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论文(精选7篇)
1.行政论文 篇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
(2008年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二○○八年二月四日已经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和全面履行义务,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或者下级机关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与评判的监督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作为本机关工作目标考核或者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法制、人事、监察等有关机构参加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人事、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考评相结合,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形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当年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书面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或者听取情况汇报;
(二)组织现场查看或者暗访活动;
(三)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或者实行案卷评查;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五)组织执法检查或者专题个案调查;
(六)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评议意见,召开座谈会或者面向社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设置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进行问卷调查;
(七)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是否健全、规范;
(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符合规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调查取证是否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三)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培训情况,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
(四)行政执法效果评价方面,主要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
(五)行政执法监督方面,主要包括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行政执法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信访案件的数量及其后果情况,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执行情况;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内容,包括履行法定职责方面的情况,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整改情况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点和范围。
第十条
对评议考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充分听取被评议考核对象的意见。
被评议考核对象应当执行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将执行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评议考核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被评议考核对象通报评议考核结果。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惩机制,依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惩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一般结合考核进行。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充分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作为工作目标考核或者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机关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由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作为公务员考核确定优秀等次的重要依据。
对在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被评议考核对象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对行政执法部门岗位责任制考核等其他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相结合,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机关、本系统的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所列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 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
(三)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
(七)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八)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
(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十二)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十三)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十五)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或者范围错误;
(四)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妥善保管,致使其丢失或者损毁;
(五)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依法处理。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过错行为: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
(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征收中的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范围实施征收;
(二)擅自增减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标准;
(三)依法应当征收而不征收;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专用票据;
(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征收款项;
(六)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等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不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中的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复议中的过错行为: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不履行或者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四)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
(二)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三)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应当报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第三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第十三条
对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离岗培训;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取消执法资格。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故意导致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对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冲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并且工作人员无主观过错的;
(二)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是,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五)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六)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在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要求立即执行而造成执法错误的。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造成执法错误的除外。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自我办理的承办原则。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追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部门:
(一)被司法机关已生效的裁决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的;
(二)被行政复议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的;
(三)被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执法监督程序依法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变更的;
(四)被审计、信访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违法的;
(五)有其他涉嫌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执法过错行为,由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
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处罚裁量权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被普遍行使。总体来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统一思想,明确目的,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在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促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方面,将对防治腐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总之,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社会形象。
二、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四)程序正当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要综合、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一端,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之间的轻重关系。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较常使用的几种行政处罚而言,通常情况下,警告是最轻微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形式。
(二)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
1.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
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 8 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
4.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1.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4.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2.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的;
3.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
4.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适时建立健全规范处罚裁量权的相关制度。
1.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应当制定或者修订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对于处罚裁量权的基本概念、原则、适用的基本规则等进行阐述,对于处罚裁量权的适用程序、过错责任追究等进行规定。可以自行制定处罚裁量标准,也可以要求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含有处罚裁量权的处罚条款。
2.在制定处罚裁量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等因素设定相应标准。同时,根据处罚裁量权制度本身的特点,在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环境、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 9平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及时对处罚裁量标准进行调整。
3.应当与办公自动化工作相结合,建立信息化案件处理辅助系统。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电子数据库,并在细化、量化含有处罚裁量权的处罚条款的基础上形成处罚裁量权应用系统,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提供快捷、便利、有力的支持。
四、加强对行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对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对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一)在听证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在处罚案件核审过程中,核审机构对处罚裁量部分应当加强审查力度。
(二)在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复议机构、信访机构等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起到监督作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建立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考评工作中,应当特别关注行政处罚中的处罚裁量行为,增加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考评比重。对于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情况严重的,要坚决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行使处罚裁量权等滥用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
(一)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法律知识培训。应当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特别是行政处罚以及处罚裁量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实践能力。应当收集、整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处罚案例,以案说法,既能够进一步加深行政执法人员对处罚裁量权的理解,又能够为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提供参考。
六、切实加强对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从反腐倡廉、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本指导意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一)认真贯彻,积极落实。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明确推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工作机构,制定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规范处罚裁量权,将本指导意见落到实处。
(二)注意总结,经常交流。在工作中应当及时总结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应当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交流,取长补短,促进处罚裁量权正确行使。
(三)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应当不断加强指导和监督。
2.行政论文 篇二
依法行政是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推行公共行政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实施的活动。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从事的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因此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过程中, 必须遵守法律, 符合法律规定, 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 只有这样, 才能达到依法行政的标准。依法行政的根本含义是要用法来管理社会, 而不是用法统治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处于同一管理规范之下,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政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指“执行事务”、“政务的组织和管理等”。依法行政即政府守法, 它具有如下特征:1.在法律面前, 政府没有任何特权, 政府必须立于法律之下, 它们只是法律所体现和表达的国家意志的执行者, 它们所拥有的行政职能是国家意志的延伸。行使权力, 是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需要, 除去该种权力之外, 它与公民和其他当事人一样,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府行为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政府在其活动中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然而, 自由裁量并非漫无节制政府行为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 而不得以游离或独立于法律内容之外的所谓自我意识而为所欲为。3.政府不仅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者, 而且是义务的承担者。相对权力而言, 强调政府的义务性规范更具有实际意义。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 合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内在要求。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 合理行政具有理性, 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 尤其适用于行政活动
最低限度的理性, 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 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 不偏私、不歧视。 (2)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 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 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3)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 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 程序正当要求构成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要符合法律程序
(1) 坚持公开原则。公开是对行政行为的一项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 应当公开进行。 (2)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的本意是公道正直, 没有偏私。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 不徇私情, 合理考虑相关因素;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不因相对人的身份、民族、信仰、性别而有所歧视。 (3) 听证原则。在行政程序上要保证相对一方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 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公开原则”中的听证, 主要体现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知”的权利。 (4) 顺序原则。要求行政程序的各项制度表现为一定的顺序性, 如果违反了规定的顺序, 即为违法或不当行政。顺序原则是行政程序的时间性的表现和要求之一, 其实质是保证行政程序的合理运用, 防止因时间的差异而对相对人造成侵害或损害。
4. 高效便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 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效益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行政机关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 办事效率不高, 任其发展下去, 必将直接有损于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和形象, 有损于党和国家的前途, 势必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 行政机关必须要坚持高效便民原则, 要真正做到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不断增强服务意识,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应当遵守法定时限, 提高办事效率, 提供优质服务, 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的国家, 都把效率问题放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因为没有效率的公正是虚假的公正, 暂时的公正, 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正价值。
5. 诚实守信是政府机关的道德准则
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 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这就是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是否守信, 不单是政府官员的个人素质和品行问题, 而是政府机关行使权力的观念和责任问题。只有当每一个政府官员都能对政府权力的来源和行使规则有一个正确深刻地了解, 认识到政府的每项权力都来自人民的赋予, 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力, 错误行使权利必须承担责任的前提下, 才有可能树立起守信的观念。
6. 权责统一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
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其职责, 擅自放弃、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违法、不当行使其职权,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 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法治行政的基本理念
1.公共行政理念
公共行政是行政的首要理念, 它衍生出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原则。行政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公共政策、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 为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着想, 为人权保障和发展开发资源和环境。公共行政应当成为公开行政。行政为公众之事, 自当公之于众。行政暗箱操作易于滋生行政私化, 公开行政便于维持行政的公共性能和促进行政民主化进程, 行政公开利于公众参与行政过程, 增强行政动力从而发展着行政效率, 并能深化对行政的监督从而保障着行政方向;公共行政应当成为公平行政。
2.平衡行政理念
平衡行政是行政的根本理念。在民主宪政体制中, 无论行政权力与其它国家权力构建了怎样的关系, 制约和平衡已成为权力关系的基本精神。但广泛存在的权力领域背离权力制衡精神的行政权力的扩张侵蚀着立法和司法的地盘可能突破宪法框架容易形成行政专横。行政专横同样会阻碍行政领域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平衡、稳定和发展。因此, 行政过程不应是单纯权力意志的体现而可以描绘为行政方与相对方两个方面对行政关系的共建。任何本位思想和观念都会有损权力与权利既独立又统一的和平共处, 民主立宪和宪法指引下的制度发展, 比如立法制度、程序制度、司法审查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是权力与权利和平共处与平衡发展的根本保证。
3.法治行政理念
行政是国家行政权力依法律要求的行动。法治的主要涵义是法律对政府拥有绝对权威, 政府的权力行动符合法律要求, 是法治行政的一般标准。法治行政说明了法律与行政的关系, 其意义可以浓缩为法律对行政具有绝对的权威和支配力, 其属下包含了权自法出、法律保留、行为有据、法律优位、程序规制、司法审查等观念判断和制度选择。它说明行政权力应当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特别是对公民权利产生直接影响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明示, 行政亦无法外特权;行政作用于社会事务但凡关涉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事项行政应保留给立法由法律规定, 行政不得取代法律;行政权力行为应当接受立法给予的规范指引, 对公民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权力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行政理念
程序行政是行政的关键理念。程序法治原则展现着程序法治理念。程序法治所应遵循的民主原则、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 恰是现代法治精神和人权理念的深刻体现。民主原则是程序设计和程序法制化的基本原则。不讲民主原则的程序往往远离控权精神和人权理念, 以往阻碍公民权利实现的程序壁垒在现行行政法中尚有残存, 它们无论如何也无法与控权和人权等概念相联系。公正原则是程序法治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公正是程序的生命, 不讲公正的程序难负推进法治进程和促进人权保障的使命。效率原则也是程序法治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效率是现代行政的重要特征和生命基础, 通过程序实现效率是行政法制的合理选择。树立程序行政理念既有利于摒弃因程序随意而产生的不公正, 又有利于实现效率。程序制度之于程序原则和程序法治的意义表明, 只有重视程序立法, 通过程序立法建立和完善程序制度支持系统, 才能促进程序民主、公正和效率原则的实现, 才能使程序法治和整个法治融会平衡精神, 通过控权表示对行政法领域人权的关怀。
四.依法行政对转变政府职能的意义
政府职能是通过政府行政官员及其公务员以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 制定发展目标和履行具体职责的事实, 作用于民众思想感情而产生的一种综合认识。政府官员和公务员的作为直接影响着民众对政府的依赖和对政府职能的认识, 从而使政府具有崇高的威信, 巨大的凝聚力和强大的号召力。这就要求政府行政官员和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增强执法意识, 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执法水平, 同时做好执法监督和执法检查, 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 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依法行政既是依法治国的关健和核心, 又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当前, 依法行政的突出矛盾并不是无法可依, 而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以及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权钱交易、贪赃枉法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落实严格依法办事, 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来规范行政行为, 尤其是政府行政官员和执法部门的公务员必须正心修身, 以身作则, 将依法行政行为置于广大民众的监督之下, 做到“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建立责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法制型政府、科技型政府和开放型政府, 这一多层次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法治行政。
依法行政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 相应地要求政府转变职能, 实行政企分开, 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 政府应通过大量的行政法规强化政府职能, 解决社会问题, 缓和社会矛盾, 有效地管理现代社会, 使政府的权力合理分配, 职能合理划分, 人员合理配置, 成为权、责、职相统一的政府。
依法行政是保持党和政府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重要前提。只有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才能有效地避免政出多门、朝令夕改以及“人在政兴, 人去政息”的混乱现象, 从而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得到长期正确和稳定的贯彻执行, 从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依法行政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途径。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最重要的要求之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 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 避免处事不公、错误和违法, 减少纠纷和矛盾, 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同时, 为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在行政管理和实施中, 要严格遵守法定的操作规则, 努力在提高行政效率中依法行政。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必须彻底转变政府职能,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坚持在法律的约束下实施行政行为。健全监督机制, 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支配地位, 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监督其行为, 防止其权力滥用就成为依法行政, 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摘要:本文从依法行政的内涵、基本要求, 浅谈法治行政、依法行政对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意义。
3.行政论文 篇三
关键词: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强制措施;档案行政强制执行
1 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档案行政强制措施与档案行政强制执行在档案学界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已有文献中有关档案行政强制概念的陈述,对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进行界定。
1.1 《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2011年6月《行政强制法》颁布,并已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二条对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其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法》既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合二为一(合称为‘行政强制),又在同一法中将它们‘一分为二(分别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所以将它们“合一”,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其行政行为上的共性;之所以将它们“分二”,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在法律设定和法律适用中的严格区别。[1]
1.2 已有文献中有关档案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陈述。《行政强制法》颁布前,档案学界对档案行政强制的研究非常少,有关档案行政强制的定义只有两个。李建芳认为:“档案行政强制是档案行政主体为实现法律规定的状态或防止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对义务人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档案行政行为。”[2]胡春华认为:“档案行政强制,是指档案行政主体及由档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为了实现档案行政管理目的,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强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档案行政行为。”[3]两个概念共同点在于:档案行政强制是档案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强制性行政行为,是为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同点:一是李建芳认为,档案行政强制是为了“防止危害社会的行为”而采取的“具体档案行政行为”,二是胡春华认为,实施档案行政强制的主体还应当包括“由档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与《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相比较,上述概念明显存在界定不清,概念混淆与模糊等问题。
1.3 档案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界定。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及有关档案行政强制研究的已有成果,笔者认为,档案行政强制包括: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档案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档案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档案违法行为、防止档案实体损毁、避免危害档案实体事件的发生、控制档案实体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档案实体或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于不履行档案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2 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2.1 《行政强制法》中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设定的规定。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行政强制法》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条对行政强制措施给予了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对行政强制执行给予了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简单地讲,就是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其他档案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
2.2 已有文献中有关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设定的陈述。李建芳1998年时认为:“我国目前法律明文规定的档案行政强制体现在《档案法》第十六条,即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4]
胡春华2003年认为:档案行政强制的几种主要情形包括“1.《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体……征购。这里就是强制保管和强制收购或征购。2.《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其中第一款第四项指‘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第一款第五项指‘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这里是强制征购。3.《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这里是强制没收。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在第二十九条又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是滞纳金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强制划拨、人身强制等”。[5]
徐广虎2012年认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强制职权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这就是《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征购”。[6]
综上所述,关于档案行政强制的设定,已有文献中的表述意见相同的是《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集体……征购”属于档案行政强制。李建芳、胡春华两位先生没有对这一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属于档案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属于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进行说明。徐广虎先生在文章中虽然使用了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措施两个概念,但同样没有就档案行政强制措施与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进行区别。
意见不统一的是《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否属于档案行政强制,且胡春华先生也没有就这两个条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档案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属于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进行说明。
存在疑问的是《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由于《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没有设定行政强制的权限,这一条能否成为设定档案行政强制的依据值得推敲。
2.3 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设定的构想。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设定的规定,根据档案行政管理工作自身的特点,可以对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作如下推论。
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其他档案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且档案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由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具备资格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档案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由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强制执行的,由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档案行政强制措施。按照上述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设定的推论,依据《行政强制法》、《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认为目前法定的档案行政强制要有1项:按《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法定档案行政强制执行。同样根据上述推论,依据《行政强制法》、《档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法定的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有两项:第一项是按《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收购或者征购;第二项是《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必要时,可以征购。
3 结语
区别档案行政强制措施与档案行政强制执行对档案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助于立法机关在《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修改时,正确地分别设定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其次,有助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档案行政强制中运用正确的强制手段,并防止误将档案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再次,有助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地分别遵循档案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最后,有助于对以往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进行有效梳理和清理。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J].中国法学,2012(2):90~97.
[2][4]李建芳.试论档案行政强制[J].湖南档案,1998(5):19~20.
[3][5]胡春华.论档案行政强制[J].机电兵船档案,2003(3):24~25+31.
[6]徐广虎.档案行政强制初探[J].中国档案,2012(3):32~33.
4.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 篇四
行政机关实现法德兼治的双轨
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讲话中强调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就意味着法德并用,双轨治国将成为我们党新时期的治国之道。对于各级行政机关而言,要实现法德兼治,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和以德行政,这样才能够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落实。
一、依法行政要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法制化问题
一个国家是否已经建成为法制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看行政机关,看其是否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近年来,我国依法行政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相继出台了一些行政法律法规,如《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使行政机关行政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给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支撑。但是,就目前行政机关工作法制化而言,除了亟待解决行政机构组织本身的法制化和对行政监督的法制化外,还需重点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法制化的问题。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立法。在以往的立法工作中,主要是有关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一些项目,难免不同程度地受到当时的体制与认识的局限,或多或少存在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不适应WTO规则所要求的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是:行政法规和法律之间、地方性法规和法律、行政法规之间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的权限划分不明确,“立法无序”;体现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够,行政机关管的事情过多,办事手续失之繁琐;政府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造成互相推诿、扯皮,甚至“依法打架”;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权力比较具体,责任比较抽象,权力与责任不够统一;对老百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的义务比较具体,权力比较原则,权力与义务不够统一;比较重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对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重视不够,等。解决这些问题,一是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确立立法计划、审核立法项目时,严防部门利益“法制化”,克服行政机关权责失衡和人民群众权利义务不均的现象。二是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要求,对以前已经公布的法规进行认真的清理、修定,促使和确保法律法规的统一;对正在制定或准备制定的法律规章,在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三是在立法工作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正确处理好母法与子法、主动式立法与被动式立法、党的政策与立法工作、市场经济与立法工作、工作经验与立法工作、立法工作与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使立法工作更加科学,以此来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保证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其次是执法。改革开放以来,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有了普遍提高,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力的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仍有有法不依,违法施政的问题:有些行政机关法制观念、法制意识淡薄,惯于长期以来形成的用行政手段办事,缺乏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处理问题的自觉性,存在着“以言代法”、“以罚代法”、“以权压法”、“以情代法”、“执法犯法”的现象,有的甚至置法律于不顾,搞权情交易,以权谋
私,贪脏枉法,既妨碍了工作,又败坏了政府形象。现在各级政府部门都在针对行政审批权过度集中和缺乏监督、行政审批事项十分庞杂和行政效率低下以及审批事项程序不合理的弊端进行改革,如果只是减少审批项目,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审批现在全世界都有,哪些需要审批,哪些不需要审批,不仅仅是数量上的增减。行政机关必须从行政审批弊端的根源着手,通过改革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使政府行使审批权的过程公开、公正;通过改革对审批权的设定进行科学的论证,使审批行为规范、透明;通过改革明确审批的具体程序,对逾期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批要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手段和建立听证会制度。依法行政除了执行一些具体规定外,多数都是程序上的问题,程序公正是办好一切事情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目前只有《行政处罚法》还不足以解决行政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还需要制定颂布实施《强制法》、《许可法》和《行政程序法》。这样,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职责和行使行政权的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准确的依据,就可以使行政机关做到办事权限合法,办事程序合法,既行使权力,又承担责任,既不能不作为,以不能乱作为。同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率先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以德行政要着力加强行政机关的行政伦理建设
以德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政治道德建设为落脚点,“永做人民公仆”。以德行政中的“德”,首先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广大公务人员自身的道德建设,即行政伦理建设。行政伦理,即“治国”的伦理,它是行政机关和全体公务人员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在公共行政领域所应遵循的伦理道德要求的总和。行政伦理融合在治理国家与公共行政的方方面面,体现在行政体制、行政领导、行政决策、行政协调、行政监督、行政效率、行政素质之中,其本质是一种政治伦理。行政伦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行政伦理观,它是行政伦理体系的核心;其二是行政伦理规范体系,包括行政伦理原则、行政伦理范畴、行政伦理规范;其三是行政伦理机制体系,包括行政伦理监督机制与行政伦理养成机制。
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应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行政伦理观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在公共行政中关于行政伦理价值追求的总体观念,并具体表现为行政伦理活动现象、行政伦理意识现象与行政伦理规范现象,它在根本价值的层面上影响或指导着每一位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近年来,党中央反复强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是要求广大的公务人员确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江泽民总书记为国家行政学院的题词“永做人民公仆”,就是对我们党行政伦理观的高度概括。因此,我们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公务职人员都应该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牢固树立竭诚为祖国为人民服务的行政伦理观。二是建立健全行政伦理规范体系。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伦理规范体系是当务之急的思想政治建设重大工程,是解决行政道德失衡、失范的需要。用“三个代表”思想确立行政伦理的原则,用“五种革命精神”确立行政伦理的范畴,用“三讲”对行政伦理进行规范,这是强化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政治道德建设、促使其在行政中恪守“官德”的重要措施,也是党的事业发展和时代发展的需要。三是加强行政伦理机制体系建设。行政伦理所具有的显著特点是他律性和自律性的相统一,加强行政伦理机制建设就应从这两个方面入手。首先,针对他
律性特点加强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建设。江泽民总书记曾强调指出:“对领导班干部一定要严格监督。”这几年查处的有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违法乱纪案件,大多数是群众举报或者由其他案件牵带出来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行政伦理监督软弱乏力。这说明了我们还没有完全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越是高级公务人员越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因此,目前已有的制度要坚决执行并继续完善,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加大监督力度,特别要加强主动监督,把监督的关口往前移,加强事前防范,努力做到公务人员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相应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其次,针对自律性特点加强行政伦理的养成教育机制建设。养成就是广大公务人员,尤其是有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要自觉地加强自身政治道德修养,使自己成为社会整体道德水平较高群体的一员,真正起到道德表率作用,自觉做到亲民、爱民、倾听人民呼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教育就是在加强民主法制教育的同时,以理想信念为核心,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诚实守信、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以及“五种革命精神”的教育,增强公民信用意识。通过有效地教育养成机制运行,使广大公务人员行政伦理修养,由以履行行政责任心为核心的道德自律,逐步渐近到行政理想、行政态度、行政义务、行政责任、行政纪律、行政技能、行政荣誉、行政作风融为一体,将行政他律与行政自律统一起来的行政人格形成与完善的最佳境界。江泽民总书记多次指出:“人格的力量很重要”,各级领导班干部和每一位国家公务人员要“努力把真理的力量和人格的力量统一起来。”这就是行政伦理教育与养成机制建设的最终目标。
三、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还需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众所周知,道德先于法律而产生,其覆盖面又广于法律。道德在人类社会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而且制约着社会的一切规范。因此,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大前提下,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当我们做到以德行政,依法行政才有有力的政治思想支撑,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守法才有坚实的基础,两者如同机车之双轨,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实现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原则和目标。怎样才能全面推行“双轨”行政呢?回答是肯定的,就是要加强有关保障制度建设。一是通过制度建设有效维护公平、正义和秩序。因为社会不公正恰恰是引发违法行政、弃德行政的主要原因。二是通过制度建设保证使其具体的违法行政、弃德行政付出代价,不能使其行为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更不能使依法行政的人总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三是“双轨”行政示范作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因此应重视行政活动中有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行政人格形象的锻造与考察。四是应加强以德行政制度建设。行政道德制度是指将人类社会道德生活中的部份人伦关系和行政活动方式明文化、正规化。
5.行政助理、行政秘书工作总结 篇五
姓名: 年月 日 1 上半年个人工作完成情况
1.1 项目工作完成情况
我所在的项目是XXXXXXX工程。作为一名工程秘书,我在项目中主要负责项目的报销工作与部分的采购招投工作。科标及管理创新、信息化应用情况
应包括科标完成情况、论文发表情况、信息化应用开展情况等,对现有管理如何创新提出建议
由于初来报到,未涉及科标等情况,故不能提出建议,望见谅!经验总结
套一句时髦的话说,作为一名工程秘书,其工作职责并不是打酱油。相反,工程秘书在项目中也是担当着比较重要的角色,其主要是协助项目经理与行政经理对项目进行信息管理、归档管理、项目文书往来等。此外,我们不仅仅是担纲着项目秘书一职,我们首先还是科室的一名的工作人员,所以科室的活动与任务我们也应该及时完成。只有把自己的工作定位好,做起事情来才会事半功倍。4 个人能力提升情况
为了提升能力和提高工作效率,本人积极参加科室与项目的培训。进入科室与项目以来,我共参加了四个培训:一是新员工入职培训,有利于本人了解公司与公司工作流程;二是XXXX目现场文档培训,有利于本人对项目大量文档进行有效归集与组织整理;三是部门举行的信息安全及保密教育培训,使本人更加谨守保密原则,保护好公司与自己的权益;四是出版物C3P系统的培训,有利于本人提高对出版工作的效率。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由于是新来报到,本人对招投标工作流程不熟悉,这是目前本人遇到的比
较大的困难。对部门、科室或者项目的建议
厘清各项目秘书的工作职责,做到分工明确。下半年工作计划、设想
7.1 项目工作方面:
6.行政模式演化中的行政伦理认知 篇六
关键词:行政伦理,行政模式,效率,公平,公共服务
行政伦理学是公共行政学的一门分支学科, 其出现:一是公共行政在实践中新出现的许多问题在原有的理论框架和学术解释体系中已无法找到令人满意的答案;二是公共行政实践的发展 (譬如行政权力腐败) , 需要得到行政伦理研究的支持, 这是最为根本的原因。不同的学者研究行政伦理兴起原因的视角也不同, 凯瑟琳·登哈特从行政角色的转变为研究出发点;库珀从后现代背景对公共行政的影响对此进行解释, OECD从新公共管理改革实践对行政冲击的角度作出了报告。有学者将此总结归纳为三个方面的原因:价值定位的变迁、回应公众多元化需求的外部压力、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内部动力。在考察西方行政伦理学的演进时, 大多研究是放在行政模式转化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有的学者将其发展分为四个时期:传统行政时期、政治与行政二分法受到挑战时期、新公共行政时期以及行政伦理的当代发展;有的学者从政治-行政二分时期、新古典行政时期以及新公共行政时期来研究。本文拟从前公共行政时期、传统公共行政时期和新公共行政时期对行政伦理进行梳理。
一、前公共行政时期
传统公共行政学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如何实现效率, 假定保证政府的效率就能保证行政行为符合伦理原则。在古希腊时期, 柏拉图对良好政府的思考结果是:“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 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目的论继续了这种伦理思考, 密尔将最大化的效率目标转变为良好政府的伦理原则。他的政府理性建构观认为,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政府的理性建构目标与人类的道德追求是一致的, 效率是政府的基本价值诉求, 是理想的良好政府形式的最高标准。
对于这一时期, 学者的研究暗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前提:不管行政要实现怎样的伦理目标, 效率与科学原则是最有效的工具, 甚至可以将效率与伦理行政划等号。由于早期的行政系统是以合法性为基础并忠于组织和国家与传统行政, 是以效忠国王或某个特定个人为基础, 而非人格化的。因此, 与之相对应的是强调统治者的德性和对道德原则的敬畏的行政伦理。
二、传统公共行政时期
在政治与行政二分的时代, 行政就是执行政策, 其最高准则就是价值中立和效率至上。对于行政组织和公共行政人员, 不用参与决策, 有效率地执行任务是其全部职责。在此时期, 依旧坚持效率至上观, 威尔逊继承了功利主义的观点, 认为作为科学的公共行政管理和作为价值的行政伦理是不可通约的两个领域, 效率是好政府的特征, 政府管理最高标准是效率。韦伯的官僚制的科学化、技术化的设计从根本上否定人的价值, 把人降低为物, 当作一种工具, 从根本上否认人的价值与意义。泰勒主义通过建立规章和科学原理, 强调唯理论、效率和生产率。它鼓励一代学者把官僚组织和管理效率作为公共行政领域两件主要关心的事。
虽然道德是公共行政人员逃避的问题, 但官僚组织的奖惩系统提倡和培养了另外一种价值观:忠诚、顺从和认同。譬如, 威尔逊认为忠诚、团队精神和自觉工作都是效率不可缺少的实质性内容。官僚组织由此塑造了独特的行政伦理, 由此可见, 虽然机械性效率用数量化特征消解了功利主义效率观的伦理特征, 完全遵循了威尔逊行政价值中立的原则, 效率至上观仍然带有浓厚的伦理底色。政府行政管理的任务是探寻一种有效的方式, 以便计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净利益余额。根据功利主义的观点, 关注行政效率可以实实在在地把握行政活动的合理性依据, 最大限度地实现行政管理的使命, 高效完成管理社会的职责, 这种效率导向是通过比较产出或期望产出的相对利益量———即决策结果的得益或损失量。对最佳效果的强调对公共行政组织与机构具有特定的伦理意义, “如果一个体系由于无效率和生产不足而不能满足人的根本需要或不能实现人的潜能, 维护它不仅是不合理的, 而且是不道德的。”政府行为追求最佳结果, 蕴涵的价值取向就是效率。
在效率至上的时代, 公共行政伦理并不是学者研究的重点, 他们认为可以通过建立以功绩制为基础的公务员制度来获得伦理行为以及更有效率的政府, 道德在行政领域是不占什么地位的, 但行政伦理学还是在艰难中有了起步, Dorman.B.Eaton最早意识到公共行政中道德问题, 他很明确地把公务员改革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行为。早在1880年, 伊顿提出市政服务不仅仅是一项公共事业, 还是“考验和表达国家政治的正义与道德风气”的途径。虽然伊顿的研究浅尝辄止, 但他毕竟把宗教伦理的道德观念引入了行政学的领域。我们可以将这一时期对行政伦理内涵归纳为:对行政人员个人美德的重视;将职业规范与价值纳入行政伦理;将对公民的责任和对宪法的责任纳入到行政伦理中;提出组织伦理的概念, 主张兼以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价值作为行政伦理标准的基础。
三、新公共行政时期
传统公共行政时期效率观的功利主义伦理底色在实践中渐行渐远。首先, 强调效率的至上性充分表现出了哈耶克所说的理性建构主义的高尚而危险的“致命自负”:人与人之间工具般地相互操纵使得人被异化, 并且使得公共行政的实践表现为社会整体无效率和社会长远无效率。其次, 对社会平等的探讨。尊崇“效率至上”, 一方面在许多公共问题的解决上一筹莫展;另一方面也忽视了对公共利益等基本价值的追求, 甚至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追求效率, 结果往往是促使社会上有权势者和既得利益者受益最多, 两极分化日益严重。第三,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深入研究使得行政伦理研究成为必然。公共行政人员如何负责任地履行行政自由裁量权成为关注热点, “而今的行政人员的负责任的行为, 已不是根据既定的东西来进行行政活动, 而应该根据预期的东西来进行行政活动”。也正如罗尔所言, “行政人员 (官僚) 是通过行政裁量权参与社会治理过程的, 但是在一个民主社会里, 进行这种不对选民负责的治理活动引起了一个严肃的官僚伦理问题。”
新公共行政运动是行政学发展史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它对伦理价值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 要求恢复公共行政的政治实质, 并促成了行政伦理学作为一个独立研究领域的形成。效率和道德的关系, 行政行为的内外控制, 行政组织与行政人员个人之间的关系作为行政伦理学的三大中心问题, 被明确提出。新公共行政仍然肯定效率是公共行政的价值追求和目标之一, 但并非核心价值, 更不是唯一的和终极的价值。安全、秩序、效率、公平等都是公共行政所追求的价值, 其中社会平等是核心伦理概念。新公共行政学致力于把公共行政的注意力从传统的关心效率、效果、预算和优良管理技术转移到关心社会公平上来。新公共行政学论述价值、道德和组织成员的个人发展, 基调是道德, 促使公共行政和其服务对象产生互动, 以提高社会性效率来抵消传统公共行政理论下的整体无效率和长远无效率。在新公共行政看来, 效率和公平是相辅相成的, 强调它们之间的协调和统一, “真正的效率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社会效率”。德莫克开始把公务员个人的品质和有效政府的建设结合在了一起, 他批判了效率中心论, 认为对于行政来说, 诸如“忠诚”、“诚实”、“谦逊”以及其他一些品质能带来更好的服务。总之, 在新公共行政时期, 旧的行政职能观得以纠正, 伦理学找到了新的位置, 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开始了初步的系统发展, 对于行政伦理学的发展方向, 也提出了尝试性的建议。
四、行政伦理的当代发展以及公共服务理念
从20世纪九十年代至今, 行政伦理的发展很迅速, 学者们对行政伦理的各个主题进行的研究, 几乎涵盖了行政伦理学研究的各个层面。新公共行政运动更多的是在理论上进行了批判, 在实践上并未发展出自己独立的路径, 缺少了可操作性。当代研究开始重视对行政伦理体系的构建与反思, 对行政伦理研究内容进行了归纳与整理, 研究了行政伦理研究的方法与途径, 试图从整体上把握行政伦理研究的内容与逻辑。
现代公共行政伦理观注重社会公平、公共利益最大化、政府绩效、公共服务等, 尤为强化服务意识。三权分立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提供了政治依据;19世纪中后期, 市场中的垄断精神要求政府不断加强自身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建设以干预社会, 这一时期关于政府的理论以及行动方案称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科学路径;但科学路径的定量化研究泛滥, 忽视了政府作为社会系统的属性, 造成了价值视角的丧失, “新公共行政运动”要求恢复公共行政的政治实质, 在行政人员层面上要求强化伦理道德路径, 将人们重新引向早期的政治路径;由于新公共行政学派没有发展出真正属于自己的关于公共服务依据的证明和路径选择方案, 所以昙花一现, 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企业家精神”为我们提供了市场路径;九十年代以来, 学者们呼唤“公共行政的精神”, 批判把政府放在与社会的互动中来解决公共服务的问题, 登哈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公共服务”。但无论是新公共管理还是新公共服务, 都是在努力解决公共服务问题, 服务意识是行政伦理的核心观点, 它们都是发现道德价值, 用伦理精神去重新审视政府及其公共服务。
要强化行政组织及其公共行政人员的服务意识, 就要积极倡导和实践服务精神, 努力提高行政效率, 公共行政人员要能正确判断有冲突性的行政客观责任和行政主管责任, 合理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在利益冲突和角色冲突中把握好方向。同时, 对于行政伦理的建构, 要有德性激励, 就某种意义来讲, 德性激励是我们所追求的目的, 加强行政伦理的法制化建设是必需的, 进行制度建构时形成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成文规章是实现德性激励的前提, 并为以后内化为政府以及公共行政人员自觉的、长期的行政伦理行为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Kathryn G, Denhardt, The Ethics of Public Service:Resolving Moral Dilemmas in Public Organizations.New York:Press1998;特里·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OECD, Ethic Service:Current Issues and Prac-tics, OECD Public management occasional papers, no14, 1996.
[2]TerryL.Cooper.Handbook Of Adminis-trative Ethics.New York:Marcel Dekker, P158.2001.
[3]Denhardt, Kathryn G.Teh Ethics of Public Service[M].Greenwood Press, Inc, 1998.邓哈特指出:组织的奖励系统鼓励对组织的忠诚、对组织权威及规则的顺从, 同时强有力地鼓励对组织的认同.
[4]M.M.Harmon and R.T.Mayer, Organiza-tion Theory for Public Administration, Boston:Little Brown, P242.1986.
[5][美]布坎南, 伦理学、效率与市场[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1.67.
[6]Dorman B.Eaton.Civil Service in Great British:A History ofAbuse ANS re-forms and Their Bearing Upon American Politics[M].New York:Harper and Broth-ers, 1880.
[7]F.E.Rourke.Bureaucratic Power in Na-tional Politics (2nded) .Boston:Little, Brown, 1972, P324.
7.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关系分析 篇七
关键词:理论纷争;立法统一;执行;分离
一、理论纷争、立法统一与执行中的分离
在上世纪90年代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始后,关于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关系才开始为理论界及实务部门所关注。但两者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众说纷纭,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说法:
(1)行政审批仅为“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审查、批准),既用于外部行为,也可用于内部行为,并且只指行政机关作出的特定行为;而行政许可只用于指代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两者之间应该是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关系。如有的学者认为不少法律、法规中使用的“批准、审批”的实质就是行政许可,所以用批准或审批是概念不清、用词混乱所致,并建议立法上应当对许可与审批的概念严格加以区分:“凡行政机关对外实施许可的行政行为一律使用许可一词,凡行政机关内部程序的许可行为可称为批准或审批”。
(3)两者之间概念一致。认为行政审批,就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最终采纳了同一概念说,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统一起来,从而一锤定音,结束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之间的纷争。
然而,在《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执行中,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两个概念之间出现了分离的倾向,大量的行政审批不断从行政许可中分离出来,出现了所谓的“非许可类行政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不作为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其他行政审批(简称‘其他审批’)”“涉密类行政审批”等一系列与行政许可的概念相并列的非许可的行政审批的概念,一大批审批项目被归类到这些非行政许可的审批范畴之内,这直接导致《行政许可法》所调整的行政许可被限缩到一个非常狭窄的范围;此外,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有合并(即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批项目合并为一个审批项目)、下放(即将原由上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的项目下放给下级或下一级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等形式,而改变管理方式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系指将原先的审批方式改革为审核、核准或备案等其他相对比较宽松的管理方式。
在立法上已经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两个概念统一起来的情形下,为什么在执行中会出现分离呢?在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外是否确实存在着所谓的非许可的审批项目呢?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是否确实属于一个范畴内的概念呢?这些都是《行政许可法》在实施中所面临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相分离的原因
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过程中出现分离的原因非常复杂。主要是:
1.在理论和实践中,我国对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界定的标准不统一
我国的行政审批,主要是依审批主体和审批形式界定的,而行政许可主要是从相对人的角度依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的,这就形成了两者在内涵与外延上都不完全一致的情形。首先,行政审批通常被理解为行政机关所作的审批,这是从审批主体的角度对行政审批所作的界定,因此,行政审批既可能是应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也可能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申请、请示等内部管理事项所作的批复、批示、批文等,还可能是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事项所作的审批;而行政许可通常被理解为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所作的审批。其次,行政审批通常是从形式上去认识的,凡是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行为都被视为行政审批行为,而不管这种同意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只要形式上具备审批的特征或者使用了审批的称呼就都被视为行政审批,而行政许可则必须是行政机关以管理人的身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相对人申请所作的实质性的审批,即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相对人作出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审批而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相对人作出不予许可的审批。
2.在立法上,两者的内涵与外延没有统一