报告只是对企业情况的客观记录,不便于在诚信示范企业评定、培育推介拟上市企业资格审定等情况下进行比较和评价。二是中介机构。主要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代表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报告能够满足其核对银行信贷等相关信息的需要,但不能满足其通过相关信息对被审计主体隐含信用风险、会计风险的辅助判断。三是拟成为合作伙伴的企业。当前的企业信用报告未收录企业商业信用方面的相关信息,不能满足新建合作关系、产品赊销等方面的决策需求。四是企业自身。信用报告中的信息企业都掌握,但缺少企业最为关心的信用状况直观评价的相关内容。

报告中的对外担保信息内容不完整。企业信用报告中的“当前对外担保信息”栏记录了企业之间发生的信贷担保与被担保信息、个人对企业的担保信息,但却没有被担保人为个人的相关信息。

报告中高管个人信息实用性不强。我国很多学者都研究并得出了企业家对企业诚信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结论。现行企业信用报告中提供的高管人员信息主要是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和工作简历,参考性不强和应有功能没有得到发挥。出台企业家信用报告有利于促进企业家提升诚信意识,更好地向公众发挥诚信示范引领等重要作用,有利于推进辖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系统二代建设的时间窗口已经打开

从目前的形式看,征信系统二代建设正当时。国际方面: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处于较高水平,并在经济金融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穆迪、标普等三大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广受诟病,各类债务危机和债务违约屡见不鲜,社会信用水平大幅倒退;这就给了后起者追赶的时间和机遇。国内方面:近些年国内经济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信贷市场快速发展,征信需求不断提升,征信市场发展的基础更加稳固,社会信用意识得到显著提高,征信系统建设的外部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同时,征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软件和技术瓶颈,产品种类比较单一、系统功能需要改进,产品开发速度和效率还不能满足商业银行业务快速发展要求等问题日益突出。此时启动征信系统二代建设就是在黄金时间、基础稳固、方向明确的前提下进行的技术、产品、服务全面升级,能够显著提升系统功能,使征信系统能够更好地为经济金融发展提供服务。

开展企业征信系统二代建设的意义

使信用报告能更具参考性。企业征信系统已安全平稳运行近7年,企业征信系统二代建设针对系统运行中的不足进行了全面改进和升级,使报告更具科学性,可读性进一步增强,能够帮助不同类型的报告使用者迅速、直观地了解掌握授信对象信用状况。

使企业征信系统功能更加完善。企业征信系统二代建设计划从数据采集内容和机制、数据存储和加工、产品和服务、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升级,将提高系统运行质量和效率、提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使系统功能更加完善、效用得到更好发挥。

提升征信系统影响力。系统二代建设后,征信系统运行效率的提高、功能的完善将提升公众对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报告的认知度、满意度,将进一步深化影响力,对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作用。

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基础产品的思考

完善各版本报告内容以满足不同需求

各版本信用报告新增的共性内容。一是增加200字以内简介,对企业进行摘要式介绍。二是增加历史沿革信息,对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改制、重组等情况进行记录;而大事记则专门记录保险赔付等对企业有重要影响但不涉及企业沿革的事项。三是对当前行业情况,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概述。四是将财务信息明确为经审计后的财务信息,并增加报表附注以对重要信息进行有效披露。此外,在非银行信息的采集类别应具有统一性、避免因分区域采集等原因造成非银行信息入库不完整而给信息主体带来的隐性不公。

各版本信用报告的个性内容及具体信息。银行版新增内容:企业征信系统是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基础上建立的,信用报告契合了银行信贷审查和管理的主要需求。我们认为系统二代建设应从银行最为关注的企业信贷信息方面进行完善,增加银行对客户的评级、不良信贷详情、被担保风险揭示信息。社会评价版特定内容:社会评价版信用报告使用者是银行、企业自身和政府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用于满足对报告主体信用及诚信情况的综合判断,建议对银行信贷概况信息、银行综合信用评级、商业信用评价、法定保险缴纳信息、对外投资及收益概要内容进行修订。企业版信用报告:企业版信用报告供企业自身查询,所以信用报告应包含对企业信用产生影响的全部信息,即银行版和社会评价版内容的综合;涉及重复信息项的,取包含信息更为详细版本的格式和内容。此外,关联企业在部分商业银行已实现在线查询,建议将关联方查询结果列入企業版信用报告。如果企业认为记录信息与事实不符,可通过异议处理程序进行更正。政府版信用报告。建议在现有政府版信用报告的基础上增加银行对客户的综合信用评级,企业信贷不良信息概述(包含不良负债减少情况),企业最近3年的经营指标及行业参考比较信息,对外投资及收益概要(同社会版),关联方企业定位信息,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关注信息,衡量未来发展能力的相关指标及是否为政府采购或隐性合作企业等信息。

将企业对个人的担保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报告

主要内容及报送主体。主要包括被担保人识别码、合同编码、合同有效状态、合同金额计量币种、合同金额、本担保人保证担保金额计量币种、本担保人担保金额、资金用途、被担保人个人征信系统贷款余额、是否代为偿还过债务、代偿金额(与担保计量币种相同)等方面信息。被担保人个人征信系统贷款余额、是否代为偿还过债务、代偿金额等内容,主要是用于辅助判断该笔担保业务隐含的风险。建议由发生具体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信息报送主体,经加工、汇总后由顶级机构报入征信中心并加载入库。

信息项在信用报告中的展示。企业为个人提供的担保信息是企业对外担保的一部分,应将其列入“当前对外担保信息”项下、按树型结构显示(见图1),并在每种担保方式下按被担保对象划分为个人和企业两个分支。

在个人分支中,用合同号码等主要信息字段对每笔担保业务进行描述;在分支结尾处,显示对个人有效担保的小计笔数、有效担保合同金额和本担保人担保金额汇总信息。企业分支,按企业归类、小计。

提供企业家信用报告以增强参考性

企业家信用报告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客观性。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手段,将各项评价指标及结果客观记录,由报告使用者进行自主判断和评价。二是坚持公平性。应突出企业家诚信意识、品质等内在因素的衡量,通过运用统一的评价指标、公开和公正方式对企业家进行评价。三是坚持可比性。通过指标及技术手段调协,使不同行业企业家信用报告的项目值具有可比性;如不能实现,应分别给出所在行业的中间值或参考值。四是坚持相关性。企业家信用报告指标设定和信息采集应围绕影响“信用”评价的因素渐次开展。五是坚持短期与长期的融合性。企业家信用报告应能体现出当前与过往的信用情况,便于使用者进行综合判断;同时也给信用不佳者改过和积累信用的机会。

企业家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企业家身份的特殊性使企业家信用报告披露信息的深度和广度要高于普通公众;同时,企业家是一种异质资源,也是一种生产要素,因而我们认为企业家信用报告应包括个人素质、能力、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及过往任职期间企业信用等内容。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是个人基本信息。主要是与信息主体身份、素质相关的信息,以定性指标为主。二是企业家能力评价。主要包括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本运营能力、发展能力等方面的评价。掌管上市公司的企业家还需增加市盈率、股利收益率等相关指标。三是在现任企业高层任职信息及企业信用情况。用于反映信息主体在本企业任职或升迁至企业家期间个人和企业的诚信状况。四是以往企业家经历和期间企业信用情况。用于反映信息主体在其他企业担任法人、总经理期间本人及企业的信用情况。五是企业家社会责任与荣誉。企业家社会荣誉主要是企业所在地及以上级政府,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授予的个人荣誉。六是企业家个人信贷偿还情况。

4.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 篇四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为规范个人征信系统的正确使用,提高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个人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对本人在个人征信系统使用以来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一、本人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四、现我社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社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五、对其查询的个人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仅供参考,不应简单以个人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个人征信系统。

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自查人:周涛

二零**年七月三十日

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为贯彻《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规范本行征信业务的合规开展,提高征信业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结合本支行在办理征信业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一、本行相关征信工作人员在使用办理征信业务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四、现我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行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五、对其查询的个人与单位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仅供参考,不应简单以个人与单位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征信系统,合规开展征信业务。

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自查人:田营支行

20xx-8-9

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3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为贯彻《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规范本行征信业务的合规开展,提高征信业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结合本支行在办理征信业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一、本行相关征信工作人员在使用办理征信业务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遵循合规、范文素材网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四、现我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行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五、对其查询的个人与单位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仅供参考,不应简单以个人与单位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征信系统,合规开展征信业务。

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工作总结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自查人:xx支行

20xx年xx月xx日

银行企业征信自查报告4

XXXXXXXXXXX支行

一、自查时间:20xx年12月31日

二、自查人员:XXX XX XXXXX

三、自查情况:

(一)授权管理自查情况

1.我行征信查询人员因办理业务需要查询客户征信信息的,均严格按照“先授权,后查询”的原则进行,是在授权书范围内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2.因贷款审批进行查询的,授权书、信用报告入信贷档案资料一并管理;查询后贷款未发放的,授权书专夹保管;

3.以“贷后管理”事由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均经相关负责人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登记表上签字授权;

(二)登记管理自查情况

1.登记薄记载的查询事由与真正的查询事由相吻合;

2.建立有专用登记薄,完善相关征信查询登记簿要素,查询后及时登记,避免漏登或错登。

(三)操作管理自查情况

1.我行征信查询用户是由专人使用,并由其本人保管自己的密码,无“公共用户”;

2.无未经授权,私查他人信用报告的情况;

3.无查询授权范围之外的信用报告的情况;

4.是定期更改查询员密码。

主查人签字:

5.征信-企业成长的阳光雨露 篇五

主办方全球网携手联办财经研究院共同举办“重新定义-企业征信”活动沙龙,本次活动沙龙在泛利大厦隆重召开,会议上全球网CEO乐天先生对本次活动沙龙做开幕致辞及表达个人对征信的独道看法。

全球网CEO乐天先生发表讲话

活动沙龙现场

全球网CEO乐天先生讲话内容:

各位好,今天和大家共同分享的ppt主题是“征信-企业成长的阳光雨露”。

中国企业征信业的诞生

其实企业征信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中国征信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上海已经有5家外国投资者开办的企业信用调查机构,包括日商办的上海兴信所、帝国兴信所和东京兴信所,有美商办的商务征信所和中国商务依托总局。

1932年6月6日,由着名民主人士和银行家章乃器先生牵头发起、由多家中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的专职征信机构“中国征信所”。中国征信所的业务一直是持续到1949年解放前后。

国内发展历程

中国国内(大陆)的企业征信服务的真正起源是在上世纪的80年代后期。大家也应该都了解,从1979年国内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到80年代已有十多年,那经过1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国家的对外经济合作或者讲对外贸易是突飞猛进取得了很大发展。当时有越来越多的海外投资者和出口商需要了解中国合作伙伴也就是国内企业的情况,同时国内的企业也需要对国外合作伙伴进行了解。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外国投资,当时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决定由下属的计算中心和国外比较着名的企业征信机构“邓白氏公司(Dun&Bradstreet)”合作,互相提供中国和外国企业的信用报告。随后,还将合作伙伴扩展到香港的“日新公司(DailyCredit)”、台湾的“中华征信所”等一系列海外机构。

到这里我们可能注意到以上的这些征信公司似乎都是国外或港台的,那我们国内也就是我们真正大陆本土的征信公司有没有呢?有,新华信,1992年11月,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企业征信的公司,它的全称叫做“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信成立以后经过筹备等工作于1993年2月开始正式对外提供服务。因此新华信的成立应该说是中国企业征信行业开始的一个标志。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中国的征信业最初的需求是为了解决对外贸易需要,随着90年代经济进入调整期,大部分企业都感受到了经济调整带来的信用风险压力,包括象企业销售后货款不能按时收回,甚至变成呆坏帐。当时我记得有个名词叫三角债,现在已经几乎听不到了。这个时候国内客户信用报告需求明显增加。也正是这个阶段开始,企业征信服务真正开始大量服务于国内贸易中的信用交易。

从2001年开始,信用问题开始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曾经有一段时间无论是媒体还是政府部门大力提倡信用,大量关于社会信用问题的文章见诸报端。虽然当时的环境下可能大部分人并没有搞明白企业征信作为一个行业所涉及的“信用”和我们一般意义上的“信用”之间的区别,但是如同一夜春风吹开万树梨花,“信用”问题仿佛突然之间成为中国市场运行过程中所有问题的根源。从中央和到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开会讨论“信用”问题,并提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和时间表。但成效如何,事实已说明一切,我也不作评论。

2013年3月15日《征信管理条例》修订版正式生效,当然在2012年年初国务院当时就提出要建立我们国家全面的信用体系,同时在新征信管理条例中第一次允许商业机构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因此我把2013年开始划分成另一个新阶段的开始。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前面和大家一起分享了纯理论化的东西,现在我们来看一下企业征信在现实中能有什么作用,能够为企业解决什么问题?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么多年来一直困扰从中央到地方、从银行到监管机构、每年都在喊每年都解决不了的难题,中小企业融资难。因为我们国家据统计95%是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因此作为国家经济的主力军也好生力军也好,在增加就业、发展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增长与科技创新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实状况是占企业总量约95%、创造了80%的就业、60%的GDP和50%的税收、对国民经济贡献巨大的全国中小微企业,其获得的贷款在全部贷款比例中仅为20%多一点,中小企业在获取金融资源方源与其贡献极不匹配。

金融机构在面对中小企业时,通俗的讲在提供贷款时,主要有两大难题或者讲两大困扰,首先风险高-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差,不良贷款产生的系数机率大,同时现有的信用评价体系和标准更多的适用于大型企业,无论是金融机构内部还是外部评级机构目前无论缺乏能够客观评价中小型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信息获取不易不畅,虽然导致商业银行产生不良贷款的因素很多,但贷款机构缺乏可靠途径,得到企业全面、可靠的信用信息是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时规模不经济,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风险高、成本高、收益低。银行或客户经理的投入产出不合理,缺乏服务动力。一笔5000万的贷款与一笔100万的贷款理论上所耗费的时间精力投入是一样的,有可能中小企业信息获取更费力,但产生的效益大家应该都明白,如果我是客户经理我也不愿意去做,工作是为了多赠钱多拿奖金,银行也不是慈善机构,而且现在大部份银行也都是上市公司,因此要追求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因此征信的出现能够进到一定的作用,因为征信报告能够让金融机构在认识了解企业时的成本降低,这里的成本降低包括收集获取企业信息的时间成本,同时真实的信息还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好的把控风险从而降低风险成本。所以我将这页PPT的名字叫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而不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当然,如果能与全球网这样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合作,依托我们完善的流程和标准化的服务,由系统代替人工,帮助银行在客户筛选、客户初审及贷后管理环节上的工作,那可以进一步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扩大服务覆盖面,从而大幅降低工作量和经营成本了,这里算是插播一个小广告!

所以,企业征信体系的完善最主要能够针对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发挥两大作用:信息透明从而进一步化解金融风险;提高经营效率,让金融机构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传统金融的春天

刚才提到了企业征信在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热点上能够发挥的作用,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下对于金融机构的体制,包括风险经营理念以及整体社会经济生态有何帮助。

记得在上一期讨论个人征信的沙龙中我曾说过,征信不仅仅能够为互联网金融带来春天,也能够为传统金融带来春天。今天我不展开分享征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围绕银行,也就是我们的金融机构。大家从PPT上能看到小标题,帮助银行更好的经营风险。为什么叫帮助银行更好的经营风险呢,有一个现象我想大家都应该十分了解,现在去银行贷款,首先银行会问你有没有抵押物?有没有担保?我们的金融机构在经营理念上是走弯了,银行在审核贷款也好,评价客户也罢,首先应该是关注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通俗的讲也就是企业正常经营的收入是否有能力保证偿还贷款,现金流是否正常,第二还款来源才是担保方式,也就是如果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无法保证贷款归还时用抵押物或担保方来代偿。因此我个人的理解我们的金融机构现在在发放贷款时首先想到的是这个企业没有前景、贷款发放没办法收回,对企业完全没有信心,那你还发放贷款干吗?而且你什么贷款都是有抵押的有担保的,可以讲几乎是万无一失那还谈什么经营,你银行经营的就是风险啊。当然可能我个人的一些观点有点偏激,但征信确实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更好的了解企业、掌握企业动态、分析企业成长以及未来前景,相信有助于银行更好的去把控和判断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

同时,正如PPT上第二个小标题,助力企业更好的良性发展。因为完善征信能够将企业的违约成本增大,从而促进企业更好的关注和珍惜自身信用,懂得积累和使用自身信用,因此,征信必定能够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出更大的催化作用,通过共同各方共同的努力,培养信用意识、培植信用需求、培育信用环境,从而形成并构建起良性循环的金融生态圈。

企业征信-相伴企业成长

在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关注契约经济,诚信经济,因此企业信用不仅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的无形资源,是企业经济发展的无形推动力,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企业征信将是相伴企业成长必不可少的元素之一。

对企业而言,企业征信不仅能够真实、客观、多角度的反映企业经营情况,还能够约束并促进企业树立守望信意识,其二,在一个健康且信息高度发过的市场中,良好的信用将是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新名片”,其三,企业征信能够节约社会资源的同时提升各方工作效率。企业可以通过征信报告等信用产品便捷的证明自身情况,客户在交易时、银行在审核发贷时、政府在了解或统计信息时,企业征信都能发挥其作用,避免了以往企业信息散落在各个角落,需要时就得费大力气去收集一次。

仍需跨越的两道坎

6.食品企业征信管理制度 篇六

—、企业征信数据主要内容企业征信数据由企业信用信息转换而来,企业信用信息只有经过数据处理后、被存储到企业征信数据库中的数据才是企业征信数据。企业信用信息只有转化成征信数据之 后,才能达到商品化要求,才能用于生产企业征信报告。企业征信数据与企业信用信息之间的区别很大。企业征信数据除了带有经过数据处理的特征之外,还要有统一数据格式要求,不仅同一项数据的结构和精度均相同,而且 对于每项数据的起始点和终结点都有严格的要求。企业征信机构不见得广泛地采集所有能够采集到的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或企业征信数据的采购是被限定在特定范围之内的。企业征信机构是否加工或保存一类征信数 据,受到两个基本条件的约束,一是技术,征信数据必须能对企业信用价值的评估做出 贡献;二是成本,即在经济上合算。对于加工和存储成本高,又对制作报告产品贡献不太大的征信数据,企业征信机构不会加工和保存。企业征信数据内容通常包括企业的注册信息、财务报表、公共记录、雇员、进出口情况、银行往来情况、付款记录、经营者简历、企业发展史、财务报表反映不出的经营 状况、产品介绍以及相关的市场宏观经济状况和行业发展状况等。I

二、企业征信数据主要来源(一)政府掌握的企业征信数据政府掌握的信用信息是公务信息的一部分,产生于政府执行公务或对企业实施监管的工作过程之中。根据企业征信机构的经验,十几个政府部门掌握了大量的企业信用信 息,如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统计局、法院、国资委、商务部、邮政局等(见表3-1)。工商行政管理局掌握着大量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财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掌握的信用信息是有条件的开放,其中企业登记注册的信息是基本对外开放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很多省市地区开通了 “红盾网”,可以免费在网上査询当地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统计局定期形成的各种统计报表和经济普查报告,其中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目前,统计局掌握的信用信息还没有全部对外开放,还无法从这个信息源中得到单个企业的信 用信息。海关掌握企业从事进出口活动的相关信息,海关的统计部门和信息中心会定期形成报关单和各种进出口统计报表,主要内容包栝进出口的产品名称、货品数量、产地、发 货地、到达地、交易对象、交易时间等。此外,海关还会形成季度和进出口统计和 分析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国家金融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工作,已经建立了公共的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各类正规金融机构掌握的企业及个人信贷已经被 汇集到这两个系统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经企业、个人授权同意后,在审核信贷业务 申请以及对已发放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情况下,可提供企业、个人征信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拥有国有企业的资产、隶属、经理人员、并购、政策等资料。外汇管理局掌握着所管辖有外贸经营权企业从事外汇交易活动的外汇交易额、进出口货 物情况、结汇情况、应收账款情况等。房屋管理局主管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确认房屋 权属,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初始登记、转移、变更、注销及设定他项权登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掌握所管辖区域内所有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信息。还有些政府部门会定期公布诸如破产、抵押品置留权、动产抵押申请、民事诉讼、经济仲裁等公共记录,上述政府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非常有价值。(二)非官方的企业信用信息非官方的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政府公务信息之外的企业信用信息,有时也被称为“民间信息”,特别指那些非商业化的企业信用信息。非官方的企业信用信息的主要来源 是商业银行、行会商会、公用事业单位、电信公司、企业的供应商、各类房东、租赁公 司和新闻媒体等,这些信用信息的拥有者所提供的信息是庞杂的。但是,经过企业征信机构的筛选和处理,有些信用信息是可以利用的,能够成为企业征信数据。商业银行拥有大量的企业信用信息,如企业开户信息,贷款、担保和还款记录等信息,资金流人和流出量及去向方面的信息。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民间信用信 息来源,对于那些没有公共征信系统的国家更是如此。在许多国家,商业银行都会向企业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它们不仅正常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而且还不一定收取费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了我国企业和个人公 共征信系统,产生于商业银行的企业信甩信息都被汇集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企业 征信系统中。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对金融系统之外的机构开放,只向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第三章企业征信业务公用事业单位产生了大量的用户付费信息,这对于了解和评价其用户的信用行为和财务能力是非常有用的。所谓的公用事业单位,主要包括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电话 公司、煤气公司、供暖公司等,人们还经常将移动通信服务类公司也包括进去。如果一 个企业长期拖欠公用事业单位的费用,那么企业征信机构将视其的欠费额度大小,给予欠费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另外,公用事业用户的付费方式也对了解用户的财务状况和信 用行为有帮助。各行各业的行业协会或商会都有着自己行业情况的信息积累,如它们有相当详细的业内主流机构、行业发展和从业人员变化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反映行业当前的实际情 况和行业发展趋势。行业协会掌握的信息有可能是与业内机构共享的,面向自已的会员 企业服务。很多行业协会都负责编纂本行业的年鉴,它们有采集年鉴所需信息的渠道,这些信息渠道对企业征信机构是有价值的。例如,《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年鉴》《中国汽车 年鉴》和《中国金融年鉴》等。年鉴对行业在过去一年的发展情况、产品情况、技术水平、企业发展情况、盈利水平、发展趋势、大事记等做了详细的记录和说明,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传媒上,也有大量的信用信息在传导,从中可以筛选出一些有用的信用信息。目前,互联网巳经成为重要的“信息集散地”,从各 类网站获取所需的信用信息成为企业征信机构的一个重要的信息渠道。政府部门的网站 是该部门的权威信息发布平台,相关行业政策、法规和行业总体运行情况都会在部门网站中得到及时反映。大量网站对行业和企业的经济活动给予动态报道,它们都是企业征 信机构的重要信息来源。不同信息来源的原始信用信息有可能存在不完整、有偏见、有误导、不够及时等缺陷,从征信机构的用户角度对企业信用信息来源做出的评价,如表3-2所示。(三)商业化的企业征信数据及其采购商业化的企业信用信息是非官方信用信息的一部分,通常以征信数据的形式存在,是可以进行交易的商品。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上,可以找到许多数据供应商,企业征信机构可以从数据供应商处采购数据。因为数据供应商是销售数据产品的专业机构,它们有能力提供符合企业征 信机构要求的征信数据,而且数据的质量很高。除了数据供应商之外,企业征信机构还可以从其他的征信机构购买企业征信数据。一些拥有大型征信数据库的企业征信机构也提供不同加工深度的企业征信数据,如企业 基本fe息等。在必要的时候,企业征信机构还可以委托其他类型的机构帮助调查,取得一些特殊类别或特别准确的企业信用信息。例如,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通过律师取证得到 调查对象的账本或特殊信息。当然,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然而,通常企 业征信机构不使用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案调查服务,尽管这种调査所取得信息的可靠性高,但费用太高。另外,这种调查的震动大,容易被调查的目标企业察 觉,可能伤害到企业征信机构与委托人关系。在市场上采购企业征信数据,要通过一个设定的工作程序,避免花钱却没买到可用的数据问题,或是买了质次价高的征信数据。一个好的企业征信数据供应商应该具备下 列特征:(1)是合法的征信数据供应商,提供的征信数据也是合法的。(2)提供的征信数据质量好,特别要剔除那些提供假数据(特别是假财务报表)的数据供应商。(3)征信数据的供应稳定,更新频率高。(4)征信数据的广度和深度达到要求。(5)征信数据的服务方式和数据格式符合买方的要求。(6)征信数据的价格合理。(7)大型的数据供应商还可以提供海外采购服务,代理销售外国企业的征信数据。(8)个别数据供应商允许交换数据,可以节约买方的采购成本。|

7.中小企业信用评定与征信法律问题 篇七

信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发展, 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无论是发达国家, 还是发展中国家, 担负国家经济力量的主体, 构成一个经济社会真正脊梁的是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虽然占我国企业的90%以上, 却普遍面临着严重的信用问题。主要表现在:

1、商业信用缺失。

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也是交易最频繁的信用关联方, 大量的商业、商品往来都发生在中小企业之间, 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和扩大销售, 常常利用信用合同、协议、授权、承诺等信用交易方式。但实际上, 信用交易的背后是大量的违约行为。

2、融资信用不足。

融资信用不足, 直接表现为中小企业融资难。目前,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相对单一, 虽然深圳创业板的开通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 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仍然难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方式仍然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但是, 在社会陷入信用危机的大环境下, 大量的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进行了“信任透支”。一些中小企业缺乏对融资信用的重视, 不愿意守信还贷,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一些中小企业由于没有还款能力, 信用风险偏高, 银行不愿意放贷。

3、财务信用缺失。

财务信用缺失是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的一个最重要的表现。绝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提供过虚假财务报告, 这些中小企业为了偷逃税款, 经常与审计、会计机构串通起来, 为了达到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的目的而制作一些不真实的财务数据, 蒙骗交易相对人、投资者、银行和一些管理机构, 造成相对人的巨大损失、资本金的大量流失和银行的误贷。有的中小企业虚设分公司, 开立不同的多个账户, 从而实现套利。企业财务信用的不足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自身, 但会计师、审计师行业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它的危害同样是非常严重的。

当前, 我国的中小型企业一般没有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和人员, 缺乏对企业财务信息准确性和真实性方面的有效监督, 即使在较为健全的财务制度下, 信息的真实性也难以保证。如, 在受理贷款卡申请发放行政许可业务中, 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情况时有发生, 其原因是企业财务报表不规范或根本就没有财务报表。

4、生产信用缺失。

生产信用缺失表现为企业隐藏事实, 欺诈消费者, 追求暴利。许多中小企业没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认证,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劣质、有害的原材料, 采用非法生产方式, 而这些消费者是不知道的。

5、企业不讲诚信不会受到严厉制裁。

企业信用缺失不讲诚信与整个社会大环境信用缺失有着密切联系, 道德因素的制约力本来就比较弱, 在整个社会诚信观念淡漠的情况下就更发挥不出什么作用,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然而法律在这方面并没有什么明确、严厉的制裁措施, 在利益的驱动下, 为了追求高额利益, 某些企业便将诚信抛于脑后, 出现严重的信用不足。

二、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征信的困境

中小企业信用的缺失, 不仅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也将中小企业信用评定监管的征信工作导入困境。主要体现在:

1、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存在诸多法律空白。

第一, 征信数据的市场价格无明确统一的法律进行规制, 造成市场价格难以把握, 这是导致我国当前普遍存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成本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 有关信用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的不明确使得信用数据的征集渠道和手段难以合法化。总体来说, 我国中小企业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 无法律为依据, 因此无法合法、合理地利用这些渠道获得其需要的信用信息, 使得信用信息收集困难, 游走于法律的边缘, 人为地增加了征集成本, 这也是成本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同时也导致企业资信报告难以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被调查企业资信情况, 征信报告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第三, 信用信息的公平享有无法律保障。由于缺乏法律规制, 市场不公平竞争日益严重, 破坏了征信行业的市场秩序。有的征信公司利用自身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特殊关系, 可以低价、顺利地获取相关实用资料, 而有的征信公司却没有这种“天然”优势, 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导致信用信息享有的不公平性;第四, 信用信息征集管理的从业人员人数、素质无相应的法律规制。目前, 由于法律的缺乏, 导致征信市场进入的门槛过低, 对从业人员的法律规制不到位, 使得我国的企业信用征信机构“从业人员较少, 素质参差不齐,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重不高。”而企业信用征信从本质上要求采用专业的调查手段, 高超的数据分析技术, 对信息进行筛选, 去伪存真, 以保证其提供的信用信息报告具有更高的可信度。较高的技术含量相应的对从业人员有较高的素质技术要求, 很显然, 现实中由于法律规制的不到位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 直接后果就是使得信用信息收集的技术手段落后, 收集成本增加, 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可信度降低, 公司举步维艰, 将严重影响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2、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开放法律规定不明确。

企业信用征信体系运转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商品化。所谓开放, 即指拥有信用信息的市场主体, 如企业和消费者个人, 从主动接受市场监管和获得信用交易的目的出发, 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披露自己的信用信息;所谓商品化, 即信用商业化的机构———征信公司把自己所搜集到的各方面的信用信息, 经过加工整理后形成的信用评价报告提供给用户。目前, 我国信用数据的开放法律规定不明确。我国中小企业众多, 占经济比重比较大, 存在征信数据保密的传统, 再加上一些中小企业自我保护意识较强, 不愿公开非必要性数据, 同时也不清楚应该开放何种数据, 因此无法界定数据开放的范围和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很难界定数据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同时, 征信数据被一些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垄断, 客观上制约了信用数据的开放。同时, 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中国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委、银行等政府和业务部门, 还有相当一部分信息和数据直接来自于企业。但迄今为止, 除了在人民银行的强制要求下得到来自商业银行的部分企业信用信息以及工商部门的信息服务中心提供工商数据的有偿服务外, 大部分机构的数据都不对外开放。即使是在银行, 中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保密义务, 规定对于单位存款,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银行保密义务的例外规定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等有关法律之中。依据上述法律, 有权行使查询权的只限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海关等机关, 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无权查询企业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信息, 事实上企业的资信状况仍然是作为商业秘密看待的, 因而无法向企业信用征信机构开放。而企业信用的基础在于资产信用, 现在各国民商法无不把资产作为衡量商事主体信用高低的主要尺度。因此, 在中小企业信用数据的开放方面, 现行法律规定还存在盲区。

三、中小企业信用评定与征信法律建议

1、健全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和资信调查制度。

与大型企业相比, 中小企业缺乏财务报告制度和审计部门确认的财务报表, 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提供的信息可信度较差, 这决定了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状况更加严重, 所以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客观上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级机构和银行可以利用其组织优势, 通过中小企业信用协会等信用组织收集或购买企业信用信息, 运用网络传输给各银行或其他信息使用者, 建立商业化运作的信用管理制度, 健全中小企业资信调查体系。

2、培育独立、公正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本身应是一个中立的、具有独立性的法人组织。在我国现有的信用评级机构中, 大多数机构是从原来银行系统或其他政府内部的评级机构或资信评级委员会演变而来的, 在人员组成、资金来源、业务性质等方面仍与原机构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 为了确保评级过程的独立、公正、科学和权威性, 首先我国必须尽快建立独立于政府部门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机构应进行适当的重组, 以扩大其规模和影响力;其次应积极借鉴国际评级机构的经验, 学习有关技术, 如返回检验、违约统计、跟踪评级等;再次应积极提高评级机构的人员素质, 加强培训, 引进人才;最后要真正落实客观、独立的评级精神, 努力提高评级水平, 树立权威的评级机构形象, 赢得投资者的信赖。

3、加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业的法律体系建设。

信用评级业的法律体系建设需要从各个层次进行, 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由于信用评级业的重要性, 在目前重新对整个金融法律体系进行布局时需要考虑信用评级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的衔接问题, 并做好配套的法制建设,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 应当涵盖以下方面:监管主体、市场准入、评级依据、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等。政府应尽快出台生产、融资、商业、财务信用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支持体系, 为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4、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两方面, 即建立信用评级业务的许可制度和“淘汰出局”制度。由于我国目前信用环境尚不具备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条件, 为避免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尤其是信用评级机构一哄而起、恶性竞争, 有必要在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实行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 并对资信评估机构保留一定的垄断性。为有效监督信用评级机构, 必须建立对评级结果的复审、评价等制度, 并建立相应的“淘汰出局”制度。通过对评级结果违约率等指标的考察, 一方面对违规操作、评级结果的违约率过高的评级机构, 取消其评级业务资格;另一方面鼓励那些评级质量较高的评级公司尽快成为全国范围的大型评级公司, 确保评级市场的相对集中建立在高质量的评级结果基础上。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 建议在我国建立对信用评级机构统一监管, 对信用评级业务资格或评估结果分别认定或认可的统分结合的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1]孔英杰.企业信用评级方法探索.首都经贸大学.

8.食品企业存货的管理 篇八

摘 要 存货作为企业的一种短期投资,其规模过大,风险较高,不仅会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而且还会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严重的还会使企业发生财务危机。存货在食品企业中市一项占有很大比例的资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资金占用水平以及资产运作效率。本文对食品企业的存货提出存货管理中的一些问题,存货管理的常用方法以及对存货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 企业存货 存货管理 周转速度

一、存货管理的意义

在企业财务成本管理中,一直把加强企业资产的管理、分析企业资产的结构、经营管理水平放在重要的管理位置来处理的。食品企业的存货在企业流动资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是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重要对象。充足的存货可以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但过多的存货占用较大的资金使企业承担利息支出,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与此同时,过多的存货会增加与存货有关的各项开支如采购成本、仓储成本、管理成本等,从而会导致企业经营成本上升、利润下降。而如果不能保证合理的存货则可能造成生产的中断,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进而给销售造成之重大的影响。存货作为企业的一项流动资产,其管理利用情况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资金占用水平、资产运作效率以至生存与发展。

二、存货管理的方法

企业必须从整体出发,统筹全局,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特点和存货种类的特点,从而采取不同的存货管理方法。

(一)存货ABC分类管理

根据存货的重要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种类型。A类存货品种占全部存货的10%-15%,资金占存货总额的80%左右,实行重点管理,如大型备品备件等。B类存货为一般存货,品种占全部存货的20%-30%,资金占全部存货总额的15%左右,实行日常管理,如日常生产消耗用材料等。C类存货品种占全部存货的60%-65%,资金占存货总额的5%左右,进行一般管理,如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随时都可以采购。通过分类后,抓住重点存货,控制一般存货。

(二)经济订货量模型

经济订货批量(Economic Order Quantity),它利用数学的方法求得在一定时期内储存成本和订货成本之和最低时的订货批量。典型的存货订货规模就是估算出适度的订货规模,使得成本实现最小化。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只有保持恰当的订货规模,才能使总成本降低。

EOQ=

其中,A-存貨全年需求量,Q-订货批量,P-每次订货的变动成本,C-单位存货年平均储存变动成本。

(三)保持适当的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平均存货

存货周转率指标的好坏反映公司存货管理水平的高低,它影响到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是整个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讲,存货周转速度越快,存货的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存货转换为现金或应收账款的速度越快。因此,提高存货周转率可以提高公司的变现能力。

(四)准时生产制

准时生产方式是日本在20世纪50、60年代研究和开始实施的生产管理方式,是一种有效利用各种资源、降低成本的准则。其中心思想是寻求、消除在生产过程中形成浪费的一切根源和任何不产生附加价值的活动,实现这一思想的控制方法和原则是:将必要的材料,以正确的数量和完美的质量,在必要的时间,送往必要的地点。

三、食品企业中存货管理的常见问题

(一)缺乏经常性的实地盘存制

(二)货的收入、发出、结存的会计记录不完整。

(三)存货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缺少沟通,造成存货信息的滞后。

(四)货的监盘者缺乏经验,不能识别出残次冷背的存货。

(五)储存的弊端。

四、对食品行业存货管理的建议

(一)实施源头控制,优化供应厂商,确保原料的优质、优价

1.食品企业一般原材料众多,会面临众多的供应商,因此应优化供应商,清理不合格的供应商(厂方)。

2.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存货的供应,在加强与老客户的联系的同时,全力开辟新货源,为生产提供保障。

3.加强采购的事前管理,建立完善的材料价格信息档案。

(二)强化企业内部的存货管理,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降低成本,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

1.公司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通过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存货业务的各个环节并保证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对采购员进行考核、激励和约束。

2.建立并完善供应商准入制度。公司应建立完整的供应商档案,根据供应商的生产能力、资质等级、信誉及价格等情况,建立完整的供应商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良存货的发生。

3.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存货盘点制度,实施盘点控制。

(三)建立适合公司自身发展的存货管理信息系统

对于食品企业一般存货种类繁多,数量巨大,鉴于此情况,应最好建立专人对各类材料进行时时监管,保证存货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公司应该结合自身业务流程特点,建立公司的存货管理信息系统,使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公司与供应商、经销商之间实现存货信息的共享,提高公司的存货管理效率。

(四)定岗制及全员参与存货管理

对于食品企业一般存货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应确保每类存货有专人进行管理,确保存货信息的准确性;加强各部门的沟通与交流,保证存货信息的及时性。可以让公司的采购、仓库、财务、生产和销售等各个部门均参与到存货的管理中,通过内部资源的整合来提高存货管理的效率。

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使账、物、卡三相符。

2.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存货成本,提高企业利润。

3.加强员工责任心的教育,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爱岗敬业。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政部.2006.

[2]徐春立,钱桂萍.财务管理.格致出版社.2010:179-183.

[3]陈斯雯.企业存货核算与库存管理技巧.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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