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印章管理和使用的处罚规定(精选10篇)
1.违反印章管理和使用的处罚规定 篇一
关于规范村委会印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村党组织、村委会印章管理使用,确保安全规范用印,保障党员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关于规范村党组织印章管理使用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使用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规定和区委、区政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印章的管理
按照村级自主使用、镇政府加强监管的原则,村党组织、村委会印章交由镇党委政府集中存放。镇党委政府在党政办设置印章管理专柜,镇与村分别设立印章保管人。开柜用印须镇、村两级印章保管人同时在场。镇印章保管人由镇党委政府指定专人担任;村党组织印章保管人一般由村党支部组织委员担任,村委会印章保管人一般由村文书担任,计划生育专用章由村计生主任保管,户籍专用章由村文书保管。
二、印章的使用
使用村党支部、村委会印章以及计生、户籍专用章,实行严格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
(一)党支部印章使用:由支部印章保管人持村党支部书记签字的《村党组织印章使用报告单》,经镇包片领导审查签字后,到党政办办理用印手续。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出具党内调查材料、介绍信; 2.发展党员; 3.接转组织关系; 4.党务统计及上报材料; 5.党组织行文;
6.其他需使用党组织印章的工作事项。
(二)村委会印章使用:
1、对群众办理参军、收入状况、外出务工证明等不涉及集体利益事项的用印,由村印章保管人填写《村委会印章使用报告单》,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字,并由镇包片领导把关后到镇党政办办理用印手续;
2、对农村居民户口迁移用印,先由村文书、计生主任共同审核,开具准予用印的书面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具准予用印手续:
(1)没有出示计划生育证明的;
(2)违反《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的;
(3)除公通字[1998]56号关于《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章》规定情形的外地户口迁入情况,凡迁入户口的,须经所在村村名会议2/3以上村民或2/3以上村名代表的同意,并有完备的村民或代表表决记录,不符合该条件的。村文书和计生主任开具的准予用印手续由村党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村委主任签字同意并出具村委会印章使用报告单,由镇包片两委确定无误后盖具印章,特殊情况需镇主要领导研究批示后方可用印。
3、对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的用印,必须按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和村级合同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村委会专用章的使用:全区统一启用 “计划生育专用章”和“户籍专用章”,专用章存放在村委会办公室,由村委会安排专人管理,并按规定使用。“计划生育专用章”和“户籍专用章”仅限于在福山区范围内使用有效。
1、计划生育专用章使用权限:(1)办理婚育状况证明;(2)办理一胎服务手册;(3)办理二胎生育证;(4)办理独生子女证;(5)办理流动人口管理证明;(6)相关计划生育报表。
2、户籍专用章使用权限:(1)办理死亡证明;(2)办理出生户口。
(四)村党组织、村委会印章使用实行一事一单制度,一个事项需多次用印的,需注明一式几份。《印章使用报告单》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离镇集中存放点,确需带出使用的,需经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指定专人监督使用。
(五)用印过程要充分体现方便群众的原则,要充分发挥便民联络员的作用,无需用印本人到镇的,由村文书或便民联络员代为办理;确需本人到镇的则由文书或便民联络员陪同当事人一起到镇办理。
三、组织领导
规范村党组织、村委会印章管理和使用,对于保障党员群众民主权利、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镇、村两级印章保管人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印章使用报告单》和印章保管钥匙的安全管理工作,要确保印章安全规范使用,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手续,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任何人不得无故干涉、拒绝使用印章。凡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因违规使用印章引起法律、经济纠纷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村党组织、村委会新印章自2009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印章同时作废,2009年8月1日前因使用原印章而涉及的一切责任均由该村党支部、村委会承担。
2.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篇二
第二条各院(部)和处级单位、部门的印章以及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印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颁发、启用、回收、销毁。刻制印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印章管理,严禁伪造、刻改印章。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乱用、滥用印章,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印章的使用范围,应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来确定,不得超越权限使用。
第五条机构调整、印章磨损等原因需刻制印章,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审签并开具介绍信,到指定刻制单位刻制。
第六条“武汉工程大学”,和“中共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印章,用于对外联系工作、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报表和以学校名义下发的各种文件及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使用校级印章需经院(部)、处领导核签后,到学校办公室用印。使用校领导名章须经领导本人同意后到学校办公室用章。涉及重要问题的文件用印需经主管校领导或学校办公室主任核批,登记后用印。登记簿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七条“武汉工程大学”钢印,由学校办公室保管,用于教职工的工作证、退休证、学生的学生证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结业、肄业证书的骑缝印。使用时,由各职能部门核准总数、统一签字后,指定专人到学校办公室统一用印。其他证件一般不使用钢印。
第八条职称评聘材料、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出具家庭情况、进修学习证明等由人事处用印;职工水电、住房情况证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用印;办理临时居住证、集体户口、边境证以及本院师生员工自行车牌照等由保卫处用印;学生就业推荐及有关协议由招生与毕业生工作处用印;申报科研项目、经费、成果鉴定、科研成果登记、评奖材料等必须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统一到学校办公室用印;重大技术合同的协议,需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各单位(部门)自行用印不能代表学校;在校学生成绩证明由教务处用印,已毕业学生需出示成绩证明的到学校办公室用印;教职工独生子女证明由计划生育办公室用印。
第九条全校师生员工领取邮件等需加盖公章者,原则上由各单位盖章,如确需加盖学校印章,必须由本人所在单位(部门)出具证明、方可办理。
第十条全校各院(部)、处级单位(部门)的印章。应由专人保管。用于以本单位(部门)名义向学校报送的请示、报告和在本院(部)、处内下发各种资料以及本院(部)学生注册,或在校内下发有关业务事项通知以及对外联系一般业务事宜等。
第十一条学校办公室建立新旧印模档案,新刻制印章须到学校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启用,同时旧印章交到学校办公室统一封存、销毁,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介绍信用印,设立存根,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上用印。
第十三条用印力求端正、清晰,模糊不清的无效,印章位置要骑年盖日,不压正文。
第十四条各单位(部门)的印章必须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印章不得带出办公室,如确需会印时,经领导同意由印章管理人带章会印。用印时印章管理人要在场。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篇三
一、目的:规范公司印章的刻制、废止和使用。
二、适用范围:印章及印章管理者、使用者。
三、印章定义
印章指在公司发行的文件、出具的凭证文书、合同等,因需以公司名称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作用而加盖的图章。印章由综合部统一刻制后,由各印章负责人领出,该印章负责人对其负责任。
四、刻印与废止
刻制:需求部门主管向行政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刻制。
废止:如需更换废止的印章,将旧印章交还行政,由财务经理监督销毁后领取新印章。
五、印章登记台帐
印章在综合部经理处进行登记,每个印章登入印章登记台帐内,并将此永久保存。
六、使用细则
1、河南欧珀通讯有限公司公章
保管人:综合部经理
印章用途:对外公函、对外文件及其他需加盖公司印章的纸质文件、文档 审批人:总经理
2、河南欧珀通讯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保管人:业务经理
印章用途: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审批人:业务经理
3、河南欧珀通讯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保管人:财务经理
印章用途:发票、收据、支票、汇票、银行票据及需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公函、文件等。
审批人:财务经理
4、法人代表章
保管人:公司法人
印章用途:支票、汇票等银行结款票据及其他需加盖法人印章的公函、文件等。
审批人:总经理
5、河南欧珀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保管人:税务会计
印章用途:增值税票、普通发票等需加盖税务专用章的票据
审批人:财务经理
七、相关规定
1、印章指定负责人负责保管,印章负责人员外出时,由其授权专人代管。负责人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范围管好和用好印章,特殊情况需报有关领导批准。
2、印章负责人要坚持原则,对上不唯命是从,亦不能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违章违纪。印章管理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随用随锁。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汇报等公文,须经主要领导签发后方可盖章;
3、所有盖章的票据、文件、公函等,必须进行登记。印章保管人工作转移时,连同印章及登记薄一同转交下位保管人。
4、加盖公章的位置要正确。公文用印要印迹清晰,位置端正,印要盖在署名中央,以盖印时能压住年月日为宜。
5、文件、公函、合同如有数张,必须加盖上所有纸张的骑缝章。
6、加盖公章时,负责人不能图省事,把印章交给来人自行用印。
八、相关处罚
1、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使用印章,违者发现一次处罚印章保管人100元。
2、未经批准因私自使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印章保管人赔偿。
九、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欧珀公司
2008年4月22日
4.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篇四
(1994年10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严肃结算纪律,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银行(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银行的管理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所辖所属银行、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银行、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计扣赔偿金或赔款;(二)罚息;(三)罚款;
(四)没收非法所得;(五)警告;(六)通报批评;
(七)停止使用有关的结算方式;
(八)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条
单位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账户,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六条
单位出租、转让账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八条
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对屡次签发的,应根据情节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第九条
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第十条
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扣赔偿金。
第十一条
银行未按照规定对违反结算制度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人民银行或上级管理行对其应作同额的处罚。
第十二条
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以及强拉单位开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支付现金或为单位开立、撤销账户之日起7日内未向人民银行申报的,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银行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
第十五条
银行因工作差错,发生结算延误,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立即纠正,并按延压的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第十六条
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第十七条
银行违反规定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除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单位承担赔偿金外,要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
第十八条
银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要负责追回垫付的资金,并按垫付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千分之一罚款。
第十九条
银行采取欺骗手段,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回单、帮助客户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对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
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或将大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化整为零的,对其处以每笔2千元至5千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银行签发5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三次以上未及时移存资金的,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向外签发银行汇票。汇票解讫划回签发地人民银行后,签发行仍未移存资金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罚款。
第二十二条
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要限期纠正,并对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银行结算管理混乱,经常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人民银行要对其发出警告,限期纠正。不顾警告,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要在全辖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其办理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银行违反结算制度,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长(主任)、有关责任人处以按本人月基本工资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并追究上级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私自利用结算骗取客户或银行资金以及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物外,并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一)抗拒人民银行和上级银行检查的;(二)违章不纠,屡查屡犯的;(三)隐瞒事实,毁灭证据的;(四)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领导人员指使他人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六)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人民银行和上级银行检查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三)主动查出问题并及时纠正的;(四)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银行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要将执行情况报告检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被处以罚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开户银行从其账户中扣款,并向其开出扣款通知书。
第三十条
被裁决应付结算款项和被处以赔偿金、赔款、罚款的银行,应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主动偿付和交纳。对不主动偿付和交纳的,由人民银行开出扣款通知书从其账户中强行扣款。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的银行,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银行申请复议,上一级银行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两个月内做出决定。复议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第三十四条
5.保洁员违反规定处罚条例 篇五
一、未按时间上班、或长时、零时脱岗。违者罚款20元,情节严重者将另外重罚。
二、上班不穿工作服,不佩戴工作证。违者罚款10元。
三、规定期间未完成打扫厕所或车场卫生。违者罚款10元。
四、上班期间不得占用上班时间为自己捡废品获益,或整理废品。违者罚款10元。
五、上班期间坚决不允许干私活、收受他人财、物。违者罚款100元-300元,严重者将另外重罚。
六、上班期间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并展开工作。违者罚款50元。
七、不听领导安排,或不按要求完成任务。违者罚款80元。
八、不认真工作、带有情绪工作。违者罚款50元。
九、废品堆放不允许超,长2米、宽
1、高1.5米。坚决不允许堆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废品。违者罚款100元后果严重者另外重罚,并追究责任。
十、南物流区水沟和车场大门口卫生必须每天打扫干净。如发现未打扫干净违者罚款10元。
十一、打扫卫生不干净不彻底、不彻底,如、房后、拐角……违者罚款10元。
西安永志物流有限公司
物业办
6.违反印章管理和使用的处罚规定 篇六
电 子 印 章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电子印章在电子公文及案件材料中的使用,保证公文传输的安全、合法、有效,提高网上办公办案的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职能部门通过网络流转的各类公文、法律文书。
第三条 本院使用的电子印章由本院办公室协同XXX公司统一制发。
第四条 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公文的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五条 电子印章的签署流程与实物印章的加盖流程一致。需要审批的法律文书及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流程通过审批后方可加盖电子印章。
第六条 电子印章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保密意识强、工作严谨的专人保管,并由专人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指定他人代管,并做好交接工作,登记管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
第七条 需要制作、变更或注销电子印章,须由印章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法院党组审批,经批准后统一办理。第八条 因损坏、遗失,需要换领或补发电子印章密钥(key),印章管理部门或个人须出具书面证明,并按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损坏的,须将原电子印章密钥,交法院办公室统一销毁。
第九条 电子印章的管理与实物印章相同,均须严格按照本院印章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管,不得带离指定的办公场所。第十条 法院办公室将适时对电子印章使用情况及安全状况进行审查,严禁超出本规定适用范围使用电子印章。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须对电子印章负全责。若因管理不慎造成后果,将追究电子印章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保管人的责任。
7.印章使用规定 篇七
为规范公司的印章管理,维护企业形象和合法权益,实现印章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所有用印手续均按照本办法履行审核签字手续。
一、印章的分类:
公司印章根据类别分为: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
二、管理具体办法:
(一)印章的保管
1、公章、财务章由公司财务副总监负责管理,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
2、合同章由人事行政部经理负责管理。
(二)印章管理
1、各类印章的使用须严格进行登记,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不符合规定和不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发的文件、资料、合同等,印章保管人有权拒印。
2、印章禁止带出公司以外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须将印章带出,需提交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带出。印章带出期间,只可将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承担一切责任。
3、各类公章的保管人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公章,不得外借,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
4.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5、印章保管人员不在时由总经理、董事长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续。
(三)印章的使用要求:
1、使用印章须履行登记手续,由使用人到相应的印章保管部门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用印事由,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2、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或总经理同意方可盖章,以备查;
3、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4、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三、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
1. 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公司章程、协议;对外签订合同。2. 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四、失职责任:
1、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公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2、由于审批人的错误决定或者印章保管人的过错行为履行盖章手续而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或者由公司酌情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海军上海海工建筑工程处。
8.印章、介绍信管理和使用制度 篇八
一、印章管理
1.印章刻制。刻制印章是印章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上都苑需刻制新印章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部门需刻制新印章,需写出报告,并附上新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报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备查。启用新印章,应选择好时间,并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
2.印章保管。上都苑的公章和上都苑领导的私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由专人专管。部门的印章指定专人保管。
3.印章使用。印章使用要做到:严格手续、认真审核、详细登记、盖章正规。印章使用必须经批准,权限可分级掌握。使用部门的印章,须经部门领导批准;使用上都苑印章,重要事项要经主任审批,一般事宜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并进行登记。
4.印章停用。由于机构变动或撤销等原因而造成的印章停用,按规定进行清理,并将停用印章归办公室统一保管,办好移交手续。个人印章退给本人。经报请主任批准后,按规定将停用印章存档或销毁。
二、介绍信管理
9.违反印章管理和使用的处罚规定 篇九
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期限 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人,末纳入预算管理 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 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 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 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 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15.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16.末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17.末按夫定列报支出
.18.末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 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 21.挤占、报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 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 24.违规调入资金 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 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 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 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 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 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
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
五、金库管理文献 第二章 税收审计类 第三章 行政事业审计类 第四章 企业审计类 第五章 证券审计类 附录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
第一章 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
一、商业银行方面
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
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
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
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
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
8.超范围经营
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
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
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
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
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
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
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
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
29.违规投资
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31.违规代垫委托贷款资金
32.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或机构
33.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34.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35.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36.违规为存款人开立结算账户
37.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不合规
38.违规同业拆借
39.承兑、贴现、转贴现无真实、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
40.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
41.未按规定报告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
42.未按规定审批关联交易
43.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44.违规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45.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46.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比例
47.违规投资自身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
48.违反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规定
49.账外经营
50.违规计提呆账准备金
51.违规核销呆账损失
52.收入不实
53.成本费用不实
54.超标准列支费用、乱提工资、乱发奖金和实物
55.违规计提应付利息
56.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
57.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58.未按规定披露金融债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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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固定交道投资审计表
第三章 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审计表
审计局财政违纪违法审计定性标准及行政责任处理处罚
标准工作手册
第一篇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标准 第一章预算收入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 第二章预算支出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 第三章其他预算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 第四章预算外资金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 第五章金库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 第六章税收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
第七章预、决算编制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 第八章预算执行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
第九章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 第十章资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管理审计 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
第十一章金融管理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 第十二章票据和发票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 第十三章税费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
第十四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 第十五章其他行政事业财经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 第十六章国资监管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标准
第二篇机关及企业财政违纪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形式 第一章违反财政收入营理的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违反财政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企业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形式
第三篇政府预算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第一章公共财政
第二章政府部门预算管理概述 第三章政府部门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章政府部门收入预算 第五章政府部门支出预算
第六章政府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管理 第七章政府部门预算决策 第∧章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 第九章公共财政支出结构调整 第十章政府部门预算执行 第十一章政府部门预算平衡 第十二章政府部门预算绩效考评 第十三章政府部门采购预算
第十四章政府部门中长期预算编制 第十五章政府部门预算监督检查
第十六章财政预算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第四篇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第一章税收征收管理概论 第二章税务登记菅理 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第四章发票管理 第五章纳税申报 第六章税款征收 第七章税务检查
第八章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第五篇会计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第一章预算收入的核算
第二章预算拨款和预算支出的核算
第三章预算资金调拨与预算周转金铁核算 第四章基金预算收支与专用基金的核算 第五章财政周转金铁核算
第六章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的核算 第七章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 第八章行政单位会计概述 第九章经常性收支的核算 第十章专项资金收支的核算 第十一章其他收支及结合的核算
第十二章会计管理财政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第六篇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第一章采购基本原理
第二章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章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与采购当事人 第四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五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六章国际政府采购规则
第七章外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其借鉴
第八章政府采购管理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第七篇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第一章政府招标采购的目标与原则 第二章招标采购方法的比较与适用 第三章招标采购的组织与代理 第四章招标采购公告与投标邀请 第五章招标文件 第六章技术规格 第七章资格审查 第八章投标法律制度
第九章开标与评标法律制度
第十章招标投标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第八篇财政违法刑事责任及行政复议诉讼法律制度 第一章财政违法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第二章财政违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九篇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相关法律法规
财经违法行为审计处理处罚手册
依法行政、依法审计是我们工作的一项重要指导方针。欣闻由湖南省审计机关二十多位长期从事审计法制和审计业务工作的同志历时三年多精心编写的《财经违法行为审计处理处罚手册》一书即将出版,我很高兴向广大读者推荐这本书,并很乐意为其作序。
这本书收集了现阶段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常见的财经违法行为,对每一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纳,对每一个问题都给出了审计定性的依据,并提供了现行有效的处理处罚法律法规依据,是一本容量大、针对性和专业性强、方便、适用的审计工具书,是审计人员提高审计能力,依法审计,准确执法的好帮手。
综观全书,它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对违规问题的收集全面、分类科学合理。全书共收集被审计单位的财经违法行为418种,几乎涵盖了我国财政经济领域的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编者对收集的各种问题,按照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现行的内部管理体制和业务分工分成九大类,十分方便审计人员查找。二是编者根据他们长期的审计工作实践,对各种财经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予以较准确的揭示,对审计一线人员的现场审计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三是书中对每一个问题都列示了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政策法规依据。第一章 综合类
1.被审计单位拒不接受检查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 2.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3.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4.做假账
5.私设会计账簿
6.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7.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8.擅自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9.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私设“小金库” 11.超范围支付现金 12.大额支付现金 13.白条抵库 14.公款私存
15.违规发行代币券 16.库存现金超限额 17.违规开户
18.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19.乱收费 20.乱摊派 21.乱集资
22.擅自处置罚没财物或赃款赃物 23.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 财政类
24.未按规定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及时缴入国库 25.未将非税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
26.公安税侦和税务机关未将涉税罚没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 27.未将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缴人国库 28.国有土地使用收入未按规定缴入国库
29.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将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缴入国库 30.擅自减免非税预算收入
31.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或将本收入转为下收入 32.虚增财政收入 33.违规退库
34.占用、挪用预算收入或者将预算收入存人过渡性账户 35.混淆级次,挤占截留预算资金
36.编制预算时,隐瞒、少列预算收人 37.超越权限调整预算
38.未按规定比例设置预备费,或违规动用预备费
39.财政部门无预算、超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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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类 第四章 金融类 第五章 社会保障类 第六章 行政事业 第七章 经贸类
10.XX机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篇十
为加强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范围
“XX机关”印章,其使用范围为:以XX机关名义上报和下发的各类文件;以XX机关名义出具的证明、颁发的证书等;其他事由用印。
二、使用程序
1、使用“XX机关”印章,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
2、以XX机关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和以XX机关名义出具的介绍信、证明等材料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办理用印手续。
3、个人用印,须持所在部门、单位证明,办理用印手续。
三、印章的管理
1、“XX机关”印章由XX机关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
2、盖印时要求印章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印迹端正清楚,位置适当;代用印章要注明“代章”。
3、印章应妥善存放,保障安全。未经领导批准,严禁携带公章外出。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纸上盖印。
【违反印章管理和使用的处罚规定】推荐阅读:
加强印章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参考12-01
公司印章管理使用制度11-10
国务院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11-19
企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12-13
医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及附件11-24
违反制度处罚通知11-06
公安部门印章管理规定08-11
人力资源部印章管理规定09-30
关于XX同志违反劳动纪律处罚的通知各部门12-08
办公室印章和证照管理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